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党外干部履职报告

第1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千万别“跑题”

在一些领导干部眼里,述职述廉就是“业务总结”,对抓党建和廉洁自律情况,要么轻描淡写、要么干脆避而不谈,大大削弱了“党内监督”的本来意义。

2016年11月,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述职述廉改为述责述廉,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对所述内容的清晰界定。

述责,要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6种问责情形,重点讲清楚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述廉,要对照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这就是说,述责述廉述的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如果述成业务工作,可就“跑题”了。

要注意的问题

1、要实事求是,切忌华而不实。

2、要突出重点,切忌报流水账。

3、要情理相宜,切忌考虑个人。

4、要语言朴实,切忌虚饰浮夸。

5、要分清成绩,切忌含糊不清。

“六个必须”

1必须准确理解述责述廉的内涵

述责述廉包括“述责”和“述廉”两项要求。“述责”述的是领导干部履行自身职责特别是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述廉”述的是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述责述廉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以及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相结合。

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报告本人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本身就是接受组织监督;班子成员和其他与会同志对其进行评议,体现了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2必须要规范述责述廉的形式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述职述廉,《条例》则规定每年都要述责述廉,更加突出监督的日常性和及时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要求述职述廉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条例》则要求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进行。

这一变化来源于基层的创新,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大大扩大了述职述廉的范围,效果良好。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参与人员更多、知悉范围更广,这种形式本身就是强化监督,让领导干部接受更广泛的监督。

3必须要注重评议环节

接受评议是述责述廉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更好述责述廉的一种检验和督促,是避免述责述廉流于形式的制度设计,是对监督制度的再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与会同志的评议。

4必须要突出述责述廉的重点内容

“述责”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述责”是将主体责任落细落实的有效手段。《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6种问责情形,反过来讲这些内容也都是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职责,“述责”时除重点报告《条例》规定的3项内容外,其他内容可参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

“述廉”应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规定的廉洁纪律,逐条报告执行这些规定的情况。

5必须要将述责述廉报告载入廉洁档案

述责述廉本质上是个人将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向组织的报告,是对组织的承诺,是对党忠诚的基本要求。无论述责还是述廉,都要全面如实报告本人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载入廉洁档案便于需要时有据可查,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和震慑,有利于督促领导干部全面如实述责述廉。

6必须将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2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20xx年党员条例和准则测试题答案最新版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求的四个必须,包括( )。

A、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C、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D、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导语部分,重申关于( )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A、理想信念 B、根本宗旨 C、优良传统作风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高尚情操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 )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A、公与私 B、廉与腐 C、俭与奢

D、苦与乐 E、勤与惰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 )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A、公仆本色 B、行使权力 C、为官有为

D、品行操守 E、良好家风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 )上。

A、先进性 B、代表性 C、广泛性 D、纯洁性 E、崇高性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CDE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 )。

A、通报 B、整顿 C、改组 D、解散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8、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9、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

A、表决权 B、审议权 C、选举权 D、被选举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下列情形,哪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1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 )、(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 )等党员权利。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审议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1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以下关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表述正确的是( )。

A、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B、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C、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D、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5、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6、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7、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8、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19、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4、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对(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直接责任者 B、间接责任者 C、领导责任者 D、分管责任者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27、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28、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29、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3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非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 )或(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第3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2019年,威信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及县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结合中心实际,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融媒体中心2019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压实“一岗双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

1、明确分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

我中心挂牌成立于2019年3月11日,属县委直属事业部门。中心领导班子陆续配备上岗。根据实际情况,中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分工,做到中心班子成员人人身上有责任、有要求、有目标,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合力。中心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履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分析制度,今年中心向宣传部纪检组报告履职情况2次,班子成员向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2次。

2、签字谈话,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中心主要负责人与班子其他成员、班子成员与自己分管的部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和压实。同时,实施定期履职报告、履职情况分析和履职约谈制度。2019年,中心主要负责人分别与班子成员进行“两个责任”履职约谈1次,班子成员每月定期向只要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1次。通过责任约谈、履职情况分析、点名通报等方式,持续传导压力,不断压实责任。

为实现廉政档案动态管理,中心还建立健全了单位中层干部的电子廉政档案,认真完成《基本情况表》、《任职廉政谈话登记表》、《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的填写。

(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升反腐倡廉软实力

1、常敲警钟,增强廉政从业意识。一方面是突出集中教育学习,定期在主题党日活动和班子会议中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县纪委文件,研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共同分析单位面临的形势,并在会上就新闻工作纪律、节假日注意事项、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提醒、通报、强调。2019年班子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次,传达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5件次;另一方面是以上率下全员学习。中心党支部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利用在双河村长岭异地搬迁安置点开展读书班的有利机会,组织党员及单位干部职工集中学习、观看《激浊扬清在云南》、《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等警示教育宣传片,强化全体职工的廉洁从业意识。

