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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税收政策

第1篇: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内需;农业税;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予税;税收政策

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扩张性的宏观财政政策,是一种由政府实施的反周期的宏观调节方式,其宏观调控目标是扭转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运行偏冷和经济增长速度偏低的形势。从理论,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可能年复一年地长期坚持,必然要在完成反周期调节任务后逐步淡出。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出的关键性前提是其基本目标得到了实现,具体标志是经济运行由冷转暖的拐点已经稳定地形成,即经济增长曲线稳定地由下滑转为调头向上。

2002年,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正日益融入全球经济格局,而2003年由于存在美伊战争和非典型肺炎等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现在还不能断言经济回暖的稳定拐点已经出现,所以,积极的财政政策还需继续实施一段时间,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必然是逐步的和渐进的,否则,势必导致2003年经济增长明显的下滑波动。我们知道,近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采取的是增支的办法,即“发行国债——投资基础设施——扩大内需——经济增长”。无可否认,我国运用税收杠杆的方法还不多,运用税收政策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政府如何充分运用相机抉择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是今后一个时期应该予以重视的问题,因此在内需不足的经济形势下,研究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供求的基本形势及当前内需不足的原因分析

我国目前供求形势,居民消费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最终消费率(指最终消费占GDP的比率)较低,分别为58.1%、59.7%、60.8%、60.6%(发达国家一般在70%左右),库存商品达3万亿元,国内86%的产品供过于求;2002年的居民消费价格在2000、2001两年涨幅恢复上涨之后,又一次出现下降,2002年1~12月份累计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同比下降0.8%,降幅比001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2001年同期下降1.3%,降幅比去年同期增加0.5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1998~2002年来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投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这5年分别拉动经济增长1.5、2、1.7、1.8和2个百分点;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共征收了700亿元,但截止2002年底境内金融机构储蓄存款高达8.7万亿元。由此可以判断:总体上看,市场物价仍在低位向下运行,通货紧缩压力依然很大,内需依然不足,内需不足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又是个人及其他非政府的消费需求不足。当前内需不足的原因主要是:

(一)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市场启动乏力。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有所放慢,已从1996年的9%下降到1997年的4.6%,1998年的4.3%,1999年的3.8%,2000年的2.1%,2001年虽然扭转了连续四年增幅下降的局面,回升至4%以上,但其回升的基础仍不稳固。1998~2001年农村市场销售年平均增长8.3%,增速低于同期城市销售增长1个百分点,较多的农村人口与较低的农村市场销售份额极不相称。到2001年底,我国农村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高达62.3%,而农村零售额仅占全部零售额的25.2%,即占全部人口近2/3的农村人口购买的商品仅占全部商品零售额的1/4.从消费结构上看,1998年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已下降到44%,属于小康水平,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仍高达55%,属于温饱水平,其消费支出仍以衣、食、住等生活必需品为主。因此,目前的内需不足主要是农民的最终消费需求不足。

(二)城市下岗失业人数增多,困难群体范围扩大。困难群体已由传统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一个比较大的群体。“三无人员”占低保对象的比例,1997年为56%,2001年仅为9%,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占低保对象总数的比例上升到91%.

(三)社会保障不健全,居民预期收入不理想,预期支出明显增大。我国采取社会统筹方式征集社会保障资金,尽管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已形成基本框架,但还不够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保障水平偏低、覆盖范围有限、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问题,致使老百姓在消费过程中必须考虑自己面临下岗、失业、生病、老年以后的生活,对未来消费预期处于不理想状态,不敢或不能大胆消费特别是信贷消费。据统计,我国累计下岗职工仅国有企业就有2700万人,近5年实现了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为1800万;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仅1.1亿人,医保参保人数仅9000万人;城市贫困人口1500万人,2001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仅604万人。

(四)投资对国债的依赖性增强,民间投资增长比较缓慢。五年来,在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下,投资呈现加快增长趋势,总体上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有所增强,但投资的加快增长主要是增加国债及相关配套投资作用的结果。1998~2001年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71.5%,比上世纪80年代高6.2个百分点。2001年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同比增长10.4%,增幅低于同期国有及其他单位投资2.4个百分点。2002年上半年城乡集体、个体投资同比增长17.8%,呈现回升的势头,但仍比国有单位及其他投资增速低6.6个百分点。

(五)影响消费的税制结构不科学。一是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收入占税收收入近60%,发达国家则以所得税为主。可以说,所得税不仅反映国家税收的增长,还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个人可支配收入增加,从而形成购买力拉动消费;流转税则不考虑公民收入高低、企业盈利多少,如果流转税增长而企业亏损、个人收入下降,则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抑制消费。二是遗产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种尚未开征,土地增值税等抑制经济发展的税种尚未停征,这对拉动消费具有不利的影响。三是个人所得税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低收入者可支配收入的作用未能很好体现。

二、1998年以来我国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简析

(一)鼓励投资的税收政策。一是在2000年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每年减少税收100亿元,对启动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从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投资额;三是对中小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规定:鼓励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捐赠和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几类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四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经济实体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五是四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目前已降至2‰。

(二)刺激消费的税收政策。如1999年我国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为刺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出台了有关房地产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2002年2月10日,我国出台了《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要继续执行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的规定;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税收征管,防止违反规定平摊税收,落实好灾区和贫困地区农业税费减免政策。

(三)金融业税收政策。一是降低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并从2001年起分三年营业税率由8%降到5%;二是调整金融保险坏帐准备金税收政策,对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给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三是对黄金交易实行增值税优惠。

(四)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高新技术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减征资源税;二是对利用废物生产和回收原料减免增值税;三是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五)科教文卫方面的税收政策。一是对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实行税收优惠;二是对职业教育实行所得税优惠;三是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

归纳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税收政策,得到两点结论:一是近年来的税收政策调整是有增有减、以减为主的结构性调整;二是这种税收政策的结构调整在特定的阶段并没有引起税收减收,相反税收收入还保持持续增长。

三、能否减税和如何减税的税收政策选择

从一般规律和各国实践看,在经济增长滞缓时期,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取增加政府支出、减少税收收入的做法,以刺激经济的增长。从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看,虽然税收政策也有所调整,但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方面在于利用国债手段筹集资金,扩大政府支出规模,重点是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在如何运用税收政策方面,理论界形成了“减税无效论”和“结构性减税”两种主要观点:

其一,“减税无效论”。认为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采取减免税的措施,其理由如下:

1.经济和税收环境的制约。目前我国的市场体制还不健全,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远没有走上规范化轨道,企业对减税信号的反应并不灵敏。特别是长期以来,通过各种越权和随意减免税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做法仍有一定惯性,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各种偷、逃税现象的发生,削弱了税收的杠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减税,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而且可能扰乱税收秩序,一发而不可收拾。

2.税制结构的制约。所谓税收对经济的“稳定器”作用,主要指直接税(即所得税)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而目前我国的税收主体是间接税,减免间接税不仅会大量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刺激最终消费的效果也不大。

3.税收占GDP的比重过低的制约。发展中国家税收占GDP的比重一般都在30%左右,发达国家的比重更高,而2002年我国这一比重只有16.7%,可以说我国不具备减税的空间。

4.产业结构的制约。在目前,我国产业结构尚不合理、急需调整的情况下,如果通过减税刺激企业扩大投资,也容易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使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越发扭曲。

其二,“结构性减税论”。认为我国在当前的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实行结构性减税可行并且是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1.中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大多在20%的水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而德国为25%,澳大利亚为28%,5年内降到21%;英国、日本、印度等国为30%,美国实行5%、18%、25%、33%的四级超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中国低,最高边际税率同中国相同。如果考虑到我国税前扣除项目少和企业经济效益低等因素,更显得我国企业税收负担重。

2.要正确对待税收与财政支出的关系。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收入的基本目标就是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在政府职能既定的前提下,宏观税负的高低,应以所取得的税收收入能维持政府日常行使职能的经费支出,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供给的资金需要为准。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政府职能不清,存在职能错位、政企不分、包揽过多的问题,表现为政府机构过于庞大,吃皇粮的人过多,支出浪费严重。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7%增加到目前的12%左右。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使税收任务一再加码就会破坏整个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扼杀税源。

3.减税对经济发展能起促进作用。减税,不论对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各种税来说,都会对生产和消费有明显的刺激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减税让利,明显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就是个有力的证明。对不同的税类进行减税,尽管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功能特点,但具有扩张效应是共同的。

4.降低名义税率并不意味着减收。通常所说的减税,是指法定(即名义)税率。而税收的多少除决定于税率的高低外,还受税基的宽窄、征管强弱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减税并不意味着减收,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税收总额不一定减少。

5.从财政承受能力看,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税收收入又为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提供了财力基础;换言之,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是具有一定的减税空间的。

对比上述两种观点,我们认为实行“结构性减税”是较为合理的,从这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来看,实行的也是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这说明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出台有增有减、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只要方向对头、轻重适“度”,就能够实现经济增长、税制完善与财政增收的良性互动。当然,结构性减税并不是大规模减税,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财政赤字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已不允许实行大规模减税来刺激经济,以下提出的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就是基于“结构性减税”的观点。

四、进一步扩大内需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刺激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建议

1.改革农业税制,启动农村市场。对农业税制度的改革,可考虑分步进行:第一,逐步减征甚至取消农业税。“九五”期间,农业税只占全国总税收的4.3%,且这一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适当调减农业税,对国家税收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却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产品在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农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刺激农民的消费需求,成倍拉动经济增长,政府可以从新的经济增长中收回减免的农业税。同时,还可以减少农业税征收过程中的干群冲突,将约占农业税1/3的征收成本节省下来。第二,将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缩小征税范围,除牲畜产品、部分林木以外,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其他所有品目并入农业税;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即除烟叶作为特殊产品之外,其他应税农产品的税率与农村税费改革地区农业税税率一致,统一确定为7%(另有不超过20%的附加);归并征收环节,消除重复征税。第三,建立农业生产单位所得税制。对普通家庭联产承包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户按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型的农业生产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2.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目前,可以先将在城镇范围内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等改为社会保障税,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广大农村。社会保障税应将各种内资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而言,征税对象为其工资性支出和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福利性支出;对职工个人而言,征税对象为工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津贴)及超过一定限度以上的福利(包括实物)收入;对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征税对象为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的净收入。社会保障税应区分纳税人的身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一般来说,总体税率水平可定为20%~25%;单位的适用税率可定为20%左右,个人适用的税率可定为5%左右。可设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税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在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以减弱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社会保障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再以共享税的形式返还给地方。

3.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开征此税,不仅为了调节因遗产和赠与而获得大量财产,还为了引导消费特别是将财产向公益慈善事业、低收入者流动,形成现实的有效需求,刺激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就为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奠定了基础,也为开征遗产与赠予税奠定了基础。当然,开征此税还需一些相关制度准备:尽快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个人财产公证制度。

4.对消费税进行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在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的规定方面还不尽合理。第一,征税范围过窄,应将高档家电、电子产品、装饰材料、裘皮制品、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等非必需品纳入其中。另外,现行消费税制未对特定的消费行为征税,应将高级美容、美发、按摩、高尔夫以及保龄球等各种高档、超前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以体现国家的限制和引导作用。第二,适当调减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率,如护肤、护发品中一般的雪花膏、头油、洗发水等已属于日用品,应降低税率或免税;可以对某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酒精等取消消费税;鉴于2002年我国汽车销售特别是轿车销售出现了创记录的高速增长(1~11月份国产汽车销售量达296.3万辆,比去年同期增长36.8%),我国应进一步调低小汽车、非含铅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使其成为继房地产业、电子通讯产业之后新形成的又一个经济增长热点。第三,调整纳税环节。从消费税实施的情况看,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额就无法补征回来,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影响了消费税的有效实施。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对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课税。这都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又可防止企业逃税。

5.对营业税进行改革。现行营业税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调整的内容应体现对社会消费热点的支持。如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为第三产业要大力发展,建议对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要适当降低,以降低成本价格,进一步刺激消费;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要重点扶持,对其投资和收入以及利润的征税,税率也应从轻,鼓励尽快发展。但对高档娱乐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夜总会)、服务业(如高档洗浴、美容)的应实行较高的税率,正确引导消费。

