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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工作经验总结精选(九篇)

退税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论文关键词:出口退税,状态空间模型

一、前言

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是为了实现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和贸易惯例,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促进出口措施,已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普遍实施。另外出口退税存在着完全退税和不完全退税的情况,对于不完全退税而言,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出口产品的海外价格竞争力有一定负面影响,但这也为宏观调控预留了调整空间,从而使得出口退税政策不仅能够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也能平衡财政收支、影响汇率、优化产业结构等。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为求自救,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经济政策。对于中国来说,也是难以独善其身,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冲击。最突出的表现为出口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摆脱出口困境,中国先后于2008年8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09年1月1日、2月1日、4月1日、6月1日共七次调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如此密集地使用出口退税政策实属罕见,这也反映了学界对出口退税政策理论作用的共识与体认,然而实际效果如何,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下的效果,确实是令人期待。

二、文献综述

出口退税作为影响进出口贸易的一个重要手段,学者对其研究从未停止过,单就我国来讲,针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的就有很多。如陈平、黄健梅(2003)运用基于ECM模型的协整分析方法和面板数据分析方法,分析得出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对促进中国的出口增长无论在长期还是在短期里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董皓、陈飞翔(2004)研究了出口退税与出口之间的关系,并得出若出口退税增长1%,将刺激该年度出口则增长0.453%。郑桂环、史德信、汪寿阳(2004)研究发现出口退税确实促进了出口增长,出口退税额对出口总额有正的弹性作用,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出口退税影响出口增长的力度和表现会有所差异。刘穷志(2005)对出口退税对出口的激励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中国出口退税对产出、就业、税收收入以及出口等的激励模型,并计量分析发现,影响中国出口的长期因素是汇率、中国商品生产能力和中国商品在世界的相对价格,而出口退税只是影响出口的短期因素。扩大出口的关键是提高中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改革汇率制度,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对出口激励的短期战略。张伦俊、祝遵宏(2005)利用回归分析得出出口退税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且呈现同方向变动关系。邵桂兰、毕素梅、高金田(2006)通过研究发现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退税新政策带来了出口的高速增长,促进了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贸易方式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加工贸易特别是来料加工贸易增长加快。朱宇(2007)提出中国对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并指出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设计应针对不同产品类型的行业实施不同的退税率,才能在制度上保证出口企业具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动力,继而提高其外贸竞争力。万莹(2007)利用1985-2003年的统计数据对中国出口退税与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出口退税对中国出口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外贸出口增长的贡献率约为1/3。周泽峰(2008)实证分析得出:1996~2005年林产品出口退税额年均增长12.6%,每年带动林产品贸易出口额增长3.73%,出口退税对林产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为24.2%,林产品出口退税额每变动1%,带动林产品出口总额同向变动0.2961%。谢建国、陈莉莉(2008)研究了出口退税对中国的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影响,并利用1985~2005年数据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出口退税能够有效促进中国工业制成品出口的长期增长。王菲波、刘斯敖(2009)运用事件分析法和Eviews统计分析方法就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前后我国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出口变动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从短期来看,2004年新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导致了中国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结构在短期内出现了波动与调整,尤其是在新政实施的前后几个月内波动尤为明显。但是从外贸出口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无论是从增长变动额还是比例结构变化都不明显,与政策的预期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在这些国内的有关研究中,就形式而言大体上可分为这样两大类型:即理论研究型、实证研究型;就内容来看可分为总体上出口退税的研究和行业内的出口退税研究。

2008年7月以来,我国政府七次上调了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以缓解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产业的冲击。这也让出口退税再次出现在公众视线之中,同时也勾起了笔者对出口退税政策作用研究的兴趣。

三、实证分析

1、模型构建

现实中影响一国出口贸易额的因素有很多。首先就是汇率,经济理论认为本国货币贬值会增加出口,本国货币升值会减少出口,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要以满足马歇尔-勒纳条件为前提。第二,国外的收入,当国外收入提高时,国外的消费者用于购买该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支出都会增加,因而从理论上说国外的收入对本国产品出口有正面促进作用。第三,宏观经济政策层面,如关税、出口退税等等,当然这也包括国外的宏观政策宏观层面。第四,其他因素,影响出口贸易额的因素实在太多,很难对此逐一说明,为此笔者将其余因素都列入此项,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在影响一国出口贸易额的因素中,笔者采集了汇率、国外收入、出口价格水平、出口退税这四个因素,其它因素都被忽略。因为在这四个因素中汇率、国外收入以及出口价格水平是必须要考虑的主要影响因素,而出口退税则纯粹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为了能够动态性地研究出口退税,笔者构建了如下的变参数模型。

量测方程:

状态方程:

其中:export表示出口贸易总额;exchange表示汇率;price表示出口价格水平;gdp表示国外收入;tax表示出口退税额;ln为对相应的变量取自然对数。

另外为了进一步模拟出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的动态冲击效应,笔者构建了5个变量、滞后2阶的VAR(2)模型即

2、数据处理

出于本研究的需要和数据可获得性的考虑,笔者采集了1985-2009年的出口贸易总额、汇率、出口价格水平、国外收入、出口退税额的数据,其中针对汇率笔者只是采集了美元对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具体数据摘自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对于出口价格水平,由于资料所限,笔者采集了工业产品出厂价格水平以替代之;对于国外收入,笔者则采集了除中国大陆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GDP总和(原始数据摘自IMF官方网站);最后对于出口退税方面,笔者则是采集了出口退税额这一数据(具体数据摘自中国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毕竟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最终还是体现在出口退税额的支付上。另外在具体的运算处理上,笔者对这些数据都作了取自然对数的处理。

