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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事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税务人事工作计划

第1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继续在全系统开展弘扬劳模精神为主题的“学劳模、赶先进、比贡献”活动,将此次活动与省直工委组织开展的“保持先进性、建功‘十一五’”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与省文明委组织开展的“迎奥运,讲诚信,促和谐”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与系统的行风建设相结合,树立和谐地税新形象;与系统的干部教育、业务练兵比武活动相结合,在系统内通过比学赶帮超,达到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要求;与系统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确保活动成效显著。

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准、配强、管好“一把手”,探索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机制,续深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后备干部人选的补充调整、考察认定工作,建立市局班子及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队伍。

三、研究探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量化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先进领导班子创建活动。

四、完成系统公务员登记,做好非领导职数确定与下达。

五、做好总局全国教育培训局长会议的相关材料整理和宣传交流工作。

六、严格按照《xx省税务局2009年干部教育培训项目方案》逐步落实各项培训项目的许可备案、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

七、继续做好“五员”培训、领导干部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税收业务骨干培训;完成系统50名师资人员、100名税收业务骨干、50名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

八、拓展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式,健全完善集中学习、脱产培训、专题讲座、远程网络教育等多渠道培训体系,积极创建学习型地税系统。

九、组织业务能手达标竞赛活动。举办全省地税系统以“三员”为主的各类业务能手的达标竞赛活动,选拔并表彰一批业务能手。

十、建立完善师资队伍。研究制定师资人员的条件和标准,按照自愿报名、组织考核、明确待遇、加强管理的原则逐级推荐产生省局的师资队伍。

一、按照选派要求,组织干部参加总局的专业知识培训班、省委组织部更新知识培训班、省人事厅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对外交流培训班。

二、完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网络教育平台和万人答题系统搭建工作。

三、实施县(区)局基层建设达标活动,推进基层建设全面、协调、均衡发展。

四、组织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做好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及表彰工作。

五、下发《xx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意见》,做好研究确定陕西地税理念体系等准备工作。

六、汇总全省税务系统厅局级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情况,根据各级别荣誉情况,确定进入《xx税务系统群英谱》的集体、个人范围,下发通知收集事迹材料,并进行修改编辑。

六、做好系统新招录公务员的接收、分配工作。

七、完成系统公务员工资套改,做好日常工资管理。

八、认真落实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积极研究和解决老干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改进创新老干部工作的思路和机制。

第2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目前,我国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培养目标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研究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的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强调了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和专门性。而从目前财经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学生和最能发挥大学生特长的地方。因此,如何培养在校大学生,并使其毕业后能在基层单位发挥其专业技能,尽快适应社会需求,成为财会专业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熟知税法。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国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由此可见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必要性。在这里,“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而这些课程该在哪些专业开设,如何开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都值得在教学中认真探讨。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五、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环节

第3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成功的企业和个人应该是精明的纳税人,他们知道用智力赚取大量利润,也凭借其智慧缴纳少量的税收。世界媒体大王鲁珀特·默克多在英国的主要控股公司—新闻投资公司,在过去11年中,共获利近14亿英镑(约21亿美元),但其在英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净额竟然为零,真是“绝顶精明”。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经营,也精于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典范。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刘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0,9.

第4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薪酬设计; 纳税筹划; 薪酬激励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098-05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对自身税收利益的诉求越来越明确,同时,随着国家税收制度体系的完善,税法对纳税人行为的约束也日益规范。为此,“依法纳税,合理节税”成为纳税人自身经济利益与国家税收法律之间权衡的最佳选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工薪所得免征额由原来的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将第1级税率由5%调低至3%①。新税法的公布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符合个人所得税法“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的立法宗旨。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较短,纳税筹划的观念还没有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因此发展现状还不太理想,尤其是事业单位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纳税筹划工作难以普遍开展。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主要有工资、绩效奖励、各类补贴等。也就是说职工的应税所得大多数来源于薪酬收入。因此,对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英国经济学家西蒙·詹姆斯(2002)指出“会计师们把避税称为税务筹划,以强调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印度税务专家E.A.史林瓦斯(1989)认为“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他的观点强调了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中的一种税收利益。萨莉·M.琼斯、谢利·C.罗兹-卡塔纳奇(2008)提出有效的经营筹划依赖于相关税收因素的准确评价,必须关注财务理论和税法共享的区域,并通过增加额外福利、雇员股票期权、合格退休计划等筹划方案,结合实例对雇员薪酬进行筹划研究。纳税筹划出现至今,在西方发达国家均受到纳税人和政府的重视,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

二、云南省某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现状

经过调查得知,云南某事业单位②主要采取据实发放薪酬的方式,薪酬纳税筹划缺乏执行力。由于薪酬发放不均衡,职工个人所得税额出现较大的波动。以2012年12月为例,由于单位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和过节补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达到了8 797.56元(不包括劳务报酬),该月的个人所得税额大大超出了平均水平(1—11月为3 300元左右)。该单位2012年需上缴45 000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在平时福利方面,表现形式单一,单位主要提供免费午餐、限额办公用品费报销以及300元/季度的交通费补贴,仅涉及日常所需的一些开支。单位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采取据实发放的形式,很少采取纳税筹划方案。总体上看,该单位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薪酬纳税筹划体系,相关政策不够完善,薪酬纳税筹划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

云南某事业单位薪酬及劳务报酬发放流程如图1所示。

三、云南某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薪酬纳税筹划力度不够

从调查中发现,在工资和劳务报酬等方面的纳税筹划力度不够,涉及的一些筹划工作由会计来完成,缺少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因此,不能保证该项工作做到全面、有效。除了上述情况,该单位的薪酬发放大多采取据实发放的方式。由于没有经过事先合理的筹划,面对同样的一笔收入,职工可能会承受更多的税收负担。

