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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1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条例实施;实施意义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for bidding of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ield, all localities and departments are on local and departmental rules. And put forward 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of some provisions appear relatively principle. For this, "byelaw" issued and implement further refined and clear the invitation and submission of bids law of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embodi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more significance.

Keywords: tender and bid; The bidding law;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Implementation 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拉开、推行和发展招标投标制度的序幕,发展至今已多年,主要经过了招投标制度初步建立阶段(80年代~90年代初)、招投标制度规范发展阶段(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以及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阶段(90年代后期至今)等三个时期。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它在规范工程项目建设、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减少工程建设经济纠纷,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成本等方面成就显著。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在有些地方和领域,招标投标环节成为权力寻租、的高发频发区,“内定”、“陪标”、“串标”、“围标”、“泄标”屡禁不止,一整套程序被“合法”地暗箱操作,扭曲成为“潜规则”的保护伞。不规范、不公正的招标投标,不仅未能实现降低成本、择优成交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并体现在工程成本中,最终是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社会影响十分恶劣。面对破解以上中国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恶疾问题,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当前中国招投标领域亟需解决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条例》的实施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针对招标投标领域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各地各部门均出台地方和部门规则,但由于《招标投标法》在操作层面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有所缺失,导致这些规则的某些条款或因互相冲突而难于执行,或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效力有限。由于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规定需要统一,《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需要加以解释、说明、补充、完善,2006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开始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统一各地方和部门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则,增强《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包括采购对象的审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标、授标等环节)中所存在的泄露保密资料、陪标围标、歧视排斥投标、黑白合同等违法现象几乎都是公开的“秘密”。如何界定虚假招标、违法招标、规避招标的行为,并加以制裁?如何更好地落实《招标投标法》?《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作出了最直接的诠释,将《招标投标法》中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将招标投标行为明晰化,将行政管理统一化,将职业资格公开化,给占中国社会经济总量四分之一、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的招标投标市场,又上了一把监管大锁。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义

3.1《条例》的实施将统一招投标市场规则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应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不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了整合提炼,必将促进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3.2《条例》的实施增强了《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

从第一份招标制度诞生到今天,招投标经历了30年的历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招标机构近6000家,招标从业人员超过100万,每年招标项目超过10万个,委托招标金额近10万亿,占中国社会经济总量的四分之一。据了解,2000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虽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投标领域的律师和一些专家表示,《条例》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一大立法亮点,尽管实践中是否能够涵盖所有情况还不得而知。新出台的《条例》,对上述行为做出细化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关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串通投标”,第三十八条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第三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之规定,分别列举了具体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对虚假招标处以项目合同金额0.5%至1%的罚款;招标机构的责任处5万至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

3.3《条例》的实施将规范行业乱象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既是一部法规,更是一部招标行业的操作指引。它对招标概念、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归纳,如对“招标条件”、“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招标终止”等过去比较模糊的内容统一了标准并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这更有利于规范操作。

其次,目前招标行业多头管理的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发展,《条例》更多地提及了政府各部门间的协作,同时树立了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地位和监督检查作用。《条例》还明确了协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巩固了协会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例》对招标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比如对招标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费;招标人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指定媒介违法收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或者受理投诉过程中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机构收取费用等违法违纪问题都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4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强化对招标门槛的监管

防止投标企业弄虚作假、串标、抬标,首先要强化对招标门槛的监管,对于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各方面都需要一个严格的审核,从源头上规范投标企业。为此,《条例》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为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3.5《条例》的实施将实现两法的衔接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也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第3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同时,《条例》附则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作了解释。

4展望

随着招标投标行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为此,《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规定得较为原则的程序予以具体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弥补了各部门和各地方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为此,《条例》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通过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进一步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

第2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 招标人; 行为; 规范

工程招投标是一项严肃、系统的工程。若想规范和净化建筑市场各方的市场行为,首先要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只有招标人的行为得到了规范,那么投标人的行为也会相应的逐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必将得到改善。以下将对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1、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细则

