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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服务全文(5篇)

税务服务

第1篇:税务服务范文

目前,不少人认为,促使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走向服务导向的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和信息技术革命浪潮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事实上,注重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思想,在古典经济学的著作或其他经典著作中就有所体现。在西方:17世纪,威廉•配第(William.Petty)在其代表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便利、节省”三条标准。攸士第(Justi)提出的六项课税原则也体现了朴素的服务寓于管理中的思想。18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即“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19世纪,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A.Wagner)也在其代表作《财政学》等书中提出了在征管过程中要给纳税人便利的思想。20世纪60年代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地推广和应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也曾提出:税收征管体系应包括五个环节,若用“金字塔”来代表整个征管系统,纳税服务位于“金字塔”的底部,是税收征管的首要、基础环节。由此可见,纳税服务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税务机关所从事的其他征管工作,都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而且纳税服务的质量也直接影响着其他征管工作的效率。在中国:古代的一些经典著作中也不乏税收管理与服务关系的论述。如《史记》记载“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在《大学衍义补》中,丘浚强调,国家征税应“为民聚财”。凡所用度“,必以万民之安”,不能“私用”。

近代,严复在《原富》中提出赋税收入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这些朴素的思想不仅蕴含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也体现着税收的经济实质。在现代的学者中,如王勋、王晓非2004年提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与征管效率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关系。同年,苏毓敏认为税收管理与服务其实具有本质的区别。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启动,主要是为了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税务服务由纳税人启动,主要是为满足纳税人的特定需要。但是税收管理与服务也具有很强的融合性,税务服务活动中也包含着税收管理的内容。2005年,马国强从税收遵从理论出发,阐述了税务服务存在的原因,即税务服务在税收管理中的地位。认为税务服务只是税收管理的一部分内容,税收管理除包括提供税务服务外,还包括实施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不能把税收监控和税收保卫作为税务服务。2006年,李林军从英国国内收入局引入客户关系管理理念改进纳税服务的实例中得出:管理与服务的概念有宏观和微观、广义与狭义、抽象与具体之分。他从美国国内收入局(IRS)三任局长治税理念的“三次变脸”,即税收管理与服务走出了一条“马鞍型”变化的轨迹中汲取经验,得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管理与服务是一个对立统一体,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就要走管理与服务并重之路。同年,王蕾指出,服务和管理是依法治税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在税收工作中必须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广东商学院教授于海峰在广州市地税局召开的纳税服务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强调,税务行政执法本身也是纳税服务的过程。暨南大学财税系教授沈肇章认为,纳税服务的内涵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在税收管理过程中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诚实、依法、公开、公平行使税收管理权,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最好保护。中山大学杨卫华教授说,税务机关最根本的职责是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所以在税收分配过程当中,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征税的过程是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统一的过程,管理与服务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2009年,霍志远、刘蕾从管理的宗旨、管理的过程和管理的内容三方面阐述了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并强调管理就是服务是一种理念,不是简单概念上的等同。管理与服务是对立统一的,是矛盾的两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做好服务。

二、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

税务管理,通常又称为税收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立法管理、税收行政执法管理和税收司法管理。本文所论述的税收管理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行政执法权,即广义的税收征管,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源管理、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税收征管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税务服务,又称纳税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为指导、帮助和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服务。它既包括税收机关提供的服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乃至纳税人的自我服务。狭义的纳税服务则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本文关注的重点是狭义的纳税服务,即纳税服务的主体限定为税务机关。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的概念中,可以发现税务管理和服务是税收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税务管理中蕴含着税务服务的内容,管理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而税务服务是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它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由此可见,管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服务对加强管理具有促进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遵从理论,已经为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定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由此也引发了西方国家的重大税务行政改革。税收遵从理论认为,税务行政过程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过程,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产生两方面的费用:征税费用和奉行纳税费用(或税收遵从成本)。换言之,税务服务的水平直接关系着纳税人奉行纳税费用的高低及奉行纳税费用分配的公平,并间接地影响着征税效率。鉴此,当今世界,凡是实行由纳税人“自核制”(Selfassessment)的市场经济国家,为使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达到最大化,税务管理当局关心的问题首先是如何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

