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车库合同范文

车库合同精选(九篇)

车库合同

第1篇:车库合同范文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xx小区 幢 号车库,属 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 (大写: ),拍卖佣金 (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xx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6、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在小区内应缓行,并注意行人车辆,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省房地产公司 乙方:

第2篇:车库合同范文

遇本合同无明确说明事项则一切解释权及其他权利归车库实际所有者所有。

1、甲方(出租方)承担车库取暖费、物业费等定额费用。在车库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甲方负责予以处理。遇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车库使用权。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出兑他人。乙方承担除车库水电费。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库造成任何损害?需负责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出借车库使用权等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三方使用情况下遵守条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赔偿或承担违约金。

3、车库租赁期间为20 年 月 日__20 年 月 日止。 4、 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全额为 元人民币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对车库的使用权利仅包括存放车辆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许使用该车库存储交易性商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工作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在车库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其他造成车库损失、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3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8、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该车库的权利。

9、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合计赔偿。

10、 甲乙双方在公开、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填写完成后修改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第3篇:车库合同范文

1、甲方(出租方)承担车库取暖费、物业费等定额费用。在车库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甲方负责予以处理。遇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车库使用权。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出兑他人。乙方承担除车库水电费。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库造成任何损害,需负责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出借车库使用权等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三方使用情况下,遵守条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赔偿或承担违约金。

3、车库租赁期间为2010年 月 日__2011年 月 日止。

4、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全额为 元人民币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对车库的使用权利仅包括存放车辆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许使用该车库存储交易性商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工作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在车库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其他造成车库损失、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3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8、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该车库的权利。

9、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合计赔偿。

10、甲乙双方在公开、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填写完成后修改无效。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身份证:

第4篇:车库合同范文

地下车库租赁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一、 租赁地址:

1.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租给乙方使用。

二、 车库区域范围:

2.1 该地下车库区域范围以甲方产权证为准。

三、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为四年,自

四、 租金:

4.1 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

4.2 租金按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季度首月 日。

4.3 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则按租金的1%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除补交租金及滞纳金外,在未经甲方谅解的情况下,视为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五、 保证金:

5.1 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5.2 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将地下车库向甲方移交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三天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六、 其他费用:

6.1 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单如期交纳。

6.2 租赁期内日常设备、设施的养护工作,照明灯管等易耗品的更换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甲方义务:

7.1 甲方须在合同约定日将地下车库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7.2 甲方提供的地下车库,因房屋结构、设施等部位的建造质量原因而造成损坏时,甲方有修缮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 乙方义务:

8.1 应在车库使用前检查甲方所交付房屋结构的完好以及所配备的设备、设施的完好,如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

8.2 租赁期内应按日常设备、设施养护要求对设备、设施定期保养。

8.3 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

九、 合同终止及解除:

9.1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协商签订续租合同。

9.2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

9.3 在合同期内,如遇乙方不再担任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经甲方同意后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则视其为违约,按本合同10.1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违约处理:

10.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终止本合同,并且过错方在未征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 元(大写: 元整),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

10.2 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中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其他:

11.1 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盖 章: 盖 章:

日 期: 日 期:

地下车库租赁合同范文二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手机: 家庭住址: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 手机: 家庭住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租 区地下停车场 号停车位给乙方停放车辆。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1年,(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双方可共同协商,续展租赁期限。一方要求续展的,须于本合同约定期限满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第三条 每月停车位的租赁费为 元(包含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卫生费等)。租赁费每季度缴付一次,乙方应在每季度前五天将租赁费缴付给甲方。如乙方拖欠租金的,按日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时将____号停车位交付乙方停放车辆;乙方应服从物业公司管理,合理谨慎地使用,并不得将停车位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的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如因使用不当给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带来损失,应及时全面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合同约定,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但因规划、防空、政府原因和地震、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必须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也可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合同即行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地下车库租赁合同范文三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简称本停车位)出租给乙方作为车辆(车牌号 )停放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停车位位置:本停车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2#地下车库098#私家停车位(车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二、本停车位租金_4000_元整/年,大写:_肆仟元整/年(人民币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租赁期限为两年;租期为__ 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本停车位租赁总计租金: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

五、甲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停车位租金。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本停车位租金。

七、在租赁期内,本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本停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将本停车位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本停车位所有权的行为,否则视为侵权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八、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九、乙方需提供给甲方相关证件(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的复印件并签字确认及车牌号等资料办理物业停车手续。

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甲方将门禁卡交给乙方,收取乙方人民币:伍百元整(小写RBM: 500.00元整)押金。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管好门禁卡,如有破损或者丢失甲方协助乙方去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挂失补办,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届满之日,乙方退还甲方门禁卡,检查确认所租赁的本停车位无损坏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十一、应乙方要求在本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甲方将协助乙方向物业申请安装充电桩事宜,乙方需按物业要求提供按装充电桩所需材料。安装充电桩及充电桩相关配套设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安装充电桩的位置由甲方指定。

