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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业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家具业务工作计划

第1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要性

人口发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因素。当前,社区人口情况出现了新变化,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人户分离人员日益增多,稳定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弹压力。同时,不同层次育龄群众对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等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民服务的机制有待于不断完善。

中央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出“*”期间是保持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强调要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不动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在社区,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要充分认识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的精神,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稳定各镇、街道、工业区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培育专业化的人口计生社工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加强村(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配备好村(居)委会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建立覆盖到组、楼道人口计生工作网络。推进建立私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实现企事业单位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实现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全覆盖、网络化。要协调社区各方面相关的工作资源,妥善解决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场地、经费、机构、人员等具体问题,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中,全面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基层,面向群众,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加强社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各镇、街道和金山工业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推进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规范执法,严格按照制度做好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事务的办理,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规定,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维护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二)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与流出地相互配合的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流动人口源头互动有序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孕前管理、生育通报和执法检查,减少流动人口计划外出生数量,抑制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上升势头,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夯实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基础。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和实有人口管理的需要,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加强计划外生育信息及时反馈,及时教育挽救;建立以社区实有人口为对象的信息采集、维护更新和统计机制,及时掌握社区实有人口变动情况;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

(一)明确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的基本职能和工作任务

根据新时期本区人口发展和人口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信息采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基本职能,并能够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任务:

1、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主要任务:

(1)开展人口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婚育新风、关爱女孩、预防艾滋病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

(2)开展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政策的咨询服务;

(3)协助开展再生育申请、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务受理、办理工作;

(4)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开展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通报与信息交换,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业务统计工作;

(5)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6)开展避孕药具的配送和发放服务,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

(7)协助开展对村(居)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工作指导。

2、村(居)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主要任务:

(1)向社区居民和家庭宣传人口形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婚育新风、关爱女孩、预防艾滋病等科学知识,提供和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2)向社区居民和家庭提供包括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政策的咨询和事务办理服务,提供和发放有关资料;

(3)协助开展社区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更新和统计,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通报与信息交换,以及其他相关人口计划生育业务统计工作;

(4)深入社区居民和家庭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计划、预防艾滋病等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5)选择适宜的地点和人群对象,开展避孕药具的发放服务,提高避孕药具的易得性,特别是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提高在社区的覆盖面和使用率。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开展

各镇、街道和金山工业区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村(居)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的建设。

根据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以后台服务为形式,配备必要的服务用房和服务设备,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布置服务场所和适宜环境,确保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事务办理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落实到位。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村(居)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名称应做到规范和统一。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一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镇(街道、工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村(居)委会一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XX“村(居)委会人口和家庭计划指导室”。

整合社区资源,合理配置人员。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根据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和实际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功能,原则上配备2人,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到岗位落实、人员落实。

(三)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纳入社区事务办理服务中心的具体方案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从方便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出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将事务办理、家庭计划和生殖保健指导、免费药具发放等功能合并安排场地,形成后台一门式服务。具体内容为:

1、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受理窗口,公开受理项目,规范受理流程,实现便民利民。具体办理项目为:

(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受理再生育子女的申请;

(3)办理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申请;

(4)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申请、登记和年审;

(5)受理待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申领;

(6)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划生育奖励的申请;

(7)受理婚后无子女公民年老计划生育奖励的申请;

(8)受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的申请;

(9)受理独生子女死亡补助的申请;

(10)出具收养子女所需的计划生育证明;

(11)出具各类计划生育证明;

(12)采集输入户籍人口信息,完整率达到98%以上。

2、开展外来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服务办理和信息采集,同办理外来人口居住证等行政事务实行工作资源共享,融外来人口管理、服务和宣传教育为一体。具体项目为:

(1)办理、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3)负责采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实现信息入库完整,及时输入*市人口信息采集交换系统,与外省市进行人口信息交换。

(4)为外来流动人员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

3、创建家庭计划指导室和药具管理发放库,配合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管理运用人口信息采集交换系统、免费药具发放网络化等工作,负责开展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预防艾滋病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咨询等服务。建立人口学校,场地与社区学校资源实现共享,并出示标识。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窗口行风建设,以体现群众满意度为工作标准,努力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

1、区人口计生委制定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窗口行风评议具体标准,由镇、街道、金山工业区人口计生办定期进行检查评议。区人口计生委年终进行考核评估,并建立行风讲评与激励制度。

