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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网络监管的重要性

第1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网络监管 民主发展 网络民主 监督

21世纪,网络通信技术日新月异,各种充满生机的交流平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共享信息,同时也让我们难以准确判断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如何对网络进行监管,引导公众正确利用网络参政议政,使民主政治朝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监管的概述

综合目前各种网络监管的定义,个人认为网络监管指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使用,更好发挥网络监督的功能,以政府为主的社会各种网络监管主体对网络使用者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同时采取措施对违反网络使用制度和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

目前中国网络技术发展神速,网民数量急剧增加,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 ,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人,居世界第一。

当前网络监管的发展形式和载体都没有多大改革。往前看,未来网络监管的发展会有所变化。一是政府会越来越重视;二是网民的素质也不断提高;三是网络监管主体多元化,会融入经济因素,还会有其他部门加入。

二、网络对民主发展的影响

网络对民主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网络不是灵丹妙药,其具有两面性。网络可能会出现以下积极影响:

1、有利于唤醒公民意识与政治参与热情,推动廉政建设。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一定程度激发了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公众利用微博、论坛、聊天群等网络平台,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监督、约束政府,从而推动廉政建设。

2、网络为民主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政治参与形式,改善了民主参与的方式。在传统的民主模式中,群众想表达政治意愿、监督政府行为,要经过政府审核,这样将监督主体裸地暴露在监督对象面前,这种形式既繁琐又让民众有所顾虑,而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则能很好地解决这类问题。

3、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民情、民意,做出适当的决策。网络监督具有高度的去权威化和平民性。每个人在网络上所表达的意愿都是最真实、原始的,这样政府得到的信息也是最真实的,做出的决策也会最大可能反映民情民意。

4、网络的交互性给民众提供了一个高主动性的 “电子广场”。在网络这个广场里面,不同的利益主体从自身出发畅所欲言。

当然,凡事都会有两面性,网络也有消极一面,具体表现为:

1、信息源鱼龙混杂,严重干扰人们的判断。事件的出现需要一个信息源,别有用心的人会制造子虚乌有的事件,这些事件通过群体效应干扰网民的判断。

2、容易纵,形成“网络暴力”,扰乱网络秩序。网民数量庞大,素质良莠不齐,遇上令自己“义愤填膺”的事时,可能在网络里谩骂侮辱,甚至“人肉搜索”,登门施暴。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抓住这一弊端,雇人进行“网闹”,达到排挤、诽谤和炒作的目的,这样网络便成其帮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3、影响司法独立,挑战法律权威。从“药家鑫事件”和“许霆案”的反复审判,可看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独立造成了巨大影响。当法律权威被大多数人所谓的“慷慨激昂”所压倒和屈服时,网络舆论变成了刺杀理性的利剑。

4、后续影响长远,打击民众对社会信心。一个容易忽视的事实,每次网络事件后,人们对社会的信心会受到严重打击,在民众心中,官员意味着贪,慈善意味着作秀,正义意味着炒作。“郭美美”事件后,我国慈善事业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目前中国的网络监督是通过网络舆论实现的,先曝光事件,引起众多网民关注,形成巨大的网络舆论漩涡,然后媒体介入报道和评论,形成社会公众舆论压力,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处理命令和民众反馈意见中协调,当社会多数赞同事件的处理结果后,事件正式收尾。可见,在整个监督流程中,网络舆论具有正义性,同时,由于网民的主观性、非专业性和从众性,也渗入了一些盲目性。所以,加强网络监管,有利于民主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让网络监管促进民主发展

当前我国网络监管正处于变革的阶段。网络监管改革的成效将决定网络民主在社会民主中的作用和其在民主发展影响的方向。怎么才能使网络监管手段与网络民主发展规律相适应?以下为个人的几点建议:

1、要坚持适度、独立的原则。不能坚持放纵的自由主义,也不能实行统一命令。

2、要考虑周全,要统筹兼顾,要多考虑更广的网络使用领域,要多考虑网络弱势群体的利益。

3、健全相关法律体系,有法有据。立法机关应抓紧制定相关法律,形成完善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让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

4、以点带面,逐渐展开。监管措施在实行之前,应该先进行试点实验,通过调查收集试点区网民的意见反馈,进行不断完善,然后再向全国推广。

网络的快速发展和迅速普及,催生了新型民主形式——“网络民主”。监督网络化在网络民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网民的主观性需对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增强网络监管也是一把“双刃剑”,需要监管主体采用适当的措施。在网络监管法律极度匮乏的前提下,必须完善网络监督法律体系,才能为网络监管提供有力的保障和统一的执行标准。网络监管意义深远,须不断探索,妥善推进。我们期待着相关监管部门能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采取有效的监管行动,改善网络监督环境,维护好新的民主形式,给全国网民一份满意的答卷,为民主发展加砖添瓦。

参考文献:

[1]郑曙村.互联网带给民主的机遇与挑战[J].政治学研究,2001,(2)

[2]侯彬.试析“网络民主”特征及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习报,2005[6].83

第2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完善立法

网络银行是利用网络技术在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客户在通过网络银行实现其所需要的服务时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目前,网络银行有两种模式,即纯网络银行(internet-onlybank)和在线银行(onlinebank)。纯网络银行,又称虚拟银行,这种银行一般只设一个办公地址,没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主要或仅通过网络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线银行是现有传统银行利用网络提供网上服务的网络银行,是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中国大陆的网络银行主要是这种模式的银行。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虚拟性、跨国性、技术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由于网络银行业务的这些特征,致使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更高、范围更广、破坏性更严重。当前,中国虽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然而,网络银行安全法规不够完善、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之间存在冲突、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尽快完善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律制度,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已经成为中国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

建立健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是网络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199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正式批准招商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招商银行成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首次正式批准开展网络银行服务的国内商业银行[1](P223)。但当时中国大陆尚无调整网络银行的明确法律法规依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些规定为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外国或中国港、澳、台地区的银行可以向大陆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大陆境内的网络银行也可以向境外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和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有关内容。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借鉴国际立法,主要是巴塞尔体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具体化。目前,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两类:(1)仍可适用于网络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中的规定;(2)对网络业务监管的专门规定,如《暂行办法》及《通知》、《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这些有关法规为中国大陆开办和监管网络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然而,从中国现行网络银行监管法规规定来看,由于它仍然沿用对传统银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且尚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不合理之处,故难以适应中国网络银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对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近年来,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的数量和规模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交易量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银行交易安全问题,这也是在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首先需要解决好的问题。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完善防范网络银行业出现风险的法规。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在两个方面易出现风险:一个是网络银行系统自身易出现风险;另一个是网络银行与客户资金等易遭受风险。网络银行系统的风险主要有网络中的关键设备,如各类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存放数据的媒体和传输线路等易遭受侵害。这些设备中的任何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会给整个网络造成严重恶果。此外,网络银行系统中的漏洞和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也对网络银行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网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风险主要来自网络银行窃贼窃取银行和客户的秘密,利用网络银行诈骗钱财以及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对银行和客户权益的侵害。上述大都属于高技术性能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安全隐患的防治者和监管者必须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然而,目前中国大陆监管者的技术水平及其责任心都未能适应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要求,而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规定上仍不够完善。

