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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1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现将国家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行(校)可根据此规定精神,结合本行(校)实际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人事部备案。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总行。

附件: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被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2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一、修订原《规则》是适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

原《规则》在过去15年对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原《规则》某些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修订原《规则》势在必行。

(一)原《规则》中一些规定与近年来推行的公共财政建设和财政改革等相脱节

过去15年,是公共财政建设与财政改革十分重要的15年,先后实施了“收支两条线”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改革等,这些改革措施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原《规则》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1.收支两条线管理方面。原《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即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实行大收大支,收支统管。事业单位的收入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组成。财政补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收入要上缴财政专户,而事业单位其他不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事业和经营收入等不上缴财政专户;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回来的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预算;而不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事业和经营收入等直接纳入单位预算。事业单位收入中其他不属于预算外资金性质的事业和经营收入的核算与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性质的收入的核算不统一,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相符。

2.负债管理方面。原《规则》规定事业单位不允许进行负债发展。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在财政拨款难以满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所需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通过银行贷款等手段多渠道筹措资金,事业单位客观上已经存在债务。事业单位因背上债务而需偿还固定的利息与本金,这将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将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和经济责任制,降低与防范财务风险。

(二)原《规则》已不能满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的现代财务管理要求下,财政部门正努力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对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财务监督管理也有待加强。原《规则》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

1.预算管理方面。部门预算改革首先对预算模式和编制方法进行改革。在实行零基预算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类、款、项、目细化收支项目(预算科目),将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原则在预算中单独编制,项目支出根据性质、用途分项目详细说明预算金额。其次强化和重视预算执行情况,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部门预算经“二上二下”编制程序,财政部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的部门预算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编制—预算下达—预算调整—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在财政部门的监控管理之下。原来的预算管理办法缺乏编制预算时所需的基础数据及其合理依据,预算科目属于粗放型模式,编制不规范,模式陈旧,预算的审批与资源配置具有主观性,预算批复不及时以及年度预算调整频繁。

2.资产管理方面。原《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如何核算。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这与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不符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账面上的价值与实物现时净值差额会越来越大;而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对等核定固定基金,造成净资产虚增,净资产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二、新《规则》体现新形势下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要求

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差异性比较大,大多在一线、基层,是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随着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使宝贵的公共资源能够科学、合理、有效、节约地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新形势下需要一部新的财务规则来规范,《规则》内容涵盖了事业单位所有的财务活动。新规则不但对原来的管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还大幅增加了新的管理方面的内容与规定。新《规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解决目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创新和充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规则》的适用范围

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必须依照《规则》要求开展本单位财务活动。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本规则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二)加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

根据我国《宪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实行“一个单位一本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量入为出,保持收支平衡。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批复的部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加强预算执行分析,提高预算支出执行效率。加强决算管理,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人、财、物等方面的基础信息,并加强决算 审核和分析利用,稳步推进决算信息公开。

(三)规范收入支出管理,完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新《规则》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的定义和支出的分类进行修改完善,加强收入管理,明确收入的范围,强化支出绩效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与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更加全面完整。其中,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对基本支出预算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对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编制。明确结转和结余概念,将结转和结余划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

完善资产的分类,增加了在建工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适当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再提取修购基金,净资产账面价值真正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状况。新《规则》中提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借入款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新《规则》新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增强财务信息透明度。

(五)突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严格限定对外投资经营活动

目前,由于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事业单位管理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属性不明确。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有履行行政职能的,有搞生产经营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的。新《规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次修订规则突出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牢牢把握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方向,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开展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定。这是保障我国公益事业及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专用基金管理、财务分析指标等内容在新《规则》中都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贯彻落实新《规则》,推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

我国事业单位涉及十几个行业,情况比较复杂。为确保全国120多万个事业单位顺利实施新《规则》,笔者提出贯彻落实新《规则》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完成层层培训任务

新《规则》作为事业单位财务的一项基本制度,涉及面广,修订内容较多,对新规则内容进行学习培训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培训方案,确保事业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部门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领财务人员学习新《规则》,领会其精神实质,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加快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明确具体实务操作规范

新《规则》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涉及行业很广,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各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都需依据新《规则》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1.新《规则》撑起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对事业单位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作了统一规范,但具体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需要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加以规范。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收支分类、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等财政改革政策涉及的会计核算,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业务或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这需要政策制定部门明确具体口径和使用范围,便于实务部门操作和运用。

(三)各级财政部门搞好统筹协调,各事业单位健全和完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各事业单位在严格遵守新《规则》、行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下,健全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增强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学习贯彻〈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财办教[2012]9号)精神,根据新《规则》的要求,统筹协调,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分工协作机制,检查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等基础情况,支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改革工作,为新《规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2012-02-07.

[2] 吴理荣.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势在必行[J].财政与发展,2007(8).

