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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电话机调查报告

第1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究竟是谁打的这个电话,长久以来有着不同的说法。有文章指出,这个电话是叶群打给的。笔者查找各种资料,特别是第一手资料,发现有另一种说法。

纪东是的秘书,曾亲历“九一三”事件,他在回忆录中写道:1971年9月12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研究修改四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晚9时20分左右,接到在北戴河负责警卫的领导的电话报告,说的女儿林立衡讲:“要出走,到哪里去也不知道。情况很紧急。”过了一会儿,又接到报告说:“的儿子林立果乘专机从北京来,这架飞机就停在山海关机场。”这时,会议无法进行下去了,总理开始关注北戴河的事情,查问北京飞去的这架专机的具体情况。的领导很快回电话说,已经查问了山海关机场,的确有一架专机,机组人员正在休息。山海关机场隶属海军管辖,总理马上向政治局委员、海军政委李作鹏查问。

李作鹏了解情况之后,把电话打到了西花厅秘书的值班室,这个电话是我接的。李作鹏说:“请报告总理,他查问的‘256’号三叉戟飞机在山海关机场。”我立即通过39局电话总机找跟随总理去大会堂的卫士张树迎,结果接电话的是总理。他问我:“什么事?”我报告说:“刚才李作鹏同志来电话,说您查问的‘256’号三叉戟飞机在山海关机场。”“知道了。”总理只说了3个字,便放下了电话。……总理知道李作鹏报告的情况后,即打电话问叶群:“是不是调飞机到山海关机场了?”叶群说:“没有。”

按照纪东的回忆,那个电话是打给叶群的。

汪东兴也是“九一三”事件的亲历者,他证实了纪东的说法。他在回忆录中写道:(1971年9月12日)晚上11点半钟,亲自打电话给叶群。问叶群说:“林副主席好不好呀?”叶群说:“林副主席很好。”问叶群知道不知道北戴河有专机,叶群说她不知道。叶群稍微顿了一下后,又改口对说:“有,有一架专机,是我儿子坐着来的。”……还说:“需要的话,我去北戴河看一看同志。”提出要去北戴河,这一下子叶群警觉了,她慌了,劝不要到北戴河来,对说:“你到北戴河来,就紧张,会更不安。总之,总理不要来。”汪东兴还写道:“这些情况、对话,是后来告诉我的。”金冲及主编的《传》也采用了这种说法。

第2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二、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三、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四、凡符合规定的举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五、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六、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3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为积极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本系统春节期间平安稳定,让全区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刘元龙 文祥锋

副 指 挥:刘克建

成 员:当日值班人员

指挥部下设一室三组,即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称安全事故应急办)、现场处置组、监督检查组和综合保障组。

二、预防、预警

1、事故预防

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粮食仓库、市场、超市、加油站、家庭旅馆(香期客栈)等管辖领域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排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

各相关企业、粮食仓库、市场、超市、加油站、家庭旅馆(香期客栈)等要对本单位、本行业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备案。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帮助各相关企业、粮食仓库、市场、超市、家庭旅馆(香期客栈)等管辖的领域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同时做好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3)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人等。

3、 应急报告

相关企业、市场、超市、加油站、家庭旅馆(香期客栈)等单位或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其事故国家有关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事件报告及前期处置

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本局按规定上报。对于较大(Ⅲ级)、一般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应急办要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检查,控制好现场,了解和初步评估事件状态,同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5、 启动应急预案

指挥部依据现场评估情况,汇总有关信息,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6、下达处置指令

根据区商务和经信科技局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7、 实施应急处置

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要注意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遇有新情况要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并向安全事故应急办报告。

8、 终止应急处置

各工作小组应急处置结束后,向安全事故应急办报告,经应急办确认应急处置完成,事件危害消除或基本消除后,报请指挥部下达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9、 调查和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组织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理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应急措施

1、春节放假期间,春节值班人员及领导小组人员的手机要 求24小时保持通畅。春节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南岳。

2、遇有事故向春节值班领导报告。

四、 急救电话

匪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春节期间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参考【2】目的:

春节将至,为了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施工现场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项目部渡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结合我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灾害预防: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及显著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禁放标识。

2.保持施工现场消防管道水流畅通,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储备充足。

3.临近施工现场的居民区在烟花爆竹燃放期间,项目部人员对周边及现场内的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等进行喷水湿润,尽可能的降低可燃性,并且对施工现场内的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遮挡。指派专人在施工现场有可燃物的地段进行不间断巡逻,以便及时发现火情并及时制止。

二、春节期间防火安全保证措施:

1.在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和现场的防火制度。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个人的防火责任制。

2.一旦发生火情要按消防组织的分工进行自救,不能自救时要及时打119电话报警。

3.值班室取暖用电暖气时有专人负责看管。不准用电炉子取暖。人走电源断,春节期间为防止火灾事故,不准在堆放易燃、易爆材料的地方用火、吸烟;不准在库房生火取暖做饭,不准私自乱拉乱搭电线等。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分别按照“谁违章谁负责”及“三不放过”的原则给予责任处罚,赔偿经济损失,追究事故责任。

4.在施工现场木料存放场及各号楼楼梯间入口处、办公室、配电房、门卫值班室等重点部位布置消防灭火器,以便迅速控制火势。

三、春节期间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措施:

春节期间施工现现场的用电:施工用电、生活用电除值班室照明电以外其余用电均断电。确保春节期的用电安全。春节期间定期检查电路是否有雨水打湿而导电的情况、配电箱是否进水、现场机械设备电机用采取防雨防风措施。

四、春节期间的岗位巡检工作:

春节期间施工现场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规律的在施工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防火、防盗进行重点巡查,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置,并及时、如实上报。落实好春节期间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等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准备情况的检查,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达到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现已排出春节假期值班人员表,安排好专人值班,公布值班电话,严肃值班纪律,值班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保证24小时值班信息畅通,明确负责人。并已将值班表张贴在施工现场,向甲方、监理提交值班表,已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五﹑春节假期施工现场防盗:

外来闲杂人员、无关车辆严禁进入施工现场,春节期间严禁外来闲杂人员进入现场。任何材料一律不得出现场,对偷盗现场料具等物品者,值班门卫扣留交值班总负责人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值班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领导小组:

组长: 赵xx 电话:13621xxxxxx

副组长:徐xx 电话:13671xxxxxx

成 员:吴xx、杨xx、杨x、刘xx

急救:120 匪警:110 火警:119

附:20xx年春节值班人员名单

xx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4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1、我国最早的秘书机构产生于:(A)

A、商朝 B、战国 C、秦朝 D、汉朝

2、(B)的出现是秘书活动产生的前提条件。

A、皇帝 B、社会管理组织 C、文字 D、公文

3、贴黄是(D)首创的公文纠误制度,就是在制敕等文书的写错之处贴上黄纸,然后改正。

A、商朝 B、秦朝 C、汉朝 D、唐朝

4、指出下列不属于秘书工作主要内容的选项:(C)

A、办文 B、办事 C、办证 D、办会

5、汉末曹操为魏王时,设“(D)”,从此,“秘书”由指物转为指人。

A、太史 B、尚书 C、丞相 D、秘书令

6、请指出对公文处理的特点说法错误的一项。(C)

