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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精选(九篇)

分配制度

第1篇:分配制度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 分配理论 分配制度改革

分配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高度关注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经济学家长期研究的主题之一。马克思的分配观与众不同,在他的分配理论中,始终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作为整个分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并围绕这一核心思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逻辑思路。

马克思研究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

马克思认为,“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态,以及在人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他还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马克思的论述表明,生产和分配都存在于生产总过程中,但并非同类事物,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而不是相反。同时,分配关系具有客观性,因为生产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生产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分配关系自然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研究生产关系是研究分配关系的基础或出发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分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指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采取什么形式、在什么范围内结合的问题。这是进行社会生产活动的先决条件。生产成果分配包括:其一是补偿已消耗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收入部分,这是维持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其二是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

生产条件分配与生产成果分配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为生产条件分配决定生产成果分配。首先,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生产成果的社会性质。其次,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社会成员占有消费资料的比例和份额。第三,生产条件在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的状况决定了产品供应量和结构变化。因为“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能是生产的成果”。

马克思还研究了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各个方面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以及分配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他认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生产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关系(狭义的)、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构成这一“总体的各个环节”,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分配关系的历史性即暂时性”,是指任何分配关系都不可能是永恒的,它只能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

马克思基于上述分配原理和分配观,研究了特定社会分配方式的逻辑思路。他指出:“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可见,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形式决定产品分配的形式,而前者又决定于该社会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产者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与马克思分配理论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生产力水平低,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沿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随后一段时期内推行了包干制。这是一种过渡性的收入分配制度,虽与当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基本适应,但本质上是平均主义。1955年,全国统一实行工资制度,供给制、包干制随即废止。1956年,我国第一次工资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标志着中国收入分配开始出现差距。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工资等级和标准过于繁琐,不够合理,且工资管理过死,实际上仍是平均分配。1985年,我国开始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下理顺工资关系。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级工资三部分组成。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体现,但其中仍存在平均分配因素。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据此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党的高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生产要素”参与分配。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我国建国后收入分配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大决策。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第一次提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第一次提出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处理公式,第一次把分配与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社会稳定联系起来。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经历的一系列演变,依据的都是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也是同马克思关于分配的基本逻辑思路大体一致的。

对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性思考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集中体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即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不仅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原则,而且将生产要素具体化。按照马克思经济制度决定分配制度原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必然派生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另外,过去对“生产要素”的表述是不直接不全面的,党的十七大则把“生产要素”界定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具体形态,并且明确指出,生产要素是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第二,对效率和公平关系的表述更加科学和更加切合中国的实际。第三,在缩小收入差距的战略取向上更加明确和坚决。比如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打破经营垄断”;第一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等。

就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而言,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条件问题。马克思在提出按劳分配思想时有一系列的前提规定,如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排除商品货币关系及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换算已经解决等。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这些前提规定的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按劳分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困难。比如按劳分配原则如何才能在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垄断部门和非垄断部门之间、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不同层次的复杂劳动和不同层次的简单劳动以及最高级的复杂劳动到最低级的简单劳动怎样换算或量化?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量和质怎样统计和监督?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受供求规律影响与按劳分配之间关系怎样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按劳分配就很难贯彻到底。

第2篇:分配制度范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时期水利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要求,通过改革分配制度,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人才队伍,激发水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水利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推动水利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水利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进行分类实施,进一步扩大水利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既要重实绩、重贡献,支持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获取一流报酬,合理拉开分配档次,也要兼顾公平,保障基本生活水平。

第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公正客观考评,合理确定水利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第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水利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四、坚持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增加收入,以体现其创造的价值和所做的贡献。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类实施,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工资分配自

1、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执行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活的部分可自主分配。工资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2、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包括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两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固定部分按国家标准执行,活的部分和其他津补贴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经过批准也可实行岗位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编制内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经批准实行人员聘用制、搞活工资分配办法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承担国家和本行业(地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或为国家和本行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额计划时,依据社会贡献大小予以倾斜。

3、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其经费通过有偿服务取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

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通过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随单位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工效挂钩方案经审批后提取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实行企业的工资制度。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多种工资分配形式

1、实行以岗定薪的分配制度。在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人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重要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的工资水平。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2、实行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对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分配形式。可以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实行一次性重奖。

3、允许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可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档案中应当记载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职称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当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按照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介绍工资或核发退休费。

(三)积极探索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1、实行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的分配制度。事业单位以经部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奖励。

2、实行职务技术成果按收益比例奖励的分配制度。单位实施职务技术成果的,可以从实施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销售额中提取0.5%—2%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技术成果的,从转让费或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3、实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收入与工作目标和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情况,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经营责任制、目标责任制等办法确定其年度分配收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在评价经营者业绩的基础上,试行单位经营者年薪制和经营者持股、期权制,其收入与单位经营业绩挂钩,可分为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特别奖励,部分年薪可延期支付或以股份、期权形式兑现。

4、实行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分配制度。在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时,给技术和管理骨干的保险金额可适当增加,也可为他们建立人寿、人身等商业保险。

(四)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

1、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可继续执行防汛津贴。津贴标准由部按规定适当调整。

2、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职工,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可以建立艰苦岗位津贴。

3、对在关键岗位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适当给予倾斜。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到单位的发展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慎密实施,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稳妥推进水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第3篇:分配制度范文

【关键词】住房分配制度 改革 目标 原则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我国的住房分配制度也已完成了市场化的改革。现阶段,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房地产行业的良好发展,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并且由于当前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问题与民众利益切身相关,因而被广泛关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其意义不仅是促进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而且对加快上海住宅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把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推向市场,引导居民调整消费结构,增加个人住房消费支出,能够把相当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建设基金,扩大住宅建设规模,加快住房建设步伐,为实现居住目标创造条件。同时,也增加了住房市场的有效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住房市场,形成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更重要的是它能够刺激消费,增加市场最终需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新一轮经济增长,使地区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发展。

一、我国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历程

1、1950~1977年,完全住房福利分配制度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实施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资源的配置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在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上,采取“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在实施福利分房制度的第一阶段(1950~1977),也就是完全福利分房阶段,政府规制在微观层面对房产业发展限制的过宽过严,它不仅要管生产,还要管分配,使政府(企业)为提供住房承担了过多的社会成本。在那个时期,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意义上的房地产业,基本是不存在的。这一制度在我国建国初期资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对资源的统一有效利用方面有一定贡献;但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这一完全计划的住房分配模式显然已经限制了住房供给的发展,后来的事实也证明其存在不少问题。

