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券商风险投资精选(九篇)

券商风险投资

第1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券商;资本市场

(一)大势所趋:我国券商应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业务

1.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公司,应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中有所作为。为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中央要求推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风险投资体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资本市场运作中,与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在企业管理、项目融资、收购兼并、发行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参与风险投资业务运作,将有助于弥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不足,为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

2.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已逐渐成熟。我国创业板正在积极筹备中,一旦推出将极大地改善风险投资业务的运作条件。自1999年全国科技大会做出设立创业板的部署后,中国证监会会同业界各方面积极行动,有关设立创业板的文件已五易其稿,深交所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已基本就绪。因此作为资本市场对高科技产业最重要的支持方式之一的创业板,其推出应只是时间问题。待创业板推出后,风险投资机构通过IP0(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将获得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有了最理想的退出通道,从而为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扫清了障碍。

3.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有助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延伸。现资银行的业务框架包括证券承销、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发行上市、公司理财及投资咨询等方面,国外著名的投资银行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具有各自鲜明的经营特色,这些投资银行在扩大经营范围、增强服务能力的同时,也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使主业更加突出。如美林集团擅长并购,其并购部门利润率超过50%,摩根斯坦利在证券承销与信贷业务领域保持领先地位。而目前我国券商的投行业务主要以发行承销为主,投行业务的单一化局面使竞争集中于新股承销上,各公司展开了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近10年来的统计,从新股的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来看集中度相当高,前5名券商平均占据了近50%的市场份额,而前20名券商的市场占有率更是超过了80%,这就意味着前20名以外的券商很难在此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根据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经验来看,这种集中度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而且随着股票发行制度的变革及发行方式的创新,券商从事承销业务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且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确定,激烈的市场竞争势必抬高股票的发行价格从而使券商的包销风险大大增加。参与风险投资业务不仅增加了券商与企业合作的机会,而且使券商的投行业务得到了有效延伸。在风险投资机构筹集资本、选择项目、培育风险企业、资本撤出的经营过程中,券商可以为其提供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发行上市等服务,使券商的投行业务范围日趋全面,较好地改变目前范围单一、过度竞争的局面。

4.参与风险投资业务,能为券商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承销、经纪和自营作为我国券商传统的三大支柱业务,构成了券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随着证券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承销与经纪业务已步入了微利时代,而证券市场的波动又使自营业务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仅依赖传统的业务收入,券商生存将难以维计。因此尽快拓展业务范围、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我国券商面临的当务之急。从国外风险投资业务发展情况看,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规模正在逐渐扩大,从中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从长期统计数据看,风险投资业务的收益率平均可在20%至30%左右,有望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

5.证券公司在风险投资业务领域较其他机构具有明显优势。与普通企业、机构不同,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资本市场运作中,与大量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社会各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高效的融资渠道;在从事投行业务的过程中,在收购兼并、发行上市、公司治理、财务顾问、行业研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证券公司还拥有高素质、门类齐全的专业人才队伍,为风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人才基础,因此,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企业运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容易获得成功。以美林证券投资公司为例,其在1982年10月间募集美林创业投资基金,总额6000万美元,其中最小投资单位5000美元,到了1987年3月,每投资单位收益率高达2550美元,投资者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二)循序渐进: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方式选择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业务尚处起步阶段,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信用基础并不完善,因此,证券公司应本着“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逐步扩大”的原则,按照欲介入的规模和深度,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参与风险投资业务:

1.向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对初步涉足风险投资业务领域的证券公司而言,为降低经营风险,可不直接出资而采用财务顾问方式,为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管理服务。风险投资业务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融资、投资、参与管理、退出。在每个阶段,证券公司都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为风险投资业务提供服务,借以拓展自身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

(1)融资阶段:如前所述,这个时期证券公司可利用广泛的融资渠道,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佣金。

(2)投资阶段:风险投资机构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决定风险投资业务运作成败的关键一环。在这个阶段,证券公司可利用自身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行业企业研究力量,协助风险投资机构发现识别有潜力的投资机会,并依照国际惯例对被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回报评估、技术评估、市场评估、风险评估、管理评估、投资计划评估、撤出计划评估及价值评估,参与与被投资企业的谈判。

(3)参与管理阶段:风险投资业务分为早、中、后期三个阶段,目前美国主要集中在中、后期,即产品已基本成形,但尚未大规模进入市场,从风险投资资金投人到成功收回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也是影响风险投资资金运作效果的重要因素,通常称为“投资监测”,风险投资机构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这个阶段证券公司可发挥自身专业人才集中、接触面广、信息灵的优势,在管理营销等方面帮助被投资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4)投资回收阶段:当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风险投资机构就要通过各种方式退出,重新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在这个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担任财务顾问,为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行服务。风险投资资金的撤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IP0(1nitia1Pub1ic0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二是兼并和收购;三是破产。在美国IP0方式的平均收益率是30%—60%,兼并和收购的是14.9%.因此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IP0是最佳的退出途径。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担当着重要角色,作为财务顾问和推荐人帮助企业策划上市,从开始设计方案到最后股票上市,需要券商作大量工作。在美国,兼并收购是风险资本占比例最大的退出方式,没有专业投资银行的帮助,风险投资机构独立操作难度较大。投行业务是券商的主业之一,因此券商在这个领域拥有较大优势。此时券商可利用长期积累的投行业务渠道积极协助被投资企业寻找并购目标公司、确定并购条件、提供融资安排。

2.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人,负责经营风险投资基金

与第一种方式一样,这种方式下证券公司也不直接出资,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二者不同的是:在第一种方式下,证券公司通过提供投融资、咨询、管理、投行服务获取业务收入;而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人,证券公司将按负责委托经营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根据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状况分享投资收益。这种方式也有助于风险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公司的业务、人才、信息优势,实现收益最大化。

3.设立内部风险投资业务部门

为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国信证券等大型综合类券商在内部设立了风险投资业务部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操作方便且与公司业务结合紧密,但不利因素也很多。风险投资业务的经营风险较高,虽与证券公司传统业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仍存在较大差别,作为内设部门,风险投资业务部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防火墙,一旦出现经营失误有可能影响公司整体发展。

4.发起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它们首先募集风险资本,然后搜寻、调查、筛选投资项目,制订投资方案,对被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撤出投资。事实上,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扮演了风险资本家的角色,其运作能力与水平至关重要,客观上要求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拥有一大批精通企业管理、财务和资本市场运作的专门人才,与其他机构相比证券公司具有明显优势。经国外风险投资业务的长期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企业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模式,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制作出明确界定,有待进一步修改,经各方的积极努力,目前《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已被全国人大提上了议事日程。现阶段可采用私募方式,由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作为发起人,定向募集资本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5.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日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上海透露,《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正等待全国人大进行一审。《基金法》主要对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大类基金进行规范,对发起人资格等也将做出明确规定,届时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务将步人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待《基金法》正式推出之后,证券公司可尝试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扩大风险投资业务资金规模。

(三)防微杜渐: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应注意加强风险控制

因风险投资业务的高风险性质,强化风险控制应成为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所面临的一项中心工作,概括来讲,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

1.信誉风险

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在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的商誉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不采用直接出资方式,如券商参与运作的风险投资项目屡屡受挫或其受托经营的风险投资基金收益不佳,市场将对券商的资本运作能力与水平提出质疑,证券公司将面临信誉风险。

2.财务风险

由于风险投资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较长,即使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上也需3至7年时间,同时,风险投资所需的资金实际上是分段支付,资金需求量难以准确确定。而证券公司财务结构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高财务杠杆特性,资金绝大多数属短期性质,如将大量短期资金用于风险投资项目,一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将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在采用内部设立风险投资业务部门的方式下,风险投资业务部门的财务风险有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的财务危机。

第2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从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起,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已发展到80家,融资能力达36亿美元,可以说有了一个开端,但作为新兴的事物,其运作体系和机制尚不健全,环境条件也不成熟,目前仍存在若干缺陷和障碍:其一,资金来源不足,投资基金规模偏小,不能完全达到建立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的目的;其二,缺乏具有高度专业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对基金和投资项目的管理落后于国外同行业水平;其三,缺少真正的风险企业和风险企业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经理人市场,具有战略眼光而且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企业家还很少;其四,缺乏退出渠道,资本投入并取得成功后不能全身而退成了风险资本家特别是风险投资机构的心病。对此,笔者以为,应鼓励券商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事业。

