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拆迁发言稿范文

拆迁发言稿精选(九篇)

拆迁发言稿

第1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资深律师。学术旨趣主要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共政策,特别关注中国的转型和法治变迁。作为中国律师,执业领域主要在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公司治理和证券诉讼等方面

一个在基本制度上既顺应民意又符合法治精神的征用条例,却可能因为这个所谓的“附则”第四十条让“商业拆迁”合法化的规定而使其价值和意义荡然无存

毋庸讳言,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无论在公共利益的认定,还是搬迁程序、补偿的市场化定价等核心问题的制度设计上,相较于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就制度的演进而言,征求意见稿与其说是对以前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毋宁说是依据《宪法》和《物权法》起草的一部全新的国家征收条例。

我们看到,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这意味着,条例规范的范围非常明确,那就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才适合这个条例。很显然,这是统帅征求意见稿所有条文的灵魂,随后的条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对征收程序的规范,以及对补偿标准的界定,无不建立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征收的行为的范畴内。这意味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不分的最大的制度弊端彻底被征求意见稿所遗弃,这是这部条例之所以为民众所期待的最关键所在。

然而,莫名其妙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五章却设计了一个不伦不类的“附则”,其中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所谓“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说得更明白一点,就是商业拆迁搞房地产。无论从一个文本的基本逻辑,还是从法律本身而言,既然征求意见稿开宗明义地标明条例规范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可是第四十条很显然已经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畴,这是其一;其二,《宪法》也好,《物权法》也好,规定得非常明白,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私有房产,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拆迁私人的房产,必须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产权后,才能进行拆迁,这是很简单的常识,也是《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私有产权的核心内涵。拆迁私人的房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无权“审批”。很显然,第四十条的这个规定完全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一个非法的条款。

第2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目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的重要发展阶段,每一城市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实施都无法回避拆迁这个问题。经过17年的发展,金华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越来越少。但作为金华主城区和市区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城市建设和工业项目均需要大量的土地支撑。根据金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开发区发展实际,党工委、管委会确定了以南市街、市体育中心等为代表的2009年十大拆迁项目,共计拆迁面积37万平方米。

十大拆迁项目时间跨度长,拆迁户对拆迁政策需求的多样性造成了拆迁工作异常复杂;另外当地基层组织涣散,拆迁工作没有抓手;还有少数拆迁户阻挠拆迁,上访频发。新一任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不折不扣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执政为民的温情感召群众,用公正严明的政策执行引导群众,用言出必行的政府形象取信群众,拆迁工作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十大征迁工程全部提前完成,未引发一起群众闹访事件,使开发区的形象得到快速提升。

五个抓手构建拆迁机制

第一,指挥前移,率先垂范。开发区所有班子成员分头负责十大征迁工程,特别是南市街拆迁和市体育中心拆迁,更是举全开发区之力,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亲临一线,以破釜沉舟、背水一战的决心和勇气,坐阵指挥拆迁工作。管委会制定出台了《拆迁工作考核奖惩的实施意见》,并与动迁人员签订责任书,明确规定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提拔使用;否则,街道主要领导进行调整,动迁组人员降职或换岗使用。目的就是以攻坚来锻炼干部,以攻坚来识别干部,从而调动动迁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动迁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政策先行,公开公正。为制定科学合理,兼顾政府、社会和拆迁户利益平衡的拆迁政策,《市体育中心项目农户拆迁安置实施意见》从初稿、讨论稿到征求意见稿,最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前共修改完善多达24次,对拆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优惠政策等均作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根据五佰滩(南市街)拆迁时间跨度长、拆迁户情况复杂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后,出台了《南市街拆迁安置政策的补充规定》,最大限度考虑了拆迁户的实际问题。在动迁工作开始前,将所有拆迁政策在现场张贴,逐条向拆迁户解释;房屋评估结果全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多管齐下,营造氛围。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开发区十大征迂工程进度进行专门视察,表明政府拆迁决心。在《金华日报》、《金华晚报》、金华电视台等本地优势媒体开辟专栏、专题进行多形式、全覆盖的舆论宣传,报道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必要性、紧迫性,以及拆迁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让广大市民在第一时间了解拆迁的进展情况,形成全市各阶层都支持拆迁的浓厚氛围。同时,专门安排装有电子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南市街、市体育中心等拆迁现场全天候滚动宣传拆迁政策。浓厚的拆迁氛围和强大的宣传攻势为动员拆迁户及早签约起到了明显的助推作用。

第四,形成合力,强势推进。一是精选力量。由各动迁责任人挑选配合人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到拆迁指挥部上班,并服从动迁责任人安排。二是快速腾空。针对拆房公司进度慢,少数已签约户不愿腾空的情况,拆迁指挥部果断组织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集中清理,联系搬家公司对已签约户进行强行腾空。三是实施强拆。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开发区痛下决心,决定以司法强拆为手段实行突破。并以此为契机,强化思想工作,从法律、经济等角度,引导被拆迁户认清形势,放弃幻想,主动签约。同时,加大对肇事者调查处理力度,强化法制手段促拆迁气势。依法强势推进,让拆迁户强烈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司法的威力,认识到政府所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绝不会无原则迁就个别人的贪欲,使拆迁推进势如破竹。

第五,以人为本,拆迁为民。多次召开村两委、村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和村民代表等各种座谈会,充分听取拆迁户意见,消除村民对土地征用、村财务管理等存在的疑问和误解。挨家挨户发放公开信,真诚希望拆迁户认清形势,用好政策,为自己和家庭争取最大利益。争取市政府支持,对安置小区建设、集体资产评估、村发展用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村民关心的问题逐步予以明确,给拆迁户吃下了“定心丸”。做到真心诚意为拆迁户服务,做到百分之百取信于民。

和谐拆迁的体会

开发区顺利提前完成十大征迁工作,有四点体会特别值得总结:

第一,坚持依法行政、政策先行的法治精神,是前提。在拆迁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政策制定的科学合理、利益兼顾和政策执行的公平统一,坚决打破部分拆迁户“越拖到后头便宜越大”的幻想;始终坚持动迁与强拆的有机结合,坚决实施依法强拆,彻底打破了部分拆迁户“政府不敢强拆”的幻想;始终坚持对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坚决打击部分拆迁户趁机闹事、向政府施压的嚣张气焰。正是政策上的严格统一,工作上的依法行政,保证了拆迁工作的重大突破和有序推进。

第二,坚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的领导作风,是关键。为确保十大征迁任务的顺利完成,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到问题最多、工作最难,情况最复杂的村(社区)蹲点,模范执行“5+2”、“白加黑”的工作纪律。领导的行动就是命令,正是领导的率先垂范,激励了开发区干部员工,感召了被拆迁群众。

第3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房屋往往是人们安身立命之处,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房屋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房屋拆迁对于个人利益的影响可以说是非常巨大的。自从2007年重庆的“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见诸报端之后,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房屋拆迁的讨论再度升温。

根据建设部办的统计,2002年1月至8月28%受理的来信和70%的上访批次涉及房屋拆迁问题。到2003年8月底,国家局接受的关于房屋拆迁的投诉信件和上访者人数均同比增长50%。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统计,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在2004年增幅达60%。[1]

一、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产生的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原本是极为正常的,一个城市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旧城区的发展日益饱和、已不堪重负,需要从城市的外缘进行拓展或是对旧城区进行改造;第二,一个城市行进了新的规划,城市主导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对现有城市格局进行改变;第三,房屋本身使用年限过久,危、旧的房屋已不再适合居住,需要进行就地重建或异地重建等。作为城市发展正常的新陈代谢过程,原本房屋拆迁无可厚非。那么为何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却引发了频繁的社会纠纷?为何这一问题竟愈演愈烈?这些问题似乎应当值得认真的思考。

