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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精选(九篇)

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

第1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治国理政,既要有政略和战略,也要有方略和策略。治国方略就是执政者( 执政党) 运用公权力和其他政治资源治理国家所遵循的战略性指导原则和整体性策略方针。治国方略的优劣好坏、能否符合国情并解决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往往可以决定国家和执政者( 执政党) 生存与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历来希冀实现长治久安执政目标的执政者( 执政党) ,通常都比较重视治国方略的选择、设计与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治国理政的道路模式、制度体制、方略方式的创造史、选择史和实践史。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时说: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历史的惨痛教训使我们党深刻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认识到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 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这是中国共产党用惨痛教训换来的宝贵经验,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至理名言。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加强和推进法治建设,总体上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转变和进步。放眼世界,人治是近现代国家的一条不归路,法治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不仅是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政治体制、政治发展道路的重大问题。说: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否定专制和人治,实行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先进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后治国理政的主要选择。在历史新起点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党体制下,我们党如何治好国、理好政,这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深入理解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战略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坚持一条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追求两大目标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深化三者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紧握五子执政枪杆子、笔杆子、刀把子( 社会主义法治) 、印把子、钱袋子,加强六大建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的新局面。治国理政战略思想博大精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包括国家发展方向、目标、动力、总布局、国防和祖国统一、和平发展、党的领导、反腐倡廉等主要内容,是指引我国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思想。在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中,依法治国和法治占有重要地位。2014 年9 月5 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 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都明确肯定: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以下简称两个基本) 。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就意味着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依法治党治国治军,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战略性指导原则和整体性策略方针。把法治作为基本方式,就意味着我们党尽管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道德手段、社会规约、技术方式、思想工作等方式综合治理,但法治是最基本、最主要、最常态的治国理政方式。

我们党确立并遵循两个基本来治国理政,表明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充分肯定,表明全面依法治国在我们党治国理政战略布局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不可或缺的战略作用,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意味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上层建筑的立、改、废、释、授权等途径,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做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时,明确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显然,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中,依法治国方面的法制改革不同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的法制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范畴。2014 年1 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改革等等,当然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国家治理,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掌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 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主体,依照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制度和程序,共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 是执政党坚持依__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各个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领导并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对国家和社会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治国理政。

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的角度讲,依法治国是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照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 从法治的内在功能和价值讲,依法治国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讲,依法治国是要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使这些法律和制度得到良好有效运行,实现良法善治。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及其重大意义,做出了精辟论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深刻指出: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在《关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说明》中,进一步阐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的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因此,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大变法或者变革,是一场法律的革命,具有十分浓烈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征和性质。发生在当代中国的这场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方式、改革举措等许多方面是不同于以往发生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需要教育、行政、经济、道德、纪律、习俗等多种手段协同辅助,但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来看,变法就是改革,是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质就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自我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全面加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所有这些要求,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制机制上,必然触及或者引发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毫无疑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其核心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政治体制以及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种改革设计和建议,都不可避免地直接或者间接关涉党的领导体制和人大制度,关涉中国的政治体制。推进科学立法,不仅涉及如何完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立法实效、_法律体系等的体制机制问题,而且涉及如何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落实人大宪法权力、加强人大监督、发展人大民主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严格执法,不仅涉及如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约束等问题,而且涉及如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公正司法,必然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甚至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推进依法执政,从制度体制上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原则,本身就是一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全面转变的深刻革命,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己革自己命的最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在新形势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实现政治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优化发展。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党和国家经过60 多年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 多年不断实践,终于找到的一条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可靠路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推进法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机,宣传和兜售西方的宪政价值和司法模式,渗透中国法制改革。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内理论界、传媒界有关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关注人民群众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利益诉求,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改革,策动街头政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违反法治的活动。

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

党法关系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提出全党要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党与法的关系。他说: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 处理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第2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经济的转轨激发社会的转型与治理的变迁。在城市发展中,从以生产为中心到以生活为中心,从单纯注重“物”的增长到注重“人”的需求的满足与全面发展,生活回归本位使得生活方式引起愈来愈多的关注。生活方式的变迁与公共治理存在复杂的连结关系,市民生活方式的变迁为城市公共治理达至善治提供了客观条件也提出了现实要求,是城市公共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动因。近年来,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进程中,杭州市民生活品质稳居全国前列,市民生活方式呈现出多层面的变迁形态。同时,杭州公共治理创新不断、成就凸显、广受褒奖,是省会城市中“公共治理水平最佳城市”①。但总体而言,杭州城市治理仍处于由管理向治理变迁的探索过程中,要实现善治目标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辨明市民生活方式变迁与城市公共治理的复杂连结关系,把握杭州市民生活方式变迁的特征与趋势,认清城市公共治理的发展趋势与未来走向,为杭州公共治理向善治迈进提出可行性对策,是顺应城市生活与发展和谐共融趋势、公共治理变迁趋势,推动城市公共治理迈上新台阶、提升新水平的现实需要,是推动杭州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生活方式变迁与公共治理连结的理论逻辑

“生活方式”原属日常用语,19世纪中叶开始作为科学概念出现在学术著作中,而后由附属性的边缘概念发展为具有独立意义的概念,并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范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生活方式”的概念。“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①在这里,生活方式作为为生产方式概念解释的需要而存在,表明生产方式对于生活方式的决定性作用。生活方式受到劳动工具(“怎样生产”)和劳动对象(“生产什么”)等客观条件的制约。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生活方式变革起决定性作用。“近年来,任何一种机械发明都不像珍妮纺纱机和精梳纺纱机的创造,在生产方式上,并且归根到底,在工人的生活方式上,引起那样大的改变。”“这里,正确表达了实际的联系。‘机械发明’,它引起‘生产方式上的改变’,并且由此引起生产关系上的改变,因而引起社会关系上的改变,‘并且归根到底’引起‘工人的生活方式上’的改变。”②生产力的发展,以生产工具的革新为标志,引起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改变,再是社会关系的改变,最后是生活方式的改变。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进而决定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反映生产方式。这是唯物史观对生活方式理解的基本逻辑。

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人的主体性、人自身的价值凸显,生活方式的地位日益上升。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划分为相继演进的“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未来以“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为基础的三大社会形态③,是以人的主体生存状态及自由度为划分标准的。生活方式是人的主体生存状态的外在表现形式,相应地,生活方式的变迁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的环节,表现为自然经济时代以生产方式“吞没”生活方式的形态、工业经济时代生活方式成为独立领域的形态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生活方式涵盖生产方式的形态。在依然以工业经济为主导的现时代,生活活动日益从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领域,但仍局限在相对狭小的生活空间里,表现为对人的需要实现形式的局限性。反映在学术领域,是既往的社会理论未能给予生活方式应有的地位与关注。生活方式作为描述性、附属性的狭隘概念的理论地位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生活方式必须完成自我理论建构,回归本源意义,彰显目的性价值。从价值角度考察生活方式,强调生活方式的主体影响因素,如需求、爱好、意向等,就是贯彻马克思对事物“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而非传统的“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④的实践原则。需求是生活方式变迁的主观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重要性日增。

