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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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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第1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2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一 、加强领导,措施到位。

__市工商局于20__年12月下发了《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__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强调今年验照工作的重点及注意事项,我局各工商分局、所根据辖区验照工作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措施,精心组织,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将验照任务指标分片细化,责任到人,为顺利完成验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__年3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__年度个体验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分局、工商所进一步加强验照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抓紧最后二个月的时间,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__年度验照工作。在市局、各分局、工商所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圆满完成了20__年度个体验照工作。

二 全局个体验照基本情况

截止20__年12月31日,我局应验照个体工商户户数为8407户,到20__年6月10日止,我局实际验照数为8038户,失踪户数为121户,未验照248户,验照率为97.05%;验照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验照的122户,占应验照数1.45;由于前置许可无法办理或无法办理年检,造成营业执照无法验照的94户,占应验照数1.12;由于其它原因未验照的32户,占验照数的0.38。在验照期间,全局共办理开业登记1264户,注销登记1599户。

三、验照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为了将一年一度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做实做好,局领导高度重视,对20__年度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认真落实“简化验照流程、深化验照宣传、强化监管效能”,做好“三个结合”,?一是验照与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相结合。在验照期间,采取不同形式向个体户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及证照管理日常法律知识,号召个体户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二是验照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按照“谁管理、谁验照、谁录入”的原则,要求片区监管责任人员在验照的同时,负责片区内食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的检查及新办经营户回访等巡查任务,把经济户口做真、做实、做全,做到片区底数“一口清”,真正发挥经济户口在监管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三是验照与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相结合。我局要求各片区监管责任人员在验照期间认真开展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排查、摸清片区内无照经营业户的自然情况,加大实地验照和审查力度,加强个体户主体资格信息审查,强化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个体户审查和监管。

四、存在的问题

1、由于部份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淡薄,我局人员多次上门提醒,但迟迟还是没来换照。

2、个体工商户停歇业后执照不能主动及时缴回,退出市场也不主动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部分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意识不强不按时进行年度验照;

4、经营户对营业执照这一法定的经营凭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营业执照损毁甚至丢失。

第3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重在发展,强调服务”作为本条例的主旨,我认为不很完整。我们不仅要突出发展,增加就业,强调服务,便捷创业,还要适当监管,规范行为。由于个体总量庞大,必要的监管是必须的,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经营,保障税收征管。在条例中对必要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规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的问题

虽然国家和各省、市近年来都相继出台了大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国家对其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是现实是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问题的关键是绝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保民生的经营活动,大多是居民服务业居民零售业。大量的登记前置许可不无阻止了这一庞大的特殊经营者的快速准入,增大了个体经营成本和社会总成本。为了增加各种弱势群体的就业和激励创业,通过保就业,促进保民生,从而达到保稳定,从根本上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经济总量的稳步增长,建议借鉴海南模式。《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直接核准登记制,这个对中小企业的制度设计,我认为当然适用比中小企业还小的个体工商户。建议在《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涉安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将其直接核准登记制的制度设计纳入正在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彻底解决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的现实。这才是真正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的关键之所在。

三、个体执照有效期限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试行)》(个字[1988]第8号)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重新登记:(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方;(二)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三)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和第十五条“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程序中有关开业登记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规定了重新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其后有关规范性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应重新登记。以后有关文件均肯定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国家总局2004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3号),没有重新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经营期限这一登记事项,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始就将执照有效期作为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结合个体工夫数量庞大、行政机关监管成本的要求,还是很有必要在立法中,在采用直接核准制情形下,让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有效期浮出水面,正式规制在行政法规中,符合对这一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行政成本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的问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问题,争议也由来已久。《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立法语言上使用了个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这一法规性文件明确了建立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制度。《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概念进行了扩大性解释,个体工商户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时一种组织形式,并且也包含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之中。综述上述诸法,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制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也有合理的一面,为今后立法规制提供法理上的根据。此问题说这么多的目的,就是建议在立法时,就个体工商户这个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在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时,在法条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宜逆向转换。五、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数量有无限制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对〈关于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作出过明确的答复,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因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多个个体工商户执照,就成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业主,且业主是同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投资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不足承担时,其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和投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进行区分是必要的,同一业主或者投资人承担多个无限连带责任,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建设,这在法理上也是难以自圆其说。虽然其被《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废止,但是对同一业主在无限责任的承担方面是没有变化的,依然具有参考的法律价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商事主体登记理论的日趋成熟,随着商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个体登记和监管的立法规制有待进一步思考。适度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内容,科学界定作为业主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这一组织形式的关系,推行直接核准登记制为主、个体前置登记许可为辅的制度构架,使《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内容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成为这一市场主体便捷准入、执法机关行政成本适度的良法。

