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劳务合同风险防范精选(九篇)

劳务合同风险防范

第1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概述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即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受内部管理的条件限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造成不确定的损害可能。其主要特征有:①客观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但与此同时,风险也是能被把控的。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控制风险。②可识别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是可以识别的,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海外实施项目的数量增加,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不断累积,许多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也随着管理的深入会逐渐被识别和认知。③复杂性。在海外项目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对所在国法律法规不熟悉、信息相对不对称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等因素影响,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凸显多元化、复杂性的特征。④可预防性。虽然海外人力资源风险复杂性等特征会对企业的经营生产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可通过提升管理水平来有效预防和降低。

二、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包括:一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环境下,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版图、巩固已有市场份额的需要;二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减少企业风险成本支出的需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与企业对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密不可分的;三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现代企业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风险能力的把控,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骤。

三、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当今世界,法治是主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偏离法治这个核心。公司业务经营所在国的法律体系都比较健全,当地公民都有比较强的法律意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一定要合法合规。

2. 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就是把人放在主体地位。对于海外风险防范,不是为了限制和削减海外本土员工的利益,而是要切实把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立足点,让他们自觉融入公司风险防范的体系中,更好地落实企业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海外人员的利益。

3.“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的立足点在事前预防,归结点在综合管控。"预防为主”要求公司把防范风险的措施放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之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减轻事后补救所付出的代价。"综合治理”原则要求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不能采取"单打一”的形式,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对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海外人力资源管理常见风险及管控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风险

契约式劳动关系的核心就是劳动合同。熟悉劳动合同的建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程序,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是做好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1) 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个别海外项目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据调查了解,特别是公司步入海外市场的初期,很多项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常见的问题诸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仅雇佣者保留,劳动者并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条款规定。如出现了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的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受劳动法律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

(2) 合同管理风险引发的潜在损害。一是补签劳动合同,并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三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辅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四是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条款来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这些条款属于可备条款,需要书面形式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责任。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难以实现权利的自我维护。

(3)风险防范对应措施。一是按照要求签订合同。同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强行规定的,例如《肯尼亚劳动法案2007》第8条规定:“合同可适用于头和书面形式”。《莫桑比克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有效性,也不影响劳动者获得权利,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被视作是雇主的过失,自动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I’各国几乎都以正面或反面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引起海外项目部重视。二是根据项目人员情况及需要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合同类型。劳动合同一般分为几种类型。《莫桑比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合同可分永久性、固定期限合同和未指明期限合同”。在海外项目中,永久性合同用的比较少,一般是为了留住核心人才,从长远规划考虑才采用签订此种合同,法律也明确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后,必须签订永久性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的合同存续期间,是公司选择最多的一种合同,此种合同一方面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合同。未指明期限合同,与我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类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类合同,该合同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符合如下情形才能选择此种合同:①由于任何的原因,替换阻碍业务正常开展的劳动者;②为了应付不正常的产量增加或是季节性的业务而需要的劳动者;③业务的开展未能满足雇主长期的期望;④一个暂时的工程、项目和其它业务,采用包工制,包括民用建筑、公共项目和工业维修等劳动的执行、指挥和监督;⑤以上所列项目的补充,业务的转承包和3次承包;⑥不是长久性的业务。所在项目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管理需求,选择合理的劳动合同类型。三是按照当地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选择适合要求的合同文本。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身份证明;②所达成协议的劳动类型、任务和业务;③劳动地点;④合同有效期和续约的条件;⑤报酬的金额、支付形式和支付的周期;⑥合同开始生效的曰期;⑦若为定期的合同,说明协商的期限和依据;⑧签署合同的曰期,若是定期的合同,则写明终止期。

2.管理制度制定的风险

(1) 管理制度制定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违反强行法规定,比如,公司调查发现很多项目有“罚款”条例,罚款实际上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罚款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企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权力,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很多国家的劳动法中明文禁止“罚款”这种经济处罚。管理制度中如有这一条款,就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直接归于无效。二是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比如,很多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要经过工会组织同企业之间协商,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民主投票流程或者说是备案程序,而且还需要公示,让雇员知悉相关内容。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制定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因为缺乏程序要件S始不产生效力。

(2) 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可能产生的损害。一是内容违反强行法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起到纪律约束和加强管理的作用。二是管理制度的不合规不合法,如果在应用中产生纠纷则不能作为支撑企业行为的有效依据,可能会导致诉讼或仲裁不能被援引,在争议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可能引起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被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四是引起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关注,产生众多负面影响。

(3)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处罚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一般管理制度中都会有“即时解雇”的内容,但是这一条款不是凭空制定出来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中在满足如下情形可即时解雇:①未经许可或有法定理由无故缺勤;②工作时间酗酒;③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C4)使用语言或行为侮辱上级;⑤故意违反指令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⑥因触犯刑律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⑦实施或有足够理由被指认对雇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二是程序事项必须合法。比如,《莫桑比克劳动法》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组织和规范劳动活动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商讨后方可生效,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委员会则可以与相关的工会机构沟通,同时要征求相关行政机构的意见之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才可生效。雇员加班必须自愿签订加班申请表,申请表还需要交相关部门备案。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可能受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雇员退场的风险