(二)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

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案件的权限。这种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具有复杂性。网络空间本身无任何边界,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系统,无法分割成诸多领域。要在一种性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这是传统银行交易管辖权规则所面临的困境。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在与客户交易中的地理空间位置的界限被淡化。由于网络银行的交易活动往往跨越了地区和国界的限制,它的无地域性、无国界性与国家对银行监管的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在这种状况下,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合法性?这些问题都关系着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效率和发展。目前,由于这一问题在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很有必要对寻求解决该问题的途径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

(三)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依照当代中国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中国大陆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然而,一方面,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证合作与银保合作的模式也不断得到发展,这种混业经营的现实与分业监管法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另一方面,中国网络银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网络银行不仅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而且还提供信息咨询、投资理财和综合经营等业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正是混业经营模式,网络银行的“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与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随着当代国际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各类金融业务之间、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和各类金融业监管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很多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的势头,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状况与发展趋势。事实上,中国大陆传统的相对滞后的监管手段、监管工具以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现已存在的混业经营状况和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趋势。

(四)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

网络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网络银行具有标准化运营的特点,银行系统一般都使用同一套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如果网络银行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策略、内部控制程序等得不到合理地制定,将会给网络银行带来巨大风险损失。此外,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对网络银行及其客户都有可能造成威胁。在已破获的网络银行犯罪案件中,涉及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的比例高达75%。其中,内部授权人员占到58%。他们往往利用授权删除、修改、增加网络银行中的数据,转移、盗取某些账户的资金[2](P40)。这些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信誉与利益。然而,中国大陆现有的相关法规却缺乏对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监管的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为此,相关立法应增加对监管者再监管的规定,尽快完善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法律法规。

三、对改善中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安全问题是网络银行运营和发展中最关键的问题。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通过制定规范相关技术与人员的法律法规来实现。(1)中国应制定相关的技术应用法律规范,确保网络银行运营的安全,即系统安全与信息安全。网络环境是一个技术支撑的特殊环境,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技术安全标准并确保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一是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种安全管理机制,增强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二是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确保不断改进防范计算机病毒技术和防火墙技术,时时监测运行过程,检查是否有对网络银行构成安全威胁的漏洞,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规范,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与风险责任的划分,健全安全认证制度。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银行安全认证中心,增强网络系统中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备份系统,以确保在出现故障后网络银行系统能及时得到恢复。(2)进一步健全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网络银行内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与技术水平,严格规范金融从业人员防范风险的义务。

(二)暂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

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网络银行交易案件的资格,是有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在网络环境中,以网络传输交付电子信息,是网络银行交易的特有方式。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当事人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个地方传送给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并与其进行交易。网络银行的交易往往与交易所处的地理空间位置没有实质的联系。然而,按照国际私法理论,在依据连接点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有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暂且可依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并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如果依信息传送地国(由接收者为信息的传送而提供的地理处所所在国)管辖或信息收到地国(接收者营业处所或下载信息地点所在国)管辖,由于当事人随机的选择性很大,交易双方的当事人未必相互清楚对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网络信息产品的接收者无义务向对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处所。即使提供,接收者随意提供的某一地理处所很可能与交易无实质联系。因此,以信息传送地或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都不甚合理。但从中国国家利益考虑,当前中国通过网络获取的信息量较大,而输出的信息量相对较小,以信息收到地管辖相对较为合理,信息收到地管辖实际上偏向于中国法院的管辖[3](P303)。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依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依信息收到地确认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否符合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总体把握呢?对此,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协调各国和地区有关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了重要作用。1997年,各国专家学者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达成了五项共识:(1)网络的本质是跨国性的;(2)网络中也许真正存在的是法律过剩,而并非法律真空,这就有必要重新定义国际私法规则;(3)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存在某种联系时,确定在线活动的位置是可能的;(4)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政府的角色并非不可替代以前,网络空间的自治规则可能更受当事人的欢迎和喜爱;(5)各国应该合作制定国际性普遍接受的规则,而非单独行事[4](P179)。应该看到,上述五项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国和地区解决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适用原则指明了方向。从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确定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各国和地区在确定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和地区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乃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一国或地区有权对发生在外国而在本国或地区产生损害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因此而损害了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或有损于网络银行的发展,其管辖权的合法性就会存在问题[5](P80)。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当代国际社会,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输出量大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但也不被有关确定网络银行管辖权的国际立法所禁止。因此,当前在国际社会尚未就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依信息收到地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三)建立适宜网络银行交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津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要牢牢把握网络银行的网络性。由于网络银行组织及其活动呈现网络性,其生存与发展空间处于世界性网络之中。这就要求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必须基于网络银行的网络性,设计网络银行监管的对象和范围、监管的组织形式、监管方式、监管权限范围与责任的划分等等。第二,要确立混业监管、多元监管体制。由于网络银行的无国界性等特征,网络银行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国际化特征。这种监管主体既有本国或地区的监管主体,又有外国的监管主体,还有国际性的监管主体。基于网络银行的混业性监管与国际性监管的特征,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应当采用混业监管的模式。从金融监管法理论来看,对金融活动的有效监管应当实行混业监管,即由各相关监管部门依照统一的、权威的金融监管法规开展有机、协调的监管。目前,中国大陆金融业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的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致使中国银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或者对商业银行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空缺。因此,有必要重新整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国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还要注意开展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对网络银行监管中的协调与合作。第三,应当确立全面完整的监管方式。也就是要确立全方位、全过程、多种手段的监管方式。根据当前中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应对与中国相关的网络银行业务开展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管,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经济等手段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将网络银行的风险降至最低,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中国大陆网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超级秘书网

(四)细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

第一,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对规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银行的薄弱点,查找可能出现的问题,评估、分析、化解风险,或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确保中国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具备监管的必要技能,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评价等制度。内部监管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第二,立法应明确规定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者所必须具备的品德素质。由于少数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作案,给网络银行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须应能够及时制止并纠正银行营业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明确划分内部监管人员的职责,规定对内部监管人员实行垂直领导。为了避免内部监管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内部监管人员进行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余素梅.港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球法律评论,2006(2).