A、政治性 B、时限性 C、公开性 D、规范性

7、代表大会的会场布置要体现的是(C)气氛。

A、庄严肃穆 B、热烈喜庆 C、庄严隆重 D、自由活泼

8、下列选项不属于公文处理的作用的一项是:(D)。

A.助手作用 B.枢纽作用 C. 查考作用 D. 总结作用

9、下列程序中不属于发文处理阶段的是(D)。

A.拟稿 B.审核 C.缮印 D.批办

10、下列选项不属于会后工作的一项是(C)。

A、清理会议文件 B、离会与送别

C、撰写会议记录 D、会议工作总结

11、法规性公文以(C)日期为成文日期。

A、签发 B、用印 C、批准 D、 定稿

12、官印被作为公文有效性的标记,是从(B)开始的。

A、商朝 B、汉代 C、唐朝 D、宋朝

13、(C)是指主要领导人对审核过的文稿进行最后审阅,并签字同意发文。

A、批办 B、注办 C、签发 D、分发

14、横向沟通最经常采用的沟通形式是(B)。

A、面谈 B、会议 C、备忘录 D、报告

15、秘书做好随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C)。

A.为领导者创造良好环境 B.保证领导者身体健康

C.节约领导时间 D.提高领导效能

16、下列选项不属于办公室的办事原则的是:(D)。

A、服务原则 B、高效原则 C、保密原则 D、分散原则

17、下列选项不属于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的是:(D)。

A、邮件管理 B、值班管理 C、印信管理 D、行政管理

18、秘书应把(D)作为接待工作的主要依据。

A.领导指示 B.单位条件 C.来宾要求 D.接待方案

19、(C)曾四次担任中央秘书长和军委总政治部秘书长职务。

A、毛泽东 B、周恩来 C、邓小平 D、瞿秋白

20、“尊者决定”的原则适用于(C)。

A、致意 B、介绍 C、握手 D、寒暄

21、下列选项不属于秘书职业着装“TOP”原则是(D)。

A、整齐的 B、 适合特殊场合的 C、舒适愉快的 D、高级的

22、下列中不符合设计合理的办公室环境标准的选项是(D)。

A、方便 B、 安全 C、整洁舒适 D、豪华

23、接到打错的电话时,比较妥当的处理方式是(C)。

A、告诉他打错了,然后挂电话。

B、告诉对方你的号码是什么。

C、仔细问他找的人是谁,看能否帮忙。

D、告诉他,查清楚号码再打。

24、下列中不属于公文处理的基本环节的选项是(C)。

A、收文处理 B、发文处理 C、办文处理 D、公文管理

25、商末,朝廷中出现了我国最早的秘书机构(A)。

A、太史寮 B、丞相府 C、尚书台 D、太尉府

26、(A)是在收文处理和发文处理中的一个共同的工作程序。

A、登记 B、拟办 C、批办 D、用印

27、(A)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A、报告 B、请示 C、函 D、调查报告

28、下列中不属于商务交际的礼节与礼貌的选项是(A)。

A、宴请 B、致意 C、握手 D、寒暄

29、档案集中制度产生于(D)。

A、商朝 B、秦朝 C、唐朝 D、宋朝

30、(D)是指文件承办完毕,由经办人在公文处理单上注明处理结果和处理日期。

二、判断题

1、通知是最为常见的行政公文,属于知照性公文。(√)

2、通告的使用范围大于公告。(×)

3、缮印是指公文人员对已签发的文稿进行打印和用印。(×)

4、会议记录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

5、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发文处理和公文管理三个基本环节。(√)

6、会议具有必要性、适宜性、合法性、可行性等特征 。(√)

7、公文处理要遵循及时、准确、公开、统一、简化的基本原则。(×)

8、启封是秘书特有的职责,单位和领导的所有文件、信件,秘书人员都有权拆封。(×)

9、文稿经领导签发即成为定稿,文稿据此可以生效。(√)

10、文件用印要核实份数,超过份数的文件不能盖印,并要及时销毁。(√)

11、接待通常包括五要素:来访者、来访意图、接待地点、接待任务、接待方式。(×)

12、下行沟通是指上级作为信息者对下属进行的一种沟通。(√)

13、名片应放在伸手可及的地方,以便随时取出,如放在裤子后口袋里。(×)

14、握手应遵循“尊者决定”的原则,即由身份尊贵的人决定双方有无握手的必要。(√)

15、跨部门的横向沟通通常采用会议、备忘录、报告等形式,其中报告是最经常采用的沟通形式。(×)

16、开放参观活动是指将组织内部有关场所和作业程序对外开放的活动。(√)

17、一个设计合理的办公室布局应该符合以下标准:方便;整洁舒适;和谐统一;安全。(√)

18、为他人作介绍时,应将男士介绍给女士,将职位低者介绍给职位高者。(√)

19、宴请和会谈的座次安排一般应遵循国际上“主左客右”的惯例安排。(√)

20、值班时应做到:准确、严谨、及时、热情。(√)

21、秘书是在各种社会组织中为领导者或私人办文、办会、办事的参谋和助手。(√)

22、印章最早出现于先秦时期,印章管理制度以唐代规定最为严格和具体。(√)

23、贴黄是宋朝首创的公文纠误制度,就是在文书的写错之处贴上黄纸,然后改正。(×)

24、请示具有一文一事、请批对应、事后行文等特点。(×)

25、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要“骑年盖月”,以示庄重、严肃,并防止他人作弊。(√)

26、商末,朝廷中出现了我国最早的秘书机构——太史寮。(√)

27、印章是一种标志,具有权威作用、法律效力和凭证作用。(√)

28、会见的目的是正式交换意见,须达成书面协议并正式签署协议。(×)

29、商务交际的礼节与礼貌主要包括:致意、介绍、握手、寒暄等。(√)

30、会见合影,按礼宾次序,一般由主人居中,以主人右手为上,主客双方间隔排列。(√)

三、填空题

1、秘书活动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秘书活动产生的前提条件即社会管理组织)的出现;二是(秘书活动产生的必要条件即文字和公文)的出现。

2、公文处理包括(收文处理)、(发文处理)和(公文处理)三个基本环节。

3、礼仪基本内容包括 (仪容)、(仪表)、(仪姿.仪态)、(气质风度) 。

4、办公室管理包括四个要素:(组织目标 )、(符合目标的运转方式)、(管理人员)和 (科技管理手段) 。

5、秘书是在各种社会组织中,为领导者或私人(办文)、(办会)和(办事)的参谋和助手。

6、秘书面临的沟通有两种形式:(纵向沟通)、(横向沟通) 。

7、(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8、(调查报告)是对某一情况、事件、经验或问题,根据市场调查研究成果而写出的有情况、有分析的书面报告。

9、我国现行的13种行政公文中最典型的上行文种是(请示)和(报告),既可上行又可下行,还可平行的公文文种是(函)。

10、办公室布局一般有(封闭式)和 (开放式)两种。传统的办公室主要是(封闭式)的,现在较多采用(开放式)布局。

11、秘书在商务场合的着装应做到四个协调:与 (环境)协调、与 (社会角色)协调、与(自身条件)协调和与 (时节)协调。

12、秘书工作的主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 (办文)、(办会)和(办事)。

四、问答题

1、什么是秘书?

答:在我国现阶段,通常是指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助手,这一职业的工作具有辅助性和服务性。

2、秘书部门的职能性和工作特点?

答:(1)综合性。(2)辅助性。(3)门面性。(4)机要性。

3、秘书工作的主要内容?(风险题)

答:(1)处理文电。(2)撰拟文稿。(3)办理会务。(4)调查研究。

(5)查办、催办。(6)根据领导意图协议本单位的有关工作。(7)安排礼仪活动。(8)处理来信来访。(9)组织机要交通。(10)档案的管理。(11)其他日常事处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4、秘书工作的作用:

答:(1)枢纽作用。(2)助手作用。(3)参谋作用。(4)协调作用。

(5)耳目作用。

5、秘书工作的指导思想:

答:一是为直接领导服务;二是为与本系统有关的部门及其成员服务;三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6、秘书工作的原则:

答:(1)准确。(2)迅速。(3)求实。(4)保密。

7、秘书工作者的政治素质:

答:(1)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2)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

(3)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4)严于律己,遵守纪律。

8、秘书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

答:(1)基础知识。(2)社会知识。(3)专业知识。(4)业务知识。

(5)辅助知识。

9、秘书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答:(1)调查研究能力。(2)收集资料的能力。(3)文字表达能力。

(4)口头表达能力。(5)组织协调能力。(6)办事能力。(7)管理事务的能力。(8)文字书写的能力。(9)操作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

10、信息的作用?

