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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实施条例精选(九篇)

招投实施条例

第1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下面,就参加全省召开的学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讲几点切身的体会。

一:规范了投标方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范畴。

资格审查是最容易派生腐败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控制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方式,增加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确定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规定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招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严格规定的方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归纳了招投标实战中的既往经验,更加规范了项目切实公开的范筹。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司法解释不系统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只要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重要地位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情形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皆应公开招标。其别规定了只要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包范围的工程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的地方和原则性的东西更加深入了。而且对招标投标的方式方法更加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规范,限制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主导权。

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虚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合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和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内定的投标人中标的目的。针对这一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的任何条件,不能用虚假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经验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重要方式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商量好的投标人串通一汽,协助其中标,为防止此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

四、加强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骗标行为的规定。

针对 投标方串通投标,以行贿方式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产生了极恶略的影响,应当依法、坚决制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强调了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新实施条例;招投标;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和建设体制改革的推进,招投标中出现许多新问题,既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又将增加工程实际管理成本和难度。新实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和统一了项目招投标程序。如何按照《实施条例》,做好招投标环节造价管控,以适应新形势下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实现共赢,是目前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招投标现状入手,结合新《实施条例》,阐述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作用和主要影响因素,并探讨新形势下加强招投标环节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新途径。

1、招投标环节在工程造价管控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不仅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之内,更是为了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建设项目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科学管理,有着其它环节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业主通过招标选择理想的施工单位,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施工阶段,业主、监理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为依据,对中标企业进行各项造价管理以及各阶段工程建设款项支付进行审核,以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控制价,还是实现项目设计阶概、预算控制的有效手段。

2、招投标环节影响项目投资的主要因素

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是以市场为中心对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建设项目复杂性决定了影响工程计价因素的复杂性和多次性。

2.1 招标文件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招标文件内容如果出现前后矛盾、模糊不清、错漏等,就可能造成合同签约困难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给工程的造价带来不确定的因素。投标人也可能利用招标文件中允许调整的内容,最大程度追求自己的利益,增加投资。

2.2 清单编制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标者的报价和招标单位标底的准确性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新条例进一步明确清单计价出现错、漏引起的造价风险由业主承担。如果清单编制内容模糊、数量不准确,可能被投标人利用,或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方法,增加后期工程投资费用。

2.3 清单计价模式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工程量清单为标底和报价的合理确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变更、索赔价款的确定,工程结算款的办理等提供良好的基础,对提高项目投资经济效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定额计价相比,清单计价模式使得招标人可以更加自觉地通过降低自身的劳动消耗水平,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从而降低成本,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也有利于促进招标市场优胜劣汰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4 评标标准和办法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评标过程,评标方法不合理,投标单位可能利用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恶意串通围标抬高报价。投标人也可能为谋求中标,投标时主动压价让利,施工时偷工减料,既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也可能造成工程停工或返工,导致更大的资金投入。

3、招投标阶段存在的主要突出问题

3.1 评标过程信息化水平低,缺乏科学性

评标工作信息量大、时间短、任务重,评标人往往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缺少系统详细分析和评判,或只是进行简单的总价对比和个别单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分析。评标人员的经验程度、工作态度,其对与工程成本有关的数据、资料处理的能力,导致评判结果质量偏差大。

在实际操作中,又由于建筑产品生产、经营本身有其独特的技术经济特点,其个别成本的确定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反应行业水平的平均值又缺乏有效的比较,使得评标办法中对“低于成本价”的报价难于界定,导致评标人自由、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缺乏客观公正等。

3.2 清单计价市场化水平低

由于国内承包商大多缺乏成熟的市场行为,一般没有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仍然按定额计价的方式计费定价,“控制量、竞争费、指导价”的计价模式尚未真正放开,市场化水平较低。

3.3 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活动虽然受到多种法律制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新的招标形式层出不穷,法律上的漏洞给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评委个人评标权力缺少约束和监督,客观上也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对一些人为设定排它性条款,或在签订合同时放弃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降低对中标人的要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缺少有效的过程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标合同备案审查制度不完善,成为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 “阴阳合同”的漏洞。

