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三农保险工作总结

第1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通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一步完善我镇农村保险保障供给不足的情况,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完善保障稳定家庭经济,促进均衡消费和家庭经济发展投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201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坚持“度重视、稳步推进、务求实效、自愿参保”的原则,在总结2012年其他乡镇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一步深化。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了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小额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社区)要迅速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协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参保事宜

(一)参保对象: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和乡镇居民均可参保。

(二)缴费标准:每人缴费20元/年

(三)保障标准:每人意外死亡或度残疾保障金10000元,疾病死亡保障金2000元。

(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采取分村代收代缴,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

四、工作目标

按照县政府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五年规划,至2013年底,我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万人(包含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30%要求,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做到政府满意,群众满意。

五、工作步骤

201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启动阶段(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5日)。3月31日前制定上报《2013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联系人至县政府小额人身保险办,4月25日—4月30日期间召开2013年专题工作会,安排布置本乡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社区)要书写小额保险相关的宣传标语,并推荐1名小额农村人身保险专干(由村干部兼任或其他人员担任),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培训后专门负责小额农村人身保险服务工作。

第二阶段,收费阶段(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分解(按我镇各村(社区)总人口的30%进行任务分解,具体目标任务见附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检查、督促全镇农村小额保险工作进度情况,对开展较差的村(社区)给予通报和督促。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镇政府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领导小组对各村在2013年工作中所完成的任务进行总结评比及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完成符合参保任务人数的80%以上目标任务的村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工作经费

各村(社区)在5月20日前完成80%以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的村(社区),工作经费按所保费的10%给予工作经费。在5月20日以后至5月31日,经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督查才完成80%农村小额保险目标任务以上的村(社区),工作经费按所收保费的5%给予工作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部门,落实具体经办人员(谢文芳;电话:18308113067),负责全镇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的组织协调。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营销部,要加强与各村(社区)的协调联系,共同加大宣传力度,要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理赔服务及时高效,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环境。

第2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开展高效农业保险试点,对于增强我市高效农业抗风险能力,实现“打造全省高效农业第一市”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方面要根据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年省农业保险条款(第二批)的通知》(金融办发[]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迅速启动高效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高效农业保险试点仍实行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的运作模式,主要政策是:(一)保险险种及参保对象。保险险种暂定为:蔬菜大棚(含棚内蔬菜)、规模猪场、规模禽场、桑蚕。各县(市、区)先按四个品种各选择一个单位(农户)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适当扩大试点。参保对象为:种养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养企业。试点具体要求:蔬菜大棚集中连片50亩以上;规模猪场,育肥猪存栏200头以上且出栏500头以上;规模鸡场,肉鸡存栏10000只以上,种鸡或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规模鸭场,种鸭、蛋鸭存栏1000只以上,或肉用鸭存栏5000只以上;规模鹅场,种鹅存栏500只以上,或肉用鹅存栏2000只以上。桑蚕投保数量要求由有关县(市、区)按实际情况确定。(二)保障程度和保险费率。竹木大棚,新棚架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使用1年、2年的棚架分别为400元、200元,年保险费率为5%;钢架大棚,宽4.5m-5.5m的新棚架每亩保险金额为1200元,宽6m及以上的新棚架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元,旧钢架大棚棚架均根据已使用年限、并按年折旧额200元计算保险金额,年保险费率3%;新长寿膜(含进口膜)每亩保险金额不超过600元,使用1年、2年的长寿膜(含进口膜)分别不超过400元、200元,年保险费率为12%;普通膜每亩保险金额不超过200元,年保险费率为18%;棚内蔬菜,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瓜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其他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年保险费率为6%。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为400元,年保险费率为5%。肉鸡、肉鸭每只保险金额为10元,蛋鸡、蛋(种)鸭每只保险金额为20元;肉鹅每只保险金额为20元,年保险费率3%,蛋(种)鹅每只保险金额为40元。鸡、鸭、鹅年保险费率均为3%。桑蚕保险金额,每张春蚕暂定为300元,每张秋蚕暂定为200元,保费费率为5%。(三)保费补贴。蔬菜大棚、生猪、家禽和桑蚕参保品种,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个人缴纳保费比例不高于40%。(四)承保保险公司的选择。响水、阜宁、建湖、都、大丰、东台等六个县(市、区)高效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滨海、射阳、亭湖、开发区等四个县(区)高效农业保险由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承保。(五)保险风险承担比例及费用提取。县(市、区)政府与保险公司仍按年主要种植业和主要养殖业保险的风险承担比例和费用提取比例执行。