2、文化引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一是开展“文明家风”专题报道活动。组织采编人员深入一线报道文明家风系列活动,让干部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受到良好引导,树立文明廉洁的家风。二是建好阵地,推动廉洁宣传工作。加强对传统媒体威信电视台和新媒体平台“微扎西”的运用,积极完善纪检监督形式,着力做好廉政新闻报道,比如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廉政标语滚动播出等,全面营造廉政教育学习氛围,提高中心廉政建设的软实力。全年在威信广播电视台和微扎西刊播廉政稿件22篇。

3、立足新形势,制定完善单位管理制度。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新闻宣传队伍,提高新闻采编人员的廉洁性和专业性,我中心根据新形势的需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针对新闻队伍工作特殊性,对新闻采访报道纪律做硬性规定。一是不能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二是不能从事新闻宣传以外的商业活动;三是必须坚持党性,以优秀的作品,传播正能量,引领良好社会风气;四是保持新闻人良好形象,树立正气。

(三)加强督促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组在日常廉政建设中基础性作用。

1、作风建设监督常态化。在元旦、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主动接受宣传部纪检组的监督检查。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了中心党建工作督查内容,通过工作检查、完善资料、走访职工等方式开展廉政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组对单位干部工作纪律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一些职工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出现的廉政建设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有效遏制,实现了纪检组对单位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指导。

2、廉政风险防控具体化。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和预防,对公务接待、办公设备购置、融媒体中心中央厨房建设等环节进行认真梳理,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水平。

3、“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监督制度化,公开化。通过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大会进行研究,民主表决,对结果进行公开,全面接受支部所有党员同志和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确保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

(四)严明政治纪律规矩, 着力打好“预防针”。

第4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举报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5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阜阳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自20xx年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如下:

恪尽职守,宣传工作扎实有效、稳步推进

一是突出思想引领。理论学习方面,充分发挥了党委中心组示范带头作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开展专题学习,在每两年一次的阜阳市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评比中,我市连续被评为优秀党委中心组。在市委中心组的率先垂范下,各单位各部门也都加强了理论武装工作,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有力地指导了工作实践。理论宣传方面,市理论宣讲团常年坚持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进行巡回宣讲,每年达100多场次;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设理论专题(专刊、专栏),加大了理论宣传力度,营造了武装头脑、学以致用、指导发展的浓厚氛围。理论研究方面,市委中心组成员及全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深入调研、带头撰写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每年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40多篇。

二是突出风尚引领。1、注重先进典型宣传。20xx年起,连续开展四届界首市模范人物以及其他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年都推出典型人物100余人,多人被评为中国好人、道德模范。2、注重思想道德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持续深入开展爱家乡、建界首系列主题教育活动、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实施了文明创建4581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了十大陋习、十大文明言行评选活动;组建文明礼仪宣讲团开展文明礼仪宣讲活动,20xx年举办了首届界首市文明礼仪大赛;组织开展了婚育新风进万家文艺下乡、文明交通劝导、社区服务、法制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配合阜阳市五城同创活动组织掀起全市爱国卫生、环境整治运动高潮;20xx年,我市的文明创建工作和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受到省和阜阳市的充分肯定。3、加强了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建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周例会、成员单位月报告、定期督查通报和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推进会等多项工作制度和市、乡、村(校)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几年间,坚持不懈地开展了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和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并取得显著成绩。20xx年被评为安徽省新闻出版管理先进集体称号,20xx年以来连续三年被授予阜阳市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xx年我市还被评为安徽省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并有多人被评为省、阜阳市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先进个人。

三是突出舆论引领。1、加大了对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宣传。先后组织了十一五规划、循环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民生工程、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党风廉政、计生、文明创建、各类模范人物评选表彰等主题宣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配合做好了界首市再生塑料循环经济恳谈会、中国〃阜阳(界首)循环经济高端报告暨项目对接会、全国第三届再生铅产业发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宣传工作,增强了界首作为首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发展循环经济的影响力;成功举办了20xx〃中国界首彩陶发展论坛,充分展现了界首丰厚的文化底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2、加强了舆论阵地建设。20xx年,恢复改版了《界首时讯》;创办了《界首再生塑料》、《界首再生金属》两份内部刊物;20xx年,在##市率先成立了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建立互联网监控平台,同时开通了界首新闻网站,进一步扩展了宣传舆论阵地。3、完善了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了外宣工作联席会、通气会、重要信息和重大情况通报会等制度,继续实行了新闻稿件奖励办法,同时建立了通讯员联系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调度会。坚持实行乡镇街道新闻宣传月无空白点制度和《界首时讯》、新闻网各乡镇街道投稿用稿情况月通报制度。制订完善了《界首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应急预案》,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等。4、强化了与主流媒体的联络协调。注重协调做好中央、省、市媒体来界采访报道工作,同时,积极沟通,主动联络,营造了良好的外界媒体人际环境。在省、市主流媒体的发稿量年均居于##各县市区前列,连续三年被阜阳市评为宣传阜阳先进单位。