(1)雇员退场的常见问题。一是没有理由的退场导致的相关问题。二是退场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补偿。三是没有完成相关退场手续。

(2)退场风险导致的滑在损失。一是由于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引起诉讼,可能会导致巨额的赔偿。二是未完成相关手续导致纠纷,同时因为手续不全导致举证困难,在纠纷中难以捍卫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导致劳动监督管理部门制裁、罚款。

第2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劳务合同;风险规避

Abstract: the labor contract, the contractor to avoid legal risk is the most powerful guarantee,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o do the detailed audit, fiber is not left, do"professional, meticulous, careful," professional ", refers to the structure is correct, the terminology standard,rigorous logic, lawful and reasonable; the so-calledmeticulous, namely are complete, slip over nothing whether big or small, do not leak, missing; the careful,refers to the full range of risks,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do so.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labor contract; laborcontract; risk aversion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劳务分包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十分巨大。如果承包人对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规避,势必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本文主要针对劳务分包存在的风险和承包人如何规避劳务分包中的风险进行探讨。

一、劳务分包的特征。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主要特征如下:

(1)与工程分包不同,其发包不用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的特点是“包工不包料”, 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工、包主料、包主要机械设备”属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是需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2)劳务分包是派生行为。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从合同,它是由工程总承包合同所派生出来的,即没有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也失去了效力。(3)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而接受劳务发包的,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因此,与劳动关系不同,其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分包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劳务分包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风险

如果劳务分包方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合同将被认定无效,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会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劳务分包方是自然人,将导致实际施工人员与承包人之间,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承包人将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如工伤赔偿等),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2、劳务分包中的挂靠行为的风险

由于法律禁止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承接工程,尤其是自然人不可能取得资质等级证书[1],这就造成如今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挂靠行为。这种情形,劳务公司会承担挂靠所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但劳务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仅10万元,即使是一级资质,也只有30或50万元,加之抽逃出资行为的存在,使得劳务公司的规模和风险承担能力难以保证大型工程顺利竣工。

3、承包人被迫承担工伤与安全事故用工责任的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生事故遭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的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责任承担分为两种情形:①劳务分包方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承包人将对实际施工人承提连带责任。②劳务分包方具有合格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当承包人尽到了应由其自己负责的安全防范义务,则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安全赔偿责任;如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劳务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

1、建立劳务招投标制度,强化招标部门,严格准入制度,择优选用

首先对于承包人,应构建强劲、高效的招标部门,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劳务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注重审核其用工主体资格和承包资质,并对其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对于劳务分包企业,对成本预算与劳务报价应深刻了解,在争取低价中标的同时,保证自己能够盈利。

2、重视劳务分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与培训

(1)重视劳务分包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3],在订立合同时,要做到逐条审核、纤介不遗,做到“专业、细致、周密”,所谓专业,即指结构正确,用语规范,逻辑严谨,合法合理;所谓细致,即指子目齐全、巨细无遗、不漏项、缺项;所谓周密,即指全方位地规避风险、划分责任,做到滴水不漏。(2)承包人的员工,尤其是项目管理人、造价员、财务员、材料员等,对合同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了解。企业对上述人员应进行合同专项培训,并根据需要辅以定期培训。而对于合同执行者,如项目管理人员,掌握合同重点、了解合同风险,对方违约时的证据保全、应对措施等,都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这些都是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

3、建设监察、培训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1)做好工人工资发放的监督工作。为防止劳务企业不支付工资、延迟支付或是支付数额有误,而造成工人上访、围堵、聚众闹事等,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监督工资发放,确保工人花名册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工资如期如数地发放到工人手中,同时做好工资支付凭证与记录工作。

(2)重视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养。定期举行安全、质量教育的培训,扭转施工行业普遍工程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的理念,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出现工伤事故、工程延期、质量缺陷等,达到安全施工、保质保量、如期竣工等目的。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防护管理措施,由专人负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违章操作的惩处力度。

4、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劳务分包和挂靠所带来的风险

(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质量把控,保证持证上岗,减少违规操作、不当操作,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方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2)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核算后直接发放给劳工,或是支付给劳务公司发放,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劳务队伍的负责人,即所谓的“包工头”,同时缩短支付周期,尽量做到一月一结。

(3)要求劳务分包方为实际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尽量将此条件做为合格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前提条件,在劳务招标、发包中做为一项硬性指标。如对劳务分包方保险购买的情况不便监管,可将此点做为格式条款,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中,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同时按需要,可事前在劳务报酬的款项中暂扣安全保证金和农民工保证金。

参考文献:

[1]建筑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明确提出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高祥,浅谈劳务分包现状及发展趋势[J],科技风,2012(4):15

[3]李颖,劳动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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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41-04

一、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基层央行的法律风险是指因执法不当、贯彻执行政策有偏差、制定细则或办法不正确、人员素质差异、差错、舞弊、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业务或事务违法的可能性。以上定义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基层央行的法律风险也可概括为:基层央行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基层央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因此给基层央行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基层央行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资产风险、操作风险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主要特征是:

(一)基层央行法律风险发生原因的法定性

基层央行无论是作为行政主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还是作为民事主体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其法律风险均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风险的发生往往基于行为一无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一直接或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有些行为,表面上看仅违反了基层央行内部制度,但由于制度本身是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内部管理的具体化。其行为可能间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其行为引致法律风险,进而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源于法律的规定。基于此,我们说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

(二)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结果具有强制性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源于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基层央行在履行法律赋予职责,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势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基层央行必然处于被动承受其结果的窘迫境地。基层央行发生法律风险的结果往往十分严重,对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基层央行发生的个案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基层央行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

法律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是由法律的普遍性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基层央行,同样如此。法律风险广泛存在于基层央行行政执法、金融服务、民事活动等各类主要业务活动中。

(四)基层央行法律风险具有关联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分支机构的基本相关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资产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效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基层央行所面对的以上风险体系中,各种风险之间存在交叉、联系、重叠,往往可能相互转化。其中,法律风险与其它各种风险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正是基于此。任何风险均可以法律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如现实中发生个案,执法人员无法定依据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无法定依据而实施处罚本为执法者的操作风险,但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并致被诉主体声誉受损。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是基层央行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基层央行首先应予防范的最为基本的风险。

(五)基层央行法律风险发生后果的可预见性

法律风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原因产生的法定后果,因此事前是可以预见的。如《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即是“行政处罚无效”。这一结果正是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可以预见到的。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可预见性,决定了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

二、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发现风险、识别风险对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风险与主体的行为是紧密相关的。基层央行的行为大体可分为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本文拟以基层央行的行为为切入点,探析现实工作中基层央行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

(一)基层央行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基层央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行为。按照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金融业务管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制定、的,具有普遍遵循、适用的效力,即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于基层央行而言,制定并对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属于构建制度的范畴,事关相对人的权益,事关秩序的形成。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危害性。正是基于此。基层央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必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表现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委托的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当事人所实施的制裁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注:行政法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根据这一法规的规定。赋予人民银行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具体执行。

由于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而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因此,这种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的做法,显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实务工作中,由于商业银行就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引发若干诉讼,最高院曾就“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进行答复,明确商业银行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当事人不服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委托商业银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

中国人民银行已改正了这一行政委托行为。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即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处罚委托。

表现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设定义务的法律风险。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某中心支行在其有关加强银行业开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金融机构上级行负责人到当地,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前以便函或其他恰当的方式知会当地人民银行。

该中心支行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为相对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定了相关报告义务,但这一规定并无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因此,这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不符合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2.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里的“规定”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必然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表现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风险。行为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行政主体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即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行政法原理,分支机构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主体,而其内设机构则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换言之,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如2006年,某支行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药业公司不服某支行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该药业公司确实存在“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某支行并没有以本行的名义对该药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而是以其业务股的名义向某药业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支行业务股室属于其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对外行政处罚权,即不具备行政执法的合法资格,该中心支行撤销了某支行业务股对该药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表现二: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处罚的,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如2007年8月13日,某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某房地产公司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8月1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该营业管理部收到商业银行的举报后,未做“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的相关证据,最终导致行政处罚由于欠缺相关证据被总行撤销。

表现三:未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实践中曾发生基层央行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未向相对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而是委托商业银行送达。相对人认为基层央行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表现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法律风险。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实践中,基层央行执法中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的主体处罚不同情况;受非法律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以上情况,均一定程度违反了“合理行政”的原则,存在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乃至撤销的风险。

表现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如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该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充足的证据(如法院已判定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不真实)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则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违法行为。

表现六:超越职权行为的法律风险。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其法定权限,超越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则行政行为无效。如1992年,某基层央行越权任命某信用社高管人员,后被信用社诉诸法院。法院最终以该行行政行为超越法定权限为由撤销其行政行为。

(二)基层央行民事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民事行为是指基层央行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实施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基本建设、劳动用工等事项的增多,基层央行在民事领域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表现一: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基层央行在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产品采购、基本建设等行为均要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体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加强合同管理,尤其是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对于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2006年,人民银行某学院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其办公楼内外装修工程及广场绿化工程。由于工程招标时未设定标底。工程采用了“固定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工程价格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工程公司的主张,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

表现二: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基层央行在编制外用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相关制度安排,值得作为用人单位的基层央行关注,否则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合同。”基层央行实践中大量存在着编外用工人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发生争议,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则面临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中许多刚性条款,如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条款对于劳动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基层央行在劳动用工中一定要正视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防范基层央行法律风险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一)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及分布的广泛性,决定了基层央行应建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风险防范机制要涵盖基层央行各领域、全过程,要将防范法律风险融于依法履职、日常管理、重大决策等各项活动之中,构建全员参与的、全方位防范、动态化监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基层央行法律事务部门是具体实施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监督执行以及法律风险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等均要由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因此,加强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建设对于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中心支行应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并配备法律专业人员。专司法律风险防范在内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确保“在其位、履其职”,为基层央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组织保障。

(三)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运行制度

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通过有关制度建设增强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按照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阶段,构建科学的动态运行制度。首先,要对基层央行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基层央行所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其次,在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基层央行法律风险防范战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人手,制订各类风险的预警机制,如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合同审核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等。最后,定期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所运用的方法、过程和结果进行整体的监督、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法律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管理进行改进、更新。