二、抓紧建立年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按照省统一部署,从年开始,市、县(市、区)两级都要对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水稻、棉花、玉米、三麦、油菜)建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并将其所需资金[县(市、区)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总收入的5-10%,市一级按统筹各县(市、区)保费收入总额的50%]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承保保险公司按补贴险种当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建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外金[]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政府的巨灾准备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巨灾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市级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由财政核算到每一个种植业品种,每年通报一次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设立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情况,由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年先建立水稻、棉花、玉米三个品种的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三麦、油菜两个品种在年上半年建立)。各县(市、区)按照本地年水稻、棉花、玉米三个品种保费收入总额(包括各级财政补贴部分及农户自缴部分,下同)的5-10%的比例[具体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由财政安排农业保险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与县级农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当年保费结余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各县(市、区)按当年水稻、棉花、玉米三个品种保费收入总额的10%统筹到市,市财政预算按统筹县(市、区)保费收入的50%配套市一级农业保险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并争取省50%的资金到位,从而建立农业保险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应统筹到市的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金额见附表),在年12月22日前汇至市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专户。今后每年三麦、油菜应统筹的保费收入在5月底前,水稻、棉花、玉米应统筹的保费收入在10月底前统筹到市。各地应从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抵御小区域大灾和全局的高度,及时足额地安排、落实和解交统筹资金,以便省、市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

三、切实做好当前农业保险试点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麦、油菜保险,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已经下发,农业保险工作已进入常态化运行阶段,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覆盖率,确保农户参保率在80%以上。加快推进进度,确保12月底前拿出保险清单,年1月15日前开出保单。

农机保险,目前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市里也已作了部署,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落实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的高度重视农机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以及专项督查和考核工作;各承保保险公司要采取过硬措施,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农机保险承保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农机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展开。

抓紧做好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要迅速拨付资金,抓紧组织兑现,取信于民;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实际损失进行理赔,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理赔到户,确保理赔资金真正兑付到受灾农民手中。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制止未经农民本人同意,用理赔资金抵充下年度农业保费的做法。

第3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精神,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选择若干市、县(市、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决策,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目前我省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我省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通能力,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

试点,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因此,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抓好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参保者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共保经营、互保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三、运作方式和试点选择

(一)共保经营方式。由两家及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按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

的农产品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与当地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修改须按程序批准,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在各地上报的基础上,省里在各市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共保经营试点,分别为杭州市萧山区、慈溪市、瑞安市、桐乡市、德清县、上虞市、温岭市、永康市、舟山市定海区、龙游县、缙云县。平湖市为自筹资金开展共保经营试点。

(二)互保合作方式。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市、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给予支持。

省里确定金华市开展奶牛互保合作试点,衢州市开展生猪互保合作试点,三门县开展青蟹互保合作试点。杭州市萧山区为自筹资金开展生猪互保合作试点。

共保经营和互保合作试点时间为3年。

四、共保经营方式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实行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持续发展。

2.全省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建立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

(二)保险产品目录和保障程度。试点起步阶段共保经营的产品目录为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西瓜、柑桔、林木、淡水养殖9种。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按“1+X”模式自行选择,原则上试点品种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1”即水稻为必选统保。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如台风、洪水、疾病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以低保障作为基础费率,根据需要对不同风险地区实行区域差别费率;对同一品种设计不同档次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额,由参保者自愿选择。

(三)参保对象、方式。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特惠式的全额统保。原则上各试点县(市、区)承保面要求达到符合参保对象的50%。

(四)财政补贴。省与试点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的参保对象给予35%的保费补贴;对水稻补贴为50%。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农民的保费补贴。省财政与试点的欠发达和海岛市、县财政的保费补贴实行“”比例分担;对其他县(市、区)实行“四六”比例分担。各级财政对共保体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应对今后巨险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省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五)风险管理。在试点阶段,实行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以试点县(市、区)为核算单位,建立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管理。试点县(市、区)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财政分担,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

试点县(市、区)年农险赔款总额超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六)理赔支付。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列,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解释工作要做细,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五、配套措施

试点市、县(市、区)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农村工作指导员和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县及县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由承办农险的共保体承保,省保监局提出具体指导费率。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支持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等其它涉农险业务的发展。各试点县(市、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相关业务的开拓和落实。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共保体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加强对试点运作尤其是共保体项目的监管维护,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共保体管理费需按程序协商确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六、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

