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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精选(九篇)

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

第1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税法》课程是财经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之中,近年来国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法的变化和企业对税务工作的重视都对税法课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税法课程本身讲的是法律制度,但与法学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更多注重税法的理论分析,一般不太涉及很具体的业务不同,财经类专业税法课程教学要求学生能够将知识点众多、内容烦琐的税法条文应用到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中去,学习在复杂的账目中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能够了解和掌握税收申报等方面的知识。为此,必须结合财经类专业的教学目标,基于《税法》课程艰涩难讲、内容繁多、课时紧张的教学特点,创新教学方法,做好课程教学。

一、《税法》课程的特点

1.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

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用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具有法学的本质特征,是逻辑严密、系统性强、语言简明严谨、内容抽象晦涩的博大体系。而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渐进式税制改革策略,又使得每年都有大量的税收文件实施与修改,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税法的变动比会计变动还快,跟固定资产修理差不多,甚而有“10年更新,5年改造,3年大修理,1年小维修”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每月新颁布的各类税收法规或修订基本都有30多条,这些调整并不限于个别小税种的局部调整,主要税种的相关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过程之中。如作为2013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扩大试点,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12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针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制定了新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已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5个范围。这些税收制度法规的重大变化,必然要求对教学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税法内容的频繁变化,也导致现有的各类教材相对滞后,给教学带来较多困难。

2.税法内容与相关学科内容紧密关联

尽管从表面看,《税法》课程主要讲述有关税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似乎讲解这门课程只要懂得税收的规章制度即可。但是作为社会性、专业性强的经济类法规,学习《税法》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学知识,而且由于税收作为分配手段,涉及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需要教师和学生具备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各项涉税事务与经营管理活动、企业会计信息等密切相关: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决定着企业应缴纳的税类,企业会计信息奠定了计算应纳税款的基础。因而,要想将《税法》课程讲深、讲透,并让学生能够理解吸收,需要学生具有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课程的学习经历,特别是需要学生熟练掌握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能够深刻领悟相关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性。只有把各学科知识融会贯通于《税法》教学与学习之中,才能讲好与学好这门课程。

3.课程教学特别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当前,我国已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结构正经历着大规模调整,表现为由一元化的精英教育迈向多元化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因而,本科教育需要更多考虑实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尽力缩短学校教育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毕竟对于毕业生就业市场而言,无论是财政、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事务所等中介组织,更多需要的是熟悉税收业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选择,都要强调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特别是由于财经专业学生的实习企业或初次就业单位一般为小型企业,而在小企业的财务工作中,涉税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在某种程度上比会计核算更为重要,会计核算基本以按时、准确纳税为主要目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税务会计,这就要求财经专业的毕业生只有具备过硬的税法知识和操作能力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即不仅能够正确计算各种应纳税额,还能独立处理税务申报全过程的各项事务。

二、税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近年来,在各种层次的财经类考试中,税法往往是单独考核科目或主要内容,因而在财经类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各个院校的重视和关注,显著改进了课程的教学手段、实训方法、测试方式、教材建设等方方面面,为提升《税法》教学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一些问题的存在与制约,却使《税法》课程教学效果普遍不佳。

1.对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中,一般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依据。但由于税收相关制度法规近年来始终处于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之中,使现有《税法》教材不可能与实际税收法律法规完全接轨,而且无论多新的教材也不可能与实际的税收法律法规完全同步;退而论之,即使教材能够与税收法规完全同步,也无法满足学生毕业后在税法常变常新的情况下处理相关涉税业务的需要。因而,“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渔”,课程教学培养的不应是学生死记硬背法规条文的能力,而是要致力于培养学生对相关基本法理的理解能力,以及跟踪、搜集、梳理不断变化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能力,通过自我学习、自我丰富的方式满足工作中正确处理涉税事务的需求。

2.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在现有教学模式中,为了在较短的教学时间内使学生领会相关涉税业务的处理,一般采用简化处理的方法,以抽丝剥茧的方式,直接提出相关问题,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税法相关规定,对明白无误提出的特定事项进行税务处理,而缺乏对企业经营各个环节涉税事务的整体介绍,以及相关会计信息处理的训练。但是实际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是需要了解企业经营涉及的税收相关事务,最为复杂的是对原始经营管理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做好这两项工作,明白企业经营活动要交什么税,并准确计算每类税收的应缴税额、清缴时间、纳税地点等,是合格财会人员的应有职责。也就是说,能够独立理解并整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资料,发现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并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对合格学生的基本要求。但学生往往在面对一大堆原始凭证时却理不出头绪,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较弱,对纳税业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3.对涉税事务实际办理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税收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税收知识综合应用能力,提高学生实际工作处理技能的重要环节。然而,《税法》课程教学的现实状况却是,很少有院校会配备税收方面的专门实验(训)设施,而且大部分院校教学师资也缺乏实务教学能力和经验,可以说鲜有教师具有税收实务从业经历,课程教学不得不“重理论、轻实践”。因为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实践操作机会和环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很难被调动起来。特别是一般教学对税收程序法关注较少,对于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种的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办理减免税申请、税务文书签收、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起等纳税申报的具体业务很少涉及,对学生办税能力、专业沟通能力的培养严重欠缺,而这些能力又都是从事实务工作所不可或缺的。这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教学状况,直接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弱等诸多问题。

4.对税收筹划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亟待增强

由于教学时间的限制,在《税法》课堂教学中一般只对纳税筹划等进行浅尝辄止的讲解,而且讲授也通常以理论为主,可能时才辅之以高度简化的所谓案例,即在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之后,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缺乏综合型、接近实务环境的训练。而作为企业亟须的应用技能,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能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也能顺应税收政策的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经济转型目标的实现;其作为一项实践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的业务,既要求学生能够熟练应用所学的相关税法知识,也要求学生能够应用所学的企业管理知识全面深入地对具体实际业务进行分析、比较,否则纳税筹划就无从谈起。因此,脱离了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单纯就所涉及的税法知识谈纳税筹划,对于纳税筹划能力的培养基本上可以说是无意义的。

三、《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以及亟待改进的诸多方面,结合多年来的教学体会与思考,笔者认为《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精心设计,创新启发式教学

在笔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向笔者反应要求“少讲理论知识,多讲应用型知识”,这表达了在多元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教模式下,学生对理论知识和应用型知识的偏好,即学生在主观上存在着“轻理论,重应用”的趋向。但作为系统性的课程和学科来说,理论知识是教学内容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税收相关制度法规处于快速变化的情况下,从理论上厘清各税种相关规定背后的立法思路,对于提高学生税收法律法规搜集整理能力,应对日后税收法规常变常新的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任课教师来说就要尝试新的理论知识讲解方式,让学生不产生厌倦感。实践证明启发式教学通过把抽象的税法条文转化为具体的事物,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方式,便于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把握和应用,有助于调动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为此,一是要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引导和启发学生学习,考虑未来工作中有关知识利用度,根据学以致用原则,可以选择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频繁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作为教学重点,或与时事结合,将当年税制改革重点融入教学内容,引发学生兴趣,并引导学生关注税制变化;二是科学进行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率,授课时简明扼要、提纲挈领,通过理清脉络、解析难点讲解主要知识点,通过启发思考、提供参考资料等方式将其余大部分内容交由学生自行学习、理解和总结。比如在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额;授课时需要讲解清楚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2.引入案例,丰富讲解教学

