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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三农保险论文

第1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收入;有效需求;面板门槛模型;边际消费倾向;保费补贴

文章编号:1003-6636(2013)02-0079-06;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供需双冷”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一直存在的现象。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农业保险外部性与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原则之间存在矛盾。但对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观点。早期学者往往从农业保险的属性来进行解释,例如冯文丽、林宝清(2003)认为农民在投保农业保险后,会出现利益外溢的现象,消费的正外部性导致了需求不足[1]。费友海(2005)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深层根源,同样认为农业保险自身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导致了有效需求不足[2]。上述观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世界各国普遍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现实,然而无法解释为什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至今已进行八年,农业保险的参保率依然低于同样开展该业务的美国、西班牙等西方国家,这促使一些学者开始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自身特点入手来寻找原因。吴祥佑(2005)认为我国的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业这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分析认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除了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准公共品的性质外,还由于我国农民收入过低、人口规模过大、农业经营规模小、农产品价格和商品化程度低等原因[3]。

在上述众多因素中,农民收入过低是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成为很多学者关注的焦点。目前关于这一问题尚无定论,主要的观点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不存在相关性,可以简称为“无关论”。梁平等(2008)运用误差修正模型(ECM)研究了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但农民收入不是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4]。李林、王健(2010)运用Logit模型对河北省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5]。孙朋,陈盛伟(2011)运用协整分析方法和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对山东省1983—2008 年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二者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但是农民收入的增长对于农业保险的拉动作用并不明显[6]。另一种更为主流的观点则认为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即“有关论”,但是在对这种关系进行定量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又不尽相同。张跃华等(2005)运用伯努利效用函数分析了农民收入水平与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之间的关系,通过理论分析表明收入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存在一个拐点:在拐点左侧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农民对于风险的规避程度增强,购买保险的动机增强;而在拐点右侧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农民对于风险的规避程度减少,购买保险的动机减弱。然而作者对山西省和江西省进行的实证分析却表明,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没有发现明显的拐点[7]。陈妍等(2007)从Von Neumann-Morgenstern效用函数和J. 斯蒂格利茨的保险需求理论出发, 运用Logit计量模型对湖北省农户样本数据分析后认为家庭农业收入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有正的影响[8]。徐维(2009)通过测算陕西省保险需求收入弹性后发现,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三次函数关系[9]。杨浩(2011)通过把吉林省15个乡镇分成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三个不同的经济区域,并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随着收入增加而增大,因此认为,收入水平的提高对保险消费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0]。

综上所述,已有文献详细探讨了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但是研究结论却存在重大差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混淆了“消费意愿”与“有效需求”的概念。已有文献大多从预期效用理论出发,通过构建效用函数来分析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这种理论框架下描述的是农民收入对于农业保险“消费意愿”的影响,但是在实证分析时研究的却是收入水平对于农业保险的实际购买情况即“有效需求”的影响,这一概念的混淆造成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结论之间的偏离。

(二)实证研究方法及样本选择存在缺陷。已有文献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来研究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一是将整体样本按照收入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组,然后分组探讨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的关系,并加以比较;二是在模型中加入收入变量的二次项或三次项,然后分析这些高次项系数的显著性水平。这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都值得商榷:前者在样本区间的划分上更多依赖于研究者的主观选择,很难避免人为划分样本区间而带来的偏误;后者由于自变量与其高次项之间往往存在较高的相关性,从而导致模型存在较严重的多重共线问题。此外,目前国内学者在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问题进行探讨时,几乎都以某一特定地区农户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建立Logit模型进行分析。由于我国区域之间差异较为明显,因此源于一个地区的研究结论可能并不具备普遍意义。[11]通过比较已有文献的实证结论我们也可以发现,基于不同地区调研数据得出的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不尽相同,有些结论甚至恰好相反。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本文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深入探讨:首先,从“有效需求”的概念入手,细致地分析了收入水平对于保险有效需求影响的内在机理;其次,采用Hansen(1999)提出的面板门槛模型[12]来研究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门槛模型本着“让数据说话”的原则,可以依据数据自身特点内生地划分样本区间,避免人为划分造成的偏误;宏观面板数据的运用,则能够保证研究结论的普遍意义。徐为山和吴坚隽(2006)曾提出运用面板模型对我国保险需求进行实证分析的设想,但由于当时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很多数据缺失而且时间序列又短,因而无法进行分组别的面板数据分析[13]。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过若干年的快速发展,能够保证模型估计所必需的时间维度和样本数量,相关统计资料的完善也使省际面板数据的使用成为可能。

二、收入水平对于保险有效需求影响的机理分析

保险的有效需求,是指在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和费率水平下,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中愿意并且能够消费的保险产品数量。上述概念意味着保险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共同决定了保险的有效需求,二者缺一不可。就消费意愿而言,根据预期效用理论,消费者由于风险偏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因此对于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需求程度和购买意愿。一般而言,消费者的抗风险能力随着收入的增长会不断提高,购买保险的意愿会逐渐下降。就消费能力而言,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商品”,与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密切相关,消费者收入水平决定了保险的潜在需求能否转化为有效需求。

