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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概念精选(九篇)

市域社会治理概念

第1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一、中国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兴起的背景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2、

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

3、

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

4、

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7

5、

方朝晖,“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05期

6、

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05期

7、

陈晏清,王新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1年06期

8、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0年01期

9、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05期

10、

何增科,“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 2期

11、

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法学研究 》,2001年03期

12、

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2000年03期

13、

郁建兴,“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哲学研究 》 1997年04期

14、

童世骏,“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欧洲》, 1995年03期

15、

王元,“葛兰西“市民社会”国家观述评”,《东南学术 》, 1995年03

16、

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1年,第1期。

17、

储建国,“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1999年01期

18、

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19、

何增科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

20、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

21、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22、

李凡:《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 香港 ,明镜出版社, 1998

23、

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4、

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

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第2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 键 词 宪政 公民社会 私法自治 经验理性 建构理性

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已成为一种时尚。无论知名学者还是刚刚进校的研究生,都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或者以公民社会理论所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为工具进行某种“学术”演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对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极有价值的探讨②。如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包含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 [1](4页)。我国学者也认为,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宪政实现的一般条件之一[2],“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3].就总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理论还不为我们所熟悉,以此为工具对宪政进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文尝试探讨公民社会对宪政的意义。

一、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4](1页)。但在宪法文献中,“公民”仅仅被简单地界定为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这与“公民”概念所承载的价值蕴涵极不相称。公民的存在是公民社会的第一个前提。Edward Shils强调,政治共同体的观念是市民社会的一个特征,而“这一特征包含公民观念”,“并孕育了城邦的概念,亦即一个都市以及一群有担任公职并参与公共事务讨论和决策权的公民的概念”[5](36页)。公民概念是宪法学中第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最具价值的基石范畴之一,其核心要素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既是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又意味着一种公民个体自愿归属于政治国家的观念。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新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所说的,“任何文明社会的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6](5页)。

公民概念的宪政意义在于:

(一)它是一个具有公共特性的概念,对公民内涵和公民资格构成要素的界定反映出一个国家对宪政的价值预期、宪政制度的基本内容。具有某一国家国籍,使公民与某一具体国家相联系,并依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政治理念、政治制度、政治结构和法律的差异,使得不同国家的公民概念的具体内涵特别是公民资格的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公民概念必须与政治国家相适应。因此,公民概念具有极强的公共特性,公民资格绝不仅仅是公民“私人”的东西,尽管公民资格只有相对于公民个体才有意义。定义公民概念,界定公民资格,是现代公法所要完成的第一项重要使命。

(二)它蕴涵了公民之间关系的普遍意义即自由、平等、独立。

首先,“公民”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公民概念意味着平等。“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4](13页)。现代公民概念的存在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公民群体)的存在,二是该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普遍性即平等。因此,说某人具有公民资格,意思是他是某一公民群体(即政治国家)的成员,并与这一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早期,“公民”概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古希腊奴隶制国家最早使用公民概念,当时是指那些征服了其它的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统治的征服者,即所谓自然公民,他们的后代也就先天地享有公民权,成为城邦公民[7](292页)。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垄断了城邦的统治权,城邦政治生活是公民的专利,公民之外的奴隶和自由人都被排除在政治社会之外③。古罗马的公民概念更为发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古罗马的公民也是一个特权阶层,解放自由人、奴隶、拉丁人和外国人都不具有公民的资格。这一时期拥有公民资格的“公民”人数极为有限,它是建立在巨大的、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不平等基础上的。对特权与等级的容忍,使得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与近现代的公民概念存在巨大的反差。但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仍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一方面,它是历史在那个阶段上的必然。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8](20卷,第52页)。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公民”概念是现代公民概念的源头。“公民”的概念一经提出,就因其内含了近、现代所有政治和法治文明的“基因”而在近现代以来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因为“公民的本意是‘属于城邦的人’或‘组成城邦的人’。显然,这是一个超越血缘关系又超越王权专制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资格的概念”[9](158页)。它赋予了作为一定规模的政治共同体(或城邦)的成员资格,尽管这种资格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仅具有有限的普遍性-说它是“有限的”,是因为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是公民;说它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在公民范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它消解了早期公民概念的“有限性”,将所有自然人都纳入了公民的范畴。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产生。

其次,“公民身份意味着公民权利”[9](158页)。对政治国家而言,公民资格的意义在于确定归属于公民个体的那部分事物即给予他应得的合法份额,在于确定一种合理、公正的利益分配、义务承担方案。公民资格意味着存在一套“先在”的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即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在赋予其成员的身份即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予了个人以责任和权利,义务和权力,限制和自由”[10](104页)。公民资格是由这一套规范体系来确定的。依现代法治理念,这一套规范体系以权利为中心,即所谓权利本位。因此,公民概念象征着政治国家对公民个体的权利配置。

再次,公民概念意味着公民个体的独立地位。公民社会是一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公民人格的独立,是通过公民资格来实现的,而公民资格是由公民权利与义务规范界定的。法律权利具有个别性、具体性。这些权利应当是公民个体的权利,这些义务也应当是公民个体的义务,即权利与义务只有相对于具体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实际的价值。离开独立的公民个体,所谓公民权利毫无意义。权利使自然人成为构成国家的独立单元,公民概念使公民个体获得了自主与独立。

(三)它蕴涵了公民与国家(或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关系的普遍意义,即以国家与公民的两极对立假定为基础,构建了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且归属于公民的理论前提。

公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普遍意义,经由西方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者得以充分展示。尽管社会契约学说导出的一些结论遭到自边沁以来的一些思想家的批判乃至否定④,但它所采用的思维方式及其确立的价值目标越来越显示出普遍意义,这一点即使是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者们也从未否定过。

首先,公民概念假定了一种新的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这种模式表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对立格局。而这一两极对立格局正是宪政思想的逻辑前提,及一切宪政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基础。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们正是凭借公民概念,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出现代国家和宪政制度的。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就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11](91页)。依据这种观念,“尽管王权自身有着神圣起源,但特定君主取得王权的基础是他与人民的双方契约”[11](91页)。13世纪的圣托马斯虽然假设国家是人本能上趋向于公民社会的结果,但他“暗示王权起源于人民,并把它解释为与人民之间的契约”[11](121页)。把有序社会的起源归因于其成员之间所缔结的某种契约的学说,在16世纪已是司空见惯[11](199页)。社会契约论为国家和社会的起源提供了一种新的解释,即在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为了避免“人总是与它的邻人处于战争状态”(霍布斯语)或者为每个成员“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语),而彼此同意让渡某些自然权利,结成社会,建立统治机构,确定统治者。依社会契约论,统治机构、统治者虽然是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产物,但它们一经产生,即独立于公民个体。即使到现代社会,公民也只能通过复杂的投票程序,对统治机构和统治者施加间接的影响。因此,社会契约论在赋予契约主体平等地位的同时,也设定了作为契约主体的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立格局。在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立中,思想家们对势单力薄的公民能否对抗手握大权的政治国家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因此,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成为宪政永恒的价值诉求。当然,这一价值在实践中也具有相对性。宪政实践的关键,是在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二者之间寻求一个“临界点”,实现二者的平衡。在一个特定时段,这种平衡的标志是宪法。一部新宪法的制定或者对已有宪法的修改,意味着二者之间达到了一种新的平衡。

其次,公民资格的概念假定了权利与权力的新型关系,即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公共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所有。这不仅揭示了公民(权利)的本源性,还合理导出了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原则。在现代社会,权力来源于并从属于权利已成为公理。但公共权力一般都由定期选举出来的代表和机关行使;公民对国家权力能进行有效监控。在西方国家这被称之为公民的抵抗权,意指公民能对非法行使的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抵抗。

概言之,公民资格的概念塑造出了公民社会中主体的独立人格。公民概念的形成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过程。

二、公民社会:在公民与国家之间

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中何者居先的问题上,社会契约论者之间也存在争议。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中的自由主义运动,极力突出公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的优先地位。在他看来,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社会首先源自于一个把个人从自然状态解救出来的契约,然后这个新形成的社会接着才建立了政府。政府尽管可被视为至高无上,但它与社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如果它违背了自己的信用,社会就可以恢复其行动的自由[12](14页)。而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国家主义运动,则更加关注国家的绝对性与神圣化,强调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13](77页)。黑格尔从绝对精神出发,以其雄辩的哲学确证了政治国家高于公民社会的合理性。邓正来先生将上述两种关于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分别概括为“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和“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14].