需求对生活方式的影响,通过生产方式这一中介进行,呈现出“需求—生产—生活”的互动关系,即需求提升、引导生产,生产制约需求,需求通过影响生产间接影响生活方式。社会物质生产越发达,人们满足享受、发展层面需要的欲望越强烈,社会的、交往的、精神层面的需要越多。易言之,随着生产的发展,人类社会从“生产型社会”向“生活型社会”转型,社会发展的“属人性”、“属生活性”越突出,生活质量、人自身的发展问题日益成为社会需主要解决的问题。作为日益自立于生产活动的领域,生活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内容、结构和发展规律。生活方式拥有自身所属的独特范畴和概念层次。作为主体范畴,生活方式反映人们凭借一定的生产方式和全部社会条件,进行满足自身需求的生活活动的形式;既可以指称某个阶级,也可指称某个家庭、某个人的生活活动形式,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生活方式的外延至今未有清晰的界定。但各种类型的界定无非从生活方式的主体与环境及两者间的磨合模式三方面入手,至少涵盖三大要素:生活活动条件(包括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施建设、文化传统和特点等社会条件);生活活动主体(具有一定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的人);生活活动形式(生活活动条件和生活活动主体相互作用所外显出的一定行为模式)。①“城市治理”(urbangovernance)或曰“城市公共治理”,是指城市范围内政府、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作为三种主要的组织形态组成相互依赖的多主体治理网络,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参与、沟通、协商、合作的治理机制,在解决城市公共问题、提供城市公共服务、增进城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相互合作的利益整合过程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不断渗入城市管理实际过程,运用善治理论改变现行管理模式,实现城市善治,成为发达国家城市治理转型的基本趋势。“善治”(good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包含治理理念的合理内核,更强调多元的治理主体、多中心的治理模式、不断革新的治理工具、民主化的治理方式等,由此实现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等善治要素③的满足。提升公共治理水平,最终实现善治也是我国城市治理的基本目标。生活方式变迁与政治发展、公共治理存在三重递进的逻辑关系。其一,生活方式间接影响上层建筑。#p#分页标题#e#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④,可以概括为“两个序列”。一是“生产力—生产关系—政治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二是“生产方式—社会生活过程—政治生活过程—精神生活过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序列,都不可能完成对生活方式作用机制的正确理解。若将生活方式确立为介于政治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之间的亚范畴,则它既与生产关系发生制约与反作用,又制约与影响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其二,生活方式对政治发展具有本质规定性。政治是生活的场域和实现形式之一,政治活动围绕生活展开,政治主体、政治空间、政治活动形态随着生活主体需要的扩大而变化,随着生活方式各要素的变迁而发展。从根本上说,是生活方式主体需要结构的变动、需要层次的提升激发了政治要素的变迁与政治的发展。生活方式的变迁呈现缓慢、渐变的形态,其变迁的速度最终影响社会整体发展包括政治发展的顺利进行。其三,生活方式变迁激发公共治理走向善治。生活方式问题地位的凸显,体现出社会发展日益以人为本、以生活为本的趋势,要求城市由管理走向善治,逐步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具体而言,生活活动主体的变迁推动公共治理主体结构的多元化,生活活动条件的变迁为公共治理营造广阔的公共政治空间,生活活动形式的变迁激发公共治理方式的革新。

二、生活方式变迁激发城市公共治理走向善治

杭州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市民生活品质稳居前列的省会城市,改革开放以来数百万市民的生活方式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迁,为城市治理的创新发展准备了条件、提出了要求并赋予了动力,走向善治已成为大势所趋。

(一)生活活动主体的变迁推动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

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最终达至善治,核心是治理主体的变化,由政府主导转向政府与民间组织、社会组织、公民组织的协同合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杭州生活活动主体从以集体为中心向以公民和公民社会组织为中心转变,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迅速成长壮大正是治理变迁的主体因素。民营经济是杭州经济发展的特色和优势,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公民社会组织迅速成长,传统“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得到有效改变。社会组织在杭州不仅起步早、数量多,而且发展速度快,覆盖面由初期的以社会慈善、扶贫救助为主拓展到农业、工业、服务业、科教文卫等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的社会组织体系,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在接触外来思潮频率较高、影响较深的杭城居民中,相当数量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正在诞生。他们不仅主体意识彰显,且拥有较强的法治与责任意识,以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与能力。公民、公民社会组织的成长壮大,取代集体成为生活活动主体的中心,推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

(二)生活活动条件的变迁为公共治理营造广阔公共政治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意识形态的制约力量减弱,社会各层面力量增长,市民生活活动内容丰富多样、生活活动方式选择的自主性增强。城市本身就是公共事务高度密集的空间场所⑤,随着市民生活空间日益扩展形成市场化、社会化、大众化的“公共生活领域”,这种城市公共空间不仅起到地理空间的承载作用,更是“政治的”空间。伴随公共空间集中的是一定程度的分化、个体差异的彰显及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社会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使传统家庭的诸多功能为社会所取代,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网络化活动空间的核心。杭城社区通过打造一个个优质公共服务产品,不仅便利了市民生活,更建立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良性互动的新型社会关系。目前在杭州,据统计在全市实际换届的576个社区居委会中,有507个实行了直选,比例达到88.02%;15个社区居委会直选时采取电子投票,有效防止了贿选;首次借鉴国际选举惯例,引入与国际接轨的选举观察员制度,对选举全程进行民主监督。杭州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实践走在了全国前列。自治已经成为杭州市民的政治生活方式。

(三)生活活动形式的变迁激发公共治理方式革新

生活活动形式是人们一定的生活活动的行为模式,包括劳动生活形式、消费生活形式、社会交往形式、闲暇生活形式、家庭生活形式等,当前正呈现出复杂的变迁形态:市民的工作内容、形式、时间和强度实现了全方位的改变。市民的消费观念呈现出“生活消费被遮蔽—超前消费—消费主义—消费生活审美化”的变动态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生存型消费比例下降,享受型、发展型消费比例上升。市民社会交往空间扩展,地域对于交往的制约程度减弱,市民通过QQ、POPO、MSN等网络聊天工具及网络论坛、博客、拍客等形式得以随时随地进行沟通;社会交往频率增加、速度加快、深度递减,人际交往随意性增大、感彩淡化、功利色彩增强;业缘交往取代血缘交往成为最重要的交往关系。闲暇生活成为市民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闲暇消费需求逐步扩大,休闲内容和方式发生改变。家庭生活趋向现代化、多样化、民主化,更加注重家庭责任的承担与个性满足的平衡;家庭结构从单一走向多样;家庭传统功能萎缩;家庭轴心存在变数。市民生活活动形式的变化驱使城市治理方式实现多重转向:从单纯自上而下权力运作的组织结构转向上下互动、协同合作,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志愿部门共同参与;从命令、指挥、控制转向领导、推动、合作;从静态的制度运作转向动态的应变过程,以动态、快节奏、创新应变的治理风格取代传统相对静态、固定式、程序化的管理形式。

三、杭州公共治理走向善治的基本路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面对不断分化的社会结构、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效开展成为城市政府面临的严峻问题。近年来,杭州公共治理层面的创新实践成效显著:初步构建了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框架,营造了较为务实高效的治理环境;积极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构建了各群体、各层次间具有较强互动关系的治理主体结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在一系列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中得到实践,并运用于各个政府层级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一整套民主民生互促发展的制度机制初步定型;大力实施开放式决策,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然而,杭州公共治理水平仍与善治目标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些重要环节的不足与缺陷,将影响创新实践的可持续性,甚至阻碍公共治理的善治变革。一是公共治理主体结构尚未定型。政府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发生根本转变,人治状况依然严重,服务型政府建设参差不齐。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不均衡、影响力不足,民办非企业单位甚至面临生存困境。二是社会复合主体进一步发展遭遇难题。社会复合主体呈现出显著的“政府主导”特征,各成员间的细微关系的处理、政府在发挥引导作用的同时不越位成为难点问题。三是公共治理工具有待更新。公共产品与服务依然不能满足公众日益复杂多样的需求,须借助企业、非政府组织提供更为优质和均等化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四是公共治理民主化水平有待提升。“以民主促民生”机制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涉及面有限;推动力存在持续性问题;媒体的深度分析与理性引导的意识与能力不足;公众的理性参政能力不强,等等。鉴于杭州公共治理存在的上述问题,善治目标的实现需从如下几方面着手,全面提升治理的层次与水平。#p#分页标题#e#

