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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精选(九篇)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1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被申请人:河北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XX市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电话:_______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11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1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第2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

地址:**县雪莲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局长   

被答辩人:**       地址:**县陵园路11号

尊敬的黄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答辩人收到贵院黄劳(人)仲案字(2020)01号的开庭通知,现答辩人就申请人  杨小旭 因与答辩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向你会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二、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这一事实且补发其2020年3月—2020年12月的工资,共计74000元的请求与第3个仲裁请求主张补缴2020年元月至2020年12月一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第一、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此期间安排申请人从事厨师工种;答辩人每月以货币形式向申请人支付基本生活费3700元/月。(附证明材料一:《劳动合同书》、附证明材料二:职工工资表)

第二、申请人在其仲裁请求第1条中所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补发其2020年3月—2020年12月的工资,共计74000元的请求和无事实和法律根据。首先,此处,答辩人不知申请人的该项请求符合上述法律中的哪些具体条款,还希望申请人能够在稍后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对应说明;其次,现答辩人仍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故答辩人并无理由支付其现年度未到月份的工资与补缴2020年元月至2020年12月一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20年由于新冠状疫情发生,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在假期结束后无法及时到达单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后回到黄南州同仁县在隔离期间,答辩人曾多次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通知其隔离结束后次日(隔离期 月 日 结束)回单位上班,但申请人均予以拒绝;同时2020年3月13日,答辩人办公室人员携通知书至申请人杨小旭处,再次通知其于隔离期满后次日到岗,申请人杨小旭拒绝接收通知书,无奈答辩人只能将其拒收通知书的情况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见证(附证明材料三:执法记录仪内存视频、附证明材料四:通知书);在其隔离期结束后截止今日,申请人仍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单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以致厨师岗位空缺,严重影响了答辩人正常工作秩序的开展,同时也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不知申请人在提出上述主张的时候是否考虑过自己肆意旷工、擅自离职这一行为会给单位带来怎样的不良后果;最后,答辩人念及旧情,对申请人在疫情及隔离期间无法到岗和隔离结束后的旷工缺岗情况( 月 日-- 月    日),包容理解,尚未追究其责任,仍为其发放工资,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属仁至义尽。若申请人坚持该仲裁请求,答辩人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出示相关证据。

二、申请人提出的第2个仲裁请求主张支付经共12年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8800元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限于一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内,故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附证明材料五:《劳动合同法》)。

第二、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目无劳动纪律,存在多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之情形,且在隔离期满后,连续旷工超过15日,已严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同仁县税务局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条、第十四条,以及《劳动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款第二项、第三项,实际已满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答辩人暂时保留向其追究追究责任的权力,申请人更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答辩人拒绝申请方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附证明材料六:职工考勤表、附证明材料七:《国家税务总局同仁县税务局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申请人关于要求答辩人单位副局长(**)向申请人杨小旭为打人之事和他所说就餐干部联名上告一事做出解释并赔礼道歉这一仲裁请求,答辩人认为:

(一)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打人与就餐干部联名上告的情况,请申请人就该请求承担举证责任。

(二)仲裁请求必须合法,与劳动争议无关的解释和赔礼道歉不属于劳动仲裁请求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3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性别:女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地址:广西

现常住有效通讯地址:广州

被申请人全称:广州XX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单位性质:私营

邮政编码:510000联系电话:136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晖路二楼

现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13号东方红创意园

仲裁申请:

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X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X月1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XXX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补足因旷工扣款造成的2014年10月工资不足额部分的24XX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离职的待通知金4XX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XXX0元;

6、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双倍工资、2014年1X月未足额工资、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计:45X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X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文案策划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客户的文案的编辑、撰写和项目的策划、统筹工作。申请人2012年1月至3月的试用工资为2000元、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2014年1月至8月的工资标准为4200元、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尽心尽职工作,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试用期间签署一份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自入职以来,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被申请人单位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2012月8月至2014年10月被申请人也均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保。

