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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管理全文(5篇)

闲置土地管理

第1篇:闲置土地管理范文

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使土地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科学合理的调整土地管理而制定管理制度,是一个国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的准则与规范。土地管理是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法律等方式对单位、社会团体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过程。

2.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占地补偿制度、土地登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用途管理制度等。现阶段,我国土地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土地管理法》,是规范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国内建立土地管理制度起到很大的支撑作用。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

2.1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1.1土地管理制度中的执法问题执法问题是目前国内土地管制度中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行政方面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以至于造成执法混乱的局面[1]。

2.1.2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在国内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各个地方的政府有权对土地实行征收管理,进而制定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机制。但在真正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各个地方政府即是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政策的协调者与执行者[2]。尽管很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所有,但在实际的土地工作中,村小组已经没有对土地管理的权限,最终难以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经济利益。

2.2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方面

2.2.1缺乏相应的地价机制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市场逐渐被政府垄断,并且国内的地价制度没有得到足够的完善,缺乏动态的土地调整机制,很难准确的调整基准地价,造成土地制度管理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的价格波动,导致相关的土地征收部门征收的地价比市场价格要低的多。

2.2.2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管理法》只明确指出,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占有,土地资源的使用权由国务院代为行使,地方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润,掌握着真正的土地权使用职能。

2.2.3土地征地制度不合理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国家实施管理,政府想要征用土地时,国家会给被征收地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情况之下,部分地方政府滥用自己的职权,在征地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经济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且地方征收的土地补偿非常低,这就造成在各个地方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钉子户”的情况,导致土地征地制度出现不合理。

3.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我国要想加强土地管理措施,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土地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以土地市场为核心,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并制定相应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转让是通过土地协议来开展实施,各个地方的土地交易中心将交易中心的流程简化,这样开发商能够依靠土地合同直接向政府部门领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方便了交易商与政府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制度。

3.2优化我国的土地规划体系

政府部门在构建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时,必须先优化土地规划体系,加大对土地执法监督的力度,要学会科学、有效的规划土地,并加强土地规划制度的约束性,在满足社会对土地需求的同时,结合经济市场的发展规律,严格的执行监管机制。同时,要考虑到群众的经济利益,土地管理制度同时要结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划合理、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法[3]。此外,国家要加大对土地规划体系的执法力度,增强执法者的监督工作,使土地执法能够高效的实施,进一步建健全、完善土地规划系统。

3.3完善土地权利体系

相应的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过程中,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国家要保证群众的土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必须要保障国家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体制中,对农村土地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实际的土地管理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一直征占农民的土地,导致很多土地滥用、浪费的现象出现,对农民的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国家要不断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合理规划土地资源。

3.4改革土地财政税收

我国应该对相应的税收管理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政府部门在保护人们的土地资源的同时,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进而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建立全新的土地财政制度,保障土地财政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

4.总结

第2篇:闲置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现状反思;重构措施

1.当前阶段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为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据的主要标准,明确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标,即保护耕地以及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在保护耕地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参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从而进行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专业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防止在农田使用过程中对农田造成损害;关于农田的占用,应按照相应农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据对农田进行占用补偿;就区域性范围内,应保证耕地面积与其他地域面积达到一定的平衡,具体到每个农村时,应保证每户一宅的实施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目标实施阶段,主要通过《土地管理法》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对土地进行管理。即在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可根据管理法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工程,同时农村居民也可进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设农村公共设施或者公共事业。但是对于一些非农的建设工程,或者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对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向有关部分依法申请土地的使用权。

1.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我国每年耕地面积的减少数量在逐年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将土地使用的计划指标提前完成。导致中央政府迫于土地使用的形势修订了《1997-20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其次,虽然中央政府在进行国有土地的管理时,对土地的供应量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例如,在占用土地的阶段,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超于实际所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且存在将较好的耕地作为劣质土地征用,甚至出现乱战滥用的问题。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市场进行依法制止。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农民也失去了对自家农地进行自主开发的权利。部分农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只能进行违法出租或者使用其他用地。而对于大部分的农民来说,只能通过外出务工来解决发展的问题。这就造成城市的人口在逐年增加,城市的各种资源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城市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并且房价也越来越高。而相对于城市,农村则逐渐败落,农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降低。加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