2、1978~1998年,住房福利分配向市场化转轨时期1978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我国的经济建设逐步走上正轨。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早在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曾就发展建筑业问题作过一次谈话,内容涉及住宅的性质,建筑业的地位,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途径,调整房租,出售旧房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核心就是住房的商品化。他的这一思想为我国住房改革奠定了基础,在以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同小平同志谈话的精神也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碍于当时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局限理解和理论创新发展缓慢,直到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商品化完全确立,这期间的住房制度改革都是对原有福利分房制度的微调或一些小步伐的探索。

3、1998~2007年,住房分配制度市场化确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确立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打破了一直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的固有思维,市场机制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开始运转。我国的福利分房制度同样由于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改革。在政府和企业住房投资极度紧缺而无力解决这个问题时,就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减轻政府和企业在住房供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转变住房分配模式,以体现居民个体的自主住房需求。

二、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房价飞涨不仅影响到居民消费行为,而且会改变社会资产的分布。房价飞涨将社会财富向富人转移,从而扩大贫富差距;将社会财富向城市,从而扩大了城乡差距;由于地价随房价也在涨,将社会财富向政府转移;最糟糕的是将银行资产向投机者转移,从而增大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房价飞涨的转移效应既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分配效率,也不利于社会公平。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限制房价上涨幅度,规范房地产行业发展。

2、由于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规制过于宽松或者监管不严,导致了房地产开发商同购房者之间市场力量严重的不均衡,这正是近7年来房价飞涨的最主要原因。我国城镇人口众多,再加上未来我国城镇化水平将逐渐提高,对住房需求很大。房产商利用其在住房市场上对社会公众的优势地位,组成寡头联合,使我国住宅价格持续上涨,而没有有效的机制形成制约。

3、政府将供应住房的职责剥离出来后,住宅用土地就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部成本。由于拥有对土地所有权垄断和土地财政的权力,政府通过出售土地使用权以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一方面,这种改变使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联下降,不仅房产企业的社会成本减少,政府对房产企业社会成本的重视程度也在降低,势必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垄断着土地这一稀缺资源,同样因为监管方面的原因,在土地交易领域政府官员的寻租事件屡屡发生。这说明政府规制在监管方面出问题同样会引起社会效率的损失。

4、房地产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必然会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加偏重效率而忽视企业的社会成本,而本阶段宽松的政府规制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这些改革的既得利益者们,在蓄积了一定的力量后,已经能够对政府规制的制定施加一定的影响。按照“规制俘获理论”,规制者极有可能被某种利益集团所捕获,这样一来制定的规制就有利于生产者而非公众的福利水平。

三、住房分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1、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解决住房问题的机制。

2、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以高收人家庭为对象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和以中低收人家庭为对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3、实现住房社会化,逐步由单位建设、分配、管理住房的体制, 向社会化、专业化运行体制转化。

四、结束语

我国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严格来讲,它不仅仅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求,更主要的是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央政府推动宏观经济稳定与发展的一种政策工具,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起重要作用。但在肯定房改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正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反思,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者说应该采取何种程度的政府规制才能保证我国房地产行业能够合理有效的发展。说到具体政策,就是需要做到“促效率、保公平”。要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政府对房地产的规制应当针对市场失灵,设法修补或恢复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扼杀市场机制。只要房价波动不至于过大,只要没有人为操纵市场,没有垄断和非法竞争,政府就不应该过多干预。避免赋予地方政府过多无谓的监管权力,以免权力的滥用影响市场效率。制定住房的转移支付政策时,尽量采用货币补贴方式,而不宜采用实物补贴,因为如果将政府的转移支付和市场交易混杂在一起的话,很可能产生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慎.房地产与国民经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王阿忠.中国住宅市场的价格博弈与政府规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第4篇:分配制度范文

一、收入差距存在的原因

(一)城乡居民的政策、机遇存在差异。第一、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比较少,决定了不能采用高度机械化和现代化技术,否则会造成大量的失业,从而制约生产力水平提高。第二,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入相对不足,而农民缺乏科学研究能力,造成生产力水平提高缓慢。第三,在转移支付方面,长期以来虽然国家每年都对农村进行一定补贴,但城市和农村之间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例如,住房、取暖、医疗、保健、通信和交通等。而且随着物价的上涨,人们又面临新的三座大山“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问题,不仅不能缩小,反而拉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及其局限性。市场经济虽然带来了效率大幅度提高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我国市场经济非常不完善。第一,市场经济中企业投资初期主要是投入增加内需,经济表现良好,投资后期则主要是积累和产出,导致需求下降,利润上升,使贫富差距加大。第二,市场行为中,有许多生产、销售、消费都是对整个社会有着复杂影响的行为,不仅仅是生产、交易、参与者的事情,也关系到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比如,环境污染。

(三)各地区资源、条件存在差异。经济的发展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的优劣、交通、人口素质、基础设施是密切相关的。由于我国各个区域经济的自然资源、交通、基础设施、历史的因素、人口素质及原有的经济发展基础差别大,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进而导致收入差距过大。

(四)人力资源分配不平衡。近年来,下岗工人越来越多,特别是许多毕业的大学生也加入到失业队伍中,给就业问题增添了许多压力。这正是我国人才没有得到合理、充分运用的表现。我国并不是缺乏人才,而是人才分布不均匀。有的地方人才过剩以至于很多高素质的人才被浪费,有的地方则是人才少得可怜,经济始终发展不起来。而且,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失业人员无法享有社会带来的生活收入,这也导致了贫富差距的加大。

(五)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不健全。“十六大”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但如何衡量贡献并没有确定的方法,使得一些私有企业在分配上有很大的变化余地。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覆盖范围窄。

二、收入分配差距造成的后果

(一)非法收入的负效应。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权钱交易、偷税逃税、制假贩假、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手段对社会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首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次,伤害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人们对提高效率采取消极态度;再次,在民众中滋生了不公平感与不满情绪,产生相对剥夺感和仇富心理,影响社会稳定。

(二)就业恶化导致人力资源浪费,也会压缩内需。就业形势不景气,许多在职的人员为了获得高收入就拼命加班加点和兼职,占用了失业人员的就业空间,导致就业情况的恶化,而且一些人超长工时工作导致他们没有时间进行消费,制约了内需。