六、能否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

什么是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怎样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从目前看,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可分为两类,一是走乡串户的流动商贩,二是指游离隐逸的网络经营者,对前者,可免于登记。对后者,众多人士认为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是专指网络经营者。所以,将其纳入工商登记,意见很大。结合目前情况,还是推行“以网管网”,采取实名制认证、备案等手段监管为宜。

第4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转变职能、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在办理脱钩手续后,持原单位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二、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职业状况等有关证明,可以直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边远贫困地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可以在备案后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不发照,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注册。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经营。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开办条件,按照有关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规定,逐步实行按小类或中类核定。

五、凡是允许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外,经营方式全部放开。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其他部门规定的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依据。

七、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按申报数额核准,不需要提供资信证明。

八、科技人员申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在边远贫困地区申办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数额标准。

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名称冠省、地、县级区划名称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私营企业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十、新办私营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可以申请办理筹建登记。

十一、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在其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一照多摊。

十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边远贫困地区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三、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对申请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咨询业、交通运输业和长途贩运业的,要简化登记手续,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租赁、承包、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十五、支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从事“三来一补”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从事边民互市贸易。

十六、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年检和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加强对交通运输、饮食、旅店、文化娱乐、废旧物资收购等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七、对无照经营采取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应督促其申请登记注册。

十八、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赎买”、“平调”等随意改变产权关系的错误做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禁代收并有权予以制止。

第5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对个体户名称,办法都有哪些具体要求,起名时该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4月5日分别进行了解释。

个体户开店不得叫公司

办法首先明确,个体户可以不起名,比如,在农贸市场或批发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多数是以摊位号来区别彼此的,并没有具体的商号名称。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是指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分局。登记机关也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工商所来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原则上个体工商户可在所在辖区的工商所登记名称。

个体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个体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宇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办法明确,个体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自治区工商局解读新规

“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针对个体户出台的一项新规定。”自治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名称之时,也给了个体户更为宽松的起名范围。

“张三米粉馆、李二凉皮店”,类似这样以店主名字命名的个体小店将更多出现在我区的大街小巷,因为新规明确规定了可用经营者名字当个体户的字号,以前对此从未明确进行过界定。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用自己名字注册店名,需先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此前没有重名后才能启用。

目前,我区个体工商户超过49万户,注册资金108.2亿元,从业人员达82.32万人,在金融危机导致国内外经济形势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纳税总额达80.09亿元,个体户与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正在成为新疆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今年3月,我区工商部门曾降低了企业注册门槛,首次规定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可抵用企业注册资本。其中,针对个体户注册提出明确要求,只要个体户能提供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就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规范店名的双重意义

今年4月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具有双重价值――规范与保护。

以个体户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二字为例,曾几何时,以“中国”、“中华”命名的个体户不少,如此取名看起来气势磅礴,但也陷入了混乱和无序,导致个体户之间的不当竞争;同时这种取名也有失持重,一旦个体户意外倒下,名字便无意中成为对公序良俗的伤害。

第6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一、继续深入宣传、学习《行政许可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改革起到了规范和推动作用,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和创新的重要契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检验,对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贯彻好《行政许可法》。一是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法律学习,进一步规范企业注册登记行为。局机关专门派人参加了省、市工商局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同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资料,深刻领会该法的内涵,并进行了考试以检测学习效果。二是通过清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将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据、标准、条件制作成公示栏,在基层工商所注册登记显著位置上进行公示宣传。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登记窗口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坚持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对企业提供快捷的办照服务。县局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对来办理登记的企业“不说不行”,“只说怎样才行”,耐心细致做好国家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竭力帮助企业办实事、好事。在文件材料基本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和“一次说清”、“一次告知清楚”,不因业务不熟而增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往返次数。