(二)薪酬纳税筹划涉及范围狭窄

根据调查发现,由于绩效奖励、节日津贴和扣除个人社会保险费等因素,职工个别月份的工资水平会与往常有出入,甚至会出现很大的波动。收入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在职工福利方面,主要涉及免费午餐、办公用品费以及交通费补贴,但是对于其他如通讯补贴、住房、旅游、免费医疗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措施。单位给职工提供福利的种类仅限于餐饮、交通等日常开支,费用列支范围狭窄。因此,在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上还有待完善。

(三)年终奖发放缺乏筹划

多数职工都希望在年底能拿到年终奖,这既是单位对自己本年度成绩的肯定,也是一笔客观的收入,看似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经了解,由于单位给职工发放过年补贴和年终奖,导致12月份的工资数额明显比其他月份要高出很多,随着收入的增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多。大部分人尤其是对纳税筹划缺乏了解的人会认为“多收入,多纳税”是天经地义的,对于多缴纳的税款毫无怨言,但事实上,在缺乏合理的筹划时,单位盲目地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冤枉税。

四、薪酬纳税筹划问题成因分析

(一)纳税筹划意识淡薄,缺乏系统有效的管理

纳税筹划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对其的了解和应用需要一定的过程。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只有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后才能进行计算和规划,因此,纳税筹划也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单位的薪酬筹划工作主要由会计负责,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薪酬筹划仅涵盖了工资、薪金福利化等个别项目,筹划的力度不足。加之纳税筹划对理论原理和实际操作要求较高,有时候单位宁愿多缴一些税也不愿意去惹这个麻烦,单位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因此,薪酬筹划工作缺乏体制保障。

(二)缺乏纳税筹划主动性

薪酬纳税筹划主要采用分散收入的方法,如:均匀发放、分次支付、分项支付等。从表面上看,在不改变费用列支的情况下,支付方式的改变只会改变个人的名义收入,而单位的实际支出却没有发生变化,但实际上,通过适当调整来改变个人的名义收入,可以减轻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从而有效地发挥薪酬激励作用,减少单位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在没有看到薪酬激励对单位利益的潜在影响时相关负责人会认为薪酬纳税筹划对单位的经济利益没有造成影响,甚至觉得筹划可有可无,因此缺乏纳税筹划的主动性。

(三)缺少纳税筹划专业人员

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单位的薪酬纳税筹划工作由会计负责,而会计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货币资金收支的监督等。一方面,会计精力有限,不能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安排纳税筹划的工作;另一方面,会计在平时可能更多地关注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储备相对欠缺,不能全面有效地完成这一工作。缺少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也是单位在该问题上执行力低的原因之一。

五、加强纳税筹划管理、制定合理薪酬设计方案的建议和启示

(一)重点加强对工资、薪金设计的纳税筹划管理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③。从国家公布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纳税的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1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则会相差甚远。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针对该单位现行薪酬设计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在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方面有以下建议:

1.均匀发放工资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而纳税人就要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通过调查发现,该单位的职工由于参加不同的评审项目、绩效工资、单位发放津贴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有些月份的收入会出现很大悬殊,致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更高级次的税率,而出现税收增加的幅度大于收入增加的情况。

例1:单位职工李先生平时月工资为4 500元,2012年10月收到单位津贴1 500元,该月实际工资为6 000元(假定其他月份的工资均为4 500元,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④。

如果不采用纳税筹划方案,李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 500-3 500)×3%×11]+[(6 000-

3 500)×10%-105]= 475(元)。

经分析,采用全年均匀发放工资的筹划办法,把10月份多发的1 500元津贴平摊到各个月份中,每月的平均工资=1 500÷12+4 500=4 625(元),则李先生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4 625-3 500)×3%×12=405(元)。

经过纳税筹划后,全年减少应纳税额70(475-405)元。因此,该职工全年收入增加了70元,而单位也没有增加支出。

鉴于上述分析,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发放工薪的办法,可以使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既能充分享受税法规定的税前费用扣除权利,又能避免收入增加导致不必要的税率级次的爬升,在全年发放工薪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减少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当然,现实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单位难以完全平均发放工资,这里所说的均匀发放工资只是一种筹划思路,是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所做的调整。

2.职工薪酬设计适当福利化

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单位可以采用将部分薪酬改为非货币支付的方法,用于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对于职工而言,在实际生活水平并未下降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名义收入可以减轻个税负担。另外,从单位角度考虑,可以把这些福利支出作为费用税前列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力度,减少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薪酬设计适当福利化对于职工和单位都是非常有利的。

例2:单位职工周女士每月从单位获取工资5 500元,由于租住一套两居室,每月需付房租2 000元,除去房租,她的收入为3 500元。

如果不做税务筹划方案,则周女士每月应纳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实际收入为

5 500-2 000-95=3 405(元)。

经过分析,采纳科学的筹划方案,由单位为周女士提供免费住房,每月工资下调至3 5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周女士的收入没有超过3 500元的免征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的实际收入为3 500元。

经过税务筹划每月多获得收入95(3 500-3 405)元,另外该职工的生活水平也没有因工资的减少而降低,单位也没有增加支出。

鉴于上述分析,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适当降低其名义收入,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例如:向职工提供免费的交通便利、教育福利、通讯补贴、专业培训等,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收负担。此举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而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单位在增加福利支出的同时能够享受更多的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同时对外还提升了单位形象。因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创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福利体系。

