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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精选(九篇)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

第1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一、《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应事项的差异变化分析

由于新、旧《准则》都与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以下分析的主要是新、旧《准则》与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发生了变化的差异,不包括在旧《准则》中存在、在新《准则》中予以保留的差异。

1.总体差异变化分析

(1)谨慎性原则的差异变化。事实上,《新准则》与新《税法》都存在谨慎性原则,但理解不一致。《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而新《税法》对此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的从反避税角度出发。《新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8项准备。但新《税法》维持了过去的做法,不允许除坏账准备外的其他资产准备在税前扣除。

(2)重要性原则的差异变化。《新准则》强调了重要性原则,即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新《税法》沿袭过去不承认重要性原则的做法,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差异变化。《新准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而新《税法》并不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更偏向于确定性原则。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新准则》对“货币时间价值”、“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等概念的引入与应用,加大了会计与税法核算口径上的差异。

(4)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原则的差异变化。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收益,强调风险转移和经济利益,原税法更多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所得,强调产品转移和实质利益,要求确认收入的时点为收讫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凭据当天,仅在扣除上运用权责发生制。新《税法》对此做出了突破性的调整,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具体差异变化原因分析

(1)《新准则》实施增加的差异。新《准则》实施后增加了许多与新《税法》的差异。例如,新《准则》对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过程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规定按实际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视为具有融资性质的行为,按照销售商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作为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与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税的金额进行摊销。据初步归类分析,由于新《准则》实施增加的差异达20项。

(2)《新准则》实施减少的差异。《新准则》的实施同时在一些方面减少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例如,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按新《准则》视为销售,从而使其与税法的差异消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除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种情况外,通过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时,资产转出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损益,与所得税处理一致。初步归类分析,由于《新准则》实施减少的差异有5项。

(3)新《税法》实施增加的差异。新《税法》的实施也在一些方面增加了与《新准则》之间的差异。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根据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放宽了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额度的限制,规定企业居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无疑扩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据初步归类分析,由于新《税法》实施增加的差异有4项。

(4)新《税法》实施减少的差异。新《税法》同时充分考虑了新《准则》推出后所出现的差异扩大情况,在缩小差异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增强了两者之间的互动与协调。例如,新《税法》删除了有关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中有条件的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有关规定,与新《准则》保持了一致;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扣除,使其与新《准则》在工资扣除上基本一致,并缩小了以工资为基数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费的差异。据初步归类分析,由于新《税法》实施减少的差异有7项。因此,《新准则》与新《税法》实施后的差异是扩大的,如何协调差异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二、新《税法》与新《准则》差异协调的措施

1.税收制度适度引入资产负债观,吸收多种计量属性

我国新《准则》体系采用资产负债观,并大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税收制度中也应该采用资产负债观。当企业在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就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成本。

第2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摘 要 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差异由来已久,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对二者差异进行分析探讨。本文主要从理论上解释二者之间的根本差异性,也揭露了会计和税法差异的不可避免性,并对于其差异的具体体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评价,并对策研究协调的总体思路,从资产类、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三个方面具体提出协调对策。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协调

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产生的原因

1.经济体制转轨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差异的制度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因此会计与税法之间不存在差异。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必要时使用计划手段进行资源配置。企业则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独立的经营实体。经济体制的转变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巨大变化,转变为真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运行,并且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内容与企业的收益存在紧密相关的关系。因此经济体制转轨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差异的制度原因。

2.遵循原则的不同是导致会计与税法二者出现差异的技术原因

会计制度与税法虽然都规定了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但其所指的内容和范围却不完全相同。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得到确认,即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方面;而税法中配比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扣除,严格控制纳税人通过提前扣除成本、费用来缓缴所得税税款。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相关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从性质和范围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否则不得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1.涉及资产类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体现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转移过程、固定资产计提准备三个方面存在差异。

(1)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①的时点和资本化金额的不同导致税法和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存在差异

