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市域社会治理精选(九篇)

市域社会治理

第1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XXX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部署要求,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社会稳定,全力推进平安下马塘建设,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现将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统筹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将社会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抓好统筹结合,注重将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制度安排、决策部署和市域社会治理相结合,注重将社会治理工作与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精准扶贫、“放管服”改革、民生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对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各项工作进行系统部署,推动社会治理的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推动建立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不稳定问题清单制度,使大量社会稳定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大量矛盾纠纷得到源头化解。健全多元主体参与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调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心理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防范治安风险。

三、 坚持以大数据应用为抓手,加快推进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

推进社会治安基础大数据建设。依托综治组织统筹协调的职能优势,网格化平台等各类政法综治维稳专业数据资源,加快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应用,利用监控探头,基本实现对交通要道、重点地区、复杂场所、居民聚居区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全覆盖,有效预防了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2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一)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1、深化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围绕涉农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坚持和完善每月摸排调查机制,做实工作台账,落实到人、限期化解。

2、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村黑恶势力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击基层涉黑犯罪,査处基层党员干部失职、渎职、涉农领域违纪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加强维稳分析研判,落实和加强对基层维稳形势的分析研判,推动维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源头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4、切实解决历史积案,对“钉子案”“骨头案”实行一案一策,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限期解决,认真总结发现共性问题,推动面上问题的解决,依法推进信访积案化解,解决信访积案和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切实把上访问题解决在市,域范围内。

(二)深入推进涉农土地问题整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5、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积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开展自查自清,逐项落实整改,3年内全面完成清理任务。

6、落实农村留用地。建立历史用地台账,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決全镇留用地历史欠账。

7、集中开展农村土地“三乱”问题专项治理。对农村乱占、乱卖、乱租土地问题进行摸底排查。

(三)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权益保护,规范农村“三资”管理。

8、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认真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尊重农民意愿,认真做好确权工作。

9、加强农村“三资”管理,抓好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完善平台体系的应用开发、监督管理,规范化运用。

(四)深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一规范公共服务运行。

10、大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整合服务资源,建设多功能综合服务中心,实现机构人员、场所挂牌、流程内容、信息系统、经费保障五个统一。

争取到2022年建成文化体育、卫生计生、就业保障、食药安全、警务治安、人口党建、法律服务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有机构、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制度、有人员、有台账、有经费”。

11、推进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五)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12、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明确基层党组织的职责,突出党组织的人事安排权、重要事项决定权。

13、规范村极组织运作,全面实行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和党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操作流程。

14、持续整顿软弱涣散组织,制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按比例排查整顿,形成常态化机制。

六)其他方面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我镇将“三零创建”与市域社会治理相结合,坚持边扫边治边建边创。设置了专门的域社会治理办公室,域社会治理领导组及各项职责。

因xx镇位于城郊,按照市委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我镇制定了十户联防、五级联动、三村联控的“1053”工作法。以十户为一个单元,推选出一位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在群众中有威望的党员(或群众)担任网格长,积极发挥“监控员”“宣传员”角色,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措施。五级联动抓落实。包镇市领导、镇干部、村“两委”主干、网格长、个户五个层级形成联动机制。

包镇市领导强化督促指导,镇干部具体落实工作任务,村“两委”主千直接上手、直接抓,网格长发挥纽带作用,畅通信息渠道。通过五级联动工作机制,能够快速有效地下达指令、收集信息、解决问题,进一步形成联控。通过村与村之间进一步加强了信息互通、团结协作,进一步强化工作合力,真正实现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以党建为核心,坚持以“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为主线,以点带面,通过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治安管理、加强扫黑除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措施,着力助推市域社会治理工作。

第3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摘要]“领导权”和“我们”这两个核心概念蕴含了拉克劳和墨菲后现代政治建构的一种特殊逻辑:在市民社会中重建政治共同体。这种政治逻辑不曾也不可能出现在传统社会及其政治理论之中;它是西方后工业社会或者说发达的市民社会的产物;它意味着市民社会被建构为“领导权”和“我们”在其中运作的一个具有政治属性的公共领域。其中某些观点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建设具有前瞻性意义。

[中图分类号]B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3―0038―05

拉克劳和墨菲在其合著《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策略――走向多元激进民主政治》中,围绕“领导权”概念建构了后现代的政治图景,这一政治图景在墨菲的论文集《政治的回归》中又借助“我们”这一核心概念,从后现代政治转型的角度上揭示出来。本文试图以积极的态度挖掘这一后现代政治建构的新面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界对拉克劳和墨菲以批判性为主导的研究的不足。事实上,“领导权”和“我们”这两个核心概念蕴含了后现代政治的一种特殊逻辑:在市民社会中重建政治共同体。这种后现代政治建构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质,它不曾也不可能出现在传统社会及其政治理论之中;它是西方后工业社会或者说发达的市民社会的产物;它缘起于拉克劳和墨菲对当代社会的多元化事实和斗争的多样性的判断,市民社会在这样的认知结构下被建构为“领导权”和“我们”在其中运作的一个具有政治本质属性的公共领域。这一后现代政治建构所包含的某些观点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意义。

一、传统政治哲学视野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共同体的关系

在市民社会中重建“政治共同体”这样一个命题,不曾出现在一般政治哲学的话语之中。从古代城邦政治哲学,经近代自由主义和黑格尔到马克思,市民社会和政治共同体或者具有绝对的同一性,或者具有绝对的异质性,或者被当作不严格的概念而被弱化,因而都不可能提出在市民社会中重建“政治共同体”这样的命题。

“市民社会”一词就源出于古希腊,在古希腊雅典城邦政治哲学的话语中,它是指已经发展到城邦共同体的文明社会。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共同体、政治国家是同源一体的。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国家和社会不分。这种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合一,是古代共同体主义政治哲学存在的前提,是哲学家不加区分地指认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与“人类天生就注入了社会本能”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个人在本性上就是一种共同体动物并且从属于这一共同体。由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在古代社会的现实和理论中都具有高度的甚至是完全的同一性,因而就不存在探讨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域。

近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诞生并逐渐从国家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成长壮大标志着自由竞争时代单个人摆脱了狭隘的血缘、地缘共同体的束缚,传统的共同体不可避免地衰落了。与此相应,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式就从古代的共同体主义走向了近代的自由主义。在英国本土早期自由主义者那里,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是前者优先于后者而后者外在于前者,二者是性质截然不同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互不干涉的两个实体――这是为市民社会的自由而给国家政治领域划界;黑格尔反驳了古典自由主义,他诉求于国家的普遍性来克服市民社会的偶然性,这是用国家主义这样一种共同体主义来匡正市民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并主张在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向共同体回归。黑格尔和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理论虽然具有异质性,但他们的共同前提都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共同体的结构性的二分,二者被指认为两个异质性的实体,彼此之间不存在建立内在等同关系的可能性。

马克思早期批判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揭示了黑格尔对主体和谓语关系的颠倒,并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的结论。但是,马克思这时候并没有离开黑格尔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这一框架仍然是他分析现代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的二重性,以及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关系的前提。随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入和唯物史观的形成,他发现国家和市民社会在概念上的二分只是从理论上分析资本主义的一种方法,实际上国家体现和维护了市民社会及其阶级关系的特殊性,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树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马克思以经济领域的批判为核心,结束了经济和政治领域的二元论,开创了一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性批判和变革的路向,因而马克思后来更多地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概念,而不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概念,市民社会概念也就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谱系中一度弱化。

葛兰西使市民社会理论在资本主义批判话语中重获一席之地。葛兰西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根据当时社会政治斗争的复杂情况指出,反对资本主义的战斗除了针对它的经济基础,还要指向它在日常生活中的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基础。其实葛兰西本人并没有离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性批判的路向,他只是应现实革命的具体需要,挖掘了工人阶级和知识分子还应有所作为的领域。葛兰西开辟了针对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域的批判,并把这一领域的意识形态控制和反控制的政治维度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就奠定了传统政治理论向后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对接的基本平台。而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真正成为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滋长点,是以资本主义步入所谓的后工业社会为现实基础,并以后现代主义的微观政治哲学的转向为理论条件的。

二、在“社会”和“政治”的本体论

转换之下重建政治共同体

后现代主义微观政治哲学的转向是在后工业社会的转型的社会现实背景之下发生的。所谓的后工业社会,是西方现代工业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它不是相对于工业社会的大转型,而毋宁说是一种“微转型”。后工业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生活的极大丰富,像“富裕社会”的渐次成形、大众文化的繁荣和新社会运动的勃兴等,都在不同层面表征了后工业社会的多样化的特性;但社会在变得活力四射的同时,也滋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呈现了社会的复杂性、异质性、冲突性的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后现代主义思潮有关社会的激进想象。西方学者总结道,自1968年“五月风暴”之后,许多“左”派的新社会运动开始“拥抱微观政治学,把它视为真正的政治斗争领域”。“微观政治”上演的舞台,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这一政治实践方向正是沿着葛兰西所开辟的日常生活领域、文化批判领域的路线走下来的。

拉克劳和墨菲的后现代政治建构无疑也处在这一范式之下。拉克劳和墨菲对当代市民社会做出两个判断,一是社会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二是社会斗争的极大丰富性。他们认为,社会领域所发生的这些重要变化,宣告了从前的总体主义和本质主义的终结,理论必须寻找新

的本体论基础。这一社会本体论转换之所以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一是需要在这种新的社会结构概念上驱逐任何像工人阶级那样的先验性、自发性、必然性的政治同一性和阶级斗争的神话;二是只有把社会的差异性、多元性和不确定性提升为“第一性”,才有可能诞生新的同一性观点。因为如果存在绝对的同一性,就没有再建同一性的必要了;而如果存在绝对的异质性,则没有再建同一性的可能了;只有在多元性和差异性的并存中才能再建同一性,也才能勾勒领导权得以运作的“在市民社会重建共同体”的初始地平线。

拉克劳和墨菲所提出的新的本体论的关键就是重新界定社会和政治的实质,使社会和政治的转换得以可能。对此,他们运用经历了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洗礼的话语理论,并进一步发挥语言对世界的构造能力:他们把政治理解为话语连接的同时,把社会理解为话语空间。在他们看来,社会没有本质,但它是多种话语存在的空间,是话语连接实践的空间。而话语连接本质上是政治性质的,因为政治问题“就是社会制度问题,也就是在交错对抗的领域中规定和连接社会关系的问题”。这样一来,社会和政治通过话语的中介变成了逻辑同构的事物,更确切地说,是话语同构的事物。“社会”和“政治”的新的规定性都是由话语所赋予的,话语成为本体论意味的存在。不过,话语理论却不是本质主义的,因为后现代的话语理论具有这样一种特质,即能指对所指是“相对剩余”的。由此出现的“漂浮的能指”或意义的增殖,既保证了话语对对象的构造是可能的,又承诺了这种构造的流逝性和不完全性。话语的这种二重性特质使后现代的“社会”和“政治”成为“存在”与“非定在”的统一。这就是说,社会结构已经不存在任何先验性的、本质性的、必然性的政治关系,然而这种多元性的社会结构恰恰使得政治关系的再建得以可能,同时话语建构的特质又决定了这种政治关系永远是非固定的和未完成的。

