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退税申请书范文

退税申请书精选(九篇)

退税申请书

第1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海关总署收到南兴公司的《申诉书》后,对其是否符合申诉受理条件进行了审查,认为:

(1)根据《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南兴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A海关递交了《退税申请书》,如果A海关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则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南兴公司在法定复议期限内还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A海关是隶属于C直属海关的隶属海关,南兴公司是向A海关提出的退税申请,并对A海关对其退税申请不予答复不服,无论是作为行政复议还是申诉,都不应当由海关总署直接受理。

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海关总署告知南兴公司可以向C直属海关申请复议,并将收到的申诉书等材料转送给C直属海关,要求其依法处理。

法律提示

纳税人发现海关多征税款如何申请退税

《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这一规定赋予了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所谓多征的税款,就是海关决定征收的税款数额多于应当征收的税款数额,既包括进出口关税,也包括进出口环节海关税。《海关法》第六十三条在赋予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申请退税的时效,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时效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决定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有关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退还多征税款的要求,海关经审查确实属于多征税款的,才有退还多征税款的义务,如果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退税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不予退还。这种时效制度的设定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那么,这1年的退税申请期限应当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本案中与海关征税决定有关的日期有2个:一个是海关作出征税决定(以海关将《税款缴款书》送达纳税义务人为标志)的日期――2005年3月5日;一个是南兴公司实际缴纳税款的日期――2005年3月15日。根据《海关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多征的税款。所谓“缴纳税款之日”,就是指纳税义务人实际缴交税款的日期,而不是海关作出征税决定的日期。也就是说,南兴公司必须在从2005年3月15日起算的1年内提出退税申请才符合《海关法》的规定,最后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3月15日。本案中,南兴公司向A海关递交《退税申请书》的日期是2006年3月10日,虽然从海关作出征税决定之日(2005年3月5日)起已经超过了1年,但是从南兴公司缴纳税款之日(2005年3月15日)起算还在1年期限之内,符合《海关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申请退税的时限要求。

同时,申请退税还应当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税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征税决定的海关提出。也就是说,申请退税不能仅仅通过口头形式提出,而是必须向海关提交书面的退税申请。例如本案中,南兴公司向A海关递交了《退税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了要求退税的具体理由,并随附有关的证据材料。

海关对退税申请不作答复,纳税人是否只能申诉

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决定予以退税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税款的手续,退还的款项包括多征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这是退税制度的基本操作流程。

但是,如果海关未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救济,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本案中,南兴公司提出了申诉。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申诉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海关规章,第120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以下简称“《申诉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也就是说,申诉是对已经丧失复议和诉讼救济权利的当事人,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再给当事人一次陈述理由、申辩意见的机会。《申诉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同时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尚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内,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主要是考虑到复议和诉讼途径更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南兴公司对A海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退税的决定不服,即认为A海关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南兴公司在法定复议期限内还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由于《海关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因此,海关收到南兴公司的申诉请求后不应直接作为申诉案件受理,而是有义务及时告知申诉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根据有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海关可以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

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中的;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仅对海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诉应当向哪一级海关提出

海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直接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也就是说,海关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三层级设置。

第2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第二节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关税、进口环节海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第二十二条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情况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并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直属海关。因特殊情况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未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数量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

(二)溢装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

第二十九条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项所列单证。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

海关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海关应当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第三十五条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

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第三十七条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四十条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

前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第四十四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X(1/60)

每月进口环节税税额=进口环节税总额X(1/60)

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第四十五条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所称“规定期限”均包括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四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进境修理货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应当随进境修理货物一同复运出境。

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海关凭此办理解除修理货物及原材料、零部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出境。

第四十九条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下同)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第五十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二条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三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第五十五条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时,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五节退运货物

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

第五十八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六十九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第七十条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第七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七、四十、四十五、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二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第七十三条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第七十四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五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暂时进出境的;

(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第七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第3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支持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重点铜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精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企业名单及数量。享受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及进口数量见附件1.核定的年度进口量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进口铜原料,仅限于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