笔者认为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近年来房地产业持续升温,房价的上涨之势令人咋舌。对于很多普通百姓而言,房价与收入的巨大差距使得买房已成为一件近乎遥不可及的事。此时如果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却得不到适当的补偿,那么很可能意味着在他们在失去老房子的同时很难再购买一套新住宅。

二、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各主体的作用

目前看来,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被拆迁人、专业拆迁队等。下面本文将试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前三者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主要职权包括:第一,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取相应的出让金;第二,进行相关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已有的制度、出台相应的法规、公布有关政策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来履行自身职能。

1、从产权制度的角度分析

从现有的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已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房屋产权制度。城市房屋已经建立起产权登记制度,例如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为标准的。房屋的产权证就是房屋所有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由于产权界定清晰,因此对于房屋产权的拆迁补偿也是明确的。

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制度却较为模糊。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就产生了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第一,房、地补偿的界定不清;第二,公民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不明确。[2]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也应一并处分。按照这一规定,在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阶段,对于被拆迁者的补偿不仅应包括对于房屋产权的补偿,还应包括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但是,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政策上的空白导致的情况是“以房屋补偿掩盖了土地”或是“在处置房屋财产权时将土地含入其中,土地财产权本身又单独重复处置”[3]。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于该权属的来源。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无偿的划拨取得,另一种是通过政府的有偿出让取得。因此在补偿时也应采取不同的措施。笔者认为,如果是前者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应基于保证百姓的基本生活的考虑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后者就应该予以充分足额的补偿,而且补偿的标准还应参考该地段在发展过程中升值的部分。笔者认为政府应尽快弥补这一立法、政策上的空白,为完善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的产权制度而尽职尽责。

“稀缺性是人们建立产权或对资源设置权力安排的基本前提”[4]。对于国家而言土地是稀缺的资源,因此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以维系土地资源的良性使用和流转。产权的形成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武力、意识形态、习俗习惯和国家或者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5]。个人任何的产权强度依赖于三个方面,第一,个人为了保护该产权的努力;第二,他人企图分享该产权的努力;第三,任何第三方为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主要是依靠国家的制度设计和长期以来的习惯。良好的产权制度能够对于保护产权起到积极的作用,而目前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制度却尚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接连发生的拆迁纠纷似乎在说明:产权所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而在不懈抗争。房地产开发商企图分享这一产权,因此其也没有丝毫的放松。但是,地方政府作为第三方,其在保护这项权利时所作出的努力似乎还有较大的欠缺。

2、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

地方政府的行为可能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这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的立法、决策及行政过程中。

地方政府拥有广义上的立法权,即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的具体拆迁过程、补偿情况等有权力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立法上的设租寻租行为,这一行为将导致房屋拆迁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上升,而被拆迁者很可能成为这一成本提升最终的承担者。导致的结果将是被拆迁者所得的拆迁补偿不合理,进而触发各种房屋拆迁纠纷。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在宪法秩序的作用下可以通过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来获得利润。在行政权力无法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拥有立法权、决策权的地方政府,很可能利用其分配性努力获得高额利润。

根据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每一种规则都代表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为了在新一轮的利益分配中得到更多的利益,相关利益集团必然会在制定规则时进行游说,发出自己的声音。而此时作为被拆迁者的百姓由于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其声音很难得到传达。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主要考虑的是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和本部门的利益,而未考虑包括被拆迁者在内的其他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那么制定出的法律就很可能不能保证公平。

(二)房地产开发商

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秉持着经济人理性在市场中必然是寻求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根据产权的利益集团理论,“假设一国基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为既定,从政治市场中利益集团互相作用的角度解释各产业部门的产权安排”,获得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服从既定制度安排,追求最低投入;第二,对统治者、立法者、政府官僚进行游说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和规则的变化。[6]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取得自身的利益,往往就会采取后一种措施。通过游说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从而使政策发生倾斜。

2003年湖南省嘉禾拆迁事件轰动一时,当地政府为了拆迁打出的标语令人感到可气可笑——“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路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在这样轰轰烈烈的拆迁政策下,房地产开发商仅以210万元人民币就取得了超过12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开发商相当于每平米仅支付了人民币30元![7]开发商降低了购置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但这对于被拆迁者却并无利益可言。若长此以往,城市房屋拆迁的冲突必然是不可避免的。

(三)被拆迁者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者处于最为弱势的地位。当然不能排除有被拆迁者利用房屋拆迁之机漫天要价,但大多数被拆迁者只是希望能够有足够的补偿以使其能够另辟新居。

房屋是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是其最重要的不动产,如果房屋拆迁之前的征收补偿不合理,被拆迁者将面临无居所的危境,他们很可能通过各种途径阻拦拆迁。这不仅将提高房屋拆迁的成本,同时也将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成本。

三、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其别提到了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在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规定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制度的变迁。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被拆迁户的权利有了更全面的保护,例如在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3款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这些条文都是针对过去在现实中出现过的房屋拆迁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立法上的进步。从之前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谋私利而侵害被拆迁者的利益,到全国性的拆迁法规的修改,这一过程使人不由想起诺斯悖论,即国家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经济衰败的根源。将这一悖论放之于房屋拆迁过程亦是如此。政府公正合理的立法行为是房屋拆迁有序进行的保障,但是一些政府的设租寻租行为又是产生房屋拆迁纠纷的原因。诺斯悖论似乎又并非是真正的悖论,国家的正、负面利益可能是兼容的,这取决于统治者对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选择。只要这种选择是得当的,那么双赢的局面是有可能出现的。笔者认为,这一双赢局面取得的前提是地方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更倾向于使用其道德人理性而非经济人理性。超级秘书网

“只有当制度创新与变迁有利可图,人们才会发动制度创新与变迁。”[8]由于十几年来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的巨大变化,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走向了变革的十字路口。解决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的确需要新制度的供给。然而推动变革的动力并不统一,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于某些主体而言,制度变迁的可图之利尚不明显,因此其难有动力推动制度的变化。笔者认为房屋拆迁的制度变迁将沿着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前进。这对于被拆迁者而言意味着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补偿不合理、不足额的情况还要更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够解决。这对于政府而言,意味着还需付出更多的行政成本来解决变革完成之前的拆迁纠纷。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变迁是需要各方利益主体付出相应成本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至少是最基本的公平与人权,政府应为此做出更多的努力。也许新晋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这一变革的曙光。

四、结论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关切的重要利益,涉及政府维护社会安定的目标,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对利润最大化的需求。随着矛盾的凸显,这一制度的变化也许已经开始。就笔者的观察,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亟需解决问题包括: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完善立法以降低拆迁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设立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如果有良法的保障、良策的护航,良性循环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也许就不远了。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和经济分析》[J],《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2]李蕊,《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河北法学》[J],2004年第22卷第10期

[3]刘祥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经济学思考》,《东岳丛论》[J],2007年

[4]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5]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6]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经济学》[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第4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将公共政策在正式出台实施前在全社会进行公示,征询意见,这在XX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一连串的“前所未有”,昭示着XX在公共决策方式正在出现重大创新,民意民心正在成为政府公共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这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政治情怀的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在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新实践,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成果。

2003年冬天,XX拆迁政策意见征集稿的出台引发了数百万市民的关注。一时间,街谈巷议的焦点都集中于此。新拆迁办法之所以备受XX市民关注,除了它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外,还在于这次XX市委、市政府的举措不同凡响——将新拆迁办法面向全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任凭各方评头论足。

调查显示:重大公共决策尊重民意是民心所向

据悉,将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决策在全社会进行公示在XX历史上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也很鲜见。从12月1日至12月11日这10天里,绝大多数XX市民通过媒体、网络、公告等渠道了解到了新拆迁办法。据悉,短短10天内,有关网站的浏览量达到近15万人次,发帖和邮件达到200多条,各主要相关部门都把全部精力投在了听取群众意见上,XX各主要媒体的老总直喊吃不消,新闻热线全部爆满。

为获取第一手的资料,本刊记者近日在XX街头随访调查了30位XX市民,了解他们对此事的真实态度。

调查结果显示,30人中知道新拆迁办法的有27人,占被调查总数的90%。25人认为新拆迁办法“很有必要”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占总数的83.3%,4人持无所谓的态度,占13.3%,而认为“没有必要”的只有1人,占3.3%。

30人中,25人认为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更多地考虑民众的意见,占83.3%,3人持无所谓的态度,占10%,只有2人持否定态度,占6.6%。

调查充分说明,绝大部分XX市民对此次出台的新拆迁办法及公示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听取并重视民众的意见,不仅是人民群众“主人”意识增强的体现,更是政府更加亲民爱民的体现,是民主政治进程加快的体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结果。调查结果如下图所示。

关于XX拆迁新办法及公示做法的调查结果

(调查总数为30人,调查采用街头随访方式)

1你知道最近XX市政府公布的新拆迁办法公示吗?

