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考察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考察工作方案

第1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一、建立考察组

全镇以片为单位,建立6个考察组,分别负责本片区所属各村的考察工作。考察组由挂片领导任组长,片长任副组长,镇分工干部为组员。考察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各考察组具体实施。

二、时间安排

2016年8月22日至28日。

三、考察对象

各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

四、考察程序

1、全面总结。各村“两委”班子对2013年以来工作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侧重于本届以来班子建设运转、经济社会取得成绩及存在问题与不足。所有现职村干部撰写好个人书面述职报告。

2、听取报告。考察组主持召开由村“两委”班子成员、老党员、老干部、村民议事代表等参加的会议。由村党(总)支部书记代表村“两委”班子作工作报告。全体村干部逐一简要报告个人工作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的工作实绩。

3、测评推荐。由参加会议的对象根据村“两委”班子的工作情况及其成员的现实表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填写《村“两委”班子民主测评表》(附件1)、《村“两委”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附件2),填写《村后备干部推荐表》,民主测评表、推荐表由各考察组收回,统一汇总统计。

4、个别谈话。考察组与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侧重了解班子运转情况及其成员思想品德、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为保证了解的情况全面、真实,谈话人数要在15人(各类型代表)左右。同时,听取、了解村后备干部情况。

第2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一、考察对象

1.各公办小学、幼儿园领导班子;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现任校(园)长、副校(园)长;

3.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二、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具体时间由考察组与各单位联系商定。

三、考察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察主要内容

2013年8月以来学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工作实绩,侧重考察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了解干部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突出考察2013年8月以来或任现职以来、参加筹办工作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三)拟任校(园)级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

3年来(20XX年以来)履行岗位职责、负责工作、服务大局的实际成效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各校(园)为单位组织,由考察组在学校教职工中确定参加民主测评对象,组织与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测评,并以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校(园)级后备干部人选。测评采用无记名方式由参会人员独立填写。

(二)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由镇党委、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日常表现情况,研究确定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准备有关材料。①各学校应在考察前将《考察预告》张贴在单位公示栏。②考察对象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回顾总结2013年8月以来各方面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字数掌握在2000字以内),并填写《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拟任校(园)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应同时填写《干部情况登记表》和《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并将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交至考察组。其中,《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应在考察谈话前一天发至测评大会与会对象手中,并在考察谈话前在本单位公示栏张贴公示。③各学校要提前准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花名册》(供个别考察谈话使用),在考察组到达时交给考察组。

(四)发出考察预告。各考察组应在考察前发出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考察期间,对群众举报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要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按照规范格式形成调查报告,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察谈话。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职责分工,按照接近和知情原则,分别找考察对象的同事及有关人员(被谈话人名单由考察组统筹安排)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深入了解校(园)级领导干部的德才表现。

(六)实绩分析。考察组要对照《干部“3+1”工作实绩公示表》,对考察对象的一些重点工作内容和成绩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分析干部在其中的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和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七)综合评价。考察组在全面熟悉掌握各种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分析研究,实事求是地评价干部的德才表现,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评价等次,并全面准确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汇报材料。在形成考察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同类别横比、同岗位纵比、同要求互比等方法,研究确定最终考察等次。

(八)考察情况汇报。由考察组组长向镇党委、政府汇报考察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五、有关事项

1.考察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组长由镇党委副书记吴志峰同志和分管教育领导柯俊辉同志担任,成员由教委办、组织办、纪委办、各中学等人员组成。考察之前,由镇政府组织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全体考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考察工作的目的意义,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全脱产、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参与考察工作。

2.各公办小学、幼儿园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抓紧抓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密切配合考察组共同完成考察任务。

3.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组长对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总责,考察组成员对所撰写的考察材料和考察汇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3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是以对检察官司法办案考核为主,同时对与司法办案相关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评价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员额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各级院应制定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工作要求和职业标准等,作为办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入额院领导司法办案情况由上一级院考核,其他检察官由本院考核。

第六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权重比例。

第七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应当实行量化评分,具体实施由各级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分别占70%、10%、10%、10%。

(一)司法办案评价是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司法作风评价是对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三)司法技能评价是对参加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修,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撰写调研信息简报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职业操守评价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九条 司法办案依照《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试行)》认定案件范围,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和指导性办案。

第十条 检察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办案数量。

基层院、设区市院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每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

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以实体性办案为计算基准,入额院领导办案量依照第十一条认定。

第十一条 入额院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检察业务,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办案量参照其分管的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确定。

省院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

第十二条 检察官办案量的考核,基层院考核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省、市院还应当考核指导性办案。

预防、研究室、案管部门以工作项目量的形式考核。

(二)司法办案评价(70%)

第十三条 检察官司法办案评价,采用案件量化评价方式进行。对不适合采用案件量化的检察业务工作,可以采用监督事项或工作项目量化的方式予以评价。量化时具体监督事项数或工作项目数的统计方法和范围,由案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检察官办案量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为依据。与司法办案紧密相关的检察业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设定的,由各级院科学合理认定,可以纳入司法办案评价的内容,并报上一级案管部门审核确认。