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

(一)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厉打击以各种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效率的、公正的市场环境;要加快市场取向改革,通过政策、立法的透明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推进市场建设。二是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为各市场竞争主体提供比较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推进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个人所得的存量、增量及变量的调节遏制高收入阶层的过快增长,同时弥补政府转移支付、扶贫等方面的资金不足。第一,继续严格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法规,规范税制,增强税收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重点打击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逃税。第二,完善税收政策。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收政策还不完善,需要调整修改。对于开征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个人财产税和奢侈消费税加以考虑。目前,资源价格只反映资源开发成本,没有全面覆盖可持续发展成本和安全生产成本,致使利润空间巨大。所以,征收 “资源税”会使资源供给成本合理化,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三)促进就业,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形势十分不景气,所以增加就业是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的有效途径。其具体措施有:第一,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二,在扩大内需的情况下鼓励投资,增加就业岗位。第三,采取措施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第四,以就业信息服务以及发展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提供转业或再就业培训,消除失业与职位空缺共存的现象,推动行业、职业、专业间的人力资源分布和收入均等化。第五,开辟我国第四产业。

(四)取缔非法收入和限制不合理收入。垄断、腐败、寻租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极大地挫伤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妨碍社会长治久安。所以,应采取措施制止这种行为。第一,要完善制度和法规,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规,消除制度和法律漏洞,减少不合理却合法现象。第二,政府要排除非自然垄断因素,消除市场准入歧视,同时要考虑将企业的一些没有保密需求的信息,包括盈利情况公开,便于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第三,要规范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及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分配行为,对于垄断性的行业征收特别的税收。第四,严格执行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和收入申报、核查制度,严禁行政干部参与商务活动。对于公务员应规范其津贴补贴,防止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擅自乱发津贴补贴而造成的差距过大。同时,加大对腐败的惩罚力度。第五,尽量用市场公开竞争的方式完成各种交易,比如用公开竞价,防止评估、审定过程中的走过场。第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应组建专门的国有资产监护机构,严密监视国有资产的运作、收益情况,防止各种侵吞行为。第七,加强公众监督,提高行政体制和制度的透明度,对各种黑色收入进行严厉制裁并曝光。

(五)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解决农民收入低下问题对于缩小贫富差距至关重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农民在价格制订中的参与和决定能力,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其次,通过农业现代化、社会化、市场化,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增加农副产品附加值。第三,要减轻农民负担,缩减基层组织的成员,提高基层的服务和效率意识,规范农村税费。第四,加大对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及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力度,并且以此来解决部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第五,实施科教兴农。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加大教育对农业的实用性与针对性,如通过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加大农业的科研投入和技术推广,鼓励和引导农业专业性人才进入农村就业和进入农村基层领导岗位服务农业,提高领导的知识水平。

(六)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扩大内需一直是政府工作的立足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要防止资金外流,拉动内需,措施如下:第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它给予没有消费能力的穷人消费的能力,并且提供了一种生活保障,使得中等收入者可以放心消费。第二,增加强制性需求。政府可以增加对农村公共物品投入并调整公共物品的投入格局,通过新农村建设,增加对农村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的公共物品投入力度,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加大扶贫开发和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以改善农村面貌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效率,进而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缩小。第三,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要改变重城镇居民、轻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模式,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分工、各有侧重、互为配套、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转移支付重点应突出以下几个领域:一是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对农业生产,特别是对从事粮食生产农民的补贴,保障其收入水平。二是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补贴,弥补该地区居民因保护环境而损失的收益。三是对特殊阶层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建立相关社会基金,对失业者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者给予救济或补贴。由于现阶段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不同地区的政府财政实力差异悬殊,因此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中央政府的投入为主,相关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为辅。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核心制度之一,不仅给社会成员以基本社会保障和分享GDP增长带来的好处,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和经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完善养老保险体制。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养老保险体制不能仅着眼于历史的欠账,还要着眼于发展。首先,应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基本的养老保险逐渐成为覆盖全民的养老体制。其次,由于基本养老金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确定收益水平的,可以提高养老保险系统的再分配力度。

第5篇:分配制度范文

一、总体原则

(一)基本保障、以收定支原则;

(二)效益优先、体现差别原则;

(三)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

(四)绩效挂钩、考核兑现原则;

(五)总额控制、能升能降原则。

二、改革范围

省联社核定人员编制总数内,本行员工管理制度改革后。凡经“双考”合格者并竞争上岗的合同制员工(包括职员、工勤人员,但不包括12月31日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均纳入薪酬制度改革范围。

三、工资构成

本行废止行员等级工资制,薪酬制度改革后。实行以绩效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三项为档案工资。

(一)基本工资: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同样的基本工资。每人每月400元(含原行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的保留工资和工资区类别差等免税项目)

(二)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分职员等级工资和工勤人员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按月计发。

1职员等级工资:指根据职员的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确定的与职员等级对应的工资。等级工资按职员等级及档次设置工资系数(见附表11.0系数值为500元。等级工资标准=系数值系数。

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职员等级工资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职员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员等级工资每月预发60%40%按月计提后并入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的变动进行调整或晋升。

2工勤人员等级工资:指根据工勤人员的聘用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职务)确定的工资。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设置不同的系数(见下表)1.0系数值为500元。等级工资标准=系数值系数。岗位等级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普通工工资系数2.92.62.32.01.71.4

第6篇:分配制度范文

〔关键词〕 分配正义,土地增值收益,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公私兼顾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6-0078-05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2015年末,全国城镇常住人口占全部人口比重为56.10%,而1979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仅为19.99%。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伴随的必然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对城市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而这一切赖以形成的基础是土地的提供,因此土地的非农使用便成为伴随城市化进程最重要的经济现象。这一现象背后,则充满了摩擦、矛盾以及利益博弈。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非农使用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征地拆迁,而拆迁往往涉及对农民的利益补偿。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1 〕41按照土地每亩每年产值1000元计算,每亩土地补偿不超过3万元,加上各种安置补助补偿总额每亩不超过10万元,而政府转手用于商业用地每亩达到238万元均价①,这中间土地增值收益差额属于农民的不到5%。在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背景下,无疑这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归了地方政府,也就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垄断征地权主导城市化”的必然逻辑。这种“强征地+低补偿”的模式使得农民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研究表明,农民大约只得到地价5%~10%的补偿,村集体大概得到25%~30%,其余60%~70%为地方政府所得②。