6.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一是改分类所得税制为混合所得税制,以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可在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基础上,先以源泉扣缴方法对不同收入采取不同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再把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加总,税务部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全年综合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再按超额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防止逃避税收,公平收入分配。二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级距。个人所得税高边际税率对储蓄和投资、对劳动者积极性的负面作用导致经济绩效的大量丧失,因此降低税率并减少其级距,已成为其改革的总趋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降到35%左右为宜,同时减少其级距。三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并在各地区实行不同的标准。目前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明显偏低,因而,建议可提高到1500~2000元,这样就将个人所得税调节重点放在高收入阶层,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四是完善税前扣除范围。考虑到居民教育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较高比重,上大学已成为一种投资的情况,应该允许纳税人的教育支出作税前扣除;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用品的支出(含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个人消费;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在捐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对这类受赠人征赠与税。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向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支持社会团体、民间机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组建基金会,更好地解决贫困人员的生产生活,拉动消费。五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首先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其次要加强对个人的福彩、体彩和足彩等偶然所得的税收征管,其税率可适当提高。六是取消对个人投资入股的股息、红利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做法,以进一步启动民间投资。

7.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以刺激住房消费。一是在当前通货紧缩的压力下,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可暂停此税的征收;二是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

(二)刺激投资需求的税收政策建议

1.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积极创造条件。当前,转型的主要障碍是会减少一部分财政收入,据测算,如改为消费型,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约要减收近600亿元,按照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每年保持2000亿元左右增收的情况,再加上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提高效益,从中拿出600亿元用于转型,换来一个好的税制,是值得的,也是承受得了的。还应看到转型后,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克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刺激经济的更快发展,从长远看会使财政长期增收。当然,这需要几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采取过渡性的办法,可以考虑先实行范围较窄的消费型税基,然后再过渡到完全的消费型税基。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都曾对投资品作过特别的过渡性规定。我国可以在第一阶段首先将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扣除,以解决采掘业、化工业和科技产业等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还可以考虑对进口设备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一段时间后,再在厂房、建筑物等项目中实行,最终过渡到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应着眼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上,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两套税制。由于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并不一致,使得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按照2000年数据测算,内资企业法定税率为33%,平均实际税负为22%,外资企业法定税率为30%(另有地方附加3%,大多数地方未开征),平均实际税负只有12%.对于外资企业给予超国民待遇,这对中国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投资,所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该统一,中外企业税率并轨后税率应降至30%以下,如果下调到24%,将会是一个较佳选择。其次,应着重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如对企业采用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所发生的投资,可以进行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对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税收应从鼓励开发、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给予支持;对现行税制中鼓励技术开发的税收优惠措施,放宽条件,增加优惠额度。通过税收对科技的支持,增加消费品的科技含量,引导消费倾向,优化消费,刺激需求。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投资能力弱、缺乏吸引外部投资的能力,是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应采取多种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第一,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对中小企业年利润额度的规定应适当提高标准,充分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第二,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给予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金,允许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第三,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税前列支。第四,允许中小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研究的费用按当年实际支出在所得税列支,对中小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比上两年实际支出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并允许没有盈利的中小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以后5年内扣除。第五,对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因从事科技研究和开发而获得的各种奖励、奖金、津贴以及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的技术发明、成果转让的收益给予个人所得税免税照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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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黎明。经济发展中的中国税收政策研究[M].上海: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3]钟禾。扩大内需的难点与潜力[J].中国经济信息,2003,(1)。

第2篇:税收政策范文

一、国外有关制造业的税收政策

机械制造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均给予了普遍的重视与支持。各国均结合本国税收制度的特点,在税收制度设计、税收优惠安排等各方面给予了持续激励。

(一)美国。

美国并没有针对装备制造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对产业发展的鼓励主要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税收激励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形式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实行的是高税率政策,结果严重阻碍了高新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低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实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R&D(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实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美国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政策: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以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27.5年以及39年(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非居住性不动产回收期限为31.5年,下同)。大多数有形个人财产适用3年、5年或者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其中汽车适用5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者10年的财产采用200%(双倍)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另外,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居住性不动产通常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是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

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1)于2001年9月10日之后、2004年9月11日之前购买的、成本回收期限少于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以享受特殊的30%的折旧扣除。这些财产必须在2005年之前投入使用(某些寿命较长的财产可以在2006年之前投入使用)。(2)1980年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纳税人使用加速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通常,加速成本回收制度允许的回收期限是3年、5年、10年、15年、18年以及19年。(3)汽车以及规定的某些其他财产适用特别的规定。只有当汽车50%以上是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够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对于不足50%的为经营使用的汽车以及某些其他的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的规定。(4)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的成本回收方式及回收期限是相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收期限以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以内使用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外所有财产的成本。在计算最低替代税时要求上述方法进行成本回收,但是已申请在第一年进行30%折旧扣除的财产除外。(5)公司可以选择根据法律规定的年度最高扣除限额(2002年为2.4万美元;2003年为2.5万美元),列支某些用于积极贸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财产的成本。另外,公司按照该方法进行的扣除不得超过经营的应纳税所得。2001年9月10日之后购置、2007年之前在曼哈顿“自由区”投入使用的财产,年度最高扣除限额可以增加3.5万美元。(6)对于在美国境外使用的某些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美国在法令中制定了单独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7)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以享受快速摊销。在美国,不要求税收上的折旧与会计账簿上的折旧相一致。

不针对特定行业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是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目前,美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基石分别是: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和对企业R&D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1)美国税法上明确,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2)在税法上明确了科研机构(包括官方资助的和非官方的)属于非营利机构不用纳税。实际操作中,坚持两条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研活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才能获得非营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2)收入相关原则,即科研机构获得的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1)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2)在R&D费用发生当年做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性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为了鼓励对小型企业投资,美国政府提供了一些优惠,其中最重要的优惠是:允许投资者出售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票所获利得的50%免税,但是持有小型企业(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为5年以上。

(二)日本。

日本也是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产业的激励政策,现行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内投资法人的进口税收鼓励。国内制造业法人于本年度进口的某些指定免税进口货物量超过自1989年4月1日以来各年中此类进口物品最大数量的至少5%时,可以要求从法人税额中扣除进口商品增加额的4%。对于特定的国内投资法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其组建后最初5年产生的亏损允许向后结转7年(标准结转期为5年),这项特殊规定适用于2002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亏损,2002年税制改革中将其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

2.对资本性投资的税收鼓励。中小企业于2002年3月31日之前购进并使用的指定机械和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系统)购进成本的7%以及购进的指定节能型机械、设备调整后购进成本(25%-100%)的3.5%或者7%,可以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2002年税制改革将此项税额扣除适用期延长至2004年3月31日。1998年创立的中小企业促进投资税制进一步降低了机械设备的购进成本和租赁费用,由特定中小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家具、固定组装设备、货车和大型船只购进成本选择按7%进行特别税额扣除或者按30%提取特别折旧,适用期限从1998年6月1日截止到2004年3月31日。7%的税额扣除也可以适用于特定租赁资产。

3.对R&D的鼓励。所有R&D支出和开发专利权的成本,既可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也可以分几年摊销。对超过自1967年以来该公司发生的R&D支出最高金额的增长部分支出额,允许有25%的税收扣除。对经批准的新技术投资给予特别加速折旧津贴。某些产业成立的联合研究会购买新机器及设备或新设施的成本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列支。对中小规模的企业也规定了特殊的税收激励措施。对于提交蓝色申报表的中小企业于1985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之间开业的各会计年度产生的试验研究费,允许其从法人税额中扣除,扣除率为中小企业支出的试验研究费的10%。扣除限额是法人税额的12%-14%。对于符合创新经营促进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在设立后10年以内,实施新领域开拓计划以及上年度试验研究费和开发费总额占收入金额的比例超过3%时,企业内部留成不予征税。试验研究费超过过去5年中前3年的平均数,按增加部分的15%给予税额扣除。日本的许多政府机构还都为批准的科学研究项目提供直接的帮助支持。

4.对资金转让损益的递延征税。2001年税制改革配合商法的修改,创立了企业重组税制。凡符合企业合并、分立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实现资金流通以及企业重组时相互持股比例超过50%直至100%等条件时,对资金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给予递延征税的优惠待遇。

(三)韩国。

韩国通过《税收减免管理法》和《外国投资促进法》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1999年1月1日制定了《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合并和替代了原两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制造业作为韩国的重要产业,同样适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措施包括:(1)投资准备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的20%以内设立投资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当从提取准备金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作为实现利得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相当于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了一笔期限大于3年的无息贷款,支持企业投资)。(2)投资抵免。中小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等企业资产,或者在销售店安装信息管理系统的,可以按照购置额的3%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直接减少公司或个人的应纳税额,直接减税优惠)。(3)新建中小企业的优惠。新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自新建企业首次实现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所得税六减半);新建中小企业自设立以后5年内减半征收财产税(财产税五减半)。此外,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可以免税两年(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两免)。(4)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在大城市内的中小企业,根据其行业不同,可以享受10%-3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的减征优惠(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减征)。

2.促进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优惠。所有符合规定目标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以下优惠:(1)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在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按照其毛营业所得的3%(技术密集型行业和某些符合条件的资本品行业为5%)提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但是同样需要在提取以后第3年起分36个月分摊计回应纳税所得。(2)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抵免。除了从事不动产或者饮食和住宿服务以外的公司,可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法中数额较大者享受税收抵免:纳税年度发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的15%;或者当年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比前4年的支出平均数超过部分的50%。(3)投资于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设施的税收抵免。公司购买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职业培训的,最多可以按照其总价款的5%抵免。(4)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受让技术的公司,则最多可以按照总价款的3%(中小企业为10%)享受税收抵免。(5)风险资本利得不征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新建中小企业的,其出售该中小企业的股票或者权益所实现的利得,免征公司税,,(6)股票选择权的税收优惠。行权所实现的所得,若不超过3000万韩元,则不征税。

3.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1)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抵免。居民或者本国公司投资于下列之一者,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中小企业为5%)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提高中小企业工艺和制造自动化水平的设备;提高制造技术和技能的设备;电子商务设备。(2)特定用途的设备投资抵免。投资下列设备可抵免3%:防污设备、清洁设备、防止工业危害设备和采矿安全设备等。税收-[飞诺网]

(四)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在利用税收法典鼓励企业的R&D投资方面有着很长的历史,制造业作为加拿大的重要行业也深受其益。