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失效的原因

2.1政府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存在冲突

尽管在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国家耕地面积的数量区域稳定,从而保证国家能够生产出满足全国人口生存的粮食。在此基础上,加强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增强地域性经济的不断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建立严格的土地有偿出让管理体系,增加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地方政府剥夺土地所有者使用的土地的权利。然而在具体实际执行阶段,通常会由于各种外界因素而对制度进行各种调整。例如,在我国社会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要保障经济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从而稳定经济的发展。而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阶段,则需要不断加强农耕土地的占用情况。整体来说,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现实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冲突。

2.2地方官员过分提升自身利益

地方官员为提升自身的发展机会,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官员通常在进行土地占用的招标阶段,会尽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区域的耕地保护指标,同时从各种途径获得建设用地的指标。而对于省级官员来说,只是相对的作为耕地保护责任人,定期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但是只要地方政府能够达到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省级人员没有直接的动力去检测地域耕地保护目标的具体位置。

3.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构

3.1确定国有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通过研究表明,只有将耕地的使用权利具体到每个农民,才能避免各种外界权利的侵犯。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只有保证拥有并且能够切实的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以及地方政府执行者才不会随意占用自身的财产。

3.2通过比例原则提高土地管理的转变效率

在转变中央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按照具体的比例原则进行具体转变改革。例如,必要性原则。即政府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用到具体的实施目标这一过程是必要的。同时不允许存在其他各种形式的措施方案进行替代。相称性原则。即政府在保护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公民或者组织使用土地的权利进行制约,同时应保证粮食安全与城市化建设之间的相对平衡。

参考文献:

[1]梁迎修.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社会科学,2008,01:217-221.

[2]程雪阳.中国的土地管理出了什么问题[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3,03:108-122+126.

[3]王万茂.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问题及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76-82.

[4]刘子兰.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J].管理世界,2003,08:46-56+80-154.

第3篇:闲置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新《土地管理法》;农民;市场导向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背景

土地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事关整个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及一个国家长治久安。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土地管理法》已经历四次重大修改。在第三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后,时隔十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再次敲定了第四次的修改方案,新《土地管理法》在2019年8月26日正式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土地管理法》的修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党的报告更新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且明确提出通过地域协调、乡村振兴、生态与文明工程建设等方式来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在第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之后,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政策相继颁布并发出,关于“三权分置”的其他相关政策也不断地出台,其中的根本症结就是土地制度的不完善,这也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所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已经在多个地区进行了“三块地”的改革试点工作,并在尝试的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与教训,通过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将土地改革从试点走向全国。

二、《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在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这“三块地”的改革,其中农村土地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在于明确“公共利益”、完善征地补偿方式和改善征地程序;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在于“户有所居”理念的补充、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及完善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一)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不仅直接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反映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主要内容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补偿的完善、征地程序的改善。《宪法》及《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段文技等指出,公共利益原则下征地范围泛化是我国征地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征地垄断供应模式和城乡二元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在新《土地管理法》的45条首次把“公共利益”限定在五项列举式范畴及一项概括式范围中,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随意征地的现象,完善的法律条文从根本上规制国家政府,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传统的征地补偿方法是根据土地年产值的倍数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新《土地管理法》则取消了利用年产值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而采用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法,并在原有的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这三项补偿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肖新喜指出,虽然新《土地管理法》在提升补偿费方面取得了进步,如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取代原来的适当补偿标准,但与“利益兼顾”原则之提高集体与个人征地补偿费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方案一直是由政府制定,被征地群体缺乏了对征收方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征地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先拆迁后补办程序、违反协议拖欠补偿费等现象屡屡发生,这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共形象、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开展相关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信息,听取被征地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开展听证会,在保证补偿金足额到位并与多数群体签订协议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地程序的完善体现政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首位,征收土地不再是政府唱独角戏,而是政府与被征地群众共同参与的过程,这也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双方共赢的结果。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国情和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直接进入市场,只能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成为国有土地,才能进入市场流转。刘洋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限制,不仅浪费了农村土地资源,缺失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基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增大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自主性,这有利于增加农民的经济资本和推动乡村振兴的进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修改条文并不多,但被认为是新《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和突破。

(三)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生活和居住的基础,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对农村村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发展都至关重要。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法中宅基地的改革也是一项重点,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户有所居”的补充、主动退出宅基地的规定等。出于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地区的考虑,新《土地管理法》在原有“一户一宅”的规定上重新界定了“户有所居”,具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土地的不断征收,导致人均土地不断减少,“一户一宅”的规定也已经渐渐不适用于现有农村,而新《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审批权进行下放,切实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修订案中规定,退出宅基地必须依照农民的主动原则,不得以进城等理由实施强迫措施,对于主动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政府部门应实行补偿政策。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项立法的修订,有利于吸引当地的乡贤返贫回村推动农村的生存和发展,并且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施梅指出,宅基地的有偿转让和退出,一方面是可以有效缓解农村的空心化问题,为更多的农民走向城镇落户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促进了城乡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会吸引更多的城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农村去寻找自己的发展契机,为更多的乡村人口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推动城乡的融合与发展。

