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个体工商户范文

个体工商户精选(九篇)

个体工商户

第1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9月18日上午,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丰乐路18号的乐民小吃店掩着店门,门上贴着“家有急事转让,电话:137037128**”的字样。对34岁的店主蔡隐汝来说,这意味着4年前离开某大酒店后厨选择自主创业以失败告终。

“去年小店还能收支平衡,今年倒贴进去好几万,撑不下去了。”蔡隐汝说。他的隔壁,一家炸麻花的小店,也贴着这样的转让告示。

蔡隐汝的经历已是社会常态,用郑州市中原区十里铺工商所张姓工作人员的话说――这种喝水被呛着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减场面,跟割韭菜一样,每年都有很多茬。

整个河南省都是如此――1999年,河南个体工商户达到历史顶点204万户,到2002年已缩水近半,至2005年才缓慢攀升到128.8万户。

这是一个怎样的增减过程呢?

1999年:黄金岁月

1978年,河南的个体工商户开始起步,个体私营企业最早登记注册可追溯到1987年下半年,当年注册数3467家,从这年之后到1991年底,一直没有大的波动。

1992年,河南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同时步入了快速发展期。这一年蔡隐汝18岁,刚刚高中毕业。秋天,蔡隐汝的大姐在老家县城――新乡市封丘县开了一个裁缝店,大哥和二哥农闲的时候出来摆摊卖衣服和农具。蔡隐汝则跑到北京学厨师去了。1998年,蔡隐汝学成回乡来到郑州创业。

“那个时候好像到处都是马路市场,早上和晚上到处堵塞。特别是城中村,我记得那时候的齐李阎村,每天都有的夜市到凌晨都不散。”蔡隐汝说。

对当时的情景,有着22年基层工作经验的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工商所所长李丽静印象非常深刻,“像黄河路、纬四路的占道经营,持续了好几年,还有经六路、经八路、健康路等等,也一度占道严重。”

这些个体工商户基本都卖小吃和服装,另外就是烟酒店、五金店、土特产店、粮油店等。

郑州市个体工商户的蓬勃发展局面和整个河南省的步调一致,据河南省工商局个体处数据,90年代末,全省个体工商户呈迅猛发展之势,在1999年达到顶点204万户。

这一时期,全国各地都表现出个体工商户增长的势头,各级政府也都把个体私营企业当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下岗职工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对残疾人申办个体户施行免税等。

蔡隐汝的二哥蔡国忠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蔡国忠在1994年来到郑州,次年在郑州市花园路上开了一个修车行,第一年净收入2万元,随后,他把大哥和大姐都叫到了郑州,大哥在一个小区门口开了个百货商店,大姐则在郑州市二七区的政通街一带沿街卖服装。

十多年之后,当年借钱发展的蔡国忠已置下诺大家业,成了郑州人。“那时候供大于求的原因吧,政府控制得也不严,好像干个啥买卖都挣钱。有个相声不是说,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吗,还是那时候的钱好赚。”蔡国忠回忆说,“那是个黄金时代”。

2000-2002年:大幅缩水

从1999年起到2002年,河南个体工商户连续3年回落,缩水近半。这是一个让人吃惊的下降速度――1999年,河南个体工商户204万户,到2002年却已缩水近半,这其中,仅2000年就减少63万多户。

个体工商户何以高位跳水?这短短几年间发生了什么?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数字的变化有因可循。2000年,我国开始对个体工商户统一换发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就使原来停留在档案上的一些“死户”被发现注销,于是随之出现了个体工商户数的急剧减少。

这一年,河南还发生了两次大火,即焦作天堂影视厅和洛阳东都商厦大火,这一局势下,河南各地又对个私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使得一大批无消防、卫生等前置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手续过期的个私企业被除名、注销。