目前,案例教学法已在高校管理学科教学中得到普遍应用,在许多高校案例教学更是形成了规范化模式。《税法》课程因其极强的技术性、实践性特征,通过将授课方式由传统的单纯讲解式转变为讲解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显著改进教学效果。例如从法系上讲,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各项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在进行税法讲授时,对于具体条文可先以讲解方式从立法精神说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以感性的方式理解税法条文和应用税法条文,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从现有的经验看,单问题案例对于学生开放性思维的培养是无益的。因而,案例的选用应尽量避免简单化、公式化,需要尽可能基于实践中企业经常遇到的、税务机关检查时常发现的问题,设计、筛选代表性案例进行教学,通过讲解具有实践基础的具体税收事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深入分析、思考应纳税额计算,纳税时间、地点确定,税收筹划等问题,通过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实现理论与实践教学的无缝衔接,以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2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市地税局20*年,在*市地税局党组和上级单位的领导下,根据20*年*市工作目标规划和*地税局制定20*年工作目标,认认真真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地方各税管理,促进税收收入。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一,做好新税法宣传贯彻工作

20*年,国家税务务总局在陆续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各项政策进行了完善,并且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20*年正式施行。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间,各项新政策连续以紧急通知的方式下达。为确保汇算工作质量,税政科不管工作多忙,也要加班加点将这些政策及时进行转发,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并通知到每个基层单位。

在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方面,税政科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企业办税人员会议,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新企业所得税在申报表,讲解新营业税条例的政策变化,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汇算软件的操作使用,我们税政科的职责就是要使各项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得到落实,20*年这项工作我们认认真真地去做了,我们尽到了我们的职责。

二,做好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

?20*年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个汇算清缴年,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陆续出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税收政策的宣传落实情况直接影响汇算质量。为此,税政科结合“20*年企业税收服务年”活动,通过网络,通过税收宣传月通过培训等方式,对全体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宣传贯彻,并对各项税收扣除标准的政策把握尺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了宣讲,并在1-5月全部汇算期间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数据的抽查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数据的录入辅导工作,保证所得税汇算数据的及时录入上报。

20*年,我们共对*市辖内所有正常经营的按帐征收户41户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60户企业进行了汇算,共汇算企业户数101户,其余243户均为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户,

汇算清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总计477.8万,调整减少所得额55万,调整增加项目主要是业务招待费超支310万、多提工资未支部分23万、多列经营无关费用85.8万、不合法原始凭证入帐76万,资本性支出39万等问题。

20*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22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减免19户,减免税额3万元;残疾人加计扣除2户,扣除金额15万元减免税收4万元;2户粮食储备企业补贴收入减免收入额12万元,减免税额3万元,总计减免所得税近10万元。审批资产损失1户,损失额6.7万元。

三,加强地方各税管理,促进税收收入

20*年,在各税种管理方面,针对各税种涉及行业特点具体制定措施,强化管理。

1,流转税方面,

进一步规范建筑、房地产行业的日常管理。一是进一步健全跟踪台帐制度,将所有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纳入台帐管理,对工程完税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进一步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土地审批、城建规划等基础信息,掌握工作主动权。三是建立工程项目巡查责任制,及时将新开工项目纳入台帐管理。

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备案制度,将建筑、房地产行业项目纳入“电子动态管理图”实行监控管理,随时掌握项目进展和纳税情况。

努力将教育劳务单位纳入税收管理,20*年共教育劳务单位共办证户,补税13万多元。

在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继续推行“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综合治税模式,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2,所得税管理方面,

主要做好20*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和积极推广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管理,及加强长亏低零申报所得税管理。

20*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难度很大,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20*年*市重点企业的个人收入也很受影响,出于对企业未来效益的不良预期,几个企业都取消了年度分红,仅此一项就比去年减少申报人数8人。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两年来的个人申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比对分析,确定工作重点,通过有针对性地辅导宣传,挖掘申报增长点。截止20*年3月底共完成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申报人数20个。

*市地税局上半年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1.2版,实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扣缴义务人系统年底上线率要达到100%,目前该项工作正进行中,我上半年我们已对全市所有个税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发动,发放了宣传品,并和联通公司一道对全市扣缴义务人进行了软件安装使用有关方面的培训,与联通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沟通方式。

20*年,我局全年已在户纳税企业中成功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电子申报。

我局根据《*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加强长亏、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着重强调了税务稽查对企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上的发言权,稽查毕竟在调查取证,审核处理,案卷管理上有一套比较正规的操作程序,并且执行的很规范,又能置身事外,能起到很好的公平监督作用,在我们已经形成的方案中,对低于预警值的企业,规定必须经过评估和稽查两道程序,相关结论吻合后才审批按帐征收。

3,财产行为税方面,

主要是联合国税、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互通信息,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综合治税格局。二是针对车船税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公安、地税、保险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出了“政府协调、保险代扣、交警查验”的车船税征管模式。三是在房产税征收方面,通过与房管、建设等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掌握房屋登记、租赁的各种信息,切实把握纳税人的变更情况。四是按照“全面清理、分工合作、规范管理”的原则,政府先后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整治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中清理整治和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规犯核定征收范围,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促进印花税税收收入。

加强两税比对工作,通过调取国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入库情况,和地税征收城建税附加进行详细比对,查找城建税征收漏洞,加强城建税的征收和管理。

四,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服务工作

1,税政科20*年通过对基层各个税收执法岗位的认真梳理和归纳,我们将每个基层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进行了总和,一方面在征管系统中的执法流程上配置到位,另方面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般人员与所长签,所长与局长签。责任到人,职责到岗、具体到每一项工作,使每一个税收执法人员都熟悉自己在什么岗位,具体负责那些工作,熟悉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防止出现税收执法程序错误。

2,税政科20*年通过召开税收执法工作会议的形式,对税收执法责任制规定的主要税收业务的执法流程及性详细讲解,并对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进行讲评,通过介绍经验的形式达到共同提高,另外通过短信平台,对税收征管各个时期容易出现的税收执法责任制问题对基层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提醒服务,如针对过节集中请销假,对具体税种纳税期限的调整,对节假日纳税期限顺延等。通过提醒服务,大大减少了税收执法差错。

