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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买卖合同精选(九篇)

车库买卖合同

第1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船级:_____________。

建造年份及厂家:_______年由______船厂建造。

悬挂旗帜:________。呼号:_______。

登记号:_______。登记地点: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

本合同的条款如下:

1、船价

船价为__________。

2、保证金

为了确保全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金额占买价百分之十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存入____银行所开立的买卖双方的共同帐户上,如有利息应归买方。开立保证金帐户的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均等负担。

3、付款

在船舶移交时,上述买价应由___银行以___支付给____银行。

该买价不负担银行手续费。上述付款不行迟于移交工作已准备就绪及卖方已给予买方书面或电传通知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

4、船舶检查

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卖方应在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买方在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保证金应立即释放,本合同宣告无效。

5、交船时间和地点

船舶应在___进行交接。

移交时间/解除合同日期:___年__月__日。

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宣告无效,保证金应立即释放给买方。6。进坞

为了便于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船级社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___1)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2)。

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或船级社代表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

船级社完全满意为止。

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尾轴的抽出(无论损坏与否)、换新或修复系出于船级社的要求,在该情况下,上述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或者船级社有抽出尾轴之要求(无论损坏与否),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船坞费的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上述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船级社引入干船坞的费用和将船舶由干船坞移至交船地的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7。备件/燃料等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主移交给买方。所有备件和备用设备包括备用尾轴和备用螺旋桨,凡是在船舶检查时属于船舶的物品,无论是否曾使用过,是否在船上,都应成为买方的财产。但是,正在订购的备件不包括在内,倘若发生转运费用问题,则转运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需要对交船前已经从后备库中取出用于替换的备件包括备用尾轴和备用螺旋桨进行补充,但是,被替换下的物件应成为买方财产。无线电装置、导航设备包括在本售卖中,无须另外付款,只要它们确系卖方财产。

卖方有权将印有卖方旗帜或名字的陶器、盘子、刀叉餐具、亚麻织品和其它物品拿上岸,只要卖方用没有标记的类似物品替代之。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等不包括在内,卖方不予以补偿。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私人行李包括日用品储藏箱以及下列物品均不包括在本售卖中:______、等。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

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买价的支付相同。

8、文本

作为对买方支付买价的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合法的船舶售卖让证明书,证明该船没有任何债务、海上留置权以及其它债务之牵连,经公证机关认可,并由____出具船舶无债务证书。交船时,卖方应注销船舶登记,并向买方提交船舶注销证书、保证金及买价与保证金之差额连同前述第七条的付款将一并交付卖方。

交船时,卖方应将船上的全部船级证书及全部图纸交给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拥有的其它技术文件迅速交给买方。航海日志应由卖方收存,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力。

9、债务

卖方保证在交船时船舶没有任何债务、海上留置权以及其它债务之牵连。交船前,倘若发生任何有关所售船舶的索赔要求,卖方必须担义务保护买方使其免受由于上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10、税款

任何与悬挂买方旗帜的船舶之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款、费用以及其它开支应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注销船舶登记有关的类似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1、交船条件

卖方应对属于船舶一切的物品承担风险和费用直至船舶移交给买方为止,但须以本合同的条款为限。船舶应按其接受检查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

船舶应按现有船级移交,船级上不得有船级社的批注。交船前,卖方应将其所知的任何有关问题告知船级社。否则,一经船级社获悉,将取消船级或在船级上另加批注。

12、船名与标记

船舶移交时,买方应负责更换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买方违约责任

倘若买方未能按前述规定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并对所造成的损失和涉及的

全部费用及其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提出索赔。

倘若买方未能按前述规定支付买价,卖方有权取消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收入应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卖方的损失,卖方则有权继续要求对其损失和费用及其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进行赔偿。

14。卖方违约责任

倘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将一切属于船舶的物品移交给买方,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全部保证金包括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应退还给买方。卖方应就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将一切属于船舶的物品移交给买方而给买方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如果证实确系卖方过失所致。

15、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上如发生纠纷,则应在___按___(国)3)的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由双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决。

倘若买卖双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纠纷应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决,双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4)指派。

倘若一仲裁人拒绝受理或不能履行其职责,则其指派方应另行指派一名仲裁人替代之。倘若一方在另一方指派仲裁人后两周内仍未指派出仲裁人(无论是初始仲裁人还是替代仲裁人),且指派方已向未指派方发出了有关提醒指派仲裁人的信函、电报或电传,则在指派方的请求下,指派第三名仲裁人的一方也应代表未指派方指派一名仲裁人。___仲裁法庭的仲裁为终结仲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要时,该仲裁可与法院的判决一样,由法院和其它主管当局强制执行。本合同以服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为前提。