河南省工商局个体处处长田鸿滨还指出了另外一个原因:随着城镇建设格局的变化,一些路市、街市门店被整顿拆迁,造成了部分经营者停业、歇业和注销。

蔡隐汝的大姐就经历了这个过程――1999年起,她先是被执法部门警告不准在马路上摆摊,随之租用的门店被拆迁,然后又经历了三次店前马路“开膛破肚”,最终在2001年秋坚持不住,给自己“放长假”回了老家。

蔡隐汝的大姐的经历和郑州市整顿市场同步,据李丽静所长介绍,1999年,郑州市开始着手对马路市场进行整顿,俗称为“退路进厅”,兼之同时开展的“拆墙透绿”,这使得许多个体工商户失去立身之地。而这一时期,整个河南省都在为城市面貌的改变而努力。

但李丽静不太同意工商户减少的说法,“个体工商户的显著特征就是流动性非常强,可能今天成立明天就关门了,而这个一关门那个又来了,还有一些赚了钱办起了公司。”李丽静辖区的屹林车行就是如此――先是经销自行车,后来注册公司经销电动车,在2005年则斥资建设厂房,决定推出自主产品了。

李丽静辖区共有2个副食品批发市场和2个集贸市场,摊位2700个,加上其他个体工商户共3072个网点,“这几年你走我来,总量始终没大变化”。不过李丽静表示,这些个体工商户尽管有市场需求,但正受到越来越大的排挤,大商场越来越多,网点越来越密,一般意义上的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了。

“一边是挤掉了水分,一边是管理趋严,一边是市场优胜劣汰,可以说,主要是这几点导致了个体工商户的大幅减少。”河南省工商局个体处综合科孙科长说。

2003-2006:市场变脸

近年,河南省在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上一直有着优惠措施,已取消了过塑费、年检费、个体劳动者协会费等,只剩下了23元的工本费。但个体工商户则认为相应收费实际上更高了。

对个体工商户减少的官方说法,蔡隐汝基本上同意,但他也有着委屈,“关键是各种税收太重了,个体工商户本身就是小打小闹,相关税费大了,不挣钱谁还干啊!”

蔡隐汝的大哥就开着一个小的百货商店,如今每月需交的各项税款总计320元,“这还是找了熟人之后的价格,要不一个月就得掏500多块,还有交700多元的”。而在1999年之前,税费“少到记不住了”,马路摆摊则只交几块钱卫生费。

事实上,早在1996年,郑州市工商系统开始机构改革,进行了“管办分离”,此后,工商局退出,交由新成立的市场发展分局对个体工商户集中的集贸市场进行管理。其后,出租费、摊位费、管理费等都有了大幅上调。

就此,李丽静所长举了一个例子:在用水上,因为属商业用水,过去一吨收费2.5元,现在则收10元。李丽静据此判断说,市面上单纯的洗车行之所以越来越少,就是因为不挣钱关的门。

相关支出上去了,而挣钱却越来越难,“过去卖一盒香烟,基本上可以挣一元钱,现在只能挣一角钱。”蔡隐汝说。记者经采访多个小百货商店了解到,目前,他们每个月能有1500元的纯收入就很不错了。

李丽静表示,身在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如此,分散经营的个体户也不好过。近些年随着城市人口增加等原因,郑州的临街门面房价格一直在不断攀升,成了不少个体户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因为个体工商户资金有限,在没有收回投资的情况下就关门,很有可能难以翻身。蔡隐汝表示自己很难翻身了,除非借钱。他准备再去做厨师,吃个安稳饭。

李丽静认为,“现在的市场,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越来越难了。”

第2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全县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2019年,是县砥砺奋进、脱贫攻坚、加快发展的一年。这一年,全县广大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社会事业的建设者、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和社会责任的承担者,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为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艰辛努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向你们致以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为让全县人员欢度“喜庆、文明、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在此,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做三点通知提醒:

一是维护经营秩序。节日期间,各商户要坚持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市场供应,严禁出现哄抬物价、以此充好等破坏市场行为,共同维护节日期间的经营秩序。