根据西方国家从事风险投资的经验,投资银行与风险投资之间具有内在的相融性,其金融中介和投资主体功能将对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职能上看,风险投资主要担负着六个方面的使命;一是提供创业者所需要的资金;二是作为创业者的顾问,提供管理解决重大经营决策,并提供法律和公关咨询;五是运用风险投资公司的关系网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引进渠道,介绍有潜力的供应商与购买者;六是协助企业进行重组、购并以及辅导上市。而通常我们认为现资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企业并购、资产管理、咨询顾问、项目融资、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等内容。不难看出,风险投资的主要职能均涵盖在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之内,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相关性,风险投资操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投资银行的支持(见下表)作为成长中的投资银行,券商应当肩负起介入风险投资事业并推动其发展的重任,这不仅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券商向真正的投资银行迈进的内在要求:随着国内券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承销、经纪和自营三大传统业务已经步入微利甚至无利的阶段,再加上入世在即,国外的投资银行也正通过各种渠道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在此情况下,我国券商仅依靠传统业务将难以维持生存,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及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开拓市场、在业务和组织上进行创新以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参与风险投资可使券商:(1)分享创新企业高成长的收益。券商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可以低成本持有该企业的原始股份,企业一已上市,其高成长性将使券商获得高额的回报。(2)培育客户。从长期看,券商可以风险投资为先导,通过对风险企业初期的技术咨询、市场前景预测、管理辅导以及融资支持等,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并与其共同成长,从而挖掘到一批可以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为各项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3)延伸投行业务。作为策划者与组织者,券商几乎可以参与风险投资的整个运作过程,从融资、选择创作型企业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承销权等各方面业务都较容易取得,这不仅使其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得到有效的延伸,而且可以增加投行业务的资源储备和盈利空间,增强券商的竞争能力。

风险投资的操作流程 投资银行的作用

1、筹集资本 融资顾问,选择融资方式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基金

2、选择投资项目 帮助企业分析市场投资项目评估筛选、识别、挑选出投资项目

3、谈判和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及财务顾问

4、培育风险企业 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决策及策略规划、财务计划、发展目标、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提供管理、法律、技术等咨询服务

5、实现投资回报 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策划企业上市转售、并购及回购的财务安排

二、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券商已经具备了参与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人才、经验乃至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坚实基础和行业优势:

第一,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上市公司承销方面,我国券商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已经成功地推荐了1000多家企业在沪深两个交易所及境外上市,为企业在境内外累计筹资超过9000亿元,并且积累了各类企业的上市承销经验,特别是在推荐高科技企业上市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能专门为高风险、高回报的高科技产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服务重点。在基金管理方面,我国券商所拥有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着34家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达550多亿元,从而为其涉足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打下了基础。

第二,拥有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综合性专业知识,并且要在投融资过程中解决一系列实际操作问题。目前具备这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在国内很少,相对而言,券商拥有一批既懂金融、管理,又懂技术的风险投资和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他们熟知资本运营,能够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和为风险资本提供财务顾问、股票发行承销、收购兼并等一系列金融服务。

第三,拥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券商在长期的投资银行及业务中,与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及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拥有广泛的信息网络、资金渠道以及投资协议转让或通过配股的方式包装进已上市的公司,退出方式多元,退出渠道也较为畅通,为投资项目的取得、筛选、评估以及风险投资业务的顺刮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券商已为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开发行上市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即有利于增值后的风险投资顺利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又有利于被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为我国风险投资提供了退路,许多券商都已及时地对投行业务进行了调整,有些甚至将重点放在了创业板上市这一新业务上,或者将创业板上市业务纳入业务创新的主要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可能面临的风险:

首先,财务风险。由于风险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其投入的期限较长,一般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券商的财务结构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高财务杠杆,其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绝大多数都是很不稳定的短期负债,如果将其作为长期资本使用,必须始终将控制风险、防止财务危机的发生放在第一位。

其次,经营风险。尽管有诸多的相似之处,投资银行业务和风险投资在所需要的资金性质、专业知识、人力资本、组织结构、项目评估、决策程序和资金回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差异。我国券商在本身业务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进入风险投资业,显然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再加上我国风险投资业本身也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其发展当然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再次,法律政策风险。在现有法律的规范之内,券商只能从事经纪、承销、投资等专业证券服务,从事非证券业务必须得到中国证监会的特别批准。同时券商作为金融机构,其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一定比例,从而在财务上决定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而且现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暂行规定,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即或是正式的法律出台,也必然要对相应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这也构成了券商参与风险投资的不利因素。

三、我国券商参与风险投资方式的选择

考虑到风险投资业的高风险性,我国券商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以降低风险、提高投资的成功率。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自行创业

该方式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在原有投资银行部门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风险投资业务,如国信证券在2000年3月成立了“风险投资部”;二是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如国通证券与招商银行以及上海港机、东北高速等上市公司一道发起组建的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券商现有的各种资源,但存在以下缺点:(1)规模受到限制。我国券商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尽管各大券商都积极地增资扩股,但目前最大的券商——银河证券的注册资本金也仅为45亿元人民币,另外,管理层虽已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容许券商进入短期同业拆借市场等措施,但这些资金来源的性质并不适合进行风险投资。(2)现有人员难以适应新的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涉及到公司方式、项目管理、财务金融、专业技术等诸多方面,券商原有人员可难以适应;(3)作为公司的部门或二级法人机构,有可能会使风险投资的运行、管理、决策等受到较多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二)购并

券商通过购并在国内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被购并方的人力、项目等资源,较快地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但其不足之处在于:(1)“猎物”公司的选择较难。往往运作较好、规模较大的目标企业具有人才及项目优势,不愿意被兼并,而小的企业缺乏人才和项目,没有购并的价值;(2)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购并非市场行为,而主要是通过私人的谈判和协商来完成,由于没有市场价格作为参照,风险投资企业的价值评估就较为困难,从而为购并的谈判带来很大的不便。

第3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从国外成熟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家扮演着创业投资的策划者、组织者的角色,几乎每一家金融公司都有专门部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资业务,在融资、公司购并、企业包装上市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整个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来看,每一步骤都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和技术紧密相关,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有着其他机构难以相比的优势。

创业投资为证券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而证券公司必须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拓宽、延伸金融服务,服务手段从相对固定向不固定转变,服务方法从相对简单向多样化转变,技术含量从较低向较高转变,服务周期从相对较短向孵化型转变。

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分步实施风险投资业务:(1)设立专业部门,专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融资服务。(2)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积极实现风险投资组织革新,通过组织资产运作和管理投资直接投入到系统性专业化的风险投资之中去。

从机构组织和制度上保障风险投资基金不偏离基金投资的投资原则和经验宗旨,并借此规避投资风险,是今后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的发展趋势和基本方向。

只要虚心学习国外先进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与之展开公平竞争,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将在业务竞争和创新中壮大成长。

二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在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公司介入风险投资必须以投资银行业务及其创新和现有资源为立足点。因为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优势之一是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工具创新最具活力的主体,证券公司只有具备了不断引进和创新的金融工具,才能使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新业务不断拓展。

1、可转换优先股

根据美国硅谷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风险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一般是通过优先股的形式进行的。这种优先股具有如下特性:

(1)优先清偿。以优先股形式入股可使风险投资在企业破产后对企业资产和技术享有优先索取权,这样便可将损失减为最小。

(2)收益性。风险企业能够支付优先股的红利给风险资本,再愿意冒险的风险投资者也不希望他们的投资颗粒无收。

(3)可赎回性。风险资本除了通过风险企业的IPO顺利获得退出之外,如果风险企业的发展速度未达到风险投资者的期望值,可以要求风险企业购回这些优先股。

(4)有限的决策参与权。参与风险企业的优先股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优先股并不享受表决权,但风险投资的股份一般对企业的重大事务,如企业出售,生产安排等享有与所占股份不成比例的表决权,对经理层的决策甚至享有冻结权。根据美国学者Max和Grmper分别利用1990年的实际数据进行的分析,这种优先股的投资方式较一般的证券投资在减少逆向选择和避免风险投资承担过高风险方面都更加有效。