第4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 劳动 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法

作者简介:吴茂伟,中国电视电声研究所人力资源处;周晓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在思索如何更好发挥人力资源效用这个问题时,从劳动关系管理的角度出发,有效避免劳动用工风险发生应是增强人力资源利用效用的题中之义。法律作用于人力资源主要在于“事前”,笔者从法律专业知识和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出发,结合劳动用工实际,对劳动用工风险防范进行基本探讨。

一、如何正确理解劳动用工及劳动用工风险

(一)劳动用工及劳动用工风险的基本含义

劳动用工是指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劳动者在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从用工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提供用工;另一类是基于某种劳动协议而产生的用工,如劳务派遣协议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劳动用工均是劳动合同法规制下的劳动用工区别于合同法规制下的劳务用工。

劳动用工中的风险是从合规性角度来说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的过程中,违反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发生劳动纠纷的可能性。劳动用工风险与劳动关系管理中法律意识淡薄,流程操作不规范、不合法有直接的关系。劳动用工中的风险贯穿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

(二)劳动用工风险产生的原因

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系统,相比其他的法律规范,可谓繁杂。除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数个主要的司法解释外,还拥有大量的法规规章、批复、解释、通知等等,如果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则是更加繁杂。劳动用工环境的不断变化给劳动用工带来新的挑战。

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劳动用工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极大提高了劳动者法律地位,对原有的劳动用工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是对传统劳动用工思维的巨大冲击。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实施多年,很多用人单位的用工思维却并没有完全转变,导致对劳动用工的风险漠视和估计不足。

二是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对用工单位提出了新要求。劳务派遣的大量使用,尤其是外地劳务派遣的使用缺乏相应的经验,因此,如何更好协调三方关系,加强管控的力度摆在了面前,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无法事先控制自身风险。

三是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和相关知识的系统的了解。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律规范的了解,容易导致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不遵守规范的流程和程序,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时间久了也容易发生劳动用工风险。

二、劳动用工风险点分析

劳动用工风险的防范首先应做到的是对风险点的识别,只有对劳动用工的风险点进行准确的识别,才能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陷阱”。首先,熟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同时注重对日常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对劳动用工的风险点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框架性的认识。其次,对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和低风险点的识别。区别的意义在于对于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在处理过程中要更加谨慎和关注,而对于低风险点也并非等闲视之,也应审慎。最后,善于分析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动机。劳动纠纷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差异性。劳动关系双方有时存在不同的利益导向,并展开博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就是要在合规和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保障用人单位用工权利和有序的劳动关系。

劳动用工风险存在于劳动用工的全过程,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聘风险

招聘风险大概包括招用未成年工、招用的人员尚未与其他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违法收取保证金等。招聘过程的高风险点主要在于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实告知是一项主动义务,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没有提出告知要求,用人单位也要主动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等。实践中往往有用人单位因为认为没有告知必要而不告知甚至进行故意隐瞒,这样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往往会陷入由于“欺诈”带来的风险,即在劳动者提起诉讼时可能面临败诉。

(二)合同订立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是规范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重要协议,而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往会有未及时订立或续签、试用期、违约金、保密、竞业禁止等一系列的风险。有些用人单位为达到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作为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并认为这种情况下无法确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以对劳动者随时予以解雇。但实际上这种不签订合同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中经常存在以口头或者其他的形式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但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也就是说,试用期本身成立的前提就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否则,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败诉。 (三)劳动者待遇风险

劳动者待遇风险包括工资发放、病事假、加班、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伤等等。此环节的高风险点在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工伤事故的处理。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有些用人单位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极易陷入劳动用工风险中,尤其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

(四)劳动者管理风险

劳动者的管理包括考勤、违规人员的管理与处罚、辞退等。辞退劳动者属于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经常出现不正确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用人单位长期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比如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违纪便可辞退,只要给予经济补偿且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辞退等。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其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而非说辞就辞。

三、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意识

用工风险的发生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然相关,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控性和可预见性,其发生的结果体现为强制性。在日常的管理中,管理人员应树立牢固的风险防范意识,思想不能松懈,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麻痹大意,容易造成主观错误。同时,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不能因为繁琐而随意越过应有的程序,为以后风险埋下隐患。对于劳动用工的高风险点,要格外的关注,要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争取主动。

(二)严格管理流程,重点监控高风险点

用人单位要了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招聘、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管理等流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招聘过程中要主动尽到告知义务;自用工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纪律等要详细合法;健全用工规章制度,使劳动用工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且易操作;及时、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三)加强劳动用工检查

劳动用工检查的意义在于及时发现劳动用工方面的风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促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更加规范。加强对劳动用工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检查,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常态化,实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规范劳动用工,防范和化解劳动用工风险。

第5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摘要:为解决人力资源市场中的劳务派遣问题,2012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用工进行了详细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如果企业对新法理解不深,就会造成用工方面的风险,尤其是电力企业中,劳动派遣工尤其多,就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用工风险。笔者主要就自己电力企业工作的经验,就电力企业如何在新法的背景下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进行探讨。