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以检察官办案组协同办理的案件确定个人办理的数量。

第十五条 案件量化评价,应当明确基本的办案任务并设置相应的基础分,同时设置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

对本规则第九条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设置难度系数,平衡案件量化时的差异。

个案的量化评价逐步实现由省院开发的绩效考核软件评定。

(三)司法作风评价(10%)

第十六条 检察官司法作风评价,由分管院领导评价、部门负责人评价、本部门其他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四部分组成。检察官兼任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评价、本部门所有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三部分组成。

司法作风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对应相应分值。最终评价汇总取平均分。

第十七条 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评价应当设一定比例的权重。

(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评价(各10%)

第十八条 检察官司法技能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分制,无相应情形的不加分。

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司法技能评价的加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第十九条 检察官职业操守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减分。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职业操守评价的加减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

对违反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等被检务督察通报的,违反规定发生负面涉检舆情的,以及职业操守方面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减分。无违反情形的,不减分。

第三章 办案绩效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办案绩效考核每个等次的量化分值可以由各级院根据实际划定,并综合平衡业务条线之间得分高低的差异性,保持均衡、保证公平。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是办案量高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办案绩效考核得分高,完成工作质量和效率高、效果好,职业操守评价无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数一定比例,或基本完成岗位职责的;

(二)司法办案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量60%的;

(二)存在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三)办案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确定办案绩效考核等次或不参加考核评价:

(一)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办案绩效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定等次;

(二)除工伤、产假外,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

(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检察官在考核年度根据组织安排,脱岗参加培训、上挂下派锻炼或抽调到上级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办案绩效考核等次由检察官所在院综合其考核年度总体表现和本院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整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办案绩效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初,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制定办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检察官填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制定、修订量化指标。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由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对检察官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在本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司法作风、职业操守可以年度一次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检察官的办案绩效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察官对个人司法办案、司法技能情况进行自评;

(二)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分管院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的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三)案件量化评价,由各业务部门初评,案管部门审核;

(四)政工部门组织开展司法作风、司法技能评价;

(五)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职业操守情况进行评价;

(六)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建议;

(七)考评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九条 考评委员会应当将办案绩效考核得分及评审的等次意见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检察官对办案绩效考核等次如果有异议,可以按《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后,考评委员会应当将评审结果提请本院党组审议,由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最终等次。

第五章 办案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办案绩效考核等次作为检察官职务等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发放、奖励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等级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

(三)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第三十三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其提醒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三十四条 办案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下列处理:

(一)本考核年度不计入职务等级晋升年限;

(二)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三十五条 对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参加考核的检察官,可以根据其在考核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考核奖金。

解读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司法改革又有大动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6日公布《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量化规则(试行)》,在全国首创性地提出检察机关案件清单,并打破了惯用的考核模式今后我省检察官的工资收入将不再按照行政级别,而是与绩效考核和检察官等级直接挂钩。

以往,检察官的工资收入与行政级别、工作年限挂钩,这样的行政管理机制与司法规律明显不符。新出炉的《规则》将办案绩效考核结果与检察官等级晋升及工资奖金直接挂钩。

在考核内容上,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其中,司法办案的考核权重为70%。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如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等级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等级时优先考虑。

《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率先提出了检察机关案件清单。

《规则》明确了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指导性办案3种案件类型,涵盖了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全部的10个业务条线138种案件。

第4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自实行执法考评制度以来,对检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基层检察机关的现行执法考评制度仍存在诸多弊端,如考评I/1的不明确,考评时效滞后,考评效果单一,考评标准不够科学等,亟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始终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唱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旋律.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执法考评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改善执法形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察机关自实行考评制度以来,对检察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执法考评制度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已成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的一个现实而又迫切的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考评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部门设置过多,职责划分过细

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又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凡上级检察机关设立的业务部门.下级检察机关也必须对口设置。这种体制必然导致基层院部门设置过多,职责划分过细。如我院共设有12个科室.所有科室年终都要进行考评,有的科室只有1人,其考评结果可想而知。

(二)人员结构老化,人均负担过重

基层院行政上受地方制约.人员流动和扩充难度很大,且呈现老龄化趋势.知识结构更新慢.思维方式相对落后,工作效率不高。我院现有在编人员46人,进入检察官序列的36人.其中30岁至40岁7人,40岁至50岁21人.50岁以上7人。30岁以下仅1人。可见,队伍的中坚力量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上。2007年,我院侦查监督科仅有3人,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76件573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344件541人,人均办案量为125件;公诉科7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l9件86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66件600人,人均办案量近73件。自侦部门8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件19人,其中反贪案件为9件15人,全部为大案、要案。他们不仅要完成办案任务.还要承担调研、案评等综合事务,工作负担过重,难以应对考评要求。