围绕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学界进行了广泛的争论。大体上分为三种意见:涨价归公、涨价归私以及公私兼顾。“涨价归公”最早起源于亨利・乔治,他在其名著《进步与贫困》中指出“土地涨价中隐含的社会不公”成为了土地涨价归公的思想根源。国内学者华生和贺雪峰都是“涨价归公”的拥护者。华生指出:“土地涨价归公,即由社会分享,不论是国外的私有土地,还是中国的公有土地,不论是城郊的集体土地,还是城区的国有土地,统统都是适用的。任何一种所有制都不是土地用途和规划即土地空间开发权改变后还能独占增值的依据。” 〔2 〕82贺雪峰则从孙中山“地尽其利,地利共享”的思想中提出“地利共享”的分配思路,他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定位置的土地会因为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建设,而具有超出之前农用价值的增值收益,这部分增值收益只与土地特定位置有关,与经济发展有关,而与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无关。……因此,土地非农用的增值收益应由全民共享。” 〔3 〕 “涨价归私”的主张者主要包括郑振源和蔡继明等。郑振源认为:“集体土地是集体农民的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就是依照等价交换原则,按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完全的补偿。” 〔4 〕蔡继明则认为,即使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未来社会(就是我们今天的社会)土地归国家所有,那也要由国家收取地租。但是在没有把土地收归国有之前,级差地租一定要归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所有,在我国,应该归农民所有。 “公私兼顾”的提出者是周诚教授,他提出“私公兼顾论(制)”,其核心内容为:“公平分配农地自然增值――在公平补偿失地者的前提下,将土地自然增值的剩余部分用于支援全国农村建设。” 〔5 〕徐元明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要让失地农民同样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此,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公正补偿,即安置补助费的项目、金额应当能够支撑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不仅要保持原来的水平,而且要更加有保障。” 〔6 〕汪晖和陶然则根据西方“增值溢价捕获”(Land Value Capture)理论并结合浙江“折抵、复垦指标”“待置换用地区”的土地发展权模式,提出保障农民土地发展权,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分配,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土地利用、人口、劳动力跨区配置的效率,从而提升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平等。

“涨价归公”的合理性在于区分了城郊农民和远郊农民,事实上中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确实存在城郊农民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可能,以至于近年来出现近郊农民坐等拆迁的现象,而远郊农民却因为土地区位远离市区,土地难以增值,出现了拆迁补偿过低,加之政府拆迁安置不当,使得农民失地又失业的困境。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分配不公就否认农民的财产权利。正是目前的征地模式导致了中国当下经济社会矛盾的根源,导致了征地模式不可持续。这种征地制度完全“刚性”,忽视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因此必须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财产性权利,通过制度安排抑制过高补偿、提高过低补偿,进而改善收入分配以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好处。“涨价归私”则恰恰相反,它在肯定农民财产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了土地增值收益的本质。土地增值收益本质上是地租,地租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区位影响,与农民的劳动无关,加之政府通过“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把“生地”变成“熟地”,以及政府投资基础设施从而导致土地增值。因此,地租理应在政府、农民以及开发商之间合理分配。尤其是在当下中国财税体制尚未改革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涨价归私”将会使地方财政失去重要来源,从而影响地方政府公共品的供给,故“涨价归私”也不具有可操作性。综合以上分析,“公私兼顾”才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正确方向。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就是以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共同拥有的农村土地,因此,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就是要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这不仅具有重大的政策意义,更是抓住了解决土地制度矛盾的核心。它一方面增加了征地制度的弹性,另一方面使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得到保障,体现了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汪晖、陶然提出的土地发展权模式只是“公私兼顾”的一种模式。中国土地问题的复杂已经超乎我们的想象,没有任何一种模式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土地增值收益公平与效率兼顾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尝试结合以上三种主张的优劣,坚持“分配正义”理论视角下提出解决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新思路,并结合各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创新进行解读,以期推动土地制度的顺利变迁。

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创新应关注三个方面

“分配正义”又叫“经济正义”,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本文强调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它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现代意义上“分配正义”的核心工作就是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正如卢梭在1757年《论政治经济》中说:“财产权是公民所有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在有些方面比自由更重要。”具体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而言,“分配正义”要求赋予农民有权从土地中得到收益,以期帮助农民享有社会的保护性正义。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从本质上讲是地租分配问题。法国调节学派认为,“城市地租理论是围绕空间位置处理社会关系,也即土地分化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地租的形成是与空间性有关的社会经济过程,高的地租取决于土地的私有产权和社会特权的稀缺性。考虑地租问题,第一,要结合城市空间发展模式;第二,要把地租问题与社会经济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 〔7 〕调节学派对地租理论的见解对我们处理今天急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很有借鉴意义。土地的非农使用必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也即要把其增值收益放到这一过程中考虑,从中国目前土地非农使用的情况来看,不外乎三种情况:政府公益性征地、政府非公益性用地以及非政府用地。因此,研究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正义,就要分这三种情况具体讨论,不仅要考虑其价值形态的分配,更要考虑其技术形态的分配。

(一)政府公益性征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征地从本质上讲是政府利用公权力剥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为,它并不一定是农民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当然,为了城市的发展,各国都有征地的实践,包括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美国等。因此,征地是任何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都绕不开的重要环节,然而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征地,而在于土地非农使用过程中利益的分配,如何才能做到分配正义?关键在于正义的实施。因此,即使是公益性征地也必须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公益界定问题、公平补偿问题以及补偿落实问题。

1.公益界定问题。公益性征地要做到程序公正,按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 〕2而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何谓“公共利益”?对于是否征地,征多少地,利益如何补偿以及如何安置等都是由地方政府单方面决定,这就难免造成地方政府对农民利益的侵犯。因此,公益性征地必须首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征地前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充分发挥村级民主,让绝大多数农民参与进来,并真正做到程序公正,充分发挥集体决策程序。

2.公平补偿问题。正如调节学派的观点,地租的形成是与空间性有关的社会经济过程。因此,我们在考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区位,把农民分为城市近郊农民和远郊农民。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正义补偿就是要实现不同区位农民补偿的公平性。近郊农民因为拆迁一夜致富的例子比比皆是,而远郊农民则因为远离城市区位,土地难以形成增值,而按照现行土地补偿标准,加之地方政府补偿安置不当,使得远郊农民形成“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因此,要实现正义补偿就要抑制近郊补偿过多,与此同时提高远郊农民的补偿标准,并辅之以保障机制,以使他们能公平分享到城市化带来的收益,真正实现城市反哺农村。