20*年全年,我局税收执法自动化考核正确率,在全*市16个单位中排第2。

五,做好20*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

20*年上级分配企业所得税调查户数17户,比20*年增加9户,填表工作繁琐,调查数据复杂,营业税户数,有大部分属核定征收户,企业财务核算数据不准确,大部分拿来的填表数据不完整,且逻辑关系混乱,为确保调查工作质量,我们认真地审核,挑拣每一个数据,理顺逻辑关系,再一户一户认真地输入软件,直到全部审核合格通过进行上报。21写作秘书网

六,积极开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20*年*市地税局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的,对列入方案内的工作项目逐项进行落实,做好各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档案资料的规范准备工作。

根据*省地税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有关四项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及上级局对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税政科认真进行了落实,一,认真组织学习了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有关四项配套制度的有关文件,并在10月中旬进行学习情况考试。

20*年,我局被*市地税局提名为行政复议先进单位。

第3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1 我国税制改革http://的历程分析

1.1 改革的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税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958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这是我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

上述时期内,我国税制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的形式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次改革,基本确立了现行的税收制度。

新世纪之初,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农业税,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后调整为2000元,2011年9月1日后调整为3500元);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重大改革;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生效;2012年1月1日,新车船税开始征收,同时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

1.2 改革的特点

纵观历次税制改革,可以发现我国新时期税制改革呈现出税收制度简单化、税收规范化、税制调整进程快速化的特点。

首先,我国税制改革呈现规范法制化的特点。体现在我国非税收入逐渐向税收收入转变,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逐步规范化上。

其次,我国税制改革呈现简化税制的特点。经过历次改革,我国现存税种19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保留税种,暂缓征收;筵席税由地方政府决定开征与否,实际征收税种为17个。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税制面临进一步简化。

最后,我国税制改革呈现进程快速化的特点。这是我国现阶段税制改革的最突出特征。新世纪最初的十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了增值税类型,对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二十一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代伊始,我国又调整了资源税和车船税,并对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合并试点。可以说,我国现阶段正是税收体制飞速改革的时代。

2 税制改革给税法教学带来的影响

2.1 税法教学的目的

税法教学的主要目的是要学生了解我国现行税制,能够按照税法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在此过程中,对实体要素的理解和应用时尤为重要的。这一理解使其区别于税收教学,也使其不同于其他 “经济法”的教学。首先税法教学不同于税收教学,其主要目的是应用现行税制中各税种的规定解决实际纳税问题,而非主体税种的选择、税收负担的测度和税收职能的实现等理论问题的探究。其次,税法教学不同于其他 “经济法”类的教学,并不是侧重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讲解,而是要侧重于对实体要素的理解,侧重于数的计算。

2.2 税制改革给税法教学带来的影响

税制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导致教学内容的调整,进而影响教学的方式方法和侧重点等。税法教学的目标决定了其受税制改革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影响可以概括如下。

2.2.1 税收制度改革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实体税种、实体要素的改革,必然会影响到税法的教学。这涉及到改革试点时期税法教学如何适当讲授改革内容;改革成功推广,全国普遍实行新税制时税法教学如何及时更新内

转贴于 http://

容;适应性调整后,如何在税法教学中讲授新的调整等几个问题。

首先,税制改革进入http://试点时期,改革具体内容已经基本确定,但是没有正式在全国实行,这一时期是新税制的初步形成之时。此时税法教学面临的问题是税法教学内容如何与改革协调。税法教学如果选择教授新内容,面临的问题一是尚未正式废止的原规定是否讲授,二是新内容由于处在试点时期,内容不完善,稳定性不强,教学难以展开。如果选择不讲授新内容,容易造成的问题是学生的知识结构性错误。显见的例子是学生刚刚学习了旧的规定,新规定便已经正式推广实行,导致学生在校期间知识便已经落伍。

其次,改革成功在全国推开,税收制度进入新时期。在此期间,税法教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内容的更新。像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2008年的税法教学就面临所得税教学内容更新问题。当时的问题是新税法施行,老税法废止,但是细节问题的新老更新问题尚不明确。过渡期新老内容的不衔接,往往会导致税法教学质量的下降,给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带来不当影响。

最后,税制改革之后,细节的衔接和调整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但是税法教学的时间是固定的,这也会导致税法教学想要恢复到原始水平需要较长的时间。在这一时间段中,如何收集改革新内容并将之适时的融入教学之中,也是税法教学面临的新问题。

2.2.2 税制改革对税法教学侧重点选择的影响

税制改革后,原来的税种之间的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新的企业所得税虽然仍然为我国主体税种之一,但其重要程度必然逊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这在教学上必然表现为课时量的调整和教学重点的偏移。两税合并后的新企业所得税,虽然重要程度仍旧很高,但教学内容从数量到难度都明显下降,使得其教学地位有所下降。此外,在涉及新老税制衔接的问题时,税法教学也面临着重点选择的问题。比如在新税制试点时期,究竟应该继续深讲老税制还是应该重点讲授正在调整的新税制,这也是税法教学面临的两难选择。最后,由于税制的调整,新的税种和原税种虽然可能名称相同,但内容必会有所差异,原来的重点可能不复存在,新的重点内容可能仍旧不够清晰,这也给税法教学中重点问题的选择带来困难。

2.2.3 税制改革对税法教学方法的影响

税法教学重点在于对实体税种实体要素的讲授,使学生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教师根据既定教材,逐条逐税讲授。在新的税制改革形势下,这一传统方法受到了较大挑战。

首先,税法的教学不再完全适用传统的讲授法条的方式,新旧法的不断出现与更迭,迫使税法教学不得不更具理论前瞻性与总结性。在新法试行阶段,税法教学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教学中不但要讲授稳定税种的法条,还要重视讲授调整税种的改革目的、改革方向与试运行办法,以使学生将来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税制。这些无疑将会打乱税法教学的原有体系,使得税法教学内容显得庞杂凌乱。

其次,税法教学内容的庞杂凌乱化使得编制稳定的税法课程教材难度大增。税法教学内容的不稳定性,使得税法教材的编写始终处在 “低水平重复建设中”,很难像理论课程一样逐年提高教材的内容深度和结构的完整度。这就给税法教学带来了新的挑战:教材在课程建设中究竟应该起什么作用。放弃教材将会使教学失去依据,使得教学评价变得更加困难;坚持教材,教材的稳定性和教学内容的不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又难以调和。

第4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关键词】财政 税收 课程 教学

导言

财税,即财政、税收的简称,主要包括财政、税收、纳税筹划、涉外税收等内容。目前,随着市场经济日趋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提高自身企业的竞争力与信誉度,开始注重各自企业内部的财税管理工作,因为它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内容,通过财税管理工作,能够帮助企业在其合理的范围内,通过财政与税收相关法律降低自身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财税管理能力也日趋成为会计专业学生在专业学习中需要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