第4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通过推动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发展,着力缓解我县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为实施“三保”目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人寿保险公司”)。

(二)参保对象:全县范围内出生28日以上65周岁以下(含),身体健康的农村居民。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从投保之日起至满一年时止,到期可续保。

(四)缴费标准:每份保险每人每年缴费30元,每人每年最多可入2份。

(五)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身故,承保机构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每份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1000元,死亡及残疾保险金最高1万元。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三、目标任务

2009年12月30日前,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占我县人口的6%以上,承保人数3万人以上。每镇至少建设1-2个“全村统保”村,参保率占该村符合参保人数的80%以上。

四、实施步骤

我县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8月31日)

召开专门会议,提高认识,广泛发动。县人寿保险公司和各镇通过广播电视、电影下乡、宣传横幅、宣传资料、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政策,结合统保村建设,安排专人到各镇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培养农民的购买意愿,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推广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承保实施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将参保指标分解到各镇,每个镇确定“全村统保”村,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由县人寿保险公司结合各镇,安排专人深入各村,收取保费,并做好登记造册和保单填发工作。

(三)工作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明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活动,主要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理付简单,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对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农村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促进社会义新农村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作用。各镇要站在服务“三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好落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县人寿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调配好工作人员,及时深入镇村开展宣传和承保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广。县人寿保险公司要做好宣传、培训及销售工作,及时和各镇负责人保持联系,解决业务问题,做好定期汇报,总结及分析;要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做到业务处理快,服务态度好,服务方式新,营造良好的销售环境。各镇要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村,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县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工作,帮助协调和处理具体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树典型,创新机制,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圆满完成指标任务。

第5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各镇乡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2008年,我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开办乡镇共17个,政策性水稻保险承保面积34.6万亩(约占总面积的50%),政策性“二属二户”(军属、烈属、低保户、五保户)农房保险共承保11737户。全年全市近3万受灾农户及时得到保险赔付,赔偿金额总计近300万元。

为了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全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2009年度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精神,2009年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继续由人保财险公司承办。

二、成立专班,加强领导。市政府将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纳入责任制考核范畴。2009年各乡镇、办事处、管理区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并安排专人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各地水稻种植面积附后)。

三、认真抓好保费的收缴和落实。各地要积极组织种粮农户、“二属二户”及外出务工人员参加政策性“三农”保险,帮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的保费收缴工作。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将签订的保单及农户已缴清的保费汇总,按险种报市农业、民政、社保部门审核认可,市财政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四、切实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人保财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后,及时受理,快速赔付,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人保财险公司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一定的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理赔资金的不足。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形式,努力探索保险新方法、新模式。各地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同时,也要适当发展其它形式的商业保险,满足农村不同人群的需求,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农村保险保障机制。

六、严肃保险工作纪律。有关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骗取、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6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农业保险快速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天时”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连续就做好“三农”工作做出重大部署,并把发展农业保险也纳入了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范畴。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政策保证,农业保险从此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工伤责任保险等一系列强制保险的出台,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等一系列涉农险种的出台,为更好地解决服务“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也说明了保险在建设社会主义小康农村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发展农业保险,符合国家发展大计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廊坊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加强“三农”工作,支持并转发了廊坊人保财险《关于加快发展县域保险,支持服务“三农”的决定》等有关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办法措施,使广大农民的风险观念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把农业保险作为廊坊人保财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具有社会关注、政府支持、农村需要的“天时”。作为人保财险公司,应该充分抓住并利用好这个“天时”,为实现全面又好又快发展抢得先机。

    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地利”

    廊坊属于典型的“小城市、大农村”的格局。全市总人口 38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8万人,占比高达80%;耕地面积38.6万公顷,常年粮食播种面积在500万亩左右,总产量保持在130万吨以上;养殖业五畜兴旺,其中能繁母猪、奶牛存栏量分别达到14万头、7.5万头;农机化水平不断提高,大中型拖拉机近万台,小型拖拉机达到8万余台,农用运输车及三轮车保有量达到21.6万台。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巨大,农业保险市场蕴藏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007年,廊坊人保财险开办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共承保政策性能繁母猪55593头,承担保险责任总额5801.83万元。2008年,承保政策性能繁母猪74231头,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7310.97万元;承保政策性奶牛18507头,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8979.09万元;承保政策性小麦、玉米、棉花共574051.5亩,累计承担保险责任总额1.57亿元。两年农险共支付赔款795.24万元,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农户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农业保险已成为廊坊人保财险业务发展和增加效益新的亮点。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农业保险还存在着承保面不足、农户主动参保意识不强等问题,尚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求,影响着农业保险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

