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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精选(九篇)

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

第1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随着线下实体商店逐渐趋于线上发展方向,是否应对电商平台卖家进行征税的问题在争议中引发了关注。

12月18日,中国税收与法律高峰论坛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课题组的《电商税收流失报告》(下称《报告》),指出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正逐年攀升。

其中,少数B2C(企业卖家对消费者)模式电商主体会通过不开票或虚开发票等方式进行偷逃漏税,而C2C(个人卖家对消费者)电商主体比B2C模式造成了更大的税收流失缺口。值得一提的是,个别C2C平台税收流失额总体占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

一些研究者认为,无论是B2C还是C2C或者B2B(企业卖家对企业买家)与B2G(企业卖家对政府买家)等电商运营模式,只要经营者主体的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原则上都应依法交税。但同时也应兼顾国家政府对电商领域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给予线上中小卖家一定生存发展空间。

要实现对电商领域的合理公平征税并非易事。电商交易的虚拟化,打破了以工商注册为前提的传统纳税登记申报制。

一些B2C模式中的B端商家,还会利用C2C模式中经营主体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冒充C端卖家进行线上商品交易,从而实现避税。

另外,对于C2C模式中C端经营主体(即线上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中小卖家)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如果营业额达到了征税标准是否需要对其征税的问题上,研究税法和电商的专家,也表达了不同看法。 由于税收征管能力弱和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逐年攀升。

税法领域的研究者认为,应该对这部分特殊的税政优惠对象实行分类征税监管,实现的路径则可基于大数据技术赋予第三方电商服务平台义务,对实际符合征税标准的卖家实行“代扣代缴”制,防止法定应征税收流失。不过也不能为了征税,破坏对电商产业的正常发展,否则将得不偿失,尤其在中国征税税率普遍高于国外税率,且中小民营企业和个人卖家发展艰难的当下,不应为征税而征税。 电商税收流失争议

作为《报告》课题组主要成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称,《报告》分析样本主要针对某大型电商平台B2C与C2C模式,进行了选择性数据采集。数据来源于全国东、中、西部三个地区的线上网店,B2C与C2C电商各占210家,涵盖电器、服装、食品、图书、酒水、家具和化妆品等七个行业。

课题组随后采用平均税负法测算了两种模式的税收流失情况。分析结论发现,包括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亚马逊和当当网等十余家第三方平台的B2C电商,均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实施正常纳税。只有少部分B2C电商平台中的个别商户,会通过不开发票或虚开假发票进行避税。

被测算的C2C电商样本数据则显示,不同行业的商户开具发票情况也有一定差异。服装、化妆品、食品不开发票现象普遍,但电器、家具等行业开具发票情况相对较好。

课题组结论分析称,被测算的C2C电商平台在 2012年至2016年期间,税收流失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其交易的税收流失额增长率与该模式的交易额增长率基本一致。

从2012年至2015年,该C2C平台全年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总和,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早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就向媒体公开提过电商税收流失超过千亿元的类似说法,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潜规则,全国的电商漏税已超过千亿元,但这一说法很快被国税总局相关领导否认。

一位税务专家向《财经》记者表示,对该研究报告的测算方式和相关统计数据,仍有待商榷的地方,因为课题组的数据样本只是从某个单一平台旗下的电商模式进行抽取,且抽取样本的数据量仍不足够充分,样本是否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抽样标准,也没有进行细致说明,所以研究结论不排除出现偏差。至于具体有多少电商税收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流失,目前仍没有完全权威严谨的公开数据。

不过,课题组指出电商模式中出现偷逃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是不争的事实,呼吁加强对电商税收流失的监管,符合税收征管机制改革的大趋势,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自然人卖家真假难辨

从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研究人员的分析来看,其着重强调加强对C2C电商模式的税收流失监管。因为上述研究发现,C2C电商平台上的卖家并非都为纯粹的自然人店,其中一部分属于注册过公司的个人网店,还有一部分属于实体店的网上店铺,这两种卖家与线下实体公司并无二致,实质就是B2C电商交易,均属应依法纳税对象。

另外,有部分纯粹的C2C电商中小卖家通过不断经营,月营业额早已超过了征税标准的3万元收入,但实际却长期处于零税收状态,从而导致电商税收流失。

对C2C电商模式的征税监管,自始以来就存在争议。C2C通常指的是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售卖商品给其他消费者的电商交易模式。理论上,根据他们售卖的商品类型和所获营收不同,将其列为不同税率的个税和增值税征收对象。

但早期,C2C模式通常是个人卖家与个人买家之间的网络交易,例如一名大学生想将自己的电脑转卖,于是将相关商品信息挂在C2C平台上,供其他消费者购买。这种模式的交易额和交易量相比B2C等其他电商模式都要偏低,也往往达不到征税的标准。

国家为了鼓励这类C端中小卖家利用该电商模式进行创业,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甚至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政策扶持和免税优惠。

历史上,地税与国税部门就曾因是否需对C2C电商模式进行征税,发生过多次“乌龙”事件。2011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中国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对某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不过很快被叫停。

据《时代周报》报道,2015年4月开始,包括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地在内的主要沿海省区税务部门,相继约谈了辖区内的电商企业,这一行动被指是针对电商企业的漏税行为。但这再次引发“国家将对C2C模式的淘宝卖家实行全面征税”的说法和讨论,很快又发生了逆转。

去年5月5日,国税总局官网发出一份《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角度出发,《意见》指出,各级税务部门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有观点认为,C2C电商平台中尽管有些卖家网店商品销量很高,但实际利润却很低,甚至有些店铺是亏损状态,如果对这类商家征税,将导致交易成本上升,影响商品价格优势,使得卖家生存处境更加艰难。

从宏观层面来看,C2C平台上的绝大多数卖家均为个人及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作用是吸纳就业,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尤其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给予中小企业和个人卖家一定税收优惠政策,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今年2月,西南财经大学的一份针对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环境、经济社会价值和税负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认为“税费负担重”。从纳税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来看,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小微企业分别以6.7%和3.9%远高于上市公司的2.5%。税费负担重这一因素已成为小微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

无论是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都一脉相承地延续了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只要求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这意味着C2C模式中,仍有大量C端的自然人卖家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税收登记的前提条件,以至于这些自然人卖家,事实上置于税收征管的法律体系之外。

今年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立法草案再次就自然人中小卖家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进行了区分。

草案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唯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电商卖家,才不需要工商登记。

于是,分辨C2C电商模式中的C端中小卖家,是否属真正税收优惠保护对象,成为对电商合理征税的关键。 平台“代扣代缴”

上述《报告》存在不的一个不足之处是,其抽样样本是否包含原本受税收政策保护的对象,占样本比又有多少等问题未予厘清,而对这类特殊中小卖家所造成的未交税行为,能否算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流失,也尚存争议。

国税总局科研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特聘研究员李雪若举例指出,抽样测试时应注意剔除不符合标准的样本数据。

2013年,李雪若从中国某大型电商平台内部获取的部分数据显示,2012年,近千万户C2C电商卖家中,有94%的商户达不到当时征税起征点2万元标准,该电商平台当年的销售额均达数千亿元,在测算其税源时就应扣除这部分未达到起征点的商户数据。

另外,该C2C电商网站至少有12万户已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再剔除该电商平台中的B2C商户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税源和刷单、退货产生的数额,其税源大约有180亿元。

但随着电商产业规模的扩大,电商总体税收流失缺口有逐年增大的趋势,《报告》研究者倾向认为,无论何种店铺、何种商业模式,个人经营者获取的收入一律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使是纯粹的C2C电商,也存在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是国内最早研究电子商务经济的学者之一,他向《财经》记者分析认为,现阶段中国的电商产业发展仍需要政策大力扶持,不宜立即对其开征税收。尤其是C2C电商模式中自然人,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需征税的问题仍有颇多争议。

在王健看来,首先C端自然人商家本身经营额不多,即使有少数经营额超过征税标准,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想继续扩大规模,必然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其业务拓展将受到限制。

总体上,这部分超过征税标准的自然人数量偏少,与线下实体门店避税漏税数额相比,可谓少之又少。

电商平台中的自然人与市场上的小商小贩相同,国家对线下小商小贩都实行宽松的征税政策,在能带动更多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电商网络中,就更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否则容易让广大的普通群众丧失养家糊口的机会,国家一直未就此采取实际的征税措施,就说明了政策的明智之举,更何况对这部分经营主体征税也存在征税成本的考量,通常情况下,对数额较少的经营主体征税,会浪费更多的财政投入。

另有研究人员表示,对电商征税并不意味着是对全部网店都按一般纳税人征税,而是针对月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和信誉等级高的网店进行征税,税率也可适当减低,以避免出现网上商品价格大幅增长而影响电商发展。

受税收征管技术限制,目前,税务机关识别电商平台中的卖家真实身份仍存在一定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商平台出于保护用户数据等因素考虑,往往不愿将真实的卖家交易信息,悉数提供给相关税收部门。以至于电商平台中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和难以对其进行管理,同时计税依据和纳税地点也都存在监管困难。

而造成电商税收流失的客观原因,除了与电商卖家不开发票或虚开发票有关外,消费者不要发票的习惯也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按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主要是纳税申报制,由纳税人按月或季度主动申报,如果不申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掌握其销售记录,所以“以票控税”已经不再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商虚拟交易。

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焦瑞进向《财经》记者介绍,按2016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未来对电商业务征税的趋势将会利用大数据思维,由税务部门统一构建新的税收征收电子系统,并赋予掌握电商卖家真实数据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义务,为C2C等电商模式中的卖家代扣代缴税收。

按相关法律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配合税务部门,获取入驻平台上所有商家的真实销售数据,以及支付系统订单等电子数据内容。