十二、充电桩产生的电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充电桩不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乙方私下将充电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使用充电桩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毁坏通电设备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五、在本合同期内充电桩由乙方管理,充电桩如需更换、维修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

十六、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只能拆走充电桩且拆走充电桩后乙方要恢复原来安装充电桩所占地原貌。充电桩相关配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线、电表等)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可拆除。

十七、甲方所出租的本停车位,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甲方因未交本停车位管理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

十九、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业管理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且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向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本停车位合法承租方。

二十、乙方在本停车位车辆的停放或充电及其车辆进出本停车位和停车场,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应由乙方来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一、乙方应合法使用本停车位,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乙方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如由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十二、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三、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继续租用本停车位,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经双方重新协商后另行签订合同,本合同作废。

二十四、本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二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第5篇:车库合同范文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3)该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3、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包含第一条第二款列明的配套设施等)总房价款为: 元整(小写:¥ 元)。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

整,(小写:¥ 元),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万元(小写:¥ 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全额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保证正式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空房。

3、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3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4、甲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5、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6、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6篇:车库合同范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库)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车场(库)使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市局指导、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下发我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要认真查处将停车场(库)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住宅区和公建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住宅区和公建内机动车停车秩序,减少停车位闲置现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位)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制订下发车位产权登记及转让、销售管理办法。

(三)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本意见下发前经审批同意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由市“两难”办牵头清理恢复,由市规划局负责界定该停车场(库)是否属于挪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的,经市“两难”办界定、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分别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

(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实行市区共享,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处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1.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政府指定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用协商投资和划定公共停车区域,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2.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停车设施建设分类、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在三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三是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关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防部门可参与建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五)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理顺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能。将停车场(库)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第7篇:车库合同范文

一、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与归属

(一)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小区车库、车位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地面车位,即《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规定的“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般是直接设置于地面、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属于业主共有;2.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这些车位依附于楼房形成,或者将楼房的首层以墙、柱等架空,或者将屋顶平台直接进行改造并利用升降梯作业。由于首层架空层和屋顶平台均不计入建筑面积,这些车库的权属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单元,理应由全体业主共有;3.独立车库,即在高档住宅小区内独立建造的四周以墙壁和库门与外界空间隔离的具有专用性的停车位,属于相应业主专有;4.地下车库中划分的车位,即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内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地下车库又分为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而成的车位、车库以及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以地下车库报批的车库两种。本文所讨论的地下车库(位)仅指后者,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车位。

关于地下车库(位)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小区附属设施、建筑的添附物及从物等几种不同的看法。对于这几种认识,笔者的观点是:首先,在我国的立法背景下1,地下车库明显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不可能构成建筑物专有部分;其次,添附指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的物相结合而不可分离,而房屋与车库并非分属不同物权人而结合、不可分离的情形,而且学界对不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是否可能尚存争议;最后,从物指的是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助主物的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从定义上似符合车库与房屋的关系,然而学理上对于不动产能否作为从物尚存争议2,因此不能简单做结论。

笔者认为,车库界定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比较妥当的观点,理由如下:首先,“附属设施”是从功能上,而非所有权归属上进行界定的,这种界定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2款采取所有权“约定归属说”的立法立场;其次,从物说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地下车库(位)独立的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最后,“附属设施”也意味着开发商在规划时负有建设一定数量车位的法定义务。

(二)地下车库(位)的归属

关于地下车库(位)权利归属,《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笔者认为,若开发商与业主不存在约定,地下车库(位)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理由在于:第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开发商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要求建设小区地下车库,是地下车库的投资方和建设方,依法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另外,地下车库(位)不同于地面车库、车位,建筑成本很高,这种权利归属的安排有利于确保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位)进行充分投资。第二,地下车库(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重要理由是“成本分摊说”,然而开发商基于利益考虑会宣称成本未分摊进业主的购房款,而对于业主而言,成本是否分摊很难核实。另外,若地下车库(位)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不仅登记机关面临登记上的技术困难(如登记申请人是谁),而且小区业主也面临行使权利的困难。第三,在实践中,登记机关采取的做法通常是由开发商申请对车库整体进行初始登记,当业主购买或以其他手段获得车位所有权时,再按照独立单元的标准进行车位的登记,其流程与房屋的分户登记类似。第四,虽然小区地下车库(位)为开发商所有,但开发商的处分权受到“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制约,因此,即使认定开发商的所有权,也不致违背向弱者倾斜原则,损害业主利益。

二、如何理解《物权法》第74条第1款中“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这一规定对地下车库(位)流转作出了限制,因此,如何理解该用语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理论上两种不同的观点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本文所讨论的地下车库(位)属于第74条第1款所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结合《物权法》第7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第74条第1款的“业主”指的是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包括非基于法律行为获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形和已存在债权行为并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但按照上文所述,车库、车位并不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是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存在,因此,“业主”不包含单独购买地下车库(位)的人。