A知道(27)

B不知道3

2你认为新拆迁办法采取公示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是否有必要?

A很有必要(25)

B没有必要(1)

C无所谓(4)

3你从什么渠道知道这些内容?

A报纸杂志广播电视(20)

B网络(7)

C政府公告(1)

D其他渠道(4)

4你认为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时,是否应更多地考虑民众的意见?

A是(25)

B不是(2)

C无所谓(3)

5你希望政府以后在哪些方面更注重民众的意见?

A制定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如城市定位、城市发展重心、城市发展规划、五年发展计划等

B制定事关百姓民生的政策,如拆迁、教育、调价等(21)

C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面(3)

6你认为在制定这些政策时,民众的意见应占多大的比重?

A50%左右(13)

B低于50%(5)

C高于50%(12)

7你认为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听取重视民众的意见,体现了什么?

A是民主政治进程加快的体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结果(11)

B是政府更加亲民爱民的体现(18)

C是人民群众“主人”意识增强的体现(7)

D是作“秀”,做做样子(1)

(本次调查执行人:本刊记者应依苹、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夏宁、王海风)

重大公共决策要让民意民心“当主角”

据了解,直接导致此次XX新拆迁办法出台的原因有三。其一是与相关条例的衔接。2001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立了等价有偿原则。2002年年底,江苏省也相应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了与这些条例做好衔接,并考虑到百姓要求修改拆迁办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XX市政府遂决定出台新法;其二是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老的拆迁办法已明显滞后于市场。如原来依据土地级别来进行货币补偿,像河西地区,土地级别是6级,但房价已涨到四五千元,单单套土地级别的话明显不合理,这次修改时就将河西地区的拆迁区位定在了2级;其三是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通过城市化进程来拉动经济发展,对XX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在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旧城改造,涉及拆迁。2005年全国十运会将在XX召开,重要项目的用地量将剧增,拆迁量也将增大。拆迁“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台新办法已是迫在眉睫。

在这样的情况下,XX市政府决定制订适应新的形势的更加完善的拆迁办法。2002年11月,制订新办法的任务落实到了XX市房管局。接着,由法制、城建、物价等部门参与的新办法起草小组正式成立,在起草小组中,还吸收了XX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全程参与。起草小组成立后即开始高速运转。新拆迁办法首先被做为一个重要科研课题而不是一个政策进行研究,这也创造了XX历史上的第一。

课题确立以后,面向社会招投标。共有3家单位参与了投标,最后XX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提出的技术方案中标。此后,管理学院与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课题组共同承担研究工作。XX工业大学管理科学学院聂琦波教授,是拆迁新办法小组技术组负责人。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课题组今年9月召开第一场征求意见会,就专门邀请了省社科院、南大、东大、南师大的知名专家学者参会。在修改过程中,还召开了10多场座谈会或征求意见会,如邀请XX市各区区长、拆迁办主任、专家学者参与论证,向市人大、政协作汇报。方方面面的代表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在本次修改过程中,XX市四套班子领导也多次听取汇报,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到12月1日向全社会公示止,此方案历经30多次修改,其中的技术规范经过十几次修改,这在XX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新拆迁办法和老办法相比,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确立了市场化的评估体系,确定了市场+保障的拆迁办法。此外,保障价格一改惯常的政府定价的办法,而是以二手房的市场均价为标准。在计算过程中,课题组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先后采集了两批数据。第一批数据是老的补偿法与市场的差价,共采集了自2001年以来的近4000个数据;第二批数据是在6万多条二手房成交数据的基础上,筛选2000多个数据点,进行分析、比对。在此基础上,才形成了各区二手房的均价,继而制订了各区位的补偿指导价。

拆迁新法小组几乎用了一年的时间,终于完善了新拆迁办法。此后,XX市政府将拆迁办法进行公示,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意见。在公示结束前几天,拆迁新法小组就开始对市民的一些意见进行集中梳理。据了解,市民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拆迁指导价、评估机构的公正性、5年内房屋的拆迁等方面。

12月12日,即新拆迁办法结束公示的次日,拆迁新法小组立即召开了会议,将市民意见进行汇总,通报有关情况。接着的几天,他们还结合市民意见,根据有关原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继续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12月下旬将为拆迁新政定稿。聂琦波认为XX新拆迁办法的出台,是在真心实意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是民意的汇集,是民心之所向。

这次市民对新的拆迁办法制订的广泛关注与积极响应,可以说是始料未及的。有关部门一位官员表示大范围、高层次的公众参与体现了XX市政治民主的新气象。城市是市民安身立命的场所,市民一方面欢迎政府搞城市建设,一方面又往往不愿因拆迁失去自己的家。对于房屋拆迁这样涉及百万市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利害相关的广大市民无疑最有发言权,理应让市民积极参与到政策制订的过程中来,听取他们对拆迁办法的认识、想法、建议,让市民在重大政策的制订上唱“主角”。事实上,这一观点也代表了大多数市民的看法,本次调查中,70%的人认为制订事关百姓民生的政策,如拆迁、教育、调价等政府应更加注重民众的意见,有83%的人认为群众的意见在事关百姓民生的政策内容上所占的比重应等于或高于50%。这位官员还认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为政策制订的合法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们的参与热情也鲜活地体现了市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反过来也成为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的重要力量。

重大公共决策应在科学化中涌流人文情怀

一位专家指出,此次拆迁办法的制订过程反映了政府决策方式的新变化,从政策制订过程到政策内容鲜明地体现了新特点。

传统的政府决策过程其科学性保障主要有政府机构承担,群众只是政策执行中消极被动的客体。但是,由于政府管理事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单纯依靠政府体制内自身的理性难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科学的决策过程在逻辑上包括发现问题和确定目标阶段、拟订决策方案阶段、选择最佳方案阶段,三个阶段的活动连动起来构成行政决策的一个完整的全过程。本次拆迁办法的制订遵循决策规律性,把政策制定看作一个完整的系统,注重集中公众的信息和智慧,首次有专家全过程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活动,为政策的科学性提供了前提。又经过近一年的充分酝酿、反复研究,通过多层面征求意见和研究讨论,进行多次修改完善方才脱稿。初稿公布后,及时交付社会公众,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对新办法的批评建议,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为制订科学的公共政策、完善惠小家利大家的新办法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整个政策全过程贯穿着科学决策的内在逻辑,反映了政策决策的科学化。