甲方:乙方:日期:

二手车库买卖合同范文二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_________船型:_________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总长:_________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总吨:_________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建造厂家:____________建造年月: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登记地点:____________登记吨位: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

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

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护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

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第2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所认定的事实:

1993年4月30日,原告西宁市某开发公司与被告兰州某物资采购供应站在乌鲁木齐签定一份购销合同和附件,约定由被告供给原告废钢1297吨,每吨1300元,计价1686100元,供废火车轮、轴、钢卷20.86吨,每吨1800元,计价37548元。嗣后,双方又签定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结算方式由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改为不过磅按铁路大票重量结算。原告承付了部分货款后,被告通过新疆外贸仓库发给原告废钢18车皮,乌鲁木齐铁路货票重量为1134吨,计价款14846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采用的证据:

1.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2.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补充合同。

3.国际铁路联运大票。

4.被告收款收条及票据复印件。

5.被告通知外贸仓库发货单。

6.外贸综合仓库装车明细单。注明“过磅”,收货单位为原告。共计出库1092.18吨。

7.乌鲁木齐铁路局货物运输大票。

8.西宁钢厂检斤单,检斤实际重量为572.76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定的购销废钢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付款,被告亦应供货。被告所供废钢重量及价格双方应以实际履行中原告提货后交付运输的铁路货票所载明的重量进行结算,即每车皮63吨,18车皮为1134吨(判决书打印错误,后裁定补正为1129吨),价款为1484630元(裁定补正为1478130元)。被告多收的货款应予退回。被告提出货物重量应以国际联运铁路货票为准在新疆外贸仓库将货物已交清,其风险责任应由原告自负的主张,因双方协议未明确约定是以国际铁路货票为结算依据,故不能成立。原告提交铁路运输中短缺的货物与被告无关,应由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给原告退还货款139018(裁定补正为 171237.36)元,赔偿损失7506.96元。案件受理费 21236元,原告负担10%,即2123.6元,被告负担90%即19112.4元,上述给付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所认定的事实:

1990年3月至4月初,上诉人从哈萨克斯坦人境一批废钢存入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出售一部分后,于1993年4月与被上诉人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废钢1297吨(每吨1300元,价款1686100元),废货车轮、轴、钢卷20.86吨(每吨1800元,价款37548元),新疆外贸仓库提货,过磅计算重量;被上诉人先付30万元押金,5月7日预付1000吨货款,所发货物不超过实际付款的90%,待全部货款付清后再继续发货,发完后多退少补。合同签定后,双方又口头约定:1297吨废钢每吨增付30元劳务费。5月3日上诉人致函新疆外贸仓库,凭上诉人出库通知单数量向被上诉人发货。5月3日至7日被上诉人付上诉人汇款及现金共103万元。5月亚3日,双方再次签定补充协议将原合同中关于重量计算及结算方式条款修改为不过磅按铁路大票重量结算,废钢共计1261.5吨,需方认可1261.5吨;剩余货款5月底前付清,逾期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5月19日至27日被上诉人又付给上诉人货款623648元,上诉人自5月8日至26日分四次给新疆外贸仓库发通知准予发给被上诉人废钢1080吨,新疆外贸仓库自5月13日至28日发给被上诉人废钢1092.18吨(18车皮共1081.28吨,2汽车10.9吨)18车皮货运至西宁后,西宁钢厂轨道衡检量实际重量为572.76吨。5月26日上诉人书面通知被上诉人于同月27日付清全部货款后再开出库单4车。此后被上诉人余款未付,上诉人再未通知发货,双方在货物重量、余款数额、短缺货物等问题上发生争执,酿成纠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采用的证据: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销废钢合同及补充协议。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3年5月 3日补充合同:解除原合同第4条,改为不过磅,按铁路大票结算,废钢共计1261.5吨,需方认可1261.5吨。

3.国际铁路联运大票25张,废钢共计1261.5吨。

4.上诉人收款收条及票据,上诉人共收被上诉人款1653648元。

5.上诉人对新疆外贸仓库出库通知单,四次共出库1080吨废钢。

6.新疆外贸仓库装车明细单:7次共过磅装车废钢1092.18吨。

7.新疆外贸仓库证明:被上诉人5月份由我仓库发走废钢共计18个车皮,由于装火车时没有过磅,无法确定每个车皮的实际重量。

8.乌鲁木齐铁路局货运大票:废钢共1129吨。

9.西宁钢厂检斤单:检斤实际重量废钢共572.76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供应站在收到开发公司货款后,应按双方约定向开发公司移交全部1261.5吨废钢,亦即双方约定且认可的所有货物。货物所有权应在进人新疆外贸仓库时转移。但供应站仍用通知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发货的方式控制着该批货物,货物所有权在开发公司提货时转移。故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风险责任应由供应站承担,以后的风险由开发公司自己承担。