对于“需要”的理解应当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王利明教授认为:“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合理需要就是说,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就认为已经满足”。这种合理性首先表现在目的上,即必须为停车目的而使用;其次在时间上应当是合理的,业主的需要是动态的,现实保有的车辆数与潜在的车库需求都是要考虑的因素;最后,业主需要的数量上应当是合理的,例如1户人家有5辆车,那么则不能强制开发商必须满足这户人家的全部停车位要求。申言之,合理需要还应当理解为全体业主的需要,而不是个别业主的需要。

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学界对于“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存在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种。

1.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与修正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

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认为,“首先满足业主需要”赋予了业主优先购买权。按照优先购买权的传统理论,在初次出售房产期限内,业主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开发商只要在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了通知义务和预留合理的答复期限后,即可视为已经符合“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理由在于,开发商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不可让开发商承担无期限的“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更不可直接或者变相限制甚至否定开发商可以自由出售车位、车库的权利。

然而,由于卖方市场的现实条件,业主处于绝对劣势。开发商为了获利,可以轻易援引“同等条件”将车位出让给第三人,或以此要挟业主被迫承受高价,这样解释“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会使保护业主利益的目的不达。因此,许多学者针对优先购买权(优先租赁权)说提出了修正意见。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位)问题上,优先购买权应当去除“同等条件”这一限定3。另有学者认为,法律可以赋予业主一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如果业主觉得开发商定的价格过高可以表示异议,并可以提请中立的专业机构进行合理估价。如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价格做出直接干预,当然这种干预也必需建立在专业估价机构结论的基础上。4然而,笔者认为这种“修正”大大限缩了开发商在传统优先购买权下自由转让的余地,业主依据法律规定对抗第三人的竞价,进而对抗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实质上已与绝对优先权无异。

2.绝对优先权说

有学者认为,“首先”不是“优先”,而应指不区分条件地满足业主的需要。即使业主以外的人出价更高,开发商也不得在没有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提前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以外的人。从目的解释上说,第74条第1款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绝对优先权可以遏制炒车位哄抬价格现象,避免使地下车库(位)成为一种大众投资品,也避免了地下车库(位)对外销售造成的小区不安全因素。

(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其中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所谓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规划的机构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机构,不属于业主或开发商而处于中立的地位,因此所做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建造数量,应当是较为科学和公正的。5配置比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业主需要”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合理性,开发商只要在建设和处分地下车库(位)时严格遵守配置比例,即视为履行了“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至于开发商是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将车库配置给业主,本条并无规定。这种方式对于开发商和登记机关来说,在操作和审查上也简单易行。

(三)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在依配置比例流转的基础上,地方性法规对于地下车库(位)流转的规则作出了细化,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租售地下车库(位)的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包含对租售车位信息的通知和公示,如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应在出售车位、车库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另外,公示制度还包含承租人、购买者相关信息的公示,《成都市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承租人、购买人条件和资格予以公示。

2.租售地下车库(位)于非业主的限制

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地下车库(位)不得出售于非业主,如杭州、上海、北京等。少数地区允许将地下车库(位)出售非业主,但条件非常苛刻。如广州市规定出售必须“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并进行充分的公示。又如成都市规定,开发商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同意。

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立法都允许开发商在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购买、租赁需求的前提下将车库(位)出租给非业主,并对出租非业主作出了一些限制。许多地方性法规将这种租赁定性为临时租赁,并规定租期不超过6个月。有的地区还要求开发商对这种租赁进行公示,并规定在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

3.“只售不租”的禁止

针对开发商因急于收回开发成本而对车位采取“只售不租”的现象,许多地方立法进行了明文的禁止。规定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车位(库)或租或买由业主选择。

4.出售车位的前置条件为登记

为了建立车位、车库的登记系统,规范车位、车库物权的流转,一些地方立法规定地下车位(库)所有权应办理产权证书,出售时应办理移转登记,否则不生移转效力。

(四)配置比例以外的处分方式是否可行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开发商只能按照配置比例对车库(位)进行处分。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司法解释》的用语,配置比例只是对“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作出的一种认定方式,并没有否认其他处分方式的合法性。只要符合“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他的处分方式也是可行的。笔者赞同于第一种意见。因为从我国地下车库(位)的开发现状来看,配置比例普遍低于1: 1。拿我国较为发达的城市成都市举例,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车库最低配置比例为1:0. 026,最高为1:1,大多配置比例为1:0. 5;而车位最低配置比例为1:0. 03,最高为1:1,大多配置比例为1:0. 25。从配置比例来看,车库、车位尚不能完全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车库、车位属于稀缺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矛盾还有可能进一步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配置比例进行处分,已有部分业主的停车需求难以满足。由于其他处分方式科学性未经考证,其审查和监管成本也很高,因此应当排除开发商的其他处分行为,只能按照配置比例对车库(位)进行处分。

三、地下车库流转与抵押时的疑难问题

(一)无业主购买的空置车库(位)处分问题

笔者认为,《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让小区业主的停车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但“首先满足”并不等同于“只能满足”。为了缓解城市停车困难的局面,提高小区车库的利用效率以及维护开发商的开发利益,对于确无业主购买、使用的空置车库(位),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其处分于非业主,但须经严格的程序。按照一些地方实践,对于空置车库(位),开发商应对空置车位信息进行公示,并通知全体业主。就无业主购买车库(位)的确认应交公证处进行公证。确无业主购买的车库(位),开发商可以向非业主进行出售并办理产权登记,并在小区内公示。