(5)可转换性。这是此种优先股最具适用性的地方。当风险企业进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有权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从而拥有风险企业的部分股权,甚至实现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2、“棘轮”条件

“棘轮”条件(ratchets)指的是风险企业用低价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有权获得一定量的股票以保证其持股比例不因新股票的发行而改变。这样,当风险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迫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不会因“股份稀释”而影响其表决权。

3、再投资期权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契约的约定,再投资期权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追加投资。当企业经营较好,发展前途乐观,股票有升值潜力时,风险投资还可用预先确定的价格向风险企业追加投资,这样风险投资便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增加其在成功把握较大的企业内的股份,从中获利。这种期权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一大获利源泉,以致有人总结道:“所谓的风险资本投资,不过是购买了对企业进行再投资权利的期权而已。”

第二,转换贷款。风险投资者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在风险企业业务发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可以按照贷款时的约定将贷款转换成普通股。如果贷款已经由风险企业归还,风险投资者仍能按原来的贷款金额及约定的较为优惠的转换比例,购买公司普通股。

第三,可转换债券。风险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给风险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在风险企业经营不佳时,债券甚至低于面值发行,当风险企业上市或经营状况转好,其股份有很大升值潜力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

以上三种形式的本质是:风险资本凭借其较早进入风险企业的便利,设计了以债务形式存在、既能尽量减少风险又能在风险企业经营状况转好时增加股份、获得较高收益的金融创新品种,成功实现了控制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4、合资

合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比较适合国内证券公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与其他风险资本共同投资。为分散风险,风险投资通常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运作,即一般以一家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充当“领导者”,其他的风险投资实体作为“追随者”,在主要的融资阶段,一般有两到三家共同参与。这样,使得单个的风险投资可投资于更多的企业,减少了投资失败的风险,也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的共同审计,减少判断错误的可能性。

第二,引进战略投资者或中小投资人共同投资。战略投资者看重投资对象未来对于自己公司战略发展的利益,在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合资决策时,非常注重风险企业未来产品或技术的使用权、产品市场分享权、产品经销权、未来产品或技术的共同开发权以及最终购买风险企业其余部分股权的期权。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虽然可能是投资银行退出风险企业的一个渠道,但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可能意味着失去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而引进中小投资人虽然投资额较小,但往往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对风险企业的重大决策干预较少,除了关心公司的投资回报外,不在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问题,所以,引进中小投资人的合资是较理想的选择。

证券公司利用广泛的客户群,完全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帮助风险企业成功实现业务的拓展,从而为风险企业首次公募发行和投资银行常规业务的开发创造条件。

三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服务

1、培育和储备风险企业的管理者

证券公司内部需要有管理、财务和科技等专家组成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科技产业评估咨询小组,为投资和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培养具备金融、保险、管理、科技、投资等各方面知识以及预测、处理、承受风险能力的人才,以适应创业投资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风险投资离不开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服务和对风险投资家、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育。

2、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增值服务

风险企业的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有较大的不同。风险企业的管理是根据风险企业本身高科技或市场化的特性,顺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激烈竞争的新形势而诞生的管理模式,它以知识管理为内容、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战略管理为导向和以柔性管理组织形式,全面、高能量、高速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选择企业最佳的经营方案,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达到最高的科学管理水平。

投资银行如何协助公司加强管理,通过管理创造价值,是投资银行提供风险投资延伸服务的核心。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必须揉合不同的技巧和专业能力,才可能协助风险企业通过管理提高其价值,这些技巧和能力包括行业知识、技术远见、服务方法、行业关系、全球业务、为顾客专门设计的建议、交易经验、新颖的财务结构、进入资本市场的能力、透析及深入的研究等各个方面。要达到管理增值的目标还须投资银行担任风险企业的财务和战略管理顾问,这包括私募配售、初次公开发行、股本设计、可转换债券、投资级别债券和高收益债务融资等方面的财务与融资服务,以及购并、战略销售、买方顾问、重组顾问、战略合作等方面的战略建议与业务指导。

3、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新的售后服务

在支持风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部门还应通过售后市场研究和交易支持、长期融资安排以及战略咨询服务三大块业务来保持与风险企业或高科技公司的持续伙伴关系。

首先,售后市场研究和交易支持主要是支持IPO后的股价和流通量,形成和保持较高的上市开盘价和日后股价的持续攀升,并能提高其二级市场的流通量,这是维护风险企业二级市场形象、保证公司后续融资的重要支持手段。其次,长期融资安排主要是证券公司未来协助高科技公司建立合适的资金结构方面提供长期专业服务,即利用各种各样的融资工具如增发新股、可转换证券、债券发行和合资等,以确保业务已上轨道的公司能实现最低的融资成本。第三,在战略咨询服务方面主要是随着科技公司规模日渐壮大,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部门应向其提供多种不同发展战略,比如在购并、战略销售、买方顾问、重组顾问、战略合作等方面给风险企业一些战略建议与业务指导,为企业争取最高的价值。

四利用业务创新进行风险控制

对于中国的投资银行来讲,风险投资是对投资银行业务外延的拓展,是重大的业务创新。证券公司在控制风险方面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优势才有能力筛选成功的创业企业,良好的监控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证券公司风险投资的成功率。

1、通过对客户的遴选规避风险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应对风险企业进行广泛的遴选,聘请工程师、科学家、财务法律专家对风险企业的有形资产、企业合同等进行检查,根据种种迹象判断和识别风险的类型,并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后预期的投资损失进行计算,运用数学方法和模型,计算出在可以忍受的风险水平下的投资损益,从而作出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取舍。

2、通过契约的合理设计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是通过明确的合约设计,将其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和制度化来规避风险的。比如前述,设计可转让的优先股参与风险企业,既可为今后增资有前景的风险企业设计购股选择权,从而实现高收益,又可以在企业经营不佳时要求优先债务清偿,尽量减少损失。在前述的再投资期权方式中,证券公司通过设计种种参股的选择权,使得参与的风险大大降低,投资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3、通过有效监控来规避风险

通过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运用数学方法和模型,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发生后预期的损失,填写的潜在损失估计表,进行风险分析和测定,通过主观的推测和客观的财务比率分析,判定可能的损失,并对风险资本分阶段投入,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控,规避风险。

第4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一 国际投资银行在风险投资领域的经验

从国外成熟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家扮演着创业投资的策划者、组织者的角色,几乎每一家金融公司都有专门部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资业务,在融资、公司购并、企业包装上市等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整个创业投资的运作过程来看,每一步骤都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和技术紧密相关,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有着其他机构难以相比的优势。

创业投资为证券公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而证券公司必须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拓宽、延伸金融服务,服务手段从相对固定向不固定转变,服务方法从相对简单向多样化转变,技术含量从较低向较高转变,服务周期从相对较短向孵化型转变。

有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分步实施风险投资业务:(1)设立专业部门,专门从事高科技公司的投融资服务。(2)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积极实现风险投资组织革新,通过组织资产运作和管理投资直接投入到系统性专业化的风险投资之中去。

从机构组织和制度上保障风险投资基金不偏离基金投资的投资原则和经验宗旨,并借此规避投资风险,是今后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的发展趋势和基本方向。

只要虚心学习国外先进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利用自身的独特优势,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与之展开公平竞争,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将在业务竞争和创新中壮大成长。

二 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

在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公司介入风险投资必须以投资银行业务及其创新和现有资源为立足点。因为证券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业务的优势之一是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工具创新最具活力的主体,证券公司只有具备了不断引进和创新的金融工具,才能使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新业务不断拓展。

1、可转换优先股

根据美国硅谷风险投资成功案例分析,风险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一般是通过优先股的形式进行的。这种优先股具有如下特性:

(1)优先清偿。以优先股形式入股可使风险投资在企业破产后对企业资产和技术享有优先索取权,这样便可将损失减为最小。

(2)收益性。风险企业能够支付优先股的红利给风险资本,再愿意冒险的风险投资者也不希望他们的投资颗粒无收。

(3)可赎回性。风险资本除了通过风险企业的ipo顺利获得退出之外,如果风险企业的发展速度未达到风险投资者的期望值,可以要求风险企业购回这些优先股。

(4)有限的决策参与权。参与风险企业的优先股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优先股并不享受表决权,但风险投资的股份一般对企业的重大事务,如企业出售,生产安排等享有与所占股份不成比例的表决权,对经理层的决策甚至享有冻结权。根据美国学者max和grmper分别利用1990年的实际数据进行的分析,这种优先股的投资方式较一般的证券投资在减少逆向选择和避免风险投资承担过高风险方面都更加有效。