    我们认为,要保持廊坊人保财险可持续发展的步伐,就是要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把做大做强农业保险业务作为一个重要的业务增长点,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推进力度,扩大规模,提供保障,发挥优势,搞好服务;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保险制度和机制的创新,积极培育农业保险市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为消除制约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提供有益的保障。同时,应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主动发挥“地利”优势,挖掘资源潜能,形成规模效应,努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更需要高度关注“人和”

    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应坚持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乡镇、农户、保险公司四位一体的方针,充分发挥好人保系统协调联动的服务功能,靠优势、靠关系、靠服务、靠影响去抓好农业保险的发展。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险种推广创新。要在政府补贴总量增长和结构调整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新机制的优越性,并通过对农险的进一步推广开发,结合农业产业链的延长,从生产领域扩充到加工、流通领域,不断扩大险种的覆盖范围,补充保险的投保率,提高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第7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概况

佳木斯市地处祖国东北边陲,是黑龙江、松花江和乌苏里江汇流的三江平原腹地。全市总面积3.27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6万人,约占50%。2007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976060公顷,总产3611690吨,较上年增长3.1%,占黑龙江全省粮食总产量的9%。全市农业人口人均粮食产量5732斤,平均亩产粮食493.4斤,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4111元,增长13.1%。

佳木斯市现有金融机构512家,其中,银行类机构网点495家,证券类机构1家,保险类机构16家。银行类机构网点中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53家,邮政储蓄银行机构177家。全市金融机构网点中,直接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有159家。截止到2007年底,佳木斯全市金融机构各类存款370.2亿元,各类贷款191.69亿元。其中直接投放于农业的贷款余额27.79亿元,占全部贷款总额的14.49%。

农民的金融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阶层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据我们对富锦市、同江市和抚远县等八个乡镇进行的调查,按照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大体上划分为五类。一是传统意义上以种植业为主的农民,户数占调查总户数的74%,从业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79%;二是以养殖业为主的农民,户数占调查总户数的9%,从业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7%;三是以加工、运输、维修(农机具)为主的农民,占调查总户数的5%,从业人员占调查人员总数的3%;四是进城务工人员,户数占调查总户数的8%,人数占调查人员总数的9%;五是其他,包括经商户(食杂店、酒店)、商贩等的户数占调查总户数的4%,人数占调查人员总数的2%。经过调查了解,目前他们对金融服务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需求。

贷款需求及资金缺口。

资金仍然是制约农民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改善生活环境的一道瓶颈。根据我们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的备春耕生产资金需求大账的测算,近两年每年资金缺口达12亿元以上,资金最后硬缺口仍达3亿元以上,最终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融通解决。富锦市管辖10个乡镇,有266个行政村屯,65388户农户。2006年全市备春耕生产资金总需求为13.423亿元,农民自筹4.23亿元,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7.9亿元、农行贷款0.35亿元,尚有0.943亿元资金缺口。该市得到金融部门贷款的农户54684户,占农户总数的83.63%,贷款总额8.1831亿元,农户户均贷款15087元。考虑到当地农民有大量包租农场土地耕种传统这一实际情况,实际资金缺口要大得多。在养殖业方面,该乡养殖业贷款发放80万元,仅占养殖户投入资金的1.33%,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使养殖业难以成规模,效益不高。2006年该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种植业贷款87333万元,其中自有资金发放41833万元,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发放15500万元,靠拆入资金发放30000万元。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限制了部分农户的贷款规模和取得贷款的积极性。信用社贷款规定,大(单)户贷款额度不能超过5万元。而一般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在150亩以上,种玉米至少需要资金5.7万元,种水稻需要资金8.5万元以上,种大豆需要资金4.5万元以上,此额度远远不能满足大户的贷款数量需求。另外,按规定当年贷款必须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而佳木斯市销售粮食的时间一般在次年元月至二月份,这就导致了农户“抬款”还“贷款”现象,甚至出现了农户借“高利贷”还信用社贷款的现象,个别“粮贩子”借机压低价格收购粮食,影响了农户贷款的积极性。民间融资成本已经靠近农村信用社贷款成本,信用社种植业贷款利率是9.972%,当地民间融资成本是12%,而且“高利贷”还不用“担保”手续。此外,贷款担保要求限制了部分农户贷款。目前信用社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五户(或十户)联保,这种方式决定了在家庭经济实力相当的农户中容易形成联保共同体,而家庭经济实力差的农户自然淘汰出局,而恰恰是这部分被淘汰的农户最需要贷款支持。另外是农户贷款抵押物不足,有的根本没有可抵押的物品,因此得不到金融贷款支持。