(二)分期开发项目车位的跨区流转问题

这个问题不宜笼统作出“允许”或“不允许”的回答,而是应该按建筑小区的建筑工程规划情况进行确定。分期开发的项目可能基于一个统一的规划,也可能基于每期独立的规划。原则上说,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若规划控规的车库(位)为项目整体配置,则业主可以跨期购买车库(位),并办理车库(位)产权登记。若规划控规的车库(位)为各期分别配置,则业主不能跨期购买车库(位)并办理产权登记。实际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由于目前我国建筑小区车库(位)的配置比例通常低于1: 1,即难以完全满足本小区全部业主的车库(位)需求,跨期流转会损害车库(位)所在小区业主的潜在利益。因此笔者认为需对这种流转采取谨慎的态度,比照非业主的流转政策,跨期流转必须公示并经过本期全体业主的同意。若本期车库的销售状况确不佳,可以将本期的车库(位)租赁于其他期小区,租赁条件和租赁期均可比租赁非业主的规定更为宽松。

(三)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主体或破产清算时的车库流转问题

就登记实务中遇到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注销主体或破产清算时的车库流转问题,相似的还表现为开发商折价将车位、车库抵偿工程款的情况。一种意见认为,项目公司注销时,车库(位)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转让给股东或物业公司等与项目公司有直接关联的非业主,否则项目公司会因为车库(位)无人接手而一直无法完成注销。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规定了车库(位)的转移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因此,开发商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将车库(位)转移给股东或物业公司等非业主。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中开发商可以将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转移给股东或物业公司等与公司有直接关联的非业主,但应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因为最终记载于登记簿的一定要是该建筑区划的相应业主并符合配置比例的要求。如果中间出现多次转让的情况,只要最终的权利人符合前述登记条件,登记机构可合并处理。为谨慎起见,在办理车库(位)的转移登记时应将非业主“再次转移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书面承诺作为要件之一。

(四)业主车位的再次流转是否需受“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限制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满足业主需求”的主体并不限于开发商,业主获得所有权后车位的再次流转仍需“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地下车库(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须为小区业主配套服务,其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如同房屋等不动产一样自由处分,在这个问题上开发商和业主是一视同仁的。同时,第7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满足业主使用的需要,若允许业主将车库、车位对小区外非业主进行处分,则表明其并不需要车库、车位进行使用。另外,有学者指出,车位、车库问题属于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范畴,其使用和转让应当服从于整个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使用和全体业主利益。若流转不受限制,本款“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达不到目的。因此,在登记实务工作中,对于业主车位的再次流转需着重审查受让人的业主资质及其取得是否符合建筑区划内车库(位)的配置比例。

在车库所有权发生继承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继承无须经过登记即可生效。在非业主单独继承了车库(位)并申请登记的场合,登记机构应按照遗嘱继承的内容或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进行登记。如果该继承人再次将车库(位)流转于他人并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对受让人按前述登记条件进行审查。这样做既可以使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得到有效保护,又可以使其转让行为符合本款规定。

注释:

1.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乏将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立法例。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3条第2项规定:“以持久性的界限标明范围的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的房间”。美国法将专门停车场中的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开发商可以单独转让、出租和抵押。我国台湾地区自行增设停车位、奖励增设停车位可以成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参考王荣珍:《对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载于《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2.从物是否限于动产,瑞士和德国的民法持肯定意见;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取否定观点。依据后者,设置于房屋之外的停车场、厕所,属于房屋这个主物的从物。参考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3.参见韩晓利:《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第74条的得与失》,载于《研究生法学》2007年8月。

第8篇:车库合同范文

关键词: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设计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parking become urban development of difficult problems. This paper city residential area of underground parking design status, planning and design are discussed and analyzed, for reference.

Keywords: residential areas; An underground parking lot;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248.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当前,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有车一族的不断壮大,“停车难”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除了大力发展城市交通道路网,与之配套的停车设施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针对我国特有的情况以及参考国外的一些发展经验,建设城市地下停车库是解决城市内停车问题的最佳方式,居民小区地下设置停车库正是这种大趋势下的一个体现。

1居民小区停车的现状--必须设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几年小汽车已逐步进入平常家庭。特别在大中型城市及地区,私有汽车的数量已达相当的水平。这样,一些前些年开发建设的小区由于对停车的需求考虑不足,其停车位设计已不能满足停车要求。车辆任意占道或占用区内绿地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导致小区内管理困难、环境恶化。

针对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大的特点,在不增加建筑密度和不减少绿地面积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居民小区的停车场地已成为一种趋势。合理地设计和建造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不仅可以获得大量的停车位,同时可减小车辆对居民小区环境的干扰,最大限度地把宝贵的地面面积用作区内的绿化,改善居民小区的环境质量。

2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合理规划--设在哪

每个居民小区,不同的总平面及竖向布置方式,各异的开发商、经营者和设计理念,可以造成居民小区的停车方式的不同。但是采用地下车库停车的方式,已逐步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该如何合理规划?

