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聘用制度范文

聘用制度精选(九篇)

聘用制度

第1篇:聘用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35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所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部属在宁的事业单位和本市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聘用合同的文本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实行聘用制的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聘用制的实施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合同订立

第八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聘用或者任命等形式。

对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的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符合编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此类人员如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中未被聘任,应当比照有关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职工拒签的,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四条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

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及变更合同书等,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八条人员聘用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聘期内考核与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应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单位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

聘用单位不得随意拖欠、扣减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有关社会保险。

受聘人员在聘期间享受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参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有效。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

(三)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精神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二)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原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解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解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员管理的规定。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责任与补偿

第三十五条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2篇:聘用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3篇:聘用制度范文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程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员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将未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同时要探索多种安置办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

九、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4篇:聘用制度范文

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政办〔**〕13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61号)和省市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适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自发文之日起,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及岗位外,所有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年6号令)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试行人事制度。

三、下列人员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1、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的专业人才;

2、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3、党政机关分流人员。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实行以岗定酬,按照**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人发〔**〕62号)、**市人事局《**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人发〔**〕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涉及的有关待遇等问题,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与聘用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规定,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5篇:聘用制度范文

一、抓住重点,大力推进用人机制改革,为整体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20__]35号和鄂办发[20__]1号文件下发后,我市及时研究制定了《枝江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步推进,全面实施”的步骤,采取行政手段推动、试点单位带动、强化督办促动等措施,大力推进了用人机制改革。

(一)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创造选人用人健康环境

1997年,我市开始试行在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不合适宜的毕业生分配制度。199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枝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聘实施办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步形成公开招聘的用人机制。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在招聘范围、招聘方式方法、招聘程序等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坚持按岗位招聘。以人才需求为核心,把招聘工作与人才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招聘急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0__年以来,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教师和医疗技术人员89名。二是进一步确立公开招聘的主体地位。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一般实行公开招聘,不采取调配方式进人。20__年,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对派驻延伸到乡镇国土所、林业站及动检、血防人员实行了全员公开招聘;对新成立的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除1名副科级领导班子成员是调任外,其他均实行公开招聘。三是扩大用人单位自。用人单位在增人计划限额内和有效监督下,根据岗位需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内在编人员或直接到大学选拔,自主招聘急需人才。20__年,市一中扩招,组织该校在市内其他高中公开招聘了20名急缺学科教师。

(二)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为了做到择优聘用人才,我市专门制定出台了《枝江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及实行聘任制的领导岗位一般都要实行竞争上岗。20__年9月,教育系统作为全市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试点单位,4336名教职工实行了全员竞聘,共有3784人通过竞争上岗取得岗位,489名教职工落聘待岗,一批学历层次高、专业对口的教师走上骨干岗位,教师队伍平均年龄下降2岁,35岁以下教师比例增加5.1,大专以上学历比例提高2.2,学科结构得到明显改善。20__年私徊礁纳婆逯行Ы淌峁梗颐亲橹附淌浩干细冢?55人参加竞聘,择优聘用121人;在市直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和乡镇财政所综合配套改革中,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共有123个单位实行全员竞争上岗,有35人通过竞争成为单位的负责人。

(三)着力推进合同聘用制,转变人员管理方式

只有签订聘用合同,才能实现用人关系的真正转变。在推聘中,我们加强了岗位管理。一是科学设置岗位。在推聘过程中,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设置进行了严格审核,按照编制员额和工作需要逐一核定岗位职数;对重点学校、中心医院和农业科技单位的岗位职数按增加3-5给予了适当倾斜。二是按岗聘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高职低聘332人,其中高级89人、中级243人。三是加强聘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部分业务骨干、拔尖人才和符合签订至退休合同期限的职工签订了长期合同。由人事部门建立聘用合同登记台帐,依法进行鉴证。

二、突破难点,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完善人员聘用制度注入强劲动力

分配制度改革,是激发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活力的关键,也是推聘工作中的难点。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突破。

(一)在深化内部分配改革的制度上取得了突破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铁定的工资标准不容变更,难以和岗位目标、工作业绩挂钩,活工资不“活”,“铁”工资又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许多事业单位都想进行改

革,由于缺乏政策指导,大都望而却步。为此,我们在一些事业单位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__年,结合上级文件精神,以市委、市政府文件出台了《枝江市深化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指导性意见》,对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原则、机制、形式、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主要采取岗位工资制、绩效工资制、结构工资制、协议工资制。为了推行新的分配制度,在安福寺镇中心卫生院等单位积极开展了改革试点。安福寺镇中心卫生院通过2年绩效工资制改革,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单位实力明显增强。至20__年底,单位业务收入比改革前翻了一番,达到610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人平增加5000元;固定资产增加300万元,达到700万元。市一中通过推行结构工资制,搞活了“活工资”,拉大了教职工工资差距,月收入高低之差达到1800元,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教师争相“多带课”、“比业绩”。(二)在深化内部分配改革的体制上取得了突破