2014年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2日,申请人需请假3.5天北上参加婚礼。申请人已于10月13日提前递交请假条,被申请人表示假期长,需考虑。10月16日,申请人再次递交假条,被申请人只口头批复1.5天假期,同时临时表示申请人10月17号需出差深圳,建议申请人机票改签。申请人表示与朋友同行,特价机票无法退改,且申请人已将假期期间的项目工作妥善安排给相应人员,相关人员均已知晓。现,被申请人驳回请假需求,申请人无奈旷工3.5天。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经事先请假擅自脱岗者,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未满30分钟视同一次计算),每次扣100元;达31分钟者视为旷工”进行旷工罚款,申请人连续旷工3.5天,累计罚款5300元,最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发放;被申请人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次将按照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第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及在没有出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在公共平台事件的片面信息,以及辱骂和诽谤公司,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当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实的解雇通知不能算有效的离职证明,且该份解雇通知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再求职。现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信息。在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合法结算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况下,申请人一直工作到2014年11月17日。

申请人已事先请假并妥当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请人均不批复假期,迫使申请人旷工赴约。事后被申请人以公司制度为由对申请人做出旷工罚款,并以“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为由在11月17日当即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连续旷工3.5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请人单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计旷工3次”条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8条、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第72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0条、第24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第61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今,被申请人不愿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足额工资等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唯有诉至仲裁委,请仲裁委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算公式:

仲裁请求2的计算公式: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差额:

2012年2月、3月的月工资为2000元;

2012年4月至12月期间的月工资为2800元;

合计2000X2个月+2800X9个月=256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仲裁请求3的计算

公式:

2014年10月工资差额:4700(10月份工资标准)-71.79(请假期间无工资)-723(旷工期间无工资)-1478.21(已发)=2427元;

【10月份工资标准为4700元,计工资天数为22.75天,现10月实发1478.21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请假相应工资为71.79元,旷工3.5天应扣除相应工资为4700-22.75X3.5等于723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

仲裁请求4的计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请人10月份的工资标准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仲裁请求5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

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1月止,申请人工作年限为3年;

2012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

2013年1月至8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200元,

2014年9月、10月、11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故经济赔偿金为(3500+4200X8个月+4700X3个月)÷12个月X3个工作年限=12800元。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5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之间,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之间(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争议是指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养、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处理劳动争议和制作仲裁文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第二章 用人单位调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中应有少数民族代表和妇女代表。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接受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条 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章 仲 裁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3至5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或者更换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批准。

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和中央、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四条 盟市(呼和浩特市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盟市所在地的中央、自治区、盟市企业和盟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盟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盟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属企业和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除自治区、盟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属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签订 地、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先立案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九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下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委托1至2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仲裁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一)向人民法院;

(二)经用人单位调解;

(三)向有关部门申诉;

(四)对方当事人作出承诺;

(五)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仲裁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于次日告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员中考核任命;兼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对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由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不能按时开庭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行为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依据。

当事人及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仲裁庭认为处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调查收集。

第三十八 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作出单项裁决:

(一)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无基本保障的;

(二)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三)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第四十条 单项裁决一经作出,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单项裁决作出后,仲裁庭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当继续审查,依法作出终结裁决。

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依据、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先行作出单项裁决的,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单项裁决的内容。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 裁决前,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仲裁委员会裁定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的审理:

(一)对本案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等待答复的;

(二)等待鉴定结论的;

(三)劳动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

(四)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终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案件的审理: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二)争议通过其他途径已获解决的。

第四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本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要时可以请当地公安部门维持庭审秩序,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按国家规定收取仲裁费。

劳动者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拒缴仲裁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6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申诉人:谢某,男,三十二岁,汉族,某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工程师。