二是做好环境卫生。节日期间,各商户做好门前“三包区”的环境卫生,美化好城乡的街面通道,确保街面整洁、卫生。

三是营造节日氛围。节日期间,各商户要在门前悬挂彩旗、彩灯、灯笼,张灯结彩,更换崭新的国旗。要在醒目位置悬挂欢度新春佳节的宣传标语和灯笼,楼顶插放彩旗,增添喜庆气氛。

四是注意外出安全。外出回家过年的商户请做好防火、防冻以及防盗工作,避免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3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个体工商户要交地税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地税。

在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1984年以前,国家明确划为地方税的有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等少数几个税种。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后,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地方税种。现行地方税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税种。

此外,还将下列税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

①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地方国营企业调节税;

②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30%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

③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建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上述地方税的立法权限属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机动权。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步骤

设立个体工商户,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根据《》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行政区(如:**区)+商号(如:**)+行业性质(如:商务服务)+组织形式(如:中心)。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成都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将不能再有"成都市"这一行政区划名称,而只能用所在区(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提请注意: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请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告知单,并请到各区县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为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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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飞速,个体工商户为解决中国就业和财政收入出了不少力,同时个人所得税也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出了不少的力,可是我国的基尼系数却几乎接近警示线,中国的贫富差距不断的加大。虽然说中国贫富差距加大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是也说明了税收调节收入的职能没有发挥好。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课税要素设计不合理

在我国税率结构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使用的是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原先是一共九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在2011年的时候已经改为七级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设置的税率累进级次相比较则还是稍显过多。我们本来设计税收的超额累进级次的时候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公平税负,调节国民收入水平差距的目的是相违背的。我认为应该适当减少税率累进级次的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让税负重的纳税人可以相对减轻税负,适当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在课税要素中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个头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过低。个人所得税指的是减除成本后的余额,也叫做利润。我国在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收入据实减除费用。但是费用减除标准全国统一缺乏弹性,一旦发生通货膨胀就会对税收造成影响。同时与纳税人实际的开支相比较我国实行的法定减除费用偏低,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样是劳动收入减除标准却相差比较大。

2.税收征管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世界上对税收的征管模式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分类所得税模式,一类是混合所得税模式,另一类则是综合所得税模式。分类所得税模式是英国首创的,它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的控制税源,节约税收成本;缺点则是所得的来源日益复杂会加大税收成本,不能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综合所得税模式的优点则是符合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体现了税收公平;缺点则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征税成本较高,不便实行源泉扣缴,税收逃避现象较为严重。混合所得税的税收计征模式优点则是既坚持了量能课税的原则,对各种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又坚持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同时防止税收逃避,降低税收成本。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计征的模式,虽然简化了征税额的计算、节约纳税成本、符合税制简便原则,也便于实现特定的税收政策与目标,但是却难以体现公平的计税原则,而且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我国征税主要功能之一便是调节收入水平,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但是这种税收征管模式却导致我国水壶不公平。我国有必要逐步实现混合的计税模式。

3.税收征管中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都存在问题

我国的个体工商户遍布全国各地,相对比较零散。同时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薄弱,有的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这导致了税务机关在征税的过程中很难核定真实的纳税户数;也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出于没有能力建立账簿或者是说为了偷税漏税而不愿意建议账簿,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供纳税机关进行纳税金额的准确确定。在具体的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开具发票为的就是进行偷税。一般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征税的机关几乎都是基层的税务人员,由于本来个体工商户户数多又分散,加之基层税务人员少与税务部门设施落后,同时个体工商户又不进行税务登记与不建立健全的账簿导致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低下。

4.税收救济难以施行

面对个体工商户的种种行为,税务机关所查处出来的仅仅是其中的少数部分,有的税务机关因为所有管辖的户数太多而不进行实际的调查,导致国家的损失。也有部分人因为税务机关的不合理征税而导致自己被不合理的征税而权益受到损害,很多纳税人或者因为不知道能够进行行政诉讼或者说行政复议而不进行诉讼,也有的是因为惧怕税务部门找麻烦而不去采取税收救济的程序。