[2]陈诗松.谈网络银行的安全及防范[Z].海南省通信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07.

第3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作者:张家荣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发达国家主要采用非现场检查和聘用外部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检查这种方式,与此相对应的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自己的发展水平限制,其监管方式虽然出现了非现场化的趋势,但目前仍偏重于现场监督方式。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点的原因1.网络银行发展水平不同。事实上,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规则,而部分发展中国家逐渐出现有关网络银行监管的规则(如美国、印度、俄罗斯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银行发展水平不同是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不同的决定性因素。2.政体不同。由于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一国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必然是特定政体的具体体现和反映。比如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强调国家权力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制衡,而“两头多线”的网络银行监管体制明显地反映了美国政治结构中的制衡与分权特征以及各州政府在管理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3.法制基础与水平不同。不仅不同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制基础、水平不同,而且同一法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制基础、水平也不同。由于法制本身是个动态的有机系统,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整个法治的缩影和自然展开。因此,各国(或地区)法制基础与水平的不同,也必然会影响并反映到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各国(或地区)法制基础与水平的不同构成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1.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产物。如果说金融监管的模式基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同时受到全球政治、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状况、业务分工方式、竞争方式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方式和监管手段的变化。那么我们可以说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同样受多种因素影响和作用而形成、发展。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科学技术、法制等方面。2.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各国(或地区)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色。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需求、网络银行发展水平等方面不同,导致其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等方面不同,因而“针对不同的政治与法律体制而试图提出统一的所谓最好的操作建议是有缺陷的”。这就意味着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没有统一的僵化的模式与标准,而必须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找到适合网络银行发展的模式与标准。3.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各国(或地区)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有许多的共同点。可见,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

构建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1.明确监管目标的原则。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包括安全、效率与公平,其相互之间存在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构建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充分全面地体现并落实这些目标,否则就失去了监管方向,出现盲目监管的局面,从而不能有效地保证网络银行正常健康地发展、壮大。2.健全监管主体体系的原则。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是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主体要素,是其中最活动、最积极的因素。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是通过具体的人来进行的,而人又是处于一定监管体系中的。没有监全的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就不可能对网络银行进行有效地监管。因此,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体系是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监督主体、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组织等因素构成的,这些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3.合理划分监管职责的原则。合理划分监管职责是程序正当性的体现,是提高监管效率、保证监管公平的要求。没有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就没有有效的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依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简单地扩充行政监管力量,可能并不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反而可能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在监管权力细分并强化后,导致监管协调成本快速上升,社会的综合监管效率与效益下降。同时,在任何社会,金融监管的权力都与金融寻租行为一旦受到偶发因素的激励,就会形成金融管理体系“重局部、轻管理”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成为现实,金融体系仍然会保持发展,但这种发展会成为一种“累退式”改进,最终可能导致我国金融业与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甚至衰败。因此,在明确网络银行监管目标的前提下,合理划分监管职责,做正确的事情,以便正确地做事和把事做正确。4.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概念,是司法与行政等多种因素结合在一起的符合“自然正义”、“公正”的程序。从构成要件上看,正当程序的构成要件包括程序的合法性、程序的平等性、过程的公开性、决策的自治性、结果的合理性;从具体要求来看,正当程序要求程序中立、程序公平、程序理性和程序经济。上述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其中,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是首要原则、出发点和归宿,健全监管主体体系原则和合理划分监管职责原则是核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则是保障性原则。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从具体的内容看,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应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治自律、社会监督、网络银行内部等方面。这里主要针对政府监管方面提出相应的具体内容。1.扩大、规范与约束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职权。(1)应继续扩展网络银行业务监管部门的职权。我国2006年10月31日修正公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赋予了监管机构“业务调查权”,但是仅赋予网络银行监管部门业务调查权是不够的,还应赋予相应的处罚权(如等同于金融机构的罚款等)。其理由在于:一是给予网络银行监管部门以处罚权才能保证调查权的实现,否则仅依靠禁止性规定或通过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是难以有效进行调查的;二是网络银行的业务界限模糊,其经营活动可能遍及全球。如果网络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只享有调查权而没有相应的处罚权,那么就难从根本上遏制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网络金融违法犯罪行为。(2)在扩展网络银行业务监管部门职权的同时加强约束与补救制度。首先是明确地严格地规范网络银行业务监管部门行使职权的条件。如上所述,我国2006年修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规定的“对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就需进一步明确,否则就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情况的恶果。其次,应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规范调查程序。一方面应设置向上一级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备案的程序;另一方面应对监管部门的“业外调查”增加司法监督程序。最后应增补网络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性规定。2.以功能为标准划分网络银行监管范围。长期以来机构标准成为银行等金融业务监管的唯一标准,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机构标准就不能有效地适应金融业务创新的要求,特别是不能有效地适应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需要。于是,客观上需要以功能标准来代替机构标准实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以功能标准来重新划分网络银行监管范围。3.通过国际惯例途径提升网络银行监管标准。首先,我国有必要在宪法中对国际惯例的地位与效力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规定国际惯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通过这种建立直接适用国际惯例的机制以提升网络银行监管水准。其次,我国应在扶持和构筑强大的网络银行基础上,积极参加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活动,积极参加网络银行监管惯例的形成过程,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最后,争取让国内网络银行监管标准国际管理化,可以通过先点后面、先局部后整体的路径来实现。4.构建以网络为基础、以信息为纽带的网络银行动态信息监测监控系统。第一,在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银行之间建立动态直通信息检测监控系统;第二,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建立动态的网络银行监管信息共建共享平台;第三,网络银行内部应建立安全有效地动态信息监测监控系统,以保证网络银行相关信息能够安全地有效地交换和流通;第四,在我国网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与国外网络银行政府部门、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之间构建动态的网络银行监管信息合作协调系统,以保证网络银行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得以安全有效地开展。5.完善网络银行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并扩展网络银行监管责任的主体范围,应明确并扩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范围。同时,应该完善网络银行监管者刑事、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保持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状态。

网络银行的出现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了空前的风险。这些风险在影响银行业稳健运行地同时,也给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网络银行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已经展开,但是,国内的法律法规及金融规章并未对这一新业务进行系统规制,出现法律空白。网络银行业务所涉法律问题甚为丰富而复杂,网络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制和理念也提出了挑战。最能够保证一国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莫过于使用法律这个强大的武器,我们就应当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保证网络银行安全运行的需要。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制是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借鉴发达国家对网络银行监管所积累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地行之有效地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

