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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农家乐申报材料

第1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低保只是保你的买米钱,不保你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你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你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你的困难,你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你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你的困难,你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6333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2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一、以精品村、重点村和特色村为节点。重点打造始、神隐和寻佛问道等3条精品线,每条精品线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全程参与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在精品线的打造上,注重沿线环境的综合整治,花大力气破除“脏、乱、差”问题。大力推进“四边三化”活动,全面实施城乡绿化,按规划、有重点地开展增绿行动,做好104国道、62省道、60省道和上三高速公路沿线的洁化、绿化和美化。大力推进“三改一拆”工作,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县农办统一购买树苗,组织人员对全市现场会考察路线见缝插绿,始丰街道、平桥镇和街头镇区块对62省道沿线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整体形象。

二、清洁家园工作明显提升。以开展“垃圾不落地、更美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为载体,在全县范围内掀起集中大整治活动,对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聚区、河道沟渠、学校门口、废品回收点等重点区块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进一步提升城乡环境整治整体效果。县清洁办定期对国省道沿线村庄、乡村、河道进行全面督查,并通报,督促整改落实。以“清洁河道、清洁乡村”专项行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处置沿河沿路、房前屋后的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在湖井等村开展三星、四星、五星级“清洁户”评比活动,在等村按照环境洁美、亲人谐美、生活甜美、邻里和美、群众赞美等“五美”要求,开展“美丽家庭”评比,已创建三星级美丽家庭32户,四星级6户,五星级3户,并设立红榜和黑榜曝光台,让好的露脸、差的丢脸,村民文明素质明显提升。

三、开展新一轮扶贫开发。开始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召开新一轮扶贫对象认定工作动员会和业务培训会。低收入农户和扶贫重点村初选对象的调查已完成,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认定对象报批和公告工作正在进行中。将1000人的异地搬迁指标分解到各乡镇(街道),目前幸福花苑五期工程进展顺利,一号楼建至第15层,二号楼建至第13层。推荐了199户农户为2013年我县“创业增收”贴息贷款对象。

四、农家乐产业进一步做精。重点扶持、休闲农庄等具有代表性的农家乐,指导经营户主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各具特色的发展。对具有代表性的几家农家乐进行摄影取材,装订成展示农家乐特色风采的宣传资料。会同县餐饮协会,完成特色农家土菜收集整理工作。协调各方人员,确保现场会顺利完成。加大农家乐经营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农家乐经营的效益。查清农家乐环境管理状况,落实规模农家乐排污许可制度,督促上规模农家乐经营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推进农家乐环境整治,提高农家乐发展水平,加强管理实现农家乐可持续发展。

第3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一)围绕幸福美丽新村实施方案,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了区旅游外侨局《2015年幸福美丽新村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方案》,加大乡村旅游开发力度,大力发展星级农家乐,积极组织旅游节庆活动,加大旅游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坚持产村相融,围绕新村培育成规模、上档次、有市场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推进一村一品,促进新村与产业互动。

(二)积极创建星级农家乐,打造精品特色业态经营点。共对15家农家乐进行了贴息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达500万元。按照《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加大农家乐、乡村酒店星级创评力度。打造上规模、上档次的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指导21家农家乐申报创建省星级农家乐。指导申报创建省乡村旅游特色乡镇。

二、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情况

(一)认真做好项目编制、包装、申报,并积极争取中、省、市各类扶持资金支持。今年在“2015国际文化旅游节”旅游项目推介会上,新签约资金达20亿。截止月底旅游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8亿元。

(二)整合部门各类项目资金向幸福美丽新村倾斜,投入幸福美丽新村项目资金量的比重占部门争取的各类项目资金量60%以上。加快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积极开发旅游活动项目,发掘农业的休闲旅游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综合经济效益。通过用举办节庆等方式,烘托乡村旅游资源,提高知名度,带动乡村旅游快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组织保障措施情况

(一)组织、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制发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的相关文件,工作制度健全,部门通力合作,责任明确。

(二)按时完成区新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类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推进的统计数据、规划方案、总结材料等。

(三)举办区乡村旅游与精准扶贫实用人才培训班。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乡村旅游企业、农家乐业主共计140余人参加培训。通过培训使我区乡村旅游经营业主及服务人员提高旅游素养、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开发特色浓郁高品位的乡村旅游产品。

