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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作文精选(九篇)

家务劳动作文

第1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五一劳动节来了,又是我的倒霉日子了。妈妈再三再四的跟我说:“劳动节你应该劳动劳动,不要在家里捣乱。”

而我却不把这件事当回事,到处在家里打打闹闹。妈妈看见了,大声叫道:“你别在这儿捣乱了,给我扫地去!”于是我就漫不经心地扫起地来,我左挥一下右挥一下,不一会儿就跟我妈妈说到我扫完了。妈妈看见了地上的灰尘,生气的批评道:“你还是这个样子,做什么事都不用心。你还是洗衣服吧!”我心里疑惑不解:“干吗总让我做家务?算了,算了,不就是洗衣服么,洗完就可以了。”我同样是漫不经心的洗起来,衣服真脏啊!洗洗就差不多了,真是累死我了!

妈妈又看见衣服上的污渍做一块有一块,垂头丧气的说:“你还是改不了这个坏毛病,算了,你玩儿你的去吧!”“坏毛病?有吗?”我反复思考起来,恍然大悟起来,原来这些活妈妈每天都做,而且一声苦都没喊,我这么长时间才做一次,就叫苦连天。妈妈真是辛苦啊!

第2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在我们家,妈妈常常负责做饭和洗碗,爸爸负责擦桌子,偶尔几次洗碗,我吃晚饭的写作业所以帮不了忙。

妈妈是个“完美主义者”,不但对我学习要求严格而且连洗碗都追求完美。锅不能直接放在洗碗池里,要在下面垫上小桶,以免把锅底弄湿了。洗碗时要用热水,先洗油少的碗,洗完后再把灶台上的水擦干净,再把墙上践的油擦净,把炉子上的水擦干净……比爸爸的过程复杂多了。

妈妈真是个完美主义者!

第3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一、年的基本工作

针对我镇人多地少和剩余劳动力较为丰富这一现状,结合泸政发〔〕号和泸发〔〕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及时成立了金马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金发〔〕号)文件,之后又制定了《金马镇关于年度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的实施意见》,及时下达《金马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年度劳务输出指标的通知》(金政发〔〕号)文件,根据客观因素的影响,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年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都将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还把劳务输出工作列入中心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在具体工作中,我镇主要是通过政策扶持,政府引导,能人帮带,充分利用泸西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龙头企业,努力把金马的劳动力资源变为经济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加快全镇经济发展。全镇_年度计划向外省及省内输出农村劳动力人,比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数人增加人,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业比例提高到%。今年至月,全镇通过各种渠道共输出劳动力人,完成县下达任务数人的%。其中由县劳务输出公司输送人,累计已达人,就业中心输送人。输出省外人,省内人,县内人,输出人员主要是从事建筑、加工、运输或进厂务工等城市经济的各行各业中。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劳务输出不仅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知识、文化、经济的双向流动,从而达到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还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劳务收入已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好的村子出现了“外出一个,致富一家,外出一群,带富一方”的可喜局面,大大推进了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发展,劳务输出已经逐渐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了城镇化进程,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增长见识、转变观念、提高素质,还可以为家乡创汇,为家庭创收,同时还有有效地减缓就业压力。总之,我镇的劳务输出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了收到了良好的效应,其做法主要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新产业来抓

镇党委、政府认真领会县委、政府劳务输出工作会议精神,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农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抓紧实施,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局面,专门成立了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把劳务输出纳入对各村委会考核的重要指标。镇主要领导还经常深入到各村委会督促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密切协作,为劳务输出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还把劳务输出工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宣传舆论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县委、政府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这一决策深入全镇万多人民群众中,我们充分利用广播、墙报以及《金马快讯》和《今日金马》等刊物,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劳务输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让群众摒弃外出务工是羞人行为的思想,提高人们对劳务输出的认识,充分利用赶集天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广泛宣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跟农户讲实 惠,把县委、政府支持与鼓励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户家中,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外出务工是一项学技能、长见识、增收入的有效途径,进而放下思想包袱,打消思想顾虑,转变择业观念意识,积极外出创业务工。在宣传中还通过身边的典型例子,让大家了解“靠土地增收有限,走出去创业海阔天空”的道理,从而形成了“走出家门闯世界,外出务工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部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形成推动劳动力转移的合力。镇政府为有效避免“人难找,事难办”现象的出现,召开了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求劳保所、派出所、计生、信用等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认真做好各种服务工作。镇政府还与各村委会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并把劳务输出考核纳入全镇中心目标考核范畴,还要求机关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外出务工人员,结合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做到“输出一个,帮扶一个,带动一片”,把劳务输出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来抓,努力营造“党委重视、政府主抓、各方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局面,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四)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为确保输出的务工人员安置得好、稳得住、干得好、有效益,对来报名的人员严把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身体条件、思想观念、综合素质等关口,真正做到符合条件一个,办理手续一个,面试合格一个,组织输出一个,这些硬件使务工者突破了行业、岗位的条件限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安置不好、稳定不了或其他思想观念问题的产生。各村民委员会还经常与劳动保障所联系,做好务工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把务工者的生活情况、待遇情况及时告诉其家属,耐心回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为外出人员带去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扎实的工作使我镇输出人员的稳定率达%。

(五)按时上报劳动力资源和劳务输出情况报表。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阶段劳务输出情况,镇劳动保障所积极配合镇企业办切实做好劳动力资源的调查建档、职业培训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服务,认真做好劳动力储备情况的调查,及时准确地上报农村劳务输出情况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报表,没有一次漏报、缺报,并且还全面落实了我镇辖区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数,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此文来源于文秘站网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抓紧抓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把全镇范围内离退休人员造册登记,还超额完成了县局分给我镇的报刊征订任务数。同时还认真做好技校招生工作,圆满完成县局下达的任务数。