3、模型的估计

(1)平稳性检验

状态空间方法构造的时变参数模型要求方程中的变量是平稳的,以避免时间序列变量可能存在的非平稳性造成伪回归。为此对各变量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见表一)。

表一

变量

检验式( c t k)

ADF检验值

1%显著性水平

5%显著性水平

10%显著性水平

结论

LOG(EXCHANGE)

( c t 0)

-0.813513

-4.394309

-3.612199

-3.243079

非平稳

LOG(EXPORT)

( c t 3)

-3.365875

-4.467895

-3.644963

--3.261452

非平稳

LOG(GDP)

( c t 3)

-2.316127

-4.467895

-3.644963

-3.261452

非平稳

LOG(PRICE)

( c t 1)

-1.918041

-4.416345

-3.622033

-3.248592

非平稳

LOG(TAX)

( c t 0)

-3.610510

-4.394309

-3.612199

-3.243079

非平稳

D(LOG(EXCHANGE))

( c t 0)

-5.203728

-4.416345

--3.622033

-3.248592

平稳

D(LOG(EXPORT))

( c t 0)

-4.785919

-4.416345

--3.622033

--3.248592

平稳

D(LOG(GDP))

( c t 5)

-4.030638

-4.571559

-3.690814

-3.286909

平稳

D(LOG(PRICE))

( c t 0)

-4.754756

-4.416345

-3.622033

-3.248592

平稳

D(LOG(TAX))

( c t 0)

-4.553160

-4.416345

-3.622033

-3.248592

平稳

注:C为位移项,t为趋势项,k为滞后阶数;滞后期的选择标准以SIC值最小为准则,且由Eviews软件自动生成;D表示变量的一阶差分。

从检验结果看,各时间序列数据在1%显著性水平下都是非平稳的,并且其一阶差分在1%显著性水平下也都是平稳的,故其都是一阶单整序列。

(2)协整检验

尽管各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但它们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只要变量间存在着协整关系,仍然可避免由变量的非平稳性所造成的伪回归。为此笔者将对这些变量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从验算结果(见表二)来看,无论是迹检验还是最大特征根检验都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出口贸易总额、汇率、国外收入、出口退税额这四个分别作了取自然对数处理的时间序列{LOG(EXPORT)、LOG(EXCHANGE)、LOG(GDP)、LOG(TAX)}存在1个协整向量,因此四个变量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

表二

Hypothesized

Trace

Hypothesized

Max-Eigen

No. of CE(s)

Eigenvalue

Statistic

No. of CE(s)

Eigenvalue

Statistic

None *

0.754867

83.84450

None *

0.754867

32.33699

At most 1 *

0.587521

51.50750

At most 1

0.587521

20.36810

At most 2 *

0.545912

31.13940

At most 2

0.545912

18.15765

At most 3

0.430204

12.98175

At most 3

0.430204

12.93698

At most 4

0.001945

0.044768

At most 4

0.001945

0.044768

Trace test indicates 3 cointegrating eqn(s) at the 0.05 level

Max-eigenvalue test indicates 1 cointegrating eqn(s) at the 0.05 level

* denotes rejection of the hypothesis at the 0.05 level

(3)变参数模型的估算

利用Eviews软件对该状态空间模型进行估算得出如下结果(见表三),其中C(1)、C(2)为超参数的估计值,SV1、SV2、SV3为最终状态向量的一步向前预测值。具体估算得到的变参数模型为:

量测方程:

状态方程:

表三

Coefficient

Std. Error

z-Statistic

Prob.

C(1)

-12.59103

9.501778

-1.325124

0.1851

C(2)

-2.998297

0.341472

-8.780505

0.0000

Final State

Root MSE

z-Statistic

Prob.

SV1

-0.497261

0.509468

-0.976040

0.3290

SV2

0.375948

0.635484

0.591592

0.5541

SV3

1.629741

0.246098

6.622311

0.0000

SV4

0.352327

0.050773

6.939252

0.0000

Log likelihood

-34.43856

Akaike info criterion

2.915085

Parameters

2

Schwarz criterion

3.012595

Diffuse priors

4

Hannan-Quinn criter.

2.942130

由于对各变量进行了取自然对数的处理,故SV1、SV2、SV3可分别理解为一国出口总额对汇率、国外收入、出口退税额的弹性。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笔者更为关注的是一国出口总额对出口退税额的弹性,故利用Eviews软件生成了该弹性的变参数图(见图一)。

图一

从图一中可发现1989至2000年中国出口总额对出口退税额的弹性在逐渐缓慢走低,2001至2009年其开始逐渐走高,其中2001至2007年该弹性增幅较大,而2007至2009年增幅明显趋缓。

同时,1989至2001年中国出口总额对出口退税额的弹性一直为负值,这反映了该时期出口退税对出口总额无任何的促进作用,更准确地说对出口还起了副作用,非但没有增加出口,反而还减少了出口,并且在1998和1999这两年其副作用最为强烈。这种与相关出口退税理论完全背离局面的出现,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因素综合而形成的:第一方面,在1989至2000年期间,出口退税措施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出口退税额一直不高。第二方面,在实践中,出口退税对出口可能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其程度远未达到理论上所论及的程度,甚至其正向促进作用有可能到了微乎其微的地步。第三方面,其他宏观经济因素对出口总额存在着非常大的影响,相形见绌之下,使得出口退税对出口的正向促进作用被淡化了许多,甚至从表象来看,在一些时间内表现出出口退税对出口总额的负面抑制作用。例如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之下,尽管出口退税率不断在提高,但出口基本上变化不大,再加上模型设计上的原因,造成了最终估算结果出现出口退税对出口的负面抑制作用。