(三)考评标准设置欠科学,量化指标存在交叉和冲突

现行考评制度是上级检察院按照部门情况制定的。年初分发到下级检察院各部门,年终由下级检察院各部门在总结全年工作后,提出自评意见,并报送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综合各部门情况,进行评比打分,最终排列名次。该考评标准由业务分值和综合分值组成,在综合分值中,有的占10分,有的占15分.有的占20分.业务分值与综合分值分配,因部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各部门在具体标准上的不一致,导致横向可比性差。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计分不平衡.出现了工作量大的部门或人员得分不一定高.排名不一定靠前;反之,工作做得较少有可能排名在前。此外,在各部门标准中,量化指标存在相互交叉,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现行执法考评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考评目的不够明确

现行的执法考评制度,是下级检察院根据部门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上级检察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分数,以分数定排名。如此运作,显然过分强调了考评的最终结果,而忽视了通过考评来促进工作的过程。这无疑会造成重视法律效果,轻视社会效果;重视考评结果,轻视考评过程;重视实体处理.轻视程序公正的倾向。由于考评未能与日常工作的管理联系起来,而且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及人、财、物力,因而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考评时效严重滞后

现行的执法考评模式。一般以年终考评的方式进行。年终时,上级各业务部门对下级对口的业务部门进行考评,各部门对全年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并积极准备材料上报上级对口部门。这种以“年”为单位进行的评比.忽略了平时对参评材料的收集整理.也忽视了平时对工作中出现情况和问题的及时解决。许多单位在年终评比时还要抽出专门的时间进行各种准备,甚至不惜拼凑材料,以此达到多挣分.少扣分的目的。可见,这种考评其时效性严重滞后。

(三)考评效果十分单一

现行的执法考评制度.把评比结果作为衡量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直接的、主要的标准,尤其是衡量评判部门负责人成绩大小的主要依据。因此,每逢上级检察院在公布考评结果时,下级检察院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总是忧心忡忡。而考评的排名次序,又决定了总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可见,这种考评制度看似重要。但对检察工作本身并无“釜底抽薪”之功效,人们很快就会淡化这种观念甚至将其遗忘,其收效十分单一。

(四)考评标准不切实际

现行的执法考评制度.把检察机关的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等作为检察业务考核目标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批捕案件的准确率、自侦案件的侦结率、刑事案件的相对不起诉率、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尤其是无罪判决率,一旦出现无罪判决即对全部工作予以否定,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等等。检察机关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来,被赋予了对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在实际处理案件中,可适度灵活把握。因而.这不仅与既定的考评标准发生脱节。也暴露出现行考评标准本身的弊端。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一)立足于察机关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不断地加强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通过“三位一体”的协调发展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应有利于客观地、全方位地考评检察工作,有利于促进各级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各项检察职能得到正确履行.以推动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明确考评的具体目的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的重点是将考评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管理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把考评工作纳入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的范畴,进行常规式的管理。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等日常管理手段,可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和检察人员的个人业绩.从而最终实现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估。实现科学管理是为了确保业务工作各项程序流转和运行合法有序,有效监督办案行为,有效监控办案质量;实现科学评估就是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考评,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评估情况,通过评估实现对人才的发掘和激励,保证各项检察职能的顺利实现。

(三)突出以人为本

在考评体系中.必须确立和突出检察人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关注检察人员在结果产生之前所付出的劳动,客观分析各项工作的难易程度和人力投入的多少。以全面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规范发展。检察机关应紧紧围绕检察人员的实际工作,建立个人工作量和实绩统计汇报制度,以人均工作量作为标准,评判检察人员的工作实绩,以此作为年终考评和其他奖惩措施的基础材料。

(四)建立动态长效的管理模式

在建立考评体系时,必须立足于确立动态的考评模式。通过动态考评过程来实现科学考评,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上级检察院在考评过程中随时发现和掌握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优势和不足,通过组织、协调和指挥等具体环节进行适时有效的调控.及时反馈到El常的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同时,应兼顾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保持主要的考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引导检察工作持续平稳向前推进。

(五)兼顾刑事司法政策对执法行为的影响

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必须考虑到刑事司法政策对执法行为产生的影响。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之下,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分权。特别是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在办理案件中,既要注意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又要全面提高证据意识:既要体现对案件的灵活处理方式,又要善于运用高超的办案技巧。同时,要正确行使不批捕、不起诉等检察权力,正确对待不捕率、撤案率、不起诉率和无罪判决情况,进一步完善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考评指标。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考评体系之具体设想

(一)设立专门考评机构

检察机关的考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该机构负责对检察院的日常工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指导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提供参考。根据高检院对检务督查的要求看.检务督查是对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督促、评查,这与考评机构的职责基本一致,建议将考评机构与检务督查相统一,人员由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这种设置可整合有限的检察资源,也有助于全面掌握检察工作情况。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规范考评程序