目前,部级别的法律法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这三部法律法规是工程招投标的准绳和基础。这三部法规主要是在宏观方面对全国的招投标工作作出指导,但是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才能适应当地的情况。这就需要当地的各个行业监管部门制定出可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招投标细则,来完善招投标市场制度。通过对招投标各个操作环节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细致的分析,对可能影响招投标三公原则的环节重点调研,针对这些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各种处理方案和意见,这样既能规范招投标市场,又能方便中心具体操作。

同时,各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细则时应抛弃部门之见,对外地企业也应公平对待,不应为保护下属企业或本地企业、本行业企业而随意设置各种门槛。如果各行业监管部门能统一意见,制定出统一的招标应具备的前期条件、招投标基本流程,则将对统一平台的建设、交易环境、招标人的前期工作等事项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招投标细则的制定,即能够对招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又能够为招标人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对中心、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能起到了一种监督作用,保证了招投标工作能够在招标人的操作下,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2、规范含有国有和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招投标行为

目前,招投标市场存在一种特殊的现象,一般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进入市场后都是按照各行业部门的规定,钉是钉、铆是铆、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投标事宜的运作;就算工期再紧,在各项手续不齐的情况下也不能向进行先招投标工作。

但是如果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就不同了,政府项目往往以工程建设工期紧为借口,任意要求缩短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时间、以及开标的时间。同时由于前期准备时间的紧张,在招投标工程中就会出现信息时是一个价格,到开标时是另一个价格甚至到签订合同时又有一个价格。有些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打着某位领导的旗号,要求对一些根本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个别项目甚至连基本的报批手续都没有,更妄论用地许可、规划、资金到位等工程开工的前期必须条件就要求进行招投标工作。实际上,在招标人完成了招投标工作后,该项目也不可能开工,造成该项目的承包项目经理无法再承接其他工程,而且许多半拉子工程就是这样造成的。这些现象,在招标人中形成了极大的反响,给统一平台的工作造成了被动。

如果政府能从项目的具体实施中解脱出来,运用市场的手段,通过实行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方式,委托具备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同时,在运作过程中以身作则,要求其他招标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成为规范化建筑市场中的典范,以此带动其他招标人的行为。

3、规范私营企业和非国有投资的招标人的招投标行为

对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投标工作,各招标人基本已经做到进场交易。但是对于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工作,许多招标人在进场交易之前已经确定了具体实施单位,而且大部分工程的设计方案已经通过了规划审批。许多勘察、设计招标因此变成一种程序、走过场,特别是有些招标人通过减少设计补偿费(个别招标人甚至不提供此项费用)等手段来达到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竞标的目的。许多项目在二次信息后,报名的单位还是不到三家,有些项目甚至只有一家单位来报名,致使该项目无法达到有效竞争的投标人家数。这样,招标人就根据法规规定可以直接与投标人签订有效合同,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完成了规避招投标的行为。

4、取消招标人推荐的权利,增加入围投标人的数量

推荐的权利,是招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相当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有推荐的权利,招标人就可以在未明确其他几名投标人的情况下,事先根据被推荐单位的条件和优势拟定招标文件。等到确定了全部的入围单位后,再根据他们的企业资质、公司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就能基本保证意向单位的得分了。

由于推荐单位的存在,使得其他几名入围单位处在相对不公平的起点,个别投标人在确认不可能中标的情况下,就出卖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等机密数据作为补偿,而被推荐单位为了具备更高的中标概率,也心甘情愿的出钱购买,容易造成项目的假招投标和串标现象的产生。

单一实行资格预审同样存在问题,如果按照资格预审的得分情况直接确定入围单位则必然出现排名在前几位的都是这么几家大单位,其他单位将失去竞争的机会。单一的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必将引起建筑市场发展的不平衡,使工程项目向几家大单位集中,造成强者俞强、弱者俞弱的局面。

采用随机抽号的方式,不利于招标人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中选取适合工程情况的,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承包人。同样如果让所有的投标单位参加项目的投标,必将造成投标费用的大幅增加,甚至出现通过招投标降低的费用还没有投标费用高的现象,这些情况就有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精神之嫌。