(5)可转换性。这是此种优先股最具适用性的地方。当风险企业进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有权将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从而拥有风险企业的部分股权,甚至实现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2、“棘轮”条件

“棘轮”条件(ratchets)指的是风险企业用低价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有权获得一定量的股票以保证其持股比例不因新股票的发行而改变。这样,当风险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迫以较低价格发行新股票筹资时,风险投资不会因“股份稀释”而影响其表决权。

3、再投资期权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契约的约定,再投资期权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追加投资。当企业经营较好,发展前途乐观,股票有升值潜力时,风险投资还可用预先确定的价格向风险企业追加投资,这样风险投资便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增加其在成功把握较大的企业内的股份,从中获利。这种期权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一大获利源泉,以致有人总结道:“所谓的风险资本投资,不过是购买了对企业进行再投资权利的期权而已。”

第二,转换贷款。风险投资者向风险企业提供贷款,在风险企业业务发展顺利时风险投资者可以按照贷款时的约定将贷款转换成普通股。如果贷款已经由风险企业归还,风险投资者仍能按原来的贷款金额及约定的较为优惠的转换比例,购买公司普通股。

第三,可转换债券。风险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给风险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在风险企业经营不佳时,债券甚至低于面值发行,当风险企业上市或经营状况转好,其股份有很大升值潜力时,将债券转换成股份。

以上三种形式的本质是:风险资本凭借其较早进入风险企业的便利,设计了以债务形式存在、既能尽量减少风险又能在风险企业经营状况转好时增加股份、获得较高收益的金融创新品种,成功实现了控制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4、合资

合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比较适合国内证券公司采用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与其他风险资本共同投资。为分散风险,风险投资通常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运作,即一般以一家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充当“领导者”,其他的风险投资实体作为“追随者”,在主要的融资阶段,一般有两到三家共同参与。这样,使得单个的风险投资可投资于更多的企业,减少了投资失败的风险,也可以通过风险投资的共同审计,减少判断错误的可能性。

第二,引进战略投资者或中小投资人共同投资。战略投资者看重投资对象未来对于自己公司战略发展的利益,在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合资决策时,非常注重风险企业未来产品或技术的使用权、产品市场分享权、产品经销权、未来产品或技术的共同开发权以及最终购买风险企业其余部分股权的期权。因此引进战略投资者虽然可能是投资银行退出风险企业的一个渠道,但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可能意味着失去对风险企业的控制。

而引进中小投资人虽然投资额较小,但往往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对风险企业的重大决策干预较少,除了关心公司的投资回报外,不在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问题,所以,引进中小投资人的合资是较理想的选择。

证券公司利用广泛的客户群,完全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帮助风险企业成功实现业务的拓展,从而为风险企业首次公募发行和投资银行常规业务的开发创造条件。

三 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服务

1、培育和储备风险企业的管理者

证券公司内部需要有管理、财务和科技等专家组成具有一定权威的高科技产业评估咨询小组,为投资和贷款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培养具备金融、保险、管理、科技、投资等各方面知识以及预测、处理、承受风险能力的人才,以适应创业投资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风险投资离不开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服务和对风险投资家、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育。

2、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增值服务

风险企业的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有较大的不同。风险企业的管理是根据风险企业本身高科技或市场化的特性,顺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激烈竞争的新形势而诞生的管理模式,它以知识管理为内容、以人本管理为核心、以战略管理为导向和以柔性管理组织形式,全面、高能量、高速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选择企业最佳的经营方案,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达到最高的科学管理水平。

投资银行如何协助公司加强管理,通过管理创造价值,是投资银行提供风险投资延伸服务的核心。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必须揉合不同的技巧和专业能力,才可能协助风险企业通过管理提高其价值,这些技巧和能力包括行业知识、技术远见、服务方法、行业关系、全球业务、为顾客专门设计的建议、交易经验、新颖的财务结构、进入资本市场的能力、透析及深入的研究等各个方面。要达到管理增值的目标还须投资银行担任风险企业的财务和战略管理顾问,这包括私募配售、初次公开发行、股本设计、可转换债券、投资级别债券和高收益债务融资等方面的财务与融资服务,以及购并、战略销售、买方顾问、重组顾问、战略合作等方面的战略建议与业务指导。

3、为风险企业提供全新的售后服务

在支持风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部门还应通过售后市场研究和交易支持、长期融资安排以及战略咨询服务三大块业务来保持与风险企业或高科技公司的持续伙伴关系。

首先,售后市场研究和交易支持主要是支持ipo后的股价和流通量,形成和保持较高的上市开盘价和日后股价的持续攀升,并能提高其二级市场的流通量,这是维护风险企业二级市场形象、保证公司后续融资的重要支持手段。其次,长期融资安排主要是证券公司未来协助高科技公司建立合适的资金结构方面提供长期专业服务,即利用各种各样的融资工具如增发新股、可转换证券、债券发行和合资等,以确保业务已上轨道的公司能实现最低的融资成本。第三,在战略咨询服务方面主要是随着科技公司规模日渐壮大,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部门应向其提供多种不同发展战略,比如在购并、战略销售、买方顾问、重组顾问、战略合作等方面给风险企业一些战略建议与业务指导,为企业争取最高的价值。

四 利用业务创新进行风险控制

对于中国的投资银行来讲,风险投资是对投资银行业务外延的拓展,是重大的业务创新。证券公司在控制风险方面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优势才有能力筛选成功的创业企业,良好的监控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证券公司风险投资的成功率。

1、通过对客户的遴选规避风险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应对风险企业进行广泛的遴选,聘请工程师、科学家、财务法律专家对风险企业的有形资产、企业合同等进行检查,根据种种迹象判断和识别风险的类型,并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后预期的投资损失进行计算,运用数学方法和模型,计算出在可以忍受的风险水平下的投资损益,从而作出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取舍。

2、通过契约的合理设计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是通过明确的合约设计,将其权利和义务明确化和制度化来规避风险的。比如前述,设计可转让的优先股参与风险企业,既可为今后增资有前景的风险企业设计购股选择权,从而实现高收益,又可以在企业经营不佳时要求优先债务清偿,尽量减少损失。在前述的再投资期权方式中,证券公司通过设计种种参股的选择权,使得参与的风险大大降低,投资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3、通过有效监控来规避风险

通过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运用数学方法和模型,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风险发生后预期的损失,填写的潜在损失估计表,进行风险分析和测定,通过主观的推测和客观的财务比率分析,判定可能的损失,并对风险资本分阶段投入,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控,规避风险。

第5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 定价 风险控制

一、融资融券概论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就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融资融券交易与大家熟悉的普通证券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暗含做空机制,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时,则必须有足额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这意味着股价下跌时也能获利,改变了单边市场状况。

2.具备杠杆效应,普通的股票交易必须支付全额价格,但融资融券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交易。

3.改变了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在融资融券制度下,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不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须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者融券卖出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

二、融资融券的历史进程

2006年1月6日,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以官方文件形式提出,券商将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早在1993、1994年,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在当时机构自我约束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背景下,券商违规融资、挪用资金、重仓庄股,客户不顾风险借国债之名炒股,众多券商身陷亏损黑洞。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

新《证券法》已经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这为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而近日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并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交易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的完善。在我国资本市场交易基础设施、技术条件逐步完善的今天,市场只允许作多的单边机制,必然导致市场机制在运作中处于一种非协调非对称的跛行状态,经常只能通过外部力量的干预(政府干预)才能恢复其稳定态,缺乏做空机制成为资本市场的重大缺陷。

2.有利于证券业的规范经营和资产重组。目前我国券商多而小、布局不甚合理,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拓展业务模式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那些内控机制达标、资产质量优秀的券商将会率先获得推出该业务的资格并迅速吸引客户,整个经纪业务市场将面临客户资源的重新整合。

3.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货币市场、证券市场、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资金市场的运作效率。