第3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先讲一些意见。市委仲彬书记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六点明确要求,后面延荣市长还将从全局和总体要求的高度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施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国家出台的文件政策,是与公务员管理配套的政策措施。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调查摸底,我市纳入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共3038个,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共52140人,其中:在管理岗位工作的4372人,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39824人,在工勤岗位工作的7944人。这不仅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是全市公务员队伍的五倍),而且,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情况、职称结构、领导职数、行业归属和层级分布等情况极为复杂。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难的任务,更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20*年下半年,国家人事部先后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调协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2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这是我们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政策框架,下一步,我市将出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并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一些配套政策,积极、全面、稳妥地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是一致的。

从单位看,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纳入实施范围;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单位包括: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

从岗位和人员看,事业单位的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特设岗位的设置。特设岗位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而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类,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这实际上是为事业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高层次人才开辟了一条通道。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并不是每个事业单位都需要和可以设置特设岗位,它有严格的设置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应按照岗位设置核准权限予以核销,不允许乱设、滥设。

(三)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国家规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我省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和我省事业单位的实际,将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到十级职员岗位。我市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将根据我省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和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将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到十级职员岗位。因为,目前我市事业单位的最高规格是处级正职。

另外,省上实施意见对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也做了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一、十二级是助理级岗位,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岗位结构比例

岗位结构比例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在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中是不同的。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它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覆盖面;对已经实现服务社会化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每个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包括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这个控制目标与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是一致的,也与目前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比例现状大体相符。此外,省上分别对不同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也规定了总体控制目标,我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也将严格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可能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对应的岗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这个控制目标与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是一致的。

制定这些比例的主要依据:一是这些比例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调控比例相一致;二是从规范人员结构出发,岗位和人员结构应呈金字塔型,具有合理的层次和幅度。

在执行过程中,全省总体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刚性的,但到具体的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达到这个标准。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审核和报批时,要以其现有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作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我市“十一五”人才规划的总体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审核、核准时,必须掌握在总体控制目标内。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我市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为二级(技师),没有一级(高级技师),我们将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总量。

此外,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的结构比例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综合平衡,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调控使用。

(五)岗位条件

岗位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构成,其中基本条件由政府制定,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要求;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同一等级的岗位在不同的单位其具体条件可以不同,但不能低于国家、省、市岗位设置管理政策以及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保证与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一致。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些基本条件,只是最低的准入条件。同时,基本任职年限只是最低年限规定,岗位聘用不存在到期就得晋升的问题,也就是说,明确在下一级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要求并不意味着达到任职的最低年限后就必须得聘用到上一级管理岗位。达到任职年限后可否聘用到上一级岗位,这还要看上一级岗位是否有空缺,是否具备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并通过竞聘的方式,才能聘用上岗。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只是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的基本任职条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并未在高级、中级、初级内部细分等级,而岗位设置管理文件划分了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拓宽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空间。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这样既能与现行职称制度较好衔接,又能较好地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

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一级、二级岗位与其它等级岗位不同,是人岗合一的。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我市为从严控制各层级最高等级岗位的数量,在我市的实施意见中,我们将专业技术岗位三级、五级和八级的核准权由市里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参考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制定的,强调了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二是必须通过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或考评。

(六)岗位设置程序与审核权限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了岗位设置的程序和审核权限,根据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最后的核准权限分别在省和设区的市(州)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即作为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上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八)“双肩挑”问题

从前段时间我们的调查摸底情况看,各方面对“双肩挑”问题反映比较多,全省的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事业单位大多数的领导都是从专业技术岗位走到管理岗位的,有的仍然继续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特别是在教育、科研、卫生等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业单位,由于其领导岗位及管理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所以“双肩挑”的现象比较普遍。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这种情况既有利也有弊。好的方面是,不少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同时是专家甚至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这就提高了单位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带动了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是,并非所有的领导岗位都与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不好的方面就是,如果“双肩挑”的同志过多地投入学科、专业研究,顾此失彼,也会影响履行管理职责的精力和效果。此外,从建设一支科学的管理人才队伍角度来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化是一种趋势,也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因此,省上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形,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这样规定既坚持了岗位设置管理的改革方向,又兼顾了现实情况的需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审批“双肩挑”的时候,掌握的原则应该是确认其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保其能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总之,“双肩挑”人员要严格控制,不应过多。

(九)对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认定问题

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情况进行认定,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中明确规定,在按国家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经认定后,再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没有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只能套到对应岗位工资的最低等级。因此,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定聘用合同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认定时,应重点注意把握两点:一要看岗位设置方案是否经过核准;二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的规范性要求。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十)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问题

这一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计发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年7月1日。按国家规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从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并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才能按确定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因全国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滞后,大多数省市区从今年才开始实施入轨。20*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其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当时是暂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的。因此,20*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和经核准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以依据退休前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按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重新计发退休费。他们重新计发退休费的起算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起算时间一致。

三、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几点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今年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时间紧、任务艰、责任重。在此,我强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

(一)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延荣市长讲话要求,认真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一要摸清家底,统筹规划;二要内容完备、任务明确;三要有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控制办法和标准;四要措施具体得当,具有可操作性;五要有具体实施的方法步骤。按照核准权限规定,各县(区)、市各部门要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才能印发实施。