4、新《实施条例》下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新途径

4.1 推行企业定额制,提高清单计价市场化水平

企业定额是是企业内部市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和企业编制生产经营计划、科学组织生产、经济核算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挖掘生产潜力,适应建筑材料采购渠道和市场价格的变化,提高生产率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市场变化信息,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建设项目市场化、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2 加强对投标单位动态管理,制定更加科学评标标准及方法

为尽可能减少评委的主观因素影响,维护评标的公正性,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采用更为先进、合理的技术经济方法如群决策层次分析法、BP神经网络法等技术,综合报价、质量、工期、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社会信誉度,以及投标企业主要执业人员承担业务情况,主要机械设备使用情况等动态信息拟订评标指标和方法,综合评估确定评标结果。

4.3 加强立法,完善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凭证。招标文件应全面、准确地体现业主的意愿。加强对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备案审查,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日后索赔纠纷,有效预防将来对中标价的修改,打击“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从而保证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相互整合,协调运转,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监控。

5、结语

总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对整个项目投资控制成败的关键性作用。只有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发展状况、定额执行情况以及市场运作情况,通过优化招标方案,并按照“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市场化水平,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开、透明的过程监管体制,强化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方能更对招标阶段工程造价进行更科学的管理和控制,促进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市场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制度;完善

我国目前正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正是基础建设的高峰,经济体制已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到现在的市场说话的市场经济,建设工程招投标现在已是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经历了1980年至1983年的试点、1984年至1991年的大力推行,到1992年至1999年的全面推开三个阶段,全面推行招投标到如今也已有十多年,招标投标制度规范也逐步发展,从早期的探索到现在的逐渐完善。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在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市试行招投标,收效良好,在全国产生了示范性的影响。

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该规定提出了“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地也相继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招标管理办法,开始探索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

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省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各市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政府令,都对全国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和制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关招标投标程序的管理细则也陆续出台,为招标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下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九届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了法制化的轨道。《招标投标法》根据我国投资主体的特点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它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的发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全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

随后,国务院各部委陆续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监督、投诉招标机构的规范减少,钱权交易,中饱私囊等现象的存在,使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通过招投标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将社会资源分配给管理好、技术强的企业,同时企业为了多中标也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追求技术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使了企业向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通行模式转变,促进了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随着招标投标的全面推开,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使工程建设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有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招标投标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201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实施条例》从监督、程序、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招标投标法》也填补了一些空白。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用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实施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这为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招投标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

《实施条例》明确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功能定位上,规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服务功能。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规定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同时,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种有形的招标投标市场能保证招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能保障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程序规范合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标投标法》中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补充。《招标投标法》中提到的资格审查,《实施条例》中明确了资格预审时发预审公告的媒介、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的时间;由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来进行资格预审以及资格后审的时间、标准和方法。《实施条例》中还明确提到在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标。《实施条例》中补充了三种不同阶段:公告或邀请后、发售有关文件后、递交投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时招标人的法定义务;还新增了“评标结果公示”要求招标人应当自公示中标候选人。这些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的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在招投投标中存在一些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随意设定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供应商等。明确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之间串通的具体情形,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用长达20条的篇幅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

弥补了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过程中依据不足或效力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在实行电子招标,《实施条例》中提到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完善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设工程市场,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3]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1

第4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

第5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相关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当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笔者试从招标投标的角度,对投标保证金利息退还的有关问题作一分析。

一、《条例》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规定的法律解读

(一) 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还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条例》上述规定,招标人在如下两种情形时,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①招标人终止招标并且已实际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当注意到,《条例》上述规定并未附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限制规定,因此,上述规定应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即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也应当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

(二) 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期限

根据《条例》规定,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即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退还期限是“及时退还”。《条例》之所以未强制规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可能是考虑到招标人在终止招标的情况下需要公告或通知、办理后续清理工作等诸多事宜的实际情况,因此给予招标人根据具体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确定一个合理期限的权限。而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退还期限是“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这个期限很明确,因为招标人一旦确定中标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已经基本结束,招标人的主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此时招标人应当尽快退还中标人特别是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以避免不合理占用资金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成本压力。

(三)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法律责任

《条例》不仅规定了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而且还规定了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中的“不按照规定”应当包括不按照《条例》规定的退还期限和计算方式(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这两种情况。

(四) 不需要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情形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因投标人自行撤回投标,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不需要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

此外,《条例》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这两种情况下,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自然也不需要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