如果在资格预审的基础上结合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投标人,则必将能对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有所帮助。比如规定在资格预审中所有得分在75分以上的投标人都参加投标但最多投标人数不超过15家。如果超过15家则通过公开抽取的方式确定入围单位,同时在抽取后在网上公布未入围单位的名单。

5、减少和降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控制能力

技术标评分的存在必将给招标人提供操作的机会,因为如果在招标以前招标人已经有意向单位,那么招标人在拟定招标文件的时候必将根据意向单位来调整评分标准,尽最大努力来保证意向单位的得分,以此来拉开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距离。

第3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主题词:政府投资 工程招投标合同建设项目投资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意义在于引进竞争机制、防止垄断、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对于业主则可以择优选定质优价廉的承包商。招投标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相关的招投标活动。发承包双方建设合同的签订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延续,也是实行招投标活动的一部分。合同的最终签订则意味着工程建设中招投标这一环节的结束,而这一环节完满的结束则是建立在合同所签订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的基础之上。

在近来的工程造价审计时发现合同签订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有关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情况,如工程价款的相关约定,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细目的按投标人投标时的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有类似细目参考类似中标单价结算;新增工程项目的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其中新增工程项目套定额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套定额的最终造价乘下浮点数(工程中标价/上限控制价)计算。而发承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列有新增工程项目造价乘下浮点数这一条款。因而在实际结算审计中就会出现问题了,根据结算审计的特点,招投标也是审查的工作内容之一, 我们发现了合同价款约定的这一问题并在实际操作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计算。但在与施工单位对数的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合同为第一解释权,坚持新增项目部分的工程结算价也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这两者的分歧在很多的工程结算中也会遇到,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引发的相关问题就产生了。

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一些文件后,笔者认为应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首先招投标的过程及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投标单位若中标则是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实质性的内容作出响应,即应执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内容。同时中标则是建立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基础上,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存在着一致性。所以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来签订合同,如果违反了招标文件,就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清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4.4.2款: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为第一解释权,而合同第一解释权的成立则是所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在合同合法的基础上的,合法成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合法的合同也就成为了无效的合同(在这仅对合同中的某一条条款作出解释,不延伸到整个合同或是部分合同条款无效的相关问题上),无效合同的第一解释权也就不存在。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其次,延伸开来对未中标的单位也是一个不公平的对待, 与招投法的精神相左。

对这些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问题,下面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

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2)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上。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构成合同文件全部资料,对合同文件中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指出修正后再行备案,对实施备案的合同文件,拟作出相应的备案标记,以便分清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 由于建设工程本身内在的特殊性,反映出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履行周期长的特点,具有其原则范围内的变化规律,因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变更和索赔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就变更和索赔事项达成补充协议或文件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双方所达成的补充协议或文件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精神,补充协议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与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相背离。

第4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

3、规范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工程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工作中要不断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机构在工作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第5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争议;价格调整

中图分类号: F0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ngineering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with general cost information price changes that produce. Although construction contract have commonly involves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terms, but in engineering practice still can appear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disputes.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engineering case illustration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principle and method.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terial price; Dispute; Price adjustment

引言

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08《规范》)自2008年12月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发、承包方的计价行为、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08《规范》,广西建设厅结合我区工程造价计价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对工程竣工结算中涉及的材料价格调整争议比较多。本文通过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案例,依据《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说明,结合合同约定,分析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案例

某市政工程项目属国有资金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招标单位编制了招标控制价,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计价,所有材料价格均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经投标,甲单位中标,合同工期为6个月。其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为:(一)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 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调差仅限于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沥青、花岗岩道板)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2)遇价格上涨时,按施工期间《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减去招标期《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乘上1.05做调增;遇价格下跌时,按招标期《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乘上0.95减去施工期间《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做调减。调增和调减均以投标书中的相应报价为基准。(3) 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 (二)材料暂估价:某品牌的花岗岩道板在招标控制价中以暂估价形式存在,为200.00元/m2。施工合同没有该材料暂估价在结算中如何调整的相关条款。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有关表格数据详见表1~表6。

