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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管理全文(5篇)

税务征收管理

第1篇:税务征收管理范文

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讲,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纳税义务人和国家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外的第三人为第三方。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人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其他间接参与税收管理活动的人,从广义上称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活动不是出于履行自身纳税义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履行所负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责。第三方不包括一些非纳税人因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如非法印制发票、完税凭证等)而参与税务管理活动的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由于不负有纳税义务,而是因为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国家为税收征管便利的需要,规定该第三人在给付或者收取纳税人的金钱中负有扣留或收取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因民事关系而参与税务管理的第三方

这类第三方是由于委托、担保、、抵押、质押、偿还债务、转让财产等民事合同关系,与纳税义务人之间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参与征纳双方的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如委托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

(三)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监督人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第三方监督税务管理活动的权力。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监督权力。

(四)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支持人、协助人、配合人

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仅靠税务机关本身的力量难以实施有效税收征管,需要第三方支持、协助和配合。对此,《税收征管法》和相关实体法既有概述性的规定,也有具体性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支持的义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出入境管理机关协助税务管理的义务的规定;第十七条二款、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机构协助税务管理义务的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实体法规也对第三方协助人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目前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要求相比,我国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报告义务人是指由于贸易、经营、雇佣等原因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赠与、提供、交付货币或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第三方,由于掌握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或所得的情况,税法规定该第三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收入或所得的情况。与扣缴义务人相比较,报告义务人不需要参与申报、设置账簿记录、税款核算和缴纳等一系列税收活动,其社会经济运行成本更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缩小了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为了有效掌控税收源泉的同时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有必要引入替代的报告义务人制度。

(二)缺乏税务行政协助的具体规定

行政协助又称公务协助,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给予协助的一项制度,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税务管理活动的第三方,提供行政协助,参与税务管理活动,对于强化税收执法,提高税收质效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协助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在遇到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等情形的,当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制度,我国未出台《行政程序法》,也未明确“行政协助”的概念、内容、责任等,但税务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出台税务行政协助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税收征管法》对提供信息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且要求不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性不强,缺乏执行力度。税务机关在向其他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经常遇到配合积极性不高,信息采集难度大等多个问题,造成不应有的税款损失。《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需要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义务予以具体化,列明信息提供的具体要求,以促使各部门积极主动地提供涉税信息。

(三)对金融机构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规定

有待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控纳税人资金往来信息,这些信息是税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控制点,是税务机关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对于我国来讲,这种参与度还有待加强。虽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我国对于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的信息设定过于严格,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这种被动的依申请进行账户查询制度,限制了税务管理的主动性,限制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的效用。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税制的改革,更需要扩大金融机构在个人储蓄存款方面对税务机关的配合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规定必须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案件涉嫌人员”通过特定批准程序才可以适用。过于严格的个人存款查询条件,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都极为不利。

三、国外关于税务管理第三方相关法律规定及做法

目前,围绕报告义务人制度、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和行政配合等内容,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关于报告义务人的制度规定

OECD国家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体系、技术处理手段。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62章第6041A节规定,“任何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劳务接受者在任何公历年度中,在其贸易或经营过程中向任何提供劳务的人支付劳务报酬,且在该公历年度中累计金额超过600美元,则劳务接受方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或表式向税务部门报告,列明支付金额,收款方的姓名、地址。”美国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但并不是对全部所得都实行源泉扣缴,美国《国内收入法》第26章第3202节(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一节),仅对工资薪金性所得、小费、部分劳务报酬所得、所得等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这种谨慎性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和对公法义务设定谨慎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项目所得,通过报告义务的设定便能有效控制纳税人所得来源,实现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所得交叉稽核的作用。

(二)行政协助的有关规定

相关行政机关之间提供行政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见于多部外国行政程序法中,我国台湾省的行政程序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德国在《税收基本法》中对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涉及了行政协助的启动、协助机关的选择、行政协助的拒绝、协助争议处理等内容。西方国家对其他政府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规定较为明细和具体。如美国《国内收入法》第62章第6050M节规定“任何联邦行政机构的总部对任何涉及联邦行政机构的合同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列明(1)在任何公历年度联邦机构与之签订合同的人的姓名、地址和纳税识别号,和(2)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其他的一些规定还涉及了劳工部、社会保障部门等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为方便涉税信息的交换,西方国家在统一信息标准,建立政府信息平台方面也起步较早。目前OECD正在其成员国推行单一的识别码制度,以实现税务识别码在不同部门间的共同使用。在荷兰、加拿大等国家,税务识别码已是多个政府部门识别被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时同时使用的号码,规定某一政府部门采集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府平台共享,其他部门可以同时获取使用。