本次拆迁办法的整个制定过程及其内容体现了浓郁的人性化色彩。在程序上,政府职能部门为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订提供了各种途径和渠道,缩小了公众与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了政府与公众的零距离互动。在实体内容上和政策实施中充分体谅被拆迁户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评估机构由双方共同商定;影响经营也有补偿;拆迁期限内不得停水、停电;拆迁后学生可在原地就读等。这些规定真正地考虑到了公众的实际情况和个人愿望,反映了政府对民生关切的人文情怀。本刊调查中60%的受调查者认为,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听取重视民众的意见,是政府更加亲民爱民的体现。这个结果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副主任魏福明博士告诉本刊记者,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环境的新发展以及我国政策科学研究的逐步完善,政策决策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XX市政府此次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新办法的制订,是政府决策体制改革实践的先行者。其中体现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人性化等特点集中于一点就是,反映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和执政为民的政治情怀,是政治文明建设在城市行政管理领域中的新实践。魏福明还认为,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已经变得越来越明确,这就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走向民主化,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在城市管理中,城市管理者和市民既是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又是合作的伙伴关系,两方面的有机结合、和谐统一才是“经营城市”的理想之策。因此,研究此类实践经验,形成制度化的机制,在当前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必将推动XX市的政治文明建设迈入新高度。

新闻附件

XX连续出台重大举措保障公共决策听取市民意见

重大公共决策必须公示听证

今年10月,XX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通知》规定,XX市政府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必须每年完成1—2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意见,以此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政府网上征询“十件为民实事”

你想让政府明年为你做什么?11月20日,市政府公布,在网上向市民征询2004年为民办十件实事的意见建议。据介绍,此次为民办十件实事的意见征询,首次改变了以往完全自上而下的方式,市民则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足不出户地直接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提交到政府的相关部门,享受高效、简易、可靠的电子化公共服务。市民的提议,政府将进行研究考虑,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政府向社会各界征集明年立法项目

为加强地方行政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XX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XX市政府法制办从11月10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征集2004年全市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XX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均可参与。对所提出的立法“金点子”要求,应符合XX市的实际需要,并具有地方特色。建议内容可围绕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点放在推动城乡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政府服务功能,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利益,加强社会保障;加强城市建设,提高XX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

出台“收费听证制”遏制行政乱收费

XX市物价、财政、人事、监察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文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新规定,除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定化、严格控制新增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许可程序外,XX将引入收费听证制度。在市权范围内,对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大的拟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该事先进行听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听证由市财政或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表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市民和专业人士参加。同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填写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凡不按规定规范使用收费票据,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另外,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将按实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除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外,国家机关(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按规定向市物价部门报批收费标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第5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关注焦点

9月13日,国务院总理在达沃斯夏季论坛回答城镇化问题时直言,土地问题根本上与制度有关,农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现有的财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土地财政”的现象。这造成一手从农民那里廉价得到土地,另一手高价卖给开发商。他明确表示,必须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发生在集体土地上越来越多的房屋征收和拆迁问题究竟如何解决?立法又应如何面对“土地财政”困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日前透露,目前正酝酿立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诸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公、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暴力强拆等。

立法迷局背后的思变

与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同样重要,甚至在当前情势下更加凸显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正在纳入立法者的考虑范围。

2009年底,受唐福珍拆迁自焚事件的影响,包括沈岿在内的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对拆迁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上述行动加快了拆迁条例修改的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在今年1月底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对于大量出现的“唐福珍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问题,则无能为力。

如今,征求意见过去已半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一直未能出台,但多位知情人士表示,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并未“胎死腹中”,而国务院法制办亦从未停止过立法工作,只是在思路上有些变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同样重要、甚至在当前情势下更显重要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正在纳入考虑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坦言,国有土地征收条例遭遇地方政府阻力是现实,如果匆忙出台却得不到实施或很难实施,还不如慎重、认真地制定一部能有效实施的法规。

集体土地更应受保护

沈岿介绍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已由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方式,把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授权给国务院,而国务院亦只能据此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立法。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问题,则需另寻出路解决。

沈岿透露,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如何解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他分析,可以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方式来解决,亦不排除同时制订一部具体、细致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条例的可能。

马怀德亦表达了集体土地征收立法的必要性。他认为,目前大家注意力都集中在国有土地征收条例上,但城市可用的土地越来越少,地方政府现在大部分征地和拆迁都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于该领域立法比较薄弱,没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其立法必要性远高于城市拆迁立法。

过600多起拆迁案件的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介绍,这些拆迁案中,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的比例约各占一半。

马怀德认为,集体土地更应保护。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农村集体土地不同,“你从农民手里把集体土地转变成了国有土地,把不是你的东西变成你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条件、补偿标准,都应当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更严格。”

他坦言,没有匆忙地推出国有土地征收条例,而是统筹考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问题,这是个进步。“但进度希望能快一点。技术上都好操作,关键是立法机关需要下决心。”

“公共利益”认定之困

“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仍有不同看法,地方政府征地时会不会找出一百条理由来说这就是“公共利益”?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模式,沈岿认为,应当重点考虑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分配、失地农民保障等方面。

马怀德认为,立法需要妥善处理几个问题,首先是所有的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决定,都应有公众参与;同样重要的是程序,包括征收征用的启动、公告、如何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都应该在立法中细化;此外,公平是最重要的,所有的补偿都应有一个相对为多数人接受的标准,只有公正才会让各界接受。

对于无法回避的“公共利益”认定问题,沈岿认为仍宜借鉴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所采取的列举方式。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出台后,一直未作修改。

沈岿举例说,目前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和拆迁比较多的是城中村。在很多地方政府看来,改造城中村就是“公共利益”,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涉及的旧城改造。“当然城中村确实存在脏乱差问题,政府如果不管,会成为中国特色的贫民窟,但能否一概认定城中村改造就是‘公共利益’?这个有不同认识。”

杨在明也表示,地方政府征地时会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但谁知道什么是“公共利益”呢?他以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列举的“公共利益”为例表示,“实际上没有操作性,政府可以把任何一个征地项目套进去,会找出一百条理由来说这就是‘公共利益’。”

农民可能难享土地增值

城市扩张主要依赖周边土地,提高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就会使政府成本增加,形成城市化资金的缺口。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补偿的费用为三类: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两者归所有者所有。

如果立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最大困难在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沈岿分析,集体土地在没有转为国有土地时,没有真正的市场价值。中国土地市场是由国家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土地转为国有以后,通过诸如招拍挂等方式形成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

但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因不能进入到一级土地市场,并不能简单地用市场价去补偿。如果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价格(暗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去补偿,又会产生比如土地增值归谁所有等问题。

沈岿认为,土地增值通常并不是农民投入形成的,而是政府或开发商投入资金对周边地区进行开发建设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但把土地增值全部“归私”,又忽视了社会的投入与贡献。这就带来一系列问题,补偿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还是国家仅提供指导性的标准,把权力交给省级政府?制订补偿标准时,是否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农民意见在多大程度上应予听取?都有很大争议。

如果将集体土地征收纳入中国当前的城市化进程中考虑,则问题更为复杂。马怀德分析,目前城市扩张主要是依赖城市周边的土地,提高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就会使政府支付的成本大幅增加,形成城市化资金的缺口。

“土地财政”成立法障碍

如果不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即使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政府也会把成本转嫁给社会,导致房价高涨。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共同面对的是“土地财政”问题。沈岿直言,如果政府始终不让利,就不可能降低地价,如果不解决土地财政问题,即使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政府也会把成本转嫁给社会,导致房价高涨。

杨在明表示,集体土地征收政府看中的是土地出让金,补偿金一亩地三四万、五六万,但变为国有土地后进入土地市场卖给开发商时,就成了几百万,政府赚了巨大差价,从物理形态上讲,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应该是同地同价,但从法律性质上讲,待遇相差太大。

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财政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杨志勇认为,如果土地不是事实上为地方所有,也不会有中国式的土地财政问题出现。他亦直言,土地财政不见得就不好,未来怎么改地方政府还会有土地财政,但现在靠土地出让金,未来可能靠土地、房地产相关的税收,“转变的是土地财政的模式,而不是土地财政本身”。

杨志勇分析,把集体土地转化成国有土地、转化成国家财富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比较野蛮的办法,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国家财富流动机制。

