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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申请书精选(九篇)

分配申请书

第1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修改的权利:第一个方面,在程序上,应当给予修改的机会。为什么要给予修改的机会呢,除了弥补撰写的文字瑕疵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专利申请人将已经公开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通过适当的方式全部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充分保护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将技术贡献纳入保护范围的权利,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了保障专利申请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程序。《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1)项规定:“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中,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在任何程序中,申请人都应当有至少一次按照自己意愿修改的机会。”《欧洲专利公约》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修改权利的意图在上述规定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的形式审查和发明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申请人都有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第二个方面,在实体上,只要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充分公开的技术贡献,在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前述的基本规则可以简称为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应当遵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主要理由为:如果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能够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书不能得到原申请文件的支持,表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前面的分析表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能适用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判断是否超范围,而应当适用技术贡献匹配原则来评价。“墨盒”案中的“半导体存储装置”能不能修改为“存储装置”,取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

二、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影响因素

在专利授权之前,影响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修改对象。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不同,法律地位不同,修改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在专利授权之前,说明书的修改应当严格遵守先申请原则,不允许增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架空先申请原则。说明书的修改,如果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这样的修改应当被认定为超范围。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只要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表明其意图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贡献是匹配的,既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予以允许。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标准来评价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并没有区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法律性质并不完全相同的对象,适用相同的修改规则,是明显不合理的。

第二,修改时机。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的规则也不完全相同,如果是主动修改,只要符合先申请原则,没有增加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内容之外的技术信息,而且符合技术贡献匹配原则,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内容的支持,就不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又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被动修改,除上述限制外,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限制条件,可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的不适当拖延,浪费审查成本。

三、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

为了确保专利申请人获得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必须确保专利申请人能够将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所有技术信息作为修改基础。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参照对象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包括原权利要求书。1984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这一规定意味着,修改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能依据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是明显不合理的,因为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贡献不能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了克服1984年《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缺陷,1992年《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相对于1984年《专利法》,修改的原始范围不仅仅限于原说明书,还增加了权利要求书。这样一来,就使得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其原申请文件公开的所有技术贡献基础之上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1992年《专利法》的该处修改,体现了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更加细化了该原则,规定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补入说明书。 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特别强调,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应当作为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信息的一部分。如果原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信息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专利申请人也可以修改说明书以补入该技术信息。 上述判例规则还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入了美国《专利审查指南》之中。

四、权利要求书修改的二次概括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高行终字第66号“计算机监控防误装置专用电磁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阶段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一对常闭常开双接点的微开关”修改为“微开关”。本案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对“微开关”的修改,相对于原权利要求书而言扩大了保护范围,将所有微开关均纳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其他微开关或者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权利要求书修改时的二次概括是否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的关键。如果能够得到支持,表明概括为“微开关”并没有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与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也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得到支持,表明对“微开关”的概括使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与其已经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原说明书只是公开了使用一双常闭常开微开关能够实现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其他微开关或多对微开关是否能够实现技术方案、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修改后涵盖各种类型和数量的微开关得不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修改以后的权利要求与专利权人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贡献不匹配,因此应当认定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过来说,如果在本案中对微开关的二次概括能够得到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则这样的修改是应当允许的。

第2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在民事司法活动的执行过程中,常有被执行人对多个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而其财产不足履行全部债务的情形,此时就涉及到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通常是由破产法律制度来进行,而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为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我国破产的能力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这只能解决正常的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的财产分配问题。而对于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某些被撤消、注消或歇业时对其负有清算义务者不履行清算义务且其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较少的法人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就要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来处理这一问题。

参与分配法律制度向前可以追溯至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保罗《论告示》第59编指出:“当债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够占有此财产?当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占有财物” .这就是最早期的参与分配思想,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涉及参与分配法律制度方面的立法较之于世界上市场经济发展较早的国家起步晚、规范少且较为原则。我国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以司法解释身份出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而没有“法”的规范,并且在这两个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也仅有12条的篇幅,且《意见》3条基本被《规定》的规定所覆盖。现根据我国的现有立法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规范,从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参与分配申请人主体的范围、申请条件及分配主持法院和优先制度这四个方面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情况谈一谈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二、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