政治对抗在社会领域的这种生成性和增殖性,或者说在本体论上经过话语理论中介后而在内涵上相互覆盖的“社会”和“政治”概念,就为“在市民社会中重建政治共同体”铺垫了通途。因为社会作为话语空间是政治性的连接和对抗关系大有作为的领域,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在话语的运作下都可以增生出政治性的激进要求。由于政治关系始终以对抗性为主,因此政治渗入社会就构造出了广泛的对抗领域,这就是构成现时代的政治空间。在这里,民主斗争的主体就不再是工人阶级,而是包含现代社会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集体,如生态主义、女权主义、反种族歧视、和平主义的运动,它们统称在“新社会运动”的名下,领导权连接的核心作用就是把这些异质的对抗力量和形态各异的斗争形式以等同的逻辑引到激进民主的方向上去,从而实现民主革命向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的 ’扩展。因此所谓的“多元激进民主”,无非就是用领导权逻辑来整合社会的多元力量,来维护民主和自由的话语,以一种特殊的共同体的形式来展开社会性的或者说政治性的斗争。

由领导权连接所整合而成的特殊的共同体所具有的特性,被墨菲用“我们”的政治共同体以更为明晰的规定揭示出来。所谓“我们”,就是多元性的主体身份通过认同自由和平等原则,把各种运动所提出来的民主要求连接在一个群体性之中,构造出一个“我们”――即通过民主的等值原则把这些运动结合在一起。每一个构造“我们”的话语都标志着构成性的主体身份和构成性的政治共同体的生成。这种构成性意味着通过自由和平等原则的等同链条所连接的多样化的主体只是处在暂时的结合之中,他们之间始终存在着同一性和差异性的冲突,他们不可能达至完全的统一,因此实体性的政治共同体或者包罗万象的共同体是不可能实现的。与此同时,由于每定义一个“我们”也就意味着指定了一个“他们”,于是关于一个“我们”的定义总是产生于一种多样性与冲突性的语境中,即任何一个“我们”的诞生总是意味着政治同一性与政治对抗性的同步建立。这意味着分裂、冲突和对抗是不可能消除的,因此对抗在后现代政治中成为不可根除的本质特征,这也是墨菲所界定的“政治”的领域。

政治对抗在市民社会领域中的普遍化不仅意味着市民社会领域自身的政治性的确立,而且这种政治性能够直接作用在国家政治的层面,从而打破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政治的和非政治的二元对立。在拉克劳和墨菲看来,现代政治理论所先验设定的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化已经不适应后现代政治,因为领导权的实践不可能是直接单纯地指向国家或市民社会的。即使停留在现代的境况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国家由于传统共同体的解体而不得不介入教育、医疗、失业等社会领域。由国家干预的扩大所制造的不平等和社会冲突就构成许多新的对抗的基础。因此应该从根本上破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等一系列的二元划分,“公与私、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只是领导权连接的某种形式而已,它们的界限随一定时刻既存的力量关系而不同”。正如墨菲所言,私人事务随时可能出现对抗、并进入公共领域。如堕胎、同性恋的立法问题就表明它们不是局限在私人领域中相互冲突的善的观念,而是能够进入共同领域并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政治分歧。因此,只有破除对政治和非政治的先验设定,才能拓宽民主和自由可以贯彻的领域,使自由一民主话语能够因为领域的扩大而得到根本的修正。

综上所述,拉克劳和墨菲的“领导权”和“我们”表征了后现代的政治共同体和政治联合的可能性,而市民社会则在实质上被建构为“领导权”和“我们”在其中运作的一个具有政治本质的公共领域。拉克劳和墨菲在市民社会中重建政治共同体、乃至重建政治的规划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经历一种本体论转换后重新界定“社会”和“政治”概念,承诺社会关系向政治关系的转化,而社会的政治化无疑是在市民社会内部重建政治共同体最合法不过的前提;二是强调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问边界的模糊性,因为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使在市民社会中反抗国家得以可能,而市民社会中多元性的冲突和对抗将有可能超越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划分而成为政治性的。这两个方面的实践指向各有侧重:前者落脚于市民社会内部的多元性群体之间的自由博弈;后者落脚于以市民社会滋生的政治力量来反抗国家的政治从而争取属于社会自身的自由。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拉克拉和墨菲的后现代政治建构可以归结为一个主旨,即把市民社会建构为一个具有政治的本质属性的公共领域,这一领域中的多元性事物可以在自由和民主的话语中连接起来共同构成激进的政治立场,并且这些多元性斗争的连接将在与国家的角力中保障属于社会自身的自由和民主。

三、拉克劳、墨菲微观政治建构的当代启示

拉克劳和墨菲的后现代微观政治转型是对后工业社会的“微转型”做出的相应的理论反应,这一理论归根到底是后工业社会的产物,而且是发展到非常成熟的市民社会阶段的产物。只有在当代市民社会领域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国家和市民社会相互渗透这两个“显

性”事实的基础上,拉克劳和墨菲才有可能重视市民社会领域存在的多元化群体和多样性斗争,并重新刻画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同样,只有基于对市民社会领域中现实的政治力量的把握,以及这种力量对国家政治的反作用,拉克劳和墨菲才能立足于市民社会,在社会和政治(传统意义上的)两个维度都楔入政治对抗性的存在,从而使政治的领域,或者说自由民主斗争的领域大大拓展开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拉克劳和墨菲的微观政治转型虽然紧密联系于时代的变化,但他们有意夸大了西方社会之“变”而忽略了其“不变”。市民社会的扩大和丰富固然是现代西方最令人瞩目的现象,但它还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工业文明发展的产物,它并不意味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国家权力和政治制度根本的改写。拉克劳和墨菲的微观政治看似立足于社会、扩大了政治活动的空间,但它却是激进出场和保守“收场”的矛盾统一体:它拥抱新社会运动却避而不谈现时代的工人失业及工人罢工所具有的意义;它充分估计市民社会的政治性却不考虑领导权发生在争夺国家权力、改革政治制度这一宏观政治的可能性。因此,微观政治充其量只是宏观政治的一种补充,而拉克劳和墨菲对社会和政治的超经济的分析也不可能取代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批判。

但是,拉克劳和墨菲立足于西方发达市民社会所阐发的多元性和结构性共同体的观点,对于中国这一后发性的、正在成长的市民社会而言还是具有前瞻性意义的。我国在向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民社会领域也随之活跃起来,各种各样民间共同体的兴起标志着公共领域的扩展与壮大。但是不可否认,我们的市民社会的共同体形态还不成熟,还跟不上我们的经济向现代社会、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步伐。首先,我们的共同体意识还深受传统文明的束缚。虽然中国已经告别了家族宗法式社会,但是人们对共同体的认同还多停留在地缘的或血缘的等实体性的方式之上,这种共同体意识阻碍着真正高度社会性的、开放性的共同体的形成。其次,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已经使社会交往发生了深度变革,诸如博客、论坛、微博和社交网站等与传统共同体截然不同的事物,往往围绕一个热点、一个人物、一个话题就能够超越时空发挥连传统共同体都不具有的社会性的影响和力量,这无疑对传统的共同体概念提出了挑战。面对这些问题,拉克劳和墨菲所阐释的多元性的、构成性的共同体理论不仅有利于我们突破传统共同体意识的限制,而且有利于我们更加开放和积极地去接受多元性共同体乃至非实体性、非物质性的共同体的出现,因为它们在更大的程度上标志着市民社会的真正成熟。

拉克劳和墨菲所强调的共同领域对国家政治的反作用,也触及到我国市民之政治意识的改变和公共领域的建设问题。由于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结构都是政治遮蔽市民社会,这就导致我们向市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思维模式、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比如说,政治是由上而下“治人”这一点,就导致市民从“庶民”向“当家作主”的观念的转变,和政治从统治型向治理型、服务型的转变一样任重道远。因此,市民还需要自主、自觉地介入公共事件,聚合成“公意”与“共识”,如此才能够为国家的民主政治转型提供有力的监督和支持。事实上近几年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中国公共意识的觉醒及其对政府施政行为造成的正面反馈,如远有2007年厦门市的PX(对二甲苯)化工项目的叫停,近有南京市“梧桐树”对地铁的胜利。这些都是市民共同体把公共需求通过公共领域的渠道传递给政府并促使政府积极作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市民共同体并没有采取社团聚合的形式,而恰恰是围绕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乃至城市人文记忆等关切点而形成的非实体性的共同体。随着公共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和市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这样的共同体势必在市民社会中更多地涌现出来,更加充分地发挥它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生活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后现论[M].张志斌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第4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关键词: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民主

伴随着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热潮的兴起,学术界陆续展开了对公共领域问题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大多是在市民社会的话语系统内而不是自觉地把“公共领域”从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研究,既影响了对它的纵深探讨和通约性把握,也遮蔽了它的学术价值,这就导致对它的研究总是停留在不同学科各取所需的简单应用层面,而缺乏学术通约性的把握和旗帜鲜明的理沦定位。正是基于这种学术背景,本文尝试把公共领域从市民社会话语中离析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范式予以学理建构性的专题探讨,试图形成一个属于公共领域本身的理论话语系统,并据此探讨其政治哲学意义。

一、公共领域理论话语的提出

公共领域的历史源头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生活,但作为一个现论话语则是肇始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的理论分歧。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欠缺的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美德、政治认同和价值共识的追求。它在实践上的建制化容易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而以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共和主义理论试图以建立共识为前提来解决这一问题。它强调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善的追求,认为公意代表了全体公民的普遍的、最高的公共利益,它既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也是社会整合和道德认同的基础:但卢梭的公意说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化维护,无法在现实社会中独立地建制化,因而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公意取代私意、以极权取代民主、以道德认同取代利益认同、以“心灵共识”取代“辩论共识”。所以,它并没有真正解决现代多元社会的公共认同问题。

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一理论分歧呢?