二、进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对“专项”铜原料进口实行统一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综合[2003]1491号)执行。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一律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有色”)进口。未经“五矿有色”统一询价、统一签订进口合同的铜原料,不能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过去签订的长期合同,须经“五矿有色”确认后,方可纳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每年按照本通知核定的进口数量及时订货,并向财政部提供分企业进口铜原料的实际订货数量,不在“五矿有色”订货数量内的进口铜原料,不予退税。

三、进口铜原料的退税办法

(一)进口铜原料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1、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应在铜原料报关进口并且已经缴纳进口增值税后,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中央金库。有关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金库中退付。

2、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税”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5)“五矿有色”出具的《已进口货物证明书》(见附件3)。

上述证明材料,经有关海关审核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三)进口铜原料的所退税款,应退给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申请退税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进口的货物,由负责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收货人凭有关进口货物退税凭证,统一办理退税。

(四)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

l、海关发现进口单位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企业不得将进口铜原料复出口或将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的粗铜复进口等形式套取退税。同时,也不得转让、倒卖进口铜精矿,以及滥用退税资金,如发现企业有以上行为,除终止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并追回以前退税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企业每半年要将进口铜原料的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做出书面报告,并接受专员办的检查和监督。专员办每年年末要向财政部提交监管报告。

四、退税资金的使用。国家退还给企业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附件:1、2004年“专项”铜原料进口分企业安排数量

第4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福州出台房产交易契税和营业税新政实施细则

房地产交易环节开始实行新的契税、营业税优惠(财税〔20xx〕23号文件,以下称“23号文”),规定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征收。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结合相关政策,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均可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实施细则,福州市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以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同时,市民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申报查询住房的,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细则再次明确,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23号文”通知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而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享受契税优惠。

这些情况可退件或退税

2月22日前,已受理登记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可退件重新申请;

已受理登记申请,2月22日之后(含22日)缴税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可申请退税;

2月22日(含22日)之后,已受理申请并缴税领证的,若符合税收政策优惠,可申请退税。

福州房产契税营业税新政细则公布 2月22日起报税优惠

福州新闻网4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昨日,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今年2月22日起申报纳税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执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购房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房查询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月17日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23号)规定,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营业税政策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月22日起报税可享优惠

我市公布的实施细则规定,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明确为个人。住房套数是指购房人个人在购房时点名下拥有的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查询购房时点名下只有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唯一住房证明》;已有1套住房,另购买1套住房、即申报查询住房的,可予出具《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证明》。

对于购房人已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优惠政策,相应房产转让后再次购房,若再次购房符合首购房或首改房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享受首购或首改税收政策。

二手房强制转移登记受理时点在20xx年2月22日之后的,受让方可申请按财税〔20xx〕23号文件享受契税优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按法律文书时间的税收政策执行。

两种情形可申请退还契税

关于已受理登记申请的,有几种情形可申请享受优惠或申请退还契税。

在20xx年2月22日财税〔20xx〕23号文件执行前已受理申请未缴税领证的(含已过登簿岗的商品房交易件),若申请人申请退件,允许其退件重新申请。重新受理时点在20xx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按财税〔20xx〕23号文件执行。

第5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你所述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货物暂时进出境报关时,如果使用ATA单证册,由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不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需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填制报关单、《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等相关单据。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2 我是一家日资企业,应客人要求我们的货物转关到深圳物流园区,然后由他们直接发送到世界各地。如果在园区内出现的不良品该如何处理?客人想将不良品直接出到香港,再从香港经过九洲港进口进来修理后再还回去,这种方法可行吗?是不是以来料加工成品退还的方式申请?由于出口是在中山转关的,那不良品的进口是否可以在九洲海关进行?从申请到进口大概需要多长时间?需要什么特别的资料吗?是否需要提前申请?如果不行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第十七条规定,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1、贵公司的加工贸易成品以转关方式进入深圳物流园区后可视为成品出口。