第6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农村也需要“高温关怀”

7月5日以来的雷雨天刚开始收敛,高温炎热又再抬头。高温当前,“高温关怀”又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留意一些媒体相关报道,听听市民的心声,我发现,人们讨论的都是城市需要“高温关怀”这个问题——面对高温,城市的公共应急机制如何正常运转?有人建议,在车站等人流密集地区,要建立快速有效的疏散与分流通道;空调病、中暑、急性肠炎一类急诊人数可能会增多,医院要推出相应服务举措;一旦出现局部停水、停电现象,相关部门也要想办法将其对市民生活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提高公共服务的抗高温能力,才能给城市生活“降温”,彰显城市的“高温关怀”。

在高温的日子里,我有时很羡慕城市,高温作业人员能获得高温补贴。在有些城市,甚至非高温作业人员也可获得高温补贴。诚然,城市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公共服务“补丁”,可是,在我们农村呢?“高温关怀”仅是农民从电视、广播里听来的一个词语罢了,很少有人去讨论如何给农民“降温”的问题。事实上,农民就常常在高温下从事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不是吗?烈日炙烤下,他们还在田野里劳作,他们的防晒工具简单,而且因为没有采取任何降温措施,以致常常不幸中暑;而在家里休息的农民,降温的工具往往就只有风扇,可是农村又常常断电;农村青少年为避暑,总爱到江、河、水库去“野泳”,这样一来,又容易导致溺亡事件,令人扼腕痛惜。

夏日炎炎,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降温现状更为尴尬,农村需要完善的公共服务“补丁”更多。我认为,有关部门应指导农民如何进行高温下的防护,提醒他们下田作业时要考虑高温因素;同时,应该保障农村的用电需求,让农民能得到及时的“降温”;还应该组织卫生部门及时向农民讲解消暑知识、保健常识,引导他们告别“野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让农民也感受到“高温关怀”。

自由撰稿人 谭铁安

警惕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反弹

近期下乡调研,很多农村村组干部反映,隐形的农民负担渐有反弹之势,不容忽视。

有一个村,近年来在农村电网改造、山塘水坝整修、村组公路建设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实效。通过国家投资、以奖代补、向上争取资金、村民投工投劳等方式,改善了当地的基础设施状况。然而,建设搞完之后,坐下来算账,却是资金缺口大,无法算拢。农网改造,国家只负责高压部分,低压和杆线以及其他费用还是要村上负担,村上负担不下6万元,而且随着设施改造,负荷增大,新一轮改造的压力增大;塘坝等水利设施整修,上级按照2~3千元/处以奖代补,而实际要2~3万元的费用,而群众的积极性又高,所以欠账也要搞。村组公路建设,是民生事业,上级按照修路的长度和标准补助,500米以下的组级公路由自己负担,但是很多组级公路也就是在500米以内,所以只能由农民自己负担。所有的这些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加起来,一个村就是几十万,而且很多设施还不是一劳永逸,还需要维护和管理费用等长期投入。如果村级集体经济不活跃,就只能由农民群众负担。现在,像这样的村,并不是个案。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该把握好几个原则:一要量力而行。切不可跟风就势,盲目上马,特别不能存在短期行为;二要合理规划。要尽可能的用好用活用足政策,争取上级的资金投入,尽量减轻农民负担;三要吸纳社会资金。要充分利用地方优势,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相关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的资金来源,莫让农民负担反弹。

自由撰稿人 孙刚 王石川

中牟县“白菜价”公车改革忽悠谁?

近日,河南中牟县由县纪委牵头、县国资局承办,采取“三公开”措施,公开拍卖了43辆超编公车。经过多轮竞价,所有车辆全部成交,成交总金额39.11万元,增值率达53.2%。

按照当地提供的数据,有网友算了一下,平均每辆车9095.3元,按照增值率达53.2%,平均一辆车原价值4256.6元。看着以上数字,难怪很多网友提出了“这不是忽悠老百姓吗”的质问。

或许公众最大的疑问莫过于均价4200多元的公车需要改革吗?当下有低于4200元的轿车吗,这样的车哪个领导会坐?既然要进行公车改革,就应当将改革的全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每辆车是何时购进、购进时的价格及发票、整改的具体打算、想要拍卖的公开范围和方式、最终成交价格等所有的环节,都应当向公众有一个完整而清晰的交代。像中牟县这样“经过了两天的公示”,公众又能够得到多少实质性的信息?

无释疑,必质疑。面对舆论质疑,光靠打赌发誓、自说自话顶个啥用?要想彻底打消公众的疑虑,还需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所有信息。在此,我们希望中牟县尽快拿出更多证据,以铁的事实自证清白,让公众打内心里信服。

媒体人 薛建国 王志顺

还须关注拆迁村民“慢慢返贫”问题

前不久,一名在杭州城郊生活长大的大学生来编辑部反映说:自家所在的小村,村民们原本种菜为生,虽谈不上富裕,但小村宁静祥和。前几年,村民们因拆迁补偿富起来后,不少人靠打麻将度日,有的甚至染上了毒瘾。经记者调查,证实当地拆迁户一夜暴富后因、吸毒等原因返穷者,保守估计有10%。这着实令人震惊。

拆迁造就一个一夜暴富的村民群体,并非为杭州独有。这是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在各地呈现的一种现象。

失地农民因为挥霍征地补偿款而返贫看似个人问题,实为社会问题,最终结果会转嫁到政府和社会身上,要求政府解决返贫后的生活困难,寻求低保金等,甚至因之前的卖地行为引发新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大批拆迁户,早已成为一种社会存在,对这些失地农民,政府不能只“管一阵子”而是要“管一辈子”。对地方政府来说,当务之急是,应尽快把拆迁人口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既要帮助失地农民转变思想、提高综合素质,也要关心其就业状况、提高其对城市社会的适应能力。同时,还要帮助拆迁农民完成从农民向城市居民身份的转变。总之,只有“以人为本”,从长计议,才能让拆迁农民不是“富裕一阵子”而是“幸福一辈子”。

自由撰稿人 马红漫

农村养老不可再“破罐破摔”

据报道,现在中国大部分农民没有养老金,即便有也处于很低的水平。农村社保覆盖率不过34.6%,远低于城镇的84.7%。农村老年人平均月养老金为74元,仅为城市老年人平均的5‰

长期以来提到养老保障问题,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城镇养老金缺口等问题,但实际上农村养老问题的严峻程度要远过于此。城镇养老能够有基本政策和制度作为保障,农村养老问题却至今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配套。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养老问题亟须尽快制定完善,否则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将难以避免。

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农地资源溢价却被一城市开发和地产开发所攫取,农地补偿收益极低,其利益追溯可以从土地出让金以及地方政府房地产税费收益中获取。在地方财政积极参与

第7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讲话稿是一种实用性比较强的文体,通常指重要会议上领导的发言稿件。以下是收录的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同志们: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年省委常委中间学习组观赏学习、研讨经营推进新型城镇化以来,全省会市建立进入了簇新的发展阶段,获得了惊人的发展成就。此次现场观赏的市、市、市和市就是全省会市化历程的缩影和模范。我认为有三条珍贵经验值得总结推行。

第一        科学规划,提高城市发展品尝。近年来,各市都从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延聘国表里知名规划设计单位,科学制订一流的城市规划。市围绕“建现代工业新城,创文明生态名城”的总体定位,全力打造南昌、闽台和沿海发达地域的旅行休闲后花圃。市着力构建“大”格式,构成“同心专心两轴三区”的城镇空间构造,建立现代沿江口岸城市。市突出赤色摇篮、绿色家园、古色三大特点,确立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发展定位。南昌市经过施行红谷滩新城和旭日地域建立,摆开了城市发展框架,特别是扎实推进造林绿化工程,对几条首要干道重点进行绿化美化,极大地提高了省会城市的全体形象。