三、《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市场作用机制

(一)保障农民经济资本,引进农村闲置劳动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根本原则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利益,这次法案的修改,不仅维护了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和基本生计,也为农民的就业方向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在土地征收的法条修订中,首先“公共利益”的首次界定体现了国家政府对农村土地的保护,这有利于减少随意征收土地的现象,对于农村村集体积累经济资本也有一定的帮助。其次完善的征地补偿将农村村民的利益更加全面地考虑在内,相较于年产值计算征地补偿法,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法能够更切实地补偿征地对农民带来的损失,而在三项基础补偿项目上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将征地对农村村民之后的生活生产方式的影响考虑在内,完善的征地补偿增大了农村村民的经济资本,为其进入市场提供了更充足的经济支持。最后改善的征收程序增加了农村村民对征地程序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这不仅能够保护农村村民的基本权力,更能保障征收程序的合理性与完善性,农村村民能够为自己发声,征收程序也能够体现农村村民的意志,该项制度的完善能够从程序上保护农村村民的集体权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最大的亮点和突破,这项制度突破原有农用地入市的程序,在传统法条规定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土地征收的程序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市场,而在本次法案的修订中,只需要经过大部分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通过,便可以入市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交易,能够大大增加土地的价值,从而能够增加农村村民的经济资本,提升农村村民的生活条件。宅基地管理制度的完善,规定了农村不能以进城为理由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这能够鼓励农村村民进入城市务工,向城市引入农村的闲置劳动力,这项措施有利于积极推动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发展速度,而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制度,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理念。宅基地管理制度的修改,保留了农民的重要经济资本,消除了农民留在农村与进城发展的博弈中重要的一项顾虑,给予了农民更大的自主权,能够增大农民的经济资本,帮助农民更大程度地进入城市发展。

(二)充实房地产行业,缓解市场的“头重脚轻”。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给土地开发商也带来商机和挑战。在土地征收的修改内容中,“公共利益”的界定缩小了可征收土地的数量,而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增大了征地成本。征地目的越来越严苛,征地补偿费却越来越高,这势必会导致征地的难度增大。与此同时,征地方案开始强调群众参与,要求保障征地方案的透明度,因此相比于传统征地而言,政策的倾斜不仅会使拿地的难度增大,也会导致征收土地成本大大增高。尽管要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还有很长的路,且“同权”的要求还存在着民法典物权编制上的完善,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的放宽,极大充实房地产行业的基数,并对现行房地产行业产生导向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使得村集体可以合理利用土地,采取租售结合的办法,将短期收益转变为长期收益,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力军。村集体具有土地成本低、资金压力少且开发模式灵活多变的特点,因此与传统土地开发商相比有着更大的优势,村集体将会以一股势不可挡的力量进军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持续呈现供不应求的状态,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弱化了房产的居住性,更强调了房产的投资性。在供应量有限的情况下,市场上对房产的需求量不断增高,这使得房产成为了市场上的一种特殊商品,其价格被不断地抬高。房地产的价格始终保持着高速增长的趋势,是大部分群体投资的优先选择,因此在经济资本富余的情况下,大部分群体选择将资金投入房产中,这会导致市场中的大量经济资本流入了房地产行业,真正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文化、科技产业市场却呈现资金不足的状况,使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头重脚轻”现象。在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能够将村集体的土地纳入土地市场中进行交易流通,这项政策能够大大增加房产的基数,从而增大房地产行业对市场的供应量,进而从根本上缓解“购房热”的现象。

第4篇:闲置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优势

引言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其从1986年6月25日首次审议通过以来共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为1998年12月29日,主要修改内容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二次为2004年8月28日,主要修改内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次修改即为本次修改,是三次修改中改动最大的一次,共修订35条、40余处。国家自然资源部指出,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决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整体上来看,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四大亮点:其一为土地征收,首次明确“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并改革了土地征收不畅制度,保证农村土地征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二,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新增“户有所居、一户一宅”原则,鼓励宅基地合理、合法流转,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助力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其三,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壁垒,突破土地供给格局;其四,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农田。这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改革亮点为乡村振兴创造了显著优势。