目前,对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大致相同,基本都是根据《意见》第297条和《规定》第90条的规定进行叙述的。童兆洪主编的《民事强制执行新论》中的定义是:“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据已生效的确定金钱给付的法律文书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对该同一被执行人(债务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一种执行分配制度。” 金永熙著《法院执行实务新论》中的定义是:“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方式。” 这两个定义都是依据《意见》第297条和《规定》第90条而作出的,他们把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主体的范围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之中,不包括企业法人。

在当今的民事执行法律实务中,时常会遇到这样一些企业法人,它们成立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前期,它们的设立不规范,组织机构不规范,经营活动不规范,有的因经营亏损而自行歇业,有的因为违法而被撤销,它们中有很多企业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少,让当事人通过破产程序来分配被执行人财产,往往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且破产申请人还要预交部分破产费用,对申请人来说这是得不偿失的事,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这是对审判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国外,对此情形法院可以对公司强制清算。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却不够完善。纵观我国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各地有关企业清算的条例,它们有的对企业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也只是规定了企业的责任,而对于对解散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董事会的成员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没有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这三种解散情形,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企业解散后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当今的法律规范中对“有关主管机关”不组织清算组、被指定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没有制裁手段或制裁力度较小。因此这些制度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很少得到实施。正因如此有的企业的股东、董事,特别是些经营亏损自然歇业的小公司的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根本就不履行清算义务,甚至有的人索性一走了之,让你找不到清算责任人、找不到清算所需的相关资料,使清算无法进行。即使能对这类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往往其现存资产还不足支付清算费用,这时对该企业的清算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此时对于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若不按参与分配的程序进行分割,对于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就会造成实体上的损害,这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该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持有对该企业的金钱给付执行依据,其中部分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该企业法人的资产已不足支付现有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我们应把这样的被执行人作为特例列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主体。为此,我们把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法律制度中的被执行主体范围确定为公民、其他组织和某些被撤消、注消或歇业时对其负有清算义务者不履行清算义务且其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较少的法人企业。这里法人企业只是特例,对于绝大部分 的法人企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来分配其财产。由此,笔者认为对参与分配制度可作如下定义: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和某些被撤消、注消或歇业时对其负有清算义务者不履行清算义务且其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较少的法人企业,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被执行人主要或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其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给付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加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三、参与分配申请人主体的范围

根据《意见》第297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是已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的债权人。这里所称的债权人包括了两个部分,其一是已经取得了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这些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生效的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由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持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所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其二是已经的债权人,这部分人与被执行人有着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已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书、调解书或所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尚未生效。这里仅是已的债权人,不包括向仲裁机构已申请仲裁而未取得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债权人。以上所称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没有义务种类之分,可以是金钱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交付特定物之义务,对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也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持有这类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该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规定》第90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只是已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这里所称的执行依据的形式种类同《意见》第297条所指的生效法律文书的种类,但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部分所确定的执行内容《规定》作出了限制,它只能是金钱给付的内容,而不能为特定物的交付及行为。