3.灵活安排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范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计税方法和税率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就为单位提供了可利用的纳税筹划空间。因此,利用税率差异对纳税人的身份做合理的调整,能够有效地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现节省税收的目的。

例3:王先生是一名高级工程师,与单位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2012年9月获得单位发放劳务报酬所得15 000元。

在做纳税筹划前,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 000×80%×20%=2 400(元)。

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单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两者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该项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当月应纳税额=(15 000-3 500)×25%-1 005

=1 870 (元)。

经过筹划王先生该月应纳税额减少了530(2 400

-1 870)元。通过改变雇佣关系,王先生的收入增加了530元,而单位也没有增加成本支出。

鉴于上述分析,在适当的情况下,个人和单位协商建立雇佣关系,通过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转换来调整个人所得税税额。由于上述两项所得税的计税标准不同,因此,调整后能够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方法只是筹划思路的一种,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若一次性收入超过20 000元,则应采用相反的筹划思路,将工资、薪金转化为劳务报酬,通过充分利用速算扣除数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4.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在现实中,企事业单位向自己的职工发放年终奖的现象十分普遍,既是作为对职工全年工作成果的一种肯定,同时也能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税法规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年终奖时,根据当月工资的不同情况,年终奖的扣缴方法也分为两种,引用参考文献[5]中的计算方法,本文将其简化成图表的形式,如图2所示:

(1)规避年终奖税率级次临界点税负陡增的情况

从年终奖的计税公式可以看出,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根据月平均数额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最明显的缺陷就是各临界点附近的税率和税负呈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出现纳税人税负陡增的情况。

例4:单位职工张先生的年终奖为18 000元,另一位职工陈先生年终奖为18 050元。

张先生需缴纳的年终奖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18 000÷12=1 500(元),适用税率为3%。

应缴税款:18 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 460

(18 000-540)元。

陈先生的个税计算过程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18 050÷12=1504.17(元),适用第二级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应缴税款:18 050×10%-105=1 700(元),税后收入为16 350 (18 050-1 700)元。

经比较:虽然后者比前者多获得50元的年终奖,但是多缴税1 160(1 700-540)元,税后收入反而少了1 110(17 460-16 350)元。

出现这样不公平现象的原因是两位职工年终奖刚好在第一个税率级次与第二个级次的临界点附近,而每一个级次对应的税率都有明显的差异,导致收入的增加远小于税额的增加,出现税负陡增的情况。因此,单位在对职工发放年终奖之前要尽量避开这样的区间,对年终奖的金额做适当的调整,减少冤枉税,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年终奖的激励作用。

(2)根据职工收入层次合理设计年终奖

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职工而言,年终奖的发放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也有区别。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一般对低收入职工不宜发放年终奖,对中高收入职工可以适当发放年终奖来减轻纳税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例5:单位职工杨女士2012年从单位取得的年薪为31 200元,其中月薪平均为2 000元,年终奖7 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7 200-(3 500-2 000)]÷12=

475(元),适用3%的税率。

应纳税额为[7 200-(3 500-2 000)]×3%=171(元)。

若杨女士年薪总额不变,单位采用科学的筹划方法,将年终奖按月均匀发放,月薪为2 600(7 200÷12+2 000)元,低于免征额(3 500元),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低薪职工而言,年终奖按月分摊的金额加上月收入仍低于3 500元时,单位不宜发放年终奖,应该事先进行筹划将年终奖均匀分摊到各月,和工薪合并计税,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6:2012年顾先生从单位取得年薪72 000元,无年终奖,平均月薪为6 000元。

顾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 000-3 500)×10%-105]×12=1 740(元)。

若顾先生年薪总额不变,单位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将其月薪下调至5 000元,同时发放年终奖12 000元。

顾先生年终奖应纳税额如下:

确定适用税率:12 000÷12=1 000(元),适用3%的税率。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2 000×3%+12×〔(5 000-3 500)×3%〕=900(元)。

经过纳税筹划后全年可减少纳税840(1 740-

900)元,也就是说在单位支出不变的情况下,该职工收入增加了840元。可见在年薪不变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月薪,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和月薪适用税率为3%,低于之前10%的税率,通过降低税率的方法,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实现了节省税收的目的。

现实中,职工都希望在年底拿到年终奖,而表面上看似丰厚的年终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缴却埋藏着不小的隐患,处理不当会导致纳税人多缴“冤枉税”。通过上述分析,在年终奖的发放上,要根据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做适当的调整,对于低薪职工而言,发放年终奖可能导致多缴税,因此不宜发放年终奖,而对于中高薪职工发放年终奖可节税。可见,并不是所有的职工都适宜被发放年终奖,单位应事先作出合理的方案,才能充分发挥年终奖的效用。

(二)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的启示

通过对云南省某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发现单位薪酬纳税筹划环节比较薄弱,缺乏纳税筹划专业人才,薪酬的发放缺少规划和有效的管理等,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偏高,职工的实际收入减少。

如果单位采用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制定合理的薪酬设计方案,可最大程度地减轻职工的纳税负担,增加实际收入,不仅能有效地激励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还能增加职工对单位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有利于单位的长期发展。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发展还不成熟,与企业相比,筹划空间还相对狭窄,但是薪酬纳税筹划对于减轻职工纳税负担、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在要求以及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纳税筹划将成为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推动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体制的完善。

