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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安全隐患法律法规

第1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产房;护理安全隐患;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在产房临床护理过程中,要求护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从而为减轻患者的痛苦,保证新生儿的健康发育成长以及患者的康复提供保证。作为产房护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打造一支技术过硬的产房护理队伍,创新管理机制,更新服务理念,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产房护理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1产房护理的安全隐患分析

第一,护理人员法律意识较差。很多产房护理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完全掌握,医院和科室也从未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忽视了对于护理人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灌输。从护理人员自身的角度来说,缺乏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积极性,没有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义务和权利,因而操作方法不规范,护理过程盲目性较高,语言不够严谨,容易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二,差错事故隐患。产房是差错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部门,一旦护理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流程,或是疏忽大意,则很易发生写错新生儿性别、抱错婴儿等问题,任何一个护理过程出现了差错事故,都会为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

第三,无菌操作不规范。产房具有较为特殊的工作环境,产房工作环境对于空气质量的要求较高,操作较为繁琐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且相对较为密闭,因而无菌操作对于产房护理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助产人员因素。助产人员与普通护士的工作不同,其接生、监护和产程观察等所有过程均需独立完成,若助产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或是体力无法胜任,则很易造成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产房护理工作会涉及到健康教育、儿科护理和产科护理等各个环节,因而对于助产人员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若助产人员操作不当或是安全意识较差,则易发生安全隐患事故[1]。

2产房安全隐患管理措施

2.1健全科室管理制度,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科室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能够为产房护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提供保证。首先,产房应定期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以提高其护理操作的规范性。其次,成立质量控制小组,由护士长或年资较长的助产人员对护理质量进行监督控制。每个月对产房工作记录、抢救设备、仪器和设施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追究管理责任,并进行及时处理。最后,提高护理操作的规范性,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2]。

2.2加强护理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学习首先,重视专业技能培训,定期开展产科护理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从而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其次,对于年资较低的助产人员,可通过帮带的方式提高其助产技术,经验丰富的助产人员应加强工作经验的传授。最后,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针对产房内发生率较高的多发病和常见病进行重点讲解,保证所有产房护理人员都掌握相关理论知识,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3]。

2.3实施人性化管理,缓解护理人员工作压力一方面,在工作过程中给予护理人员充分的尊重,对于护理人员偶尔发生的工作失误,尽量避免当众批评,可选择适当的场合进行一对一教育。另一方面,对产房护理人员工作进行合理安排,避免护理人员过度疲劳,减轻体力劳动,减轻其工作压力。护士长在工作中要给护理人员部分自,保证护理人员的合理生活和学习要求得到满足[4]。

3讨论

综上所述,产房护理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且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其中,护理人员是导致安全隐患发生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产房护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降低产房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各个医院应该不断加强产房护理工作管理,加强护理过程中的细节管理,提高产房护理人员的质量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控制规范,对于护理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预防,从而不断提高产房护理工作质量,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满足所有患者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金玉.产房护理安全隐患及管理对策[J].中外健康文摘,2011,08(11):311-312.

[2]陈秀莲.产房护理安全隐患相关因素分析及管理对策[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8,5(6):48-49.

第2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消防;火灾;隐患

Abstract: the fire of the great threat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in people daily production in life, there is a lot of fire hazard, as a fire fighter, the author to decide how to fire a fire hazard related problem is discussed, and put forward their views and comments, only supplies the reference.

Keywords: fire; Fire; Hidden trouble

中图分类号:X928.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但截止到目前,火灾隐患尚无统一的定义,存在分分歧的主要观点有:(1)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祸患),其中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以及严重政治不良影响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2)火灾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中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不安全因素。(3)火灾隐患是指潜伏着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化学爆炸(或爆炸燃烧)的不安全因素,其中能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指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严重政治不良影响)的,称为重大火灾隐患。(4)《防火手册》和《消防管理手册》对火灾隐患的定义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其它社会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这种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很大,其后果又将是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消防法》出台后,则使这个概念更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能够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所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正确认定火灾隐患,就显得尤其重要了。那么如何才能正确认定火灾隐患和重大隐患呢?