(二)要做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了不同的核准权限,要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核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实施范围是否明确;二是看是否符合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三是看是否符合规定的结构比例;四是看是否有规范的岗位聘用的办法;五是看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三)要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在组织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要认真按照市委仲彬书记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对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六点指示的要求,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要按照先易后难、重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要把握时限,力争在8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核备案工作,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实施工作。

实施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因政策滞后、管理不规范以及《实施意见》未能完全覆盖的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及时研究,更好地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四)要严肃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政策和纪律。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正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对在实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要及时沟通,不得随意开“口子”、出“新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令行禁止。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核定工资基金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也不允许新进工作人员;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4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完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016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02

近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从这几年会计法规执行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2016年作为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端之年,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改革,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1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财务管理目标不明晰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故可将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其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就应该有着不同的要求。事业单位在制定其财务管理目标时,多存在目标制定不明确、对单位定位混乱、不能合理地处理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难以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同时,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更加混乱,一些单位甚至出现放弃公共服务职能,简单的以盈利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

1.2 财务管理意识不强

意识支配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推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和完善最重要的就是要积极培养强烈的财务管理意识,这是改变事业单位不重视或忽视财务管理工作的根本方法。

近些年国家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多次强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中央和各事业单位单位内部的审计、巡视工作的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意识较前些年有了较大提高。然而,由于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重视,缺乏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方面知识与意识的培养,造成大多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理解不到位、财务管理意识薄弱,甚至一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认为财务就是记流水账,对财务人员提出的要求置若罔闻,对财务制度视而不见。

1.3 内控制度不健全

国家于2012年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旨在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准则》和《规则》进一步制定适合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而一些单位并没有重视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在新法规颁布后迟迟没有对本单位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改进,还有的单位虽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了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但不抓好落实,使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1.4 预算管理偏离实际

部门预算是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政策规定,结合自身未来一定时期履行职能需要,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逐级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应该是部门各方面的人员根据深入细致地调研得到的可行方案。财务预算可以使一个部门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全面考虑,捋顺思路,确定工作内容和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浪费。

而实际工作中,部门预算却常常与实际工作需要不匹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单位管理层对预算管理的重视不够,没有将预算管理工作层层下放到各工作部门,对基层工作的预算需求了解不够;二是预算编制工作从下达到上报的时间紧迫,各单位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对情况进行细致地调研;三是预算下达的刚性,在基层单位就有这样的感觉,不管单位预算根据实际情况怎么编制,第二年下达的预算却基本上与上一年无差别,从落实上使预算编制失去了本身的意义所在。

1.5 资产管理不规范

由于事业单位长期对资产管理的重视不够,在资产管理上“重构建,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方面的管理不规范,使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还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资产登记入库管理不严,对于一些该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国有资产没有及时登记入库,存在账外资产的情况;二是对于资产的维护不够重视,造成很多资产维护保养不够,出现破损甚至是不得不提前报废的情况;三是资产使用过程中责任落实不明晰,对资产使用没有切实落实到人,造成损坏后无法追责等情况;四是对资产处置不当,造成一些尚可使用的资产的浪费,还有一些是资产的处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1.6 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认识不足、理解不到位,因而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存在截留收入、坐支支出的现象;二是,往来款项科目繁杂、管理混乱,事业单位普遍存在收入支出挂账的情况,特别是有些单位应收账款数额巨大,有的是对方倒闭等根本无法收回的账目,也没有及时核销,还有一些单位往来账设置不全面,未设置明细账核算,造成往来账清理困难,甚至有的单位在往来账中虚列支出等;三是票据管理不规范,事业单位由于财务人员较少,没有专人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都是财务人员兼职管理,故不少单位存在票据在认购、领用、核销等方面违规操作且监督不严。

1.7 财务人员总体素质有待提升

由于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任职要求也普遍偏低,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均有待进一步提高。很多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者都不是学习财经类相关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大专生、电大、中专生在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工作很普遍,甚至有一些是直接从其他毫无关系的部门转岗到财务岗位工作。同时,对财务人员不重视后续教育,在转岗后也没有得到专业学习和训练,致使专业技能差强人意。

2 对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明确财务管理目标、提高财务管理意识

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社会职责制定符合本单位发展的财务管理目标。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应以支持社会公众服务、实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标就应该是兼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单位自有资金的合理运作,在完成社会公众服务的基础上尽可能谋求事业发展的经济目标;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则偏重于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

要增强财务管理意识,不仅是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好财务管理意识的培训,更重要的是要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财务管理培训,使管理人员切实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财务管理不是仅仅指财务会计记账,它涵盖了单位组织资金运作的方方面面,是单位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单位内部管理的中枢。只有切实提高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各种问题。