2001至2009年中国出口总额对出口退税额的弹性则为正值,反映出出口退税对出口总额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尽管有正向促进作用,但其弹性明显都小于0.3,这也说明了出口退税对出口总额的正向促进作用有限。

(4)VAR模型识别及脉冲反应和方差分解

为了进一步反映当出口退税受到某种冲击时对出口额的动态影响以及出口退税对出口变动的贡献程度,借助VAR模型得到关于出口的脉冲响应函数图(见图二)以及方差分解图(见图三):

图二

从图二可看出当在本期给出口退税一个正向冲击后,出口会在第三期达至最高点,随后则逐渐衰减。这反映出出口退税对出口有正面的促进作用而且有较长的持续效应。

图三

从图三中可看出,不考虑出口自身的贡献率,对出口的贡献率最大的是汇率,在第十期达到56%左右;其次是国外GDP,达到19%左右;接下来是价格水平,达到15%左右;最后则是出口退税,仅为6%左右。对于汇率对出口的贡献率高于国外GDP对中国出口的贡献率,此结论的得出,令笔者颇为诧异,由于本文的着力点为出口退税对出口的作用,故笔者并未对此作深层次的剖析。至于出口退税,其对出口的正向促进作用相较于其他因素还是差了很多。

四、结论

总体而言,根据上述的实证检验结果可知,从短期来看,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具有正向的刺激作用,而且其还具备一定的持续效应。然而就其对出口刺激作用的程度来看,相较于其他刺激手段而言还是弱小了许多。从长期来看,出口退税这一宏观刺激政策的效果,在中国并不是十分的抢眼,甚至在某些时间段内,还呈现了副作用(更准确地说,其并未产生任何积极的效果)。

另外,对于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而言,中国先后七次调高了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以应对此次危机,实证检验中的出口退税的短期效果,也印证了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定的积极效果,同时还明确表明了在此次金融危机期间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的刺激弹性达到了0.2左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弹性似有衰减的势头,这既反映出了出口退税政策积极作用的有限性,毕竟经历多次调整之后,出口退税率上调空间回旋余地不大,也反映了后危机时代的来临,其他的刺激手段正逐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使得出口退税政策的积极作用相形见绌。

因此,在面临经济危机时,尤其是突出表现为出口大幅下降之时,出口退税政策手段的运用是必须的,但从长期来看,如果不辅以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后续的手段,仅凭出口退税政策,这种积极作用恐难以为继。

参考文献1 陈平,黄健梅.我国出口退税效应分析:理论与实证[J]. 管理世界,2003,12:25-32

2 董皓,陈飞翔.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鼓励效应[J].国际贸易问题,2004,7:13-17

3 郑桂环,史德信,汪寿阳.出口退税政策对中国出口增长的影响分析[J].管理评论,2004,6:44-50

4 万莹.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绩效的实证分析[J].经济评论,2007,4:62-68

第2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政策适用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达标条件。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其中,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3)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

三、政策执行期间

财税[2009]115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有在该期间才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该税收文件发文日期在2009年11月初,若研发机构在2009年7月1日至发文日期已经发生该类业务,采购了符合条件的设备,但已经交了增值税,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为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活动,2007年,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此次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也实行退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但应符合研发机构条件标准、执行时间、所采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同时满足的方可免税或退税。

一、政策适用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达标条件。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其中,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3)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

三、政策执行期间

第3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知识点多,考试的计算量大,所以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要注意知识点的总结,特别是一些难点和重点内容以及易混淆问题的总结。为帮助考生准确把握此类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税法》辅导经验,对在考试过程中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期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大家顺利通过《税法》考试有所帮助。

一、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的规律

在增值税法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根据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知道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的部分,对于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也是考生在做增值税的计算题时出错比较多的内容。

其实考生不需要死记硬背,通过笔者的总结,进项税额的抵扣有以下两个规律:

(一)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看销项税额的脸色

这是一个形象的记忆方法,我们知道看别人脸色也太不自我了,那么怎么理解这句话哪?也就是我们在判断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时看以前、现在 或将来的任何期间是否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如果有对应的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反之则不可以抵扣。我们来验证一下:例如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原因是该货物由于发生了非正常的损失,将来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所以该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再比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由于货物已经作为最终消费品了,也不会再有对应的销项税额了,所以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在这里,笔者不过多举例验证这个规律。大家可以用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做一下练习:1.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4.视同销售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5.确定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行为时,其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当然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上述判断是建立在发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的,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运输费用是否可以抵扣看所运货物的脸色

这句话的含义是如果所运货物有对应的销项税额,或者所运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为运送该货物所发生运费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例如:外购的固定资产,因其自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支付的运费也不能抵扣;如果运输的是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免税货物,由于销售该货物免税,也就是无对应的销项税额,所以运送该货物的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运送的是购进的免税货物,由于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所以运送该货物的运费的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思路大家可以判断出为运送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所发生的运费是可以抵扣的。