1961年以前,R&D活动的经常性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在前两年发生的R&D资本支出的1/3可以在当前年度扣除。R&D支出除经加拿大税务署批准的以外,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的5%。1961年,资本支出可以在发生当年或以后任何年度全额扣除。1962年,取消对超过上一年度应税所得5%的支出申请扣除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以1961年的支出额为基数,R&D支出(经常性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超过这一基数增加部分的50%,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1967年,全部R&D支出超过1961年基数增长部分的50%扣除规定,被《产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规定的政府补贴所取代。新法规定,超过基期平均支出额增加部分的资本支出的25%和经常性支出的25%,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现金补贴。基期被定义为补贴年度以前的5年。对这25%的税收补贴免税。1975年,将对R&D资本支出可以推迟到以后年度抵扣的优惠政策扩大到经常性支出。现在经常性R&D支出和资本性R&D支出都可以在发生当年或以后任何年度冲销。1976年,《产业研究与开发鼓励法》被废止。1977年,引入R&D投资的税收抵免措施。抵免比例从5%—10%不等,因地区而异。1978年,R&D投资的税收抵免比例,对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区提高到10%,对滨大西洋诸省和魁北克的加斯佩地区提高到20%,并引入对小企业R&D投资给予25%税收抵免的规定。引入除以前3年平均数额之外再给予R&D支出总额50%税收优惠的规定。1983年,对科学研究支出的税收抵免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R&D支出的基本税收抵免比例提高到20%,对加拿大滨大西洋省和魁北克省的加斯佩地区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0%,对小企业的抵免比例提高到35%。取消应税公司应在1年内申请税收抵免限额的规定。允许把未使用的抵兔额度向后结转7年和向前结转3年,冲销应缴纳的联邦税收。小企业当年结余的未使用抵免额度的40%和大公司结余的未使用抵免额度的20%可以申请退税,但这条退税规定1986年5月已到期。取消50%附加优惠的规定,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允许公司把未申请抵免的结余额度转让给购买该公司新发行股票的个人去申请抵免;对免税公司和非公司组织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其未使用抵免额度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加拿大政府还建立一种新的筹资机制,即《科学研究税收抵免制度》(SRTC),该制度1984年1月立法通过。其主要内容是:(1)投资者通过购买研究与开发项目实施公司(不论是否与研究开发有关)的股份、债务,分享其产品或收入利益而获得50%的税收抵免额。(2)R&D公司根据该税收抵免制度每筹集到1美元的投资支出,就可以得到相当于投资者转让的抵免额的退税。(3)R&D项目实施公司在筹集到资本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声明放弃其对R&D投资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的申请权。R&D公司可以按其R&D支出额的50%申请退还应退的税收抵免额,该公司曾声明放弃过对这种税收激励的申请。(4)如果投资者是个人,税收抵免则要将按符合条件的投资中规定数额的34%从基本联邦税收中冲销。节省所得税的计算意味着总有效抵免比例约为50%。对公司投资者而言,税收抵免比例是50%,要从联邦税收中申请冲销。1984年10月10日对外公布关于某些“流动性强”的享受科研税收抵免的投资可以延期偿付的规定。有接近60%的科研投资申请居于“流动性强”的交易,在这类交易中,投资者和公司都转让抵免额度。在一笔典型的流动易中,投资者将借给科研公司100美元,其中55美元为见票即付。尔后投资者就可以从联邦政府收到50美元作为税收抵免额。短期过后,投资者就将收回贷款。在处理纳税申报表时,收回的55美元还款加上50美元税收抵免共计105美元,投资者获利5美元。《科学研究税收抵免制度》于1985年5月被废除。加拿大公民控制的小型私人公司投资于R&D项目的经常性支出获取的税收抵免额可以申请100%退税。这条规定从1985年5月23日开始抄行,并无有效期的限制。符合R&D鼓励措施的支出必须是“全部用于”R&D项目的规定被新的条款规定即一项支出的“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是用于R&D项目即符合R&D鼓励措施所取代。“科学研究”这一术语被修改为“科学研究与试验性开发”。这种修改的目的是要确认绝大部分的产业R&D投资都集中在对新产品或新工艺过程的试验性开发上,而不是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五)俄罗斯。

俄罗斯对制造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它所全面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上。俄罗斯1992年开始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制,对俄罗斯境内生产的商品、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征收,也对进口到俄罗斯境内的货物征收,但是进口某些“技术型”生产设备可以享受减免优惠。从2001年1月1日起,俄罗斯大力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扣除的项目已很少,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入账后就立即给予抵扣。

(六)德国。

德国制造业所有R&D支出都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用于R&D活动的厂房设备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投资,政府给予其R&D资本投资额的7.5%的现金补贴。对许多R&D密集型的产业,政府也给予进一步的现金补贴或税收抵免补贴。个人和公司为科学目的捐赠可以申请税收扣除,公司支持研究机构同一个产业合作从事R&D项目,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优待。

(七)英国。

自1997年6月2日以后,对于包括制造业在内的所有中小企业购买大多数类型的机器和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所有企业的经常性和资本性研究与开发支出都可在发生当年申请扣除。并且,自2000年4月1日或者以后起,对于小公司的一些R&D费用给予税收抵免。对于还没有开始贸易的公司,允许从其利润中扣除150%的R&D支出。2002年以后,这一税收优惠扩大到大公司。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也都对R&D投资给予直接的帮助与支持。

(八)法国。

政府为R&D项目提供高达其投资成本50%的补贴。在税收上这种补贴被视同贷款而非该公司的所得。R&D支出在发生当年可以全额扣除。从事R&D活动使用的厂房和设备投资也适用加速折旧的规定。专门从事R&D的公司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待遇。特许权使用费和专利权的销售收入如果在3年内用于再投资,则不征税。

(九)巴西。

对符合技术条件的工农业企业实行多种优惠:(1)可以按照当年R&D支出的15%抵免公司税(包括支付给居民研究机构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不超过应纳公司税的8%,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两年。(2)通过抵免的方式免除设备、机器、仪器、配件和工具的商品流通税(即其进项允许抵扣)。(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仪器、设备,除了按照正常折旧以外,允许再按照正常折旧率双倍计提折旧。(4)可以按照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科技援助费和根据经批准的合同支付给非居民的专项服务费时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的50%享受税收抵免,并减半征收金融交易税。但是享受优惠企业必须承诺至少按抵免额或者减税额2倍的资金投向境内的研究活动。(5)生产技术先进或者大批量生产资本品的企业,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科技援助费,在运用该项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所得的10%限额内,予以税收扣除。(6)为取得或者维持工业产权而汇出的资金,免征预提税和金融交易税。

(十)中国香港与中国台湾:

中国香港是以纳税人的工业装置及机械安装成本的60%提取首次折旧,以后年度按类型的不同,折旧率分别为10%、20%和30%。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首次为20%,其以后年度折旧率为4%。商业建筑物每年的折旧率为4%。

中国台湾对模具工业用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扶持发展,主要有下列几点:(1)将模具工业列为“策略工业”的第一位,鼓励发展;(2)新建模具厂可免所得税5年,5年后如增资1000万元(台币)以上,由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可再免税4年,4年后如又增资1000万元(台币)以上,由再增资所创造的利润又可免税4年;(3)免税期满后,模具厂所得税比其他行业优惠5%(其他行业为25%,模具行业为20%);(4)凡进口模具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二、国外税收政策的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

国外产业税收政策因国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世界各国都注意同时使用直接和间接的激励政策来刺激产业的发展,但西方发达国家更主张运用间接的税收激励,而发展中国家则较多地使用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世界各国的产业税收政策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注意普惠性的政策和特惠性政策调节相结合,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即不限定只有高新技术产业、特定地区、特定性质、特定规模的企业等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固定资产折旧、R&D费用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大多数国家税收政策的共同特点。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韩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税收政策体现得尤其明显,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也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这些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更多的是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的。虽然目标是促进新兴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但没有直接采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从而保证了这些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不违反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我国根据产业政策指导方向,为加快锻造等基础性行业的发展,提高锻造企业科研开发能力和产品技术水平,“十一五”期间,我国提出了“扶优扶强,技术进步,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应该说,我国将对基础性行业扶持发展的落脚点定位为提高企业科研开发能力和产品技术水平,抓住了行业发展的关键,具有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但是,将支持发展的原则部分地定位为“扶优扶强”,则可能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彰显了我国在发展基础性产业问题上急功近利的思想。这一方面是由于“优”和“强”从来都是相对的,我国锻造等基础性行业的水平在世界上基本上并不占优势,需要大力发展,而国内企业“优”和“强”的标准又是难以定义的,硬是划定国内锻造行业的“优、强”企业必然引起行业内企业的相互攀比,从而陷入争项目、争资金、争政策的计划经济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税收政策设计促进产业发展是要遵循一定的科学理论的。据世界银行的实证研究发现,“稳定和可以信赖的税收制度再加上与资本输出国税率大致相同的税率是投资激励措施有效前提条件。低公司所得税的稳定税制比高税负、高激励但不稳定的税制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大。”对锻造行业支持的税收政策设计定位为“扶优扶强”,不仅政策的效果难以考量,而且有悖于税收公平,不利于我国稳定税制的建立和整个基础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各国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

传递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的方向进行,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推动了各国产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是有效撬动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政府鼓励的方向发展,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税收激励措施明显地体现出了这一点。撬动行为的工具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头——对科研开发的激励措施上,包括科研开发资金的筹集、开发费用的双重优惠、开发设备的折旧与折耗、投资抵免等。这里,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优惠的给予并非是政府开出的免费午餐,企业优惠的最终获得取决于企业的开发投入以及投入的多少,多投多得,少投少得,不投不得。税收优惠与企业的投资行为是相互制约的,互惠互利,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与政府间互动性的双赢政策。当然,企业的开发筹资是充分得到政府的支持的,有的已充分体现在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之中,譬如,各种准备金制度等。税收优惠对投资开发行为的激励并不以企业的规模大为划定适用与否的界限。而且,各国政府都更加看中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制定各种措施加以鼓励和保护。近几年来,为支持锻造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曾给予部分锻造企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此次我国有关部委研究制定关于对装备制造行业的激励发展措施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适用也处于一个焦点环节,成为众多企业竞相争取的关键。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看,“增值税先征后返”是在产品生产的下游环节所设立的税收优惠,很难保证“先征后返”的资金能够按照政策设计的意图用于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扩大投资,政策设计的效果难以保证,基本上是政府对享受政策的企业提供了免费的午餐,难免该政策会成为众多企业竞相追逐的对象。这一点可以从我国锻造行业评分标准中少得可怜的科技开发经费中得到相当明确的印证。当然,这种政策设计简单直接,易于操作,无论对政策执行者还是对享受政策的企业来说均会省时省力,方便快捷,但却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式支出中支出与管理的脱节,对税式支出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与控制。西方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与我国明显不同,各国对行业的刺激均会体现出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税收激励均是间接配套,注重发挥导向作用,从实证的情况看,税式支出均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3.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各国在受鼓励产业的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如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来,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些国家则是执行强制性的加速折旧,促使企业加速回收投资成本。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所得的分割与让渡,如科研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免征各项税收。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各国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与国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控制偏严,对于企业生产的重要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高于发达国家,对于加速折旧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加速折旧在我国还只是一种特惠性的措施,像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均鼓励企业使用各种加速折旧的方法,美国甚至制定了强制性的加速折旧的政策规定,目的是督促企业加速进行资本成本的回收。对于固定资产的税金支出,绝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在增值税中进行一次性扣除,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东北地区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也只是增量型的扣税制度,不仅在增值税上存在重复征税,而且也直接加大了企业的投资成本。对于技术开发费的扣除,虽然我国实行了税前抵扣和加计扣除的政策,但是,对于加计扣除,我国实行的仍然是税前抵扣,且扣除的最高限额只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6.5%,对于不足抵扣的部分,则直接摊入了企业的开发成本,而大多数国家在严格区分科技开发和一般的投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则规定了相当宽松的税收优惠,加计扣除可直接抵扣应纳税额,可相当于应纳税额的20%-35%,对于不足抵扣的部分,则允许企业向前或向后抵补,有的抵补时间可达15年,甚至是无限期抵补。这一税收优惠措施无疑对企业的科技开发活动起到了强烈的刺激效果,保证了企业在科技开发领域源源不断的资本投入。

4.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发达国家在选择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上,一般是站在产业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高度来加以甄别,坚持产业内普惠,重点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而少有按企业的性质、规模等进行区别对待的做法。这一方面保证了税法的公平、透明及税制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增加企业对政府和税制的信心,形成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税收优惠则有所不同,在产业税收优惠存在的基础上,大量存在的仍然是按企业的性质、规模、地区等而设立的税收优惠,个案的税收优惠更是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甚至个案税收优惠与产业发展规划相互冲突的情况也并不鲜见。由于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相互交织,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憾。这不仅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很难谈得上税收公平,就是基本的所得税法规条例也被肢解得支离破碎,专业人士一时也很难搞得清楚。

5.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建立了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我国在税收优惠支出的管理上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譬如,对部分锻造企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效果,我国就缺乏科学的测算与管理。虽然通过国家的政策扶持,我国锻造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工艺水平、生产设备、环境治理和劳动条件等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改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但是,我们能否将锻造企业这些年来的成绩都简单地归功于“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这一税收激励政策?对这一问题我们尚且缺乏严密科学的论证。因而,我们至今无法对“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效果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对是否继续执行这一政策还是另择它途我们仍然缺乏计量检验的实证依据。这一点对我们制定装备制造业的税收激励政策以及加强税式支出的管理尤为重要。

三、我国有关装备制造业的税收政策

我国装备制造业现行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流转税类。

1.进口货物免税类。

(1)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2)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1997]37号)。

(3)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4)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5)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36号)。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