第4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工商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能,把网络经营主体融入责任区监管工作格局,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职能在网络经济领域的创新和拓展,促进全区网络经济有序发展。并通过责任区监管的理思路、定制度、明职责和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将网络监管理念融入责任区监管工作,使监管职责更加明确,监管方法更加科学、服务落实更加到位,实现工商所网络监管效能全面提升。

二、工作重点

网络经营主体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包括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利用他人网络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上提供营利以及为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一)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和建档。各工商所应通过“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并建档,建档范围为网络交易平台和企业自主网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个人自主网站进行建档。各责任区监管人员主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认领网络经营主体并建档。

(二)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应负责督促辖区内拥有自主网站(页)的法人企业,利用数字证书,依托“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办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并在其网站(页)首页底部加以标注,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实行网上亮照。

(三)网络经营主体巡查监管。网监大队每月通过“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制定网络经营行为搜索计划,各工商所应依托“省工商基层管理业务系统”,对已经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有计划的日常巡查,每季度至少制定一次网络经济监管的阶段检查计划(有特殊行业监管频率规定的按规定频率制定计划);责任区监管人员应根据阶段检查计划,及时制定网络监管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巡查监管。责任区监管人员应及时将网络监管检查(日常巡查)结果录入省工商基层业务系统。

(四)网络经营主体信用预警。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依托法定职能,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对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判断,及时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良信用信息,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的社会化监管。

(五)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应坚持“网上巡查、实地核查和档案检查”三结合,实行查纠并举,按照“攻大奸,戒小过”原则,对情节轻微的,可以限期整改;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予以立案查处。

三、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7月初至8月中旬

各工商所应通过“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完成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并建档。

(二)第二阶段8月中旬至8月底

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完成在“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认领网络经营主体并建档,并制定巡查计划。

(三)第三阶段9月初至11月中旬

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对已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按要求进行有计划的日常巡查,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并督促其做好网上亮照工作,基本实现自主涉网企业网上亮照率10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布置。网络经济监管是工商的一项新职责,也是一项全局性的监管工作。而网络经营主体监管是网络经济监管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纳入责任区监管工作大局,是努力将网络经济监管工作引向日常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工商所应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所的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努力提高“四率”(建档率、标识率、巡查率和发现率),切实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监管工作。

第5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通信网;管理系统;设计;实现

引言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高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集传摘、交换、终端为一体的有多个环节构成的复杂系统,包括载波、微波、光纤、程控交换、图像监控、电源监控和录音等系统。如何提升电力通信网的管理水平、丰富电力通信网的管理手段,进一步为电网提供高品质的通信服务,是电力通信网规划建设综合管理系统的主要目标。电力通信网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传递各种电力生产和管理业务信息。随着通信智能化水平的提高和通信业务需求的增长,通信网规模越来越大,网络节点越来越多,网络功能越来越强,网络结构越来越复杂,对网络本身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网络,必须建立具有综合业务功能的电力通信网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设计

系统设计必须遵循可继承性、标准化、开放性、先进性及成熟性、可靠性原则。

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自动化技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建立电力通信综合网管系统的技术已成熟。电力通信网综合监控系统包括监控中心,监控子站,规约转换器,采集模块,数据传输网五个主要功能模块。综合网络管理是在各单个网关系统之上建立统一的网管平台,实现对整个所辖区域的通信网络和网络节点上的通信设备的统一管理。

1.1实时监控管理子系统的功能设计

实时监控管理子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通信电源系统和机房环境监控系统。网管系统的功能结构采用国际流行的四层模式,即网元管理层、网络管理层、服务管理层、事务管理层组成。网元管理层直接管理单个的网元(设备),主要面向设备、单个电路,是网管的系统的基础,包括数据介人、数据采集系统,同时支持上级的网管层。监控系统实时监测通信设备的运行情况,协调网元(设备)之间的关系,创建、中止和修改网络的能力,分析网络的性能、利用率等参数,为定时维护提供资料。对网络环境异常进行检测并记录,通过异常数据判断网络中故障位置、性质,确定其对网络的影响。当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发出警告提醒值班人员,并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网管系统各功能与网管的功能模块的关系如图1。

通信电源系统是通信系统的心脏,在局、站中具有不可比拟的地位。通过性能管理网管系统实现对全网及网络中的各种设备的性能进行监视、分析和控制,保证网络中的各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通信电源系统必须具有“三遥”(遥信、遥测、遥控)的基本功能,数掘的存储及处理(包括各种报表)、告警的查询分析和统计等功能。数据库采用大型面向对象的关系数据库SQL,rver 7.0(server 20)数据库、SYBASE 数据库。对于数据传输网模块,考虑的重点是如何在满足系统设计目标的前提下把现有的传输网络和新配置的功能模块更好的耦合。数据传输方式往往不是单一的,根据通信网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传输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综合传输方式,如图2所示。

监控主机采用的操作系统大多为多用户、多任务的网络操作系统,与集中式数据库和现有的通信网络一同为监控系统开发强大的管理功能提供了可能。

1.2系统的网络设计

综合管理系统必须同时解决交换设备、电源系统、电缆系统等多种设备的接入问题,对存在监控单元的设备采用破译接入,不存在监控单元的设备通过采集单元加以解决。在监控中心的设计中通过网络分层、“虚拟IP地址绑定”等技术可以使网络拥塞减少到最小,同时实现网络负荷均衡的目的。在通信网络中对象实体就是通信设备及其设备上的卡板、端口、各种状态指示灯等等,通过逻辑关系将这些对象实体和通信网络相关联,实现网管系统对通信网络运行状态的分析和管理。监控子站的所有信息通过采集子网汇集后,变成“熟数据”再发到监控子网上。通信网监控管理系统作为电力通信网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专网,对电力通信网的所有相关设备实施监控。通过“虚拟IP地址绑定”技术,将原有的主备双网“虚拟”成一个外部可见的IP地址和网络,对外部系统来说,相当于只有一个网段,对内部却可以通过网络“协同”软件将其承载的网络流量进行均衡分割。电力通信网监控管理系统与电力通信网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

2.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

2.1系统架构

系统采用客户端/服务器模式,系统的数据信息存储在数据库服务器上,用户端计算机安装资源管理软件,并通过以太网与数据库服务器通信,完成数据的交换和共享。电力通信网综合监控系统拓扑分为监控主站和监控子站两级。实时监控管理子系统由前置机程序、远程工作站、后台机管理程序应用构成。其中监控主站和各监控子站通过MSTP网络进行通信,同时各监控子站信息通过当地采集后还需传送至站内的综合系统,实现远端监控功能和本地监视功能。数据库设置:此选项共有三个选项分别为前台工作站配置、前台设备配置如图、前台采集量配置。