例1:下列支付的运费中不允许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是(A)。

A、外购非应税项目用的货物的运输费用

B、外购免税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用

C、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

D、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

有了上面的两句话,考生不需要一一记忆书上的每一个知识点,在考试中做到灵活运用,这样才可以解答出我们也许在平时练习中不熟悉的问题。

二、包装物租金与押金在增值税、消费税计算中的规律

在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中都涉及包装物的问题,考生要注意包装物租金与押金的区别:

(一)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也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算所得税。

(二)包装物押金的处理要复杂一些,除啤酒、黄酒外,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是一致的。下面我们以解题的思维方式来引出这些知识点,其目的是告诉考生,不要搞题海战术,而是通过习题强化知识点,总结规律,形成清晰的思维方式。在此我们以这个知识点为例,提供给考生一种实践证明有效的学习方法。

看到考试题,要首先明确是包装押金还是租金,如果是租金按上述原则处理。如果是包装物押金,马上考虑是酒还是非酒类产品的包装物,如果题目中给的是非酒类包装物,要看是否逾期,如果是1年以内且未逾期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如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这叫一般押金的处理规定;如果题目中给的是酒类产品的包装物,要看是黄酒、啤酒还是其他酒,如果是其他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如果是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的计算按上述一般押金的处理规定处理,对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来说,由于其是定额征收的,不影响其消费税税额。但如果考试题目中是啤酒的包装物,在解题时要注意,在确定啤酒的税额时,要将啤酒的包装物押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包含在出厂价格中来确定适用每吨220元还是250元的单位税额。这就是关于包装物押金处理的一个完整的解题思路的例子,其他的很多知识点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去总结记忆,这种方法希望大家可以推而广之。

例2: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58 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 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取32 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 5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B )。

A、5000元B、7200元C、6600元D、7500元

三、组成计税价格(以下称为组价)的计算在增、消、营三税中的规律

组价数学模型:组价=(A+B)/(1-税率)

模型说明:(一)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在该公式中如果是非消费税类的货物的组价,税率为0,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税率为消费税税率;如果是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税率为营业税税率;(二)以从量计征消费税的情况下的组价公式特殊(见下表);(三)卷烟(进口卷烟除外)、白酒在计算增值税时不考虑从量计算的税额;(四)进口卷烟的组价公式需要考虑从量计算的税额;(五)进口货物和委托加工的组价公式依然适用该模型。

1.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价公式(见表1)

2.营业税的组价=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l+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考生可以结合组价公式,把数学模型作为辅助记忆手段,可以大量减少公式的记忆量。

四、“免、抵、退”税的计算规律

“免、抵、退”税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一)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5步:

第1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2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3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4步比:确定应退税额(第2步与第3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第3步算尺度的免抵退税额与第4步比较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当期的免抵税额

(二)如果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计算过程依然为5步,不同的是第1步和第3步需要做一个修正,具体步骤如下:

第1步修正的剔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2步抵税:计算公式同上

第3步修正的尺度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4步比:同上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同上

例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2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44.5万元;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2)12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

要求:

(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答案】

11月份:

增值税进项税额=144.5+25.5×(1-20%)+5.1+(10+18)×7%=171.96(万元)

出口退税的计算:

第1步剔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第2步抵税:当期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

第3步算尺度: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第4步比:第二步大于第三步当期应退税额=75(万元)

第5步确定免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75-75=0(万元)

留待下期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12月份:

免税进口料件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出口退税的计算:

第1步修正的剔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420)×(17%-15%)=3.6(万元)

第2步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40.4÷1.17×17%+200×(140.4÷1.17÷600)×17%-(0-3.6)-35.96=

-5..16(万元)

第3步修正的尺度:免抵退税额=(600-420)×15%=27(万元)

第4步比:第3步大于第2步,当期应退税额=5.16(万元)

第4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所处的大环境和现实情况

2008年下半年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进出口贸易萎缩,外需不振,我国外贸出口持续下滑。为了应对此次危机,2009年6月以来国家连续7次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许多省、市甚至县级政府都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出口的政策,各地的有关管理和监管部门也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快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缩短退税周期等来鼓励出口。由于金融危机的滞后性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上述种种鼓励出口的政策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以保证出口经济实现软着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2004年7月1日后采取备案制,门槛很低,新办外贸企业成本极低、数量猛增,其中难免不混进混水摸鱼者;加上已经存在的部分出口退税率较高、监管较为困难的商品等因素,都从另外一个角度刺激了出口骗税的“激情”。

随着出口退税法规、程序和制度的逐渐健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的应用和完善,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3亿元、骗取出口退税42亿元的“世纪大案”将不再有发生的土壤。但不可否认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一天也没有停止过,手法也在改变和升级。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点主要呈现出由热点地区和沿海向内地蔓延、由热点商品向多种商品蔓延,骗税主体由贸易型公司向所有类型公司转化延伸,“老板”隐藏在幕后操持多个公司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操作手段向集团化、规模化、程序化和智能化发展。采取假报出口、有真有假、真假结合、以真掩假、“借货出口,买票退税”等手法,以“出口”企业为平台,与境内外走私犯罪团伙和“地下钱庄”相互勾结,犯罪链条复杂。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有抬头之势。

笔者近期在某地参加社会实践调查发现,2009年该地区部分产品和企业的出口额同比增长出现异常,主要体现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工艺品、家具和服装等商品。该地区以前很少有家具出口,现在家具竟成为主要出口商品之一,有的服装加工厂工作台遍布灰尘,管理人员桌面只有一台电话,而经营者大都是新成立的贸易型公司或投资小租赁型生产企业,“十几个人、七八条枪”,无论从市场开拓、客户资源,还是生产设备、工艺、生产情况,及至产品出口的正常程序、装船口岸的舍近求远等等,都与正常的出口工厂和公司表现不一致,骗税特点明显,使人疑窦丛生,有感而发,遂成此文。