对于低收入者而言,虽然其购买保险产品以规避风险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收入水平有限,不得不将绝大部分收入用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支出,因此购买保险的能力不足;中等收入者一方面由于经济基础并不稳固,存在成为低收入者的潜在风险,因此购买保险的意愿较强,另一方面其收入水平已经能够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具有购买保险产品的能力;高收入者已经拥有了非常坚实的经济基础,基本的生存需求和安全需求都得到了满足,尽管具备购买保险产品的能力,但由于其能够凭借自身的财富抵御一般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且分散风险的渠道也比较多样,因此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综上所述,从保险的有效需求来看,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购买保险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而中等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因此,收入水平与保险有效需求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二者之间可能呈现出不同的相关关系,即表现为区间效应。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

本文采用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不同收入区间内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以最基本的单一门槛模型为例,模型设定为:

yit=μit+θxit+β1ditI(qit≤γ)+β2ditI(qit>γ)+εit (1)

上述模型中的I(·)为指示函数,根据指示函数列示的条件可以将模型分为两段,因此上述模型还可以表示为如下形式:

yit=μit+θxit+β1dit+εit,qit≤γ

μit+θxit+β2dit+εit, qit>γ

其中i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yit和dit分别代表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xit为一组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有显著影响的控制变量,θ为其相应的系数向量,qit为门槛变量,μit用于反映各省区不随时间变化且不可观测的个体效应,εit~(0,σ2)为满足独立同分布假设的随机干扰项。

限于篇幅,门槛值γ的具体估算方法可以参照Hansen(1999)的论述[12]。得到γ的估计值之后,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检验:一是门槛效果是否显著,二是门槛变量的估计值是否等于其真实值。前者可以运用Hansen提出的自抽样法(Bootstrap)来获得F统计量的渐进分布,继而构造相应的P值进行检验;后者可以运用相应的似然比检验统计量进行检验。

以上是基于单门槛变量的分析,但在实际经济分析中可能出现多个门槛,例如模型(1)对应的双重门槛模型可以设定为:

yit=μi+θxit+β1ditI(qit≤γ1)+β2ditI(γ1

按照这种逻辑,可以将模型进一步扩展为多重门槛模型。双重门槛和多重门槛模型的估计和检验方法与上文单一门槛的情况类似,不再赘述。

(二)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考虑到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2004年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改革之后才有较快的增长,在此之前由于相关统计资料的缺乏导致缺漏值过多,因此选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2004—2010年相关数据作为样本。相关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数据库、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和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数据处理与模型的估计均采用stata11.0软件,相关的模型估计程序由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的连玉君老师提供。

本文选取农业保险有效需求(y)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农民人均收入(inc)作为门槛变量,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前提下,着重研究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之间的门槛效应。相关变量的详细描述如下:

1.农业保险有效需求(y)。已有文献往往采用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来衡量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但考虑到我国地方GDP数字普遍存在高估的情况,农村流动人口的增加也使得农村人口的统计数字与实际存在较大偏离,因此本文并未选择上述指标,而是选择农业保险保费支出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保费支出在农民收入中占的比重越大,表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高。

2.农民人均收入(inc)。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结构趋于多样化,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农业生产联系最为紧密,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对于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本文选择的农民人均收入指标中只包含了家庭经营性收入。为避免通货膨胀和各地区价格水平的差异对统计结果的影响,本文用各地区历年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对农民收入进行平减,求得以2004年为基期的农民实际收入值,以万元为单位。

3.其他控制变量。为了进一步控制各省区农村居民的个体效应,本文在模型中进一步加入下列控制变量:

(1)农业受灾面积(dis)。该变量等于各地区上一年度农业受灾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比例。经验表明,自然灾害的规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的风险预期,如果上一年度受灾较为严重,农民会产生强烈的避险需求,因此对农业保险需求的预期影响为正。

(2)农民受教育水平(edu)。该变量等于每百名农村劳动力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张跃华等(2005)认为,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保险的作用和特点,更倾向于利用农业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因此该变量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预期影响为正。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pol)。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陆续对各省区农业保险保费进行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有助于降低农民负担,激发了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在模型中加入反映这一政策效应的虚拟变量,若某地区当年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

(三)模型估计与分析

为了确定门槛个数,本文依次在不存在门槛效应、存在一个门槛和存在两个门槛的原假设下对模型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本文发现单一门槛效果非常显著,而双重门槛和三重门槛效果并不显著,因此将模型设定为单一门槛模型。

对于模型中的控制变量而言,农业受灾面积(dis)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pol)对于农业保险需求均有正面的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显著的,这些结论与前文的预期和已有文献的研究成果都是相符的。模型的截距项由共同项和各地区不可观测的个体效应两部分构成(因篇幅所限,表4中仅列出了共同项的估计值,各地区的个体效应估计值在文章附录中列出),代表了不可观测的确定性因素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共同项的估计结果为负值,除新疆、内蒙古等农业保险发展基础较好的省区外,各地区个体效应的估计值也多为负值,这表明仅依靠农业保险的自主发展,其需求会逐渐萎缩,这进一步证明了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的必要性。农民受教育水平(edu)虽然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促进作用,但是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取决于农民在长期农业生产中对于农业风险的认识,与农民的务农年限有关,教育程度的影响相对有限。