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者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对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当天。税法对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明确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当天。如果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却尚未交付使用,会导致会计资本化利息小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导致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小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标准是没有限制的,而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否则不得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确认条件不同,产生时间性的纳税差异

引发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两者规定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不同,税法对于不得计提累计折旧的固定资产有着更加严格的界定;第二,两者选择和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同,税法仅对少数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了加速折旧法,导致会计计提的折旧金额与税法确认的成本费用之间存在差异;第三,会计上允许对折旧年限以及预计残值估计进行变更,而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必须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资产计提准备的确认使会计与税法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高估资产、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因此对于发生实质性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与之相对应的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指应纳税所得额)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坏账准备金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两者间产生了永久性的差异。

2.涉及收入类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体现

收入是会计核算中的最主要的一个科目,也是企业所得税法确定总额收入的重要依据。两者在确认收入口径和确认标准方面皆有不同。

(1)收入口径不同导致税法征收范围大于会计核算范围

新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四类,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渠道来取得的收入总额,税收上还存在一些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而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的事项,如价外费用(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总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总额的涵义比新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收入的定义更宽泛一些。

(2)收入确认标准不同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偏离

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都对收入的确认标准进行了规定,两者主体思想相近,实现了双方有效的对接,但具体准则的规定比税法的规定多了一条,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并不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原因有二:一是防止人为地将资产通过捐赠、市场推广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而减少税基,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从2008年起实行的是法人治所得税,强调在同一法人内部的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收入,对不同法人之间的资产处置,因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都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涉及成本费用类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具体体现

成本费用扣除是税法规定中较为细致的部分。从会计上说,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实际发生的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都应该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的标准、时间、范围上都有一定的限制造成二者之间产生明显的差异。

(1)会计准则可全部扣除而所得税法仅允许部分扣除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和税收征管的需要,对部分按照会计准则可以全部扣除的项目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在税法上部分予以扣除,并且规定了明确的扣除比例,对于超过扣除比例部分的成本需进行纳税调整。

(2)会计准则可以扣除而所得税法不可以扣除或者扣除满足一定条件

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通过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条件、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会计处理上,这些支出作为企业的损失在发生时均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的对策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产生差异有其深刻的历史前景和理论根据。由于会计和税法规范的目的、标准、原则不同,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不过从我国的现有状况来看,这种矛盾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协调的。如果一味地强调各自的独立性、自主性,会产生较强的负面效果,所以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积极地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

首先,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度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的细则制定者为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制度的制定者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

其次,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但由于受到所得税法的约束因此会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在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所得税法可以适当地主动缩小与新会计准则在细节上的差异,规范会计所得与税法所得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从根本上解决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矛盾,有必要制定税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税收征管难度、提高纳税效率。特别对于会计处理已经比较规范的业务,所得税法需要一方面坚持自身原则,另一方面积极与新会计准则协调。

最后,会计核算应当为税收监管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以减少征税成本,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对此类信息规定强制披露的要求,这是对新准则进一步完善的构想。

注释:

①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参考文献:

[1]高允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大连:东北财径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15.

第3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第一,把握审核关。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损溢的申报材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逐一审核批复,但涉及有关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是单位与财政部门发生的往来。如对行政单位在暂存款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借人款项、其他应付款等中核算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都不应予以批复核销;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也不能批复核销。二是货币资金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发生了损失,如现金被盗、贪污涉案确实无法追回等,可以批复核销外,对因长期白条抵库、不合法的支出发票抵库形成的则不能核销。三是基建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入账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建筑承包商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统一发票时要交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建筑工程发票的可确认批复,无建筑工程发票的不能确认批复,防止偷税漏税等。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田朝阳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 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第4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条企业会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和实施标志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颁布前我国没有所得税会计准则,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比《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4)、《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1995)及《企业会计制度》(2001)(以下简称旧制度)的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引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同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并对计量、列报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IFRS12),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

一、所得税会计中的相关定义

各国在对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类时有所不同: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而我国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将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中以暂时性差异取代了时间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

1、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2、暂时性差异。与我国不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公告(FAS109)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公告(IAS12)中,都采用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的关系及比较