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注:表3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问题1:工程进度刚到一半时,C35商品砼随着水泥、砂石等材料价格的上涨而上涨。到完工工程结算时,C35商品砼的信息价按施工期间平均计算为396.00元/m3。整个工程项目C35商品砼总用量为468m3,施工期间水的信息价不变。为此,承包方提出对C35商品砼的补差要求并附计算书如下:

判定材料涨价是否在风险范围内

(396-373)/373×100%≈6.17%5%,在风险范围外,C35商品砼可调价差。

C35商品砼补差单价

396-373×1.054.35元/m3

C35商品砼补差合价

468×4.352035.80元

补差金额计算相关费率(按招标控制价费率)

管理费:2035.80×5.3%107.90元

利润:2035.80×2.5%50.90元

其他措施费:2035.80×3.09%62.91元

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配合费:(2035.80+107.90+50.90+62.91) ×1.3%29.35元

规费:(2035.80+107.90+50.90+62.91+2.26)×4.39%99.20元

税金:(2035.80+107.90+50.90+62.91+29.35+99.20)×3.56%84.94元

补差计入结算总价金额

2035.80+107.90+50.90+62.91+29.35+99.20+84.942471.00元

发包方对以上算法提出异议,认为承包方的计算有误,并作了以下修正:

风险判定:(396-373)/373×100%≈6.17%5%,在合同约定风险外,可补差

补差单价:325×(6.17%-5%)3.80元/ m3

补差合价:468×3.801778.40元

计取税金:1778.40×3.56%63.31元

计入结算总价金额:1778.40+63.311841.71元

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注:表3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问题2: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双方签证确认了某品牌花岗岩道板的结算单价为255.00元/m2。整个工程项目该品牌型号花岗岩总用量为2842m2,工程结算时承包方提出按结算价调整原暂估价,计算书如下:

(1)花岗岩道板调差单价

255.00-200.0055.00元/m2

(2)花岗岩道板调差合价

2842×55.00156310.00元

(3)调差金额计算相关费率(按中标报价费率)

管理费: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调差管理费为0)

利润: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调差利润为0)

其他措施费: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补差其他措施费0)

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配合费:156310.00 ×1.3%2032.03元

规费:(156310.00+156.31)×6.22%9732.20元

税金:(156310.00+2032.03+9732.20)×3.56%5983.44元

(4)补差计入结算总价金额

156310.00+2032.03+9732.20+5983.44174057.67元

发包方同样认为承包方的计算有误,并作了以下修正:

调差单价:255.00-200.0055.00元/m2

调差合价:2842×55.00156310.00元

计取税金:156310.00×3.56%5564.64元

计入结算总价金额:156310.00+5564.64161874.64元

案例解读

本案例提出了材料价格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如何补差价问题,二是材料暂估价在结算时如何调价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的两种表现形式,如何调整常存在争议,问题具有普遍性。

该案例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材料上涨(或下降)调价的约定非常清楚,明确材料价格涨价后(或跌价后)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为±5%,对风险外的价差部分规定了具体的调整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了可调差的材料种类。合同条款完全符合《实施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某花岗岩道板的价格在招标控制价中以暂估价的形式存在,并且已计入了综合单价,计取所有相关费用,符合《实施细则》第4.2.4.2条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详见表1、表3)中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全面,如混凝土路面厚度、混凝土标号、花岗岩道板粘结层水泥砂浆标号、厚度等凡涉及计价因素的特征描述清楚。招标可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提供的表格数据齐全,为正确进行工程结算以及材料价格调整提供了基础性数据。