比较两个规范对申请参与分配主体范围的规定,《规定》较《意见》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从申请的时机和债权的种类都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两者对于可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规定的不一致,由此就形成了在确定参与分配主体时适用两个规范的冲突。这两个冲突规范的适用较为简单,因为这两个规范均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同等的效力等级,它们的冲突应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也即在两个规范就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时,应根据新的规范《规定》来处理。亦即自《规定》公布实施后,我们在确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主体范围时,应依《规定》的第90条之规定处理。他们只能是已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规定》这一法律规范时缩小了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范围,这是在总结我国就《意见》有关规定实施6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并借鉴他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修改。这是因为执行相对于审判来说,更需注重的是效率,如果仍然按照《意见》的规定来确定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范围,只要被执行人的财产没有被实际分割,任何一个债权人都还可以通过来申请参与分配,而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实际分割就必须推迟,直到这一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案件审结,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得到支持得以确定后才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实际分割,这往往会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如果在这一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案件即将审结前,又有其他的债权人对该被执行人再提讼,这势必又要延期分割。如果是多次发生这种情形,参与分配的债权额、债权人数、分配比例都必须等所有的案件审结后才能确定,这有违了执行效率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强制执行程序本身就是专门为满足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设,不是像破产程序那样为所有债权人而设。只有有执行依据的的债权人才能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受到债权的清偿。没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其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条件还不具备,不应当有权直接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受到执行债权人一样的待遇 .再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上来对比,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第34条对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也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也仅限于有执行名义 的债权人。《规定》的这一修改更有利于参与分配制度的实施,体现出执行工作的效率原则,能够使债权人的经济权益尽早得以实现。

在执行实务中常有这种情况,某一尚未审结的案件,其原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先进行了保全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由于保全措施的效力及于该案的执行,在保全措施效力未尽时,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以及同一人民法院办理其他案件时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也就是说在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得以执行前,执行参与分配案件时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已被这一尚未审结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此时对于被执行人已被保全的财产是否主张参与分割,已申请执行、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就需要作出选择,他们可以选择等待这一案件审结后包括这一案件的原告及其保全的财产在内,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来分配被执行人财产;也可以因为未审结案件保全到的财产占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份额较少或接近于适用参与分配程序该案原告应分得的份额,参与分配案的申请人选择放弃对被保全财产的分割请求,就被执行人被保全以外的财产进行分割,尽早实现可实现债权。这样看起来好像是已经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超出了《规定》第90条对可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的限定,其实他能够参与分配,所基于的不是《意见》第297条的规定,他所基于的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这一法律事实,他的这种参与分配申请人的资格也不能等同于一般依《规定》第90条的规定而取得的参与分配申请人,他能否与其他参与分配申请人共同分割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还要由其他的申请人来选择决定,其权能要低于其他依《规定》第90条的规定而取得申请人资格的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及分配主持法院

1.申请时限

关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时限,《意见》和《规定》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作出规定,但两项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意见》第297条规定的是起始时间“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而《规定》第90条规定的是终了时间“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意见》没有规定终了时间,但它不可能延续到执行完毕后,最迟只能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而《规定》虽然没有对提出申请的起始时间作出规定,但它不可能早于执行程序开始前,否则就不是申请参与分配了,没有执行程序的开始,就不可能有参与分配程序。由此可以看出,两者对提出参与分配的时间规定是一致的,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时限为自执行程序开始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这里的申请时限的终了时间规定的不够科学,这里的执行 完毕前的“前”,人们可以理解为哪怕是执行法院的分配方案拟好了,正在进行分配时,如果此时还有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这样就必须重新制定分配方案,如在新方案实施前又有人提出申请,势必又要重新制定分配方案,这样就会使参与分配程序显得拖沓。关于申请时限的终了时间,我们可以参考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的做法,参与分配由执行法院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并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时限终了时间为“标的物拍卖、变卖终结或依法交债权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经拍卖或变卖者,应于当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这样就由执行法院一次性确定了分配日,同时也确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最后时限,不存在一再延期、更改分配方案的情况。

2.申请人应提交的法律文件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所需提交的法律文件《意见》和《规定》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债权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执行依据,有所差别的是《意见》要求“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而《规定》没有写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的要求。对于根据《规定》第93条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哪些法律文件《规定》未予明确,从《规定》第92条笼统地看,他就需要提交执行依据,而这些债权大都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数额确定,让他们再通过诉讼来取得执行依据,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申请人可以采用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其权利证明文件”作为执行依据提交,这样做也有利于案件的尽快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条件