(一)建立多元治理主体结构

善治要求城市治理结构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的治理结构。政府依然是治理的重要主体但非唯一主体,政府治理的局限需要非政府组织来弥补。如今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逐步独立地进行原先由政府机构开展的部分治理活动,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主体。但其本身也存在局限性。关键在于,建立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关系,结成稳固有效的治理结构。第一,革新理念、完善制度,全方位打造服务型政府。在政府各部门牢固树立“有限政府”观、“民本位”的权力服务观、平等公正服务观。不断巩固改革成果,时刻监控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程。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高民众满意度上做文章。完善和丰富“开放式决策”的内涵,提高市民的参与度,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第二,扶持为重、逐步规范,着力培育公民社会组织。政府应着眼于“扶持为重、逐步规范”的培育和管理思路,提升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加强宣传推广与调查研究、出台具体政策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加强监督、规范运作。①第三,放权于民、让权于民,培育公民精神。政府放权于民、让权于民,让私域回归公民,并逐步从一些公领域撤出,支持和引导公民社会发展成熟。将公民教育落实到公民日常生活中,通过各种平台支持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与决策,提升公民素质,培育公民精神。

(二)健全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经历了管制模式、经营模式和治理模式三个发展阶段,治理变迁路径明显受到社会结构转型和西方公共管理改革的影响,且与西方出现多中心治理的同一趋势。多中心治理是城市政府与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相互合作来促进城市发展的过程,它一方面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另一方面强调城市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以合力来促进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依多中心治理的理论与模式来看,杭州“社会复合主体”就不仅仅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更是一种顺应全球城市治理发展趋势的新型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探索。社会复合主体鲜明地体现出多中心治理的特征,即城市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在社会复合主体的运作中仍然起着“掌舵”的核心作用,为多主体的合作机制提供支持、规范、服务和导引。但社会复合主体的杭州探索需在更长久的时间里经受实践检验。健全完善社会复合主体,迫切需要在如下方面努力: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复合主体内在关系的管理技术和微观措施,关键是如何界定各主体参与治理的边界;二是在提高合作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政府行政干预色彩,落实好政府与企业、非营利组织、公民等主体间的平等关系;三是政府作为社会复合主体的推动者,需进一步增强自身推动力。政府要健全各主体的利益表达、利益协商、利益分享和利益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各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及能力水平。

(三)革新公共治理工具

城市治理工具是指参与治理的各主体为了实现治理目标而采取的行动策略或方式。随着社会不断复杂化,城市政府在运作组织性工具、规制性工具与经济性工具对城市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使得城市治理工具亟需革新。一是革新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实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供给。杭州应努力改变传统的直接生产经营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一模式,政府集中精力做好决策、监督、协调和指导等工作,将公共产品生产的具体职能让渡给企业和半行政性的机构,实现政府和其他类型机构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合作共治。同时,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治理机制进行有效监督,严格政府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购买行为的社会公开,让购买行为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二是运用现代电子和信息技术创新公共治理工具。需总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即业务协同试点工作的经验教训,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大力建设城市公共服务系统和城市治理咨询系统。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广运用GIS技术,推动治理信息网络化,不断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科学评价治理绩效。

第3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 基层社会治理 社区自治 公共问题 民主

在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我国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逐渐改变为服务性政府,进一步减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在社会治疗模式方面,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寻求一种多元管理模式,强调公民与政府互动,双方共同管理,而对于社会基层——社区的治理则更多的放弃于民众,并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模式,是解决中国社会和经济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机构和民众的策略,明确了治理主体,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公众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启示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其在解决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也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和谐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会现实,调整社会治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还权给民众。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大动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累积超过700项。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幅度,社会活力空前迸发。简政放权不仅是过去两年的改革重头戏,也将会是未来的重头戏,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要“简政放权”。事实上,行政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强大的理论指引,而“善治”理念给了我们较多的启示。

“善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强调了通过有效的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善治”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阐述,具体来看:

(一)合法性质与法治状态

即公众和政府均对社会秩序和权威表示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基层社会治疗重构中,我国政府也要保证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会大众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公众深度参与

“善治”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同时强调民众的深度参与性质。对于基层社会治疗重构而言,民众(社会组织)参与治理,要体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两方面。中国式的“善治”更加倡导政府和民众,深层次的友好合作,这样才能提高公民参与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性。

(三)公开与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过程中,关系公民和组织成员的直接利益事务要保证公开与透明。具体来说,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应告知民众,政府、政策等治理相关信息,并给予公众(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相关决策制定的机会。此外,也要重视民众对公共决策的监督职能,进而保证管理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务优质性

“善治”强调治理的关键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否优质、高效直接决定管理的成败。同样,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务的高质量,具体来说基础建设、软性服务等都要保证较高的治理效果。民众与政府的协作管理,将最大限度的突显公共利益。

从“善治”理念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启发,我国基层社会治理集中体现为“还政于民”,完成这个过程也将提升社会自治能力。对于社区自治问题,我国应以培育自治能力为主,进而完成整个治理模式的重构。

二、基层治理模式重构——社区自治的治理路径

重构社会治理模式其本质就是改革社会管理方式的过程,对于社区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会个体要逐步实现“社会人”的转变,这样才能做好基础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动。在治理模式重构中,社区要尽快实现“政府主导”完成到“自治”的转变,具体来说其治理路径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治主体多元化发展

在社区自治中,需要对政府的职能、管理行为等进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规范性。在社区自治中,自治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区组织三部分,与传统治理模式相比,重构后治理主体不再单一,而是出现了多元化发展。在社区自治中政府仍占有关键的主体地位,但是要保证社区的公民充分发挥其管理的职能。作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参与社区建设角色,将原有“全能政府”职能进行分解,让各类社会事务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时,近年来一些社会非营利组织逐渐开始承担起行业内社会事务的管理,这使得政府不必浪费精力管理纷繁的事务,社会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来看,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将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在社区自治中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在社区自治主体向多元化转变的过程中,还应完成以下几个任务:

1.定位权力与关系。应构建新的现代社区组织结构,传统的自上而下单向权利运行结构不能满足合作、协商的多方管理关系。因而,要构建一种上下联动的互动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体可以进行良好的合作、协商。定位权力与关系的关键是保证管理主体处于一种伙伴关系,多方主体可以友好的协商确定管理目标,这种多方认同的管理模式也将提高公共事务的效率。现阶段,政府要“简政放权”,提高社会非营利组织、社区公民的主体地位,共构建三者“鼎力”的社会组织结构。

2.加强社会非营利组织培育。社会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组织,应突显其社会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各行业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业组织、社会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而政府加强这些组织的培育,将极大减轻政府管理的负担。这些组织属于民间力量,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应鼓励这些组织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服务功能,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目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社会服务内容主要为中介服务和针对性服务两部分,这样能迅速解决问题,同时也能提升服务的专业性。

3.激发内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热情。社区自治的效果直接关系社区内每个个体,因而要广泛调动社区内各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营造社区共建的氛围。当前,我国社区内各单位参与管理的程度较低,且参与热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参与率较低等。因而,在社区管理中,要积极宣传社区共设的精神,鼓励各方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同时,要完善制度规范,如政务公开制度、社区管理体制、听证制度等,从而用制度规范社区自治。

(二)自治方式转向复合型

传统社区治理方式以“管制”为主,强调单一治理主体(政府)绝对的管制权,而在社区自治中要打破这种绝对控制的统一管理模式。在重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中,要体现出治理主体服务社会成员的理念,并不进行统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会个体的差异性。因而,社区自治的自治方式,应是服务、协调、回应等组成的复合型管理方式。社区自治方式要趋于复合型发展,可以运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种手段。

1.加强改革措施完善。社区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离不开各项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区改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构建一套完整且规范的社区法律体系,使社区自治模式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社区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完善社会政策,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公民的权益,促进社区治理向民主化发展。