三、国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的研究

在欧美一些国家对于流转税额低于某一数额的纳税人纯粹实行免税,同时对从其他途径购进的也不给予退税,他们国家的免税线是比较高的。德国在制定免税先的同时,为了鼓励纳税人自觉纳税和降低成本管理成本,还对这种小规模经营户特别简便的征税方法。在泰国的话也是设置免税线和低税率的方式,在泰国的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很低,现行的税率档次分为三档比中国的档次级别少。在日本和台湾地区也是设置的低税率,但是在台湾还有特殊的征税方式,比方说我国的台湾地区的营业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上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性质一样。台湾对小规模营业者的特殊税额实质上就是简易征税率。总之,在别的国家或者说地区对小规模的纳税人正好符合了量能课税的原则。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实现了税收公平,而是对于小规模的经营者给予更多的扶植和优惠。

四、对完善我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完善

1.税收要素方面

面对中国现在施行的七级累进级次税率,在目前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个体零售业的利润普遍较低,很多销售业绩不好的个体工商户根本承受不了相对较高的税收。因此,适当的降低税率累进级次,对小规模的纳税人施行4级超额累进级次的征税率会比较合适,这样就不会使部分个体工商户以以次充好的方式获得利润了。我国现在的税前扣除标准相对较低,对于国家一直提倡的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收入差距,缩小中国的贫富差距都是相违背的。我们同时发现企业所得税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而在个体工商户中却按2000元的税前扣除标准去计算没有实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间的公平纳税。建议国家适当再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税前扣除标准。

2.税收征管制度方面

面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分类税收征管模式,这种模式能很好控制税源,但是现在国家的税收种类越来越多,这样会使的征税成本增大。本文建议将税收征管模式变为混合税收征管模式,但是先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发达地方先做试点,然后分批次的对其它城市进行变革,最后实现全国都是混合税收征管模式。

3.税收征管中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方面

面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薄弱的问题,税务机关应该和有关媒体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宣传。让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的管理税源,同时让个体工商户自行建立账簿以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纳税计算有据可寻,并做好税务登记和账簿的监管工作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税务机关应该首先加强领导,重视纳税人税收户籍的管理工作。其次应该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搞好国税地税两套部门的协调,搞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之间的协调。再次严格执法查处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者一律处罚绝不姑息,并对未建立账簿者进行罚款警告。最后完善监管制约机制。

4.在税收救济方面

第5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__号,以下简称《验照办法》)、市局《市工商局关于做好____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工商文_____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验照范围及时间

凡____年__月__日前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____年度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____年_月_日至_月__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办理____年度验照手续。

二、验照提交的材料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验照办理及审查要求

(一)为确保验照工作质量,各分局(所)应提示个体工商户如实、认真填写《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可当场通过验照。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认为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予实地审验。一是检查个体工商户随意使用和擅自改变字号名称、改变经营场所、超本文来源:文秘站 范围经营等行为,督促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审查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情况,特别是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各类娱乐场所等高风险行业前置许可的审查把关,对不能提交有效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不全的,不能通过验照,并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登记;三是检查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四是一并核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资金数额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经营情况,尽量掌握较为真实的个体私营经济材料,为报表的填报和写好分析打好基础。

(二)各分局(所)要根据“一审一核”要求和委托权限,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的审查工作,并由具有权限人员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签署“同意通过验照”审核意见,同时做好送达记录,并将验照资料进行录机。

(三)对通过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验照戳记(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之间),并督促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

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具体处罚程序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又是一项惯例工作,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分局(所)一定要摒弃无所谓和厌战心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合理调配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认真、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县局成立验照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登记注册分局,具体负责全县验照工作的组织督办、指导协调、情况汇总、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严格验照纪律

