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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资产管理精选(九篇)

国资委资产管理

第1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国资委是特设机构

记者:国资委是个新机构,能请您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解读一下吗?

张卓元:国资委的成立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的问题。国资委主要归并了原来三个部委的职能:一是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二是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几个职能;三是财政部的一部分职能,例如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等。此外,劳动部负责的工资总额的管理将来也可能并入国资委。两会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编办为国资委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

记者:国资委的权限有哪些?

张卓元:现在由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195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归国资委,但是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下面还有很多子企业,加起来估计共有12000多户。按照《公司法》,股东具有出资人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三项权利,作为出资人,将来国资委行使的是股东的权利。

记者:如何理解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的“特设机构”?

张卓元:因为国资委不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共管理机构,只对国有企业管理,所以不是行政单位。但是国资委又不是一般的事业单位,严格说来有些管理职能,比如监督、派驻监事会等,是行政命令式的。不是行政部门,又不是事业单位,所以称为特设机构。

国资委的主要任务

记者:国资委组建之后最紧要的问题是什么?

张卓元:主要有三个:第一是的国资委要正常运行。第二是赶紧制定行政法规,以便于有法可依。第三是要搞好衔接的工作,国资委成立以后,经贸委撤销,原来经贸委的一些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一些职能要并入国资委,一定要衔接好,不能出现管理的断档。例如原来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反映情况、如何安置等由经贸委负责,现在国资委还是要管起来,国资委的职责里应该有这样一条:要完成国务院交办的一些事务。

记者:现在各地新一轮国企改革热潮已起,新一轮国企退出风潮已现。由于一些国有企业拍卖价格很低,很多人都在说这是最后的“致富机会”,您如何看?国资委成立以后的国资改革如何防止投机行为?

张卓元:国资改制应该规范进行,绝不能允许投机行为存在,如果净资产1000万元,结果200万元卖掉了,这种行为是违法违纪的。国有资产改革应该规范、透明,比如国有资产出售应该公开竞标、拍卖,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暗箱操作。但是国资改革相当复杂,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把这种不规范行为减到最小呢?应该强调的是国资改制要自上而下,先定规矩后动作。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将包括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国有企业的破产等很多问题。市场经济应该尽量提高透明度,尽量减少暗箱操作,没有透明度不只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还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国资改革不只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今后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破产都必须依法有序进行。过去常说大胆探索,推进改革,现在应该到了依法行事的时候了,很多问题应该纳入法治框架。

记者:先定规矩后动作,这个规矩要如何定?

张卓元: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制定完善不会很快,因为重要法律人大常委会就要上三次,而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开一次,又不可能连着上三次,算起来怎么也要两三年。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就是暂行条例一定要快,地方的国资改革非常需要这个规范的条例。关于国资改革,现在还有很多东西需要确定。

第一,哪些国有资产归中央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哪些国有资产归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需要划分,而且地方还要划分省地两级。

第二,国有资产二种,经营性资产要保值增值,而非经营性的就不一样,例如办公大楼、医院等,这需要划分界定。十六大报告讲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归中央政府,但是自然资源有已经开发的,如大庆已经成企业了,还有没有开发的,如一些煤矿。没有开发的如何界定,怎么区分,怎么分别来管,哪些是重要的,要交给中央政府,哪些并不特别重要,可以归地方,都需要考虑。而经营性资产里面,工商企业经营性资产和金融企业经营性资产功能不完全一样,工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需要考虑如何保值增值,以赢利为目的;金融企业的经营性金融资产,其管理与工商企业不同,最重要的是安全稳定运行,如何分类管理。不过,根据报告,这次国有资产改革只包括大型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比较复杂,可能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十六大报告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有资产分别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可是对于地方企业来说,有两个所有者,一是地方,一是国家,这个如何解释?我个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划归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应该归地方所有,包括地方由自己的财政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但是特殊情况下,国家保留最终所有权,比如发生战争、灾害等,可以调配。但是这也需要行政法规给予详细解释。

国资改革的难点

记者:国资改革的难点是什么?

张卓元:国资委会不会越权插手企业经营是个大问题,成立国资委,目的是让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防止内部人控制,但如果再走前一步,就会成为老板加婆婆。要成为老板,但不能成为婆婆,这实行起来未必容易,需要防止。

记者:按照《公司法》,股东有重大事项决策权,如何判断哪些该国资委决策,哪些该企业自己决策?

张卓元:国资委与每个企业签订契约。什么事情企业可以自己决定,什么事情需要请示,什么事情可以授权,什么事情不能授权,要详细。对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也要量化考核。

记者:那就意味着国资委成立以后马上要做的是对企业做资产评估,与企业签订契约吗?

张卓元:是。

记者:最近关于国资改制三层管理体制的问题讨论很多。国资委直接面对大中企业,不是三层管理体制吧?

张卓元:情况不可一概而论。例如中粮集团是一个控股公司,底下控股金帝巧克力、长城葡萄酒等,就等于国资委是第一层,中粮集团是第二层,底下是第三层,还是三层管理模式。但是例如中石油直接管生产,就不是三层管理体制。地方上,有很多实践,上海、深圳都是三层,效果不错,我觉得地方上可以考虑三级管理体制,国外的经验也是这样。世界银行最近关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报告里也讲到第二层次很重要。

第2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1.基本假设

假设1:“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假设。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财产的重要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的代表,这其间内含着必然的假定,即社会主义国家的载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集体人”性质,是“利他的”。然而,实践证明,“集体人”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完全成立,无论是政府还是其工作人员都存在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经济人”性质,而且这种性质往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当然,社会主义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约束,使我国的体制改革过程中“集体人”的基本理念并没有完全丧失。因此,我们假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是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的混合体。

假设2:信息不对称假设。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存在是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构成了研究这些问题的起点。实践表明,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样贯穿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因而,我们仍然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研究该问题的基本前提。

2.基本理论

自从人们把委托理论引入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研究,它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和重要理论基础。同样,委托理论也可以成为处于国有企业之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尽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广泛的。所以,本文将委托理论作为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视角。委托理论所涉及的既有委托人问题,也有人问题,在这里,我们主要从前者——委托人角度来进行探讨。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依据委托理论,我们可以将整个国有资产委托链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全民作为委托人将全民财产委托给国家。理论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每个公民均是全民财产的主人,但是从全民财产的实际运行需要出发,必须要求存在一个客观主体,由这一客观主体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各项权利。历史实践证明,国家是充当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天然代表,国家所有制随之诞生,这也是国有资产委托关系产生的起点。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综合的范畴,任何一个国家的运行过程都主要是由其政府来承担,政府成为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此时,政府作为全民财产的代表,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于一身,还是只控制所有权,交经营权于国有企业,决定了下一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委托关系的存在与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只充当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得已选择。正是这种不得已选择形成了国有资产的第二个层次的委托关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以委托人身份把国有资产委托给企业经营,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公有制经济实力的目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其内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而形成的委托关系构成了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关系。