四、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分析

1.体制风险。融资融券交易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出现如下情况:一方面,造成通胀的压力,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不利于当局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使证券价格严重脱离实际价值,形成泡沫。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一方因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虽然各国对信用交易都要求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但仍存在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可能性。

3.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变量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我国股市目前还不够成熟,股市波动性强,投资者还不够理性,而且还存在着股价操纵等行为,由于融资融券杠杆化的作用,突然的急速上涨和下跌很可能造成投资者巨大的损失。

五、融资融券的风险管理

1.监管层的风险管理

首先,对券商介入融资融券业务要设置严格的门槛。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既需要与投资者打交通,又少不了与其他金融机构打交道,这其中会有利益上的冲突与纠纷,也会放大金融风险,因此,监管层必须对其严格把关。

其次,对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要设置适当的门槛。考虑到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对投资者设置门槛是必要的,但这种门槛设置不能太高,否则融资融券政策就成了方便少数人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政策。

最后,适当放宽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投资对象或标的,拓宽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2.券商的风险管理

融资融券将使券商经纪业务的内容更加丰富,证券交易量增大,券商的佣金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可以说,融资融券业务是券商的巨大“利好”,但券商万不可忽视其中的风险。如果券商是自己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那券商是在自营,与一般投资者并无本质区别。不过,券商如果大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负债经营的话,一定要注意财务风险,以免陷于财务困境而难以自拔。

如果券商是为市场里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作为债权人的投资者,券商要做好处理“呆账坏账”的准备。为此,券商应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如确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容忍度,评估风险管理的效果。

3.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使用得当,可以赢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反之,也会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损失,这就要求投资者要有很强的风险意识和较好的控制风险能力。因为在投资过程中想准确把握时机是非常难的。国内证券界人士也表示,融券交易虽然意味着可实施做空,但具体操作较难把握,一般不要以不确切的不利消息作为做空的理由。而且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很可能碰到陷阱。在做空某只股票时,需要提防这只股票的庄家行为。

参考文献:

[1]毛建林,罗涛.关于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机制的现实思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第6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1.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外部环境已逐渐成熟。我国创业板正在积极筹备中,一旦推出将极大地改善风险投资业务的运作条件。自1999年全国科技大会做出设立创业板的部署后,中国证监会会同业界各方面积极行动,有关设立创业板的文件已五易其稿,深交所的技术准备工作也已基本就绪。因此作为资本市场对高科技产业最重要的支持方式之一的创业板,其推出应只是时间问题。待创业板推出后,风险投资机构通过IP0(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将获得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有了最理想的退出通道,从而为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扫清了障碍。

2.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公司,应在国家创新体系的建立中有所作为。为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中央要求推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风险投资体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资本市场运作中,与金融机构、企业、政府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在企业管理、项目融资、收购兼并、发行上市、公司治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参与风险投资业务运作,将有助于弥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不足,为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

3.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有助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延伸。现资银行的业务框架包括证券承销、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发行上市、公司理财及投资咨询等方面,国外著名的投资银行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具有各自鲜明的经营特色,这些投资银行在扩大经营范围、增强服务能力的同时,也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使主业更加突出。如美林集团擅长并购,其并购部门利润率超过50%,摩根斯坦利在证券承销与信贷业务领域保持领先地位。而目前我国券商的投行业务主要以发行承销为主,投行业务的单一化局面使竞争集中于新股承销上,各公司展开了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根据近10年来的统计,从新股的承销家数和承销金额来看集中度相当高,前5名券商平均占据了近50%的市场份额,而前20名券商的市场占有率更是超过了80%,这就意味着前20名以外的券商很难在此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根据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经验来看,这种集中度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而且随着股票发行制度的变革及发行方式的创新,券商从事承销业务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且根据市场实际供求状况确定,激烈的市场竞争势必抬高股票的发行价格从而使券商的包销风险大大增加。参与风险投资业务不仅增加了券商与企业合作的机会,而且使券商的投行业务得到了有效延伸。在风险投资机构筹集资本、选择项目、培育风险企业、资本撤出的经营过程中,券商可以为其提供收购兼并、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发行上市等服务,使券商的投行业务范围日趋全面,较好地改变目前范围单一、过度竞争的局面。

4.参与风险投资业务,能为券商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承销、经纪和自营作为我国券商传统的三大支柱业务,构成了券商最主要的收入来源。随着证券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承销与经纪业务已步入了微利时代,而证券市场的波动又使自营业务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仅依赖传统的业务收入,券商生存将难以维计。因此尽快拓展业务范围、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我国券商面临的当务之急。从国外风险投资业务发展情况看,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的规模正在逐渐扩大,从中也获得了可观的收益。从长期统计数据看,风险投资业务的收益率平均可在20%至30%左右,有望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

5.证券公司在风险投资业务领域较其他机构具有明显优势。与普通企业、机构不同,证券公司在长期的资本市场运作中,与大量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社会各界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高效的融资渠道;在从事投行业务的过程中,在收购兼并、发行上市、公司治理、财务顾问、行业研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证券公司还拥有高素质、门类齐全的专业人才队伍,为风险投资业务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人才基础,因此,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企业运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更容易获得成功。以美林证券投资公司为例,其在1982年10月间募集美林创业投资基金,总额6000万美元,其中最小投资单位5000美元,到了1987年3月,每投资单位收益率高达2550美元,投资者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二)循序渐进: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方式选择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业务尚处起步阶段,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和社会信用基础并不完善,因此,证券公司应本着“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逐步扩大”的原则,按照欲介入的规模和深度,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参与风险投资业务:

1.向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对初步涉足风险投资业务领域的证券公司而言,为降低经营风险,可不直接出资而采用财务顾问方式,为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管理服务。风险投资业务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融资、投资、参与管理、退出。在每个阶段,证券公司都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为风险投资业务提供服务,借以拓展自身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收入。

(1)融资阶段:如前所述,这个时期证券公司可利用广泛的融资渠道,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佣金。

(2)投资阶段:风险投资机构对高科技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决定风险投资业务运作成败的关键一环。在这个阶段,证券公司可利用自身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行业企业研究力量,协助风险投资机构发现识别有潜力的投资机会,并依照国际惯例对被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回报评估、技术评估、市场评估、风险评估、管理评估、投资计划评估、撤出计划评估及价值评估,参与与被投资企业的谈判。

(3)参与管理阶段:风险投资业务分为早、中、后期三个阶段,目前美国主要集中在中、后期,即产品已基本成形,但尚未大规模进入市场,从风险投资资金投人到成功收回还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也是影响风险投资资金运作效果的重要因素,通常称为“投资监测”,风险投资机构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这个阶段证券公司可发挥自身专业人才集中、接触面广、信息灵的优势,在管理营销等方面帮助被投资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4)投资回收阶段:当被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风险投资机构就要通过各种方式退出,重新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在这个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担任财务顾问,为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行服务。风险投资资金的撤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IP0(1nitia1Pub1ic0ffering),即首次公开发行;二是兼并和收购;三是破产。在美国IP0方式的平均收益率是30%—60%,兼并和收购的是14.9%.因此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IP0是最佳的退出途径。在这个过程中,证券公司担当着重要角色,作为财务顾问和推荐人帮助企业策划上市,从开始设计方案到最后股票上市,需要券商作大量工作。在美国,兼并收购是风险资本占比例最大的退出方式,没有专业投资银行的帮助,风险投资机构独立操作难度较大。投行业务是券商的主业之一,因此券商在这个领域拥有较大优势。此时券商可利用长期积累的投行业务渠道积极协助被投资企业寻找并购目标公司、确定并购条件、提供融资安排。

2.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人,负责经营风险投资基金

与第一种方式一样,这种方式下证券公司也不直接出资,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二者不同的是:在第一种方式下,证券公司通过提供投融资、咨询、管理、投行服务获取业务收入;而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委托人,证券公司将按负责委托经营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根据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状况分享投资收益。这种方式也有助于风险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结合,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公司的业务、人才、信息优势,实现收益最大化。

3.设立内部风险投资业务部门

为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国信证券等大型综合类券商在内部设立了风险投资业务部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操作方便且与公司业务结合紧密,但不利因素也很多。风险投资业务的经营风险较高,虽与证券公司传统业务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仍存在较大差别,作为内设部门,风险投资业务部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防火墙,一旦出现经营失误有可能影响公司整体发展。