答:①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②为实现科学管理创造条件。③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主要内容。

11、现代秘书部门信息工作应遵循两条原则?

① 全面服务。②实事求是。不夸大缩小,既报喜,又报忧。

12、值班记录电话记录应包括五个要素?

答:a来电时间。b来电单位、姓名及职务、电话号码等。c来电内容。d领导批示和处理意见。e接电话记录人。

13、值班日记四要素:

答:值班员、值班时间、记事内容、办理情况。

14、打电话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1)打电话就应对电话内容拟出腹稿或拟出文字提纲,特别重要的事情,要写出通话全文。(2)电话接通后,先问明对方是否就是要通知的单位或当事人,然后先通报自己单位名称、职务、姓名,再问对方姓名、职务,最后再说通话内容。(3)向下级打的电话比

较重要的,需要记录的电话,打完后应要求对方复述一遍,确保对方记录无误。下级人员在接完上级的重要电话后,亦应主动复述。(4)要找的人不在时,可要求对方转告或安排回电话。

15、回电话接电话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1)回答电话要迅速,尽可能在铃响第一遍后就接并立即打招呼。

(2)问清对方单位、姓名、职务后,通报自己的单位、职务和姓名。 (3)所接电话一般都应有记录,必要时使用录音电话,并时常检查自己对所接电话的处理情况。

(4)来电话者要找的人不在时,问清是否需要代为转告,不清楚的事情不盲目回答。

16、电话记录有哪五个部分?

答:一是来电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二是来电单位、姓名及电话号码;三是来电内容;四是处理意见和领导批示;五是接电话记录人。

17、什么是文书?

答:指个人、社会组织、政党集团、国家政权在社会活动中为了一定目的而形成并使用的特定格式的文字资料。

18、什么是文件?

答:通常所说的文件,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制发使用的具备一定格式的公务文书。

19、什么是会签?

答: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联名行文,须经各联名机关的领导同志联名签署。联名签署文件的过程称作会签。会签本身也是一种会商,但大量的实质性的会商工作应在会签之前进行。

第5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网络运行事故隐患;

(五)加强本单位网络规划、建设施工与网络运行维护的协调,防止对网络运行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七)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八)及时、如实报告网络运行事故。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网络运行管理能力,负责指挥、协调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网络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确保每天24小时沟通渠道的畅通。

各级网络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网络运行维护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流程,提高网络运行维护技能,增强网络运行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在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电信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网络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时,应当按照电信监管部门的要求,停止相关通信干线和通信枢纽的施工、系统割接、版本升级等工作。

遇有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时,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电信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本企业的网络拓扑图、网络运行基础数据等信息,并接受电信监管部门的指挥、调度以及对网络资源的调配,保障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九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基础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重点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电信基础设施防护能力,防止和减少盗窃、破坏电信设施事件的发生。

第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网络建设与运行维护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网络运行稳定可靠可能造成影响的施工,建设部门应当提前与运行维护部门协商一致,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行业标准的要求,严格机房出入制度,利用人防、技防等手段,加强机房的封闭式管理。对机房划分区域管理,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重要区域应当配置门禁设施,控制进入人员。

第十二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掌握电信网络的技术特性,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维护手册操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做好机房等电信设施的防火、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工作。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运行维护岗位责任制,强化值班与交接班制度,加强备品备件和技术档案管理,定期对电信设备的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网络架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与演练,定期对供电、空调、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与保养。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电信设备进行测试、清洁、维修,合理调整电信设备配置,做好全程全网的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网络运行质量情况,保证电信设备的各项维护技术指标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将电信设备、传输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外包的,应当严格考查代维企业的资质,签署保密协议,留存操作记录,定期检查和评估代维企业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并对代维企业在网络运行维护工作中造成的网络运行事故负责。

第十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电话网局数据(如交换网中的路由、局向、电路、信令、计费、控制方式等数据)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备份相关系统文件和局数据文件。

局数据的创建、修改应当设置相应的权限和密码。修改重要局数据或大量局数据时应当制定相关预案并在话务闲时进行,相关局数据修改前应当制作系统备份文件。

第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交换、传输、信令等设备的软件版本进行分级管理,并做好系统文件的备份。软件版本升级前应当制定相关预案,在软件版本升级失败时,能及时倒换恢复。

国际出入口局、长途交换局、TMSC(汇接移动交换中心,下同)、网间关口局、省际传输设备、省际信令设备等的软件版本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报送;汇接局、端局、MSC(移动交换中心,下同)、省内传输设备、省内信令设备等的软件版本应当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报送。

第十八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报送网络运行基础数据,报送内容应当真实有效。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分析与检查,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架构保护措施是指对交换设备、传输设备、传输线路、供电系统等通信设施以及信令网、同步网等支撑网设备所采取的多重节点、多重路由、负荷分担、自动倒换、冗余配置等保护措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隐患,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二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国内长途电话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省会城市和具备条件的非省会城市的长途交换局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长途交换局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省际长途交换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长途路由,省际长途交换局应当与两个以上的国际出入口局相连。

(二)长途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一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固定本地电话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汇接局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汇接局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汇接局与长途交换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路由。

(二)在条件具备时,端局至长途交换局、汇接局、端局间应当具备双路由或多路由。

(三)局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二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TMSC应当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配置,并通过负荷分担方式来保证业务畅通,避免单一TMSC瘫痪时导致业务全阻。

TMSC间及其与国际出入口局间应当具备两个以上路由。

(二)在条件具备时,MSC至TMSC、MSC间应当具备双路由或多路由。

(三)在条件具备时,HLR(归属位置寄存器)应当采用1+1或N+1备份。

(四)局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五)在条件具备时,基站传输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卫星通信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在条件具备时,重要卫星地球站的发射机等配置应当采用N+1备份。在条件具备时,不同卫星地球站之间应当采用卫星链路备份,避免单一卫星链路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二)在条件具备时,卫星地球站至其他电信网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三)在条件具备时,卫星通信网在组网时应当有备份卫星转发器,避免单一卫星转发器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互联网骨干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网络路由设备均须采用双路由或多路由、双归属或多归属方式互为备份,在条件具备时,采用双节点或多节点方式互为冗余。

(二)应当在域名解析服务器等重要服务器使用防火墙和防病毒等软件,具备一定的容错、防病毒传播、防恶意软件、防网络攻击、防黑客攻击及防范其他来自内部和外部各种常见攻击的能力。

(三)域名解析服务器应当冗余配置,在条件具备时,其他应用服务器应当冗余配置,并有相应的数据备份机制,在单一服务器发生故障或进行系统升级时,避免引起互联网业务的中断或系统瘫痪。

(四)应当对重要服务器的各种操作进行权限控制,并保留相应的操作记录。相关服务器应当设置必要的控制策略,尽可能减少相关服务器的共享和开放端口。

第二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网间互联互通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网间关口局应当成对设置。暂不具备成对设置关口局的,应当通过其他具备关口局功能的交换机疏通网间业务。

(二)网间中继电路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网间业务全阻。

网间中继电路除配备直达中继电路以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制作相关局数据,预置经由第三方网络转接的迂回电路,避免直达中继电路都中断时导致网间业务全阻。

(三)网间关口局至本网络应当采用物理上的双路由或多路由方式配备,在不同的传输设备和传输线路上相互保护,确保传输路径的可靠,避免单一传输通道阻断时导致业务全阻。

第二十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机房供电系统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机房供电线路应当配置过电压防护设备,并根据需要配置稳压器。