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验照搭车收费,侵害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利益。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县局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五个结合

各分局(所)验照工作应做好以下五个结合。一是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相结合。特别是要重点查处取缔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照经营行为。二是与清理个人电信业务相结合。各分局(所)应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对电信 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电信业务许可自然人经营登记问题的答复》,对已核发的此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清理,对经营电信业务的可以分公司形式进行登记。三是与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相结合。各分局(所)应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资料,对信息不全的要搞好补录,并认真清理校对,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无误。四是与规范登记档案资料相结合。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评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补充相关登记资料,确保验照后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的准确、规范、完整。五是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相结合。各分局(所)要借验照工作之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形成个体私营经济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我县个体私营经济取得新的发展。同时协助个私协会,规范会员登记,做好个私协会会员发展工作。

(四)搞好检查督办和考核验收

第6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为有效地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基层改革和职能到位,根据省、州局的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体制、登记管理方式和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调整监管布局,强化属地监管,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分类监管为基本模式,结合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完善网络化手段,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作用,规范个体工商户准入行为,实施有效管理,探索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县现阶段的个体经济发展需要的登记监管机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具体工作目标是:县局对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实行委托登记,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基层工商所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监管,将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计算机网络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步推进,逐步建立起全县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体系。

三、具体措施

1.实行分层登记注册,严格规范个体工商户准入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委托登记和委托备案机制,县局依法委托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年检验照,其中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和涉及港澳居民的,一般仍由县级工商局注册登记;委托工商所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制定工商所登记窗口规范和委托登记检查制度。

2.深化经济户口管理。基层工商所必须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需要建立个体工商户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变单一静态档案为综合动态档案,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全程监管。

3.为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市场巡查机制。要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探索建立适应城乡不同地域工商所的市场巡查制、片区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把年度验照、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构筑动态监管体系。

4.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机制。建立简便易行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征集汇总个体工商户优点和污点信用信息。以个体工商户静态信息和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将个体工商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绿牌,无污点记录,表示守信经营户;B级为蓝牌,有轻微污点记录,表示警示经营户;C级为黄牌,有污点记录,表示一般失信经营户;D级为黑牌,有重大污点记录,表示严重失信经营户。A级又分为AAA、AA、A,三A级为有重大优点记录,信誉优秀;双A级为有优点记录,信誉良好;A级为无污点记录,基本守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AAA级经营户实行免年检验照,免日常检查,各类评先评优给予重点推荐;对AA级经营户除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检查,实行远距离监管;对A级经营户正常监管;对B级经营户加强有针对性日常检查;对C级经营户,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随时加强检查;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列为D级经营户,将其淘汰出市场。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具体规定,结合各所实际,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

四、时间安排

1.推进分层登记,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依法委托工商所登记工作。2005年上半年县局以xx工商所为试点,继续完成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建档工作,绘制出辖区内的网格责任区分布图,并制定片区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制作个体工商户动态管理卡片和表格。

2.实行“阳光工程”和个体工商户网格监管相结合,下半年将此项工作在xx、xx、xx三所全面铺开。

3.划分个体工商户信用管理类别。各所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评价等级标准和省局的实施意见,将个体工商户划分相应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五、工作要求

第7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有许多个体工商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将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结算账户中划分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管理,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其开户手续、取消年检制度,同时在资金划转和现金支取等易造成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特殊的监管和控制,将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区别于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

2.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和标准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定价时也要合理划分服务对象,适当降低或减免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和日常账户管理费用,为他们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3.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套现洗钱行为。一是科学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划对象。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划转的,应进行严格控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强柜面监督和提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严格柜面监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实施账户的分类管理。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涉嫌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思路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29条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就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负责人对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 属于公民的范畴,可以认为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民事活动依附于公民。其民事行为既区别于企业,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公民。鉴于其这种特殊的“身份”, 我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为其提供适用于其生产经营特点支付结算服务,这是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的。