二审法院确认:供应站与开发公司所签购销废钢合同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供应站在收到开发公司货款后,未按约定向开发公司移交全部1261.5吨废钢,只是通知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发货1080吨,故其“货物所有权已由外贸仓库转移给开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所供废钢的重量应以新疆外贸仓库出库重量为准,开发公司退还多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一审漏算的开发公司以“铁路设计院”名义提走的10.9吨废钢应予认定。开发公司提货后,自运自发,风险责任应自己承担。故其收货后又认为货物短缺要求供应站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以下判决: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兰法经初字第97号判决。

2.供应站退还开发公司货款191244.4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36599元,由供应站承担32939.1元,开发公司承担3659.9元。

[案例评释]

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模式的考察

本案系属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在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如《经济合同法》中,称为购销合同,新颁行的《合同法》则直接称之为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双方当事人西宁市某开发公司和兰州某供应站争议的焦点是:1.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发生移转?2.究竟谁应当负担运输途中钢材短缺的损失?

本案中,第一个问题的解决,是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前提。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移转,即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

1.物权形式主义。依此主义,在买卖契约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除须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尚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因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学说称为物权合意。即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和登记行为为表征,以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为内在动力和直接原因。德国民法典即采此主义,[2] 该法典第873条规定,为了移转土地所有权,或为了在土地上设定某项物权或移转此项权利,或为了在此项物权上更设定某项物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由权利人及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成立合意,并将此项权利变更之事实,登记于土地登记簿内。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出让,必须由所有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取得人,而且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必须成立合意。如取得人已经占有该物时,仅须就所有权的移转成立合意。对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8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以及第761条第1项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学者解释认为,就所有权的移转,也采物权形式主义。[3]

2.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即认为财产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需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所有权的移转与交付和登记行为相分离,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4] 该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团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日本民法典在此问题上与法国民法典态度近似,[4] 该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移转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177条、第178条则规定,物权变动非经登记或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3.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即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即尽管要求在原则上以交付和登记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表征,但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奥地利民法典为其代表,依照1811年6月五日公布的该法典第380条、第424条、第425条的规定,债权形式主义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并无区别;其次,欲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于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表示外,尚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瑞士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与奥地利民法典大致相仿,但又有不同。该法典第714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移转,应移转占有。关于不动产,其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与登记相结合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其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须具备三个要件:其一是法律上的原因或原因行为;其二是须有不动产所有人的登记承诺;其三是须有国家主管机关依不动产所有人的登记承诺所做的登记。[6]

我国民法对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移转采何模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1.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原则,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虽然就动产的买卖达成了协议,但尚未交付时,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7]2.《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得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还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法律规定采登记生效主义。可见,关于所有权的移转,我国民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但在当事人约定使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与交付相分离,在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时就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从而采债权意思主义时,此约定同样有效。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133条确认了相同的规则。[8]

二、如何交付?何时交付?

何谓交付?交付简而言之就是移转占有,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诸形态。所谓现实交付,系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买受人取得直接占有;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受人已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移转动产所有权;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使买受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所有权;所谓指示交付,又成让与返还请求权,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采取了何种交付形态?根据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某供应站是将其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的废钢先存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而后由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凭供应站的出库通知单向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市某开发公司发货,或者由买受人持有出卖人的提货单在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提货。可见,本案的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是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直接占有人是作为仓储保管方的新疆外贸综合仓库,这种状态下的交付,既有可能是现实交付,也有可能是指示交付,应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当当事人间的交付是采取出卖方通知货物的直接占有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向买受人发货时,买卖双方的交付形态应认定为现实交付,因为此时直接占有人是根据间接占有人的指令为交付行为。属现实交付的一种具体形态。[9]当当事人间的交付是采取由买受人持有出卖人的提货单在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提货时,买卖双方的交付形态应认定为指示交付,因为提单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凭证,系动产所有权证券化的具体形态,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交付该证券,以代该动产的交付。[10]当出卖方将提单交付给买受方时,即依指示交付规则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此时财产的直接占有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是买受人所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由此可知,买受人以“铁路设计院”名义提走的10.9吨废钢如系持出卖人的提单提货,则双方当事人间的交付形态为指示交付;如系新疆外贸仓库根据出卖人的指示交货,则双方当事人间的交付形态为现实交付。至于出卖方于5月8日至26日通知新疆外贸仓库准予发给买受人的废钢1080吨(实际发货1092.18吨),其交付形态应认定为现实交付。