二、投标保证金利息性质的法律分析

鉴于《条例》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配套性的操作细则,由此引申出一连串的法律问题。如投标保证金利息应归谁所有?为什么要退?应该由谁来退?利息如何计算?如何纳税和开票?要弄清楚这些问题,首先要分析一下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法律性质。

(一)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因投标保证金利息是附属于投标保证金的,因此首先需要探究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投标保证金不属于抵押或留置,这点没有争议,但是除此之外,学术界对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了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立约定金以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违约金。第三种观点认为,投标保证金是以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或支票等权利凭证为标的的担保,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特定的质押担保方式,不同于定金等法定担保形式。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是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投标人以现金、电汇、网上支付等形式,将其金钱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通常是保证金专用账户)保存,保存期间投标人无法动用,招标人依法也不得挪用,即该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被特定化了,其不再是一般种类物,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应为动产质押。此外,投标人以汇票、支票、本票等权利凭证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将该权利凭证移交招标人占有,作为投标人履行特定债务担保的,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其法律性质应为权利质押。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应为质押担保,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投标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招标人是质权人、投标保证金是质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质押期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法律性质应为保证担保。

(二) 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法律性质

1、投标保证金利息是法定孳息。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利息附属于投标保证金,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一并退还,在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一并没收,可见投标保证金利息具有从属性;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利息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可见,《条例》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是投标保证金在银行存放期间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根据上述分析,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法律性质是投标保证金这一质物在质押期间即投标有效期内所生的孳息(银行利息),是法定孳息。

2、投标保证金利息应归谁所有?

根据上述分析,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法律性质是质物在质押期间所生的孳息,是法定孳息。那么,投标保证金利息应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就法定孳息而言,利息为本金的所有权人所有,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否则按交易习惯,而实践中的交易习惯是存款利息通常归属于本金所有人。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应归属于本金所有人即投标人所有,除非投标人与招标人另有约定。此外,《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是孳息的所有权仍属出质人。因此,投标保证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即投标保证金利息,招标人依法有权收取和保管,但投标保证金利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投标人。

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确立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由于法律对具体问题缺乏相应的明确性规定,导致招投标实务中理解各异、做法不一,相信在具体招投标活动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和问题,我们应该根据法律的原则规定精神和工程行业的惯例,以及具体的情况对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工作给予具体的分析、处理。

参考文献

[1]赵宇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应用分析[J].中国工程咨询.2013年

第6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实施条例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实施条例》的颁布,立足于当前,着眼于长远,细化了标准,严格了程序,加强了监管,强化了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各类行为。要通过核电工程分包招标选择质量有保障,进度有保证,成本能控制的承包商,就必须重视评标办法的选择和评标标准的设定。

1 法律法规中对评标办法的规定

按照2001年施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而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实施条例同时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按照2008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 核电工程施工招标的特点

与常规电厂相比,核电项目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核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基于该要求,核电项目具有安全标准高、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工程接口复杂、投资大等特点。依据国内核电工程的特点,通常按照前期工程、核岛及其附属BOP工程(以下简称核岛)、常规岛及其附属BOP工程(以下简称常规岛)、其他BOP工程(以下简称BOP)等工作范围的划分作为施工标段划分的主要依据。其中前期工程主要包括四通一平工程和核岛常规岛负挖工程,而核岛、常规岛、BOP工程又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四通一平工程难度较小,对施工单位的要求相对不高,理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性,能够形成充分的竞争。负挖工程则由于受到核级要求的限制,能够开展负挖工作的单位相对较少,竞争力相对较弱。主体工程方面,目前仅有极少数企业掌握核岛土建工程的施工技术,基本处于寡头垄断的局面,很难形成充分的竞争;而核岛安装工程则由于个别企业在实力与经验上的显著优势,而基本不具有竞争力。相较于核岛工程,常规岛、BOP安装工程由于火电建设单位的进入,已基本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而土建工程则已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态势。

3 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选择

3.1 针对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总体评标办法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对于核岛、常规岛土建安装等技术复杂、安全标准高的项目,应当选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在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由于需要统筹衡量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人材机配备情况、进度计划安排、质量保证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很难对各项因素通过折算为货币的方法予以量化,因此通常采用打分的方法予以评审。通过对招标项目特点的分析,对技术、商务、报价三方面的要求分别赋以不同的权重,经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评审,综合评估各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并通过打分排出先后次序,最终确定中标人。综合评估法能够较好的考虑核电项目对施工技术复杂性的要求,为招标人确定技术符合要求、报价合理的承包方提供准绳。