比较三个层次的委托关系,第一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关系长期内没有更有效的替代方式;第三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关系现已达成基本的共识,所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之;相比之下,恰恰第二个层次委托关系内部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实践中,政府是一个庞大的机构体系,部门林立、层级众多,究竟由政府的哪个部门、哪一级政府作为政府的具体代表,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一直处于探索的状态。不同部门、不同级别政府之间,是集中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分散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不同角度细化了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委托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国有资产委托链条,构成了不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体内容。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涵在于第二个层次委托关系内部的链条调整。

三、“两个转变”——此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1.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

传统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即第二个层次委托关系内部链条上,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是保持了集中性。作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代表——政府对于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即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集中到中央政府的,由中央政府充当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至于具体管理上,国有企业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另一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限。

新体制下(此次改革之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同),政府作为委托人的重要特点发生了转变: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中央政府不再是国有资产惟一委托人,地方政府也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它和中央政府一样履行委托人职能,成为国有资产委托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只是二者分别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履行委托人职能而已。

2.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

传统体制下,第二个层次委托关系内部链条上,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保持了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所有权具体权能无外乎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重要人事决策权、重大投资决策权、监督权等。中央政府是我国国有资产的惟一委托人,但是在中央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将其权利进行了分解:财政部行使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中央企业工委或组织部行使重要人事决策权;国家计委行使重大投资决策权;国家经贸委行使监督权;劳动部门行使就业与工资决策权等。

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设立了专门的部门——国资委,将各项权能集中到这一个部门来行使而不是分散到多个部门来行使,并由这个部门承担清晰的责任。

根据这两个转变,我们将此次改革前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用图1、图2表示如下:

附图

图1 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附图

图2 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四、“有限收敛”——国有资产委托新链条之必然

第二层次国有资产委托关系内部链条调整之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产委托链条的收敛性。所谓国有资产委托链条的收敛性,是指国有资产各层级委托人与人对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终级关怀程度,能否趋向于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终级关怀程度越高,则收敛性越大;反之,则收敛性越小。

1.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实践证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下,委托链条的收敛性较小,这主要决定于两个方面:

(1)在“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集中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面对庞大规模的国有资产,中央政府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其中的每一部分都拥有充分的信息。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两个后果:一是在行使所有者权利的过程中,面对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委托人自身对于国有资产关怀的激励程度却因不具备建立对人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能力而下降。二是中央政府所有者权利的行使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但是,对于由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却没有国有资产的最终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地方政府管理权与收益权的非对称性,或者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或者在地方政府无力争夺国有资产收益时,往往制造一些不利于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推诿本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无形中这又削弱了中央政府对于国有资产的终级关怀程度。事实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已经在实际控制着一些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和大部分收益,中央政府已经无法实现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真正关怀。

(2)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严重。关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与越位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在这里,“五龙治水”的存在,使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有所变异,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表现为:委托人内部各部门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权能过程中,如果存在预期收益,相互之间会争相行使其权能,这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交叉与过度使用其权能、再次造成政企不分的现象,相反,如果没有预期收益或出现经营失误,企业往往找不到相关所有者部门。这种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所有权权能的分散性使各个部门均行使部分而非全部权能,从而只对国有资产经营效果承担部分责任,而不用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实际中,很难非常清晰地划分各自的责任和准确地量化分配到各机构。当不用承担责任时,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越位与缺位必然发生。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即为委托人整体与人之间的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设:

S[,传]——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委托链条的收敛度

θ[,1]——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

θ[,2]——纵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

ρ——信息不对称度

则:S[,传]=f(θ[,1],θ[,2],ρ)

由此,S的大小取决于θ[,1]、θ[,2]、ρ,且θ[,1]、θ[,2]、ρ与S成反比。S越小,则收敛度越大;反之,则收敛度越小。

2.新体制下,国有资产委托链条收敛性的描述

新体制下,由于第二层次委托关系内部链条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了“两个转变”,委托链条的收敛性随之发生了变化。

(1)由于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的行使由分散转变为集中,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问题得到消除,θ[,1]不再是S的决定因素,因此:

S=f(θ[,2],ρ)

(2)国有资产委托人由集中转变为分散,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国有资产委托链条分解为两个不同领域的链条: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链条和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链条。为此,国有资产委托关系链条收敛度的计算也要分为两个:S[,新中]和S[新地]。S[,新中]——新体制下中央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链条收敛度;S[,新地]——新体制下地方政府所管辖国有资产领域的委托链条收敛度。二是由于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委托人主体,信息不对称系数也分为两个:ρ[,1]和ρ[,2]。ρ[,1]——中央政府信息不对称度;ρ[,2]——地方政府信息不对称度。从而:

S[,新中]=f(θ[,21],ρ[,1]);

S[,新地]=f(θ[,22],ρ[,2])。

θ[,21]——新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与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

θ[,22]——新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与人之间的纵向所有者缺位和越位度。

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委托人,其本身必然对于规模大大收缩的国有资产的信息不对称度得以缩小,即ρ[,1]<ρ。同时,由于划归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往往已经在实质上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权和收益权,而且,这些国有资产具有相当的地域性,地方政府对于它们较为熟悉和了解,因此,ρ[,2]<ρ。于是:S[,新中]<S[,传];S[,新地]<S[,传]。可见,经过改革,国有资产委托新链条的收敛度得到了提高。

3.国有资产委托链条根本性收敛的不可能性

尽管经过改革,S的决定因素数目得以减少,同时,两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度均要小于传统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但是,S的决定因素和每个链条的信息不对称毕竟没有得到根本消除。因此,国有资产委托链条的收敛性也不会实现根本性收敛。理由如下:

(1)“经济人”性质的存在使国有资产委托链条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收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利益相关者的“集体人”性质,使它们依旧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努力实现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然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这些利益相关者必然也是“经济人”。特别地,国有资产委托人——政府,是由作为具体个体的人来组成的,这些具体的人关心自身利益是合乎逻辑的,他们很难做到“全心全意”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财物用途,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对于一个“集体人”与“经济人”混合体,是不可能实现国有资产委托链条根本性收敛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成为不同领域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它们各自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度均小于原有“统一所有”体制下的信息不对称度,这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各自所有权领域国有资产的关怀能力得到提高,能力的提高则为关怀度的提升提供了基础。然而,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永恒的,或许,这样或那样的条件会使这一假设放松,但是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永远不会使世界成为透明的。所以,这种关怀能力的提高是动态有限的,从而,关怀度的提升也必然是动态有限的。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理论探讨,实践中,此次改革所实现的转变并不彻底。在国有资产委托人内部所有权权能行使的转变过程中,仅仅将“五龙治水”中的“三龙”合而为一,而且在重组过程中,使拥有“投资决策权”的“龙”的势力扩大,形成了当前局面:“三龙治水”。这样,S的决定因素在事实上并没有减少,仍为三个:θ[,1]、θ[,2]、ρ,只是相对而言,θ[,1]降低了一些而已。最终,现行国有资产委托链条收敛公式为:

S[,新中]=f(θ[,11],θ[,21],ρ[,1])

S[,新地]=f(θ[,12],θ[,22],ρ[,2])

S[,新中]<S[,传]

S[,新地]<S[,传]

θ[,11]<θ[,1]

θ[,12]<θ[,1]

θ[,11]——现行体制下,委托人中央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

θ[,12]——现行体制下,委托人地方政府内部的横向所有者越位与缺位度。

总之,国有资产委托新链条收敛度的提高必然是“有限收敛”。在今后的改革深化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和立足于这一现实。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真正实现国有资产委托链条的根本性收敛具有不可能性。基于此,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单纯依靠内在约束是很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应该说,如此大规模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结合当前实践,笔者认为,要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真正提高,目前需要认真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构筑有效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产生以来,主要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层级 。作为各个具体国有企业有机结合的国有资产整体,本身也应该构筑一个有效的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

政府之所以代表国家成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是因为政府方式比其他方式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政府是国家所有制的逻辑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和国家是国有资产委托链条上的一个主体的两个方面,二者等同。然而,国家的组成并不仅仅包含政府,它还包含着立法、司法等各种与政府并列的机构。同时,政府内部有审计、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这种国家与政府组成部分的多样性为构筑有效国有资产治理结构提供了基础。

笔者设想,目前有效的国有资产治理结构应该是双层级治理结构模式(见图3):第一层级,在国家的相关组成机构、政府内部相关部门、国资委之间构筑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机构:各级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构;各级政府内部相关机构。第二层级为各级国资委内部组成以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应该指出,在监督机构中必须要引入司法机构,以加大决策失误所承担的责任,确实形成强大的约束力。

附图

图3 双层级国有资产治理结构模式框图

通过双层级治理结构模式,一方面,可以对所有权行使机构——国资委形成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在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建立惟一的所有权联系,由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充当“老板”,从而确实切断政府内部其他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干预,减少“婆婆”。

2.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降低信息不对称度的途径,除获取信息技术手段本身的改进之外,还要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一是关于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与运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度等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同时,要向司法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司法机构、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不仅要公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度,而且要公开有关国有资产重大管理决策的程序、内容、相关责任人等;三是建立信息定期公开和重大事项信息重点公开相结合制度;四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预警制度,一旦出现异常信息,即进入针对异常事件的专门调查程序。

3.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应从以下着手:一是准确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对象——国有企业的范围,同时要明确各自的事权如社会保障统筹等,两者之间不得相互侵占利益、相互推诿责任;二是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的惟一所有者代表,其他任何部门或组织不得以所有者代表身份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管资产、管人和管事权利相统一,并得到贯彻落实;三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各自所有者权利行使的范围内,均有权利适时适地处置国有资产;四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切实加强对依法管理国有资产活动的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实施,维护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尊严。

4.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

从当前的改革实践看,无论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中性的有限推进还是有效国有资产治理结构难以构筑,都起因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尽管对于强化国家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真正转换政府职能、根除政府内部的部门利益、进一步解决“三龙治水”等的认识已经较为深入,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贯彻落实,而这些问题不解决,很难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收敛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将是纸上谈兵。因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重大任务。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党的“十六大”报告。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史忠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新探》,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4]徐德信:《国有经济中的委托人问题》,载《中国经济问题》2003年第3期。

第3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一、基本情况

国有资产是指由财政投入形成的、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如:房产、土地、实物资产等。经调查,至12月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共有69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总额2.04亿元(不含区政府新办公大楼和区国防指挥中心),其中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1.09亿元,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0.95亿元。

(一)管理机制。1998年成立了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区长兼任国资委主任,国资委下设办公室,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国资办主任,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的监督工作,依法对区属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清查、评估、划转、纠纷调处等工作,指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区委研究决定,于7月成立了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使区政府授权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国有资产投资、营运和管理职能。

(二)资产存量。我区国有资产的主要分布,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了清查,据初步统计,截至末,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8.85万元,其中:行政单位2471.72万元、事业单7014.73万元、区国司10552.40万元;我区国有资产的主要类型,土地、房屋及建筑物5161.16万元(其中房屋4969.88万元),交通运输设备1229.59万元,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1629.96万元,电气设备215.99万元,办公家具408.05万元,专业设备371.77万元,图书及陈列品201.09万元,其他仪器及文体设施268.84万元;我区国司监管的国有房产按其经营形式分为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两大类,总房产面积达57455㎡,其中经营性房产面积43280㎡,非经营性房产面积11955㎡,经营性资产在全区国有房产总量中所占份额达75.3%。

(三)运管机制。我区在全面掌握国有资产总量、存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经营、使用,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益途径,提出了将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集中统一管理和经营,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总价值10552.4万元的房产授权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管理,从而打破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界限,将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达到“变资源为资产,变资产为资本,变死钱为活钱”的效果,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发挥其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主要工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国有资产总量也在不断上升。如何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区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对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存量资产货币化、行政事业性资产市场化、资产效益最大化的管理路子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三年累计实现房产经营收入1820万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区委常委会还专题研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座谈了解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确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财政、审计、国土、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区政府及时召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单位一把手要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定专人承办的工作机制。通过会议,统一上下思想,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营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统一政策,规范操作。一是适时出台《关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的 通知》(梅政办39号),对集中统一管理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统管范围、管理办法、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政策,明确了任务。二是对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除了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卫生的房产外,所有房产从7月1日起,其所有权无偿划归区国司,为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顺利开展提供纪律保障。三是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区纪委、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区国司制定和完善了《区房产租赁经营制度》、《区房产修缮、改(扩)建管理制度》、《区房产对外投资、担保及贷款制度》等23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区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

(三)先易后难,有序处置。一是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统管工作中资产清理、审计核实的范围、时间安排以及报表的报送方式、要求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对各种资产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对产权过户等工作作了安排;二是为了确保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清理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实施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工作,区国司印制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表》,并对清理的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齐全的77处房产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对把两证不齐、无证或权属不清、资料遗失的18处房产要求区国司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补齐有关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适时办理产权移交工作和房产过户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基本经验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有效地解决了多头管理、资产部门所有、福利待遇贫富不均三大难题,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理顺体制。吸收外地的经验,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原则,重新划分区国司、财政局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职责,建立以财政局为总负责、国司为主体负责收益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理顺了工作关系,规范了工作程序,为实现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提供了体制保障。