本文分析的重点在于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从表4的结果来看,无论是低收入组还是高收入组,收入的增长都有助于促进农业保险的需求,只不过在低收入组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显著。这一结论与前文理论分析的结论是一致的,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尽管对于农业保险有较高的潜在需求,但是其收入在满足了自身生存以及农业生产等必需开支后,能够用于购买农业保险的支出非常有限,无法将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模型的结果同样解释了近年来农业保险迅速发展的原因:2004年以前我国没有一个省份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位于门槛值以上,较低的收入水平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自2005年以后,随着跨过低收入门槛的省份逐渐增加,收入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

然而前文理论分析中,高收入者保险的边际消费倾向较低这一结论,在本文的实证研究中并没有被证实。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民整体收入水平还处于比较低的阶段,与理论假设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已经得到极大满足的“高收入者”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换而言之,我国农民收入水平还未达到“拐点”的水平,因此收入的提高与农业保险需求是正相关的,这与张跃华等(2005)的结论是一致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面板门槛模型对全国31个省区的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表明,我国的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线性关系,而是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现出具有门槛效应的非线性区间关系。相对而言,高收入群体对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要大于低收入群体。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补贴力度。本文的结论不仅为学术界一直以来争论的话题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样也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有助于克服农业保险外部性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将试点地区的经验进行推广,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使农业保险惠及更多农民。政府同时也应给予农民更多保费补贴,政府的财政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有助于提升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可以引导更多农民主动利用保险分散农业生产中的风险。

(二)实行农业保险差别化费率补贴政策。我国农业保险目前执行的是统一的补贴比例,即无论保险产品提供何种保障水平和保险责任,也不管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风险水平如何,政府都给予相同比例的保费补贴[14]。这种政策虽然保证了公平性,却损害了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用。实证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各省区之间农民收入水平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进一步导致了农业保险需求的差异。如果能够为贫困地区的农民提供更多补贴,将有助于激发他们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将其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水平。

(三)扩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收入。实证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省份农民收入仍位于门槛值以下,农民收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自身制度的完善,还有赖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通过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本文尽管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但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只是研究了农民收入的绝对水平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从而使结论暗含了一个假设前提,即人均纯收入真实地反映了各地区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水平,这样的假设可能忽视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均问题。收入分配是否会对农业保险需求产生影响,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索和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宝清.保险需求与GNP增长同步相关验证[J].发展研究,1996(7):15-16.

[2]费友海.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深层根源——基于福利经济学角度的分析[J].金融研究, 2005(3):133-144.

[3]吴祥佑.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1):67-70.

[4]梁平,梁彭勇,董宇翔.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经验研究[J].管理现代化,2008(1):46-48.

[5]李林,王健.农业保险消费意愿的实证分析——基于河北省的实地调研[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3):92-94.

[6]孙朋,陈盛伟.山东省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关系的实证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2-87.

[7]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效用层面的一个解释及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4):83-92.

[8]陈妍,凌远云,陈泽育,郑亚丽.农业保险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07(2):26-30.

[9]徐维.农民收入水平与农业保险的关系研究[D].西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10]杨浩.吉林省农村不同收入群体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D].长春:吉林农业大学,2011.

[11]谭英平.我国农业保险研究的相关问题综述[J].金融与经济,2010(11):62-65.

[12]Hansen B E. Threshold Effects in Non-Dynamic Panels: Estimation, Testing, and Inference [J].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1999, 93: 345-368.

[13]徐为山,吴坚隽.经济增长对保险需求的引致效应——基于面板数据的分析[J].财经研究,2006(2):127-137.

[14]周县华.民以食为天——关于农业保险研究的一个文献综述[J].保险研究,2010(5):119-127.

How Income Influences the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Evidence

Based on Panel Threshold Model Analysis

ZHANG Xin

(Analysis and simulation laboratory of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Exchange,Liaoning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Dalian,Liaoning 116052,China;School of Finance,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Dalian,Liaoning 116052,China)

第2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推动;政策激励;面板模型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7)02-0042-06

一、引言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经常受到干旱、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户因灾致贫现象时有发生。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应对农业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承担着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的责任。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应对农业灾害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户收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收入从2001年的3亿元增长至2016年417.71亿元,增长幅度相当可观,其增长背后的深层原因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因而农业保险兼具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特性。农业保险的特性决定了推动其发展的因素是复杂的。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户收入的增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意愿及购买能力都在逐渐增大;另一方面, 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系列文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由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随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呈现快速增长。

那么,过去10多年间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究竟是取决于市场推动还是政策激励?或者说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共同作用中,究竟是市场推动作用大还是政策激励作用大?对此学者们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研究。在政策因素方面,有学者通过调查所获的微观数据发现政府保费补贴能够显著带动农业保费增长。另一些学者通过宏观时序数据发现政府保费补贴与农业保费增长呈显著正相关。在市场因素方面,有研究发现家庭收入、农作物风险等反映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存在正向关系;另一些研究发现农业产值、农户家庭收入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显著正相关。国外学者发现风险规避并非是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上述文献分别利用微观调研数据和宏观时序数据对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研究,并得出一系列有意义的结论,但仍缺乏来自面板数据更为稳健的结论。因此,本文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引入部分新指标,构建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究竟是由市场推动还是由政策激励。