首先,要理解火灾隐患的概念和法律赋予它的内涵。在《消防法》中虽然出现了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两个概念,但并没有具体定义它; 在《防火手册》和《消防管理手册》中,对火灾隐患是这样定义的; 火灾隐患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一般火灾隐患是指这种不安全因素有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时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这种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火灾的可能性很大,其后果又将是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虽然《防火手册》和《消防管理手册》给这两个概念下了定义,但这两种手册主要是技术手册,不是法律条文,因而该定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火灾隐患首先应该是一种不安全因素。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只有那些具有潜在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并且这些不安全因素是由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所导致的,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火灾隐患。同样,对于那些一方面是因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所导致的,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严重火灾隐患。对不安全因素,我们只能排除它,所以对于火灾隐患,我们也只能排除或降低其等级。面对违法行为,我们则可以对行为人和单位要求整改和进行处罚,所以这正是火灾隐患的法律延伸。

其次,在认定火灾隐患时,要认识全面,不漏不错。火灾隐患是一种不安全因素,这些不安全因素可能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如火电管理不善等。有些却不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如布局不合理等,在认定火灾隐患时均要包含进去。根据归纳,“火灾隐患”大致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如违反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用火、用电、用气、明火作业等。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被随意改变,失去应有作用;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畅通无阻; 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 建筑内部装修、装饰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如缺少消防水源; 消防车道堵塞; 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电梯等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等。在认定火灾隐患时,还要注意违法事实和可能引起火灾与危害两方面同时具备,并且要有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火灾隐患。如煤矿矿区的自燃,因我们现在的技术无法杜绝可能造成的火灾危害,是一种不安全因素,但它并不一定是由违反消防法律的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火灾隐患,又比如一些具有不可抗拒力的不安全因素,如闪电也能引起火灾危害,同样也不能认定火灾隐患,充其量只是一种不安全因素。

再者,在认定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时要复杂问题简单化。由于火灾隐患的认定,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涉及到如何确定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程度,因此直接认定有一定难度。根据重大火灾隐患的定义,可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大,二是火灾后果严重。分析以往发生的重特大火灾,总结以往的教训,对于前者,一般都是发生火灾前,存在多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留下种种隐患,增大发生火灾几率。因此,认定重大火灾隐患,首先要从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严重程度去认定,一般是多种违法行为并存。对于后者,一般都是因火灾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如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大型仓库、堆场、大中型油库、石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且劳动力密集的工厂等,一旦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多种违法行为并存的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在认定中,一是看违法行为,二是看单位性质,前者有消防法可以参考,后者可以分门别类,这样,两者都易操作,就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最后,在认定火灾隐患时,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科学的论证。为什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呢? 这是因为一方面一般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只能是相对的,难于确定统一的标准; 另一方面,火灾后果的严重与否,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是有区别的。为什么还要科学论证呢? 这是因为一方面对火灾隐患的评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其认定结果直接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火灾隐患毕竟不是火灾,火灾究竟发不发生,发生后果、损失究竟如何,只能是一种预见,只有科学的预见,才是对我们起作用的,而要科学的预见,就要求用科学的方法,综合大家的正确意见,所以要论证、讨论、研究,尽可能的形成与实际相符合的结论,避免个别检查人员的失误判断。另外,对于重大火灾隐患两个条件均具备才能认定,若只是很可能发生,但发生后果不怎么严重,或者虽然发生火灾后果严重,但是因防范、管理较好,消防设施齐全,根本不易发生火灾,这两种情况都不能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为防止由一个条件遮蔽了另一个条件,做出错误认定,做好研究与论证,也是必要的。

最后,要正确客观的认定火灾隐患,还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只有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判断能力强,才能得出正确的评定结论。

参考文献:

[1] 盛少平.浅谈火灾隐患的认定[A].2009年湖北省消防学术论文竞赛论文集[C].2009

[2] 卢秉福.谈消防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硅谷.2010(03)

[3] 张本然.关于火灾隐患的科学认识[J].中国西部科技.2010(17)

第3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治理,防范事故”为重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15号)精神以及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杜绝较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务院“隐患治理年”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要求,坚持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对重大隐患信息报送制度,完善隐患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治责任,做到对隐患认真排查,坚决整治,从而实现安全发展,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下*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促进粮食经济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二、工作目标任务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年各种重特大事故为零。

(二)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不突破上级下*的控制指标。

(三)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县局和各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本系统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到预案有效、科学、合理。

(五)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及时整改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

(六)强化对各类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隐患要列入整治计划,特别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隐患整治的“责任、经营、时间、措施”四落实。

(七)抓好防汛工作,及早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财产、人员不受损害。

(八)抓好消防工作,配备好消防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消防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

(九)抓好常年的安全保卫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安全值班工作。

(十)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广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舆论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全国第七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关注安全,防范事故良好氛围。

(十一)收集、整理、保管好安全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4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火灾隐患;成因;认定;标准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了解火灾隐患的形成,准确认定火灾隐患,是公安消防机构消除火灾隐患和做好社会服务工作的先决条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行各业的兴起,伴随着快速发展的背后是火灾隐患与事故的不断出现。例如: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历史遗留和现实动态管理等多种因素产生了形形的火灾隐患。

1 火灾隐患形成的原因分析

火灾隐患的形成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有法律本身的因素,也有执法过程中的因素;有宣传、培训、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人文、经济、观念的综合因素。

(1)社会发展、法规修改造成火灾隐患增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城镇规模不断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量增多,石油化工、交通运输迅猛发展,文化娱乐、商贸场所日益发达,增加了致灾因素。另外,对火灾事故的不断总结、研究而修改、完善一些消防技术规范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建筑火灾隐患。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别于2001、2006年作了修改,使原来许多符合规范要求的建筑与场所成为新的火灾隐患单位。

(2)历史原因遗留大量隐患。在经济过热时期边设计、边施工、边营业的“三边工程”,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现大量先建设、后审批的“首长工程”,《消防法》出台前遗留的大量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都是历史遗留的隐患。

(3)意识形态上对消防工作的漠视是最大的“火灾隐患源头”。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未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消防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一些地方的消防业务经费的保障、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组建、消防宣传“四进”等工作得不到真正落实。

(4)消防安全对企业经济发展的钳制机制缺乏造成火灾隐患。全社会消防效益观尚待建立,企业消防安全评价与保险、信贷等经济行为互动机制缺乏,未全面实现以经济手段来促动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目标。

(5)消防监督执法中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警力普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越到基层矛盾越突出。执法不严、不公、不廉,以赞代罚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消防“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执行难,当事人拒不执行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因为时间长、难度大,以至于火灾发生在停业之前。

(6)社会用于抗御火灾的消防设施存在着自身火灾隐患。城镇规划滞后或违法规划、违法建设形成隐患,设计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为争取业务,妥协于建设单位而违法设计,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施工单位恶性竞争,导致质量低劣。建设单位定期维护保养不够,造成建筑消防设施运行隐患。消防产品市场竞争无序,鱼龙混珠,行业自律不严,消防监督苍白无力,使原本先天不足的建筑消防产品与设施的状况雪上加霜。

(7)教育、培训带来公众消防知识的缺乏是不容忽视的“隐患”。社会面的消防教育、培训机制未真正建立,消防宣传氛围及推进机制未全面铺开,而新闻、出版等部门处于经济利益需要还对消防宣传实行有偿收费,使消防部门公益宣传因经费受限举步维艰。而外界行政部门及中介组织又未能搭建企事业单位员工培训的平台。