(二)突出重点。以资产产权完整移交和统一经营为重点,推进资产管理改革工作。区政府做出了《关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和限期完成资产清理、产权移交工作的规定。仅用短短6个月时间就解决了资产家底不清、办公用房标准不一等难点问题,打破了资产部门所有的状况,为实现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抓住关键。改革过程中,牢牢抓住组织领导和完善实施方案等关键环节,确保资产管理改革落到实处。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制定了国有资产清理移交、权属变更、集中管理三阶段工作方案,规定了各阶段的时限、内容、要求、目标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主要体会

我区在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使用方面,通过区政府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管理到位、运作有序的有效作为,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方面实现了三个有利:

一是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出台了《关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二是有利于集中资金办大事。,国司共组织国资经营收入852.4万元,通过政府科学有序的安排,调剂了511.5万元用于区政府办公大楼、区国防指挥中心的基础设施投入,调剂了112万元用于购置优良房产,使我区国有资产逐步转入优质化。

三是有利于监管资产转让行为。国司自组建以来,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关,对所有不良资产的处置严格实行阳光操作,扼制了产权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使我区国有资产的处置实现了公开化。

五、主要问题

当前国有资产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新旧国资监管体制交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既表现为历史惯性的遗留问题,又表现为新体制建立还不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金不足,发展乏力。这几年,国司在认真做好房产管理工作的同时,虽说也在积极探索其他投资渠道,但因国司的资产主要体现在房产上,没有自有资金,也没有政策性项目,又不适合进行竞争性领域的投资经营,所以在其他方面投资经营方面一直未能有效开展,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难度大。

(二)人才匮乏,管理滞后。三分经营,七分管理。不论是资本的运作,还是市场监管,不论是企业生产,还是企业销售,它们都离不开管理,特别是懂技术、懂专业的人才管理。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区国司的员工,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开拓创新精神不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益。

(三)总量偏小,融资艰难。我区国有资产总体规模较小,只有2.04亿元(不包括资源性国有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1.06亿元,区国司几经周折、想方设法也仅融资900万元,加之房产租赁管理事务繁杂、工作量大,上下级主管部门责权利不相匹配,争取资金、创先争优渠道不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资经营责任单位投融资积极性。

六、工作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政策性很强、涉及领域广的课题,财政部已于5月30日公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管好国有资产最终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就必须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篇大文章。

(一)统一认识。要注重宣传,加强教育,充分认识国有资产在公共资源中的重要地位,要熟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克服重视资金、轻视资产,重视资产购置、轻视资产管理,重视资产数量、轻视资产效益的现象,努力增强全民国资意识,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最大限度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应和作用。

第4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国债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第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国债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深沪两市已上市和拟上市的国债品种。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资产管理期限

(1)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管理人管理的期限即资产管理期限,该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12个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6.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1%,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14.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5)如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违约和赔偿

(1)除14条(3)(5)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三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6.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补充协议

鉴于既有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谨就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购买国债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委托人根据《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规定划入委托人购买国债的帐户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事实上为委托人委托管理人进行证券投资的本金。

二、管理人承诺上述资产到帐后至委托到期日,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委托人委托资金的年收益率为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如果委托资金年收益率不足8%(包括购买国债账户收益)由管理人负责补足,超额部分作为业绩奖励归管理人所有。

三、委托人在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期限内,同意把国债帐户的国债托管到管理人指定的席位上,委托人的国债帐户授权管理人管理并承诺该国债账户和对应的资金帐户不转户,不销户,不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回购指定交易,否则,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5%的违约金,且委托人丧失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要求投资收益的权利。

四、委托人若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经管理人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管理人不承担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收益,只给予委托人本金,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委托人投资收益,一年按365天计算。

五、管理人同意不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第10条第一款内容的管理佣金。

六、本协议如与《委托购买国债合同》中的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事宜,双方均遵照《委托购买国债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成立,从主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资产达到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与管理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第5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激励与约束机制 递延津贴制度 委托所有权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出资人制度是现代资本组织制度的典型形式,其核心是确立出资人的主体地位,落实出资人的权责,建立以出资人为主导的治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一组制度安排的集合,包括出资人代表制度、监管制度、公司治理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投资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等(李连仲,2005)。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权可分与所有权不可分造成的国有产权界限模糊问题,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中央和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成立,国资委成立后,在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无法可依以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义。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意味着国资委与政府行政部门相比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郭复初,2005):在管理身份上,从过去政府的公共管理者转变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在管理方式上,从过去政府的行政管理者转变为出资人的产权管理;在管理对象上,从过去管理各种所有制企业转变为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在管理目标上,从过去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转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但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制度的设立仅仅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可从经济组织的性质人手加以分析。―般来说,国民经济中各种组织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经营性组织和行政事业组织(非经营性组织)两类。但正如在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还存在半公共产品一样,在这两类组织之间。也存在着既具有经营性,又具有行政事业性的二重性机构,这类机构可称为半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组织(郭复初,2005)。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及现状分析

(一)委托理论的一般论述 西方经典的委托理论主要以Alchian和Demsetz(1972)、Jensen和Mecking(1976)的企业产权理论为代表,Jensen和Meckin对委托关系的定义(Jensen,Mecking,1976)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权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人(委托人)委托经营者(人)经营企业,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利益目标取向的不一致,加上双方信息掌握的非对称分布,人往往做出有违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现象。为减少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必须设计出有激励与约束意义的契约安排,以抑制人的不良行为。

(二)委托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委托所有权的理论分析

国有资产,从性质上看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由于国有资产的营运不能直接由全国人民来进行,只能采用多层次委托关系(郭复初、罗福凯、华金秋,2005)。这一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具体表现为:全国人民委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管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各级政府进行管理;各级政府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资产中介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国有资产中介经营公司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委托所出资企业董事会与经理进行营运。上述五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从五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可以看出,全国人民是委托链条的起点,所出资企业董事会与经理是委托链条的终点。作为起点的全国人民是单一的委托人,作为终点的所出资企业董事会与经理是单一的人,而作为委托链条中间环节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中介经营公司则具有双重身份。从下一环节看它是委托人,从上一环节看它是人。国资委在委托链条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既是初始委托人的人,又是最终人的委托人。更深层次地,实际上,国资委并不是真正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而是真正的所有者――全体人民的人,它行使的是委托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除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经营权委托关系外,还存在真正的所有者――全国人民与国资委之间的行使所有权的委托关系,即国资委实际上行使的是委托所有权。由于国资委既是委托人又是人,因此,它可能对出资人利益的关切度不够,不以出资人收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不像真正的出资人那样关心自己的利益。作为人,国资委本身可能同样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短期行为等现象。所以,从理论上必须构建激励与约束国资委工作人员的机制。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激励与约束机制现状分析主要表现在:(1)约束监督不全。目前国资委除了管理机构以外,其职能部门包括: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政策法规局、业绩考核局、统计评价局、产权管理局、规划发展局、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企业分配局等,尚未建立起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四权分立的相互制衡的公司制的治理结构模式。(2)行政干预严重。国资委在管理中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式的管。国资委是将政府过去分散管理的职能及相应的机构“撮合”起来的结果,其组建过程决定了其难以摆脱体制惯性和思维定式的桎梏,容易把行政机关固有的作风、习惯等带人工作中。同时,其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制约,很容易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四家已经实施股权多元化的国有大型上市公司所作的人事任免被认为是政府行政干预的做法,有违市场法则。(3)寻租现象存在。当前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与“外部人控制”有密切关系,“内部人控制”现象没有“外部人控制”是不可能产生的。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外部人在一定程度上是主导力量。因此,外部人可以通过内部人进行寻租活动,在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外部人可能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通过内部人捞取个人财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框架设计