第3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价比多家,多跑几回

小张看中了某品牌某款某型号家用车,准备到实体店购买,可毕竟是大件“产品”,会花不少钱。他害怕成了冤大头,于是决定价比多家后再下手。他几乎跑遍了市里销售这款同型号车的经销店,最后选定了一家价格最低的,但他觉得价格还有下调空间,想让对方让让利,却被拒绝了。他决定先放弃购买,多跑几次,慢慢沟通。你还别说,对方被他的买车诚意打动,最终又降了800元。

行家支招:同款同型号车,多家比较才能选出最低价,如果再在最低价的经销商处多跑几次,也许会因购车者锲而不舍的诚意,让对方认为没有出手购买,还是价格的原因。出于这些因素,对方会尽最大可能让利。

心中选定,不动声色

小马对某品牌某款车早心动已久,决定到汽车城购买,但他想,如果他直奔这辆车,对方肯定会坚持一个价钱,怎么办?他决定找几个朋友帮忙去看车买车,不突出主角,让对方让利。这一招真不错,销售商以为这些顾客都是来看车,没有下决心要买。小马却冲出来对老板说,只要对方舍得大让利他就买,没想到,销售商还真让了大利,让他如愿以偿。

行家支招:这种买车方式叫欲擒故纵。即抓住对方弱点,考验对方心理素质。这样做,往往购车者能得偿所愿,买到实惠价。当然,让对方让大利也要有分寸,不能盲目行之。否则,对方以为你无诚意,不会亮出最低的诚心卖价。

探明库存,照实砍价

库存大,汽车销售商无疑就会选择去库存。所以,小常看中某款车后,特意打探对方该款车库存量,得到消息说库存不少,他心里便有底了。买车时,他有了足够砍价的勇气。对方开始毫不避让,最后看到小常执意要求优惠,最终大幅让利,还送了赠品。

行家支招:多数时候,经销商某款车库存大,往往是因为供大于求。所以,购车者得到信息,不妨大胆砍价,一般都会获取相当让利。当然,汽车库存大,也并不一定就是绝对供大于求。

谈好价钱,熟人敲价

小陈知道朋友小林和汽车经销商赵老板关系不错,而他正好看中了一款汽车,他准备购买,并想让小林出面,那肯定能给予优惠。但他又想,小林一旦出面,如价格敲定,就再无回旋余地,所以,他决定自己先砍价,砍好价再让小林出面,那价格就会更实在。他按这样做了,最终买到了这款车。

行家支招:一般情况下,购车者采取这种策略,会得到更实惠的价钱。当然,如果是特价车,得到优惠幅度可能会很小,但多送些赠品是可以的。

卖价有底,参加团购

第4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汽车行业管理软件最佳解决方案奖

二手车管理解决方案主要为经销商提供一个集卖车意向创建、车辆评估、意向跟进、车辆收购、车辆认证、车辆整备、车辆销售于一体的核心业务平台,并支持基于平板电脑的车辆评估收购及短信询价报价业务,此外还提供一个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

二手车管理解决方案主要为经销商提供一个集卖车意向创建、车辆评估、意向跟进、车辆收购、车辆认证、车辆整备、车辆销售于一体的核心业务平台,并且支持基于平板电脑的车辆评估收购及短信询价报价业务,从而提高二手车评估的专业化程度;此外方案还提供一个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可使车厂和经销商、经销商和经销商、经销商和渠道之间有更多、更透明化的信息与资源的共享,即支持车厂与经销商之间的二手车竞拍批售业务,也支持经销商与其批售渠道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二手车竞拍批售业务;同时方案还提供一个基于个人买卖二手车需求及经销商二手车车源信息的专业二手车门户网站;最后归纳起来二手车业务范围涵盖了三个大环节:车辆收购、车辆管理、车辆销售,其中主要是以经销商业务为中心,同时也包含了厂家、一级渠道、渠道合作关系管理功能以及个人客户的买卖二手车业务。主要业务环节简述如下:

车辆收购

经销商车辆收购业务分为拍卖收购和评估收购。拍卖收购是由车厂在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组织车辆拍卖,各经销商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将车辆从车厂处收购入库;评估收购是经销商对个人客户的车辆进行评估后,与客户达成收购意向,并最终完成收购入库。