(三)关于金融机构配合义务的规定

一是建立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换的报告制度。美国《银行保密法案(BSA)》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款项划转,超过一定额度的现金存取、可疑的金钱交易、资金的国际间流动等,必须向财政部(税务机构)报告。1992年财政部文件规定,“检查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遵从银行保密法报告义务的权力,由联邦税务局来实施”。当前,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银行保密制度越来越让位于税务管理。瑞士于2009年3月13日宣布,决定接受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有关提供税收行政协助的规定,即在个案基础上提交受调查者在瑞士开设的账户信息,固守了75年的银行保密制度被打开。在美国与欧盟大国的压力下,往日的避税天堂安道尔、列支敦士登、比利时、奥地利和卢森堡等国家和地区均表示放宽银行保密制度。二是较为宽松的个人存款的查询环境。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第F小编第78章第A小章第7602节及第7603节的规定,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是第三方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持有者之一,称第三方记录持有人,他们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传唤并提供与纳税人纳税义务实质相关的账簿、记录、资料、凭证和其他数据。义务的适用既包括违法调查也包括“确认申报的正确性,完整性,确定纳税人或其受让人或受托人的纳税义务及征收税款”等日常征管行为。这一规定适应了美国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家庭综合课征为主要方式的现实,给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账户查询权限。

四、完善我国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及信息处理体系的基础,各实体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效补充。因此,《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各实体法在今后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制定或完善以下涉及税务管理第三方的条款。

(一)制定报告义务人条款

一是可考虑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四条基础上加入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报告义务人”和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相关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具体范围和内容可由实施细则或各实体法来规定。二是考虑到方便报告义务人、降低社会经济运行成本的原则,必须防止扣缴义务与报告义务的交叉,并且规定报告义务人的例外情形,如自然人消费性购买商品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形等。

(二)制定税务行政协助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税务行政协助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可以提请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协助。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税务行政协助的条件、程序、争议的处理等可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制定和完善政府部门涉税信息提供条款

可考虑在《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涉税信息。”具体提供的部门、内容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信息提供的格式及具体方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四)制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条款

可考虑《税收征管法》中新增一条款,明确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将掌握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税务机关报告。”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具体标准及报告方式及办法可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或其他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五)修改存款查询条款

为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需要,可考虑扩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对个人存款账户的查询范围,取消“税收违法案件”及“案件涉嫌人员”的限制条件。考虑修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取消只能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限定。

第2篇:税务征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高校;税务;管理

目前,我国高校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弥补传统渠道教育经费的不足,高校资金来源渠道已由原先单纯的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逐步扩大到捐赠收入、服务性收入等多个领域。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使得高校原本具有的免税理由不能再完全适用,从而高校在取得上述收入的过程中,涉税问题逐步凸显出来。

一、中外高校在涉税业务中的身份认定

在其他一些国家,明确将公立高校界定为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公立高校即可合理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教育、科研收入,还是学校提供其他服务收入,只要与教育谜底相关,均可享受较为宽松的税收政策。美国:州立大学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的规定,通过填写免所得税申请登记表,即可完成“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称为享有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待遇的收入,包括“任何与大学免税目的(教育目的)有实质关系的捐赠或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入”。英国:法律界定高校属于慈善机构,可以享受到适用于慈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所有“用于慈善目的”的收入均免于征税。法国:法国《税收总法典》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只要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收取报酬(不管是临时或经常)就必须上缴增值税,但有若干服务类型可以免征,其中包括“社会福利、教育、文化、和运动组织,那些哲学宗教政治爱国市民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并未将高等学校真正视为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单独一类纳税人。目前高校在更换税务登记过程中,其纳税人身份被登记为“其他内资企业”,但高等学校较之“其他内资企业”而言,显然是大有区别的。