二、理论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理论假设

农业保险产品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二重特性,这也决定了其发展要受到来自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共同影响:一方面,保险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农业保险的发展必然与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等市场因素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市场这只“无形之手”难以在农业保险领域充分发挥作用,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1. 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国内外多年的实践表明,没有政府的扶持以及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就难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主要由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在文件的指导下,财政部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列为中央财政预算科目,并印发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起快速增长。据此,本文提出假设H1: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 市场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市场是由各种基本构成要素组成的有机结合体,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决定了市场的形成,推动着市场的发展。市场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可交换的商品、需求方和供给方。农业保险具有的私人物品属性使其发展必然受到农业保险的需求、供给等市场因素的影响。

(1)需求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影响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有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这些因素主导了保险的需求量与购买力。从农户角度来说,其农业经营规模越大,遭受灾害风险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也越大,因此经营规模越大的农户也相对越愿意购买农业保险,这一点在宏观上体现为一国或一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规模越大越有利于农业保险收入的增长。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发展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从农民收入因素方面考虑,在农业保险意愿需求充足的情况下,农户家庭收入是将农业保险的意愿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的重要因素。家庭收入的多少反映了农户购买保险时支付能力的大小,收入增长会表现为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和能力的增加,据此提出假设H3:农户家庭收入增长会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损失分摊的重要财务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农业保险的这一基本功能决定了风险保障是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要求。一般地,具有较高作物产量风险的农户,更有可能加入作物保险。在具体作物方面,根据对棉花受灾经济损失所做的分析发现,从事棉花种植的风险和损失程度越大,农户为棉花种植购买保险的支付意愿也越高。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H4:农业保险发展与农业生产面临的灾害风险大小正相关。

(2)供给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农业保险供给是保险产业针对农业生产风险提供的保险产品。农业保险供给因素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可以通过农业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公司数量、农业保险的广告与销售渠道等指标来反映。一般地,提供农I保险产品的公司数量越多、其营业网点相应越多,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越便利;保险市场上农业保险产品越多,越能适应不同农户应对各种农业风险的需求,也就能促成更多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品;农业保险的广告与销售渠道越多,越便于农户了解农业保险产品的功能,增加农户对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由于农业保险品种、保险公司的广告与销售渠道等指标难以观测,故本文主要检验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数量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提出如下假设H5:农业保险供给增加有利于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研究设计

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为了全面有效地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的情况,本文将在省级农业保险面板数据的框架下展开分析。考虑到2001年以后省级农业保险的相关数据较为齐全,故将研究期间选定为2001―2013年,但由于上海、青海和三个地区的农业保险收入缺少多个年份的数据,因此本文将样本地区选定为除上海、青海和以外的28个省份,其中东部地区10个省份、中部地区8个省份、西部地区10个省份。样本地区的农业保险收入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2―2014),其他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4)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2―2014)。

2. 变量定义。

(1)农业保险发展变量。以往文献多采用保费收入反映保险业的总体发展情况。一方面,农业保险发展规模扩大,直接体现为保费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和壮大。故本文采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作为反映农业保险发展的指标,并利用农村CPI指数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平减。

(2)政策因素变量。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因素主要指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由于农业保险领域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其发展受政府相关政策尤其是保险补贴政策的影响较大。本文以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试点情况为主,结合各省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相关政策的实施与否作为虚拟变量;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地区与年份,取值为1;未实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地区与年份,则取值为0。

(3)市场因素变量。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主要受到需求因素和供给因素的共同影响。在农业保险需求因素方面,主要有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和农业风险控制的需求,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农业增加值和农业受灾面积分别农业生产发展因素和农业风险因素,并利用平减指数将农业增加值转化为真实农业增加值。当农户对农业保险具有潜在需求时,仍然需要具备购买力才能将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需求,故以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作为反映购买力的指标,并利用农村CPI指数对农村家庭人均收入进行平减。在农业保险供给因素方面,鉴于反映保险供给情况的其他数据难以获取,本文以提供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来反映其供给情况。

(4)控制变量。除了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一个地区农业经济的重要性、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农村家庭收入的构成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故本文以农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反映一个地区农业经济在该地区的重要性,以农村居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反映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以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占比反映收入构成,并将这三个变量设定为模型的控制变量。关于各变量的名称、符号及相关说明见表1。

3. 模型构建与设定。针对28个省份2001―2013年的样本数据,本文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影响因素的省际面板计量模型,进行平衡面板数据分析,模型构建如下:

[APIit=α+i=15βixit+i=68βicontrolit+ut+ηi+ε]

其中,[α]、[βi]为待估计参数;[xit]、[controlit]分别为自变量和控制变量;[ut]、[ηi]分别度量时间效应和横截面效应;[ε]为误差项。在构建模型前,对各变量进行面板单位根检验,以便考察变量的平稳性是否适合构建面板回归模型。如果面板单位根检验结论表明变量数据适合采用面板模型,仍需进一步对模型设定形式进行统计检验。本文先用F检验来判别是采用OLS还是固定效应模型,以及用LM检验来判别是采用OLS还是随机效应模型;若经F检验和LM检验判别均选择OLS,则检验结束;若经F检验和LM检验判别均为非OLS模型,那么进一步运用Hausmam检验,判断是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如果检验值显著则设定为固定效应模型,反之则设定为随机效应模型。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面板单位根检验

本文对各变量分别采用Hadir Z-stat,Levin、Lin和Chut以及Im、Pesaran和Shin W-stat三种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最终结论的取舍以两种以上方法的检验结果一致为准,即当两种以上(包括两种)方法得出的结论为拒绝单位根时,认为对某个变量展开面板回归模型分析是可行的。依据这一判断准则,表2中的检验结果表明对各变量进行面板模型分析是可以接受的。

