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精选(九篇)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1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法依规清理处置、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二、职责分工

(一)市闲置土地工作组主要负责领导和协调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掌握全市闲置土地基本情况,研究解决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点对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情况逐宗调查核查,提出闲置土地处置建议;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本辖区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摸清闲置土地基本情况,提出闲置土地认定、处置初步意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协助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跟踪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提供闲置土地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程序到位;健全完善闲置土地认定、处置的专项统计台帐、闲置土地跟踪检查制度等。

各镇乡、街道和新区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当地政府(办事处)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汇总工作,协助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做好45宗已认定闲置土地的逐宗调查核查、处置后续等工作。

(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相关部门:市法院、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职,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要跟踪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机关部门单位干部的考察工作。

三、工作步骤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时间自2012年4月中旬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

要按照"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各镇乡、街道、新区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权属、闲置具体原因、闲置时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等基本情况。各单位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闲置土地调查表一式二份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市行政大楼1424室)。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重点45宗已认定的闲置土地逐宗到场调查核查,并逐宗建立档案台帐。

(二)清理处置阶段(5月中旬-7月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分门别类研究、制定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逐宗处置。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0月底)

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对全市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清理处置不到位的,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同时,牵头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管理、跟踪检查等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或减少闲置土地现象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有关镇乡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应把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在清理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组汇报。市国土、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2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开展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闲置土地公示制度。对涉及工业土地闲置的企业,其土地闲置面积、土地闲置原因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召开闲置土地企业业主会议。向企业主宣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使企业业主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尽快开工建设,自觉纠正土地闲置行为。

三、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一)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的,责成签订补充协议,限定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根据用地规模限定6-18个月内竣工投产。对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功能区)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政府闲置原因消除后,企业主应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工建设。鼓励将闲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二)政府折价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如果业主主动与政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折价收回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的,市政府依照原取得价格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并按年息7%给予利息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依法无偿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的土地使用者既不签订补充协议,又不与政府签订折价收回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收回的土地(厂房)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由市国土局依法公开重新挂牌出让。

五、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按照东政发[20*]68号文件规定作出处理,即:工业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规划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规划原状,如不能限期恢复规划原状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逾期仍不交还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方除按约定缴纳入库税收额度外,承租方应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照章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外,还应承诺企业所得税在*申报缴纳。承租方与出租方日供税可合并计算,承租方要按每亩不少于2万元的标准缴纳,否则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土地违约金由市国土部门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禁止将闲置厂房分租给非生产性企业。擅自出租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不能纠正的,一律由市国土部门收回重新出让。

改变土地用途符合东政发(20*)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3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近日,不少媒体都关注了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订。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一款是: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但事实上,向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及符合规定期限无偿收回,并非新规而是“旧酒”。《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颁行于1999年4月28日,其中第4条就明确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当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在它之上,还有行政法规与最高层级的法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3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5条均有相关表述。若严格依法行政,即便没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闲置满两年也应被收回。但应然与实然却相差甚远。

2010年8月19日,国土部发言人曾在“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披露,“在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中,闲置土地成为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的主要问题。截至5月底,全国共上报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为16.95万亩,其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约占六成以上,闲置五年以上的占总数的31%。”依上可见,闲置土地并非个例而是极为严重。究其根源,并不在无法可依而在法律的闲置。若非如此,怎会出现“闲置五年以上的土地”?而即便开展了“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国土部门似乎也并没有想要依法收回。相反,国土部给这些闲置土地设定了一个清理期限:2010年10月底前。

或许这就是中国的执法现实。立法者在中央,执法者却在地方。土地出让是地方主导,夹带的是地方利益,受阻于地方保护也就不难想见。有人会说,国土部门已实现了省以下垂直管理,怎么还要听命于地方?这是因为闲置土地牵涉的利益太过巨大,开发商绑架地方政府,并透过其影响力与国土部门达成妥协已成常态。何况在这个充满特权的时代,国土部门往往也需要与地方政府保持良好关系,才能解决他们在地方所遇到的问题——比如更好的水电保障、安全保障,甚至是工作人员子女教育的保障等等。