我国在旧制度下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区分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却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摒弃了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包括两类情况。一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B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余额50万元评估增值5万元,尚可折旧年限为5年,则会计当期计提的折旧为11万元,但按照税法认定可计提的当期折旧只能是10万元,也即其账面价值为55万元,但计税基础只有50万元,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如,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上将确认前的研发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要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将来再逐期摊销,即税务部门允许在未来期间作为抵扣项目的金额,与零账面金额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纳税金额或可扣税金额。从上述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中可以清晰看到,时间性差异的概念是按照收入费用观定义的,反映的是一个会计期间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定义的,反映的是到某一时点止的累计差异金额。

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由于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出发考虑确认由于收入或费用项目在税法和会计上归属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而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

所以,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包括了时间性差异,即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并非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侧重于从收入或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生的差异;暂时性差异则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二、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理念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体现了所得税会计理论的创新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

所得税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在资产负债观下对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不包括新增投资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即: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

与之对应,在原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收入费用观则要求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即:收益=收入-费用。

但按此法计算的收益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由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比较后倒挤递延税款借项的弊端,致使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原则背离。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新准则还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永久性差异没有定义。此概念比收入费用观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为特殊业务所得税差异的认证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协调。

三、新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原制度规定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干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而收益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和转回,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无法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两种方法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指导。旨在真实体现资产(或负债)未来可收回金额,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和负债未来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更科学更合理,更适合我国国情。

因为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事件定会大量发生,资产评估等业务越来越多,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时间性差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已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要求。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并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不足,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合理性不足。

四、对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一)全面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首先,相对于其他三种方法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递延税款的定义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标准,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能更好地表示企业未来应付(应收)的债务(资产),从而使资产负债表能更为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其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优势明显,采用这一方法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二)增强财务报表列示的明细度,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对递延税款及所得税费用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要求相对较低,披露过于简单、笼统。为了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其决策有用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总数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总数,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产生重大递延所得税项目的各类暂时性差异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其期内分摊情况,以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三)应将营业亏损所产生的未来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记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非常明确,而营业亏损可以引起对未来所得税的抵减,明显符合相关定义,理应按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因此,只要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将来有足够的经营利润能抵扣这部分暂时性差异,就应将这一差异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以使资产负债表更为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资产负债状况。

第5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协调

一、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原因

(一)经济体制的转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决定会计,即“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负债、收入以及费用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手段,必要时辅之以计划手段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即如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并且税收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费用,与企业的收益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会计和税收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导致二者产生差异。

(二)二者的指导思想不同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美国会计准则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面对具体的经济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准则的精神以及经济业务的实质从众多的处理方法中选择一种最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的实施为会计人员发挥职业判断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事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金额以及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会计与税法遵循原则不同

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使会计与税法差异出现了若干新变化。例如: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挑战税法历史成本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同税法历史成本之间的矛盾,将扩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具体体现

(一)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1)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差异分析

资产初始计量是指取得资产时确认其入账价值。企业购买、自行建造取得的资产,其入账价值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借款购建存货上。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可以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比会计准则规定要窄。对于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销售的大型机械设备,会计准则规定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而所得税法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借款购建存货的入账价值,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产生了差异。

(2)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①折旧范围。会计准则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其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②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在所得税优惠条款中,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差异分析

(1)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应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可以选择直线法、生产总量法,也可以选择加速摊销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能选择直线法。

(2)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内,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收入确认的差异

(1)收入口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两个层面上的差异:第一层面是收入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四类。企业所得税法未对应税收入有明确的定义,只是笼统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九类。第二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税法中收入的含义要宽于会计收入。

(2)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原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并结合具体的结算方式进一步规定了应税收入确认的时间,如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入确认的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收到货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开具发票”等形式化的条件或手续成了确认销售成立的关键。

(四)成本费用类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可全部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仅允许部分扣除

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计提比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允许扣除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营拔缴专用收据》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会计准则可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加计扣除

例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未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协调