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主要分为车辆整备管理、车辆认证管理、车辆基本信息维护以及车辆库存管理等业务。车辆整备管理是指经销商收购的二手车辆如果有较小的损坏需要维修后才能销售,则需要进行车辆整备工作;车辆认证管理是经销商收购的车辆车况较好则可以向车厂申请认证,车厂审批通过后提供一定时间及里程的质保;在各业务环节中需要对车辆基本信息或者图片信息进行实时维护以及车辆的入库出库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车辆销售

车辆销售主要分为拍卖批售和车辆零售。拍卖批售业务是经销商(或者厂家)在B2B车辆拍卖交易平台组织车辆拍卖,其他有合作关系的渠道(经销商)参与竞拍,拍卖结束后经销商(或者厂家)选择渠道完成交易;车辆零售是指个人客户通过平台留言、电话联系、直接到店等方式与经销商达成购买意向后完成车辆销售。

第5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就有关停车位的归属纷争凸现,各方利害当事人各执一端。本文试着从理论上探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为此问题的改进提供立法参考。 关键词:停车位 产权归属 一、住宅小区的类型及现状 通常与车位的归属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不同的车位类型,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国家,有的归当地政府,有的归小区业主。因此,首先要从小区车位的类型入手,明确车位的类型,才能对车位的归属作进一步分析。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的壮大起来,随之便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问题,小区停车位就是其中的一列。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会使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严重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在现今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尽快解决这个难题,从而使得“和谐”落到实处。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两会上,《物权法》终于被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给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出现的问题 在《物权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经常会遇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类似的条款。当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弱势群体时,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类条款是无效的。其实这类条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在当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在实际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然后再出售其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背地里行使买卖之实。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大大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对于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所以理当不能买卖。 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却使用了格式化的合同,使得消费者不能根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重庆市的一个楼盘里,就发生了这样类似的事件:在业主们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车库永远只租不买,拒绝业主购车位的要求.可在业主进住后的某一天突然贴出通知称车位只卖不租,一个车位13万,每月买后还要交管理费70元!卖的还只是40年的使用权,还要求业主必须于某日前交一万元的定金,否则将有车无处停!本来一个小区一千多户,只有两百个车位就是设计失败,现在又把业主逼上绝路,使得业主们气愤不已。业主们纷纷讨论,买房时,开发商打出的“善待你一生”,是多少业主心中的神话,如今却被打破了,他们对于巴掌大的地方,竞然也要十来万元钱很是不满!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帮助。对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还不止这一种,例如很多小区的物管擅自使用地下停车库来修建房屋从而出租,业主们对此反对却无济于事。又如物管漫天要价的出租车位,使得许多业主不敢把车停回家,他们声称有车比没车难。 三、各国立法例中关于车位归属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也是各有特色。如在日本这样一个人多车多而地少的国家,停车位也一度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为此,日本通过了以强化停车场设置义务为宗旨的停车场法律案,把停车位分为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屋内停车位。但是,对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而日本学术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

[1] [2] 

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而在大陆法系之传统国家德国,其民法典对停车位问题并没做出规定,而是于年修订《住宅所有一权法))时得到了明确,即该法的第三条第二项“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工页。)同样,在另一个传统大陆法国家法国,在其年的《都市计划法》当中也规定了“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得为分别的不动产”,亦即将停车位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当中的专有部分。与上述几个国家之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年月台湾‘内政部’营建署命令‘旧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林永订:《论地下室停车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载《军法专刊》第期。)该规定将停车位视作公共设施,并依附于专有部分。对此,台湾学者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停车位既可成为区分所有权而单独登记,也可作为共有部分进行专有使用。这是主要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关于停车位的有关规定,对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不无借鉴之处。 四、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规定的探讨 于年月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休业主共有。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其中的一部分规定还是不准确,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没有约定的情况,物权法没有规定该怎么处理?对于物权法出台前车位的买卖,是使用权的买卖,而如今的买卖就存在产权证的办理,车库、地下车库可认为是建筑物,就可办理产权。而地面的车位不是建筑物,又怎么能办理产权证呢?对于这些细节问题,呈待物权法司法解释能早日解决! 五、结束语 《物权法》中对于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的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小区停车位的产权终于有了明确的归属,对此,老百姓和开发商都能明确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而使房地产市场能健康快速的发展,更好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真正建立起我们的和谐社会! 文章屋在线 wzk.co

    