第2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提高技术装备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以下简称县乡服务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需要

1、县乡服务站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证。县乡服务站承担着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重要任务,是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主要力量,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

2、县乡服务站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阵地。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新的历史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任务更艰巨。县乡服务站是为育龄群众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主要阵地,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切实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的顺利完成。

3、县乡服务站是维护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的基本保障。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之一,也是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技术服务质量是服务站的生命。在加强服务站基础设施、装备、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提高服务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保证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权益。

二、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机构小设备精、人员少技术精"和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加强县级服务站,因地制宜建好中心乡(镇)服务站,稳定乡(镇)服务站,用好流动服务车;坚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为一体,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满足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命、生活质量。

5、县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服务站承担辖区内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及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的其它生殖保健项目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职责。承担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对群众的宣传咨询、药具发放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服务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尤其是对交通不便、服务条件薄弱的地方,要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

6、乡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乡级服务站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及宣传教育、随访、药具发放及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项职责,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乡级服务站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接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并指导和培训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开展各项服务。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中心乡(镇)服务站建设,加强装备,配强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承担本乡镇计划生育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对邻近乡(镇)服务站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水平。

7、县乡服务站要突出计划生育特色,坚持巡回服务,深入到村及农户,送服务上门。县级服务站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加强对乡(镇)服务站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充分体现基层服务网络健全的整体功能和优势。

8、县乡服务站要努力提高服务能力,根据群众需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的县乡服务站,要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计划生育基本任务的完成。

9、对边远贫困、交通不便的山区,由卫生院承担计划生育任务的,要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过程中,统筹安排,优势互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全面加强县乡服务站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

10、加强县乡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服务站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规定,合理规范服务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改善县乡服务站的工作用房,保证完成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

11、加强县乡服务站的服务环境建设。县乡服务站的内部布局既要符合医学标准规范,又要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科学、安全的咨询和服务环境,把服务站办成"环境优美、技术优良、管理优秀、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育龄群众之家。

12、提高县乡服务站的装备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专项经费,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装备与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检验设备和急救设备等。充分利用先进的临床医疗设备,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13、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和分级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疏通继续医学教育、职称晋升与医师等执业注册的渠道,建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审、职称晋升的有效机制,做好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要在基层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赛活动,通过不断学习和知识更新,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14、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要制定宣传规范,配备更新宣传设备,提高宣传咨询的能力和水平。要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结合起来,提高宣传教育和咨询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要办好本级人口学校,并指导村级人口学校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

15、加强避孕药具管理。县级服务站负责本辖区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并对乡级服务站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要有专门管理部门,并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有适宜的库房,有药具管理制度,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确保育龄群众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孕药具。乡级服务站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技术人员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有适宜的避孕药具储存柜箱,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对村避孕药具发放员进行培训。

16、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化建设。要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优质服务县(市)和优质服务站考核内容。县级服务站要逐步配备计算机和数字化技术服务设备,构建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各地要积极开发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通互连、资源共享。要加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和群众需求信息的数据库和采集、汇总、上报、分析、使用制度,提高县乡服务站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县乡服务站规范管理,努力提高依法执业水平

17、加强县乡服务站的质量管理。县乡服务站要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建立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将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安全,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查环查孕查病的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资料。严禁未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和乡村医生等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8、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9、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服务站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要强化县乡服务站的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对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的审批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校验工作;认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考核发证,并协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20、组织和协调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对县乡服务站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县乡服务站的建设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21、加强县乡服务站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2、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国际国内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组织制定相应的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及规范,积极组织对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师资的短期培训。在全国开展先进服务站创建活动,并作为申报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必备条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为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乡服务站制定统一标识。

五、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23、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服务站改革。深化县乡服务站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完善法人代表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要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公开考试和考核制度,面向社会招聘县乡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挂钩、能进能出,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会服务、能服务,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服务队伍。要加大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技术队伍素质。

24、合理配置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县乡服务站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总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20人,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要有专职B超及检验、药学等医技人员,并应积极引进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4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要持证上岗。

25、县乡服务站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丰富科普知识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相结合,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把县乡服务站建设成为人员精干、设施完备、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信得过的计划生育服务阵地。