无论是“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先于或外在于国家”,都遵循了共同的逻辑前提: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作为分析和认识的起点。一种称之为“宪法社会学”的理论认为,“将宪法视为调整保障自由的公共权力机关与以私法组织起来的经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学宪法的逻辑前提是国家社会的二元划分,即承认存在着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两立”[15].其实, 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公民社会的形成有一个“蛹化”过程[13](206页)。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具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公民社会构成要素逐渐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公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因为,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成⑤。

笔者曾撰文主张,宪政具有平衡性,即“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16].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平衡性的基本要求。实际上,这里也包含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平衡。单个的、分散的公民根本无力直接面对国家,更不可能与国家相抗衡。一个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自愿参加,以自治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活动领域成为必需。这个领域就是公民社会。斯蒂芬。L.埃尔金提到,“宪政政体理论家们曾经宣称有必要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之间划出某种界线”,“这条分界线将在政体的法律中划出:人民只在公共事务中起作用,政治权力不得介入私人领域”[17](157页)。埃尔金不仅推崇这一观点,而且还进一步认为,“一个立宪政体乃是这样的政体,其中的私人领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权力的侵犯”[17](161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在这里,公共领域即政治国家,私人领域即公民社会。事实上,与其说是宪政要求公民社会必须与国家分离,不如说宪政本身就是公民社会与国家分化的结果,“宪政主义产生于国家与社会的界分的历史过程中”[18](250页)。

在此,公民社会成为联结公民与政治国家两极之间的中介。

首先,对公民个体而言,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屏障。结社自由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结社活动,即成为各种团体、组织的成员,形成自治、自主领域,为公民预置了一个(通过自律而非官方渠道)自由支配的空间。早在1848年欧洲大革命时期, “结社主义被视为一种文明生活的制度”[19](123页),而且“作为社会团体,协会要求得到的是自身的自治,并且力图建成这样一种政治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结社者不应受到行政权力的压制” [19](132页)。这些结社团体实际上是公共权力为公民提供的安全的庇护所,在这些庇护所内公民可避免公共权力的非法干预,即使不能完全避免这种干预也可使这种干预经由各种结社团体而变得具有间接性。同时,公民个人也利用其所属的组织、团体来对抗其它组织、其它团体,从而避免孤立的个体所处的不利地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公民社会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来说至关重要。

其次,对政治国家而言,公民社会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为维护自身的独立和利益,公民社会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所谓“有效的制约”,从根本上讲,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分立和联邦制(或者地方自治)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但年轻的托克维尔令人信服地指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实质就是以公民社会制约国家权力。这种制约体现在如下方面:(1)单个的、分散的公民个体经由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团体、组织积聚成强大的力量,这是任何统治机构和统治者都不能忽视的。由此,公民社会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形成了的压力,而公民籍此获得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力量源泉。而且,公民个人的观点、主张,也通过这些团体、组织得以向政治国家表达,而政治国家对通过团体、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通常都会给予必要的考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17世纪末开始,资产阶级通过俱乐部、沙龙、通讯、出版、新闻等途径,在以社会劳动和商品自由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建立起一个由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在此领域中,带着理性色彩的公共讨论与公共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存在着一种若隐若现的压力”,而“这个由私人形成的公众领域,具有了制约甚或反对国家权力的能力”[20](37页)。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公众领域”实质上是指公民社会,而不是本文所指的政治国家。(2)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分,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抗衡提供了规范的形式和法律的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并不是一种简单对立的模式。“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了市民社会不同领域与部分自主的外在界域;市民社会也以此设定了国家行动的界限”[4](33-34页)。“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界限的划分是宪法的功能”[21](20页)。宪法(当然不仅仅是宪法)通过对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各自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来实现彼此的分离,宪法、法律及传统对两个领域各自的权利(及权力)义务(及职责)的不同规定,使公民社会获得了通过法律及其特有的手段实现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规范形式。(3)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放任自流。在20世纪,把国家假定为“守夜人”的理论已被彻底抛弃,代之以国家对社会的积极干预的学说。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的全面介入获得理论和法律的支持。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不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完全排除,而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对不合法的权力行使进行抵制,对不合理的权力行使则积极推动制度改革。(4)自治性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自治’是宪政理论的出发点”[22].说到底,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社会,它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的系统,其生成、组织和运转也主要以民间形式进行。因此,公民社会主要依靠内部自发生成的秩序得以维持,而无须国家强制力从外部建立。“自治”的关键是,按照自身法则运行,不受政治团体干预。这意味着公民社会对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的排拒和对抗。

再次,公民社会是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平衡器。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政治国家表达。而政治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政治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政治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实证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21](96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相互依存并从属于国家的观点,认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8](1卷,250-251页)。在马克思看来,法律要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这一事实只属于“外在必然性”关系,而法律的“内在目的”即决定因素,不是国家而是市民社会[23](39页)。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其能量也得到释放。这种“冲突”、“纠缠”最终以立法中的辩论、政治中的争吵及选举中公民的投票等形式表现出来。立法中的辩论、政治中的争吵及选举中公民的投票,避免了公民与政治国家直接对抗下可能出现的暴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对秩序的破坏和对传统的断裂。不仅如此,这些辩论、争吵、投票还成为了政治、社会发展的动力。

总之,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关系,“个人主要由于出生在国家的领域内而获得公民权;它在原则上是一种平等的非特殊性的能力”[24](96页)。

第3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第4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一、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传播

    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演变一般被称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我们也只承认这一脉络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虽然非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也确实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但总体而言,他们的研究都是立足于本国资本主义,有其偏颇之处。要了解市民社会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传播情况,我们需要先了解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传播和演变的基本情况。苏联是第一个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确实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苏联的社会主义,尤其是斯大林及其以后的社会主义是存在偏颇的,在一定程度上它没有真正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本国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早期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根本的、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无法再容纳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了,这一根本矛盾的具体表现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无法靠资本主义自身来解决,个别企业生产的有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生产浪费。每个企业家都是“理性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哪个行业能赚钱,他们就会将资本投向哪个行业,但是当众多的资本家将资本投向某个行业的时候就会出现供求相当,或供过于求,即便出现了供过于求,被利益激起热情的资本家也不会停止他们源源不断地将资本投向该领域,因为他们缺乏宏观经济意识,这最终将导致某一行业的生产“供”远远大于“求”,经济危机的发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结果,一边是贫困工人急需生活资料的救济,一边则是大量的物品被浪费,因为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资本家不可能像慈善家那样将物品白白赠送给工人。这种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无法克服的,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社会占有生产资料,要求整个社会对经济有宏观的指导,但资本家不可能将手中的生产资料拱手让予社会,所以资本主义无法克服资本主义自身的矛盾。社会是发展进步的,未来的代替资本主义的先进社会应该扬弃资本主义的不足,所以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的社会主义应该是有计划的社会,这是对资本主义的扬弃。这是早期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一些认识,这种认识是以发达资本主义为基础的,而且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应该是多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起发生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建立起来。到了19世纪后期,马克思发现地处东方的落后国家俄国革命形势良好,有可能实现社会主义革命,但马克思只提出了“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没有来得及做详细论证。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忙于整理马克思的《资本论》,也无暇研究在贫困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这个话题。“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最终还只是设想,没有详细论证。