2.明确公共服务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间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为原则,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这些公共服务将覆盖教育、扶贫、卫生、教育等社会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为有限,而购买公共服务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加多样化和异质化的公共服务。但是,当前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量较少,不能满足公众的现实需求,因此要求政府转变态度,鼓励民间力量支持社会建设,并针对现有公共服务的不足,购买公共服务。此外,基层政府还要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信息评估公开,使社区民众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第4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 大社区 定位 治理模式

一、“大社区”的定位

目前全国有些地方进行撤销街道办的试点,改以往“区——街道办——居委会”为“区——大社区”的两级管理模式,撤销街道办改成大社区,同时撤销原有的居委会。在目前我国的行政架构中,街道作为中间层,集聚了大量来自上一级政府划拨的资源,而社区由于受资源、权力的限制,难以为公民提供直接有效的服务,这种尴尬的局面使街道办成为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撤销街道办这一中间层级,可以使权力和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更好的为居民服务,同时尽可能的减少行政权力对社区事务的干涉。那如何对大社区进行定位就成了新的问题。

所谓大社区是相对于我国以往的社区形式而言。在我国,社区建设主要是以法定社区即行政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来进行操作的,长期以来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城市地区的居委会所辖范围和农村地区的行政村所辖范围。大社区就是在整合原有居委会和部分村委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笔者认为大社区应该具备两大特征:第一,大社区不是地方自治,完全的地方自治与我国宪法和国家结构形式都是违背的。第二,行政权力下放。结合我国的行政架构和我国的国情,大社区是我国行政层级的一级,但不同于以往的街道办,做到了事、权、责主体一致,具备较强的服务性、治理性和协商性。第三,大社区不应是市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而是具有治理色彩的基层政府,否则还是不能解决上级行政权力干预的问题。当然这需要在宪法和法律上赋予其一定的地位。因此大社区应该定位成直接服务群众、可由群众直接参与的、协商性更强的较大范围的社会网络。

大社区治理模式:目前学术界对治理理论的理解主要有二,一是各利益相关者合作管理共同事务,二是在国家和市场之外的自组织治理。我国大社区治理主要指的是前者。长期以来,对于社区的管理,虽然有居民委会自治、村民委会自治等基层自治形式,但仍摆脱不了上级政府的管理,政社一元化和权威主义影响了自治效果。大社区治理就是要摆脱单纯的政府权威,形成多元的管理主体。对于大社区治理要遵循“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引入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二、大社区治理存在的障碍

实现大社区的治理,进而实现与之对应的“以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为基本要素的善治社会”是国家和公民期望达到的目标,但是目前存在较大障碍。

(一)权力理念问题,即如何平衡大社区中公民权、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的问题

大社区的治理的权力理念问题在于如何平衡三者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的社区建设和社会建设往往都是政府主导的,行政命令贯穿于社区建设的始终,难以调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大社区要实现有效治理,就必须调动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减少和规范行政权力对社区建设的干预。因此大社区治理的权力理念应该具备以下三点:(1)国家权力对社区治理的支持但不是过度干预。(2)发挥社会权力的主导作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权力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3)保障公民权。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国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只有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和参与权,才能保障公民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

(二)大社区治理的现实障碍

1.行政权力的干预

尽管街道办撤销,减少了行政层级,但是如果不改变行政命令的主导地位,大社区与上级政府的关系模式和之前的街道办与上级政府的关系模式并无本质区别。尽管街道办的人员大多转移到大社区从事社区服务,但离真正的“权随责走,费随事走”还有距离。如何放权,如何区分行政职能事务和社区自治事务,如何在宪法和法律的合理框架内实现大社区利益最大化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原有的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协商机制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促进社会治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仍旧存在诸多问题,问题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从协商制度看主要是公共决策的听证制度,从社会治理的主体看,主要是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听证制度不同于我国的民主座谈会、民主恳谈会等民主形式,它可以使公民直接表达意志对政府形成压力。但近几年的执行却不尽人意。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不成熟,虽然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到一定程度,但离善治社会所要求得距离还很远。

3.复杂的利益关系有待协调

大社区不同于范围较小的小社区,也不同于行政权威主导的街道办,社会利益关系复杂。社会治理的过程就是协调各种利益的过程。如何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是摆在大社区治理面前的重要问题:(1)社区范围变大带来的问题。范围变大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大社区经济团体的关系。大社区不同于以往的居委会和村委会,辖区内往往包含经济团体,如何处理好与经济团体的关系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二是解决村改居带来的问题。(2)与原有群众自治制度的关系。原有的居民委员会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是组织公民进行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撤销居委会,建立新的大社区,如何实现基层管理形式的有效转变,如何处理好其与原有人员的关系,如何解决原有人员与大社区工作人员待遇“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三、探索大社区治理的道路

大社区治理需要遵循的原则就是把公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协商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理念,把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

(一)在健全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划分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界限

1.大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划分

大社区治理就是要改变以往的行政主导,建立多元管理主体,因此大社区在职能划分上要遵循以下规则:上级安排的行政性的事务统一由区级政府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大社区设立分理站,服务性的事务由社区居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社区内部事务由社区委员会讨论决定。只有按照这样的原则才能真正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走”,实现权力的下放。

2.推行大社区领导人直选,探索集体决策机制

借鉴农村村民自治中选举村领导的经验,以及近年来在四川、云南等地进行的乡长直选,在大社区中推行领导人直选。大社区领导直选有助于改变基层政府领导由行政命令决定,基层政府不对下负责的局面,改变了基层政府的合法性来源。借鉴部分地区乡长直选的经验和教训,实现大社区领导人直选需要立足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和程序设计。二是实现党内民主与大社区民主的同步。三是直选后的制度保障。

3.充分利用已有协商机制,积极开发新的协商形式

社会治理要把协商放在第一位,改变以往的行政主导,把协商贯穿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始终。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利用政治协商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作用,要依据现实对听证制度、政务公开等制度进行改革,要把网络民主、业主委员会制度等新民主形式利用好。尤其是充分挖掘互联网在社会问题协商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加强公民参与、提高社会组织地位

1.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建立公民对大社区的归属感

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差,政治冷漠发展到了一定程度。长期实行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和村民委员会制度由于行政色彩浓厚也不能让公民建立归属感。要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增强公民参与意识,通过各种途径保障公民参与。同时要加强大社区内公民的互动,真正建立“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人类集合体”通过大社区内社会群体的互动,建立市民对于大社区的归属感。

2.公共政策制定模式的改革

公民是否能够影响甚至参与具体公共政策的制定是衡量民主社会的一大标志。人本社会制定公共政策时必然听取公民的意见,以公民的意志为导向。实现社会有效治理就要增加公民参加公共政策制定的可能性,尤其是涉及到大社区公民利益的分配性政策和再分配性政策。要增加公民参与在社会问题觉察机制中的比重,改变以往公共政策的制定模式,减少“精英理论。

3.促进社会组织的独立和成熟

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的核心,是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真正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首先要转变传统观念,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培育,加快政社分开的步伐。政府要通过“税收优惠,购买服务,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等方式促进其发展。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相关法律体系。承认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再次,要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构建合理的组织治理结构,借鉴公司等法人形式的治理结构。最后,在经费上政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募集资金,增加经营性收入。但要通过监事会监督,公民监督等监督形式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避免浪费和腐败。

(三)协调大社区各方面利益关系,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1.与经济团体的关系

大社区与与原本居委会等小社区在辖区范围上的区别主要在于大社区下的经济团体的大量存在。调动经济团体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性,协调与经济团体的关系是实现大社区治理的重要方面。

2.与村改居辖区的关系

村改居是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城镇化的和城市化的过渡形式。在村改居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要处理好村改居问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第二,村改居辖区的服务保障。第三,促进城乡居民的互动。

3.街道办变大社区后的人员分流

第5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四个全面;发展稳定;战略支撑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82-02