三、中国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历史考察

(一)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为迅速恢复生产,繁荣经济,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即政府直接掌控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明确处于“管理命令型”的地位。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模式也只能是“管理命令型”的。在这种征管模式下,税收征管的特点就表现为:一是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税款的缴纳入库等本应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纳税事宜,都由税务人员包办代替。二是税务机关遵循监督打击的思想为主。在征管过程中,几乎对所有纳税人,基本上不相信他们能够依法自觉纳税,总是制定各种规定和措施来防范纳税人偷逃税。这种重征管轻服务甚至无服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组织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纳税人对自己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税务机关越俎代庖、大包大揽的方式就更容易滋生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体制逐渐暴露出弊端,影响着中国加入全球化大潮的进程,中国“入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的入世之路充满了艰辛,可以说是黑发人等成白发人的过程。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中国当时包括征管体制在内的经济体制无法和国际接轨。因此,在1992年中共十四大上提出并确立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政府职能也相应地转变,即政府应该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揽格局中走出来,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宏观管理的职能。同时,在税收征管模式上也要变监督打击为管理服务,以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中国“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是在1993年12月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并在1996年7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确立的。在这个时期,中国的纳税服务的内容非常单一,仅限于税法宣传方面,其立足点在于让纳税人知道应该怎么纳税、纳多少税、什么时间纳税等等。1997年,中国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标志是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该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纳税服务”正式规范到税收征管中,从而推动了纳税服务的进展。全国税务机关设置了大量的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咨询、发票领购等事项提供服务,让纳税人体会到了便利。但是中国把纳税服务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是2001年5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新《征管法》的第七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九条第二款也作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的规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征收管理司下设了纳税服务处,这是中国第一个专司纳税服务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进一步表明纳税服务已经成为一项行政管理工作。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列举,并用专门的章节对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考核与监督进行了规定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税收工作的重心向纳税服务倾斜,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2007年,中共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是新时期中国提出的最新服务理念。

四、对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再认识

从上述税务管理与服务关系的理论依据和其在中国税务实践活动中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税务管理与服务是矛盾的两方面:一是两者既相互对立,各自包含不同的内容和特征。从税收法律关系看,税务管理是税法赋予征税人即税务机关依法拥有的权利,也就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的义务;而税务服务则是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是两者又相互统一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全过程。换句话说,只有严格管理,才能有效地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规范征纳行为,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收服务经济的目的;只有严格管理,才能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纳税环境,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可见服务是通过管理实现的,服务是管理的目的。当然,在做好管理的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满意,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反过来又为进一步的高效服务创造条件,二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对此,笔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当前中国处理税务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提出几点建议:

(一)纳税服务的实质改进———依法确立纳税人享有的权利

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定了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税收不受侵犯。除日本的《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犯则取缔法》等都由国会颁布实施外,其他许多国家也很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诸如法国、比利时、加拿大等,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没有法律依据的纳税义务,纳税人有权拒绝履行。美国还为纳税人详细说明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应享有的权利,并以手册的形式提供给纳税人。在英国,纳税人有权要求国内收入局办事公正、提供帮助、高效服务、严于律己等。由此可见,在发达国家,法律贯穿于纳税人税收经济生活的始终。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期望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订一部单独的税收基本法,把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进行依法监督。

(二)纳税服务的深层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北欧是世界上高税负、高福利的国家。以瑞典为例,它的高税负主要表现在高税率上。20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的税收总负担率一直在50%左右,最高时达到70%。一般来说,瑞典人大约40%以上的收入都缴了税,而且随着税收收入的增加,税收负担就更重。瑞典如此重的税负之所以能够推行,一方面是瑞典的税收使用效率高,政府能够把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税收用到刀刃上,且比纳税人使用得更有效率。这一点在瑞典民众中是深信不疑的。另一方面是瑞典的高福利。瑞典人享有“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瑞典除了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高福利外,还对失业、休假、住房、初生婴儿等进行补助,而且其福利、补助往往与个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做到了税务管理与服务的对称性。我国存在的偷逃税现象,除有管理疏漏的原因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和中国目前税务管理与服务的非平衡性分不开。因此,在今后更长的时间,中国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而不仅仅是老有所居,病有所医。