本文所探讨的薪酬纳税筹划只是一种思路,从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维护纳税人经济利益方面,薪酬纳税筹划都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但薪酬纳税筹划不能只因为纳税而筹划,还要综合考虑单位的整体经济利益、管理需求和财务战略目标等因素,尽可能寻求最佳的方案,否则会得不偿失。同时,还要考虑职工对薪酬待遇的期望和要求。现实中,部分职工会受个人、家庭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的影响,或者受现金偏好的左右,不一定始终把纳税筹划放在首位。因此,单位在制定薪酬筹划体系时要顾及职工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

六、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现实中人们都希望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负担,增加税后收入,但职工一般都无权决定自己的薪酬获取方式。因此,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单位通过一些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可以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战略也有较大的影响。

本文以云南省某事业单位为例,对事业单位薪酬纳税筹划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薪酬纳税筹划方案,能够有效地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负担,增加职工实际收入;(2)薪酬纳税筹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间接地减少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的投入,增加团队的稳定性;(3)薪酬纳税筹划不能光考虑纳税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单位的整体经济利益、管理需求和财务战略以及职工的具体情况等各种具体因素。

【参考文献】

[1] Simon James,Christopher Nobes &Alan Melville. The Economics of Taxation [M].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2002:100.

[2] E. A. Srinvas:Hand Book of Corporate Tax Pla-

nning[M].New Delhi: Tata McGraw- Hill Pub.Co.Ltd,1989:1.

[3] 萨莉·M.琼斯,谢利·C.罗兹-卡塔纳奇.税收筹划原理——经营和投资规划的税收原则[M].梁云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5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征税与纳税是一种永恒的、充满智慧的动态博弈对局。企业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纳税意识,改善生产经营模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做好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有助于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及原则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务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为达到降低税负和防止税收风险,运用自身的权利对企业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融资行为、理财涉税事项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规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风险为目的的一系列税务规划活动。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按照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依法合规原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依法合规是区别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大众接受。企业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各种纳税方案,而不能违反制度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从某个角度上看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但依法办事是硬道理,务必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在规章的制约下从事税务筹划活动,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

第二,总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在制定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税务筹划是通过滞延纳税时间以及降低税务负担来取得税务利益,追求公司效益最大化。企业不能将眼光放在降低个别税种上,要通过测算分析综合各个税种的税负影响, 选择能使公司整体负担最低的最优纳税方案。

第三,成本效益优先原则。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为了获取额外的税务利益,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开展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需要负担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企业的纳税筹划不是税率税金的单一比较筛选,务必参考财务思维模式计算资金时间价值。

第四,事前规划原则。税务工作一般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纳税筹划要在事前借助多项手段开展设计安排、统筹规划提高事前管理行为能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为了节省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率延迟缴纳税金,客观上提供了在应税行为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有利于开展各项税务筹划工作。

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目标

纳税活动本身就是一个知识交叉领域,融财务会计、税收、法律和管理为一体。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是一种融战略规划、经营模式、商业模型及管理模式于一体的,以税收规划设计为核心要素的智慧性行为。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是企业税务管理的创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管理目标是:

1.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规避风险是纳税筹划方案的目的之一。虽然纳税筹划在概念上不等同于偷逃税款、漏缴税金,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之间经常出现混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要吃透法律精髓,领悟税法内涵。纳税筹划方案设计过程中,企业不定期进行税务工作自查自检活动,过滤、清理、消灭隐患;谋划即将开展的纳税工作,设计规避未来税收风险的方针战略。

2.探索规律性的税务模式

由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运作管理有规律性,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有的放矢地制定纳税筹划最优方案。研究设计方案过程无疑就是去挖掘最为有效、最为合适的纳税模式,将其固化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水平,长期对企业的特定业务发挥作用。虽然每个企业都有其特点,但在税务管理上却有共同共通的部分。在税务策划方面,出色的纳税模式是可以复制、嫁接和移植的。成功解决企业税收问题的纳税筹划方案,可以成为一种优秀的创新模式,规律性地推演到其他相邻行业企业中。

3.实现企业合法权益

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推动税务工作在重大涉税业务的事前参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重大涉税事项的决策流程中,挖掘了税收操作的最佳模式,加入税务咨询环节,探寻了合理纳税的最优方法。提前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和税务筹划,节约纳税成本,确保应当获得的合法权益,规避纳税风险,在合法基础之上的节税效应是没有法律风险存在。纳税筹划方案要实现企业效益增值,需在设计过程中评价方案的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并从法律角度维护纳税操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切入点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必须依法合规,不是所有的经济行为都可以进行合法地税务筹划,税务管理有其特定的客观空间。课税范围、对象、税率、应纳税额有选择性的开展筹划,并不是所有税种都具有筹划空间,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要选择合适合规地切入点:

1.确定节税幅度大的税目切入

从根本上看,所有税种都可以进行税务方案研究设计,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务筹划的办法、渠道及其效益也不同。在判断节税事宜上,重点关注两个因素:

(1) 税务与经济活动的相互影响。在经营管理中某些税种对企业的效益影响深远,在经济活动中地位特殊比重较大作用明显。这些特别税种通常就是税务筹划的重中之重,因此,企业在进行方案研究设计之前要排查确定哪些税种具有筹划价值。

企业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时,即要自觉地使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规定保持同步,也要考虑个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显著的产业倾向时,税收作为有效的经济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鼓励并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强势竞争力的行业、市场和产品。因此企业在重大涉税经营事项决策时,就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放弃限制发展的行业,以此来增加营利能力,减少财务风险。

(2)潜力大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具有很强的引导性,税负弹性越大,税务筹划的潜力也越大。按照以往的规律,税种的税源充足,税负的弹性伸缩也大,重点税种是纳税筹划的主要关注对象。税制要素构成也是影响税负弹性的重要因素。其主要包括税率、税基、扣除额和税收优惠。税收扣除额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2.依据税收差别待遇切入