从理论上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公共性问题。学术界对它的理论解决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化的过程。可以说,它开始于康德对启蒙的反思,中间经过阿伦特的发展,再通过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而渐趋成熟。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问源自他对启蒙问题的思考。他认为,启蒙是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就个人而言,启蒙是一种自我反思的主体性原则;就全人类而言,启蒙是一种通过人类理性而迈向绝对公正秩序的客观趋势。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启蒙都必须以公共性为中介”。因为,人类摆脱不成熟状态而达至启蒙的唯一途径是理性的公共使用,即“一个写作和出版的问题。康德解释说,按照我的理解,理性的公共使用就是任何人作为一个学者(celehner)在整个阅读世界的公众面前对理性的运用’。这就是‘公共的’这个词的最真实的意义’”。这是一个与各种阅读群体、舞台、信件的出版交流等联系在一起的领域。在这个领域里,人们的言论是公开和自由的。所谓公开就是学者公开说话、公开传授真理,所谓自由就是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批判。在康德看来,“公共的”世界是一个在广泛的市民阶层中形成的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的世界。“各色人等混杂组成的群体”相互讨论、争辩和批判,享有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权利,同时也是“理性的公共运用”。这意味着权力不是无限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先验公意原则。只有具有广泛民意基础的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这是由人类自由地运用理性的天然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人类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行动的天赋权利。这样,与卢梭的公意产生过程只有公民的喝彩而无公众的公开批判与辩论相比,康德强调的是学者的言论自由和公开批判,通过公共性过程产生的共识是辩论的共识。这就为“公共性”的发展开拓了一个自由辩论与公开批判的新空间。但是,康德的这种建立在人类公开运用理性的天赋权利基础上的先验公意,也并没有真正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通过公共领域理论来解决就有了说服力。

阿伦特是最早明确提出“公共领域”并对之进行思考的哲学家。在阿伦特的视野里,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确立的市民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相分理论范式已经不足以解释20世纪的政治现象,因此,要想说明和解决20世纪复杂的政治问题就必须建构新的理论范式。为此,她对人类的活动及其相对应的社会领域作了三分,提出一个“劳动—工作—行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一社会领域一公共领域”的三分理论框架,以取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分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并据此建立起来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系统。她认为,劳动(私人领域)是人消耗体力、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工作(社会领域)是人利用工具制造耐用品的活动,是一个由目的或手段所决定的无意义世界;唯独行动则是人们既不受必然性的约束也不受功利考虑的制约而进行直接交往的真正自律的人类活动。这种作为行动的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是一个排除了任何仅仅维持生命或服务于谋生目的,而以公开自由的身份从事政治活动的空间。在公共领域里,独立个体就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然后汇总选出代表,进入更高一级的协商讨论中去,最终达成多元共识,形成公共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和特殊的公共决策。这样,在公开的、“持续”的“行动”中社会的多元共识得以形成并随之持续发展,从而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持续性’’的政治热情和共识基础,这就为解决西方社会危机确立了一条新路。

康德对“公共性”的追寻和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共和主义解读,为哈贝马斯在更宽阔的理论视野上建构公共领域的话语系统提供了厚实的理论平台。事实上,以康德的启蒙理性(自由观)和阿伦特的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为理论基础建立的“公共性”理念,不仅成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理念并使之彻底概念化和理论化,而且还成了贯穿哈贝马斯思想发展的一条潜在主线。从早期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论述,到中期的“语言学”转向对“交互主体性”的讨论,再到晚期的程序主义民主对当代全球政治的关怀,无不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理性的公共运用”和阿伦特积极的“公开政治行动”的遵从和发展。并且,在公共领域功能的拓展、公共领域概念的确定以及公共领域理论的建构上,哈贝马斯都超越了前两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有了哈贝马斯才有了公共领域的理论话语。尽管哈贝马斯在出版了《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完成了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创造性研究之后,因“另有理论关怀”而没有继续就这一理论本身进行深入研究,但公共领域问题始终像一个影子一样或明或暗地不离他的左右。无怪乎哈贝马斯会在1989年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一个英译本问世而举行的“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主题研讨会上,首次公开声明该书是他思想体系的“入口”,舍此别无其他进路。所以说在哈贝马斯这里,“公共领域”已经从市民社会的话语中独立了出来并发展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这表明,“公共领域”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话语系统获得了自己的理论域,如果继续把它放在市民社会的概念下势必会遮蔽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特征

“公共领域”本身具有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的理论规定性,它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思想品质和理论内容。从学术特征来看,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中介场域,它本身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个张力场,占据着一个不同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空间。

首先,“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独特内涵和外延的社会科学范畴,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规定性。所谓公共领域,“指的就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 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公共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权力和其它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这表明,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蕴涵了一种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是由一组理念提供的,而这些理念的形成和存在则又是依托一定的现实形式作为载体的。也就是说,由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所构成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公共领域观念描述的现实对象,也是蕴涵公共领域理念及其价值性意蕴的现实寓所;这是一个向所有公民自由开放、由交往和对话组成并介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社会性存在。而理念层面的公共领域则被用来指称这些感性现象的抽象性本质,是一个蕴涵和表征公共伦理、公共理性的精神系统。它是对以实体形式存在的公共领域的一种理论描述。它与公共领域的实体性形态相契合构成了一个内涵和外延统一的完整概念并孕育了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性意蕴。可以说,公共领域概念代表着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容、以公众自由平等参与为形式、以理性商谈和理性批判为目的的社会交往空间。它是一个具有实体性、分析性和价值性存在的复合性范畴,它占据的是一个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理论空间。

其次,“公共领域”是一个与“市民社会”有着显着不同的理论范畴。尽管人们对“市民社会”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但其基本含义却难以离开黑格尔和马克思所确定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个范畴,即不能把经济活动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来看,它应该是由各种形式的资本所主导的社会因素运动中形成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的各种向度和深度的互动关系的总和。这是一个没有公共权力属性而完全个体化的活动空间。与之不同的是,公共领域作为社会与国家的中介虽然也具有一些私人性特征(如自治、自愿、非强制等),但它却既把经济交往领域排除在自己之外又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连,成为私人(或私人性团体)与公共权力互动的平台,并且具有公共性特征。在其作用上,公共领域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的要求,又能促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因此,它是一个不同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概念。这表现在:从实体形态上看,公共领域虽然依托于市民社会,但它只是属于市民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虽然与“市民社会”有交叉,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空间。它既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个体和家庭不同,也与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交往领域有异;既不会把手伸进个体的私生活之中,也无兴趣于干预市场交易和经济活动。

再次,“公共领域”又是一个与“政治国家”不同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内涵和本质决定了它是一个独立于政治权力的领域。从政治上看,公共领域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也不会参与或受制于政治权威,而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空间。它既不以追求政治权力为目的,也不受政治规则的左右,即便是具有政治追求目的的传媒和其他社团组织,当它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其活动时,也就脱去了其政治外衣回归了它的本真状态——公共性追求。所以,公共领域不具有强制性、性和普遍约束力,也不会去“统一思想”和压制言论自由,而是作为“私人”的“公众”自由地在他们所共同关心的“普遍利益”方面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产生压力的“场所”,是人们独立自由地交往、沟通的共同活动空间。可以说,公共领域既是独立的私人之间的联合,又与政治权力保持着适度的关联,是沟通二者的中介和平台。

总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之间并独立于政治国家又依托于市民社会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它既不同于公共权力,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而是有其特定本质的社会存在和理念形态。

三、公共领域理论范式的政治哲学意义

从政治理论发展来看,公共领域理论范式试图建立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新的政治理论,这为解决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从而为西方民主理论和政治哲学的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

自由主义民主(间接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公共权力的不当行使来保证个****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形式化的权力分置、制衡和监约的法治机制来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分追求容易导致个人政治参与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出现危机。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则从解决这一问题出发,强调如何落实公民的政治普遍参与并赋予公共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在它看来,政治合法性只能来自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已失去其存在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和个****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民主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公共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

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思想起到了某种纠偏与修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着合法性基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商讨机制,它既是形成公共理性的社会根基,又是公众广泛认同、真诚信仰和积极参与的组织平台、制度支撑和实现途径。公共领域理论主张,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在公共领域里由公众进行充分自由的公开讨论、协商以达成共识;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再是少数官僚或政治精英的专利,而是诉诸经过公众讨论、协商和共同认可而形成的法律(宪法)。因而,这种具有法理型权力合法化形式的政治体系就获得了牢固的合法性基础。第二,公共领域作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架起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从而缩小公民与国家的间距,增强公民的民主参与热情,进而对自由主义民主所无法克服的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起到某种医治或纠偏作用。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把国家与公民既隔开又连接起来,这既减少了由于国家直接面对公民而出现政治冲突的概率,又增加了国家与公民沟通的多元通道,从而使公民与国家的联系紧密起来。再者,公共领域的社团组织、传播媒介和社会运动等中介机制为公民提供了广阔的公共交往舞台,促使社会公众能够走出私人生活的一己空间,积极参与到广阔的社会交往领域之中。这些公共领域的媒介机制提供了公民表达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以及实现自主性的舞台,从而为公民进行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提供了适当的资源、组织便利和合法性保障。第三,以公共领域的机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话语民主模式修补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缺陷,从而丰富了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理论。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出的协商性民,!主,并不是建立在正式的受宪法调节的协商和决策的基础上,民主过程必须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这种公共意见在理想情况下是发生在一个未受颠覆的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结构之中的。它主张,凡是涉及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充分的 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或共识。这种通过交往网络而发生的理解过程,体现了一种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建制化的选举过程、立法的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移为行政权力。

其次,公共领域理论又修补了共和主义民主的理论欠缺和落实难题,并确立了一个异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新的民主方向,从而为民主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理论活力。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领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参与模式。公共领域理论所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主要不是通过自己直接掌握公共权力或直接选举公职人员,而是通过自由形成的中介组织以公众舆论或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公共政策的产生、公共权力的取得与行使、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形成若明若暗的压力来实现的。这与共和主义理论所主张的直接民主有很大不同,并且容易在代议制的框架内得以建制化,从而避免直接民主的乌托邦性。第二,公共领域通过把“话语民主”形成的“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权力而实现了对公共权力的监约。在公共领域的话语里,人民被分散在了民众的自由交往和理性沟通之中,公民正是通过这种自由交往,以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以此影响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而把话语交往权力转换成制度权力并与其一道形成强大力量发挥其民主作用。第三,公共领域对公共权力具有强大而切实的监督制约功能。公共领域理论通过肯定并强调社会中间力量在政治运行机制中的作用而彰显其民主功能,从而对共和主义民主的建制化弱势起到了修补作用。公共领域中的各种社团组织构成了建设民主社会的基础,是防止“民主的暴政”的重要机制。

总之,公共领域作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它能够把独立个人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升华为一种普遍关系,形成公共伦理,达至公共理性。因此,它虽然似乎具有某种私人性,但却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架起理性沟通的桥梁而把旨趣指向了公共政治领域,产生了具有政治价值的公共性。一方面,政治国家通过公共领域获得公民的政治见解,也赢得他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它也获得发表政治意见和参与政治的更多途径和机会,实现自己的民利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约,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和****的实现。因此,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既能够为当今中国社会政治哲学的研究拓展新的理论空间,也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讨开辟新的视域,同时在实践上对于我们把握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变迁、促进民主和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建设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都具有积极的理论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

约翰·克里斯蒂安·劳尔森.颠覆性的康德:“公共的”和“公共性”的词汇[A].詹姆斯·施密特,启蒙运动与现代性——18世纪与20世纪的对话[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第5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空间规模治理;区域治理;要素耦合;制度试错;区域战略规划

TU982;F207A005507

一、 城市价值、空间规模治理与区域治理

城市是人类文明千百年来的演进结晶和累积性创造,又是人类创造活力的不断涌流之地。人类超越自然界的恩赐而建构一个可控的多层次秩序体系,是城市生生不息的使命,其根本手段在于通过人们的合作,把城市塑造成精神得以皈依的神圣之地、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之地、市场得到充分繁荣之地,并将“神圣、安全、繁忙”六字方针作为城市的基本价值,写在城市发展的旗帜上。① 集“神圣、安全、繁忙”三大价值于一体的城市生活,是一个融生产、生活、生命、生态四业态于一体,集多样性、丰富性与包容性三特征于一身的复合共同体生活。任何自毁三大价值中任何一个方面价值的行径,就等于自毁城市的本质,最终导致城市生活的衰亡。②