金融服务需求与市场供给。

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一直是他们的期望。由于农业生产存在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风险,因此农民在保险服务方面需求巨大。佳木斯市目前现有保险业务机构16家,其中专门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仅有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的两个分支机构,建三江中心支公司仅对垦区国营农场开办农业保险,且只开办了种植业保险,未开办养殖业保险。据统计,2006年全市仅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建三江中心支公司在垦区办理农业保险收取保费5300万元,保险金额6亿元,赔付额1418万元,赔付率26.75%。据了解,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首先是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保险公司办理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亏损,因此保险公司不愿开展此项保险业务。其次是认为保费高,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五大作物的每亩地保费分别是(水稻11.2元,小麦13.8元,大麦13.8元,玉米9.9元,大豆13.2元),农民承担不起,同时农民普遍存在侥幸心理。

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存在“三难”。一是结算难。我们对桦南县金沙乡100户农民调查,农民的经济往来基本都使用现金结算,既麻烦又有风险。而目前还没有一种适合农民的非现金结算方式。据对100户有外出打工人员的农户进行抽样调查,有16户使用过邮局的汇兑业务将打工工资汇到家中,有8户通过银行通存通兑业务将工资汇到家中,总共仅占抽样总数的24%。二是防假难。近几年来,假人民币坑农、害农的现象在农村时有发生。2006年,桦川县一农民耕种了60亩大豆,卖粮时,收取的2万多元钱绝大多数为假币,一年的辛苦所得化为乌有。三是兑换难。目前农村市场人民币流通管理基本上处于“无政府”状态。农民兑残难、票币卷别调整难的问题尤为突出。我们对桦南县金沙乡集市流通的人民币状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有41%的残损券仍在流通,卷别结构不合理、卷别调整和找零非常困难、兑残难等问题在农村市场普遍存在。产生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首先是金融机构对农民的服务意识不够,主观上没有为农民服务的意愿。其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第三是直接面向农民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少,缺少竞争机制,必然导致服务意识差。

满足农民金融需求的对策

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扶持力度,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

金融监管当局、人民银行应在政策上予以支持。首先是农村信用社,要真正发挥金融服务农民主力军的作用。并通过“拆借”的方式,将其他金融机构(含邮政储蓄)的“流动性”引流到农村,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扩大贷款规模。重点解决农民的种植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确保粮食增产稳产。其次是中国农业银行,要真正实现立足服务“三农”的宗旨,引流“城镇资金”回流农村,支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解决农民生活消费和农民工子女升学困难;第三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紧紧围绕粮食产业的龙头产业,通过粮深加工龙头企业与种粮大户和农民粮食生产合作组织的签定的定单,给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合作组织以贷款支持,形成粮食产(大户或合作社)+加(龙头企业)+销(粮食流通企业)一体化经营,把粮食附加值留在当地,并依此稳定粮食产量和价格。第四是逐步建立合作或股份制的农民合作性金融组织,解决农民生活、消费信贷需求。贷款发放过程中,除继续使用农户联保担保外,应大力开展土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等物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大力开办龙头企业担保贷款、农村合作组织担保贷款等业务,同时应通过财政建立担保基金或组建多种形式担保机构等办法,建立长效担保机制,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并积极纳入全国个人征信信息系统,为农户发放贷款和进城务工农民自主创业融资提供信用信息支持。

采取多项措施,努力改善对农民的金融服务。

第8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为有效推动全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提标、增品、扩面,提高对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人和农机事故受害人保障程度,降低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率,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以及农业、财政、保监等部门关于涉农保险文件精神,制定XX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促进全县农机保险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险种。

农民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对在XX县农业农村局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和农业机械综合险,政府给予部分保费补贴。农业机械综合险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根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作业特点,农业机械综合险又分为年度、半年、季度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

1、拖拉机交强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2、农业机械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等。