第4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一、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意念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其工作概括。

二、项目单位申请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价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似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二、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三、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一、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重要任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二、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项目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三、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一、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资源利用与相关开发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能源耗用和公共设备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气、汽、油、路(运输)等燃料、有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规模和种类以及可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三、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的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一、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浏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区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二、项目主要污染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四、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六、环境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二、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三、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的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抗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一、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二、工程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农家乐项目申请报告结论与附件

一、结论及有关说明。

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第5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最低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的差额救助,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动态管理;

(六)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统计、扶贫、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八条凡持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家庭的;

(六)申请保障前三年内存在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的;

(七)一年内因、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或家庭成员吸毒未采取有效戒毒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尽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近期内新建住房或高档装修房屋的;

(二)购置计算机、高档手机、非营运车辆等消费品的;

(三)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有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出入餐饮、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在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户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家庭成员确认

第十三条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未独立成家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在校学生;

(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义务兵及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四章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抚)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或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二)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三)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第十七条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费、津贴、义务兵退伍费;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义务教育补贴等;

(三)独生子女家庭获得的“奖优免补”奖励金和补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丧葬费);

(六)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七)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货币和实物。

第十八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五章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标准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我市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暂按国家或省级公布的绝对贫困标准执行,进行差额补助,人均补差水平为每月30元。

第二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其补差标准:

(一)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经县(区)民政部门核准应按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分类别予以差额救助。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人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享受救助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救助金额,给予重点救助: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单独居住且其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

(六)因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补差标准的分档分类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农村最低保障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批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最低保障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

(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保障提供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本级预算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到各县(区)财政,由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农村最低保障对象。

第二十七条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最低保障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最低保障专户。

第二十八条农村最低保障金按月或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用货币发放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发放实物。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保障金具体发放工作。

第七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一节户主申请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第三十一条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夫妻一方持外地居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迁移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未办残疾证的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四)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

第二节村(居)委会调查评议

第三十四条村(居)委会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村(居)民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十五条村(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议工作:

(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材料;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初审评议工作;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并获得过半数群众认可的,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五)对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并通过评议的,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将名单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七)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由村(居)民组长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村(居)委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最低保障公示栏。

第三节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

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一)进行调查核实;

(二)组织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核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审;

(三)提出补助意见,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期满填报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对不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立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步骤开展审批工作:

(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二)召开农村最低保障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对正式批准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保障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以户为单位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五)县(区)民政部门对未予批准的申请对象,应送达不能给予保障的书面通知。

第八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农村最低保障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应重新核定一次最低保障对象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农村最低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的增加、退出均应张榜公示。

第四十四条在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期内,跨乡(镇)、跨县(区)户口迁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办理最低保障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市的,要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停发手续。

第四十五条对困难原因突出的保障对象,应建立重点跟踪、续保登记和定期复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做好农村最低保障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信息化规范管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最低保障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按年度进行公开。县(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将农村最低保障政策、申请办理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最低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农村最低保障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五十条农村最低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干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最低保障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从事农村最低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最低保障款物的;

(四)、、索贿受贿、、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为申请农村最低保障待遇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6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乐至县食品安全“除隐患、早防范”“四个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乐食安委发〔2021〕1号)文件要求,我镇持续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除险患,早防范”全覆盖检查,做到全面到位,不留一丝隐患,在此期间,我镇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着力推进“除险防患”工作进程。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领导重视,准备工作充分

通过镇党委会、镇村干部大会,书记、镇长亲自部署食品安全自查相关工作,对自查内容和方向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做到了职责分明,奖惩有度。每季度研究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确保党政同责贯彻落实,及时充实调整组织机构,完善了镇、村、组三级网格化体系建设,全镇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宣传到位,让群众入脑入心

我镇在多个集市场镇上通过经常性宣传点位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的知识宣传及问答,旨在增大宣传力度、逐步提升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知晓程度。除拉横幅、发放宣传单页外,我镇制作了食品安全相关音频、视频短片、食品安全简要知识库微信网页版等有效宣传资料,通过音箱、电视、手机微信浏览来达到宣传目的,确保食品安全知识能够有效传播,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学习。