    苏联社会主义建立之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难题就摆在了苏联面前。列宁曾提出了新经济政策,实行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允许发展商品交换关系,充分利用国家资本主义等政策,应该说这些政策是适应当时的生产状况的。但列宁去世后,斯大林逐渐放弃了新经济政策,发展出了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模式的社会主义,在国际上他将这种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向其他国家强行推广。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模式的基本框架就是吸收借鉴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应该说,苏联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确实有其优越之处,但这种模式的问题也是明显的,那就是整个社会缺乏社会空间和社会活力,整个社会都被政治所宰控,企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都要服从政府指令。这种社会主义并没有融会贯通马克思的理论要旨,而是片面夸大了计划经济的作用。在这种社会状态下,不可能有市民社会,因为正如前文所说,市民社会是非政府的领域,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基础的,这些条件在苏联都不存在。市民社会没有现实基础,逻辑和历史是辩证统一的,所以苏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几乎没有人关注市民社会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主义和苏联相似,没有社会空间,所以改革开放之前,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很少受人关注,相关的研究文章非常少。改革开放之后,尤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社会的管控,社会空间逐渐扩大,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有了,学界也开始关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了。学界关注市民社会理论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邓正来和俞可平等学者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在我国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有大量的有关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论文公开发表,活跃在这一领域的着名学者有俞可平、邓正来、郁建兴、韩立新、张一兵、王南湜、李佃来等,也有相关着作问世,如郁建兴的《马克思国家理论与现时代》、蒋红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洪岩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就是典型成果。我国学者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研究不仅有概念的辨析、文本解读,也有从哲学、政治经济学等角度进行研究;不仅重视马克思早期着作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也重视《资本论》等着作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不仅注重从文本中归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还注重翻译、引介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研究,等等。可以说,到目前为止,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研究已经逐渐成为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了。总体而言,从市民社会概念在正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的命运可以看出,市民社会概念存在一个被边缘化,而后又被重新关注的过程,从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第一,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是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市民社会概念之所以不被苏联马克思主义教科书所认同,就是因为苏联社会主义没有社会空间,没有市民社会的现实基础,作为现实能动反映的理论也自然没有为市民社会留下理论空间。而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空间的出现为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现实基础,实践的发展需要新的理论范式,市民社会理论逐渐为大家所关注。第二,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也反映思维方式的变迁。在苏联社会主义和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社会主义时代,我们的思维方式认定,只有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否则就是资本主义,这是当时的思维定势,改革开放后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的丰富和发展,以及市民社会、人道主义等理论的深入研究反映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迁,已经从原来那种思维定势中解放了出来,形成一种新的更加符合中国实际的思维方式。第三,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话语体系也在发生着一定的改变。苏联时代和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时代,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话语体系主要是无产阶级专政、计划经济、公有制等等,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一些话语开始发生改变,联产承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按劳分配等话语逐渐成为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话语体系。市民社会概念的被关注就是新的话语体系变迁的一个重要例证。

    二、非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传播

    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并非马恩之后唯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流派,在非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也得到了一定的传播和研究,比如西方马克思主义就是一个典型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派别,当然,西方马克思主义不是一个统一学术派别,它包括观点各异的众多学派。除了西方马克思主义,在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都有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虽然这些研究并非这些国家的主流,但它们也有正统马克思主义所不具备的优点。非社会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关注并不系统,但有三个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即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以及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市民社会派。我们这里就以这三个方面简要梳理非社会主义国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关注。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Gramsci)是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和总书记,也是20世纪最富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之一。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关注并没有亦步亦趋地沿用马克思的思路,他没有单单从物质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概念,他更多地从文化角度,从意识形态领导权的角度来关注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包含在国家之中,“我们往往把国家和政府等同起来,而这种等同恰好是经济—团体形式的新的表现,也就是混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新的表现,因为应该指出的是国家的一般概念中有应该属于市民社会概念的某些成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换句话说,国家是披上了强制的甲胄的领导权。”[7]市民社会属于上层建筑的层次,只不过它是观念上层建筑。在葛兰西看来,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不仅包括以暴力和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国家机器,还包括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其阶级统治是通过有形的国家强制和无形的文化领导权来实现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的领导权主要通过学校教育、宗教、文学艺术、风俗习惯等形式来实现的,而实现文化领导权的这些领域就是市民社会。在葛兰西看来,要“剥夺剥夺者”,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光靠取得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还远远不够,还要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如果仅仅取得了国家机器———政权,而没有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那整个社会是不会认同新的无产阶级领导权的,旧的资产阶级复辟的文化基础还很深厚,所以社会主义革命需要暴力革命和文化革命两个层次。葛兰西还指出,在东方国家,市民社会薄弱,革命只要砸烂反动政权就能成功;而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不仅拥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还拥有强大的市民社会领导权,所以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能够打稳扎稳打的“阵地战”,而不能打速战速决的“运动战”,因为速战速决只会取得专政机器,而无法获得市民社会领导权。[8]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多地强调文化领导权,这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丰富和发展。和葛兰西既有相似性,又有重要区别的是哈贝马斯。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军人物。他对市民社会的研究既受葛兰西影响,也有重要的创新,他的市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结合他的公共领域理论来解释的。在哈贝马斯看来,18世纪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就是私人领域(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但“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9]35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不仅包括市场这样的私人领域,也包含公共领域,他指出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9]29这里的市民社会概念和当代市民社会概念较为相近,这样的组织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有别于公共权力领域,它是介于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之间的一个领域,是公共舆论形成的领域。随着哈贝马斯理论旨趣的转变,他改造了普遍语用学并引入交往范式,将公共领域概念发展成为生活世界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界定市民社会,以展开对晚期资本主义的批判,这个时期的市民社会概念排除了私人经济领域,成为不同于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的文化体系,即生活世界,如果说此前哈贝马斯总体分析框架是“政治国家(公共权力领域)—市民社会(经济领域+公共领域)”,那么这个时期哈贝马斯的分析框架调整为“系统世界(政治+经济)—生活世界(市民社会)”,以此来分析晚期资本主义就会发现,晚期资本主义最

第5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公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 是在西方社会中孕生并发育起来的,它长期为西方学术界所重视,在马、恩著作中也经常被使用。"公民社会"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公民社会思潮"。当然,复兴者所要复兴的并非是同一的"公民社会",他们或援引西塞罗的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的观点,或诉诸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公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等等。近年来,公民社会理念也引起了国内政治学界的浓厚兴趣,一些学者相应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概念,(1)用以解说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的进程。(2)本文旨在理清公民社会理念演进的脉络与在时下复兴的原因,探讨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渐进性改革之间相应的关系,以利于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市场经济 民主政治 渐进性改革

一、公民社会理念的由来

公民社会理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刻着时代进步的痕迹,又印有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