一、“四个全面”是驻马店市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基石

发展是解决驻马店市所有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而谋划发展大局必须立足驻马店市现实。立足驻马店市现实就要立足特殊区情,立足特殊区情必须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驻马店市社会的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由错综复杂的历史成因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特征决定的。这个矛盾决定驻马店市的发展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增强社会综合实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内容的跨越式发展架构。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驻马店市社会发展与日俱进,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但同时,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从经济发展来看,经济总量稳步提升,但根基薄弱,发展质量差强人意;从民生改善来看,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但均衡不调,总体水平尤显滞后;从思想文化建设来看,现代文明深入人心,但意识落后,先进文化有待发展;从生态建设来看,环境保护成绩显著,但困难重重,生态安全形势严峻。

发展总是在历史中承上启下、在问题中破浪前行的实践过程。驻马店市社会已经实现基本小康,业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而要按照跨越式发展的要求继续前行,必须建构合理的战略布局,为发展提供强大的战略支撑。“四个全面”的提出,正是为当下驻马店市发展进行战略布局的基石。“四个全面”源于新的实践,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立足中国当前实际,针对当下发展难题,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回应人民热切期盼,不仅是实现中国梦的发展总纲,也是驻马店市跨越式发展的行动指南。

指出:“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实现这个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置于中国梦的宏大愿景之中,不仅为中国梦给予了精准坐标,也使发展有了更加具体而现实的目标和要求。驻马店市跨越式发展任务尤艰,赶超是要迅速缩短与其他市的发展差距,并非无视规律和罔顾现实,准确而言之,驻马店市的跨越式发展是立足现实、科学合理的赶超型发展。如前所述,驻马店市发展的诸多阶段性特征,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阶段的特征。换言之,驻马店市跨越式发展在当下的具体内容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当前跨越式发展最根本的战略指向和目标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核心是全面。这个全面是覆盖人群的全面,亦即每个人都不掉队的全面,正如总书记所指的“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全面;这个全面是涉及领域的全面,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全面。可以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全面”二字,核心地表达了发展的中心和主旨,涵盖了跨越式发展应有的内涵。从覆盖人群而言,在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要有驻马店市跨越式发展的自我加速;从涉及的领域而言,跨越式发展必须是立足现实、解决问题、科学合理的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是当前解决驻马店市所有问题的战略方向和根本举措。

驻马店市的跨越式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虽然成就辉煌,但挑战和困难不容忽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思想,无疑为驻马店市的跨越式发展给出了方向、目标、思路。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和制度自信,对驻马店市而言,推进跨越式发展就是要坚定不移走有中国特色、驻马店市特点的发展路子,这是方向、原则和立场。背离这个方向,脱离这个原则和立场,跨越式发展就是无本之木。全面深化改革,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驻马店市而言,就是要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民生改善、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的良好格局,这是目标。没有这个目标的指引,建设富裕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的社会主义新驻马店市就是无的放矢。毫无疑问,全面深化改革,是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所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为法治中国建设标定新的里程碑,也为中国梦的实现营造着良好的法治环境。对驻马店市而言,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指引下的依法治驻马店市,是跨越式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和保障。

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地领导驻马店市各族人民在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历程中不断进取,取得了辉煌的建设成就。实践早已雄辩地证明,驻马店市的跨越式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跨越式发展要取得更大成绩,党的领导不能丢,而从严治党是关键。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使党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从严治吏、正风反腐、严明党纪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给予跨越式发展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四个全面”是驻马店市长治久安的战略保障

驻马店市社会不仅存在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主要矛盾,“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和布局,是我们党因应当前形势,在治国理政方面与时俱进的新成就、新创造,它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为维护驻马店市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给予了强大的战略保障。

全面深化改革为实现驻马店市长治久安提供强大动力。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无疑是维护驻马店市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举措。从这个角度而言,实现长治久安本身就是作为系统工程之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换言之,全面深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长治久安。全面深化改革作为重大战略举措,既是现实驱动力,又是根本凝聚力;既是方法路径,也是精神支柱。不容否认,实现长治久安是一个艰难的实践过程。如果说长治久安是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就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扫清障碍的“清道夫”,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强大动力。

全面依法治国为实现驻马店市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管子有言:“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社会稳定需要社会规范予以维系,长治久安离不开法治保障。依法治国既治吏也治民,既治理社会也治理政府,明确“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声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毫无疑问,当社会生产生活都被纳入法治轨道,改革发展稳定,无不以法治为框架、用法治作支撑、由法治来贯穿,这既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治世之举,也是长治久安不可或缺的法治环境。因此,要实现长治久安,必须落实好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坚持依法治驻马店市,用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坚决依法打击一切分裂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用法治手段切实维护好国家的最高利益、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谱写中国梦驻马店市篇章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建设富裕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社会主义新驻马店市的行动指南,是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驻马店市社会稳定、促进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四个全面”,奋力谱写中国梦驻马店市篇章。

(一)谱写中国梦驻马店市篇章,要立足驻马店市实际

“四个全面”,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中得出来的,是从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得出来的,是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现实需要中得出来的,是为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和复杂问题提出来的。一言以蔽之,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战略布局。谱写中国梦驻马店市篇章,必须立足驻马店市实际,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指引下努力建设小康驻马店市;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主要矛盾和特殊矛盾,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彻底摆脱封建农奴制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全面依法治国路径下,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切实推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使党始终成为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谱写中国梦驻马店市篇章,要有系统思维和整体布局

“四个全面”自成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相互联系的有机体,由一个目标系统和三个支撑系统构成,全面小康是目标系统,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是支撑系统。对驻马店市来说,小康驻马店市便是目标系统,深化改革、依法治藏、从严治党就是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撑系统。小康驻马店市是党的殷切期望和驻马店市人民的共同追求,深化改革是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依法治驻马店市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严治党是党能够始终坚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四者相互影响、相互贯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和有机联系的整体,统一于中国梦驻马店市篇章的恢弘意境,统一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伟大实践,统一于建设富裕和谐幸福法治文明美丽社会主义新驻马店市的伟大事业。谱写中国梦驻马店市篇章,就是要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统筹起来,形成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总纲,全面推进驻马店市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发展。

第6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第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建设清洁美丽乡村提供了一个勇于探索的成功范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是我们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而农村实现全面小康,不仅要治“贫”,而且要治“脏”、治“乱”、治“差”。垃圾治理,是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全椒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探索实践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敢闯敢试,老办法不灵,就探索适合自己的治理新模式。全椒率先实施PPP合作模式,发扬“有旗就杠” 、先行先试精神,有效解决了垃圾治理资金来源、设备、治理队伍及治理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难题。

第二,全椒县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探索,证明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齐头并进,用改革来释放市场活力,用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有效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全椒县通过PPP合作方式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变了政府包揽一切,单一的从上至下进行行政管理的模式。推动了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了上下结合、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多向度、多主体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这种领导方式、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转变,不仅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激发了社会活力,也为村民提供了更高质量的社会公共服务。

第三,“保护环境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是发展生产力”。有的地方政府舍得投资建企业,但不舍得投资保护和治理环境。其实,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根本的因素。失去健康,就失去了实现创业梦、致富梦、幸福梦最根本的“物质基础”。所以,“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垃圾治理的有效方式,从整体上改善农村环境,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采用PPP合作方式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个新事物,要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特别要注意解决好“资金”可持续和“人的素质”不断提高的问题。

解决治理“资金”问题,必须把农村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才能真正使“青山绿水”,变成“金山银山”。使环境的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使政府有更多财力投入环境治理,购买更好的社会公共服务;使环境治理中标企业能够持续盈利,不断研发新的治理设备,完善治理模式,提高治理水平。

第7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成为当下“时髦”的热议话题,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等相关词汇频繁出现在党的报告文件中。其实,早在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的高度,明确指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十七大重点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11年伊始,中央专门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这一系列带有“组合拳”色彩的认识、决定和行动,是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深入推进,社会结构经历复杂转型,政治和行政生态发生深刻变动,以及民众的思想观念日益多样化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经济市场化改革的社会变迁逻辑