关键词 :新《劳动合同法》 电力企业 用工风险 规避方法

一、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电力企业碰到的用工风险由于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较为特殊的用人制度,这种用人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人才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同时也能够为企业解决一些人事负担。但是这种用人制度也随之带来了一些管理和待遇方面的问题。新法就针对这一点做出了一些修正和调整。在新法实施的环境中,电力企业也会产生一些风险。

首先,企业会产生劳务派遣资质的风险。根据我国新法的规定,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新法规定来设立劳务派遣机制,包括其中劳务派遣工的数量、岗位等等都有明确规定,并且企业注册资本也不能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虽然目前我国很多电力企业里达到了新法的规定和要求,然而很多电力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认识不到位,对用工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一旦出现劳动纠纷,派遣机构和企业就会相互推诿,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企业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入职审查不严。很多电力企业用工较为紧张,而派遣机构就会急急忙忙派遣一些员工到电力企业,这就造成了很多派遣单位没有对入职审查进行严格的把关,而且很多派遣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不熟悉,大部分都是口头约定,对派遣员工的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后期一旦派遣员工属于欺诈行为,就会给企业和派遣机构造成很大的损失,也很容易造成问题。这对电力企业来说,就会存在很多劳动纠纷风险。

最后,由于劳动派遣员工与企业正式员工不一致,在同样的环境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同工的薪酬待遇却不一致,而且很多派遣单位也没有站在派遣员工的立场上来考虑员工的维权问题,这也容易造成劳务派遣员工无法对企业产生归属感,稳定性较差,流动性强。长久之下,劳务派遣员工就会对企业产生怨愤,如果企业没有妥善解决,或者内部制度存在弊端,就会产生法律纠纷败诉风险。

二、电力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第一,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性与合格性要进行检查和筛选。劳务派遣机构是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的桥梁,如果劳务派遣机构出现问题,那么影响最大的就是企业与员工。对此,企业可以事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企业形象、规模和发展等等各方面参考,选择较为合格、规范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企业必须对劳务人员的背景资料进行严格的检查,一旦发现一些欺诈性的员工,马上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且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必须由该员工来承担。对此,企业可以从员工学历的真实性、所具备的才能、平时的一言一行、从业经历等等各方面来参考,甚至可以要求员工提供以前解除的劳动合约、或者该公司的员工证明等等。从各方面来了解调查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具备岗位能力,这样做有利于企业有效避免诉讼风险。

第三,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新法的各项条款和要求,规范自身的内部用人制度,从自身内部做到无懈可击,并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所有待遇、工作时间、内容等等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防止发生纠纷。对此,企业也可以通过讲解的方式充分让双方都能够明白彼此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另外,针对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企业可以合理给劳务派遣员工晋升的渠道和空间,至于哪些岗位可以提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设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给劳务派遣员工一个明确的、努力的方向,也有利于劳务派遣员工的稳定与发展。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必须要严格依据市场发展形势,根据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来制定企业员工管理政策和规定,并不断提升其人力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创建一个充满正能量的工作氛围,加强公司法制建设,从而构建良好的用工风险防范机制。这样才能够一方面让企业有效规避一些人力方面的困境和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人才能力的发挥,并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和价值,从而使得企业能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磊.浅议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J].现代商业,2012(15)

第6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劳务派遣风险派遣员工

一、引言

劳务派遣又称之为劳动力派遣,是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通过协商并签订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员工,使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

我国劳务派遣行业始于20世纪80年代,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全国各个省市。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和规范制度的不健全,目前中国的劳务派遣企业虽然发展速度惊人,质量却难以保证,这无疑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风险和障碍,因此,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派遣企业自身的规避风险能力,是劳务派遣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前提。

二、当前我国劳务派遣企业存在的风险分析

1.发展潜力大,行业规范不足

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务经济的一个新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目前我国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如电信、银行、医院、邮政、家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我国现阶段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劳务派遣是安置这些剩余劳动力的比较好的一种方式,所以政策方面也会对劳务派遣持支持的态度,引导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劳务派遣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如经营地位和经营资质等很多问题。

2.对用人单位风险评估不完善,派遣员工过程存在潜在风险

根据劳务派遣服务的过程,劳务派遣企业的业务分成三大部分:服务协议签订前、服务执行过程中、服务终止。总体看,劳务派遣企业的运营风险伴随着劳务派遣服务的始终。而在派遣服务协议签订前的用人单位评估过程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步骤孕育的潜在风险也最多最致命。如果不对用人单位进行综合实力评估就与其签订派遣协议或评估不专业,都有可能对以后的合作埋下隐患。就目前来看,大多劳务派遣企业的实力不足,为了争取更多的业绩而随意将员工派遣至企业工作,增大了劳务派遣企业的风险。

3.劳务派遣企业自身实力不足,派遣员工管理缺乏经验

目前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企业设定的门槛是非常低的,只要50万元的资金就可以到工商局注册,这使得大量低门槛进入的劳务派遣公司资金运营缺乏弹性,加上自身各方面的实力都不能满足现代企业规范管理的要求,而大型的劳务外包业务因工资周转问题一般都需要强劲的资金做后盾,因此,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因实力不足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短缺危机。