二、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法

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运作”方式与正常出口贸易的表现形式严重背离,“票、货、款”严重分离,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就事论事”的核查很难及时发现。但是,骗取出口退税万变不离其宗,最终还是在出口报关这个关键环节做文章,以报关单上的报关金额作为其“胆量和胃口”大小的表现形式。我们必须透过纷繁的表面现象看本质,找出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关键点。笔者关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多年,总结和研究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并在媒体披露的花样翻新的骗税案例,不难发现,尽管骗税的全部单证表面真实有效、手续齐备,但是最主要的“业务运作”方式只有两个:一是假报出口,二是“借货出口,买票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假报出口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症结,有关的收购、抵扣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单、报关单等只是骗税的工具,加上某些非法公司、地下钱庄等作为帮凶,通过非法手段和渠道实现境内外资金、外汇循环,编造“真实”的出口收汇假象来达到其骗税的目的。

1.假报出口:就是报关金额与实际货值严重不符,说到底就是在虚报出口商品价值上做文章,或抬高单价、抬高总金额,或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报关单和帐务处理上表现为有真有假、真假结合、以真掩假,甚至是无货虚开等,然后再指使某些不法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汇核销,通过外贸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高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我们以2003年9月福州市公安和国税部门破获的“福胜公司骗税案”为例,福胜公司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真接单,分别委托给国内多个企业进行生产并签订“内购合同”,然后约一半数量的货物通过其他外贸公司以高于与国外客户真实成交价3倍的金额向海关高报出口,其余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厂家高报出口,单据俱全。为保证与虚报的出口货值相对应,指使不法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高报后的出口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福胜公司以非法的手段按报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通过离岸账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福胜公司的指定帐户。据报载,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113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福胜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这就是典型的有真有假、真假结合、以真掩假的骗税模式。

更有甚者,近年还出现了用假软件循环假报出口、循环骗税的案例。如200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李炜、章扬侃骗税案件,该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同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此种骗税手段犯罪成本更低、作案更为方便和隐蔽,典型的智能化骗税犯罪。详见“中国法院网”2009年10月23日登出的“上海判决一起涉案3千余万元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借货出口,买票退税”:据2009年7月9日文汇报刊载的“沪上警方侦破特大骗税案”,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杨浦分局侦破了一个以“借货出口,买票退税”为主要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团伙,涉及上海、深圳10家外贸公司,以及安徽等数省200余家开票企业,虚开用于退税的增值税发票9亿余元人民币,涉案骗税金额已达到上亿元人民币。

主要犯罪手法:由于沿海许多诸如从事家具、工艺品和电子产品等生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产品出口过程中无需退税,骗税分子借用“货源”,从海关获取出口报关单证,再与内地的不法企业勾结,以目前内地鼓励政策多为借口,打着增加地方出口总量的幌子,一方面联系向需要出口的生产企业“借货”,或通过报关行寻找“借货出口”的货源;然后再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让内地不法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外贸公司,骗取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通过“地下钱庄”控制或关联的香港公司以正常贸易的方式将外汇汇入境内外贸公司结汇,由外贸公司办理退税,借此完成整个“借货出口、买票退税”的犯罪行为。此种骗税方式,某些不法的所谓的生产型或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单独完成,仅仅是省略了买票的环节。其犯罪特点主要是沿海地区的骗税分子设计“程序”,联系“货源”和外汇,内地的一些胆大妄为的不法企业收取一定的所谓手续费充当骗税的实体,负责申报退税。查处难点在于某些骗税企业也有一部分真实出口,也会以真实的低值商品高报出口。但共同点是:如果是贸易型公司,基本没有真正的外销员,说不清客户是谁,公司职员主要是会计。如果是生产型企业,生产能力明显不足,租一个工厂或车间,什么时候有人来检查和参观,就用几个工人和几台机器充充样子,假装生产,外人一走,立即关机。

但是,假的就是假的,高素质骗税分子并不多,他们在申报退税时,单证还是有一定漏洞的,一是有关单证绝对不可能完全吻合,二是单证与实际不能吻合,骗税分子一般是以报关单为中心把应该最早出现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到需要核销和申报退税时再制,合同缺乏要项,发票、箱单简略得让人生疑,漏洞百出,当国税局要求他们提供真正的提单副本或复印件时,他们一般提供不出来,而是采用套打的方式做一个假的提单复印件与报关单向对应,多票单据的提单副本表面雷同。核查中要以报关单为中心进行,注意检查报关单显示的境内货原地和出口口岸,国内运输路线是否合理,有无出口海运发票、海运发票是否真实、是否有内陆运输工具及对应的发票等。如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载商品存在疑点,可到承运该批货物的船公司外调取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相应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品名如与进口国货物到达港提运单上所列货物名称不符,则骗税无疑。在“借货出口”的情况下,确有一份真提单存在,而且会被真正的发货人拿走后配上其他有关的单据寄交收货人在目的港报关、纳税、提货,真正的发货人决不敢冒让其客户交纳高额关税、违反进口国有关管理措施的风险而虚报进口金额和品名。所以骗税的人和公司是看不到真提单的,即便看到,也不敢拿出示人,否则就不成其为“借货出口”。“借货”实则不是“借货”,而是“借”报关单。