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系统、全面的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依法许可与创新工作的关系,对行政许可法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及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绝不随意操作;对行政许可法尚未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的,则要根据立法的原意和原则性规定,创新工作机制,确保落实。二是处理好规范行为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做到既不越轨、也不缺位。三是处理好履行职责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注意从执法体制、操作规程、监督机制和队伍管理等方面,深入研究对违法违规许可责任的风险防范和救济措施,确保依法行政。其次、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推动实施工作到位。工商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许可。凡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坚决不再实施。二是公开、透明。在现有政务公开措施的基础上、还将通过现代化信息渠道,更加主动、全面、真实地公示相关信息,积极提供查询服务,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三是便民、高效。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一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制度的规定,简化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四是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许可。五是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强化对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管。既要纠正“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也要改进监管方式,防止出现“过度监管”扰民的现象。第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相关工作,确保配套措施到位,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抓紧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有关制度,把有关工作规程、要求尽可能具体化,以便操作。同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激励和约束干部依法许可、文明许可、高效许可、廉洁许可。

二、加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鳌?spanlang=en-us>

今年以来,我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切实做到“三严格”、“三禁止”,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审批别严格把关。一是严把前置许可关。严格审查前置许可的有效期限、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严把验资报告审查关,审查验资机构资格、验资报告中有无验资单位印章及注册会计师的盖章签字,现金出资有无银行的缴款凭证并加盖印章,实物出资有无实物清单及单据;三是严把投资主体审查关,审查投资人的职业状况和身份证明、场地证明、投资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年检情况;四是严把企业“退出”关,凡需要注销的企业,由企业填报注销表,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回执照、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然后再予办理;五是认真做好企业(公司)变更登记,变更时,凡需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提供齐全,并经审查合格后,再按程序变更登记。为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局及时印制了企业登记需用的《受理通知书》、《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等七种法定告知文书,对于企业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严格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要求印制了《一次性告知书》,以方便企业办事,也为“一次性告知清楚”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6个工商所进行了委托,全权委托其负责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对每个工商所分别委托受理审查人员和核准人员各一名,履行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的职责。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受委托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履行好职责同时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的登记责任追究制。一年来,共办理各类企业设立登记24户,变更登记29户,注销登记44户,使全县企业总数达到383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291户,变更登记653户,注销登记715户,使全县个体工商户总数达到3172户。

三、严格年检、验(换)照制度,认真做好年检、验(换)照工作

为了搞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的验(换)照工作,县局领导非常重视,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就组织召开了由各工商所所长和企业、个体登记人员参加的年检、验(换)照工作动员会,并对年检、验(换)照工作做了详细安排部署。特别是对年检、验照工作的时间和质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强调于三月三十一日前基本结束全县大部分的个体工商户的验(换)照工作,同时可因地制宜实行滚动验照贴花;于四月三十日前结束全县各类企业的年检工作。会议以后,各工商所对今年的年检、验(换)照工作十分重视,认识统一、行动迅速,一是召开了工商所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县局年检、验(换)照工作会议精神,并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了有关年检、验(换)照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统一了全体工作人员的认识,同时在会议上对年检、验(换)照工作进行了具体的人员分工,要求全体同志在该项工作中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又要做到齐心协力,打好总体战,确保年检、验(换)照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各工商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年检、验(换)照的有关规定,使各类企业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做到心中有数,按时办理;三是在年检、验(换)照工作中,各工商所所长都亲自上阵,逐户进行清理,遇到问题当场处理,对年检、验(换)照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四是针对部分特种行业前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凡前置许可证件不齐的,要求限期补齐后方可通过年检、验(换)照。通过全局及各工商所的努力,我县个体工商户验(换)照工作进展顺利。全县应验照的个体工商户3594户,实际通过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率达到了96%。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企业的属地监管制度,促进监管职能到位,切实履行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责,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过程中全部实行实地年检,从而确保年检资料的真实性,防患于未然。通过企业注册分局和各工商所的共同努力,使我局的企业年检工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全县应年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

四、整理规范企业档案、建立完善“经济户口”