但这并不意味着核电工程施工招标都必须选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审工作。对于核电前期四通一平工程等具有通用技术及性能标准,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项目,在施工图出版完成,工程量清单准确完善的基础上,招标人可以考虑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排除低于成本报价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中标的标准。核电工程业主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开展施工招标工作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四通一平工程作为切入点,分析研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中的可行性,并适时推广至部分非核级BOP辅助厂房的施工招标中。

3.2 依据技术资料深度,确定合同模式,明确评标标准

基于我国核电发展的现状,以及各核电项目选址的地缘性差异,在确定核岛、常规岛施工承包商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施工图尚未完成或图纸尚未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工程量清单内容不够明确、数量不够精确等情况。在这种技术资料深度不够的情况下,由于市场竞争环境不同,投标人对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认识程度深浅不一,若不能选择有针对性的合同模式,容易导致投标人不在同一标准上报价,进而导致通过综合评估法产生的评标结果偏离招标人的真实需求,削弱评标的效果。

在开展核电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充分衡量招标技术资料的深度,以技术资料的深度作为确定合同模式的主要因素。同时,以合同模式作为依托,设定有针对性的评标标准。对于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明确,变更可能性相对较小的项目,如对于传统机型常规岛土建项目、BOP项目、前期四通一平项目、核岛负挖项目等,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对投标人的总报价进行打分,并在后续合同执行中对总价包死。对于施工图尚不具备,清单数量不够准确但范围相对明确的项目,如新机型的核岛土建项目、主要设备选型尚未最终确定的安装项目等,采用固定单价模式,设定单价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单价进行打分,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对于多厂房打包招标,部分厂房范围、工程量明确而其他厂房仅能明确范围的情况,可采用总价+单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在评标办法中对总价和单价设置权重,分别打分。

在对单价进行打分的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往往单价项较多,无法逐一进行评审,招标人应在设定评标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应用“二八分类法”,择优选取在工程中占据80%造价的20%的清单项目,尤其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发生数量变更的清单项目予以评审,以更好的控制成本。

3.3 充分应用投标限价,合理使用标底,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的废标条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同时,招标人具有编制标底的决定权,但由于标底在开标时公布,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废标的条件,因此《实施条例》中规定标底仅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在核电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为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招标人应当用好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这两个武器。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如核岛土建、核岛安装项目等,招标人应事先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以核工业定额标准为参考,结合实际经济和社会水平,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予以限制,避免投标人由于寡头垄断的优势盲目报高价,使招标人陷入被动的局面。而对于技术资料深度不够,合同采用单价模式或总价+单价模式的项目,如常规岛土建项目、BOP建筑安装项目等,招标人同样应充分调研,编制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使得评标委员会有据可循,依据标底更准确的发现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低于成本报价、不平衡报价等不合理报价,保障招标人的利益,并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成本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林学知.核电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和应用[J].水利水电施工.2007(2)

[2] 黄文宏.电力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的几点思考[J].中国工程咨询.2010(6)

[3] 刘学军,方杏.工程招标中合理低价评标法分析[J].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2007(16)

第7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关键词: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监督;诚实信用

Introduction to the further deepening of bidding and tendering work

Wang Cheng1, Jiang Liang2, Tang Zhizhong3

1.Anhu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38, China; 2.Anhui Radio and Television, Hefei, 230071, China;

3.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efei, 230009, China

Abstract: Combined with the work that participate in provincial, municipal, education institutions at various levels, such as bidding and tendering work practice,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actual phenomena of bidding process, analysis and comprehension. From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plans, documents making, organization, supervision, acceptance, etc., shoals in tendering and bidding work further thinking.