第二        土地运作,筹措城市发展资金。市运用BT、BOT和土地绑缚项目形式融资,上一年经过土地出让融资24.7亿元。市变“卖地筹资”为“收地融资”,变“先卖地后做情况”为“先做情况后卖地”,依法回收闲置土地,拓宽土地升值空间,全年新增土地融资35.6亿元。市执行以地生金、以地引资、以项目升值土地,两年筹集城建资金17.36亿元。

第三        善谋实干,破解城市发展难题。除破解建立资金的难题以外,还着力破解征地拆迁的难题、工程建立的难题、预防腐败的难题。如市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做到赔偿、安顿、资金、工作四个到位,维护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好处,上一年市中间城区用地6000多亩、拆迁110多万平方米、6000多户,完成了调和征地、平稳拆迁。市在推进城市建立工作中,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调度督查机制、监督保证机制和工作落实机制,保证建成优质、高效、节省、清廉工程。市经过出台投标招标监管、重点工程投资评审治理方法等规范性文件,市政项目建立出了不少精品工程,大桥等3个工程荣获鲁班奖,后河综合革新和滨江公园革新荣获“中国人居情况类型奖”。

省委、省县政府行将印发的加速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百个示范镇建立的两个文件,对今后一个期间全省会市化历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政策办法、组织指导都作了明确规则,但愿各地抓住时机、贯实。我以为,将来三至五年,是全省会市化建立的主要时机期,表现在“一个严重规划、三个高速时代”:

“一个严重规划”:即,上一年月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生态经济区规划》,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第一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严重规划。这是惠及全省人民及子孙子女的严重规划,这是引领江西久远发展的严重战略,这是加速江西崛起的严重时机。还,国家中部崛起规划也明确了环城市群的发展定位。“三个高速时代”:

一是全省道理、南北两大通道建立高速铁路时代。杭南长客专每小时350公里时速,路过我省市6个设区市、22个县(市、区),全线长543公里,上一年月2日已正式开工。客专加昌九城际,路过我省市、南昌市、市、赣州市4个设区市、20多个县(市、区),全线长517公里,力争下一年开工;还,还有向莆铁路、客专、客专、铁路、赣龙铁路扩能革新、赣韶铁路、九景衢铁路、皖赣铁路扩能革新等,共18个项目,总投资2217亿元。还,省会南昌行将进入地铁时代。

二是全省县县建成高速公路时代。高速公路建立三个标记,曾经完成了两个标记:省会到各设区市悉数建成高速路,出省主通道悉数建成高速路。还有一个标记就是2015年全省一切县(市、区)悉数建成高速路,共27个项目,总投资1050亿元。也就是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本年超越3000公里,2012年超越4000公里,2015年超越4800公里。

第8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事发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薛岗村,拆迁户范华培因拆迁积怨爆发,持刀杀死包括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在内的三人、重伤一人后,被警方击毙。

这起4死1伤的血案,又一次撕开了中国大陆拆迁工作中早已存在的道道裂痕,城市化浪潮和房地产暴利下各方剧烈冲突再次一览无遗。

命案缘何发生

薛岗村隶属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位于郑州市的西北角,本是一个远离城市的普通小村庄。但随着郑州的城市版图飞速扩张,尤其是2013年,河南官方对外公布《河南省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三年行动计划》,该计划明确提出要发挥郑州对全省的龙头带动作用,其中提出郑州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要在三年内翻一番,这意味着,郑州主城区人口应在2016年底之前超过600万人。

薛岗村也由此被揽进了郑州主城区的怀抱。去年年底,这里吹响了城中村改造的号角。

2016年5月10日这天中午,36岁的范华培和朋友王国林,还有另外一人吃饭,三人喝了24罐听装啤酒。

范华培曾是薛岗村的骄傲。1999年,范华培考入东北林业大学,是村里走出的为数不多的大学生之一,而且据他当年高中同学介绍,范华培是那年他所就读的郑州十二中那个理科班里唯一一个考进重点大学的男生。

但从2003年大学毕业回到郑州后,范华培的人生并不顺利,他所学习的林业相关专业在当地没有用武之地,十几年来他换了好几份工作,都不是太满意。

2014年,范华培将家里原本三层的旧房子拆毁重建成一个七层的小楼,花费约80万,其家属称资金来源均系借债。这栋小楼一至三层为仓库,堆积着附近一家调味品厂的辣椒等原料。四层以上每层180平方米,每层均为三室一厅的客房,小楼还安装了电梯。“他(建楼)明显是为吃房租考虑。”范华培的高中同学告诉《凤凰周刊》。

一位熟悉范家的村民则透露,这样一栋房子,仓库及客房的各项房租收入总计应该在每年10万元以上,再考虑到房租每年有一定上涨,范华培正常情况下可以在五六年内收回成本。

但房子盖好才一年,薛岗村已面临拆迁。补偿标准依据的是郑州市政府2014年142号文件,即《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的通知》,楼房框架结构10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80元/平方米。另外,村里三层以上的楼房一般都被列为违建,赔偿只有一半,为340元/平方米。

据村民透露,拆迁标准出来后,范华培的母亲曾表示,按照这个标准,范家只能拿到50万元左右的赔偿,甚至“不够还借款”。

和范华培家一样,很多村民都对拆迁政策不满,但在拆迁部门的凌厉攻势下,薛岗村还是在较短的时间里收获了95%的签约率,于是拆迁工作迅速展开。只有少数村民还在坚守,这其中包括范华培一家。

一位村民告诉《凤凰周刊》,范华培曾在今年春节前找到任薛岗村主任的堂哥范元华理论,表达对补偿政策不满。范元华却反过来动员堂弟拆迁,范华培表示不满,两人为此闹出矛盾。该村民说:“范元华打了范华培的头,范华培也不甘示弱,把堂哥打了一顿。”

随着拆迁工作推进,薛岗村很多地方逐渐成为废墟,还在抵制拆迁的范华培等人的房子已经沦为孤岛,断水断电也成为常态。这样的拆迁软暴力,让范华培等钉子户头疼不已,虽然房屋没被强拆,但没有水电、不能居住的房屋,跟被拆了有多大区别? 血案发生后,当地政府用铁皮封锁了范华培家附近的街区,阻止村民和媒体接近。

而这时范华培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了一个多星期的医院,花费数万元。家庭的担子越来越重,范华培压力越来越大。

2016年5月10日下午四点半,范华培在酒后返回村子,租住其房屋的租客告知,房子停水停电,没法住了,要退租,包括退还之前交的租房押金。但押金早已被范华培用来还了建房时的借款。

停电触动了范华培的敏感神经,一场突如其来的杀戮正在悄然酝酿。有人依然在范家附近干活,对随时可能爆发的危险并无察觉。

4条生命在瞬间消逝

知情人告诉《凤凰周刊》,范华培以前曾在酒后对朋友们表达过他可能做出极端行动的想法,但大家没有想到,这一天会真的到来。

5月10日下午的薛岗村,早已没有了前两年的人来人往,那时候,村子里小卖店众多,网吧、饭店等服务业一应俱全。租住在薛岗村的人,可以不出村即满足生活的绝大多数需求。而现在,各家各户高大的楼房的门窗大多数都被扒掉,露出黑洞洞的口子,任由流浪的猫狗和风随意出入。

范华培拿着一把一尺长的西瓜刀走出家门,走向在他家附近干活的钩车工作人员王威强,质问王威强是不是弄断了他家的电线。王威强予以否认,范华培不为所动,抽出西瓜刀刺向王威强,王威强倒在了血泊中。截至《凤凰周刊》发稿,重伤的王威强还在医院ICU病房(重症监护室)中接受治疗。