正因为城市生活所独具的集聚特征与核心价值,人类社会的历史变迁视城市化与工业化为孪生推动力,以一种摧枯拉朽的姿态将城市生活不断推进至它所能抵达的区域,塑造出一个一个人口、资源、信息、技术、资本、物流等要素高度流动并日益集中的城市共同体。这种以城市文明为代表的生产力,“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③ 。

人类社会的城市化进程,既开拓了人类物质生活的丰富性,提升了人类精神生活的品质,又开辟了人类居住空间的新形态――一个以区域大城市或特大城市为核心、以中小城市为连绵地、以小城镇为连接点的大都市圈或大都市连绵带,在世界的不同区域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姿态屹立在世人面前。随着全球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传统的大都市圈和城市群逐渐向“巨型城市区域”(Megacity Region)演变,以这些巨型城市区域为代表的空间单元将重塑世界经济地理格局。肖林:《上海的“十三五”发展主线》,载《上海证券报》,2015年10月21日。 大都市圈空间或者巨型城市区域空间的扩大,不仅引发一国范围内空间规模的重塑,而且引发跨国(地区)间的空间规模的重塑。由民族国家边界作为划分标准的空间背景变得不再那么重要。处于中心城市地位的民族国家和主要城市的角色,越来越受到超国家的区域发展政策的挑战。[英]彼得・纽曼、安迪・索恩利:《规划世界城市:全球化与城市政治》,刘晔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2页。

唐亚林:产业升级、城市群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

无论一国范围内还是跨国(地区)间空间规模的重塑,都将引发区域空间规模治理问题――由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而肇发的跨域公共事务协同化与传统的分割式城市治理模式之间的内在矛盾。区域空间规模治理又因各国与地区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的不一而呈现不同的区域治理形态,其基本模式主要有:组建综合性的城市联合政府,设置非政府性质的城市协调机构,建立城市之间的合作组织,建立承担专门职能的地方政府。卓越、邵任薇:《当代城市发展中的行政联合趋向》,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7期。

当代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经过了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城市化率已达到54.77%。而且,在传统的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京津冀地区三大都市圈基础上,开始出现长株潭与武汉城市群、成渝城乡一体化区域等中西部大都市圈。为突破分割的区域治理模式的限制,加快推进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2010年6月《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2015年4月《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相继出台,国内跨区域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国际跨国(地区)间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被提升至当代中国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并成为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重要内容。

当代中国的区域治理,因区域空间规模治理问题引发了区域治理的阶段性内涵嬗变,进而呈现独特的要素耦合特征与制度试错的选择逻辑,需要从区域战略规划视角对区域治理政策框架体系进行顶层设计。

二、 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内涵嬗变

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内涵演进,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区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再到科学发展观下“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阶段性嬗变。

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区域治理一说。因为是“全国一盘棋”,所有生产、销售、分配、消费等均由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指令性计划来完成。曾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的经济学家高尚全在接受采访时,曾讲述过一个关于计划经济时代统一调配资源而引发的看似荒诞却真实的事例:当时沈阳有两个工厂,一个是电缆厂,属于一机部管,另外一个是沈阳冶炼厂,由冶金部管,这两个工厂正好隔一堵墙。电缆厂需要的铜,由一机部从外地调到沈阳,而冶炼厂生产出来的铜却由冶金部分配到全国各地。本来一墙之隔的两个厂,签个合同就可解决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但由于不符合指令性计划的各自条线管理要求,必须从外地调拨,其结果必然是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究其原因,在于计划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统”,通过中央部门来搞集中统一的经济,最终一直走不出“一统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又统”的怪圈。马国川:《共和国部长访谈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198页。

改革开放后,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条块分割弊端,走市场取向的改革发展之路,国务院提出了推进跨(行政)地区经济联合和形成经济区的大思路。1980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要求按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方针,大力促进区域经济合作。这是当代中国第一次在中央政府层面作出的关于形成区域经济区的发展战略,标志着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内涵进入第一个发展阶段,即“行政区经济”阶段。

“行政区经济”意味着在计划济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区域经济由纵向运行系统向横向运行系统转变时,所出现的基于行政区划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区域经济类型,其典型特征有: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主导经济发展,生产要素跨行政区流动困难,产业同构现象严重。刘君德:《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9394页。1982年12月22日国务院决定成立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划定以上海为中心,包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和杭州、嘉兴、湖州、宁波(后来又增加绍兴)等城市在内的上海经济区为国内第一个跨省市综合性经济区,这标志着“行政区经济”从理念走向实践。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代中国区域治理内涵嬗变的第二个阶段。一国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地域上较接近或地理、文化特征较相似的省区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按照区域发展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通过合理的地域分工,在全区域内优化配置各种要素,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提高区域总体效益、促进区域共同繁荣的动态过程。宋巨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载《当代财经》,2003年第2期。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容一般包括六大方面:交通等基础设施与信息的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市场一体化、生态环境一体化、政策与制度一体化、形态一体化。在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实践中,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缺乏地方自治基础、压力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难以催生跨区域政府合作的真正动力、跨区域政府合作的共识还没有真正形成等多重因素的交织约束下,唐亚林:《长三角城市政府合作体制反思》,载《探索与争鸣》,2003年第8期。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仍然停留在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的宏观规划与调配,侧重于交通一体化等硬件建设,而难以在产业一体化、政策与制度一体化等软件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层面。

2003年11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五大统筹目标”,昭示着区域治理的内涵嬗变进入到了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阶段。“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是指在推进区域治理过程中,改变过去只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发展、只重区域经济一体化而忽视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倾向,更加注重将经济发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果造福于区域民众的社会福祉的提升,大力推进区域公共服务标准化与均等化进程,通过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有机互动,建构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型动力,并塑造区域治理的新型发展空间。

三、 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要素耦合特征

当代中国的区域治理,一方面需要积极回应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引发的跨域公共事务协同化问题,另一方面需要面对因区域空间规模拓展而引发的生产要素等资源配置、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水平提升以及更大范围、更多层次区域治理空间复合等问题。

世界银行2009年世界发展报告《重塑世界经济地理》针对区域空间规模治理问题提出了三大耦合要素,即:体现区域空间规模、人口分布、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准等的居住区密度,体现资源要素等集中程度的城市群距离,体现生产与生活融合、区域经济发展融入全球市场的区域分割程度。由于经济发展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呈现从低收入水平向高收入水平演化的状况,由此必然带来生产的日趋集中,生产者会青睐一些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沿海发达地区,也必然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状况的加剧。这就需要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与制度创新,促进不同地区人们生活水平的趋同,其根本出路就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因此,世界银行认为,不平衡的经济增长与和谐性发展可以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世界银行:《重塑世界经济地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9页。

综观当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历程,因资源禀赋、基础设施、工业基础、社会文化条件等综合因素的约束,基本上遵循了由东到西逐步推进、梯度发展的发展战略,形成了沿海、沿江、内陆梯次开放,横向化与差异化兼具的平面发展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又进一步强化了原本就存在的区域分割发展与城乡不平衡发展的不平衡发展格局。

与此同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率先起航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珠江三角洲区域发展、环渤海湾地区(京津冀地区)区域发展三大都市圈引领的大都市圈发展战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推进的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21世纪初提出的成渝城乡一体化区域、长株潭与武汉城市群、海西经济区、黄河三角洲区域、图们江合作开发区域、关中―天水经济区等跨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战略,以及21世纪10年代提出的“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跨区域跨国(地区)协调发展战略,共同型构了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多层次、立体化、协调化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在当代中国经济发展走向稳增长、调结构、抓创新、促开放的“经济新常态”格局下,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多层次、立体化、协调化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一方面为区域空间规模治理提供新的价值引领,另一方面不断推动区域治理核心要素的转换、重组与复合,并推动城市产业的不断集聚与变化、城市群空间的不断演化与扩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演进与分化三者的有机互动,即通过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区域大中小城市群与小城镇的发展、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三位一体”要素的耦合,共同塑造区域治理协调发展的新图景。

从区域治理协调发展的新图景视角观之,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主要在于追求更高质量的发展。根据国土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结合区域产业发展的特色,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环境保护,通过东中西部地区区域产业结构的合理分工、调整转移和主动升级,塑造区域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动力。区域大中小城市群与小城镇的发展主要在于追求更协调的发展。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来调节城市规模,促进大中小城市群与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集约发展,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切实改变农村社会以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为核心的公共服务初始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构建集产业发展、就业方式、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公共交往五位于一体的新型城乡发展平台。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主要在于追求更人性化的发展。发展的一切目的是为了人。根据共享发展的要求,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体化规划、一体化推进,在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和供给能力,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公共福祉,共建力有所用、心有所安的和谐社会。

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是推进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根本动力,区域大中小城市群与小城镇的发展是推进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有效手段,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是推进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本质要求。产业升级、城市群发展、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三位一体”核心要素的耦合,既有机统一于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历史进程,又有机统一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

四、 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制度试错逻辑

当代中国的区域治理经历了一个制度试错的累积性发展过程,一方面表现在发展思维的更新上,另一方面表现为制度安排的选择上,并由此实现了区域治理的两大历史性飞跃:一是从最初的迷恋用自上而下的中央政府权威来对区域治理进程进行行政干预,转到推进区域内各城市政府间的自发联合与自愿合作;二是从各城市政府间的自发联合与自愿合作,转到在各级政府组织间、各行业协会间、各民间组织间等建立以“准非政府组织”形式运作的制度化机制。

在发展思维的更新上,首先,为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区经济”的藩篱,20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以上海为中心,专门辟出了包括上海、江苏与浙江两省的部分地区在内的跨省市综合经济区――“上海经济区”,并率先成立了专门从事区域规划和行政协调职能、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的“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虽然这一跨地区的行政协调机构对于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终究无以应对“诸侯经济”的博弈困境,在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了解体和消亡。

其次,1992年当代中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区域经济一体化”又被提上了区域治理的议事日程。鉴于过往通过行政手段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诸多经验和教训,1992年上海、江苏、浙江的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城市的市经协委(办)自发联合成立了“长江三角洲14城市协作办(委)主任联系会”,后改名为“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试图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治理的发展进程。如今这一各城市政府间自愿合作组织形式,不仅在专题合作、项目合作、标准互认、政策联动、共识研讨等领域取得了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打实成果,而且其组织成员也已辐射到包括安徽相关地级城市在内的泛长江三角洲地区,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区域治理空间规模的拓展。

最后,在“统筹区域发展”的基础上,迈向了“区域协同发展”,进入了一国范围内区域治理内涵的最高层次――“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201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五大统筹目标”,在此基础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以及“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等新要求。 201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就是这一战略思维的具体体现(不再是区域规划,而是协同发展规划)。该规划纲要不仅要求京津冀协同发展在调整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等方面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发展的新路子,探索出一种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的模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新增长极;而且要求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并通过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要素市场一体化,加快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载《人民日报》,2015年5月1日。