案例分析

2.2.1 关于问题1的分析

问题1对C35商品砼的材料单价调整属于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如何补差价问题。首先,要明确材料价格补差价是针对具体某一项或多项材料价格进行的,必须逐项分析判断计算后汇总。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只针对了合同中提到的并且涉及调整价差的C35商品砼进行单独分析计算,符合材料价格补差的程序步骤。其次,如何判断该材料是否符合补差价的条件。根据《实施细则》第4.7.6条的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或参照本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调整。”本案例合同在判断材料是否符合补差的条件时有明确约定,承发包双方都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了判断且结论一致,即用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C35商品砼的平均价与招标期该材料的相应公布价格相比,变化超过了+5%,可进行补差价。再次,如何确定补差价金额(即如何计算补差单价与合价)。在这一环节上承发包双方的计算方法出现了较大分歧,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步骤计算出补差的单价和合价,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承包方忽略了合同中的一句话,“调增与调减均以投标书中的报价为基准。”本案例中C35商品砼的投标报价为325.00元/m3,承包方补差单价的计算没有把报价中该材料的让利因素体现出来。补差单价应计算为:(396-373×1.05) ×(325÷373)396×325÷373-325×1.05325×(396÷373-1.05)325×(1.0617-1.05)3.80元/ m3,以上计算方法是在承包方的计算式基础上乘上了C35商品砼作为单项材料在投标报价中的让利系数,体现了“以投标书中的报价为基准”这一补差价原则。经过数学运算的分解,我们不难发现,这和发包方的计算方法一致,发包方的补差单价计算正确。最后,补差合价如何计入总结算价款,即补差合价如何取费问题。本案例合同明确约定:“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由此可见,承包方把补差合价参照招标价中的材料费计取所有费率的做法不正确,应只计取补差合价的税金即可,连同补差合价汇总计入结算总价款,发包方的做法符合合同的约定,计算正确。

关于问题2的分析

问题2属于某品牌花岗岩道板材料暂估价在结算时如何调价问题。暂估价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标准、档次不明确的材料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实施细则》第4.3.4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本案例某品牌的花岗岩道板在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为200.00元/m2,从表6可以看出,承包方对该花岗岩道板的报价也以暂估价的形式(200.00元/m2)报价。由于施工合同没有材料暂估价在结算中如何调整的相关条款,可参照《实施细则》第4.8.6.1条关于暂估价的结算原则,即“暂估价材料结算时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与暂估价差额及其税金计算。”本案例双方签证确认的某品牌花岗岩道板的结算单价为255.00元/m2,与暂估价有差额,承包方提出的按结算价调整暂估价的要求合理。可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计算结算价与暂估价的差额。承包方与发包方计算调差单价与合价的过程和结果是一致的,计算正确;第二,补差合价如何取费计入总价款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得很明确,暂估价的结算补差只计取差额和其税金。所以承包方参照了招标价中的材料费的计算方式,计取所有费率的做法同样是不正确的,而发包方的做法符合《实施细则》第4.8.6.1的规定,是正确的。

3 执业提醒与建议

3.1 招标控制价编制要素要齐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条编制,做到有依有据。无论是招标控制价,还是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材料费明细表三张表格必须填写清楚,内容齐全,电子版软件与资料完整。缺少以上资料是无法完整、正确地进行材料补差调整的。

3.2 明确材料价格调整的种类和规格

对于工作内容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材料(设备)种类较多,材料价格调整繁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对象,约定哪几种材料价格可以调整。材料信息价的取值要有清晰的时点,材料用量要有明确的时段,材料用量要能精确计算。

3.3 深入领会学习《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

《实施细则》总结了广西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经验,以08《规范》为蓝本,不但细化其正文条款的内容,还结合广西区实际计价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是广西区建设工程计价的规范性文件,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12.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2009,1.

[3]周婉,温少元.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陕西建筑.2009.(09).