砍倒王威强后,范华培开车到了500米开外的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这是一处坐北朝南的办公院落,门岗一向松懈,范华培开车直接进了院中。一位认识他的工作人员向他打招呼,他回答说:“随便转转。”办事处副主任陈山正好下楼,陈山与范华培就拆迁补偿问题产生了口角,范华培拿出刀,刺了陈山5刀,陈当场倒地身亡。

办事处旁边就是老鸦陈派出所,但派出所的反应显然没有范华培动作快,人们还没反应过来,范华培已经驾车返回村中。

在离家不远的一处胡同里,驾车的范华培撞倒了60多岁的老人和文志。和文志与儿子和颖才、老乡和向上当天到村里回收旧空调。被撞倒时,和文志正在胡同口吆喝,问有没有旧空调要回收。和文志被撞倒后,和颖才拦住了范华培的车,没想到范华培下车却举起西瓜刀将和颖才杀死,还提刀向躺倒在地上的和文志老人连捅几刀,直至老人没了呼吸。

杀人之后,范华培回到车内,打开手机,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人已杀,不要再救。我已活不了。”

此后,接到报警的各路警察赶到现场,将范华培包围在胡同里。

警方后来的通告称,当天下午4点55分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薛岗村有人持刀行凶,辖区分局及附近特警巡组赶到现场。制止行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叫嚣威胁并开车冲撞,出警民警鸣枪警告无效,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但这一开枪过程遭到村民质疑,网上流传的一份视频也显示,警方包围范华培后,其亲人也赶到现场,他们恳请警方不要开枪,他们愿意去劝说范华培投降,但这些人被警方举枪逼退。

由此关于警方开枪击毙范华培的程序是否适当,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长高的村庄

血案发生后,薛岗村为全国舆论所瞩目,各方记者赶到这里,但当地官方对案发现场以及范华培家所在地进行了封闭,外人一律不允许进入。该村的拆迁工作暂停两日后又继续展开。

部分薛岗村村民告诉《凤凰周刊》,他们很怀念当年那个没有拆迁的村庄。

薛岗村位于郑州市西北角,近年来,随着江山路北延和连霍高速的建设,薛岗村的交通优势逐渐明显。村里400多户人家,两千来口人,每人平均有一亩耕地。往年,村民在地里种菜,天不亮就去各大批发市场卖菜,再加上村里一部分房租收入,日子过得还算顺遂。

三四年前,薛岗村周边的各大村庄相继开始拆迁,再加上附近多家食品企业的进驻带来大量外来人口,交通方便的薛岗村成了在郑州西北部工作人士的租房首选,于是,村里家家户户开始翻建房屋。“有的是推倒自家平房重新盖小楼,有的是在原有小楼基础上加盖几层。”一个村民告诉《凤凰周刊》。

村民们以为,薛岗村南部就是一排高压线,这种设施影响高层建筑施工,再加上历次公布的拆迁村庄名单上,并没有薛岗村的名字,大家以为拆迁是距离薛岗村很遥远的事情。于是,违建高层蔚然成风。虽然名为村庄,但已成为事实上的城市,村内楼房普遍在六七层以上,最高达12层,“村民成了自己土地的开发商”。但这些村民自发建设的房屋极少有获得郑州市官方颁发的规划和建设的许可,属于违建。

在村民如火如荼加盖房屋的2014年,河南省内媒体也曾曝光过包括薛岗村在内的违建问题。该报道提及惠济区一从事拆违工作的干部说法称,他们对于违章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但是部分村民深夜抢建,不听劝阻,甚至和管理人员打起“游击战”。在和管理部门斗智斗勇的几年里,薛岗村由一个偏远小村庄,发展成为有着7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大型住宅区。

早在2011年3月,郑州市即已《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设的通告》,要求不得新增违建建筑。此后,郑州市又多次下发类似文件,要求打击、整顿违章建筑,并明确提出,城中村房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三层以上的视为违建。

但在房租市场风生水起的背景下,一纸纸通告形同空文。“以前一个单间一个月就一两百,多则两三百,后来把别的村拆了后,打工的都涌到薛岗村,有人统计过,数量有十万人以上,房租立马就涨了起来,每间可以租到四五百以上,村民收入水涨船高。”有村民告诉《凤凰周刊》,这样大的市场,大家肯定一窝蜂地加盖房子。“上头早就有人下来查,但是,哪里管得住?人家花了那么多钱建了起来,你要给他拆了,他不和你拼命?别的人一看都建了,自己借钱也要建,如果有政府来查,可以拍着胸脯说,为什么别人建得我就建不得?最后还是送点礼了事。”

一位村民坦陈,之所以建这么高,主要是老百姓并不知道薛岗村究竟啥时候拆迁。“有的村子早嚷嚷了十来年拆迁,也没拆,更何况我们这些没有具体通知的村子。大家都觉得,既然拆迁遥遥无期,不如多盖点房子,趁着没拆迁的这些年,多挣点房租。而且,最后拆迁的时候也不会吃亏。”这位村民说,这样的设计,可谓一举两得。

范华培家的7层高楼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2014年建成的。祸根由此埋下。

2015年7月,曾有村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人留言平台留言称:“我想问下薛岗村现在是否在政府拆迁计划当中?在计划中的话大概在多久以后会开始实施?”对此,官方回应称:“经向老鸦陈街道了解,薛岗村拆迁具体方案未定,目前正在协商中。”

这个消息在村里传了一阵子后,村民分析认为,一时半会儿不会拆迁,该建的建,该租的继续租吧。至于其中暗含的风险,就没有人考虑那么多了。

让村民始料未及的是,2015年底,拆迁方案定了下来。“不是还在协商吗?怎么说拆就拆?”很多村民感到措手不及。

此外,拆迁补偿标准让村民觉得不合理。比如回迁房政策,薛岗村每人平均110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住宅和20平方米商业。尽管这一标准高于郑州市2015年下发的21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商业用房不超过10平方米的规定,但对于这一标准,薛岗村村民依然表示不满:“金水区每人是160平方米,为什么我们村每个人只有110平方米?”

部分村民表示,因为盖高楼投资很大,但还没有挣几年钱就仓促地说要拆迁,没有给大家收回成本的时间。一位村民还透露,当初公布拆迁政策的时候,说对村民家中自打的机井、化粪池等附属设施进行补偿,但是大家找到街道办事处,却答复称这部分补偿由村委会出。“村委会哪里有钱给补偿?这不是忽悠大家吗?”该村民说。

另外,让村民们心中惴惴的是,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村民,官方称前三年每年每人给7200元过渡费、5000元生活费,但村民特别担心三年后能否如愿按时回迁,因为郑州不能按时回迁的案例实在太多,同时,郑州普遍存在开发商建设回迁房时偷工减料,质量低劣的回迁房让老百姓住着不踏实,想卖也没人敢买。

血案后的舆论暗战

2013年以后的郑州,城中村以每年100个的速度在消失,拆迁过程中,各种类型的极端事件和突况时有发生。就在薛岗村拆迁血案发生前几天,郑州一拆迁工地围墙倒塌,将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当场砸死。此外,距离薛岗村不远的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还曾发生太平间遭到强拆、多名死者遗体被掩埋的诡异事件。

这些事件都曾一度被舆论所关注。而薛岗村血案发生后,郑州再次成为舆论的风暴眼。

案发当夜,郑州本地媒体进行了采访,相关稿件发表于该媒体的微信公众号,标题为《醉汉驾车持刀行凶致三死一伤被警方击毙》,文中用“凶残”、“丧心病狂”、“偏执”等词语形容范华培,对警方击毙范的过程,该文描述为:此时的范华培已经杀红了眼,开着车乱撞,为了避免引起更多无辜群众的伤亡,民警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对这些描述,随后赶来的外地媒体了更多信息,真相向着更深和更全的层面发展。有大陆媒体报道称,范华培杀人的原因是不满拆迁补偿政策,并非是故意酒后激情杀人,此人平时热衷村内事务、懂事等特点,与本地媒体反映并不太一致。同时,还有媒体了警方击毙范华培时的现场录像和对范华培的伯父、伯母的采访,表明范华培被警方包围后,并未驾车乱撞,而且范当时距离警方较远,家属曾当场要求不要击毙,但警方在未鸣枪示警的前提下,直接将范击毙,从而质疑警方击毙范华培违反相关规定。