六、切实加强对县乡服务站建设的领导

26、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县乡服务站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逐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大众保健相互配合的社会保健网络,为推行计划生育,增进群众健康发挥更大作用。

27、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党委、政府对县乡服务站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服务站建设的领导,不得合并或撤销县乡服务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服务站及其科室。

28、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管理机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配备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分管主任,县乡服务站站长必须由有医学学历、具有较强业务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担任。

第3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精神和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方案》,扎实稳步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步伐,强力提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水平,加快实现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职能法制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信息化、队伍职业化的目标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到位

——市人口计生委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纳入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切实做到了“五个同步”、“五个纳入”,即同步部署,纳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同步考核,纳入各级人口计生业务综合目标管理;同步规划,纳入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的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纳入优质服务创建工程;同步监督,纳入计生部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廉洁自律的监督机制。市人口计生委成立了由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建华同志任组长,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利任副组长,委办公室、财药科、科技科、药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强化了药具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和药具部门经常抓。为加强药具经费保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巴州区人口计生委今年上半年到位药具工作经费2.5万元,保证药具库房建设规范化;平昌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将药管站原为二级预算单位调整为一级预算单位,药具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南江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编委协调,将原定为自收自支的县药具站机构性质更定为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通江县人口计生委安排专项药具经费,为乡镇、社区配备了统一的药具免费发放专柜;市经济开发区计生办挤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2.5万元,用于社区、村专兼职发药员的工资报酬。同时,市级财政加大了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支持力度,年初预算时,一次性增加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专项经费3万元。据统计,全市各级财政和计生部门今年共计安排拨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项目经费近20万元。保障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序顺利开展。

二、配套措施有力,扎实稳步推进

一是今年以来,市人口计生委已连续制发和出台了《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市人口发[XX]4号)、《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巴市人口发[XX]5号)、《关于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巴市人口发[XX]6号)、《关于报送XX年药具业务建设经费预算编制草案的报告》(巴市人口委[XX]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通知》(巴市人口发[XX]27号)等五个文件,有力地指导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向纵深发展。二是市药管站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制发了《二oo七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要点》(巴市药管[XX]1号)、《关于XX年避孕药具业务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巴市药管[XX]05号)、《关于县(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评估验收实施方案》(巴市药管[XX]3号)、《关于下达XX年度避孕药具调拨计划的通知》(巴市药管[XX]4号)、《关于计划生育药具社会营销工作计划》等五个业务指导性文件。三是认真总结经验,狠抓典型引路。我们在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中层层召开专题会议,及时传达改革会议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底数,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及时传递工作动态,截止目前为止,已编发工作简报6期,信息三则。四是逗硬组织考评、注重改革实效。年初,我们根据国家、省人口计生委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实施方案》,并随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内容、办法、步骤及时间要求。今年2-5月,各县区、乡镇、村(社区、街道)进行了自查和逐级评估,在此基础上,6月下旬,市人口计生委又组织抽调7人评估检查组,由委党组书记、主任、市药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建华亲自督查,深入到三县两区,随机抽查了5个乡(镇)、5个村和5个社区。抽查结果显示,各区、县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已见实效,巴州区、平昌县、南江县考评分值达到了优秀标准,通江县、江北经济技术开发区考评分值达到了良好标准,均符合国家、省、市的要求和规定。

三、规章制度完善,业务管理规范

为使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重新完善和制定了《——市计划生育

药具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市药具管理站职责》、《县药管站职责》、《乡级药具管理职责》、《药具队伍建设及廉政建设制度》、《药具计划管理制度》、《药具统计报表制度》、《药具仓储管理制度》、《药具调拨管理制度》、《药具财务管理制度》、《药具宣传培训制度》、《药具批号管理制度》、《药具质量管理制度》、《药具不良反应报告

制度》、《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药具发放随访制度》等15个规范化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计划、统计、仓储、调拨、核算、信息系统等管理工作,全市基本建立起了标准统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升了全市药具工作管理质量和水平。

四、机构队伍健全,培训全面加强

——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机构健全,定性准确,编制落实,人员结构合理。截止目前为止,全市共有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2187人,其中:市站3人,县(区)级站26人,乡(镇)级281人,村级1877人。市、县、乡三级均属财政拨款的专职药具事业干部,工资由市、县两级财政直发,村级药管员由村专干兼任,工资报酬不低于村支部副书记的待遇标准。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今年以来,各级认真开展了逐级培训工作,截止6月底,市级已举办培训班2期,参训人数30人;各县区举办培训班5期,参训人数368人;乡镇做到了每月一次例会培训,累计培训达281期;通过培训考试,合格率达95以上。与此同时,他们还加大了药具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市、县两级药具站办公条件明显改善,做到了站容、站貌整洁,服务优质高效。