二、我国现行税收体系的有关特点

(一)政策制订过程中,仍有空白地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均归属国务院管辖。财政部主要制定并执行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国家财政政策,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管理税收方面的具体问题。但在具体工作中,二者虽常有联合行文,但并非每每如是。当执行一方单独出台的政策时,有时会出现涉及另一方管辖领域、但却规定不明的空白地带。

(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政策碎片化

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极少数税种是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立法来进行规范,我国绝大多数所谓“税法”其实仅是由国务院、财政部的暂行条例、暂行办法等。包括增值税、关税,以及占据流转税重要地位多年而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营业税,这些已经非常成熟的重要税种,均是如此。税收法律级次低,从根本上导致了税收制度的软化,不利于其贯彻实施。同时,税收优惠政策每每以零零散散的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律层次低,不利于树立其权威性,也不利于纳税人周知和应用。其中,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并存,而前者常常被用来作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在改革开放之初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税法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来看,其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行业细分不够

网上纳税申报所需填报的年度财务报表,多年来仅有一般企业和小企业两种格式可选,而高校执行的是《高等会计制度》,其自身财务报表体系与企业的完全不同,为了完成纳税申报,不得不削足适履,分析填报。在2015年,税务部门的网上纳税申报体系中开始单独设置事业单位类财务报表,但仍有部分报表行次无法对应填报。(四)税务政策培训力度不够,政策解答不一致在基层履行征税工作过程中,涉及纳税人范围广、对象多、政策复杂、不宜理解等问题。税务部门在组织讲解培训力度不够,且在解答环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税有“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两种计算方法,并列明“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区县之间、不同局所之间、甚至同一局所内不同专管员之间,均存在政策选取不同的现象。

三、对于我国高校涉税事项的有关建议

(一)完善有关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高等学校当然概莫能外。但“依法纳税”所依之法,应当是公平合理、清楚明晰、具有可执行性的。从我国目前税收体系的特点可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方兴未艾,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此过程中,建议充分考虑到包括高校有关情况在内的诸多细节,加强立法执法、明确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只有当纳税依据能充分贴合纳税人的业务实际、合理适用,才能使纳税人心悦诚服、有章可循地履行纳税义务。

(二)统一税务机关的裁量标准

高校较之普通企业有许多特殊情况,纳税人无法简单套用企业标准,需经税务机关指导和裁量;指导是否到位、裁量是否统一,对高校涉税业务影响巨大。幸而,随着国地税合并的机构改革逐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推进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和信息系统的全面整合优化工作,致力于建成不分国税地税的一套制度体系、一套运行机制、一套岗责流程、一套信息系统,努力使税收征管体系更加优化和高效,从根本上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执法口径不统一等问题。

(三)明确高校纳税身份的界定

高等学校作为纳税人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特点不该长期得不到正视。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高等学校明确界定为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纳税主体,如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同时,对高等学校应当免税和应当纳税的不同行为进行详细的界定。如果说国地税合并有利于税收执法口径统一于“一把尺子、一个声音”,那么希望这“一个声音”里面,含有能体现出高校业务特殊性的音符。

(四)细化税收征管的操作办法

目前,高校在管理模式、业务内容、会计制度等方面,较之企业都有非常大的区别。在税收征管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思维模式,往往囿于企业的运行规律,在事项裁量时难免对特殊问题顾及不周。要避免此类现象发生,需在具体税收征管层面,转变和更新对高等学校这类特殊纳税人的认知。

(五)加强高等学校自身管理

高等学校在会计核算时,应区分服务对象,将不同种类的收入分开核算,以通过会计语言来分别记录和计量高校应免税和应纳税的不同行为。

参考文献:

[1]易智敏.高校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研究[J].纳税,2018(02).

[2]覃如媛.高校税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管理的对策[J].纳税,2017(25).

[3]蒋莉平.高校科研财务助理管理模式初探[J].会计之友,2017(17).

[4]朱光武,印尧.税务风险及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商论,2017(15).