2.2 加强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执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旨在将部门取得的包括财政性资金在内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按照统一的编报内容和形式在一本预算中反映,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报预算是“自下而上”的,然而预算管理却需要“自上而下”的管理。首先,要单位管理人员增强财务预算管理意识,对预算编制的重视,把预算编制任务及时下放到各具体需求部门,汇总各部门的真实预算需求,根据实际情况上报预算。其次,预算是每年都要上报的工作事项,事业单位应做好提前布置预算任务的准备,要在预算编制通知下达之前就开始着手,不要等到预算下达之后,时间紧迫,捉襟见肘。最后,上级预算单位应根据下级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下达预算,杜绝刻板地执行预算,造成年年的预算都一样,严重偏离实际需求情况。

2.3 完善及落实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要改革和完善自身的资产管理制度。在资产配置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单位自身所履行的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资产做好登记入库管理,对于长期闲置、低效率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实现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资产使用过程中责任要落实到人,做到每项资产都登记准确的使用人,并落实使用、保管、维护责任。对资产出现损毁、丢失或破坏等情况予以追究责任、赔偿损失。资产处置应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于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交。

2.4 规范财务核算

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首先加强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理解。事业单位除经营收支外,均应实行收付实现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或相关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私分。

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在对往来账款入账时尽可能地细化明细账科目,以便日后核对;同时,定期对往来账款进行清理,做到对往来账中余额的组成清楚明晰;对于已经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及时销账。同时,加强票据管理,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责任细化,做到制度管人、责任到人,用规范的制度保证票据管理各方面操作规范,互为监督。

2.5 提高财务人员总体素质

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对现有会计人员加强培训,全面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经常组织财务人员参加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同时,随着老员工的退休,逐步将财务人员替换成有更高学历、财经相关专业毕业的高素质人才。

另一方面,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总体素质最根本还是要提高管理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财务管理人才在事业单位内部的行政地位,从一个服务性的行政岗位转变成一个决策、建议和监督性的管理岗位,才能切实吸引更高素质的财务人才,提高财务人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才可能大力培养出适应现代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出谋划策,做好经营决策的好参谋。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Z].2011.

[2]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S].2012.

第5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6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务预算 解读

一、预算在新《规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事业单位其典型特性是不以生产、经营和盈利为目的的保障和服务性机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单位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经过修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后文简称新《规则》)已于201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的经济行为,旨在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绩效、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财务风险能力。依据新《规则》,事业单位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其中核心工作就是加强财务预算工作,以加强财务管理“事前规划”和监督作用。

根据《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地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将预算管理分成预算、执行和决算三个阶段和层次,强调“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的财务管理思维,改变“重会计,轻管理”的传统财务思维。因为我国事业单位存在“数量多、从业人员多、支出多”的“三多”特点,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成为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新财务预算规则解读

第一,新《规定》第二章第六、七、八条突出强调了预算的范围要求。新规则引入了“大收大支”的理念,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改变了结余留用的方式,结转和结余的资金单位不能自行处理。

第二,新《规定》第九条突出强调了预算的程序性要求。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强调了“预算编制”的作用。并且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明确了审核批复的“法定程序”要求和“预算控制数”对预算的制约。

第三,新《规定》第十条突出强调了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中的义务性要求。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这就规定了了事业单位预算调整的申报、审核、调整的义务性要求,而不单单是旧《规定》先斩后奏式的“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新《规定》第十至十三条突出强调了决算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五,新《规定》第十至十三条突出强调了财务绩效审计性要求。第五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五和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决算报表主表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等。这样新《规定》从三个方面对事业单位预算从审计角度提出新的要求。

第六,新《规定》对完善和健全事业单位财务预算提出其他细致要求。规则要求事业单位对预算管理要全过程控制。新规则新增“财务监督”一章,将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提升到新的高度。新规则要求事业单位的监督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通过预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新规则赋予了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更多的监督职责,要建立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不断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三、新预算规则的指导意义

1、有助于改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观念

事业单位及其财务管理人员加强理财观念和意识,财政资金仍需要提高使用效率。事业单位只有不断加强和提高财务绩效观念,才能重视预算在单位资金运营方面提纲挈领的作用,不断完善资金预算、使用和决算各项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各个业务环节的绩效和资金使用绩效。事业单位也需要重视投入产出比,尽管资金来源与财政等非自营项目,但仍需尽量降低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观念的转变,事业单位可以不断转变传统的粗放型财务管理管理方式,进一步适应公共财政要求。

2、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

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重点放在预算上,就是希望通过事前规划使得单位财务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事业单位的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仍存在许多不足,甚至有一些不规范不科学不符合法规的操作。导致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事业单位对财政部制定的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认识不深,理解不透,执行不力;二是在报销审核工作中,要么财务人员不严格把关,要么主管部门审批流于形式;三是会计及财务部门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效用,有些事业单位由领导直接负责财务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会部门简化为“记账”执行部门,其监督职能则成为“镜中花”。事业单位可通过“三个转变”来实现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的。“三个转变”之一是财务管理由事后的静态核算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的领域转变,这实质需要良好的预算和决算。预算是前提性工作,是事业单位对年度财务“盘子”的统筹规划和战略安排,是使用好单位“全部资金”的前提。在此基础上,促进事业单位在现有资源下实现各项事业的发展,通过事前预测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