4.法律法规方面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相关法律,但是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用了一章的篇幅从行业准入、市场秩序、三方关系、派遣员工权益等诸多方面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总结起来,其制约因素大概包括几个方面:(1)劳动法关于派遣企业的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使得派遣企业必须要与派遣员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务工离职率高的特点又使这种稳定关系难以维系,两方面的原因限制了劳务派遣企业用工灵活的需求,而且也会加大企业对于人力成本投入的风险。(2)缺乏法律引导和正确的监督机制。市场上存在许多非法经营的劳务派遣企业,很多派遣员工在受到一些不良企业的迫害和欺骗后对派遣企业失去了信心,使得劳务派遣这个新生事物被蒙上了灰暗的外衣,社会形象被玷污,给劳务派遣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向高端人才领域发展制造了障碍。

三、劳务派遣企业防范风险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1.增强实力,提高劳务派遣企业风险承受能力

劳务派遣企业的主要“产品”就是人员派出服务以及派遣员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劳务派遣服务存在的价值就是为用人单位转移或承担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解决大量的劳动争议问题,其主要的经营风险在于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类,经济风险包括人才使用和管理的成本、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及企业本身的经营成本等,法律风险主要指的是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工伤事故等风险。因此,劳务派遣企业作为一个专门为用人单位承担其用人风险的机构,企业本身首先必须具备高度的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消化各种风险的能力,一方面要为企业注入更多的资金,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为企业应对各种经济风险做好准备;另一方面,企业要充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最后,企业要对用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全面的评估,对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工作环境、管理特征等进行全面审查,从而为后续的服务执行提供保证,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完善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三方协商机制

面对劳务派遣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解决的关键在于聘用具备专业处理人才派遣业务能力的员工,同时完善企业信息管理体系,将派遣员工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因此,在自身的管理上,由于多行业、跨区域派遣,目前多数专业的大型劳务派遣机构的组织结构管理上多应用“行业+职能”式的矩阵式结构,以保证同一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对不同企业客户派遣员工管理工作的高效衔接和配合。同时,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方法强调信息技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劳务派遣信息平台是劳务派遣企业防范经济风险的有效技术工具。劳务派遣企业要构建包含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三方的信息平台,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与用人单位进行实时的信息交换,掌握其经营动态和用人需求,以促进对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的了解以及双方的合作;

3.发挥企业党、工会组织在派遣员工管理中的作用

目前大多数劳务派遣企业的党、工会组织(有些派遣企业甚至并未成立工会)并没有在员工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也没有在众多的劳动争议处理案件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根据《工会法》,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人数只要超过25人以上就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以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虽然派遣员工就业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就业,属非正规就业,但他们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组织、参与工会活动的权利。此外,党和工会组织参与员工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派遣员工合法权益遭到用人单位侵犯时的风险,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能够切实地站在劳动者的角度,积极地与用人单位工会共同协调劳资三方关系和解决各种劳动争议问题,同时也为派遣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良好的解决办法。

4.健全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规范派遣行业准入机制

一些发达国家劳务派遣行业的经验表明,如果不对劳务派遣企业加以规范和适当的限制,劳务派遣企业的无序发展会使得更多的企业陷入恶性竞争,派遣企业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剧,并很快会扰乱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因此,随着劳务派遣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快速发展,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和年审制度,严格规范派遣服务协议,必要时实行相应的经济或法律制裁,以实现劳务派遣市场的良好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非典型的劳动雇佣模式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越来越普遍,劳务派遣对于缓解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上的“民工荒”问题、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以及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均能起到积极作用,另外,随着知识型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务派遣业务也必将逐渐向各个层次的就业领域拓展。因此,妥善处理好派遣企业、用人单位和派遣员工的三方关系,提高派遣企业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对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就劳务派遣企业而言,更要注重预先防范和规避风险,积极完善三方沟通机制,保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化解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谢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J].比较法研究, 2007,(06)

[2] 刘泽瀚李敏: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6(6)

第7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一、“两个明确”落实目标责任,增强防范工作主动性

一是明确组织机构,强化措施保障。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和措施。2010年11月19号,我局召开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动员会,制定下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等,明确了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及方法步骤等,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权力职责及廉政风险点的查找重点及方法。

二是明确工作意义,营造舆论氛围。为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充分认识、理解这项工作,我局在办公大楼两侧开设了“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专栏”,对外公示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分工、各股室权力及业务流程,同时通过廉政标语、廉政风险知识、廉政故事,廉政漫画、廉政试卷等形式,积极营造浓郁的活动氛围,使干部职工在逐渐接受“廉政风险”这一全新概念的过程中,也充分认识到了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性。

二、“三个注重”排查权力风险,提高防范工作针对性

一是注重正向查找与逆向查找相结合。在正向查找中,我们按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民生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从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思想道德风险等方面查找廉政风险点;逆向查找则通过上级部门或其他区县相同行业已出现的问题、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易发廉政风险的环节为突破口查找廉政风险点,力求将廉政风险点查全、查深、查透。

二是注重横向与纵向查找相结合。横向上做到全局上下联动、深入查找。局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带头查找权力及风险点。各股室、干部职工个人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逐一理清职权“底数”,反复查找制度漏洞、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外部环境存在的廉政风险,使风险点定性有据,定量科学;纵向上注重各业务审批环节中“点”与“链”的关系,做到风险点查找更有针对性。