(二)模型设定检验结果

根据上述模型形式设定的检验方法,应用STATA12.0软件分别对2001―2013年整体(28省)、东部(10省)、中部(8省)和西部(10省)4组面板模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见表3。4组面板数据的F检验均排除了混合回归模型;LM检验的结果表明整体数据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东部、中部、西部3组面板数据宜采用混合回归模型;Hausman检验表明,4组面板数据均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综合上述三项检验结果,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4组面板数据最终都采用固定效应模型。

(三)面板数据回归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设定的结果,利用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面板数据分别估计整体、东部、中部和西部4组固定效应模型的参数,表4列示了各参数的估计结果及其显著性检验结果。模型1到模型4均以API为因变量,以AIP、lnAAV、AAI、lnDA、QIC为自变量,分别考察了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

在政策因素方面,AIP代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政策变量,模型1到模型3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模型4的回归系数大于零、在10%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无论在整体层面还是区域层面,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均显著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假设H1得到证实。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和“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以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的政策能够有力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该政策的激励作用可以从2007―2013年政补贴和保费收入的全国汇总数据(见表5)得到进一步的证实。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政策的出台和落实,2007―2013年公共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呈快速增长的态势,补贴资金从2007年的21.5亿元递增至2013年的126.88亿元,年均增长34.4%,财政补贴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例基本都在40%以上;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0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306.6亿元。可见,财政补贴政策极大地激励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在市场因素方面,lnAAV、AAI和lnDA代表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因素,QIC代表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因素,这四个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见表4,具体分析如下:

1. 整体模型(模型1)中lnAAV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发展具有正向促进效应,与假设H2相符。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直接表现是农业生产规模的增长。现行的财政补贴发放机制决定了农业生产规模是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原因在于,F行补贴发放主要依据诸如种植面积、养殖数量等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的指标。

从区域层面来看,东、中、西部在该指标的表现上存在着分化。东部模型(模型2)中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东部农业经济增长能显著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中部模型(模型3)和西部模型(模型4)的回归系数虽为正,但均不显著。原因在于:一个地区农户风险意识的强弱和农业保险体系完善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受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影响,中、西部地区的农户风险意识相对较弱;2007年以来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公司数量低于东部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说明了这两个区域农业保险体系还相对薄弱。这两个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增长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促进效应。

2. 各模型中的AAI和lnDA回归系数均大于零,分别与假设H3和H4预期的方向一致,但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是由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激发,当前财政补贴发放主要依据反映农业生产规模类的指标,而非农户家庭收入类和农业灾害风险类的指标;这就导致农户家庭收入和农业灾害风险并非农业保险发展的主导因素,从而使得AAI和lnDA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促进效应在统计上并不显著。

3. 整体模型(模型1)中QIC的回归系数为正,与假设H5的预期方向一致,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农户在决定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的决策中,首要考虑其自身是否有购买保险的内在需求以及支付承受能力,其次才涉及由供给因素决定的农业保险的可得性、便利性等条件,这也决定了供给因素并非农业保险发展的首要因素。在区域层面上,东、中、西部模型的QIC指标对农业保险收入增长的促进效应存在差异。三大区域QIC的回归系数均为正,均与假设H5预期的方向一致;东部地区该指标的回归系数在统计上并不显著,中、西部该指标的回归系数均大于东部地区,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正如前面分析所述,相比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体系的基础较为薄弱;且进入农业保险全面发展时期,在薄弱基础上新增加的农业保险供给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促进效应往往较为显著。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从政策因素来看,一方面,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激励作用在1%的水平上显著,并且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均显著表现出了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连续多年达到了40%以上,最高甚至达到了76%,为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上述两方面表明财政补贴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决定因素。

从市场因素来看,农业经济发展能够显著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但这一推动作用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有所分化。东部地区推动作用显著,而中、西部地区尽管有正的促进作用,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农户家庭收入、农业生产风险这两个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统计上不显著;农业保险供给增加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中、西部地区得到了显著体现,但在全国层面和东部地区则未表现出显著的促进作用。

综上,财政补贴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的决定因素;市场因素对农业保险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相比政策因素的显著作用,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影响范围和程度上较小;综合来看,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共同作用,激励和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当前发展阶段来看,政策激励的作用要比市场推动的作用更为显著。

依据上述结论,我们可以得到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一些政策启示:一是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效率。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经验以及本文实证结论表明,建立由政府财政补贴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有效途径。现阶段,一方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应当逐步建立多层次、有效率的农业保险补贴机制,保障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二是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农业保险兼具公共物品和市场商品的二元特性,决定了发展农业保险既要发挥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也要发挥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实证结论表明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中,相比政策的显著激励作用,市场的推动作用较小,部分原因可能在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比如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意识及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不强。因此需要从加强宣传教育、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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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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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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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监管目标  法律监管  农业风险管理局

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农村和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但在我国未来的农业保险法中如何建构监管法律制度,还有一些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的明确和清晰将有利于科学的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性质及其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

    农业保险的性质事关我国未来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定位和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关于农业保险的性质,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从理论上进行了论证,有学者从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农业保险主体面.临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失灵并需要政府大量补贴的结论。[1]