    被诉人:某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某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总经理刘某递交了书面的调转申诉,二月一日得到单位领导黄某的书面批复,同意办理调转。但此后单位领导却单方面反悔,不同意申诉人调转且不容商议。被诉人辩称,谢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双方所订劳动合同,除在我单位造成极坏影响外,也给我单位的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我单位要求谢某赔偿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我单位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经调查,申诉人谢某系某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的职工,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与某机械配件供应站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起止日期是自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至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被诉人将该法人名称变更为现在的名称。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诉人和另一位同志被派往日本日立建机公司参加技术培训,在外停留三十四天。但被诉人没有向仲裁庭出示其向日本日立建机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的证据。一九九六年二月被诉人派申诉人到日本日立建机公司驻中国某地办事处工作,日方每月向被诉人支付六千元工资,被诉人每月向申诉人支付二千元工资。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申诉人以书面形式向被诉人提出“调职申请”,并将申请交给了总经理刘某,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被诉人的副总经理兼支部书记黄某在申诉人的“调职申请”上批示“陈主任:中心领导希望他继续留在我单位工作,如谢某同志由于自己的原因调离我单位,调离前务必交回中心分配给他的住房,另需向我单位交纳技术培训费人民币五万元整。”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申诉人将另一公司的“(商)调函”交给了被诉人的行政部主任陈某,要求办理调转手续,自此申诉人也未到被诉人处上班,申诉人又于一九九九三月三十日将被诉人分配给申诉人的住房的房本及七把钥匙、工作证、股金证、工会证交给了被诉人行政部主任陈某,同日被诉人收取了申诉人五万元技术培训费,其中被诉人应退还申诉人的股金二万三千元、住房基金二千九百五十二元七角九分、有线电视安装费一百七十元,共计二万六千一百二十二元七角九分未退还申诉人作为折抵,申诉人又补交了二万三千八百七十七元二角一分,共计五万元。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九九年四月二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同意你调职,请你接此通知后立即回单位上班。被诉人将此通知内容告知了申诉人。

    [处理结果]

    本案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调转手续; 二、被诉人退给申诉人技术培训费五万元; 三、仲裁费用:受理费二十元,处理费一百八十元,共计二百元,由被诉人担负。

    [案例评析]

第7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者申请)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市XXX区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月平均工资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年月至年月加班费共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元及经济补偿金元;2、休息日加班费元及经济补偿金元。

以上合计: XXX元。

 

事实与理由:

(可简单阐述一下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具体的职务,加班的事实以及计算方式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8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XXX,女,

    委托人: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杨翌亭   梁硕南

    被诉人:深圳市XX电子厂。

    地  址:宝安区XXX工业区。

    主要负责人:XXX.

    申诉人诉被诉人劳动争议一案,诉至我会,我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仲裁员XXX同志独任审理,XXX同志担任书记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人,被诉人的委托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仲裁终结。。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8年8月入职被诉人处担任业务课长一职。因工作出色,2000年12月被提升为业务部副理,2003年8月再提升为生产部副理(属资材处)。申诉人月基本工资3140元,职务津贴600元,食宿补贴240元,全勤奖30元,共4010元(不含加班工资)o申诉人与被诉人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但合同均由被诉人保管o 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27日,申诉人请假回家,回来后,申诉人职位已由他人取代o 2003年12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诉人即单方对申诉人降职降薪(调往技资部,减少职务津贴600元)o当时申诉人已怀孕四个多月(已告知被诉人何子光厂长),但被诉人却完全不顾降职降薪对申诉人精神上的重大打击。申诉人不服被诉人的决定,曾于2004年元月2日和元月30日,先后两次到松岗劳动办投诉,劳动办出面调解,指出被诉人行为违法,但被诉人却一意孤行,不肯改正。被诉人对申诉人的投诉打击报复,不但不对申诉人复职补薪,反而于2004年2月12日强行将处于怀孕期的申诉人辞退。    .另申诉人每天加班2小时,每周加班1天(星期六),被诉人。:扶杰期申诉人加班加点工资。被诉人也不按申诉人的工资总额为,遍逝丛肆纳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保费。

    申诉人为被诉人的经营和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却受到被诉人的严重侵害。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在与被诉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迫向贵会申请仲裁,恳请贵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别是根据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及时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处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特别是处于“三期”内的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1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5日的工资6015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3元;

    一人与被答辩人于2003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被扣的加班加点工资7909元、婚假工资2324元、主管津贴860元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73元;

    3、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35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9179元;。  4、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393元;

    5、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661657c,;