税收优惠既税收差别待遇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用足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国家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体现产业政策,通常在税种设计时,制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优惠政策差别和税率差别。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收筹划开拓了空间。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税收权益。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企业不得滥用税收优惠条款,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杜绝以欺诈手段骗得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经济体系尚不健全,税制不完善,市场波动性教大,法规法制力度较差,企业在财务税务方面与政府机关有很大协调沟通空间。因此,企业应主动与各财税机关建立保持长期稳定的政企关系,了解国家财政、税务统计动态,多沟通多交流掌握国家在财税上有何特殊优惠政策及要求,积极争取政策扶持照顾,获得最大税收利益。

3.从纳税主体构成切入

根据法律规定,每一税种都明确规定出各自的纳税人,凡不属于某一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特殊性,在某些特定范围上税法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做纳税筹划调研时企业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利弊分析,全面综合的考虑争取选择避开成为某一税种的纳税人,尽量从根本上减轻税收负担问题。

4.从应纳税额的动因切入

影响应纳税额的动因主要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反之,计税依据越大,税率越高,应纳税额就越大。所以纳税筹划的操作方法就是要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找到合法的手段控制应纳税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结合点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需要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结合,即:

纳税筹划=业务流程+税收政策+筹划方法+会计处理

因此,抓住三个关键结合点是做好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必要条件,即将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将税收政策与其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将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结合起来。下面就对这三个关键结合点进行具体阐释:

1.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的结合

所谓的业务流程是指企业开展某项工程业务的全过程,如企业开展大型投融资行为、扩大某类产品的市场份额等。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中,纳税人必须要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税率各是多少,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采取何种征收方式,过程中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运用,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有无可以利用的规章制度漏洞来获得额外的税收利益。在深刻分析以上情况后,企业应高效、有针对性地利用这些动因来开展纳税筹划节税增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2.筹划方法与税务政策的结合

纳税人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对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安排,选择与自身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纳税筹划切入点。

3.财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的结合

纳税筹划的终点是降低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税收成本。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实现该目标只有税收政策和筹划方法还不够。税收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企业的所有经营业务的结果最终都要在会计核算中体现,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把纳税筹划结果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中,以期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最终目的。

五、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关键期

1.企业建立、调整组织架构时

企业建立环节是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关键时期,税收政策中有许多法规尤其是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都是针对新成立的企业制定的。企业的组织架构调整会给财务管理带来很多影响,包括税务和经营方面,调整组织架构是值得关注的重要时期,所以要走在组织架构调整之前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2.企业开展重组整合时

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在并购重组中寻找纳税筹划的节税空间极为重要,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来规范企业的合并分立活动。在资产整合及分立合并之际对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获得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3.签订合同契约时

在对外签订契约时,企业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对纳税活动的影响,否则会给企业的后期经营带来隐患。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仔细斟酌甚为必要,为了达到纳税筹划节税目标必须调整或改变合同条款。

4.开展特殊重大业务时

企业发生重大特殊业务时,也是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关键时期。因为业务特殊影响重大,会直接作用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上。企业准确掌握充分了解相关税务规章制度,设计最优纳税筹划方案,可以利用该特殊业务一举筹划成功。

5. 调整税务政策时

第6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郝如玉.中国税务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第7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1.1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单位的业务流程,开展多层次的员工教育与培训工作,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增强业务处理能力。从而有效规避被税务机关查到偷税,漏税问题。提高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

1.2有利于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在及时准确掌握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有效保障单位筹资3投资和技术改造工作的合理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1.3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盈利。企业制定各项财务目标都是围绕如何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4科学的税务管理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提高盈利水平。即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

2当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税务管理观念淡薄认识不全面

我国学术界主要侧重于从税收征管角度进行研究。而较少从企业税收管理视角出发。导致我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科学全面的理论指导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观念淡薄。认为税务工作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即可。无须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注重被动的执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对管理层及员工进行税务知识的教育培训。税务信息滞后’没有进行全过程的税务管理。认为税务管理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事后管理。而忽视了事前与事后税务管理,将税务管理等同于税务筹划。认为只要做好合理的纳税筹划就是做好了税务管理工作。没有认识到税务筹划仅是税务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层面

2.2缺乏健全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和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

一些企业虽然一直在开展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却没有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在纳税筹划环节过多的关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技巧性的减少税款。如果纳税筹划方法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多数企业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主要采用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管理。手段单一。从而不能充分发挥税务管理的预测和协调作用。

2.3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到位

日常税务管理工作是企业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与资料的有效保障,我国多数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仅仅按照应付税务执法部门关于税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而没有建立完善的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信息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等税务管理机制。也没有充分借助外部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纳税评估3税务检查3税务等税务实务管理。从而阻碍了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构建科学.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的策略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等方面出发。构建科学,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增强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促进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3.1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随着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对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精通税收业务,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和网络信息技术。更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较高的纳税筹划能力和交流沟通与组织协调能力,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管理层和员工要树立全员参与的,正确的税务管理观念’税务管理岗位配备的人员要具有专业的资质’对相关人员开展关于职业道德2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以及税务理论知识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与培训。从而让税务管理人员深刻理解并全面掌握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时,准确了解国家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

3.2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通过选择适宜的经营方式和纳税手段。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和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管理活动。包括测算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纳税方案的选择与优化、制定年度纳税计划、分析与控制税负成本2科学纳税等内容。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地区2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在投资、筹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其中,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分析研究国家税收法规中对纳税时间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等内容、并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以制定科学、周密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缴纳税款,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计价方法“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费用分摊等的会计处理。实现在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的所得税以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3.3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