第3篇:税务征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征收管理;改革途径

引言

从目前增值税改革来看,做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的关键。结合当前增值税征收管理实际,在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覆盖面,应当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发挥增值税的积极作用,同时,应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使增值税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能够有明确的依据作为支持,解决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以及征收手段单一的问题。因此,拓宽增值税征收管理渠道,对整个增值税征收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影响。

一、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作为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重点,保证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提升增值税征收管理效果显得至关重要。为满足现代化税收行业实际发展要求,还应对增值税征收范围实施扩大处理,发挥征税范围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效果,严防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出现问题,推进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掌握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试点取得的成绩我国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为了提高增值税的征收效果,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试点,对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分析和预估,保证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实现与营业税的有效过渡。从目前增值税的征收来看,增值税改革已经全面落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有效推行,对增值税的增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增值税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增值税的征收效果,既反映出了税务机关的征收能力,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结合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要求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以及征收规则等信息,在增值税征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掌握增值税的基本特点,对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取得的成绩进行全面分析,掌握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征收要点,为整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有力支持,同时,通过对增值税征收管理试点城市的分析,能够总结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便于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提前采取解决措施[1]。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高覆盖面基于增值税的优势以及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效果,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明确增值税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根据增值税的特点,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高增值税的覆盖面,使增值税能够在所有行业中得到有效实施,为整个增值税的征收奠定良好的基础,按照增值税改革的要求,将增值税替换传统的营业税,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增值税改革的侧重点。基于这一特点,在增值税改革中,按照增值税的要求,以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实际,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够解决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手段不足的问题,同时通过征税范围的扩大,使增值税的覆盖面得到扩大,保证了增值税在征收管理中需要对征收手段和征收方式进行不断的优化,解决增值税的征收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征收需要,推动增值税征收的有效进行[2]。

二、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为满足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不仅需要按照各项具体要求制定合理征收管理制度,还应强化生产型增值税转变力度,使得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向着消费型增值税方向转变,以此提高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将增值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出现各项问题的概率降到最低。而且在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时需要考虑的基础因素也比较多,这就应按照具体要求对各项因素展开研究分析,以为推进增值税转变稳步开展。

(一)了解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的特点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涵盖了生产型的增值税,将生产型增值税作为增值税的重要种类。结合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实际,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发展方向。根据现阶段增值税的征收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实际,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按照增值税的类型、征收范围以及税率,确定增值税适应的行业,并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做好增值税的征收,在具体的征收管理中,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具体特点和增值税的征管要求进行征收,避免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出现增收手段不配套以及征收管理出现问题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增值税征收效果,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这种要求[3]。因此,了解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特点,对增值税征管手段的优化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不同时期增值税征收管制特点存在很大差异,应保证相关人员在考虑增值税征收管制特点条件下对其开展完善处理,并在各项标准化制度支持下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目标,避免各项增值税在相互转变条件下出现问题。凸显各项增值税的特点和现实作用,有效调整我国增值税征收管制缺陷,继而将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管制特点和征收内涵全面表现出来,使得增值税实际征收管制问题可以得到优化改善。

(二)注重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在改革过程中,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之所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同时,通过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增值税的一次征收,避免发生增值税反复征收的现象,影响增值税的征收效果。按照增值税的征收需要,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应当提高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效果,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按照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要求推动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序进行,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具备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按照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合法征收,避免增值税在征收中出现方法不对应以及征收管理手段失误的问题,影响增值税的征收效果。从这一点来看,注重增值税改革,并将消费型增值税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向,是增值税改革的重要趋势[4]。为推进增值税改革顺利开展,在开展增值税改革之前必须遵循标准流程对相关人员展开有效培训,以此加深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了解,以为增值税改革稳步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方向改革时需要考虑的基础因素也比较多,这就应保证相关人员对各项基础因素有所了解,以此避免各项在实际改革时因基础制度不合理和相关条例不完善而出现问题。有效彰显增值税改革的现实意义和现代化内涵。在落实生产型增值税向着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目标时,有效强化增值税征收管制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应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