(二)交流电力供应应当采用来自不同主变压器的双路供电,在条件具备时,应当采用来自不同电网的双路供电。

(三)在交流电停电或断电的情况下,应当由蓄电池提供备用电力供应,并立即启动油机发电。

(四)应当定期对蓄电池及油机供电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信令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信令路由组中应当设置多个信令路由,包括直达信令路由、准直联信令路由以及采用负荷分担方式的信令路由,保证两个具有信令关系的信令点之间传送信令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同步网采取以下网络架构保护措施:

(一)同步网应当采用主从同步法,网络拓扑结构应当采用三级等级结构。每个同步网节点都赋予一个等级,只容许高等级节点向较低等级或同等级的节点传送定时基准信号。

(二)应当选择稳定可靠、传输性能好的物理路由作为同步网的定时链路。二级和三级节点时钟应当能接收到至少两路来自一级基准时钟的主备用定时信号,其对应的主用和备用定时链路应当选择不同的物理路由。

(三)同步网定时源头的配置应当保证每个同步区均有两个定时基准源。定时基准源可以是以铯钟作为主用的全国基准时钟PRC,也可以是以卫星定位系统作为主用的区域基准时钟LPR。LPR应当至少有两路地面信号作为备用定时信号,其中至少一路能够溯源至PRC。

第二十九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国际出入口局、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采取的网络架构保护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章网络运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网络运行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其省级机构应当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较大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一般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当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定期报送。

发生网络运行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三十二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分为口头报告、简要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和专题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三)三种。

发生网络运行事故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具体报告时限见附件四)。

第三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的简要书面报告应当经本企业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认定,专题书面报告须经本企业主管领导认定。

第三十四条事故的口头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预计影响范围、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措施。简要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初步处理措施等。专题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相关电信监管部门。

第五章网络运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网络运行维护制度、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网络架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测试和演练、对从业人员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根据实际需要,电信监管部门按照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行业标准,对网络架构保护措施进行抽测。经抽测,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由电信监管部门督促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电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企业秘密,在监督、检查或检测过程中,不得干扰电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电信设施的防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成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络运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时限提交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网络运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电信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电信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或者未制定网络运行维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网络运行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练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未同时考虑网络运行安全设施建设的;

(六)未执行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的;

(七)对电信设备、传输线路的代维企业管理不力,引发网络运行事故的;

(八)发生网络运行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或者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九)未按时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网络运行基础数据的;

(十)不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对网络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网络运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以及公共突发事件时,不执行网络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听从电信监管部门指挥、调度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信部电[20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3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或通达某一国家的国际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1小时;

(二)5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三)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5小时;

(四)省际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

(五)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六)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5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七)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5小时;

(八)省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二、重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1条以上国际通信陆海光(电)缆中断;

(二)1个以上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1小时;

(三)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

(四)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超过1小时;

(五)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六)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0万户,且持续超过1小时;

(七)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1小时;

(八)地市级以上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九)具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期间等相关通信中断。

三、较大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情况:

(一)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持续超过20分钟;

(二)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或者直接影响范围1万(用户×小时)以上;

(三)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持续超过20分钟;

(四)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五)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3万户,且持续超过20分钟;

(六)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持续超过20分钟;

(七)地市级以下党政军重要机关、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直接有关的重要企事业单位相关通信中断。

四、一般事故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情况:

(一)卫星转发器通信中断;

(二)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间电话通信全阻;

(三)长途电话通信1个方向全阻;

(四)固定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五)移动电话通信中断影响超过1万户;

(六)短消息平台、多媒体消息平台及其他增值业务平台中断服务;

注:“网络运行事故划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简要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送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基本情况(含事故影响范围):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事故处理措施:

附件3: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专题报告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主送单位: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状况: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事故影响范围:

事故原因:

事故处理过程:

责任认定:

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

其他:

附件4:

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时限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在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2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的口头报告后,立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发事件通信恢复及保障情况每日报告”中书面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口头报告后,立即上报主管部领导。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其省级机构应当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在4小时内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24小时内做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做出专题书面报告。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的口头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做出口头报告,并于次日10:00前在“突发事件通信恢复及保障情况每日报告”中书面报告。

第6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窃听门;英国报纸;PCC;监管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一、窃听门事件经过

2011年7月4日,英国《卫报》头条曝料,英国著名小报《世界新闻报》在2002年非法窃听失踪少女米莉·道勒及其家人的电话,干扰警方破案。消息一出,英国上下舆论哗然。根据报道,在米莉·道勒失踪后,该报曾雇人侵入她的电话语音信箱,并删除部分信息,给警方女孩还活着的错觉,误导了警方破案,结果6个月后发现女孩已经被人谋杀。

《世界新闻报》的母公司为国际新闻公司,是传媒大亨默多克的新闻集团英国分支。7月10日,《世界新闻报》出版了最后一期,用头版的“谢谢,再见”几个字,终结了168年的历史。

窃听门事件并没有因为《世界新闻报》关门而告终。这起丑闻牵涉了多达3870人,除了新闻集团的高管外,从社会名流、警方官员到政界要人均有牵连,甚至英国现任首相卡梅伦也牵涉其中。最后,前《世界新闻报》主编安迪·库尔森因涉嫌窃听在伦敦被捕,卡梅伦同时还因为与默多克过从甚密被非议。

二、窃听门事件暴露了监管机构的失职

作为媒体监管重要机构的英国媒体投诉委员会(即The Press ComplaintsCommission,下文称PCC)在处理窃听门事件时的失职,也受到连续不断的质疑和批评。

早在2006年8月,《世界新闻报》的皇室新闻记者古德曼和他雇佣的私家侦探穆尔凯尔因窃听查尔斯王储的通讯秘书和副官,以及威廉和哈里王子私人秘书的电话被捕。

2009年,英国《卫报》爆料曝料称,不少明星和政界人士都有理由相信,自己遭到了窃听。由此PCC对《世界新闻报》进行了调查,在当年11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称“除了这家周日小报告诉过他们的情况外,没有证据窃听有扩散化的迹象”;“除了古德曼和穆尔凯尔外,没有证据表明其他人也有电话窃听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世界新闻报》的高管知道古德曼和穆尔凯尔的窃听行为”。调查报告认为《卫报》所报道的这家小报涉及大量的窃听行为都无法证实。2011年的窃听门事件的曝光了PCC当年的调查报告的结论。

PCC是1991年由英国报刊行业发起成立的行业自律机构,专门负责受理公众对报纸及杂志报道内容的投诉,以其《行为准则》为依据,协调解决投诉者和报纸或者杂志之间的争端,在规范新闻行业行为和道德水准、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保护新闻自由。它既是英国报业的全国性新闻仲裁机构,也是国际上最具代表性的新闻自律组织之一。

PCC的工作方法是为自认为受到媒体骚扰的人提供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投诉主任在编辑和投诉者之间进行调解以解决争端,投诉委员会不对违反职业操守的报刊实行经济制裁或罚款。根据PCC的规定,任何报刊的内容一经判决违反了守则,该刊物就必须以醒目的文字刊登PCC的判决全文。为避免司法争端,没有哪家媒体敢于拒登PCC的裁定。

成立二十年来,PCC在改善英国媒介生态方面的努力曾受到过各方肯定。但再次来临的窃听门事件将它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这个自律性组织的工作受到了公开的质疑。发难的人中有英国首相卡梅伦,他说PCC缺乏效率和公众信任,暗示其应该进行改革或被一个新的机构来代替。

媒体从业者对PCC也多有指责,早在2009年11月,媒体评论员罗伊·格林斯莱德在卫报网站发表评论文章《PCC的选择:取消,维持现状还是改革》。他在评论中引用了英国王室法律顾问和国际著名人权律师杰弗里·罗伯逊的话说,PCC声称它提高了新闻业的道德水平,实际上,它没能做到这一点。窃听门事件暴露了PCC早已存在的监管问题。