随着我国企业涉税业务的日趋复杂化。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工作已不能满足税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企业要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2建立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高的管理人员.一方面做好单位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企业各项涉税行为的规范、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滞纳金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要建立及时、准确获取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以动态的把握国家的宏观经济动向和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从而充分运用国家政策指导企业进行税收的统一筹划和管理,税务管理机构还要定期分析单位的税收实现情况。设置税负率杠杆。并依据税负的异常变动情况及时分析、编制和提交税务分析报告。促进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4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

企业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自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只能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产生涉税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防范与控制。努力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水平。而无法实现完全回避与消除。企业要建立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体制以强化自身的内部稽核管理工作,及时、全面的收集行业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分析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资料隐含的税务风险。强化内部税务评估水平。努力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实行授权审批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分配专人负责办理纳税事项。相关复核人员要认真分析并复核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纳税资料。对业务复杂、规模较大的涉税事项要交由综合素养高的税务管理人员审批。

4结论

第8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境外承包工程 税务管理 税收抵免 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

随着 “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事业发展迅速,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统计,截至2010年10月底,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4 067亿美元,签订合同额6 564亿美元。随着境外承包工程业的不断发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税务管理薄弱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的税务管理,降低项目涉税风险,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是我国境外承包工程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下文笔者将从国内和项目所在国两个方面阐述境外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重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国内税务管理重点

(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我国国内面临的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工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承包境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作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需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也会就项目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08年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这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新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在新的不断完善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下,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需特别关注以下内容:

1.原制度下对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定率抵扣方法已经取消,审慎采用简易征收办法。

我国目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只有1种方法,即分国不分项抵免。《通知》中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简易办法是在分国不分项抵免的框架下所采用的简易办法,这与原来的定率抵扣方法完全不同。简易办法中所列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数量有限,此外,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因此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全面考量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分布国家以及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后审慎决定是否采用简易办法。

2.取得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有关纳税凭证。

由于境外承包工程所在不同国家的机构设置、职能分配、语言文字等存在很大差异,所以现行税法只要求是“境外税务机关”出具,即只要负有税收征管职能的中国境外税务机关,不管其称呼是什么,都属于境外税务机关;此外,在不同的国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称呼也有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但是它们的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针对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收,因此我国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只要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即属于可抵免范围;“有关纳税凭证”即允许境外所取得纳税凭证名称、样式、内容等因各国差异可以不同。

3.加强对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协定的利用

《通知》对税收饶让抵免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如果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签订了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并且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那么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就应该积极取得相关依据或证明,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时候将减免税额视同已缴税款进行抵免。

(二)对外承包工程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

我国允许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一项特有而且重要的工作,及时、足额的取得出口退税款对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管理。

1.重视出口退税工作,从制度、人员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

很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特别是一些刚进入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根本就不予以重视,致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处于散慢状态,导致企业应退税款遭受损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先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增值税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并将制度落实到实处。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又十分细致而且繁杂的工作,整理和核对单证的工作量大,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企业退税的流失,因此在货物出口前必须对具体业务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培训。此外退税工作涉及商品出口报关、准备退税单证、出口收汇核销等各个环节,对内涉及到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工程业务部门,对外涉及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等,因此对内应特别关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性,规划相关的工作流程,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外要加强同相关管理部门的汇报、沟通工作,为企业争取一个良好的退税工作环境。

2.加强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出口视同内销”工作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如果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况:“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仅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还要按照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3.关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积极应对、及时作出工作调整。

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经常会作出调整,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做好退税工作,就应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信息灵敏,及时调整出口结构,为企业增加利润。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国税务管理重点

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年来各个国家不断加强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管理,我国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在项目所在国面临的税务检查越来越多,承担的税务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税务管理。

(一)选择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及时了解项目所在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好各种涉税事项,聘请合适的、有实力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是一个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选择当地的事务所,也可以选择国际性的“四大”事务所(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德勤)。从实践经验来看,为降低涉税风险,选择“四大”事务所对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长远发展更为有利。

对外承包工程应充分利用“四大”事务所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评估和纳税申报等服务。通过税务咨询,不仅可以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国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相关变化,而且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定税务问题;通过税务评估,可以及时发现、纠正日常税务申报、计算、缴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在税务机关正式审计时有麻烦,而且在税务评估过程中,事务所会提供有益的税收筹划建议。

(二)从投标及合同谈判开始重视相关税务条款

由于各个国家在工程承包业务方面的税收法律不同,如果没有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就贸然投标签约,在现今国际承包市场残酷竞争的情况下,将很可能赔本,甚至吃大亏。企业应“未雨绸缪”,在项目投标和合同谈判中就应考虑并重视项目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

对成本加成合同,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税金负担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过程所需缴纳的税金,如合同规定由承包商缴纳,则应了解税种和税率,并将应纳税额列入税金及附加费和成本费用中,在投标中加以考虑,这是相当重要的。对固定造价合同,因涉及的税种较多,税率也不相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承包商仅负责其本国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承包商纳税,则应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并将税金计入合同价款内,并且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注明所规定交纳的税金适用的法律期限及责任,对签订合同后其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不应适用本合同。

(三)提高外账工作质量,做好日常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

外账是指根据项目所在国的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进行的会计核算及以此为依据编制的会计报表。外账是进行境外税务管理的基础,因此必须提高外账工作的质量。境外工程项目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外账处理工作,了解项目所在国会计核算方法和各类税收规定,选用当地允许的、正确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外账核算制度一旦确立,一般不应随便改变,以保持其连续性。

按照项目所在国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是境外工程项目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检查的有效途径。