(六)认真形势,加强业务学习。

学习是永恒的,只有不断学习,才会进步。乡镇自月份成立劳动保障所以来,由于人员少,事情又多,对劳动保障知识了解甚少,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劳动保障方面的业务知识,这就要求每个干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因此,我们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听了县局个科室主任讲解的业务知识,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内增强了素质,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金马镇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镇的劳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与县委、政府的要求也还存在差距,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十分艰巨,这些都与主客观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在部份人员担心上当受骗,对陌生世界存在畏惧感和“家乡宝”观念较强,还存在着“在家千般好,出门万事忧,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等观念意识,这样就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足,组织工作有待改进

从目前金马镇劳务输出的状况来看,村与村之间仍然存在着对劳务输出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出现村与村之间劳动力输出的数量和质量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地区的劳务输出仍然是民间自发的、无序的,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致使劳动力输出效率不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工的积极性。

(二)求职人员择业意识还未转变

在众多的求职人员中由于他们受传统择业意识的影响,很难找到工作,在他们心目中,唯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他们择业的标准,否则宁!愿守在家里,也不愿到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做事,还有既使在国有单位几十元每月的工资,也不愿到每月几百元的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形成有要人的单位找不到人,有人又打不到单位的反差,这样也严重影响了劳务输出工作的开展。

(三)现有的劳动力资源素质偏低,适应不了现代社会劳动的需求,严重影响劳务输出

劳动者素质偏低,是由劳动者的文化程度、职业培训、技术技能水平、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反映的。目前,全镇的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劳动力的要求,特别是面对城市的就业压力,农民工明显不具备竞争优势,难以适应乡镇企业不断发展高科技的客观要求,这样就使部份务工人员在返乡后就乱造谣,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四)受区域环境的制约,落后地区劳动力转移困难较大

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农民文化素质低,这样就给劳务输出带来了困难,主要是传统观念束缚着人们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形成特有的满足现状的思想意识,不愿走出家门闯世界,形成小富即安的思想。其次是劳动就业不能与信息变化同步,失去许多就业机会。

(五)宣传力度还不大,广度深度不够,劳务输出工作还未形成社会的共识,广大农村劳动力对外出务工心存疑虑,怕这怕那,没有从“以地为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还停留在“宁守穷家安稳,不愿外出创业”的家乡宝观念

三、金马镇劳动保障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提高对劳务输出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劳务输出工作

镇党委、政府还要进一步把劳动力输出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从政策上、体制上为劳务输出创造有利的环境,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我镇的劳务输出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培训,提高我镇劳动力素质

加大对农村 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积极争取州、县培训资金,开展特色培训和对口培训,把用工需求与培训衔接起来,通过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考核发证、推荐上岗等方式,实行先培训后输出。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校培养渠道,进一步加大技校招生力度,保证新增劳动力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利用金马职业中学,按照“定点培训,定性培养,定向输出”的要求,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政策法规水平,加强职业中学的劳动技能课教育,针对性地组织劳动力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就业,提高我镇外出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劳动力就业的需要,从而突破行业、岗位的条件限制,进而实现量上的规模扩张和质的飞跃发展。这样既提高了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同时又促使劳务输出的稳定和提高,为劳务输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抓好典型,搞好示范

为保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将严格规范劳务输出秩序,合理引导劳动力流动,杜绝民工盲目外出、无证打工等现象的发生,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订单、劳务派遣、项目拉动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扩大转移输出的渠道和规模。抓紧实施好石缸冲村委会“劳务输出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加大外出务工人员致富典型的宣传力度,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来告诉那些持等待观望甚至怀疑态度的人,使他们尽快加入劳务输出的行列,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梦想。

(四)加快发展二、三产业,为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空间

一是加快中心集镇建设的力度,推动我镇二、三产业的发展。二是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业主创业,提升现有乡镇企业的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切实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特别是肉牛、蔬菜产业化发展。通过二、三产业的就业渠道及就业岗位的增加,为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条件。

(五)加快实施“异地转移”战略,拓宽农村劳动力跨区流动渠道

充分利用现有的某省、某省、昆明等劳务输出渠道,积极开拓新的输出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动。一是加强与外地劳动力市场的沟通联系,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二是加强劳务输出的市场管理,建立合法、有序、畅通的劳动力输出机制。三是做好输出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务输出效率。

第4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针对我镇人多地少和剩余劳动力较为丰富这一现状,结合泸政发〔20__〕24号和泸发〔20__〕8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及时成立了金马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金发〔20__〕34号)文件,之后又制定了《金马镇关于20__年度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的实施意见》,及时下达《金马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__年度劳务输出指标的通知》(金政发〔20__〕7号)文件,根据客观因素的影响,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20__年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都将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还把劳务输出工作列入中心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在具体工作中,我镇主要是通过政策扶持,政府引导,能人帮带,充分利用泸西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龙头企业,努力把金马的劳动力资源变为经济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加快全镇经济发展。全镇二四年度计划向外省及省内输出农村劳动力4000人,比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数3300人增加700人,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业比例提高到20%。今年1至12月,全镇通过各种渠道共输出劳动力4028人,完成县下达任务数3300人的122%。其中由县劳务输出公司输送41人,累计已达106人,就业中心输送8人。输出省外41人,省内1966人,县内789人,输出人员主要是从事建筑、加工、运输或进厂务工等城市经济的各行各业中。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劳务输出不仅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知识、文化、经济的双向流动,从而达到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还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劳务收入已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好的村子出现了“外出一个,致富一家,外出一群,带富一方”的可喜局面,大大推进了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发展,劳务输出已经逐渐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了城镇化进程,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增长见识、转变观念、提高素质,还可以为家乡创汇,为家庭创收,同时还有有效地减缓就业压力。总之,我镇的劳务输出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了收到了良好的效应,其做法主要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新产业来抓