第2篇:税务服务范文

(一)积极影响

第一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增值税不会对经济主体进行区别对待,客观上比较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由于增值税税基不够宽,有些第三产业仍然被排挤在外,使公平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只有扩大增值税税基,才能使公平充分体现出来,更好的发挥改革的作用。第二有利于税收的征管。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商品和服务的划分越来越不明显,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部分商品已经逐渐开始服务化,造成了商品和服务的概念更加模糊,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而增值税在可以更好的细化这些细节,征税范围同时涵盖了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有效地解决了征税的难题。第三有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发展,而服务行业的营业税是全额征税,没有抵扣。倘若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复杂,可能会增加税收负担,阻碍服务业的发展,而“营改增”的改革则可以很好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对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国际化发展。当前情况下,很多国家都已经把服务税纳入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一种国际化趋势,因此,增值税是一个国际化税种,我国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也是为了更好地与国际进行接轨,实现税制的国际化。

(二)消极影响

第一税收负担增加。从理论上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应该可以降低税负,给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应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帮助,但是,如果取得得的仅仅只是普通的发票,反而会让企业的税负增加,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在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均降低的情况下,其收益也会有所下降。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际营业过程中会增加服务业的税务负担。第二税务管理难度进一步上升。首先,税源抢夺过程中,涉税风险的出现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其次,目前的税务制度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相对混乱,一些不法分子逃税漏税的现象更加容易发生,损害了合法交税企业的利益,不利于管理;再次,上级对于增值税的稽查力度较大,税务管理难免会存有漏洞,是管理难度加大;最后,增值税的计算存在着较大的混乱,难以准确核对。第三,对于发票管理的影响。在增收营业税时,服务类企业只需开具税务发票,改革之后,企业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由于增值税关系到说收的抵扣,发票的使用不当,可能或造成法律风险,增值税发票的限额较低,和营业税发票的限额存有差距,与服务业限额的差距较大,申请高额发票所需时间长,不利于业务的开展。

二、针对“营改增”带来的消极影响服务企业应该采取的有效措施

(一)改革企业管理

面对目前的改革政策,为了让企业的管理更加科学,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效益,最为有效地策略就是彻底的改变企业的管理模式。首先,针对增值税的计算相关的一些经营流程,对企业的部分经营流程进行适当的整合;其次,调整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主要职责,使各部门更加明确部门职责,强调各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提高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计算能力,增加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最后,利用现代化技术,进行现代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处理,对增值税进行有效地控制。

(二)完善税务管理机制

要能够有效地克服“营改增”改革带来的消极有影响,除了进行改革企业的管理以外,还要对税务管理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加强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企业利益。企业应尽早的做好税务人才的储备工作,以便将“营改增”政策更好的推广下去。然后,做好税收的统筹规划工作,要注意梳理清晰税务管理的中间环节,不断优化,为税务的统筹规划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最后,要强调一下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领购工作,实现资金、业务和发票的一致性,确保企业的自身权益。

(三)优化会计核算流程

增值税的核算相对比较困难,大多企业在核算的时候会出现较多的纰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益,针对这些问题,企业需要专业的增值税会计,应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进行快速、准确的进行计算和核对。对于不同税率的业务要进行分开核算,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分类、系统的方法快速的进行核算,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三、结语

第3篇:税务服务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税务管理筹划

根据国家颁布的“营改增”试点通知,改变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方式,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企业营业税重复、多次征税的现象。现代服务业作为第一批改革的行业,必须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才能降低服务业经营成本,提高服务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些现代服务业在实践中因自身的局限性,对“营改增”这一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没能结合政策积极开展税务管理筹划活动,这对企业来说是有损害的。