2.2信息采集

系统中通信电源通过RS232口接入监控,对类似于NOKIA PCM的不具备网管及智能接口的接入设备直接采集机架告警信息,送至监控主站。后台机采用电力通信网监控系统PowerCom2000的专用软件,实现对电力通信网的监控功能。对地网SDH或华为、烽火PCM等具备网管或智能接口的设备,通过协议转换获取设备告警信息、配置信息、性能信息。数掘库的配置除了在前置机配置外,也可以在后台机罩配置,然后通过网络传送到前置机的配置表里。

2.3软件结构

系统将采用vC什6作为编程工具,后台数据库选用SQL Server2000,通过构件技术与面向对象技术相结合的分层模块化设计,数据采集层完成各种实时信息和资源配置信息的采集,应用服务层完成各种实时和非实时的应用逻辑服务;用户表示层完成用户界面展现和用户交互。简单清晰的结构框架,规范统一的模块间通讯接口,确保系统的可维护性及扩展性,保证系统的顺利实现。系统GIS平台采用MapX组件,充分利用MapX提供的强大接El。高效地实现了电子地图的显示,漫游,分析等功能。电力通信网综合监控系统平台通过建立电力通信网统一的信息模型、数据库、软件框架和数据交换平台,然后在此平台上构建网络监视子系统、资源管理子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系统操作应用主要包括:菜单操作、图形操作、线路管理、机房管理、设备管理、查询与统计和系统设置部分。系统总体框架如图4所示。

第6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铁路GSM-R 监控系统 接口监测技术 监测系统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 TN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c)-0000-00

1 网络概述

随着近年来铁路客运专线及高速铁路不断建设发展,铁路GSM-R通信网络覆盖里程及用户数量大量增加,组网规模日益扩大,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此外,在高速铁路区段GSM-R网络还承载了CTCS-3级列车控制、机车同步操控等重要系统的车-地信息传输业务,是列车行车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网络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理有效的配置监控系统及监控手段能够在不影响系统运用的情况下,实时采集数据和信令,快速定位故障点,辅助进行网络分析,最大限度的保障整个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目前GSM-R网络中的监控方法

GSM-R网络构成设计的子系统与网元功能实体纷繁复杂,在不同功能实体的设备之间,通过定义不同的接口及特定的协议类型来进行通信。现阶段网络运营管理体系已经采用以下几大类工具。

2.1 设备厂商提供的配套网管系统

网管系统大部分功能是针对各个网元硬件设备运行状态的一种监控,能够提供详细的管理维护指导和描述,但需要通过预先配置用户数据参数才可以对相应的用户消息进行跟踪。对具体问题需要联合多种类网管系统分析才能处理解决。同时要求网络维护人员具有一定的网络维护经验和铁路业务知识。

2.2 信令消息监测分析设备

信令消息分析设备使用比较灵活,一般通过高阻跨接方式对信令传输通道上的消息进行接收和分析。通过配置不同的板卡及内部的协议可以对多种网络接口进行监测,是网络运营维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工具和手段。但这类大多侧重于临时性数据分析,接口数量非常有限,不能满足铁路通信网络对涉及行车安全的重点业务流程全程监控的要求。

2.3 针对具体业务流程的监测和记录系统。

此类设备以呼叫确认中心(AC)为代表,能够反应紧急呼叫业务的应用和组织情况记录。但由于触发机制、分析层次等原因,不能够提供业务异常状态的实时网络监控,缺少与网络状态联系的实时有效的分析依据。

2.4 针对GSM-R网络接口的监测监控系统。

2.4.1 GRIS接口服务器

GRIS接口服务器GSM-R核心网分组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存储转发机制,完成各种应用数据的传送。在GRIS监控终端可以查看车-地之间业务的实时运用情况,通过监测数据流向,判断数据发送异常的故障点。这些数据能够实时显示,并有存储记录,能够为日后分析故障及事故提供可靠的分析材料。GRIS接口服务器还有一定的综合查询统计功能,通过设置不同的参数,能够统计分析进路预告发送成功率、调度命令发送成功率等网络指标,为网络的管理维护提供了依据。

2.4.2 Gb接口监测设备

Gb接口是分组域设备SGSN与基站控制设备BSC之间的接口,是核心网与无线接入网的重要分界。Gb接口监测系统可以方便的实现对移动台的状态跟踪,完成对移动台移动性管理和会话管理,实时查看移动台分组域各种业务的应用情况,通过分析监测数据,可以快速定位故障点。

2.4.3 C3接口监测系统

C3接口监测系统是针对高速铁路列车运行主要涉及的A接口、Abis接口及PRI接口进行实时监测的重要设备,是及时发现处理各种运用障碍,快速定位故障点的重要手段。

C3接口监测系统一般由信号采集部分,信号数据处理系统部分,数据存储部分、综合分析处理部分等构成。数据采集电缆以高阻跨接在链路上,实时采集链路上的消息,在汇接处理后进入数据处理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对采集设备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解析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到数据库,为综合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源;分析处理系统利用存储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汇总统计,经过处理后提供给维护人员大量实用的数据和分析结果。

系统以预设的用户参数为标识,对所有被监测用户的网络信令进行全程在线实时跟踪,在进行条件查询时,可以关联显示A接口、Abis接口及PRI接口上的相关用户信令消息,使得整个业务流程处于一种可查、可控的状态。同时,由于C3接口监测的结构优势,整个系统在进行基本的信令消息监控之外,还能够实现许多网管设备不具备的功能:

(1)真正实现机车车辆的实时监控,通过综合分析送来最终显示的消息实时监测机车的运行信息,包括机车位置、所在小区电平情况、以及各个接口的状态信息。

(2)可以对网络信令链路的状态进行监测,对话务负荷进行统计,方便对整个网络性能进行统计,分析网络“瓶颈”;

(3)为网络优化提供了参考和依据;有助于用户数据统一管理与报表统计。

3 GSM-R 网络接口监测系统的发展

随着GSM-R铁路移动通信事业的蓬勃发展, GSM-R 网络接口监测系统也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今后的发展方向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3.1 多样化

能够监控更加丰富和全面的接口种类。目前整个网络分组域的监控手段还较为单一,既有铁路区段也没有配置相关的接口监测设备,随着铁路运输对GSM-R网络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不断提高,网络监控系统的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

3.2 智能化

通过完善综合分析功能,将人工智能中专家系统技术和铁路GSM-R移动通信网络优化技术相结合。通过建立合理的网络优化及故障处理知识库,运用有效的推理机制,增强和丰富系统的分析能力。针对网络中存在的问题,智能化的专家分析系统能够快速定位故障并提供解决方案,分析网络运营数据,向网络优化人员提供合适的优化建议。