镇党委、政府认真领会县委、政府劳务输出工作会议精神,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农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抓紧实施,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局面,专门成立了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把劳务输出纳入对各村委会考核的重要指标。镇主要领导还经常深入到各村委会督促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密切协作,为劳务输出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还把劳务输出工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宣传舆论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县委、政府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这一决策深入全镇5万 多人民群众中,我们充分利用广播、墙报以及《金马快讯》和《今日金马》等刊物,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劳务输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让群众摒弃外出务工是羞人行为的思想,提高人们对劳务输出的认识,充分利用赶集天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广泛宣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跟农户讲实惠,把县委、政府支持与鼓励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户家中,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外出务工是一项学技能、长见识、增收入的有效途径,进而放下思想包袱,打消思想顾虑,转变择业观念意识,积极外出创业务工。在宣传中还通过身边的典型例子,让大家了解“靠土地增收有限,走出去创业海阔天空”的道理,从而形成了“走出家门闯世界,外出务工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部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形成推动劳动力转移的合力。镇政府为有效避免“人难找,事难办”现象的出现,召开了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求劳保所、派出所、计生、信用等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认真做好各种服务工作。镇政府还与各村委会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并把劳务输出考核纳入全镇中心目标考核范畴,还要求机关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外出务工人员,结合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做到“输出一个,帮扶一个,带动一片”,把劳务输出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来抓,努力营造“党委重视、政府主抓、各方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局面,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四)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为确保输出的务工人员安置得好、稳得住、干得好、有效益,对来报名的人员严把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身体条件、思想观念、综合素质等关口,真正做到符合条件一个,办理手续一个,面试合格一个,组织输出一个,这些硬件使务工者突破了行业、岗位的条件限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安置不好、稳定不了或其他思想观念问题的产生。各村民委员会还经常与劳动保障所联系,做好务工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把务工者的生活情况、待遇情况及时告诉其家属,耐心回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为外出人员带去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扎实的工作使我镇输出人员的稳定率达94%。

(五)按时上报劳动力资源和劳务输出情况报表。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阶段劳务输出情况,镇劳动保障所积极配合镇企业办切实做好劳动力资源的调查建档、职业培训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服务,认真做好劳动力储备情况的调查,及时准确地上报农村劳务输出情况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报表,没有一次漏报、缺报,并且还全面落实了我镇辖区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数,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抓紧抓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把全镇范围内离退休人员造册登记,还超额完成了县局分给我镇的报刊征订任务数。同时还认真做好技校招生工作,圆满完成县局下达的任务数。

(六)认真形势,加强业务学习。

学习是永恒的,只有不断学习,才会进步。乡镇自9月份成立劳动保障所以来,由于人员少,事情又多,对劳动保障知识了解甚少,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劳动保障方面的业务知识,这就要求每个干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因此,我们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听了县局8个科室主任讲解的业务知识,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内增强了素质,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金马镇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镇的劳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与县委、政府的要求也还存在差距,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十分艰巨,这些都与主客观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在部份人员担心上当受骗,对陌生世界存在畏惧感和“家乡宝”观念较强,还存在着“在家千般好,出门万事忧,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等观念意识,这样就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足,组织工作有待改进

从目前金马镇劳务输出的状况来看,村与村之间仍然存在着对劳务输出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出现村与村之间劳动力输出的数量和质量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地区的劳务输出仍然是民间自发的、无序的,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致使劳动力输出效率不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工的积极性。

(二)求职人员择业意识还未转变

在众多的求职人员中由于他们受传统择业意识的影响,很难找到工作,在他们心目中,唯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他们择业的标准,否则宁愿守在家里,也不愿到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做事,还有既使在国有单位几十元每月的工资,也不愿到每月几百元的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形成有要人的单位找不到人,有人又打不到单位的反差,这样也严重影响了劳务输出工作的开展。

(三)现有的劳动力资源素质偏低,适应不了现代社会劳动的需求,严重影响劳务输出

劳动者素质偏低,是由劳动者的文化程度、职业培训、技术技能水平、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反映的。目前,全镇的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较低,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劳动力的要求,特别是面对城市的就业压力,农民工明显不具备竞争优势,难以适应乡镇企业不断发展高科技的客观要求,这样就使部份务工人员在返乡后就乱造谣,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四)受区域环境的制约,落后地区劳动力转移困难较大

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农民文化素质低,这样就给劳务输出带来了困难,主要是传统观念束缚着人们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形成特有的满足现状的思想意识,不愿走出家门闯世界,形成小富即安的思想。其次是劳动就业不能与信息变化同步,失去许多就业机会。

(五)宣传力度还不大,广度深度不够,劳务输出工作还未形成社会的共识,广大农村劳动力对外出务工心存疑虑,怕这怕那,没有从“以地为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还停留在“宁守穷家安稳,不愿外出创业”的家乡宝观念

三、金马镇劳动保障工作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提高对劳务输出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劳务输出工作

镇党委、政府还要进一步把劳动力输出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从政策上、体制上为劳务输出创造有利的环境,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我镇的劳务输出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培训,提高我镇劳动力素质

加大对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积极争取州、县培训资金,开展特色培训 和对口培训,把用工需求与培训衔接起来,通过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考核发证、推荐上岗等方式,实行先培训后输出。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校培养渠道,进一步加大技校招生力度,保证新增劳动力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利用金马职业中学,按照“定点培训,定性培养,定向输出”的要求,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政策法规水平,加强职业中学的劳动技能课教育,针对性地组织劳动力上岗前的技能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就业,提高我镇外出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劳动力就业的需要,从而突破行业、岗位的条件限制,进而实现量上的规模扩张和质的飞跃发展。这样既提高了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同时又促使劳务输出的稳定和提高,为劳务输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抓好典型,搞好示范

为保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将严格规范劳务输出秩序,合理引导劳动力流动,杜绝民工盲目外出、无证打工等现象的发生,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订单、劳务派遣、项目拉动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扩大转移输出的渠道和规模。抓紧实施好石缸冲村委会“劳务输出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加大外出务工人员致富典型的宣传力度,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来告诉那些持等待观望甚至怀疑态度的人,使他们尽快加入劳务输出的行列,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梦想。