(一)建立以物质激励为导向的激励框架体系 (1)强化物质激励,尝试薪酬制度创新。作为一个新成立的部门,由于其工作繁重并承担一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风险,国资委工作人员应享有较高的薪酬收入。其工资可以按照目前公务员的工资为标准作为基本保障,同时,为促进国资委工作人员挖掘自身潜力,提升工作绩效,应适当提高国资委工作人员的津贴水平,以提高国资委部门的自身吸引力和对其它部门的薪酬竞争力。总的来讲,与其它部门从事相似工作、相近职位、同等学N,L员的收入水平相比,国资委工作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以稍高于社会中从事类似工作、类似职位的社会平均水平为准来调整。具体来讲,可尝试薪酬制度创新,建立递延津贴制度,其基本思路是:国资委为所有工作人员在银行设立个人递延津贴账户,并根据贡献和收入对等的原则,考虑岗位及职务级别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津贴水平;津贴水平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为了把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结合起来,可以把提高后的职务津贴分为三部分,其中一部分(可考虑为40%)随工资逐月发放;另外一部分(30%)作为抵押金记入国资委为其设立的个人递延津贴账户,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第三部分(30%)只能在将来工作人员退职或正常离职时一次性提取,如果工作人员在任职期内因贪污受贿、渎职失职或违纪国法被开除公职,则该款项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此举可体现远期激励的目的;递延津贴账户一旦建立并启动,国资委工作人员正常退职或离职,可以一次性领取记入本人账户的个人递延津贴。当然,除递延津贴外,国资委工作人员同时也应当享受一般公司职工相应的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目前建立这种递延津贴制度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这一办法能较大幅度地提高国资委工作人员的职务津贴,而且还把津贴的大部分记入个人递延津贴账户,这必然会对广大工作人员产生极大的即期与远期激励作用。同时,由于这种提高的职务津贴并没有全部随工资发放,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也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太大的支付压力。(2)完善职务晋升机制。逐步完善党管干部原则。对国资委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晋升应建立在考核基础上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要与其个人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挂起钩来,与其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以及所从事的国资监管工作的繁简度相关。当然,挂钩的前提是选拔时必须清楚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诸如工作人员的努力、诚信等私人信息要能够成为选拔人员的公共信息,可通过建立竞争性的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公开考核与任职年限相结合的职务晋升机制。(3)适度控制在职消费。在职消费是指国资委工作人员除了货币报酬之外的按照其职位所应该享受的待遇。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可以进行必要的在职消费激励,包括诸如配备工作用小轿车、良好的办公场所、先进的通讯设备、出国考察、外出调研补贴、出差标准补贴等享受。在我国当前情况下,职位消费对国资委的激励作用不可小视。(4)提倡精神激励作用。这是一种对国资委工作人员的荣耀感、成就感、社会认可、自我实现及受人尊重等需求满足的高层次激励,这类激励方式主要包括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赋予某些特殊政治待遇等。精神激励在激励体系中同样重要,它是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增进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团结。

(二)构建以专门监督机构为主体的全新的约束机制

在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进行激励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实际上,激励与约束是―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约束是为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应从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人手,而且,外部约束的有效性甚至优于内部约束。(1)建立国资委外部监督机构。国资委作为全国人民的受托责任人,有必要在现有的人大常委会内设立一个专门的国有资产委员会(樊纲、高明华,2005),作为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超越行政部门与集团利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处置最高机构,它担当---国有资产股东会的角色。国有资产委员会对国资委主要成员拥有任命、监督和罢免的权力,国资委主任及其主要成员的任命应该实行“政府首脑提名,国有资产委员会任命”的制度。此外,发挥现有国家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一个以外部监督为主的约束体系。(2)强化新闻监督和公民监督。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网络的普及,媒体和舆论对国资委的压力日渐增多。z004~国资委在对4大电信运营商所作的高层对调,引起媒体和舆论的质疑,媒体和舆论代表的是主体的民意,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体现民众对国家和自身利益的关注,对媒体和舆论的重视和尊重程度体现出国资委是否真正贯彻“执政为民”的思想。近年来国资委与媒体的互动比以往频繁了一些,如通过新闻会和答记者问向公众传达信息的形式正在制度化,但国资委与媒体的事前沟通还可以进一步加强。(3)建立国资委内部监督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资委自身应当进行内部监督机构设置,考虑在国资委现有管理职能机构之外将原有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集中成立国有资产监管局,监管局履行监督职能,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宏观管理与监督,对国资委各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国各类国有资产总的监督,制定统一监督法规,统一评价与考核国有资产业绩,统一向人民报账。国有资产监管局与现有各管理职能部门实行组织、人员、职能严格分开,它们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以上机构设想如(图2)所示。当然,以上对国资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这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行政改革的历史与现状有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至今,改革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改进的漫长过程。但国资委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进行公司化规范管理,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资委最终会成为真正的经营机构,真正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那时对其激励与约束应按照《公司法》与有关规定完善。

第6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资委;法律地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90-02

一、国资委法律地位定性的现实情况

2003年3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作为正部级特设机构成立,接着各省、市(地)级的国资委也开始组建并逐渐完成。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规定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角色。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并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其实是具有双重性的。当初设立时将其定位为正部级特设机构,这也就意味着国资委的功能没有界定清楚,它一方面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出资人的功能,即股东职能,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权力行使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行政管理,即行政职能,两个职能相混淆,也就是国资委经常面临的“婆婆加老板”的质疑。在企业的具体运作中,双重角色所带来的弊端早已显露无遗。

二、由定性不明带来的困境

国资委是国务院任命的非政府系列的特设机构,这个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性。由于国资委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国资委在实际运行中面临如下困境:

(一)自己管自己带来的消极影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的规定,国资委应履行出资人角色。出资人是一个市场概念,即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其应当在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公司组织规范和议事程序行使经营者选任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同时,国资委又被要求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这样一来,国资委兼具出资人和监管人两种功能。这种一身兼二任的自己监管自己,完全违反了现代管理原理。

(二)职能上“婆婆加老板”的尴尬

成立国资委的初衷是希望其成为一个既能代表全民利益,又与政府脱钩的出资人代表。在职能履行中,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它不是企业,但却是准经济组织,因为它要像企业那样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不是政府机构,却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的直接行政领导,同时又要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能。把管人、管事和管资产三者结合,这就使得国资委监管职能不可避免地打上行政职能的烙印。外界戏言国资委这是既当老板又当婆婆,就连国资委的掌门人李荣融在一次调研中说了一句很无奈的话:“有很多事情我们也不想干,不是我们要当婆婆,而是要求我们来当婆婆。”

(三)规范国资委的制度缺失

国资委作为中央的特设机构,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事业法人,也不是行政单位,既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受行政诉讼法约束,改革竟然诞生了一个游离于法治之外的机构。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机构就难避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和方式。譬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事无巨细,从公告为国有企业选聘副总到为国有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规划,从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到要求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等;甚至动用人事权让三大电信集团首脑对调,公然违反同业竞争禁止原则,破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此情形下,一方面是国资委权力不断扩张,另一方面是游离于法治之外的行为状态,长此以往,其潜在的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是巨大的。许多有识之士疾呼:“谁来规范国资委?”

三、对国资委法律地位的重新定位

从以上可见,当前国资委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以致国资委既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享有私法上的监督权利,同时又代表国家享有对国有企业享有公法上的监督权力。对此,学界展开了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国资委就是一个出资人角色,强调它的普通民事主体地位,应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出去;有的学者则强调它的行政监督角色。笔者认为,国资委应该回到其行政机关的本位,出资人角色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的灵活性进行投资经营,同时,国资委作为行政单位必须依法行政,回到法治轨道上来。这样将有利于理清国资委和国有资产、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

国资委须回到行政机关本位上,将其商人的角色剥离,对国资委的职能重新作以下规定:

1.国资委履行好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监管与规制并重

国资委作为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国资委必须将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权限内,防止其滥用。同时,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应区别于其他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职能部门,既要做到对大型国有企业的重点监管,也要制定相应规章政策,从宏观上完善国有企业布局,进行结构调整,实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国企发展目标。又要做到对国资委的内部权力核心——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法律规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国资委行政审批的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解决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与现代企业发展之间矛盾。使国资委在履行政府职责时监管与规制并重,依法履行好政府职能。

2.强化对国资委的监督,建立行政问责机制

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产并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即国资委所有。中国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从宏观上看是清晰的,《宪法》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虽然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但是全体公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管理国有资产,也不可能每个人都直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因此需要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做监督工作,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大,笔者建议国资委应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报告内容既要包含国有资产的存量数量和分类,又要包括国有资产的增量和使用途径,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状况。需要说明的是,国资委向人大报告工作不同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它不是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角色报告工作,而是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人、国民财富大管家的身份报告工作。而各级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向相应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

同时,国资委还应建立较为完善的常规性行政考核机制,对其内部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绩效考核。审计部门还要加强对国资委的高层次审计监督。《国务院工作规则》第3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也应当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问责制度。

(二)将出资人角色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资委目前官商各半的身份是国有企业无法完全实现政企分开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它作为出资人不得不以市场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企业打交道;另一方面在某些应完全交由市场做出选择的场合,国资委又闲不住那只管惯了的手。应当将其商人身份完全剥离,在国资委下另设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二者进行合理的分工。国资委作为国务院一个独立的部委,将其塑造成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理念、以搭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国有企业竞争平台为目的、以构建一个竞争有序、增长稳定的国有经济体系为目标的国有资产守护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以公司法人的身份经营国有资本。

综上所述,国资委应当作为特设行政机构对全部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责任,出资人则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任。国资委作为唯一的监管者应将所有的国有资本都管起来,包括金融类的国有企业和国务院部委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可以有多个。国资委作为行政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依法行政、正大光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参与国有资本的运作,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培养一批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国有资产受托人队伍。这将带来以下几大好处:一是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能分工明确,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交给市场;二是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设计可以使得国资委更加超脱,不受市场的诱惑,更有利于宏观调控;三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政府与企业的隔离层,可以使企业免受政府干预,有利于实现政企分离;四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归口管理的对象选任高管层,对国有资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对出资企业提供有效的战略指导。

参考文献:

[1] 郭闻.李荣融:强势国资委之辨[J].法人,2005,(10).

[2] 远山.谁来规范国资委[J].商务周刊,2007,(8).

[3] 张素华.论国资委法律地位的再定位[J].求索,2009,(11).

[4] 魏静.论国资委之民事主体地位——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分析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0,(1).

第7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反响热烈的海内外招聘

2003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在其网站公告,称: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探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努力创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部分国资委监管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一批高级经营管理者。

这次招聘的对象是6家中央企业的7个高级岗位,分别是: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铝业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会计师、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总会计师。经过3个月的笔试、面试以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了解,12月17日,7个招聘职位的人选全部产生。“

对于这次招聘,国资委自己给予自己高度地评价,认为这是国资委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对于创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及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局面,将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国资委成功招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带动下,2004年5月14日北京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张凤朝14日正式宣布,国资委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受其监管的4家国企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招聘过程将借鉴国际“猎头”甄选方式和方法。据张凤朝介绍,此次招聘职位分别为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四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北京市国资委将委托北京双高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过程将遵循市场化运作、体现出资人认可、落实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原则。张凤朝说,此次公开招聘是北京市国资委去年10月组建后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做好这次选聘工作将为以后公开招聘企业总经理一级的高管人员打下基础。他透露说,北京市国资委近期将在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北京一商集团和北京京仪控股公司等国企进行内部竞聘总经理等工作。

招聘企业副总经理的权利应该谁来行使

从国家国资委和北京市国资委这次招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特点来看,一是招聘的对象都是公司副总经理一级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招聘的全部程序从笔试、面试、考察到最后聘任都由国资委完全主导,招聘的企业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基本没有任何发言权,也看不出其参与程度;三,都宣称招聘是依法进行的。如国家国资委宣称,招聘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资委宣称,“招聘过程将遵循市场化运作、体现出资人认可、落实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原则”。但是,依据《公 司法》和《企业经营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来看,无论是国家国资委还是北京市国资委的招聘,都违反了公司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