2.1地上地下综合考虑

居民小区的地下停车库的位置受地面建筑布置的影响很大,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上部住宅柱网对下部停车库的影响。住宅建筑部分较密的柱网常常把停车库分隔成零散的片区,从而降低停车效益,停车库内车道也不易简洁通畅。特别在高层居民小区,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以及必须延伸至地下的垂直消防交通系统对地下车库的影响更大。因此,在规划设计初期就必须把地上住宅楼的总体布局与地下车库的设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应该在完成地上住宅部分的规划编排后简单地把地下车库加插在其下面。

2.2因地制宜利用地形

每个居民小区根据用地基地位置、红线形状和地形地貌的不同,总平面布置是各有千秋,但是小区规划的竖向设计却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例如,出入口道路与周边城市道路顺接的原则;利用地形,减少开挖的原则;场地土石方平衡,减少运进运出的原则等。因此,为了节约开发成本,减少地下车库的土石方开挖量,并合理组织小区竖向设计,我们在选择地下车库位置时还要考虑到原始地形的高差。结合地上住宅的竖向设计,将地下车库的位置选择在地势低洼处,以减小土方工程量;或设计成一面敞开的半地下车库;甚至于可以利用地下车库来解决小区与城市道路的高差(如图1所示)。

图1断面示意图

2.3路线简捷、人性合理

居民小区地下车库是给小区居民停车之用的,其范围的合理确定不仅要满足停车位及人防面积指标的要求,更要满足住户对地下车库的使用要求。拥有汽车的住户基本上每天都要使用,车辆及人员进出地下车库的便捷性就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交通路线的简捷化、人性化应该在规划之初就纳入设计。这里所讲的路线,一方面是指进出地下停车库的车辆线路,另一方面是指停车人员出入停车库的交通路线。

一般地下车库的车道出入口根据就近原则,应该靠近小区主次入口设置,方便出行。而人员出入口,虽然1997年修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已有规定,但根据实际设计经验,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人员出入口往往多于此规范规定的数目,主要是为方便各栋住宅的住户最方便的到达地下停车库,宜在停车库上方或靠近上方的每栋高层住宅设一个人员出入口,即将高层住宅的垂直消防电梯直接延伸到地下室;多层住宅一般不配备电梯,就近设一个人员出入口。且车库出人口与住宅交通核心间的连接部位有遮阳避雨措施,避免住户有从室内到室外再从室外进入室内的不良感受和各种不便。另外应至少有一个人员出入口直接通向室外空地,以备紧急情况(如地震)时使用。

2.4室外工程统筹兼顾

我们在确定居民小区地下车库的范围时,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小区室外管线的设置。随着小区的现代化进程,现在的小区室外管线也是分门别类、品种繁多,像给水管、排水管、电力电缆(沟),电信电缆、还有燃气管、热力管等等,这些管线有的直埋,有的设管沟,它们之间以及它们和建筑物基础、路缘石等之间都有距离要求。如果管线在地下室顶板上部铺设,这时就要考虑管径、坡度、甚至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距要求,经济又安全的合理确定顶板上的覆土深度。所以,我们在考虑地下车库的范围时就要预留出室外管线经过所需的宽度和高度,保证小区室外管网的畅通。

2.5分期开发资源共享

对于大型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设置就不仅要满足面积、车位要求,还要考虑车位分布对住户的均好性。有时地下停车库会被分割成几个片区,分别服务其对应的地上住宅组团,这样一来,每个片区在保证自身的使用效率外,还要考虑各片区之间的连接通畅,不应产生瓶颈现象,从而对交通、消防不利。根据工程进度或销售计划等原因,有时需要对车库分期施工,统一使用,那么,车库范围的确定就要考虑如何连接一、二期地下停车库,有效保证汽车通道的流畅简洁,尽量避免或减少地下车库“死角”的出现。

3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大小的合理确定―――设多大

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大小一般是小区配套人防工程面积和小区配套停车位所需面积共同确定的。

小区配套人防工程面积:随着城镇人口的增长,人防工程的需求量也在扩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面积主要增长点,坚持走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在全国各地得到普遍推广。由于人防工程仅在战时使用,平时使用率甚低,因此把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与人防工程结合设计是目前的一种趋势,也符合对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要求。各地对小区人防工程有具体的面积指标要求。小区配套停车位所需面积:

3.1根据居民小区所在城市规划区的《技术规定》确定小区所需的停车位

目前建设部尚未就停车位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只是由建设部正在推行的“住宅性能认定标准”中有所规定。其中,3A类住宅要达到1∶1,2A类住宅要达到1∶0.8,1A类住宅要达到1∶0.6。娄乃琳表示,这个标准根据地区的不同,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一定调整。