(三)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与南塔市场监管二所联合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执法,针对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原材料、违禁食药品等展开专项检查,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全镇所有中小学校进行了重点检查,都能够做到明厨亮灶,无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确保了学校食品安全。

同时,对我镇11个村(社区)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查阅各村(社区)会议广播记录、家宴备案资料,听取汇报,问题交流,走访群众等形式,重点检查各村(社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双申报”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均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聚餐管控,落实申报备案制度

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文件要求,要求做到一摊贩一证件。农村家宴集体性聚餐严格落实双申报制度,提前两天备案,同时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聚餐疫情防控工作,现场监督指导工作,积极主动履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不足之处

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村(社区)干部对《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学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需要专业人员多加培训。村一级对食品安全应急综合处置水平较为单一,有待改善和加强。

三、下步打算

(一)继续加强农村集体性聚餐管理

1.严格管控群体性聚餐。结合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安排,落实备案和申报制度,做到未备案不审批,未申报严格禁办,并要求承办者、举办者签订责任书。

2.加强坝坝宴承办者资质检查。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检查餐饮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加工制作、清洁消毒等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并且需要到镇政府办理食品摊贩证。

(二)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

1.每月逐一摸排辖区内餐饮店、副食店、校园及周边经营店,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2.摸排结果做好记录台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做好复查。

第7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乐至县食品安全“除隐患、早防范”“四个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乐食安委发〔2021〕1号)文件要求,我镇持续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除险患,早防范”全覆盖检查,做到全面到位,不留一丝隐患,在此期间,我镇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着力推进“除险防患”工作进程。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领导重视,准备工作充分

通过镇党委会、镇村干部大会,书记、镇长亲自部署食品安全自查相关工作,对自查内容和方向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做到了职责分明,奖惩有度。每季度研究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确保党政同责贯彻落实,及时充实调整组织机构,完善了镇、村、组三级网格化体系建设,全镇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宣传到位,让群众入脑入心

我镇在多个集市场镇上通过经常性宣传点位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的知识宣传及问答,旨在增大宣传力度、逐步提升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知晓程度。除拉横幅、发放宣传单页外,我镇制作了食品安全相关音频、视频短片、食品安全简要知识库微信网页版等有效宣传资料,通过音箱、电视、手机微信浏览来达到宣传目的,确保食品安全知识能够有效传播,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了解、学习。

(三)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与南塔市场监管二所联合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执法,针对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原材料、违禁食药品等展开专项检查,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全镇所有中小学校进行了重点检查,都能够做到明厨亮灶,无一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确保了学校食品安全。

同时,对我镇11个村(社区)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查阅各村(社区)会议广播记录、家宴备案资料,听取汇报,问题交流,走访群众等形式,重点检查各村(社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双申报”等工作的落实情况,均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聚餐管控,落实申报备案制度

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文件要求,要求做到一摊贩一证件。农村家宴集体性聚餐严格落实双申报制度,提前两天备案,同时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聚餐疫情防控工作,现场监督指导工作,积极主动履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不足之处

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村(社区)干部对《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学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需要专业人员多加培训。村一级对食品安全应急综合处置水平较为单一,有待改善和加强。

三、下步打算

(一)继续加强农村集体性聚餐管理

1.严格管控群体性聚餐。结合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安排,落实备案和申报制度,做到未备案不审批,未申报严格禁办,并要求承办者、举办者签订责任书。

2.加强坝坝宴承办者资质检查。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检查餐饮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加工制作、清洁消毒等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并且需要到镇政府办理食品摊贩证。

(二)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

1.每月逐一摸排辖区内餐饮店、副食店、校园及周边经营店,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2.摸排结果做好记录台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做好复查。

第8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市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五保供养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五保供养对象和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帮助。

第五条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市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前款所称老年,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凭国家统一颁发的“残疾证”予以认定。

下列对象应视为无劳动能力:

(一)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盲视力残疾人,或者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发〔〕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对象;

(三)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法定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法定抚养人,主要是指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三)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配偶是法定扶养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

不拟列入生活来源的收入项目: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和护理费;