第4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以我县为例,2009年全县中小学校共有184所,在校学生63750人,到2012年秋季开学共有119所,在校学生53317人。3年来,中小学校减少65所,其中闲置学校52所,闲置学校共有校舍834间,总建筑面积20211平方米,校园总面积71971平方米,资产原值467万元,校舍闲置率年均增长11.96%。52所闲置校舍从土地权属来看,4所学校建设用地由国家划拨或村民小组提供,属国有土地,其余48所学校均为集体土地;从建设资金来源来看,2所初中建校资金由政府投资和村民集资兴建,17所小学由村级组织、村民集资、国家给予补助兴建,30所小学建校资金由村民集资兴建,3所学校由村民集资和爱心人士援资兴建。目前,52所闲置学校处置情况是:已处置变卖10所,占19.23%,变卖资金16.5万元;村民租用9所,占17.31%;村委会使用3所,占5.77%;校舍严重致危倒塌4所,占7.69%;闲置26所,占50%,占地面积10025平方米,资产原值203.8万元。

二、农村中小学校舍闲置的原因

一是校舍产权不明晰。撤掉的农村中小学校,大多是在八九十年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下,由村级组织协调,村民小组提供土地,村民集资投工修建,国家仅给予少量补助(称“民办公助”)。撤并的52所学校,只有24所学校有土地使用证,绝大多数学校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及土地使用证,产权归属不够明晰。

二是处置管理不规范。目前,撤并学校校产处置尚没有完善的地方政府权威性文件,中小学校产处置缺少具体的政策依据,致使处置主体不清,工作职责不明,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闲置校舍经济价值低。闲置的52所校舍中,砖混结构5所,砖混和砖土木混合结构7所,砖木结构18所,土木结构15所,砖木、土木混合结构瓦房7所,房屋经济价值较低,维修费用较大,有的因没有后期维护经费而倒塌。

四是部分闲置校舍变卖处置难。一方面,受农村地方利益影响,村集体和部分群众干预学校资产处置,妥善处理与村民、村组的利益分配难。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规划定点的中小学校尤其是村小和初小逐渐从人口较多的中心地带变为处于经济中心边缘的边远地区,部分闲置校舍群众不愿购买。

三、闲置校舍处置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出台处置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实施办法》,成立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处置主体责任,摸清家底和产权情况,确保闲置校舍有序、合理、科学处置。

二是加强综合利用。对于可利用的土地、校舍等不动产,由教育部门采用内部调剂、划拨等办法,优先调剂发展学前教育、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等需要,确保教育优先使用。对于闲置的校舍,通过政府划拨等形式,交由镇村管理,用于镇、村成人技术教育学校、文体活动中心、敬老院等公益性用途,或由政府出台政策用于招商引资办厂、出租规模养殖或土地置换,力求效益最大化。

第5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升政治站位,凝聚思想共识。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会后,我县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全县上下牢固树立“寸土必惜、寸土必用、寸土不弃、寸土不闲”的集约理念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做好处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立足全县高质量发展全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攻坚突破,扎实细致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抽调部门骨干力量负责日常办公,印发了《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2021年3月底批而未供处置4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60%以上的目标任务,层层夯实责任,倒排工期,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三)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处理。坚持“全面清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建立责任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宗开展研判,认真分析原因,精心制定方案,对xx家项目单位进行了约谈,下发督办函10份,全面传导压力,跟踪问效。xx年,省市下达我县批而未供土地基数xx公顷,闲置土地基数xx公顷。截至目前,消化批而未供土地xx公顷,消化率达xx%;向省政府申报核减无效用地两个批次xx个地块xx公顷,2021年上半年计划核减无效用地xx公顷。

(四)完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增量。按照自然资源“批、管、用、补、查”综合监管要求,建立遏制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长效机制,修订了《关于建立自然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原则,明确25个部门和单位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强化了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执法相互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了自然资源工作“大家管、大家用”共同管理责任机制。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土地征迁难度大。群众土地情结较重,加之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土地资源更加稀缺,群众对征地补偿的期望值远远高于土地征收片区综合地价,给土地征收工作带来压力和阻力。二是规划体系不完善。因历史原因,除县城新老城区编制了总规外,其他建制镇规划相对滞后,城乡规划体系不健全,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短期内难以落地,为部分土地规划指标的合理设置带来困难,不利于项目用地供应。三是政策衔接不紧密。随着相关领域的政策有所调整,个别已报批地块的原申报用途与现规划用途不一致,不适宜新的行业政策要求,导致土地无法供应。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将以本次督导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督导组各位领导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措施、夯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压奋进,确保如期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是进一步强化督导排查。以督导组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对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回头望”,细化完善工作清单,建立销号管理台账,对项目用地再研判,问题原因再找实,处置措施再精准,相关责任再压实,时限要求再卡紧,确保工作高强度、高效力推进。