1新政策对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作用

“营改增”最初就是在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两个行业进行试验推广,现代服务业作为政策的“享受者”,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企业成本,还可以通过管理税收筹划、优化产业分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

1.1现代服务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优化产业结构

随着2012年“营改增”的落实,在实施的过程中会逐步打通二、三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不仅可以促进行业的专业分工和协助,也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工业进行深度融合,从而形成完善的且产业配套的体系,促使产业不断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1.2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收负担

从税收制度本身出发,“营改增”将原来对营业额的征税改为了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从字面意思也能看出这一改变缩小了税收范围,同时也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的问题

随着“营改增”的推行,现代服务业中的税务管理方式方法已经不再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在新政策之后,企业要积极地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2.1现代服务业的税务筹划对新政策规定的范围不清楚

现代服务业要根据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要了解政策中规定的范围,一些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规定的范围认识存在偏差,产生了误解。也有些企业对于自己从事的工作,不能很清楚地明确它的性质,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在生产运作中往往包含有不同领域的工作,这其中不是所有领域都是在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内,这就要求在税务筹划时,企业要区别对待,但是由于企业自身对工作性质认识不足,常常产生混乱,影响了税务筹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新政策在企业的税务筹划中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比如,在实践中,一些服务企业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区分不清,甚至是不作区分。A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生产和销售门窗,兼营门窗安装。在2015年7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门窗得到的销售额是32100元,因为B公司安装门窗得到了8450元。在2016年A公司又向C公司销售了门窗取得销售额21600元,此次并未为C公司安装,在三个月后,C公司自己又另外购入一批门窗,A公司为C公司安装取得了4300元安装费用。根据新政策中规定的只要一项销售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应当是混合销售,那A公司的这两项业务都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的13%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根据税法规定的“兼营”去定性A公司的这两项业务,A公司从事了不同的销售行为,既销售了产品又销售了服务,这两笔也满足兼营的规定,若是按照兼营的税法A公司两笔业务中的销售货物的销售额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然后其安装费也要按照规定缴纳销售增值税。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工作定性适用的税额不同,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明确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把握企业的工作性质才能更好地管理企业税务。

2.2现代服务业中一些企业不能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身份

在现代服务业中,一些企业要想在新政策下为企业制定出减少支出的税务筹划,必须要认真学习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清楚地明白它的具体含义,包括明晰企业的身份等,才能让税务筹划工作跟随新政策一起改变。如果为了方便省事,仍然沿用以前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这对企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随着新政策的实施,一些企业因为缺乏基本的认识,在工作中不能明确区分自己在纳税中是纳税人还是负税人,甚至一些小企业无法正确区分自己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对自己纳税身份上产生疑惑,税务筹划工作自然会受到影响,这都是由于企业无法适应新政策的体系,税务筹划工作是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政策的推广。

3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3.1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

在“营改增”的推广下,现代服务业企业要不断地规范财务核算制度,才能更好地适用新政策。例如,在增值税和税额的抵扣上,企业应当在核算中注重企业增值税缴纳的计算方法,才能更好地进行核算。税收政策的改变影响是广泛的,在企业税收活动中,不仅要关注企业的经营管理,更要注重企业的税收管理活动,在管理中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3.2积极学习新政策,有效利用各种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的改变会给现代服务业带来许多优惠,在对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积极学习,清楚地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然后在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找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可以根据这些相关规定和有利条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企业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国家对湖北及湖北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阶段性的减免。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就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工作时要结合政策的变动方向,考虑这些变动对税收的影响,从企业自身整体进行规划和布局,细致全面地考虑企业的各种活动中涉及的税收制度,进行统一的税收筹划,使税收优惠得到最大化的利益。

3.3注重企业财务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

我国的税收制度在不断改变,税法也在逐步地进行完善,对企业的避税逃税行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中,既要保障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收,又要不违反税收的相关规定。这就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中应当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养,丰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有意识地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才能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为企业做出合理的规避方案,完善企业的税务筹划。

4结论

现代服务业的税收筹划受到很多不同因素影响和干扰,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积极利用新政策的优惠条件和相关规定,在保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进行整体布局和规划,利用各种相关的优惠措施,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新形势下,间接降低企业的税收,为企业减少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同时,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才能更深入地做好各项分析,更精准地做好税务管理和筹划。

参考文献:

[1]杨丹丹.多角度探讨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J].纳税,2020,14(4):55,58.