(四)做好重点税种税收筹划工作

各个国家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以税制体系、税率设置、减免税优惠等都不尽相同。在大多数国家,涉及工程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固定资产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企业应抓住重点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等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税收筹划工作别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要对税收筹划进行正确定位。在现实案例中,税收筹划经常被简单的理解为为了项目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对于一个致力于在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发展的企业来说,应当以品牌安全和长远发展为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追求筹划利润最大化。

第9篇:税务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财务; 集中核算; 税务; 风险

广东电网公司正如火如荼地推进财务集中核算,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这对提升企业整体会计基础管理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非常有利。但在现阶段,企业税务管理仅从核算方面实现了集中,缺乏对公司系统及下属单位税务风险的集中监控和有效管理。维持目前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管理状态,将使企业税务风险进一步加大,严控企业税务风险刻不容缓。

一、广东电网公司财务集中核算实施情况

2010年,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积极应对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以战略为龙头,按照“集团化管理模式、一体化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有效管控能力,明晰各层级管理定位和管理关系,提升公司综合效益”的管理定位,开展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推行战略管理。为了逐步构建符合公司整体目标和战略方向的集约高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广东电网公司积极探索,于2010年4月开始在地级市供电局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管理。

(一)会计核算由三级核算体系变为两级核算体系

广东电网公司规范财务组织管理模式,由原来的省、市、县三级会计核算体系压缩为省、市两级会计核算体系,即在一个地级市供电局开设一个会计核算账套,统一会计核算、银行账户开设、资金收付、报表编报、资产价值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以此提升会计基础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对地级市供电局所辖的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局实行“报账员报账制”或“财务人员派出制”。“报账员报账制”即县(区)供电局设置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收集、分类、整理会计核算相关的原始凭证和单据,定期到地级市供电局办理报账手续。“财务人员派出制”即地级市供电局派驻财务人员到县(区)供电局负责分派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远程登录地级市供电局统一核算账套,处理地级市供电局交办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定期将会计资料等移交地级市供电局统一管理。

(二)税务管理仍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地级市供电局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后,仍然需要按照属地原则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地级市供电局财务部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岗,集中处理地级市及下属县级分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具体按照“统一核算,属地缴纳”的原则开展。

以云浮供电局为例,相关税费具体申报缴纳方式如下: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仍由省公司统一汇算清缴;增值税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及不含电费基金附加的电费收入销项税的15%结转省公司申报缴纳外,其余在各地方申报缴纳,地级市供电局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编制《广东电网公司云浮供电局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和分配金额经税务局确认后,方可按属地扣缴税款;其他如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地方性相关税费仍按照属地原则向各级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大大提升了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财务核算运作效率。但在目前发展阶段,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的税务管理仍然只是侧重于就核算论核算,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更不用说从战略的高度进行税务筹划。实行财务集中核算模式后,可能会使得整个公司系统的税务风险进一步加大。

(一)涉税业务范围扩大,税务风险复杂化

供电企业通常是各地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的对象,经常性的税务稽查或税务审计成了企业的“家常便饭”,税务检查往往对以前年度涉税业务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常常进行前后追溯延伸检查。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仍然存在,无法简单地进行“合并”和“抵消”。财务集中核算后,涉税业务范围扩大了,涉税业务种类增多了,因此,企业税务风险点也相应增加了,税务风险更加复杂化。

(二)企业办税人员精简,税务管理粗放化

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后,地级市供电局及所属单位只有一个财务核算主体,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却需要面对多个纳税主体。同时,市局财务部只设一个税务管理岗,受现有岗位人数设置的限制,有一部分税务人员被精简,在核算范围和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企业税务人员的核算工作更加繁重,只能更多地侧重于税务核算,甚至疲于应对各项税务检查、审计,税务管理更加粗放。

(三)报账员身兼数职,弱化了税务管理效果

地级市供电局为统一财务管理需要,对所辖直供直管县(区)供电局实行“报账员报账制”,报账员一人往往身兼数职,集出纳、预算、税务、财务管理等诸多职能于一身,直接影响税务管理实施效果。甚至有些报账员没有从事过财税工作,此时,报账员变成了简单的资料传递员及信息者,无法全面、有效传导及执行税务管理政策,大大弱化了县级企业税务管理实施效果。

(四)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税务风险过程控制不足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有些县级单位领导认为没有了财务部及财务人员,则放松了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对税务风险的关注程度就更加少,甚至认为税务工作只是财务部的事情。一旦出现税务问题,往往认为税务人员没有正确计算和缴纳各种税费。另外,企业过分关注事后税务风险控制,发生税务问题后才开始重视,才开始要求“筹划”,税务风险缺乏全过程的有效控制,尤其没有从源头开始控制。

(五)战略决策权上移,纳税筹划空间进一步缩小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很多战略决策都是由省公司统一下达,下级单位只是被动的执行,更谈不上进行税务筹划,即使进行筹划,其空间也非常有限。比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年金、商业保险等涉税项目由省公司统一决定,工资总额也由省公司统一控制并根据预算情况分月下达,地市供电局只能被动地按要求执行,财务部税务管理人员无法根据本单位职工实际情况进行项目的合理筹划,通常只能在职工薪酬的发放数额及发放时间上进行合理安排。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六)纳税环境复杂,税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