2、该成品在园区内发现为不良品需要运往境外后再经其他口岸进境退换的,可分两步办理: 一是先采用备案制向物流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二是向加工贸易成品的原出口申报地海关(中山地区海关)申请退运,经批准后再办理成品退换的实际通关手续。申请退运请提供以下资料:《拱北海关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运(换)进境审批表》(可向现场海关索取);检验机关出具的检验证明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退货书面证明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货或维修的协议、来往函电等;原进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原进出口报关单、进口提单或出口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原出口货物涉及国税部门退税的,需提交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提交《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如因航线、航班等特殊情况需从关区内另一口岸将货物退运进出境的,另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理由;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 我司具有进出口权,想进口锰矿,商品编码是2602000000,报关使用手册上的监管条件是AB,就是要做进口商检。除了需要做商检外,我司需不需要具备进口矿石的资格?进口锰矿需不需要配额?或者在递交进口单证资料上,除了箱单、发票、合同和报关单外,还需不需要提供其他额外的单证?

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办理申报手续。锰矿砂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应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无需提交其他许可证件。

4 我想从非洲进口羚羊皮以及斑马皮,非洲国家在出口商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允许出口。我公司为一般贸易公司,在青岛口岸办理通关需要哪些特殊的通关证件?

进出口商品须先确定商品的HS编码后方能确定对应的监管证件。由于你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完整,建议向现场海关提交预归类申请,详细说明商品的品名;加工方法(干、盐渍、石灰浸渍、浸酸、未鞣制、退鞣处理等);种类;状态(鲜、整张、半张等);野生请注明;规格(厚度);请注明平方英尺数/张等等信息,便于准确归类。

5 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企业,接到客户订单后,在国内购料加工。但做到一半,客人要求将余下的订单再交到境外别家生产,并要求我司国内购买的料出口至别家工厂。请问我司国内购买的物料可以什么方式出口到境外?一般贸易可以吗? 如果一般贸易可以,出口的物料要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吗? 增值税可以抵退吗?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你司出口物料符合此条件的可以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如你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由于你司问题中未说明是何商品,无法就是否征税给出具体答复。一般贸易出口是否征收关税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出口税率部分;出口无需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抵扣问题,请询企业主管地国税部门。

6 我们是一家香港注册的珠宝公司,要在大陆参展,是否可以在ATA方式下把货物寄到大陆?这些货物是不是一定不可以在参展过程中卖掉?如果出售掉,补税是否可行?要补交什么税?手续如何?

第6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第124号署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85条,对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退补、减免、担保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海关的相关权力与职责、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了解《办法》的内容,对于纳税义务人进行成本核算、顺利通关、提高贸易效率都会有所帮助。《办法》的内容很丰富,现仅就《办法》新增、细化的几个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税率的适用日期

税率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进出口货物的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税率的适用日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对此作出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如果在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对于已经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办法》规定的情形、需要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相关手续之日的税率;对于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以及补税、退税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汇率的适用日期

《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如果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处理

税款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如果纳税义务人不慎遗失了税款缴款书怎么办?《办法》规定:在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海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补发,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应当与原缴款书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税款缴款书是在缴纳税款后遗失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确认,海关经审查核实后,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办法》据此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纳税义务人要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书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的同时,还需要随附相关材料和缴税计划;如果纳税义务人要求先放行货物,则需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直属海关接到申请后要在10日内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立即将有关材料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特殊情况下延长10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的,则要加收自届满之日到缴清税款之日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特殊进出口货物征税规定

《办法》对一些以特殊形式进出口的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退运货物)的征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通常所说的索赔货物,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办法》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期限、需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材料、如何适用税率、汇率、审定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等都作出了规定。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因支付租金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应当在申报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支付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内办理纳税手续。对租赁期满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货物复运出境。《办法》还对需留购、续租的租赁进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货物的,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此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则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办法》对于应征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计征税款的期限、计算公式、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等都作出了规定。

――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办法》对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进口申报和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出境修理货物及出境加工货物出口申报和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的单证材料及相关手续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出境修理货物及出境加工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进境的情况如何征税等问题。