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分配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说参与分配程序的起动,必须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出现。实践中人们对于“不能清偿”有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意见》的规定更倾向于这一标准,《意见》第298条规定债权人在申请书中“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从客观标准出发,人们往往很难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因为这时的被执行人往往拥有较多的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被执行人不说,其单个债权人很难查清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总额以及其中已存在执行依据的债务总额。同时被执行人还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这样债权人也很难查清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如果用客观的标准来要求,债权人就很难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为此《规定》中就没有要求债权人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而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只要客观事实表明被执行人可能不能清偿所有债务,而债权人认为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即可提出参与分配申请。采用主观标准来衡量被执行人是否不能清偿所有债务,即使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既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也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采用主观标准较之于采用客观标准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所以后制定的《规定》对此则采用的是主观标准,不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

4.分配主持法院

《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这一规定只规定了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主持,它没有区分是保全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还是终局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也就是说,不管是保全执行还是终局执行措施,我们确定主持分配的管辖法院的依据只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三措施之一的先后次序,哪个法院最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前述三执行措施之一的,就由哪个法院主持分配。

五、优先制度

参与分配的债权一般不尽相同,这就存在是否有优先的问题。如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所享有的债权、薪酬债权、有保全的债权、普通金钱债权同时存在,它们是否享有优先权,以及优先债权之间是否有优先的效力等级,这就是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优先制度。本着债权平等、公平受偿的原则,各国关于执行分配原则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团体优先主义。而我国现行采用的执行分配原则是“混合主义” ,即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并用。

对于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所享有的债权、薪酬债权它们的优先权在《意见》第299条、《规定》第88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这三者都具有优先权。在这三种债权同时存在时,薪酬债权作为金钱债权,它的优先效力要低于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所享有的债权。

关于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的问题,两份法律规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业界有争议的。有人认为有优先权,其理由是:(1)一个法院的查封行为是为了本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查封是为了保证我这里的案件得到执行,我这个案件债权人得到满足,而不是为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够受偿;(2)禁止重复查封,实际上就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财产进行执行。另一种观点是没有优先权,其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第并未规定查封财产如何处理,既未说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又未说在先查封的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2)之所以禁止重复查封,是因为一个法院查封后,查封的效力就产生了,其他法院再行查封没有必要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片面之处,查封优先,查封的效力就等同于抵押,其实保全措施是控制性手段,其目的是防止被告、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它并不能在防止被告、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上设立他权利。若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完全与其他没有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同等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其对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所作出的贡献就得不到回报,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采用有限优先原则,在被执行人财产能够清偿其全部债务时,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其全部债务时,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但在具体分割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根据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其对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置财产的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法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当调高该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第3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一、文件准备

1. 你和美国配偶的护照复印件或出生证复印件

2. 你的结婚公证和离婚公证

3. 美国配偶的离婚文件( 如果适用)

4. 双方的移民签证申请相片各1 张( 正面,50×50,在背面用铅笔写上姓名)

5. 双方各自完成G-325A表

6. 美国配偶完成的I-130 表

7. 双方前夫/ 妻的死亡证明( 如适用)

8. 附信

二、申请地址:移民局各地区服务中心(请愿者以居住地来选择其递交申请的中心)

如何在美国申请CR1/IR1

CR1 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 IR1 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

1. 你和美国配偶的护照复印件或出生证复印件

3. 美国配偶的离婚文件( 如果适用)

4. 双方的移民签证申请相片各1 张( 正面,50×50,在背

7. 双方前夫/ 妻的死亡证明( 如适用)

申请接收地址:

VSC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Vermont

Service Center

75 Lower Welden St.

Saint Albans, Vermont 05479

( 链接:

* 常见词

请愿书=petition

请愿人=petitioner

国土安全局=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s,缩写DHS)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缩写USCIS