由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近几年来,财政部门对财政拨款单位的工资实行了直达职工个人帐户管理。为顺利推进改革,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加强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突破体制,对财政工资的拨付办法上进行调整,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专户制度,职工工资由直接直达变为间接直达。即工资的固定部分直达个人帐户,活的部分随着单位对职工工作业绩和效益考核后,进入财政工资基金专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直达个人帐户。以此同时,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形式也作了相应调整,主要推行岗位工资制和结构工资制。市实验中学在改革中做足“活工资”文章,对教师一月一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固定工资在当月由财政直达个人帐户,“活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在下月由财政从工资基金专户直达个人帐户。该单位改革的经验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既搞活了内部分配,又维护了公共财政体制,还加强了财务管理。

(三)在深化内部分配改革的工作机制上取得了突破

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运转协调的内部分配改革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了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改革联系点制度。20__年以来,我们将8个具有不同代表性的事业单位纳为联系点,开展政策指导、问题纠偏、完善提高、总结推广一条龙服务。二是形成了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事业单位作为改革的主体,既要积极推行,又要接受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人事部门上门主动开展指导和服务,加强工资基金总额控制;财政部门提供便利快捷的财会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三方面缺一不可。三是建立了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改革责任机制。凡是不积极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市政府要求人事部门停办该单位的职称评定、工资审核,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位合格以上等次。20__年,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市240个事业单位推行岗位工资制的有16个、结构工资制132个、绩效工资制67个、协议工资制4个、其他11个。

第6篇:聘用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

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的宗教院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

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

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用原则

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

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

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第十条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条件

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十四条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十七条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地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地方宗教院校须提前六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下一学年度的聘用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院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将聘用计划抄送全国性宗教团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三个月内批复。批复期间,全国性宗教团体可就地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经批准受聘长期任教的外籍专业人员须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向我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经批准短期讲学的可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任务通知书》、聘用单位的邀请函及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办理访问(F)签证。

未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持职业(Z)或访问(F)签证以外签证的外籍人员,不得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

第二十条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团体邀请外籍人员到宗教院校开办讲座,时间在两天以内且课时总量不超过六课时的,可由邀请单位按外事活动的规定报批。

第六章外籍专业人员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须签订讲学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宗教院校应配备中方教师协助外籍专业人员开展讲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宗教院校应对外籍专业人员的讲学内容及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外籍专业人员的授课内容必须符合我国宗教院校教学大纲的要求,并按教学计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宗教院校应建立对外籍专业人员的听课制度,对其讲学效果定期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外籍专业人员必须遵守宗教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外籍人员,宗教院校应及时劝阻,坚持不改的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地方宗教院校解聘外籍专业人员,由宗教院校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全国性宗教院校解聘外籍专业人员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

被解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由国家宗教事务局通报各有关单位予以停聘,同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并令其出境。

第二十六条外籍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聘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在我国宗教院校讲学的外籍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给予警告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提出建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全国性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

(一)无《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二)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骋用外籍专业人员的;

(三)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

宗教院校聘用持旅游、探亲或留学等签证的外籍人员讲学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宗教院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籍专业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聘用工作混乱的,国家宗教事务局可给予暂停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不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宗教院校,如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按有关规定补办院校设置的审批手续。获批准后,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具有聘用资格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宗教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授宗教专业课程,仍按原有管理系统申请、报批。主管部门除执行原有的管理法规外,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专业人员讲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短期讲学任务通知书》,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7篇:聘用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的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过程,是组织的重大变革。文章的指导思想是利用公共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的学科知识,探讨在新时代下,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针对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策略和建议。

事业单位是我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社会组织。然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及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适应时展的需要。聘用制既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也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解决好聘用制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个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的进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配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明确新时代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属性,裁减、撤销功能弱化、或者市场已经培育成熟的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整合后的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发挥市场机制在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所谓人员聘用制就是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的一种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体系,主要是要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一是由长期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聘用制解决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基本问题。根据聘用合同制,单位和个人不再是行政依附关系,而是对等的实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合同规范和约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由于事业单位从某一方面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以前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计划配置、行政手段,而市场化配置的手段比较少,往往不适应人才资源配置的经济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这既不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也导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益受到影响。推行聘用制后,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以市场配置为基础,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优胜劣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一切由市场决定,提高人才及骨干的积极性,创造出丰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效率。相对而言我国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比美国等发达国家少,但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产生社会效益却只有美国等国家的20%,必须解决体制上的问题,打破“大锅饭”,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激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遇到的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在推进聘用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整体情绪不高。由于对聘用制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职工认为聘用制是政策推动,迫不得已,不愿改变过去的一些特点和习惯,如分配制度中的大锅饭,职工用工中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等。而且由于财政保证,在原有体制下这些聘用人员如同被圈养“绵羊”,没有危机感,也没有紧迫感,不愿改变现有的组织模式。对聘用制改革的热情普遍不高。二是聘用制走形式这是聘用制在推行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用人模式、管理机制并没有发生改变,仅仅是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基础再签订一个聘用合同,人员管理模式没有任何改变,他们已经习惯于现有工作环境和模式,聘用制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