2.减税类。

(1)模型、模具减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自主开发所需进[J6勺参与模型和模具,减半征收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2)轻型客车国产化减税。对经国家批准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税委会[1997)19号)。

①对轻型客车整车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60%的,进口的零部件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达到60%-80%的,2年内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40%征收进口关税。

②对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80%的,进口的零部件,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进口关税;达到80%以上的,按规定税率的30%征收进口关税。

3.出口退税类。

(1)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坐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2)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3)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出口退税率17%。从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财税[2003]222号)。

4.即征即退类。

(1)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0]25号)。

(2)集成电路产品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3)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税[2002]140号)。

5.先征后返类。

(1)商品铸锻件先征后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规定所列284家铸锻企业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35%(财税[2003]95号)。

(2)模具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国家规定所列160家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销售的模具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先征后返70%(财税[2003]95号)。

(3)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在规定返还税款额度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100%(财税[2003]97号)。

(二)所得税类。

1.固定资产折旧类。

(1)中试设备加速折旧。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财工字[1996]41号)。

(2)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船舶工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1996]41号)。

(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电子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

(4)软件加速折旧。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财税字[2000]25号)。

(5)特殊设备加速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113号)。

(6)特殊设备折旧。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0]84号)。

(7)选择折旧年限。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财工字[1996]41号)。

(8)折旧年限孰短。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财工字[1996]41号)。

(9)软件折旧。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按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2.减免税类。

(1)设计研究收入免税。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和设计研究院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国税函[1996]138号)。

(2)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5)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减免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0号)。

3.税额抵扣类。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已退增值税款抵扣。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生产企业,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税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在缴纳所得税时抵扣(财税[2000]25号)。

4.再投资退税类。集成电路生产再投资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时,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税[2002]70号)。

5.投资抵免类。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字[1999]290号)。

6.亏损结转类。年度亏损结转。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条例第11条)。

7.税项扣除类。

(1)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扣除。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2001]9号)。

(2)取消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经费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全额扣除的规定取消后,改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国税发[2003]70号)。

8.技术开发费扣除类。技术开发费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流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等,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1999]49号)。

四、税收政策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从中外在促进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措施上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显得非常凌乱,难成体系,税收激励目标也不明确,对纳税人和不同产品的不公平待遇大量存在,税式支出管理也亟待强化。借鉴世界银行的实证研究结果,“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应当形成一个企业信赖的环境,这是促进投资战略的第一步。也就是说,要从制度上建立可持续的经济政策,消除税收和非税收的抑制因素,避免税制的朝令夕改。一旦企业的自信形成,税制的可靠性不再成为问题,该国就应当考虑进行目标明确的税收政策干预,如快速注销(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宽减和投资税收抵免等来刺激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的新投资”,我们认为,由于装备制造业属于经济发展的物质生产力范畴,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特殊地位,必须作为特殊行业加以保护和支持。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必须和一般的加工制造业相区别,确立相当明确的政策目标,进行重点扶持。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扶持的基点应该立足于促进企业投资和强化企业科研开发上。对于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重新进行梳理和归集,在考察其实际效果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出台一揽子并且相互配套的税收激励措施,逐步将现行的税收优惠改造成规范的和稳定的产业行业税收优惠,为我国产业和行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设建立政策模板。坚持“产业、行业税收优惠为主导”和“间接优惠为核心”的原则,尽量避免依据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产品档次等设立税收优惠的做法,减少个案优惠和直接优惠的数量,增加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加强税式支出的预测、控制、考核和管理,基本上不再向企业发放税收优惠的“免费午餐”。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对装备制造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流转税。

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关税等有关税种上。

1.在该产业上率先在全国推行彻底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改革。在东北地区业已取得增值税转型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改革由地区试验不失时机地扩大为全国范围内的选择性的产业行业试验,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同时推广所带来的财政经济风险,,同时,由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实行增量抵扣制度,增值税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所以它是一种不彻底的改革。装备制造业所处的产业经济环节决定了它更适合采用固定资产进项全额抵扣制度,若再配置以允许下游企业所购进的增量装备制造业固定资产产品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这样既可以促进装备制造业产品的销售,同时也可以减少工业经济下游的生产成本。从实际情况看,装备制造行业普遍存在历史负担较重、更新改造能力较差、固定资产更新速度较慢等状况,固定资产增值税增量抵扣的税制改革很难使其受益。在装备制造行业推行固定资产增值税全额抵扣,不仅可以逐步校正增值税的重复征税,而且可以减轻其投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开发与投资。

2.调整完善进口货物免税制度。对于装备制造业投资自用、贷款自用、技改自用以及研发自用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技术和必需的而国内又无合适替代品的原材料等,建议参照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大力开展科研开发,走自主创新之路,可对成套设备引进和科研开发所必需的、国内一时难以制造的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引进加以区别,对成套设备引进可只给予免征进口增值税的照顾,而对进口关税则不予免征;对于关键零部件、关键技术的引进则同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免征关税的照顾,因此来调节进口结构,促进国内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3.坚持鼓励出口原则,强化装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意识,对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继续实行保护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为装备制造业开展国际竞争创造条件,建议装备制造业的产品出口退税率,继续维持17%的退税率水平。

4.改革和完善装备制造业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制度,切实强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建议对商品铸锻件、模具产品、数控机床产品等装备制造业产品在整个装备制造业全部企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给予全部先征后返,但是,先征后返的税款不再直接到达企业的资金账户,而是用全部先征后返的税款首先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装备制造业科研开发基金,各企业可以按照各自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款在基金内设立各自的基金账户。基金以无息贷款的形式专项向企业的科研开发提供资助,各企业根据各自科研开发的实际需要进行自由申请和使用。科研开发基金的管理和对使用效果的考核可由主管退税机关、国家政策性银行、装备制造业协会共同管理。这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意图,加大了对先征后返税款使用的制约,而且可以充分发挥返还税款的集约效应,对整个行业的科研开发将会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所得税。

主要涉及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减免、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税项扣除、科研开发费用扣除等几个方面。

1.加大固定资产折旧力度,促使企业尽快回收投资成本,提高装备制造业的再生产能力。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促使企业快速收回投资成本,是世界各国在实施税收激励过程中的基本做法。制约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企业投资乏力,生产设备陈旧和技术手段落后,投资资金来源渠道不畅。因此,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全面实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于有效破解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瓶颈”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我们对选择性的企业实行了选择性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在企业的甄别、加速折旧的贯彻上均存在一定的难度,难以保证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全面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保证政策效果,建议在整个装备制造业行业内推行强制性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业内所有企业的有形动产和购入无形资产等固定资产均要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房屋建筑物等生产性不动产可加速30%-50%。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行业投入不足、资金来源匮乏、科研开发经费不足的状况。

2.调整所得税减免思路,压缩一般性减免,重点支持科研开发。我国在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运用上,除了对免税的使用外,更多的是“两免三减半”的做法。事实上,“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基本上是给予鼓励发展的新办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由于所得税法中有关亏损结转的一般性规定,“两免三减半”对于新办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在亏损结转的基础上又叠加的一块税收优惠。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它是鼓励引进资金,开办新厂,而对即有企业的升级换代、科研开发益处不大,它已经越来越转变为一般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果说这项政策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加快我国经济建设步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强化自主创新的新时期,它已经暴露出了政策目标不明确的缺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装备制造业的设计研究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企业内部的设计研发中心,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学校,企业单独设立的设计研究院以及企业与有关设计单位联合开发所取得的所得,给予免征所得税优惠。

第3篇:税收政策范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科事务所联合设立了农业和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研究课题。为此,与中心国际局合作组团赴欧洲若干国家进行了考察。现将对欧盟农业和税收政策的考察及与中国有关情况比较的认识、体会报告如下。

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今年是“欧元”亮相的第一年,所到之处,均能看到欧洲一体化的强劲势头,其中农业和农村发展更是这一进程中的主旋律。

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是根据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成立的。1960年6月30日,欧洲委员会(简称欧委会)就创建共同农业政策提出议案,经过6个月的深入谈判,确定了共同农业政策结构的最初框架。1962年1月,确立了共同农业政策的总方针。

由于欧共体最初的6个成员国都是农产品净进口国,因此,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产品产量,稳定市场,提供有效供给;稳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食物。为了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欧共体明确了遵循共同农业政策的三条原则(现欧盟依然执行这一原则),一是建立允许农产品自由流动的统一共同市场;二是享有优先权,共同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外部廉价农产品进入共同市场;三是承担共同财政责任,欧共体各成员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建立共同农业发展基金。

欧盟现行的共同农业政策既是早期欧共体建立的基石,又是欧洲有关国家整个经济结构长期变动的产物,是国际贸易格局变化的结果。1993年欧共体才改为欧洲联盟(简称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是目前欧盟诸国最重要的共同政策和经济运行中的核心。它成为单一市场的先驱者(这个市场保证在欧盟15个成员国内,商品、服务、资金和劳力的自由流动)。它是政治和经济的结合点,把共同体的不同部分聚集在一起。以1992年为界,可将共同农业政策划分为新旧两个时期的政策。

(一)旧的共同农业政策

共同农业政策产生于欧洲大部分食品生产处于财政赤字的时期。它的结构设计符合欧洲当时的发展状况。实质上,共同农业政策确实支持了内部价格和收入:诸如通过协调、边境保护,或在没有边境保护的地方采取高额支付的形式,给使用共同体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因共同体的存在而不得不支付比世界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

当时欧共体国家的这一政策给经济增长及对欧洲提供物美价廉食品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使当时的通货膨胀得以缓解,扩大了农产品出口,有利于外贸收支平衡,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场主收入有所增加。直到90年代中期,在整个预算条款当中,共同农业政策仍是欧盟经济政策中的最重要部分。欧盟那时为世界上农产品的最大进口国和第二大出口国。

在共同体存在大量过剩农产品的时候,与财政赤字相关的系统暴露出许多不足:

通过干预和产品援助提供的价格和保证,以超出市场吸收能力的增长率刺激产量的增长。1973年至1988年间,欧共体内农业生产量增长2%,而内部消费仅增长0.5%。

导致对市场价格有消极影响的某些部门代价昂贵的盈余有所加大。

另外,与某些贸易伙伴之间紧张状态的加剧扰乱了欧盟在世界市场份额和对世界市场价格的影响力。

某些地区集约生产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这个体系没有全面考虑绝大多数小型和中型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

在日益增长的经费范围内这种状况尤其难以接受。

总之,到80年代未期,产生了改革的共识。共同体结构适应了60年代的发展,在70年代运行良好,但在80年代却显示了致命的弱点。因此设计一项适应90年展的政策是必要的。

(二)新的共同农业政策(以下简称CAP)

1992年6月,欧盟农业部长委员会正式采纳CAP改革方案。这是历史上最激进的一次改革:

为保障本区域内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欧盟将粮食和牛肉的价格3年内降到接近国际市场水平(如谷类价格降低29%,牛肉降低15%)。

由于价格下降,农民将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谷物及其他粮食作物,赔偿取决于土地是否不再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

因个人和地域区别,牛肉领域的赔偿金有不同的额度限制;根据每公顷土地的最大放养率,若每公顷土地不足1.4头牲畜,就可得到额外补偿。这是鼓励生产方式多样化的一种手段。

CAP中的重要变革包括农业环境、植被,提前退休等一系列措施。这为农场主开辟了机遇,同时为欧盟提供了解决环境、体制问题的方案。

由于CAP覆盖了欧盟75%的农业生产。改革之初的3年,在根治农产品大量过剩、供过于求、耗费开支等方面的成效超出了预期:

1.恢复了谷物市场平衡。公共储备从1993年的3000万吨下降到目前不到300万吨的水平。

2.由于休耕土地措施的成功运用,尽管受到气候影响(如干旱),依旧成功控制了产量(1996年收成达到1.75亿吨)。同时改革也成功地控制了产量上升的趋势。

3.欧盟生产的谷物更具市场竞争力。专家测算,用于饲养的谷物1992/93年至1995/96年期间年增长为1200万吨(而1976-1993年期间年损失则为100-200万吨)。