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队伍、检察业务和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建设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技术含量,弥补人工操作管理带来的不足。首先,要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种信息。对于办案数量、办案时限、案件线索情况,以及初查、立案、结案、起诉、判决和执法等业务情况,检察人员的出勤情况、参加政法、业务学习等综合情况,下级检察院要能够及时将这些信息按要求报送上级检察院,为实施科学考评提供直接依据。其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和反馈考评结果。对上报信息综合考评后,通过局域网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工作进度或完成专项工作部署情况,指导性意见,指导并督促下级检察院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应结合不定期抽查、互查和自查方式,考评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督促检察人员不断提升个人的业绩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实行分层、分类考评

长期以来.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考评制度没有突出检察机关的特点.也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建议实行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分层、分类考评制度。所谓分层,就是指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区分开来,根据其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进行考评。所谓分类,就是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把检察工作分成综合、业务、技术等类别,业务部门主要指自侦、侦监、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这些业务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制定考评标准,将检察业务和司法行政分离开来。这种分层、分类的方式,突出了以人为中心,以岗位来定责任,以人均工作量为标准,以人员的工作量总和为部门工作量,实现了大部门考评。破解了基层检察院小部门考评存在的难题,克服了部门之间交叉考评的问题。同时也是贯彻《检察官法》的要求,符合主诉(办)检察官的规定,与《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相一致。

(四)实行动态考评

检察工作的持续发展,要求实行动态的考评制度。对考评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能使各个检察院在最短的时间内都能够有明确的目标和努力方向.以提高考评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行动态考评,除上面所提到的规范程序外,还应增加考评次数,不能以“年”为单位进行考评和排列名次.这对实现考评目的有着积极的意义。此外,还要改进考评办法,将自查报告、不定期检查结果、案件和文书的专项检查考评及其它类型的单项业务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形成年终综合性考评,以此确定工作业绩和先进名次。

(五)设置合理的考评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需要一个科学公平的考评标准。在制定考评标准时,要把业务和综合两大类区分开来。考评主要业务科室,着重以考评业务为主,综合工作为辅。‘务考评围绕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以人均工作量为标准考评个人和部门的工作业绩以及完成任务情况。综合考评则以完成工作量为主,辅之以工作成绩、队伍管理和队伍建设情况。在现行考评制度下,迫切需要对刑事部门的考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不批捕率、不起诉率逐渐放宽,科学界定错案标准。完善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合理设置再审案件的改判率。

第5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开封市检察院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执法漏洞,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查缺补漏,制定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了《案件跟踪制度》、《举报接待工作规定制度》、《赃款赃物管理制度》等58项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其中制定的《开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评选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封量化动态考核办法》等规定,很好地实现了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奖励机制与用人机制相衔接的动态管理机制,营造出一个竞争激励、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在对基层院班子现状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他们制定了《基层院检察长及班子成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基层院检察长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基层院班子成员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年度内,依《检察长考核标准》对基层院检察长进行年中、年度两次考核,总评出前3名予以表彰;依《班子成员考核标准》对全体班子成员进行年中、年度两次考核,总评出前10名予以表彰。考核根据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分别采取考核对象自我综合评价、民主测评,与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和干警谈话、征询当地党委、人大等部门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以及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综合进行,逐项计分。根据得分多少,为十个县区检察长和71名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排出先后顺序。根据考核结果,市检察院党组集中研究,确认“一把手”不能胜任工作的,建议市委进行届中调整。班子成员不能胜任工作、不积极配合“一把手”搞好工作的,商请地方党委调离。对缺乏开拓进取精神、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内部闹不团结、执法不严、为检不廉的基层院班子及时商请地方党委进行调整,真正做到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

实施工作绩效考评两年多来,市院党组经与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协商,一个基层院检察长因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绩效考核排名未位被免去职务,并相继调整了4个基层院检察长和5个基层院的18名班子成员;对考核成绩在后2名的检察长和后10名的班子成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对严重缺职的班子及时进行了补充和加强,对超职数的班子进行了逐步消化。以上措施,进一步激发了队伍中干事创业的热情,树立了“看绩效、用干部”和“干事创业有奔头,碌碌无为没市场”的用人导向。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形成了“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的良好局面。