目前建设部尚未就居民小区的停车率制定强制性规范来进行控制,这个指标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导致的人均小汽车拥有量的不同也是不好界定的。而全国各地对停车位的规定是各有不同,但近年来不少城市都针对停车难问题,积极提高了规划标准。如烟台市2008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新建(含改建、扩建)住宅划分为三类,住宅配建停车场标准为:一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2-1.5个机动车位设置,二类居住用地按每户1-1.2个机动车位设置,三类居住用地按每户0.7-1个机动车位设置。自200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指出,中心城地区汽车的停车率应不小于0.6辆/户。也就是说每三户人家必须有两个车位。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停车位;郊区汽车停车率,应高于中心城地区20%。

3.2根据小区的定位确定小区的停车方式

根据小区的定位确定小区的停车方式,不同的停车方式带来不同的地下停车库大小。采用人车分流交通组织的小区一般会采用完全的地下车库停车方式,居民小区所需配套车位需全部在地下室内解决,地面上可人性化的设置一些访客车位;采用部分的人车分流交通组织的小区一般会采用地上和地下停车相结合的方式,但地面停车位的数量过多,会减少小区的绿化面积,影响小区的生态环境,小汽车的噪音、尾汽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也很大,像长沙市在《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中就明确指出各类民用建筑(有配套地面停车的别墅和连排低层除外)地面停车位(含架空层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应超过30%。

3.3立体车库的应用

立体停车设备的特点:一是占地面积约为平面停车场的1/2-1/25,空间利用率大大提高;二是每个车位投资约3万-12万元;三是存取快捷,一般一次存取车时间不超过120秒。因此,该项技术在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得到充分应用,很大程度解决了城市停车问题。近来,建设地上、地下的立体停车库被专家一致认为是解决各城市停车难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立体停车库具有占地面积小、容量大优势,如建造一座容车约10辆的平面停车场需用地100平方米,而相同占地面积建立体停车设备可停车近百辆,在居民小区建设地下立体车库,将很大程度上的减小地下室的面积。但是,因为建造成本和设备维护费用偏高,其在居民小区的广泛实施还需要推广。

4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与城市地下空间空间的关系

城市经济改革以来,由于城市化过程的加速,城市人口增多,生产和交通工具发展,带来城市用地不足,能源供应紧张和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它促使人们逐渐地认识到城市的发展已不能只限制在地面的建设上,还应该注意到利用第三度空间―地下空间来为人们造福。所以近年来,特别是在我国大城市中,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已开始重视,发展较为迅速。居民小区尤其是中心城区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不要把它仅仅作为小区的一个独立封闭空间,而要将其纳入整个城市地下空间。它在解决上述城市问题,提高城市的运行管理率效,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发展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作用。例如,日本的城市规划文件就有专门的城市地下空间设计―地下路网走向、空间之间的联系方式方法等。

结束语

本文虽然对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设计方面作了一些分析和探讨,但有关更多的知识有待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发掘和总结。希望建筑师、工程师们及早重视居民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设计中的各种问题,创作出更多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用户满意的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库。

参考文献:

[1] 王文卿.城市汽车库停车场(库)设计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第9篇:车库合同范文

【关键词】地下车库;优化设计;要点

0.前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土地价格和建筑总成本也不断增加,建设方对于土建成本的控制越来越重视[1],在我国北方,商品房主要以毛坯房销售为主,其土建成本约占建筑总成本的一半左右。而地下车库相对于上部结构,往往面临更为复杂的荷载环境[2]。根据地下车库的不同结构形式,一般约占总成本的7~21%左右,进行优化设计哪怕只降低一个百分点,节省的费用也是十分可观的。建筑行业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和环境的可承载能力,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要在设计环节引入优化,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对地下车库进行优化设计十分有必要。本文以地下车库为例,提出其优化设计的几点注意事项,抛砖引玉,以期与建筑行业的同行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1.地下车库优化设计内容

地下车库由其本身性质决定了它的使用功能是相对单一的,但其拥有复杂的结构,建筑成本却很高,这几点决定了它成为设计优化的重点,其优化内容复杂多样,限于个人经验有限,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仅提出以下几点作为优化设计时需考虑的内容。

1.1地下车库是否设计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目的是做到平战结合,即在和平时期作为地下车库民用,而在战时作为人防工程使用,成为我方人员、物资的掩蔽场所。一般在城市规划时强制要求有人防配建面积比例的规定。

在进行优化设计时,首先要考虑地下车库是否要设计人防工程,综合分析设置人防工程与异地建设缴纳费用的成本高低。如果设置人防工程费用低,建议开发商做地下汽车库设计时结合人防设计共同进行,并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按当地人防办规定计算人防地下室面积,不多做,尽量不设计五级人防地下室。其次优化设计时人防区一般安排在最底层,并尽量利用塔楼下方及其他不方便布设车位的空间布置人防设施。如果开发商进行开发时无法或者不愿建造人防工程,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缴纳一定费用进行异地建设,这样反而提高了地下车库停车效率控制指标-停车率。