(8)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对火灾隐患的惩戒力度软弱。消防法律、法规对预防重大火灾隐患产生和彻底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惩罚性不够,《消防法》设置的前置条件和强制措施削弱了对火灾隐患的监督力度,未加强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法律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缺少有效的处罚措施。对社会中介组织及消防协会的职能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

2 当前认定火灾隐患中存在的问题

(1)火灾隐患概念不清。现行《消防法》中提出了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概念,但对哪些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却含混不清。《消防法》条文释义中指出,认定火灾隐患应具备3种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只有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才可以认定为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认定只注重定性,而不注重定量。虽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从定性上明确了火灾隐患的概念,但仍较为笼统,缺乏定量上的考虑。例如,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但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在经营过程中,仍需使用酒精、液化石油气以及消毒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在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认定火灾隐患不宜完全从定性上认定,而应适当考虑量的因素,并宜根据量的大小,将火灾隐患划分为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和消防不安全因素或者问题。

(3)认定火灾隐患与重大火灾隐患时,人为因素较大。由于对火灾隐患的认定缺乏定量上的考虑,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规定:“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讨论;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在消防执法实践中,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无论是集体讨论,还是专家论证,其确定原则均是从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危害性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3方面进行论证,经过的也是从定性到定量的过程,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定量标准,往往论证人和讨论人的主观意见在认定时发挥了过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论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结语

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的主要对象,深入研究火灾隐患对指导我国消防工作、实现消防工作更好为经济社会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从火灾隐患的成因及火灾隐患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为了确保隐患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

参考文献

[1] 王彦. 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与认定 [J]. 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1 (08)

[2] 张长清. 提高火灾原因调查方法新思路探究 [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 (21)

第5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在县防火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村、各乡直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监督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切实做好普查整治各项工作,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居民区、城市社区的火灾隐患开展普查整治。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用6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1月)。

乡安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充分发挥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2月年3月)

各村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作出处理:

(1)对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2)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分别作出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取缔的处理。

(三)总结阶段(年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乡安委会将向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上报工作情况。在消防部门对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乡安委会制定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

第6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从事故隐患排查交办、事故隐患整治督办、事故隐患整治责任追究、事故隐患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等环节把关,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交办

(一)事故隐患的排查交办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镇安委会牵头、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相关单位各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隐患排查交办逐级分解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三)镇安委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相关单位各企业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镇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职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一填写《事故隐患明细表》,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事故隐患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别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建立台帐。

(六)各相关单位每月要向镇安委会上报隐患整治工作信息,主要包括:隐患整治工作动态、重大事故隐患明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汇总等情况。

(七)对建立台帐的事故隐患,要逐一逐级进行交办,下达事故隐患整治交办通知,并明确隐患整治责任单位、整治责任人、整治要求、整治期限、整治督办单位。

三、事故隐患整治督办

(一)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督办为部门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工作由各级各部门具体负责。

(二)部门挂牌督办隐患整治不力的,可由镇政府挂牌督办。

(三)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应明确督办责任单位、督办责任人,并下达事故隐患督办通知。

(四)事故隐患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责任人,专题研究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并定期对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五)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后,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下达整治任务的部门申请销号。

四、事故隐患整治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未及时部署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

2、未按规定组织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

3、未广泛开展事故隐患整治宣传活动的;

4、未建立隐患整治排查交办、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

1、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的;

2、未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交办和督办通知的;

3、未切实采取措施整治事故隐患到位的。

(三)对接受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该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接受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对该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四)对在隐患治理工作中,受到3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以及主要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对于受过黄牌警告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内科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在内科护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的安全隐患:包括操作不规范、法律知识掌握不足、经验不足、患者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和管理方面存在隐患等方面的因素,下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内科护理中常见的安全隐患分析

1.1 操作不规范

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医生对患者下达医嘱时,语言含糊不清,目的不明确,护士不能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在未经家属或者医生允许的情况下自行签字,对护理过程记录的不详细,自作主张的更改护理记录,导致了医护之间的记录不相符,这为护患之间埋下了安全隐患。