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先后推出了“选办制”和“速办制”。“选办制”是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由申诉人选择自己信得过的检察官办理自己的申诉案件,改变了以往申诉案件受理后由处室负责人分配给承办人办理的传统模式。在工作中,他们把检察人员的姓名、学历、照片、工作经历及专业特长通过版面和自己的网站向群众公布,方便了申诉群众的选择,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也促进了检察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干警加深了理解,确实起到利民、便民、为民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根据群众反映的申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效果差等实际问题,推出了“速办制”,即“受理不过天,立案不过三,审结小案不过半(月),大案不过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受到高检院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坚持创先争忧,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开封市党组将创先争优作为强力推进工作的载体。一是制定争创规划。市制定下发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争先创优规划》和《县、区人民检察院争先创优规划》,将5年内的争先创优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均制定了五年内的具体争创目标及保障措施。二是大力表彰先进。评选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正气,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三是实施绩效考核机制。出台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将绩效考核情况与表彰奖励、职务职级晋升直接持钩。四是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每月召开一次院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检察长会,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全市上下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各项检察工作迈入良性发展轨道,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在创新机制上,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牢牢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有所成就。尉氏县院探索实行书说理性必革的理论与实践,通许县院实行涉检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在涉检上访案件的源头治理方面有所创新。近期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以转载。禹王台区院实行轻伤害案件调解听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开封县院探索民行申诉案件“和谐调解”机制对新属间、邻里间无重大纠纷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息诉,修复当事人之间遭到破坏的和谐关系,得到当事人双方的称赞。龙亭区院、兰考县院在法院、局、律师事务所建立检察院司行政申诉接待站,方便群众申诉,扩大案件案源。赢得各方众口称赞。禹王台区院、顺河区院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协会”拓宽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途径。逐步形成大预防的工作格局。金明区院探索公开答复举报人制度,在政法委、人大、法院、上级院有关人员参与下,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开辟解决涉法案件新途径。

针对群众重复来访,越级上访等“告状难”问题,开封院积极推行了“首办责任制”,即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这种责任制的实行,大大降低了重访和越级上访的次数,方便了人民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6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一、目前检察机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检察机关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检察机关管理是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能的重要途径,对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有的检察院没有认识到检察机关管理的重要性,不愿引进新的管理方式;有的检察院虽然对检察机关管理的重要性有所认识,但因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只好墨守陈规;有的检察院甚至认为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不需要像企业一样追求效率和利润,不适合引进现代化管理方式,因而不屑于尝试。

(二)检察机关管理工作中信息技术的应用不到位。信息化是现代化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检察机关管理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检察机关管理要具备现代要素,必须以信息化为平台,改变过去纸质化的人工管理方式。信息技术在检察机关管理中的应用应包括检察机关管理组织的网络化、管理内容的信息化、管理技术的信息化以及管理手段的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然而,有些检察机关将信息化等同于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有的认为信息化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办案模式搬到计算机网络中,有的甚至采取手工、电子同时“作业”法。这种种问题导致信息技术在检察机关管理中的支撑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阻碍了检察机关管理的科学发展。

(三)检察机关管理工作中检察文化的引领作用发挥不到位。2010年底,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检察机关文化管理理念正式确定。至此,部分检察院大胆尝试,积极开展文化育检工作,检察文化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检察机关管理也从制度管人向文化育人过渡。但是,高检院的意见只解决了宏观指导问题,没有具体的微观层面的指导,特别是没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指导。导致基层检察机关的管理实践五花八门,有的采取“人管人”的管理办法,有的采取绩效管理办法,有的虽然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但却将检察文化等同于盆景文化、招牌文化甚至口号文化,使之流于形式,导致检察文化的引领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检察干警的内部潜力得不到充分挖掘。

二、实现检察机关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管理是业务工作提质增效的需要。随着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传统的的案件管理模式在管理体系、程序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逐渐显现出不足,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必须通过科学设计和构建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加大流程控制,规范文书制作,强化内部制约,才能保证办案的程序和实体质量,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正确履行。

(二)加强管理是检务工作协调有力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检务保障力度的逐步加大,投入的不断增多,检务保障能力和水平较之以往有了较大提高,较好地保证了检察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需要,但仍然存在着检察政务工作过于分散、中间流程多、请示环节繁、耗费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对此,应加强检务保障科学化管理,以保障有力、服务到位、管理严格为目标,全力做好检务保障工作,为业务部门集中精力办大案办好案营造宽松的政务环境。

(三)加强管理是人才素质全面提高的需要。当前,检察队伍整体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常常以管人者自居,对群众冷、硬、横、推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检察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群众工作方法不多,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乏与群众沟通的能力;有的检察人员业务能力欠缺,办案质量不高,引发当事人不满。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加强管理是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具有神秘性,对检察机关的机构性质、职能范围等知之甚少,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及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只有加强文化管理,提高检察队伍文化素养,及时把服务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机制、培育先进典型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出来宣传出去,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检察工作,才能全方位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

三、检察机关实现管理科学化的几条路径

一是设立案件管理中心,以强化流程控制为重点,深入推进执法管理科学化。执法管理是检察机关管理的核心内容。案件管理中心主要承担案件管理工作,通过对案件实行网上受理、登记、审查、分流,将所有执法行为纳入监督管理视野,全面规范办案秩序,有效预防超期羁押、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等现象,大力提高办案效率,逐步形成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案件管理中心作为一个与其他部门平行设置的机构,直接向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对全院业务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检察长的指令对办案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和督办。