在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时,不仅需要考虑增值税实际表现形式和征收管理要求,还应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建设力度,避免现代增值税征收因外在因素干扰而出现问题,彰显各项制度现实作用,确保现代化增值税征收水平有所提高。而且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时,现代化增值税征收管制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现阶段税收征管制度的特点目前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加强现代化税收征管制度建设,对整个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目前增值税征收管理来看,在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增值税具有税种新、征收比例差异化以及征收范围特殊等特点,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增值税征收效果,在增值税征收中必须要对增值税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性,保证税收征管制度能够发挥其指导作用,为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从目前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影响了税收征管制度的实施,使整个税收在征收管理中,无法得到完善的制度支持[5]。因此,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中,应当认识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特点,按照增值税征管的要求,做好征管制度建设。一般来说,增值税征收管制过程中各项制度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效果存在很大差异,这就应强化相关人员对各项制度掌握力度,在全面了解各项制度特点条件下开展增值税征收管制工作,发挥管制工作及其相关制度在增值税征收问题调整中的作用效果,彰显增值税征收管制现代化内涵,有效控制增值税征收管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到外在因素干扰。在对各项制度实施优化完善条件下,强化相关人员对各项制度表现形式和实际特点的了解,还能避免各项制度优化完善时出现问题,继而保证增值税征收管制的现代化属性全面表现出来。

(二)对税收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基于税收征管制度的特殊性,及其对税收征管制工作的指导作用,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征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按照税收征管的要求,对涉及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按照增值税征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度完善,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目标,能够在增值税的规范性、增值税的征收效果以及增值税的征管需要等方面,解决增值税征收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征收需要,发挥税收征管制度的指导作用。这一方式能够解决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增值税在征收中能够在完善性以及具体征收行为的规范性方面达标,满足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按照各项具体要求对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实施完善处理,则可以发挥各项制度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效果,降低增值税征收难度,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供有效参考依据。在进行增值税征收征管制度完善处理条件下,必须强化相关人员对增值税征收征管要求和各项规章条例有所了解,避免各项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发挥各项制度在增值税征收征管制中的作用效果,这对于促使增值税征收管制顺利开展也有重要作用。

结语

从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来看,在增值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手段,提高增值税税收征管效率,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在增值税税收征管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具体应当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及对征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等方面入手,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果,使税收征管工作在实施中能够取得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焦倩芳.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J].科技信息,2012(10):12–13.

[2]赵亚春.浅论“营改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及利润的影响[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1):90–91.

[3]曾丽娟.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征管风险与防范研究[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9.

[4]刘新芹.对我国土地增值税的论述[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7):67–68.

第4篇:税务征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征税风险管理;大数据

1引言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总理首次将“互联网+”行动计划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充分展现新的社会经济模式已经出现。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不再仅是传播媒体,更是带动用户持续性转化的平台,“互联网+”作为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战略资源,为本国正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现代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量和强有力的保障,由此可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与税收数据深度整合,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控制,促进税收效率提升是中国促成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根源,是保证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也是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之一。合理控制征税风险,是为整个国家的经济根基提供保障,也是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首要目标。因此,各级财税机构应积极自主参与“互联网+税收大数据”经济战略,应对税收征收与管理的新挑战。

2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通过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共享,让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进行深度联合,缔造全新的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度和生产力。孙存义、谭荣华(2017)认为,税务大数据的核心是税收数据分析,因此,在税务数据识别和分析方面应该有所突破。雷炳毅(2016)认为,“互联网+税务”不仅要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效与税收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要把掌握税收业务并且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人连接融合在一起。美国著名学者SalomonHübner首先提出风险管理的概念,经过数十年理论沉淀,税收风险管理思想先后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得到认同,并建设了许多相关的风险管理组织。田凤平(2008)提出将税收风险=税收风险×经济调控风险×公共支出负债风险×税收征管风险。谢双金(2007)认为,税收风险=税收固有风险×税收制度风险×税收管理风险。本文在总结前人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现代化初级阶段可以将“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分为税源征收风险、征税制度风险、征税管理风险三类。

3征税风险因素识别与分析

征税风险主要指政府在征税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税源征收的识别困难和遵从矛盾,税收制度的漏洞和规定缺失,征收管理的理念落后和方法偏差。征税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信息化时代,面临快速增长的、更加纷繁复杂的数据环境,加强对征税风险的管理力度和防范能力,是使税务与“互联网+”实现快速深入融合的根本目标。“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的征税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税源征收风险、税务制度风险和征税管理风险。