二是进一步强化分类施策。对已经省政府批准且确实无法落实的项目用地,下决心核销一批。对供地条件成熟的项目用地,加大项目策划和招商力度,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对未供即用的项目用地,属于划拨类型的,积极协调用地单位,加快立项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属于出让方式供应的,限期完善用地手续,对限期不完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6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土地市场;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加大土地出让金、税费清缴力度,依规依法规范使用;完善土地管理利用长效机制,提高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盘活原则。整治活动以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对能够落实项目开发利用的,尽量落实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二是属地管理原则。坚持以村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辖区土地利用突出问题台帐,对土地管理利用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整治活动的阶段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整治到位。

三是依法推进原则。整治活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四是分类处理原则。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要实事求是、合法合情,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成熟一批、处置一批;对受宏观政策及城市规划调整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问题,处置时充分考虑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对无正当原因造成的土地问题,从严处置,应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应该取消用地合同、协议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二、内容和范围

(一)依法处置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对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国有土地,以及在历次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的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类闲置土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及规范使用。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依法清理欠缴土地税费。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到位。对欠缴土地税费的,要限期责令清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的处村联动、即查即纠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对2007年以来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15日至3月31日)。各村对照供地台账,对辖区内已批未建土地或已开工但投资不足25%,或建筑面积不足1/3的土地,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以及违法违规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根据清查结果逐宗造册登记,建立土地利用情况台账,为土地管理利用网格化管理系统提供依据。

(二)集中处置阶段(2012年4月1日至5月15日)。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分类研究整治意见,逐宗提出认定结果和处置方案,做到清理到位、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15日至31日)。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村在全处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检查验收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认真做好“百日整治活动”总结,完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土地利用突出问题整治活动,是继“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和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专项行动”之后,市委、市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又一关键性措施,各村、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土地利用突出问题“百日整治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百日整治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工委、办事处专门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土地突出问题“百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村要强化守土有责意识,自觉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切实做好盘活闲置土地和清缴土地出让金、税费工作。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调查土地使用权单位(人)的名称、占地面积、供地文号、批准用途、使用权年限、用地方式、投资强度等,并会同财政所对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情况进行核查。财政所主要负责调查各用地单位(包括集体企业)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的交纳情况。经贸服务中心和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主要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实地测量,并对各个企业投资额度及生产经营情况摸底调查。各管区和各村要对以上调查积极配合。

(三)严格程序。整顿活动办公室负责提出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初步认定意见,经市法律咨询组进行合法性认定,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国土资源所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宗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理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理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所组织实施。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所报经办事处批准后向社会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7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一、我市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略)

一是企业规划意识不强,随意性较大。

二是容积率偏低,投资强度不足。

三是竣工投产滞后,产出率低。

四是因用地和拆迁等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而影响企业开工。

二、充分认识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开展闲置土地清理,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在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收紧“地根”,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清理闲置土地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作了明确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开展闲置土地清理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闲而不用是土地资源的最大浪费。目前报批工业用地项目,主要是靠通过土地整理和宅基地整治来获得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近年来,我市通过土地整理共获得折抵指标21597亩,宅基地整理获取建设用地复垦指标1615亩。但大家知道,土地整理难度已越来越大,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已十分有限,且上级分配给我市的折抵指标报批建设用地的额度,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放开。去年仅为1132亩,今年也将与去年持平。因此,如何来解决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紧缺这对矛盾,如何来解决土地供应这一缺口,如何使土地资源不再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唯有靠不断挖掘土地潜力,走节约和集约用地这条道路。而闲置土地清理是挖掘土地潜力的关键环节,也是盘活土地存量的有效途径。

(三)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对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初步掌握的土地利用情况,全市目前不包括闲置厂房,经农转用而闲置的土地有2000余亩。如能合理利用这些土地,将可带动投资1.6亿元以上,产出的效益也将十分可观。通过闲置土地清理不仅可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土地,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同时也可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用,有项目无地用”的矛盾,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去年,我市在南马工业功能区开展了闲置土地清理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南马工业功能区的试点看,我市完全有可能抓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各镇乡、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身先士卒,积极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促进企业更新观念,讲大局、顾全局,珍惜土地,做好节约集约用地这篇大文章。