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的含义在公元1世纪便由西塞罗提了出来,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3)古希腊的城邦大概可算作Civilis Societas,这个概念似乎表达了一种"文明之邦"的感觉。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 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第一次将公民社会做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他的公民社会等同于其政治哲学中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这是人类发展逻辑中的一个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4)洛克虽然已意识到社会中的政治领域与非政治领域的区,但在他的观念中,二者同属于公民社会。孟德斯鸩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设立了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以建立有利于公民社会的机制。既指社会由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5)

黑格尔是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他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在他那里,公民社会的道德地位比较低,代表的是私人特殊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6)而国家则代表了普遍利益,是绝对精神在地上的完美体现,公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从属于国家,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因而,黑格尔运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目的是要抬高国家的地位。

马克思的公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7)"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8)马克思摒弃了对公民社会做伦理上的评价,而只对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做客观的分析。他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国家――公民社会"的分析模式倒了过来,形成"物质生产――公民社会――国家"的分析模式,不是通过国家而是通过公民社会去解说国家,从而建立起历史唯物主义体系。马克思除了把公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活动领域这么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外,还将其视作一个历史的概念,用以指称"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本质特征是阶级利益的存在"。(9)

出于对马克思主义过分强调经济因素的纠正,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企图以此解释为什么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主张不仅应该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

哈贝马斯将公民社会理论大大推进了一步,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哈贝马斯的这种用法在西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两位美国学者柯郭和阿拉托则干脆将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从而将经济领域排出了公民社会的范围。

综观西方学术界的"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三次大的分离:1。公民社会同野蛮社会的分离,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市的出现为标志,完成于希腊罗马时代;2。公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以代议制政治的形成为标志,完成于17世纪、18世纪;3。公民社会同经济社会的分离,当代西方社会正试图完成这一过程。从这个过程中不难体会到,人类在不断进行自我的否定,不断被异化又不断超越异化。

那么,驱动公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原因是什么呢?从一个较为深久的角度来看,主要是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初显并于20世纪中叶炽劢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公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10)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公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关系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宾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然而,促使公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进程,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公民社会理念凭着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这一个向度上继续向前发展。

公民社会理念会引起中国学术界的重视,这得利于20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旁边生长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领域,用现成的公民社会概念去解说这一变化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对照一下三次大分离,中国大致处于第二次分离阶段,因而不宜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套用过来使用,还是继承马克思的用法较为合适,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1)即将公民社会界定为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在当代中国,主要是市场经济领域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这种界定有利于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及意义。

二、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

黑格尔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给予了精当的界定,事实上,他视市场为公民社会决定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特征,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模式。然而,公民社会的内涵比市场宽广得多。公民社会的标志是私人商业公司的自主以及私人社团与机构的自主。黑格尔视公民社会与市场具有相同外延的倾向以及马克思将精神与"物质条件"关系的倒置都助长了公民社会概念的变形。这导致了其他领域重要性的下降,使其他领域似乎成为市场的派生物或附属物。

实际上,市场经济领域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为公民社会准备了基本要素。

第一,市场经济造就了公民社会的主体。公民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也就是公民社会主体。市场经在营造这些主体起了关键作用。

第二,市场经济拓展了公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社会生活直接是政治生活。市场经济的发展让人们冲破政治的囚笼,眼前展现出一片属于每个个人的自由飞翔的空间,政治权力所直接支配的生活则日益萎缩。

第三,市场经济塑造着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公民社会意识形态最重要的两个特征是世俗化与人体化。世俗化是人越来越多地相信和依靠神秘的外在力量,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也就是说,外在的世界对于人的神秘感越来越少。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破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的过程。市场交易的发展最快地实现着这一过程。

第四,市场经济营造着公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市场经济看似一盘散沙,不成体统。但其背后有其内在的调节机制,除了那只"看不见的手"之外,还有法律与道德这只看得见的手。除市场经济之外的公民社会另外一个领域是非政治的公共领域,表现为各种社会组织如家庭、学校、俱乐部、协会、教会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些组织的发展。同时这些组织反过来会对市场经济起一种校正作用,首先,这些组织能提供公民社会功利需要的智力资源和伦理资源,如学校所提供的科学技术,家庭和教会所提供的伦理信念。其次,这些组织还能提供非功利的人文精神资源,如友爱、正义、艺术等,唯有这些精神,才不致使人成为金钱的奴隶,不致使人变为贷币符号,从而使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会偏离人的正常发展的轨道。再次,这些组织还可协调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如劳资矛盾、待业矛盾等,当这些矛盾不能通过市场解决,也无必要通过市场解决时,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所进行的民间谈判和协商就显得非常必要。当然,这些组织的过度发展也会影响经济效率,美国学者奥尔森证明了这一点。(12)如何把握这个度,也许要诉诸政治智慧。

三、公民社会: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社会基础

现代民主政治是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来的,而且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马克思认为,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公民社会中实际不平等与政治国家中形式上平等可并行不悖,"正如基督徒在天国一律平等,而在人世不平等一样,人民的单个成员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才是平等的,而在人世的存在中,他们的社会生活却不平等"。(13)美国学者摩尔则强调社会成熟程度对民主政治的影响。他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对比了资产阶级革命前公民社会的发展的情况,认为英国的公民社会比法国的公民社会发展成熟,传统的贵族和农民在商业化过程中消失殆尽,而法国的传统贵族和农民在革命前仍大量存在,所以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付出了比英国更为沉重的代价。(14)在后发现代化国家中,亚洲某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也提供了某种参照,它们一般先致力于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坚固的公民社会基础,然后顺理成章地推进政治发展,虽然其过程也不尽人意,但没付出太大的代价。苏联、东欧的代价颇大,部分的原因是在政治变革之前尽管有一定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但还不那么成熟。

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有着悠久的专制传统的国度里。要想实现民主,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公民社会能消解民主的政治压力。在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政治领域,事无巨细,均是政治问题,均诉诸政治解决,政治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各种情况下,就不可能不搞集权,不可能不搞专制,如果推选民主政治,政治系统有可能在一片吵闹声中甚至炮声中陷于崩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大量的以前属于政治的事务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大量的政治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政治系统顿时觉得似乎了一个重担,可以超脱出来处理那些关系全局的大事,在这个基础上发展民主就要从容得多,风险小得多。

其次,公民社会孕育民主的政治文化。不同的政治文化孕育不同的政治制度,同一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政治文化中的动作效果也大不一样。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维巴、多伊奇等在寻多国政治的比较研究中论证了这一观点,中国的学者也很早意识到这个问题。梁启超在民初总结中国民主制度失败的原因时,反复说明中国政治进步的关键在于中国人的政治觉悟。(15)前面说过,市场经济产生了以世俗化、个体化为核心的民主政治文化,这些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从舶来的纯粹观念存在转化为个人经验中的存在,与自身的利益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公民社会构建民主的机制。利益分化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种分化,开始形成诸多利益单元。当诸多分化的利益在公民社会内部难以实现时,便会寻求政治上的表达。利益表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动、流行、信访、游说、找领导、走后门等等;利益表达的结构也五花八门,如武装团体、关系网、传播媒介、政党等。成熟和健康的公民社会会发展出非暴力的有序结构来进行利益表达,使各种利益要求有条不紊地进入政治系统,在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高度政治化的政治社会里,唯一理想的利益表达方式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16)公民社会的发展给这种方式的操作带来了困难,因为群众的意见爆炸性地增长,领导的精力和智力均有限,难以把那么多的无系统的意见有效地收集起来,并转化为系统的意见。有效的方法是公民社会发展出一些结构,将分散的、无系统的群众意见进行初始综合,使领导们(还有代表们)面对的是已初步集中的意见,然后再进一步综合,形成决策,然后输出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作出反应后形成新的群众意见。与毛泽东群众路线比起来,这个流程奠定了必要的环节,并将群众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适应了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广泛的政治运作形式奠定了基础。