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逐步建立分级登记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联动机制的要求,我局狠抓了规范企业档案,建立完善“经济户口”工作。一是在过去建立“经济户口”的基础上,利用成功的经验,今年在办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过程中,各所和企业注册分局都分别即时的建好“经济户口”,上半年,结合对个体商户的验照,重新建立建全了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户口”3100户,形成了局、所联动,属地监管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二是整理规范企业档案,充分利用企业登记资料为查询单位服务,为司法部门办理案件、破产企业破产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于7月1日至10月底,由企业注册分局负责,对我局的企业档案进行全面清理,一是清理企业的前置许可,凡发现不齐或过期的,要求企业及时补齐,否则责令其作变更登记,二是对微机数据录入不齐的进行完善,从而为企业分类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强化企业分类监管,促进职能到位

根据市工商局《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我局以x工商x[2006]6号制发了《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局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充分依托“金信工程”、整合信用信息、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并做了明确分工,县局办公室做好股室、队的协调、统筹、宣传工作;企业注册分局负责各类企业登记资料的录入,同时指导各工商所做好企业回访、年检及资料的录入;市场股负责并指导对市场主体的动产抵押情况、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各类市场主体广告行为、商标使用等资料的录入;经检大队负责并指导公平交易行为资料的录入;私营企业协会并指导各类市场主体银行信用等级、依法纳税情况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资料的录入;同时提出了具体考核的标准,县局将结合业务工作网上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数据的收集、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结果与年终目标考核挂勾,严格奖惩。

六、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深入开展深化“两满意”活动,以“为人民办事,让人民满意”为目标,改进注册登记工作,切实转变我们的工作职能,优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通过法制教育和作风整顿,推行“五项服务”,严禁“四不准”,大力打造登记注册“窗口”形象,提升市场准入服务水平,更好地优化投资环境,让投资者都能切切实实感受到工商部门高质量的登记注册服务,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五项服务”分别为:咨询服务,即通过大厅咨询窗口,主动辅导企业了解办照程序、填写登记表格;延时服务,即要求登记窗口的工商干部即使受理时间已过,也必须接待完最后一个受理对象,避免企业往返奔波和等候;上门服务,即开展走访企业活动,上门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际上延伸了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即时服务,即无论企业何时来办事,只要合情合理,就不能以窗口工作时间未到或已过为理由加以拒绝,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确保两小时内企业能领到《营业执照》;规范服务,即在登记注册窗口做到政策口径统一、人员着装规范、受理依据规范等。“四不准”是指不准强制征订报纸;不准“搭车”收取费用;不准收取咨询服务费;不准指定或介绍中介机构验资和公司年度财务审计。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上述宗旨,积极开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效果。例如:在对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等外地来梓投资的企业,企业注册分局的同志热情服务,在认真审,查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后,及时报请局长审核,前后不到两小时,企业就领到了《营业执照》,受到了投资人称赞。今年四月,对于xx来xx投资兴办的“xx有限公司”,为使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妥一切手续,以便在xxxxx之前以崭新的面貌喜迎八方来客,我局局长亲自指导,要求企业注册分局的同志全力抓好此事,企业注册分局的同志从指导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拟写公司章程、填写表册、办理验资报告等方面全程服务,使企业从取名、准备资料到领到营业执照只用了三天时间,从而按时上报了各种材料,从而切实做到了把依法登记与优质服务有机相结合。不仅如此,我局始终坚持依法登记和“放手发展、积极支持、合理引导、规范经营”并重方针,在登记中尽力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开辟注册登记的“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全年共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投资办理个体工商户180户,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投资兴办私营企业2户。今年来,个体工商户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有206人;被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有172人。认真落实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化惠政策,从政策、服务等方面多种形式地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私经济或到个私企业中实现再就业,工商部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登记费、市场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10.3万元。

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今年,我局加强了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企业年检严历查处企业违法行为。通过对涉及安全生产及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和行业的严格审查,确保前置审批文件齐备,从而避免责任事故发生,同时通过实地年检,对名存实亡的企业、逾期未报送年检资料的企业,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予以处罚,不随意降低标准。在开展对企业的年检过程中,对“xxxxx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由于未按时报送年检资料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共处罚款6300元,其中私营企业8户、处罚款6100元。