Key words: bidding and tendering; openness; fairness; justice; supervision; honesty and credit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实施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行各业普遍实施。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善的机制,保障运行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十余年来,国家及各级部门,逐步细化招标投标相关的制度和细则,但是对分门别类的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机构设置及职能,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此外,对项目的评审,标书法律文件的规范,招标投标实施的过程,招标投标项目验收等,也没有相应的运行细则。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应进一步学习招标投标法,深刻理解、强化意识,贯彻法律法规相关条例,规范市场运作,反腐倡廉。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调整管理机构,修订招标投标运行体制及实施细则,规范相关的文件,时时刻刻求新,时时刻刻求创,时时刻刻求变,与时俱进,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推进。

1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是我们所有招标投标工作组织者和参与者遵循的根本原则。无论是招标主管单位、投标公司,还是用户单位、评标专家,都应遵守共同的原则。因此,我们应认真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意识,提高认识,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落实在招标投标各项工作之中。

公开:无论是组织发标,还是投标;无论是用户,还是评标专家,都要在阳光下开展工作,做到程序科学优化,文件合法有效,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规则公开,监督公开。

公平:平等互利,没有歧视,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平等竞争,评标水准统一,标准一致。

公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标书的制订要科学、合理,评标的过程要规范、有序,监督要公正。

诚实信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单位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2 招标投标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法规依据。以此为依据,我们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优化、有序的机构保障,制订分门别类的实际操作细则,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招标投标的组织机构,要相辅相成,有机结合,闭环可调,快速联动(如图1所示)。

图1

2.1 计划

计划即项目拟订,包括项目的新建、重建与项目的配套。计划制订以具体使用单位为主,审核部门为辅。计划所需购置的具体设备及技术参数,要考虑到使用条件和环境,还要开展市场调研,进行技术对比、价格对比及可行性论证。使用单位在计划中还要申报所需设备的购置经费与技术参数要求,提交审核部门审核。

2.2 审核

审核首先是用户自我审核,然后报审核部门审核。审核可行性报告,是否可行,申报的需求是否属实。开展实地调研,市场调研分析设备性价比的合理性。审核市场的技术应用,技术发展,技术参数的科学性,还要审核技术的实用性与使用范围。此外,还要注意各项要求是否有唯一性,是否有排他性,是否有指向性。在计划制订中,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另外,审核大型仪器设备或大型项目,是否有专家论证的可行性报告。

2.3 发标文件制订

发标文件制订,应有项目需求明细,有项目分类、分包,项目评审方式,项目评标细则,发标规则,投标规则,实施细则。做到游戏规则制订在前,游戏在后,杜绝各种外界干扰,特别是行政干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用户的设备需求和技术参数,综合拟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标文件,这是招标投标的中心工作。

在汇总申请发标数据及各类需求后,在项目的分类、分包时,必须考虑设备的类别,分清共性与个性,在同等使用、同等技术条件下,综合考虑性价比,达到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现举一实例,在某高校招标时,曾出现同一学校、同一批次、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投标公司、同一型号产品,使用学院不同,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产品:进口PCR仪;型号:S1000。三台设备两种价格,一种每台60 000元,一种每台72 000元。该校在招标时,按使用学院为单位分包,其综合经济效益没有得到体现。通常情况下,同类设备应该集中归为一包,批量竞争,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的综合效益。

在制订招标投标文件的同时,要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即该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单一来源采购等。对公开招标项目,如投标商家不满三家,应该转为何种招标投标方式要有预案。

2.4 招标信息

招标投标信息分为:招标信息,中标信息,违标信息等。信息要公开透明,信息通道畅通,渠道多样化。对所发信息有质疑的,回复要及时准确。信息时间,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

2.5 专家评审

招标投标的组织机构,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的评审专家库,并采用计算机分类、分专业管理,随机按评标需求抽取专家。专家抽取后要严格保密,一般抽取时间不要过早,这也是对专家的保护。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的筛选,应该综合考虑技术、经济、行政三方面的能力。每次评审要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制订专家的考评制度,优胜劣汰。

评标专家要自觉不断地学习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了解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夯实评标的综合能力。认真遵守评标办法及相关规定,端正态度,认真学习评标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2.6 监督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工作全过程。监督招标投标的计划,分为用户计划,招标投标机构的计划。监督招标投标的过程,包括文件制订、信息、专家管理、评标、合同管理。监督合同执行后的实施过程,包括安装调试,验收过程。建立监督综合考评制度,分别对用户、招标投标机构、投标公司及专家进行综合考评。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是纯行政性的,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的各项具体工作,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信息的安全性,程序的合法性,监督是否存在营私舞弊,是否出现违规行为,是否发生腐败现象。