――退运货物:由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由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除上述具体问题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申请退税的时限要求、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材料;海关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办理减免税的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及起算时间;纳税义务人在监管年限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情形、方式、期限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执行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

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以第123号署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为了配合对来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实行零关税的特惠待遇,正确确定相关货物原产地而制定的,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要求、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和证书格式、原产地证书的提交、审核和核查等内容。

享受特别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与中国完成特别优惠换文手续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贝宁、布隆迪、佛得角、中非、科摩罗、刚果(金)、吉布提、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具体受惠进口产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相关服装的货品名称、税则号列和关税税率,以及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在公告附件中都有详细列明。(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4号。)

2005年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公布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总数为7550个。在进口关税方面,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在出口关税方面,2005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对鳗鱼苗等174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

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供货厂商,按照公告所列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公告所列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

第7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17、海关查验货物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有关单据上签字确认的是

A、《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

B、《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

C、《海关监管货物收存记录表》

D、《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

18、对下列情事,需要提交许可证件、补税并征收税款缓税利息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__。

A、非保税区域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转为内销

B、保税仓库出库进入国内市场

C、保税区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运往非保税区

D、出口加工区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运往非出口加工区

19、采用纸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保税货物.自备案起到核销结案止,应当向海关申报实际单耗次数是_________。

A、1次

B、2次

C、3次

D、多次

20、适用海关A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78种客供辅料.可不设立银行保证金台账、不申请纸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货品总价为_________。

A、10000美元

B、20000美元

C、50000美元

D、5000美元及以下

21、进境《ATA暂准进口单证册》展览品,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最长复运出境期限是_________。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以上由直属海关批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22、保税区企业出区外发加工,最长期限是_________。

A、1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B、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C、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D、12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3、海关监管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报关单及税款缴纳证明

B、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不能提供原货物已退运境外或已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时,海关将对其按一般进口货物监管

C、对于因残损或品质不良的机器、仪器的零部件,如原货物不退运境外或未交海关处理,其所用来更换的同类进口货物,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D、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供相关的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

24、发货人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关手续时限是_________。

A、决定不再出口时3日内

B、决定不再出口时5日内

C、决定不再出口时10日内

D、决定不再出口时15日内

25、对进口直转转关运输货物征税时,应当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_________。

A、运输工具进境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B、进境地海关批准转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C、转关货物启运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D、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的税率和汇率

26、境外集装箱暂准进境,自进境之日起复运出境时限是_________。

A、自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复运出境

B、自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

C、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复运出境

D、自进境之日起12个月内复运出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所需仓储面积表述正确的是_________。

A、东部地区50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2000平方米以上

B、东部地区100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5000平方米以上

C、东部地区500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10000平方米以上

D、东部地区100000平方米以上,西部地区50000平方米以上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不得开展业务的范围是_________。

A、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业务

B、转口贸易业务

C、保税储存进出口货物业务

D、维修、翻新和拆解业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应当运回区内的时限是_________

A、一般为30天,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10天

B、一般为30天,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C、一般为60天,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D、一般为60天,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60天

30、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进口货物范围是_________。

A、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B、保税货物

C、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D、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废纸

31、特定减免税货物限制使用的“特定区域”区域是_________。

A、国务院批准的14个沿海开放城市

B、4个直辖市

C、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D、跨境保税区

32、对货物已经到达口岸急待提取,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先凭税款保证金放行货物情事是_________。

A、已经向主管海关提交了减免税申请

B、进口企业亟待提取货物进行安装

C、暂时未领取有关货物的许可证件

D、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33、特定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含义是_________。

A、将特定减免税货物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B、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给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抵押

C、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D、将特定减免税货物交给进口同样货物,但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使用