3、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绩效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财务预算,通过预算和决算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绩效。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在资金管理与核算中体现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核心性,其预算资金是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以此为中心开展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目前困扰我国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各项财产使用效率普遍不高,存在很多铺张浪费的情况。如果不及时扭转这些问题,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无谓的浪费,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所以事业单位的每一笔资金流向都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预算基础,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根据进度实行拨款并使用。通过对事业单位各环节职能及运行成本的分析,应对其职能发挥所需的场地、设备等进行论证,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通过合理的预算,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会避免浪费、重复建设等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绩效。

四、加强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建议

1、加强部门协调

由于预算编制涉及面广,而财务部门的职能有限,需要单位领导层高度重视和支持预算管理,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最好任命单位负责人为组长,使其具有权威性。通过全面预算,将单位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以预算的方式加以量化,并形成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评价与激励组成的管理控制系统。这样单位预算领导小组管理单位的所有预算事宜,财务部门及单位各具体业务部门全部归单位预算管理小组领导,多部门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就可以从容地完成每年的预算编制工作。当下个年度的预算获得批复后,由单位预算领导小组根据批复的整个单位的项目预算资金情况,最终确定好各具体业务部门的部门分解项目预算书并下达给各具体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这样预算有据有序进行,可以避免财务人员仅凭经验估计编制项目预算的情况发生,有利于提高科研事业单位的项目预算编制质量。

2、建立预算考核体系

为避免实际执行数与预算数大相径庭现象的出现,保证预算工作的严肃性,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预算管理考核体系。预算管理中的必要环节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即预算考核不仅是预算控制和纠偏的基础,也是下一年度进行预算编制的条件,因此很有必要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由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预算领导小组下达的部门分解项目预算书定期对预算执行部门进行监督考核,通过比较以衡量各业务部门的业绩,与业务部门领导的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使预算管理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缩小预算执行数与预算数的差距。

3、完善预算控制制度

为加强预算管理,就应该重视预算的执行过程,预算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对预算控制制度进行完善,严格执行各项预算。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应按实列支各项费用,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将全年预算指标分解为阶段性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甚至个人,保证预算的实施。各预算单位必须及时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的各种实绩反馈,负责预算的财务部门据此与预算指标对此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工作,完善并规范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建立预算执行追踪问效制度,强化决算管理。

【参考文献】

[1]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年2月第68号令)[S].2012.

[2]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1O月23日第8号令)[S].1996.

[3] 赵燕:事业单位财务精细化管理初探[J].商业经济,2009(11).

第7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企业 事企分开 监管

业单位所办企业,是指事业单位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中央部门现有的情况看,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户数较多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07-2011年间,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户数从6 167户增长到11 737户(摘自《2012中国财政年鉴》)。此类企业由国企脱钩划转、事业单位改制、投资新设等渠道形成,多数具有小、散、差、弱的特点,事企不分的情况较为普遍。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而“事企分开”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之一。研究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以下简称“事企关系”),提出解决事企关系问题的管控措施,是实现事企分开、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所在。

一、事企关系的构成及考量内容

事业单位的预算级次较多,最多高达5级。事企关系从广义上讲,应包括上级事业单位对下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管关系、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关系两部分。本文主要研究后者。从理论上讲,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事企关系应为单纯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难以将所办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致使事企不分的问题较为突出、事企关系的构成较为复杂。

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均需依法登记设立。研究事企关系的构成,应从“事企不分”这一关键入手,对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性质、事企之间可能产生的事项交集进行剖析。根据事业和企业法人的登记条件、登记内容、涉及的生产要素和生产经营流程等,参考相关研究成果,事企关系可分解为事企之间的业务关系、资产关系、人员关系、监管关系,即事企关系由“四大关系”构成。相关考量内容主要为:业务关系考量涉及业务事项的交集,包括业务及经营范围、关联交易、业务成本费用等。资产关系考量涉及资产事项的交集,包括经营场所、资产界定及管理、收益上缴等;人员关系考量涉及人事事项的交集,包括领导层的任免、人员兼职、工资薪酬等;监管关系考量涉及监管事项的交集,包括监管职责划分、监管事项、监管决策程序等。

二、事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多年来,所办企业在弥补事业单位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条件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理顺,事企关系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已多次在历年审计公告中披露。

(一)问题表现

1.业务关系方面。一是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相近,彼此交叉重复。事业单位将应由自身实施的业务委托给所办企业完成。二是事业单位委托给所办企业的关联交易缺少控制。签订合同时不履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内容和委托金额较为随意。合同执行缺少监控,在合同履行期间,事业单位人员定期从企业领取工资或劳务等突出问题时有发生。合同完成后没有成果或成果实由事业单位独立完成,个别委托项目账面反映的利润率畸高(如达70%以上)等。三是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收支混用,单位内部收支不配比。一方面事业单位将应收企业的收入(如房租等)不收,在企业列支事业单位难以处理的费用(如补贴补助、招待费等),使事业单位收支不实;另一方面企业收取应属事业单位的收益,将应在企业开支的费用(如会议费、差旅费等)在事业单位列支,使企业虚增利润。