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在国家与市场逐步分化的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正发生着深刻嬗变,改革发展实践正处在高风险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转型期的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

其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诸多民众的利益来源日益依赖于市场和社会。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计划时代政治国家与经济社会高度同构的体制正日趋解构,民众的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利益实现方式日趋多样,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新兴利益群体涌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08年,在城镇就业人员中,有限责任公司达到2194万人,股份有限公司840万人,私营企业5124万人,港澳台商投资单位679万人,外商投资单位943万人,个体就业人员3609万人;乡村就业人员中,乡镇企业达到15451万人,私营企业2780万人,个体就业人员2167万人。他们的利益来源往往与市场和社会存在紧密联系,利益获取方式主要依赖于商品交易为特征的市场运作,较少受到传统计划经济“单位体制”利益分配机制的束缚,从而为其自发表达利益诉求,进行相对自主的公共参与活动提供了新的经济基础和利益动力。

其二,市场经济运作中的契约协定、公平竞争和委托等理念逐渐向公共政治生活中渗透。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逐步培育出了一批初具现代公民精神的新兴群体,他们有着完全不同于传统计划体制下民众的认知方式,对公共政策、政治意识形态、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评价标准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于政治体系的构成与运作有着较现实和自主的审视能力,对公共问题的独立判断能力也正在提升之中,对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执政方式及绩效有着更高的要求。

其三,现行政治体系和制度文本中的民主因素被逐渐激活。宪法中有关人民民主的国体及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之法理规定,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体制的束缚,人们对其内在的根本性和决定性价值也只停留在表象上的形式化理解,公共权力系统被视为天然地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治机器,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关注也被限制在被动性的动员式政治参与的狭窄范围之内。但今非昔比,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主动寻求和挖掘现行体制内的民主活动空间,“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政治理念,逐渐为诸多民众当作评价标的和交涉筹码而经常被援引,以维护自身及其所代表群体的权益。诉诸法律也开始成为更多利益受损民众的维权途径,以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为诉讼对象的“民告官”案件越来越多。

其四,市场化经营的报刊和网络媒体启迪了民众的公共参与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想通过传统的“消息封锁”、“信息屏蔽”手段,对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进行控制的行为往往难以奏效。诸多地方小报、杂志和网络逐渐拥有了相对自主的经营权,其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事件的及时报道和持续关注,加之学者和公众人士的深度评论以及民众的积极参与,原本较为零散的特定个案被赋予影响力广泛的公共事件,其普遍的社会意义得以彰显、放大甚至歪曲,也往往成为促使有关制度渐进改革的动因。“孙志刚事件”、“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等成为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和累积的具体典型案例。

其五,城市社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事件增多,矛盾和冲突呈升级态势。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推行,住房产权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住宅房产逐渐成为社区业主的一种私有财产形式,传统计划体制下的居民逐渐演变为拥有私有房产权的业主。对大多数业主而言,房产可能是倾其毕生精力甚至透支未来的核心利益,因此,业主有着较强烈的维护其权益的经济动因,加之社区是家庭成员平常生活的主要场所,希望和争取良好的居住环境也就成为居民的普遍心愿,谋求相应的社区自治权利亦为必然趋势。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相关产权保护制度的缺失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行政管理不善、行政干预失当等缺位、越位和错位等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业主、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围绕住宅区内各类物业形式及社区自治权,发生了诸多纠纷甚至冲突,一些地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基层政府在有关社区管理问题上的纷争和矛盾越演越烈,城市社区业主维权日渐成为一种不可小觑的社会现象和运动。

其六,各种社会组织和权益性组织大量涌现。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的社会组织已经达到41.4万个,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475.8万人。如果将一些事实上在运作但并未在政府登记的各类民间机构和权益性组织,中国的社会组织数量远不止这些。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的观念误区

中国30余年来的改革历程主要是以经济市场化为主导的,国家的放权集中表现在经济领域,与此相对应的是“寓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于经济体制改革之中”。但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同时,基于现实利益分化而逐渐自发生长的现代社会,以及日渐增长的公民权利诉求,必然要求国家对于社会变迁也要予以必要的制度回应,现行体制正面临严峻挑战。

这一方面缘于经济改革相对社会改革较为容易,因为经济改革是以增益民众的经济利益而获得普遍支持和逐步推进的,而社会领域改革必然涉及对于既有利益的再次分配,需要调整的是已经成型的社会利益格局,也就是说不得不影响甚至损害到一部分人的现实利益,而换取整体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满足民生需求和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必然与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发生逻辑关联,需要切实的依法行政和民主政治的制度供应加以支撑,其难度不言而喻。

因此,存在这样的两难选择:一是在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现实社会境况下,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不被动应对;二是国家向社会领域的放权,政治权力对于公民权利的回应,以及社会自治要求对现行行政和政治体制的挑战,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不能不慎重行事。于是,一些地方党和政府难免在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出现形形的观念误区和行为偏差。

一是认为社会管理就是社会控制。持此观点的人一般是从维护现行政治和行政架构,强调社会稳定的初衷出发的,其本意无可厚非;但在现实中往往会演变为单纯的政治警惕,对社会力量抱有幼稚的敌意,动辄就滥用政治和行政资源,采取控制的手段谋求社会的表面“稳定”与“和谐”,其典型特点就是认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错误思维。如有的地方将“网格化管理”妖魔化,采取“人盯人”的人海战术,添置了无数的摄像头,这不但增加了政府成本,而且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有的地方则号召和组织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社区亮身份、起作用、树形象,以行政指令的方式要求他们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楼栋长,并纳入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从而事实上用公权力吞噬了基层群众自治空间。

二是认为社会管理就是政府管理。持此观点的人一般将社会管理理解为只是政府的责任,往往会通过大包大揽的单挑方式进行社会管制,对于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或对其怀有天然的不信任,利用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不够,常常将社会组织视为自己的下设部门,采取分配任务的方式要求民间组织承担一些行政性事务,这不但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遏制了民间组织的自主生长空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本应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由于传统社区管理体制的束缚及行政权力的扩张,居民委员会还没有达到可以独立存在的自治程度,长期以来实际上扮演了基层政府的“腿”和“人”的角色,加之居民委员会的管理体制还比较落后,委员实行的是兼职化和非属地化,因此居民委员会在发挥居民自治组织功能方面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其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激活和开发。由于相关的产权保护和权益维护制度不够健全,诸如业主委员会之类的各种权益性组织的生存环境堪忧。

三是认为社会管理就是危机管理。持此观点的人往往将危机管理视为社会管理工作的全部,将中心工作放在如何应对具体的突发事件上,主要精力集中在危机处理的手段、方式和机制方面,习惯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忽视对于社会问题的深刻分析和社会管理内涵的全面理解。事实上,危机管理只是社会管理的部分选项,只有切实完善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才能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从根本上减少社会冲突,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为社会全面建设提供可能。

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理性选择

可以说,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由此引发的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的嬗变,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矛盾与冲突,迫切需要通过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来积极应对,但对于改什么,如何改,目前还存在深刻矛盾和极大争议。

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究竟是以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积极主动地引领群众开创基层自治的新格局,真诚培育公民社会的成长;还是仅仅在现行体制机制内挖尽潜力,抱残守缺地透支现行体制仅存的某些政治、经济资源,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地“花钱买太平”,以形式上的各种“创新”来替代体制机制的“改革”,是当下中国面对社会领域治理危机和变革困境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有各种迹象表明,在新一轮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中,是努力激活现行体制内在的民主基因,激励广大执政党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自觉、主动去代表民众,引领社会;还是简单动用现行体制的行政手段,将公务员参与和掌控社会基层组织纳入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以公权力挤占、吞噬基层群众的自治空间,是很值得持续关注甚至担忧的。