三、对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出口监管和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管理和监管部门反骗税的职责,明确分工,强化现有的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综合管理和监管能力,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严打和高压态势,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第二,国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执行退税政策,充分发挥基层税务部门的第一线作用,在辖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全过程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要对具有税负明显偏低、物流方式不合理、资金运转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除例行的规定检查之外,必要时要增加对报关单所列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包括报关单与其它单据的对应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基本骗税事实确定且构成犯罪的要按规定尽快移交公安部门;对出口退税率较高、出口价格不易掌握的产品,如工艺品、电子产品和某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要加大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检查力度。对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企业和出口商品,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原料采购及生产的品种、数量、运输工具和发票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市级基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出口统计分析,特别是一般贸易出口统计分析,对异常增长的商品和企业及时调研,客观分析增长的原因。加强对新增登记备案企业的回访和必要的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调查。对当地企业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及时向其发出规劝或警告,用事实和案例来教育企业合法经营。

第四,报关量大的、靠近港澳口岸的海关部门要加强对报关行和报关员的管理,对敏感商品加强查验,提高查验率,加强出境商品的监管。

第五,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外汇来源加强研究和监管,特别是一家公司总是收到从港澳汇来的外汇。

第5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违反规定超限量、超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违反规定擅自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子系统软件和数据,或将发售IC卡交与他人使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违反规定办理防伪税控发行,或隐匿、丢失、擅自处理收回的应上缴的防伪税控设备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泄露密码,或擅自允许他人进入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盗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或擅自改动金税工程各子系统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改写数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而予以抵扣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协查规定,不发函、不回函或提供虚假回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从事出口退税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审查出口退税有关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有关手续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唆使他人违反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超限量超限额核定和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审批出口退税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内外勾结,共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泄露增值税管理部门采集、接收并审核后的数据以及稽核结果;擅自修改、删除、泄露稽查局经协查系统传递的协查信息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在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中有收受贿赂的,依照《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失职渎职,致使不法分子套购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第三条至第十八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主动交待错误、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以上行为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涉税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涉税违规违纪的税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6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与时俱进,牢固树立规范管理的理念

(一)规范管理的概念和范畴

从宏观的层面来讲,所谓“规范”,是指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规范化管理”是指负责某项事务,使其顺利进行并符合明文规定的标准。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是指坚持实事求是,把握出口退税的客观规律,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地应用各种科技手段、理念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中。具体要求是: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基础工作,抓住管理的薄弱环节,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提高管理的效能和质量。

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范畴包涵上级机关管理规范带动基层操作规范、领导决策规范推动干部执法规范、内部行政规范促进企业行为规范、过程规范保障结果规范。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以上带下、以内促外、以领导推动干部、以过程控制结果,整体联动,提高出口退税质效。

(二)正确认识规范化管理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关系

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总局近年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提出的重要思路。规范化管理是基于我市工作的实际提出的,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方向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注重过程和细节,强调通过程序规范保障结果规范;内容也是一脉相承的。规范化管理的过程,同时体现了科学化、精细化两方面的要求。对于上级国税机关来说,坚持规范管理要侧重提高科学决策领导水平,就是要抬头看路,明确前进方向,给基层以科学的指导;对于基层国税部门来讲,落实规范管理要侧重把上级的科学管理理念具体应用到实践中,把上级的统一部署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就是要埋头拉车,狠抓工作落实,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做到科学管理和精细操作,才能保证规范化管理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和检验要求

推行规范化管理的目标,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确保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正确执行,审核审批程序到位,最大限度防范骗税;二是规范国税干部的执法行为,确保各环节的行为有据可依、按章办事;三是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注重细节,强调过程,重视相互监督制约,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出口退税工作机制;四是提高退税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国税部门和干部自身的形象,营造良好的出口退税和投资环境,促进出口企业和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

检验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退税质量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应退尽退、不能退的一分也不退;二是建立起统一的操作规范、统一的质量标准、统一的考核指标,实现管理的制度化、程式化;三是退税干部素质整体提升,退税质效、执法和服务水平获得内外公众认可。

(四)规范管理的重点内容

从出口退税管理具体工作的角度,规范就体现在日常管理每个环节中,细节成就规范,规范要求我们抓好从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到退(调)库、从起点到终点整个链条上的每个细节。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政策执行规范。出口退税法规政策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依据和准绳,要组织、督促干部认真学习钻研出口退税政策,熟悉政策规定,吃准吃透上级精神。收到上级文件后要及时传递和转发,采取有效方式将新的退税政策向纳税人宣传。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出口未申报、超期未收齐单证、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做到应退尽退,应退快退,不该退的禁退。

二是日常监管规范。对内主要包括:收到退税资格认定申请后,税收管理员必须对出口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等实地核实,查看其生产厂房、主要设备的生产能力、工人数量等与企业销售规模是否匹配,要写出调查报告,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税资格认定手续;税收管理员要对申报首笔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如实做好工作日志;对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充分发挥预警系统的作用,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开展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外一是督促出口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二是督促出口企业规范申报行为。

三是审核(批)程序规范。所有审核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情况表》;科(处)长对审核和预警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骗税嫌疑的,报经分管局长后,交稽查部门查处,并暂停审批退(免)税;退(调)库指标不得混淆使用,不得串库。

四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在岗位设置上,接单初审岗和计算机审核岗不得由一人兼任;对计算机审核中出现的疑点,计算机审核岗报经税政部门科(股)长,在《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再进行人工挑过处理;要认真运行预警系统,对预警系统提示的异常逐步进行排查;审核审批资料要完整、手续齐全,该签字的地方一个都不能少。