第2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本文在分析比较网络征信和传统征信的优劣之后,认为网络征信系统将是今后发展的趋势;进而在分析“平台征信”和“央行征信”模式优劣的基础上,指出央行征信模式是目前快速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有效途径。提出要在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推动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

网络征信;征信体系;央行征信;平台征信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征信,就是指对信用主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或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报告的中介服务活动,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新组成部分,是我国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以互联网为独立载体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平台、众筹、电商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等服务类型,虽然运营形态各异,却无不深刻改变着金融版图。近两年,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不断增加,然而在急剧扩张的背后频现的网络信贷公司“倒闭潮”也暴露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和监管缺失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受企业、个人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引进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更是迎合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但是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它的模式和架构如何建设,并没有一套系统的构建实施方法,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较新颖的课题。目前对我国征信体系的认识与理解还存在很大差异,现在很多人把征信建设归结为建设一个数据库、一个信息平台,或者是归集一个黑名单。这种理解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在构建一种新型的社会运行规则。

二、网络征信与传统征信比较

从天猫、蚂蚁、芝麻等,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商务、互联网金融、网络征信体系之间的内在链接,可以说网络征信产业服务链已初步成型。网络征信正在从网络经营活动中逐渐分离,作为独立的业态初露端倪。网络征信服务正在成为网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传统征信:现实财务的小数据。传统征信是由专业机构通过固定的模型定向采集财务和金融交易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报告的专业化信用管理服务。传统征信以美国为代表,以1841年美国邓白氏公司的成立为兴起标志,是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征信业态。在我国,传统征信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代表,受《征信业管理条例》约束,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的开展需要申请相应的牌照,传统征信的特点有:由征信机构进行专业化、牌照式经营;是“小数据”,以金融交易为核心,集中分析财务数据,一般只有几十个数据项,主要涉及收入、资产及抵押状态、担保情况等,表现的主要是债务状况;用途主要是预测信用交易风险和偿还能力;数据获取渠道比较狭窄和固定。传统征信依靠几个专业机构各自建立物理数据库,定向搜索一些“小数据”,然后建立固定的模型,之后在数据库里系统自动地用这些模型对数据进行计算。由于数据项的更新和拓展很慢,所以数据使用者拿到的征信报告与结果是固定格式的、相对静态的。传统征信服务依赖于数据库的覆盖程度。传统征信虽然已经发展了比较长的时间,但也不能达到完全覆盖。美国的征信体系是全世界最发达的,但目前一些公开资料显示,美国征信系统的覆盖率只有85%。

(二)网络征信:网络行为的大数据。网络征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电商等网络机构开展的全网海量数据采集处理并直接应用的信用管理服务。网络征信是通过网上非定向地全面抓取各种数据,获取海量网络信息,从而实现对网络主体的信用轨迹和信用行为进行综合描述。网络征信的主要特点有:“大数据”,数据来源广泛,信息全面,不拘泥于财务,也包括非财务类的,例如社交行为、文字言论、谈话语音、图片等各种信息,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性。网络征信在网络平台上可以把参与网络活动的人群都覆盖到,不用建立专门的机构和数据库,不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和人力、物力进行数据库传输,即不用为了采集数据而采集数据,一切数据与信息都随着网络活动自然生成,只要在网上通过平台或者直接使用大数据搜索与抓取就可以,成本低、门槛低,这也是网络征信快速发展、必然成为未来主流的原因。

三、平台征信与央行征信优缺点比较

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依托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的“平台征信”模式;二是将互联网金融信用纳入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央行征信系统”)的“央行征信”模式。

(一)信息来源。平台征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持续性无保障;央行征信信息种类丰富,信息来源稳定,平台征信信息主要来源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的行为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客户的社会关系和经济行为特征。以阿里为例,电商平台是阿里征信信息的唯一来源,阿里征信数据库只收集其客户的网络交易信息及其相关信息,信息的指向性很强。央行征信信息涵盖各行各业,能够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信息类别较多。《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央行征信系统的法律地位,对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央行征信系统报送数据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具有稳定的数据来源。

(二)信息质量。平台征信信息时效性强,但存在“信息噪音”;央行征信信息时效性弱,但不存在“信息噪音”。在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旦产生,交易信息会即时被征集录入,因此平台征信的数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但同时也会产生大量“信息噪音”,而互联网信息技术并不能从海量的信息中辨别、遴选出有用、真实的信息,因此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央行征信只有经信息主体同意才能征集相关信息,包括信贷信息、公用事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等,且一般由相关信息源单位录入,从信息产生到进入征信数据库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信息的时效性相对较弱;但央行征信在信息征集前会与信息源单位就信息的类别等进行协商,要求信息源单位按照既定模式报送数据,且信息源单位会对信息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此不存在“信息噪音”问题。

(三)信息采集成本。平台征信信息采集成本低,央行征信信息采集成本较高。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环境透明、信息共享的特点,所获信息由交易网络直接产生、传播,信息征集收录均通过电子商务数据库自动完成,几乎零成本地获取客户信息。央行征信则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由专业信息管理技术人员对信息进行征集、管理,并且要与信息源单位协商,经同意后才能获取信息,信息征集、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较高。

(四)信息处理能力。平台征信具有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电商平台具有较强的信息组织、检索和排序功能,可对海量信息进行标准化排序,能够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此外,电商平台借助大数据挖掘和强大的信息流优势,将大量碎片式、难以量化和传播的“软信息”转变为可量化、可传播的“硬信息”。央行征信在信息处理方面远不如平台征信强大,如央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较为有限,但随着其模式的日渐成熟,信息处理能力将逐步强大,功能将逐步完善。

(五)信用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而言,由于各平台均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建立的征信模式,缺乏统一的行业征信标准,因此平台信息难以有效共享,制约了失信惩戒机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作用的发挥。而央行征信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实现了在现实金融中各商业银行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并为其提供查询服务,有效防范了金融体系信用风险。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征信法律框架,但许多实施细则仍未出台,尤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征信活动缺乏有效规范。构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框架,首先应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基础性立法,明确诸如互联网金融企业、P2P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征信系统合法的信息提供者,为接入征信系统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应在《征信业管理条例》框架下,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将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为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再次应根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现有征信法规,对新型征信业务模式比如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征信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明确征信标准。统一的征信标准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我国征信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征信更是如此。目前,我国普遍用于支撑信用体系的技术平台,其各数据库的结构和标准,包括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以及技术支持软件等差别很大,给网络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数据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接口连接留下严重的隐患,也对信用信息数据的进一步加工、整理和综合应用带来了障碍。建议成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由协会负责研究建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制定行业征信标准,统一数据采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等关键标准的内容,并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实践修订完善标准体系,实现互联网金融全行业征信信息共享。

(三)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互补。央行征信系统在实现金融贷前贷后风险预警等业务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把查询征信系统作为审查贷款的必经环节。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是实现快速建立互联网信用信息统一平台、构建网络信用体系的有效路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应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接入央行征信平台,建立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接机制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形成央行征信系统和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四)发挥征信机制作用,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征信机制的基本功能体现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在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全面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后,通过与央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互补,进一步发挥征信机制的作用。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失信者的有效震慑;二是完善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良好环境,增加失信者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性惩罚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性信用奖惩机制。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形成全社会的道德谴责舆论环境;四是建立健全司法性信用惩罚机制,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2013年网贷行业年度特刊.

[2]吴晶妹.2011~2012年中国征信业回顾与展望[J].征信,2011.6.

[3]吴晶妹.未来中国征信:三大数据体系[J].征信,2013.1.

第3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交易;特征;可税性理论

C2C 交易是电子商务中发展较快、较有潜力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在给人们的生活、消费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国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然而,我国在 C2C 交易税收法律制度上存在着立法空白,对此的理论研究也不充分。为便于对 C2C 交易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必须首先对C2C交易的基本理论有个全面的介绍以及对C2C交易是否具备可税性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一、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内涵

C2C 电子商务是指顾客对顾客的一种电子商务,是交易主体(自然人个人)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在 C2C 交易平台上开展的以营利为目的交易行为。1998 年易趣网的成立是 C2C 交易产生的重要标志,这种交易模式凭借其经营模式和市场准入的简易便捷性,它的发展已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目前易趣、淘宝、拍拍等公司采用的都是 C2C 这种交易模式。为了分析 C2C 电子商务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并设计有关税收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就必须要对 C2C 模式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交易主体个人化

从事 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个人,C2C 交易主体在内涵上具有限制性。发生 C2C 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双方实质上都是自然人消费者,不能把企业纳入 C2C 交易的主体范围,但在事实上,C2C 交易的主体出现多样化。在 C2C 交易平台上仅仅出售个人使用过的二手闲置物品的个人卖家数量在减少,以营利为目的出售新品的个人卖家数量在增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在现实操作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卖家:第一类是已经经过工商局税务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这类卖家一般是指传统贸易中的实体店店主,利用在 C2C 交易平台上开店成本低廉、无需交税的优势,在网上经营着与传统贸易中相同的经营行为。第二类是没有通过任何注册登记的个体或联营网店。在 C2C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广泛存在着此类卖家。不管事实上有多少种类 C2C 交易的卖家,但是从事 C2C 交易的卖家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即 C2C 交易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二)交易过程虚拟化

一是交易主体虚拟化。在 C2C 交易过程中,我们无法判定卖方是否是合格的经营实体以及他们的营业场所是否固定,这就大大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另外,法律控制的薄弱化以及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成为 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主体。 二是交易标的多元化。在 C2C 交易过程中,其交易标的多种多样,不仅包括有形商品如家具、衣服等,还包括无形的商品和劳务,如在网上进行法律咨询等。三是易的无纸化。在这种电子交易过程中,各种重要的票据如合同、发票、提单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及加密技术的滞后,可以使卖家轻易对其进行修改并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难度。四是交易的无界化。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突破时空和地域的限制,任何地方的交易主体都可以在 C2C 交易平台上进行贸易活动并能够跨区域地提供各种商品和劳务,这也与 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和电子化特征相对应。