2.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交易频繁、现金使用量高,通过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提供符合其经营特点的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结算渠道,满足其特殊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其次,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开业后歇业、停业或转让都很随意,频繁地开立、变更、撤销对于业主与账户管理部门都是很大的负担,在一定程度造成效率低下,简化个体商户开户手续,对于方便个体工商户、减轻账户管理部门工作压力有一定的作用。

第8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和谐重庆”为基调,以“降低门槛、减轻负担、保障权益、强化服务、发挥效能”为宗旨,通过深化改革、转变职能、规范行为、强化服务、改善监管、建设市场等途径,消除妨碍我市个体工商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确保个体工商户在环境公平、成本低廉、政策合理、制度规范的条件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与其他经济主体共同发展。

二、政府的职责与个体工商户的权利

(二)政府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公正、透明和安全的经营环境;依法指导、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经营行为;向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平的公共产品和政务服务;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援助。

(三)个体工商户在依法经营中享有以下权利:与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的从业机会;依法获取土地、经营场所、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和资源;公平地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通过诚实经营和依法纳税取得正当收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可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

三、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改善监管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取消除法律和法规规定外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限制。鼓励个体工商户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引导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开展“高端”创业,以各种形式参与有科技含量的产品和服务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研发、咨询和文化产业等。

(五)分类管理,完善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职能。对一般性行业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严格监管从业过程;对涉及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特殊自然资源开发或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实行审批和监管并重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述原则认真清理审批项目和监管范围,重新界定不同类别的审批项目和监管内容、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六)法律和法规明文规定的前置审批或审查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相应经济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积极探索以例外前置审批取代普遍前置审批、以并联审批取代逐项审批和以登记备案制取代行政审批制等审批体制改革,条件成熟后及时在部分区域、领域开展试点。

(七)对于依法必须实行从业者数量限制的行业,应通过竞争性程序选择从业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确保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禁止设置限制性或歧视性条件,排斥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竞争。

(八)探索“限时办结”和“超时默许”制度。对于依法确需前置审批或审查的行业和领域,审批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凡无法定理由超过时限未办结的,视为批准。

(九)推行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各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能,做到公开执法、透明执法和规范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公平。

(十)遵循“宽严有度”原则,改善监管方式。对首次违规、情节较轻的个体工商户,以劝诫教育为主。对屡教不改、行为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个体工商户,则依法处理,坚决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

(十一)完善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理结构。鼓励个体工商户成立自律组织,制定业内经营行为自律规范,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组织的管理,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减轻个体工商户从业负担

(十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库区移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和外出务工回乡农民,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十三)合理设定税赋调整频次。对实行定期定额税赋的个体工商户,其税额按“一年一确认”、“三年一调整”的原则计算和征收。每次调整幅度应合理参考同期经济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并抵扣同期物价指数。个体工商户在年度经营中出现营业额明显下降甚至亏损,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允许调减税额。对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大力推行电话报税、银行扣税等申报纳税方式,合理简并征期。

(十四)对个体工商户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行分类管理。除委托检验外,其他检验不再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各级地方财政应保证检验所需经费。因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复检发生的费用,原检验结果正确的,由个体工商户承担费用;原检验结果错误的,由原检验机构承担费用。

(十五)暂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收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应事前公示,做到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安排,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六)凡由政府资金投资形成的试验设备、测试设备、公共设施、科技信息、公共服务等资源,应以同等条件和价格向个体工商户开放,减少个体工商户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资产重置成本。

五、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十七)建立健全城乡服务体系,为个体工商户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设立个体创业资金,为个体工商户创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实施个体信贷融资合作计划,扩大小额信贷规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金融机构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方便个体工商户融资。探索开展民间互助合作融资试点。

(十八)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担保及相关服务体系。鼓励信用担保机构面向个体工商户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等服务。