4.发起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是指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它们首先募集风险资本,然后搜寻、调查、筛选投资项目,制订投资方案,对被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撤出投资。事实上,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扮演了风险资本家的角色,其运作能力与水平至关重要,客观上要求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拥有一大批精通企业管理、财务和资本市场运作的专门人才,与其他机构相比证券公司具有明显优势。经国外风险投资业务的长期实践证明,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企业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模式,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并未对有限合伙制作出明确界定,有待进一步修改,经各方的积极努力,目前《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已被全国人大提上了议事日程。现阶段可采用私募方式,由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作为发起人,定向募集资本组建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5.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日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上海透露,《基金法》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正等待全国人大进行一审。《基金法》主要对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三大类基金进行规范,对发起人资格等也将做出明确规定,届时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务将步人有法可依的发展阶段。待《基金法》正式推出之后,证券公司可尝试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扩大风险投资业务资金规模。

(三)防微杜渐: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业务应注意加强风险控制

因风险投资业务的高风险性质,强化风险控制应成为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所面临的一项中心工作,概括来讲,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

1.信誉风险

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在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的商誉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经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使不采用直接出资方式,如券商参与运作的风险投资项目屡屡受挫或其受托经营的风险投资基金收益不佳,市场将对券商的资本运作能力与水平提出质疑,证券公司将面临信誉风险。

2.财务风险

由于风险投资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较长,即使在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上也需3至7年时间,同时,风险投资所需的资金实际上是分段支付,资金需求量难以准确确定。而证券公司财务结构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高财务杠杆特性,资金绝大多数属短期性质,如将大量短期资金用于风险投资项目,一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将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在采用内部设立风险投资业务部门的方式下,风险投资业务部门的财务风险有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的财务危机。

3.经营风险

尽管证券公司与风险投资业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对证券公司而言,风险投资仍是一个较为陌生的业务领域,在项目评估、资金投放、资金回收及专业知识等方面,与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有明显不同。特别是对那些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研发业务力量较为薄弱的证券公司而言,参与风险投资业务将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

第7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关键词:次级债 风险 债券市场

随着我国全面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目标期的日益临近,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上市银行正通过多种渠道来补充资本以达到监管的要求,而发行次级债券就成为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最优路径。

由于次级债券的发行对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强烈发行次级债券的冲动,特别是一些资产质量较差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纷纷将其作为提高资本实力的一道捷径;与此同时,市场对次级债券的认同感也较强,特别是出于政府隐性担保的考虑,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均将次级债券作为投资级债券来看待,商业银行、基金等投资机构大量持有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特别是各大商业银行之间互相持有。因此,我国次级债券发行市场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不论是发行总量还是投资者数量自2006年短暂调整后都呈现出稳步上升的态势。但是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次级债券的偿付顺序较为靠后,隐性风险较大,因此,对于次级债券发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次级债券发行及定价中的风险因素就成为了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自身重点关注的课题。

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主要特征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次级债券的发行能够快速补充资本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也并非无风险负债,对于发行银行而言主要存在发行失败、成本高企和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方面的风险。而这些风险的存在又导致了商业银行在确定次级债券利率时面临两难境地:如果发行利率过高,将加重商业银行自身的债务负担,影响盈利能力;但如果利率过低,又会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对于市场投资者而言,他们是次级债券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如果次级债券利率并未完全体现风险因素,存在低估,一旦发行银行出现财务危机,必将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但从我国已发行次级债券的定价整体情况来看,发行利率并未真正体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风险溢价因素考虑不充分。

(一)我国次级债券发行利率水平较低

从次级债券的性质来看,它的发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且清偿顺序是优于股本权益低于公司一般债务,因此,次级债券的这种期限长、无担保、索偿权靠后的特点,决定了其利率必然高企。国外次级债券简易定价方法一般是在同期限国债收益率的基础上加上金融债券的信用补偿溢价(我国目前一般为30-40BP),因次级债券的“次级偿还”性,还要加上次级风险溢价,大约也是20-40BP。如果按照这一方法,目前5年期国债利率为6.1%,则次级债券的利率应在6.9%左右,而我国已发行利率水平最高的浦发银行次级债券也只有5.94。我国次级债券发行利率偏低很大程度上是与商业银行互相持有次级债券有关。因为,商业银行之间互相持有次级债券,出于个性的理性考虑,商业银行在制定发行利率时往往会压低发行利率,从而使我国次级债券发行利率整体偏低。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发行利率相同、购买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之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券可能变成一个账面上的数字游戏,商业银行之间无需发生实质的资金转移,而同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 因此,银行之间相互持有次级债可能引发的巨大系统性风险是不能忽视的。因为,其中任何一家银行出现偿付危机,都可能引发金融恐慌而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我国次级债券利率并未体现评级的差别

对于投资者而言,分析发行银行的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存在较大的调查成本,因此,人民银行对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都要求由第三方独立的评级机构给出投资资信等级,投资者以资信等级为基础来进行投资策略。由于我国资信评级机构普遍规模较小,专业性不强,评级结果权威性不够,导致社会接受程度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次级债券留下了隐性信用风险。从目前已发行的次级债券的资信等级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信等级要高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依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国家的隐性担保主体资信等级较高。较高的资信评级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倾向于低利率策略发行次级债券,降低发行成本。同时较高的评级结果也会误导投资者认为次级债券是低风险投资品种,而降低了风险意识。而且我国次级债券的资信等级差别并未在发行利率上得到充分体现。

(三)次级债券的发行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负担加重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盈利能力的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暂时不足时采取发行次级债的方法补充资本,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还非常有限,是否有承受次级债券高成本是发债银行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目前次级债券发行总量为2000多亿元,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利润每年将减少80多亿元,因此,导致盲目发债可能会加重银行的成本负担,恶化银行的经营状况。

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风险因素分析

在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风险分析中,笔者发现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的选择权以及其他金融子系统的回报率对次级债券的利率产生影响。为了检验上述因素对次级债券利率影响程度,本文选取从2004年7月到2007年12月41期评过级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为实证样本,通过实证数据来分析影响次级债券风险溢价的因素。

本文选择国债作为无风险债券,以次级债券的发行利率与无风险利率之差来确定其风险溢价。在确定每一期银行债的风险溢价后,将尝试用一系列变量去解释风险溢价的构成。

首先,设定参数变量。对公开评级结果进行分类,以A-为基准构造虚拟变量。RATE1代表A+,RATE2代表AA-,RATE3代表AA,RATE4代表AA+,RATE5代表AAA。以选择权为基准构造两个虚拟变量:发行人选择权(OPTION1)、投资者选择权(OPTION2)。以浮动利率为基准构造1个虚拟变量:FLOF代表浮动利率。为衡量债券市场上资金的供给程度,本文采集了债券发行当月的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率(DRG)作为变量。同时采用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来衡量金融市场其他子系统的收益率,而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是以较有代表性的上证指数的月平均指数的增长率(SIG)来描述。另外,本文还考虑了通货膨胀对次级债券利率的影响,采集了自2004初年至2007年8月的CPI同比增长率作为样本数据。

通过上述分析,将每一期银行债券的风险溢价作为因变量,上述所描述的变量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构建了如下方程:

对上述方程采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经过一系列调试,剔除非显著性变量发行人选择权(OPTION1)、投资者选择权(OPTION2)、月平均指数的增长率(SIG)、每期债和CPI同比增长率,得到以下只包含显著变量的基准模型,在解释变量中,回归的显著变量为评级机构给予的级别、债权优先级别、付息方式以及存款准备金变动率。模型解释了76%的商业银行债券风险溢价的波动。