四是突出文化建设。1、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了占地面积20000多㎡、全省县级一流的文化活动中心,向公众免费开放;建成##镇、##乡、##镇、##镇、##镇5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成87家农家书屋,配送图书近14万册;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1个市级支中心、5个乡镇分中心和140个基层服务点,实施了农村广播村村通工程,覆盖率达100%。2、活跃基层文化生活。07年以来,一年一度的春节系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书会、梨花诗会、樱桃花诗会、风筝节等传统文化活动年年举办;七一、 十一等重要节庆日活动好戏连台;企业文化、广场文化、校园文化异彩纷呈;三下乡活动常下乡深受群众欢迎;皖豫苏三省乒乓球邀请赛等文体活动影响广泛,全市上下形成了红红火火的文化繁荣局面。3、强化了非遗保护。成立了界首彩陶发展保护委员会和彩陶传习所界首彩陶烧制技艺、界首会被确定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xx年,我市彩陶艺术家###、###被文化部命名为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时,界首剪纸、渔鼓、扁担戏、刺绣等相继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xx年,界首市被文化部再次命名为中国民间(剪纸)艺术之乡,界首市##镇被命名为中国民间(彩陶)艺术之乡。4、加大了精品创作力度。07年以来,共创作大型剧本10个,其中《红灯?绿灯》获安徽省第八届艺术节创作一等奖、安徽省第五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一个工程奖,《杜鹃花开》获安徽省规划题材奖等。一批彩陶代表作品进入部级艺术展馆,进一步提升了界首艺术彩陶之乡知名度。##镇###农民艺术团分别在20xx年全省农民业余剧团大赛和安徽台花戏楼戏剧票友大赛中获十佳奖。同时,稳步实施了文化体制改革,按照上级要求,顺利稳妥地完成了三台合一、局台分离及国有演艺事业单位转企等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五是突出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开展调研活动,积极撰写调研报告。每年都组织开展记者下基层、文艺工作者采风、机关干部为群众办实事等多项活动。几年来,坚持开展新闻战线三项教育活动,在全市宣传思想工作者队伍中,开展全员大练兵活动,进一步练思想、练业务、练作风,对乡镇街道宣传委员、新闻骨干通讯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

副职一岗双责述职报告范文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20xx年3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xx〕23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显现。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地区和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安全生产纳入各自分管工作议事日程,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还未真正形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不够具体,没有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不够严格,没有建立针对性强、务实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认真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行政一把手要强力支持行政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结合行政一把手、行政副职领导分管工作情况,根据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具体细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按照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行政一把手必须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领导必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必须每季度组织1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时,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行政一把手要与每个行政副职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个行政副职领导要与其分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部门领导的责任

市、县两级部门行政一把手要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每年至少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领导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行政一把手汇报,向其他行政副职领导通报。部门其他行政副职领导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内容,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沟通情况,协调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企业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引导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曝光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对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严厉处罚;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必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一把手要督促协调各行政副职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副职要按照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分管范围实际情况,及时抓好贯彻落实;各行政副职领导之间,要互通情况,及时、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共商安全生产对策措施。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全力构建行政一把手抓全面、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领导抓综合、其他行政副职领导抓具体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格局。

四、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机制

(一)把落实措施作为衡量履职是否到位的标准

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关键在推动工作落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重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检查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是否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是否制定相关对策措施、是否跟踪监督检查、是否解决所反映的问题,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关负责人是否积极依法履职、是否有效消除或者遏制重特大事故隐患等,作为衡量各级行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否到位的标准。

(二)把提交履职报告作为检查的方式

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每年向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1次履职报告,县(市、区)政府行政副职领导每半年向行政一把手提交1次履职报告,乡(镇、街道)行政副职领导每季度向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提交1次履职报告。部门行政一把手每半年向政府分管行政副职领导提交1次履职报告,部门行政副职领导每季度向部门行政一把手提交1次履职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一把手提交履职报告或者汇报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对提交的履职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要对照其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组织审核,对未落实有关要求的,要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把安全生产提示、告诫、问责作为促进履职的措施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查阅资料、看实际工作效果、检查履职报告等方式,检查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进行提示、告诫或问责。市安全生产委员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昆政办〔20xx〕83号)要求,在每季度进行督查时,代表市政府对县级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结合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事故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问责。各级政府在组织事故调查时,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纳入事故调查范围,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市政府将重点对会议、人员、经费、装备、检查、考核、问责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配套制度,加大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到实处。