(十九)切实改善个体工商户经营条件。在城镇建成区实施“十百千”工程。规划和设置十个特色个体经营街区、百个特色个体经营市场、千个便民商业摊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成本经营机会。便民商业摊点优先安排给“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4050”失(待)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民工经商创业。利用空置、闲置场所举办时段性、临时性、时令性的特色夜市、集市和跳蚤市场,增加个体经营者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机会,为入场经营者提供免费服务。在城镇建成区和现有工业园区(楼宇)内,合理规划或保留一定的区域,建设低成本厂房或相关设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和经营场所,切实解决其生产和经营场所不足的问题。

(二十)构建个体从业人员创业辅导、培训体系。在全市组织实施以“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辅导”为内容的创业促进工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辅导。设立个体工商户创业培训资金,为初次创业者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免费培训服务。

(二十一)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信息、政策、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组织由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禁止行政机关为个体工商户指定中介服务。

(二十二)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域分散、行业集约程度低、易受侵害的特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使广大个体工商户能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行政指导和社会保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严惩市场黑社会势力及其幕后保护伞,消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体工商户安全。

六、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法律咨询维权机制。鼓励在个体工商户集中经营的综合市场、商业区、工业园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的作用,及时协调处理个体工商户经营纠纷和权益受侵害事件,切实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二十四)建立社会测评机制。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和个体协会等组织要主动监督发展个体工商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组织个体工商户参与对政府部门的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七、强化个体工商户社会责任

(二十五)全市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创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消除对个体工商户的各种歧视。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主动抵制造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第9篇:个体工商户范文

(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实践中对其作为民事法律责任主体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有将其作为非法人组织看待的,有将其列为公民(自然人)看待的。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活动时一般都起字号或店招,并雇佣帮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有甚者雇佣帮工数量不少,俨然具有一定的组织规模,虽不符合法人定义,但可以将其视为其他组织。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位列第二章第四节,而第二章的标题即为“公民(自然人)”;且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综上,笔者认为通过对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结构和相关司法解释内容的分析和梳理,在民事法律层面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范畴更符合立法及司法的原旨和本意,其法律责任主体地位亦应等同于公民(自然人)。

(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我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并无相关具体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可见,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未涉及或规定的内容可参照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因此,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前述民事法律规范,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而在行政执法领域,2001年7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定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1]第177号)中指出:“对个体工商户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按公民对待”。可见,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自然人)范畴。因此,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执法实践的多方位分析考量,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其应被视为公民(自然人),并据此加以规范和管理。

二、卫生行政处罚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卫生许可证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被处罚责任主体资质认定究竟是依据工商营业执照还是依据卫生许可证,这是卫生行政处罚中一个需要及时厘清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既是确立市场经营主体法律地位的证明材料,也是允许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凭据,是一份兼具证明市场主体身份和确立经营主体资质的法律文书。而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能力的凭证,其只是对相对人具有从事某种经营活动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并非是对其市场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主体资质的确认。因此,卫生行政监管中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在于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而在于其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既是工商资格证明,又是民事主体身份证明[2]。故而,在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对当事人(业主)名称、字号、地址等与法律责任主体资质相关的内容和信息,一般应以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作为确认的依据和凭证。

(二)个体工商户作为卫生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主体的调查和表述要点

根据前述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和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卫生行政处罚时应被视为公民(自然人),那么处罚时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被处罚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依法起了字号名称,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予以记载,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在相关处罚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因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认定经营者,也应注意不能将未经工商登记的店名或自创招牌认作“字号”[3]。应当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询问细致了解法律责任主体相关资质情况,并通过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予以固定和佐证,对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卫生行政处罚法律责任主体,并在制作相关文书时将该户主(业主)以及其经营时使用的字号名称等内容记载其中。此外,基于个体工商户的公民(自然人)属性,在案件调查时还应查询户主(业主)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有效证明身份信息的法定证件,确认并固定其身份信息和资料,使处罚案件法律责任主体调查更具精确性,案后执行更具针对性,后续卫生监管更具有效性。

(三)对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事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