第6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充分引人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就是把定价权交还给企业和市场,淡化定额的法定作用,在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增加“询标”环节,让投标人对报价的合理性、低价的依据、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等进行详细说明。

实现量价为分离、强调风险分担,促进各方面管理水平提高。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淡化标底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避免了工程招标中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有利于廉政建设和净化建筑市场环境,规范招标行为。并消除因工程量不统一而引起的在标价上的误差,可以从细节上衡量投标企业的作价水平及其合理性,有利于正确评标。

缩短招投标周期、提高社会效益。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充分发挥招标人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作用,避免了招标方、审核方、投标方重复计算工程量。节省大量的人、材、物,同时缩短招标时间和投标报价编制时间,克服由于工程量计算误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招标、投标及评标实际操作。

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引入国际竞争机构。

目前,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国际上采用最为普遍,《国际通用土建工程合同条件》中也作了量可变而价一般不变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招标正是符合单价合同的要求,是招标制度和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发展。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运作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模式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分项的单价综合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而其他一些费用如施工组织措施费、工程担保费、保险费等则列入其他报表。在清单模式计价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定价格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作为承包商计算投标报价的依据,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用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共同参与竞争的投标和作为工程合同价款签订的基础;另一方面可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或处理索赔时确定新项目的价格时可选用或参照的基础。

(二)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报价一般由各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认真分析,并结合当时市场的材料价格、劳务行情和自身企业的管理体系,结合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地段的好坏、环境的优劣、工期质量是要求、文明施工的考虑、创优的计划、其他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报价。因此投标单位的各种投标实力、投标策略都能相应地体现在报价上,从而真实地反映出工程的实际成本。

(三)评标、定标如何评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控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压低价和低于成本报价等不规范行为,防止由于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导致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现象发生。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都提出了不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评定原则。要求评标委员会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灯条件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择优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的承包商承建工程,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又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力求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

四、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过程中急需探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项招标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探讨。这主要表现在价格的制定和管理上。投标报价是竞争的核心,但是在清单的计价方式上,仍难以从计划经济的计价模式中脱胎换骨,存在着与市场竞争机构和价格调节机制不相一致的地方。需要研究和探讨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目前预算定额对于项目的划分过细、过于繁琐,不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清单列项相对较粗的要求,会造成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仍过分依赖定额,在量和价的计算上统得过死、过细。因此,需要相应地改进定额项目划分的规定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做到既简化分部项又能统一计算规则,使其更有利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展。

(二)必须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精确性严肃性。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后,特别容易出现工程量编制单位放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的情况。因此必须重视工程清单编制工作的精确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行为的规范,制定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要求,对必须包括的内容予以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建立标前核对清单制度,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开标前进行核对。

(三)极力推行企业施工定额,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定价机制。

应积极扶持先进企业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针对市场的变化建立和完善企业定额,以便企业能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来适应市场,发展自己,由市场形成价格。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宏观调控积极引导和监督市场的计价行为,并依法采取可行的方式来控制建筑市场中的恶性竞争的发生,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已保证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同时防止串通投标引起的高价中标行为的发生。

(四)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评标定标是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评标办法,必须在国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定标方法来与之相适应。

参考文献:

[1]敬丹、王伟涛;工程量清单招标适宜采用无标底招标[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第7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1992年5月我国颁布的《公路工程监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建立了具有法律依据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从此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减少了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及行政干预现象,使公路工程建设逐步走向了市场。但在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各地相关部门对公路施工招投标制度在理解、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偏差,致使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过程产生相应偏差,干扰了公路工程建设的市场竞争机制。

一、当前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1.2国内招标项目和民间集资(包括引进港资、外资)标段划分越来越小,越来越不合理

一般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如某地近20km长的二级公路,当地政府及建设单位,按长官意志行事,将标段划分为最小近200m,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影响了工程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

1.3有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仍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1.4有些地区尚未完全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

有些地方特别是在县一级,公路等专业工程项目没有完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对中标企业硬性供应原材料,这是与《招投标法》相悖的。在某国道建设项目中,地方政府为支持本地水泥企业的发展,强制中标施工单位使用本地水泥。由于水泥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造成一批桥涵结构物强度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的有7道涵洞和一座小桥的实心板,使索赔工程量大增。

1.5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6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二、改进措施及对策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使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首先必须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为使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本管理机构与营运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招标投标制是在建筑市场中沟通与融合投资法人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的桥梁和枢纽。

2.2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2.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①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

②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以确定合理标底。

工程定价模式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统一量,放开价,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