二、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可税性分析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税性”的内涵,从字面上可以把可税性界定为某种对象是否具有可以征税的特性。张守文教授的《论税法上的可税性》中曾经提到过“可税性理论”。可税性理论是税收研究的最基础的问题,运用可税性理论可以分析经济主体和经济对象,判断其是否能成为征税对象。

(一)C2C 交易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可税性是指征税在法律上所应具备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 C2C 交易纳税人来说,如果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能够体现人人平等原则,同时其税收征管活动不会超过纳税人的经济负荷,那么我们就说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具备法律上的合理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必须找到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才具有合法性。可见,经济上的可行性和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是税法上的可税性的重要内容。

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判断某种对象是否具有可税性时,应当考虑课税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这样来说,“可税性”概念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可行;二是合法。 在判断“可税性”的标准时应以无收益、无税收,课征税源、不伤税本,公益豁免等三项原则为指导。但是我们可以抽象出国家实行征税一般从可税性的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来考察某种对象是否具有课税的特性,这是判断 C2C 交易的可税性的理论基础。

只有在融合经济上的可能性及可行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基础上,并且综合考虑其它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若干因素的情况下,某种对象可作为征税对象的特性,这才称为可税性。在考虑到 C2C 交易具备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之后,还需考虑的其它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平的因素如宏观调控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另外,也必须考虑到正义观理论C2C 交易可税性的影响。经过论证可知,C2C 交易是具备可税性的。

(二)C2C 交易可税性实现的障碍

C2C 交易与传统商务交易相比,毕竟存在自己形式上的独特特征。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传统商务交易制定的。C2C 交易的发展给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带来挑战。由于 C2C 交易区别于传统贸易,在对 C2C 交易进行征税的实际操作中,将会碰到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针对不同的规模和效益的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不同税收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制;其次,C2C 交易的无界化、虚拟化、交易标的的多样性等特征给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认定增加难度;此外,采用“无纸化”操作是 C2C 交易的基本特征,这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监控税源;另外,在我国 B2C 和 C2C 的边界一直很模糊,一些企业利用 C2C 交易平台上开店的优势进行注册开店开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的利益,这一行为难以与真正的 C2C 进行辨别区分。具体来说,在C2C 交易可税性的实现方面存在着以下的现实障碍。

1.纳税主体难以认定

纳税主体即是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等等。在 C2C 交易环境下,由于 C2C 交易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特征,网络卖家只需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一个账号,便可以展开买卖活动,无需经过任何工商税务登记。在 C2C 交易平台上经营的卖家大多以网名进行注册,无法得出真实的注册地地址,对于认定纳税人是企业组织还是自然人较为困难,这使得在 C2C 电子商务中难以确定纳税主体。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方便快捷性、以及交易的跨区域性、实时性,这就造成了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税收管辖范围内,给纳税主体的认定带来进一步的障碍,也使传统税收理论中的纳税人概念受到冲击。此外,通过目前的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手段来认定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双方的身份绝非易事。

2.课税对象模糊

在 C2C 电子商务中,由于其交易标的并非完全是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以数字的形式存在的无形商品和劳务,而且一些有形的实物商品可以不依附其物质载体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通过网上传递直接完成交易。因此,这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征税对象和征税的数量,再加上税法对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提供等形式规定了不同的税负及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课税时,会产生在适用税收征管法律规定上的混乱。

3.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难以确认

由于电子商务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商品基本上直接是从生产者手中流通到消费者手中,缩短了供应链、减少了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不用再经过任何零售渠道,只发生一次流转就完成交易。因此,现行税法中关于多次课征制度的规定也就失去意义。传统的贸易活动一般把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确定为发票出具时间,但由于 C2C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隐蔽性,采取无纸化的操作方式完成交易,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在 C2C 交易中,通过银行直接向支付宝进行转账进行结算,难以确定交付的具体时间,难以计算纳税期限。

4.税收征管的属地原则适用困难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一般以企业的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其经营所得来源地,并规定经营者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由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税法采用属地兼属人的征税原则,由于C2C 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无界化,导致传统税收法法律制度中常设机构制度认定困难,造成经营所得来源地、经营场所、居住地等物理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难以把握,从而无法行使税收管辖权,在国际税收方面存在巨大的税收漏洞,丧失了大量的涉外税收,损失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5.虚拟化交易给税源监控增加难度

传统的税收模式下,国家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对应税客体(应税行为、应税收入)的监控来监控税源的。C2C 模式的电子商务分为直接 C2C 电子商务交易和间接 C2C 电子商务交易:直接 C2C 电子商务中,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发生在 C2C 交易平台上,包括交易双方磋商、下订单、支付、发货等交易过程直接在网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完成交易,这种交易模式相较于传统商品交易而言,在税源上更加难以监控。间接 C2C 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完成磋商、下订单,但这种贸易方式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了交易的一部分,其销售的商品仍然依靠传统的物流模式直接送货到买家,这种监控也有一定的难度。总而言之,通过 C2C 交易平台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贸易相比较,难以有效监控税源。根据传统的税收制度规定,凡是符合纳税条件的自然人、企业都应当到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凭证,并以此作为纳税的依据,但是我国税法没有规定C2C 交易经营者需要经过工商税务登记后才能在 C2C 交易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开展经营活动,C2C 交易经营者开店非常的方便,只需在 C2C 交易平台上以网名进行注册,然后进行认证就可以了。C2C 交易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经营场所无需在在网站上进行标明,而且在整个 C2C 实际交易环节中没有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介入,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实施困难也带了 C2C 交易税源监控上的困难。

参考文献

第4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现实优越性。同时,电子商务还具有增加商贸机会、带动经济变革等潜在的优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借助中国经济强劲的增长势头,中国的电子商务也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据2005年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预计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有望突破6000亿元人民币,可以说电子商务市场“钱”景诱人。可是在这巨大的增长势头下,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电子商务流失税款的数额决不是一个小数目。面对电子商务交易额的迅猛增长,我国目前对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的相关研究工作却远远滞后。特别是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脱离了传统的C—C模式,其带来的税收问题更趋严重。为此,笔者以我国的C—C电子商务模式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为切入点,尝试探讨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与对策。

我国C—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概况

C—C电子商务模式其实并不是什么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它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C-C电子商务平台实际上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在网上选择商品进行竞价、购买。

从1999年开始,随着互联网热潮的涌起,个人对个人的C-C电子商务模式逐渐在中国发展起来,不过那时的情况同如今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初对网上C-C电子商务模式的构想就是一个网上二手跳蚤市场(或将之形象的称为网络地摊):一个人把自己不再使用或闲置的物品信息在网上等待需要的人来买走。这种拍卖一般是一个短期的行为,东西是卖一件少一件。交易网站本身在一笔交易中的影响力微乎其微。在这种关系中,网站所扮演的角色本质上仅仅是一个消息平台,因此这种简单的模式很难给C—C网站带来收益。但是随着C—C电子商务模式的创新,“免费网上开店创业”、“网上开店做生意”的口号纷纷从各大C-C网站的口中喊出,各种教授网上开店的书籍也异常热销。C_C模式也逐渐从本质上开始了改变,今天打开淘宝、易趣这些C-C知名网站的时候,面对你的卖家早已不再是某个人名了,取而代之的是类似冠以“时尚店”、“精品店”、“专卖店”这样的网店名称了。此时出售的商品大都也不再是二手物品,而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商品。而这种行为也由以前的偶发性的个人二手转让行为,演变成为今天的有正常进货流程、持续性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从各大媒体的报道和有关机构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C—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额尽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交易额相比总量较少,但增长异常迅猛。如中国知名C—C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2004年的交易额较2003年增长了217%,达到23亿元。淘宝网2005年4月25曰公布的200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显示,该季度其交易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跃居成为中国交易金额第一的C-C网站,网上商品数超过700万件。淘宝网头号竞争对手eBay易趣2005年第一季度的交易额也达到人民币8.2亿元。这也就是说,淘宝网第一季度的成交额已经相当于4家家乐福门市店、6家中国沃尔玛门店的量级。而且C—C电子商务模式这种交易额增长的势头正随着我国互联网人数跳跃式的增长而进一步攀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05年7月在北京的第1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的6月3 O日,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到10300万,半年增加了900万人,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8.4%,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可见,1亿网民背后蕴涵着一个巨大的市场,能抓住网民需求的互联网商业应用,都可能产生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

C—C电子商务模式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现在C—C网站已经与那种以出售二手或多余商品的传统模式不同,各大C—C网站为了扩大收入来源,不遗余力地通过广告等形式为旗下网店做宣传,组织网店举办各种限时拍卖、热门商品排行、热门网店排行活动,甚至组建了地域性的网商联盟,并通过信用认证、分级评价制度和代收款制度来打通信用与支付这两大环节。C—C网站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上二手物品信息平台了,它为网店提供以网上存储空间、交易平台、数据管理等为形式的虚拟柜台,并为它们提供统一的包装和宣传服务,因此C—C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网上交易成本低、快捷、高效等优点以及税收监管薄弱等现实的利益驱使,使得C—C网站注册用户迅速发展壮大。由于网上贸易具有区别于传统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支付方式,使得如何对其征税的问题成为税务机关面对的一个棘手的课题,传统税收征管因此正面临新的挑战。