第4篇:税务服务范文

针对“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必要制定降低“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的相关措施。“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风险控制应该融入全过程控制的•工作研究思想,即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一)建立预警机制

为了提前将“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尽可能的使税务风险所带来的损失程度最小化,达到企业可接受的范围,企业应该建立全面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控制税务风险。一是树立全面税务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实行“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带头树立税务风险防范理念,营造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气氛;其次,要制定与企业风险偏好一致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要求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从纵向和横向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将涉税事项处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从而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与沟通系统。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比营业税的内容更为复杂,因此税务风险更高。从内部来讲,应及时汇编“营改增”后的税法法规,并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学习,建立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更新系统,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更改设置与营改增的变化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营改增的最新变化,消除由于会计工作没有进行到位给税务风险带来的不利的影响。从外部来讲,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保持有效、及时的沟通,主动咨询并快速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营改增”的信息。因此,全面有效的沟通可以减少“营改增”变化所导致税务信息的理解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控与评估

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后,计税方法、税收缴纳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面对新的变化,企业应对税务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并定期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能够控制在企业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内,使税务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是税务风险的监控。企业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监控各个部门的设置及日常业务操作是否符合“营改增”变化的要求,监控各部门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是否出现偏差,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着重跟踪监控重大事项的税务风险,因为事项因其重要性所带来的高风险,会关乎企业的存亡与兴衰,因此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税务风险。此外企业还可发挥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行政机关、社会媒体等各个方面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税务风险的监控作用。二是税务风险的评估机制。营改增给部分现代服务业带来的税务风险使的这些企业有时难以避免,因此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使得税务风险水平合理控制在企业承受能力与可接受范围之内,以便强化对企业的风险控制。由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时间不长,税收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避免“营改增”后税务筹划给部分现代服务业所带来的税务风险,因此要对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合理评估,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部门的认可之后,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方可开展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活动。

(三)危机管理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实行“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并不是所有的税务风险都是可控的,当税务风险转化为现实危机时,企业应该采取危机管理方法去解决这些风险。税务风险发生之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这将减少向税务机关可能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并且降低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如果税务检查发现部分现代服务业会计核算部门因对“营改增”之后的会计处理操作不当,导致偷漏税事实,部分现代服务业不得不面临高额罚款和滞纳金,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税务风险,应运用公关的方法说服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相信企业的失误是“营改增”后,一下子难以适应造成的,而不是故意行为,从而尽量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而且税务风险产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导致税务风险产生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风险结果和性质,追究其过错责任,避免此类风险的再次发生。

二、结语

第5篇:税务服务范文

关键词】建筑业;税务;筹划 

1合同筹划

1.1实现价税分离

营改增实施后,需要实现价税分离,增值税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价款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将价款与税款分离。相关风险点提示:如果签订合同时未分别列示价款与税金,而只列示一个合同总价金额,按规定需要按照合同含税总价金额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缴纳印花税税款。如果对合同签订细节不准确掌握,将会导致税款多缴纳的风险,或者按照不含税金缴纳造成漏税风险。因此,签订合同时应规范合同签订方式,准确描述相关条款,规避纳税风险。