国内工程施工招标中的定标原则一般是标价不得超出标底的指定范围(-5%~+5%),否则将作为不合理标价而不能中标。

③编写合同应全面、详细、慎密,技术规范内容应详实、准确、可操作。

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并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或其它先进方法进行评标。FIDIC的评标原则是"最低价中标",这与国内一贯使用的"接近标底"和"最低价"中标是有所区别的。作为邀约和承诺的条件,施工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注意将评标时采用的方法、规则写清楚。

④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这包括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2.4施工单位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应下大力气提高投标书的编制质量

①组建精干、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对人员合理分工,作好标前准备工作。

②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做好价格分析。

第8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 投标技巧

Abstract: Bidding for project is one of the ways, apply to a public tender invitation to bid, all kind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is paper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tender briefly explained the skills, for communica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upervisionbidskills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2000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监理招标活动逐年走入正轨。尤其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均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使招投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下面就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技巧进行总结探讨。

1 投标报价技巧

监理投标报价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且正常情况下报价分占评标总分的40%,因此准确核算投标工程的监理投入成本是确定最终报价的前提,也是直接影响能否中标的主要因素。

1.1 低价中标

世行贷款项目;或施工条件好、工程量大、工期短、业主支付能力好、竞争激烈的项目;或对企业开拓新市场、新领域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应考虑低价中标。但低价原则上不能超过核算成本价,否则会亏损。

1.2 力求评标最高分

有些工程的投标,评标原则明确规定,以最接近投标单位综合报价平均值的标价为最合理报价,评分最高。因此投标企业应对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经常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找出规律,在投标报价时就能取得与评标标底价最接近的标价,得到报价高分。

1.3 合理价中标

根据投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工期和拟派驻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核算项目成本,然后参考监理取费标准,确定合理报价。

1.4 以获得较高利润报价

对一些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工期要求紧,地质水文、气候条件较差的工程,往往竞争对手较少,企业凭借自己资质和宝贵的类似工程监理经验优势,抓住业主想通过招标选择优秀监理单位的机会,可采用高报价中标的监理投标策略。

2 投标文件编制技巧

投标文件(本文简称投标书)是评标的主要依据,是事关投标者能否中标的关键。因此在投标书编制前,应认真、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完全做出响应。

2.1 仔细阅读“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是招标人提醒投标者在投标书中务必全面、正确回答的具体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标书时,必须对“招标须知”进行反复学习、理解、直至弄懂弄通,否则对“招标须知”理解错误,会导致投标书成为废标。

2.2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这意味着投标者只要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一条实质性要求遗漏,未做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因此投标监理企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和固定格式,编制涵盖投标企业资质、社会信誉、人员机构组成、类似工程业绩、监理大纲、报价、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方面的投标文件,不得有缺项或漏项。投标文件组成通常可分为:

2.2.1 商务文件。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投标企业应将反应企业实力的资料在投标书中展现出来,如重合同守信用证书、AAA证书、ISO9000系列证书,建设主管部门的表彰文件、获奖项目的证书等。各种证件一定要真实有效。例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的企业证件已经过期,却不作任何说明,给评委一种企图蒙混过关之感,导致废标。

尤其注意在商务文件中,企业要宣传自己的形象和实力、优势。尽量详细描述企业简介,特别是突出展示自己在本项目的监理优势。同时,还应将自身业绩、类似工程中标的情况及监理成果充实到投标文件中,以便向评委和招标人充分了解投标企业的实力。

2.2.2 技术文件。主要是针对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难点,编制监理大纲的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投标文件的语言要严密,特别是关键细节处,不要给评委留下企图蒙混过关的投机之感。例如在维修条款上,有的企业只写保修,没有指明是否免费保修。另外,表格、

2.2.3价格文件。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

2.3注意废标条件内容

在制作投标书的时候,有一些项目很细小,也很容易做,但稍一粗心大意,就会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这些细小项目就是废标条件的内容,主要是:

2.3.1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封记的;