面对外界对案件真相的深层考问,郑州市官方从市到区、街道始终没有正面应对。案发后第三日,《凤凰周刊》记者在薛岗村采访发现,范华培家前边的主干道两边都被蓝色铁皮围挡了起来,就连通向该道路的小巷子也被堵了个严实。村民称,围挡是政府方面前一天连夜建起来的,还动用了周边的治安力量对附近街区进行24小时把守,防止各类人员进入案发现场。“里头没有范家家属,都被接走了,不知到什么地方去了。”一位村民表示。

《凤凰周刊》记者获悉范华培伯父范长岭的手机号码后给其打电话,范长岭称他正配合警方调查,不便接受采访。多位可靠信息源称,范的亲属被官方要求不得受访,范华培的多位中学同学也接到了政府问话,要求不得对媒体谈论此事。一位当地媒体人士称:“凡是在媒体上出现过名字的人,后来都采访不到了。”

第9篇:拆迁发言稿范文

关键词:暴力拆迁 财产之上 公共利益

一、课题来源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改造建设工作也逐渐升级,尤其是在商品房开发上面。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各地因拆迁行为引发的争论越来越激烈,尤其是暴力拆迁行为所造成的流血冲突屡见不鲜。2009年11月,上海市居民潘荣以不满拆迁补偿数额,手持燃烧瓶和上海市闵行区暴力拆迁人员对峙,引发了与暴力拆迁人员的冲突。无独有偶,2010年3月,江苏东海68岁男子陶会西和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为了阻止镇政府的强制拆迁,悲愤的点燃了身上的汽油,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这一系列流血冲突拷问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原本不起眼的法规,此后包括著名法学家姜明安教授国内多名法学家人事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在社会的强烈呼吁下,在众多学者的推动下,国务院法制办在2010年3月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由此开始,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该具有的物权精神,以及如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以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制定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具备的物权精神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立法本意看,主要为解决目前存在的拆迁矛盾问题,如拆迁补偿争议、暴力拆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城市建设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该具备两个物权精神,也就是物权之上精神和物权平等精神。

(一)物权至上精神

资本主义国家自《人权宣言》之后普遍建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而在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的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二者之间虽然有所区别,但是都反映了国家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决心。这一宪法规定体现在《物权法》中的精神就是物权至上的精神。即指公民合法取得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受法律的保护,出法律规定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的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之所以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体现出物权至上的精神,是因为在暴力拆迁中拆迁人员往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模糊“公共利益”的规定,执行强制拆迁,这是暴力拆迁产生的根本原因。只有树立了物权至上的精神,才能约束拆迁人员的任意行为,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物权平等精神

物权平等精神刚开始只适用于物权内部,也就是同一物上的相同物权是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物权平等精神开始逐渐向物权的相对人扩展,由此形成了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引起了巨大的争论,尤其是在合宪上争论很大。大教授巩献田首先提出了这一原则,随后宪法学教授刘茂林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违宪。但是呢,它没有把宪法的特殊保护的精神在物权法中得到贯彻”这是造成某些学者认为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违宪的原因。而笔者也同意这一观点,因为宪法本身在第四条中明确的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还包括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当然也包括财产受保护程度的平等。而之所以要在物权法中贯彻这一精神,主要原因是在强制拆迁补偿标准上面,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考虑当地的房价,还是一味的考虑拆迁成本,造成补偿标准与实际价值差距大的结果,引起拆迁户的不满。而这也就是意味着拆迁户与周围没有被拆迁的住户形成了两种保护状态,造成事实上物权保护的不平等的出现。因此,树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督促政府合理定位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体现出物权至上和物权平等精神

要想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体现出物权至上和物权平等精神,就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也就是与物权法的冲突问题、强制拆迁问题、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

(一)与物权法的冲突问题的解决

目前,《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如《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它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法律在语言上就采用了专业了法律术语,以体现它的严谨和庄重性,这种表述放映了《物权法》对居民住房物权的保护的重视,但是在当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却规定了城市拆迁管理部门为公共利益时有强制拆迁的权利,在第十条中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这一条和《物权法》第4条存在明显的冲突,面对这一法律冲突,地方政府为了保证一些工程进度采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本不理会《物权法》的规定。因此这种法律上的冲突规定,是造成现在很多暴力拆迁问题的根源之一。

在解决与物权法的冲突问题上,有很多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与《物权法》统一起来,其中与《物权法》相违背的发条自动失效。如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在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上在接受采访时就说道:“我认为,拆迁条例中相关规定的确与《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制度不符合,自从《物权法》出台后,我一直呼吁应尽快修改拆迁条例,以便有效实施物权法得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例如,拆迁是否必须经过法定的征收程序,是否应当由政府主导拆迁等问题,《条例》和很多地方法规的规定也确实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由于《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在操作中也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因此也遇到难以统一适用的困难。”1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作为一个下位法,根据上位法和下违法冲突的原则,理应和上位法《物权法》保持一致。

(二) 强制拆迁问题

强制拆迁是造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争议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强制拆迁的关键问题就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本质上是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侵占了原本司法权的权利领域。改革当前的变强制拆迁为司法权力,改革现在的拆迁条例成为很法律学者的心声。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霖就主张要把强制拆迁司法化,也就是强制拆迁不再是一个行政权利,要变为一个司法权利,以司法权力限制行政权力皮的扩张。笔者认为,既要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与《物权法》统一起来,也应该将强制拆迁化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与强制执行统一起来。从发达国家的立法来说,行政机关一般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执行一般属于一种司法权力,我国在此方面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这一模式,限制行政权利的过分扩张。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明确的限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权利变为一项诉权,因拆迁问题产生的争议首先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做出判决,判决违法以后由司法强制执行机构执行判决。(2)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笔者认为应该将商业开发、旧城区改造等营利性行为排除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缩小目前公共利益的范围。公共利益的范围应该站在全民的角度去界定,公共利益可以被严格的限定的战争的需要、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国家紧急避险等有关全民利益的范围内。公路、学校等基础设建设也应该排除在外,因外这些基础设施受益人并非是全体公民,只会令部分公民收益。

(三)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的补偿是以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的当前价格来衡量的。房屋的产权调换则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结算。包括同地调换和异地调换。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补偿的标准和调换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给地方政府任意定价打下了基础,造成了拆迁户对补偿数额不满,引发各种拆迁冲突。因此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应该规定一下几个内容:(1)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补偿尚未谈妥的情况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拆迁,负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制定一套严格的拆迁补偿标准,这一标准要考虑到拆迁户的家庭收入、房产情况、当地房地产价格、房产的实际情况等。应该制定最低补偿标准,笔者认为拆迁补偿应该不低于当地房地产平均价格的80%最为合适,这是因为拆迁房可能存在建筑问题,实际价值肯定是低于新开发房地产价格,考虑到一般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即使低于新开发房地产价格也不能过分低于,要保持拆迁户的购买离,不低于当地房地产平均价格的80%的标准最为合适。(3)创设拆迁补偿价格听证制度,听证人员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户居民、社会第三方组成,听证必须公开,听证人员中拆迁户的数量不能低于50%,以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总之,现在的我国已经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必须改革的地步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去审视这一问题是完善拆迁机制的必由之路,只有这样经过完善的拆迁管理机制,融入物权法的精神,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公正、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程行坤.被拆迁人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研究[D].华侨大学.2006;

[2]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