1政策导向一致,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城乡规划发展的政策导向,这与党的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战略出发点完全吻合、政策导向完全一致。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旨在突破“三农”问题,转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与均衡发展[1]。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类。宅基地为建设用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行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可有条件、合理、依法地转化为农用地;而闲置宅基地与住宅从功效层面来分析与未利用地相似。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环境下,闲置宅基地与住宅无疑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改造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五十九条规定:村民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新《土地管理法》与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导向一致,旨在消除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缩小城乡发展间的差距。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土地管理置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大框架下,无论是提倡城乡统一规划,还是打破城乡要素流通中的体制机制壁垒,都突出对乡村的振兴以及对各类要素流向乡村的支持与鼓励。乡村振兴战略推行中势必会面临着农村土地问题,如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等,新《土地管理法》对此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可对各地区乡村振兴实践提供指导、约束与引领。新《土地管理法》在对土地进行整理规划的同时,将城市的多种元素引入乡村,包括城市的专业化人才、文化理念和多方信息,将科技引入农村,提高农民工作效率,使农民有机会享受中国高科技机器,同时,专业化人才入乡,和农民共同创造新类型农作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新《土地管理法》中有一项建设农业园的相关规定,农业园可以召集乡村中空闲的人加入建设过程中,有些乡村中的女性需要在家照看小孩和老人,他们没有时间出去工作,家中只有一个人出去工作,收入资源不足,加大了家庭的压力,影响乡村农民幸福度,不利于实施乡村振兴计划,而乡村农业园可以将这些空闲的女性召集在一起,农业园的位置距离农村比较近,方便女性接送孩子以及照顾老人,同时,农业园的工作和农村女性息息相关,有利于她们找到自信心,还能缓解家庭压力,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

2保障农民权益,可激活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积极性

农民“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之一,而实现农民“生活富裕”,一方面依赖于国家及政府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则依靠于农民非农收入的提升。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行之处,各地政府为发展乡村经济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设立示范村、建设农业园等,鼓励农民通过技能提升、拓宽就业面等增加非农收入。但当农业园建成投产后,因农民内因及认知程度不足,加之财政补贴的减少,很多农民入不敷出,在农田不足的情况下,农民生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生活质量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政府的政策与资金投入缺乏持续性,引发农民依赖心理,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提升自身收入的积极性。新《土地管理法》在“坚决农民利益不受损”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强化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农民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才有动力、有活力主动、积极地参与到乡村振兴中[2]。为此新《土地管理法》在此方面的修改是对乡村振兴的重大利好。其一,保证农民的土地不被随意征收。新《土地管理法》中首次明确界定了何为“公共利益”,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一规定进行了修订。实际上,农村闲置宅基地及住宅与未利用土地相似,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对此类土地进行征收已经成为获得新增土地的重要方式。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基于公共利益可动用国家征收权的六种情形,如政府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等。对于不在情形内动用国家征收权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制止与惩罚,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证农民土地不可随意征收。其二,对原有征地补偿制度进行改善,明确指出补偿标准不能低于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原《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方案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有功能予以编制,补偿的标准则根据年产值倍数法予以确定。而修改后的征地补偿需要考虑区片综合地价、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土地产值、区位等多元化因素,以此为依据确定征地补偿款。除此之外,新《土地管理法》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社会保障款等规则,在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基础上构建了更具有长效性、实效性的保障体系。其三,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原《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采取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的方法,而新《土地管理法》则将公示环节前置,赋予农民知情权的同时,赋予农民监督权、话语权及参与权,与农村区域自治政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导向一致,致力于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重要价值,继而积极投身于乡村振兴中。

3优化供给格局,助推乡村康养及旅游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有效路径。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乡村规划愈加完善,但因土地不足,多元化的旅游功能无法成功嵌入到乡村规划中,既违背了多规合一的城乡一体化规划原则,而且会限制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制约乡村旅游业溢出及带动效应的发挥。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社会已经步入老龄化时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医疗卫生服务、公共资源压力不容忽视,加之积极老龄化理念尚未得到深入与推广,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养老问题仍对国家政策及资金投入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发展农村旅游业及康养产业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着力点。从乡村旅游业与康养产业发展来看,其依赖于完善的基础设施,如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项目、民宿、康养配套设施等。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大规模的土地,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指标已经无法全面满足乡村新型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土地管理法》消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突破了原有土地供给格局,乡村旅游业及康养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除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指标以外,还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农村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城市人逐渐追求乡村的生活,乡村是大自然的产物,青山绿水,没有污染,适合城市人前往旅游,适合发展旅游业,新《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指标,国家可以在农村建设旅游基础项目,为游客提供宽广的旅游空间,同时,农民土地归属问题被解决,降低农民出现争吵的几率,有利于建设乡村文化,政府可以将“文明乡村”作为旅游宣传的主题之一,一方面吸引更多的游客前往观光,另一方面响应国家号召,建立美好文明乡村。