2.资产关系方面。一是所办企业多为无偿占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场所,没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个别企业固定资产极少,甚至为零。二是对所办企业的投资管理不规范。事业单位的一项国有资产多次评估投资、出资不过户、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后转回、互相拆借资金注册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所办企业出资不到位。对外投资核算不规范,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账面数与所办企业的相关数据不能对应。三是资产相互占用,收益相互收取。企业无偿占用事业单位资产(如房产),事业单位无偿占用所办企业的资产(如车辆),企业收取应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彼此之间拆借资金随意,资产及收益混用且已成习惯。四是投资收益渠道不畅。事业单位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企业以“管理费”等名义上缴款项,此类款项缺少合同协议、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依据支撑。有的企业多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3.人员关系方面。一是所办企业的负责人多由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彼此的职责和利益关系难以区分清楚。所办企业的负责人由事业单位任命或提名,行政色彩浓厚。多数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未进行考核和评价,对所办企业负责人缺少约束。二是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在所办企业兼职甚至全职从事经营工作,但兼职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彼此的劳务、经济关系缺少规范,多数兼职人员没有书面批准文件,工资仍在事业单位发放。三是所办企业对兼职人员的薪酬发放五花八门,有的采取领取补助、加班或劳务补助、专家咨询、分成等方式,多数企业发放薪酬缺少具体依据,标准和发放范围随意性较大。

4.监管关系方面。一是事业单位内部没有统一的监管责任主体,资产、财务、人事等部门各管一块、多头监管,加之投入监管的精力不足,各部门表面承担责任而实际均不承担责任。同时,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往往“一股独大”,决策时缺少外部参与和制衡。二是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的哪些事项进行监管、如何监管没有规定,致使对企业的监管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无法或不能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派董事、监事的管理流于形式,企业由内部人控制,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时不能体现出资人的意志。另一方面高度干涉企业自,把企业当作下设部门或单位进行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甚至多年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是监管缺失或监管力度不够。事业单位对企业内部决策、重大事项的报批程序缺少指导,多年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所办企业的部分做法成为习惯和定式。一些企业负责人缺少风险意识和经营意识,仍用事业单位思维模式来经营管理企业,企业内部机制不活,依赖思想严重。

(二)原因剖析

事企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为:

一是履行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体制不顺,对所办企业监管政策滞后。目前,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都有一定的管理所办企业的职责,多头管理且职责不清,有关部门和单位至今仍未出台有效的监管政策。由于长期监管缺失或监管不足,致使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一些认识误区和习惯做法逐渐固化,大大增加了调整事企关系的工作难度。这是事企关系存在问题的外部环境原因。

二是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的定位不清,存在认识误区。多数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的定位分歧较大,如有的单位认为:办企业的目的就是为利用企业管理的灵活性,解决事业单位不好解决的问题和为职工和单位谋福利等。定位不清和诸多认识误区,使所办企业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所有权和经营权交叉混同,致使各项改革措施推进困难,事企不分成为常态。这是事企关系存在问题的内部根本原因。

三是单位内部体制不顺,风险意识不强。事业单位仍把企业作为一个所属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内部各部门对企业多头管理,历史形成、习惯做法和相互攀比等致使事业单位对企业的监管要么失控,要么全控。单位法制意识淡薄,有的事业单位负责人把企业视为规避监管的避风港,当作“小金库”和“钱袋子”;有的企业负责人把企业视为独立王国,认为没有政策约束,费用支出不受限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是事企关系存在问题的内部直接原因。

三、事企关系管控的措施及建议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政策,即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仍有办企业的空间。事企关系问题,不仅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仍需长期关注的现实问题,需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予以规范。

(一)进行顶层设计,理顺管理体制

解决事企关系存在的问题须从治本入手,即针对形成问题的三大主要原因进行顶层设计,分项采取管控措施。建议在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框架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监管的责权利关系。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监管权限,分层次研究出台一套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对所办企业的监管分工、监管重点、信息报送、监管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对管不了的或不宜管的事项予以下放,对权责不明晰的事项予以明确,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影响事企关系的外部环境问题。

(二)明确企业定位,逐步引导规范

科学的企业定位是规范事企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定位明确和认识统一了,才能在单位内部达成共识,致力解决影响事企关系的内部诸多问题。多年的实践证明,事业单位举办企业不但可以弥补经费不足,在市场竞争中扩大影响,还能为事业单位提供经济、技术和人才的储备和支撑。为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定位为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的有益补充和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事业单位规避监管的“小金库”和“钱袋子”。企业的发展定位问题,不仅是事业单位内部的事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办企业也应发挥优势,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财政部门应提出总体思路和方向原则,提出监管要求。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或产业发展规划审查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合理引导,加大监管力度。所办企业应积极向事业单位提出措施建议,主动配合工作。