3.补偿落实问题。在当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一个严重且被学界忽视的问题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单方面违约不落实征地补偿导致侵害农民利益。地方政府不落实补偿侵犯农民利益的具体做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截留农民补偿款;政府单方面违约,在房地产不景气的背景下,原定的给农民修拆迁安置房,改为让农民进城购买指定开发商的商品房,否则就不发补偿款;在土地面积的丈量方面,采用不科学丈量方法降低农民原有土地面积的做法等。这些做法对农民严重不公,主要是因为农民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要保障土地增值收益补偿真正落实到位,就必须建立对农民的保障机制,通过“确权”“合约”以及“违约处罚机制”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切实落实征地补偿。

(二)政府非公益性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政府非公益性用地能否完全交由市场,由市场解决,实现真正所谓的“涨价归私”?前文已经提及,在“土地财政”激励问题没解决之前,地方政府是没有动力放弃土地征收行为的。故完全交由市场配置非公益性用地不具备现实基础。事实上,政府非公益性用地最重要的问题首先是在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管制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主导下引入谈判机制,允许农民与用地单位进行补偿谈判,补偿的基础就应该是公平的市价③,而绝不是按农业用途现值补偿。其次,作为主导方的地方政府则通过“土地增值收益税”或别的税收形式来弥补其土地出让金的损失。具体税率的制定,可以参照国外做法,但一定要使农民获得的收益补偿大大高于公益性征地补偿的标准,方能使农民的利益不受损,使得各方均能接受这一分配方案,从而实现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只有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才能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率利用。同时,只有通过土地增值税等税收调节手段,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利益,从而推动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发展。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政府非公益性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其本质就是“分成租佃合约”问题,在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找到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分配比例,它是符合“分配正义”理论原则的。

(三)非政府用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前面两种情况无论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都是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行为,体现了地方政府主导城市化的模式,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对农民利益造成侵犯。能否存在第三种情况,即非由政府征地实现农民主导的土地非农使用以分享城市化的收益?答案是肯定的。当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更具实质意义的改革就是改变政府主导征地实现城市化的模式,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权”,让农民自主参与城市化进程并分享城市化的收益。这样不仅能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正义,还能打破目前中国城市化普遍存在的“化地不化人”的困境。这一让农民自主参与城市化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是目前难度最大、阻力最大的环节,应该稳步推进,着重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必须符合用途规划和土地管制。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粮食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重大的国家安全问题,因此保护耕地的责任尤其重要,中央提出的“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是一个底线,绝对不能突破。我们必须做到耕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在农地非农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严格的用途管制,防止乱占耕地、变更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

2.理性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城市化发展越迅速的地区,城中村现象越突出,出现了许多所谓的“小产权房”。从本质上讲,“小产权房”是农民对政府主导征地导致农民收益补偿过低的经济反应。在让农民自主参与城市化的过程中必须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若处理不当将会形成新的严重分配不公或激烈的社会冲突。对于已经存在的众多的小产权房,我们要合理看待,对于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管制的,应该要求农民在补齐相关税费后,国家准予颁证,使其合法化;对于新增加小产权房或不符合土地用途规划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只有通过税收和强制结合方能有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三、各地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创新的经验

伴随着我国高速城市化的进程,农地的大量非农使用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由此引发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矛盾也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缓解矛盾,地方政府在现有体制框架内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体制外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仁怀模式”“拆院并院模式”和“曹家巷自治模式”(见表1),这些实践和创新对于解决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公益性征地的“仁怀模式”

仁怀因茅台酒而闻名,其境内要修建高速公路,全长42公里,涉及仁怀境内征地2375.9亩,总共需要搬迁居民住宅、企业等500多户,共计补偿金4146万元,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真正做到了“和谐搬迁”。因此,仁怀也获得了公益性征地的“仁怀模式”称号。概括其经验,大致遵循了“符合公益、程序公正、公平补偿以及补偿落实”的原则。高速公路建设属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确属公益,另外地方政府通过数千次做群众思想工作,宣传征地政策以获得群众支持,体现了程序公正。仁怀征地过程中也实行了“三公开”“三张榜”“两监督”。“三公开”是指征地批复文件公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公开以及征地范围公开。“三张榜”即第一榜向群众公示被拆迁户的土地房屋面积初始表,第二榜公布被拆迁户的土地、房屋汇总面积和补偿经费,每榜公布时限为7天,只有前两榜都没有异议方能进入第三榜公布。“两监督”是指整个拆迁过程要接受纪委和群众监督,避免在拆迁过程中任何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仁怀也对征地丈量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丈量到边到线,准确无误,整个拆迁到赔偿过程真正做到了工作细致,并严格执行补偿落实。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公益性征地要真正做到分配正义,必须坚持“公益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因而这一制度创新方能得到所有参与人的拥护和支持。

(二)非公益性用地郫县长林村“拆院并院模式”

成都市2003年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推行了“三个集中”重要措施,即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其本质就是在“政府主导城市化的发展模式”下,农民参与分享城市化土地增值收益的过程。在“三个集中”的指导下,郫县长林村做出了重要的探索。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他们将原来的358亩共计441户居民39个居住点集中拆建为占地仅170亩的3个聚居点,因此腾出建设用地指标188亩,他们又以其他方式整理出建设用地147亩,这两项措施共计新增建设用地335亩。这些“腾出来”的土地指标获得平均每亩21万元价格的补偿,其收益相较于原来征地补偿每亩不超过10万元增长一倍多。同时,地方政府也获得了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开发,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避免了征地拆迁带来的交易成本,村庄也获得了一定资产收益,壮大了集体经济,乡村道路设施也得到改善,这可以说是一种多赢的制度创新模式。这种模式实际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最大化农地非农使用的级差收益,并且收益在各利益主体间平衡分配的过程,使得农民的收益大大增加,从而有助于获得农民的支持,实现了农民分配正义诉求的愿望。概括非公益性用地模式的成功,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符合土地用途规划;第二,引入市场机制。

(三)非征用土地情况下农民自主改造“城中村”的“曹家巷自治模式”