(二)基础养老金、长寿金、尊老金等国家普惠性政策补助;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计入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五保供养待遇的本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市民政局审核后退回原件);

1.个人申请及承诺书(详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宅基证(房产证)及其它本人财产证明材料;

4.土地承包手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村出具);

5.残疾、难以治愈的慢性重病、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有关证明材料(残疾证、地区医院及专科医院以上的病历和疾病证明);

6.集中供养对象须提供市级医院体格检查表;

7.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民主评议、公示。民主评议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牵头,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所在村民组组长及3-5名村民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对申请人的自身情况、有关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讨论后,作出“是否同意上报镇乡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评议活动全过程应如实记录并归档。对符合享受五保供养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享受五保待遇的主要理由、供养方式、承包土地和房产处置方式等,实行分散供养的还应公布包扶人姓名。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上报镇乡人民政府;有疑义的,村(居)委会应组织重新核查,再次组织评议和公告。

村(居)委会上报镇乡人民政府的审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

2.“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见附件)中应由村(居)委会填写的栏目及内容;

3.村(居)委会民主评议记录复印件(必须注明复印资料来源,并加盖印章);

4.公示复印件;

5.供养协议;

6.其他审核材料。

(三)审核。镇乡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查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材料审查的重点是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的应退回村(居)民委员会补充或修正。

调查核实的内容:一是申请人的自身属性是否符合规定;二是申请人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是核实申请人是否有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调查应采取了解评议情况、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核实由镇民政办组织实施,参与调查人数不少于2人,并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五保供养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四)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应首先对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和形式等进行审查,村(居)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程序、方式、内容是否合法,有关申请、证明、审批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整、有效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由镇乡人民政府更正。

在对镇乡人民政府上报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应视情进行实地复核,然后递交市民政局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小组审批。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申请人,市民政局应批准给予申请人五保供养待遇,并发放《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服务证》,落实五保供养待遇。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市民政局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以书面的形式由镇乡人民政府转送申请人,申请审批材料由市民政局存档。

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工作一般每季进行一次,镇乡、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事项。

第八条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居)委会申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核准,核销其《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服务证》,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

(一)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

(二)因房屋拆迁、土地流转收入等原因重新获得生活来源;

(三)已满16周岁且不再接受义务教育;

(四)残疾人过康复治疗,具备劳动能力;

(五)已经死亡。

第九条五保供养平均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五保供养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市财政70%、镇乡财政30%的比例分担,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季拨付,各镇乡、开发区于每季末将五保供养对象变动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实后于次季第一个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位。集中供养资金拨付到各中心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过“一折”发放到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二条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不得集中供养。要求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入院前须由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到指定的市级医院作体格检查。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

(一)保障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敬老院要保证满足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吃饭、穿衣需要,提供安全、整洁的住房和生活用品,确保各项生活费用及时足额落实。

(二)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敬老院要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设立医务室和康复训练设施、场地,储备常用药品和基本医疗器具,为患病的五保对象诊治一般性疾病。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提供生活护理。

(三)提供娱乐健身服务。敬老院要有计划地开展适合老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

(四)办理丧葬事宜。

(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应当与镇乡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敬老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定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承包土地收益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分散供养:

(一)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有关供养责任,及时帮助解决五保对象在生产、生活、就医、住房、上学以及丧葬等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对分散五保对象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的各项政策待遇、保障措施和供养资金。

(二)镇乡人民政府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为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落实包护人(居住临近的村干部、村民组长或五保对象亲属担任),明确包扶职责,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包扶人酌情发给误工补贴。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包扶人四方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第十五条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五保对象参合参保个人出资经费由镇乡、开发区财政负担,并享受市政府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五保对象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五保供养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原则上仍由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拥有和管理,不得干预。如果供养对象要求出租房屋,或承包地、宅基地、房产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被拆迁,所获得的收入或经济补偿计为家庭收入,重新核定其供养资格,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政策落实供养,其租金收入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纳入其供养机构财务,在签订的供养协议中明确。如果其租金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超过五保供养标准,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继续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或者继续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提供照料服务的,按照当地有偿供养服务办理。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可以委托敬老院、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为保管,也可以过签订遗赠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对其财产作出处分。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这部分财产作为其遗产,有遗赠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赠协议或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由中心敬老院或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置。