3 招标投标验收

招标投标验收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然而却往往被忽视。对重大项目,资产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其余项目由用户自己验收。验收工作是对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总结,通过验收评价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取长补短,闭环调节,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综合效益的发挥。

招标投标的验收,应该制订验收程序、验收方法,由第三方验收。验收应该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验收,重点看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中标合同履行;第二阶段的验收重点,是在设备安装调试后,用户试用阶段的使用记录;第三阶段是验收综合评价,包括使用性能,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供应厂商的技术支持,仪器设备的售后服务。

4 进口仪器设备的招标投标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仪器设备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高校享受国家进口免税政策,由于进口设备商务运作的特殊性,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

(1)免税设备的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境外市场价,二是外贸服务费。境外价格以美元为单位,可商谈。美元兑换人民币是动态的,而且存在差价。外贸服务费用单位为人民币,可商谈。备品备件,安装调试等,综合价格体系。

(2)免税的政策是,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目前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往往是贸易公司,被授权后投标。贸易公司的报价,包含贸易商的利润及税费,无法体现国家的免税政策。建议采取公开邀请招标,或授权用户单位与国外厂商机构直接运作,回避中间贸易商的利益。价格分项报,分项谈判,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让学校获利。

5 结束语

招投标工作的力量源泉,是学习、学习、再学习。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规章制度,了解市场经济学科的相关知识,了解市场经济及市场经济规律,经济技术的性价比。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同步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更新我们的知识,确保高校招投标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框架内高效开展。

参考文献

第8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道路交通、水利工程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采用“BT”(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形式,意为建设—移交)或“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形式,意为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实施招(投)标,确定投资(承建)人,并与投资(承建)人签署投资建设合同。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建设方的职责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建设业主,其职责是:

㈠负责项目选址、勘察设计、立项、投资测算等工作;

㈡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项目建设模式的招标工作;

㈢同投资意向人谈判并签订合同;

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投资方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

㈤负责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㈥监督投资(承建)方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

㈦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验收备案情况,确认建设项目的使用权;

㈧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资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并办理所有权手续;

㈨对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监管投资人在经营期间对设施的使用、维护等情况,合同约定使用期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投资(承建)方的职责

㈠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需求;

㈡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施工,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㈢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主动接受建设方、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时向建设方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向监理方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和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

㈣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进度,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㈤按合同规定有分包内容的,承担总包单位的职责;

㈥负责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建设项目“所有权”的移交手续。

第六条工程监理方的职责

㈠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

㈡建立适应建设项目施工监管要求的监理项目部,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㈢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资料,监督投资(承建)方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施工设计组织施工;

㈣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量的变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㈤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控制方案和对策,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工程延期和导致索赔。

工程监理方应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并具备与被监理的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技术人员、监理设备和相应的资金。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后实行公开招标。招标人招标公告时应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途径。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视具体项目制定招标文件,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条件是:

㈠为商业性合法实体,有满足该项目建设的资金实力,有一定的业绩,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㈡确认建设项目投资意向,签订了《建设项目合作意向协议》;

㈢具备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提供完备的报名资料;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与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合作,有意向性融资主体,并已签订合作协议书;

㈣投标人的信誉度和履行合同能力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

㈤投资(承建)方需为该项目进行融资时,建设主体可按合同约定为其融资提供相应的资产或资料。

第九条投标人按投标工程概算价的5%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方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意见》(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变更调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回购金支付承诺、投资方履约担保、投资方对分包商付款担保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监理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回购

第十二条建设方对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承诺。承诺包括:回购方式、回购年限、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方出具回购承诺书,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表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经管理单位确认,即进入使用期和保修期。回购金支付完毕,建设项目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即由市人民政府取得。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回购期根据项目规模、造价、工期确定回购年限,一般为三年(不含建设期)左右,总回购款按回购期年度平均分配。第一年“回购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支付,在回购期内同时支付回购款的约定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五章工程移交

第十六条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投资人(承建方)向建设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即进入经营期。经营期满后,投资人(承建方)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状态良好后,向建设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合同履约

第十八条投资(承建)方在合同签约前,要按照建设项目中标(或预算)价款的35%向建设方指定的银行存入“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投资(承建)方和建设方共同管理。投资(承建)方开户银行同时出具建设项目“资金保函”。