四、公民社会与渐进式改革

相对于经济改革来说,政治改革的渐进之路要复杂得多,思路是相通的。当前中国政治学界大体会接受"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推进政治改革"这一思路。但二者之间必须插入一个中介――公民社会。只有通过这个中介,渐进式政治改革才有可能。

不管什么模式析政治变革,期间都有一个突变期。有的突变期发生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如英美的政治;有的发生在市民 社会欠发展的基础上,如法德的政治革命;有的发生在公民社会未发展的基础上,如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革命。相对说来,突变期处在公民社会已发展的基础上较为渐进一些,温和一些。中国的政治变革过程不能简单地与上述模式相比附,因为中国已经有了一次社会主义政治革命,现在的任务是在发展公民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治。这一过程比前述任一模式都要温和得多,渐进得多。就公民社会与政治系统的关系来看,此过程会经过三个阶段。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至邓小平南行谈话期间可算作第一阶段。这段时期,靠政治发动推进各项改革,公民社会刚刚发育,人们的政治神经仍高度敏感,一经刺激,政治激情便大量涌发。这种激情在一定程度上是某种革命情绪在革命后社会中的回照,同时也反映了高度政治社会在消解时是极度脆弱的。这段时期的任务是确定一个稳定的改革方向,为公民社会的发育提供必要的政治条件,也就是解除各种政治束缚,或者叫作"政治松绑"。如何在这松绑时避免政治塌崩,是这段时期面临的最大的问题。

自邓小平南行谈话确定了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之后,标志着中国由政治高热期进入政治的相对淡漠。这段时期也许要持续到下个世纪初叶,如果要进一步划分,大体可分为经济狂热期、经济理性期和社会理性期。经济狂热期表现出原始积累时期的疯狂,不管一切地赚钱。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的界限已变得模糊,似乎大家都是生意人。经济狂热中发展着的公民社会蕴藏着一些不安全因素,如通货膨胀、贫富分化、法律失效、道德衰败等等。如果政治调控有力,经受信了经浊狂热的考验,诸多不安全因素得到一 定的遏制,中国就会转入经济理性期即产权基本明确、市场规则有效运行、消费投资心理比较稳定、经济波动比较正常等。经济的理性化是整个社会理性化的基础。在理性的经济运作中,人们形成了健康的心态和健康的行为方式。这种心理和行为也会复制到公民社会其他领域,从而进入社会理性期。这个时期的主要表现是个体权利得到尊重,道德和法律有效运行,平等协商成为交往纽带,非政治性社团很快发展等。政治淡漠期仅仅意味着公民社会对政治的不热情,并不意味着政治的无为。相反,在这个阶段,政治应大有可为,政治淡漠减轻了社会对政治系统的压力,政治系统的决策可以迅速地做出,因而,政治系统应该利用这个难得的机会,尽快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改革措施,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并减轻未来政治变革的压力。

在这个阶段,公民社会自身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利益结构的分化和重整已趋于稳定、和平理性的政治文化已基本形成,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意识变浓,不断寻找机会进入政治过程,进行利益表达,影响政治决策。公民社会的政治参与的最重要的变化是由过去的个人政治参与(如找领导调动工作)或非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如联保上书要求改善都是待遇)为主要特征变为以正式团体的政治参与(如人体户协会代表在民意机构发表意见或直接与行政部门谈判)为主要特征,政治系统所面临的最大是如何使这些正式团体通过佥渠道有效地参与政治过程。成功的关键在于实现政治权威与公民社会诸力量的妥协,形成具体变革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创新制度以加快政治信息的沟通和扩展政治协商与对话。

以上分析只是指出了中国渐进式政治变革的一种可能,而且是理想的可能,同时也期望中国在走这条路时有更高的自觉。

引文注释

1.俞可平:《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45-46页;陈泽环:《社会主义市民伦理和公民伦理》,载《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3月,第51-54页;戚珩:《关于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第59-63页

2."过渡时期"指是从传统社会主义转到高度富裕、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过程

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4.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74页

5.邓正来 〈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公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3月,导论

6.黑格尔:《法哲学》,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章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1页

9.俞可平:《马克思的公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第60页

10.(美)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章

11.邓正来:"公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12.查尔斯。泰勒:"公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 Culture ,1991年第3期,第95-11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34页