2012年成都市启动了“北改”工程,试图改变北部城区“城中村”脏乱差的形象。曹家巷作为成都最后一个棚户区,属于重点改造的对象,它有1.4万人,占地198亩,拆迁难度很大,以至于十年都拆不动。面对曹家巷拆迁补偿巨大以至于没有开发商愿意拆迁,政府也望而却步。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居民迫切希望改造,大多数人采取了上访寻求解决的途径。在成都启动“北改”工程之后,金牛区政府和华西集团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北鑫房地产公司,该公司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20亿元贷款,开启了曹家巷改造进程。拆迁成了整个改造过程中最艰难的环节,北鑫开发公司提出签约率100%方能动迁。于是曹家巷居民于2012年3月成立了自改委,自改委完全由居民投票产生,其成员由几位退休老人组成。自改委代表居民与拆迁办谈判,并且每周举行例会,接待居民,把居民的诉求尽力反映给拆迁办,在尽量不违背政策原则的前提下满足居民的诉求。同时,自改委通过反复做群众的工作,最终实现了“和谐搬迁”,居民不仅改善了居住条件,成都的城市形象也得到极大提升。曹家巷这种通过群众沟通群众的做法也被外界称为“自我改造,自主改造”的居民自治模式。“曹家巷自治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无疑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或默许,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租金、相关税收以及巨大的社会效益。用地单位积极响应也有丰厚的收益,最重要的收益就是取得了城区建设用地用于开发,且降低了开发成本。原来政府主导征地模式下,开发企业需要一次性支付出让金以及拆迁补偿,而现行模式下一系列非货币安置手段降低了企业的开发成本。而这种模式成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居民有利益诉求,完全自愿,且把居民最重要的土地资产转变为土地资本,通过自由交易保障了其财产权,获得了公平的货币补偿。

四、结语

以上三种模式作为地方的实践创新,是制度变迁的方式之一,它们不仅为城市化、工业化提供了土地资源,更重要的是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决定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正义不可能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模式,但是这三种模式成功的共同之处值得思考。这三种模式作为成功的制度变迁方式都坚持了发挥“中性政府”作用,保护了农民分享城市化的收益以及提供新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以保障这种财产权利的实现。

从“中性政府”角度看,任何成功的制度变迁均应发挥“中性政府”在保障产权中的作用。上面三种模式中,无论是政府提供服务、设施还是资金,都有力地推动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朝着正义的方向发展,一旦政府缺位,上述三种模式都是不可能成功的。我们强调“中性政府”的作用,并不是要求“全能政府”,因为政府也有逐利动机。我们只是要求政府仅在提供“公共产品”领域中发挥作用,要求政府制定和完善保障措施以及提供资金支持,这样才能显化土地价值,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我们应该允许并且保护失地农民的财产性权利,允许他们参与和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正如前国家总理所强调的:“我们不能再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8 〕事实上,判断一个制度变迁成功与否的首要标准就是“自愿交易”,只有能够实现“自愿交易”的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制度形式,而这一制度形式一定是农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制度形式。

从提供新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看,任何制度变迁的过程除了是内在生成的有机演化过程外,还应当具有提供新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形式的过程。只有通过自上而下的实施,才能保证这一变迁过程的权威性,从而推动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就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正义而言,除了这些地方自主创新模式外,更重要的是要发挥中央政府的权威进行系统改革,从根本上改革财税体制,这样才能破除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才能打破地方政府通过土地逐利的经济行为。与此同时,只有把土地制度改革与人口户籍制度改革配套进行,让农民真正融入城市,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才能进一步释放“土地红利”进而推动“人口城市化”的进程。

注 释:

①按照2015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主要统计数据,商业用地出让价格为3574元/平米。

②有另一种说法,据陶然等在浙江省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大致是:地方政府20%~30%,企业40%~50%,村级组织占25%~30%,而农民仅占5%~10%。

③所谓的公平市价应该是土地评估第三方独立机构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

〔2〕华 生.新 土地制度改革焦点难点辨析〔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

〔3〕贺雪峰.土地征收制度应体现“地利共享”原则〔J〕.理论参考,2013(6).

〔4〕郑振源.征用农地应秉持“涨价归农”原则〔N〕.中国经济时报,2006-05-08.

〔5〕周 诚.关于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理论的新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6(12).

〔6〕徐元明.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机制的创新――江苏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J〕.现代经济探讨,2008(1).

第7篇:分配制度范文

中央曾就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基本原则。但鉴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行政性垄断、制度性腐败、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市场的双轨制短期内难以破解和消除,至少在未来数年内,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仍将继续。

在这种情况下,近期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只能选择几个重点进行突破。

(1)“保低”优先

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地方毫无疑问是社会的最底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应当是提高农民、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的收入和社保水平,正如新一届政府上台以来所做的那样。

经济学家纳克斯曾经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该理论认为,贫困地区居民由于收人水平低,在用于生活消费支出之后,几乎没有余钱用于储蓄,致使资本形成不足,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难以提高,最终又只能获得一个低收入。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低收入———低储蓄———低资本投入———低生产效率———低收入”的恶性循环,贫困也就被一代一代地被“遗传”了下去。而根据我国人口计划生育制度,在相对贫困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速度反而越快,并因此而形成了另外一个恶性循环:“经济增长慢———人口增长快———经济增长越慢———人口增长越快”。在这两个恶性循环的叠加作用下,我国贫困的代际“遗传”现象已经有所显现。

有鉴于此,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前期“保低”成果,是此次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城乡特困群众的救济救助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三项任务都被写入此次改革的意见稿中。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待遇将逐步得到改善。城市低保水平和面积将不断扩大,其中企业改组改制、缺乏劳动技能和生活来源、资源枯竭城市工矿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困难群体将成为低保重点考虑的对象。在农村地区,将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确保农民收入的增长。

(2)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现在,许多人在谈到居民收入差距的时候,普遍认为,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太高了。最近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有69%的人认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强化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改变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的现状”最关键。这表明“调高”成为了当前人们最关注的问题。然而,从宏观意义上讲,中国收入差距之所以如此之大,原因并非高收入阶层收入太高,而是中低收入水平太低。或者换句话说,并非是富人“太富”,而是一般人“太穷”。所以,解决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工资制度的改革除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外,提高中低收入阶层收入水平也是题中之义。

目前看,增加政府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十分必要,理由有三:一是经过多年的改革,企业工资基本上已由市场来调节,相对而言,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明显滞后;二是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过低,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以后,这一比重略有上升,但始终没有超过15%。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则可能高达50%左右。三是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庞大,其工资水准的调整可为企业工资的相应调整提供参考。

当前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一个好的公务员工资分配新机制,重点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适当拉开不同职务、不同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增强工资的激励作用。二是实现阳光工资,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争取作到工资主要与级别和职务挂钩,而与所在部门无关,以利于工作人员在各部门之间进行良性互动。三是调整结构,注重公平,工资改革适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与此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有三个重点:一是改革现行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赋予地方、部门一定的分配管理权;二是在制度形式和运行机制上与公务员工资制度脱钩,使现行的工资增长机制全面地与市场机制相衔接;三是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当然,公务员工资改革相对而言更容易展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于需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展开的时间可能会相对滞后一点。