1.2 法律知识掌握不足

法律知识掌握不足主要表现为:护理人员没有充分学习法律法规,在出现问题时,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来进行自我保护。在护理过程中还存在着护理人员只注重患者的康复情况,未注意对其隐私权等进行尊重。

1.3 护理人员经验不足

护理人员的经验不足也是导致在护理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重要原因之一。患者出现危急情况的时候,护理人员不知如何进行处理,主要就是由于护理人员护理经验不足,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耽误了患者最佳的治疗时间,导致风险的发生,使护理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技术是一个医护人员的根木,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有些护士缺乏临床经验,对操作技术掌握不熟练,患者对其产生不信任感,这同样为护理工作埋下安全隐患[1]。

1.4 患者自身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现今,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期望都相对较高,如果医院对患者治疗后效果不理想,患者就会表现出对医院以及医护工作者的不信任。这种心态上的变化,导致了护患双方很难更好的配合治疗,导致临床治疗效果不佳,患者往往将这种责任归咎于护理人员,这也是护理人员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1.5 在管理方面同样存在安全隐患

院内对护理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或者管理者木身管理经验不足,在制定管理机制时就存在一定的缺陷,管理阶层不能全面监控护理人员的工作,使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被发现,这为护理工作埋卜了安全隐患。

二、防范措施分析

2.1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

在实际的内科护理工作中,应该不断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以减少不安全事件。我们可以对护理人员的护理操作进行监督,如果护理人员有操作不规范的地方应该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在护理中的正确操作。另外,针对护理人员的操作,应该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定期讲解,提高护理人员操作的规范性促进内科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

通过不断加强护理人员的责任心也能进一步防范安全隐患的发生。在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应该明确自身工作责任,进而在护理工作中,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监控,与患者进行交流的时候运用礼貌性的语言,护理动作要轻柔,本着患者的事情无小事的态度进行护理,进而可以使护理中的风险发生率降到最低,促进患者健康的恢复[2]。

2.3 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流程

我们还应该规范护理人员的护理流程,对护理的步骤固定化,要求护理人员在进行某项内科护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护理步骤进行护理,一步都不可以省略。另外,我们还应该对护理人员的护理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护理过程非常不规范的护理人员,应该进行处罚,以达到警示目的。对护理工作非常规范全面的护理人员,我们应该进行鼓励,树立榜样,以进一步减少护理流程不规范行为,减少护理安全隐患,促进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促进患者的早日康复。

2.4 对缺乏经验的护理人员进行培训

针对护理人员的护理经验不足导致的护理安全隐患,我们需要进行培训,以进一步提高护理质量,保证护理的安全。对于新聘用的护理人员,应该组织进行专业的培训,对护理中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详细的解说,并要求护理人员不断加强记忆,在发生危急情况的时候,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2.5 提高院内领导对护理人员的管理水平

作为医院的管理人员,首先要建立风险隐患的意识,加强规范管理水平。对于护理方面的管理人员要逐步的对护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对护理人员进行分批分层次进行培训,进行考核是成绩与当月奖金挂钩。在对护理人员进行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求护理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进行交接班、分级进行护理、定时巡视病房。同时对护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加强其责任感,养成自觉完成自己的工作,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后要及时及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征得患者的理解和同意,防止出现问题时患者不理解,发生护患纠纷。

2.6 建立良好护患关系

在对患者进行检查前,对和患者进行沟通,对患者及家属进行指导,这有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避免出现护患纠纷。作为护理人员,要转变传统的护理观念,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和隐私等权利。要正确对待护理这一职业,要从内心感觉护理职业是神圣的,在工作中注意自身的言行,从小事上体现出医德医风,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如果患者病情较重,住院时间相对较长,要对患者表示理解和同情,为患者创造最舒适的住院环境,充分为患者及其家属考虑,认真对待患者的需求,让他们感受到家人般的温暖,能够认真和自愿的配合护理人员的工作。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促进患者早日康复出院。