三、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处置原则

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四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集中清理工作,并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着力盘活存量土地,实现粗放型用地方式向集约利用型用地方式的转变,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新机制,努力缓解我市用地紧张状况,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依法处置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每宗闲置土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二是政府主导与企业主商讨相结合的原则。在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处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但在制定处置实施方案时,注重与企业主面对面商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促进开发、防止资源浪费的原则。特别是对收回的闲置土地,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土地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使其进入有关程序,重新确立土地使用权人,防止资源的浪费。四是公开处置的原则。通过相关渠道和形式,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典型案例和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在加大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的同时,要着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资源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土地优化配置。一方面,企业申请土地指标不仅要与企业规模大小挂钩,还要与企业的利税挂钩,实行亩产税收的考核。另一方面,在供地方面也要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属限制性、禁止性的项目不供地,对投资不到位的不供地,对不符合供地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意向性供地一律解除协议,重新安排使用;对可以供地的项目,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重新核定土地供应量。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布局的项目,该调整供地的要重新调整。

四、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认定范围和处置方式

我市这次清理闲置土地主要是指工业闲置土地。根据有关规定,工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二)已动工建设但已建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三)已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面积虽已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虽已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但连片闲置的土地面积超过十五亩且满二年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闲置土地的处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土地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照认定闲置土地时的土地基准地价百分之十的标准收取。

闲置土地处置的总要求是:该动工的要限期动工建设,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收回的要收回,该调整使用的要重新调整使用。具体可以选择下列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一)延长动工建设时间。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批准延长动工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政府协议回收。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市政府,依照协议规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三)安排临时使用。对闲置土地由市政府安排其它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建设,土地出让期限顺延,基准地价上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补缴差价。市政府安排临时使用期间,原土地使用者免缴土地闲置费。

(四)折价收回。符合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由政府依照其规定折价收回。

五、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这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将采取上下联动、普查摸底、依法处置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年4月17日前后)。做到宣传发动到位、人员机构到位、政策措施到位。主要任务为:一是召开今天这个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全市闲置土地特别是工业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和主要工业功能区所在镇乡、街道等重点区域要召集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今天的会议精神,将涉及此次闲置土地清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整理汇总公示于众,并加强宣传解释,使企业认清目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的宏观形势,明确政府对土地清理处置的规定和措施;讲清闲置土地清理不是整企业老板、与企业过不去,而是要使企业依照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入区企业“三率”等要求,促进企业更快更大发展,使企业理解我市这次土地清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从而能予以支持配合。二是成立专门机构。市里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各套班子领导参加、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抽调相关部门骨干力量组成办公室工作小组,实行集中办公。各镇乡、街道及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三是出台《*市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今天已发给大家,各地要严格依照该实施办法,认真扎实做好清理处置工作。四是公布群众举报热线,电话号码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为调查摸底阶段(时间:20*年4月18日—5月15日)。做到全面地毯式普查、摸清底子。主要任务为:一是以经济开发区、江北新区、横店电子工业园区、各镇乡、街道工业功能区为重点,对全市*年以来占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情况进行逐宗清理普查,不留死角和空白,特别对闲置土地要进行认真核查,摸清宗数和面积总量。我想,这次清查也要包括摸清闲置厂房的有关情况,虽然这次对闲置厂房处置未作出明确要求,但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镇乡、街道要想方设法,督促帮助企业“消灭”闲置厂房。二是向用地单位发放《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核查企业的开工率、土地利用率、投资强度、产品销售、纳税等情况。三是建立“一地一册”的闲置土地工作台帐。对清理出来的每宗闲置土地逐项造册登记。根据调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并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限,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三阶段为依法处置阶段(时间:20*年5月16日—7月20日)。做到依法合情合理,实行分类处置。主要任务为:一是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召开闲置土地清理专题会议,对前一阶段情况进行通报。对实践中已出现而实施办法中未规定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探寻解决方案。深入闲置土地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面对面找企业主商谈处置方案,允许企业自查自纠。同时,要向闲置土地企业送达《责令限期开工(恢复建设)通知书》,催促企业限期开工建设,及时投产。二是实行分类处理。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分类制订处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闲置土地。三是确定责任单位,切实解决因政府、部门等原因致使土地闲置的实际问题,促使有关企业尽早开工投产。