风险溢价 = 0.017-0.0042*RATE2- 0.0057*RATE3-0.0068*RATE4- 0.0069*RATE5-0.009*TYPE1- 0.0088*TYPE2+0.048*DRG- 0.0041*FLOF+ ε

从表1来看,评级结果与商业银行债券的风险溢价显著相关。当评级机构给予的级别越高,市场所索要的风险溢价越低。其中,当债券级别为AA-时,利差相对于A-级债券下降41个BP(Basis Point);级别为AA时,下降57个BP;级别为AA+时,下降68个BP;级别为AAA时,下降69个BP。但是市场对A+级债券与A-级债券所索要的风险溢价并无显著不同。在考虑了债券评级结果后,市场仍对债权的优先级别有反应:市场对债权优先级别更高的金融债、次级债所索要的风险溢价显著低于其对混合债索要的风险溢价。其中,次级债的利差比混合债的利差低90个BP;金融债的利差比混合债的利差低88个BP。通过系数限制测试,发现次级债特征与金融债特征对利差的贡献程度并无显著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市场认为混合债的违约损失程度并未被充分考虑,因而进一步拉开混合债与次级债、金融债之间的风险溢价差距。如果发行人发行浮动利率债券,将会显著降低市场对债券索要的风险溢价。浮动利率债券与无风险债券的利差比固定利率债券的利差小40个BP。投资者投资债券所面临的一大风险来自市场利率的波动,浮动利率债券有效地降低投资者对利率波动的风险暴露,因此投资者索要的风险溢价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对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有显著影响:当央行上调准备金率时,债券的风险溢价显著上升。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因此利率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金的供给和需求。由于银行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银行可动用资金的充裕程度对债券市场的资金供给有相当大的影响。一旦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债市中的资金供给很可能下降,这将导致资金的价格上涨,最后导致利率上涨。结果显示,不仅利率整体上涨,风险的价格也随着资金供给的下降上涨。

我国发行次级债券的对策建议

在上述实证分析中,评级机构给予的级别、债权优先级别、付息方式以及存款准备金变动率是影响商业银行次级债券风险溢价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应关注这些因素对风险的影响,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市场化的要求,不断完善科学定价体系,创新设计多样化的债券交易品种。

首先,要加快评级机构建设。从“次贷危机”事件可以看出,评级机构在债券投资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风险的最主要把关者,因此,在控制和防范次级债券的风险过程中,必须加快评级机构的建设,通过机制创新、人才培养以及国际合作等形式,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竞争力。

其次,要精心设计发债方案。特别是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最佳总量以及其对总资产的比例水平。发行的总量过高, 无疑会增加银行成本, 而发行总量过低又会导致价格信号失真, 不能有效地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次级债券的发行要求是, 其比例最多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 并应有足够的分期摊还安排。发行次级债券的总量成为银行应维持多少资本这个更宽泛问题的不可避免的部分。当前各大银行及银行持股公司已发行次级债券的水平, 大多维持在风险权重资产的1.7%到4.0%之间。国外的实证分析也表明, 2%到3%的总量要求可能对提供一个有关银行财务状况市场评价的清晰信号是足够的。

最后,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要加强机构投资者的业务创新,不断创新金融工具,大力发展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现代金融业务,将机构投资者从独自承担风险的泥潭中彻底解脱出来。同时降低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门槛,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投资次级债券,同时允许资金雄厚的企业和个人以委托交易的方式进入银行间市场,降低银行间互持次级债券的比例。规范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制度,防止虚假交易和过度投机。

参考文献:

1.丹,耿华.商业银行次级债定价模型[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2)

第8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我国台湾地区的网上证券交易开展于1997年。1997年台湾大信证券开设大信理财证券网,为投资者提供台湾地区股市的投资资讯、研究报告等内容,拉开了台湾地区网上证券交易的序幕。到目前为止,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发展迅速,有金华信银证券、华硕证券、公城证券等几家大的证券商。台湾地区证券监管相当严格,对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申报、网络主机的设置和委托记录等内容制定了一系列严苛的管理规定。台湾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设置了如最高交易限额、检举奖励等制度,值得大陆学习借鉴。大陆的证券行业在发展之初,即采用了超前、创新的电脑网络交易模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早在1989年底就已经实现了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在上交所的交易、结算、交割、成交回报、信息、登记托管等业务中,已经完全实现了使用电脑和网络进行。这种超前、超常规的发展模式,使得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基础十分坚实。1994年,我国开始引入因特网。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视聆通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成为国内首个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发展十分迅速[3]。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已经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6至1997年底。这一阶段是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起步阶段,网上证券服务模式单一,在技术形式上仅限于EXE方式,投资者仅能利用网络简单浏览行情和查看股票交易信息,服务器系统容量低,交易数据安全性差。第二阶段,从1998至1999年5月。这一阶段,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技术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证券商大都开始开设网上证券交易服务,网上证券交易开始普及。第三阶段,从1999至2000年3月。网络技术进一步得到发展,网上证券交易已经可以使用普通的WEB技术,投资者使用一般浏览器即可以浏览行情和进行股票交易。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财经信息网站,指导投资者进行投资。网上证券交易开始进入高潮。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200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开始进入法律调整范围。虽然网上证券交易在这十余年的发展中问题层出不穷,但它的出台毕竟作为一座里程碑,开启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新时代。自此,网上证券交易在经历高潮后,逐渐走向正规化,缓慢而稳定的发展起来[4]。现如今,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在经历十余年的发展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成为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继续发展的瓶颈:首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证券商的营业部进行开户,才能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直接通过互联网开户尚不可行。这种方式限制了网上委托业务的发展,使得网上证券交易仍然局限于一定的地域,其便捷性大打折扣。其次,网上证券交易存在大量法律空白。《办法》是目前为止我国调整网上证券交易的唯一依据。面对网上证券交易在这十余年来产生的新问题,《办法》无能为力。最后,我国的电子签名和认证法至今未能出台,各个证券商使用不同的认证方式,造成了认证混乱。最后,对于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至今也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统一分配,而是使用证券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进行规制,使得投资者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交易风险分配成为阻碍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重大难题。

    二、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

    网上证券交易作为证券交易方式的一种,存在着证券交易活动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利息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期限性风险等。除此之外,网上证券交易因其使用的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我们可以称之为特殊风险。这些特殊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资者可能因网上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风险,如错误点击确认或错误取消交易等等;另一方面是投资者的交易认证工具,如网上委托个人数据证书、数字证书密钥、数字证书密钥口令等等存放不善,被他人取得后冒用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前文已经介绍,证券电子化是网上证券交易的前提和基础,网络技术的运用是网上证券交易的保障。信息技术的缺陷和失误,很有可能造成网上证券交易的损失,产生风险。技术风险可以说是网上证券交易中最为重大的客观风险。技术风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其使用的电脑硬件、软件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二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传递委托信息数据时,网络出现中断、堵塞等故障,造成交易指令不能传达证券商,引起损失的风险;三是证券商接到投资者交易指令后,其系统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故障,导致投资者的指令不能及时实现,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第三人侵权风险

    虽然证券商对于保障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一直宣称网上证券交易优于其他委托方式,比电话交易等更加安全快捷,但是网络中第三人侵权的风险依然巨大。第三人可以通过侵入投资者电脑获取投资者信息,冒用投资者名义交易造成损失;也可以在投资者在网络中传递交易指令时截取指令,篡改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甚至可以攻击证券商的网络系统,损坏证券商的服务器或其他电子设备,造成投资者损失。

    (四)信息真实性风险

    相对于面对面的证券交易方式,网上证券交易方式的相对方更易使用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买卖。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管理力度仍然不够,证券商、其他投资者或其他第三人都有可能为实现不正当利益而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买卖操作,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由于互联网造成投资者与他人的地域分隔突出,信息的准确度、时效性都容易出现巨大误差。