三、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内科护理中常见的安全隐患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在内科护理工作中,为了能够确保护理的安全,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的护理环境,护理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在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在护理工作中进行有效的规避,进而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质量,促进内科护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第8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事故;要素及组合;隐患及征兆;规律特性

1引言

公路工程施工中由于相同的事故要素会存在于不同的施工工地及其施工过程的不同阶段,由其必然性又形成了安全事故的多发(常发)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存在事故要素并孕育发展结果,在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要素,或者阻止其孕育和发展的情况下,则事故必将发生,这就是由其原因所决定的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当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要素,或者及时阻止其孕育和发展(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时,则安全事故就不会发生,这就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故事的可预防性或可防止性。因此,只有认真研究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才能有效地确保生产安全和防止事故发生。

2 事故五要素及其引发事故时的七种组合

2.1 引发安全事故的五个基本因素

2.1.1不安全状态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在施工场所和作业项目中存在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或者能使起因物和致害物起作用(造成事故和伤害)的状态。施工场所状态指为施工场所捉供的(作业)与生活条件的状态,包括涉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地面、地下、空中)、周围环境、原有和临时设施以及使用安排状态;作业项目状态为分项分步工程进行施工时的状态,包括施工中的工程状态、脚手架、模板和其它施工设施的设置状态和各项施工作业的进行状态等。

2.1.2不安全行为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违章指挥一一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指挥;(2)违章作业一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规定的作业;(3)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一一其他由当事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4)其他被动性不安全行为一一当事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素质的行为(会受到伤害物或主动不安全行为的伤害)。其中的“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上岗身体条件、违反上岗规定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护品三种行为,故共有六种不安全行为。

2.1.3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

直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物体,称为“起因物”;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直接造成伤害发生的物体,称为“致害物”;致害物作用于被伤害者的方式,称为“伤害方式”。起因物和致害物的类别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为按其自身的特征划分,包括单件硬物,线路管道,机械设务,易燃和危险物品,作业场所、地物和地基和地层状态,飓风、热带气旋、暴雨、大雪、雷电等恶劣和灾害天气及其他突发的不可抗力等;另一种为按其引发的事故划分,包括物体打击,高处附落,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伤害,坍塌伤害,火灾伤害,中毒、窒息和爆炸伤害等等。伤害方式包括伤害作用发生的方式、部位和后果。对人员伤害的部位为身体的各部(包括内脏器官),伤害的后果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而伤害作用发生的方式则有以下十八种:碰撞、击打、冲击、砸压、切割、绞缠、掩埋、坠落、滑跌、滚压、电击、灼(烧)伤、爆炸、射入、弹出、中毒、窒息、穿透。

2.2事故要素作用的七种组合

组合一:不全安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二:不安全状态,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三: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四: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五:不安全状态,起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六:不安全行为,起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组合七: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

3 施工安全隐患和事故征兆

3.1施工安全隐患的构成、类别和检查

在公路工程施工中能够或者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存问题称为“施工安全隐患”,简称“安全隐患”。只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在施工各个阶段、各个部位和各个环节上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掌握安全隐患的构成、类别、基本表现形式和检查要求。

3.1.1安全隐患的构成

在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个基本要素中,由于致害物和伤害方式一般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方能表现出来,因此,有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起因物存在时,就构成了安全隐患,其构成方式有以下三种:

(1)不安全状态+起因物;

(2)不安全行为+起因物或者不安全行为(同时也是起因物);

(3)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

3.1.2安全隐患类别

按安全隐患可能引发的事故种类划分一般可划分为十二种:用电事故安全隐患;火灾事故安全隐患;爆炸事故安全隐患;坍塌事故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设备倾翻、倾倒事故安全隐患;施工机械和施工设施局部损坏(折断、垮塌等)事故安全隐患;侄升(滑升、提升、爬升、倒升)式整体施工装置(摸板、脚手架、工作台等)坠落和失控事故安全隐患; 窒息和中毒事故安全隐患;高处作业和交叉作业伤害事故的安全隐患;安全防护设施、护品的配置与使用不到位的安全隐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事故安全隐患;预防灾害措施不到位事故的安全隐患。按安全隐患涉及的安全工作方面划分可以划分为五种: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缺陷隐患;安全施工措施缺陷隐患;安全工作制度缺陷隐患;安全岗位责任不落实隐患;现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