第四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时间:20*年7月21日—8月20日)。做到查漏补缺、健全机制。主要任务为:一是建立闲置土地跟踪检查制度。对于目前已盘活利用的闲置地,要做好阶段性的自查总结,并督促落实后续监管工作;对于仍未落实处理意见的闲置地,要抓紧落实处理意见,制定处理方案,全力推进闲置土地的利用。二是建立闲置土地储备档案。利用闲置土地做好选商引资工作,防止出现第二轮土地闲置。三是做好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四是探索建立预防闲置土地发生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搞好总结,强化对新供土地的监管,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处置新发生的闲置土地。

六、扎扎实实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工作

在这次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中,希望大家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时态度要坚决,宣传解释工作要到位;企业主工作要做细、做实、做透,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注意消除误区,使企业积极支持配合;不要欺软怕硬,要敢于动真格;不能有头无尾、虎头蛇尾,决不能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更不能半途而废、前功尽弃。为此,就扎实做好此次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乡、街道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把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作为当前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闲置土地做到摸清家底、盘活存量。为此,要克服三种思想倾向:一是消极等待思想。对清理闲置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处置政策未能认真钻研,强调客观困难,不敢碰硬,怕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等待观望。二是重扩张、轻挖潜的思想。普遍习惯于扩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注重存量土地的盘活挖潜,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紧迫性认识不足。三是土地调控意识薄弱。对全市闲置土地清理,特别是对强化土地调控能力的认识不足。我们要在工作中认真克服这些不良思想倾向,轻装上阵,打有准备之仗、打成功之仗。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有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沉淀问题多、涉及各方面利益再调整和再分配、处置难度大等特点。为此,必须强化领导、集中领导,既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又要明确责任,严格工作质量、时限等要求;既要树立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决心,又要有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的充分准备,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一抓到底。

(三)明确政策,依法处置。一方面,严格要求,狠抓落实。要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严格掌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从严清查、从严处置、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另一方面,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区别轻重缓急,依法依规灵活处置,大胆探索适合本区域的新路子。具体工作中,重点抓好“四个结合”:一要与选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对适宜发展工业的闲置土地,重点是抓好选商引资,集中发展大项目、有实力的项目。二要与强化土地储备相结合。不断加大对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土地回收力度,通过协议回收等方式作为储备土地,使政府掌握更多的土地支配权。三要与长远的发展目标相结合。各地要着眼未来发展,对暂时无项目的,积极探索政府调控的新路子,把闲置土地的调控权集中到政府手里,坚决不允许继续让少数人长期积地或者炒地牟利。四要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涉及抵押的应征求抵押银行的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应进行听证,依法维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与原土地权利人、新土地使用者以及村集体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第8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闲置;规范;监管

闲置土地指的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两种。

2012年国土资源部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内涵进行了修改,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我国人口众多,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后备资源短缺。土地问题始终是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城市化建设占用了大量土地,尤其是优质的耕地,但大量土地闲置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实情。一方面我们的建设用地指标十分紧张,另一方面许多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睡大觉,如何不让人心焦。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仍然约有一万多公顷闲置土地,其中闲置房地产用地2648宗,面积11944公顷。如果把这些土地换算成实际商品房供应,以平均容积率2,每套住房90平方米计算,将会增加270多万套住宅。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将会解决800多万人的住房问题。住宅用地的大量闲置,直接导致原本稀缺的土地市场更为紧缺,是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使政府无法准确预测经济社会对土地资源真实需求,土地市场出现虚假繁荣,土地资产功能被放大,房地产投机难于遏制,居民住房保障得不到落实。

为了加强闲置土地的管理,我国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作出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要求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以投资额不足1/4,按闲置土地处置。

2008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处理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2009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与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已经恢复耕种的,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应当依法给予青苗补偿。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国家已经认识到闲置土地的严重性,对该行为的处理也做出许多规定。近几年国土资源部多次开展了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统计表明,2005年查出房地产闲置土地约38万亩,截至2010年底下降为18万亩,为什么闲置土地的现象还是如此严重呢?