在制度安排的选择上,一方面表现为三大转变:一是从重区域治理组织形式化倾向向重区域治理组织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倾向之转变;二是从重主题合作的选择到重合作机制的构建之转变;三是从有选择性的试错式合作到整体性规划与治理之转变。唐亚林:《长江三角洲区域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04211页。 另一方面,对于区域治理的内容层次选择上,开始形成以交通、信息与标准一体化为先导的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以产业差异化分工、互补与升级为重点的跨区域政策体系一体化――以社会就业、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为核心的跨区域公共服务与政府治理制度一体化的三层次区域治理内容新框架,且呈现由低到高、由易到难、由单一到综合的立体化架构。

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的制度试错逻辑,一方面立基于区域治理的内涵嬗变轨迹,一方面立基于区域治理的产业升级、城市群发展、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三位一体”核心要素的耦合机理,再一方面立基于区域治理事务复杂性与制度创新艰难性的交织实践,三者互为推动,共同催生了基于中国特色的区域治理发展之路。

五、 用区域战略规划统领区域协同治理新图景

由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区域大中小城市群与小城镇发展、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而型构的当代中国区域治理“三位一体”新图景,既为当代中国的区域协同发展催生发展新空间,又为区域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新动力,反过来又用发展新动力去开辟更大的区域治理发展新空间。

当代中国区域治理需要站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新的历史起点,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目标,就需要突破传统区域治理的体制机制障碍,从区域战略规划顶层设计视角,重构促进区域协同治理的政策框架体系。

区域战略规划是区域协同治理的起点和基础。一个富有战略目标的且事关长远的区域战略规划,既能详细地说明区域治理的基本任务,布置完成该任务的长期基本目标并安排完成这些目标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又有助于区域内各类政府组织、市场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有效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并不因为区域内各机构负责人的更迭而发生目标位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绩效预算》课题组:《美国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上海: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36页。

既包括区域战略目标又包括区域战略目标实现的支持条件的区域战略规划,对于区域协同治理的政策框架体系的价值在于三方面:一是区域战略规划是属于整个区域范围的规划,而不仅仅是局部范围;二是区域战略规划的战略政策框架,既覆盖有明确愿景和使命的区域总规划,又涵盖服务于特定目的的主要发展项目;三是区域战略规划聚焦战略的优先次序问题,将重点置放于战略方向、战略目标与战略规划之间的有机平衡,置放于经济、环境与社会目标的一致性考量,置放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与诉求平衡,而不去关注具体政策的细节。[英]彼得・纽曼、安迪・索恩利:《规划世界城市:全球化与城市政治》,刘晔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2页。从此角度上讲,区域战略规划也可被看成为一种新型政策工具,是构成区域治理的重要方式。

第6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作者何增科,1965年生,政治学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研究员。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西方,其含义曾几经变迁。笔者拟从思想史的角度对这一概念的历史演变过程作一番考察,并就其内涵、外延及基本要素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civil 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上述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打丁文译为“societas civilis”)。“politike 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享有上述权利者只限于具有同等地位的少数人,奴隶、妇女、外邦人是被排除在外的。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的解释,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特别是共和国——笔者注),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同时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家中的最典型的代表。在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它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其次,它作为一种政治文明,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最后,它是一个道德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中的力量日渐强大,政治思想家们的注意力逐渐从研究作为一种文明社会的城邦或共和国转向研究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试图解决这二者各自的权限问题。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分别为教会和王国所应拥有的权力进行论证,原来用于描述城邦或共和国生活状况的市民社会概念就被弃而不用了。直到公元13世纪,这种状况才发生变化。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被译为拉丁文(始于公元12世纪)后不久,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都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在亚氏处意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思想中寻找理论武器。托马斯.阿奎那这位神学大师也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思想为教皇的统治权辩护,尽管亚里士多德原来具有强烈的世俗主义倾向。托马斯.阿奎那首先承认国家是由于人们天然地要过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同时又认为人和人性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上帝才是国家权威的真正来源。阿奎那也承认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但他接着指出,最美好的生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而且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而这一点只有通过神权的高扬才能做到。阿奎那就是这样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加以改造,来为教权高于政权的观点辩护。公元14世纪,一些为国王辩护的思想家(如巴黎的约翰和帕度亚的马西略)也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他们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乃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他们认为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单凭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证明其正当性。他们据此坚持国家对世俗事物的全权,反对教会拥有强制性权力和侵犯世俗权力。总之,14世纪的人们所重新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或城邦国家,其内容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赋予此词的含义。

公元17世纪至1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在这些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乃是同义词,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他们所说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自然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前国家社会,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状态或社会之中。契约论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和评价大不相同,但一致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由于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如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得后者的保护而完成的。就这样,契约论思想家摧毁了君权神授说,把政府权威的来源从上帝那里转到了民众那里。洛克、卢梭等人还进而提出了人民理论以反对霍布斯等人坚持的君主享有绝对权力的观点。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的重要理论武器。

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他们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具有强烈的道德判断意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有意无意地坚持文明状态或文明社会一野蛮社会(契约论思想家称之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之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政治共同体的表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其次,他们往往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承认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等,但他们认为这不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为这些要素在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一些政治文明因素,它也因此而被称为文明社会。最后,他们所讲的政治社会乃是一种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政治社会概念是用来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的,这种城邦或共和国都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中世纪思想家所用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指城市国家,它也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契约论思想家把父系权威及其体现专制王权归入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之列,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在共和政体中,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的生活。在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只有作为公民而存在,只有参加到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中去才有意义。在他们看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个人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首先是一种政治动物和社会动物。基于以上原因,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起来。

二、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和完善

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组成。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但在他们之前,已有不少理论家认识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据此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思想,在客观上为市民社会理论的创建作了有益的准备。

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则是近代欧洲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而中世纪则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同一的顶峰,“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2。16世纪以后,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和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市民等级在王权的保护下获得了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由,私人领域的独立开始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发离过程。然而在君主专制制度下,不受限制的王权对工商业经营和私人领域的侵犯又必然妨碍市民社会的顺利发展。18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了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为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极大地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尽管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从16世纪就已开始,但直到18世纪,一些思想家才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观点。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指出了这些思想家的贡献。他们指出,洛克虽然已经模糊地意识到政府和社会的区别,但未作进一步的区分。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伏尔泰明确地区分了政府和社会,并期望二者的分离。他们强调社会乃是形式上平等、自由的个人的权利的唯一的源泉。随后,托马斯.潘恩,以及《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起草者们更是把个人主义的、平等的社会与政府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他们主张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它包括自由、财产、安全、追求幸福以及反抗压迫等种种权利。他们认为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这些人权的实现,当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些基本人权时,人们就有权起来变更政府。英国学者福格森、休谟、斯密仍在文明社会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但他们将物质的文明化引入市民社会的概念中,使市民社会的概念具有了经济内容。德国学者康德特别是费希特则将国家和社会明确区分开来,同时将社会理解为个人主义的和普遍性的术语。这些思想家无疑应被视为现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先驱。

黑格尔在吸收上述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地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法原理》(1821年)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3,这种联合的使命正是为了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因此具体的、特殊的个人,他们的利益和需要,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便成为市民社会的最终目的。

其次,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如果说国家代表着普遍的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的利益,那么自治性团体维护的则是特殊的利益(黑格尔有时称之为特殊的公共利益)。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相对而言,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理所当然构成市民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可以分为三类: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以及把二者联系起来的社会需要。满足前两种需要的手段是生产劳动(它本身也是一种实践教育)和理论教育。由于劳动的分工等因素,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了等级的差别,各个等级乃是具有相同社会地位的人们构成的普遍性集团。各个个人则由于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而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在黑格尔看来,等级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把人们联系起来,个人在等级中才具有其权利、功绩和尊严,从而满足其社会需要。

第四,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在黑格尔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诚然,黑格尔承认“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的4,但是他认为在市民社会殊性和普遍性原则是“各自独立的,所以从分解的观点看”,“这种统一不是伦理性的统一,正因为如此,它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而获得它的生存”5。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获得了全面发展和伸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特殊性本身是没有节制的,没有尺度的,如果听任其独立发展,势必会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从而使市民社会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国家的干预便成为必不可少的了。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消除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需要通过警察制止各种可能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保证个人的生活和福利(如举办济贫事业、举办公共教育、举办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监督和管理市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普遍事务和公益设施,等等。正因为上述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关对维护市民社会的生存和秩序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黑格尔把它归入市民社会的构成环节之中。

第五,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黑格尔指出,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其组织原则是不同的,市民社会以个人利益为其结合的最后目的,而国家则是以结合本身、以普遍利益为目的的。同时,在国家的普遍利益中不仅不排斥个人的特殊利益、个人的权利,反而通过把它们过渡到普遍物的形式而保证其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者倡导普遍性原则,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从而自觉地认识和追求普遍物,并把普遍物作为其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这样经过家庭和市民社会阶段,个人最终在国家中获得了意志自由,而这种自由正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基于以上两点,黑格尔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同时又高于它们。黑格尔是比较完整地、系统地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他基本上阐明了现代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精神的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察市民社会的,他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首先,他认为家庭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故应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实际上,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其次,他认为市民社会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特殊性阶段,对这种特殊性所表现出来的非理性方面的过分强调使他把司法制度和警察等政治国家的机构包括在市民社会之中。最后,他认为国家属于伦理精神发展的普遍性阶段,对代表普遍性原则的国家的合理性的过分强调和理想化描述使他得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他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如同在“需要的体系”中一样,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也包括了阶级关系的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的领域(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关系或阶级结构)以及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意识形态结构)。马克思把上述要素作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发点,由此而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发展演变规律。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随着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产生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也将一道消失。同时,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指出,在旧的市民社会中,特别是在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同一的,也就是说这种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6。在专制权力所依靠的封建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以法国大革命为典型的政治革命,把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从而完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表现出了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真正的相互关系。当然,在马克思看来,仅有政治解放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并没有废除私有财产等因素,只有实现了社会解放,人类才能真正解放。

第二,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马克思首先指出了政治制度发展的动力,“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指现代政治制度——笔者注)”?7。如前所述,在中世纪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性。在亚洲的专制制度中,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独行,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一样都是专制王权的奴隶。马克思接着指出,当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掊出来获得独立存在的时候(这是通过政治革命实现的),代议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他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这种分离的意义8。1)它使等级制转变为代表制。在市民社会失去政治性质而变成纯粹私人生活领域之后,国家事务也提升为普遍事务即人民的事务而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代表制正是这种政治平等的直接表现。这是因为公民在政治上平等意味着他们都享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但这种参与不是直接参与而是通过选举代表(议员)的方式来参与。马克思称选举是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政治利益显然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真正关系”9。 2)它使权力的分立成为必要。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情况下,市民社会须通过立法权的机关(它其实也是一种代表权机关)来参与政治国家的事务,政治国家则要通过执行权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前者要通过立法机关实现自己特殊的私人利益,后者则要通过行政及司法机关维护普遍的共同的利益。要完成上述任务,只有建立起权力分立的体制才能达到目的。3)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在专制权力和旧的市民社会(封建主义的社会)之下,个人只是实现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手段。而“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10。不仅如此,“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独立的、单个的人——笔者注),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11。这种独立的个人成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目的,人权和公民权正是人的目的性的具体体现和法律保障。所谓人权,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个人的各项权利(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所谓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国家的成员(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即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