(3)推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早在10年前,政府就出台了垄断行业最高工资指导意见,但实际效果不明显,甚至有所恶化,引发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大的异议。此次,《意见》将垄断行业列为一个重点对象,不仅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前期改革需要,而且也是出于“调高”的考虑。《意见》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电信、电力、民航、金融、铁道、邮政和公用事业等行业改革,建立平等公开的、市场竞争的收入分配秩序。

理论上讲,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进行调节最好、也是最合理的方法就是对企业利润课以专项暴利税,垄断性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由其自我定价,而是需要公众听证会认可。今年以来,中央政府已经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地方政府也已经就各类服务型价格的调整举行过公众听证会,实际上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按照此次改革要求,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调整措施将主要体现为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控制。

2、未来发展的趋势

大体看来,上述三项改革之所以被选为近期重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标准:一是所针对的现实问题相对突出,二是在当前的环境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可为未来改革的深入创造良好条件。

下一步的改革是分步推进那些问题突出、但还短期内难以完成的改革工作。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我们认为,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2365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有4067万人,合计6432万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这些农民纳入低保范围将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探讨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障碍,简化各种手续,防止乱收费,在农民工就业、医保、社保和子女上学等方面逐步进行改善,让农民“进得城来,留得下来”,合理推动城镇化进程,以最终解决农民收入偏低的问题。

三是建立和完善高收入阶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监测体系,每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等)最终都应从各部门(福利部门、银行、海关、公司、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务部门,以利于税务机关有效地展开个税监控。

五是加大财政支出在社会保障和教育、卫生、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供求信息和农民工权益维护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重建农村基层的医疗救助网络和体系,改变当前医疗救助资源过分向城市集中的现状,以及农村缺医少药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滞后的局面。

六是加快政治体制、国有企业、财税体制等配套改革,建立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建立完善市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机制,建立和健全国家转移支付制度,并最终建立一个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

有关政策建议

加大税收制度改革力度

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重要作用。国外已有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国内也有不少研究。其实税收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调节收入差距,缓解初次分配中难免出现的社会矛盾。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缩小居民差距能够起到显著成效。加拿大1974年纳税人的税前基尼系数为0.38,税后基尼系数降低为0.34;到1993年,纳税人的税前基尼系数为0.37,税后基尼系数降为0.33;英国家庭原始收入基尼系数为0.53,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7。

适时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征收起点较高,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是抑制“富人”代际转移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有利于减小社会成员间贫富差距,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有政治意义。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目前,我国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一些有利条件。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个人死后的财产继承,给出过相应的法律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一大批富豪;我国已经培养了一大批资产评估人员,积累了一定的财产评估经验。尽管如此,许多人认为现在开征收遗产税没有意义,因为中国的富豪还很年轻,将征收不到多少税金。然而,从政策学角度出发,一个政策出台的最好时机通常是对当时的社会与经济活动不带来明显冲击的时候。现在出台遗产税不会引起社会的震动,所以它反而是一个较好的出台机会。

国资收益权要尽快落到实处

目前,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问题,就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但要打破垄断最难的是由于垄断行业大多资本规模巨大,市场进入困难,很难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形成合理价格,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政府的干预和采取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生产供应方式。在这样的前提背景下,要想解决垄断行业收入与贡献的匹配问题,真正体现其劳动价值。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国资收益权要落到实处。因为在国家不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拥有国有资本收益自由支配权。那么,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就会不断膨胀,而困难企业的职工却收入下降,由此产生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的弊端,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将积重难返。国资收益权落到实处,一方面它可以体现国有资产的权益,一方面也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

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在gdp当中所占的比例为世界倒数第一。目前,我国只有15%的社会成员享受到公共卫生保障,大量的社会成员缺少起码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享受不到足额的、政策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在未被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中,除了少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外,大部分是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私营个体企业雇员以及非组织化就业人员等,人数在2.6亿左右。目前,我们具有的一个有利条件是,这些人大多是青壮年,缴纳社会保障税的时间将长达20年或30年以上,如果从现在开始将他们都纳入社保体系,尽管每年获得的社保资金不多,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就会达到一个巨大规模。

第8篇:分配制度范文

(一)政府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不健全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法规和相应标准还不完善,而且相关收入分配的准则和体制也不建全,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没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加以规范和界定,这也导致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监管力度上不足,这也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渐渐脱离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约束,进而使得国家对于一些地区企业的收入分配的管理鞭长莫及,进而使得国家和政府在管理上的难度不断增大,因此国家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体制在合理的范围下运行,就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以健全。

(二)企业和行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

首先是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由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千差万别,而且经营的规模和财力的状况也各有不同,另一方面他们对于收入分配的重视程度也各有不同,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不均衡,而且管理机制也相对松散,还由于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只重视对于自己经济利益的增长,却忽视了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因此企业员工对于涨工资的话题一直是个不敢公开的秘密;其次,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建立企业和行业对于工资和收入的协商模式,这就使得行业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无法干预和纠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脱离了行业的监管,利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提升,进而也不利于企业员工收入的保障。

(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导致收入分配的问题

由于会计信息与会计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产生了不平衡的情况,从而造成了企业员工的收入无法得到保证,但是企业的管理者可以获得高额的经济利润和社会价值。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者制定和编写的过程中主要是站在自己利益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这就使得企业财务报表的制定和编写的时候尽量满足自己的利益;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的会计人员主要是受到企业上层的经营者所决定,因此他们必须按照企业领导的指示来骗取债权人和投资方的信任,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员工的收入得不到有力的保证。

(四)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不足

由于国家的财税部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以及审计和管理的模式也不到位,这就导致企业收入分配得不到很好的监督和管理,这就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财税部门的人员分配较少,这就使得不能长期和全面的对于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管,所以使得整体对于企业的监管力度不足,进而使得企业整体的收入失衡的状态得不到根本意义上的解决,所以财税部门就必须意识到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监管的重要性。

二、优化企业管理中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

(一)政府应健全相关的收入分配法规和政策

政府应该积极健全和完善与收入分配方面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出台一些法律和政策对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和规范,使企业的收入分配得以真实的反映企业现在的真实的情况,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收入分配中造假现象的出现,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走上健全发展的道路。所以政府要想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更加真实可靠,就必须出台切实有效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样企业的收入分配才能更加全面的保障员工的收入,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目前经营和管理状况,这样才能使得相关部门掌握企业的真实的收入分配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家相关领域更加健全发展,进而企业也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才不会在发展中破坏社会和环境的发展。