3.3 综合化

通过完善的监控网络结构和功能、利用数据资源的优势,可以对网络信令链路的状态进行监测,对话务负荷进行统计、对整个网络性能进行统计,分析网络“瓶颈”,有助于对用户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有针对性的报表统计。

参考文献

[1] 丁建文,钟章队,接口监测系统在GSM-R运营维护中的应用[J].中国铁路,2011,8

[2] 董丽,GSM-R数字移动通信网络接口监测系统的完善与应用[J].铁道通信信号,2014,7

第7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网络广告监管的对策研究与发展策略

网络广告管理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没有现成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网络广告管理将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开展网络广告监管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组织管理,完善监管体制。目前,加强网络广告的组织管理是完善广告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

广告监管机关实施对网络广告的管理,首先要明确网络广告的范围。网络上信息量广而大,要对网络广告进行界定,区分广告信息与一般信息,将广告纳入整体广告市场管理范围。

制定网络广告经营者、者主体资格的资质条件,实行核准注册制度,确定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网络广告没有地域界限,核准登记注册的管理机关的确认要考虑到国际互联网的存在,与国际规范接轨。

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的、符合当代科技水平的网络广告市场交易规范与规则,特别是明确网络广告的第三方评估与监测的标准,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建立对网络广告内容的审查制度,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审查与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广告主远程登录的网络广告内容和特殊商品网络广告,要制定具体的审查规则,严把审查关。

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协会的职能、强化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的法律环境,就必须建立行业组织、发挥组织的作用,确立网络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强化行业自律,填补政府广告监管机关职能调整后留下的空白。同时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还需要动员广大消费者对网络广告实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监督制度、网上购物保护制度等,以规范网络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

提高网络广告监管机关人员的素质。解决广告管理机关对网络广告不适应的问题,如管理人员对网络的知识和操作技术的问题、监管设备的问题、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等。特别是网络广告监测的难度较大,要提高监管机关的设备配置。

当前,我国网络公司的广告活动是网络广告组织管理的主要对象,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互联网广告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做了许多努力,从规范互联网广告主体资格人手,强化行业自律意识,明确市场竞争行为,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选择一些知名度较高的网络公司,开展了互联网广告经营登记试点工作,以探索互联网广告的有效监管方式,为今后制定互联网广告法规做准备。

强化内容管理,明确监管要求。网络广告的内容管理是广告管理的一项特殊内容,由于其内容来源多、信息量大、影响范围广,因此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十分重要。

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管理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误导,查处欺骗,净化网络空间,因而对其监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完善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首先要加强对网络经济的理解与认识,研究网络广告的本质与特征,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根据事物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制定促进发展的市场规范。

通过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网络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其一,现有广告媒体的管理法规中对保证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规定,大多数仍适用于网络广告。其二,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网络广告也有许多现有的广告管理法规和审查标准所无法包含的新内容,因此必须严格加以区分,注意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别是国家广告法和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内容,必须坚决按照审查标准依法行使。

总之,保证网络广告的真实性是网络广告监管内容的重点,网络广告监管最主要目的是要求网络广告信息者必须清晰完整地告知消费者,并保证消费者尽可能方便、迅速、准确地获取信息。

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监管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在网络广告出现以前制定的,没有把网络广告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没有对网络广告监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目前网络广告经营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各样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网络广告的健康有序发展。针对目前网络广告存在的种种法律问题,国家应对网络广告监管进行立法,尽快制定出台网络广告管理法规,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

加强网络广告的监管必须从立法、执法多层面入手,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强化法律意识,从而达到规范网络广告行为的效果。

加强网络广告的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拓展新的立法领域,这是实行网络社会法治的基础。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与网络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对象。需要明确各个监管的主体及其职责,同时规定不同广告由相关部门审批,以保持信息畅通的机制。其次,明确广告审查和违法行为。对网站网络广告申请域名,必须规定对网络广告公司和从事域名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从而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定时,要考虑到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以及违法行为不断翻新的特点,设立对违法广告认定的一般条款,保证新修改法规的长期适用性。再次,明确检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要保证执法行为到位,执法机关必须具备相应的执法手段,当然也要规定行使权力的相应责任,从而保证执法到位,保证执法效果。最后,明确过错责任和损害原则。在新的法规中明确规定违法主体的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原则,这种建议和我国民法的相关原则也是一致的,是对违法者必须的惩罚。

实行网络广告取证的统一监测。首先,建立公平公正的监测平台,由此对网络媒体广告进行统一监测,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确保网络广告监测疏而不漏。其次,制定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对各网站广告的情况进行定期统一通报,促成媒体间守法经营机制和合法竞争机制的形成。再次,建立执法结果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可以规定由监测机构将监测结果统一传送到相关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和监督,确保执法到位。

实行网络广告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院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网络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向公众进行通报,对于网络广告中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网络广告监管的前景展望

作为一种崭新的媒体传播工具,网络广告既继承了传统广告的长处,又充分展现了自身的特点。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探索和发展,一定会在媒介传播的不同层面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展现出其无限广阔、美妙的发展前景。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同样,网络广告也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显示强大生命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遭遇着来自与网络经济相关的方方面面的压力。目前来看,现有的从事网络广告的各类公司大都起步较晚,虽然在网络广告的制作技术上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但由于运作模式还不成熟,经验缺乏,相对传统媒体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而言,网络公司在品牌的塑造和广告创意上缺乏明显优势,客户资源较少。此外,传统媒体凭借其整合优势,力图排挤网络广告,以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使得网络广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阻力。

面对网络广告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我们应当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网络广告目前所遇到的困难只是暂时的,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推进,网络广告的巨大优势将会逐渐显现出来。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融合为网络广告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广告界人士对广告的前景充满信心,我们相信,网络广告的竞争将会从无序到有序,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不久的将来,国际上将会把互联网广告纳入规范管理之中,使网络广告在健康有序的发展中成长壮大,成为未来广告产业中的主体产业!