14.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参看第二章的第一节和小结部分

第6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市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哈贝马 斯从“新马”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亚历山大从文化理论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话语做出了个案性分析,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但根据其自己对它的修正而提出了新的“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等等,无疑都是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10〕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市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真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和美国学者科恩与阿雷托于1992年出版的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仅如科恩和阿雷托在其书的导言中所宣称的,“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theory) ,而本书便是要开始建构此一系统理论的努力。然而,系统理论的建构,却不能直接出自于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但行动者则很可能需要那种对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局限性做出的较远距离且较富批判力的检视所产生的结果。此类理论须与相关的理论论争的发展具有内在勾连。”〔11〕当然,由于研究者在建构理论时的取向不同,同时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们在形成诸种新理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意图,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就可以概括出两种意图: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12〕 二、中国学界,包括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知识界,乃是在八十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市民社会理念的。然而,三地的学者之所以援用市民社会理念,其原因除了受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摆脱集权式统治的某种成功“示范”以及受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影响以外,在我看来,还有着他们各自的原因。这些原因与三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紧密勾连,正是在不尽相同的环境之中,三地的论者形成了他们彼此不同的问题结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取向或诉求,从而也就相应地表现为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五、六十年代主导西方汉学家(这里尤指美国汉学界)的历史解释模式主要是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中华帝国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的对立模式;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同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发生变化。正是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派生出了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13〕,其内在理路表现为: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变化的动力,那么这种动力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然而,此一模式由于受到全球革命热潮的影响而在六十年代以后不断遭到质疑,遂形成中国近现代史解释的新模式,即所谓“革命”模式〔14〕。在“革命”模式的影响下,不仅近代中国史是围绕革命史这个中心来撰写的,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革命问题的论著也以革命成就为标准,据此解释和评价其他历史问题。毋庸置疑,在绝大多数的论著中,革命是依其成就而被正面评价的。因为“革命论”认为,所谓“西方冲击”只是在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当时美国侵略越南的行为做辩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革命给中国引进了一种新型政治,使远比此前为多的人们得以参与政治,……它将人们从过去的被压迫状态中解放出来,并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的思想奴役。革命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并转变为一个现代主权国家。革命还清除了或由历史形成的,或由近代帝国主义导致的种种发展障碍,解决了发展问题。”〔15〕 然而,此一欲求替代“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观的“革命”历史解释模式,却又于八十年代在一个路向上因受全球性的对革命的否定思潮以及中国内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否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开始遭到质疑〔16〕,并在另一个向度上因社会史的拓深研究而受到挑战。在后一类研究中,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早期现代”(early modern)的概念,持这一观念的学者不仅否定了“革命”模式而且也动摇了“停滞的中华帝国”的模式。采取此一取向的学者中最具影响的便是那些转而接受市民社会的理念,更准确地说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的论者,他们试图建构起对中国历史经验做重新解释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范式:例如,Mary Rankin 通过对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罗威廉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 idend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 idendity) 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究,以及David 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17〕等等;这些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local elits) 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这种观点以一个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其出发点,认为明清乃至民初的中国发展了大规模的商品化,而这种商品化必定引发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变化。只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后来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这种侵略的革命而被打断了。 美国汉学家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念对中国的研究,虽说不乏对当代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自主性拓展的关照〔18〕,然而一如上述,其间最为突出的贡献则是由一些颇有见地的汉学史家在重新解释清末民初中国史的区域研究领域中做出的。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19〕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使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20〕;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为有效地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将理论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21〕。当然,由于这个问题涉入了历史阐释中更为基本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题域,此处不宜详论,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的汉学史家大体上站在了作为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一边,而没有认识到或至少是忽略了作为道德和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意义〔22〕;可以说,正是上述所论构成了他们的诉求,亦即他们在较大的程度上是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首先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或判准来接受的,亦即透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援用以替代此前的中国历史解释模式或替代此前裁断中国历史的判准。 三、在市民社会复兴之全球风潮的影响以及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汉语世界论者也开始援用西语世界中的civil society之理念;此一术语在大陆被译作“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并逐渐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形成各自的市民社会话语。当然,大陆与台湾论者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也因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境况不同而存在着种种区别。然而,此处毋宁需要强调的乃是汉语世界论者与美国汉学家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境况的不同: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的阶段;而且,正是大陆论者与台湾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这种社会境况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的现实关怀,使他们无论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是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品格方面都与西方汉学家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更要紧的乃是其实证的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我曾试图对大陆论者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意义加以概括,“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3〕;而台湾的情况,则如江迅和木鱼所指出的那样,“提出‘民间哲学’或‘民间社会理论’,并不是一味翻版西方最新学说,而是基于我们对过去历史实践的反省,以及对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偏逸、异化、乃至形成‘非人性化’的‘真理政权’的失望与觉悟……”。〔24〕台湾政 治经济的根本问题基本上被概述如下:(1)国际人格的缺失,造成自我认同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认同危机;(2)台湾与大陆的长期隔绝,致使国民党当局形成了一种深层的恐共心态,于现实层面则表现为对台湾社会自主化发展的一种环境限制;(3)国民党政教合一的威权政治结构,经70-80年代各种运动的冲击而于1987年趋于解体,但并未达致全部的民主化;(4)台湾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致使台湾无从获致其自主性。〔25〕然而,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却认为,上述问题虽构成台湾政经体制危机的根本症结,但是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亦即“民间哲学所追寻的,是力求客观现实能紧随理论的逐步实践而有所改变;上述四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再把它们化约成四个终极目标,而细分为无数个实践阶段,那么最有力的物质凭籍及实践主体,必然会落回到民间自发力量的成长上。”〔26〕更深一层地来看,其终极目标乃是解体威权政治和实现民主政治。 大陆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则以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却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的这一两难症结〔27〕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上述大陆与台湾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基本相同,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亦就基本上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当然,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他们思维逻辑的起点,即他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在大陆表现为对“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批判进而主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动的观点;在台湾则表现为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动员症性格的批判以及对传统左派阶级化约论的质疑进而力主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可见,依据这一框架,得以为大陆论者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及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得以被台湾论者用来统摄其他话语并为动员已有社会资源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行自下而上的抗争而提供学理性依据。 如果我们做更深一层的追究,那么我们就还会进一步发现大陆与台湾论者因其具体取向的侧重点的不同而在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模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品格方面的差异。此处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大陆论者那里,更多地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中国大陆论者来讲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当然,这显然不是终极目的;准确地说,它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交互的状态,只是前者得到了更明确的强调),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设以及如何迈向或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的设计;也正是这一点,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 然而,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28〕的关系,在台湾论 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 society 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 society 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29〕。 四、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30〕然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论者,一如前述,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动因、诉求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彼此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在借用西方的概念,因为三地的论者都是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或分析、或解释、或批判、或构设与此一概念所赖以生成的历史经验乃至思想传统截然不同的中国社会之历史和现状。正是在此一“借用”的过程中,三地的市民社会论者无疑会遇到一些相同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然在研究过程中凸显出来并进行了讨论〔31〕,但很难说已经获致了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因隐存较深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这里, 我们可以指出一些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借用市民社会概念或模式分析中国的研究经验的批判。市民社会论者,尤其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美国汉学家,往往认为“市民社会”模式可以替代前此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或“革命”模式。然而,黄宗智却不无正确地指出,虽说“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挑战了“冲击—回应”模式,但由于这两个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它们共享的规范认识发生危机即商品化与经济或社会不发展的悖论事实发生时,它们都会同样丧失解释力〔32〕;德利克则认为,“市民社会”模式虽说被认为替代了“革命”模式,但是由于前者只是透过回避或搁置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来实现这种替代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市民社会”模式并未能含盖“革命”的模式〔33〕;而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在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一开始,便深受其“现代化”前见的制约,亦就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其讨论的,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的印痕。〔34〕 透过对这些批判的要点加以概括,我们就可以发现,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者,无论是取市民社会理念的批判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证经验向度,都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或希望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这种努力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预设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市民社会观念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观念。在这一基本预设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就具体表现为:一,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二,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两种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立基于上述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路向的分析,或可以给出将上述研究做“头足倒置”的可能性的启示〔35〕,即一,把原本作 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模式,转而视作对中国进行理论研究的论辩对象;二,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立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为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间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理论概念,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分析性理论模式。一如中国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与对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的分析性概念。”〔36〕 当然,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对以西方发展乃唯一之道为基础的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辩,进而由此从中国的本土立场出发去丰富市民社会理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这方面的努力所具有的可能性,是否隐含着一个“理论上的陷井”,即将汉语世界的市民社会研究拉入西方的轨道,而在不知觉中丢失其被引进时的批判力。无疑,对于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更详实的讨论并展开更扎实的研究。正是为了推动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所浮现出来的种种问题的思考及讨论,并为拓深此一题域中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一些不可或缺的研究文献,我与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J.C.Alexander教授一起几经商讨、反复择选,终于编辑成了这部论文集。本书共收入研究论文共二十三篇〔37〕,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主要侧重于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之特定内涵的分疏及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侧重于展示市民社会与文化符号、社会整合、国家政权建构(state building)、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以图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拓宽研究题域,更为清晰地呈现出市民社会理念除自身的内在问题外而与其他问题相勾连时所具有的繁复性;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及论辩,并呈示某些晚近涌动的立基于中国历史与现状的本土性研究趋向。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还起步不久,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然而,我认为,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 【注释】 〔1〕尽管有许多论者都在其研究中涉略到了市民社会的问题,然而就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只是到了本世纪末才有所呈现,“综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所见,市民社会所涉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由尤根•哈贝马斯以及其他二十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性努力才得以完成。”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 见本书。此外,美国论者科恩与阿雷托就此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阐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见科恩与阿雷托,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 The MIT Press, 1992, p.3. 〔2〕例如,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所以他们更倾向于洛克式观点与孟德斯鸠或托克维尔式观点的平衡。 〔3〕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 Culture, 1991, 3 (1):95—118,见本书。 〔4〕参见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见本书。 〔5〕参见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Michael Walzer,

第7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复合行政;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

“复合行政”是本土理念,最早由我国学者王健、鲍静等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政府管理范式从统治走向治理的认识中,受到“复合共和制”理念的启发并结合奥斯特罗姆夫妇的多中心理论而最终提出来的。所谓复合行政,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了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跨行政区公共服务、跨行政区划、跨行政层级的不同政府之间,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经交叠、嵌套而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王健、鲍静等,2004)。

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的冲突,典型地表现为:因行政区划分割而形成的行政壁垒对区域经济i形成了一种刚性约束,产生了一种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悖的“行政区经济”现象(刘君德,2002)。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研究的深化,“行政区经济”概念,逐渐暴露出界定模糊的缺陷,这影响了行政区经济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刘小康,2010)。