第三,指出了在市民社会诸领域中“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意义。马克思认为在“需要的体系”中,个人的物质利益、物质需要居于首要的地位,其他利益和需要都是以它的满足为前提的。为了满足这种物质利益和需要,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包括工商业活动)。同时,人们并不是孤立地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他们必然要在生产和交换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经济关系或交往形式(“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物质生产活动及与之相联系的物质交往形式构成其他一切历史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社会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对此他曾有过精彩论述:“这种历史观(唯物主义历史观——笔者注)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13。由于在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中,物质交往形式或经济关系的领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善于抓住事物实质的马克思就把它直接称为市民社会。但是,物质交往形式毕竟只是市民社会中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领域,而并非唯一的领域,所以这一界定只是对市民社会实质的说明,而不应被看作是马克思为“市民社会”所下的完整定义。

随后的学者基本上沿袭了黑格尔特别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用法,并开始深入研究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西方的新发展

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柯亨、阿拉托等人提出国家一经济一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一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们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上述观点代表着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主流,反映了20世纪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这种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主要有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

18、19世纪的自由主义政治学家主要是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来阐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试图界定国家活动的范围和个人自由的限度;而当时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则从对“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的充分信任出发来考察国家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并力主国家执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市民社会的内容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企业等纯经济的东西。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斯.帕森斯为市民社会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他认识到了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social community)执行的社会整合功能对整个社会系统生存和持续的重要性。他在《社会体系》(1951年)、《经济与社会》(1956年)等著作中将现代社会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子系统,并把市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社会子系统(或社会共同体),它的主要功能是将文化价值加以制度化来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社会子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不同于经济组织和官僚机构的组织模式——社团或协会(association),它强调成员的自愿加入、彼此平等和决策的程序化。社会子系统主要是通过各种社团或协会来完成社会整合的任务的。在社团或协会中,通过社会化机制和社团控制机制(如人际制裁和仪式活动等),个人将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现行的文化价值观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接受下来。帕森斯强调社会子系统所执行的整合功能已成为整个社会体系得以均衡发展的关键。在这里,帕森斯和马克思有着重大的区别。马克思关心的是社会变革特别是革命性变革的问题,因而他把社会结构中人们之分裂为不同的阶级及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与斗争视为历史变革的直接动力;帕森斯关心的则是系统的存续问题,因而他把社会共同体中各种社团或协会视为社会整合的主要机构。

马克思之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在阐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时,出现了两种理论上的偏颇或错误。一种是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的领域等同起来,把经济因素视为历史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因素;另一种是将国家等同于机关或强制性机器,片面地强调国家的暴力职能。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著名代表安东尼奥.葛兰西(意共前领导人,1891-1937年)在其代表作《狱中札记》中试图同时纠正这两种偏颇,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新理解是这种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葛兰西主要是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界定市民社会的。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或民间的机构之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市民社会在葛兰西那里主要是指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这一领域乃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域导权”(cultural hegemony,又译“文化霸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文化领导权”的主要领域。

在对市民社会概念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葛兰西批判了上述两种错误观点。首先,他认为不能仅仅用经济事实来说明人类历史,为了阐明历史因果关系还必须对一切精神的和实践的活动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他指出,在重大的历史政治行动中,经济因素只是间接地起作用,现代君主(即政党)能否夺取市民社会的文化领导权,组织起“历史联合体”(即阶级的联盟)的集体意志至关重要。他认为历史发展的辩证法恰好就在于“从纯粹经济的(或感情的-利已主义的)因素向道德-政治的因素的过渡,也就是向更高地改造基础为人们意识中的上层建筑过渡”14。其次,葛兰西反对把国家等同于机关或强制性机器(他称之为政治社会),也反对把国家职能仅仅归结为暴力职能。他认为国家是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统一体,并且特别强调国家的伦理或文化职能。他指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的,因为它的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指广大居民群众提高到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从而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一定的文化和道德水平(或型式)”15。虽然每个国家都有伦理的职能,但在市民社会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之时,政治社会以执行暴力职能为主,伦理职能还处于很次要的地位,像沙皇俄国等东方落后国家就是这样。而在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作为统治阶级的私人机构得到高度的发展,它通过自己的舆论活动和教育活动使广大居民群众接受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从而把自己的政治统治建立在广大群众的“同意”的基础上。有鉴于此,葛兰西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完整的国家”(integral state),市民社会成为国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帕森斯和葛兰西分别研究了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子系统和文化子系统的运行机制和功能。j.哈贝马斯这位当代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在综合各家理论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理论向前推进一大步,他对市民社会概念在当代的新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哈贝马斯在其早斯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1962年)及随后的著作《合法性危机》(1973年)中,精辟地分析了市民社会在当代西方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其后果。

首先,他分析了市民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功能。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其中私人领域是指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则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哈贝马斯关注的主要是公共领域。他认为公共领域出现于18世纪,其原因在于市场的扩张和个人从封建桎梏下解放出来,人们的政治热情空前高涨。公共领域的发展起到双重作用,一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在这里找到了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子系统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因为在参与政治讨论过程中人们认可了政治秩序的价值。

其次,他分析了市民社会的结构在当生的重大变化。哈氏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商业化原则的盛行,市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治子系统和经济子系统从分离走向结合16。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国家重新进入再生产过程,经济子系统不再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而存在。第二,公共领域受到商业化原则的侵蚀。随着商业化原则对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渗透,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把追求商业利益摆在了首位,大众文化变得低级庸俗。第三,技术统治论意识的扩张压制了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进入本世纪后,国家权力膨胀起来,官僚机构力图把各种政治问题限定为只能由专家来解决的纯技术问题,反对交由公从去讨论和争论,公共领域日益萎缩。最后,哈贝马斯阐述了上述变化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也有三个方面:第一,它使国家成为各种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中心,国家所承受的来自民众的压力空前增大;第二,它使大众文化失去了阐明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作用,人们因之变得孤独、冷漠而出现了“动机危机”;第三,由于人们日益远离政治讨论和政治事务,政治子系统失去其合法性基础而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哈贝马斯认为,解决上述危机的根本出路在于公共领域挣脱商业化和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复兴。

如果说哈贝马斯的早期著作着重人历史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后果,那么他的后期著作则转向了研究“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构问题。在其后期著作《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中,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system world)和“生活世界”(life world)的概念作为其分析框架的基础。系统世界是指社会运行的系统过程,它包括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这两个方面。系统世界的运行遵循的是权力和金钱的逻辑,人们在系统世界的行为受这一逻辑的支配。生活世界是指由“文化传播和语言组织起来的解释性范式的贮存”17,它包括文化、社会、人格三方面的“解释性范式”。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哈贝马斯称之为“交往行为”(communicateve action,又译“沟通行动”)。生活世界构成人们交往行为的背景性知识体系,同时在交往行为中又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具体说来,人们在交往行为中所达到的相互理解、协调互动和社会化促成了文化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人格的形成。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生活世界主要属于社会文化系统,交往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共领域即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生活世界和系统世界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因而在它们分化之初就存在矛盾。在当代西方国家,由于系统世界对生活世界的侵蚀,追求金钱和权力的行为取代了以相互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其结果是生活世界的再生产出现了深刻的危机,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动机危机”和“合法性危机”都是社会整合出现问题的具体表现)。为了恢复系统世界和生活世界的平衡,建构一个“理想的生活世界”(可以根据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以及人格发展这三项指标的实现情况来衡量(哈贝马斯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使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不仅如此,他还主张使交往行为及其所遵循的原则扩展到系统世界的领域中去,使人们重新发现生活的和价值。

哈贝马斯将“生活世界”的概念引进了市民社会的讨论,这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位美国政治学家柯亨和阿拉托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理论》(1989年)一书中,以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为基础建立起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由生活世界的机构或制度组成的。具体说来,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一个领域,由私人的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18。按照柯亨和阿拉托的观点,私人领域乃是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不应受到外界干扰。非正式性团体和自愿性的社团以及文化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构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它们不同于经济社会和政治社会的组织(后者以追求金钱和权力为目的),公共领域活动的目的在于进行规范性的整合和开放的交往。社会运动则是以捍卫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自主发展的合法权利不受经济系统和国家的侵犯为目标的。柯亨和阿拉托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已经过时,主张采取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因为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他们对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主张采用以社会为中心的研究模式,三分法就是服务于这一目的的。柯亨和阿托拉认为,解决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希望在于市民社会的重建,实现现代乌托邦理想——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团结、公正的理想的希望也在于此。如果说现代市民社会理论是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事实为出发点的的话,那么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则是以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为基础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以社会文化系统为研究对象,它强调社会文化系统在整个社会再生产以及革命性变革中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强调要把它从国家(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控制或影响下解放出来。这一切无疑都是正确的,而且也有其积极。但是,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它不是把经济和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看作是市民社会内部结构分化的表现,而是看作经济系统从市民社会中分化出去的表现。这样,经济系统在历史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就变得模糊不清了,人们看到的只是由社会文化系统构成的市民社会的作用。同时,这一理论不是致力于客观地研究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及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客观关系,而是以市民社会(或社会文化系统)为中心,片面地强调社会文化系统的功能(诸如社会整合、文化传播、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等),把来自国家和经济系统的影响都看作是消极的。例如,哈贝马斯等人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危机主要归结为动机危机与合法性危机(他认为经济危机与合理性危机已退居次要地位);葛兰西主张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应主要在文化-意识形态领域进行;这些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哈贝马斯等人还把解决资本主义国家危机的希望寄托在社会文化系统摆脱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影响而获得独立发展上。人们不禁要问:社会文化系统究竟能不能和应不应该完全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的影响呢?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社会文化系统共处于一个社会之中,必然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关键是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并保持其各自活动的独立性,而不是使社会文化系统处在真空中。

四、几点启示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我们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可以吸收其它理论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成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内容或要素: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经济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这就是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关系(意识形态结构),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结构的作用或功能在于保证物质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文化的再生产以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式顺利进行。对市民社会诸领域的结构、功能和活动过程进行深入的、具体的分析,乃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第7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关键词]公共领域;第三领域;适用性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4-0039-04

公共领域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中国社会历史与现实的理论工具。但是,这个源自于西方学界的概念,当我们把它用来分析、考察中国社会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个“话语霸权的悖论”,即原本基于西方文化背景或语境提出的概念,用来分析中国这样的非西方的社会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根深蒂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使用来自西方的术语和概念,就无法描述中国当前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现象;使用西方的术语和概念研究中国社会,有可能扭曲研究对象。这是一种悖论。因此,我们在引入公共领域的概念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作为一种源于西方历史经验的社会实体,是否能够在中国加以建构;作为西方话语中的理论范式,是否能够用来解释新世纪中国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现实。

一、公共领域的内涵界定

公共领域,在英文中为public sphere。从字面上讲,它是指公众可以进入其中进行公共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具体地说,它是指现代社会中,由各种独立的社团、各种社会运动和公共理性构成的社会领域。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1]在他看来,公共领域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公众在这个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不受国家的干涉,即“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2]在理想的民主政治下,国家在法律制约下只能承担公共领域的担保人角色。