(一)税款流失严重

从目前在C—C网站开店的店主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有232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这类网店一般都还有实体店,在发现网上开店有利可图,就在网上开店销售,只是通过网上销售的货物大部分就不缴纳税款了;二是无任何工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合伙网店,而网上商店由于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自觉纳税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其经营实体没有经过任何的审批,不具备经营资格,其行为是不合法的。

由于现在主流C—C网站提供的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其本质同现实中的工商个体户没有任何区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而网上开店根本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过程。此外,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而在网上购物,网上商店很少有提供发票,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4%的税金,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正因为网上开店既可不需要实体店租金的支出,又可以减少税收方面的成本,网上商店销售的货物普遍都比市面销售价格要低。而在这些交易过程中,运营商也没有尽到告知纳税的义务。因此可以说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公认的潜规则。

(二)网上购物悄然跨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快递服务和支付体系的完善,以及C—C网站运营商较好地解决了身份认证、交易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网上购物的核心问题。从2005年起,虚拟店铺的跨境交易成为购物的新热点,C—C网站运营中的两大巨头淘宝网、eBay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监管等问题更趋复杂。如淘宝网推出的“香港街”、“境外代购”服务,通过网站上的虚拟店铺,顾客可以购买香港货和韩国、欧洲的名牌商品,也可要求商家代购商品。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_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1/4—1/3左右。在C—C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家和卖家之间几乎都是以邮局和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渠道。有的则是自行携带到深圳,然后再通过邮局和快递公司向买家发货;也有一些店主在售卖名牌服饰时,通过快递直接从香港发货,因为邮递成本较高,单次交易金额一般都超过千元。这些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也都不谈及税款。但是根据规定,以邮购或网上购物等方式,从境外购入的商品应依法缴纳关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失控

C—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相应征收的税款也就减少了。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上贸易行为,因此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另外,C-C电子商务模式也使得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且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而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技术来隐藏有关信息。面对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收集资料变得十分困难,根本无法追踪交易。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有网上交易,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因此,目前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可以说已处于税收征收管理失控状态。

C—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问题的对策

虽然在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收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困难和客观条件约束,但笔者认为对C—C电子商务模式开展税收征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从征税对象看,C-C电子商务模式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有实体货物的,只是交易方式不同而已。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而让国家损失大量的税金。例如,对于网上商务活动,也可以像对待普通商场一样依据其营业额、利润等指标进行征税而无须考虑其具体经营方式。

(一)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大量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一是要求所有法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凡建有网站者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如不按时在网上进行展示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不改正除可以给予处罚外,还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关闭其网站;二是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网上开店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目前,运营商为了确保网上店铺的信用度,会核实网上开店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这样既可确保税收监管到位,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二)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代扣代缴制度

C-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C—C电子商务模式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是通过C—C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所有交易的金额,C—C电子商务平台营运平台都记录有电子交易数据,以便收取佣金和手续费。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解决支付和信用问题。两大C—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淘宝网和eBay易趣都推出了自己的支付系统,“支付宝”和“易贝”。买家在网上拍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C—C电子商务电子平台运营商,然后由C-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后,如果确认满意,就通知C—C电子商务电子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如此一来,运营商就解决了买方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信用问题,而且运营商在交易中即扮演了解决交易纠纷的仲裁者,又与传统交易方式中的代销商家极为相似。可见,网上C—C电子商务模式区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很大一个特点,只是交易在网上进行而已,而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则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C—C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因此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成为可能。买家在支付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由运营商在交易成功后代扣代缴。

(三)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成为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推进器,许多交易数据、财务数据甚至产品调拨都已实现电子化处理。因此,税务机关也必须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税收监控条件,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并尽快建立电子商务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

结语

第5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电子支付;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已经由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初起步阶段逐步进人了高速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的经济学特征逐渐显现。

一、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现状

(一)电子支付定义  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将电子支付的定义界定如下:“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历经了传统支付向以网络支付为主的新兴支付的转变,其涵盖范围也从ATM取款、POS消费扩大到B2C、B2B、C2C等网络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领域。

(二)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逐年提高,互联网正在走进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据CNNIC最新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调查显示,商务交易类应用的用户规模增长最快,平均年增幅达到了68%。其中,网上支付用户年增幅80.9%,在所有应用中排名第一。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2010年网络购物市场将迎来更大规模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模式呈现出网络支付(B2C、B2B等)蓬勃发展,移动支付、电话支付蓄势待发的特点。网络支付按照机构类型主要划分为三种类型:商业银行支付网关、中国银联支付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1、商业银行支付网关  我国最早推出网上支付的机构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网关系统由各家商业银行自行开发,制订统一的接口标准,通过与商户服务器直连,借助网上银行系统满足网上购物和客户商户间的资金结算的需要。银行支付网关的推出,有助于各家商业银行拓展新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扩大本行银行卡、网上银行的影响面进而绑定客户存款、获得综合收益。银行支付网关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的重点及未来市场争夺的焦点。  2、中国银联支付  中国银联支付由银联公司与商户服务器联接。商户并不与发卡各商业银行连接,银联通过现有的银联收单系统实现各发卡行与商户间的资金清算。银联支付可以受理各家银行卡且支付方式简单,用户只需输入卡号、密码就可以进行付款,但也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3、第三方支付平台  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支付网关和银联支付网关之外的支付平台。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网银在线、上海环迅、腾讯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非金融机构创建,但已基本实现了与各商业银行的直连,能够受理各家银行卡,而且比普通商业银行支付网关功能完善、能够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电子商务服务,因此虽然起步晚,但竞争力强,成为很多中小商户和网上支付消费者的首选。

二、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经济学特征

电子支付产业中包含着众多的参与者:商业银行、商家、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监管机构等。各参与者之间关系复杂。但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一些经济学特征逐渐显现。

(一)网络外部性特征  1、网络外部性定义  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mality)最早是Jetlrey Rohlfs在研究电信服务时发现的,后来的经济学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Katz和Shapiro对网络外部性是这样进行解释的:网络外部性是指产品使用者来自消费该产品的效用会随着其他使用该相同产品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加的效应。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指当采取同样行动的人(Agents)的人数增加时该行动所产生的净价值的增值。网络外部性实质上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  网络外部性有正负之分,产品使用效用既会随着消费该产品的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大,导致正的网络外部性;同样消费者也会因该消费产品的人的数量增加而增大外部成本,从而产生负的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分为直接网络外部性与间接网络外部性。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通过消费相同产品的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而导致的直接物理效果产生的外部性,例如电话网络、电子邮件、网络游戏等。而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随着某一产品使用数量的增加,该产品互补品数量随之增加,价格逐渐降低,从而间接提高了该产品的价值。间接网络外部性比较典型的例子如电脑操作系统,随着终端使用客户数量的增加,在该操作系统上进行软件开发的公司逐渐增多,新软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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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不断丰富,从而进一步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使用该系统的终端,推动操作系统这个平台的价值不断提升。  、电子支付产业网络外部性特征分析  电子支付产业的网络外部性同样既有正的网络外部性又有负的网络外部性。随着网上消费群体与商户群体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网络提供的物美价廉的丰富商品而不用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能够享受到电子支付带来的方便快捷的购物新体验;网上商家能够从网络这个巨大的无形市场中吸引到天南地北的客户,同时降低交易、库存等成本,赚取丰厚利润;同时电子支付的发展完善了电子商务产业链,大大带动了上下游相关产业(如银行卡、物流等产业)的发展。这些方面无疑都提升了电子支付产业的价值,是电子支付产业正的网络外部性的体现。  同时,电子支付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商家、金融机构以及物流等电子商户相关产业联系在一起,它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网络上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电子支付过程中,客户账户、联系方式、住址等大量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拥有此类信息的各相关机构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大规模客户隐私泄漏风险。再比如,电子支付实现方便快捷支付的同时,也引发了比如信用卡套现、网络洗钱等新型犯罪问题。这些又体现出电子支付产业负的网络外部性。  从直接网络外部性和间接网络外部性划分角度上分析,电子支付产业的网络外部性应该属于间接网络外部性。因为单纯电子支付消费者数量的增加并不能提升价值,消费者选择是否进行电子支付取决于网上商家的多少及产品种类,网上商家选择是否接受电子支付这种结算方式也取决于另一端消费者的数量。这就体现出了间接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二)双边市场特征  、双边市场定义  目前常见的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定义有Arm- strong年提出的:双边市场是指两种参与者需要通过中间层或平台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人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最终用户)的数量。更确切的定义是Rochet和Tirole年提出的:平台两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固定,如果交易平台上成交的交易总量与两端之间的价格结构有关,或者说与两端的相对价格有关,则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场。

、电子支付产业双边市场特征分析

电子支付产业是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按照双边市场的定义,双边市场是一种类似于“哑铃形”的产业结构。当平台对两端的参与者制定的价格总水平保持不变时,价格结构或两端的相对价格改变将影响到双方对平台的需求和参与平台的程度,并会进一步影响到平台实现的交易总量。在电子支付产业中,电子支付平台提供机构(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消费者和网上商户提供结算服务的同时也对平台的两端实行收费,收费价格策略的制定既包含对消费者端收费价格策略,也包含对网上商户端的收费价格策略。  电子支付产业中只有电子支付平台两端的参与者达到一定规模,电子支付平台才能够正常运转,并在一定的规模临界值之后实现盈利。要使平台两端参与者同时达到一定规模,就必须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相较于平台两端的价格总水平,两者间的价格结构更为重要。在实际的电子支付平台运营中,常常采用定价平衡法则,平衡法则是指为平衡两边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通常对一方采取低价策略或转移成本的方式,以吸引其来平台注册交易。具体来讲,就是仅收取网上商户的费用而对网上消费者低收费或不收费。这正是双边市场特征的明显体现。