3.2施工安全事故的征兆

在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所显示出的即将或可能要出事的迹象谓之事故的征兆。如能及早地发现并及时采取应急排险措施,则有可能阻止事故的发生;即使不能阻止其发生时,也可以及时撤出人员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减轻事故的伤害和损失。因此,事故征兆是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事故的征兆通常出现在事故的起因物开始起动到事故发生的这段孕育和发展的时段内,但也有相当多的事故是突发性的,如物体(击)打击、高空坠落、机械和触电伤害等,几乎没有孕育过程,因而即使有征兆,也很难及时做出应急反应。

3.2.1事故征兆的类别

事故征兆的类别按以下两种划分,一是按征兆出现的顺序划分可分早期、中期和晚期三类:

⑴早期征兆:在事故起因物起动后初现的迹象,如初现的变形、开裂和滑移等;

⑵中期征兆:早期征兆的发展与扩大迹象,如变形迅速发展、裂缝显著扩大,以及局部开始出现过大的滑移、沉降乃至损坏迹象;

⑶晚期(临发)征兆:在事故发生前出现的原有状态面临突变的迹象,如即将发生断裂、脱离、倾倒等险情,预示事故即至。

二是按征兆所示的事故划分:一般都有某种征兆提前出现的事故有基坑(槽)坍(塌)方、脚手架和多层转运平台倾倒、脚手架局部垮架、脚手架垂直坍塌、支撑架垮架和倒塌、独立墙体倒塌、建筑物倒塌、机械设备倾翻、自行式施工设施的坠落、火灾等。

3.2.2 事故发生前的常见征兆

事故发生前的常见征兆和有孕育过程事故的一般可能出现的征象,虽然不少事故都有一定的孕育和发展过程,总会有一些迹象显露出来。但由于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和起因物千变万化,使其事故征兆及其显示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广泛深入地研究可能出现的异常迹象,以便及早发现异常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和特性

4.1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

4.1.1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

事故的五个基本要素形成三类安全隐患;在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的情况下,起因物开始启动,向三期事故征兆发展;在未能及时发现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由事故五要素的七种组合形成事故。这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基本的内在规律。而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也就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中产生,可以分为前期预防、中期消除(隐患)和晚期应对(征兆)。在这三个阶段所采用的安全措施之间,具有前后交叉、连接和延续的关系,即前一阶段措施的缺陷和执行效果的问题,要由后一阶段予以弥补,如果仍然未能制止住,则事故将必然发生。

4.1.2研究和把握事故内在规律的基本要求

研究、认识事故的内在规律显为了把握它,并据此采取有效的预防、消除、阻止和保护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降低其伤害和损失。具体要求为:(1)掌握各种事故的因素在施工过程与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表现及其内在联系;(2)掌握事故要素得以存在、孕育、发展、起动与造成伤害作用所需要的条件和因素;(3)消除蕴发事故、因素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此外,还应从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中正确认识事故的特性(必然性、偶然性、多发性、可防性和难控性)。

4.1.3 事故要素存在发展的条件与因素

使得事故要素得以存在、孕育、发展、启动和作用的条件与因素很多,可归纳为认识因素、技术因素、条件因素和管理因素四个方面。

4.2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特性

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有具内在的规律,并遵守其内在规律。事故发生所表现出的必然性和可防性,分别是内在规律作用的结果和掌握内在规律的结果;而事故发生也会表现出偶然性和难控性,其原因多为没有很好掌握其内在规律的表现,应当从这一角度去掌握事发生的特性。