我国学者甘绍平认为:现实的公共领域既不包括在主要由家庭和经济交往关系构成的纯粹私人领域之中,也不包括在主要由公共权力构成的国家领域之中,而是指涉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和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即“公众的意愿与理念得以直接表达的一种合宜的空间――由社会媒体、因特网、公众会议、全民公决、示威游行以及民意调查等活动构成”。[3]

王新生在其博士论文《市民社会论》中指出:所谓公共领域就是指独立的个人和由他们所组成的自治社团进行自主交往的文化批判领域。它包括一切以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为基本原则和自主交往关系得到真正体现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副产品,是契约性原则在非经济交往领域中的一种延伸和升华。

美国学者黄宗智则改造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中暗含的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欧洲历史经验,进而使用“第三领域”这样一个不用明确区分国家与社会但是可用以指称国家和社会之间地带的概念。类似的还有我国学者王笛认为公共领域就是既非个人又非官方而处于两者之间的社会领域。

总之,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界定,大致有两种路向:一种观点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处于公共权力之外与之对立的、主要由公共舆论和公众意见所构成的领域,对公共权力的批判性是其最明显的特征。比如哈贝马斯认为,“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4]另外一种观点倾向于温和、中庸,认为公共领域是指处于个人、官方两者之间但又不隶属任何其一的社会领域,它是一个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担、公开的、公众主动参与的中间舞台。中国近代史学研究者玛丽•兰金是这样解释的:“给予术语‘公共’以广泛的意义,而且在西方氛围以外的地方使用它,人们可能会以为公共领域是一个广大的范畴,……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担的、公开的、公众主动的中间舞台的概念,似乎有利于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这种领域要求国家的在场、一定程度的自治或主动的社会参与、对政策的社会影响、以及公共利益的合法化……实际上,公共领域的舞台往往十分狭窄,最好设想成为国家和社会活动两个圈子相互渗透的巨大交叠,而不是国家和个人两极之间的一条界限。”[5]也就是说,第一种路向下公共领域被放在一个与公共权力对立、抗衡的地位,在二元对立的背景下,凸显其批判功能;而另一个路向则体现了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的合作互动,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重要体现。

综合各方观点,我们认为:公共领域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1)公共领域位于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张力带,行使着对公共权力批判监督的责任;(2)公共领域是由尽可能多的人参与、表达社会意愿的一个公共空间,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在其中相互碰撞、展开理性讨论;(3)公共舆论是公共领域的核心,公共领域通过公共舆论形式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有无之辩

可以肯定地说,在我国历史上并没有一种曾指导过社会自治力量发育的成熟形态的公共领域理论。但是,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公共领域的具体形态吗?如果有,它又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呢?围绕这两个问题,大致有三种观点: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在我国最初是被西方学者用来研究中国近代城市史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学者萧邦齐就正式使用公共领域概念探讨清末民初浙江地区精英如何通过新兴的商会和志愿团体等非官方组织,逐步夺取地方官吏把持的部分权力。他指出,地方精英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培养出强烈的政治参与意识,并积极介入地方政治活动。其后,玛丽•兰金在《中国社会精英行动主义与政治变革》一书中指出:中国出现公共领域的时间可以推溯到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从晚明时期起,公共领域就开始不断而缓慢地在中国发展起来。到清中叶,在国家权力加强和官吏势力扩张的双重压力下,地方精英相当不易地分享了对地方事务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地方精英在官僚体制之外自发参与地方事务,包括城市辩论、学者对独裁统治和官僚体制的批评,以及与东林书院和复社相联系的文人学士圈子中的改良主义议论。[6]这些精英讨论并赞助或建立各种机构,进行福利、教育、宗教、社会改良或护卫等活动,捐助或恳请资金;监督或直接管理无论是最初创立的还是日常运作的财政;建设或修补地方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堤坝、码头等。罗威廉则以汉口为对象,对晚清汉口社会、商业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冲突进行了探讨,明确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范式作为解剖城市社会结构的基本理论工具,分析了由国家权力向社会让渡而出现的公共领域的范围,以及社会团体的自治性特征和共同体的性质。

从萧邦齐、罗威廉等学者的研究和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对公共领域在中国近代历史的出现持肯定态度。但是,从晚明开始出现的公共领域毕竟不是一种成熟形态,也不是普遍现象,具有地域限制,主要局限于汉口、上海、浙江等地,因而,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和空间都是有限的。我国在这个时期出现公共领域的某些形式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从晚明时期开始,商品经济在我国江浙一代逐渐发展起来,客观上刺激和促进了民间商会、社团和社会精英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2)封建社会晚期,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不断削弱,促使这些地方自治力量增强,他们和地方政府一起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在公共权力的真空地带承担了一部分社会功能。

但另有一批美国学者,包括孔飞力、魏斐德等,对运用公共领域理论解释中国的历史持批评态度。他们认为近代中国并没有出现足以与国家形成对抗的自治空间。孔飞力指出,晚期活跃的公共生活领域的行为多半被当成对国家自身的一种非正式辅助,虽可能“对中央权威发动地方性挑战,却永远不是在体制的基础上对国家的挑战”。魏斐德在反对使用这两个概念时,还对玛丽•兰金和罗威廉等人的结论提出异议,认为他们所说的公共领域的若干内容(如会馆)实际上是官方支配的,不属于自治性“公”的领域。清末民初自发成立的团体,还不足以挑战统治者的政治权威。他们主要是站在公共领域的实质意义的角度作出结论的,也就是说,我国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西方公共领域理论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出现的只是类似于公共领域的形式,其力量弱小,并不是一支独立于公共权力的社会自主力量,依附性、地域性的特点使其不能成为科学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实体。

第三种意见,由黄宗智(Huang Philip C.C)倡言,拟用第三领域的概念代替公共领域。他反对过于轻率地把公共领域这样的源自西方早期经验而抽象出来的概念用于中国。他认为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概念分析中国,预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这并不适合中国近现代的历史经验。[7]所以应当超越“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采用“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模式来解释中国的历史境遇。他以清代民间司法判决为例,案件提交官断之后,在县官和民间非正式调解之前,往往由社群或宗族在庭外就解决了,这是正式与非正式两种司法制度的折中,两者的互动及半制度化的保障,构成了清代司法制度的“第三领域”的内容。从“第三领域”的提法看,很显然是指处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因此,无论从理论所指还是具体形态来说,黄宗智的“第三领域”实际上与兰金、罗威廉的“公共领域”并无多大差别,实际上一定程度默认了公共领域的存在。

可以看出,西方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在中国历史上有没有出现过,学者们的认识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并没有掩盖我国曾出现了公共领域的具体形态的事实,尽管这种公共领域因其局限性、依附性无法同公共权力相抗衡,但作为一个肇端、开始,其意义和作用不言而喻。

三、从大一统的传统体制到我国公共领域形成的条件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背景的差异,各国公共领域的发育与成长的路径千差万别,就此而言,中国公共领域的建构,自然要扎根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我们承认,在关于我国社会自主力量问题的讨论中,借鉴了西方公共领域的话语,但这是以批判、超越的方式借鉴的,我们特别强调这一话语对我国社会现实的有效性。因此,我们主要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现代化过程着眼,立足中国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强调中国公共领域的自然生成性特质,努力营造公共领域问题研究的中国语境。

我国在传统上存在着一个大一统的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国家政治权力压倒一切,它没有时空限制,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社会生活都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展开,受其支配和控制。这种体制存在以下特征:(1)政治权力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力,并且全面浸透到社会每个角落和领域。(2)政治组织成为社会的最高组织,它是社会各种组织的控制者和操纵者。(3)政治利益成为社会的最高利益,政治利益替代或侵占社会利益。(4)政治手段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最高手段,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也采取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进行。

在这种高度集中的体制下,政治的功能和作用被超限地放大和扩大了,社会的相对自主性难以存在,社会组织的自我调控功能被严重地削弱和蜕化。一方面,国家权力缺乏必要的约束,扩张过度,国家垄断社会权力,包揽社会事务,整个社会从个人到组织都成为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国家附属物。另一方面,社会权力相对萎缩,社会内部分化不明显、不充分,整个社会始终没有形成自我存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机制。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被束缚和压抑,整个社会缺乏生机和活力,经济、社会、政治之间以及各系统内部不可能均衡而全面地发展。

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既没有公共生活,也没有私人生活,只有家庭生活,或者说家庭生活就是公共生活,这正是中国数千年宗法血缘社会的基本特征。建国之后,情况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状况并没有质的变化,政治的触角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最隐秘之处,个人没有自己的隐私和选择,国家对个人一览无余。这种状况造成两个越位: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国家生活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越位。一个民族如果没有私人生活,就会丧失生机和活力而死气沉沉;而如果它缺乏公共生活,则会成为一个缺乏宽容与个性、没有创造力与生命力的民族。对于我国来说,培育一个独立的、成熟的、理性的公共领域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进行了种种改革,直至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全面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迁,促使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不断被调整和重构。现代化、全球化和信息化作为不可遏制的对我国大一统的集权体制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正是在这种历史和现实、本土和外来的张力中,我国公共领域得以孕育、生成。

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共领域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对当代中国来说,最引人注目的变化莫过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当代中国几乎所有变化都与市场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必然解构传统社会结构,引起社会生活的深层次变化。我国学者郭定平在《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政治转型》一文中把这些变化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经济市场化,市场经济成为我国的主导经济形式;二是社会多元化,新的社会阶层大量涌现,呈现不同的利益诉求;三是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政府活动的范围正在日益缩小,而企业和个人的活动范围则逐渐扩大;四是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正当的个人利益已经具有更多合法性,而且这种合法的私人利益正在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和鼓励;五是文化世俗化,传统意识形态的影响逐渐减弱,人们的利益观念和主体意识大为增强,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正在大大扩展。

市场经济引发的这些变化必然从深层动摇传统国家社会高度一体的大一统体制,为公共领域的创立奠定了经济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经济加速了传统社会的解体,为公共领域的发育成长创造了前提条件。市场经济中,每一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都以盈利为目标,要求减少政府的不必要干预,力求更多不受政治权力控制的自由空间;随着政治权力在社会经济领域的逐渐收缩,社会生活已不再是政治权力一统天下,这客观上有利于社会自主力量的增强。(2)市场经济倡导自由竞争,有利于公众权利意识的增长。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必须建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形成竞争意识,才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实现自己的各项权利。从关注自身的权利问题开始,逐步扩展到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与国家权力的“博弈”过程中,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3)市场经济有利于社会的发育和社会组织的成长。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政府和经济活动的主体,还需要各种社会活动主体,主要是各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它们是市场主体的辅佐,承担了市场主体和政府之外的补充、协调职能,这有利于逐步形成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共领域。(4)市场经济改变了许多陈旧的观念。传统思想文化领域残留着不少陈旧观念,如臣民意识、官本位思想、保守僵化的思想意识,市场经济对这些陈旧观念是一种冲击,它塑造了具有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的主体,为我国公共领域的成长准备了主观条件。