副职一岗双责述职报告范文三

20xx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能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市、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主动发挥表率作用,团结带领凤凰山街道党员干部,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奋战150天,全力打好六大战役工作要求,大力实施党建兴街、发展强街、综治安街、文明美街、和谐优街工程,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新进展,基本完成了年初既定的工作目标。对照年初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及经济工作计划,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一)切实负起责任。(1)落实长远规划。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社会发展与三个文明建设规划,年初,街道党工委结合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提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同时,坚持每个季度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情况,召开两委会议,亲自参与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2)开好专题会议。坚持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亲自作强调、提要求,今年来,召开专题会议1次,下个月再召开1次,述廉专题会议1次。并且,多次在两委会议上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会议精神。经常听取街道纪工委工作汇报,深入基层了解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预防为主、防范在先。(3)严格责任追究。年初,以街道党工委的名义向各社区党委(党支部)、街直部门、基层所站下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制定《2010年凤凰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表》,明确责任,落实分管领导,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村(居)、街直有关部门建立了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小组,切实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8月份,因街道部分两委重新调整,我们相应地对一些部门负责人作了调整,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机关效能制度建设。今年,街道纪工委与效能办人员对机关上班人员、下村(居)工作队员的在岗在位情况进行不定时督查,共组织突击督查35次,抽查不在岗在位人员12 人次,由我和主任分别给予谈话教育。(4)推行阳光工程。坚持不懈抓好党政务公开工作,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党务公开工作,逐步完善公开的新内容、新方式、新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密切了干群、党群关系:信访量明显下降,近几年没有出现一例上访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信访件,在职期间尚未发生一起越级集体访;二是促进了廉洁从政:几年间无一名街道党员干部因不廉洁行为而受处分;三是扩大了基层民主:通过与党员群众互动,拓宽了党员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提高了参政议政的热情;四是夯实了基层组织建设:三类党支部全部实现了转化,2006年度南门社区党委获得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五是有力推动了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今年111月份完成社会资产固定投资8.08亿元,增幅113%,力争突破10亿元;财政收入完成2.71亿元,完成年计划92%,快序时8.7%,增幅56.7%,力争突破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完成2.8亿元,完成调整后的年计划92%,快序时8.7%;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销售额17.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01%,比增333%,预计突破18亿元,完成新增限额以上企业10家,超序时50%,预计全年可完成12家,全街第三产业产值预计突破30亿元,比增18.3%,成为全区最活跃的第三产业发展区域。(5)支持纪委工作。首先,全面落实莆城纪[2010]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站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的通知》,做到纪工委干部专职专用,没有分管纪检监察业务外的工作,同时做到没有包村(居)挂项目等工作;其次,排除阻力和干扰,带头抵制不正之风,支持查案办案,今年以来,对1名社区党员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再次,在街道党工委研究部门负责人、村两委成员任免时,能事先主动征求纪工委意见,并规定在评审综合性先进时必须经纪工委审核。

(二)抓好源头防范。(1)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围绕有效预防,把廉政教育和廉政监督结合起来,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保护党员干部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开展了灵活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在今年两节期间,组织开展电教片展播周活动,先后巡回组织播放了《在平凡中闪光》、《欲之祸》、《插翅难逃》等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18场次;就廉洁从政工作约谈村居书记、主任2人次;在6月份,组织开展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教育系列活动,一是组织镇两委领导干部开展《廉政准则》网上知识测试;二是充分利用街道开展创先争优和加强转变发展方式,全力打造中心核心区学教平台,组织街道党员干部、村(居)书记、主任开展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廉政知识教育讲座。(2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了有序推进廉政文化六进工作,年初我们街道印发了《凤凰山街道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并以三个抓手争先创优力拓廉政精品。一是抓廉政宣传,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街道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办社区廉政文化专栏等形式,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通过召开座谈会、上党课、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的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是抓特色教育,增强社区居民反腐倡廉意识。坚持社区廉政文化建设一居一品做法,在公园、小区、市场等显眼处,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教育,如月塘社区开展了以创清廉社区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活动,在名仕小区创建了清风长廊和楼道文化,在文献小区通过开展流动居务公开栏、廉政宣传栏、宣传牌,廉政漫画及廉政箴言,建立廉政之家等形式,彰显廉政文化的独特魅力,在名流小区制作了30多幅寓意深远、内涵丰富的精美的廉政文化宣传牌,使人入脑入心,深受启发;筱塘社区开展了以创清风市场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活动,通过市场内的风格独特的廉政文化宣传牌、廉政漫画及公益性广告、发放督廉卡片、问卷调查市场管理者廉洁自律等形式,把一缕缕廉风吹进千家万户;南园社区推出办公楼道廉政文化建设。三是抓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廉政文化建设基础。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将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区党建工作中,通过举办社区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班、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培训班、扶贫帮困和党员教育活动,适当安排廉政文化内容,使廉政文化这一理念渗透到广大党员和群众日常起居和行为中,营造了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3)认真落实54321工程。根据莆城委反腐办〔20xx〕11号文件《城厢区实施54321工程,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街道能够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传达部署,特别是对区里确定的创建六好典型示范点(筱塘、月塘、新塘)三个社区,我们能按照六好典型的要求,指导三个社区完善五项制度、整合四个机构、创新三大机制。在明年,我街道将根据省纪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提升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4)有序推进三资管理。全面推进三资管理工作,村账委托坚持做到四统一,实现五化管理。坚持实行一月一报帐,一月一理帐,一月一审计、一月一公开及每月10日报帐日,25日为公开日制度,对各村(居)收支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今年来共退回不规范票据116笔,涉及金额32000元,减少不合理开支78笔,节约资金17844元,没有出现资产毁损报废。 工程项目提前介入,跟踪检查,实施全程监督。今年组织招投标3场次,其中工程类2场次总标的为279862元,中标额为246679元,节约建设资金33183元;物质采购类1场次总标的为136915元,中标额为230520元,增加收入93605元,达到预期效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5)严格执行廉政规定。认真落实市委五条禁令、四要四不得规定,继续实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利用职便谋取私利和借机敛财行为。