(二)建立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协调机制

行业要想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得企业的收入制度更好的满足员工真实需要,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行业应该建立和健全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使得企业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现象得以尽快的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另外,企业要想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收入分配机制就应该积极配合行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收入分配制度,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切实的保证。

(三)优化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体制和人员

首先,应该提高管理层的收入分配相关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意识,明确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大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惩处力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以基本的会计规范为根本,要严格把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资质,让专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和有关的人员从事财务的管理工作。其次,规范行业内部监督,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会计师队伍的风险意识防控,形成行业内部管控机制与外部监管控制的体制,可以高效的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上的力度。这种的监督和管理的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使得企业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行业内部的监督三者密切的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

(四)加强财税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力度

财税主管部门要想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就必须加大对于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积极增加对于企业收入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的人员配比,采取定期抽查的模式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这样还可以使得监管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也使得企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收入分配模式,另外,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自身的监督管理体制,进而使得企业的收入分配机制得以进一步的规范化,从而使得企业员工的收入得以一定意义上的保证,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总结

第9篇:分配制度范文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差距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整体收入差距明显。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7,2008年为0.48,这个数字已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从农村和城市看,收入分配差距也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二是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格局未变,并呈继续扩大趋势。2007年,中国大陆地区31个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万元,全国人均达到13785.8元,但是,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最高与最低地区比较)由2006年的11747元扩大到1361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由2006年的7005元扩大到了7816元。东、中、西部居民收入也一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收入分配明显向政府倾斜,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偏低

1978年,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最终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35.9%、12.9%、51.2%;到2008年,这一比例变化为31.54%、10.75%、57.71%。整体来看,企业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构成了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特征。但是仔细分析收入结构的变化趋势发现,1996年以来,政府和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呈现递增趋势,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则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一时期,政府可支配收入从1996年的17.7%上升到了2008年的31.54%;而居民可支配收入则由1996年的69.5%快速下降到了2008年的57.71%。这说明,1996年以来国家在分配收入上采取的调控政策明显向政府倾斜(主要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1998年公共服务体制改革),使政府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状况逐步改善,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则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

与发达国家收入结构相比较,1994―2004年,美国、德国等国家个人可支配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基本都在70%以上,而政府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5%左右。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的阶段,如果与处于同一阶段的日本进行比较,日本1965年到1973年国民可支配收入结构中,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基本在75%左右,政府的比例基本在15%左右。

收入分配过度向政府倾斜,一方面造成政府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

(三)初次分配秩序不够规范合理,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一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低。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但是“十一五”期间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却逐年下降,2003年以前一直在50%以上,此后逐年下降,目前下降到了40%左右。二是各种生产要素贡献的价值差距过大。例如,在初次分配中,资本价值就远远大于劳动力的价值。三是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公。垄断行业凭借行政手段无偿或者低价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依靠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润,造成初次分配秩序的不公平。

(四)再分配体系尚不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亟待加强

一是调节收入的税收体系尚不健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公民收入分配渠道透明度低,隐性、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家庭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个人所得税偷逃现象严重。与调节收入分配有关的赠与税、遗产税、财产税等尚未出台,税收制度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二是公共财政体系改革亟待加强。虽然我国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但从总体上看,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突出表现在财政支出结构不尽合理、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以及对教育、卫生、社会保障领域投入不足等诸多方面。而且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明显向高收入人群倾斜,进一步拉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三是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力度不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广和落实难度较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工资宏观管理措施缺乏有效约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不健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仍然偏低。四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健全,社会保障能力有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和推广,农村社会保障投入仍然不足,城乡、区域间社会保障还不能实现有效衔接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形成对低收入阶层的有效保护。

二、“十二五”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几项原则

(一)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的初始公平分配原则

仔细分析我国收入分配中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初始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的不公平分配。正是由于生产条件在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城乡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初始分配中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市场分割和制度障碍造成生产条件难以有效交换和均衡,导致了在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城乡之间收入分配的严重失衡,从而动摇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基础。实践中的体现就是普遍存在的区域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以及行业收入差距等。因此,我们认为,要深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从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的初始公平分配出发,重新构建收入公平分配的原始基础,从起点公平做起。

(二)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基础性作用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价格,以要素价格的形式参与分配,从而形成收入分配的多样化。而各种生产要素通过市场机制参与收益分配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仅是收入分配的问题,它还涉及产权制度、市场体系、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等问题。在我国目前产权制度不明晰、市场法制不健全、部分行业垄断现象较严重的情况下,按生产要素分配,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收入分配体系混乱、要素贡献的价值差距较大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和效率。因此要形成一个合理公平且有效率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继续坚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三)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原则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促进发展和提高效率的同时,要将促进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着力解决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所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统筹协调,深化改革,加强再分配体系建设,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三、“十二五”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积极推进统筹战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收入分配起点公平

生产条件初始公平是收入分配公平分配的原始基础,我国政府应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源分配差距的缩小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和统筹发展战略的一项具体任务,通过深化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措施,为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进城镇化战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调整区域发展战略,逐步扭转地区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地区间公共财力差异的调节力度。加快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努力吸引国外投资者和东部的资金、技术、人才到中西部地区;同时,消除人口迁移的体制,鼓励落后地区人员进入城市或沿海发达地区就业和定居。

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劳动者获得收入的能力。深化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打破影响劳动者合理流动的体制,促进劳动力在城乡、地区、行业以及不同经济类型之间的合理流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着力改善中低收入者的就业状况和收入水平。

(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公平规范的初次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机会公平

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巩固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劳动报酬的提升与普通职工工资机制密切相关,因此要努力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健全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及时调整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解决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出务工农民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继续推进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建设。从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相结合出发,在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下,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劳动者与生产要素的不同投入方式,从收入分配上将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分离开,实行投资者按资本分红,经营者按业绩、风险责任分配,企业职工按劳动贡献分配,形成多元化分配格局。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节管理。继续推进电力、铁路、民航、电信等基础产业及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竞争。完善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外收入的监管。

深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家公职人员收入。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逐步实现福利待遇的规范化和货币化。尽快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机制,充分激发国有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完善再分配调节体系,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

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收入和税收调节体系。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收入综合申报和税前费用扣除制度,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确定相应的税收水平,增强税收调节的公平性。

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重,更多向“三农”、教育、卫生、就业、廉租住房等重点领域倾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落后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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