同时,开展了对危险化学品、医疗机构、网吧、非煤矿山等的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局组织力量对我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进行彻底清理,按单位名称、证照齐全、有照无证、有证无照、无照无证几种情况分别造册,从而做到了家底清,责任明,为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通过清理,我县目前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户,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3户,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24家,其中成品油经营10家,液化气充装站1家,均取得了相应的其它许可手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申报,正在办理之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知》要求,结合xx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内部传真《关于开展网吧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周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积极主动开展查处取缔活动,取得初步成果。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56人(次),检查已登记网吧6户,其中,由于投资主体变而办理变更登记的2户,已登记注册但不符合场所设置规定的网吧业1户,责令其另行选择符合规定的经营地点,办理变更登记。7月30日,在文化、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镇一隐蔽的后房内查获了一地下“黑网吧”,在不到10平方的小屋内,摆放着七、八台电脑,十多个未成年人站的站、坐的坐,挤在一起上网聊天、玩游戏,对其进行了没收电脑七台、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该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和省、市工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于四月份开展了对全县范围的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通过各工商所积极的宣传工作,向个体诊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业主认识,强化依法经营观念,深入大街小巷,调查个体诊所的分部情况,对所有诊所的办照情况逐户登记造册,对诊所应办照而未办的诊所,动员诊所业主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利用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之机,加大对个体诊所的检查力度,限期办照。通过清理整治,对96户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范了主体资格,使个体诊所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根治。

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我县主要涉及砖厂,对全县24户砖厂进行了专项清理,对前置许可手续进行了完善,并督促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7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按照建账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账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和管理。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同一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建账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账簿、凭证、表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8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登记管理行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繁荣。

二、验照对象、时

间、方式

验照对象:____年__月__日前在我县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验照时间:____年_月_日至_月__日

验照方式:县局委托直属局、工商所验照。

三、验照提交的材料

_、《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_、营业执照正、副本;

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验照实施步骤

_、宣传、发放材料阶段(_月_日—_月_日)

县局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刊发验照公告,召开验照工作会议,对验照工作培训与部署;各工商所多种形式发放《验照通知书》、《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并由个体工商户签收。在发放材料过程中,各工商所要指导个体工商户认真填写。

_、验照阶段(_月__日—_月__日)

个体工商户向辖区工商所递交验照材料,办理验照手续。个体工商户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

辖区工商所按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由工商所受理人员在验照报告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签署“受理意见”,由所长签署“审查意见”,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验照戳记统一盖在营业执照正本的左下角及副本的验照栏内),发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__天。工商所对通过验照的,要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录入验照信息,所有验照信息均须于_月_日前录完,验照材料应及时归档。

_、总结阶段(_月__日—_月__日)

各工商所于_月__日前清理已验照与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对验照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县局。

五、验照审点

重点对登记事项执行变动情况、重点行业前置审批情况、营业执照有效期限进行审查。

_、对登记事项中经营者主体、经营场所要进行重点审查,对发生变化的,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

_、对餐饮、食品、歌舞娱乐、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要进行重点审查,对没有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已过期的,或被吊销、撤销许可文件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办理许可文件或变更登记,方可办理验照,或办理注销登记;鉴于我县安监部门已对农药(属危险化学品)经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各单位在验照中要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农药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下达《限办许可证通知书》,并督促办理。

_、对营业执照有效期限重点审查,对超过有效期限的,依法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再验照。

六、几点要求

_、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为有效实施____年度验照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领导组织,具体负责验照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按时完成验照工作。同时,在验照中要切实转变“走过场”的观念,把握时机,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监督;要利用各种形式,加强《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宣传,确保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按时参加验照。

_、热情服务,提供方便

各单位在验照中应切实树立起服务全民创业的理念,把优化个私发展环境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为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验前、验中、验后全方位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验照,最大限度地取信于民。

_、明确工作时限,全面提速提效

为防止工作前松后紧的现象,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周密部署,加快验照工作进度:在春节前验照率要达到__%以上;_月__日前验照率要达到__%以上;_月__日前基本完成验照工作。同时,各单位要结合验照,进一步核实登记底数,完善个体信用监管数据库资料,使书式档案、信用监管数据库信息有机统一。

第9篇: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1)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

(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

(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第七条(3)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如下: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第九条(2)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1)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1)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6)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五条(9)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

对擅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九条(2)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帐簿和申报纳税,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帮手、学徒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条(6)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4)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