(三)认真带好班子。始终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率先做到,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维护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切实履行班长职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十分重视抓好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今年,先后多次组织班子成员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以及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利用各种会议,反复强调,警钟常鸣。特别是两节前后,强化措施,严加防范。节前,专题召开全镇干部职工大会,组织街道股级以上干部签署了廉政承诺书,部署了两节期间的反腐倡廉工作。节后,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述廉。

(四)注重严于律己。一是当好廉政表率。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人的表率作用,坚持学在前、做在前。平时经常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体要求,不断强化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带头执行《四项纪律八项要求》、《五条禁令》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自己从严要求,时时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积极起好表率作用。二是落实三个管好。认真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在决策和落实上,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凡处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都要经过领导班子的集体研究决定,在一些重要工作、重点工作决策时充分发表意见,坚持会前充分通气,会上民主讨论研究确定,着力加强办事透明度,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存在问题

总结一年来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我街道虽然在党风廉政和经济建设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如:个别村(居)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未完全落到实处;对村(居)级党员干部教育方式还较简单,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彻底根治;个别部门治本抓源工作不够主动和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深,出现损害某些群众利益的行为;选拔评价干部的科学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选人用人监督制度的执行还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引以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第6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同志们:

年初,我们召开了区纪委九届六次全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今年的第一次工作例会。三个月来,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市纪委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区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稳扎稳打地抓住全年工作布局的关键期,盯住重点任务用心谋划,开局各项工作起步平稳。下面,我就贯彻区纪委全会精神的情况,结合一季度工作推进和二季度工作要点,再作两点要求,供同志们参考。

一、严格贯彻落实全会部署,稳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区纪委全会已经明确,2016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为主线,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纪委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到纪律检查工作中,并明确了全年6方面的重点工作,这里我不再重复了,主要围绕第二季度,大家仍需特别关注的5项内容谈几点看法。

1.两个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要贯穿全年,覆盖全体党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要一直持续下去,这个过程中希望大家避免两个误区。一是“学过了”不等于“学好了”。自去年两个党内法规起,我们看到不少单位以各种不同形式开展了学习宣传,充分体现了同志们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但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不能停留于表面,一定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作为全年纪检监察领域的重要工作深入推进。党内法规的学习,重在深刻领会精神,听过辅导报告,只是最起码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通过学习讨论、评论解读、体会交流等方式加强理解,最终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领导学过”不等于“党员学过”。两个党内法规,面向的都是全体党员,不但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模范遵守,而且全体党员都要接受约束。因此,仅仅把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是不够的,还要辐射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唤醒全体党员的纪律意识,做到入脑、入心、自觉践行,增强党员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2、把严明换届纪律作为严明政治纪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换届工作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换届工作全过程都要严明纪律,体现遵规守纪。在区纪委全会上,负春书记明确了中央《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九个严禁”的纪律规定,希望同志们再好好学一学、逢会讲一讲,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做到令行禁止,确保风清气正。

为配合做好换届工作,区纪委监察局成立了专门的换届工作小组,接下来工作中,涉及相关人员情况调查或信访查实时,需要在座各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届时同志们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做好此项工作。