二是设立事务管理中心,以提升保障水平为重点,深入推进检务管理科学化。事务管理是检察机关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决定着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事务管理中心主要承担机要保密、公文处理、公务接待、会议承办、车辆管理、物资采购等综合工作。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加强节点控制,对全院事务性工作实行网上安排、即时催办、办结反馈、自动评价,以实现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高效运转,强化检务保障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体现管理科学化要求。

三是设立队伍管理中心,以推动工作落实为重点,深入推进考评管理科学化。队伍管理是检察机关管理的重要内容。队伍管理中心主要承担人事管理、绩效考核、检务督察、廉政建设等工作。建立人事信息电子档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三定”(定岗、定责、定员)制度和“2+1”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平时业绩考核通报、年度综合考核,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科学考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以“视察、评查、督察、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四查机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推进教育自律、制度约束、风险预警、过程监控、案件查究、外部监督“六位一体”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7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因此,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检察业务考核评价体系,是促进检察工作长远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目前考评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一、目的是否明确是考评工作机制的基础性问题

考评是为了使领导者把握工作整体发展态势,促使工作部署得以正确、深入地落实,实现管理的改善和绩效的提升,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通过考评以确定人员的晋升、奖惩和各种利益的分配。考评是手段,但不是最终目的。

实务中,一些基层院看待考评工作显得过于片面,把考评目的单一化,存在着些许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处理轻程序公正的倾向。由于考评与日常管理关系并不是很密切,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却流于形式,事倍功半。而且当前的考评体系还未能全面反映和考核日常的管理,工作,造成在工作中存在一些注重名次、弄虚作假、追求加分等问题。有些基层院干警对于能加分的就多做,而不给加分的就不做或者少做,干扰了工作导向,影响了工作的全面发展。

以宣传工作的考评为例,一些干警从考评需要出发,并不真正理解宣传工作的宗旨与目标,扭曲了宣传工作考评的目的,一味追求宣传数量而忽视了宣传的作用,由此导致个别基层院的宣传工作数量大、但质量却不高,报道案件的反面宣传数量远超反映工作成效的正面宣传等。因此,考评目的是最基础的问题,离开这一基础性要求,具体机制的设计都可能偏离正轨。

二、内容是否科学是考评工作机制的决定性问题

考评内容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考评机制的权威性和认同感。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在内容上仍存在部分不尽科学之处,如检察业务考评的计分方法即有待进一步改进。2009年12月31日,高检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项目及计分细则》。这意味着今后检察业务考评将由定性评价为主变为定量评价为主。这个转变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基层院检察业务的考评工作,将比出高低,评出名次。根据《计分细则》规定的考评计分方法,该地区所有单位单项得分=各单位项目基础分×项目年度评价系数;各单位项目基础分=项目累积分÷本地区上年度末实际在编的检察干警数。由于各个基层院实际在编的检察干警数参差不齐,差异较大,干警数越多的单位,项目基础分就越低。同时,部门考评的数据是依据基层院总干警数而不是部门实际干警数,难免受到不公平的质疑。

又如把不率、撤回率、无罪判决率作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容易对办案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干扰,个别基层院为确保“三率”,往往以行政命令取代审查工作,出现为了数据而办案的不正常现象。量化考评有利于竞争机制的规范化和有序化,但如果过于机械性地贯彻执行,又容易营造出一切工作只为了分数和名次的不良氛围,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指标是否协调是考评工作机制的关键性问题

除了考评的目的和内容之外,考评指标的设置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一体系的建立是否科学、合理和协调,将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成效。

实务中,考评工作存在不同的层次,上级院对下级院的考评是综合性的横向考评,在这一体系中,各个业务工作均已实现量化并分别在体系内占据不同的分值比例。而检察院内部的考评虽然也是横向考评,但多数依据各部门在纵向考评体系中的考评成绩而定,且为了简化考评工作、节省工作成本,检察院往往根据上级院的考评结果在本院各部门之间进行评比。但由于各业务部门的横向可比性较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计分不平衡,容易出现工作量较大的部门得分不一定高、工作做得较少的得分倒可能排在前面的情况,从而打击工作积极性。

同时,在考核中忽视了检察机关在当地的作用和影响力、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贯彻刑事政策的能力、岗位履职能力要素和团队协作要素等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形象和个体创造性差异的指标。

四、关于健全完善考评机制的几点意见

健全和完善当前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需要从考评目的的准确定位、考评内容的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协调均衡等几方面予以考虑。

(一)要着重对考评目的的正确把握。考评应在清晰定位基本目标和终级目标的基础上,紧扣各自工作实际,体现特色。在制定检察工作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基础上,通过考评推动和促进检察工作发创新展、科学发展。发挥其导向作用,确保业务工作各项程序流转和运行的合法有序,有效监督办案行为,同时有效监控办案质量。通过评估实现对检察人才的发掘与激励,保证各项检察职能的顺利实现。