按照产权学派的剩余控制权假说,企业是由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那些资产形成的;形成企业的原因在于,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将剩余控制权给予签订契约的某一方可能会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的某一个主体作为许多契约的共同一方拥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会提高整个资产的效率,这时企业就会产生。 也就是说,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交易费用的存在,以委托-机制下,企业的所有者在保留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把企业的经营完全交给经营者,这样的话,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双方都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在委托-机制下,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具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三项权利也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国资委在保留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把整个企业的经营都交给企业的管理者,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效率。这里的选择管理者,也就是十六大报告里所说的“管人”的权利。对于“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谁来管、怎么管、通过什么程序来管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因此,根据《公司法》,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其可以选举或者任命董事会成员,按照层层负责原则,董事会向股东会或出资人负责,而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

由国家国资委起草,国务院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国资委的“管人权”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对《公司法》的补充,有些是对《公司法》的突破。《条例》第十七条对国资委“管人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一、任免权,国资委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二、提名权,国资委有权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三、建议权,国资委有权向国有独资公司和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条例》还是《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只有公司的董事会才有权利聘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如果国资委所出资的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的尚未改制的传统国有企业,国资委可以直接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但从国家国资委这次招聘副总经理的六家企业来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现代企业,有董事会。其余四家企业因其特殊的产业地位,当时没有按照公司法进行重组。也就是说,对这四家公司,按照《条例》,国资委有权任免副总经理,但对于中国联通和中国通用技术,显然不能直接招聘副总,聘任副总经理的权利属于公司董事会。国资委为其招聘副总经理直接违反了《公司法》和《条例》。国资委说招聘是依据《条例》的,不知道是怎么依据的。至于北京市这次招聘副总经理的四家公司: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都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现代企业,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按照《条例》,国资委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只有建议权,不能直接为其招聘。而从北京市国资委这次招聘的过程来看,整个招聘活动完全由国资委主导,也就是说,直接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企业自主经营权保护的制度缺失

可以说,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确保企业自主经营的关键是正确界定国资委与企业之间的权力边界,构筑新型的政企之间的互动关系,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否则,只能走政企不分的老路。我国企业与政府关系变迁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不断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和限制政府干预的历史,而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扩大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目标和价值取向看,也一直在为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斗争。通过立法不断给企业放权,而限制政府的权利。

但国资委成立以后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却大大加强了国资委的权力。从而使国资委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有实权的机构,成了企业名正言顺的“老板加婆婆”。从“老板权”来看, 国资委有企业高层任免权 、薪酬决定权 、重大经营事项决定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和战略规划权。从“婆婆权”来看,条例规定国资委有负责建章建、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安置下岗职工、派出监事会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等权利。可以看出,这些权利基本上涵盖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致使企业经营活动自始至终都处于国资委的监管之下,自主经营权从何说起?国资委庞大而实在的权利给其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保证”,而对于如何防止国资委侵害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条例》没有规定任何程序上的预防和救济措施,只是号召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要“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在国资委强大的监管权利面前,这显然是一句没有任何约束力的空话。正是这种制度上的权利不对称,造成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致使国资委不断拓宽其权利边界,蚕食企业的经营自,把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建议权”,轻易地演化成“任命权”。这次国家国资委和北京市国资委违反《公司法》和《条例》的规定,越俎代庖招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说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开了一个恶劣地先例,政企不分已经“借尸还魂”绝非哗众取宠之谈。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条例》凸显了国资委的出资人“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利,却没有相应地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的措施。尽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事实上形同虚设:首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企业负责人的任命完全成了一个很随意的事,各地都可以突破《公司法》和《条例》的规定,制定自己的企业负责人任免办法,把企业高层的任免权完全收归政府,这是非常危险的,也是《条例》最失败的地方,结果只能导致企业人事任命中的“寻租”行为和低效率;其次,所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是一只假老虎,因为实施38条所说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任何犯罪!完全 是立法者信口开河的草率规定,从而使《条例》38条成了名副其实的“无能”条款。

国资委要学会“做人 ”

回顾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企业为自主经营权而和国家干预斗争的历史。从80年代的放权让利,到十四届3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改革思路实现了从放权让利到制度创新的升华和重大突破。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思路就是由所有者挑选自己的利益代表进入企业,即通过董事会实现对公司的治理,这是人类几百年经验教训的最好总结。其中包括了一整套调整所有者、债权人、董事、经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游戏规则。当然,任何国家在建立公司治理机制时都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国情和企业治理的传统文化,不能“一个模式套所有的人(one site fits all) ”但我们也没有必要“重新发明车轮子”。在国有企业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在于使国家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所有者或者股东,也就是成为和私人股东一样的以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来实现对企业的治理。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了董事会,但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经营决策权或者由党政机关行使,或者由管理层行使。国家的实际角色和《公司法》界定的股东角色相去甚远。

第8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人职责

从我国开始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至今,历经了几年的时间,新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有资产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进一步增强。实践证明,我国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新体制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如何进一步准确把握国资委的定位,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关键问题。

一、国资委职责定位在实践中的偏差

对于国资委的职责定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将其定位为出资人代表,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偏差,有些地方在机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对国资委定位不准。这里既有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原因,也有国资委本身的原因。

(一)从地方党委政府角度看

一方面,有些地方党委和政府把国资委当作国有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使国资委把许多精力放在属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上,承担了许多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管了不该管的事;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对国资委授权不足,国资委并不能全面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事没管。缺位、越位的错位现象同时存在。

(二)从同级相关部门角度看

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需要将原来各个部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集中划过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部门出于既得利益的考虑,不愿让出所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专职管理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三)从国资委本身角度看

虽然已经成立有几年时间,但真正把握好出资人的职责定位,从认识到实践中都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这是由于国资委的人员大多数来自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党务工作部门,应当说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但缺乏微观经济工作的经验和知识。他们在工作程序上习惯参照公共行政机关而不是出资人机构,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习惯行使公共行政权力而不是出资人权利,这种习惯对国资委在实际中的运作风格、运作方式有很大影响。履行出资人职责所需要的能力是商业化运作的专业能力,而国资委显然欠缺这方面的能力。

由于以上各方面的原因,致使有些地方国资委还是一个职能不健全的监管机构。

二、全面落实国资委应履行的职责

把国资委的职责落实到位,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给国资委赋予完整的出资人权利,国资委应根据授权依法履行职责,真正做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一)要把管资产的职责落实到位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监管范围是企业国有资产。但目前还有些地方没有将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的监管范畴,因而也难以形成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和政策制度,难以从国有资产总量和结构或布局上加强研究和调整,追求国有资产的合理摆布、有效利用和提高效益。国资委要把管资产的职责落实到位,需要进一步界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把该管的资产管起来。

(二)要把管人的职责落实到位

推进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问题。国资委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选择经营者,但是,目前国有企业的班子仍然存在多头管理问题。有的地方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国企班子分别由不同部门分管,甚至一个企业的班子由两个部门分头管。如何使管资产与管人完整结合起来,成为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三)要把管事的职责落实到位