1.高职高专财税课程设置

财税课程是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包括财政学、税法、税务会计、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筹划、国际税收等课程。会计专业学生在开设财税课程时需要注意开设的顺序,保证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的时候有前沿知识作铺垫。如第一学期可以开设财政学,学习基本财政理论与税收理论;第二学期开设税法课程,系统学习税收法律制度,了解我国税制建设与各个税种的计算缴纳方法;第三学期开设税务会计,在学习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与税法课程的基础上,将税收课程与财务课程相结合,学习如何在计税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学期开设纳税筹划,在学习了如何计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为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得到更多的经营利益;其余学期开设涉外税收等课程,进一步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财税体系中的其他基本理论。

2.高职高专财税课程师资建设及教材选择

财税课程是高职高专财务专业中较为综合且较为具有连贯性的一系列课程,因此在师资的建设上就要注意培养全方面的教师、培养具有综合知识素养及实践能力的教师。例如税务会计课程对教师的要求就比较全面,这门课中不仅包含税法的基本理论,还包含会计核算的方法,因此就需要教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同时掌握税法与会计的双重知识。

财税课程中有很多课程是具有实效性的,很多理论依托国家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教材选择上必须注意更新换代,已经脱离时代的教材不能用,已经不符合现状的教材不能用。除此之外,在教材选择上还要注意必须符合高职高专的教学特点,不应选用纯理论化的研究性教材,应选择实践性较强、能够进一步锻炼学生动手能力的教材。

3.高职高专财税课程教学方法与实训方法

(1)高职高专财税课程教学

在高职高专财税课程教学中,必须注意如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如何让学生参与到课程建设中,因此在课程设计上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课程导入。在《税法》的第一节课上,我就向学生提过一个问题:“你觉得‘税”离你有多远?”以这个问题为导入,举出生活实例如购物会有增值税、旅游会有营业税、中奖会有个人所得税、买房买车会有契税和车辆购置税等,让学生发现自己的生活中其实离不开税收,之后再通过具体事例让学生看到我国的税收制度中都有哪些内容。通过这样的课程导入,让学生觉得税收并不遥远。

注意引导学生总结。在《税法》中消费税一章的讲解中,为了让学生了解为何有些消费品需征消费税,我用女生购买的化妆品、过年会购买的鞭炮焰火、高端消费的高档手表、游艇、平时小餐馆会见到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例,让学生自己总结为什么这些消费品需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一次消费税。经过学生讨论,得出了结论:有些属于奢侈品、有些属于不可再生品、有些属于对社会和人身造成危害的产品等等。这样经过学生自己的总结,学生能够对这些问题了解得更加清晰。

注意展开讨论。在《纳税筹划》一课中,针对任何一种需要筹划的情况,都可能产生好几种纳税筹划的方案,在教学中,我会给学生一个既定情境,让学生分组为其策划筹划方案,例如我给学生设定了一个情境是: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每年发生的运输费用都非常多,那么该企业该如何对运输进行筹划来减少税收负担?在筹划结束之后,每个小组向大家展示为何要这样作筹划、这样筹划的目的是什么、筹划的方法是什么,全班同学发现不同的小组给出了不同的筹划方案,有的认为应该确保每次支出的运输费用都能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来抵扣进项税,有的认为应该自设一只运输队来减少额外的运费支出,有的认为应自设一个独立的运输公司,于是全班针对不同的方案一起讨论这些筹划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可行、是否有弊端、是否游走在法律边缘或者是否违背法律意愿,是否减少了税法负担但是增加了企业整体支出,是否减少了一个税种的负担但是反而增加了另外一个税种的负担。通过这样的分组讨论,每一小组都能对自己的筹划方案进行反思进行修正,从而进一步掌握税法基本理论和纳税筹划基本方法。

注意引入实物。在《税收征收管理》课程中发票管理一章中,为了让学生能够看到发票的票面构成、发票的种类及发票的开具方法,我让学生从生活中收集发票,如在超市购物要求开具发票、外出用餐要求开具发票等,并且在上课的时候要求学生将自己拿到的发票带来向大家展示,说明自己这张发票是在什么地方因为什么行为取得的发票,那么这张发票的发票印制章上刻印的是“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学生所取得的发票是如何填写的,手上拿的这样发票是发票的第几联,和之前基础会计与财务会计中作为原始凭证的发票有什么区别。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帮助学生依靠发票实物学习到什么样的发票属于增值税发票、什么样的发票属于营业税发票、国税和地税分别负责哪些税种、发票的开具方和取得方的发票是否是同一联次、开具方的发票对其有何意义、取得方的发票对其又有何意义等等问题。

注意引入情境。在《税收征收管理》一课中涉及到税务检查及税收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如果只是单纯依靠课本讲授,对学生而言有些枯燥而且非常难记。在这一章节的讲授中,我给学生提供了大量的案例,通过多媒体形式展示给学生,让学生在具体情境中了解为什么这个案例中的纳税人违背了税收法律法规,为什么另一个案例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需要接受违纪处理。在系统讲授过相关内容后,我让学生分组自创情境,通过自创情境展示给全班一个税收征收管理中的实际情况,由其他学生讨论在这个自创情境中谁违背了法律又该接受怎样的处理或者情境中给予的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合适。

注意更新知识。财税课程的任何一门课程都与政策紧密联系,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必须时刻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所颁布的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有何变化、如何变化的。例如我在2009年讲授《税收征收管理》一课中,所用的教材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纳管理仍然按照4%和6%的征收率进行税款征收,但是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因此所用教材中相应内容必须对学生进行修正。我在今年讲授《税法》和《税务会计》课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时,在课程导入之前,首先向学生提出个人所得税已经进行过修改,让学生自己查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时候改革的?改革之后和改革之前有何区别?学生在自行查阅资料之后得出结论,于是通过课堂讨论的方式我们就一起进行了知识更新,对教材上的内容进行了替换,将税率等内容进行了修正。另外,教师在教学中还必须清楚一些地方税的逐步改革,例如资源税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从量征收的,但是以新疆地区为试点,我国已经逐步对原油及天然气的资源税进行了从量至从价的变更。不仅如此,教师在教学之外应该经常查阅相关资料,掌握税收改革的方向,可以在课堂中对学生进行灌输,让学生清楚将来我国的税制可能发生怎样的变化,如我国目前将以上海为试点进行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这些税制的更新是教师在教学之中及教学之外都必须清楚掌握的。

(2)高职高专财税课程实训方法

高职高专的教学目的主要是实践,因此在教学中必须注重学生的实训活动。财税课程的实训活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通过学生手动计算进行实训活动。这类型实训活动主要应用在《税法》及《纳税筹划》课程的讲授中,因为税法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让学生掌握税法基本内容、计算各个税种应纳税额,而纳税筹划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让学生通过计算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学生在本门课程中的实训重点会放在如何进行计算应纳税额,如何设计不同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通过税务教学软件进行实训活动。这类型实训活动可以应用在税务会计、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等课程中,常用软件包括税务会计实训软件和电子报税模拟软件等。税务会计实训软件可以针对不同税种设计不同难易程度的企业案例资料,学生通过不同的案例进行模拟训练,包括计算税额、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及填制纳税申报表,这也刚好构成了一个税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流程;电子报税模拟软件是针对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通过电子申报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系统中设计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申报的不同情况,针对不同税种设计不同案例,要求学生进行纳税申报,另外系统还针对可能发生的个人申报进行了相关内容的设计,帮助学生了解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如何进行个人纳税申报及企业纳税申报。