1.2 地下车库规模的确定

在优化工作中,要结合当地情况,多与政府部门沟通,尽量多做地面停车,同时对地面停车进行优化设计,使地下车库停车数量最少,如果当地政府允许,还可以利用塔楼下方等不方便布置车位的空间做摩托车车位,用来折减规定的停车数。

一般来说,根据使用功能和项目具体情况,地下车库大多属于中型车库,停车车辆数量为51~300 辆,个别时候也会遇到大型车库,停车车辆数量为301~500辆。

1.3地下车库坡道的确定

要满足车辆由地面进入地下,地下车库需要设计坡道,目前坡道可设计成直线型,曲线型,或着直线和曲线二者结合的形式。进行坡道设计时,其重点是确定坡道的数量和宽度。对于大、中型地下车库,车辆出入口至少要设置两个,一般在满足规范和使用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建议开发商设置两个出入口。

地下车库的出入口宽度一般按照单车行驶时不宜小于3.5m,双车行驶时不宜小于6.0m来设计。但同时要满足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0m。另根据建筑规范规定,地下车库疏散坡道的宽度按照单车道不应小于4.0m,双车道不宜小于7.0m,因此在设计时汽车坡道就设计为单车道 4.0m或双车道 7.0m。

1.4地下车库其他参数的确定

地下车库的其他参数包括层数、最小净高、车辆转弯半径、停车位长宽的确定。一般来说,地下车库层数越少越好,室内最小净高应大于2.2m(微型车、小型车),小型车转弯半径按6.0m设计。按照垂直式停车设计,小型车停车位尺寸为2.4*5.3m,微型车尺寸按2.2*4.0m计,摩托车尺寸按1.5*2.0m计(微型车、摩托车折算成停车位的系数分别为0.7和0.4)。以上设计均考虑车库以微型、小型车库。如确实需要停大型车,甲方会提出要求。

1.5地下车库的防火设计优化

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地下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000m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可为4000m2。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我国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均已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设计地下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均是4000m2。

具体在进行优化设计时,首先要布排好车库平面,接下来划分防火分区,然后设置人员安全出口。由于规范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内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故汽车坡道不能作为人员疏散,因此在设计时一般在每个防火分区设两个封闭疏散楼梯(按照两股人流计算,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m),直接上到地面,出地面后,还应注意做好外观美化设计。人员疏散楼梯应尽可能分散布置在地下车库内,以保证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距不超过60.0m(当没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距不超过45m)。汽车疏散出口可以选用坡道,也不应少于两个。

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且地下车库停车数少于100辆时,设一个疏散口就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当总停车位数大于500辆的特大型车库,应设三个汽车疏散口。

2.地下车库优化设计的要点

2.1平面布置的优化

重点要考虑是否设置人防工程和提高地下车库停车率这2个方面。本着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且经济合理的原则,附建式地下车库柱网应随建筑调整,单建式地下车库应尽可能统一柱网单元。现举几个在优化工作中遇到的例子,来说明平面布置优化工作的要点。

建筑柱网布置应符合车位和行车道规模数,做到布局紧凑。一般停车区域柱网参考尺寸按照5.4*5.4m和7.8*5.4m设置,行车区域柱网参考尺寸按照5.4*6.5m和7.8*6.0m设置,当不能满足以上柱网参考尺寸时,要灵活进行优化调整,尽量按照8.0*8.0m设置柱网以满足并排三车均匀布置(见图1)。

尽量不要出现一车或两车的小柱距情况,同时也尽量不要使柱距大于8.2m,否则会使层高和含钢量等控制指标难于实现,力争大型项目的地下车库停车率低于30m2/辆。

首选垂直停车方式,尽量避免布置平行或斜向车位,尤其要避免靠边墙布设平行车位(见图2),行车道一般按规范规定的最小尺寸(6.0m宽),不应过宽。塔楼与地下室之间不宜做单纯的连接通道,应布设两侧停车位。为了提高停车率,使车位布局最有效最经济,对于一个具体项目,要反复几次进行设备房、行车道和车位布排,从中找出最经济合理的方布排式。

尽量避免行车道靠外墙布置,这样会降低停车率(见图3),一般布设的行车道尽量位于2排停车位之间,按照普通车位(2.4*5.0m)居中,大车位(2.7*5.3m)沿地下车库周边的原则进行布置,两边靠柱子的车位可适当放宽(2.5*5.0m),以满足部分较宽汽车的停放。

地下车库轮廓线应简洁紧凑方正,既要与上部建筑平行,使上部建筑尽量分布在地下室周边,还要尽量方正平直,避免产生无效面积。如果轮廓线出现倾斜和扭曲,布设停车位和行车道时就有可能出现无效面积(见图4),造成布车障碍。因此在规划和方案阶段,优化工程师就要充分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和协调,将地下室轮廓线调整成方正平直形状。同时设计院内各个专业要多交流,如建筑专业在布设建筑轴网时,多与结构专业和设备专业人员在平面布局方面沟通,多方共同确定最经济合理的轴网布局。