    笔者认为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需要的物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第二类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物品,第四类是共有资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自然垄断物品是有排他性但无竞争性的物品,共有资源是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2]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但是,农业保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为,参加农业保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缴纳保险费等,因此农业保险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另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3]

    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表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因为市场是按照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围内,市场机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农业保险自身风险大、社会效益高和经济效益低,所以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等价交换。实施农业保险只能是违背商品交换一般规律,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当农业保险既定的社会效益目标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时,政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通过国家立法、国家定价、财政补贴等国家干预手段来实现这一特定目标。[4]

    国外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也说明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发现,历史上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所有险和多重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在1938年以前,经营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都遭到了惨败,最终退出了这一业务领域。[5]美国联邦政府于1938年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农作物保险的巨大风险。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不可能走商业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与一般商业性保险相比较,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目标。继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各级财政对农产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上述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得到国家核心层的认可和支持。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我国农业保险监管的理论解释

    一般说来,农业保险监管本身并无独立的理论体系,从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其思想基础源于一般的规制理论。其中有三种重要的规制理论:公共利益论、捕获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第6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属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一、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二、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三、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6.龚丽,冯中朝,张全印.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经济,1999(7)

第7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户;福建省;Probit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156-02

一、研究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森林保险以来,由于农户投保意愿低以及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强等原因,森林保险业务发展的不是很顺利。林权改革以后,森林保险被重新关注起来。农户作为森林保险的投保主体,他们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对于森林保险经营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分析对林农购买森林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由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籍的大学生于2012年寒假期间对自己所在地的农户进行随机调查获得。数据来源由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获得。本次共发放问卷300份,经过最终整理得到有效问卷276份,样本有效率达到92%。样本来源主要由从事农业的农户组成,而且样本农户分布于福建省各个地区,共涉及40个县(市、区),占福建省全部59个县(市、区)的68%,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影响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因素假设

影响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因素有很多,本研究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大致认为影响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户主的文化程度。一般认为,被调查者文化程度越高,对森林保险及其作用的理解越好,购买森林保险的需求就越强烈。第二,劳动力人数。如果农户家庭中劳动力数量越多,整个家庭的风险分散能力就越强,购买森林保险的可能性就越小。第三,年人均收入水平。如果农户的年人均收入水平越高,购买能力相应就越强,决定购买森林保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第四,兼业化程度。兼业化程度用林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表示。如果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自然灾害可能会对家庭收入产生较大影响,那么购买森林保险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五,贷款偿还情况。对于那些需要偿还贷款的农户来说,他们容易避免收入不稳定,因此他们购买森林保险的可能性也就比较大。第六,灾害损失比。如果灾害损失的比重较大,农户就有可能购买森林保险。第七,是否有用材林。对于有用材林的农户可能更不愿意购买森林保险。第八,是否有经济林。对于有经济林的农户由于经济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相对较大,他们更愿意购买森林保险。第九,是否有竹林。对于有竹林的农户可能更不愿意购买森林保险。第十,对森林保险的认知程度。如果农户比较了解森林保险的好处,就越有可能购买森林保险。

四、林农购买森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建立如下计量经济模型,将各种因素统一进来,全面反映各种因素对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影响。

Y=f(X1,X2,X3,X4,X5,X6,X7,X8,X9,X10)

其中:Y为是否愿意购买森林保险,其取值为0,1。“0”表示不愿意购买森林保险,“1”表示愿意购买森林保险;X1为户主的受教育年限;X2为户主的家庭劳动力数量;X3为年人均的收入水平;X4为农户的兼业化程度;X5为是否有待偿还的贷款,“0”表示没有偿还的贷款,“1”表示有待偿还的贷款;X6为灾害损失比重;X7表示是否有用材林,“0”表示没有,“1”表示有;X8为是否有经济林,“0”表示没有,“1”表示有;X9为是否有竹林,“0”表示没有,“1”表示有;X10为对森林保险的认知程度。“1”表示“不了解”,“2”表示“一般了解”,“3”表示“很了解”。

农户是否愿意购买森林保险实质上是一个二元选择的问题,模型的解释变量不是一个连续变量,而是一个离散变量。这里我们可以采取Probit模型对农户参与意愿进行回归估计,具体如下:

Prob()=α+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β7X7+β8X8+β9X9+β10X10+μi

其中,Pi表示被调查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概率。ui代表随机扰动项,即其他对农户购买森林保险产生影响的非观测扰动因素。

五、回归分析结果与分析

根据问卷调查的276份农户的相关数据,利用Eviews6.0软件对回归模型进行估计,估计方法采取最大似然法,模型估计结果(见表1)。

从回归模型的赤池信息量,LR统计量和LR统计量的相伴概率的值来看,模型的整体效果较好。根据实证模型的估计效果,将影响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因素归纳如下:第一,农户的年人均收入是影响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重要因素。模型结果显示,“年人均收入”变量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很显著,并且变量的系数为正号,这也就意味着年人均收入越高,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就越高。这一估计结果与上面的理论分析相一致。第二,农户的家庭劳动力人数也是农户购买森林保险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从实证模型的结果来看,“家庭劳动力人数”这个变量系数也是在1%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变量的系数的符号为正数。这就说明了农户的家庭劳动力人数越多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就越低,这一结果与前面的理论分析的结果也是吻合的。第三,是否有未偿还贷款对林农购买森林保险产生比较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是否有未偿还贷款”这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对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这就说明如果林农有未偿还贷款的话,他就会倾向于购买森林保险。这一结果与前面的理论分析的结果统一的。第四,是否有经济林同样影响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型结果显示,“户主文化程度”这个变量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且变量的系数为正。这就说如果林农家中拥有经济林的话,他们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就越强烈。这与前面的理论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第五,对森林保险了解程度也是影响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因素之一。“对森林保险了解程度”这个变量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对林农购买森林保险的意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这一实证结果与上文的理论分析是完全一致的。

参考文献:

[1] 谢彦明,刘德钦.林农森林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分析――以云南492户林农为例[J].林业经济问题,2009,(5):43-47.