    6、裁令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被诉人答辩:被答辩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不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答辩人实际未与被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3年底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自然终止。答辩人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述辞退被答辩人,而是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查:申诉人于1998年8月被招聘为被诉人单位的员工,任业务部副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申诉人的加班费已包含在其底薪中。被诉人于2001年9月份起为申诉人办@了养老和医疗保险。申诉人每月薪金:月薪3140元、±管加给600元、食宿补贴240元和全勤奖30元三部分组成。申诉人2003年10月、12月份的实领工资分别为3420元、2910元。申诉人2003年12月18日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平时加班60小时,休息日加班40小时。工厂规定,如请假的,该月的全勤奖和±管加给按请假天数予以扣漆。申诉人于2003年11月10日以书面m式向被诉人请婚假17天,被诉人已批准,。申诉人放假13天后回厂±班,被诉人只支付了申诉人2天的婚假工资。被诉人在结算申诉人2003年n掘、12月份工资时,共扣除了申诉人860元的±管加给。申诉,必l如04年1月2日、30日以身体不适的理由向被诉人§⑥一天,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体不适去孕检的理由向被诉人请假一天,均得到被诉人的同意‘于2004年2月12日,被诉人作出一分公告,内容是:资材处职员向小风与公司所签订之“管理人员聘用合同书”2十2003年12月31日期满未再续签,已非属工厂职员。申诉人±班§2004年2月12日,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2月份的I资。

    申诉人于2004年2月18日就辞退补偿申诉至本委。

    本会认为:被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负有按时支,酬的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2004月12日的工资。被诉人在聘用合同书上约定申诉人[,包含在底薪中,但未约定具体的计算标的,本会认为,:的合法权益,对申诉人的加班工资应按劳动法规定计兰;准参照宝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不足部分应予以二:人已过60天申诉期限的加班工资部分,本会不予支持被诉人在答辩时称,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合同是于2003刁终止,被诉人没有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即合同自哆:认为,被诉人虽未与申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在合同茎;人仍在被诉人单位上班,被诉人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三:理瞬疟签劳动合同,双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  :i    ;

    \‘矿诉人于2004年2月11日以身体不适去孕检的理I「假一天,且得到被诉人的同意,证明被诉人已知道申;

    :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奈: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解除劳动合同,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i [满。因此,被诉人在申诉人怀孕期间以双方的劳动合I,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需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

    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有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按申诉人向本委提交的《孕妇初检单》,申诉人的预产期为2004年6月8日,申诉人的怀孕期工资应从被诉人辞退申诉人之日起至2004年6月8日止,而产期工资应从2004年6月9日起,计算90天。

    职工有享受婚假的权益,申诉人作为晚婚者,应享有13天的婚假,被诉人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诉人13天婚假的工资。但申诉人婚假工资及婚假期间所扣除260元的主管加给的申诉请求已过60天申诉期限,本委不予以支持。被诉人12月份无故扣除申诉人的主管加给600元应予以补发。

    被诉人已为申诉人办理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对申诉人该申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以下款项共计人民币59715元,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月至2月12日的工资4431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107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12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71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主管加给600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899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495元;

    (5)被诉人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3165元;

    (6)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工资共计21456元。

    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XXX

    深圳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9篇: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如果你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可以向新单位写一份说明(或保证书),说明自己与原单位属于临时用工性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果新单位没有后顾之忧,估计就没问题了。

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是一年,不知道你的时间过了没有,申请原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同时需支付滞纳金和经济补偿金

2)新单位要离职证明原件,用途是什么?若是算年休假,最近单位即可。

1)没上保险的公司,你只需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即可以,工作证,工资条,劳动合同都能证明,至于将来申请劳动仲裁补缴多少,一般是有一个法定水平,不需要你花太多心思的

2)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工资双倍补偿

以上的仲裁申请你只需证明你与违法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在职时间有多久就可以了,其它的社保没缴纳,合同没签订,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有关新进员工录用规定是否一定要原单位离职证明?目前国家劳动部门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可以到亲戚单位写个证明盖上章应付一下,再不行就只有买假证明了,都让社会逼的,我们总是要吃饭的呀

要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并加盖原单位印章的

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那么可以跟现在的单位说明情况,人事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的。

新单位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是防止原单位追究新单位的责任,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如果你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可以向新单位写一份说明(或保证书),说明自己与原单位属于临时用工性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果新单位没有后顾之忧,估计就没问题了。

新单位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是防止原单位追究新单位的责任,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如果你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可以向新单位写一份说明(或保证书),说明自己与原单位属于临时用工性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如果新单位没有后顾之忧,估计就没问题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出具书面证明。你可以就此在一年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该义务。

【范本】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