4.欧盟总支出中用于农业的实际开支已由1988年的64.2%减至1996年50.5%。

欧盟委员会部长会议将继续讨论酒领域的改革方案。1996年7月会议通过水果、蔬菜的改革提议。还将于近期提议改革橄榄油领域,这将全面完成1991年启动的改革进程。疯牛病对消费行为的影响破坏了供需关系,因此欧盟现正着手解决牛肉领域的体制问题。1999年2月22日欧盟15国农业部长会议讨论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进一步改革的问题,内容包括:从2000年起减少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减幅在15%到30%之间,并在2002年取消价格补贴。与此同时,欧盟将以“直接补贴”的方式给农民一定程度的补偿,费用由欧盟与成员国共同承担。

CAP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推动欧洲农业经济朝着开放市场的方向发展,使其大部分农产品与世界市场价格接轨,并且已开始对整个欧

洲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包括支持就业、环境保护,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欧盟的农场预算

CAP是一项共同政策,它的基础是欧盟总财政预算中的农场预算。原来的《罗马条约》为资助农业政策设立了共同基金。自它诞生以来,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成为共同体财政预算中最大的唯一项目(亦称农场预算)。每当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共同体预算做出决定的时候,这便成为讨论的固定焦点。欧盟的CAP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对象包括谷物、牛、羊、水产等23类主要农产品,覆盖了欧盟90%的农产品产量和70%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是通过税收(主要是关税)和财政补贴的手段,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管理,支持农业生产与结构调整。1995年,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吸收了欧盟总预算的约48%。1996和1997年度,共同农业发展基金预算为410亿欧元。具体由欧盟负责的干预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各成员国的农业政策机构来执行。另外,还设立了听众法庭,这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监督决议过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其具体运行和机构设置如下:

1.财政一致:共同体的基本原则

EAGGF的资金主要由成员国提供。最初,共同体预算原来由各成员国捐款筹集,1975年起,共同体预算集资来源已改为:(1)共同体内部对进口农产品征收的差价税和工业品进口征收的关税;(2)经协调后各成员国交纳1%左右的产品增值税(TVA)。至此,共同体预算资金就不再按比例分摊,也不考虑他们将从农业经费中得到的最大受益。EAGGF是共同体总预算的一部分,成员国经济状况基本上决定了其受资助的多少。富裕经济和欠富裕的成员国之间的财政一致是共同体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共同体内较高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平衡的先决条件,也是农业政策将起深远作用的目标。至于共同体政策对国家财政的贡献,这可从共同体在进口时对非欧盟国家征收海关关税中体现。

总农业经费和它在不同产品及范围里的分配,是由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在总预算程序下做出决定。价格和市场政策的花费被称为“义务”费用:共同体不得不争取可能获得的必要资源以确保CAP的运行。因此,农业政策的连续性得以确保,EAGGF提供了稳定的框架结构,使长期实现CAP的目标成为可能。

2.市场和价格的金融政策:保证部

正如它的名字暗含的意思一样,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EAGGF)由两部分组成。在政策保护下的价格和市场方面,保证部给共同体提供了资金,包括CAP的改革补偿金和附加措施。EAGGF费用的绝大部分在保证部运营,1995年农业预算的90%,其中约一半花在农场主的直接支付上。

3.结构政策的资助:指导部

指导部是负责配置给结构政策的共同体资源,如拥有现代化的援助,年青农场主的任命,加工和推销的援助以及多样化经营等方面。这和欧洲地区基金、欧洲社会基金一起受到关注,它还给边远地区的发展活动提供资助。这些措施的计划和执行,在与个别成员国或地区的合作上,运用互相提供资金的原则上,都是非常独立的,1995年预算内,指导部的份额约占农业预算的10%。

4.市场的共同组织(COM)

根据产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形式。在单一市场基础上,它保证60%以上的农业产量的价格。COM的特色干预用来购买过剩产品,并提供外部保护以抵制低价进口的产品,如谷物、大米、糖、牛奶和牛奶制品、牛肉和小牛肉。COM的特色制度提供了价格支持和直接援助(如谷物、小麦、橄榄油);直接援助包括油籽、亚麻、大麻、棉花;出口援助如家禽和鸡蛋,以及进口保护如某些水果和蔬菜等。

二、欧盟农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和欧盟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不同,农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加上各国国情的区别,很多值得参照、学习的政策可能一时还难以在中国发挥作用。针对中、欧农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及我们面临的发展和改革任务,以下几点原则是值得借鉴的:

(一)运用财政补贴杠杆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和管理。财政补贴主要用于欧盟价格干预政策的实施和欧盟农产品的出口补助。欧盟部长理事会每年在3月底之前都要决定下一生产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农产品价格(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或者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当共同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下降至干预价格时,各国的干预中心(干预委员会派出机构)就有义务以干预价格收购农产品。此外,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季节,欧盟还向生产者或商人发放补贴,由他们负责把农产品储藏一段时间后再上市。80年代以后,欧盟农产品开始出现过剩,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欧盟对成员国的某些农产品如牛、羊、糖类、土豆等生产实行配额控制政策,对撤出市场的产品予以补尝。同时,欧盟对外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进口关税制度,并实行出口补贴制度,建立“补偿总额”,保证欧盟成员国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价格竞争能力,以防止共同市场之外的第三国农产品对欧盟农业生

产者的冲击。

(二)对农业生产实行直接支持。一是对硬质小麦、橄榄油、烟草等欧盟生产不足的农产品生产给予直接的财政补助。二是为了使某些农产品如亚麻等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由欧盟给予补贴,农业信贷机构提供无息贷款。

(三)运用财政补贴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一是直接补贴。主要是对成员国单独项目的资助,要求项目必须符合欧盟共同利益,资助额只占项目所需资金的25%。二是间接补贴。在欧盟提供补贴,一般是所需投资的25%,必要时也可高达65%。其农业结构调整政策实施范围包括:农业现代化、山区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条件的改善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改善。同时,还对边远地区、山区等实行一定的补贴政策。重点是对这些地区的环境保护补贴。政府根据成本费用及供求情况,制定农产品最低目标价格。除谷物外,目标价格政策覆盖所有农畜产品,与产量挂钩。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指定的机构以目标价格收购农产品,财政给予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10%(蔬菜12%)连续两周不降时,政府将通过降低关税率,直到市场平衡恢复。这项支出在预算支持项目支出中占的比例很小。三是用于农村的发展项目。主要有两方面:

1.支持、鼓励农场实行多种经营,支持农村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的福利,促进农村发展。

2.支持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实践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保护农业环境,减少石油开采对农业的污染,保证动植物的健康水平,达到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农村税费本是此次考察一个重点。根据在欧洲考察的情况看,中国和欧盟国家的最大差别是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欧盟的农业人口已经降至20%以下,他们具备了实行多数人补贴少数人政策的条件。但据到过中国考察的欧盟官员讲:中国现阶段面临的问题,十分相似40年前欧共体农业

政策出台前的情况。制定明确统

一、上下一致、能够长期坚持的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完整的农村发展政策应该是时候了。

我们经常讲发达国家是全面的以工补农,但其中在税收方面,欧盟对农产品生产没有优惠政策。而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包括水果、蔬菜、花卉、蛋、禽肉以及酒类等,约占欧盟农产品的12%。因为,欧洲的每一个农场主,虽然平均规模只有美国的1/10,但劳动生产率不低,也是独立的经营法人,依法照章纳税。政府的投资或税收、价格的优惠是建立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例如,欧盟信贷(无息)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但欧盟通过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和其他关税,就解决了欧盟农业政策经费26.5%的预算问题,因此平衡了欧盟区域内外的农产品供求关系。

CAP本身也提供了税收,表现在征收农场贸易税和糖税(也称农业税)上,这些作为内部资源也纳入共同体预算(大约绝对额只20亿欧元,比重由最初只占4.65%降至目前的2.41%)。但总体上,来自农业以外的支持占了绝对多数。欧盟总财政预算的三大来源:一是关税(含进口农产品差价税),最初占25.58%,现仍达13%;二是各国增值税按1%比例提取的额度,最初占51.16%,现仍达48.19%;三是第四资源,即各国按国民生产总值状况提取的额度,最初绝对额只60亿欧元,现已上升为270亿欧元,占32.53%。预计到本世纪末,欧盟财政预算的总收入占全部成员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将从1996年的1.2%增加到1999年的1.27%。正是雄厚的财力支持了共同农业政策长期有效的保护欧盟国家农业的健康成长。

与欧洲相比,我们一方面受总财力限制,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还要逐步增加,目前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如何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以及如何用好支农和扶农的资金,还是大有文章可作。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为理顺各方面关系提供了机遇,盼能够认真仔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欧盟的农业政策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最不可回避的大问题,它是经济结构调整变动的核心,是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关键性环节,处理得好,我们可以乘着高速发展的航船驶抵现代化的彼岸。搞得不好,我们将过不了现代化这一关,甚至可能在可持续发展与知识经济的浪潮中触礁。

当前中国经济内需不足首要就是农民收入偏低。但一般农产品的进一步增长也遇到了市场需求的制约,以往支持农民增收的农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也遇到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冲击。目前的核心问题,农村内部确有均衡税负、调整资金投向的余地,但正如有关人士认识到的,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全面以工补农的阶段,还是要在全面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上多下功夫为好。不能总是停留在农民事农民办的阶段,企图还是靠剥夺农民来完成有史以来最为重大的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很可能是欲速则不达,陷入城乡首尾难顾的尴尬局面。目前的农业和农村问题已经是全局性问题,必须在整体思路上实现根本转变,走世界上相同农业规模的国家在相同发展阶段必然的道路,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三、新的农业发展阶段如何迎接机遇和挑战

40年前,欧共体为了应对欧洲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变化的挑战,率先在关系全局的农业领域实行了统一的农业政策,统一的实质简言之,即是一致对外的农业保护政策。其间,农产品经历了由短缺到过剩的变化过程,特别是1992年以后,为协调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系,共同农业政策又作了重大调整,但是保护的基调未变,不过是调整了保护的方面和领域。

(一)欧盟农业政策调整

1.关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定义

从60年代开始,欧盟不断深化和扩展其内涵。8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越来越关注农村发展。1993年生效的欧盟条约特别提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即帮助周边、欠发达地区的发展。1994-1999年期间,欧盟共投入整个预算的1/3,约1410亿欧元(1992年价格)。

农村发展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农村社区。一个有竞争力的农业很关键。此外,农村经济多元化也很重要。为此,欧盟着力发展中小企业,开发适合农村的新技术、郊区旅游业等等。环保、人员培训将成为今后服务业发展的重点。1994-1999年间,欧盟发展农村的措施扩展到鼓励旅游,投资手工艺,保护乡村遗产、环境以及田园风光。

2.把握农业和农村的定位

欧盟认为,挑战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

内部而言,欧盟将继续长期致力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协调农业政策与农村政策,确保社会、经济活力,尽量简化CAP的管理程序。来自外部的挑战在于如何使欧盟更适应竞争日趋激烈、逐步向贸易自由化过渡的国际大环境。为此,欧盟需要更好地迎接第三个挑战,即欧盟东扩,吸纳中东欧的邻国,使其农业人口翻番,农地面积增加40%以上。

1992年的改革固然是为解决当时欧盟内部问题。但亦使欧盟履行了1994年签署的乌拉圭回合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义务。这一协定涵盖了所有农产品,规定6年内消减20%国内农产品补贴、36%出口补贴预算额以及21%有出口补贴的农产品出口量。

在即将开始的新一轮世贸组织的谈判中,欧盟也将挟其在环境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优势,为欧洲的农业和农村发展争得更多的利益。

3.保留农民和保护农业,就是保护环境

农业已不是过去仅涉及粮食安全,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因此,欧盟的农业环境措施旨在为农场主提供技术援助,倡导资源、环境保护。在欧盟成员国的提议下,通过了与农业环境相关的160多个提案。其措施在于鼓励农场主将自己不仅看作食物的生产者,也看作环境的保护者。

CAP改革方案中,植被方面的资助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农业植被环境,平衡农产品市场。欧盟在林业方面的其他目标:保护环境、促进林区发展、郊区及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开发农产品销售等。