1、 闲置土地的原因分析

(1)城市土地闲置是房地产商囤积土地,投机取巧赚取高额利润的结果。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它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价值。它的可供应量是相对固定的,而需求却是不断增加的。这导致土地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富的象征,它可为开发商带来巨大利润,开发商以购置土地来实现其财富的保值升值。开发商购拿到土地后,开发房产的周期是3~5年,而炒卖土地经常是瞬间的,因此许多开发商投机取巧,抢地却不开发,以至于大量土地闲置。

(2)闲置土地处罚力度不够,没能给土地投机者以痛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以一宗5000万的土地为例,一年未动工罚以20%的闲置费,也就是1000万罚金。对于土地而言,由于它的珍贵和稀缺,所以价格的上涨速度是惊人的,常常以每年20~30%的增长速度提价,有的土地地段好的话,土地增值可以成倍增长。有些房地产商宁愿铤而走险,愿意交罚金而闲置土地。

(3)由于征地矛盾等政府原因造成的。政府对于出让土地的前期工作没到位,条件未成熟就进入市场,开发商拿到地后无法及时开发,致使土地闲置。2004年以前我国经营性用地多采用协议出让,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开工时间约束很宽松。而且多采用“毛地”出让,在完成动拆迁之前,政府就把土地卖给开发商,随着拆迁难度越来越大,许多土地因此形成闲置。此外,我国很多城市中,往往一届领导一个想法,存在随意、频繁修改城市规划的现象,城市规划和用地性质变化后,部分已出让的地块自然被迫延期开发。

(4)开发园区是工业用地大户,在一些地方政府以地价竞争招商引资的环境里,企业大多养成大手大脚,建花园式工厂的习惯,造成了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

2、土地闲置的治理措施

(1)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罚力度,严格控制开工时间和期限。由于房地产业的周期比较长,出现少量闲置地是常有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于闲置的土地,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逾期滞纳金外,如果把开发商囤积期间的土地增值收益全部收归国有,那么开发商就得不到囤积土地的增值利润,无利可图,投机的动机也就去除了。

(2)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开展城镇闲置土地清理和利用,鼓励城镇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改变过去粗放经营,鼓励未利用地开发建设,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优化相结合。

(3)完善法律法规。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并逐步趋向完善,但是有些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比如,为减少企业因缺少资金而推迟开发,法规规定严格限制单宗地规模,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如果开发商分几次拿下总面积超过20公顷的整块土地,表面上看不违规,实际上还是突破了限制,此类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9篇: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办明电〔〕号)精神,配合省督查组工作,加强土地利用监管,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和充分利用。全面清查征转用中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未供即用等问题,规范土地供应。努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工作任务

清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各县区、经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成立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所属国土资源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彻底清查-年土地征转用和供应情况,确保年6月底完成省政府明确的实现供地率达到100%和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依法依规收回两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核查至年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清查档案,制定详细具体的供地方案,逐宗土地明确供地方式、工作时限及各宗地供应责任人。对于划拨供地的市政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等用地,由发改部门限期予以办理项目立项,规划部门办理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安排有偿方式供地的,由规划部门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界址出具控制性规划条件,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快推进供地前期工作运作,及时安排供应土地。

二是清查所属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情况,建立清查档案,对清查结果逐宗土地提出解决方案,按照依法依规、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凡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6月底前要坚决收回。

三是清查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未供先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情况,对清查结果逐宗土地提出处理方案,坚决予以查处。

四是总结上报成果。6月底以县区为单位将清查处理结果汇总,总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通过清查工作,要对清查结果建立清查档案,并针对清查的每一宗土地提出解决方案,限期完成土地供应及利用任务,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实现年前批准的征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100%。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清理阶段(四月底前)

以县区为单位核实-年征转用批地情况,并核查批而未用、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的宗地情况,建立清查档案,上报市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处理阶段(五月底前)

分类提出处理方式意见,对批而未用的土地逐宗拿出具体的供地方案,力争尽快供地。发改、规划、住建委等部门要与国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供地前期的规划、立项等前置工作,对闲置土地登记并拿出处理建议意见。市国土局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各部门任务分解表,明确责任和任务。

(三)落实督查阶段(六月上旬、中旬)

针对清理出的土地,涉及闲置或违法未供先用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整治活动中充分听取省督查组的意见,由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明确处理方式。闲置土地符合收回条件的,坚决予以收回,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限期开工并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于批而未用土地,要多部门联合落实,根据确定的处理方案,尽快安排挂牌出让或划拨供地;对违法用地,要依法严格查处后尽快履行供地手续。通过此次督查处理,切实做好土地供应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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