3.1税源征收风险

税源本质上指的是税收的根本来源和价值源泉。税源征税风险则是由于税源的识别困难或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遵从矛盾所导致的税收损失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商业模式呈现经济活动复杂性、经营方式多样性的特征,税源趋向隐蔽化,跨省和跨境流动性更加复杂多样,甚至恶意税收隐瞒。税源管理和监控的困难直接导致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在税收信息方面,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征税机关难以全面精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应缴税信息。此外,征税机关与外部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例如征税机关与政府机构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于法治保障不健全,信息通信交流渠道不畅通,税务机关难以全面精确掌握纳税人的完整税收情况,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纳税人可能会选择使用恶意手段恶意违规逃避税收,这也给税源征管带来风险。

3.2征税制度风险

税制指的是政府制订的各项与税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时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也是纳税人遵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标准。税制包括税收主体、客体、税率和非法处置等。税收制度风险是指限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弊端和漏洞而造成的税收损失风险。在税制方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是由于征税机关和纳税人所掌握的政策法规信息相对上存在差异。在这方面,税务机关相对处于有利地位,税务机关比纳税人更早了解和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经济活动符合复杂多变性的特征,而税收法规政策缺乏规范性、普遍性,造成税制的法规政策无法对每一种税收情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使税收制度明显存有漏洞或者缺陷从而导致税收损失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收制度在宪法中的缺失,行政法规在我国税法领域占第一性地位,而法律只起到辅助作用。经过了多次的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基本与国情相结合的,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的税收制度,但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税负结构设计仍然不合理,由于我国增值税税负设计偏高,且与征管环境不配套,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屡屡发生,导致征收管理成本增加,税收损失严重。

3.3征收管理风险

税收管理是征收机关依照税法和税收征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互联网+”背景下征收管理风险指的是国家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传递不畅,计算机技术应用水平不高、数据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税源识别体系不够完备及征收管理力度不足等因素,造成来自各个纳税集体的各个环节的纳税信息数据庞大而凌乱,且分散不明确,致使征税机关的征税过程难度加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内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上下级间存在垂直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信息共享水平较低,内部部门之间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因此税收征管部门难以充分掌握全面的税收信息,导致征收管理风险加大。征管执行方面,由于征管一线人才薄弱,征管人员素质及业务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执法质量不高,滥用职权,未按照规定采取适当的税收措施导致收入损失,给税收征管带来风险。

4启示与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对数据信息化处理的程度越来越高,纳税人在线报表和电子档案覆盖范围逐渐扩大,这为税务机关在大数据时代更加便捷的收集和管理纳税人数据提供了基础。

4.1借助“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税数据质量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只有不断丰富和强化数据汇集、整理和应用,才能为征税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分析、识别和评价的数据支持。“互联网+”带来更为广泛的大数据时代,税收风险管理要始终围绕数据的采集、整理与应用建立架构,随着数据获取渠道愈加广泛,信息数量庞大,税务机关很难对数据进行标准并有效地整合和使用。由此,在“互联网+税收大数据”背景下,对数据的质量管理能力要求相应提高。构建“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税收数据整合,全面管理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外部信息数据,形成支持税务风险识别与分析的数据平台,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数据信息更公开、更平等、更透明,消除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在“互联网+信息”共享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有关税务数据的安全和隐私问题,做好涉密风险防范工作。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对数据录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以提高基本税务数据的质量。

4.2整合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征税风险管理包括税收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和评价反馈等,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税风险特征和纳税人往年遵从情况确定风险等级,利用互联网深度开展纳税人数据分析,对纳税人进行合理的分类、分级评估,对于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实行征收差异化的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不断整合征税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征税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完善征税风险管理的路径,形成清晰的风险管理流程和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强化稽查机制和惩罚力度,以满足风险全程管控的要求;对税源进行监控,涉税资料留存备查,利用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税收风险扫描分析;在税收实施层面,培训具备相关税收风险管理技能的管理队伍,加强对税收风险识别和分析等必要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建立“互联网+税收”现代化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人机一体化水平,对于恶意逃、避税的纳税人,加大惩罚力度,实行风险提示、税务稽查、强制执行、纳入失信名单等一系列差异化的惩罚措施;整合征税风险管理制度,理顺征税风险管理办法,完善征税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掌握征税风险管理能力和数据分析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更加透明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税务”现代化管理新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谭荣华,焦瑞进.关于大数据在税收工作应用中的几点认识[J].税务研究,2014(9):3-5.

[2]刘磊.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税务研究,2015(1):89-92.