为适应新时期的挑战,欧盟开始推行提前退休措施。尽管改革方案中农业环境、农林业措施是强制性的,所有成员国必须执行,但提前退休方案并非如此。如果成员国同意或者农场主自愿提前退休,这一措施很重要,尤其考虑到欧盟约50%的农民55岁以上。至1996年春,15个欧盟成员国中已有10个实行提前退休措施,将涉及约21.2万人,交出土地430万公顷。这些土地将主要用于扶植年轻农场主,扩展已有领域以及农业生产。

(二)欧盟迎接挑战的法律基础

共同农业政策实行40年而依然富有生命力,得利于其逐步完善的法律基础——欧盟条约第38-47条。明确了欧盟机制的职责:欧洲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启动政策性计划。部长理事会(代表欧盟15个成员国政府)是决策机构,为CAP提供主要的

政策性指导。在部长理事会筹备会之前,部长们会得到由来自成员国的高级农业官员组成的农业特别委员会提供的帮助。

欧洲议会必须在部长理事会做出决定之前拿出它在同类立法提案的意见。正如在前面部分提到的,听众法庭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欧盟财政部预算的合理使用。欧盟经济特别委员会(代表不同类型经济和社会经济活动)和欧盟地区委员会(代表欧盟地区),两者都有顾问责任,定期就农业问题准备意见。

除了准备和启动立法提案的责任外,委员会也负责欧共体农业政策的日常管理。它包括监控市场,并随之作出必要调整。这一任务中,委员会得到为照顾不同部门利益的管理委员会的帮助,这些部门是由来自不同国家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的,它们由委员会掌管。委员会也寻求保证,让那些在国家水平内负责政策实现的国家机构(农业部门、调停理事会等)完成他们的义务。委员会在政策的细节申请和调整方面求教于管理委员会。

结构性政策方面,委员会得到由来自成员国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星星委员会的帮助(欧盟委员会在农业上的结构)。委员会也会通过欧盟农业顾问委员会定期正式地求教于非政府部门(欧盟的生产者、合作者、加工和贸易部门、农场工人以及消费者)。

这些程序在1993年10月29日,由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通过的内部机构协议下得到加强,其目的是为履行预算原则,提高每年预算程序和机构间预算事务合作方面的效率。这个协议是由欧洲议会(领导机构)根据1988年2月的预算原则重新拟订的。1988年的预算原则给确定农业经费的最高限额提供了内部依据,与之相关的趋势是欧盟国内生产总值。农业经费的控制因此成为欧盟政策的关键性目标。从欧盟预算的比例来看,说明其正呈下降趋势——1980年占欧盟总预算的70%,而1995年约占48%。每年所有农业政策组成部分的新决定和新议案,作为他们资助的意义都要接受检验。但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决议拨款和实际需要的差距,因为共同体内生产趋势、世界市场价格和汇率总是不能被精确地预言。

由此可见,行之有效的政策靠的是运行良好的组织系统和机制。当然,欧洲是由分散走向统一,而我们则在一定意义上讲是集权走向分权。但在任何情况下要有执行政策的组织和运行操作的程序与机制,则是必须的。

(三)值得思考的若干问题

1.我们的支农政策靠什么贯彻

乡镇这一级是完整的政府好呢,还是还权于民,让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决定事务;或是凡是那级政府出台的政策,就由那一级政府出钱;要赋予下级和基层政府或有关组织责、权、利,充分有效行使贯彻落实政策的职权,不能是中央与地方、县级与乡镇之间矛盾向农民转嫁,恐怕是优先要考虑的。因为,至少在村以下是农民自治,要尊重农民权益。因此,农村费改税,要想解决问题,必须理顺体制,不能就事论事。至少要有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先后顺序,要标本兼治,而且关键是要不断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各项投入。在新的发展阶段,如何不断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的各项投入,关键是转变传统的、以往追求农产品总量增长的思维模式。特别是将原有的农业投入概念尽快转变为农村投入的理念。

2.我们是否需要重新修订完整的农村发展政策

在此,欧盟农村发展政策的原则值得参考:

在欧洲,农业在农村地区仍然是主要经济,对农村地区的风貌和社会结构都有较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新的经济活动和收入来源是十分必要的。欧盟对农村发展的承诺正是建立在认可和接受这一点的基础上。农村经济实现多样化要求采用一条多方面综合的道路。

欧盟农村发展政策有4个明确的目标:

欧盟维持和创造工作机会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融合;

通过鼓励多样化,增加基本建设和提供新技术来克服发展中的障碍;

提高生活质量(通过保护环境,提供基本服务等);

在保存其原有文化和传统的同时维持可行的社区的模式。

农村政策要想有效,还必须注意到农村地区发生的全部事件。欧共体的农业发展道路反映了这一点。

欧共体从以下几方面对农村发展提出明确的协助计划:

结构基金计划,通过以地区为目标的援助和同类措施,以及用新的创见来帮助实行结构调整;

CAP(常规农业政策)的相关措施,这一政策是为帮助农业社会适应市场制度的变化结果和提供新的收入来源而制定的;

其他与林业和环境有关的政策也有助于农村的发展;

农业、林业和农村发展研究;

农业传统资源的保护、认定、收集和开发。

结构基金的总体预算在1994—1999年有大辐度增长,从600亿欧元(1989-1993年)增至1994-1999年的1461.47亿欧元。关于结构基金任务的内容,提出6个目标,其中有4个是促进农村的整体发展:

目标1:重在加快落后地区(国民生产总值低于欧盟平均国民生产总值75%)的发展;

目标5(a)重在改造整个共同体的农业结构;

目标5(b)明确包括了一些地理位置上农村的发展;

目标6帮助芬兰和瑞典的一些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区。

第4篇:税收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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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revenuesareusedtosupportgovernmentspending.税收收入将用来支持政府开支。Healthcare,defense,socialsecurity,andpoliticians''''salariesareallgovernmentexpenses.卫生保健,国防,社会保障,以及政客们的工资是所有政府开支。Fromaneconomicstandpoint,itisreasonabletothinkoftheAmericangovernmentasonelargecompany.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可以合理地认为,美国政府作为一个大公司。Thetotalamountofgovernmentspendingisdictatedbythegovernmentalbudget,justasthespendingofacompanyisdictatedbythebudget.总额政府开支是由政府预算,就像一个公司的开支是出于预算。

Throughtaxesandgovernmentspending,theAmericangovernmenthasadirecthandintheworkingsoftheeconomy.通过税收和政府开支,美国政府有直接的手头的工作,经济。Bychangingeithertaxesorgovernmentspending,thegovernmentaffectstheamountofmoneyavailabletothepublic.改变或者税收或政府开支,影响到政府的资金数额,向公众提供。Changesintaxationandingovernmentspendingarecalledfiscalpolicy.变化,税收和政府开支是所谓的财政政策。ThegovernmentactivelyusesfiscalpolicytosteertheAmericaneconomy.政府积极利用财政政策,引导美国经济。InthisSparkNote,youwilllearnbothhowandwhythegovernmentutilizesfiscalpolicy.在这SparkNote,您将学习如何和为什么都政府利用财政政策。

Butfiscalpolicyisnottheonlymeansthatthegovernmentpossessestosteertheeconomy.但是,财政政策是不是唯一的手段,政府拥有引导经济。Throughmonetarypolicy,theFedisabletoaffectoutput.通过货币政策,美联储能够影响产量。ThekeyfactorthattheFedusestoaffecttheeconomyistheinterestrate.的关键因素,美联储使用会影响到经济的利息。Becausethegrowthoftheeconomyisdependentupontheinterestrate,bymanipulatingthisvariabletheFedcaneffectanincreaseordecreasesinoutputtohelpmaintainstablegrowthandlowinflation.由于经济增长取决于利率,通过操纵这个变量的影响,美联储可以增加或减少产量,以帮助保持稳定增长和低通货膨胀。TheworkingsofmonetarypolicywillalsoberevealedinthisSparkNote.运作的货币政策也将显示在这SparkNote。Together,monetarypolicyandfiscalpolicyworktogetherasreignstosteerthemightyhorseoftheeconomyintherightdirection.同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共同努力的统治,带领强大的马经济的方向是正确的。紧缩的财政政策-政策制定的政府,降低产量。例子包括提高税收和减少政府开支。

ContractionaryMonetaryPolicy-PolicyenactedbytheFedthatreducesthemoneysupplyandthusreducesoutput.紧缩货币政策-颁布的政策,降低了美联储的货币供应量,从而降低了产量。Examplesincludesellinggovernmentbonds,raisingthereserverequirement,andraisingthefederalfundsinterestrate.例子包括出售政府债券,提高准备金要求,并提高联邦基金利率。

Currency-Physicalmoneyusedinaneconomy.货币-物理钱用在一个经济体。

DemandDeposits-Moneyinabankthatcanbewithdrawnatanytime,thatis,ondemand.活期存款-钱存入银行,可随时撤回,这就是需求。

Deposits-Assetsplacedinabankforstorageandprofit.存款-资产存放在银行存储和利润。

DisposableIncome-Incomethatcanbespentaftertaxes.可支配收入-收入,可用于税后。

ExpansionaryFiscalPolicy-Policyenactedbythegovernmentthatincreasesoutput.Examplesincludeloweringtaxesandincreasinggovernmentspending.扩张性财政政策-政策制定的政府,从而增加产量。例子包括降低税收和增加政府支出。

ExpansionaryMonetaryPolicy-PolicyenactedbytheFedthatincreasesthemoneysupplyandthusincreasesoutput.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政策制定的联邦储备银行,增加了货币供应量,从而增加产量。Examplesincludepurchasinggovernmentbonds,loweringthereserverequirement,andloweringthefederalfundsinterestrate.例子包括购买政府债券,降低了准备金要求,并降低了联邦基金利率。

Fed-ShortfortheFederalReserve,thegovernmentagencythatcontrolsmonetarypolicy.美联储-短期美联储,政府机构,控制货币政策。

FederalFundsInterestRate-TheratethatbankspaytoborrowmoneyfrombranchesoftheFed.联邦基金利率-银行的利率支付借钱分行美联储。

FiscalPolicy-Policythatusestaxationandgovernmentspendingtosteertheeconomy.财政政策-政策,利用税收和政府开支,以引导经济。

FractionalReserveBankingSystem-Asystemofbanking,likeintheUS,whereonlyaportionofdepositsarehelpinreserves.分数储备银行系统-一种系统的银行,比如在美国,只有部分的存款是帮助储备。Therestisreturnedtothepublicasloans,therebyincreasingthemoneysupplyandstimulatingeconomicgrowth.其余的退还给市民的贷款,从而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和刺激经济增长。

GovernmentBonds-BondsissuedbythegovernmentandsoldbytheFedduringopenmarketoperationsasameansofmonetarypolicy.政府债券-债券发行由政府和销售的过程中,美联储公开市场操作的一种手段的货币政策。

GovernmentSpending-Moneythatthegovernmentspendsongoodsandserviceslikeemployees,socialsecurity,anddefense.政府开支-货币,政府开支的货物和服务,如员工,社会保障和国防。

GovernmentSpendingMultipliers-Numbersthatincreasethechangeinoutputaffectedbyachangeingovernmentspendingduetoconsumer''''smarginalpropensitytoconsume.政府支出乘数-数字的变化,增加产量的变化而受影响的政府支出,由于消费者的边际消费倾向。

InterestRate-Theratepaidtolendersbyborrowersinreturnfortheuseofasumofmoney.利率-利率支付给银行的借款人,以换取使用了一笔钱。

MarginalPropensitytoConsume-Anumberthatdescribestheamountofanadditionaldollarofincomethataconsumerwillspendratherthansave.边际消费倾向-一个数字,说明了数额增加数十亿美元的收入,消费者将花费,而不是保存。

MonetaryPolicy-PolicyenactedbytheFedtoaffectoutput.货币政策-政策制定的影响,美联储输出。Thethreebasictypesincludeperformingopenmarketoperations,changingthereserverequirement,andmanipulatingthefederalfundsinterestrate.这三个基本类型包括执行公开市场操作,改变了存款准备金,操纵联邦基金利率。

Money-Ameansofexchange,storeofvalue,andunitofaccountwithinaneconomy.钱-一种手段交换,存储的价值,单位帐户内的经济。