(一)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避免不会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二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二)会计与所得税二者信息实现互助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不足,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中补充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不仅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且有利于政府宏观管理目标(包括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的实现,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政府税务部门;二是在基本准则重视会计信息对税收支持原则的指引下,相应的在相关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或者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涉税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三)所得税法应向会计准则靠拢

纳税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制定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应尽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纳税调整事项的繁简反映了市场行为主体活动受扭曲的强弱。国家与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通过所得税法赋予税收管理机关纳税调整权力防止税款流失固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实现,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企业纯收益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收入暂时会减少,但企业会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税源,从长远看为财政收入的实现提供更坚实地保障,实现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王玉娟,试析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调,商业会计,2009年第7期

[2]王琦,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金融经济,2009年第2期

第6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关键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

一、有关背景论述

在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意味着会计核算与税法开始适度分离,企业会计与所得税公计独立化的倾向初步显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多,经济业务日趋复杂,所得税会计理沦中涵盖的值得研究的内容也日益丰富。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2007年3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给所得税的管理、核算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也绐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带来厂新的挑战。因此,对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等相关概念进行深人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正确理解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防范税收流失、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降低制度执行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联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各自独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税基确立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存在差异。其根本原因是税收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直接原因是课税原则与会计原则存在差异,具体体现是经济业务处理办法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导致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专门处理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财务报告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是它的核心内容。

二、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剖析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来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其基本原理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并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由于暂时性差异是累汁的差额而非当期的差额,这使得资产负债表“递延税款”账户的外延大大扩展.本期发生和拉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其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这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更富有实际意义。由此可以看出,在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优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其他三种方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绩务法)。这是它被国际上公认为所得税会计方法发展方向的原因。但是,它也存在不足。核算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复杂性,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部分即“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准确计量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对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是正确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

三、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暂时性差异问题的探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的暂时性差异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息息相关。一般来说,账面价值是确定的,暂时性差异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计税基础决定,这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十分重要。由此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心,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计税基础是暂时性差异的核心,所以对计税基础的理解是实际运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重中之重。

我国新准则直接借鉴了国际准则中计税基础的定义。将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一)现有定义的不足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一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代入到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一(帐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即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相等。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是,资产项目的未来发生数可以确定,无限期的结转最终暂时性差异会变成0,但是负债项目未来的发生数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比如亏损合同,企业2008年签订的合同,预计2009年会亏损2000万元,在2008年做了20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上当期不予以抵扣,当期产生了2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但是当期不予以抵扣的2000万元不等于未来抵扣的就绝对是2000万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定义存在不足导致了对暂时性差异的推理出现了问题。

(二)对策建议

税法中所谓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说明计税基础是一个和收入、可抵扣费用息息相关的概念。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建议从对应税所得额影响的角度赋予负债的计税基础以新的定义:“在不包含永久性差异的前提下,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当期税法确认的可抵扣金额。对于预售收入、所产生的计税基础是未来期间税法所确认的金额”,并从收入和费用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佐证。

1.从收入的角度分析

对于负债项目中收入的确认,以预收账款为例。预收账款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会计上未确认收入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来实现时会计和税法同时确认收入。

第二种情况是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从费用的角度分析

第7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力争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这次会计准则的和实施,对于会计改革来说,无疑是一场革命。新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中最引为关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基础上制定的,完全摈弃了我国大部分企业现行的应付税款法,明确指出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得该准则成为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

一般来说,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而债务法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或称损益表)债务法,我们旧所得税会计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就是收益表债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那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到底有何区别呢?