第十九条从事五保供养工作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居)民不予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或者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居)民批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养款物的;

第9篇:农家乐申报材料范文

一、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减化准入程序,缩短准入时间

(一)全部取消冠用省、襄樊市名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襄樊市名。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市行政区划名称。

(二)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三)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

(四)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五)放宽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部门根据申请,可以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六)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当年公证认证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不能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工商部门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营业执照。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至少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八)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

(九)改革企业登记审核程序。对一般企业登记事项由审查、受理、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程序,改为一人审查受理、一人核准登记的程序;对各类分支机构注销、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住所(经营地址)变更、营业期限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备案、补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迁出证明的出具以及企业登记档案的移送等简易事项,改为一人完成受理、审查、核准的程序。

(十)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程序。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由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程序,改为一人受理审查、一人核准登记的程序;对其他登记事项改为一人完成受理、审查、核准的程序。

(十一)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十二)简化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批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免于登记,承办方只需将参展经营者的审查情况报市工商局备案。

(十三)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企业的登记机关和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时间由规定的5个工作日减为1个工作日。

(十四)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当日办结。

(十五)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除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外,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领照时间由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3个工作日。

(十六)市工商局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审查期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3个工作日。

(十七)办理广告行政许可,一般当日办结;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广告经营许可、烟草广告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办理时间由20个工作日减为3个工作日,户外广告登记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减为1个工作日。

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进一步提升各类企业竞争力

(十八)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创牌。通过举办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培训,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企业商标战略讲座,不断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创牌意识。指定专人负责创牌工作,指导创牌企业办理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等手续,及时关注企业在创牌过程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主动帮助企业收集创牌的相关材料,有计划地到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指导,以支持地方品牌发展。

十九)加强商标使用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管理机构,指导企业正确运用商标策略,扩大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我市现有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力度,做到充分利用,正确使用。大力推进品牌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十)强化商标保护力度。对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被假冒、被侵权的举报投诉,工商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对证据确凿的侵权案件要依法从快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报当事人。

三、积极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十一)积极做好护农扶农工作。积极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把支持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同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相结合。

(二十二)实行个体执照核发委托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原来工商所初审,市工商局核准多层审核方式,改为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直接核发营业执照。本市城乡人民群众凭身份证明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在本市各工商所(分局)办事厅办理,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三)提供便民条件,支持农民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种植业、养殖业专业户、流动性小商小贩、自产自销的经营户可免于登记,自愿登记的免收登记注册费;对边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实行现场办照和年检验照。

(二十四)继续执行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下岗失业职工凭劳动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收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鉴证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同时,对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省政府令275号和鄂政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三年内免收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四、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扩大农民致富门路

(二十六)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发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

(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核定企业类型。建立农村经纪人帮扶联系点,加快发展农村经纪人。

(二十八)全面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工作。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同时综合运用合同、商标、广告、市场规范管理、消费维权等工商职能,切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十九)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维权工作站,及时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及资金纠纷,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创建“一流登记窗口”,促进经济发展

(三十)继续实行“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在为全民创业服务上,对来枣投资对象和民众投资办企业,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和各工商所(分局)办事窗口,要在创建工商“一流登记窗口”和塑造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新形象、增强工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亲和力等方面做文章,在理念、宗旨、准则上下功夫。

(三十一)全面实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减少办照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市场准入。

(三十二)继续实行发放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和“跟踪服务联系卡”制度。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引导服务对象进入绿色通道。

(三十三)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承包、租赁、收购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凡参与改革的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可根据企业要求,派专人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指导企业起草有关登记注册资料,帮助指导办理产权股权过户、变更、转让等手续。

(三十四)提供服务。凡是申请冠省名或襄樊市名的企业,企业可申请工商业局派人赴省或襄樊市代为办理。

(三十五)实行重点项目责任制度。对招商引资企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登记准入实行责任人制度,确保企业及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并进行跟踪服务。

(三十六)实行工商顾问服务制度。根据企业的需要和请求,派驻工商顾问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指导注册登记和签订合同、协助企业策划广告宣传、参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为企业提供工商法规咨询等服务,引导企业组建集团,扩大企业规模,壮大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