5)布置的设备房面积够用但要尽量节省,一般对10万m2左右的住宅小区,设备房面积约为700~800m2,小区规模每增加10万m2,设备房面积相应增加30%,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量按最小面积设计设备房,并将其布置在塔楼下方不方便停车的空间。

6)设备房及非机动车库不允许挤占行车道两边的停车位,行车道两边的停车位是十分宝贵的,目前车位的售价约为10~15万元/个。根据经验,如果这里的车位被挤占,要想再得到同样数量的车位,需要用3倍的面积来实现(每平方米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约为2000元左右)。所以如有可能,将设备房及非机动车库布置于远离行车道两边停车位的地方。

7)行车道不要太宽,以免浪费地下车库的面积,地下车库的排风口应设在下风口,不应朝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的高度应大于 2.5m,并做消声处理。

8)此外平面优化还有人防设施尽量布设在塔楼下方等不方便停车的边角地带,水池水箱尽量利用坡道下方及其他受限制的空间,相邻防护单元的人防主出入口应尽量合并设置,防火单元划分应与防火分区划分吻合,不出现跨越错位。

9)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建筑居中布置且地下车库占地面积小于5000m2时,停车率相对难以控制,反之如果地下车库不设置人防工程,且与建筑塔楼完全脱离,停车率较易控制,一般可以控制到于25m2/辆以下。这需要开发商和设计院充分交流和沟通,共同确定经济合理的平面方案。在提高地下车库停车率和是否建设人防工程上进行优化,以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目的。

2.2构造做法的优化

地下车库构造做法关系到建筑材料使用,直接影响到建筑成本高低,因此优化设计要从覆土厚度、层高、建筑垫层、排水找坡和汽车出入库坡道、人防主要出入口等方面入手,限于篇幅有限,仅简单提出以下几点优化做法。

1)确定覆土厚度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南北方冻土深度、综合管网与地下车库关系,景观植栽种类和范围等。地下车库顶板覆土参考控制厚度一般为0.8~1.5m,覆土平均厚度每增加300mm,地下车库综合成本约增加30元/m2,有绿化时顶板覆土厚度应进行优化设计,一般控制在1.2m左右。

2)目前普通地下车库的层高为3.6m,一般层高每增加100mm,地下车库综合成本约增加18元/m2,进行优化设计要控制梁下高度2.8m。

3)地下车库顶板和底板采用同方向、同坡度的结构找坡,可以省去顶板建筑找坡层(如细石砼配钢筋网片)。如果不用结构找坡,另外进行顶板建筑找坡层(厚度按照200mm计算),地下车库综合成本约增加105元/m2。

4)尽量避免顶板采用结构上翻梁,不但增加成本,而且限制渗透水排出,影响顶板防水层施工,增加防水层面积,增加成本。

5)底板建筑(面)垫层厚度按照50~150mm设计,一般建筑垫层每增加100mm,地下车库综合成本约增加10元/m2,同时相应的层高也会增加100mm,两者相加,地下车库最终的综合成本约增加28元/m2。

6)设备房进行纵向布置时,要注意避免做成两层通高的设备房,如果单层高度不够时,可以采用局地地面下沉的方法来满足设备房高度要求,不能因此而加高整个地下车库的层高。

3.我国建筑工程优化设计的展望

3.1 促进房企和结构优化公司良性互动

对于结构优化公司来说,其核心成员多来自设计院或地产公司,其专业力量比较强,可以给房地产企业提供最优的专业建议,帮助其进行专业方面的判断和决策,使企业利益最大化。一旦房地产企业认可了结构优化公司的作用和价值,他们也乐意支付优化设计费用,有时甚至要高于设计费。结构优化公司有了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费用,可以把优化工作做到更好更细。两者形成的良性互动,可以更好地在建筑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2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方向

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粗放式发展阶段,由于商品房数量少,人们需求量大,所以市场形势好,只要能拿到地搞建设,什么样的商品房都能赚到钱,优化设计的重要性被忽视。但现在房地产行业已经告别暴利时代,粗放式开发模式很难赚到钱,因此房地产行业不得不进入精细化管理阶段,此时优化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在严厉的调控政策下,经营管理好的企业如万科、中海、恒大等依然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同时管理不善的企业则发生了老板跑路的现象,时代要求建筑工程必须进行优化设计。我国的优化设计虽然相比国外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猛,更有潜力,目前已有多个成功的优化案列,比如上海海陆空大厦早在2005年就进行了结构优化设计,优化后节约混凝土8400m3,减少补桩208根,综合经济效益约2000万元人民币[3],此外上海源深体育馆也进行了预应力张弦梁优化设计和试验研究,目前该工程已建成,使用状况良好[4]。由此可知,不仅仅是地下车库,所有建筑工程均要进行优化设计,优化工作已成为以后设计人员要努力做好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1]曾秉祥.某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优化设计[J].南昌工程学院学报.2013,32(3):73

[2]季新强,姜高岗.地下车库含钢量优化设计研究[J].江苏建筑.2013,15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