[2] 高晓屹,等.影响林农对森林保险需求的因素分析――基于福建省永安市林农调查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7,(11):71-75.

[3] 陈妍,等.农业保险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2007,(2):26-30.

[4] 孙香玉.保险认知、政府公信度与农业保险的需求――江苏省淮安农户农业保险支付意愿的实证检验[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1):48-54.

[5] 陈玲芳.中国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38-41.

[6] 廖文梅,等.农户参与森林保险意愿的实证分析――以江西为例[J].林业科学,2011,(5):117-123.

第8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农民收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36

1导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得以高效运行的基础,是国家自立、社会安定的基本保障。自2000年“三农”问题提出以来,国家每年都会出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加强对“三农”战线的支持,以推动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致富。“三农”问题不仅是学术界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更是我国政府的工作重心,曾在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指出:“十三五”时期,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距持续扩大,“三农”问题也日益突出。而解决“三农”问题,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云南省作为我国精准扶贫战略的最前线,怎样解决云南农民增收难的问题,是加快云南发展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对云南省农业保险和农民收入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既是保证云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是促进云南省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2实证研究

21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数据的可得性与可用性,选取农村人均农业保费收入(每年农业保费收入/乡村人口)和农村居民家人均纯收入中的农业经营收入两个指标来研究农业保险和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本文所用数据出自《中国保险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

X和Y都在二阶差分后平稳,再进行协整检验。

222协整检验

结果显示残差为平稳序列,说明云南省人均农业保费收入与农村家庭经营人均净收入存在协整关系,即两者有着长期均衡的稳定关系,可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

223格兰杰因果检

根据检验结果,云南省的农村人均农业保费收入与农村居民家人均纯收入中的农业经营性收入不存在格兰杰因果关系。

3结论与政策建议

31主要结论

经过上述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

311云南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促进效应不显著

由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云南的农业保费收入不是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格兰杰原因。究其原因可以发现,云南环境条件极其复杂,农业灾害频繁且严重,农业面临的风险较大,而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农业保险的赔付对农民来说也是杯水车薪。另外,云南地处高原地区,且土地多是山地,相当一部分农业为高原特色农业且种类繁多,厘定特定种类高原特色农业保险费率所需的数据相对较少,开发高原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存在技术困难,以致一些高原特色农业的经营风险难以得到保险公司承保,因而农业保险在促进农民增收上的作用受到技术性限制。

312云南农民收入增加对农业保险需求的促进作用有限

从实证结果来看,云南省农民经营性收入都不是农业保费收入的格兰杰原因。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农民参保率的高低决定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大小,由于云南教育水平不够发达,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足,从而造成农业保险市场参与度较低,农业保险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效应也就难以有效发挥。另外,云南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许多农村居民外出工作以获得工资性收入,由于工资性收入大多高于农业经营性收入,对农业的重视程度降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就降低。

313云南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之间具有长期稳定关系

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云南的农业保险与农民经营性收入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云南的农业保险政策应继续推进和发展,并在发展中不断调整,以发挥农业保险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

32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研究,为使云南省农业保险促进农民增收发挥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321积极开发高原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云南省各地自然条件存在差异,农业自然灾害种类和农业布局也各不相同。为满足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农业布局、气候条件以及风险类别等进行综合考虑,收集数据,研发出适合当地高原特色的农业保险产品,来分担农民在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地创新,不仅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也为农民的增收提供了有效的风险保障。

322健全和完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云南省大型自然灾害多发,普通农业保险难以有效规避重大灾害,云南省应在借鉴国外和其他省份农业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积极建立、健全和完善云南省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以降低农民受到巨灾影响而造成的损失,从而增加农民收入。

323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政府或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树立典型的方式,积极宣传一些种植大户和养殖大户因参加农业保险而降低损失的成功案例,激发农户的投保积极性。

324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相对来说对制度的依赖性比较强,在西方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在农业保险实施的过程中,首先就要对其进行立法,使农业保险的实施有法可依。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到位,保障了本国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的同时也保障了农民的利益。我国现在对农业的发展,对农民的生产生活高度重视,应该加快保险立法的相关工作的进行。为使云南省的农业保险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业保险参与主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范保险公司中农业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财政对农户以及保险公司的补贴标准,支持农业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领域。

参考文献:

[1]孙朋,陈盛伟山东省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关系的实证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2-87

[2]张欣收入不足是否制约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机理分析与实证检验[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3,31(2):79-84