第6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荷兰式拍卖”对其他各国的批发市场的交易形式具有重要影响,其具体操作方式是:由拍卖人喊出最高价,如果没有人接受,就逐渐调低价格,直到有人表示愿意采购时为止,此方式称为“荷兰式拍卖”。荷兰人为了提高拍卖效率,发明一套“荷兰钟”拍卖系统,钟上刻度代表价格,在拍卖时钟的指针从最高向最低价旋转。拍卖钟和买者座位上的电子按钮相连,当钟的指针指到某个买者愿意接受的价格时,买者迅速按钮,则指针停止于某价格,表示该批发已被此价格买进。后来电子钟代替了机械钟,钟上还以屏幕显示产地、质量等级、买者等信息。在荷兰、比利时等国,运用电子计算机和荷兰钟连接进行记录、计算、结算、打印单据等地方,并且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把很多拍卖市场连成拍卖网络。一个市场一般有几个荷兰钟,同时显示不同拍卖市场货物价格,使一个买者在一个市场可以同时购买所联网市场的货物。

以世界花卉行业之最――阿斯米尔花卉拍卖行为例。

荷兰阿斯梅尔花卉拍卖行――世界最大的拍卖市场,采用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平均每天实现交易5万余宗,销售1400万枝花和150万个盆景,所售花卉80%用于出口。

该拍卖行位于荷兰阿斯米尔镇,它由该镇原先的两家花卉拍卖公司合并后组成,即早在1912年,这两家原名为“花卉拍卖行”和“阿斯米尔中心拍卖行”的公司就已经开始经营花卉和盆栽植物的拍卖生意。1968年,这两家商行实行合并,联合成立了一家更新更大的拍卖行阿斯米尔花卉拍卖行。

1972年建成一座巨型拍卖大楼,当时占地面积8万多平方米,由于花卉和植物以及随之来的园林植物等产品的上市量不断增加,这座拍卖建筑群也进行了多次扩建。目前,阿斯米尔拍卖行的占地面积已经达到71.5万平方米,相当于120个足球场的面积。因此,阿斯米尔拍卖行,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花卉拍卖市场,而且还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建筑群。

该行是由荷兰众多的园艺种植公司所共同拥有的股份联合体。到目前为止,大约有5000家经营花卉、盆栽植物的园艺公司是这一股份联合体的成员。作为拍卖行的成员,这些种植商必须按规定的义务将自己的产品经由拍卖行出售。销售以后,每家园林公司都从营业额中提出一个百分比的费用,作为代销产品的佣金。这笔佣金的数额通常在一年一度的全体成品大会上被商定下来。一般来说,佣金或者说是会员费被用于拍卖行的开发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

除了作为市场产品的卖方的园艺公司外,当然还有与之相对应且必不可少的产品的买方,即购买花卉的植物的经销商,他们不是拍卖行的成员,但作为购物者,他们则在拍卖行登记注册,以便能使用拍卖行高度电脑化的组织系统,接受所提供的服务,这些商人仅须从他们的成交额中合出一小笔款项交付拍卖行,作为他们购物的服务费;由此可见,拍卖行已经成为花卉市场上买卖双方交易场所。正因为需求者与供应者的汇聚,他们相互交易的结果便产生出商品的价格。

5000多花农或花卉公司股东,每年从各自的营业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款项作为佣金

阿斯米尔花卉拍卖市场(股份公司形式)

数百家连锁超市、大批发商,350多家出口公司在市场拥有一个或多个席位,每年要支付席位费外,还要支付场院地费、包装费、运输费

拍卖行的建筑分布,从总体来看,基本分为两大部分:拍卖部和购买部。在拍卖部里首先进行的工作是花卉和植物的传送。花卉和植物一经运达拍卖行,便马上被传送到拍卖部的冷藏库和存放库里,等待拍卖。此外,拍卖部里还设有拍卖厅、发货厅和一条参观长廊。

在拍卖行第二大部分的购物部里分布着宽敞的包装厅,约有350家经销商、出口商及批发商在这里拥有各自的包装场地。当他们买进花卉后,便在包装厅内进行包装并等待发货。

所有上市的花卉必须在拍卖前一天清晨或晚间运到拍卖行,即将运出的花卉和植物首先被装在特制的推车上,然后再装上货车;一到拍卖行,无数辆推车被成串地连接在一起,通过传送带进入庞大的冷藏库里。供货室内或室外观赏的盆栽植物则通常在上市前一天的白天被运送到拍卖行。

在冷藏库和存货库里设有产品质量检验处,拍卖行的质检的结果写在推车上的货单上。发货单是种植公司为自己的产品所填写的说明书,在拍卖行里,它是花卉推车的开路文件。接着,拍卖行给每一批花卉和植物分类编号,以便上市拍卖。

拍卖行一共有5个交易拍卖厅,其中4个专门作为花卉的拍卖场所,另一个则为拍卖盆栽植物所用。拍卖行共有13口电子拍卖大钟供交易使用。每一种产品每天都固定在同一口拍卖钟下售出。所以,前来卖花的商人都知道自己每天应去哪口拍卖钟下进货。拍卖行每周5天开市,每天清晨6点半钟开始拍卖。