一、核算观念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或损失)。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会计的首要目的应是确认并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将所得税核算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放在首位。而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费用观出发,认为首先应考虑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从收入和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的收益。我国过去对企业评价一般强调利润指标,核算观念更多地侧重收入费用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收入费用观逐步被更为科学的资产负债观所取代。此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是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中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迈出了极大的一步。

二、核算基础不同

所得税会计研究的是按照会计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和费用的会计确认标准与税法确认标准的差异出发,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划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所反映的是当期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出发,采用暂时性差异取代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指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所反映的是累计差异。故称二者的核算基础不同,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三、核算的范围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而资产负债表法是从暂时性差异出发,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核算的范围是不同的。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主要包括:

第一,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分配全部利润;

第二,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予调整;

第三,购买法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根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

第四,作为报告企业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主体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以历史汇率折算;

第五,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的账面金额不同于其初始计税基础。

导致二者范围不同的原因在于以上这些项都是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导致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对于这部分差异的税收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其产生的当期就予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但由于这部分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因而按收益表债务法核算,反映不出这部分差异的未来税收影响,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会计期间。这样,两种方法核算下的本期及以后各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均不相等。

四、递延含义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是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及该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或小于这种收回或清偿从会计角度应纳税金额,则要求企业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当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别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区别开来。

五、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纳税所得X适用税率±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所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而非当期的差额,首先根据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期初和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然后倒挤出本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收益表债务法已被大家所熟悉,这里重点介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步骤为:

步骤一,根据税法规定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交税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都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例如,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步骤二,根据资产和负债计税基数与账面价值的不同,来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步骤三,根据应纳税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定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步骤四,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来调整“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期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的税率核算。另外,不论发生或是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按变化后的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从2006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150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2007年和2008年的所得税税率为40%,从2009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改为30%。假定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5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步骤一,确定各年应交所得税,如下表。单位:万元

注:其中②是由于会计和税法折旧方法的不同而产生的纳税调整数。

步骤二、步骤三,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例如,企业在2007年至2010年间每年应税收益分别为:-1000、400、200、500,适用税率始终为2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现行做法

①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无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②2010年

借:所得税 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

新准则要求采用当期确认法

①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 200

②2008年

借:所得税 8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0

③2009年

借:所得税 4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

④2010年

借:所得税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

(三)期末处理

对于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求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企业未来期间不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可供抵扣,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8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内容摘要:2007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8年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使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在资产确认、计量方面出现差异。由于税负会影响不同类型企业,基于此,本文在系统分析“税会分离模式”的基础上,以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全方位详细比较了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并在论证其差异具有可协调性基础上,对差异的协调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议。

关键词:会计资产 应税资产 分离模式 差异 协调

税会模式与差异协调机理

(一)税会模式选择

1.国外税会模式。税会模式,又称为“会税模式”,指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诺布斯(Nobes)的“两分法”把会计与税法关系分为“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典型的税会模式主要有“税会分离”、“税会统一”、“税会调整”三类模式。“税会分离”模式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在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调整会计核算方法,因而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套平行体制,各自保持独立;“税会统一”模式要求所有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必须与税务会计相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上的一致性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服务,限制企业会计准则体制的独立发展;“税会调整”模式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尽可能协调,在可协调范围内使二者差异最小化,会计准则不是一个独立体制,是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的补充。

2.我国税会模式的理性选择。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发展、嬗变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同;1984年后逐步出现了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事项;1994年税制改革采取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分离来制定计税标准办法,用税法规定了扣除基本项目和标准;2000年我国从“纳税调整”渐进走向“独立纳税”模式,呈现出税法与会计准则分离的总体态势。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了《企业会计准则》,这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分离式“独立纳税”的税会模式。

(二)税会模式差异的协调机理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第一,差异过大引起制度效率损失,增加纳税成本。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同属于经济法范畴,保持二者的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从纳税人角度看,核算遵循会计准则计量的会计报告后,又要按税法要求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对二者有差异的项目再做纳税调整,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第二,差异过大引起税源流失。在实务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加大。从纳税人是理性经纪人角度分析,纳税人的利益导向是尽量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而少纳税或不纳税;征纳人员对会计准则变化的不理解、不适应致使对纳税人管理和控制上的弱化造成税款少征情况时时发生,成为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第三,差异过大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财务信息使用者是企业及利益关系人,而税务信息使用者是国家。从微观层面看,整个国家利益和个别企业利益是相对的,这会间接导致纳税主体准备两套账簿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现象,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法演变过程中的统一性。税制演变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发展演变为基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密不可分。就内涵和外延分析,会计理论上的逐渐成熟是税制理论发展的坚实积淀;从数据收集方面看,税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会计准则提供的数据。税法把纳税信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作为载体又反馈给会计报告,也会影响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在统一性。