五是文书使用、资料管理及报表数据规范。要使用总局、省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和表格,及时准确登记各类退(免)税台账;退(免)税资料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按月整理、年终归档。报表数据要从审核系统提取,每月按时上报,保证数据真实。

二、开拓进取,进一步巩固和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夯实基础,巩固管理模式

近年来,“三级管理、两级审核(批)”的规范管理模式运行情况良好,已有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实现了总局、省局的创新理念。下一步,要适应新形势,逐步从具体审单业务中转换角色,实现从单纯审单向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并重的转变,逐步负担起宏观分析、业务指导以及重点企业抽查检查等管理职能。对于基层国税干部而言,要多学习,勤思考,增强对上级思路的理解;要把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做到打牢基层、夯实基础。

(二)与时俱进,完善管理制度

结合实际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加工贸易退(免)税管理办法;修改和完善农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本着“简明、实用、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使工作流程更加明晰;坚持和完善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本着科学、适用、好用的原则优化考核指标,针对环环相扣的流程进行重点考核,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提高考核的效果。

在建立协作制度上有所突破。加强与海关、商务、国库、外汇管理、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沟通信息,共同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的问题。对内要加强出口退税、征管税政、计划统计、信息、稽查等部门的配合,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改进管理手段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防范骗税和提高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要依托信息技术,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要管好用好;“三大系统”的数据要利用好;预警系统的功能要发挥好;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要开发好。当前,预警系统和网上退税平台是两个重要支撑点。

退(免)税预警评估,要在把好“数据采集录入关、分析评估关、监控复审关”三个关口的同时,加强两个层面的操作:第一个层面,县(市、区)局搞好数据采集,明确预警的重点,对个案的异常情况按规定流程逐步排查,确保预警的质量和效果;第二个层面,市局宏观监控,“宏观找问题,微观查原因”。通过对免抵退税结构进行分析、定期提取不同地区同行业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等方法,发现疑点,最终落脚到出口企业。

(四)强化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7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5月11日联合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在此次中部地区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我国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该项政策的实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的促进作用。目前东北地区试点工作运行平稳,试点办法基本成功。这次实施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就是要借鉴东北地区的试点经验,同时继续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

一、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具体方案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试点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申报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直接退税的办法,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在2005年度又延续了这一做法,按季度对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给予直接退税。2004年底又进一步明确,当年由按照增量抵扣调整为按照应纳税额抵扣,将一部分存量收入给予退还,即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税额内计算退税的方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运行情况分析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覆盖行业,包括大部分工业企业。据国税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3月末,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内企业40 981户,占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2.24%,占全部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的60.87%,其中,辽宁(含大连,下同)26 517户,吉林6 799户,黑龙江7 665户。从行业构成看,装备制造业19 205户、石油化工业8 266户、冶金业1 943户、汽车制造业1 716户、农产品加工业9 329户、军品工业40户、高新技术产业107户。行业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石油化工业,这三个行业占总户数的89.8%。

2004年下半年,三省转型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8.24亿元,占投资额的5.97%,实际抵退税额12.71亿元,占进项税发生额的62.66%。2005年一季度,三省转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85.77亿元,其中机器设备投资额67.21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2.38亿元,上年留抵的进项税额5.53亿元,国税部门已办理的退税总额8.69亿元,抵减欠税3 442万元,抵退税合计9.03亿元,占全部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的50.42%。

(一)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现,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

以辽宁省本溪市为例,本溪市位于辽宁省东部地区,拥有本溪钢铁集团和北台钢铁集团两大钢铁企业,是一个典型的重工业城市,因此成为首批享受增值税转型税收优惠的城市。本溪钢铁集团一直存在着部分设备老化,耗能大,产量不高的现状,苦于没有资金无法淘汰和更新设备。国家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政策以后,本溪钢铁集团充分利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于2004年10月31日实现了辽宁省增值税转型以来最大的一笔退税8 752万元,到2004年底,累计实现抵退税19 231万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老工业企业的改造和振兴。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

作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政策举措,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与其他各项产业政策一起增强了东北企业对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的积极性,活跃了民间投资,并形成 “洼地”效应,外来资金不断注入,促进了该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以辽宁为例,2004年实现工业投资1 011.1亿元,增长54.2%,其中冶金工业投资227.8亿元,比上年增长77.9%;化学工业投资82.4亿元,增长47.6%;机械工业投资184.5亿元,增长85.2%;轻纺工业投资160.1亿元,增长53.8%。2005年初以来,辽宁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幅度。1-2月份,第二产业项目完成投资34.7亿元,同比增长73.9%,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完成投资12.5亿元,增长83.7%;制造业项目完成投资24.4亿元,增长65.1%。

(三)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密切关注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比收入型增值税,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要小得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初期会极大地影响政府固有的财政收入规模。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弥补转型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为了避免改革初期给财政收入造成冲击,按照稳妥的原则,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采取了分步走的总体思路,并且在东北地区试行时选择了保守、稳妥的操作办法,一是限制了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二是采取“增量抵扣”的办法,保上年税收收入基数;三是实行按季度集中办理抵退税。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增值税改革初期对东北地区财政收入的减收影响。