(四)加快发展二、三产业,为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空间

一是加快中心集镇建设的力度,推动我镇二、三产业的发展。二是积极鼓励个体私营业主创业,提升现有乡镇企业的规模及经营管理水平。三是切实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特别是肉牛、蔬菜产业化发展。通过二、三产业的就业渠道及就业岗位的增加,为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创造条件。

(五)加快实施“异地转移”战略,拓宽农村劳动力跨区流动渠道

充分利用现有的广东、上海、昆明等劳务输出渠道,积极开拓新的输出市场,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流动。一是加强与外地劳动力市场的沟通联系,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二是加强劳务输出的市场管理,建立合法、有序、畅通的劳动力输出机制。三是做好输出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提高劳务输出效率。

第5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200x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是农村经济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我镇的劳动保障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关心支持下,在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认真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切实加快劳动力资源开发步伐,做大做强劳动力资源开发这一目标和任务,坚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农民增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把扩大就业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力转移规模。经过全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埋头苦干,创新实干,我镇的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地做好XX年的劳动保障工作,在认真总结XX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XX年的工作思路。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XX年的基本工作 

       针对我镇人多地少和剩余劳动力较为丰富这一现状,结合泸政发〔XX〕24号和泸发〔XX〕8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及时成立了金马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金发〔XX〕34号)文件,之后又制定了《金马镇关于XX年度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的实施意见》,及时下达《金马镇人民政府关于下达XX年度劳务输出指标的通知》(金政发〔XX〕7号)文件,根据客观因素的影响,又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XX年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都将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还把劳务输出工作列入中心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在具体工作中,我镇主要是通过政策扶持,政府引导,能人帮带,充分利用泸西县金水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龙头企业,努力把金马的劳动力资源变为经济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率,加快全镇经济发展。全镇 二四年度计划向外省及省内输出农村劳动力4000人,比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数3300人增加700人,农村劳动力在非农业比例提高到20%。今年1至12月,全镇通过各种渠道共输出劳动力4028人,完成县下达任务数3300人的122%。其中由县劳务输出公司输送41人,累计已达106人,就业中心输送8人。输出省外41人,省内1966人,县内789人,输出人员主要是从事建筑、加工、运输或进厂务工等城市经济的各行各业中。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劳务输出不仅可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知识、文化、经济的双向流动,从而达到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还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劳务收入已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好的村子出现了“外出一个,致富一家,外出一群,带富一方”的可喜局面,大大推进了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发展,劳务输出已经逐渐提高了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推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了城镇化进程,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不仅可以使劳动者增长见识、转变观念、提高素质,还可以为家乡创汇,为家庭创收,同时还有有效地减缓就业压力。总之,我镇的劳务输出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同时了收到了良好的效应,其做法主要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新产业来抓 

        镇党委、政府认真领会县委、政府劳务输出工作会议精神,把劳务输出作为发展本地经济、增加农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抓紧实施,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局面,专门成立了镇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劳动力资源的决定,把劳务输出纳入对各村委会考核的重要指标。镇主要领导还经常深入到各村委会督促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密切协作,为劳务输出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还把劳务输出工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宣传舆论力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为使县委、政府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这一决策深入全镇5万多人民群众中,我们充分利用广播、墙报以及《金马快讯》和《今日金马》等刊物,树立典型,大力宣传劳务输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让群众摒弃外出务工是羞人行为的思想,提高人们对劳务输出的认识,充分利用赶集天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广泛宣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跟农户讲实惠,把县委、政府支持与鼓励劳务输出的有关政策宣传到农户家中,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外出务工是一项学技能、长见识、增收入的有效途径,进而放下思想包袱,打消思想顾虑,转变择业观念意识,积极外出创业务工。在宣传中还通过身边的典型例子,让大家了解“靠土地增收有限,走出去创业海阔天空”的道理,从而形成了“走出家门闯世界,外出务工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共2页,当前第1页1

       (三)完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部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努力,形成推动劳动力转移的合力。镇政府为有效避免“人难找,事难办”现象的出现,召开了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求劳保所、派出所、计生、信用等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认真做好各种服务工作。镇政府还与各村委会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考核,并把劳务输出考核纳入全镇中心目标考核范畴,还要求机关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外出务工人员,结合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做到“输出一个,帮扶一个,带动一片”,把劳务输出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来抓,努力营造“党委重视、政府主抓、各方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局面,为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四)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为确保输出的务工人员安置得好、稳得住、干得好、有效益,对来报名的人员严把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身体条件、思想观念、综合素质等关口,真正做到符合条件一个,办理手续一个,面试合格一个,组织输出一个,这些硬件使务工者突破了行业、岗位的条

件限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安置不好、稳定不了或其他思想观念问题的产生。各村民委员会还经常与劳动保障所联系,做好务工人员家属的思想工作,把务工者的生活情况、待遇情况及时告诉其家属,耐心回答他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为外出人员带去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扎实的工作使我镇输出人员的稳定率达94%。 

       (五)按时上报劳动力资源和劳务输出情况报表。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阶段劳务输出情况,镇劳动保障所积极配合镇企业办切实做好劳动力资源的调查建档、职业培训和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服务,认真做好劳动力储备情况的调查,及时准确地上报农村劳务输出情况统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报表,没有一次漏报、缺报,并且还全面落实了我镇辖区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数,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抓紧抓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把全镇范围内离退休人员造册登记,还超额完成了县局分给我镇的报刊征订任务数。同时还认真做好技校招生工作,圆满完成县局下达的任务数。 

       (六)认真形势,加强业务学习。

                  学习是永恒的,只有不断学习,才会进步。乡镇自9月份成立劳动保障所以来,由于人员少,事情又多,对劳动保障知识了解甚少,要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就要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劳动保障方面的业务知识,这就要求每个干部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因此,我们积极参加县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听了县局8个科室主任讲解的业务知识,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对内增强了素质,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金马镇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镇的劳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与县委、政府的要求也还存在差距,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十分艰巨,这些都与主客观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在部份人员担心上当受骗,对陌生世界存在畏惧感和“家乡宝”观念较强,还存在着“在家千般好,出门万事忧,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草窝”等观念意识,这样就给劳务输出工作带来了问题和困难。 