第十九条“合同履约保证金”随工程进度由投资(承建)方按比例分期(在工程进展到80%分三至五次)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方在选定投资(承建)人后十日内发出通知书,并完成工程合同签约手续。因投资(承建)方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签约的,建设方有权取消投资(承建)人的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一条投资(承建)方未经建设方同意不得将合同转给他人或另找合作者。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确定分包单位时应取得建设方的认可。

第二十二条建设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回购款,按年回购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修期内,投资(承建)方因无能力进行保修,或在收到建设单位下达的“保修通知书”后20天内仍未维修的,建设单位有权安排第三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投资(承建)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建设方和投资(承建)方因对方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三个月以上,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给予赔偿的要求。投资(承建)方被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及时撤退清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支付按原约定的回购款支付原则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9篇:招投实施条例范文

一、概述

推行招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至今已经成为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制度和主要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我国建筑行业有了巨大进步,对确立招标投标制度、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规范招投标行为,整顿建筑市场,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也关系到国家反腐倡廉的大局。随着《招标投标法》的深入人心,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督力度的逐渐加大,我们相信建筑市场特别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整顿工作一定能落到实处,工程招投标将尽快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建筑市场的改革也刚刚开始,计划经济的影响较深。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的投资主体还是国家,在工程建设中,投资管理、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建设监管和工程使用单位四位一体现象仍很严重。一方面造成了“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大量存在,造成了大量浪费,另一方面,还给管理者提供了利用职权,贪污腐败的可乘之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管理和建设监管同位一体的管理体制。这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期间规则制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难以保证,一些法律法规对政府缺乏约束力。由于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上存在问题,虽然已经出台《招投标法》,但是各地的配套法规还不完善,这直接造成了许多工程没有按法规办事。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行业出现这些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不能很好地满足招标投标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仅仅依靠颁布于12年前的《招标投标法》来规范和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就显得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在实践中,有些“聪明人”开始仔细研究如何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隙中找出获得利益的途径,行业中的“潜规则”也就应运而生。如:招标人想方设法限制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工程内容私下自行选定承包人,想办法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部分人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买标卖标、利用投标“掮客”撒网投标、借用他人名义投标、非法转包、层层转包分包等违背《招标投标法》宗旨的行为频频出现,其中不乏堂而皇之地进行操作而能够逃避法律惩治的行为和人。如何治理和打击这些无良行为成为摆在政府和同仁们面前的一件大事。估计我们行业内的同仁们面对法律盲点的把握也曾经困扰、迷茫过,面对招标投标中“潜规则”的出现也曾经恐慌、逃避、妥协过,出台《招投标管理条例》,统一规范标准,让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在各行政监督机构共同监管,在招标投标当事人共同努力下,方可从根上杜绝或解决。

二、在法律制度上完善招投标法,招投标制度必将是动态的前行过程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程序与运行管理上:1.规范招标行为——避免实践中存在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偏袒和歧视招标人,操纵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串通等现象。2.规范投标行为——限制影响公平竞争的组织和个人参加投标,细化某些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投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3. 规范评标行为——评标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且意见是决定性的,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一些问题。专家也是食人间烟火的,也会受到一些不良行为的影响,所以对于评标行为如何规范也是《条例》的重点。要严格细化评标的要求,一方面赋予评标专家一些必要的权力,特别是要给公正评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专家的评标提出明确的要求。二是明确应用废标的情形。三是完善评标的程序,把招标从初评到详评到最后评标,用不同程序完善起来,形成一个严格规范的可操作的程序。

有形建筑市场围绕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式,以创新的精神,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招投标方式,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监管上,对《招标投标法》与《招投标管理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规范招标机构的执业行为,突出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重点监督管理、中标项目的后期跟踪管理。对现有的评标专家库中不足的专业及人员进行及时的补充和调整;对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清除制度。整合利用好有形建筑市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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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行核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提高我省招标机构的执业水平。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长效机制。选取资深评标专家设立《招标投标投诉复议专家库》,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四、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

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解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的规避招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等深层次问题。同时,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绩效测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

措施。

五、针对评标关键环节,加强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随着招投标活动的不断深入和招标范围的不断拓展,评标工作已成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而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影响到评标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在技术标的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个人的主观因素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往往直接影响到评标结果。因此,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队伍,对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做好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建筑业企业人员、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监管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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