    (五)政策风险

    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中国的证券交易受到政策的影响效果十分明显,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特点。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虽已经历十余年的发展,但还很难说已经达到成熟阶段[5]。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变动依然频繁,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漏洞很多,相关部门机关执行监管力度和能力还有缺失。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新政策的变动,新法律的出台,都可能对现行网上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网上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其委托的证券商的法律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与其委托的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其委托的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在二者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前提。只有明确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才能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究竟是谁应当对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关于投资者和证券商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者间曾有过多种不同的看法。较早的观点认为,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存在行纪关系,或者是存在关系。之后又有学者认为,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既不存在,也不是行纪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他们称之为“经济关系”。有的学者并没有把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关系的性质认定重视起来,认为无论是认定为行纪关系、关系,还是所谓的“经济关系”,对于证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本质的影响。笔者认为,认定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一步,至关重要。笔者较为同意委托合同关系的说法,认为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论证:第一,投资者与证券商达成开户和委托交易协议之后,进行具体证券交易之前,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已经产生并存在。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在并不与第三人产生关系。即证券商是否为投资者利益而与第三人交易并不影响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与和行纪这两种法律关系的表现有所区别。和行纪这两种制度的中心问题在于,产生或行纪法律关系后,人或行纪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之后,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在法律关系中,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后果应当由被人承担。在行纪法律关系中,行纪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后果应当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由和行纪这两种制度的模式可知,和行纪这两种法律关系的重点都在于人或行纪人接收授权后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没有第三人,则根本无法体现或是行纪的本质特征。在投资者和证券商的关系中,投资者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不重要,投资者与证券商的关系也不取决于与第三人交易后的后果由谁承担。投资者与证券商的法律关系只是作用于认定两者间关系性质,规范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或是行纪关系很难全面解释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的关系。第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此法条明确了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法性,并且说明未受委托之人没有权利处理委托人的事物。在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存在指定交易规则,即是《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规则的体现。所谓指定交易,又叫指定或者限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买卖证券时,只能在一家证券商处开立账户,并且委托其代为买卖。如果该投资者再委托另一证券商进行证券买卖的话,由于第二个证券商不是投资者所指定的委托证券商,因此第二个证券商是不能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投资者的买卖指令的。目前,上海证券交易实行强制指定交易制度。凡是委托证券商在上交所进行证券买卖的投资者,都必须与证券商签订指定交易协议。这就意味着,只有持有该协议的证券商,才能代表投资者在上交所进行证券交易,其他证券商都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指定交易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在证券交易中的运用。只有受托人才有权利处理委托人的事物,其他不具备受托条件的人不能处理,委托合同的效果即体现在此。第三,投资者不仅仅委托证券商进行证券交易,同时还委托证券商进行一些管理事物。如管理投资者的账户,按要求提取资金,存入资金,按要求在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之间转账。证券商有义务忠诚为投资者服务,不得任意拒绝投资者买卖指令。同时,证券商有权利在执行投资者买卖指令后,获得相应的手续费或者佣金,作为报酬。证券商若无合理合法理由不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阻碍投资者进行交易,应当依照开户时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协议进行赔偿,承担违约责任。上述环节中,都未涉及到交易第三人,仅指出了投资者与证券商双方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得知,成立委托合同与交易可以区分开来,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委托合同是证券商交易的前提,并不和交易混同。即时不存在交易,委托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投资者与证券商依然要依双方开户时达成的开户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9篇:券商风险投资范文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结构性融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为依托,对现金流分割重组后向资本市场发售资产证券,也就是将入库贷款的收益和风险通过一系列的结构设计和安排,转移给证券投资者。投资者在分享收益的同时,也将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商业银行作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全面分析各种风险,在资产筛选、结构设计等环节中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范或降低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充分披露。

1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是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风险。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以及证券化交易中涉及的相关参与方。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是导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房地产价格波动、借款人收入水平的变化、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行为,从而导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同时,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中会涉及多个划款流程,如服务机构向信托账户划款、受托机构向登记支付机构划款、登记支付机构向投资者划款等,这些划款流程也会受到付款方违约行为的影响,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为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最基本的一环是要保证交易结构实现破产隔离的要求。破产隔离机制的设立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应首先解决拟证券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与自身之间的破产隔离问题,使得贷款池不受自身的破产风险以及其他经营风险的影响。

破产隔离是通过设立具有法律保障的特定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实现的。参照国际惯例,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Purpose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PurposeTrust)。鉴于中国尚无有关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SPC的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根据现行《公司法》设立SPC,SPC首先必须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的限制。其次,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发行证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中国出台专门的SPC立法之前,难以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能够满足资产证券化要求的SPC,难以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债的规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相对于SPC模式而言,信托所特有的破产隔离功能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采用SPT模式是在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选择。首先,《信托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保在信托合法设立且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况下,拟证券化的资产与发起机构其他财产之间的破产隔离可得以实现。其次,《信托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保在信托合法设立后,拟证券化的资产与受托机构固有财产之间的破产隔离也可得以实现。在利用资产证券化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之前,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在交易结构中采取信用增级措施,对信用风险进行缓释。信用增级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保险等方式。

对于将信用风险最终在投资者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投资者的偏好,首先制定严格的筛选标准选择合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如:贷款已有一段时间还款记录,且借款人信用记录较好;贷款抵押率低于一定比例;贷款已办理了相关抵押权登记或预登记手续等),然后基于这些贷款的特征,对现金流进行预测,分割重组设计出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多档证券产品,使投资者能够获得与其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相当的收益水平。在实际操作中最常用的信用增级和分配措施是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分层,即根据投资者对期限、风险、收益的不同偏好,将资产支持证券设计成分成不同层级的证券,较低层级的证券对较高层级的证券提供信用增级。在目前已经发行的两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中就都采取了采用优先/次级的结构,将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证券根据承担信用风险的大小,再分为不同级别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担的信用风险相对应,不同级别的优先档次证券具有不同的利率水平,以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次级证券由发起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损失承担者自身持有,有效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对于划款流程中可能存在的付款方违约造成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交易机构选聘时,要注意考察相关机构的信用、资质和专业化水平;在交易结构涉中要确保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真实出售,使得投资者对基础资产拥有最终追索权;在内部管理上,自身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套设施,规范转让流程、服务流程。一般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时会提前制订类似如下规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用于明确商业银行总分行各部门在证券化业务中的职责,协调各部门在证券化流程中的分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转让手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服务手册》,明确作为发起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职责,明晰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转让、贷款后续服务管理等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计核算规定》用于证券化业务的内部会计核算等。

2市场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市场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投资收益来源于贷款借款人支付的资产现金流。如果贷款和证券计价的币种不同,由于汇率波动的不同,将会给资产支持证券带来汇率风险。而资产支持证券利率和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不同,也会使资产支持证券产生利率风险。具体可体现为如下主要形式:(1)贷款利率基于固定利率、证券利率基于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如果市场参考利率上升,就有可能出现证券利息无法及时足额支付;(2)贷款利率基于浮动利率、证券利率基于固定利率的情况下,如果市场参考利率下降,就有可能出现证券利息无法及时足额支付;(3)贷款利率和证券利率都基于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如果两者的参考利率指标不同或者利率调整时点不同,有可能两者参考利率变化不一致带来风险;(4)贷款利率和证券利率都基于固定利率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贷款到期日和证券到期日不匹配,有可能会出现再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在考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风险的防控时,可以根据贷款的利率结构设计与之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利率结构,尽量减少由于资产利率和证券利率确定方式不一致造成的利率风险(如:目前已经发行的两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中,由于国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大多采取浮动利率结构,所以资产支持证券采取浮动利率结构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率风险);可以利用利率互换、汇率互换等工具对冲风险;应充分披露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资产池特征和证券特征,以便投资者根据利率、汇率走势的判断做出投资决策。

3流动性风险管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流动性风险包括两方面:资产池现金流流动性风险和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资产池现金流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池现金流因资产损失之外的原因发生短缺,使得当期应付的投资者证券利息无法足额支付的风险。由于资产池结构、借款人提前还款等因素的变化,使得资产池现金流与事先预测出现偏差,有可能使得现金流不足支付当期证券利息,出现流动性风险。为了防止资产池现金流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在结构设计时严谨测算并安排好现金流分配规则,使得现金流归集和分配在时间上金额上都应大致匹配。对现金流波动比较大的项目,要谨慎设计按计划摊还证券,尽量多采取过手结构,使证券本息偿付能适应于提前还款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波动。另一方面,交易中还可以安排流动性支持储备资金,比如从现金流中截取相应金额或由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相应金额。但在安排流动性支持机制时,商业银行要注意同会计顾问和有关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不影响基础资产终止确认的目标。

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可能无法以预期的价格在给定的时间内出售手中持有的证券而出现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的二级市场目前尚不发达,该风险客观上普遍存在。在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时,这个风险也是投资者和商业银行考虑的因素之一。当然,如果投资者将资产支持证券作为长期投资,计划持有至到期日,则流动性风险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大。二级市场的建设不光涉及到商业银行,也绝不是商业银行能单独完成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商业银行应大力培育相关人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条件允许时可积极承担做市商的职责,大力推动二级市场发展。

4操作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