不同类型的实训活动可以应用在不同的课程中,教师可以根据自身讲授课程的不同进行合理选择,实训活动能够帮助教师进一步将所讲授的内容具体化形象化,更能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所学课程,因此实训活动是在财税课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在财税课程的讲授中,笔者发现很多课程的方法基本类似,因此在讲授中必须注意到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么多门不同的财税方面的课程整合在一起,如将税法与税务会计可以整合为一门课程,系统讲授如何计税如何核算。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的基础课程,财税课程的学习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学生在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知识储备之一,因此讲授过程中如何调动学生积极性,如何让学生真正参与到课堂中来,是每一个财税教师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邵瑞珍.教育心理学[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2]徐孟洲.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5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关键词】商业企业;税收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一、纳税风险概述

1.纳税风险的特点

一般来说纳税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客观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纳税风险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来对风险发生的条件进行改变,降低纳税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具有普遍性,无论企业的经营规模大小,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纳税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三是具有不确定性,纳税风险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产生的结果、发生的时间、是否方式等方面。

2.纳税风险的主要来源

企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是纳税风险的主要来源,一方面企业内部纳税风险主要来源于内外部沟通不善、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办税人员税收筹划失败等;另一方面企业主要外部纳税风险的来源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

二、商业企业防控税收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般来说商业企业可以主要针对外部税收风险和内部税收风险两个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风险的防控:

1.对外部税收风险管理的防控

(1)积极的参加相关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从实际情况来看各个地方税务分局在一定期间内都会召开税务例会,及时的针对税务的工作重点、最新的税收政策召开相关的政策宣讲会,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解读。因此可以说通过税务政策宣讲会可以对商业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有利于商业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应用,商业企业要积极的参加税务机关组织召开的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并在会后与其他企业加强交流,主动的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方面遇到的问题,并向税务机关询问加强税收管理的方法。

(2)做好与税务管理人员的沟通工作

商业企业虽然通过税务政策宣讲会和例会可以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解,但是由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方向不同,面对的税收管理风险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商业企业要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沟通,做好与税务管人员的沟通工作,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管理人员对商业企业税收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商业企业也可以通过税务管理人员及时的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降低税务管理的风险。

商业企业在于税务管理人员沟通的过程中,要抛弃原来加强与税务管理人员的联系会给企业税收工作带来负担的思想意识,既要定期的派遣税务管理人员到税务分局咨询相关的税收问题,也要及时的向税务机告知办税人员的变更、经营内容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内容,逐渐形成良好的联系机制。

(3)拓宽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途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商业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来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这样既可以打破商业企业与税务机关的空间限制,更可以为商业企业降低办税成本。

首先,商业企业可以对国税网站和微博进行关注。从实际情况来很多国家税务局都通过网站和微博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了公布,例如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国税局网站中的“12366在线客服”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询问,商业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获得税务机关的远程协助,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其次,商业企业可以对税务管理分局的博客进行关注。近几年来针对各个管理分局的工作特点,在税务管理分局内部都设置了博客,因此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关注税务管理分局的博客,及时的享受到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

2.对内部税收风险管理的防控

(1)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首先,商业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商业企业要对合法和违法纳税的界限予以明确,抛弃钻税收政策的空子的思想意识,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

其次,商业企业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水平。由于税法与一般的会计准则是有差异性的,因此商业企业要通过对财务培训使财务人员能够在熟练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也可以正确理解和处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

最后,商业企业要对纳税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理的设置。商业企业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风险,要设置合理的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的岗位责任,不断完善纳税风险管理制度,使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提高税收筹划的灵活性

由于商业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更新,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就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提高税收筹划方案的灵活性,同时也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筹划方案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更新。

(3)提高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

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提高盈利和收支的真实性,因此就要通过在销货通知、销售合同、销售退回、收款、退货等方面提高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这样就可以提高商业企业涉税资料的可靠性,降低商业企业税收管理风险。

三、总结

综上所述,商业企业的税收管理风险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不仅仅会阻碍商业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更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企业的形象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因此商业企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用科学合理的防范税收管理风险的方法,不断提升商业企业税收管理风险的能力,提高商业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6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关键词】 消费型增值税; 安全费; 维简费;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一、涉及煤炭企业的几点财税业务

(一)消费型增值税中涉及煤炭企业的主要内容

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动产、在建工程不予抵扣其所含进项税额。

对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而言,既有购进设备增加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利因素,但同时也有众多“不动产”业务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税率恢复升高等不利方面。煤炭企业“不动产”业务发生频繁,涉及的进项税抵扣存在一定争议;税率变化上,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安全费、煤矿维简费会计政策的变化以及涉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财建〔2004〕119号和〔2005〕168号文件,安全费是指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煤矿维简费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1.安全费、维简费会计政策的变化

安全费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从2004年开始实行,提取时借记成本费用、贷记负债,使用时未形成资产的减少对应负债,形成资产的,在结转资产的同时将对应负债转入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以下简称讲解2008),提取时减少利润分配增加盈余公积,使用时按照常规资产或费用业务处理,同时增加利润分配减少盈余公积;2009年,提取时增加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使用时未形成资产的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形成资产的,在结转资产的同时将对应所有者权益转入折旧。

维简费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根据原煤炭部成本核算办法,提取时计入成本费用和负债,使用时未形成资产减少对应负债,形成资产的,在结转资产的同时2004年以前是将对应负债转入所有者权益,2004年以后是将对应负债转入累计折旧;2008年以后,维简费与安全生产费政策变化趋同。

2.安全费、维简费涉税问题

对于安全费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财会月刊2009.11《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其对损益和所得税的影响》一文,提出了三种处理方法,并认为第二种方法更符合规定,即“按国家标准规定计提时不直接在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三)税法与新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规定的差异

税法规定采取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讲解2008“收入”中规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时,满足收入确认其他条件的应当一次确认收入,不得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期确认收入。

二、几点财税业务的分析

(一)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的税负

1.煤炭企业“不动产”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存在风险。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文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14885-1994)进行了明确,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03”的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措施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煤炭企业部分主要生产支出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例如“巷道035326”,规定没有考虑煤炭企业的基本生产特点,也不符合煤炭企业的基本现状和通常的税务业务处理做法。同样属于资源性企业的采油、采气专用井的资产编码均包括在编码“2551”内。煤炭企业矿井巷道可以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开拓巷道是为全矿井、一个开采水平或阶段服务的巷道,属于资本性支出,记入巷道资产卡片;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一般短于一年或服务于一个生产周期,记入当期成本费用。但是,煤炭企业井下所使用的轨道,巷道支护使用的水泥、锚杆、锚锁等支出,也具备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措施的基本特征,转型改革前一般纳入材料管理,并抵扣其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煤炭巷道及其维护支出中包含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是在对不动产的认定方面。受地下作业环境特点的影响,煤炭企业对“不动产”巷道及其支护支出是随着生产的不断深入推进而持续增加的,对“不动产”的附属设备和配套措施(如排水、通风、通讯等)是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作业的必备支出,绝不同于一般地面企业不动产及附属设备和配套措施支出相对较少或非必须支出的特点。