从2004年下半年和2005年上半年东北地区执行结果看,增值税转型试点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确实远比当初预计小。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三省转型企业新增机器设备投资总额510亿元,进项税发生额40.5亿元,实际抵退税额27.66亿元,占同期三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3.61%。即使放开增量抵扣限制,采取全额抵扣办法,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规模也不过40亿元左右,不超过三省全年国内增值税收入的6%。因此,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初期对财政的影响是可以承受的。

(四)税务机关针对经济采取了各种加强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骗税行为的发生,并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增值税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出售、盗窃、虚开、代开等手段偷、逃、骗税款的问题。如果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推行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税额又较大,税收收入的风险和压力就会加大,税收管理的难度就会加大。因此,在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东北三省的税务部门也加大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通过科技手段和精细化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发票等四小票的管理,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的发生,防止和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广的建议

2007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试点从东北扩大到中部地区,在全国全面铺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时间也不会太远。

增值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其最大优点就是税不重征、税率单一、便于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采取限定行(企)业范围、增量抵扣的操作办法只是试点初期的权宜做法,不宜作为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方案。

其次,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行后,应进一步分步、分批扩大其范围。由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两个行业与货物生产密切相关且在社会再生产中不可或缺,应首先将这两个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有效保证税款抵扣链条不被中断,避免企业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转移税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偷、逃税款。

第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如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等,完善税种结构、税负结构和收入结构等,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

【参考文献】

[1] 饶立新,陈荣秋.中国增值税转型试点一周年情况分析.当代财经,2005.10.

[2] 侯丽平. 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经济经纬, 2005.5.

第8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一)不同部门的政策不配套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 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 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 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 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 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 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 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 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 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 9

审批规定不明确 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 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 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 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 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

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表2 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 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 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 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 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 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 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 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 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 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 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 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 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 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

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第9篇:退税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日益增多,国家以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方式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保护农用土地。但在实践操作中临时用地税收征管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有关税收政策及其治理目标,总结了征收实践中政策衔接、制度完善、协调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企业视角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临时用地税收实现规范、科学、制度化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政策建议

一、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及其治理目标

临时用地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地质勘查需要、抢险救灾急需等原因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应给予合理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恢复土地原状或种植条件并返还土地的一种用地行为[1]。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14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本质上为保证金性质,如用地单位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临时用地原状的,则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若未履行地貌恢复义务则不予退还。运用此手段,政府部门可以掌握征收管理及土地保护工作的主动权,一方面可以促使用地单位主动恢复地貌以便办理退税,起到保护农用地的作用;另一方面当用地方不依法履行地貌恢复义务时,相关部门也可将此资金直接用于农业发展基金,促进农业发展。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2008年以前,部分省份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新条例实施后,明确耕地占用税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当时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地方税源充足,新条例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并未引起部分地区税务部门的重视,对临时用地管理未按“先税后证”程序执行[2]。此外,新条例将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也纳入征收范围,实际实施中为了简化手续,此类临时用地也多数延续了原来的“不征不退”方式执行。企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税务部门也不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随着近两年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地方税收压力逐渐增大,税务部门为加大税源管控力度,一方面对后续临时用地加强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稽查的手段,对衔接过程中以前年度未缴的临时用地税款又收又罚。尽管不少企业在用地期间已出资实施完成了土地恢复,但由于复垦验收的配套政策不明确,难以取得土地验收手续,导致补缴临时用地税款后“先征后退”政策无法落实,企业额外承担着政策衔接期的纠错成本:一方面已完成地貌恢复义务,另一方面仍需补缴大量税款甚至滞纳金、罚款,且没有明确的退回渠道,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及经营成本。

(二)政策实施细则仍需完善耕地占用税原为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的税种,为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1994年将其全部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要税收来源。但由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使用及土地验收等环节均由地方政府节制,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为税源和经济增长自然产生耕地占用的冲动,其结果往往与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此外,耕地占用税收本应全部用于农用发展,但全部交由地方使用后,应当具体如何使用,由谁负责监督管理尚欠缺法律具体规定。若实际税收用途与耕地保护相关性不足,不仅难以实现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目的,还会影响耕地占用者及当地职能部门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此同时,耕地保护不足产生的“负外部性”成本却需要全社会来承担。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恢复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先征后退”,但该情况下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如何管理目前缺乏相关规范:是设置两年的使用冻结期,还是政府财政先行使用,后续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退还?如是第二种情况,当政府财政吃紧,无力退还时又应如何办理?企业未履行土地恢复义务时,是否利用所纳税款组织恢复?此外,由于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临时用地耕地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用地类型应执行怎样的验收恢复标准,由谁负责土地验收、如何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等政策具体如何落地实施,也缺乏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支持。

(三)政策执行协调难度较大一是“先税后证”政策的执行,需要土地部门、税务部门高度协调一致,但是目前税务部门与国土部门之间的征管信息还不畅通,在临时用地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部门对土地台账不掌握,导致税源数据、征收金额不准确,后续还需办理退税及补正措施,增加了用地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时间成本。二是已恢复地貌的临时用地执行先征后退政策时,也缺乏相关实施细则,政府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只负责使用、国土部门只负责手续发放及验收,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配合不畅,形成交税容易退税难的局面。

三、从企业视角对政策调整的建议

(1)重新调整耕地占用税收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实现耕地占用税收的统筹规划使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用途的监督管理,以便达成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保护耕地、发展农业的立法初衷。(2)细化出台条例配套细则,区分不同类型土地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明确退税操作流程,同时各级政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税务、国土、财政部门间协调畅通,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宁凌玥.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优化问题研究[J].前沿,2013,7:1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