现代社会管理尤其强调对于公民权利的切实维护,要求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理性正视社会问题、矛盾和风险的基础上,科学研究其表现、特点和趋势,通过优化社会结构和利益调处机制,发展民生事业和完善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合理配置、整合和增益社会资源,良性调节社会关系,以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降低风险,实现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系统过程,其内蕴价值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一是尊重公民权利。要求在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充分重视公民基本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依据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广泛参与公共生活和社会管理的权利。二是研判社会问题。对影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引起社会关系失调,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各种社会现象、问题、矛盾和风险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三是优化社会结构。对社会利益阶层结构、群体组合结构、社会组织结构、社区治理结构、生活方式结构等进行调适和优化。四是完善公共服务。要求建立服务型政府,及时满足民众不断变化和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其提供优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安全方面的公共产品。五是发展社会事业。以增进社会公益为目的,大力发展公众性、公用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如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社区建设等。六是培育社会组织。坚持放松管制与培育扶持同步、大力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提升功能与发挥作用并举,探索有利于提升社会组织功能的体制机制,使其在凝聚人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上发挥积极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和健康发展。七是规范社区自治。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丰富社区自治形式是实现社会有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具体要以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为组织载体,切实保障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扩大居民自主治理社区事务的范围。八是强调多元共治。政府只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其应该善于与各类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企业和公民,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九是重视公平正义。健全公正的社会分配方式,加大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建立覆盖广泛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社会不同群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平等和分配正义。十是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的全面转型,各种新兴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新旧矛盾交错纠结,这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的现实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障碍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将社会体制改革提升到“主导性改革”的战略高度,以“尊重民权和改善民生”为价值依归,扎实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创新,将其作为巩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推动新一轮经济社会大发展,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甚至政治体制改革的通道和突破口。

一是通过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公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坚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平正义”的方针,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凸显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贯穿于社会管理工作全过程,更好地满足民众的更多新期待。构建“普惠型”民生服务体系,从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入手,加快建立惠及全体公民的社会福利保障和民生服务体系,真正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让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激发全国人民热情投入到新一轮的大发展过程中去。

第8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社会转型;治理模式;政府职能;居民自治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下发后,社区建设在中国方兴未艾,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也开始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能从中国社会转型、中国治理模式转换的角度来讨论社区建设,或许能开辟更多的研究和实践空间。

一、中国社会转型与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事件都和中国社会转型有重大关联,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事件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反应。对任何社会现象的研究,不从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角度分析,都无法找到满意的解答。至于如何理解社会转型,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近年来将社会转型定义为社会整体形态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即"社会"现代化的过程,是众多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在这里社会整体形态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换。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如有人指出: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现代社会是工业-信息社会;传统社会是封闭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开放型社会;传统社会是匮乏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发达型社会等等。近年来一些学者从社会主体开始研究,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处于臣民状态,现代社会的人处于公民状态。因此他们称传统社会为臣民社会,现代社会为公民社会。在臣民社会状态下,政治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经济和社会只是政治附属;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公民的经济和社会自由得到保证,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同意,经济发展来自于公民通过市场进行推动,社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而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载体,整个社会处良性互动状态。以此为基本结论,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在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其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社会形态已深刻地改变了。1978年以前,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则处于政治领域的严格控制之下,几乎没什么自主性。政治领域垄断了整个社会的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这在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社会领域也不例外,政治控制直指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内心世界。"中国有7亿人,只允许有一个思想"是当时的最真切的写照。

1978年之后,这种状态开始解构,社会的各个领域开始逐步明晰化。在政治领域,公民当家作主得到一定的体现,公民对政府的决策开始发挥作用,"权力来自于人民"逐步落到了实处。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政府开始对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政府逐步在把属于社会的事务交给社会,公民自治在农村和城市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机构开始出现。政府对市场和资源配置干预在逐渐弱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在经济领域内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标,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私人物品。在社会领域内个人、家庭、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主体,其社会功能是提供非垄断公共物品[1](P31、P35)。

中国社会转型还没有完全完成,但其趋势是在加快。最近中国社科院社会学家陆学艺也指出,在21世纪头20年内中国将完成社会转型。因此,在今天讨论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更具有现实性。二、社区居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

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加速开始萌生的。为推动这一进程,民政部曾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选择了26个部级实验区进行探索。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后,社区建设开始在全国展开。社区建设在最初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曾产生行政主导社区建设的模式。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以沈阳、武汉为代表的居民自治主导的社区建设模式,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

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十五"计划建议中指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加强社区民主建设"。这是中央对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肯定。改革开放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管理,城市社会由一个个企业事业单位构成。国家通过单位管理社会,并事实上覆盖着社会。在这种情形下,主流城市社会成员大都属于单位人。在当时所谓的居民委员会,其管理的对象只是少数缺乏就业能力的"社会闲杂人员",城市社会主流成员仍然在"单位"管理之下。经济改革之后,国家对企事业的垄断式管理被打破,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促使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传统的单位制开始解体。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由依附于单位的"单位人"变成自由式的"市场人"和"社会人",城市社区有了属于社区的主体[2]。

改革开放不但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准备了人力资源,而且提供了自治的内容。随着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政府和企事业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交给了社会。社区内的公共事物逐步增加,社区成员包括驻社区单位需要社区为其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共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这些准公共事物经费来源,虽然在目前大部分仍由政府提供,维护管理只能由社区组织来实施。这些就构成了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同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民独立意识开始提高,公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公民在社区建设中权力意识在迅速提高。社区管理成员的产生方式由过去街道办事处的委任,改为由社区成员选举。社区管理机构开始进行自主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文件指出,"在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沈阳、武汉、福州等城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认定了社区居委会的一定的权利。如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办事处确定社区居委会有8项自治权利,即民主选举权、财务自、财产自、事务初审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权、依法协管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民主监督权[3]。

三、寻找新的治理模式

社会转型,不能只"转"不"型","转"意味着对旧社会形态的破除和改革,"型"意味着对新社会形态的重新整合。100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转"多于"型"的过程中。首先在19世纪遭遇到来自西方的冲击,进入20世纪后,中国经历了一场从革命到改革的大变革[4](P245、P249),先后以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完整了国家整合,形成了市场格局,开始了民主化进程[5]。但我们必须清楚革命和改革只是手段,革命和改革都是为确定新的秩序开辟道路。在9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社会效应减弱,人们对稳定对秩序的渴望成为社会的主要诉求。

在社会转型进入整合社会形态阶段时,最重要的是重视治理模式的重塑。这是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社会的需要。毕竟治理更具有稳定性、中性、程序性,一位知名学者指出治理"更注重方式,而相对缺少意识形态上的关怀和争论"[6](P55、P56)。抛开意识形态方面的激情澎湃,回归现实生活中的保守单调,为中国人民寻找一个可预期、可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

治理模式由社会形式决定[7],但社会形态并不自动产生治理模式,而是需要人们主动地把握时机进行构建。治理模式是在一个时期根据一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形

成的。它包括治理的主体和治理的方式两个重要方面。在传统社会形态下,由于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其治理主体呈单一性、排他性、不可选择性,其治理方式呈单向性。整个治理模式表现为百分之百的刚性,整个社会依赖统治者的暴力统治和对权力资源的垄断来支撑,整个社会只能在"?quot;和"乱"之中循环。在现代社会形态下,国家和社会处于明确的分工合作的状态,形成合作共治的局面。政府的产生源于公民的同意,政府的公共决策反映的是公民意志,社会和国家良性互动,政府和社会共同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治理模式具有多元性、双向性。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沈阳模式,即以社区居民自治为主导的模式是现代新的治理模式的典范。沈阳模式的特点是建立以居住地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为目的,以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手段,有党和政府领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区域文明小社会,形成共居一地、共同管理、共保平安、共建文明、共求发展的社会化自治管理的运行机制[8]。这些特点基本体现了现代社会形态下的新型治理模式。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是多重的,但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忽视其在探索新型治理模式中的积极作用。社区是社会层次中最小的完整单元,是整个社会运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居民自治就是中国治理模式的奠基石。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毕竟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之中,中国现代治理模式的成熟仍有赖于政府和社会的积极努力。其中政府转换职能,将社会事务真正交给社区办理,完善社区自治制度,才能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参考文献