目前,在实务处理方面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延续增值税转型改革前的做法,即开拓巷道等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抵扣,但其后续日常维护支出、准备和回采巷道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部分,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另一种是对纳入不动产范围的资产及相关费用支出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均不予抵扣。

2.煤炭企业销售税率恢复升高4%。根据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煤炭销售税率从13%恢复到17%,对煤炭销售税负的影响是长期而深远的。

(二)安全费、煤矿维简费政策的演变过程和涉税

1.安全费、维简费政策的演变过程

2008年以前,安全费用提取时,根据产量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长期应付款”;使用时,未形成资产的,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形成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将使用的安全费用作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累计折旧”等。

维简费,在2004年以前根据原煤炭部成本核算办法,提取时根据产量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维简及井巷费”,使用维简费用时,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维简及井巷费”,贷记“银行存款”等;形成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将使用的维简费用结转,2004年以前作借记“维简及井巷费”,贷记“资本公积”。2004年以后,提取时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长期应付款”,使用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形成资产的在结转资产的同时作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累计折旧”。

2008年以后,讲解2008“固定资产”中规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时,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作借记“固定资产”等,贷记“银行存款”等,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属于费用性支出的作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使用安全费、维简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结转金额以专项储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简称“准则解释”)对讲解2008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专项储备”科目。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资产的,在确认为资产的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讲解2008和准则解释与2004年处理准则解释规定相比,提取时的贷方科目从权益改为负债,使用完毕从权益或负债均转增累计折旧。

2.安全费、维简费涉税分析

安全费、维简费主要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虽未具体规定安全生产费的处理事宜,但是根据其扣除项目的原则和范围规定,应该可以明确的是,上述“一、2(2)”第二种处理方法是唯一符合税法规定的方法。新疆新地税发〔2008〕69号《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按标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发生上述支出的,费用化支出据实税前扣除,资本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税务部门主要是为了避免许多煤炭企业利用国家安全生产费政策规定,计提了安全生产费而同时又大量节余的现状,但规定据实列支且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计提折旧或摊销,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安全投入产生不利影响。

(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讲解2008“收入”中规定,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一次确认收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一般大型企业有大量的长期销售合同采取实际意义上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法规定与准则规定的差异,准确界定纳税申报缴纳时间。

讲解2008与1998年准则相比,改变了收入确认时点,原准则规定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新准则规定发出商品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及时确认收入,与结算的收款日期无关。企业核算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分录由以往的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同时根据约定收款日期作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在讲解2008调整为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并结转相应成本。

三、相关观点及建议

(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整体提高了煤炭企业税负

以购销含税100万元为例,购进机器设备转型改革前的进项抵扣额为0,实现销售销项税额为11.50万元;转型改革后的进项抵扣为14.53万元(100-100/1.17),实现销售销项税额也为14.53万元。转型改革前的税负为应缴增值税11.50万元,转型改革后为0。

从上述分析来看,似乎转型改革后煤炭企业的税负较改革前有大幅度的下降,其实则不然。一般情况下,企业购进设备属于资本性支出,具有非经常性的特点,而且其中机器设备的比例相对是比较低的;销项税率的恢复,则从根本上全面提高了增值税销售税负,具有经常性特点。

因此,针对上述“二、1(1)”的两种处理方法,笔者认为煤炭企业第一种方法更符合煤炭企业生产特点,同时也请相关税务部门能够进一步明确该税务处理。

(二)安全费、煤矿维简费财税政策修改建议

笔者以为,根据安全费、维简费的法定义务性质,以及企业权益资产变动敏感性较高的特点,建议会计核算应恢复使用2004年业务处理方式。提取安全费、维简费时,在成本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科目中核算。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资本化支出通过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资产类科目核算,使用完毕根据资产额一次性结转安全生产费或维简费至累计折旧科目,该资产以后期间不计提折旧;费用化支出通过减少长期应付款等负债科目和货币资金核算。

税务处理方面,建议税务部门规定,企业在按照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维简费时,税务处理方面均不予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使用时,不论是资本性支出还是费用性支出,均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即,资本性支出不必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实现税前扣除,以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费政策,强制加大企业安全投入的政策初衷,鼓励高危行业切实加大安全投入和设备升级改造力度,持续有效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环境。

(三)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建议

企业发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业务,有三种会计、税务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种是在发出商品时作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并在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缴纳;

第二种是在发出商品时做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不含税),不确认应缴增值税额,在企业实际收到购货方货款时,根据货款计算实际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第三种是企业作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并结转相应产品成本,但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予以剔除,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即合同约定收款日期进行申报缴纳。

这三种做法中,第一种由于简便易行,目前得到普遍采用,后两种可能产生的问题是企业核算的收入与当期应缴增值税不配比,会计核算收入和销售发票开具存在时间性差异等。笔者认为,这三种处理办法中,后两种较第一种有利于企业,但就整体而言,采取第三种处理办法更符合目前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并可以为企业带来纳税金额的时间性收益。

第7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一、高职院校税务专业的课程设置与企业实际工作有偏差

通过对省内的几家企业了解到,企业中涉税工作岗位主要工作内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纳税申报工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涉税的会计处理工作;日常税收征管理工作;税收新政的学习、实施工作,税收筹划工作等。

而高职院校的实院税务专业的课程设置专业课程一般通常会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成本会计核算、税务会计、税法一,税法二,会计综合实训、财务管理、审计等课程设置等。

通过企业和高职院校课程设置的对比,不难发现:我们培养的高职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工作没有在学校经过较好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虽然在税法有讲,但是只是理论上草草一略而过,实际上纳税申报在企业工作中是重者这重,仅仅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案例教学至少得一个月的时间,企业所得税纳和纳税申报真正让学生消化掉至少得两个月的时间,加上其他的税种的申报工作,学院至少需要按排一学期,甚至一学年的时间来按排授课,而在实际高职学校的税务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发现这样做的学校了了无几,个别院校能稍好点。