窃听丑闻曝光后,PCC主席巴斯科姆对世界新闻报的行径作了批评,并声称PCC将进行必要改革,通过加强监管来应对变化,以保证公众对媒体监管的信心。不过巴斯科姆本人看来是不能领导这场改革了,在非议声中,她于7月29日辞去了PCC主席职务。不过,即使她的辞职也并没有能平息公众对PCC存亡的质疑,有舆论认为,PCC确实走到了生存还是死亡的十字路口。

三、PCC监管失职的原因

(一)调查取证不到位

PCC在2009年对世界新闻报窃听行为的调查结论之所以出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司法权力。

英国著名律师马克·路易斯说,PCC除了说“窃听是可悲的”以外,对窃听问题无所作为。他们说他们没有司法权来要求记者交出证据。

7月29日,《卫报》针对PCC主席下台的社论《窃听门调查:没有回答的问题》也认为,PCC不是一个合格的监管方,它既没有有效的调查手段,也没有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

PCC主席巴斯科姆在7月5日接受BBC采访时说,世界新闻报对她撒了谎,并且还承认在2009年的时候被世界新闻报误导。在主持人的诘问下,巴斯科姆说他们当时没能掌握世界新闻报窃听的证据,而PCC未能掌握窃听证据最主要的原因是它不能像司法机关那样取证。

PCC的主要工作是接受投诉,调解投诉者和被投诉方的矛盾,通过更正、澄清、刊登道歉声明、档案注释、以个人名义道歉、刊登信函做出保证承诺等方式来解决双方问题。在作调查的时候,它不能强行要求被调查者交出物证和其他凭据,在调查的时候,也不能对证人作交叉询问。这样的调查不一定能获得事实的真相。

第7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一、通告

1.通告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通常使用的告晓性公文。

2.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1)使用范围不同。公告大于通告,通告面对国内社会有关方面,公告则用来公告国家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2)宣布事项不同。公告重于通告,通告常用与宣布人们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具体事项,公告则用于公布国家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制发者不同。通告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公布,公告则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权利机关。

3.通告的类型

(1)制约性公告。

(2)告知性公告。

4.通告的结构是:标题+正文+落款+尾语

标题(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正文(2)发文缘由+通告事项+尾语 例如:为、、、目的;根据、、、规定;现通告如下结尾形式可用:特此通告;本通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发出要求、号召或说明其他问题;落款(3)应写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4)多列于文末,有时也写于标题下。

注意:公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利机关(党、政)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使用。

二、通报

1.通报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的公文。

2.通报属于传达和告晓性公文,大部分在机关内部使用

3.表彰通报一般用叙述性语言。例如:一个人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1)先进事迹(2)精神予以评论(3)宣布表彰决定(4)希望号召。要把学习活动与本公司相联系。批评的正文写法(1)先写错误的事实(2)批评的根据(3)分析错误的性质(4)批评错误的事项(5)善后的办法

4.通报的结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成文日期

标题(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主送机关(2)应为下级机关,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正文(3)发文机关+通报事项+分析+决定+号召要求

注意:通知与通报的区别通知带有指令性,通报不带;通知带有告知性,通报则开拓人们的视野,提高人们的认识,以便把工作做得更好

三.决定

1.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

2.决定特点是决策性和制约性。类型有指令性和知照性知照性的决定事项范围:表彰先进;惩处错误;设置机构;变动人事;召开重要会议;变更或撤销下级决定等

3.决定的结构是: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成文日期

标题(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主送机关(2)主送机关应为下级机关,有时可以免写

正文(3)发文缘由+决定事项+要求

附件(4)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一行标注附件名称与序号

落款(5)落款位于正文下,成文日期上

成文日期(1)属领导机关的决定,成文日期通常置于落款下方(2)属领导机关的决定,成

文日期也可加括号后置于标题下,书写时位置居中(3)属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日期在加

括号后置于标题下方,常用形式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会议通过,书写时应位置居中。

注意:不可以用文种决定做标题,决定要慎用,一般用于大事件

四.请批、批答函

1.请批、批答函是请批函与批答函的合称,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

公文。

2.函,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用于上下工作,询问有关方面内容,请求批复答复相

关事项。请示、批复用于上下级机关。请批批答为不相隶属机关

3.请批、批答函的结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成文日期

标题(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正文(2)发文缘由+函事项+尾语

注意:函属于商洽性公文,虽用于请准事项,但请批机关不应该把自己放在下级机关位置上,

批答机关也不应该把自己放在上级位置上

五.计划

1.计划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活动拟出的实现目标、

内容、步骤、措施和完成期限的一种事务性文书。

2.计划是一个统称。“安排”、“打算”、“方案”、“设想”、“纲要”、“规划”、“要点”等都属

于计划范畴。

3.针对性,预见性

4.类型:(1)按内容分,学习计划、工作计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教育计划、科研计划、

销售计划等(2)按范畴分,国家计划、地区计划、单位计划、部门计划、班组计划、个人

计划等(3)按时间分,长期计划、短期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等(4)

按性质和作用分,综合性计划、专题性计划、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等。

5.注意,只有计划可以用表格式。表格制作比较简便,是用于时间较短、内容较单一或量化

指标较多的计划形式。

6.计划可以用(1)文章式(2)表格式

7.文章式计划结构的写法:标题+正文+尾部

标题(1)单位名称+时间+事由+文种

正文(2)前言+主体+结尾前言简明扼要。主体,第一目标和任务,即做什么;第二,

措施和步骤,即怎么做;第三,其他事项及应注意的问题。结尾,可提出执行的要求,也可

展望计划实施前景

尾部(3)包括落款和成文日期

8.注意(1)深入领会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以之作为制定计划的

指导思想(2)注意从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不脱离现实,不把任务指标订的过高或过低(3)

语言简洁明了,朴实自然

六.总结

1.总结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对过去一阶段工作的回顾、分析和

研究,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用以指导今后工作的事务性文书。

2.总结的类型有综合性和专题性

3.年终总结属于常规性的活动。应分段写(1)回忆工作的内容(2)成果和经验(3)不足

(4)用这些经验如何指导今后的工作。

4.总结结构:标题+正文+尾部

标题(1)公文式标题:单位名称+时间+事由+文种

正文(2)前言+主体+结尾前言概括介绍基本情况,交代背景,点明主旨或说明成绩;

主体,包括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结尾总括全文,重申主旨,

可以提出改进设想或展望未来

尾部(3)包括落款和成文日期

5.注意: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分清主次,突出重点,

语言简明,准确。

七.述职报告

1.述职报告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工作人员,向上级

管理机关陈述自己在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

2.述职报告个人性、真实性、通俗性

3.结构:标题+称谓+正文+落款+成文日期

标题(1)述职人+时限+文种

称谓(2)指报告的对象或呈送的部门,必须是领导机关或特定的呈送部门。

正文(3)开头+主体+结尾 开头写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主体是履行职务的基本情况;

所取得的成绩和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结尾一般用以上报告,请领导和同志们指

正;以上就是我的述职,谢谢各位。等

4.注意事项(1)实事求是(2)突出特色(3)语言简洁

八.讲话稿

1.讲话稿是讲话者在公共场合就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或阐明某种事理而事先写成的文

稿。

2.特点:内容针对性强;语言平易通俗;交流具有互动性

3.讲话稿的分类,(1)按场合分,集会讲话、广播讲话、电视讲话、会议讲话等(2)按

讲话者身份分:领导讲话、群众代表讲话、来宾讲话等(3)按讲话目的分;有鼓动性的、

说服性的、祝贺性的、拼掉性的讲话等(4)按讲话内容分,有政治性的、军事的、经济的、

文化的、学术的、礼节性的讲话等。

4.讲话稿结构:开头+主体+结尾

开头(1)针对不同听众要有不同的称呼,开头一是吸引听众;二是要很快引入主题主体(2)以讲话稿为核心,首先要围绕主旨,不可跑题;其次,要内容充实,例证生动;