国资委要管的事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该管的事,管的方式是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的方式,决不是传统意义上政府进行行政干预或行政审批的方式。目前在管事方面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方面。一些地方国资委审批事项过多,存在效率不高、责任不清、扯皮推诿现象,企业管理者有抵触情绪;而另一方面,内部人控制问题仍很严重,出资人的权利没有落实,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要把管事的职责落实到位,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严格区分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直接指挥企业经营的本质性差异。真正划清出资人权利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的界限。

(四)要把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结合起来

管资产与管人、管事都不是孤立的,管资产是首要的,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前提和基本条件。然而,资产要通过人的运用才能发挥作用,不管人,就无法管住资产。同时,人在运用资产过程中形成各种事务,不管事,管资产就没有内容。总之,管资产是目的,管人是关键,管事是手段。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必须把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职责同时落实到位。

三、国资委履行职责应理顺的几个关系

(一)国资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设立国资委只是从形式上解决了国资监管体系中的监管主体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理顺各级国资委与同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国资委目前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国资委与有关部门正处在磨合期,关系还不和谐,既存在职能交叉,又有监管真空,甚至还存在矛盾。国资委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系是出资人与公共管理的关系,理顺国资委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就是把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划分清楚。

(二)上下级国资委之间的关系

国资委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关系是国资监管的横向关系,上下级国资委的关系是国资监管的纵向关系,理顺纵横两方面的关系是确保国资委出资人职责到位的重要条件。加强对下一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上级国资委的职责,但目前这一职责尚未履行好,缺乏统一指导和规范,上下不协调。上级国资委要依照法定职责范围,统一制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规章制度,规范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国资委与被监管企业是出资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应按两权分离的原则要求,真正做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9篇:国资委资产管理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资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鉴于:管理人是拥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和证券投资专业人员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在证券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委托人愿将其自有资产的一部分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同时,管理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 释义

(1)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具有所有权并依法可以用于投资的资产,即本合同第2条所述之资产。

(2)剩余资产:指委托期限终止时,本合同第5条(1)项所确定的资产管理帐户的余额所表示的资产。

(3)年收益率:指委托期限终止时,以年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期初委托资产之比率。

(4)管理佣金:指管理人按委托资产的比率收取的服务费用。

(5)业绩奖励:指管理人根据委托资产的收益情况从委托资产的收益当中按比率提取的奖励金。

2 委托资产及其评估

(1)委托人愿将下列_________项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A.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B.股票:(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C.债券:(名称)_________,(代码)_________,(数量大写)_________。

D.外汇:(币种)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

E.其他:_________。

3 委托资产的投资范围

(1)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意愿制订投资方案,征得委托人同意以后,将委托资产投资于_________(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券、国库券/新股申购)。

(2)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管理人进行约定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投资意愿和投资方案进行协商和修改。

4 资产管理期限

(1)资产管理期限自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起算。

(2)本合同的资产管理期限为个_________月;若本合同依照第13条的规定得以延期,则该期限也相应延长。

5 帐户管理

(1)在资产管理期限内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开立资产管理帐户:

A.以委托人名义开设国债帐户和资金帐户

B.由管理人开设资产管理专户

(2)委托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委托资产划入前款所确定的帐户。

(3)管理人对(1)项所确定的帐户有完全的交易操作权,但不拥有除正常交易结算外的资金划拨权。

(4)资产管理帐户的资金密码由委托人保管,预留印鉴为双方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6 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是委托人的自有资产,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同时保证委托资产上没有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没有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委托人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监控权以及管理人对该项财产的操作权。

(2)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行为不违反委托人自身的商务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3)委托人保证提供给管理人的一切资料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7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承诺将选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负责委托资产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做,遵照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手段控制市场风险,力争委托资产的保值和升值。

(2)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委托人的委托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8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取得管理人出具的资产管理报告及其他必要信息,随时查询了解委托资产的操作情况,并监督资产运营状况。

(2)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和收益。

(3)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全部地将委托资产交与管理人管理。

(4)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的基本文件资料,并承担委托资产在委托管理人管理之前的一切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方全额支付管理佣金,并承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和依法可能对证券交易征收的有关税费。

(6)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委托人有义务保证该指示或通知上的签名及印章合法,真实,有效。

9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应保存资产管理操作中的详细资料,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和其他必要信息,接受委托人的查询。

(2)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资产管理期限届满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收取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并有义务将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和收益及时返还委托人。

(3)为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管理人的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严格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10 管理佣金

(1)委托人按委托资产总额的_________%,向管理人支付委托资产管理佣金。

(2)当委托资产年收益率超过一定指标时,管理人可以获得业绩奖励;具体的奖励方式和办法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3)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由管理人在双方协商的清算日或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从剩余资产和收益中一次扣划。

11 委托资产的清算

(1)在资产管理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约定具体的清算日;如无约定,资产管理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清算日。

(2)清算日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在扣划约定的管理佣金和业绩奖励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划转指令将剩余资产和收益一次划转到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12 保密事项

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承诺,对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委托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委托资产运作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以及关于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书面和非书面资料,双方均严格保密,并责成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资料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除外。

13 合同的期限与转让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委托人委托资产到达管理人指定帐户且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账户进行有效授权之日生效。期满后可续签。

(2)双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月就合同是否延期开始协商,以便管理人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确定合同延期后的新的投资策略。

(3)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延期的,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延期事宜加以约定。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招商合同 ·委托咨询合同 ·委托策划合同 ·委托生产合同

14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

(1)本合同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因与现行法律不符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立即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3)如果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故,电信部门原因造成的通讯中断,交易所原因造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意外情况,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当委托资产亏损_________%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委托资产进行处置。

(5)依据本条(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视同资产管理期限提前届满,双方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但管理人的管理佣金应按照已履行期间占约定的资产管理期限的比例计收。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商确定委托资产的清算日,比照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办理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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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本条(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或者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的,管理人应将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返还委托人,不得要求支付管理佣金。

(7)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自动解除时如剩余资产少于委托资产本金,则管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的损失,但该补偿以补足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截止合同解除之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限。

15 违约和赔偿

(1)除本合同第14条(3)(4)(6)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_________%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丧失依据本合同要求投资收益或资产管理佣金的权利。

(2)管理人未按本合同第11条(2)款的规定及时划转剩余资产和收益的,每延滞一天,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委托资产万分之_________的补偿金。

(3)如委托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或查封,除非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管理人将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在针对委托资产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进行答辩。因代表委托方处理上述争议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4)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1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为保证委托人、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双方委托_________作为监管人。委托人、管理人与监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按三方所签订的《监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8 附则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日后双方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以书面形式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该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监管人持有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