三、我国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建议

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网络外部性及双边市场等经济学理论特征研究为促进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大力扶持,合理定价,促进电子支付产业发展

电子支付产业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产业,需要政府部门及相关组织高度重视,大力扶持,提供各方面的政策支持。电子支付产业中各支付企业应以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合理制定价格策略,提高竞争力,扩大消费者与商户规模,实现产业规模经济的最大化。

第6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极其迅速。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团购等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用户规模全面增长。另外,除了微博,团购成为全年增长第二快的网络服务应用。作为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新型商务方式,电子商务利用现展的科学技术为载体得到充分发展。

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指的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供应商在互联网上提供买卖双方都比较信任的电子交易平台,帮助卖方建立网上店铺,并且提供第三方进行贸易监督,使个体与个体直接接触进行交易。这种模式不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同时,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日渐完善,支撑环境也逐步规范,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需求增加。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 ,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可达到3.1亿人;从交易额来看,2013年全国网络零售场交易额达到18155亿元。

二、我国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B2B及B2C等模式涉及到企业一方的电子交易活动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以此来对该交易活动进行税收征管。

我国曾在2007年3月6日商务部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做出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对于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却几乎是没有任何比较明确及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方向,是既希望电子商务能够快速发展起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减轻税收的约束;同时又能够征管这一领域的税收,即短期内进行免征或者税收优惠,长期内进行规范征税。

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浅析

该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较其他模式的要复杂。由于是新兴的商务方式,很多概念都处于模糊界限,没有准确的立法定义。而且由于它的特殊性,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出现监管空白的领域,税收征管成本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

1.税种缺乏立法规范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在线交易是指商品被转化为数字信息并且可以仅通过互联网来传递数据,而离线交易则是指除了在网络上达成交易的协议还需要现实中的物流等方式进行商品传递。对于在线交易,如网络上直接通过数据传递,让消费者直接网上下载,这一过程根本不再需要缴纳税款。而这种虚拟商品的交易,我国并没有税收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如果不开征新税种,仍以现有的税种进行征管,到底是以增值税还是以营业税的模式来征收,缺乏一个权威的说法。

2.税收监管困难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根据传统的税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原则受到冲击,用户只需要有一台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和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的一个虚拟账号,就可以从世界的任何地方参与商务经营活动,而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

3.税收征管系统不匹配

在网络上,所有的买卖协议、各种票据凭证都是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虽然税务系统在科技人员的研究之下有了网上申报纳税系统,但是与电子商务相吻合的网上申报纳税系统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在网络上的交易活动信息既可以通过加密掩盖又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这些数据在传统的系统之下是没有办法检测出来的,导致传统的账簿凭证管理方法失去了使用意义,使得税收征管更加困难。

四、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模式对策分析

1.借助第三方对C2C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最好的办法是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征管,比如淘宝上的第三方支付宝。因为网上购物的付款都是先支付到支付宝这个第三方的平台上,直到买家收到货物后再确认付款。每一笔支付,支付宝上都有记录。

在整个税收征管过程中,无论是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征税成本大于总体收益,并且没有有效的宏观调控,征税主体就会放弃征税;如果纳税主体逃税后收益比纳税后收益大,纳税主体就会选择逃税。征、纳税主体加上网络中间商,三方都会根据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各自做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

2.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系统的改革建议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C2C模式电子商务,我国需要加紧对电子商务网上税收系统的研究,根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特点,对传统的税收征管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对其的税收管理办法。

(1)前期的基础管理

传统税收征管系统中,主要的管理依据是各种票证和账簿,而C2C模式电子商务都是“无纸化”操作的,随着商务交易的模式发展变化,税收征管方式也需要有所改变。针对于C2C电子商务,难以要求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故可在卖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出申请交易之时进行登记,采取台后实名登记,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信息,而工商和税务部门则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卖家的信息进行全面登记,使电子商务的税前登记电子化。

而纳税申报中经常使用的票证主要有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税收票证等,税务机关可与电子技术信息部门进行合作,研制出电子化的票据。对于在线交易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也可有电子形式的发票可用,从而实现增值税的抵扣。对于纳税申报的表格等,都进行电子化,可实现网络上的电子申报。

基础设施是重点。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电子信息系统,对登记、票据、申报都采取电子化形式,我国的税收系统就难以跟上电子商务的脚步。

(2)中期的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如网络提供平台(淘宝网)、电子商务结算中心(支付宝)等,进一步规定它们提供信息的责任,加以法律规范强制性使其与税务机关协助,充分发挥它们作为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关卡的积极作用,以此来追踪该模式下的交易活动。此外,还可与银行、邮递公司等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纳税人资金的流动情况和货物的流动情况。或者以第三方采取代扣代缴方式来进行扣缴税费,这能有效地进行网络上的税款征收。

除了依靠与其他部门的紧密联系,税务机关还可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认证支付标准的工作,自主把握主动权,而不仅是依赖相关部门自主提供相关的信息。

(3)后期的税收检查

第7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众多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在对个性化高度重视的今天,社交网络平台得到了众多厂商的关注发展极为迅速.随着国内微信用户的迅速增长以及众多企业用户的进驻,微营销平台的发展空间日益凸显.微信服务提供商是连接企业与广大受众的重要纽带,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微信服务提供商需要通过净化平台环境,不断加强创新,满足平台双方个性化需求,引导微信私号向公众号合理过度、与传统企业合作与电商企业合作,完善平台定价机制等四项举措,打造独一无二的微信平台,从而吸引用户聚集并促成更多现实的商品交易,充分发挥其平台效应.

关键词 :双边市场理论;微信;平台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2-0214-03

1 引言

进入21世纪,宅男宅女现象凸显,最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网络社交平台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止截至2013年12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在2013年整体即时通信用户规模在移动端的推动下提升至5.32亿,较 2012年底增长6440万,使用率达86.2%.2014年2月25日,2013年中国新媒体十大增值品牌正式揭晓,微信、搜狐新闻客户端、新浪微博、百度、爱帮网、优酷、艾德思奇、网易、搜狐视频、3G门户被评为2013年“中国新媒体十大增值品牌”.2013年微信全球用户超过6亿,微信公众平台开放一年半,据说其数量已突破300万,火爆程度不言而喻.

然而,微信公众平台的发展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其中政策的变动限制,以及未稳定的盈利模式等因素都影响着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微信在走过了最初的探索之后,已经到了需要重新定位的时候,尤其对公众平台建设的研究迫在眉睫.互联网是一个平台,连接着科研机构、政府、企业和个人,微信及其公众平台的出现使其更加具备双边市场的特征.

本文应用双边市场理论,主要研究双边市场框架下微信及其公众平台的建设,希望为微信及其公众平台发展的探索提供新的思路.

2 微信公众平台的双边市场分析

2.1 双边市场理论综述

2.1.1 双边市场概念

学者们的研究发现,相当数量的一批产业,诸如软件产业、互联网产业、传媒产业、百货零售产业等,这些产业中的竞争已经不再是个体公司之间的竞赛,而是类似商业生态系统之间的对抗.这些产业虽各有特色,但却都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即双边市场特征.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 不再是由一类企业作为供给方和一类用户作为需求方所构成的单边市场,而是由一类可称为平台企业的运营商提供平台服务,两类或者多类用户通过平台实现交换行为的双边或多边市场.首先,双边市场上有一家或几家平台运营商,他们努力吸引各类客户加入其构造的服务平台,从而从中获益.其次,平台的客户分成两类或更多类型,平台企业向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性质全然不同的服务;平台企业与每类客户之间的供求关系构成一个并不独立的市场,称为平台的一条边,所以成为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最后,平台的不同类型的客户之间存在交易或者交换作用.平台企业对各类客户的服务主要在于帮助他们完成交易或交换作用,或者提高这些作用的效率,所以这类产业也被简称为平台性产业.

2.1.2 双边市场的特征

2.1.2.1 双边用户需求互补

存在一个双边或多边的平台结构,双边市场中,平台运营厂商同时向两个市场的消费者提供产品,双边终端的用户对平台服务的需求存在有着显著的互补性特征.该互补性是基于不同市场的用户基础而产生的.市场需求来自于双边市场的联合需求,缺少任一市场的需求厂商的需求就难以形成.

2.1.2.2 交叉网络外部性

在两个市场之间, 在某一特定市场上生产的产品效用随着对另一市场所生产产品的需求数量而变化,反之亦然,这就称作交叉网络外部性.外部性说明每个市场中有利益溢出,网络外部性意味着溢出的利益是与市场规模成正比的.交叉强调这种利益的溢出并不是如传统的网络外部性理论所讨论的那样,在一个市场内部一个用户向其他用户溢出,而是在不同市场的终端用户之间相互溢出.显然,双边用户之间的需求互补特征,是产生交叉网络外部性的主要原因.

2.1.2.3 价格结构非中性

平台企业定价时存在着价格结构非中性, 即不仅双边市场的价格总水平,而且双边市场上的价格结构也会影响平台的交易量.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差异也是决定双边市场中平台对双边定价结构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差异造成了A边用户增加对B边用户增加所产生的贡献可能会大于(或小于)B边用户增加对A边用户所产生的贡献.从平台的角度看,作为协调者就必须通过对不同市场用户制定不同的价格来达到吸引双方参与平台并交易的目的.

2.2 微信公众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

定义:微信公众平台是腾讯公司在微信的基础上新增的功能模块,通过这一平台,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打造一个微信的公众号,并实现和特定群体的文字、图片、语音的全方位沟通、互动.分类:微信公众平台分为企业、与个人两种.具体类别分为订阅号,与服务号.其中企业的公众平台两者可选其一.个人公众平台只能选用订阅号.