3、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稳扎稳打、不折不扣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必然要求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一季度以来,全区各处级单位根据区委要求,在处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了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从目前各单位上报的清单看,大家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梳理在分管领域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排查廉政风险点,明确具体措施,与去年相比,今年的责任清单,查找的问题更贴近实际,制定的措施更加细化。比如,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机管局等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部门分工的牵头任务具体落实到班子成员的责任清单中,明确责任人。田林街道、华泾镇等单位在制定工作方案、班子成员责任清单前充分听取所分管办公室、直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细致排查薄弱环节。许多单位的纪委书记把深化“三转”,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等作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了具体措施。区卫计委、区审计局、区文化局、区环保局、天平街道等单位已经将责任清单在区委党建网上进行了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清单的梳理是明责的过程,更是履责的前提,希望还没有梳理好清单的单位抓紧时间,二季度各单位要着重在推进落实上见到成效。同时强调一下,今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抓手是在以往的基础上,抓好“一岗双责”的推进。2月份,我们邀请处级班子中的副职代表列席区纪委全会,今天,又把述责述廉单位全体班子成员请到会场,共同参与述责述廉的过程,请他们共同评议主要领导的履责情况,这对他们认真履责也是一种鞭策。这个关键点,请各单位一定要牢牢把握好。高兴的是,我们了解到,漕河泾街道开始率先探索对副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述报、评议,希望更多单位向他们学习,结合实际,开展更多的有益尝试。

下面,我对去年三季度述责述廉和报告工作情况作个简单点评。2015年9月15日,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虹梅街道、凌云街道4家单位的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在区纪检监察工作例会上进行了述责述廉,区纪委委员和区纪委监察局各室主任26人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测评。从总体上看,4位党政正职能够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如实上报个人有关事项,较好地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意识还不够强,还没有把主体责任和主要领导的第一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个别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流于形式,跟业务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报告中,几位正职都提到加强对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但对检查结果、整改成效缺少具体描述。当天会议上,区房管局纪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斜土街道纪工委、长桥街道纪工委4家单位的纪(工)委书记报告了工作,总体评价较好,但“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党组)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等项得分相对较低,望各单位及时加以整改。

同时,针对部分纪委委员反映的,个别评分项目评分依据不明晰、难操作,个别项目与当前工作要求脱节等情况,去年年底,我们对党政正职述责述廉和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工作的评分表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测评内容,述责述廉评分表从原来的8个方面11项内容调整为6个方面25项内容,报告工作评分表从原来的10个指标调整为4个方面17个指标,使评分内容更加具体、更便于评价。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导向,通过指标的修订,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明确当前的重点任务,使指标既成为履责的评价标准,又成为工作的指导依据。如在述责述廉评分表的指标权重分配上,对“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分值进行大幅度提升,从原来32分提高到55分,占了总分值的一半以上;再如报告工作评分表项目划分中,始终围绕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突出“三转”后纪委的职能定位,强调监督责任和纪律审查,使纪检监察组织工作目标更加明晰。会前,我们已将两张评分表和其他会议材料一起发到各单位,希望今后述责述廉和汇报工作时,大家能对照指标,防止责任虚化、空转,以“述得清”,促“落得实”。

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3月24日,市纪委召开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工作会议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办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精神是,第一,市纪委将与市委督查室联合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查,上半年以“回头看”为主,下半年开展全方位检查;第二,按照“通报是原则,不通报是例外”的方针,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原则上给予处分的都要通报,市纪委每月通报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5个案例,对突出的典型问题将专题通报;第三,对市纪委信访室转办的涉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信访件,按照侯凯书记“不能一转了之,要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联络员联系、协调、督查和指导,对纪检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提办,并开展“一案双查”,既查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又查纪检部门的履职问题。对此,区纪委将严格按照市纪委要求抓好推进落实,希望在座的纪检监察干部也要切实提高认识,八项规定这根弦松不得,也不会松。

前几天,市纪委通报了5起行业协会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都发生在本市行业协会,这一领域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购卡发卡、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屡禁不止,反映出行业协会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也说明党委(党组)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还有不足。类似问题,我区各相关单位也要举一反三,负起责任,加强协会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以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较真的态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这里再提一下,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同志们注意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监督。