        (一)思想认识不足,组织工作有待改进 

         从目前金马镇劳务输出的状况来看,村与村之间仍然存在着对劳务输出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出现村与村之间劳动力输出的数量和质量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地区的劳务输出仍然是民间自发的、无序的,缺乏有效的组织领导,致使劳动力输出效率不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工的积极性。 

       (二)求职人员择业意识还未转变 

         在众多的求职人员中由于他们受传统择业意识的影响,很难找到工作,在他们心目中,唯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他们择业的标准,否则宁愿守在家里,也不愿到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做事,还有既使在国有单位几十元每月的工资,也不愿到每月几百元的集体、私营企业中去,形成有要人的单位找不到人,有人又打不到单位的反差,这样也严重影响了劳务输出工作的开展。 

       (三)现有的劳动力资源素质偏低,适应不了现代社会劳动的需求,严重影响劳务输出 

第6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引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社区劳务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全方位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努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充分调动**社区广大劳务工参与我*(区或县)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平安**(地名)、和谐**(地名)、繁荣**(地名)建设再上新水平。

2.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通过不断创新劳务工工作思路,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切实保障劳务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劳务工的劳动、文化、教育和政治权利,为劳务工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使劳务工的工作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家园意识和城市归属感明显增强,让劳务工共享**(地名)改革发展成果。

二、保护劳务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维护社区劳务工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权利。切实保护劳务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社区对侵害劳务工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社区大力开展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解决各种社区治安热点问题,改善社区治安环境,不断增强劳务工的安全感。按照平安社区创建标准,落实社区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社区治安保卫机构。

(二)创造安全社区的生产环境

完善社区安全生产管理网格。根据社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性质和分布情况,划定巡查网格,实行安全巡查分片包干,及时公布社区范围内安全管理动态。明确社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监控,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健全制度,不断改善社区安全生产条件。

三、保障社区劳务工的劳动权利

(一)推动社区就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

创新社区就业管理模式,整合社区社会资源,大力推进社区劳务工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形成覆盖社区劳务工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学习。加强对社区职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招聘信息、不签订中介协议、乱收费等行为,重点清理打击“黑职介”。

(二).全面落实社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执行**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公布有关工资信息,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最低工资与加班工资标准。推行工资支付信息化监控系统。推广银行工资做法,实现对劳务工工资发放的预警监控。鼓励社区群众对用人单位的群体性欠薪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

(三)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发生

把社区劳务工体质状况列入全社区人民体质监测范围,定期公布体质情况。建立和完善社区职业病防治网络。根据社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高温了作业劳动和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执行高温和各种有害、危险环境下劳动保护各项规定。社区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整治。

(四)扩大社区保险覆盖面

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和法规宣传,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舆论等手段,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全面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对社会保险政策和法规的认知度。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为社区劳务工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稳步推行社区养老保险政策,提高社区劳务工养老保险参保率。改善社区劳务工退转保流程,提高效率,方便劳务工。

(五)依法保护社区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同工同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内容,纳入集体合同。落实未成年工使用登记备案制度。按国家规定落实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对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六)增强劳动监察效能

健全社区劳动监察网络,实行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依法处罚违法社区用工单位。依法淘汰严重违法用工的不良企业。严格执法,依法处理存在劳资纠纷多发、环境破坏严重、违法经营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的企业。

(七)及时妥善处理社区劳动争议。

完善社区联调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调防并重、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劳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推行便民措施,缩短仲裁时间,实行快审快结,提高仲裁效率。设立审理涉劳务工案件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强化对劳务工的举证、应诉指导和释法答疑工作,为社区劳务工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八)强化社区企业社会责任

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劳务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劳务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加强对社区企业诚信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奠定关爱劳务工的文化基础;鼓励社区企业参与帮扶困难劳务工等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回报社会。

四、保障社区劳务工的文化权利

(一)丰富社区文化生活。

为社区劳务工开展文体活动创造条件。成立专门的社区文化辅导员队伍,设立文化信息服务点,鼓励民间文化社团为劳务工服务。扶持打工文学发展。整合社区内打工文学资源,改善打工作家创作交流条件,鼓励打工作家创作更多更好反映劳务工生活的作品。引导社区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文体活动组织,开展有特色的文体活动,举办全区劳务工运动会。

(二)完善文化体育设施

加快社区基层文化和体育设施建设。继续完善社区文化艺术中心、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推进社区“职工之家”建设,丰富劳务工业余文化生活。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职工之家”以及相应的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劳务工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五、保障劳务工的受教育权利

(一).提高生产生活适应能力

举办交通安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食品药品卫生、消防、应急自救和城市就业等方面知识培训,帮助社区劳务工掌握必备的生产生活知识。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让劳务工知法、守法,提高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能力。

(二).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引导劳务工勤奋工作,顽强拼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发挥聪明才智,不断开拓创新,争做行家里手;胸怀理想,立志成才,在为社区作出贡献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广泛开展技能培训。根据社区产业、社区企业发展需要,组织社区劳务工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扶持优质职教院校来社区办学,支持校企联合培训,继续建设女工流动学校。适时成立社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建立布局合理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劳务工,在劳动技能鉴定时给予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鼓励有创业意愿的社区劳务工参加创业技能培训。

(四)建立社区企业培训制度

根据社区企业发展趋势,建立社区企业分类培训体系。加强对企业培训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员工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督促、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落实。

六、保障社区劳务工享受社会公共服务权利

(一).改善社区餐饮条件

加快社区工业区食堂规划建设。采取社区企业自办、企业合办、工业区牵头主办、工业区联合兴办等方式,推进社区区工业区食堂建设。明确社区工业区管理部门、企业和食堂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对社区工厂、社区工业区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二).改善社区居住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企业建设集体宿舍,为劳务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探索社区劳务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逐步增加劳务工房源。