三是注重广泛查找与迅速整改相结合。通过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等“五种方法”,我们从全局、股室、个人“三个层次”入手,深入查找出124项“权力和职责”,149个廉政风险点,其中确定A级风险点8个、B级风险点36个、C级风险点105个。各股室根据风险点及风险等级,对思想、制度、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整改,目前已初步形成了风险防控措施,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

三、“四个推进”健全防控机制,提升防范工作有效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负着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等重要职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建立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管理类风险防控推进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根据日常工作积累,我局对由于岗位管理制度不严而产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对现行的80余项制度进行了整理,进一步完善内部岗位管理,以廉政风险防控为核心,初步构建了岗位廉政风险公开机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以制度管人管事、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管理方式。

(二)从民生类风险防控推进分权办理

对劳动关系协调、就业培训、医疗保障、征地农转非等民生类风险,我们在规范权力运行上下功夫,实行分权办理、流程再造,进一步明晰岗位职责。通过定岗、定职、定责,明确人员工作职责,梳理形成权力行使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应责任的职权清单。

全区上亿社金的运行安全是我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管好用好参保人员“救命钱”,在日常的业务运行中,我局坚持制度建设与内部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治理相结合,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相结合的“三结合”,在完善内控机制的同时,定期和不定期前往辖区企业,稽核参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确保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同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开展农民工资支付、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参保等行动,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三)从公共类风险防控推进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完善了对外采购、会计核算、后勤保障三大统一平台。在办公用品采购,宣传、会议等事务性支出经费使用中,实行经办人员、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层层签字负责制,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并定期进行核查。二是在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上,严格实行专款、专户、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字确认,直接由财政部门拨付于工程施工单位,有效规避了资金风险。

(四)从执法类风险防控推进监督管理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对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具有执法权和处罚权,工作人员极易发生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势将严重损害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利益,给全局造成较坏影响。为此,我们进一步加强了执法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控监督机制,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融监督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体工作人员签订了《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深入到每一个家庭。

第8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一、水利施工企业使用的人员现状

现阶段劳务用工情况主要包括3类:(1)水利施工企业内部职工,主要是建筑水利施工企业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2)劳务分包企业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的务工人员。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成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起为项目建设企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专业服务,由其招收、管理和调配的务工人员多属技术骨干,合同签订率仅占30%。(3)企业零散用工或“包工头”组织管理的工地劳动人员,该部分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水利施工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

(一)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或内部承包人员带来的风险

相当部分的总承包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分段分部工程交付给内部承包人员或“包工头”时,都明确规定员工招聘与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实际上这种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资发[2005]77号)第四条即明确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内部承包人承接工程或项目经营权时,建筑水利施工企业须对内部承包人招用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换言之,水利施工企业在利用承包合同规避工伤事故或其它用工风险的措施,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且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水利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

(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首先,建筑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使得其组织机构设置表现出多重性,由上至下依次为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处等等,这就牵涉到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问题了。对于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机构较为庞大、劳动者众多的企业而言,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集中地反映出如下问题:(1)总公司在各分公司、项目部或工地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中仅起到统筹规划的作用,如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人事招聘和资格审查,势必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2)水利施工企业用工主体如分公司、项目部等分散于全国各建筑工地,总分公司间往来的不定时的劳动合同签章,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效率,甚至可能违反书面合同限时签订的法律规定。其次,由于建筑施工具有穿插作业和流水作业的特点,由此产生的短期用工问题,是否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涉及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定条款兑现的问题,都使得水利施工企业面临着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两难窘境,这也是许多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陈旧的规章制度带来的风险

规章制度是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行使员工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水利施工企业仍存在沿用传统规章制度的情形,与新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条例存在冲突之处,这就直接导致了水利施工企业招聘规章制度或与新法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或是规章周延不够严密以致缺乏细致的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很大程度上都处于被动地位。

三、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参考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行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体系,防范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推行有担保的承包合同

水利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分包工程前,应全面细致地了解内部承包人的工作业绩、风险负担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严格审查其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财产担保以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确实履行。要注意增强承包人的规范用工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通过多种承担担保的形式防范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水利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统一控制账户,从工程款中扣款并强制代缴工伤保险,预留风险基金等措施,掌握承包合同内部追偿的主动权;或经过拥有良好资信的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力求将项目用工风险降至最低。

(二)根据水利施工企业的特点,持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建立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对于上述水利施工企业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解决,如:工程承包人的用工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辅岗位的用工问题、加班费问题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及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管理特点的企业规章制度,适应新时期劳动关系变化,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企业规章制度在修改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如薪资报酬等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防范因不确实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法律“陷阱”。

(三)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必须符合自身世纪情况,根据员工层次,岗位工种招录情况的差异,恰当地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细密严谨,防止因约定模糊陷入劳资纠纷。

1.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为规范劳动合用签订主体,提高建设集团企业管理效率,总公司在劳动关系方面应适当放手,授权给分公司或项目部签订用工合同;以分支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或当事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仍是由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所承担的,因此,总公司在人事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上仍应当有所着重,对劳动合同签署的权利予以一定限制,防范法律风险。