二、多选题

12、保税区货物进出境采用备案制报关形式报关的货物范围是_________。

A、非保税区自用货物 B、加工出口货物

C、转口货物

D、仓储货物

13、下列对特定减免税进口的机动车辆,海关监管年限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3年

B、5年

C、6年

D、8年

14、特定地区进口的特定减免税货物范围是_________。

A、保税区进口用于本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等

B、出口加工区进口用于本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等

C、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进口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的商品

D、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口用于本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物资等

15、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征是_________。

A、具有特定的目的而暂时进口或出口

B、在海关事务担保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日税款

C、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D、在特定期限内除因使用而产生正常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

16、暂准进出境货物范围是_________。

A、暂时进出境的展览品

B、暂时进出境修理货物

C、暂时进出境集装箱

D、暂时进出境货样、广告品

17、禁止过境货物范围是_________。

A、来自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B、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C、各种武器、弹药(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D、各种毒药

18、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有关单证范围是_________。

A、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B、买卖双方的索赔协议、来往函电

C、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货物残损证明

D、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或交由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

19、原出口货物因故退运进境时,若该批货物已收取外汇、已核销,其原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入境时,应提供有关单证范围是___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口报关单》

B、国税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C、原出口报关单

D、索赔协议

20、海关给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进入保税物流中心货物范围是_________。

A、来自境内且已办结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

B、启运地海关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出口回执的货物

C、境内运入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

D、境内运入供物流重心企业自用的原进口机器设备

21、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是_________。

A、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届满时,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B、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期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自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C、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将其移作他用的,特定减免税申请人除按照剩余年限补缴税款外,还可以向海关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D、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人在海关监管期内因企业倒闭的,特定减免税申请人除按照剩余年限补缴税款外,还可以向海关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22、暂准进境货物的特征是_________。

A、在海关事务担保下,进境时暂不缴纳进口税费

B、属于《法检目录》的货物,进境时应当提供《入境通关单》

C、属于《监控化学品目录》管理的货物,应当提供《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

D、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基本原状复运出境

23、下列何种情况应当分别填写报关单_________。

A、不同包装方式的货物

B、不同加工贸易备案的货物(纸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账册、电子手册)

C、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澳门),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者非原产地证书商品的

D、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1份原产地证书及非原产地证书商品的

三、判断题

12、进料非对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税期限最长为1年,可以申请延期1年。

13、加工贸易保税的核销期限为: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30日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日内。

14、“进料对口”是指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既有进口合同,又有出口合同,而且进出口合同是对应的,数量等是平衡的加工贸易方式。

15、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口的试车材料同其他料件一样予以保税。

16、适用海关D类管理的企业可以开展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17、适用海关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时,应交纳进口料件应付税款50%的保证金。

18、纸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可以与《总册》分开使用。

19、加工贸易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时,原企业已备案的合同不再补交台账保证金。

20、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降为D类企业时,已备案的合同,经海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不得更改和延期。

21、开展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应在本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本期答案

一、单选题

17、B

18、A

19、B

20、D

21、D

22、C

23、C

24、A

25、D

26、C

27、D

28、D

29、C

30、D

3l、D

32、D

33、C

二、多选题

12、ABCD

13、ABD

14、AB

15、ABD

16、AD

17、ABC

18、ABCD

19、ABCD

20、ABC

2l、BCD

22、ABCD

23、BC

三、判断题

12、对

13、对

14、对

15、错

16、错

17、对

18、对

19、对

第8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五、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九、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能源装备

二、特高压输变电设备: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

三、大型石化设备:百万吨级大型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八、轨道交通设备: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车、新型地铁车辆

九、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气治理设备、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大型环保设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十、大型施工机械: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

十一、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十三、新型纺织机械: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和喷气织机等

十四、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

十五、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十六、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附件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一、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三、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展情况及生产计划,包括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四、拟进口符合退税政策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进口金额,预计缴纳进口税额等;

第9篇:退税申请书范文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电算化管理方法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单证。

二、出口退税单证的稽核方法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三、出口退税单征的审核方法

国家税务部门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三)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还补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问题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果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的,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退库方法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五、出口退税的其它规定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部门年初须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六)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等,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七)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

(八)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九)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