1.2明确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业务

建筑承包合同以EPC为例,包含勘察设计(6%)、建筑安装(9%)、设备采购(13%)不同税率业务,纳税人需要针对不同的业务明确列示,将总包业务拆分为不同税率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依据相关增值税规定,对于涉及不同税率业务,应当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兼营及混合销售业务,应该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签订合同时避免因混淆业务造成涉税风险,对于归属不明确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尽量明确,并考虑尽量纳入税率较小的合同。避免签订类似“其他”内容合同条款,避免因业务界定模糊,多缴或少缴纳税款,造成涉税风险。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税收筹划方向应根据业务考虑其特殊性,如针对总承包企业而言,拆分设计、土建、安装、材料、设备等合同可以避免混淆业务造成多缴税款风险;针对分包商而言,可以进一步考虑服务业务类型选择,如清包工、甲供工程等业务。

1.3明确界定发票收款等涉税条款事项

企业应合理协商约定发票条款,避免未收款先开具发票而影响企业现金流,避免未取得进项而先开具销项发票造成进项发票不能及时抵减,掌握发票时点,合理筹划纳税时点,针对同一项目涉及总包、分包向业务开具发票又涉及向供应商获取发票情况,应在合同签订时筹划相关条款的开票时点的合理性,保证分包业务的及时抵减,避免缴纳时间提前造成企业现金流负担,避免延迟纳税造成涉税风险,现实中常因发票开具时点造成纠纷,为规避此类风险就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

1.4项目合同业务模式选择筹划

工程承包方式包括施工管理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平行发包模式、项目管理承包模式、施工管理承包模式等多种模式,由于工程总分包业务涉及施工、设备、材料等多项业务,企业可以根据分析企业优势、劣势,分析市场机会与威胁,综合考虑,找到科学有利的适合本企业的业务承包模式。如企业在产品市场链条中相对供应商议价能力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模式。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模式,可以按简易办法3%计征税款,可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而对于某项业务具有某方面突出优势的企业可以考虑建立联合体承包,挖掘新型的业务模式,降低企业税负,发挥企业优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选择合理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

由于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在进项抵扣方面的差异,不同企业的进项获取比例不同,对企业的税负会有不同程度影响。测算假设:只考虑影响应交税金及利润、现金流的相关变动指标的敏感因素,忽略非敏感指标(如不可取得进项税金类成本费用)。测算结果:①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为65%时,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交税金、净利润、现金流无差别点。②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为67%时,为一般计税方法相比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率无差别点。③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为20%时,为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无差别点。④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较高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有利于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率,提高利润、现金流量。⑤当可取得进项成本费用比例较低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有利于企业降低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税负率,提高利润、现金流量。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组织结构、业务性质、供应商、成本费用构成等情况综合分析,选择适合的计税方法,如针对营业规模小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针对具体建筑项目业务选择甲供方式签订相关项目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针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进项侧管理筹划。

3进项侧筹划

3.1加强对供应商的筛选和管理

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供应商时,应综合权衡考虑企业项目成本、利润、税负、现金流等因素,不应单独比较报价高低。测算假设:假设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为销售价90%。测算结果:①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等于销售价87.5%时,为净利润无差别点。②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高于87.5%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③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低于87.5%,高于85%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追求现金流最大化的企业可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④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报价低于85%时,净利润及现金流均能实现最大化,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权衡考虑供应商选择。

3.2人力资源筹划

建筑行业是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比重较大,且随着工人工资的不断上涨,未来工程施工中劳务成本比重,势必会越来越高。如果劳务全采用劳动合同形式,一方面加大成本,另一方面将不利于进项税扣除。如果采用劳务合同,可降低单位五险一金成本,但用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劳务费税负率为20%~40%,高于工资薪金整体税负率,因此,用工成本相应增加。如果通过采用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大进项抵扣,降低企业税负率,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而增加企业现金流。因此,企业应该综合进行相关人力资源筹划管理,进而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并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综上所述,建筑企业因其业务情况的综合性、复杂性、多样性,随着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的出台,企业应该认真仔细研究运用好税务政策。合理进行业务相关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降低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88)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Z].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

【3】孙平.关于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运用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10):43-44.

【4】葛建鹏.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涉税条款的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9(10):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