(三)改善社区就医条件。

增加社区医疗网点。切实降低社区劳务工医疗负担,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就医环境。加强社区卫生行风和医德医风建设,杜绝乱收费现象,严厉打击“医托”和非法行医。重视社区劳务工的心理健康。

(四)改善社区生活配套条件

改善社区交通状况,加快社区工业区公交场站建设,增开社区工业区公交线路,方便劳务工出行。在社区工业区增设邮政、电信、银行和铁路、公路、航空订票网点,为社区劳务工提供优质便捷的生活服务。

(五)努力解决社区子女义务教育问题

加快改造学校,努力为符合就读条件的劳务工子女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办学位。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创建等级学校,努力使符合就读条件的劳务工子女能平等接受优质教育。

(六)提供社区计生服务

建设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将社区劳务工育龄妇女纳入我社区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开展优孕、优生、优育等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引导社区劳务工掌握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七)提供社区法律援助。

建立社区劳务工法律援助网络。社区设立劳务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工会维权服务中心,加强社区维权服务点(家庭暴力投诉点)建设。继续推进“关爱劳务工,法律援助进医院”工作。降低劳务工申请法律援助门槛,对劳务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法律援助。鼓励律师和公职法律从业人员依法接受劳务工委托,开展诉讼和调解业务。依法打击非法律师从业者。

(八).提供紧急救助。制订劳务工救助办法,对患重大疾病或符合其他慈善救助条件的贫困劳务工,由慈善机构提供紧急救助;对有临时生活困难或遭遇紧急状况的劳务工,实行紧急生活救助;对已穷尽法律手段仍不能实现实体权益又确需救助的劳务工,及时启用司法救助金予以救助。

七、保障劳务工的政治权利

(一).充分发挥劳务工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劳务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符合选民条件的劳务工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劳务工。督促企业保障劳务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探索建立区域、行业、企业职代会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企务公开制度,让劳务工参与本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评优评先时,劳务工必须占有一定比例;技术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时,将社区劳务工同等对待。积极吸收优秀劳务工加入党组织,继续推进党员服务中心建设。组织劳务工参加工会与团组织。以“两新”组织为重点,推进劳务工集中的企业组建工会和团组织,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八、建立为劳务工服务的长效机制

(一)畅通利益诉求渠道。

成立社区劳务工信息中心,从事社区劳务工利益诉求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整合社区劳动、社保、统计、公安、计生、出租屋管理等部门信息资源,广泛收集社区劳务工维权信息。设立全区统一的劳务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进一步拓宽投诉渠道。发挥社区工会等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民间维权组织的联系、沟通与协作。

(二)社区建立投入机制

社区通过财政资金的补贴补助,动员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劳务工工作。加大与社区劳务工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各社区部门根据劳务工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与劳务工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政府在年度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

(三)落实社区劳务工工作责任制。

严格考核,将社区劳务工工作成效列入社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范围,由社区劳务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考核。适时评估,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社区各部门的劳务工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社区劳务工工作相关政策。

(四).努力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区氛围

大力宣传社区优秀劳务工。及时总结推广关心善待劳务工的好经验、好做法,表彰劳务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对社区劳务工的管理服务水平。创造尊重和关爱劳务工的社区环境。尊重劳务工的人格与劳动,为社区劳务工提供公平发展机会,形成保障社区劳务工合法权益,真诚关爱社区劳务工的良好氛围。

第7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休息权;国家义务;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每当节假日过后,加班费问题往往会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2012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出解答,明确个人在节假日的加班费需要按照工薪收入纳税,这更是触动了人们对加班费问题这根敏感的神经。在中国,加班费之所以成为问题,主要原因是加班几乎是很多职场人的一种常态,而能够按照规定领到加班费的比例却不高。2011年5月,由智联招聘网发起的调查显示:“五一”期间,有26.8%的人表示需要加班。其中54.5%的人表示不能领到加班费或不能补休。?2008年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北京市8 19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结果显示: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有82家,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有174家旧j,两者所占比例为被调查对象的31.2%。上述这些数据表明,在我国,用人单位侵占劳动者加班费是个普遍现象。

就字义渊源而言,“加班费”一词源于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根据上述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休息13和法定休假日都属于劳动者支配的休息时间。因此,所谓“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从事工作。为了弥补劳动者休息权受到的损失,《劳动法》建立了补偿制度。根据该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劳动者基于上述三种情况所领得的工资报酬就是加班费。据此,所谓加班费问题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占用其休息时间安排其工作而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所引发的劳动争议,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休息权的侵害。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本是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文拟探讨的问题是:国家是否有义务介入这一纠纷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如果有,则国家应承担何种义务;目前国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尽到了应承担的义务,如何改进。本文拟从宪法学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学界。

二、作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之内涵。

根据规定休息权的法规范的效力位阶不同,可以把休息权分为作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和作为法律权利的休息权。前者由宪法规范所确认,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且对立法、行政、司法权之行使有拘束力的权利;后者是法律对宪法休息权规范的具体化,虽然为劳动者所享有,但主要拘束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文基于研究的需要,主要研究的是作为宪法权利的休息权。

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等对1976年以前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46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休息权,占32.4%。∞J(p154)笔者进一步研究发现,在规定休息权的宪法中,绝大多数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比如中国、越南、朝鲜、古巴以及前苏联、前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宪法。相对而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休息权加以规定的并不多。上述社会主义国家中,除了前苏联外,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建立起来的,因此,就时间来看,休息权作为宪法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主要是二战以后的事情。从各国宪法对休息权的规定来看,休息权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内涵。

(一)休息权主体。

休息权主体是指谁享有休息权。归纳起来,各国宪法主要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公民。比如《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第119条规定:“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8)第71条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这种权利由工作时间制度、公休日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和用国家费用进行静养与休养的制度以及不断增加的各种文化设施等来保证。”另一种规定方式是规定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我国《宪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古巴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每个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此项权利的保障为:八小时工作日,每星期一天休息日和每年支付原薪的休假。”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劳动者属于公民中的一部分,显然从外延上看,公民的范围要比劳动者的范围更宽。笔者认为,对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的“劳动者”应作广义理解,即把其定义为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换言之,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工作的外国人,也享有休息权,受宪法保护。

(二)休息权内容。

1.休息权。从休息权规范条款所处位置来看,其处于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之后,故休息权与劳动权有密切联系。所谓“劳动”,其乃是一种活动,“一种对事物加工改造的活动,是对自然物‘赋形’的活动。”[4](p222>而休息是对此种活动的暂时停止,以使劳动者恢复体力,放松身心。这里所讲的休息权主要针对每日工作时间而言,目前世界各国对休息权的保障普遍实行的是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八小时以外的时间是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问,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范围。

2.休假权。休假权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享有的用整天时间放松身心的权利。

对休假权的保障,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每周有两天休息日,即双休日。除了双休日外,各国还根据本国国情,规定了一些休假日。比如,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休假节日d.