MoneyMultiplier-Thenumberthatdescribesthetotalchangeinthemoneysupplyresultingfromasingledepositinabankunderafractionalreservebankingsystem.货币乘数-数字描述的总变化,货币供应量产生一个单一的存款在银行根据分数储备银行系统。

MoneySupply-Thetotalamountofmoneyinaneconomyincludingbothdemanddepositsandcurrency.货币供给-总金额在目前的经济形势,包括活期存款和货币。

Multipliers-Numbersthatdictatetheoveralleffectofapolicychangeontheoutputofaneconomy.乘法器-数字发号施令的总体影响的政策变化对产出的经济。

NationalIncome-Output.国民收入-输出。(Seethedefinitionofoutput.)(见定义输出。)

OpenMarketOperations-ThepurchaseandsaleofgovernmentbondsbytheFedasaformofmonetarypolicy.公开市场操作-买卖政府债券的形式作为美联储的货币政策。

Output-Thetotalamountofgoodsandservicesproducedwithinaneconomyinagivenperiodoftime.输出-总金额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的经济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

PriceLevel-Theoveralllevelofpriceswithinaneconomy.价格水平-的总体价格水平的经济体内部。

RealOutput-Thetotalamountofgoodsandservicesproducedwithinaneconomyinagivenperiodoftimevaluedinconstantcurrency.实际产出-总金额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的经济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价值不变汇率计算。

ReserveRequirement-Thepercentageofdepositsthatbanksarerequiredtokeepinreservesandnotgiveoutasloans.储备要求-比例的存款,银行须保持在储备,而不是给出了贷款。ThiscanbemanipulatedbytheFedundermonetarypolicy.这可以操纵下,美联储的货币政策。

TaxMultipliers-Numbersthatdescribetheoverallchangeinoutputcreatedbyachangeintaxesduetofiscalpolicychange.税务乘法器-数字描述总体产量的变化所造成的变化,由于财政税收政策的改变。

第5篇:税收政策范文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总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所谓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和行为税三类,分税种就征收或暂免征作了明确界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

投资收益

6000

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举例分析

相关资料:2008年9月,A公司重大重组预案公告称,公司将通过定向增发,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发行 36‚809 万股 A 股股票,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增发价7.61元/股。收购完成后,C公司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214‚242‚370 元,出资比例为 25%,B公司的出资金额为642‚596‚930 元,出资比例为75%。根据法律法规,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1)业务的性质

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

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

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

②收购方:A 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购企业:C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解读企业股权转让的特点及税收政策

一、股权转让的税收特点

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

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

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

二、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例一】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转让价为2000万。A公司确认所得2000-1000=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二】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假设C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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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税收政策范文

自主创新是指通过研究与开发,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完全自主的研究与开发,创造出从未有过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集成创新是指通过对已有的技术的集成(组合),创造出一种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模仿创新是指在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创造出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技术创新成功的标志是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实现。

技术创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更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形式,适宜于具有不同经济基础和技术基础的创新主体。一般地说,与技术基础与目标技术的差距愈大,实现原始创新的难度愈大,所需要投入资金愈大,而获得引进技术相对容易(因技术输出阻力小),进而实现模仿创新的可能性愈大,资金投入量也较小。因此,对科技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必须对其所辖地区总体技术水平有一个准确把握,明确创新激励导向,以制定合理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合理选择技术创新策略。企业技术创新策略的选择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技术创新通常有率先型策略、追随型策略、吸纳型策略、合作型策略、创新孵化型策略、能力移植型策略、产业协作型策略等。以上不同类型的策略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模仿创新三种自主创新类型的适用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

重视技术扩散的效用。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企业的技术进步绝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联就是技术扩散。社会总体技术进步必须依靠技术扩散。技术扩散是技术的传播过程,是创新技术采用者通过各种途径从扩散源处获得创新技术,同时获得技术能量补充,然后通过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创新技术的采用都会获得技术进步,技术扩散面愈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程度愈高。因此,技术扩散必定促使社会总体技术进步。

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税收政策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当前,世界呈多极化发展的新格局,世界各国都不断谋求在高技术、尤其在高端产业方面的领先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这些国家带动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整产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谋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各国共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十一五”以及更长时间内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在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到实处。

我国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的现状及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自主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自主创新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特别是外资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纵观整体税制结构和我国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

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在各种税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下达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况且,这种通知、规定由于不能广泛、有效的进行宣传,而有些税收政策的条款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二)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方式欠科学

1.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单一。目前,我国激励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主要是采用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固然有操作简便,易为纳税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它属于短期行为,对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缺乏有效持续的激励。况且,税收直接减免作为一种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效用不显著,且容易引发税收流失。

2.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尤其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活动,对盈利的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数增长达到10%(含)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我们认为,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然而,这种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对于非盈利企业或盈利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未比上年超过10%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容易引发人们误解为税收歧视,并可能会导致其陷入“亏损─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缺乏资金投入、技术投入─亏损加剧”的恶性循环。

3.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种税收优惠规定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而且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造成税收优惠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

(三)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四)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五)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

1.税收政策设计没有考虑到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风险。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然而,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产业在自主创新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政策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2.激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缺位,高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不足,人才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的投资规模是有所减缓,但总量还是在不断的加大。相对来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明显不足,自我发展资金积累能力低,在技术密集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20世纪90年代大部分OECD成员因高技术产业研发投资强度超过20%,而2001年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仅为5.1%,各个领域均比发达国家落后很多。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例,2002年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约为137亿元(16.5亿美元),不及一家跨国公司。

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在国家刚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年至2020年)》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到运用税收政策激励自主创新。这充分说明党和国家对税收政策功能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认识,预示着税收政策将在更多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科学地设计政策措施,实施范围和实施步骤,使政策切实可行,并落在实处。

(一)加快税收法制建设

我国现行的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通过对一些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之中,且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为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法》,从总体上考虑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制定专门的《财政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税收激励自主创新政策法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励的自主创新及产业标准;明确财税优惠政策的目标和具体受益对象以及相应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强对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管理与分析评估。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对从事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不应按所有制性质,也不应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即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自主创新企业条件的研究与开发,在初始年度都实行据实税前列支。

2.加大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为了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的长期稳定增长,可以考虑按近几年来的平均数计算增长基数,从激励企业对自主创新投入持续增长的目的出发,只要近5年的平均投入比为每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当年不能全部扣除的余额结转下年抵扣,办法可参照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做法。

3.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明确规定用于自主创新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办法;还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能扣除50%-100%,以利于提高投资回收速度,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形式。

4.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体系。为了与世贸组织规划相适应,需注意实现税收优惠范围内特定高新技术产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变,从支持产品向支持竞争前技术研究转变,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重,改变过去以区域为标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的做法。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增值税转型

我国已在东北地区试行增值税转型并取得一定成就与经验,可以考虑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即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可对购进固定资产支出额进行抵扣,也可充分考虑高新技术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的行业特点,同时允许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设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入科技研究与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且对本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先征后退”的照顾。

(四)建立规避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

高风险是制约企业扩大自主创新投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应在税收法规中制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并允许费用列支。即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规定科技开发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2.制订有关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风险投资公司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对法人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居民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资金投入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若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都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五)健全税收优惠体制

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7篇:税收政策范文

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岚山区国税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平台,以优化纳税服务为落脚点,按照“集中梳理、定期解读、层层落实、督查讲评、监督考评”的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思路,对新税收政策实行“半月谈”和“回头看”新举措,较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落实在推进税务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动了依法行政、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协调运转。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一是理念宣讲增强意识。从解决干部职工的观念和认识入手,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授课、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提高落实执行力讲座等形式,引导广大国税干部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正确地理解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纠正税收政策执行落实观念上的偏差,自觉立足岗位实际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实现了由税收政策落实从条文到理念的转变。二是强化培训提升能力。先后投资近10万元,建立了多媒体税务小课堂,采取岗位培训、理论培训和综合培训等多种形式,举办了新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16期培训班,累计培训320人次,使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在今年全市组织的所得税考核中,参加考核的17名同志有5人进入前30名,其中2人进入前5名;参加全省国税系统组织的所得税业务比武的3名同志取得了全省前54名的好成绩,其中2人进入全省前25名。

(二)创新制度,建立规范的税收政策落实机制。一是实行新政“半月谈”。为增强税收政策的落实质量和效率,采取与区局双周工作例会同步的新税收政策“半月谈”活动,由区局业务部门及时归集整理半月内各级出台的税收法律政策文件,在双周例会上向区局党组成员及各分局、科室负责人集中解读,并刊印税收政策“半月谈”简报,对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政策落实意见和要求。2012年以来共编发简报12期,各税源管理单位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半月谈”讲解和简报的内容,组织本单位税收管理管理人员在集中学习掌握的基础上,制定新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人员分工、时限要求进行具体落实。二是实行新政“季度宣”。区局业务部门也选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的新政策举办政策宣讲会,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组织大型政策宣讲会6期,内容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口退(免)税新政、农产品试点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等。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突出了新政策宣传的时效性,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三是实行新政“专题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改革、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等重要财税收政策推行关键时期,对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打包印刷成明白纸、辅导简报等材料,召开行业评估自查辅导会,由区局专司评估工作的税源管理一科进行评估自查前的辅导,引导企业结合税收政策法规进行自查自纠。2012年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查前辅导4期,引导企业自查入库税款3892万元,滞纳金45万元。

(三)创新办法,实行税收政策落实闭环运作。一是调研督导“摸实情”。根据实际情况,区局业务部门选择按月或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税源管理单位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区局业务部门设计规定格式登载税源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政策的成效,并对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的情况给予评价。对于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限期要求整改。对于新政策不详细、不具操作性的情况由区局业务部门整理成书面建议,向上级局反馈。今年以来,通过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向税源管理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18条,向上级局反馈完善新政策建议6条。二是讲评督查“问实效”。把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税收质量讲评的主要内容,总结税收政策落实的成效,查找日常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限期要求税源管理单位整改。2011年以来区局已举办税收质量讲评会7期,涉及政策落实的议题14个,提供税源管理建议16个。各税源管理单位报送质量讲评落实情况35篇,整改政策执行偏差20个。三是责任追究“考实绩”。制定了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对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借助税收工作任务管理系统对业务流转各岗位人员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认真组织税收执法督察活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和上级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今年通过省、市、区局三级督察共检查出五大类40个问题,并全部整改到位。

(四)创新服务,营造公平和谐的征纳关系。一是办税服务注重“共性”。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设政策公开栏目,及时将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进行归集,便于网上纳税人浏览查阅;在实体办税服务厅设导税咨询服务区,发放税务公告、办税明白纸等政策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1100户次,按月将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进行归集,编制《税收咨询通讯》,供纳税人参阅。去年以来共印发22期,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管理服务注重“个性”。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对全区税源实施分类服务。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内部税务风险应对机制;对中小企业进行行业辅导、送政策上门等服务,并记录辅导情况,按月形成辅导台账,分析热点、难点问题;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通过委托、在各乡镇设立纳税服务站等方式进行管理、辅导;区分新办企业、行业企业、纯所得税企业进行全环节服务,完善咨询、辅导、提醒、援助等制度措施,使分类服务贴近纳税人实际。创新纯所得税企业分类服务“四帮”工作法,按预缴申报、汇缴申报、落实优惠、财务核算分类将政策法规、办税指引打包,通过电话、QQ群、电子邮箱等方式,充分满足该类企业服务需求。三是稽查服务注重“灵活性”。积极探索税务稽查服务模式,重点开展查前告知、查中辅导和查后回访。实行查前告知,将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实行查中辅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和反馈,指导、督促纳税人予以纠改,规范稽查执法;实行查后回访,对前期结案的稽查案件,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查看纳税人整改情况,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并将发现的管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及时反馈到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单位,实行提醒服务和稽查建议,加强征、管、查联动互动,不断提高和改进政策服务水平。2012年通过查后回访,督促被查纳税人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1356万元。向税源管理单位传递《以查促管建议书》23份,评估入库税款613万元,抵顶留抵税款1107万元,弥补亏损11035万元。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与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税收政策落实成为税务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应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把落实好税收政策作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重要内容,严格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管理、服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