第5篇:税务征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时代;税制

一、税法解释权的形式急需更新

当前的税收事务实际执行状况中,在税收立法和税法执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妥当的地方。首先是税法的立法问题,根据立法法,谁立法谁解释。但在当下,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所得税法进行解释,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无法得到有效的解释。一般全国人大开会时,也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对税法进行解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额也不愿违规代为解释,所以,税法往往依靠各个税务部门自己的理解。但是,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在实际的税收工作中,简短的,缺乏具体解释的税法不利于基层员工的执行,实质上阻碍了法律的执行和落实。税务热线12366也只能根据已有案例对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很多企业及个人遇到的税务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回答,最终导致税法执行的差异化,每个地区的税法执行都完全依靠自己的理解,全国税收征收方式没有统一。我国税务局曾经考虑过一解决方式,企业遇到相关税务问题时,向税务部门来函询问,税务部门商讨出一个裁定,然后答复企业。但是,根据有关规定,此方法涉嫌个案批复,并不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所以,实际工作中,还是需要给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对应的权力,对税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答复企业的税务问题,这并不等同于税法解释权。同时,为了限制相关权力,有关的监督部门可以对税务部门实际工作的执行加以监督,防止其违反了相关基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税法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增设一个委员会或者一个部门,这套班子要求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相关的税务经验,他们专职负责研究解释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日常工作中实行集体讨论制,每一个委员都没有解释权,所有的相关解释只能通过集体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可以说兼顾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要求。根据上述方式,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直接答复;纳税人的部分缴税难题,基层税务人员遇到的部分收税难题可以迎刃而解。

二、税制改革应该遵循精简化方针

众所周知,我国的增值税已经实施了很多年,相关的纳税系统建设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税务系统如今还在继续建设中,未来还会消耗很多的资源,这说明我国非常注重税务体制的完善性。但是,看本质上考虑,增值税体制是否弊大于利?以美国的零售税的征收方式为例,在生产环节放弃征税,只在最后的零售环节进行征税,这样的征收流程比较简洁,同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较容易实现由间接税调整到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前几年年民营企业界都在呼吁降税,尤其是降低生产性企业的税收。其实根据最终的征税情况来看,征收的税额是近似的,只是税制结构不同。我们以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的税制已经实施了那么多年,在此种税制的建设上已经投入了太多,税制改革已经不太现实。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消费税可以扩大相应的征税面,但同时要对增值税率进行相应地降低。但不光是增值税要降低税负,所得税方面也要进行减负措施。当前,美国以及决定在未来几年内将所得税减到20%左右,我国目前的所得税率为25%,并且没有出台预期减负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生产型企业会选择搬迁到所得税更低的地区,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未来工业的发展,过高的所得税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核心竞争力。所以,税制改革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反思,合理地进行税制调整,适当进行降税。

三、税收管理改革从理论和体制两方面下手

关于如何进行相关的体制创新,本文认为在减税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系统终端的征收管理,应该说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还是有税源可以进行发掘的。在过去的研究文献中,大多是对税收体制的宏观面进行分析,关于征收管理方面的研究较少。这个问题的本源在于税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方式,我国高校本科及研究生教育中的税务相关专业需要进行改良,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需要对相关的教材及时进行更新,要实现多税种综合教学体制,提高相关学生的真实实践能力。本文认为我国税收管理的体制以及实务都应该做出相应的改革。因为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还是非常落后的,很多大型企业的税收往往是某个税务所负责征收,因为税务体制创办之初,时代背景的局限比较大,难以具备长远眼光,当时的一些企业规模非常有限,但是发展到现在,许多企业的规模已经达到世界前列,但是税收管理还是属于原来的税务所,这导致税务管理的力量很配不均,税务总局的力量无法发挥,人员分散在基层,但是基层的力量又太过于分散,不利于凝聚力量办大事。最后,我国的税务审计执行力太差,相关税收的法律严重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西方国家逃税漏税是相当严重的刑事案件,但在我国逃税漏税却鲜有进入监狱的,很多问题得过且过。这也和税务管理力量过于分散有关系,如果集中管理力量,对税收案件进行分类处理进行税务审计,我国的相关体制将会整体得到加强。

四、结语

根据相关精神,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已经比较明确,在相关的认识上明显有所加深,同时,积极实行相关的创新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对税务管理体制的重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