三、休息权的法性质及国家义务。

(一)休息权的法性质。

根据传统宪法学理论,宪法权利可以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前者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住宅权以及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各种自由权利,宪法对这类权利加以规定,目的乃在于创造一个排除国家恣意介入的个人自由活动空间,国家权力活动止于个人自由活动空间之外才具有正当性。公民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恪守消极不作为的角色,故又称为“免于国家干涉的权利”;后者如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公民这类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积极介入,因此又称为“免于国家匮乏的权利”。根据宪法学界的通说,休息权属于社会权。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国家需要立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同时,在财政上拿出资金用于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所需要的物质设施。笔者认为,仅把休息权定位于社会权还是不够的。国家在已经提供法律上或财政上的帮助以后,对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休息权,应当予以尊重、不干涉,此正是自由权对国家的要求。因此,休息权也应具有自由权的属性。

(二)国家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内容有义务主体与之相对应,权利规定才有意义。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是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承担义务。当然,宪法权利的性质不同,国家所承担义务内容也不一样。就休息权而言,由于其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在面对不同属性的休息权时,需要斟酌具体情况,履行不同的义务。这里的“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化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1.国家对自由权属性的休息权所承担的义务。

由前文所述,休息权的享有主体是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不是抽象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总是表现为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马克思指出: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pl“作为个体的劳动者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当中。具体来说,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时主要涉及三种社会关系:劳动者和国家的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劳动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1)劳动者和国家的关系。在劳动者和国家的关系中,很显然,二者处于不对等的状态。劳动者作为公民个体在国家面前永远处于弱势地位,而国家拥有公权力,并且有强制力作后盾来推行其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受到限制、规范,则其就有可能对劳动者的权利造成侵害。为了预防这种情况出现,宪法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其目的旨在为国家设定义务,以防御国家权力的侵害。换言之,宪法的休息权规范建立了一个客观价值秩序,要求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予以尊重,不得以各种方式予以限制或者剥夺。在这种意义上,国家所承担的是不作为的消极义务。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中,理论上讲,二者处于对等的地位,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其原因在于:首先,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利于劳动者。有劳动能力者人数众多,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甚少。这种供求关系会强化用人单位的自我意识和优势地位,不和于劳动者就权利保护问题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进而形成平等的关系;其次,劳动者的”结社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和”结构力量“(structuralpower)都比较差。”结社力量“是指”来自工人形成集体组织的各种权力形式“,即工人阶级形成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集体行动表达自己诉求的能力;”结构力量“是指”工人简单地由其在经济系统中的位置而形成的力量“。”结构力量“包括两种”讨价还价能力“:一种是”市场讨价还价能力“。决定该种能力的因素包括:工人拥有雇主所需要的稀缺技术;较低的失业率;工人具有脱离劳动力市场、完全依靠非工资收入而生活的能力。另一种是”工作现场的讨价还价能力“,‘即”从卷入严密整合的生产过程的工人那里所产生的能力。在那里,关键部位上的工作节点的中断可以在比该节点本身更大的规模上导致生产的解体。“∽1目前,劳动者的结社力量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尚不能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制约;而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以及劳动者所拥有技能的同质化等使得劳动者的结构力量也比较弱。上述情况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力上存在结构性失衡。表面上看,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事实上,用人单位依据其实力足以片面决定契约内容。劳动者往往并非出自内心的真实意愿,而是在承受极大负担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契约条款。这在加班费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有媒体报道,目前民营三资企业三种隐性加班成为潜规则一]:

其一,底薪低,工资全靠加班费。如果不加班,只能拿最低标准工资;其二,工作量超出一般标准。企业口头声称不鼓励加班,但是给员工派发大量工作任务,员工如果不加班,根本完不成任务;其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被迫加班。

在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在其利用强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国家就不能继续恪守不干预的消极角色,其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出台相应的立法来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此种情况下,国家承担的是保护义务。

(3)劳动者和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相互之间处于对等的状态,属于平等的关系,他们在行使权利时,国家原则上恪守不作为的消极角色。

只有在其中一方权利行使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害方要求国家提供保护时,国家权力才得以介入进行干预。此时,国家承担的是排除妨碍、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的义务。

2.国家对社会权属性的休息权所承担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该规定不是宪法不具有效力的政策宣示,或者只是政府工作的指导原则,而是具有约束力的宪法委托。该宪法委托并不是要求国家针对作为个体的劳动者提供具体的给付,而是面向不特定的劳动者通过立法或政策措施建立某项给付制度,以为劳动者的休息权实现提供保障。

从内容上看,国家建立的给付制度需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方面的制度;二是有关政府财政如何为劳动者提供休息、休假设施方面的制度。当然,上述制度为休息权实现所提供的保障不一定要求达到多高的水准。

因为一个国家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各种社会权的实现都依赖于这些资源。宪法第43条第二款的要求是:国家需要考虑社会发展水平、斟酌各项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和具体情事来确定资源分配的先后顺序和分配比例。但国家应把较高程度的实现休息权作为目标,并且在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设计合理的政策,以使休息权保障逐步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四、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