应该说,我国的网络经济刚刚起步,网络广告还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如网络安全技术的进一步成熟、网络广告的认识有待提高、网络知识需要普及、网络广告的监管需要全面完善等,这些都对我们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坚信通过社会各界舆论、行业企业和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努力,网络广告的发展将走上更加广阔、规范的平台。

第8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自治区主要领导、各行业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及企业对平安生产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使得自治区取得了平安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平安生产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减少的较好成绩。近两年自治区各行业发展迅猛,天然气化工、碱化工、盐化工、煤工化等危化行业极大地促进了全区的经济发展,近年来。但同时也加重了平安监管的责任和任务,平安监管的形势非常严峻。

结合近年来对高危行业隐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工作。自治区开办了平安检查系统,将企业纳入网络化管理,对企业利用机关网络平台进行平安生产管理.实现了4级网上办公,为企业和执法人员提供自动化办公、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业务技术和信息等服务,还专门设置了举报投诉栏目。

企业和各级监管机构可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现场存在平安隐患进行有效的监控,从目前该网运行情况来看。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监管。

一、网络创立的重要意义

1网络化平安管理

平安生产形势基本稳定,近几年。但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平安状况仍不容乐观。其中平安监管的手段单一,不适应我区高危企业多数散落在遥远山区的特点,势必难保较好的现有平安形势。

实现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信息化,为了改变我区对重点高危行业的监管采用的都是惯例的手段这一现状。能够及时掌握重点行业平安隐患治理情况和盟市、旗县区监管情况,做到各级监管者和企业都心中有数,更有效的监督、指导重点高危行业重点企业的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这是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平安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体现,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重要举措,去年抓平安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和继续。

结合自治区近年来对高危行业隐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筹集经费42万元,创立了平安隐患网络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目前已进入正常运行,自治区安监局根据《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与此同时,全区发生各类事故13209起,死亡2074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92%死亡人数下降11.59%数据上看安全网络的建设收到一定的效果。

2平安检查系统的使用

传真、邮寄等激进隐患上报的形式上,平安检查系统创建运行以后。又增加了网上录报。网上录报不仅是增加了一种上报形式,四级平台的建立减少了工作量,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每次检查面不得低于20%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对所监管企业检查查出的平安生产隐患,自治区安监局要求:各盟市每季度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季度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经过详细核实后,要及时录入信息网;及时督办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和所监管企业的重大隐患;每半年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

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各旗县区每月组织一次对所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的现场核查;对所监管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平安生产隐患检查。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检查企业查出的平安生产隐患,经过详细核实后,要及时录入信息网;及时督办企业上报和本级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信息网;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演讲制度,各企业主管平安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平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与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需向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演讲,重大险情随时演讲;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帐。企业应定时将各部位隐患台帐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组织排除,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企业负责人负责督办一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平安网络化管理工作成果

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危行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为重点,全区安监部门和重点高危企业紧紧围绕实现平安发展、科学发展目标。强化网络建设责任制,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投入,注重对网络管理员的培训,利用网络开展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受到国务院安委会平安生产综合督查组的好评。

区安监局将企业纳入网络化管理,企业利用机关网络平台进行平安生产管理,这在全国还是首家,可以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为把网络系统建成操作既方便又实用,又符合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采取了发动群众边试用边征求意见的方法,不时完善和改进网络系统。

自治区安监局首先为实现对重点高危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进行分工负责制,明确责任。网站试运行前全区12个盟市安监局,101个旗县区安监局,9个开发区,1297个重点高危企业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区分了任务,形成了四级网络系统管理体系,为网络系统建设和网上办公打下了坚实的组织领导保证基础。

月日开始试运行,初计划要在月底完成基础数据库建设。而绝大多数高危企业都落户在遥远山区,将遍布全区的1297个企业基本数据采集完并录入数据库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自治区局精心组织,局和区局密切配合,企业积极参与,有关人员加班加点,不到一个月时间完成了基础数据库建设,特别是和市安监局在工作量大,困难多的情况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任务。

自治区安监局采取了网上培训的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培训,为使注册到平安生产网络系统的企业、机构、执法人员会使用网络系统。局单位采取办班的方式进行了培训。目前全区12个盟市局管理员、89个旗县区管理员、60%企业管理员都能熟练应用网络系统,和对本级用户的维护管理。

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信息系统注册机构134个、执法人员1515人,截至月。发文件322份,并将全区1127家重点高危企业纳入网络化管理。

网站已登记隐患5713个(一般隐患5645个,去年月日至月日。重大隐患56个,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2个)期中,403个、1935个、788个、37个。经企业整改,88.86%一般隐患、80.88%重大隐患、75.00%列入治理的重大隐患验收销案。四级平台的建立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企业和执法人员的好评。

三、网络管理的缺乏之处

四级网络平台已建立起。企业和各级监管机构可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现场存在平安隐患进行有效的监控,全区安监机构和重点高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管理和监管,但在实施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去年前11个月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上报隐患10398项、危险化学品上报隐患4262项、烟花爆竹上报隐患744项,据不完全统计。而网上录报分别只有1175条、1547条、565条,煤矿上报8000多条隐患、网上录报的1847条,企业不及时如实填报隐患,造成非网上报的隐患和网上录入的隐患数相差甚大,使网络系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没有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和下发的网络建设的通知,个别部门和企业领导不重视隐患排查信息网建设工作。一部分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信息化管理的先进性和重要性,没有将其当作是今后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没有认识到抓网络建设是抓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落实,不督促操作员和执法人员及时在网上录报隐患、当月的自查和检查情况;三是没有按要求配备专用电脑和操作人员;四是领导不带头学习电脑知识和使用网络系统。

有些是临时指定兼此项工作,个别单位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网络系统工作。呈现了忙时无人做此项工作的现象,人员的不固定和兼项工作过多,使操作员不能专心信息网络工作,不同水平影响了隐患录报工作。

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由平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与的隐患排查,企业和安监机构自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够好。依照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自查情况录入到网络系统上。而我大部分企业和旗县区安监局没有依照规定办。

平安监管专业技术力量单薄,目前各级安监执法人员缺乏。对所辖区域企业监管存在盲点。从网上统计数据和隐患整改治理情况看,局部安监执法人员对隐患信息网还不会使用,对企业上报的隐患审核和督办存在滞后现象,有的企业上报重大隐患一周多时间,却无人去审核去督办。

四、下一步工作认识

第9篇:网络监管的重要性范文

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相较以往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信息传播的主体范围更广泛,传播主体的准入门槛更低,传播的速度更快,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垃圾广告、虚假广告等网络广告问题丛生,给原本就问题重重的我国网络广告环境以及薄弱的网络广告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国外网络广告监管的发展状况

国际上,大体上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方式体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类是实行较为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从欧美国家的监管思路和一系列监管措施中可见;另一类实行较为严格谨慎的监控方式,主要以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一些亚洲国家为代表。

1.欧美国家

虽然不断加深对于网络广告监管的力度,但作为“网络自由”论调的倡导者,美国一直实行相对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首先在准入机制上,实行比较宽松的登记制度,而不是实行备案制。比如网络经营者只需要在英特网上登记公司的名称、地址等相关的真实信息,并对内容负责,便可从事网络上的经营活动。其次在监管机构上,尽可能少设置新的独立行政机构,而是将原有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对地作延伸来适应新情况,再积极利用各种自发的非政府组织、自律组织和企业等。最后,在监管的法律依据上,主要是修改原有法律,单独网络立法的并不多。