3、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4、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政策性农机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依据《XX省农业机械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农机种类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中标保险公司总公司报中国银保监会报备后执行。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贫困县的保费补贴比例50%,对其它县(市、区)补贴比例40%,各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自行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农户承担部分不高于20%”的要求,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分别承担保费比例20%,投保农户承担20%;省财政直管县(市)承担保费比例不低于30%。

(五)保费补贴拨付。

县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照“年初预留、年终清算”的办法执行。年初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将保费补贴预留。年终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对本年度政策性农机保险投保情况审核无误后,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保险承办机构。清算资金申请资料包括:农业农村局清算资金申请报告,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县财政配套资金拔付凭证。

(六)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

由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从全省政策性农机保险招投标中标的保险经营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

根据2020年6月28日“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政策性农机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项目(项目编号:XXX)招标结果(XXXX-X项目中标地市:XX、XX)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保险经营机构-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为XX县政策性农机保险服务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协同推进落实。

成立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保险经营机构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总体推进全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和保险经营机构的协调沟通,指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做好农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机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县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成功工作经验。

(二)统筹保障资金,规范补贴运行。

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将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对每年应由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年初预算。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投保积极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保险经营机构要利用各种载体加强对农机保险政策的宣传。农户自主自愿投保,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农户投保,有条件的可以将政策性农机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

(四)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开拓保险市场。

县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机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有机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机具的所有人、号牌号码、保单号、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有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参保农机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农机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尚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拒赔。

第9篇:三农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 农业科技创新 资金支持 路径优化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内容及资金支持现状

(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内容。

近年来,随着农业经济发展条件的转变,国家农业政策开始布局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201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对农业科技创新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阐述,本文提出的“全过程农业科技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农业科技研发。

其主要内容是种业培育和创新,农业产品关键技术突破等研究与实验活动。重点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加大水稻机插、玉米、棉花机收等攻关力度,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研发,加强应对农业灾害、节本增效等关键技术研发。

2、农业科技推广。

在农业科技在原始创新的基础上推广应用,包括加快建设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发挥县乡农技推广机构的整体功能,提倡服务在乡、管理在县。同时,引导鼓励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开展农技推广,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3、农业科技产业化。

应用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进行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生产和网络化营销的技术活动,并使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制和推广应用全面实现商业化经营,具体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采用遗传工程和转基因高新技术,对动植物育种技术进行重大变革;(2)采用高新技术装备农业,研制新型机械和工具;(3)利用高新技术大力研制和生产生物性的肥料、农药等生物制品;(4)发展设施农业、工厂化农业,实行高度集约经营。

4、农业科技人才培育。

农业科技人才培育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包括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以种养大户、经纪人、大学生村官、农机手等培训为重点,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农业服务人员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依托现有重大科研计划等,加强科研优秀人才及创新团队建设。分期分批选送农技骨干到大专院校深造,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二)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现状。

农业天生的弱质性及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特质使其资金支持系统不同于其他产业,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仅需要财政的资金支持,更依赖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金和金融系统。从政府资金支持来看,2004年至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投入从2626.2亿元增加到8579.7亿元,年均增长21.8%。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科研、农业技术与服务体系等方面资金达到187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安排合计12286.6亿元,增长17.9%。而金融系统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包括:

1、农业科技信贷。

目前,向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领域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重点支持农、林、水、气等具有直接效益、成功率高的先进技术,特别是以粮棉油大田增产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以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农业银行全部贷款的98% 以上集中投放到了农村和农业,但是1996年以后,由于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农业类贷款在农业银行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国家政策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做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基础上,拓宽业务领域,改变只承担粮棉收购资金贷款的单一功能,加强对基础产业的支持。农村信用社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小额信贷服务,支持其在农业生产中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备。

2、农业科技保险。

农业科技创新同其他领域的创新一样,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要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进行,需建立有力的风险保障和分散机制,而农业保险充当了农业科技创新的“稳定器”。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市场风险随之增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进入快速发展轨道。2007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为53.3亿元,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29.8亿元,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为135.9亿元,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96亿元,4年内分别增长154.9%和222.15%。

3、农业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动力源和有效途径,但是与工业和商业领域风险投资资金的引入不同,农业风险投资更倾向于关注农业科技企业,这类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都比较大,但相对来说收益也高,国内农业领域引进风险投资刚刚起步,截至2011 年上半年,我国风险投资资本投入到新农业及生物科技行业的金额分别占总投资金额的1.9%和0.67%。