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税企征纳双方永远在进行博弈。目前,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比较复杂,税务管理面临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税收政策落后于经济发展,企业统一开展的新业务容易成为整个公司系统的税务风险。电网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主观上通常不存在偷、漏税意愿,税务稽查补缴的税费很多是因为税务政策不透明而导致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南方电网2005―2007年度的税务稽查中关于企业年金补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就是最好的例证。2003年在企业设立年金制度还属于新兴业务,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是在2009年税务稽查过程中逐步明确的,且其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定经过了多次更改和修订。据审计署公布的报告称,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公司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为职工缴纳了19.52亿元企业年金,其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达到3.3亿元。税法对于新业务的执行规定不明确使企业存在巨大的税务隐患,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这种风险将扩大成为整个公司系统的风险。

另一方面,企业面临的税务执法环境更加多样化。随着省公司财务集中核算部署的推进,各地级市所属县级子公司也将纳入财务集中核算范围,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多个纳税主体并存。税法的不完善使得税务管理机关更多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实际中经常出现对同一税务问题不同层级或不同地域的税务机关会给出不同的税务处理观点。面对多样化及不断变化中的税务执法环境,企业税务人员无所适从。

三、企业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下防范税务风险的对策

(一)增设税务部,提升税务风险管控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规定,企业可以参照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企业税务管理部门。

广东电网公司属于大型国有企业,仅在财务部设置税务管理岗,已不能满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需要。税务管理部门的增设,不仅在于防范税务风险,更重要的还能为企业带来节税收益。一般来说,企业希望税务部门一年节省的税额能够相当于部门运行费用的3倍―5倍,但事实上,该企业税务部门每年节省的税额往往都是该部门运行费用的10倍。

建议在省公司和地级市供电局层面增设税务部,向县级供电企业派出税务管理人员,用于管控企业涉税业务过程中的税务风险,获取纳税筹划利益。鉴于全财务管理及财务会计依据国家《会计法》及其他各项财经法规,税务管理则依据《税法》等相关税务政策法规,两者不存在矛盾和重复,因此,税务部应与财务部平级设置。

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规定,税务部按需要设置不同岗位,但不同岗位之间仍然要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省公司层面建议考虑设置三大中心:税务政策研究中心、税务筹划中心和税务业务中心;地级市层面可以将税务政策研究中心和税务筹划中心合并成税务政策及税务筹划中心、组建政策及税务筹划中心和税务业务中心(见图1)。

税务政策研究中心的职责:负责收集和研究各地税务机关的相关税务政策、法规,及时传导税务政策,减少由于办税人员理解偏差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建立健全电力行业税务政策、法规。尤其对于税法还没有明确的新兴业务及税务争议,及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开展纳税维权等。

税务筹划中心的职责:参与本单位战略决策,开展税务筹划;对本企业涉税业务进行审议,评估企业税务风险,监督并审核业务中心纳税核算业务。

税务业务中心职责:负责本企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纳税核算业务,即税款计算、申报缴纳及发票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高素质税务管理人才队伍

作为大型电力企业集团,应具备一支高素质税务管理人才队伍。税务管理人员懂税法、能正确计算税额还远远不够,还需要熟悉整个电力行业发展特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精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程管理、审计及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运用计量经济学、统计分析方法和信息化工具等进行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估。总之,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企业在加强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应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培训,并为税务管理人员搭建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应用纳税评估方法,实时监控税务风险

企业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建立适合电力企业的税务风险指标测算体系,应用企业纳税评估方法,主动开展自我风险监控。笔者认为可以重点进行指标分析及评价,建议关注以下指标,并注重各指标的配比分析。如:各税目的税负率及税负变动率、营业收入变动率、营业成本变动率、营业费用变动率、固定资产折旧变动率、固定资产投资变动率、职工薪酬、福利费变动率等等。

这项工作可以由省公司发起并研究建立切实可行的、适合电力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库,由省公司组织定期评估,关注异常指标,根据评估结果对地级市供电局纳税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建议分级控制如表1。

(四)赋予税务管理人员决策参与权,积极开展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安排经济业务,使纳税成本最低或税收利益最大的一种事前谋划。例如,企业所得税筹划,广东电网公司每年有大量的研究开发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支出享有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这些完全可以通过事前合理筹划充分享受该政策。2010年广东电网公司积极利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共节约了几百万元企业所得税。又如个人所得税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可以按全年12个月分摊找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知,年终奖发放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笔者曾实际测算过人事部筹划前年终奖发放方案与筹划后的年终奖发放方案之间的纳税差异,结果显示,经过筹划后的方案节约个人所得税近30万元,人均节税约400元。具体操作是避开年终奖纳税临界点,假设根据人事部绩效考核结果,某职工年终奖为20 000元,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5 000元。筹划前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 000 ×10%-105+5 000×20%-555=2 340(元)。筹划后将 20 000元分拆为年终奖18 000元和月度奖2 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额为:18 000×3%+7 000×20%-555=1 385(元),筹划后该职工可获取税收节约利益955元。由此可见,简单的税务筹划也可以带来大的税收利益!但必须看到,税务筹划主要是事前筹划,因此开展税务筹划的关键在于赋予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更多的决策参与权。但从目前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岗位职责来看,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权限仍然局限于事后相关税款的计算缴纳。建议企业领导者从项目立项开始就考虑纳税影响因素,让税务管理人员更多地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同时,税务管理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只有这样,企业税务筹划目标才能实现。

(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电力行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供电企业作为国有企业,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偷税、不漏税、不逃税,做诚信纳税人也是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供电企业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做诚信纳税的表率,这需要企业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形成税企良性互动。同时,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争取合法的纳税利益。和谐的税企关系有利于减少税务纠纷及争议,降低纳税成本,对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企业需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创和谐税企关系!

【参考文献】

[1] 林绥,董娅.国有企业为何对税务风险管理“不太感冒”[N].中国税务报,201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