4加大土地供给,有助于全面盘活农村地区的经济

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集中规定了对宅基地的管理内容,确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一户一宅、乡镇和村庄规划应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国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实法律障碍的破除以及农村宅基地的盘活为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新《土地管理法》实行背景下,可在保证国有建设用地存量的基础上合理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宅基地。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率约为10.7%,愈发达地区闲置率越高。宅基地盘活后,所增加的土地数量十分可观,无论是转化为居住地使用,还是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将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注入能量,而且可以有效缓解农村产业发展资源不足的问题。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方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将乡村逐渐向城市靠拢,农民生产的食物可以被带入城市,城市的技术被引入乡村,为农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新土地模式能有效发挥农民的最大能力,让他们拥有自己的事业,提高人民幸福度,加速城乡一体化转型进程。

5结束语

依个人观点来看,新《土地管理法》的实行是乡村产业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由之路。结合上述分析,此次土地管理法规则的修订与政策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农村集体用地的市场化,能够盘活农村土地,激活土地市场生命力,并可实现土地附着物的合法化,为农村劳动力向市场化转型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民土地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可激励农民参与非农生产,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对于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各类要素流向乡村具有重要意义,可从经济、文化、理念等各个层面推进城乡协调、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1]施梅.土地管理法新修正: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意义与乡村振兴[J].区域治理,2020(2):43-45.

第5篇:闲置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问题研究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起来,我国石油工程地面建设中也存在着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不能忽视土地的使用问题,必须正确地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才能保证油田地面工程的顺利实施。建立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的制度,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才可以建设油田地面站工程,保证土地使用的效率。

1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问题

在建设油田地面站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土地的审批,建站选址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油田地面站的要求以及当地的有关土地政策,选择合适的位置建设油田地面站。避免产生土地纠纷,如果占用人们的私有土地资源,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否则,不允许建设油田地面工程。油田开发经过勘探、钻井、采油、集输等工艺程序,得到合格的产品进行外输。地面上的抽油机、转油站、联合站、原稳站等,都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必须与当地政府部分协商好,保证油田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当地群众的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提高当地居民的社会质量。

2土地使用权问题研究

土地使用权问题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违反。国有土地不得私占,土地使用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符合标准的土地使用,受到国家的保护。油田用地是必然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存于地下一定深度,应用钻探的方式将其开采到地面上来,再经过油气集输、原油脱水、含油污水净化、原油稳定以及原油输送等工艺过程,得到合格的石油产品,经过石化企业的加工处理,为人类所利用,人类的生活离不开石油,可见,油田开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2.1油田土地使用的原则

为了保证油田的持续生产,土地使用问题必须遵循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保证油田生产建设用地的需要。同时坚持尊重历史,维护现实的原则,在国家许可的情况下,已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限,不得变更,保持原有的属性,方便油田生产。油田生产用地服从统一管理的原则,油田生产用地发生改变时,需要当地政府的许可,并由政府部门统一协调管理,城市的建设规划,必须避开油气聚集区域,保证油田生产为前提条件,油田生产新的用地情况,必须经过政府部分的审批,才可以建设和使用。坚持保证油田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土地的使用必须保证油田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不符合油田生产安全的建筑物必须依法处置,去除影响油田生产的不利因素,保证油田生产的安全平稳。

2.2油田区域内的土地权属划分问题

油田建设用地,如果离开油田生产用途的,改变使用性质的,需要有偿使用,按照法律的规定,费用归土地管理部门。经过勘探查明的无油区的土地,归属当地的政府部门处置。对于油田生产设备和设施用地的规划,必须符合油田生产工艺技术的要求,原则是保证生产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土地为准,不得过多地占用土地。包括采油生产单位的站场、生活用地,都属于正常的土地使用。依据石油生产建设滚动开发的原则,可能出现加密和扩建的问题,因此而占用的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仍然归属于油田使用。凡是影响到油田生产的安全,压占输送管道的建筑物,必须予以拆除,避免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拆除建筑物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别对待,经过审批的建筑物,给予一定的拆迁费用,没有审批手续的建筑物视为违章建筑,没有补偿。