配偶=spouse

户籍=domicile

担保人=sponsor

请愿书的受益人=Beneficiary of the Petition

人=agent

注:提问题的是美国公民即请愿人;美国公民的外国配偶为签证申请人、或请愿书受益人;人为签证申请人所指定的(根据DS-3032 所写, 人可以是请愿人,别的亲属,朋友,律师,慈善机构,例如教堂和其他移民帮助组织,但是建议最好选择在美国有地址的人)。

1. 我的配偶(丈夫/ 妻子)怎样取得移民签证?第一步是为外国亲属提交请愿书,即用I-130 表格将配偶(丈夫/ 妻子)移民到美国。你要提交表格给服务于你所居住地区的国土安全局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的地区移民办公室。

一些情况下住在国外的美国公民可以在美国驻外使馆提交请愿书。欲知道你是否可以在特定的国家递交请愿书,你

必须咨询当地的美国使馆。具体如何联系他们,请在我们网站中选择驻外使馆的网站。

2. 配偶的定义是什么?配偶是依法结婚的丈夫或妻子。单单住在一起并不满足婚姻移民的资格。只有当结婚发生地国家的法律认可普通法律婚姻并且给予他们与传统婚姻相同的权利与义务时,普通法律配偶才有移民的资格。在多配偶婚姻情况下,只有第一个配偶拥有婚姻移民资格。

3. 请愿人最低年龄限制对于为配偶递交请愿的请愿人没有最低年龄限制。但是,你必须在18 岁以上并拥有在美国的户籍才能签署I-864 “财务担保”表格。这个表格是为你的配偶或其他美国担保人亲属申请移民签证所必须的。

4. 美国户籍的规定

你必须拥有在美国的户籍从而我们才能签发移民签证给你的配偶。这是因为只有拥有美国户籍的人才能递交I-864表格。出国与就业有了这个表格才能为美国公民的配偶申请移民签证。

5. 国家签证中心(NVC)做什么?一旦国土安全局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批准了一个请愿,请愿会被送到国家签证中心,国家签证中心将进行如下工序:

①分配案件号码( 注:该号码格式为GUZ***)

②发DS-3032表格“地址及人的选择”给申请人(即你的配偶)。申请人需要选择一个人。这个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申请人自己。国家签证中心将会发送所有有关处理移民签证的信件(不包括I-864 表格“财务担保”)给这个人。这个人的邮寄地址一定是最近的并且正确的。

③发I-864 表格“财务担保”的处理费用账单给请愿人。

④发I-864 表格“财务担保”给请愿人一旦请愿人交付其处理费用。

⑤发移民签证处理费用账单给人一旦申请人寄回DS-3032 表格给NVC。

⑥发DS-230 表格给人一旦人支付移民签证处理费用。

⑦审阅信息的技术正确性及其完整性。

⑧一旦案件审核完毕,发请愿书给申请人即将面试的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

注:需要仔细的按照国家签证中心所规定步骤行事。只可以发送给国家签证中心所需要的文件。

6. 我如何支付费用给国家签证中心?国家签证中心会在签证过程中的适当时间发送费用账单。即为某些服务而发送账单给以下人士:

①发送给请愿人处理I-864“财务担保”表格的账单

②发送给人处理移民签证的账单国家签证中心会发送账单的同时发送一个正确写清地址的回邮信封。

注意事项:

当你支付费用时,请使用我们提供给你的信封

不要忘记信封上贴足邮票

只有当国家签证中心要求时才可以支付费用

不要支付费用给位于Portsmouth,new hampshire 的国家签证中心

7. 请愿的升级- 假如你过去持有合法的绿卡,而现在是美国公民

假设当你身为合法绿卡持有者时为你的配偶递交了请愿。现在你成为了美国公民。你必须将你的请愿从家庭第2优先(F2) 升级到直系亲属(IR)。你可以通过递交你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给国家签证中心。为了证明你是美国公民,你

可以递交:

①你的美国护照信息页的复印件;或者

②你归化证明的复印件

If you are now a U.S. citizen, you must file separateimmigrant visa petitions for each of your children. If youupgrade a family second preference (F2) petition for yourspouse and you did not file separate petitions for yourchildren when you were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you must do so now. A child does not have derivative status inan immediate relative (IR) petition. This is different from thefamily second preference (F2) petition. A child is included inhis/her parent's F2 petition. A child is not included in his/herparent's IR petition.