拍卖大厅设有300-600个席位不等,购货商登记注册后,就可以在一间拍卖厅里的任何一个席位上购买所有拍卖钟下所售出的花卉。他们只须按一下按钮,就能随意从哪一口钟下买进。

拍卖以倒记时方式进行,这就是说,拍卖价格按照拍卖钟边缘的电子灯从100倒转至1。商品的价格由钟面的数字显示出来,一旦买主看到自己中意的价格数字,便立即将拍卖钟停在那一数字上。

上市产品的价格按单株计算,即:每一支花或每一盆植物的单价。谁将大钟停下,谁就在那一时刻成为买方并付予该种商品在那一时刻的最高价。每一位商人都能从拍卖钟面看到,他是不是第一个按下了买进按钮。首先按下按钮的人便可通过话筒告诉拍卖师,他将从这批花卉中买下多少。如果这位商人不能全部买下,剩余的花卉则重新被拍卖。

拍卖成交后,一切信息立即被输入中心电脑进行处理,此时的信息则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数码。在每一拍卖钟下,每小时可达成1500笔交易。花卉一经卖出,载花的推车便退出拍卖厅,经过大厅门外的一台带打印机的电脑。这时,打印机立即启动,为这批商品开出发货单,以使在场的工作人员能够凭据清点货物。

在发货厅里,停放着购物商人们载花的推车。推车上标明有该商人在拍卖行的注册编码号。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刚刚买进的鲜花和植物一一放置在商人各自的推车上。然后,满载的推车驶入包装场地进行包装。最后,运载货物的大卡车和冷藏车徐徐开来,人们便开始装车。每当一笔生意成交,拍卖行的电脑还为买方开出账单、由买方按账单在交款台现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为解决大庄买主携款之不便,拍卖行还在交款台对面设立了四家银行办事处,以方便人们提现付账。拍卖行出售的商品全部在当天收到了货款。

阿斯米尔花卉拍卖行的一系列数据:

每天的鲜花销售量1400万枝,绿色现叶植物50万盆,全年总共出售鲜花35亿枝,植物37000万盆;

员工约有1800人,全拍卖行包括出口公司和其他分公司员工1万多人;

拍卖大厅心顶上建有两个停车场,总车位4500个;

拍卖大楼长度800米,宽度为600米;

拍卖大楼拥有3万平方米的冷藏空间,以确保花卉和植物的质量不变;

每天平均有2000辆货车从阿斯米尔拍卖行开出,开往国内外各地;

在荷兰全国现有的7个拍卖行中,阿斯米尔拍卖行以其市场占有量的43%而位居首位;

在荷兰每年出口鲜花和植物的总价值为50亿荷兰盾。

第7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关键词:地下车库;停车位;所有权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私家车普及率越来越高。由于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供应紧张,居民小区成为城市中最常见的住房模式,这种住房模式用地集约,可利用空间比较狭小,因此私家车的停放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的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一、实务中的地下车库权益归属之争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审理过被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这个全国首例地下车库权益归属问题,经过11年的维权,业主委员会最终获赔50余万元。然而法院主要依据的是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一案件,历时之久,依据之特殊,都是很难在全国普遍运用和推广的,可想而知现实中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之复杂。

二、居民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属纠纷的原因

(一)建筑用地容积率计算标准的不完善

在房地产领域,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遵循“房地合一”原则,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必须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前提。城市居民小区的建筑物,只有以计算容积率为基础,让投资主体分摊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设用地以及建筑物,才能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和停车位可以分为两种,1、不计算住房容积率的地下车库,由于这类建筑物没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只能以其他建筑的附属物的性质存在,类似于民法上的从物,不归开发商所有,也不能独立买卖。2、计算容积率的地下车库,由于其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取得不动产权证,所以它能够有投资主体取得所有权并可以独立买卖。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定》第25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

在商品房买卖中,分摊面积是由容积率所决定的,以公式表示即为:“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开发商以地下停车位(包括人防工程在内)不计入建筑总面积为由,使地下停车位不计入公摊面积,但是由于停车场规模巨大,并不完全独立于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往往深入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地基,且依附于小区整体的建设土地使用权,因此,地下停车场在建筑用地面积之中已经被部分计算在内了。开发商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消费者的无经验,夺取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二)大量格式条款的存在

由于商品房的买卖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多,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以合同书的形式存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增加了大量格式条款。