由前文所述,在我国,劳动者牺牲休息时间加班现象普遍,加班费问题突出。两加班费的实质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目前在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事件中,侵权主体主要是具有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而菲国家。但国家对劳动者休息权保障负有义务。因此,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离不开国家的积极作为,具体来说,国家的积极作为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立法。

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国家为履行宪法第43条规定的义务进行了大量立法,主要包括:(1)《劳动法》第四章用十个条文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2)《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规定;(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了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4)国务院为了实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框架,其实施对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有法律规范也存在需要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在:

1.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过劳死“方面的法律制度。

”过劳死“一词来源于日本,其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上长时间的紧张状态以及经常性的超重负荷,使得大脑、心脏血管等器官机能衰退并猝死的现象。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日本就不断出现”过劳死“的案例。1988年被认定为”过劳死“的案例只有4%,然而到2005年,这~数字上升至40%。旧。日本医学界通过研究发现,”过劳死“与劳动者加班时间过长以及工作强度过重有密切关系,即劳动者如果1个月内在工作时间外加班大约超过100小时,或2个月至6个月内,每月平均加班超过80个小时,那么,其身体健康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发生”过劳死“。

这个发现被日本厚生省于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脑血管疾病与虚血性心脏疾病(负伤引起的除外)的认定标准》中被作为认定”过劳死“的标准。E9 3(P105―06’。

在我国,近年来”过劳死“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有媒体报道说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入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每年有60万”过劳死“。¨叫这一数字尽管没有得到官方证实,但2012年3月,有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预防”过劳死“的建议》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表明”过劳死“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立法,致使出现”过劳死“事件时,受害方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基于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过劳死“方面的法律,对”过劳死“的认定机构资格、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受害者的补偿办法以及预防机制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2.国务院应修改现行法规,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目前,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现象普遍,主要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太低。《劳动法》

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该法并没有规定。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这样的惩罚力度无法达到纠正和预防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目的。笔者认为,国务院应修改条例的规定,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数额可以考虑参照条例第23条的规定,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目前,劳动者休息权被侵害问题比较突出,这固然与有关法律缺失以及现有立法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关,但这并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不力。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劳动行政部门大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权限,但在有些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却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其原因,要么是劳动行政部门没有把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放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高度来认识,要么是劳动行政部门被用人单位,特别是当地企业用人单位所”俘获“:和用人单位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导致其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主动监管的内动力不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应引入外部压力机制,把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状况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年终工作业绩考核的指标,并把该指标同部门领导职务升迁相挂钩。

(三)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更有利于劳动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前者处于弱势地位,而后者处于强势地位。改变二者不对等的地位,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是当产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分配应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相应地,减轻劳动者的责任,以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上的平衡。关于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做出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分别做了规定,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略有不同。《仲裁法》

采取的是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该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根据《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其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这个条件对劳动者不利,其意味着虽然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但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其需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实际上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因而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笔者认为,《仲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虽然其是专门针对仲裁做出的规定,但其立法精神应该贯彻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来。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律的具体适用所做的司法解释应该与仲裁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条修改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调查显示”五一“加班四类人难获加班费[EB/OL]..

[8]陈文祥。13本判赔”过劳死“的启示[N].中国保险报,2008―01―01.

第8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性别 财产范围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著,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 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 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 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注释

    [1]  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 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 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 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 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 《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 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12] 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v,Allen M.Parkman,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 /Summer,2001.

第9篇:家务劳动作文范文

建设“职工之家”

在市总提出文化凝聚提升工程后,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王永刚即提出了以“需求引领,务实服务、主动作为、创新发展”为重点的工会文化理念。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组成员带头深入机关和企业,围绕职工文化建设进行调研,真正做到深入基层一线,倾听职工诉求,针对职工所需为职工做实事、解难事。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工会投入120万元,计划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共建立60个“职工之家”,现已投入65万元,健身器械全部按职工所需配备到位,完成了第一批包括三洋重工产业园、区检察院在内的13家“职工之家”建设。

第二批“职工之家”已经启动,工会将在10月中旬对“职工之家”建设情况进行评比。同时依托“企业帮扶站”开展企业职工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出台了《大东区总工会关于推进职工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的实物补贴办法》,鼓励企业在职工食堂、浴池、宿舍、活动室等职工服务设施上的加大投入,工会按一定比例进行实物补助,推动职工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目前共有69家帮扶站开展了职工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

创建职工活动中心

根据沈阳工会十六大关于“实施文化凝聚提升工程,进一步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要求,为打造职工文体设施近距离服务圈,惠及更广泛的职工群众,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区总工会在汽车城和二台子地区筹建汽车城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和区小微企业职工服务中心,计划两年内完成。

其中汽车城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已经启动,面积6637.5平方米,其功能包括心理咨询、日常培训、职工活动、技术交流等。中心可同时容纳200人参与活动。区小微企业职工服务中心建筑面积800平方米,服务半径15分钟范围内辐射200多家小微企业,拥有会员4000多人。中心设立职工活动室、职工书屋、健身房等。服务中心将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在促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同时助推小微企业综合发展。两个活动中心的建立,为实现“文化大东”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活动阵地。

传播劳模文化

一是在全区广泛开展“劳动成就梦想”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培养选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在汽车城、城管系统各推荐一名“最美沈阳工人”。以技能竞赛为劳模活动搭建载体平台,设立劳模工作室,创建劳模团队,最大限度地传递劳模队伍的正能量作用,扩大劳模典型集群效应。

二是充分发挥劳模引领示范作用。在2014年度“双先”会上表彰了大东区劳动模范60人,区先进单位30个,区先进集体50个。编辑出版了《2014劳模筑梦》,宣传劳模事迹和劳模精神。

三是维修改造大东区劳模健身中心。大东区总工会劳模健身中心于2007年建成投入使用,对全区区级以上劳模、先进人物提供免费健身服务。现在一些健身设备器材已经老化和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劳模正常健身活动。区总工会投入40万元,对劳模健身中心环境及其设备设施进行相应维修、改造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