(三)进行摸底排查,分类清理整顿

建议在一定范围或区域内开展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的摸底排查,必要时可组织对所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所办企业的家底。在摸清家底和对所办企业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推进事企分开,实施分类管理:对所在行业市场竞争充分的中小型企业,可采取脱钩、划转或产权转让等方式,逐步将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使其完全进入市场,彻底实现事企脱钩;对符合企业定位和主业经营方向,与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性活动关系密切且可有效提供支撑的企业,要按照生产要素有偿使用的原则,注重理清和规范事企关系,逐步实现事企分开,积极扶持走向市场;对于规模小、业务分散的企业,要及时进行整合重组;对于不适应市场、经营业绩差、扭亏无望、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建立淘汰机制,及时予以注销、解散或破产。

(四)规范事企关系,分项做好管控

1.业务关系方面。建立健全所办企业经营范围审查制度,对新办企业的经营范围在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时一并审查,对已有企业的经营范围要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委托所办企业开展业务时,委托事项应在上级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之内,并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委托合同实行签订、执行、变更和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把关联交易合同的利润率、合同成果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予以跟踪控制;建立健全所办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管控制度,对资产、费用、人员容易混用的业务和事项,应按照生产要素的有偿使用和风险防控原则,制定科学的考核及执行细则,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力度,减少事企之间收支混用的问题发生,消除管理隐患。

2.资产关系方面。建立健全资产清点、资产登记等资产管理制度,使各项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规模不足维持经营业务的企业,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予以取消;开展事业单位出资问题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业单位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等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补足出资,出资补足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变更减少注册资本,对应过户未过户的资产,应抓紧办理过户并验资入账,使事业单位相关账户的账面数与所办企业对应的账面数能相互对应;建立健全规范事企经济输送行为的制度,根据有偿使用原则,对彼此占用资产、借用资金及聘用人员等事项,应参照市场价格与占用或借用单位签订合同(协议)。规范收益上缴的管理,企业利润分配应按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长期不分配利润。事企之间要定期核对账目,杜绝出现没有合同(协议)、利润分配等依据支撑,而是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的上缴事项。

3.人员关系方面。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制度。实行或推广企业经营者的任期制度、公开选聘制度和轮岗制度,严格限制事业单位负责人兼任所办企业负责人,同时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力度,使企业经营业绩与其薪酬、晋升挂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兼职的条件、兼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审批程序等予以规定,规范兼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要求、明确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之间的经济分配关系;建立健全企业兼职人员薪酬制度,明确制定所办企业对兼职人员薪酬标准、考核和计量要求,并与事业单位的考核和出勤情况定期通气、定期对照,在工资薪酬上做到事企分开。

4.监管关系方面。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的企业归口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实现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统一,解决内部多头管理问题。积极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公司制改建和引进外来股东等,逐步实现所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选派(聘)董事、监事的管理制度,明确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定期报告要求、决策追究等规定,督促并保证董事、监事切实履行职责。通过控制企业内外部的董事、监事比例、聘任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等,逐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聘用独立董事或增加监事中法律、财务、技术方面专家的比例,提高监事行使监督的能力,确保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内容、管理权限、管理程序和要求进行明确,特别重大的事项,要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管检查和财务监管力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由事业单位对规模以上的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增强企业经营者风险意识和经营意识,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

第8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摘要:2012 年国务院修订下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本文围绕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就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措施等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措施

一、主要问题

1.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事业单位经费相互挤占,经费计划预算流于形式,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资金绩效考核不规范,导致事业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职能部门等,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内部注重公共服务的管理,忽视财务管理、资金绩效经济管理等,内部控制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牵制制度不够完善,稽核制度不健全,票据使用与管理不严格等方面。

3.财务支出标准不统一,不严格。《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明确规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支出。事业单位存在奖金、补贴,会议费,加班费、差旅费标准不统一,不严格的问题。

4.单位资产管理的问题。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应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5.财务数据利用分析缺乏。事业单位存在数据利用分析制度不完善,分析工具缺乏,财务技术水平不高,单位管理与财务工作协调不合理。财务人员通常用会计报表、年终决算等来代替单位的财务分析报告。财务人员管理意识不强,对单位的工作开展现状、具体业务、存在问题、发展方向不够了解,仅从单纯的财务核算角度进行统计,无法从全局情况合理的进行财务分析。

6.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常常安于现状,主动学习意识不够,此外事业单位领导更加注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对财务人员业务培训重视不够,好多单位财务人员不是财务相关专业,还兼职单位其他工作,岗位变动频繁,连基本专业技能和财务管理知识都很缺乏。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增强单位财务管理观念。财务人员要加强与单位领导的沟通、协调,依据财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财务工作现状,积极开发领导,使领导从主观上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单位领导作为财务责任第一承担者,也要加强对财务政策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财务相关法规定,从而促进对单位的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规定及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财务制度,重点建立单位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票据管理制度,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集中支付的规定。对现金的管理,审批权限的分配,预算的编制、要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制度要体现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要结合单位实际,不能生搬硬套,要通俗易懂,操作方便,对重要岗位要加强控制,细化责任,保证资金安全。要经常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当财经法律法规有变动和修改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做好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作为财务管理重要内容,对单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编制、执行、评价统一的原则,细化财务收支项目,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部门预算的规模,将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保证预算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符。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预算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有依据的开展业务收入和支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预算。建立预算评价体系,为单位管理提供依据。