(一)树立大局意识多点发力。一要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努力把可能的税源转化为实际的税收,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二要围绕三农经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福利企业等行业,狠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提高落实效率。努力做到“严密监控税源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同时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位,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要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将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编印成册,在办税服务厅向企业纳税人发放;发挥“半月谈”、内外办公网站、12366热线和政风行风热线宣传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税收政策最新动态;在各科室设立专人咨询窗口,明确专人负责,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政策咨询和办税辅导服务;积极组织纳税人财务知识培训班,定期对企业纳税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企业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让纳税人掌握税法常识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防范涉税违法风险。

(二)树立法制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一要以抓好税种管理、落实税收政策为切入点,明确岗位职责,从工作指导方向、工作任务目标、工作制度措施等各方面都遵循依法行政的理念,各项工作部署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不人为设置障碍、不违规变通操作、不相互推委扯皮,开展增值税减免税企业和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密切监控减免税变化情况,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公示制度。二要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公示制度,有效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和办税公开栏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审批情况按月对外公示,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升税收政策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8篇:税收政策范文

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培育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形成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的机制。但是,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税收政策是政府指导和诱导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政策之一,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税收政策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要保证市场机制对经济结构调整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税收政策最基础的作用始终是作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外部制度条件,对纳税人来说应尽量减少除税额和奉行成本之外的税收成本,对征税人(政府和税务机关)来说应尽量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此外,税收政策还应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采取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通过经济利益诱导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经济结构向预定目标调整。鼓励性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鼓励研究与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2)鼓励企业兼并联合、资产重组,鼓励企业集团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3)鼓励投资于落后地区,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税收为城镇建设筹集资金,实施城镇化战略,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良性互动。

第三,采取限制性税收政策,抑制某些经济行为,辅助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比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限制某些与我国目前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距的高档娱乐消费行为等。

总之,税收政策的作用在于通过中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经济主体的市场选择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通过鼓励性和限制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主动调整。

二、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不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表现

(一)当前税收政策不利于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1.1994年税制改革时面对的宏观经济形势是通货膨胀,表现为投资过热,因此税制改革侧重于用重税抑制投资,调控宏观经济。为了达到此项目的,国家对增值税的税基和征税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税基角度看,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其结果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一直较重,这导致各行业增值税税负不平等,扭曲了资源配置,使资源过多地流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从征收范围角度看,我国对在本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在本国境内提供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由于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其“中性”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和劳务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要消耗大量的劳务,但对劳务征收的营业税并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进项税额来抵扣。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企业会因为增值税不广泛的征收范围而承担较重的税负。可见,我国当前的税制不利于产业重心向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产业转移,这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我国税制抑制投资的另一措施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即通过限制可扣除性的费用来高估应税利润,以减少企业税后利润抑制投资。费用不能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致使税后利润不能完全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要达到预定盈利目标所付出的成本因为企业所得税的存在而加大,这可能会使企业改变经营方向。例如,计税工资制较低的标准工资扣除不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实现向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转变。

2.地方市场分割的存在使要素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利于确定地区比较优势,更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培育企业的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而地方市场分割的重要根源则是分税制的不合理性。另外中央和地方划分财权的标准不是按事权财权一一对应原则来确定的,再加上当前政治体制的某些不合理环节,使得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的地方利益,推行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造成地方市场分割。此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经济结构自我调整、自我转换机制的形成。

(二)税收政策缺少对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支持

1.缺乏实现企业集团化的税收政策。除了源于分税制不合理的地方市场分割使要素不能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自由流动,阻碍资产重组外,另一个不利于企业集团化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劳动力流动风险难以化解,劳动力倾向于滞留于原来的企业,企业为解决冗员问题困难重重。社会保障资金以收费形式而不是以税收形式征集,权威性、强制性不足,拖欠现象严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得不到及时充足的资金支持。

2.缺乏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小企业在科技创新、吸纳劳动力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小企业的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政府应采用一定的金融、财政(包括税收)等政策扶持其发展。但我国目前却没有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税。此规定的对象并非是全部小企业而只是盈利少的企业,这会诱使企业避税。这种以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企业规模为标准判定适用税率的做法,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营业税优惠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中观税负结构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不符

理论上讲,要快速发展第三产业应有较优惠的轻税政策相配合。可是我国目前三个产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布并不符合这一理论。如表1所示,1996年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大大高于第一产业,也高于第二产业。

同时,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逐年上升,而第二产业则逐年下降。从税负方面来说,相对其它产业,对第三产业的重税政策,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宏观经济政策是矛盾的。

表2中列出的部分产业的“两税”税收负担率中,基础产业较高,而轻工业和商业则低的多。主要行业中与产业政策意图相左的税负分布状况反映出税收政策未能及时根据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形成一定程度的偏离。

(四)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单一,产业导向薄弱,对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不足

税收优惠可分为税率式优惠和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以降低税率的形式存在(免税可视为零税率的税率式优惠),而税基式优惠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我国税收优惠(1)的主要形式是税率式优惠,税基式优惠较少且力度不够。

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产业导向作用差。主要表现为:(1)以区域作为界定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急需税收政策扶持的西部地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2)以资金来源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使内、外资企业面对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待遇。(3)以所有制作为划分税收优惠对象的依据。由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受到多重条件的限制,企业资源难以按照产业导向进行配置,产业结构难以向预定方向调整。

科技创新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核心内容。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应发挥一种基础性的激励作用,但现实中税收优惠政策只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是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而非对科学研究和中试过程的支持,同时对转化阶段的支持也不够;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新建高科技企业,而忽略了传统企业的技术改造与创新,使高技术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成为空中楼阁。

(五)税收收入目标与税收政策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税收收入中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占绝对比重,说明税制的累进性不太强。按理论分析,税收收入对GDP的弹性系数应大致维持在1左右。但是通过实证考察我国历年来GDP与税收收入的资料(见表4),可以看到与以上理论分析相悖的结论:1994~1996年间,经济增长速度很快,但弹性系数却一直低于1;1997~2000年间,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弹性系数却快速拉升至2左右,1999年甚至达到了3.37.

这种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弊端在于:一是税收计划的编制存在问题。我国的税收计划编制和分配一直采用“基数×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税收计划任务逐年加码。二是税收计划过于刚性,灵活性差。在我国,税收收入是各级政府执政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允许财政超支但不允许短收,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税收计划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层层追加任务的情况,这使得税务部门疲于应付收入任务,而执行税法、落实经济调控的职能难以贯彻。在不发生税制调整的情况下,完成任务的地方就可以“藏富于纳税人”,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完不成任务的地方便会发生“寅吃卯粮”、征“过头税”的现象。

指令性税收计划歪曲了税法利用税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意图。税收脱离经济状况的独立发展,篡改了市场形成和税法修正过的税后受益的部门分布状态。更进一步,由于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存在,各地区形成了不均衡的中观税负分布。地区间税负水平的不统一引起资源低效率流动,容易导致地区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受此影响,市场经济中产业结构自行调整、自行转换机制也难以成熟。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创新

(一)税收政策主体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订和实施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通过税法表现出来的,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合理化,首先,应改进立法授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对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评价,对达到要求的行政法规及时上升为法律,消除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一体化现象的长期存在,增加税法的权威性。其次,根据《立法法》规范税法的立法程序。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代表公众利益,所以税收政策的制订要坚持平等原则,即使是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其前提应该是能增进全社会的福利,而不应是某些利益集团的福利。这要求税收政策的制订要民主化——充分听取来自各部门、各地区、政策执行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公开制订过程,防止集团利益的产生。

一项科学的税收政策,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率的守法的税收政策执行主体——税收机关的贯彻执行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所以税务机关的正确执法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保证。为了保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就应严格执法,加强征管,但不能就征管论征管,还应做一些其它工作,比如,修正和改变影响税收执法和征管的因素(如税收计划等)和加强司法监督。

(二)弱化税收收入目标,保证税收调控目标(特别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弱化税收收入目标的关键就是改革指令性的税收计划,主要建议如下:(1)改指令性税收计划为指导性税收计划,尤其是税收计划不能硬化为任务,其关键是将税务机关的考核标准由收入改为执法水平。(2)实行零基税收计划。零基税收计划的主要特点是取消基数在计划编制和分配中的基础作用完全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重新编制每个年度的税收计划。从效果来看,零基税收计划优于基数法中的税收负担率法。零基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科学的税收预测为基础,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内部建立健全税收预测机构。

指导性的以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的税收计划或零基税收计划的目的是使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有利于实行依法征税,确定税收收入目标的恰当位置,完整、准确地贯彻税收政策。

(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1.改革不利于经济结构自动调节和优化机制形成的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的目标首先是为各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水平竞技场”,保证同类企业公平税负,维护经济结构自我调节和优化机制的运行,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必须消除和改革阻碍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

——改革增值税制度。第一,尽快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以减少税收对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鼓励产业重点向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第二,尽快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完善增值税链条,进一步发挥其中性作用。当前应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其它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提供劳务(如广告、技术和无形资产转让)的部门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解决由于企业投入不同而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第三,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以解决当前一些小规模纳税人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按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应废除计税工资制,放宽对其它费用或基金的税前扣除,让税后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激励企业的发展。如果考虑到收入因素和会计核算水平因素暂不废除计税工资制的话,则应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数额,以促进企业引进人才,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改革消费税。与当前的经济形势相比,消费税的部分税目有些过时,而应当征收消费税的一些劳务或产品却迟迟没被纳入征收范围。对此,第一,废除过时税目,如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护肤护发品、轮胎等。第二,新增税目。有些产品或劳务如桑拿浴、高尔夫球、夜总会服务等已达到了甚至大大超过了消费税调节的标准,为了产业结构的健康发展,应对其征收消费税。

——改革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在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税会发生重复征税。土地增值税的存在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应考虑废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也有重复之嫌,建议合并,以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进行。房产税和城市房产税是对房产的价值或租金征税,而房产中包括地产的价值,同时租金是房产价值的现金流,自然也包含地产的价值,而另外一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恰好是对土地征税,所以两个税种有重复征税现象,建议协调两者关系,通过改革,降低房地产成本,刺激房地产消费,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发展。

——改革现行分税制下的税收返还机制,尽快建立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量化后的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机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财力,满足各地执行事权的需要,以期达到全国各地公共服务水平一致。为此就必须改革税收返还机制,淡化地方收入与地方产值的联系,打破地方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自由流动。

2.改革与产业组织有关的税收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条件之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社会保障费拖欠严重。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障税,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收缴。但是,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只能保证收入及时入库,却难以解决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解决此问题还得依靠其它措施,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减持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联合,实现企业集团化,同时也可促进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为了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应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额划分适用税率的做法,改为按企业组织类型决定税率,为小企业专门设立一档低税率,小企业不论应税所得额的高低均适用低税率。同时由于目前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为产值、产量等指标,不包括雇佣人员数量标准,为鼓励小企业吸纳劳动力,建议修订小企业的判断标准。

3.确立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复式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税率式优惠(包括免税),较少运用税基式优惠政策,特别是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方式。“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广泛的税收激励措施(如免税期和公司税率的降低)是成本很高的促进投资的方法”,但“在激励投资政策中,目标定位于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新投资且提供预先激励的选择性税收激励具有成本效率”(2)。而且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从侧重于税后优惠的税率式优惠向侧重于税前优惠的税基式优惠发展演变,其原因是税基式优惠总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及技术开发和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有助于增加其资金来源,充分体现出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应努力实现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当前已有的一些税基式优惠(如加速折旧)运用范围较小,力度不够,今后应面向高科技企业和科技改造的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加快资金回流速度,加快其发展。

要发挥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应做好两件事:一是明确税收优惠的效力范围。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其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内起作用,那些不适宜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域应交由财政支出政策来调控。为此;我们应该清理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中效果不明显、漏洞较大且易引起税收套利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福利企业、高等学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简化和明确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主线中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导向为主,区域导向为辅”的目标,使全国的税收政策系统化、条理化,废除对享受税收优惠所规定的无谓限制,如区域限制、资金来源限制、所有制限制、盈亏限制等,保证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均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农业开发项目、技术过硬竞争性强的出口产品项目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

第9篇: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