(二)要加强对考评内容的科学设计。设置具体考评内容时,要严格体现上级院文件的各项要求,既要涵盖各项检察业务,又要体现相互之间的制约、协调,不能把各项检察业务简单地划分类别。如对业务情况的考评,应当在考评其案件办理情况的同时,还要通过、社会监督等信息收集考评其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同时,考评要科学分层、分类进行。不同的考评对象决定了不同的考评方法和内容。要在现有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类别层次,以利公平。

第8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 内部监督

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

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一)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督主线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也必须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务必将其作为监督的主线和重要内容,成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二)推动案件管理系统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网络化办案,实现对自侦案件侦办工作全过程进行流程监督和网上动态监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统。通过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软体,通过控申、侦查、侦监、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信息录入,实现了对自侦案件从交办线索到初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侦查指挥系统。通过该系统,由各级侦查部门填报每个案件各诉讼环节信息,实现对自侦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统应侧重于对办案效率的监督,侦查指挥系统则侧重于对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的监督。

(三)实现对案件关键环节的重点监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监督重点是初查、侦查、和证据审查三个环节:

1.对案件初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对重要节点采取填报工作表格的方式,实现对初查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内部监督。

一是线索的管理。主要监督是否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情形。对举报、移送的案件线索,可由侦查指挥中心通过下级院填报《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备案表》,整合案件线索信息,以定期跟踪分析线索办理情况的方式进行监督,或以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来推动线索的查办;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要求办案人员填报《办案中发现职务犯罪信息登记表》、《办结案件发现犯罪线索汇报表》,通过院局领导的及时审批来依法进行督促查办。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员认真填报《职务犯罪信息情报表》,就涉案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工作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收入情况、财产情况、性格及爱好等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并由院局领导进行签字审核,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利于掌握侦查方向和寻找案件突破口,也为监督初查工作提供书面资料。

三是执法风险的评估。主要是由纪检监督部门通过核查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制订的办案安全预案和填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表》、《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表》、《执法办案风险处置表》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应由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通过文书审查和来访处理对初查过程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非经批准不接触初查对象和不准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结果。由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形成的举报线索初查终结意见进行评判,重点审查自侦部门是否将举报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审查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并反馈自侦部门。

2.对案件侦查环节的监督

通过采取强化办案人员对执行办案纪律的自律和发挥检察机关系统内其他部门的职能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一是执法办案的自律。可通过办案人员填报《办案告知卡》、《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审批表》、《廉洁自律卡》等三个表格来实现监督。

二是法警部门的监督。应严格落实办案工作区的“管用分离”制度和审讯过程中的“看审分离”制度。工作区由司法警察部门管理,办案部门使用;办案部门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区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门在工作区应建立涉案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和填报《移交涉案人员登记表》、《履职交接班登记表》,构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职“一案一卷宗”制度,通过值班司法警察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制止和报告,实现对审讯行为的全程监督。

三是技术部门的监督。应严格执行“审录分离”制度,通过技术部门对侦查人员讯问、询问涉案人员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工作来实现监督,包括对问话过程和对涉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全区域视频监控的两种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侦监部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办案机制中,建立每起自侦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核实相关证据,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实行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制度,核实证据了解案情,利于发现或者调查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从而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安全督察员对办案工作区执法行为进行专门监督制度,建立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三日内将清单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制度,建立执行搜查时商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制度,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现场监督报告表》,发出《案件执法监察通知书》进行纠正。

六是监所部门的监督。明确规定由监所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监所部门可通过定期向在押人员发放维权书告知羁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员诉讼情况管理软件认真落实预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时催办、违法立即纠正三项环节,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七是控申部门的监督。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提出申诉的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案件,控申部门应及时分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查办,防止侦查部门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滥用,避免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3.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监督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据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辩护权的扩张完善,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应构建起严密的内部审查机制。

一是侦查过程中的备案审查。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自侦案件不诉、撤案报上级院批准制度的同时,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级院需作出立案决定前应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制度,同时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落实专人对下级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填报《立案备案审查表》,突出对立案、采取措施情况和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审查。

二是侦查终结前的专门预审。自侦部门在确立案件承办人员的同时,应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干警作为案件预审官。预审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参与案件的侦查取证,但对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实行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预审官应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查,并听取侦查人员意见,形成案件预审报告并经审批。只有经预审官同意和领导批准的自侦案件方可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结移送后的起诉审查。公诉人应保持最为“中立”的立场,以最严格的标准来审查案卷,确保案卷证据达到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建立“快速”的审查机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做到早发现早补证;应有“准确”的预测判断能力,对庭审对抗强度的增加做到应对有方。起诉审查的监督可通过审查报告及庭审笔录来具体体现。

(四)完善案件考核机制

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是内部监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强化内部监督的保障。

1.考核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自侦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程序合法,侦查行为文明、规范;二是办案效率。自侦案件是否做到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期短;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做到职责明晰,协作通畅;三是办案质量。是否做到收集证据客观全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体系完整;四是办案效果。办案工作是否充分体现为大局服务,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创新,无因侦查行为不当引起社会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门自评。由侦查部门就所侦办案件对上述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自行评价,填报《案件质量登记表》,由科局领导审核;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结合侦查指挥系统填报情况和备案审查结果给出审查意见。