三、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转变职工观念

在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改革者必须向被改革的人员说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好处,并告知他们改革的趋势不可逆转,只有配合改革,早日适应形势才不至于被淘汰出局。要联系体制改革的实际,抓住教育引导的重点,积极开展以“转制改制”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教育,对职工群众要以诚相待、以理服人。让职工全面了解、深刻理解、坚定支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特别要注意的是,要通过教育,使群众其充分认识到单位生存发展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命运。这样职工就更贴近单位、更关心单位,与单位同心同德,为经济发展努力工作。要使广大职工能从更高的角度看待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克服抵触情绪,树立竞争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竞争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帮助职工适应变革,把职工的思想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工作矛盾化解在初期,最大限度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选择最优的组织文化适应模式

一般来说,为减少和避免领导与管理变革后的文化冲突,在变革过程中要对原来的组织文化进行整合,根据变革的特点,结合原来的组织文化实际,选择适合变革的组织文化。因此,适应变革的组织文化必然定位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组织文化强调竞争,充满竞争意识。不过竞争与公平二者之间并不是绝对矛盾的,它们在经济运行中既对立又统一,因为竞争产生的效率为实现公平奠定了物质基础,这一文化理念是组织成员都能够接受的,最终对每个组织成员有利。因此,将竞争与公平两者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实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能够重建最优的组织文化模式,以适应和促进领导与管理变革的需要。当然,与组织文化相适应,领导与管理风格也应做出调整。例如:将领导与管理的秘密性和幕后性转向公开性和透明性,营造一种民主氛围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因此变革后的领导与管理风格也应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风格。

(三)加强事业单位工会的建设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资冲突和劳动关系调整中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和救济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历史的积习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特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和行政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工作终身制、福利待遇的刚性化,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较少,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一个缺乏竞争性的福利联合体,联合职工进行各种交流性活动的依附性部门。在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必须与时俱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调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劳资纠纷,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改革中,要指导职工签订聘任合同,要注重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充分发挥协调、理顺和稳定人事关系的作用。此外,工会应积极参与聘用制改革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岗位设置、收入分配、人员分流等,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做到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使职工安心、放心、顺心。最后,工会要积极参加地方人事仲裁机制的建立,在仲裁中应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加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会还应主动参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方案的调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是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激励措施,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既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引导和调控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又能增强获益员工的群体认同感,减少聘用制改革的阻力。只有主要领导和高层次人才的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实施,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地实行。同时也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严禁工资外收入的无序发放干扰了正常的工资分配秩序,引起分配不公乃至腐败产生。

参考文献

[1]顾平安.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不是为了盈利[J].中国行政管理,2003,(2).

第8篇:聘用制度范文

 

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按照厅机关的部署,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改革传统的用人制度,全面推行聘用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机关服务中心,为++++++++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之初,省编委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事业全供编制8名,事业差供编制4名(3年后过渡为自收自支)。省编委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中心现有在职职工12人,其中干部4人,司机8人。实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主要职责:根据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规划和要求,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关交由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推动所属服务经营单位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提高经济效益。

中心现有内设机构如下:

    1、综合科:科长1人。

    2、物业管理科:科长1人。

    3、财务资产经营科:副科长1人。

    4、汽车队:队长1人、副队长1人,普通司机5人。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二)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特点的职责分明、用人自主、择业自主、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改革的阶段和步骤

    ++++++++机关服务中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并按相应的工作步骤完成。

   (一)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阶段

    在这次人事制度改革中,我中心拟设四个科室,即:综合科、物业管理科、财务资产经营科、汽车队。以上机构的设置、有关科室职责、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待实施方案批复后,作为改革第一阶段的主要工作,进一步发动职工讨论,作为“三定”方案报厅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公布职位,竞争上岗阶段

    ++++++++机关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报告经厅人事处批复后,张榜公布。综合科科长、物业管理科科长、汽车队正副队长等岗位的聘用一律通过竞岗演讲,组织考察,聘前公示等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其余工作人员本着“科队自主用人,个人自主选择”的原则,通过个人申报和上岗演讲,实行双向选择确定岗位。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具体办法,按照《++++++++事业单位中层领导竞争上岗实行意见》执行。