其次,行政区划是在既定政治目的与行政管理需要指导下,参考历史渊源、人文地理基础、经济文化条件、民族成分等因素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行政区划一经确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和相对稳定性。行政区划的频繁调整不仅造成大量社会财富浪费,而且会降低行政效率,还会对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产生许多不良影响(张紧跟,2006),更容易陷入“行政区划调整――新的行政区经济――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行政区划的冲突――行政区划再调整”的恶性循环怪圈(王健、鲍静等,2004)。这样看来,通过调整行政区划以达到协调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思路不可实现。

正是在行政区划方案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学者们提出在不改变现有行政区划基础上,通过跨行政区域协调发展以及政府间权力的重新分割来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黎鹏、王培贤等,2003)。也有学者提出建立区域城市联合政府的思路,主要包括高度集权的城市群政府、松散的非政府城市协调机构、城市联盟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汪宇明、刘君德等,2000)。但目前区域城市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城市群内部城市发展不平衡将制约协调发展的程度,同时联合政府的管理权限如何与省级行政区协调也成为该思路实现的障碍。王健、鲍静等认为其症结并不在于行政区划,而是政府职能未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变到位,不能使生产要素得以跨行政区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即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为此他们提出“复合行政”理念,希望为跨行政区公共服务的实现提供一种政府体制创新的新思路。

随后,有学者认为复合行政只是指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问题所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政府管理体制创新思路,还缺乏系统的制度支持条件,尤其是制度,而这些条件在短期内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复合行政囿于现行制度而举步维艰(何显明,2004)。但事实上任何新事物皆脱胎于旧事物、超越于旧事物乃至最后取代旧事物。复合行政的建立与完善也存在这样一个有策略的渐进过程(刘生、邓春玲,2006)。

其理念也正逐渐得到国内学者的极力推崇。殷坤(2004)认为复合行政是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良好途径;王佃利(2005)认为复合行政通过创新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合作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地方政府间和谐关系的构建;张玉(2005)认为复合行政是限权、授权与分权的和谐统一;何显明(2004)指出,“复合行政”概念所体现出来的对当下中国行政体制弊端的思考是符合实际的,其理性化的思考给那种热衷于行政区划调整,以为只要推行了省管县体制,市管县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的政策主张,提供了一副“清醒剂”。同时,陈稽、薛海(2005)基于法国、日本政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验,提出了必须将行政区划调整、权力的重新分割以及复合行政结合起来的对策思路;刘生、邓春玲(2006)提出了在现行框架下构造复合行政的三个渐进策略,即获得党和政府的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自主治理能力;傅永超、徐晓林(2006)则基于复合行政理论,提出了长株潭三市政府合作的网状合作模式并系统地介绍了其构成体系和指导思路。

虽然“复合治理”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行政区经济的矛盾冲突,但其仍存在较大条件缺失和操作性缺陷(范巧、郭爱君,2009)。为此学界极有必要对其概念进一步补充诠释和延伸,而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经济的矛盾解决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

基于此“复合治理”的理念应运而生。复合治理(杨雪冬,2007)提出的依据在于公共的扩展使得任何单个治理机制都无法应对全球化时代的风险;其具有多个治理主体、多维度、合作互补、个人是最基本的单位、及时解决问题的目标性等特征。但是,杨雪冬并未对“复合治理”的概念做出准确界定,也未对复合治理中的政治结构、角色定位、和谐关系的达到等等问题进行分析。之后,有学者认为“复合治理”是指在小政府的善政和大市场的自由化基础上,将政府公共服务等职能通过转包、招标等形式让渡给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公民社会的良好运行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从而达到政府、公民社会、市场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健,鲍静,刘小康,等.“复合行政”的提出――解决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新思路[J].中国行政管理,2004(3).

[2]刘君德.中国转型期凸现的“行政区经济”现象分析[J].理论前沿,2004(10).

[3]刘君德.中国转型期“行政区经济”现象透视――兼论中国特色人文经济地理学的发展[J].经济地理,2006(6).

[4]刘小康.“行政区经济”概念再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2010(03).

[5]张紧跟.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黎鹏,王培贤,王谷成.跨行政区经济协同发展研究(上、下)[J].发展研究,2003(9)、2003(10).

[7]汪宇明,刘君德,戴均良.上海大都市区行政区划体制研究[J].人文地理,2000(6).

[8]臧乃康.多中心理论与长三角区域公共治理合作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6(5).

[9]殷坤.复合行政――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思路[J].江南论坛,2004(11).

[10]王佃利.政府创新与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的选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

[11]张玉.区域协调发展与政府体制变迁的制度分析[J].学术研究,2005(9).

[12]何显明.市管县体制绩效及其变革路径选择的制度分析――兼论“复合行政”概念[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13]陈檐,薛海.从法日经验看政府在协调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5).

[14]傅永超,徐晓林.长株潭一体化政府合作模式研究――基于府际管理和复合行政理论[J].软科学,2006(6).

第8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关键词:市民社会 民法 基本法 市场经济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民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理论界,关于民法的性质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这一定位,颇有争议。其中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市民社会”这一西方文化和历史含义极深的概念,以及如何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墓木法这一定性落实到现实中去.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市民社会概述

    “市民社会”是西方文化界和思想界的一个重要词汇,也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存在.。要考察民法的性质,就不得不先从市民社会说起,只有对市民社会的历史永远渊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才能对民法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定位.市民社会,坛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的,它与野蛮的落后的社会形态相对应。而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工具,市民社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王权和政治高压的理论武器;作为一种可供比较的社会存在,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与政治实体相对应的私人领域。历史地讲,市民社会是现代西方民主和法制诞生的摇篮,民法的大发展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黑格尔、马克思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木理论.黑格尔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现代愈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何增科先生对黑格尔的这个概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这一概念中,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认识的主体,而自治性团体则是联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中介.从以上几的介绍可以看出,黑格尔己经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为两个实体区分开来,赋子了市民t1会以独立的内涵.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没有揭示出市民社会的实体特征,从而也错误地得出了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这也为后来法西斯上台后实施国家极权主义的理论基础,因而多为后人垢病。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从本观点的纂础上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阐发.马克思笔中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有时一个分析的范畴。作为一个历史的范哟,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即阶级利益存在的社会,马克思特指资产阶级社会。作为一个分析的范畴,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⑧这样就把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国家中l素排除了出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内容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因而马克思千脆把市民社会定性为社会的经济结构.⑧应当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是相当深刻的。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是在黑格尔、马克思研究的撰础上发展起来的.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认为现代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私人或民间结构的总称,他强调了市民社会在意识形态控制土的重要作用。而当代最伟大的市民社会理论家要数哈贝马斯了.他把市民社会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个组成部分。作为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公共领域,由于商业化的过度侵蚀,己经失去了原有的社会批判的功能,不能再为公共利益的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了,因此,整个社会的精神世界便陷入了危机之中.他提出用“交往行为”理论来重建人们的生活世界.。他的这种“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社会影响很大.美国的柯亨和阿拉托干脆否定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二元模式,提出了国家、经济和市民社会分离的三元理论,令人侧日。综合上述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淡化经济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性,转而分析其社会文化功能,这与黑格尔、马克思的理论有一定的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不同其实很正常.在黑格尔、马克思时代,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绝对的市场白由,反对国家干涉,因而经济系统自然地从属于市民社会,而进入二十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因家对经济必须进行干预,这样经济领域的私人性质逐渐模糊,但是市民社会家们一直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领域来看待,于是就把经济从中分离了出去.所以,我们应该客观地说,不同历史时期,市民社会的特征是不同的,相应地理论也会有所差别,不同学者在不同时期的观

[1] [2] [3] 

察都有其正确性,都有可取之处.