双边市场理论是产业经济学领域兴起的一套全新理论,是对原有单边市场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该理论认为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不同于传统单边市场由一类厂商供给一类用户的线性结构模式.双边市场是由一家平台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载体,多类用户通过这个载体实现交换行为的立体结构.显然,微信公众平台具备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

2. 微信公众平台的特征分析

第一,微信公众平台活跃着多种截然不同的用户.

用户之间只有通过平台服务才能实现交换并产生价值.我们可以将其用户分为两大类:个人用户、企业用户.

如图1所示:

在微信公众平台中,平台服务提供商是腾讯,它是提供服务的平台主体,平台连接着两大用户群体: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前者是该平台的主体用户,它通过该平台将各类信息快速传递给受众;后者不分地位的个人,普通大众在内的受众,是企业信息的接收者.在这个平台上,双方交易的不是具体商品而是各类商品信息,这就构成微信公众平台的独特之处.

第二,微信公众平台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

交叉网络外部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具有网络外部性,即市场溢出的利益与整个市场规模相关;二是网络外部性交叉,双边用户之间存在需求互补关系.由此来看,微信公众平台的效应,不仅取决于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的规模,而且取决于用户之间的需求互补.例如,拥有较多个人注册用户的微信公众号,就吸引着更多企业用户进驻,而企业用户的规模也会刺激个人用户对商品信息的需求度.这种需求关系是互补的、联合的,缺一不可.这是构成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

第三,双边用户之间可以产生实际的交换关系.

例如,企业在其平台上酒店预订信息,个人用户通过微信支付便可享有优惠入住权,然后再去实体商店享受优惠,促成现实的交易行为.

第四,双边用户存在多平台接入的特征.

由于受市场排他性的影响,传统市场中消费者面临“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在双边市场中,用户可以接入多个提供相同服务的平台,享受另一边用户规模带来的利益.

3 微信公众平台发展现状

3.1 媒体类公众平台的发展现状

媒体类公众平台是当前公众平台中活跃度高、影响力突出的一类.其运营主体主要包括四类:第一,门户网站频道,如腾讯科技、新浪科技等;第二,传统广电及平面媒体,如央视、南方周末等;第三,独立科技媒体,如虎嗅网等;第四,自媒体,如程等峰等知名媒体人.

门户网站频道、独立科技媒体进驻微信较早其中很多在内测时就已开始试运营.它们在信息推送、精准订阅、接口开发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

3.2 品牌客服类公众平台的发展现状

微信点对点私密性的交流方式,可满足国内外知名品牌对营销和客服两方面的需求.目前在运营上进行积极尝试的包括各行业的知名品牌,例如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南方航空、星巴克中国、杜蕾斯等.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这些知名品牌主要体现出两种不同的运营策略:

第一种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南方航空”为代表,将微信与自身的客户服务系统相结合,满足用户在售前、售后的各类服务需求.“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以自动回复的形式来推送客服信息,用简单的数字编号来代表不同的业务类型,用户回复数字即可获取客服信息.当用户需要更深入的信息时,会将用户引导至“招商银行一网通”手机页面.除客服功能之外,“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一般并不向用户主动推送信息,这与其他公众平台形成了较大差别.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解决用户在申请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中的各个常见问题,快速响应用户需求.

第二种以“星巴克”、“杜蕾斯”为典型代表,通过与用户建立亲密且深入的互动关系,维护及提升品牌形象.“星巴克中国”的每条推送消息都以简单、有趣的形式调动用户参与,有些是回复抽奖,有些则是参与小测试.

3.3 公共服务类公众平台

政府、公共机构、非盈利组织、高校等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机构进驻微信,代表性的运营主体包括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微信团队近期表示要扶持航空、政府、金融、运营商、快递、教育等行业的公共账号,对此类公众平台来说实为利好消息.这些公共服务机构中,政府机关因其与人民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性、消息的权威性而受到广泛关注.在微博平台上,政务微博已经成为热点之一,政务微信有望成为下一块试验田.

3.4 电子商务类公众平台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类公众平台的运营主体主要以B2C电商及社会化导购类电商为主,代表性的运营主体有京东商城、当当网、美丽说等.这些电商在公众平台上的运营策略各有不同.“京东商城团购”、“当当网”等用微信来推送各种活动信息、商品促销信息,导引流量到自己的网站.“好乐买”等利用微信来进行售后服务,如用户回复订单号可以自动返回订单追踪情况.“美丽说”等社会化导购类电商也在微信平台上展开了很多深入探索.

可见,当前电商在公众平台上着力的方向主要是进行流量引导和售后服务、维护客户关系等.然而实际上这些流量是否能够转化为订单,以及一对一客服带来的运营压力,是电子商务类公众平台需要面对的问题.

4 结论

与其他平台相比,微信平台具有很多先天优势,由于微信账号可与QQ号绑定,他便拥有了很庞大的客户资源,另外由于微信自身独有的即时通讯优势以及去中心化的私密性质,使他能较快地获得客户资源并保持一定的粘度,然而正是由于这些先天优势,使得微信平台在向商业化方向发展的进程中更加谨慎.

成长型阶段,微信平台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吸引更多公众用户加入,微信服务提供商需要通过净化平台环境,不断加强创新,满足平台双方个性化需求,引导微信私号向公众号合理过度、与传统企业合作与电商企业合作,完善平台定价机制等四项举措,打造独一无二的微信营销平台,从而吸引用户聚集并促成更多现实的商品交易,充分发挥其平台效应.

4.1 净化平台环境加强监管

2013年8月5日,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升级,将微信公众平台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两种类型,前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和资讯,每天可以发送一条群发消息;后者一个月内仅可以发送一条群发消息,用户将收到即时的消息提醒.这种方式相对于升级前一天三条推送的微信群发消息所催生了微信营销的“野蛮式”增长,虽然规范微信公众账号的有序发展分流了一批希望通过微信做互联网营销的目标客户,但是从长远考虑,净化环境有助于腾讯重新掌控公众平台的话语权,从而为以后的差异化服务和平台收费创造条件.

总之,对于微信平台来说,加强监管净化平台环境才能在不断扩大有价值的公众账号规模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

4.2 不断加强创新,满足平台双方个性化需求

较严格的监管势必会引起微信平台双边客户的流失,及时改善个性化应用,通过主动撮合快速提升社交互动效果,创新和改善微信公众账号注册繁琐和界面效果.在信息推送上为避免移动用户的厌烦心理,可在限制信息数量及篇幅的同时提高每条信息覆盖面,是信息从广告的形式向衔接形势转变,引导有兴趣的客户自主选择深入阅读.当然这要求的升级,对于用户反映的“创

4.3 引导微信私号向公众号合理过度

微信由于其核心在与即时通讯,许多的微信客户仅限于彼此之间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交流和分享,这使得微信平台自身的商业价值大打折扣.如何合理引导微信私号向公众号的过度成为决定平台规模的关键.

首先、微信平台应继续加强在增值服务领域的投入,微信和QQ都是腾讯公司旗下的朝阳产业.QQ在增值服务上获得巨大成功,微信应以QQ为参照,设计符合自身的增值服务,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进而引导有价值的微信私号向公众号过度.

还有在游戏领域通过引入游戏供应商型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游戏产品,通过游戏设置推出障碍锁定住一部分微信私号玩家,把注册微信公众号作为进行更高游戏的条件.同时由于平台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征这使得用户端微信公众号规模的扩大所引起的网络效应直接促使企业端微信公众号的规模的扩大.

4.4 与传统企业合作与电商企业合作

与传统企业合作,开展O2O营销模式.现在开展的O2O营销模式只是初具雏形,没有达到想要达到的理想要求,未来的微信应更加紧密的和传统企业合作,例如开展团购,凭借微信强大的用户数量,一定程度上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加这样的活动.

与电商企业合作,实现支付与买卖相结合模式.微信应凭借自身强大的优势,加快与电商企业的合作,将电商企业吸引到微信中来,从而使实现微信交易,更加方便了消费者在网上消费购物.

4.5 完善平台定价机制

互联网免费模式已成为一种趋势,微信平台对享受即时通信的微信私号客户应继续实行免费模式,另外对于个人微信公众号消费者也应采取免费方式,对于供应商的公众号合理收取注册费以及交易提成费.

4.6 构建生态系统

构建生态系统,以微信为整个生态系统的核心,任何活动或交易的开展都必须经过微信来完成.微信要想在未来仍占据行业的领导地位,必须构建生态系统,从而实现生态圈,任何环节都离不开微信,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结构.

参考文献:

〔1〕高峰.微信商业化价值研究[J].商业流通,2014(5).

〔2〕王辉.微信背景下的公众平台[J].互联网,2014(4).

〔3〕李小玲,李新建.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运作机制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1).

〔4〕张晓媛,曹年更.双边市场理论——平台经济的研究综述[J].山东行政学院院报,2013(2).