再则讲究逻辑性,层次要分明,使听众更好的领会讲话精神。

5.注意事项:(1)讲话稿以声音充当媒介,通过声音来传递讲话人的思想和感情

(2)讲话稿的内容要有针对性

(3)观点鲜明,主题明确

(4)语言要通俗、生动

九.市场调查报告

1.市场调查报告是对市场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得出结论,提出采取行动的合理建议之后撰写的书面报告。

2.特点是针对性、真实性、典型性、时效性

3.市场调查报告的分类:(1)按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分,有综合性调查报告和专题性调查报告(2)按目的作用内容分,有情况调查报告、事件调查报告、经验调查报告和问题调查报告。

4.结构:标题+前言+正文+尾部

标题(1)单标题;正副题

前言(2)也叫引言,内容一般概述3个问题:调查的目的,调查的对象,范围,调查的经过和方法,同时也可简要概括全文主要内容和观点。

正文(3)情况部分;预测部分;建议部分

尾部(4)对前言的照应

5.注意,深入调查,充分占有材料;实事求是

十.招标书

1.招标书又称招标说明书,是招标人利用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优选投标人的一种告知性文书,是招标人为了征招承包者或合作者而对招标的有关事项和要求所做的解释和说明。招标书的特点是具有明确性、竞争性、具体性和规范性。

2.招标书的类型:按性质和内容分,招标书有多种类型,如工程建设招标书、企业租赁招标书、大宗商品交易招标书、选聘企业竞争者招标书、企业承包招标书、劳务招标书、技术引进或转让招标书等。

3.结构:标题+正文+尾部

标题(1)招标项目(单位)名称+文种

正文(2)前言+主体+结尾 前言是写明招标单位基本情况和招标的目的;主体包括文件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时限、招标地点等;结尾写明找标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等

尾部(3)附件名称+落款+成文日期和附件原文

4.注意做好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制定的测算、评估款项要科学合理;语言简洁、用词精确,文字、数据、图标均要求准确无误。

十一.投标书

1. 投标书也称“标函”,是投标人为了中标而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具体地向招标人提出

订立合同的建议,是提供给招标人的备选方案的文本。

2. 投标书的特点是针对性、求实性和合约性。

3投标书的结构是:标题+正文+尾部

标题(1)投标项目(单位)名称+文种

正文(2)送达单位+引言+主体+结尾送达单位顶格书写;引言说明投标的依据、目的和指导思想;主体根据招标书提出的目标、要求,介绍投标企业的现状,明确投标期限及投标形式,拟定标的,填写标单等;结尾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等。

第8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为认真落实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构建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和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及时有效地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坚决遏制公路“三乱”反弹,切实巩固我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工作成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构[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

成立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督查组在市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督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市纪委副书记__x

副组长:市纪委常委、市政府纠风办主任__x

成员:市交通局局长__x

市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__x

市林业局局长__x

市畜牧水产局局长__x

市政府纠风办副主任__x

市交通稽征所所长__x

市督查组在交通局、公安交警大队、林业局、畜牧局、稽征所等部门分设快速反应工作核查组,由督查组成员相应担任本部门核查组组长,核查组成员由本部门根据工作性质酌情而定(一般应有3—5人)。核查组应严格按照督查组的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其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制度保障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的工作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受理投诉制度。在市内的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查站、木材检查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站,按照部门或行业分管原则分别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市交通局举报电话:____—____,市交警大队举报电话:____—____,市林业局举报电话:____—6638119,市畜牧局举报电话:____—____,市稽征所举报电话:____—____9,市政府纠风办举报电话:____—____0。

市督查组和核查组对群众反映的公路“三乱”问题,应做到一事一登记,建立投诉台账(簿),坚持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实必究。对署名举报的问题,应将查处结果明确答复当事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协调通报制度。实行核查组向市督查组定期书面报告制度和督查组不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各核查组每年于6月20号、12月20号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督查组报告受理投诉和核查工作情况;市督查组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向__地市督查组书面报告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工作情况。市督查组将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布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三)限时督办制度。实行查处公路“三乱”限时办结制。接到群众投诉公路“三乱”问题的市督查组和核查组,能够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处理的,应立即赶到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处理,事发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应在3小时之内赶到,20公里以内的应在2小时之内赶到,10公里以内的应在1小时之内赶到。对不能立即赶到事发地点处理的,应在1小时之内通知有关部门相应的快速反应工作机构前往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核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在1小时之内报告市督查组,以保证有相关部门的快速反应工作机构前往处理。对简单投诉的,应即时处理;对复杂投诉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投诉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行跟踪督办制。在规定时限,仍未办结的,市督查组将发出书面督办函再次明确办理时限,市核查组组长接函后应向发函督查组做出书面说明;同一件投诉两次发出督办函后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督查组将及时报告本级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由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向有关责任部门发出书面督查函再次明确办理时限,有关责任部门的分管领导接函后应向发函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做出书面说明;一年内累计三次接到领导小组或督查组督办函的有关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将责成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治理公路“三乱”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职能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小组分工负责制;严格执行《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严格实行《江西省公路“三乱”反弹摘牌办法》;严格实行监督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的受理投诉、协调通报、限时督办等工作制度。经查实,确属公路“三乱”行为的,应按照《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公路“三乱”行为,应立即予以新闻曝光,并在1个月内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单位,应在3个月内从治标治本两个方面进行有效整改;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严重的部门及乡镇,应按照《江西省治理公路“三乱”反弹摘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对该部门及乡镇予以反弹摘牌。

三、措施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摆在>文秘站-您的专属

秘书!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核查组成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6月30日报市督查组(市政府纠风办)。

第9篇:电话机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情报监听 立法沿革 “物理入侵”原则 “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分类号:D971 G350

情报监听,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运用人体信息器官或现代科学技术设备,对当事人正在进行的通讯信息进行截取和探知的行为,包括有线/无线监听、口头交流窃听、网络通讯信息截获等多种形式。情报监听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情报和侦查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军事、国家安全与刑事司法等领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情报监听手段日益先进并多样化。然而,不得不警惕的是,这种强大的情报监控工具是把“双刃剑”,一旦被滥用,将严重威胁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损害社会道德体系与法律威严,具有极大的社会风险。因此,如何确保情报监听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取得平衡,是现代文明和法治国家必须考量的重要问题。美国作为世界上情报监听立法最早的国家,业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情报监听法律体系,考察美国的情报监听立法,对于中国的情报监听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根据美国不同时期情报监听立法的特点,将其划分为5个阶段,分别对其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介绍。

1、早期:任意侦查阶段

1928年之前,美国没有关于情报监听的专门立法,尽管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们具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讯未被列入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这一阶段,由于情报监听是在被监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不明显,民众也很少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执法机构、情报机构与国家安全机构的情报监听行为提出质疑,因此,情报监听被认为是一种默认的任意侦查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广为运用。

2、起源:确立“物理侵入”准则

这一阶段以1928年Olmstead v.U.S.案为起点,以1967年Berger案、Katz案为终点,其主要特征是确立了“物理入侵”准则(actual physical invasion),即判断情报监听是否合法的标准是考察情报监听行为有无实质性的物理侵入,不伴有物理侵入的监听行为是合法的,伴有物理入的监听行为是非法的。这一阶段的标志性判例、立法及其内容主要如下:

2.1 Olmstead v.U.S.案:确立“物理侵入”标准

1928年的Olmstead v.United States案,被认为是美国情报监听立法的伊始,在该案中,联邦调查局(FBI)未获法院授权令状,在Olmstead住所外的电话线上安装窃听器监听其电话交谈信息,并将监听的结果作为证据指控Olmstead从事犯罪活动。最高法院的首法官Taft与多数方认为:本案中,联邦调查官员的监听行为没有侵入Olmstead的住所,没有对Olm-stead的人身进行搜查和约束,也没有对其文件和任何实际物品进行扣押,因此,没有侵犯Olmstead的第四修正案中所规定的权利。

该案确立了“物理侵入”原则(又称“实质性入侵”原则),即判断情报监听是否合法的标准是考察情报监听行为有无实质性的物理侵入行为。该案的另一重要成果是出现了影响深远的质疑声,Brandeis发表了他著名的反对意见:对第四修正案的理解必须从其立法精神去理解,不能拘泥于住宅、人身、文件等字而意思,宪法与当时的技术水平相适应,具有局限性,不能期待起草宪法时就能预料到现在的技术水平。宪法的制定者赋予我们每个人自由的权利以对抗政府,……为了保护这项权利,政府针对个人隐私的每次不正当入侵,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视为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这一反对意见被广为引用,为后来情报监听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2.2 《联邦通讯法案》:理解为“禁止监听”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通讯法案》(Federal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FCA),这是美国第一部针对情报监听作出规定的成文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对情报监听加以规范的法律,在监听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第605条规定:未经信息发送者授权,任何人对通讯不得监听,不得将监听到的有关通话的地点、内容、主旨、意图、影响、意义等向任何人泄露或公布。该条款颁布后很长一段时间被理解为禁止非合意监听。例如在1939年的Nardone v.United State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通汛法案》裁定:警方无令状监听获取的用于指控Nardone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证据,以及直接从监听中衍生而来的证据都不得在审判中使用。

《联邦通讯法案》的颁布标志着美国情报监听法律制度(成文法)的产生,该法对Olmstead案判决所确立的规则作了修改,明确限制执法机关非合意的电话监听和泄露电话通讯内容,规定监听所获证据以及直接从监听中衍生出来的证据都不得在审判中使用(“毒树之果”理论)。

2.3 重新解释《联邦通讯法案》:回归“物理侵入”标准

绝对禁止监听显然是不明智的选择,随着美国社会不断开放并获得蓬勃发展,传统的社会控制与侦查手段无法应对社会治安局势,在犯罪高发的背景下,情报临听作为一种有效的情报与侦查手段对执法机构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因此,《联邦通讯法案》颁布后没过多久,即在多个联邦判例中被重新解释,其主要观点是:实施监听并泄露监听信息才是非法的,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监听其本身是合法的。例如,在1942年Goldman v.u.s.案中,联邦特工在被告办公室隔壁外墙上安装电子窃听器获得被告违反破产法的证据,联邦最高法院以无实际侵入行为为由,判决窃听行为并没有侵害被告人宪法上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在1952年On Lee v.u.s.案中,被告的老熟人、前雇员作为执法机构的秘密警探经被告同意进入洗衣店与被告交流,利用隐藏在身上的无线传输器传送信息,经由洗衣店外面的调查人员用无线电接收器接收,作为证据指控被告从事麻醉剂犯罪活动。判决意见认为调查人员没有非法进入被告的营业场所,其行为如同使用扩音器放大私人谈话,既没有侵犯被告的第四修正案权利,也未违反《联邦通讯法案》案第605条,所获证据不违法。在1961年Silverman v.U.S.案中,法院认为调查人员从隔壁置人窃听器以窃听被告有关犯罪的谈语,触及到了归被告所有的加热管道,因此,属于未经被告允许,实质侵犯了被告的物理空间,因此证据未被采纳。在1963年Lopez v.U.S.案中,特工经允许进入被告的办公室,被告提出贿赂,特工运用匿藏的录

音没备将被告向其行贿的谈话录音,并作为控告被告行贿的证据,法院判决认为:特工未非法进入其办公室,没有侵犯其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权利,被告向特工行贿时理应意识到并承担被指控犯罪的风险,因而不属非法窃听行为(“危险推定原则”)。

可见,这一时期美国司法部与FBI对《联邦通讯法案》关于监听的条款作了新的理解:该法案只是禁止泄露窃听内容,并没有完全禁止使用电话监听,不伴有“物理侵入”的监听行为是合法的。3发展:确立“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这一阶段以1967年Berger案、Katz案为起点,其主要特点是监听被彻底纳入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范畴,并确立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则(reasonable ex―pecLation of privacy):只要当事人处于某一空间时主观上期望隐私,同时这种期望又被大众普遍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空间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畴。该思想对世界各国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至今日,仍是美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准则。

3.1 Berger v.New York案:监听被彻底纳入第四修正案保护范畴

在1967年Berger v.New York案中,被告RalphBergel对根据法院令状安装监听器而收集到的证据提出异议,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该院对纽约州的监听法令进行审查,发现其范围过于宽泛,没有提出足够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宪法权利不受未经授权的侵犯,判决纽约州的监听法案违宪。该判决最突出的成果是:了先前的见解,认定有线和无线监听均应视为搜查,而监听通讯信息应视为扣押行为,从而把监听彻底纳入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范畴。该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监听的程序和要求:①司法令状必须详细描述被窃听之谈话对象;②必须有相当理由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③必须明确监听的时间期限,但如果具备充分的理由可以延长时限;④司法令状上必须注明被窃听嫌疑人的姓名;⑤必须向法庭汇报窃听的谈话;⑥一旦获得所需信息,窃听行为必须终止。Berger案为美国监听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了充分的准备。3.2 Charles Katz v.U.S.案;确立“合理隐私期待”原则

1967年,FBI在未获得授权令状的情况下将电子接收器装于公用电话亭顶端,获知Chades Katz违反联邦法,并将电话录音作为指控Chades Katz犯罪的证据。最高院以7:2的多数意见了被告有罪的判决,认为被告合理期待的隐私应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主审大法官Stewart认为: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是人们正当的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地方。即使一个人在自己家里,如果他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一些行为或文件暴露给公众,那么这些被暴露给公众的东西就不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即使一个人身处公共场所,但如果他不想把自己的某些行为或物品暴露给公众,那么他的这种隐私权就应当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畴。此案中没有“物理侵入”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有形的物品被扣押,但法院判决认为这些事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Katz合理地相信他在电话亭里有“隐私期待”。该案彻底改变了“物理侵入”的判断标准,确立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则,即只要当事人处于某一空间时主观上期望隐私,同时这种期望又被大众普遍认为是合理的,那么这个空间就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畴。这就扩大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范围,意味着凡是以电子仪器窃听他人谈话内容都可能构成侵犯被告的隐私权。

3.3 《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标志着美国监听制度的建立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该法第三章对搭线窃听、电子监听、窃听装置的使用作了详细的规定,故又称《联邦监听法令》,被视为美国监听的“母法”。该法规定,联邦执法人员和各州执法人员,均不得在通信线路上搭线或者截听电活,也不得使用电子装置窃听私人谈话,以下两种情形除外:①有法庭授权并签发令状,其前提条件是该州必须有法令授权法庭可以批准实施此类监听行为;②经过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该法案,法官签发令状需审查以下4个方面的条件是否具备:①被调查者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美国法典》第3编第2 516条规定的属于监听范围内的犯罪;②通过监听可以获得与该犯罪有关的通讯信息;③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尝试并且失败,或者有理由相信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不可能成功或过于危险;④要监听的通讯设备或场所正在或即将被用于实施上述犯罪活动,或者被犯罪嫌疑人租用,或登记在其名下,或通常被其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监听停止、监听告之、监听记录保存、监听报告等事项。