   (三)签订聘用合同书阶段

    中层干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在全体职工中公布,并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经“双向选择”确定工作岗位的人员,也将在全体职工中公布,由单位法人代表与他们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单位和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用合同书采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河南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合同签订后,统一公布,严格实施上岗后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工作总结阶段

    聘用合同签订后,对整个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和总结材料上报工作。并报请厅人事处进行验收。验收后,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向职工公开总结报告。同时做好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作。

    四、搞活内部分配的措施

    根据《++++++++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为真正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使受聘人员的实绩与报酬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措施如下:

1、8名司机继续按照全供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其他4名职工按自收自支工资标准执行。

2、在全中心范围内实行“档案工资+效益工资”的岗位报酬分配方式。

档案工资指国家发给个人的现行工资和各项政策性补贴总额。效益工资的来源是中心创收用于个人分配的部分。效益工资按岗位工作的质量、管理的效能以及不同岗位的难易程度制定标准。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时间进度

    2006年11月10 —— 11月30日  宣传发动 制定方案阶段

    2006年12月1日――12月21日 确定机构和岗位阶段

    2006年12月22日――2004年1月2日 公布职位、竞争上岗阶段

    2007年1月3日――1月10日 签订聘用合同书阶段

    2007年1月11日――1月21日 工作总结阶段

  (注:以上时间为各个阶段的工作时间进程,如遇特殊情况将顺延。)

 

 

第9篇:聘用制度范文

【关键词】定期交流,聘用制,法律思考

一、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与聘用制的法律冲突

(一)制度理念不同。聘用制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产物,聘用制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下僵化的用人机制,打破教师的“铁饭碗”,激发其竞争向上的意识,给整个教师队伍注入活力。早在2003年,原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就对教师聘用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指出教师聘用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因此聘用制在理念上强调竞争和效率,劳动者自由竞争上位,进而与学校通过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也是通过竞争获得理想中的岗位。而定期交流制度是为了实现教育公平而设置的,在价值理念上追求首先是公平,让城镇和农村的学生都享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消除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为了实现公平,“强制性”的要求教师必须流动。

(二)管理机制的不同。从管理主体分析,聘用制强调教师与学校间的关系,突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权,教师是“学校人”,学校对教师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以及对教师任用、续聘和解聘等等。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则允许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工作关系进行干预和改变,事实上构建了“政府―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是“系统人”。从实施过程来看,聘用制主要体现的是市场调节,劳动者自由流动;而教师定期交流则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通过政府“有形的手”对教师进行“强制性”流动。从某种程度来说限制了教师的自主择业权。

(三)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结合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看到聘用制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趋向于企业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模式,仲裁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我国的仲裁机构从设立以来一直处理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事业单位的劳动纠纷,由《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事业单位劳动纠纷的特征并不熟悉,再加上教师交流制度本身带有一种行政干预色彩。因此对于此类纠纷,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回避风险多半是拒绝受理,这使得教师交流机制中的纠纷进行仲裁缺少法律依据。

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自身的缺陷

(一)定期交流制度法律关系的缺失。定期交流制度除了《义务教育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全国统一的法律层面再无任何规定,其实施主要是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计划”、“意见”、“通知”“办法”等所谓的“红头文件”中,执行方式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定期教师交流制度因为立法的模糊性给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的盲目性甚至出现了歪曲教师交流实质的行为,如有的学校将教师交流作为清理门户的工具,把教师的正常调动作为交流行为敷衍上级等。

(二)定期交流制度缺乏程序性规定。合法完善的程序是定期交流制度中各方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保障。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 “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但是该《意见》仍有许多模糊的地方:首先,对于教师任教的年限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规定“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意见》第一次提出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但是哪些情况下需要延长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意见》中提到了“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对于什么是“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没有明确的界定;第三,《意见》中规定了教师流动的比例,但是这些需要交流的教师如何选定则没有章程可循。这就导致地方各省、市、县多级逐步去推行中央提出的交流制度,各自提出自己的适用办法、实施细则。

(三)教师交流缺乏科学的考评机制。很多地方出台的教师交流实施办法对于教师的交流的评价规定大都是简单而粗暴,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规定的内容动辄就剥夺教师评职称、评优秀的权利,甚至强行交流,使教师失去基本的自由和自尊。《贵池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交流管理办法》第八项规定“不服从交流安排或未完成交流任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务。第二学年度由学校直接定为交流对象。”“参加交流的教师在任教学校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交流期间表现突出的教师,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在评优、晋职晋级同等条件下优先”。上述内容中确实列出了考核内容和要求,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性细则,如“不服从安排”是否需要区分情况,还是所有对安排提出异议的教师考核都不合格。显然不应该是后者,但是前者有没有细化的内容。还有“交流期间表现突出”,何为“表现突出”,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聘用制与定期交流制度的衔接机制的构建

(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自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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