其次,政治体制改革对公共领域的成长与发育起着推动作用。

30多年的改革历程,从政治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到逐渐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主题就是政府向社会放权。从政企合一到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逐渐将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放给企业,将经济权力放给社会;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中央政府把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的权限大大增加;政府对公民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刚性的、制度性的管理向现代服务型的、沟通协商的方向转变,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前所未有地扩大。经过多次改革,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大部分生产经营、民事、文化艺术和教育领域中,政府不再直接充当第一线的指挥官,相关的民间组织,如行业协会、同业组织、志愿团体和一些专业性事业机构等,承担起更多管理自身的职能。

最后,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的是公共领域产生的时代背景。

现代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是当前世界各国不可抵挡的潮流,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的社会生活,这三股潮流相互纠结在一起,构成了我国公共领域发育的时代背景。

现代化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现代化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变迁过程,就现代化的判断指标来看,主要有: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世俗化,法治化、理性化。我国经过建国以来特别是1978年以来的现代化努力,在以上诸多指标上已经有很明显的进展。现代化所引起的是相对于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文化、观念等的全方位变革,因此它不仅影响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促进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的良性发展,也引起社会意识领域的变化,促进了现代公民意识的形成,这对现代公共领域的发展都是必需的。

当今世界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计算机技术和光纤通信技术为先导,以加速社会信息化为宗旨的全球性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热潮。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兴起带来了知识、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它使人们的交往突破了时空阻隔,人们的生活境遇、交往方式、社会结构以及政治运行的某些方面和国际交往的途径和深度都有了深刻的变化。网络信息技术及其建构的虚拟社会通过创设新的社会活动和精神活动空间延伸现实生活领域的同时,已悄然创造出一系列全新的人际交往方式、社会生活方式。可以说,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大众传播媒介和交往方式,突破交流中时空的限制,已成为现代人新的生存方式和发展条件,更使得对信息的封锁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这直接催生了一个网络公共领域。

全球化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技术、军事、法律、文化和环境等领域和活动相互作用的多维现象。在今天,它不仅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事实,更是一个必然会强化的趋势。全球化至少包含两种不同的现象。其一,它表明,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正在向世界范围转化;其二,它表明,在国家与社会内部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水平和层次已经大大提高。[8]全球化对传统的民族国家、国家、政府体制和政治过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极大地改变了统治和治理的主体结构、方式、过程和意义,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政治生活,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的政治发展。它已经对我国的公共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它对今后我国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的进一步影响也是可以预见的。

总的来说,现代公共领域的产生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社会文化特征;信息化对现代文明的发展产生必要的张力,并直接产生了一个网络公共领域;而全球化则把我国公共领域纳入一个更宏大的分析框架。对于今日中国公共领域的现代生长而言,现代化是引擎,为其提供不竭动力;全球化是参照坐标,为其合理定位;网络化是双翼,为其增添现代手段,三者从不同方面为我国公共领域的产生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发展的契机。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1964)[A].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C].北京:三联书店.2005.125.

[2]甘绍平.论公民社会[A].程等.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20.

[3][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2.

[4]转引自[美]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98-199.

[5]转引自[美]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00.

第8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 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中的社会权力研究 农民经济来源与消费 中国传统文化视域中的国家治理 论《社会契约论》中国家权力的来源 社会正义视域中的政府治理 治理视域中的公共权力公开化运行路径研究 社会生态视域中的我国权力制约研究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中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视域中的国家概念演进 社会政策视域中的治理 新媒体视域中的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域中的大学生德性思考 刍议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权力来源 留美博士生四年经济来源综览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 明清地方与国家视域中的“海洋” 和谐社会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制度伦理分析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域中的资本主义国家本质研究 政党治理视域中的群众路线 社会治理视域下的网络围观现象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 何帆.为市场经济立宪[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82-85.

[5] 刘铁明.试论企业伦理学的建构及意义[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1997,(2).

[6] 王金胜,陈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思路与展望[J].华东经济管理,2008,(8).

[7] 宋养琰.国企改革30年[J]. 经济研究导刊,2008,(12).

[8] 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23.

[9] 张德文.明代的社与会[J].历史研究,1991,(5).

[10]秦宝琦,谭松林.中国秘密社会[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132.

[11]黄洋,付昱.欧洲中世纪城市的兴起与市民社会的形成[J].探索与争鸣,1998,(2).

[12]陈兆旺.西欧中世纪城市自治的制度分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2).

[13]李立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激发和释放社会发展活力[J].求是,2014,(10).

第9篇:市域社会治理范文

【关键词】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媒体

一、市民社会的当代定义

对于市民社会,西方学者进行了大量论述。目前来说,较为公认的是指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有众多的自愿结合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将单个公民动员起来,结成利益共同体,阻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同时在政府功能薄弱的公共领域起到补充和协调的作用。

从定义可以了解,国家、个人、公共领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原来隶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发生分流,国家权力专注于保护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市民社会分享了国家权力,关注于社会各个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市民社会的形成又是个人集合在一定的社会核心下,形成的有关公共领域内的言论的集合。因此,市民社会是对个人权利的整合,且专门针对国家权力所不及的私域空间。

有相关的理论将市民社会描述为“传送带”①,它代表社会团体利益在公共领域内形成舆论,作用于国家权力机构。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理清国家、个人、公共领域的关系,将有助于推动新闻媒介了解自身作用和地位,树立正确的新闻观念。

二、市民社会定义的演变

市民社会不是一陈不变的,古希腊时期就有市民社会的雏形,经过时代的变迁和发展,新的阶级形态和生产关系出现,市民社会的概念由抽象变得具体,有了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作为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之为公民,不是由他的处所来决定,而是由他享有的权利来决定,首要的就是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议事、司法、行政”②按照一般的理解,亚里士多德关于市民社会的观点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概念,而透过20世纪中期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的分析表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将经济范畴也纳入了市民社会。此外,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概念还包括了文明、道德等思想上层建筑范畴。即市民社会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领域,从国家的权力和私域中脱离,成为一种新的存在空间。

在后世的归纳中,古典市民社会的总体特征可以分为三点:第一,大部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都将市民社会定义在政治范畴,将之理解为政治社会、政治共同体或政治国家;第二,区别于文明以前的野蛮社会,市民社会具有高度的文明和道德理念;第三,市民社会指公民社会,充分体现了公民的权利。

从古典到黑格尔和马克思

在对古典理论的研究和完善下,黑格尔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思考又将其推进了一大步。现代市民社会的核心观念是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分离,黑格尔将国家作为权利的核心,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而马克思则认为国家隶属于市民社会。同时,对市民社会的内容规定上,两者也有区别。马克思将“物质交往的关系”规定为市民社会产生的基础。在其所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指出市民社会就是一切非政治的社会生活领域,是物质的生活关系总和,鲜明地表明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权利的对立。③

葛兰西与哈贝马斯

而与马克思相比,葛兰西则将市民社会的范畴细分到了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不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葛兰西的观点削弱了经济领域对市民社会的意义,使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欠缺全面和完整;而更有甚者,认为葛兰西是唯心史观的代表。无论如何争议,葛兰西的理论启发了20世纪对市民社会的广泛讨论,并将之抽象到文化层面。

哈贝马斯从葛兰西、霍克海默和阿多诺那里继承并发扬了市民社会理念,他将公共领域首先引入到市民社会的讨论范畴,从而在全新意义上划分出公私领域,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结构以及功能进行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主领域。包括市场体系和公共领域,是一个社会文化体系,而对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阅读公众催生了某种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实体,与媒介一起构成了全新的公共领域,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既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基础和摇篮,又代表市民社会发挥社会言论,直接作用于政治领域。

于是市民社会的定义演变成了前文所述的,“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的有众多的自愿结合,阻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同时在政府功能薄弱的公共领域起到补充和协调的作用的社会组织。”

综上所述,市民社会的定义经历了从政治领域到非政治的社会生活领域,再到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然后过渡到公共领域明确化的历程,并最终确立了以社会文化体系为主体的内容。

三、对中国式市民社会的思考

1、西方有关市民社会的模式能否成为多元文化背景下的唯一标准

从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发展与转变的研究,提出了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组织、社团形成的文化领域的交流和讨论的空间的存在。然而,如果以此研究框架作为对我国市民社会的考察是否具有普适性呢?在西方研究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时将“民主政治”作为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同时市民社会的存在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在此机制下,对公民理性和素养的要求也提升到一定高度。

然而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抽象概念,对不同国家、不同政治体制的内涵显然是不一致的。一味以西方民主作为标准衡量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但不利于对市民社会的辩证思考,也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从历史的发展规律来看,许多在当时未被接受的观念都会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明晰。邓正来在总结西方汉学家对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时提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到了民初则更为明显……”④也就是说,从中国独特的文化土壤出发,有学者研究发现了近代中国曾经有过的市民社会萌芽,而这种状态与西方的市民社会不尽相同,发展方向带上了更多中国烙印。

2、当代中国是否具有公共领域存在的土壤

按照以往对中国近代社会的研究,尽管中国出现了市民社会的萌芽,但随着社会形态的演变,与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机制相比,中国缺乏能够将市民凝聚在一起的社会核心,例如宗教、哲学、社团、非盈利组织等。尽管有来自民间的行业协会或团体,这些却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集合体,由利益关系组织而成,缺乏核心凝聚力。甚至一旦形成规模,这些组织自身就与行政机构无异。尽管法制、民主已经成为了国家建设的重要议程,但依据社会现实的经验看来,在更多与民主相关的议题,例如社会舆论的表达、公民相关权益维护和信息透明化等方面,民主还有很大一步路要迈进。公共领域存在的现实土壤不容乐观。

3 、SNS网站、bbs能否推动市民社会在网络空间萌芽

与传统媒介不同,网络作为商业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受众市场的检验,具有独立的先天优势,如自下而上地汇集网民言论,形成个人信息的发表渠道等。在网络上,各种形式的意见共同体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形成网络舆论,反作用于传统媒介议程,或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例如周老虎事件、南京官员抽高级香烟事件等。代表市民阶层的利益监督政府权力机构,行使批判和监督权,正是市民社会存在的表现。

从市民社会形成的机制看,公民的细分核心正在成形。QQ社区、bbs、sns、豆瓣……通过对共同爱好、地缘、行业、态度等的细分,以某种网络平台为依托,凝聚了大批意见共同体,对特定内容或事件进行讨论,如“爱枣报”、“饭否”。然而,来自新媒体的先天优势能否继续保持,从而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很难做出判断。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发现,中国的市民社会存在基础十分薄弱,发展缓慢且受到诸多限制。业界的探索与努力仍局限在业务层面的改善,媒体在仅存的空间内寻求市民社会发展的脚步并没有停息。娱乐、信息提供、社会监督功能的完善,让媒体人和受众对媒体的未来寄予了更多期望。在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推动下,市民社会最终将不仅停留在文本上,它会随着民主进程、社会信息透明化、公开化越来越清晰,最终成为社会的缓冲地带。■

参考文献

①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

②吴鹏寿 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③王东、丰子义、聂锦芳:《马克思主义与全球化:〈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当代阐释》,北京大学出版社

④高红:《城市整合,社团政府和市民社会》,东南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