8. 申请签证

一个预约包裹会寄给人或者签证申请人。这个预约包裹会写明面试日期并且会告诉你签证的具体要求。这些包括去哪里取得身体检查。一般地,下列内容会包括在内:

①一本至少6 个月有效的护照;

②出生证明;

③结婚证书、任何之前配偶的离婚或死亡证明;

④ 16 岁之后所有居住过地方超过6 个月以上的警方证明(无刑证明);

⑤体检报告;

⑥财务担保证明。一份完整的由请愿人或担保人填写的I-864“财务担保”表格;

⑦DS-230“申请移民签证及外国人登记”表格,包括第一及第二部分;

⑧ 2 张移民相片;

⑨婚姻及其夫妻关系的证明;

⑩处理移民签证的交费单。

签证申请人可以携带结婚照片及其他证明婚姻是真正的。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必须进行翻译,签证官有可能要更多信息。

移民面试时请携带清晰、合法的国民文件复印件,例如出生、结婚证书,原件会退还给你。

注:若请愿是在美国递交的,国家签证中心会寄约见信包裹给某些国家申请人的人。大使馆或领事馆会发送约见信包裹给所有其他国家的申请人,也会发送约见信包裹给所有申请人当请愿在大使馆或领事馆时。

9. 费用- 需要花多少钱?下列服务需要收取费用:

①为外国亲友递交移民请愿书,I-130 表格②处理移民签证申请,DS-230 表格

③处理I-864“财务担保”表格

④身体检查(按国家地区费用不同)

⑤打指模费用( 如果需要)

⑥其他费用,会包括翻译费、复印费、申请护照费、警察局证明费、出生证明费、面试的交通费。各按国家地区不尽相同

10. 疫苗接种规定

一般来说,移民签证的申请人需要有下列疫苗:

①流行性腮腺炎Mumps

②麻疹Measles

③风疹Rubella

④小儿麻痹症Polio

⑤ 破伤风Tetanus 和白喉diphtheria toxoids( 原贴为diptheria, 系打错字,bluelotos 注)

⑥百日咳Pertussis

⑦流行性感冒B型Influenza type B

⑧乙肝Hepatitis B

⑨水痘Varicella

⑩肺炎Pneumococcal

当进行移民签证体检时,如果你有的话,请带上你的疫苗记录报告。体检医生小组会决定对于你的年龄,身体状

况,病史来说合适的疫苗注射。

11. 孩子是否享有衍生地位?不。孩子在直接亲属(IR)移民签证的请愿中不享有衍生地位。这与家庭第二优先的(F2) 不同,孩子是包括在父母

F2 的请愿中,孩子不包括在父母IR的请愿中。如果你是美国公民,你必须为你的孩子单独递进移民签证请愿。如果你现在为你的配偶从家庭第2 优先F2升级到直接亲属IR,然而当你是绿卡居民时你没有为你的孩子进行单独请愿,你必须现在为你的孩子单独递交请愿。

当你成为美国公民后,在海外出生的孩子是有资格成为美国公民的,他们应该申请美国护照。使馆官员会决定你的孩子是否是美国公民并拥有护照。如果使馆官员决定你的孩子不是美国公民,那个孩子若想在美国生活则必须申请移民签证。

12. 前次婚姻的结束

美国法律不准许重婚。如果你们之前结过婚,你和你的配偶必须都出示你们在这次婚姻前结束了上次的婚姻。显示婚姻终结的死亡及其离婚文件必须是合法的及被签发国所认可的,离婚必须是终结的。在同一时间拥有2 个或多个配偶合法的情况下,你只能为第一个配偶递交请愿。

13. 什么是有条件居民?