2.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可依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区别签订劳动合同,降低法律风险。公司办公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现场施工人员相对而言工伤风险较高,且人数多、来源复杂、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应当审慎对待,可采取业务外包的方式。

3.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由于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缘故,不少单位不确定人员是否长期使用而疏于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以后再签也不迟,这种想法是相当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百益无一害,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作为考察,确定是否聘用,否则就可能造成劳资双方的误解,引起劳务纠纷。

4.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及用工的特殊性,企业应恰当地选择劳动合同形式。比如:企业办公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等工作稳定的人员可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强,为便于劳务关系管理,可考虑项目施工进度,签订以工程完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涉及企业保密性较强的技术岗位或要求人员稳定度较高的岗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因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调动更换造成的损失,保持企业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企业急需且自身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严格审查后,也可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双赢局面。

第9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范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用工风险;防范

电力系统在人力资源的使用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对于这些问题一定要采取适当的策略进行解决,以免对电力工程产生不良的影响。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重视人员的配备,对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做到未雨绸缪,以免发生用工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长期发展。

一、对电力系统的人力资源用工风险的分析

(一)电力人员的用工存在不规范性

在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用工的风险方面首先要从人力资源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各方面工作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也是如此,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人员的聘用。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对于公共有了具体规范,尤其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更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电力施工企业也需要劳务派遣员工,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回避一些存在的劳务用工法律风险。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对电力施工企业紧张地用人情况有所环节,但是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得不到国家长久的支持,在这其中不仅破坏了劳务者的合法利益,还让企业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例如,在同工同酬这一体系内,它需要三方面的条件,他需要劳务者的岗位必须带有同样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业绩也要相当,岗位和工作量统一,这三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当中,为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不惜细绳员工的切身利益,出现的问题是冗杂人员过多,但是相关的技术人员不足;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存在岗位混乱地现象,同时一些劳务派遣的员工待遇与正式员工有很大的差距,这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大。

(二)在电力施工企业中人力资源用工还存在作业风险

电力施工企业用工在使用短期合同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工程质量风险。在此过程中,风险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本文主要从临时的派遣员工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因为电力施工企业中很少存在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的,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和问题,就需要由公司自己来承担相应的风险。在一些电力工程项目中,若施工人员素质不高,并且责任意识较差,那么工程就非常容易出现问题,从而对整个工程项目起到阻碍影响。例如,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部门中,因为临时派遣人员对电力的相关规定并不熟悉,所以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出现过时,这样,电力部门也没有与这种派遣人员签订责任合同,所以导致的各种问题都需要电力施工企业自己来承担。

(三)业务外包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业务实行外包制,这样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外包的名义,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使用,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用工合同中并没有指出劳动用工双方在管理上的权限,那么就需要劳动仲裁机构的参与,对真假外包和真假派遣进行辨别,然后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防范电力企业用工风险的相关策略研究

(一)加强电力部门的人力管理规定,提高人力资源用工的规范性

电力施工企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人员的优化配置,并且以实际的发展需要为前提。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要从劳动市场的规范性入手,在制定政策上,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首先,必须提升劳动工的合法地位,在法律范围允许之内,聘用人员。其次,时刻关注企业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这样在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和劳动力市场人员分布的情况下能够保障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用工情况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以往出现的混乱现象进行规范。

(二)电力施工企业要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每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项业务,电力施工企业也同样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人力资源管理有章可循,因此建立起完善的合理的用工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同样具有可行性,这样的制度可以给用工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对电力施工企业的用人制度进行规范。在制度完善上,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去研究,首先,必须保障用工管理制度在内容上的完善性,例如合理的考勤制度;对部门工作职责的划分;劳动合同管理;员工手册等等,在这些条款的都明确的前提下才能促进合理用工的发展,规避一些常见性风险,与其他企业开展良性的竞争。其次,各项制度的制定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谨出现违规操作和侵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若有发现,需要严肃处理。最后,在用工关系上进行强有力的规范。电力施工企业常常会出现很多劳务纠纷,在纠纷中败诉这种结果也非常常见。究其原因是因为不规范不完善的证据保存,基于这种情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障合法用工的前提下,完善劳务合同,保证各项手续的合理、充足、合法,以此来减少败诉的情况和用工的法律风险。

(三)创建风险处理机制,提高员工素质

电力施工企业的用工方式有很多,因此存在的风险也很多,针对这些风险必须创建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创建风险处理机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出发,首先,创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及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并且在这些系统的管理上设置专业的人员,对风险进行监督和处理。其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创建信息化的风险应急处理系统,这样风险的处理范围更大,时间更快,效果更好,能够有效的提升电力企业用人风险化解的效率。企业在考察用工的同时,工作人员也在考察企业,因此在这种双向的选择之下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以及综合素质的培训,利用讲座、报告、大课堂等形式,让工作人员了解更多的关于劳动法律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的知识,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机器能顺利操作,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力工程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员工对工作的适应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电力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要时刻注意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并且保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李爱芳.电力公司人力资源培训效果评价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5(2):68-69.

[2]乔大雁.有关电力人力资源用工风险防范的相关对策探讨[J].经济视野,2014(23):16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