    在对市民社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之后,我们有必要下一个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定义.在综合各家观点的从础上,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是恰当的,即市民社会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白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气市民社会的从本特点是市场经济、契约原则、白治性团休、公共领域,如果与中国的现实相对照,中国的社会也存在这样一个私人区域,中国的现实状况也具有以上的特征,因此中国社会也是市民社会。在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后,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邓正来先生对此有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在历史上出现过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模式,和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模式。经过认真的分析,洛克式的理论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而黑格尔的观念则会为极权主义绿灯,二者都有缺陷.邓先生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思路,但如何实现良性互动却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要讨论市民社会与闰家的关系,必须放在特定的时期和国度去研究,泛泛而谈是不切实际的。就中国而言,目前要构建一个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模式,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做。首先,在市民社会,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是保持市民社会白主自立的经济基础:其次,要大力发展民主政治,特别是代议民主制,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组带”。第三,要培育多元的社会自治团体,作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缓冲;第四,要建设社会公共领域,特别是新闻媒体要更多地反映民众呼声.从国家的角度讲,一方面要加强公法制度的建设,对国家政治权利进行严格的控制,另一方面就是国家要转变其职能.把一些大包大揽的事务交由社会团体处理,从而集中精力进行宏观控制,防止市民社会自身矛盾的激化。显然,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在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概括的分析之后,我们对民法的生存环境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民法与市民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概而言之,市民社会的本特点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和内容,民法的实施反映了市民社会的从木生活状态。首先,从语源上讲,“民法”实际中是罗y法中“市民法”的误译,可以看出,民法本身就是市民社会之法。其次,从历史进程来讲。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在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下诞生了民法,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下的民法原形,也成为后世私法的荃础。在中世纪的封建时期,王权专制、政治黑暗,教会势力膨胀,市民社会失去了存在得到空间,民法也随之隐匿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既定事实确立下来,民法开始了辉煌的发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进入二十世纪,随着世界经济普遍联系得到加强,民主人权运动的空前高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早己超越了西方社会的范围,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社会模式,民法也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可见,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是一种事实存在。

第9篇:市域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论文摘要]中国民间组织分为两类,“官民二重性”的民间组织和体制边缘化的民间组织。本文通过梳理对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各种理论模式,认为应该将公民社会的含义不再局限于“第三部门”, 而是通过考察与国家、市场的关系实践来定义中国公民社会的性质和民间组织的实践,从而寻找研究模式的突破。

一、研究背景

由于中国制度环境的特殊性,民间组织的概念在中国也有着特殊的含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双重管理模式,即把一切合法的民间组织都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中国的在注册的民间组织表现出一种“官民二重性”。同时,虽然面临着合法性缺失的问题,大量没有注册的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这类民间组织缺乏合法性,它们超出了国家的制度设计。然而目前中国的这类纯民间组织展现出体制内民间组织所没有的活力。

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框架来解释两种不同的民间组织,解释其所面临的制度空间和现实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它们与国家和市场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否能将其归入市民社会或者说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第三部门,或者说能否找到一种理论视角来对中国目前民间组织的实践进行更好地解释,我们可以先对学术界对中国民间组织研究的几大理论模式进行考察。

二、市民社会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民间组织蓬勃发展,学者们用各种研究视角来解释这一现象,最重要的的是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出现与民族国家有密切的关系,它实际上更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国家主义将社会看成一个进行社会动员、资源攫取的统治对象。而同时市民社会理念的发展,是对国家的扩张与侵蚀进行回应和制约(邓正来,1993)。

学者们将市民社会的概念重新拿出来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进行解释。Gordon White认为随着经济改革的加快,非营利组织的扩张将逐渐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一个较为强大的市民社会将会出现(Gordon White,1993)。康晓光用类似于Jurgen Habermas的三分法的三元结构模式来概括中国社会结构,即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用这种模式分析社会空间的出现以及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互动关系(康晓光,2007)。

三、法团主义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并没有发育出一个独立的、标准的市民社会。一些研究者运用合作主义或者法团主义(corporatism)的理论视角对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合作主义模式的提出者Schmitter指出,合作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种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Schmitter,1979)。张静认为合作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性互动体系的概括。(张静,1996)。

康晓光认为中国正在形成一种“准国家法团主义”式的结构。在中国,存在着有限程度的自由主义民主和人民参与,统治精英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政府特许而得以存在的社团发挥着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媒介、渠道或桥梁的作用,而政府则通过这些组织限制或控制利益群体的独立活动;合法团体具有垄断代表权的地位,其代表职能和执行职能合而为一;有一个允许垄断代表权和参与共同制定政策(当然程度极为有限)的国家的存在,而且国家是公共政策形成和影响集团活动结果的一支决定性力量。(康晓光,2007)。

四、对转型时期国家控制的研究

对于民间组织的兴起,有学者认为过去在资源高度垄断下形成的国家控制一切的总体性社会体制逐渐解体(孙立平,2005)。但是,目前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仍然是被政府所控制的。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域”和“公共权力领域”都还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对有关社团的立法权的垄断,“什么样的社团可以存在”、“社团可以进行什么活动”等一系列至关重要的问题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社会领域根本没有发言权(康晓光,2007)。

康晓光提出两种国家对民间组织进行控制的模式:分类控制体系(康晓光,2005)和行政吸纳社会模式(康晓光,2007)。分类控制体系指得是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想类型。在这一体系中,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行政吸纳社会”概念是指中国政府通过与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结成联盟。而且权威主义体制下,行政吸纳政治也许是唯一可行的政治整合机制,通过满足精英的需求以换取他们对统治秩序的认可(康晓光,2007)。

五、讨论:从部门关系考察民间组织

中国的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面临着自身特殊的环境,表现这些公民社会组织需要在约翰.霍尔(John Hall)所说的“社会支撑物”(social mooring),即适当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因此市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在目前中国的范围内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团主义和国家控制的视角对中国具有“官民二重性”的民间组织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是对于那些“草根”的、未注册的民间组织却未能有足够的关注和解释。

莱斯特.萨拉蒙(Laster M.Salamon)认为将“公民社会”的概念仅仅使用于一种市场与国家之外的特定部门,而且将其他部门贬入“非公民的”领域是值得商榷的。他认为应该经“公民社会”的概念适用于政府、商业和非营利性部门的关系中。这些部门之间的高度合作和相互支持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必需条件。

从部门关系来定义公民社会是一种从理性模式走向实践性理论的途径,同样从民间组织与市场、国家政府的互动实践中来解释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走向和发展空间会更加贴近中国的制度环境和实际空间。这就意味着将视角放在民间组织与其他部门的各种关系实践当中,也许能得到更有启发的、更有概括性的、在中国范围内更加适用的概念。而目前研究的重点应该着眼于那些体制外的民间组织的发展,考察它们与政府、市场的互动模式和关系实践。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英]J·C ·亚力山大编1999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 中央编译出版社

[2]康晓光1999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

[3]张静 1996“合作主义”理论的中心问题[J]社会学研究(5)

[4]莱斯特·萨拉蒙2002非营利部门的崛起,谭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3)

[5]康晓光, 韩恒2005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J]社会学研究(6)

[6]康晓光, 韩恒2007行政吸纳社会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再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02)

[7]孙立平2005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