二、高职院校税务专业培训的内容较实际工作内容时间上滞后

通过对省内几家企业调研工作了解到:税务专业的新政颁布很多,几乎每周都有新的政策下来,涉税工作岗位的人员需要及时对新政进行学习,学习的方式,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组织培训,也可以参加行业内的培训,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组织学习等,总之,一定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对政策有较深较完整的消化,避免因政策的问题导致纳税风险的发生。比如2015年至2016年发生的比较大的政策变更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由原先的16张报表变化成现在的41张纳税申报表,几乎所有的报表都发生的巨大的变化,涉税工作人员感觉到压力很大,随后,按月或按季预缴的纳税申报表也变化了;再者,2016年3月22日,我们国家颁布了2016年36号文件,“营改增”的政策文件以及过渡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所有的行业都开始执行增值税政策,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我们国家完全进入到一个消费型增值税时代。

再来看看高职院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已经有一年多了,很多的院校教材仍然是在使用以前旧的纳税申报报表,学院并没有对相关的老师进行有组织的学习,个别的老师通过其他的途径自觉学习,但是缺少学习氛围,对新策掌握也只是部分掌握,并没有较深刻去组织案例的编写,疑难问题的解决,有时会在课上给学生讲讲,但是,只是传达了新的政策,并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关报表填写的训练。再来看,增值税“营改增”铺天盖地的颁布了,企业都积极的参加学习讨论,而我们的高职院校悄无声息,没有组织,没有讨论,各个财税教研室都在干什么呢?并没有组织相关老师进行学习,讨论,并没有组织老师进行相应的教材编写,并没有及时下发政策和政策解读工作。如此以来,咱们培养出来的学生从学院毕业开始就已经落伍了,我们输在起跑线上了,这样看来,学生找不到工作,高职院校也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是不需要人才,面对“营改增”的大潮,企业急需人才,只不过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根本达不到企业的需求。

三、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内容偏理论化,缺少实践的训练

通过企业的调研我们可以了解到,涉税会计岗位工作经常得需要填写凭证,会计需要通过送过来的原始凭证,登记记帐凭证,再登记帐簿,或者通过财务软件做帐,但无论怎样,一定是通过原始凭证开始来进行工作。

但是,我们高职院校的学生普遍存在一个问题:老师通过一段话的描述,大部分学生能够独立的根据描述的内容来完成会计分录,但是,如果没有描述,而是给学生完整的原始凭证,让他们根据凭证的内容来完成记帐凭证,你会发现很少的同学能够准确的完成记帐凭证,分析其中的原因不难发现,我们的教学偏向理论教学,学生动手能力比较差。

记帐凭证的填写,是日常工作中最基本的工作,如果学生这方面都不能做好,说明教学是失败的,更别说,学生登记帐簿工作,填写纳税申报表工作,年终汇算工作等等。

四、高职院校的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通过对高职院校的教师的了解,我们会发现很多的高职院校的教师来源比较单一,往往是老师就是从学校毕业直接进到高职院校进行从教,这样的老师本身就属于理论比较强,实践能力比较弱,高职院校没有工作经验的老师,因为没有工作这方面的感受,所以在讲课过程中,就比较偏向理论化,而这样情况在高职院校是普遍现象。最近,各高职院校也意识到这方面的缺憾,也积极组织老师去实际企业去工作,但是,也都是走马观花,没有特别有效;高职院校也积极组织在实际工作岗位上的人员聘到学校来上课,但是很多实际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因为没有教学经验,不能很好的把问题讲明白,自己可能很懂,但是却讲不出来,这种现象也比较严重。实际工作岗位中,有工作经验,又有教学经验的人员,或者是那种表达能力也很强的人,不是工作太忙,就是会进行企业培训工作,根本不愿意到学校来给学生上课,因为讲课的价码差的太悬殊了。

通过对高职院校和企业实际工作岗位调研工作的比较,我们总结出了以上四点主要的问题,针对上面的问题,我们项目小组提出如下的改进意见:

(一)改变教学理念,提高领导对实践教学的重视

改变以往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思想,尽快走到以实践教学的轨道上来。思想上要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就要部署好。可以组成财税教研室,这个教研室真正以实践教学为中心,找出一个真正实践上经验丰富的老师作负责人,定期组织相关教师进行学习,及时收集财税最新政策,进行相应的研讨,并及时更新教材,或者补充最新政策。比如说,这次“营改增”把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金融业、文化娱乐业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筹,作为财税教研室应该最快把政策下发给大家,然后组织学习,进行研讨,针对这个过渡阶段,这些行业在“营改增”的转变过程中都需要做些什么应急工作,我们的教学应当怎样更新教学内容,应该怎样有部署的进行跟进,这样的工作需要领导的重视,才能把工作分配好,组织好。学校重视,可以组织专业水准高的老师首先出去培训,然后,给一定的经费,让财税教研室的老师有积极性的去参予这份工作,做好教材的修订,案例的编写,疑难问题的解决,这样做才可能使最新的政策,能尽快传递给学生,保持高职院校的教学和企业的实际工作保持一致。

(二)增加实训教研室,模拟企业实际工作环境

针对企业的实际工作内容,尽快对高职院校的实训室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作,通过对这次高职院校的调查,发现很多高校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实训室都搭建起来了。比如说,有纳税申报实训室,会计综合实训室,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实训室的规模不够。很多高职院校,实训室只能够容纳40人,上课的学生人数80多人,只能做到2-3人在一台电脑前。教师演示,大家只能是看看,动手实训可能做不到人手一机。

2.实训课时不够。因为纳税申报实训室比较少,只有一至两个,学生有上千人,排不开,很多教学班只能做到只上一周课,而且一周只能上两次课,而仅仅说增值税纳税申报至少需要学生8课时的时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至少需要16课时的时间,这与实际的实训教学的课时,严重不符,根本达不到实训的效果。

3.实训室的软件更新不够及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营改增”新政已经下发,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中的内容当然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是咱们高职院校的实训内容并没有做更新,还在使用旧的申报软件,再比如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由原现的11张报表,变为现在的41张报表,变化一年多了,而且是彻底的改变,可是,我们的实训室软件还是原现的那套旧内容,这样的实训工作到底有没有意义。

(三)多渠道引进财税专业教师,实施“双师型”教师

第8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过去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逐渐的显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税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那就是由消费型增值税替代了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本文探讨了增值税转型对电力企业的影响与对策,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电力企业 对策探讨

一、前言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它的税基是增值额,商品和劳务是它的课税对象。我国通常可以依据三种类型来进行增值税的扣除,一是生产型增值税,指的是将购入生产用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扣除出去,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二是收入型增值税,指的是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分期扣除;三是消费型增值税,指的是允许一次性扣除所有外购资产,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含税金。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辅助采用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就对我国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近些年来,我国逐渐由消费型增值税替代了以往的生产型增值税,通过实践研究表明,这种税收方式可以有效的实现企业现金流增加的目的。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对于电力企业的影响

电力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有着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且有着较高的折旧额,在没有创新增值税之前,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电力企业有着更高的增值税。具体来讲,我国增值税转型对于电力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

增值税转型可以降低电力企业的成本:用消费型增值税替代以往的生产型增值税,就可以有效的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电力企业新购生产设备的支出以及设备的折旧也可以得到大大的减少,这样企业的税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减轻,企业成本也可以得到有效的降低。