第8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电商;汇通达;“5+”服务;O2O平台

中图分类号:F713.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80 -03

本文将在对汇通达的访谈调研基础上,对汇通达的成功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其特征及优势,探讨未来农村电商的发展模式,对未来农村电商的发展路径提出展望。

一、汇通达模式介绍

(一)汇通达公司面临的市场环境及特点

汇通达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基于早期经营五星电器所积累的资源及经验,汇通达以大家电作为农村电商的切入点。根据家电市场研究机构怡康的数据,2012年国内家电市场总规模为11596亿元,同比下滑4.7%,其中城市市场同比下滑7.6%,农村市场同比增长3.7%。以苏宁、国美为代表的家电连锁企业,已尝试过连锁店下沉到乡镇的模式,但由于农村市场以下的固有特点,连锁店下乡并不顺利。

第一,农村市场是浅海市场,总量大但区域分散,单个区域市场的规模并不足以支撑与其相对应的直营连锁店的运营。

第二,农村市场消费者具有本地化依赖的特征,更倾向于向熟人购买。因此,本地化的经销商,俗称夫妻老婆店,在农村市场商贸流通的终端环节更有优势,农村消费者90%的消费依赖本地。据汇通达统计,以家电经销商为例,全国乡镇区域经营家电的夫妻老婆店超过40万家。同时,农村居民消费者,还具有赊销购物、讨价还价、现场体验、就近购买、即买即提、灵活服务等特点,农村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也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逐渐形成。而夫妻老婆店虽然经营灵活,具有本地化优势,但其短板也非常明显,缺乏后台的专业支持,资金有限,采购及库存缺乏专业化管理等。

第三,农村市场由地理位置差异带来的消费差异化巨大,本地化的服务更贴近当地消费需求。由于农村市场分散程度高,农村市场所面对的客户存在较大经济水平以及文化习俗的差异。不同品类的产品在同一区域的不同村镇的销售水平也出现较大差异。

第四,农村市场的物流和售后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由于农村交通运输落后、物流技术难度大,国内现有的村镇物流服务主要依赖镇邮储站点提供,“四通一达”等第三方物流由于成本、地域、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无法为将配送范围延伸至乡镇。而邮储物流站点仅能覆盖到镇,村一级货物的收发皆需要前往镇一级的邮储站点完成,无形中增加了物流成本。同时,由于三四线、村镇级市场的售后服务网点呈现出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质量不高的特点,直营店模式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成本较高。因此,如何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物流”以及提供优质及时的售后服务,成为农村电商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汇通达本地化O2O平台构成及“5+”服务概述

1.汇通达本地化O2O平台模式

截至2016年8月,汇通达销售规模已超过100个亿,覆盖省份14个,以华东、华北、西南为主,覆盖乡镇超过10000个,服务农户超过5000万,服务会员店超过45000家。其核心模式就在于,通过聚焦中国农村市场,采用创新模式,整合农村当地经销商成为汇通达旗下会员店,通过为会员店提供独特的“5+”服务,全方位提升会员店的供应链管理能力、线上运营能力和专业化的经营能力,帮助会员店转型升级为本地化的农村社区生BO2O服务平台。

从产品选择方面来看,汇通达聚焦农村市场,锁定“三高产品”。“三高产品”的特质在于,首先,产品需要高端物流配送,传统的城市B2C包邮方式无法配送到位;其次产品对售后服务的保障具有较高要求;再者,消费者对产品具有高体验需求,需要对产品有线下的实际体验,需要产品终端有专业化的产品交流能力。

从平台构建来看,基于农村市场的环境及农村消费者的固有特点,汇通达没有选择直营连锁和加盟两种方式,而是基于会员店的优势和短板,针对性地把分散的夫妻老婆店用会员制的形式加以组织,充分发挥会员店前端所具备的本地化和灵活度高的优势,帮助会员店建立后台,提供信息化的平台,线上实现交易,线下为会员店提供服务,帮助会员店用数据管理客户完善进销存管理,进一步提升会员店的经营和销售能力。选择会员制管理方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直营和加盟的方式都要求门店具有统一化的标准运营,这与农村市场差异化的需求相违背;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作为浅海市场,直营店所能覆盖的区域有限,而单个区域的市场体量完全无法覆盖直营店的运营成本。而汇通达的会员店具有高度的自由度,商品价格及提供的服务都可以由会员店主直接决定,能够更灵活地适应本地市场需求。

从连接形式来看,由于汇通达的会员店数量超过4万家,同时会员店又具有体量小、分布分散的特点。如果直接由汇通达总部对众多会员店进行服务,势必会产生巨大的成本,并且效率低下。因此,汇通达总部采用了通过平台公司来与会员店建立联系的方式。平台公司来源于之前与当地夫妻老婆店产生直接供应关系的地市级大型经销商,汇通达通过与当地经销商合资成立新的平台公司的形式,对平台公司进行管理。一方面,平台公司拥有自主的采销权,总部采销权全部下放,另一方面,平台公司可以利用原有的地市级经销商资源,通过平台公司与会员店链接,为会员店提供相应服务。

从驱动模式来看,汇通达模式从原有的经营商品的模式转为对会员店的经营,由会员店的需求进行驱动。同时基于汇通达为会员店提供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和线上服务平台,积累会员的各项进销存及经营状况数据。进而基于会员店所产生的数据和信息,由数据驱动派生出更多始终围绕会员店经营的工具和服务从而满足会员店的需求。从原有的农村电商B to C模式转为B to B to C模式,从经营商品转为经营会员店,最终以汇通达总部通过客户经理与会员店建立联系,会员店与村级人产生关系,村级人与农户间产生实时的在线交互和互动,与农村市场顾客形成由商品、工具、增值服务、社交、情感所组成的柔性粘度。

2.围绕会员店经营的“5+”服务模式

汇通达的服务体系以会员店为核心,通过为会员店提供包括产品、工具、营销活动、粉丝运营、金融等服务。通过“5+”服务围绕会员店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农村电商经营体系。

产品方面,汇通达总部提供共享库存,通过信息化平台,由会员店自主发起供货需求,不同于原有市场经销商打款压货的模式,会员店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本地化需求向平台公司进行采购。同时,汇通达建立了公交化的物流,从而确保上游的优质产品资源能够高效地满足会员店需求。

工具方面,汇通达拥有自主的研发团队,采用信息化工具和在线平台前端由汇通达自主开发,中后台与SAP公司合作开发,为会员店提供各类个性化的系统和工具。如智慧门店系统,超级老板app,芯片会员卡,高清触摸展示屏“汇展柜”。满足会员店线上交易、下单以及进销存管理的需求,帮助会员店建立全套的技术解决方案,提升会员店粘性和活跃度。

金融方面,由于汇通达通过统一的商品管理、订单管理、库存管理等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信息平台,掌握了会员店所有的经营大数据数据,从而掌握了会员店的征信情况。基于会员数据,为会员店提供消费金融的服务满足农村消费者赊销的消费习惯,从而提升会员店的销售,为会员店提供商业保理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帮助其完成资金周转,降低其运营成本,满足了会员店原先因规模小,资金有限而贷款困难的资金需求。

粉丝经营方面,汇通达为了帮助会员店进行引流,会在每个村发展村级人。首先,通过村级人与村民的接触,了解村民所需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帮助村民成为会员店粉丝。其次,通过举办各种线上线下的活动与粉丝进行深度互动,同时为会员店提供引流工具,从而构建精准的全渠道粉丝服务体系,打造农村粉丝经济。最后,通过构建农村社交网络,深度了解农民真实需求,拉动会员店销售。

营销活动方面,汇通达会由客户经理帮助会员店组织符合当地生活特色的各类线上线下体验活动,帮助会员店服务粉丝,而村级人也将通过各类活动和粉丝消费情况获得相应提成。

二、汇通达模式的特征及优势

(一)基于农村市场特点,锁定核心需求

从上述汇通达模式介绍中可以看到,传统互联网或家电零售企业都已加大物流和渠道方面的投入来切入农村市场,其核心还是通过自建或加盟形式在农村市场形成自己的通路或终端。然而由于农村市场的浅海特征,相比之下汇通达模式的优势在于,通过轻资产的模式达到成本最优。只解决农村市场本地化终端自己无法解决的商品、信息化工具、金融、营销等需求,抓住用户痛点,除此之外,给到本地化会员店和平台公司充分的权限,维护会员店的自主经营权,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会员店的能动性,最大化地贴近农村市场本地化的需求与特点。

(二)以平台公司为节点,以会员店经营为核心

随着会员店的发展和区域的扩张,对海量会员店的直接管理必将消耗R通达大量的资源以及精力,而通过平台公司实现对会员店的管理主要有两个优势。一方面,通过与当地市级经销商合资成立平台公司,对会员店进行管理,给到平台公司相应的采销权限及自主性,保证了会员店及平台公司原有的本地化与灵活性,成本上能够得到很好的控制;另一方面,如果直接与会员店建立联系,由总部提供集中采购,势必影响到原有的经销商与会员店间的关系,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地市级经销商的利益从而形成竞争关系。而由平台公司直接进行管理,在农村市场上进行规模扩张时也将形成速度优势。

汇通达模式的核心在于对会员店的服务,与传统电商企业和零售企业抢占农村市场对原有的农村线下门店带来冲击不同,汇通达的模式更多是通过会员店的形式对原有的农村线下门店提供服务和工具,为会员店进行全方位的赋能。通过各种信息化系统、公交化物流、营销活动及工具的引入,帮助会员店更好地经营。而会员店在经营过程中在系统和工具上产生的大数据又能帮助汇通达不断推出更为符合会员店需求,甚至创造会员店需求的服务和工具。除原有的“5+”服务外,今年以来,汇通达已开始基于会员店为农村人口提供劳务进城的服务,并且在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同时,也为汇通达带来了新的盈利点。

汇通达以会员店需求为核心,以会员店数据为驱动,最终逐渐从家电品类向其他“三高”非家电产品延伸,实现本地化的农村生态电商O2O平台的打造。

三、结束语

在农村电商的发展过程中,汇通达重新定义了其在农村商贸流通价值链中的角色,通过围绕为会员店提供工具与服务,以会员店需求和会员店大数据驱动,充分保证了会员店经营的自主性,提升了会员店经营的专业性,逐渐打造了一个本地化农村生态电商的O2O平台。本文在对农村电商相关文献的研究基础上,通过对汇通达模式的分析,对汇通达模式与其他农村电商模式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汇通达模式的特征与优势,希望能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模式提供一个新的参考范式。