二、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供给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农业投入、农业科技信贷、农业保险及农业风险投资的规模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张,但随着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科技创新的需要,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资金供给存在的问题使农业科技创新资金获取受限:

(一)资金供给结构与创新内容不匹配。

农业科技创新资金需求具有很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对于农业科研机构进行的新种子研发和试验带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且风险最大,需要投入的资金量较大,商业性资金供给机构往往不愿意投资,这就需要大量政府资金的介入。对于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初创期农业科技中小企业,由于其作为单独法人经济体存在,成长性高,风险高但收益也高,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倾向于这类创新主体;对于处于成熟期的农业科技型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其产业化项目提供贷款。目前,总体上来看,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供给结构与创新内容并未完全匹配,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引导作用不突出,银行、风险机构等只注重短期利益,没有根据农业科技创新的不同阶段资金需求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

(二)财政资金总量偏低,结构不协调。

1、财政农业支出总量偏低。

多年来国家财政支农业出金额从1991年的347.5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129.58亿元,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整体上却呈现下降趋势,1991年为10.26%,2010年下降到了9.05%,近些年来基本维持在9%左右,财政农业支出的增幅低于财政总支出的增幅。美国2011年农业支出报告显示,2011年农业生产支出达到创纪录的3187亿美元,相比2010增加了10.2%,因此,我国财政农业投入的上升空间还很大。

2、财政农业支出结构不协调。

我国财政农业支出除了总量偏低,支出结构也不协调。历年财政农业支出中,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及农村救济费占据很大部分,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数额较小,2010年仅占全部财政农业支出的0.68%,还不到1%,结构失调较为严重。发达国家农技推广经费一般占农业总产值的0.6%-1%之间,我国不足0.2%。

(三)金融体系资金供给存在的问题。

1、农业科技信贷规模较低,机制和产品创新不足。

金融机构的农业科技信贷在管理上仍采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必须满足抵押条件,同时经过银行及科技部门双重审批。科技创新主体需要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和经济实力较强的其他企业法人为其担保,贷款程序复杂。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农业产品、专利权、商标权等抵质押方式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价值认定困难等,其发放规模有限。

2、农业科技保险发展处于低级水平。

现阶段,无论是从事种子研究与试验的农业科研部门还是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创新主体参保意识不强,参保率无法达到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要求,我国农业保险主要是政府为主导,真正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地区农业保险甚至出现“供需双冷”的局面,农业科技保险市场发展处于低级水平,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风险保证和风险分散作用有限。

3、农业风险投资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农业风险投资发展面临如下制约因素:一是从项目供给角度,包括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高质量的科技成果缺乏、农业科技企业产权制度落后及生产规模低下及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不完善;二是从风险投资供给角度,风险资金规模不足、风险资金融资渠道单一、退出渠道不畅及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一定程度抑制了民间资本的加盟;三是从服务体系及宏观配套环境角度,促成农业项目与风险投资沟通交易的中介信息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及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农业风险投资供需双方交易难以有效达成。

三、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路径优化的思考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转型和结构调整时期,周期长、地域性强、公益性等农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和包括农业生物技术、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信息化、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在内的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要求不断创新体制机制,都要求建立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体系。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体系建设如下路径可供参考:

一是加大各类资金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支持。首先,建立财政农业科技支出增长机制,保持财政科技支出总量的增长与经济总量增长相挂钩,调整财政农业科技支出结构;其次,对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信贷考核和评价机制,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扩大农业科技信贷规模;再次,建立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投入。

二是设立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农业大型企业、农业科研部门建立农业研发机构,提高种子改良、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技术革新的效率。

二是建立与农业科技创新内容相适应的资金支持匹配机制。财政资金更多地支持农业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等公益性普遍性领域;银行、保险、风险投资等机构更多投向新品种培育、植物栽培和动物饲养集约化技术、农机化和农业工程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后处理贮运加工及其它技术。

(作者: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政府农经中心副主任)

注释:

郭明杉等. 风险投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动力与途径. 理论探讨, 2008,(3).

加大国家农业投入 农业科技将成新亮点.科技日报.2012-02-09 .

杨嫩晓. 农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研究.经济研究参考, 2007,(50).

张文棋等. 构建提高福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金融支持体系的设想.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4).

参考文献:

[1]康书生等. 外国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经验及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6,(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