4.2.1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可防性

当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由事故要素构成的安全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消除时,它就会继续其孕育、发展和起动;当在事故蕴发过程中的各种迹象又未能被及时发现并给以紧急阻止、排除时,则事故必然发生,这是由事故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必然性。因此,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到位和缺陷,就使得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变为必然,并形成了事故多方位和反复出现的多发性。引发事故的基本要素及其蕴发过程是有规律性的,使我们认识和掌握了各类事故的基本要素及其蕴发规律,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前期预防、中期检查和后期阻止工作,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就是事故的可防性。除了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引发的事故(这类事故也有一定的可防性)外,其他各类事故,应当都是完全可以防止的。

4.2.2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和难控性

第9篇:安全隐患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1前言

所谓护理安全指的是医护工作者在实施护理工作的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之外的,机体结构、心理或者功能上的障碍、损失、缺陷或死亡。护理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查找在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根据不安全因素制定管理对策,从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护理安全管理。此外,针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汇总分析,采取有效地管理对策,以期取得好的管理效果。

2护理安全隐患分析

2.1护理人员因素:护士是一个多角色、多元化的存在,其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和标准、特定的职业内容,重复性的夜班、长期繁重的工作以及由于科室设置不合理引起的超负荷运作等因素,使得一些护士身心疲惫,对护理工作产生厌烦情绪,迫切希望调离护理工作。因此存在:1)护士的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过程中往往会护士患者的知情权,对于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严重性后果认识性不够,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2)基础护理不到位,主管护士对于自己辖区内患者的姓名、床号、护理、诊断、治疗、饮食、心理等的掌握程度不够。晨间护理不彻底、床下有杂物、床头柜物品摆放不齐整、不能及时更换有污迹的被服,巡视病房不及时,对于一级、特级护理没能按要求进行,查房无记录,一些诸如坠床、跌倒、压疮等护理不仔细的问题都会诱发重大护理安全隐患。3)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不足,与患者缺少有效地沟通方式,对患者解释不够耐心。4)专业知识理论薄弱,随着新技术、新项目的大量开发与引入,有些护理人员对新设备不够了解,又不注重学习,因而使用不当导致护理安全隐患的产生,尤其是一些新上岗的护理人员,他们技术不够熟练、经验不够、操作规范度不够、缺乏协作能力,在遇到紧急问题时容易忙而无序。

2.2质量监管因素:质量管理体制作为护理安全管理的核心,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都会引起护理不安全。十四项护理核心制度未落实到位、护理人员业务培训不到位、护理人员编制不足、职业道德教育不到位,管理者缺乏预见性。

2.3医院环境因素:医院的设施布局等都可能导致护理安全隐患,比如:医院地面过滑导致患者跌倒;急救物品器材不到位引起的故障;医院床位户档不利造成坠床事件;药品监管不严格导致的药名、药效等失误等等。因为医院射线防护措施不当或者消毒隔离不严格引起的环境污染。因为盗窃、失火、犯罪活动等引发的病区治安环境不良。危险品管理不到位,比如毒、麻、氧气等管理不善。

2.4患者自身因素:患者自身因素造成的护理安全隐患主要有:患者对疾病的认识不足,对医院的期望过高,担心收费高,拒绝常规治疗,无视医院的规章制度,擅离病房等。

3护理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3.1提高护士整体素质:医院应高度重视护士的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对医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教育,使得“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根植于他们的理念中,引导他们学习法律、了解法律、依法从业、恪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流程,鼓励护士接受继续教育,掌握最先进的护理技术,了解前沿护理知识。结合护士的绩效工资,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根据他们的表现予以激励,促进医护人员责任心的增强,改善护理服务态度,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提高患者满意度。

3.2健全并完善护理质量管理体制:健全并完善现有的护理安全管理体制,实施切实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针对护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科室应当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学习,规范其护理工作流程,护理工作重在落实,护理管理人员要加强监控力度,最大程度上提高薄弱环节的护理力度。管理人员应当针对实际护理工作,多观察、勤思考、早发现,从而尽早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