该法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美国监听制度的建立。该法吸收Berger案、Katz案判决的主要观点和内容,确立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则,明确了监听的实体程序要求,在保护公民隐私和侦查犯罪之间进行了有效的平衡。该法自1968年颁布以来,在美国法学界一直没有引起重大争议,该法对监听的规定相当成熟、完善,至今仍然是美国有效适用的法律。由于该法较早地对监听进行了系统规定,成为世界各国制定监听法的一个模本。该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对监听的规范主要限于口头交流、有线通讯两类,而没有将手机、电子邮件以及通讯业务记录的监控纳入法律体系。

4、成熟:监听法律体系趋于完备

本阶段的监听立法主要有: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1986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ea-tions Privacy Act,ECPA)和1994年的《执法通信辅助法》(Communications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Act,CALEA)。之所以将这三部法律的出台看作美国情报监听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是因为:FISA将监听立法从刑事诉讼领域扩展至国家安全领域;ECPA将口头交流、有线通讯、电子通讯全部纳入监听法律规制范畴;CALEA则进一步明确了电信通讯营运者的执法协助义务,从而建立起了全方位的监听法律制度体系。这三部法律构成了目前规制所有执法官员进行电子监听的法律体系。

4.1 《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规范国家安全领域的情报监听行为

1978年美国出台FISA,旨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监听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搜集刑事诉讼的犯罪证据,而是为了监听国家安全相关的情报信息,该法授权执法部门可以监听美国公民或组织在本国的通讯,以及外国势力及人的通讯信息。该法要求组建“外国情报监视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court,FISA法庭),该法庭由7个地区法院法官组成,

这些地区法院法官由美国首法官指定。对美国国内人员和组织,特别是对美国公民的监听,必须经过FISA法庭的批准,外国情报收集的监听令状由FISA法庭签发,监听令状的申请必须基于“有合理的根据发现目标是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的人”,不过,在紧急情况下可事先监听72小时,若需继续监听,则必须获得该法院的许可。与1968年《美国监听法令》一样,FISA要求所有监听活动应向法院行政局报告,但由于FISA监听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因此有关外国情报监听的具体内容均属保密范畴,仅仅要求司法部长提供每年申请监听的数量和得到法院批准的数量,而且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即如果政府不需要将监听结果作为证据使用,则监听情况无须告知当事人。

FISA的出台是对国家监听法律体系的补充,至此,对监听活动的法律规制从刑事执法领域扩展到了国家安全领域。

4.2 《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将口头谈话、有线通讯、电子情报监听全部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ECPA,修正并且补充了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美国监听法令》)第三章关于监听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①修正了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有线监听、口头对话窃听,还将无线电子通讯纳入保护范围,要求所有对口头、有线、无线的通讯进行监听的授权都必须建立在合理依据的基础上;②对电话解码装置和追踪装置许可指令进行规范和管理;③执法官员有合理的根据证明监听对象试图改用电话逃避侦查,可以申请“机动性监听”,即只要明确监听对象即可,而不固定监听的地点;④规定了执法官员为了获得通信记录必须遵循的程序;⑤允许FBI国家安全令函给通讯服务提供者,以命令他们揭露客户记录。

该法的出台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随着无线通讯与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广泛使用无线、网络等通讯工具,因此,美国立法将无线、网络等情报监听纳入保护范畴。该法对i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进行了补充,将无线电话、手机监听等纳入法律体系,此外,还将声音以外的以文字、电子信号、图像等形式出现的传真、电子邮件、寻呼机等传递方式统称为电子监控予以规制。至此,口头谈话、有线通讯、电子通讯全部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标志着美国监听立法进入新阶段。

4.3 《执法通信辅助法》(CALEA):形成较为完备的情报监听法律制度体系

数字转换处理技术、无线电增殖与互联网服务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挑战了执法机关的监听行为。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CALEA,修正并且补充了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第三章和《电子通讯隐私法》的规定,其目的是“明确电信运营商在执法或其他用途中截取通信信号时的合作义务”。该法规定:“电信通讯的营运者应保证他的装备、设施或服务,能有效率地把政府根据合法授权而需要进行监听的通讯与其他通讯隔离开来并能进行监听,同时保证在其服务范围内能得到所有电话或电子通讯的呼叫确认信息”。该法的目标是在电子通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确保执法机构开展电子监控的执法能力,正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Michael Powell所言:“我们对执法的支持是不可动摇的。我们在此过程中的目标是,确保执法机构拥有CALEA授权的所有电子监控能力,目的是打击犯罪与恐怖主义,支持国土安全”。

CALEA大大增强了执法机构的电子监听能力,之前执法机关进行监听必须先从法院申请令状,由电信运营机构安装监听装置,该法通过之后,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监听令状直接接人电信网络启动电信运营商交换机中的监听功能。

至此,美国以1968年的《综合控制犯罪与街道安全法》为“母法”,以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法》(对刑事侦查领域的情报监听进行规范)和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对国家安全领域的情报监听进行规范)为补充,加上1994年的《执法通信辅助法》(明确电信运营商情报监听协助义务),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备的监听法律体系。

5、突变:反恐形势下扩大监听权力

这一阶段以“9・11事件”为起点,“9・11事件”给美国乃至国际社会带来了恐怖阴影,影响深远,严峻的反恐形势迫使美国进行情报体制与本土安全体制改革,以增强保护美国本土安全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迅速通过《爱国者法案》(2001年10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署生效,全称为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字母缩写USA PATRI-OT,故称《爱国者法案》或《反间谍法》),强化执法机构与情报机构的监听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9・11事件”阴影逐渐弱化,美国社会开始理性思考安全与自由之间的关系,《爱国者法修改与再授权法》和《爱国者法额外再授权修改法》随之出台,一方面为应对恐怖主义强化执法机构的监听权力,另一方面又加强对反恐手段的监督和制约,寻求安全与自由价值的平衡。

5.1 《爱国者法案》:扩大执法机构的监听权力

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迅速通过了《爱国者法案》,该法第二章“加强监视程序”(Title II:Enhanced Surveillance Procedures)大大扩大了政府(主要是执法机构,如FBI)情报监听的权力与范围,主要表现如下:①第201、202条授权将化学武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计算机欺诈与滥用等三类犯罪纳入监听范围,扩大了情报监听适用范围;②第203条授权交流刑事调查情报,包括电子通讯、无线电、口头监听信息,加强了监听所获取信息的共享;③第206条授权执法机构在外国情报调查中可以对个人进行机动性监听,将对特定线路的监听改成对特定人的监听,增加了情报监听的灵活性和机动性;④第207条延长了监听的期限;⑤第209条将语音电子邮件纳入电子情报监听范围;⑥第210条扩大了电子通讯记录传票调阅范围,并规定电子通讯服务者或终端计算机服务者都有义务提供这些信息;⑦第216条扩大了监听装置授权令状效力的空间范围;⑧第212条规定了通讯运营商在紧急情况下向执法部门披露客户通讯内容和相关记录的义务;⑨第215条扩大了执法机构获取的记录范围;⑩第219、220、213条等均扩大了监听权力。

《爱国者法案》基于反恐形势,赋予联邦政府广泛的情报调查权力,全面提升了美国预防、威吓和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但是,自《爱国者法案》出台伊始,便受到广泛的批评和质疑。据统计,从2001年10月到2006年12月30日,全国范围总共形成406个反对《爱国者法案》的决议,涉及8个州、398个社区决议,参与人数达到84617547人。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在一

次演讲中公开指责布什政府说:“他们带领我们在一条错误的道路上越行越远,逐步走向乔治・奥威尔在小说《1984》中预言的那种危险――一个‘老大哥’式的专制政府,而此前谁都不会想到这也会发生在美利坚合众国”。

5.2 《爱国者法修改与再授权法》和《爱国者法额外再授权修改法》:强化监听权力的同时加强权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