如果你的配偶在你们结婚2 年以内持移民签证进入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被认为是“有条件的”。这种移民签证是CR签证(有条件居民),而不是IR签证(直接亲属)。你和配偶必须在你配偶进入美国2 年纪念日之前的90 天之后至这个2 年纪念日之间,一起向国土安全局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申请撤离“有条件”属性。这2 年入境纪念日就是在外国人登记卡上(绿卡)的有效期截至之日。

14. 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环境不同每个案子所需时间不同,因此不能准确预测。一些个案有耽误是因为申请人没有仔细的按照指示行事。一些请愿人不符合财务担保条件。另外,使馆部门无法取得申请人背景调查结果。

15. 如果请愿书丢失怎么办?我们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但是它的确会发生。文件可能会被错误分类;签证文件曾由于运送而丢失。通常被错误归类的请愿书可以被找到,但是紧急情况下大使馆可以通过电脑记录从国土安全局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签发签证和原始的批准书Form I-797。

若使馆签证处有时间的话,会查找文件。请保留国土安全局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处与你的所有通信。

16. 申请人不符合签发签证条件怎么办?某些情况和行为会使你,申请人不具备申请签证条件。例如:

①交易

②艾滋病

③上次签证的逾期逗留

④重婚

⑤支持政府

⑥递交作假文件

签证官员会告知你不符合签发签证条件,及是否可以申请豁免及相应手续。

17. 我怎样找到移民签证的规定?

请参照国务院对于移民签证的规定9 FAM 40.1 Note

1 and 9 FAM 42 Foreign Affairs Manual:foia.state.gov/FAMDIR/fam/fams.asp?level=2&id=10&fam=0

18. 怎样申请社安卡SSN?

第4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一、*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8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规定通过了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6年至*8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8年食糖进口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关税配额申请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8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审验的“*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需提供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上规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请企业属*7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一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配额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及销售额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9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上述时间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六、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5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6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提出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出示县民政局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五)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有下列情况的请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大病重病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民政部门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四)县建设局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上、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八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建设局、民政局、各社区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条完成审核公示流程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县建设局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所占比重,可按照50%40%10%计算。

根据计算结果,轮候顺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第十一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社区、县民政局和县建设局,经审核后,应当变更的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建设局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根据排序轮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与县建设局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由县建设局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向该申请人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根据排序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排序先后确定配租廉租住房或购买部分产权廉租住房,规定的时限内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廉租住房共有合同》不签订的视为放弃。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共有份额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购买部分产权廉租住房的应缴纳自有份额部分的房款。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由县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建设局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重新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撤销登记,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不包括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关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认定标准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材料一览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在本市无房产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拥有的房产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被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并已下达征收决定、尚未安置到位的,暂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

二、无房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者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5、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月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武汉公租房申请材料住房困难家庭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

7、所在单位签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

新就业职工资料:

1、公租房资格申请表;

2、公租房资格申请汇总表(由单位填);

3、身份户籍证明(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证明;

6、劳动(聘用)合同;

7、学历和毕业证书;

8、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9、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租房或借住等证明材料);

10、用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资料准备好后交给用工单位,由单位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公租房申请书文本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男,__年6月毕业于大学(“211”“985”工程院校),到工作。因刚参加工作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无亲无友,导致家境本不好的我,只能借钱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为阿克苏市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第8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加拿大公民及永久居民可以申请配偶和子女到加拿大团聚。如果配偶和孩子已经在加拿大境内,则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如果配偶和孩子在海外原居地,则需循海外申请的方式申请移民签证。现将二种方式的特点简单介绍如下:

1,在境内申请配偶、子女永久居留的特点:

申请人必须已经身在加拿大境内,在整个申请期间申请人原则上也需要在加拿大境内:

申请人在入表时必须具有合法入境和合法居留的临时居民身份,并且在整个等候处理申请结果的期间须保持合法身份。没有合法身份者不能在加拿大境内以配偶类别申请永久居留;境内申请永久居留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为期6个月,移民官将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人在境内申请;

第二阶段为期3―6个月。处理核发永久居民身份的事宜,例如身体检查,背景调查等;

假如与配偶没有注册结婚,以同居配偶名义申请,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假如与配偶已经注册结婚,在注册后可以立即入表申请;

如果有22岁以上子女随行,需要证明该子女在申请入表时在校读书,发出签证时仍然在学校读书;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配偶关系的真实性,签证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申请一旦被拒绝。申请人没有上诉权;

2,在境外申请配偶、子女移民签证的特点:

为了加快处理速度,申请人在入表时需要将担保申请、体格检查及签证申请三样文件一起呈报,故称为三合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不能挑选签证处,只能将申请文件交由负责居住地的加拿大签证处处理;

目前的整个移民申请处理时间大约在6个月左右,比较复杂的案子会拖比较长的时间例如9个月甚至一年以上;

须证明夫妻/同居配偶关系的真实性,假如移民官怀疑申请人与担保人的婚姻/同居关系是为了使申请人获得加拿大身份,移民申请将被拒绝;

申请万一被拒绝,担保人可以向上诉庭申请上诉,由上诉庭作出裁决;

二、担保父母、祖父母和领养子女移民:

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假如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担保其父母、祖父母或者领养子女移民加拿大。担保人需要具有的条件和审核方法如下:

1,担保人的条件:

加拿大的担保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加拿大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收入,并且达到移民部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2,担保人经济收入的计算:

移民部规定的收入标准每年2月公布,有效期一年,每年都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

可以用于担保的收入是指从入表时往前推一年之内的全部税前收入,假如担保人有配偶而配偶也同意作为共同担保人,则配偶的收入可以加入这个总金额。但是要扣去就业保险金E1,联邦、省的一些资助项目下的收入等。

家庭人数须包括加拿大的担保人本人、担保人的配偶及担保人的附属小孩再加上被担保的父母、祖父母及领养孩子的人数:

担保人要将以往曾经担保来加拿大但是担保期尚未过的人数都加在家庭人数上;在被担保人一方,必须包括被担保人的法定附属人,例如配偶等。

例如,担保人曾担保配偶来加并育有一子,现已离婚,孩子判归配偶,但配偶来加未满三年,以前签署的担保协议仍未过期。在这种情况下,前配偶和小孩均须计入,担保人家庭人数仍应计算为三人。

又例如,父母二人健在,但子女准备担保一人来加。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仍然要按二人来计算^数。

当您把所有应算入的人数都加起来,就得到了家庭的总人数。根据这个总人数即可在表中查得所需最低年收入。要说明的是。表中列出最低收入是指从申请之日往前推一年的全部税前收入。这些收人必须是实际收到的并向税局申报的收入。由于计算入表以前365天的收入比较繁复,新移民法允许担保人使用最近一期报税表上的总收入作为计算收入的依据。这对於过去一年报税收入已达到担保金额的人比较方便。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担保:

如果确定担保人的收入比对家庭人数合乎表中最低收入的标准,担保人可以向移民局的担保中心递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中须附上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与父母的担保协议书,承诺在报到后十年之内负责父母的基本生活所需等,如果父母在此期间领取福利金的话,政府将会向担保人追讨。递交担保申请书后,要等待18―22个月才能得到批准。

2,入表申请移民签证:

第9篇:分配申请书范文

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条件的认定

1.家庭认定

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住子女住房的;

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

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民政局进行核定。

三、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建设局进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2、复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县建设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站、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购证的保障对象,由县建设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县建设局核发《廉租住房选购通知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按拥有份额一次性缴纳房款并与县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按份共有廉租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

轮候户数按廉租住房拟分配总户数的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建设局组织会同县纪检、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财政、发改、*镇政府、民政、物价、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建设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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