第二,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和服务对象的一致性。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目标差异,但国家征税最基本的数据必须依靠会计准则提供,因而目标具备可协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共同服务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的内在一致性表明在目标和原则上的差异属于技术层面,两者不存在根本冲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是两者关系的主流。

第三,税法与会计准则观念的相通性。在设置制度时,会计准则和税法所运用的观念是相通的,二者起的作用是一致的,会计准则的运用和税法的运用在宏观上都可以把控整个国家的经济脉络。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或者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都只是某个学科的选择性问题,二者真正的内涵相同。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分析

(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调整差异

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原值不是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看,当用公允价值确定会计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都应包括弃置费用现值;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出售原有资产,购买新资产处理。交易各方均按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法和年限三方面存在差异。就折旧范围看,新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其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就折旧方法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就折旧年限看,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等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

(三)资产减值准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资产永久或实际损失发生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才可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差异的协调

第9篇: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理论;创新方法

Abstract:inFebruary,2006,MinistryofFinancehasafter-cropped"BusinessaccountingCriterion--Incometax",thenewcriterionandtheoldstandardcompare,attendedameetingfromtheaccountingtheorytocountthemethodtohavetheverysweepingchange,hasmanifestedtrulyaccountantreally,thefairandjustprinciple.

keyword:Incometax;Accountingtheory;Innovationmethod

一、会计理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所得税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在资产负债观下对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不包括新增投资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即:

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

与之对应,收入费用观则要求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即:

收益=收入-费用

但按此法计算的收益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由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比较后倒挤递延税款借项的弊端,致使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原则背离。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二、所得税会计差异理论的创新

在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和所得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按此分类,有些永久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观下,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角度分析既非永久性差异也非时间性差异。如企业合并资产评估损失,实际上是税法在业务发生当期确认了递延收益,但在以后期间随其资产重估增值的确认而转回。其虽归入永久性差异,但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分析却具有暂时性。如果把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都归结到产生差异的交易或业务形成时的资产或负债,其差异可分为两类,一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其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如各种免税收入或所得(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均为可扣除的经济利益)、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捐赠支出、超标准支出等。二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其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将导致在销售、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此类差异在本期发生,但可在以后期间转回。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7条科学地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摒弃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新准则还规定未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对永久性差异没有定义。此概念比收入费用观下的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宽,为特殊业务所得税差异的认证和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此规范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也实现了我国所得税会计基本理论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规范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对于永久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均在本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但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则各异。

应付税款法是指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额。此法简便、易懂,但与会计核算原则不符。

递延法是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当税率发生变动时,仍按照原税率结转原来确认的递延税款。这导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不符合资产或负债的定义。

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债务法是指在采用递延法处理的基础上,如果税率发生了变动,在税率变动的当期,应将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真正反映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现行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虽较之递延法合理,但由于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分析调整进行会计处理,秉承的是收入费用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采用倒挤的方式,而不是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出发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也不符合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新准则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此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此方法将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归属为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小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大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资产。如果会计上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就意味着未来由该资产转化为成本费用的金额大于税前允许抵扣的金额,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应税所得,应当确认一项递延负债。在不发生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纳税影响的情况下,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暂时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内容,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而收益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主要是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和转回,揭示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无法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两种方法比较而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指导,旨在真实体现资产(或负债)未来可收回金额,真实、公允地反映资产和负债未来为企业带来的实际的现金流量,更科学更合理,更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当前正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事件定会大量发生,资产评估等业务越来越多,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时间性差异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已满足不了实际工作的要求。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并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存在不足,一些暂时性差异在原差异尚未全部转回的情况下又产生了新的差异,很难分清差异的属性,由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合理性不足。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许善达,盖地。所得税会计[M].大连:大连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