5、稳步启动2016年巡察工作,关键是整改,重点在抓落实

2016年全区巡察工作仍分4个组进行,目前,组长、副组长人选已经配备到位,今天上午已召开区巡察工作会议,正式入驻年度巡察单位。今年主要对2013-2015年已巡察的18家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巡察回访,每家单位回访时间10个工作日。大家都知道,巡察成果能不能落地、扎根、开花,关键看整改,同志曾对此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因此,今年的巡察回访,就要以外力倒逼已巡察过的党组织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既是对巡察不容敷衍的严肃性的体现,也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行动力、执行力的检验,更是对其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考验,希望涉及到的单位正确对待。这里表扬一下区国资委,他们针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深刻查找原因,建立整改工作责任制,制定可操作可检查的整改措施,认真开展国资企业礼金礼券购物卡专项清理、修订国企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费用支出相关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由班子成员分别牵头负责相关问题整改,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加强集团对下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修订完善履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实现关口前移、监管传递。类似的,华泾镇针对集体经济运作不够规范等情况,参照国资委对国企加强监管的办法,探索规范集体经济企业相关制度,也体现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与之相对的,按照市纪委要求,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查案不够、震慑作用不大的,不仅抓住典型严肃问责,而且有多少就问责多少,决不放过。在2015年上海市委第二轮巡视中,第六巡视组发现上海城建集团下属城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公款旅游问题。向被巡视单位移送线索后,城建置业纪委敷衍塞责,仅凭当事人说辞和事后编造的材料起草了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城建集团党委未经严格把关,就将不实结论写入整改报告。为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对下属公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欺瞒组织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由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朱晨红作为城建集团纪委书记,轻信城建置业纪委不实调查结果并上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裴建群作为城建置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对组织公款旅游这一顶风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明知公款旅游性质的情况下默认“项目考察”的说法,负有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城建置业董事长职务;张连凯作为城建置业纪委书记,调查取证不全面、不深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袁继康对城建置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公款旅游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发后编造材料应对组织调查,被免去城建置业总经理职务;王琳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事发后编造材料统一口径应对组织调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城建置业投资部经理职务。相关人员退赔全部旅游费用。这个案例希望引起大家警醒。

中央已经明确,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中纪委工作报告中也明确“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等内容,可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推进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将成为新的常态。

二、落实监督责任掷地有声,坚定不移抓好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我们逢会必讲的。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纪律是我们的生命线,要维护党纪的尊严,首先必须模范执纪。3月初,我们分4场召开了委办局、街镇、集团公司的57家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会议,围绕2016年重点工作,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专题工作部署和工作提示。总体上看,大家的贯彻执行是好的,特别是会上提出《关于徐汇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外出报告备案的规定》及纪检监察工作信息报送要求后,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但是,去年二季度例会上我们明确提出过:按时上报问题线索报表,要求即使没有线索也要零报告,虽然大多数单位是严格执行的,可极个别单位3月份的报表到4月8号以后才陆续上报。不知道这些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还有没有把铁的纪律牢牢装在心间?今天大会给予批评,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对相关人员该问责的问责,该调整的调整。

纪律检查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的,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维护党纪的任务,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始终坚持纪律检查工作的政治定位。要坚定不移地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始终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思考、谋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要保持工作定力,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尽管今年“两会”热点调查显示,人民群众对“不敢腐”的满意度在上升,网民对反腐败的关注度在下降,我们要以顽强的毅力和不屈的韧劲,继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回应人民群众期盼,把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引向基层。三要勇于担当,始终忠诚于党的纪律检查事业。纪检监察干部干的是执纪的工作,如果过多考虑个人的荣辱安危,就很难真正全身心地投入。我们了解到,在一季度,有的街道的纪委书记顶住压力、坚持原则,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在班子会议上反复重申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工作要求,体现了应有的担当,在此提出表扬。

第7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8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9篇:党外干部履职报告范文

一、制定计划及时部署

中心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__区政府采购中心2016年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计划》,按时报送区廉洁办。围绕推进用信机制、加强诚信监管,定出4大方面的政务诚信建设任务,明确承办科室和时间进度,确保诚信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逐步完善干部队伍诚信档案

在公职人员诚信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诚信档案记录范围,把党员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补充了上年度考核结果记录,完善了中心党员和干部职工的诚信档案,为客观公正地了解、评价、使用干部打好基础。

三、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用信机制

1.严把诚信投标关。加强与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检察机关的合作,继续实行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严把政府采购诚信投标关。上半年,有2家被处罚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均按规定缴纳了诚信保证金。

2.严把采购项目评审关。认真贯彻执行《__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__区环保信用信息运用的通知》等诚信管理文件规定,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在某街道机关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评审中,对参与投标的被处罚的2家失信供应商,按规定予以扣分处理。

四、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监管

1.强化合同履约监管。一是加强采购合同备案管理。上半年共受理合同备案810份,对3个严重超期备案的项目予以通报;严格审核把关,及时纠正报备合同的存在问题。二是加强履约评价管理。印发了__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评价工作方案,完成67个采购项目的履约抽检工作;对抽检中发现问题的55个项目,向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网上公开合同履约现场抽检结果、抽检报告、整改结果、履约综合评价。

2.加大失信行为核查处理力度。认真细致做好质疑处理工作,上半年共受理供应商有效质疑8宗,发现供应商涉嫌失信行为线索,深入调查核实。报请区财政局查处2家违法违规供应商,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网上公开曝光。