增值税转型可以增加电力企业的现金流量和净利润:过去企业不能够抵扣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只能够将投资活动的先进支出表现在账目上,而增值税转型之后,固定资产的可抵扣进项额可以有效的实现企业现金流出的减少,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就是企业现金流入量得到了增加。具体来讲,电力企业现金流量受到消费型增值税的影响,主要包括这些方面,一是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讲,可以有效的实现现金流入量增加的目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周期内的产品成本也可以得到有效的降低;二是增值税抵扣可以实现新增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降低的目的,电力企业的计提折旧也可以得到有效的减少,企业的账面利润也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增加。

增值税转型可以促进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电力企业通常需要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已经基本了解到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实现资产投资成本降低以及企业现金流和账面利润增加的目的;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一是可以大幅度的增加设备投资和配套投资占总投资高的电力项目,在进项税额抵扣的作用下,就会大大的增加设备投资计划通过的可能性。二是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有效的缩短企业的投资周期,并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投资次数。三是增值税的转型可以让电力企业的筹资难度得到有效的降低,这样企业的融投资活动就可以得到有效的刺激。

三、我国电力企业对增值税转型的应对措施

依据增值税的政策转型,来进行合理的经营规划:电力行业关系着我国的国计民生,可以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增值税转型的今天,我国电力企业应该将其作为一个重大机遇,来科学合理的经营规划,实现自身管理水平提高的目的。具体来讲,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一是电力企业应该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技术环境等等,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目前所处的阶段进行正确的判别,在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的时候,需要紧密的结合国家政策来进行。二是要依据目前消费型增值税政策来对工作体系进行完善,具体来讲,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比如增值税转型筹划组织体系的构建、增值税最新法律法规的搜集、对增值税可抵扣范围进行准确把握等等。同时,还需要重视监督体系的构建,对涉税风险进行强化,对构建的激励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在绩效考核体系中加入增值税转型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是要对增值税转型机遇进行充分的利用,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力提高的目的:增值税的转型可以有效的实现企业税负减轻的目的,企业利润可以得到大幅度的增加,企业的资金实力也可以得到充实。具体包括这些方面的内容:要不断的更新陈旧的电力设备,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促进电力企业的大力发展,实现电力企业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提高的目的。要不断的进行技术创新,促进技术的升级,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来减轻税负,可以有效的将企业的研发力度给激发出来,技术创新能力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科技含量还有这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电力企业就可以将增值税转型作为一个机遇,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大力推进,在技术研发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实现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技术的升级,从而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力提高的目的,促进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增值税的转型对于我国电力企业有着特别大的影响,它不仅仅可以降低我国电力企业的税负和成本,还可以促使电力企业现金流量和净利润的增大,加大电力企业的投资,以此来实现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电力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的转型作为一个良好的机遇,来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更新设备,创新技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带动企业的经济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于电力企业的影响,然后探讨了我国电力企业对增值税转型的应对措施,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王惠艳.面对增值税转型的电力企业应对策略分析.商业文化.2011,2(9):123-125.

第9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范文

关键词:企业未分配利润核算 增值税核算

一、相关概述

作为市场经济及纳税的主体,企业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强化企业利润分配及增值税核算的完善工作对于企业准确把握企业生产运营状况,减少税务风险,实现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化进程越来越快,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所面临的生产经营环境越来越复杂,对企业管理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对于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减轻税务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对企业来讲,多元化、跨行业经营是实现规模扩大的重要方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把握利润分配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企业增值税核算工作。当前财税制度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营改增税制改革也是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企业营改增制度,强化企业增值税核算能力和核算水平对于有效调节社会经济,提升税收中性以及税负公平的税务原则,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企业未分配利润的核算分析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结账类型的会计科目,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一般情况下用不到这一会计科目,只有在企业进行资产负债表的日后调整事项来对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损益、企业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变更为追溯调整法或者是在本年度调整企业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时候才会用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一会计科目。在这里,涉及到“利润分配”这一会计科目,利润分配的年末余额能够有效地反映企业以前年度所留存的未分配利润。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候将企业“利润分配”中的其他相关明细科目以及企业的“本年利润”科目中的余额结转到企业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也就是说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在进行账目结转或者是账项调整的过程中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这一会计科目的余额也是通过年度或者月度累计形成的,因此单单从未分配利润的金额来讲,不能够准确把握究竟是哪一年所产生的未分配利润。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某一会计年度发生营业亏损时,应当通过用下一年度的所得来进行弥补,假设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能够将之前的亏损有效的补偿,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逐年延迟的方式来弥补这一亏损,但是总的弥补年限不应当超过五年时间,而且这里说讲的年度营业亏损并不是指在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而是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

因此,企业在进行未分配利润核算时,应当明确企业在发生亏损时,不管是用之后年度的利润所得来进行弥补或者使用当年的利润所得来进行弥补,都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账项调整,并将账项调整之后的所得额作为转账的根据,而不是依据企业会计报表中的账面利润进行转账,同时假设企业发生的亏损不能由当年的所得利润完全弥补,需要通过后面年度来延续弥补,则企业应当将“应由以后年度进行弥补的亏损”这一相关科目再转回到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这一会计科目中。同时,企业在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的附注中还要进一步明细未分配利润这一会计科目,新设应由以后年度进行弥补的亏损这一会计科目,以此来明确企业盈余公积或者是以后年度企业利润来弥补企业经营亏损的金额。

三、企业增值税的核算分析

根据我国税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中,应当在企业的“应交税金”这一会计科目之下在进一步增设应交增值税这一细化的会计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之下再增设转出多交增值税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相关的会计科目,以此来进一步细化企业增值税的核算,保证企业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一般来讲,企业在核算应交增值税时相对比较容易,只需要在月末将企业账目中的应交而没有交的企业增值税进行转出,转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即可,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通过这一会计处理,企业的应交增值税会在借方存在余额,通过这个月可以了解企业依旧没有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交增值税这一会计科目在贷方会存在余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应当缴纳但是没有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对于企业来讲,明确地区分未交增值税与应交增值税的定义相对比较困难,部分企业在进行应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的结转会计处理上存在着偏差,影响着企业增值税核算的正确性。同时,企业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年度期末时存在借方余额,贷方不能出现余额,而且企业增值税应当是价外税,但是实际的生活实践中,增值税一般都包含在价格之中,应交增值税在借方作为资产的抵减项目,实际上都是低估了企业的资产,对于企业合理计算偿债能力具有一定的影响,会干扰到其财务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核算时,可以新设置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会计科目,并将这一会计科目作为企业的资产类科目进行会计处理,视作企业存货的一部分,对于企业在购置商品或者购置原材料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不管其是否收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都可以将其分解计入到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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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保红,张明春.如何更好的处理增值税业务[J].齐鲁珠坛,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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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淑霞,孙伟嘉.增值税会计核算缺失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