二是监督意见。对自侦案件侦办流程中各个环节开展情况,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进行评判,出具监督意见,形成《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意见汇总表》,作为对自侦案件考评的重要参考佐证。

第9篇:考察工作方案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长期以来,个别干警对检察档案工作存在错误的思想认识,即认为档案工作是办公室的事情,自己只要是把案子及时准确的办结了,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了,不出什么问题,工作基本上就算完成了,不用在档案工作上花时间,费精力,这就需要我们转变思想观念。一要加强领导,提供保障。要加大档案工作经费投入,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施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二要培养检察机关的全员档案意识。检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群众性工作,许多门类档案的形成要经过数个部门、多人之手。例如,诉讼档案的形成就要经过审查批捕、审查、立卷等几个环节,从材料的来源看,既有公安机关移送的,也有检察机关在自侦过程中形成的;既有向外界调取的,又有内部形成的,呈现材料来源的多样性和材料收集的广泛性。所以必须在全体干警中树立全程管理的意识,注重抓好每个环节材料收集,才能保证卷宗材料的完整、齐全,保证检察档案的高质量。三要加强对档案价值及内涵的再认识。检察机关的各类档案反映了检察工作,便于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查考、利用,是构成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在档案工作规划方面要有大局意识,在档案建设中要有统筹意识,扩大视野,将档案工作贯穿于监督工作的始终,并不断延伸档案工作内涵,拓宽服务领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四要树立档案的服务意识。利用工作是档案的核心工作,从这种意义上讲,档案的其它工作都围绕利用这一中心任务展开。一方面,只有做好利用工作,才能体现档案的价值,促进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各项工作取得成果后,会作用于档案工作,促使其更好地建设和发展。

二、强化队伍建设,扎实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综合技能

我国《档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实行监督和指导”;《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基层检察院应设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由此可知,设置专门机构和配有专门的档案人员是实施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的先决条件,只有选配综合素质高、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素养的工作人员,才能保证档案工人的质量。检察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包括各业务部门兼职人员,要加强自我学习,采用组织业务培训、学历教育、定期业务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最终以培养复合性的专业人才为目标,使档案人员既有较强档案业务知识,又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综合知识,还能操作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复合性人才。新时期检察机关档案工作对档案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提升检察档案管理人员政治素质,树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坚定明确的事业心,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检察档案的重要性以及它潜在的价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二是提升检察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仅要具备档案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相关的检察业务知识。三是提升检察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只有具备较全面的知识,才能做好各门类档案的收集、管理、鉴定、利用等工作。

三、丰富工作内涵,确保档案管理适应检察工作需求

档案工作的职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进一步调整,突出其服务功能。一是工作重心由收集、保管向综合利用转换。由于检察机关诉讼档案封闭管理的机制沿袭时间较长,在一段历史时期又遭受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重点放在了档案的收集、保管齐全、完整上,对鉴定销毁等工作开展采取了消极、谨慎的态度。对利用开发工作上则显得投入不足,服务质量不高,仅能满足简单的档案调阅。编研工作处在低水平、低层次的文件汇编、摘录阶段。新时期,档案工作要更好地配合法律监督及社会需要,着力加强编研工作,在保证档案完整翔实的基础上,挖掘档案内涵,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参考和更深层次的咨询服务。二是服务方式由被动接受查档向主动提供服务模式转换。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信息资源对工作查考、借鉴、决策、证据、调研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档案工作者必须具备前瞻意识,主动预测、捕捉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作出相应对策;加强档案的宣传工作,征求各方对档案利用的意见,公布或提供服务的范用、内容,便于利用者了解室藏情况,更好地利用档案资源。三是服务范围由严格限制向面向社会转换。一方面要减少对利用者身份的限制,由过去主要面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案件的当事人,逐步面向全社会;另一方面在利用内容范围上要扩展,在符合《档案法》的规定,并且不违反监督工作的要求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掌握好档案的公开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提供利用,满足社会不断增长对检察院各类档案的信息需求。

四、规范档案管理,推动新时期检察档案工作科学发展

随着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检察院的档案数量增幅较大,工作量急剧上升。过去档案主要以手工技术为主要的管理手段,无论在信息检索速度、范围、质量及信息的贮藏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代信息服务“快、广、准”的要求。档案管理只有充分利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学技术,才能达到提高档案工作效率与更好地满足利用需求的根本目的。首先建立以室藏内容提高利用工作为目标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现代化。其次建立以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为目的的档案实体管理系统。包括防火、防盗的自动监控系统;温湿度的自动调控系统;采取“八防”等相应有效措施,实现档案整体管理现代化。第三建立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实现由诉讼资源信息本院系统内各用户之间共享,逐步发展成检察系统联网,更好地发挥检察院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