一、周密制定实施方案

区纪委《关于开展廉洁城区“五常”建设工作方案》印发后,中心领导班子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了周密的实施方案,定出5个方面14项工作任务,编制了任务分解表,细化任务分工及时间节点,正式印发各科室,并按时报送区廉洁办。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及时研究部署。今年以来,中心先后召开班子会、中层以上干部会及全体干部职工大会3次,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心制定并印发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工任务分解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指标分解表,细化任务分解、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明确时间进度;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会,传达学习市、区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进行具体部署。

2.建立责任体系。制定印发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主体责任清单,明晰单位领导班子、“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分层定责的要求,制定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各科室负责人的责任,中心主任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主体责任。

三、强化内外监督

1.加强内部监督。中心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表,领导班子牵头,以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依法采购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从4月份起,每月汇总实行“月评”,每季度上报一次明察暗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抓早抓小。

2.强化外部监督。一是主动接受区纪委监督。邀请区纪委派驻机构领导列席中心主任办公会及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全程监督。二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原有信息公开范

围和内容的基础上,今年6月中旬,又在“__政府采购网”设立专门版块,对所有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有关信息进行公示,进一步扩大、细化采购信息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认真做好处理。按照“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要求,逐步规范各类件处置流程,上半年共受理区有关部门转办的件4宗,已全部办结。

四、加强整顿防控

中心认真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之间,规范开展常态化的谈话提醒活动。针对发现的纪律、作风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上半年,中心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话提醒2人次、与中层干部谈话提醒10人次;其他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谈话提醒10人次。实施谈话提醒的领导均按要求填写了《谈话提醒表》。

五、规范权力运行

1.认真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廉洁风险同步预防制度。中心领导班子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范》,“三重一大”行政决策事项均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今年共召开主任办公会议3次,研究议题10项,印发重大事项会议纪要3期,均按时报备。

2.强化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按照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围绕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加强问题及廉政风险点排查,及时健全业务管理制度,防控采购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今年,围绕外出业务学习、采购信息公开、履约抽检评价等方面,新增管理制度3项。

六、强化廉洁自律

1.落实第一责任人“三述”报告公示制度。今年初,中心按照要求,将主要领导参加区纪委五届六次全会“三述”报告在单位进行公示。及时召开中心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会议,通报区纪委“三述”评议的反馈情况。根据区纪委“三述”评议反馈的问题,主要领导亲自牵头,反复酝酿,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提出4个方面8条具体整改措施,积极整改落实,进一步强化“一把手”自律责任意识。

2.深化廉政教育。结合“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中心通过建立qq群、加入“__党员教育”微信公众号、观看电教片、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等形式,抓好全体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上半年,中心先后两次召开会议,集中传达学习市、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开展《》专题学习讨论1次、法律法规集中学习2次。中心领导坚持逢会必讲廉政建设、必提廉洁要求,做到警钟长鸣,切实增强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法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一、政务诚信建设方面

1.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用信机制。一是继续实行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严把政府采购诚信投标关。二是认真贯彻执行《__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__区环保信用信息运用的通知》等诚信管理文件规定,在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对参与投标的被财政、环保部门处罚的失信供应商,在评审时按规定予以相应扣分或价格加价,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用信率达到100%。

2.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监管。一是加强履约监管。中心将积极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一步扩大履约抽检项目范围。同时,协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工作,组织各界代表及专业人士,以自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合同履约抽检,形成监管合力,力争2016年抽检项目不少于所签订合同的20%。加大合同履约问题整改和处理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或严重违约的供应商予以履约差评,并严肃查处,列入我区政府采购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将采购单位列入履约监管的范围,对不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的将提请财政部门处理。二是加大失信行为的核查处理力度。认真细致做好质疑处理工作,发现供应商涉嫌失信行为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及时报区财政部门查处。同时将失信供应商的处罚情况,网上公开曝光。

二、“五常”建设方面

1.切实抓好“常组织”工作。一是加强专题研究部署,推动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落实。二是完善责任体系,根据区里的部署,及时修改完善中心主体责任清单,逐步建立全链条、闭环式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三是加强定期评估,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深入抓好问题整改,完善制度措施。

2.深入推进“常监督”工作。一是落实在线监督,待全区“两个责任”监管平台投入试运行后,按要求完善平台基础数据,做好数据更新上传,实现对“两个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在线监督。二是继续加强内外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月评”制,主动接受区纪委派驻机构的监督,深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认真做好处理。

3.继续加强“常整顿”工作。一是积极推行“三早三卡”制度,待区纪委(监察局)廉政防控“三早三卡”制度出台后,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推动常提醒、常防控、常治疗,切实把抓早抓小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之间,规范开展常态化的谈话提醒活动,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