第9篇:平台商业模式的特征范文

摘要:本文结合当前的最新教育教学理念以及学情、行业发展特征,探讨了《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课程的教学设计。本文主要从课程开发背景、课程开发思路以及课程开发内容等三方面进行了探索。重点是课程开发内容,主要从课程性质定位,课程目标,课程项目内容以及课程考核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基础应用; 课程教学;探索研究

1、课程开发背景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高校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和开发滞后于行业发展的问题,造成学生的实习实践、就业与现实的脱节,不能快速适应工作,这给学生以及用人单位都带来了很多不便。

针对此种现象,我们做了调查分析,发现大多数院校的电子商务专业课程设置开发都还是围绕传统的电子商务观念进行的,很少结合现实实际,从学生的职业能力角度进行研究开发,特别是一些理论基础课。因此,结合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实际,结合学情以及当前的教育教学理念,从职业能力角度出发进行专业理论课程的研究开发就非常有现实意义。

2、课程改革思路

结合最新课改理念及我院课改现状,经过我们课程团队的多次沟通,最终确定了本门课程课改总体思路:以职业岗位为导向,以设计课程项目任务为载体,以多媒体技术、网络资源和学生自主学习平台为辅助,进行项目化教学。

基于课改理念(课程设计要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以及教学理念(学以致用,学生主体),确定了本门课程设计的二个创新点:

2.1 改变传统理论课授课方式

《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课程又称为《电子商务概论》,该门课程是一门理论基础课,存在理论偏多,实践偏少的特征,这是理论课共有的特征。我们就尝试用实践的方式,利用更多的实践任务,让学生在实践中消化、理解理论知识,让学生在做中自己去感悟理论知识。

2.2 创新课程内容

《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电子商务专业,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为后续专业课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性质,结合课程目标,结合学生特征,结合行业特征,我们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重新对课程内容进行了序化,进行课程内容创新。

本课程共设计了七个项目15个任务。本课程内容改革比较大的是,增加了开设网店项目,增加这个项目目的是让学生在第一学期就学会如何开店,做好开店准备,为下学期《网店经营与管理》课程打下基础,做一个很好的衔接和铺垫,这是好多院校《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这门课程没有的,是我们的一个大胆尝试和创新。

3、课程开发内容

本课程的开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课程定位、课程目标、课程教学内容以及课程考核方法。

3.1 课程定位

本课程是电子商务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也是一门专业必修课程。本课程在第一学期开设,无先导课程。本课程是进一步学习《网络营销》、《网店经营与管理》、《物流管理》、《网络安全》、《电子商务法》课程的基础。

3.2 课程目标

(1)总体目标

课程立足于电子商务工作岗位(群)需求,既强调对电子商务基本理论的掌握,更强调对网络营销策划、网店开设、网络安全防范等技能的实际运用。课程以选取的项目任务为载体,通过设置的项目活动,激发学生创业热情,激发专业学习兴趣并为以后电子商务专业知识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2)知识目标

本课程知识目标包括掌握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了解电子商务发展历史、现状和趋势;掌握B2B、B2C、C2C等不同电子商务模式,了解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掌握网络营销基本知识;掌握网上开店流程、规则及网店装修、文案写作技巧;了解电子商务物流基本知识;了解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基本知识。

(3)能力目标

本课程能力目标包括能够进行B2B、B2C、C2C平台会员注册,信息并能针为企业选择合适电子商务模式;能够利用网络广告、博客、电子邮件等网上推广工具进行简单网络营销;能够独立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并能够将自己的店铺进行宣传推广;能够选择合适的物流渠道和服务公司并能进行运输订单处理和相关信息设置;能够防范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及隐私保护;能进行O2O、C2B平台的会员注册、商品订购及点评分享。

(4)素质目标

本课程素质目标包括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团队协作的能力;培养学生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商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培养学生网络道德意识,遵守网络安全规则。

3.3 课程教学内容

结合本课程目标、学生特征,进行了课程内容的选取。该课程共设计了七个项目十五个任务,总学时56学时。除了项目七两个任务各占2学时,其余13个任务各占4学时。

项目一:认识电子商务。任务1初步认识电子商务,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基本情况说明;电子商务相关概念;电子商务发展历史;电子商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第一个任务难易程度可视学生基本情况、接受能力做相应调整。任务2化妆品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化妆品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搜索引擎的选择使用;市场调研基本知识。

通过项目一的学习,让学生能利用搜索引擎准确查找资料;能对照电商人才的基本素质,进行自我分析。学习成果包括调查报告、自我评价。

项目二:认识电子商务模式。任务1认识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模式概述;B2B、B2C、C2C等概念;B2B、B2C、C2C等模式发展现状及趋势;几种模式典型案例分析。任务2为某化妆品企业选择合适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分析;企业电子商务模式选择分析;企业电子商务模式优化分析。结合学生能力,本任务选择的化妆品企业规模不可过大,任务要求不宜太高,学生选择模式有理由有依据即可。

通过项目二的学习,让学生能对B2B、B2C、C2C等模式特征进行表述;能熟练进行B2B、B2C、C2C平台会员注册,供求信息;能针对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电子商务模式。学习成果包括平台体验心得、企业模式选择方案。

项目三:网络营销策划与实施。任务1认识并运用网络推广工具,主要内容包括网络营销、网络推广概念;企业网络营销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网络广告推广;博客推广。其客推广要求学生注册博客,并注意日常维护管理,可在期末有选择进行检查。任务2设计制作营销邮件,主要内容包括电子邮件营销的相关概念;电子邮件推广的基本步骤;电子邮件营销注意事项;营销邮件的设计和制作。本任务营销邮件设计制作应以某种产品,某客户群体为依托进行。任务3“双十一”购物节营销活动策划与实施(备注:该任务11月初布置,11月底结束),主要内容包括营销活动策划基本概念;营销活动策划流程;产品货源的选择;消费者心理特征分析;促销策略制定;PPT幻灯片制作指导。本任务活动主要工作采取课下进行,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小组自学为主,教师网上指导答疑。仅评比总结在课堂进行。

通过项目三学习,让学生能对不同类型的网络广告进行识别和表述;能熟练在相关博客平台上注册个人博客并撰写博文;能进行电子邮件推广;能进行营销活动策划。项目三学习成果有营销邮件、策划方案、展示PPT、心得总结。

项目四:开设网店。任务1申请注册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申请开通淘宝网店,主要内容包括淘宝账号注册;支付宝账号注册;网上开店准备;网上开店流程。本任务以优秀店铺案例导入,以激发学生创业热情,激发学生兴趣。任务2寻找货源,装修店铺,商品,主要内容包括网店经营商品的选择;利用网络平台寻找货源;阿里旺旺软件及淘宝助理软件使用;网店简单装修;网店商品。任务3店铺宣传及推广,主要内容包括文案写作(产品描述及标题写作);产品宣传及推广;网店宣传及推广;淘宝免费和付费推广资源使用。本任务要求学生描述产品、编写标题要做到客观、真实,培养诚信经营品质;店铺宣传推广途径要具有可行性,符合学生当前情况,店铺宣传推广,伴随店铺经营一直持续下去。

通过项目四学习,让学生能独立完成开店流程,进行网上开店;能利用网络平台寻找货源,能对网店进行简单装修并商品;能利用淘宝资源进行简单网店宣传及推广。项目四学习成果有网店策划书、网店。

项目五:认知电子商务物流。任务1认知电子商务物流,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物流的涵义;物流的产生和定义;物流的分类和功能;仓储和运输公司的运作流程。本任务教师在机房利用相关电子商务模拟软件,让学生体验物流实践操作。

通过项目五学习,让学生能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物流渠道和服务公司;能熟练进行仓储平台中出入库信息设置;能熟练进行运输平台中相关信息设置;能处理运输订单信息。项目五学习成果有物流操作体验心得。

项目六:认知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任务1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防范,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安全概述;电子商务认证;电子商务法律与标准。任务2网络环境下隐私的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个人隐私保护基本知识;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防范;网络骗局手法及防骗技巧。

通过项目六学习让学生能对计算机进行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能进行CA证书的申请与安装以及企业信用认证申请;能进行个人隐私保护;能防范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项目六学习成果有计算机安全设置总结、网络防骗总结。

项目七:探讨电子商务新趋势。任务1探讨O2O电子商务,主要内容包括O2O模式概述;O2O模式线上和线下的对接方式;O2O模式的开展方式;O2O模式与移动商务的结合。任务2探讨C2B电子商务,主要内容包括C2B模式概述;C2B模式发展;C2B模式与移动商务的结合。本项目的两个任务内容可结合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做相应调整。

通过项目七学习让学生能进行O2O、C2B平台的会员注册;能进行O2O、C2B平台的商品订购和支付;能进行O2O、C2B平台的点评及分享。学习成果有O2O、C2B模式体验心得。

本课程可根据不同的任务,结合学情,灵活选择教学方法,如操作演示法、

关键词 法、分析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小组互评法等。

3.4 课程考核方法

《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课程,采用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重点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和电子商务基本理念的考核。

考评主体由教师、小组长、学生共同组成。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两部分。过程考核包括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工作任务书三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5%、15%、40%。学习态度主要考查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回答问题情况、小组团队协作情况,由教师和小组长综合评定学习态度得分,小组长评价40%,教师评价60%;组织纪律主要考查学生上课考勤情况,小组任务活动出勤情况,由教师评定得分;工作任务书主要考查小组任务的实施情况,成员配合完成的具体结果,小组提交的任务书等,由学生互评、小组长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评定成绩,学生自评20%,小组评价40%,教师评价40%。结果考核即期末考试,所占比例为3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由教师评定。

参考文献

[1] 孙悦.《电子商务运营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研究与开发[J].电子商务,2014,9

[2] 李震.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