虽然《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龋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开发商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取得了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的所有权,业主和开发商的自由协商往往是已经确立的不公平的前提下开始的。

三、多角度完善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的规定

(一)完善业主优先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出于保障业主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权利的目的规定了该项优先权。不过该规定对优先权的性质、地位、空间和时间效力,以及违反性规定未作出具体规定。

面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不论小区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在相同的条件下小区业主都应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鉴于作为公共设施的地下车库和停车位本应首先满足小区住户的需求,不应仅适应市场的需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享有优先权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居民小区的业主,这样有利于规避开发商或其他业主利用不真实的亲友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小区业主的优先权。

(二)完善约定优先原则

在制度设计上,立法机关应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参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制定业主对于地下车库和停车位优先权的法律条文。

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地下车库、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所有权归属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优先是建立在小区车库具有独立产权的基础上,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小区车库只有计算容积率,分摊土地使用权份额的,才能成为独立的财产在市场上流转。

这一法律规定在现实操作中有着很大的阻碍,实践中由于业主都是分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而购房合同的格式条款往往提前注明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由开发商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并不会提供小区的详细设计图和分摊面积的数据,购房者在这种情形下处于明显的劣势。

四、结语

综上所述,要公平的维护开发商和商品房购买者双方的正当权益应当为约定优先原则设定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推迟约定优先原则的试用阶段。我国可以参考法国的立法例,在明确地下车库和车位的权利归属后,再由双方当事人,对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问题进行自由协商。同时为了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品房购买者的权益受到开发商格式条款的侵害,应在开发商向所有业主交房后再由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开发商进行平等协商。

第8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业主着急接到通知车库要拆今年“五一”7天长假刚过,平谷海关西园小区的居民就见到了一张黄底黑字的大幅通知书:“经规划局确认,海关西园小区15号楼到19号楼之间的车库及商业网点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平谷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北京滨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前将车库和商业网点全部拆除……”

    海关西园小区的居民见到这张通知书后,议论纷纷,这张拆迁通知涉及了38户居民购买并使用了好几年的车库。他们没想到,早在10年前开始出售给他们的这40间平房全属违法建设,而此前他们所进行的交易也属非法交易。

    记者调查购房发票五花八门12日早晨,记者赶到小区时,看见在即将拆除的车库前聚集了一大群购买了这些房产的居民。居民王金才从兜里拿出了一张保存很久的发票交给记者说:“我买车库就是想图个方便,都已经用了这么多年了,突然告诉我们这是违法建设马上要拆除,我们真是想不到。”记者发现他的“购房”发票是“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上面的日期是“1998年12月22日”,交款额是“1.5万元”。

    记者当场调查发现,在场的业主一共有35户,35户中只有王永海一个人从家里翻出来一张看上去正规一点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上面也盖了房产开发公司的章,而其余的业主要么表示只有其他的发票,要么告诉记者自己手里面只有公司开出的一纸收据。

    房屋产权全都没有“逾期不拆,城管大队将实施强制拆除。”一名居民看着通知书上这行字对记者表示,到今天他们才知道自己多年前买的这些房产原来都是非法的。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场的35户居民中没有一人有车库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产权相关的证明。记者询问当初买车库时的情景,一名业主介绍说:“买的时候问过开发商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一个产权证,当时他们答复我们说以后就办好,索要发票他们说没有,只能提供收据。我买车库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些房子是违法建设啊!”

    业主孙振义拿出自家的房屋产权证给记者看,记者看到在当时的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上仅仅载明了他家居住用房的所有权,没有车库这一项内容。

    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均属违法在离这40间“闹心”的车库大约500米的马路边,有栋两层小楼,是这些房屋的开发公司办公地点。记者要求采访有关负责人,没想到5分钟之内办公室里的人全部走光,走前均告诉记者一无所知。

    最终记者联系到这家公司的主管单位——平谷滨河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刘兆江对记者明确表示,这家企业经营方面有严重问题,10年前该单位擅自决定建造的车库并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车库没有经过区有关部门的同意。“今年平谷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查,这些建筑的手续不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要拆除。”

    买卖双方都有责任刘兆江向记者表示,他非常理解居民由于买了无各种手续的车库而带来的损失,但作为交易的买卖双方而言,对这种后果都负有责任。

    记者了解到,这批违法建设最早在1994年开始销售。在总共38位业主中,至少有5位是从别人手中经过转手买到的房子,其交易的价格远高于开发公司最初的报价。

第9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市 2-SIZE: 9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号2栋4单元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 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 《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

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o>的违约金。

(二)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三)

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房屋出租价格的三至五倍价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 行支付给乙方三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bidi-font-size: 15.0pt;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