由于自媒体时代以及网络广告本身所依赖的平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更多依靠1对1这样的方式来强调互动性,于是,个人隐私的维护问题成为网络广告监管过程中最大的阻力。欧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在尽可能维护个人隐私的大前提下,达到网络广告监管的目的。美国认为监管以博客为主的自媒体是项非常大的工程,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主要实行重点监管的策略,监控一些关键的博客主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改进与公众的交流方式,对于民众关心的问题有一个更好的感知,从而了解民众的声音,更好地为他们服务。此外,美国的行政机构不直接接触与大众隐私相关的网络广告信息,而是通过监管网络运营商来达到管理互联网内容的目的。

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网络广告的监管也不失为一种高效的方式。比如英国施行了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是一个通过存储交流信息的细节到一个中央数据库的方式,来达到监控目的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从创始之初到现在经历了几次调整。开始政府自建了一个巨大的中央数据库,收集网民的聊天记录,网页浏览的习惯,但这不是对具体内容的监控,是邮件发往的地址、网民上网的地址等方面的监控。之后通过法律手段,放弃了自建的中央数据库,让运营商来存储这些数据,但政府有权利管理以及获取这些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网民对于政府施行的网络信息监控的反感。

在政府将网络广告监管中监督的部分进行权利下放的同时,行业自律对更好地进行网络广告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这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主要的工作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2.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

以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一直实施比较严格谨慎的网络广告监管,这主要体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详尽的权利义务规定及实名制上。

韩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加强信息源头的控制——严格地推行网络实名制。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但在实名制大范围推广后,不仅效果堪忧,而且伴随着出现了一些负面产物。据韩国网络振兴院、信息通信部及首尔大学相继做出的调查发现,实施实名制之后,恶意网帖仅仅减少了2.2%,诽谤跟帖数量也只从13.9%减少到了12.2%,效果不尽如人意。不仅如此,实施实名制之后,一种被称为“身份证伪造器”的作弊软件随之诞生。这类软件能伪造出可以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然后用这种伪造的身份注册,此软件让网络实名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实名制给善于盗取信息的黑客给予了便利。2011年7月,韩国发生了空前的信息外泄案件。韩国著名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被黑客攻击,约3500万名用户的信息外泄,占据了韩国总人口的70%。泄漏的信息极为详细,包括用户的姓名、生日、电话、住址、邮箱、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堪称韩国互联网史无前例的安全危机。这些由实名制网络管理法规带来的种种危机使得韩国广播通信委员在2011年12月底,向韩国总统李明博提交了取消网络实名制的计划书。

相反,新加坡的网络广告监管方面显得更为卓有成效。新加坡在网络广告监管上推行“三合一”政策(Athree-pronged approach):法规制约(Regulatory framework)、行业自律(Industry self—regulation)、媒体素养教育(Media literacy educmion)。新加坡互联网广告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媒体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违法的广告内容。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全体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新加坡认为,要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广告环境,长远之计在于网络素养教育,而不在于严厉的网络监管手段。

日本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充分表现在立法的完善上。比如对于网络广告这个媒介——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站、个人网页、网站电子公告服务,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如果广告信息发送者通过互联网站发送违法和不良的广告信息,登载该广告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网站有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把关。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目前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网络广告监管还是沿袭传统的广告监管体系结构,针对局部的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一定的修改,对于网络广告市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网络广告的监管不适用属地监管的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地域上的无限制性,网络违法广告信息的者、网站的注册地和网站的经营地通常是身处三地,且在网络上的广告信息理论上可以被任何网民在任何地方进行浏览、转发,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这就给属地监管带来了难度,也给如何划分监管区域造成了困扰。

2.对于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证据获取不易。网络上的信息往往瞬息万变,给取证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证据的发现、证据的获取到证据的保存都有可能只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纵使可以运用一些屏拷的方式获取证据,但对于视频广告等方式可能不太适用,且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的介入,这些证据缺乏公信力,通常会被当事人予以否认。

3.缺乏网络广告的全面监管措施。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复杂性和不断的变化发展,目前我们对于网络广告仅仅只是监管一些门户网站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广告的形式还包括电子邮件广告、网络社区广告、视频广告等,因此,监管范围过于狭小,没法对网络广告进行全面的监管。

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网络广告监管相对较为薄弱且问题重重,国外的网络广告监管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建立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

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聚焦其源头——网络广告主体,即建立网络广告主体的信息库。这当中,首先是针对企业网站,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录,主要依据企业的网址、域名等项目,将数据保存入信息库,以备在需要的时候通过搜索调出数据以及扩大日常的网络监管幅度。同时,由于企业网站数据可能存在更新的问题,还需要定期对信息库进行维护,保证信息库中的数据是真实可用的。

除此以外,针对提供一些网络广告的网站,包括一些电子商务网站,也要进行网站信息数据的入库。入库过程中,可以根据一些自定义的名目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检索。又由于网站数量的庞大和网络信息本身的变化性,为了提高效率,对于一些违法网络广告的重地则可执行入库后的重点监测,或可建立黑名单。如同美国在博客监管中力求以关键的博客主和一些有影响力的博客主为主一样,进行有选择性的监控。

建立网络广告的相关数据库

为了将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得以保存下来,解决屏拷无法保存如视频广告等其他一些富媒体广告的问题,参考英国建立中央数据库以掌握违法信息的方式,建议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实现网页自动检索、自动分析、自动提取的相关技术,最终将违法的网络广告存入数据库作为追究网络广告主体责任的有力证据。为了提高网页自动检索的效率,可以设置一些敏感词或者违法网络广告中出现较多的关键词作为初步检索的依据,而在再次检索中可以设置更多的高级检索选项,有助于更加有的放失,提高准确性。为了防止违法网络广告主体回避关键词和敏感词,传播软性的违法广告信息,可设置一定的网络举报渠道。一旦网民发现网络广告有违法的倾向,就可通过专门的软件向网络广告数据库发送报告,以便违法网络广告信息及时地被提取和保存。

当然信息提取之后,还可按照网络广告的形式和网络广告内容综合分类的方式存储信息,方便日后的调取。

建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的监测机构

目前,我国进行网络广告监测的主体机构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往往在监测中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且由于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一以贯之的属地原则对于网络环境的不适用性,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该机构负责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和网络广告数据的建立及维护,此外还需利用两库对网络广告实行全面的检索、分析、提取,进行违法网络广告的判定和取证工作。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的建立,还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在证据获取中的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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