第9篇:三农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 属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依据是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任何一个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也无法经营。而且在国际上通常也把农业保险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就把该保险列为政策性强、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业务。因此,要发展我国农业保险首先应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保险的地位。农业保险既然是政策性保险, 就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政府实施农业保护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必要时政府还要给予一定的经营补贴。而保险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目标。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因此,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换言之,商业保险公司不宜涉足农业保险业务。

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毫无疑问,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业生产分散,风险防范机制脆弱以及政府财力有限等实际情况都决定了我国必须动员一切力量发展农业保险,而不能简单照办发达国家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该把农业保险完全定位于政策保险,更不能把保险公司排斥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之外。而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一方面,保险经济与国民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商业保险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保险本来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过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一再证明,国民经济发展快,保险消费或需求就会增加;反之保险产业的发展就缺乏基础,导致保险水平低下。如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加上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大大抑制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致使我国保险事业几度停办并长期停滞不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人们的观念不断转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保险的需求也日益旺盛,我国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费年平均增长率为32.1%,由此可见国民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通过经济补偿带来社会稳定、企业生产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社会作用,因此和一般性质的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并由政府行使,企业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从根本上说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加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服务的,肩负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其生产目的首先要满足的是政府“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而不是企业微观盈利最大化,甚至在必要时可以牺牲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利益。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年均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400-600亿元,受灾害影响的人口达2亿以上。发展农业保险,是保持农业经济稳定和农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迫切需要。正因为如此,作为全国最大国有保险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展农村保险的要求,着力寻找发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农业保险赔款1982年时只有22万元,1985年达5266万元,1990年达16722万元,1991年高达54194万元,1996年为39481万元,1982—1996年年均赔款达26422万元。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民灾后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事实上,许多农村党政领导都把商业保险看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安全阀”、“稳定器”。一些保险意识强的农民群众也把商业保险视为生活和致富的“靠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从法律上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总之,发展农保事业实际上是对农业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开办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保费年均增长率为32.1%,远远超过世界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产险业已涉足了航天保险、核电站、海上石油勘探、大型工业标的、信用保证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寿险业成功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财务再保险等产品。但从市场构成和分布上仔细分析,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业务的大力拓展。相比之下,农村业务发展十分缓慢,广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随着国内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加,城市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城市业务是其争夺的重点。由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先进的经营技术,民族保险业在国内城市保险市场中的既有份额必然呈大幅下降的趋势。而农村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 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国内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也已具备一定的基础。首先,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基本空白的市场,但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已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尝试过多种农村保险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展业经验,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其次,外资保险公司虽然会对城市业务造成巨大冲击,但要进入农村市场却有相当的困难。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而农村又是传统习俗保存较好的地方,外资公司要融入农村百姓生活中,必须先过好民族文化这一关,相比之下,国内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所以,开拓农村市场,既是当前保险业务的新的增长点,更是立足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发展战略。可以说,民族保险业的全面振兴和发展,最终有待于农村市场的充分挖掘。因此,国内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重新认识农村保险业务,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既是国家倡导和扶持发展的,又是农村保险市场中农民投保愿望最高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

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是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的需要

目前真正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该公司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先后开办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等十大项18个种类的险别,虽然困难重重,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农险工作经验。从人保公司10多年的经营实践来看,只要经营得法,农业保险业务也还是有潜力可挖。例如1987年到1993年的这一段时期,在中央农村改革政策的要求和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促推下, 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务,形成了以湖南、河南、云南为代表的“三南”模式,农业保险业务无论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快的增长。这六年中,农业保险业务收入从1987年的1.0028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10.2422亿元,增长了约9倍,保险赔付率六年中只有1991年超过100%,为119%,其余各年度基本稳定在80%—90%,可谓 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同时还应当认识到,作为一种商品,农业保险有其特殊性,必须遵守风险大量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由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从整体水平上讲尚处于创业时期,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示范介绍期和成长期要比其他一般商品长得多,保险经营者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总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供给能力不断提高,保险市场正在由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转变,以往的那种保费和利润超速增长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保险业进入微利时代。农业保险虽然利润微薄,但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一个领域。

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要求其开办农业保险,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市场均衡,过去那种靠上规模、比速度来攫取超额利润的粗放经营方式已不再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加入WTO之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以及对城市市场的争夺,则直接结束了国内保险公司二十多年来奉行的“业务重点在城市”的发展战略。显然,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重大的战略调整,但抉择并不困难。我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农村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日益完善,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 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为商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蕴藏着巨大保险潜力的农村市场,无论从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看,都是国内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而要开拓农村市场,就必须关注广大农民的利益,急农民之所急,和农民建立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农业是农村的主导产业,同时又是最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所形成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实际上我国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极其脆弱,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一直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又是广大农民的热切企盼和愈来愈强的呼唤。要真正打开农村市场,保险公司就应该知难而进,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认真探讨和研究这项具有战略意义、关系几亿人口的保险事业。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正是保险公司战略调整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不仅应该开办农业保险,而且能够办好农业保险。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出台,农村经济将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农民收入会稳步增长,风险意识也将逐渐增强;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战略调整,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的险种数量会逐步增多,服务质量也将大为改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张国海.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必须解决十个问题.金融研究,1997(1)

2.郭永利.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及其发展空间.农业经济问题,1999(8)

3.刘宽.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

4.庹国柱.农业保险体制改革模式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7(6)

5.王兰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新体制.华东经济管理,1998(1)

6.龚丽,冯中朝,张全印.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农村经济,1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