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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收益分析及实践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收益分析及实践

摘要:2013年随着“余额宝”横空出世对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之后,各大商业银行、证券和期货公司都陆续提供了P2P服务,就各产品的收益率而言仍遵循着风险与收益正正比的原则。由经济学原理可知,随着竞争对手的模仿与自主创新,具有先发优势的金融公司的超额利润将逐步降低最后形成行业平均利润,在追逐超额利润的内在动力下又会引起新一轮的产品创新热潮。本文立足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现实,对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收益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创新战略的实践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实践;创新

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产品”为考察对象,2013年随着“余额宝”横空出世对我国金融产品创新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之后,各大商业银行、证券和期货公司都陆续提供了P2P服务,就各产品的收益率而言仍遵循着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在熊彼特创新理论导引下,金融产品创新最终应为金融公司带来“红利”,这一红利本质为公司因创新产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由经济学原理可知,随着竞争对手的模仿与自主创新,具有先发优势的金融公司的超额利润将逐步降低最后形成行业平均利润,在追逐超额利润的内在动力下又会引起新一轮的产品创新热潮。处于当前宏观经济大环境下,在我国实体经济仍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收益普遍呈下降趋势,这就构成了本文立论的行业背景。

一、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

(一)价格竞争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价格竞争构成了银行产品竞争的重要模式。价格竞争的关键在于以低于同业平均价格的方式销售产品,进而在巩固银行现有投资者和捕获竞争对手的原有投资者,最终达到提高销售业绩的目标。产品价格可由“C+V+M”所构成,其中C为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经济剩余(利润)。受到销售业绩目标和销售低价的双重约束,银行需有效压缩C与V的投入资本量。在成本概念体系下,投入到C上的资本最终转换为资产投资类成本(如固定资产折旧)、投入到V上的资本最终转换为工资性成本。这就进一步要求,在金融产品销售中需以规模化去稀释资产类投资成本,并以提高资本有机构成(C/V)去减少劳动力投入而降低工资性成本。只有这样,银行才能在双重约束下获得价格竞争优势。

(二)非价格竞争在市场营销理论中对产品的认识以分层的形态来展开,即各层级间形成了同心圆结构,由内圆到外圆分别为:核心产品、有形产品、附加产品。其中,核心产品为该产品的使用价值,有形产品主要指向该产品的品牌和可作为市场识别的信息,附加产品则涉及到售后服务领域。在现代商业化社会中,由于存在着反垄断的立法,以及银行在产品成本控制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目前非价格竞争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围绕着产品的同心圆结构,非价格竞争主要体现在品牌塑造、产品信息和提高客户便利性等多个方面。考察目前的投资者心理和偏好可得,提升产品的品牌号召力似乎成为了非价格竞争的核心手段。之所以会是这样,其不仅依赖于产品品牌所释放出的强的市场识别度,还在于产品品牌能够增强投资者对金融产品未来收益的信心。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特征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笔者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以金融服务流程为创新主线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可分为流程开发和产品功能开发等两个方面,对于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工作而言,在目前的初探期主要以流程开发为主。所谓“流程开发”是指,将传统线下产品运行模式迁移至线上,在迁移的过程中将产生开发性成本。传统依靠企业网站的银行金融产品信息形式,其所形成的开发性成本主要存在于网站维护费用中,而当前基于PC和移动端的开发性成本则涵盖了:工资性成本、专属App研发成本、在线运行的维护成本和在线营销成本等多个成本项目。

(二)互联网生态环境为创新载体商业银行之间的P2P业务竞争大都基于同一互联网生态环境之下,如:1.以商业银行的App软件为代表,向客户提供本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平台,但前提为客户已经在线注册,使用这些专属App只在于流程的便利化。2.以华夏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为代表的App软件,则向客户提供公司专属在线金融服务,但前提仍是客户已经注册了华夏商业银行的移动端服务系统。这就表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服务中设置有前提条件,即客户已经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识别并注册了具体商业银行的在线金融服务系统。以上创新特征对创新收益具有直接影响,所以为了提升金融产品创新收益也需植根于创新特征下去展开。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收益分析

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特征,下面将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视角下去展开收益分析:

(一)价格竞争视角下的收益分析鉴于商业银行目前在调整技术要素中的困境,笔者在短期生产函数Q=f(L,K`)中得出SAC=FC/Q+SVC/Q。根据SAC的表达式可知,通过增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量(Q)才能降低商业银行的SAC(短期平均成本),进而才能在价格竞争中获得优势。将这一思路进一步展开便是,应增大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客户数量,客户数量构成了这里的Q值。那么商业银行如何做到这一点呢。实践表明,其不仅需稳妥的将现有传统客户迁移至线上交易中去,还需在互联网环境挖掘潜在的客户群体,通过双管齐下最终以降低平均开发性成本为契机,然后落地于增强资金流动性,最终获得价格竞争优势。

(二)非价格竞争视角下的收益分析商业银行在培育在线客户群体时,需将自己的传统客户稳妥的迁移至互联网操作环境之中,那么如何建立起有效的稳妥方式便构成了非价格竞争下确保流程创新收益优势的关键。以华夏银行为例,该银行的传统客户主要从事理财产品投资、金融期货交易,在大资金推动下这些客户更追求操作环境的稳定性,而且他们在长期的线下操作中逐步获得了学习效应,这种学习效应通过转换为他们的人力资本又能提高他们的理性决策程度。这就意味着,将这些客户冒然迁移至在线操作环境中,其不仅可能遭到他们排斥,还会因线下与线上运行生态的差异而失去这些客户。

四、创新实践模式

根据以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践模式如下所述:

(一)基于价格竞争的创新实践模式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战略所面临的价格竞争主要来源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开发与运营费用,这里可以将两者费用分解为:c+v+m(c为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剩余价值)。其中,不变资本投入体现为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对“物化劳动”的购买;可变资本投入体现为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对“活劳动”的购买,在会计视角下构成了工资性成本;剩余价值在本文中可以被看作为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利润。与实体经济组织不同,商业银行所获得的利润并不来自于员工劳动创造所得,而是来自于客户在交割金融产品和赎回投资理财产品时的回报,所以在客户数量与利润回报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在假设客户数量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利润率=m/(c+v)可得,商业银行只有在控制c和v的投入量,才能确保在m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率的增长目标。同时,控制c和v的投入量在公式:c+v+m中又体现为在线金融服务成本的下降。控制c和v的量不能以影响商业银行正常的金融服务,所以在控制中必须建立在c/v(资本有机构成)合理的比例关系下去展开。随着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战略的实施,c/v的比值存在着上升的趋势,即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趋势。这就要求,需重点加强对不变资本投入量的控制,而且需要将商业银行的线上与线下金融服务作为整体去考察。

(二)基于非价格竞争的创新实践模式在市场营销理论的导引下,可以将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分解为:核心产品、有形产品、附加产品等三个要件,这三个要件形成了由内及外的同心圆结构。其中,核心产品指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使用价值,有形产品指代互联网产品的品牌,附加产品指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售后服务。在非价格竞争领域,需要重点关注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有形产品、附加产品的打造。商业银行在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时,应围绕潜在客户去打造有形产品,围绕现有客户去打造附加产品,在打造有形产品和附加产品时应根据具体客户群体的需求偏好给予量身打造。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的今天,也植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洗牌的当下,商业银行在打造有形产品时应重视产品品牌号召力的塑造,以及以核心产品为支撑向潜在客户传递“稳健”的产品信息。在打造附加产品时需要充分了解现有客户的关切和诉求,并科学评价操作环境变化对他们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由此所可能带来的经济附加风险。总之,在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战略中需要分类制订非价格竞争策略,通过对客户实施精细化管理来稳定现有和捕获潜在客户群体。

五、小结

在熊彼特创新理论导引下,金融产品创新最终应为商业银行带来“红利”,这一红利本质为公司因创新产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由经济学原理可知,随着竞争对手的模仿与自主创新,具有先发优势的商业银行的超额利润将逐步降低最后形成行业平均利润,在追逐超额利润的内在动力下又会引起新一轮的产品创新热潮。基于这一分析框架,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考察对象,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视角开展了创新收益分析,并分别提出了创新实践模式。

参考文献:

[1]侯旻,顾春梅,王钟辉.互联网平台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感知风险的影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02):74-84.

[2]高岚.“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法律保障多维构建[J].商业经济研究,2016(22):112-113.

[3]邓云萍.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析[J].纳税,2018(06):201.

[4]刘宇欣,王娟,尹星月.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策略研究[J].电子商务,2016(08):6-47+50.

[5]蒋慧瑶.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营销策略分析及实施[C].2016年第二届今日财富论坛,2016.

作者:鞠威女 单位:华夏银行杭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