2.3.2未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的,如未在投标书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未在所有重要汇总标价旁签字盖章,或未将委托授权书放在投标书中;

2.3.3投标者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不符的;

3.3.4投标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

2.3.5投标书字迹不端正,无法辨认的;

2.3.6投标书装订不整齐,或投标书上没有目录、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的;

2.3.7投标书的附件资料不全的;

3 投标文件装订、包封技巧

有关标书的装订和排版等问题,有些投标企业认为细小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往往是这些细枝末节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标书装订首先要用明显的标志,区分投标文件的每个部分。一般情况下,评标时间都很紧张,如果投标文件排列有序,查阅便利,这样就有利于评标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另外,投标文件要避免差错,装订得要精致,这样会给评委一个非常认真严肃的印象,增加他们的信任感。

投标文件装订整齐、并签字盖章完成后,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包装,否则可能造成废标。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宁素莹 著

【4】《建设项目招投标理论与实践》中国石化出版社 顾祥伯 陈清 著

第9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标底;策略;作用;招标人;投标人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它对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多年的招标及造价管理,发现招标标底的准确性及编制策略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并顺利推动工程的发展。

1 标底的作用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人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招标人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招标人就能在招标中掌握控制造价的主动权。标底的使用可以相对降低工程造价;标底是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准绳,有了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标底能为招标人在评标、定标时正确选择出标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适当、企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招投标体现了优胜劣汰、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份好的标底,应该从实际出发,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它把中标的机会摆在众多企业的面前,他们可以凭借各自的人员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参与竞标,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利润。而招标人也可以得到优质服务,节约基建投资。

2 标底编制策略

标底在目前招标过程中,通常以招标人控制价形式出现,其在不同的招标方式中,评判意义稍有不同。其中一种是招标人对投标报价所能接受的最高额度;另外一种是招标人为防止恶性竞争,设置有上、下两个限额,作为投标人的报价区间。因此,招标人的标底编制策略也需随形式不同而变化。

招标人的标底编制策略是针对投标人的投标策略而言。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的首要目标是中标,其次才是规避风险,获取最大利润。投标人通常根据对所招标工程的深入了解,在确保中标的前提下,把设计缺陷,施工现场情况的不确定性,招标中的歧义、遗漏、错误等风险因数放在中标后加以利用,通过不平衡报价或则拖延工期等作为谈判手段来减少风险和获取额外利润。为了防止投资管理的失控,招标人应仔细完善招标中的各项邀约条件;应合理设置标底及分摊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变化采取防范措施。经多年的经验积累,本人浅陋的认为,标底编制中需侧重防范而采取的策略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标底编制人员应充分熟悉设计意图和施工现场,包括地质状况及物质运输、水、电等施工条件。从造价角度与相关技术人员分析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数,从而完善设计,确定合理施工方案。除施工图范围内的造价有据可循外,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因施工条件不具备而可能发生的费用,需根据合理施工方案进行测定,不可随意而行。并且,需在清单或招标文件中详细描述,准确表达,使投标人非常清楚的了解投标报价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风险及结算调整方式。

2.2 详细描述清单子项的项目特征。特殊工作内容和招标条件均应反映在编制说明中,任何细小的遗漏均可能造成歧义,给结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3 任何由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额外利润,都只有通过变更发生(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减)。只有变更才可以让高、低单价工程量发生增减,才可以让低单价重新组合。因此,维持招标原状是最有利的造价控制方式。另一方面,需要避免结算时工程量大幅度的调整,如因少数标底编制人员自认为工程量按实结算,无碍工程造价而疏忽大意,造成工程量大幅调整尤为不值。其次需特别注意现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的计算需采取严谨态度,不便随意暂定。至少,编制人员应该让测算误差在可控范围之内。

2.4 标底中的大宗材料、设备等需严格按照技术参数、招标人采购要求及厂家提供的配件、服务范围等,详细的计算材料及设备单价,合理的计入标底。同样也应分析关键子目预算综合单价与市场行情的差异。否则,较大的偏差对工程造价将带来致命威胁,并将无法推动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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