4.严格强化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作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转移等相关固定。要避免只注重资金管理,不重视资产管理的倾向,改变只重视投入,不注重管理的观念。要根据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处置等具体管理制度;要严格债权债务的管理, 不得公款私借等违规违法行为;要明确管理分工,对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分别管理,确保账目、账物相符,使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统一。

5.完善财务分析。依照《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要求,结合单位、行业特点和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科学、客观、真实的做出财务分析报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日常工作中的漏洞。

6.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培训。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有关财政法律法规,提高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要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要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熟悉财务政策法规,特别是提高财务人员对财务数据分析利用的能力,为单位业务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7.严格会计集中核算制。会计集中核算通过改变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可以有效增强会计核算及监督,能有效遏制财务问题,避免胡乱花钱、铺张浪费等财务违规行为,实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和效果。会计集中核算的目标是资金控制,也是加强财务监督重要手段,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单位所有账户及会计业务处理权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力求核算、管理、监督成本最小,效率最高。

结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能够有效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科学管理和使用,能有效发挥单位筹集、管理、分配、调控、监督等业务职能,促进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效果。只有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才能有效解决事业单位资金效率使用低、管理不规范、工作开展滞后等问题,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充分用好财政资金,才能更好的发挥事业单位在经济社会事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曹迪.集中支付制度事业单位下内部会计控制要点[J].审计月刊,2006,(02).

[2]陈春艳.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与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09(29).

第9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不足;对策

一、引言

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指单位内部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对属于国家所有的,使用价值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经济资源进行的预算编制、资产购买、使用、评估与监管的活动。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降低国有固定资产闲置率、增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节约性、服务性、廉洁性政府的建设。

二、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不足

1.事业单位内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氛围尚不浓厚

首先,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指导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尤其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还存在缺陷,导致事业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时,由于缺少宏观上的政策文件指引或者相关指引存在缺陷,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未有效开展,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较为混乱。其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层及相关的基层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对固定资产管理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因为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国有,导致相关管理层不够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尤其只重视相关资产购置,而对其使用监管不力,导致资产流向不明,造成资产浪费现象严重。最后,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或机制缺乏科学合理性,使得基层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无法有效履行职责,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参与度与配合度都不高。

2.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财政体系与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原有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度已明显缺乏科学有效性。主要表现为:其一,一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信息不够全面、真实,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信息传递缺乏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造成事业单位相关的固定资产预算编制、资产购置、追踪评价等资产管理活动难以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战略规划,造成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不合理、重复购置资产等现象产生;其二,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体系设置不够合理,一些单位甚至在财务记账、资产实物管理以及固定资产预算管理方面存在分离,例如会计人员只负责财务记账,而在具体的实物管理方面则是责任人员不明,最终导致固定资产财务记账与实物记账不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三,一些事业单位缺乏一整套相关的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及事后的追踪监控程序,对于相应资产的使用情况(如出租、出借、交换等)并未严格的记录登记,导致单位固定资产去向不明,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3.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缺乏创新性

一方面,一些事业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较为落后,一些乡镇事业单位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即使已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通常也存在系统不全面、运行程序缓慢、资产管理环节复杂、易崩溃等缺陷,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较为混乱,效率低下,出错率极高。另一方面,一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较低,法制观念不强,也不熟悉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制度、固定资产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相关的预算编制表、会计核算账目以及固定资产管理评价机制不够合理规范,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利用效率低下。

三、完善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对策

1.增强事业单位内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氛围

首先,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政策,以便为事业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提供具体明确、科学规范性的引导,增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增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氛围;其次,通过国家相关规范文件或者组织培训学习的形式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人员及相关资产管理基层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意识,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改变其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错误思想,使其从重购置、轻管控,转变为重管控、轻购置,防止固定资产的浪费;最后,增强对基层相关管理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意识的培训,增强相关行政人员固定资产管理的参与度。

2.制定规范合理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其一,应使事业单位各个业务部门之间保持密切的联系,增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保证固定资产管理基础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增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以便合理配置事业单位的资源,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防止事业单位设置不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其二,增强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岗位职责设置的科学合理性,统一财务记账、资产实物管理以及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岗位职责,将这些职责交给同一人员或者明确各个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以防账目明细与实物记账不符,减少固定资产的流失;其三,增强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相应的预算编制方案,严格相应的固定资产审批程序,对于资产的使用,如出租、出借或者出卖等进行统一的审批登记,同时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统一的事后追踪,防止固定资产流向不明。

3.创新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增强固定资产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一方面,增强事业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创新性,加大力度构建现代化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基础数据的导入、计算方式等环节,尽量减少相关管理工作的不必要环节,实现信息平台的简易高效运行,同时还应对该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以防系统崩溃,增强资产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努力选拔与培训业务素养与职业道德较高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增强相关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其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能力,强化其职业道德素养与法制观念,定期组织对相关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固定资产管理专业能力。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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