[1]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2000年,未刊稿。

[3]吕济民:《有了社区自,当家就能做了主》,《社区》2001年12月。

[4]王海光:《从革命到改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周鸿陵:《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1999年度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

[6]智贤:《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

店1995年版。

[7]徐勇:《论治理转型与竞争一合作主义》,2000年,未刊稿。

第9篇:改进社会治理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社会转型;治理模式;政府职能;居民自治

【作者简介】周鸿陵,男,北京新民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王时浩,男,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城市工作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6;D62【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1-5574(2002)04-0082-04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下发后,社区建设在中国方兴未艾,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也开始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能从中国社会转型、中国治理模式转换的角度来讨论社区建设,或许能开辟更多的研究和实践空间。

一、中国社会转型与社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事件都和中国社会转型有重大关联,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事件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反应。对任何社会现象的研究,不从中国社会转型这个角度分析,都无法找到满意的解答。至于如何理解社会转型,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近年来将社会转型定义为社会整体形态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即"社会"现代化的过程,是众多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在这里社会整体形态包括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转换。

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差异,也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如有人指出: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现代社会是工业-信息社会;传统社会是封闭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开放型社会;传统社会是匮乏型社会,现代社会是发达型社会等等。近年来一些学者从社会主体开始研究,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处于臣民状态,现代社会的人处于公民状态。因此他们称传统社会为臣民社会,现代社会为公民社会。在臣民社会状态下,政治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经济和社会只是政治附属;在公民社会状态下,公民的经济和社会自由得到保证,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同意,经济发展来自于公民通过市场进行推动,社会不再是政府的附属而是公民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载体,整个社会处良性互动状态。以此为基本结论,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就是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在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来,其速度不断加快,中国社会形态已深刻地改变了。1978年以前,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则处于政治领域的严格控制之下,几乎没什么自主性。政治领域垄断了整个社会的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这在期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社会领域也不例外,政治控制直指家庭生活和个人的内心世界。"中国有7亿人,只允许有一个思想"是当时的最真切的写照。

1978年之后,这种状态开始解构,社会的各个领域开始逐步明晰化。在政治领域,公民当家作主得到一定的体现,公民对政府的决策开始发挥作用,"权力来自于人民"逐步落到了实处。政府无限膨胀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政府开始对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政府逐步在把属于社会的事务交给社会,公民自治在农村和城市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非政府非营利机构开始出现。政府对市场和资源配置干预在逐渐弱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在经济领域内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标,其主要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私人物品。在社会领域内个人、家庭、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是主体,其社会功能是提供非垄断公共物品[1](P31、P35)。

中国社会转型还没有完全完成,但其趋势是在加快。最近中国社科院社会学家陆学艺也指出,在21世纪头20年内中国将完成社会转型。因此,在今天讨论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更具有现实性。二、社区居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产物

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社区建设是在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加速开始萌生的。为推动这一进程,民政部曾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选择了26个部级实验区进行探索。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文件后,社区建设开始在全国展开。社区建设在最初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曾产生行政主导社区建设的模式。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以沈阳、武汉为代表的居民自治主导的社区建设模式,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趋势。

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十五"计划建议中指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加强社区民主建设"。这是中央对社区居民自治建设的肯定。改革开放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管理,城市社会由一个个企业事业单位构成。国家通过单位管理社会,并事实上覆盖着社会。在这种情形下,主流城市社会成员大都属于单位人。在当时所谓的居民委员会,其管理的对象只是少数缺乏就业能力的"社会闲杂人员",城市社会主流成员仍然在"单位"管理之下。经济改革之后,国家对企事业的垄断式管理被打破,市场化导向的改革促使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传统的单位制开始解体。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由依附于单位的"单位人"变成自由式的"市场人"和"社会人",城市社区有了属于社区的主体[2]。

改革开放不但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准备了人力资源,而且提供了自治的内容。随着市场化改革向纵深发展,政府和企事业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剥离出来交给了社会。社区内的公共事物逐步增加,社区成员包括驻社区单位需要社区为其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共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这些准公共事物经费来源,虽然在目前大部分仍由政府提供,维护管理只能由社区组织来实施。这些就构成了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同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民独立意识开始提高,公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公民在社区建设中权力意识在迅速提高。社区管理成员的产生方式由过去街道办事处的委任,改为由社区成员选举。社区管理机构开始进行自主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扩大民主、居民自治"是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文件指出,"在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沈阳、武汉、福州等城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认定了社区居委会的一定的权利。如杭州市下城区天水街道办事处确定社区居委会有8项自治权利,即民主选举权、财务自、财产自、事务初审权、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权、依法协管权、不合理摊派拒绝权、民主监督权[3]。

三、寻找新的治理模式

社会转型,不能只"转"不"型","转"意味着对旧社会形态的破除和改革,"型"意味着对新社会形态的重新整合。100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转"多于"型"的过程中。首先在19世纪遭遇到来自西方的冲击,进入20世纪后,中国经历了一场从革命到改革的大变革[4](P245、P249),先后以三次农村包围城市的方式完整了国家整合,形成了市场格局,开始了民主化进程[5]。但我们必须清楚革命和改革只是手段,革命和改革都是为确定新的秩序开辟道路。在9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社会效应减弱,人们对稳定对秩序的渴望成为社会的主要诉求。

在社会转型进入整合社会形态阶段时,最重要的是重视治理模式的重塑。这是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社会的需要。毕竟治理更具有稳定性、中性、程序性,一位知名学者指出治理"更注重方式,而相对缺少意识形态上的关怀和争论"[6](P55、P56)。抛开意识形态方面的激情澎湃,回归现实生活中的保守单调,为中国人民寻找一个可预期、可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

治理模式由社会形式决定[7],但社会形态并不自动产生治理模式,而是需要人们主动地把握时机进行构建。治理模式是在一个时期根据一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形成的。它包括治理的主体和治理的方式两个重要方面。在传统社会形态下,由于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其治理主体呈单一性、排他性、不可选择性,其治理方式呈单向性。整个治理模式表现为百分之百的刚性,整个社会依赖统治者的暴力统治和对权力资源的垄断来支撑,整个社会只能在"?quot;和"乱"之中循环。在现代社会形态下,国家和社会处于明确的分工合作的状态,形成合作共治的局面。政府的产生源于公民的同意,政府的公共决策反映的是公民意志,社会和国家良性互动,政府和社会共同为公民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治理模式具有多元性、双向性。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沈阳模式,即以社区居民自治为主导的模式是现代新的治理模式的典范。沈阳模式的特点是建立以居住地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为目的,以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手段,有党和政府领导、社会各方参与的区域文明小社会,形成共居一地、共同管理、共保平安、共建文明、共求发展的社会化自治管理的运行机制[8]。这些特点基本体现了现代社会形态下的新型治理模式。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是多重的,但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理由忽视其在探索新型治理模式中的积极作用。社区是社会层次中最小的完整单元,是整个社会运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社区居民自治就是中国治理模式的奠基石。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毕竟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之中,中国现代治理模式的成熟仍有赖于政府和社会的积极努力。其中政府转换职能,将社会事务真正交给社区办理,完善社区自治制度,才能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参考文献

[1]康晓光:《权利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徐勇:《论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2000年,未刊稿。

[3]吕济民:《有了社区自,当家就能做了主》,《社区》2001年12月。

[4]王海光:《从革命到改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周鸿陵:《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1999年度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

[6]智贤:《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

店1995年版。

[7]徐勇:《论治理转型与竞争一合作主义》,2000年,未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