3合理规划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占地

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问题,必须经过规划设计部门出具施工图纸,按照设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土地区域,不得过多地占用土地资源。

3.1加强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管理

培养一批土地管理人才,加强油田用地管理。提高现有油田土地管理人员的素质,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掌握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建筑,对于油田地面站的建设用地问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得到批复后,再进行建设施工。明确土地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权责分明。一旦由于油田使用问题和地方出现纠纷,需要由土地管理人员去协调解决,避免出现闲置的土地,而造成土地的浪费,也不能侵占政府的土地。

3.2加大物力、财力的投入,增加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用地

推动土地维权工作的进度,通过井场的规格化,地面站队的围墙设置等,。将油田用地规划好,避免由于没有更明晰的边界,而被他人所用,不仅造成了土地的破坏,而且存在着安全隐患,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需要在职工和群众中大力宣传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国家的土地资源。形成寸土必争的态势,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限。利用网络的优势,能够通过网络上的注册和备案方式,查阅土地使用权限问题,明确油田地面工程建设项目所占土地情况,避免划为他用。

3.3加强清查违规用地的力度

油田地面站建设施工需要的土地资源,可能是被征用的土地,也可能是有偿购置的土地,需要遵守国有土地的征用和管理规定,采取土地管理的问责制度,如果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被侵占,就要追责于土地管理人员,因此,对于油田土地管理人员而言,责任重大。促进土地管理人员不断学习土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严细认真,保证了油田用地的安全。需要分清目前油田占用的土地,有哪些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分清楚违规类型,区别对待。还需要建立动态土地管理机制,有的油田生产井报废,这块土地就不需要了,而需要建设新的地面站的情况下,经过规划设计部门的设计,然后进行选址,再经过土地部门的审批,经过许可,才可以建设,如果有其他的障碍物的情况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直到满足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要求,才能进行地面工程的建设施工。

3.4加快处理闲置土地资源,还原于地方处理

油田拥有一定的闲置土地资源,将其盘活,得到充分地利用,可以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闲置土地也是一种浪费,油田和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在国家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妥善处置油田闲置土地资源。

3.5合理规划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

对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一直是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首要问题,在地面站设计规划完成后,进行现场施工前,就必须明确土地的问题,占地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附近的建筑情况,是否存在障碍,施工时能否引发安全问题,都是生产建设部门需要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油田所用土地也是当地政府的土地资源,为了开发经济渠道,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政府部门为油田提供土地资源的支持。不得侵害群众的利益。如果所建地面站之前是具有规划用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需要给予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并给予换地的处理,合理处置土地的使用问题,避免由于纠纷,而出现原有土地使用者不及时让出土地的问题。媒体上报道过,有的动迁户,拒绝动迁,而在修路的时候,路的中央位置出现了一个钉子户,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油田的地面工程建设不允许存在钉子户问题。依据油田生产的特点,风险性巨大,规划设计时期,就提出了安全生产要求,距离居民区及其他的工厂等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存在安全隐患,会影响到油田地面站的生产,也会带来更大的危险。

3.6建立土地使用的集约机制,避免造成土地的浪费

在油田建设用地方面,避免占多用少的现象,减少闲置土地的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在现有的土地政策的指引下,制定合理使用土地的实施方案,保障土地使用的措施,制定奖罚制度,实现奖惩分明,使土地的使用,达到合理利用的效果。油田实现节能降耗,降本增效的目标,过多的占用土地也是一种浪费,通过多方面的沟通协调,多部门的合作,确定油田地面工程建设必须的土地资源,将多余的土地还给当地政府,鼓励油田生产单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如,目前的油田集中处理站,为了尽量少占用土地资源,将油田中转站的油气分离器等设备,设计安装在泵房的顶部,既减少了占地,同时缩短了输送管线的长度,节约工程建设投资,提高了油田生产的经济效益。

4结论

通过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问题进行研究,明确土地所有权限,保证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用地,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土壤环境,不允许造成环境污染。合理利用国有土地资源建设油田地面工程,满足油田生产需要。

参考文献

[1]包超.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探讨[J].中国科技博览,2015(25).

[2]刘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规划对策[J].化工管理,2016(19).

[3]王庆强.试析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的难点问题[A].2016.

[4]于波.对油田地面工程建设中难点问题的探究[J].科研,2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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