五、统一工作要求,做到“六个统一”

全市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及时下达了年度分配计划,并以乡(镇)级为起点,科学编制年度需求计划,切实做到了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合理、条理清晰、报送及时;药具库存量合理,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实行批号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调拨及时。与此同时,认真加强了药具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准确,药具入库验收及时。目前,全市市、县、乡、村四级业务管理已达到了“六个统一”的要求,即:规章制度统一;需求计划编制统一;基层药管员应知应会内容统一;帐、表、卡、册、簿设置统一;业务操作规程统一;发放药具标准统一。

六、严格药具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市、县两级药具站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了药具质量管理的规范和要求,配备了专兼职质检员,并做到了持证上岗,仓储面积达标,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市药管站今年已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将计划生育药具分成三个库房管理,为一号库,避孕药为二号库,节育环为三号库,统一实行“三色”、“五区”色标管理,做到了标识醒目,美观整洁。同时,严格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质检,做好质检记录,每天定时两次监测库房湿、温度,做好调控记录,确保无过期、变质、积压、浪费药具。

七、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优质服务

全市不断探索药具发放服务思路、新举措,积极推行药具发放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易得性,方便群众领取。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多网点、宽渠道、全方位、开放式的发放机制,除继续坚持利用专业网络发放外,还积极拓宽渠道,在超市、旅馆、车站、社区、卫生院、生育大院、中心户等增设药具服务免费发放网点112个,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乡镇服务站有药具专柜,村有药具发放箱(包)。各级采取电视、广播、板报、讲座、文艺、印制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避孕节育科普知识,切实做到了“五个结合”、“五个做到”,即:药具管理发放与指导“知情选择”相结合,做到因人而异;与生殖健康知识相结合,做到服务到人;与落实避孕措施相结合,做到发放到位;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做到宣传到人;与群众需求相结合,做到满足需要。并坚持服务承诺,做到了三个公开,即:公开承诺药具服务内容,公开领取药具途径,公开咨询投诉电话。目前,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知情选择率、使用率、有效率、群众满意率均提高到98以上。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

市站配备了专用微机,并有办公用微机、打印机、传真机、设备配备符合工作要求,国家、省、市三级计算机联网,工作运转正常。县(区)计算机未联网的,正在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加紧做好联网的准备工作。将在2011年1月1日全市三县两区统一启动,实施四级联网工作。

第4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5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现阶段,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本文主要以“法、理、爱、利”为工作切入点,以点带面的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施工企业;计生工作;探讨

作为流动性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有着自身的特点,随着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日趋复杂。面对这样一种趋势,要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企业员工自觉有效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就必须紧紧围绕计划生育工作对象的心理需求,以“法、理、爱、利”为工作切入点,通过以点带面强化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思想工作。

1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现状

1.1 配置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都设置了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计生工作的组织机构,但是,就目前来看,计划生育工作的配置还是相对较低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人员数量上偏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是无法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多设人员就会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大多数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只配备一到两名员工专职或兼职负责计生工作。二是工作人员能力上偏弱。现阶段,很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都是挑选结了婚的阅历较为丰富的大龄女性作为计划生育工作者,大多属于“半路出家”的性质,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总体上看还不够高。

1.2 资源少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一样,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仍微利行业,在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能够提供给不产生经济效益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工作的资源就相当有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都有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但是,这些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说是杯水车薪,与企业实际需要匹配的经费数额相差甚远。

1.3 监管难

结合所在企业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监管难,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对象类型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员工、员工配偶以及员工子女。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企业员工,这类对象的计划生育工作相对较为容易监管。如果夫妻一方不是企业员工,这类对象的计划生育信息,相对于夫妻都是企业员工的对象来说,就要比较难以准确掌握。同样的,假如员工子女也是企业员工,其计划生育监管工作也相对容易一点。如果员工子女一方不是企业员工,或者双方都不是企业员工,这类对象的计划生育信息就很难准确掌握。二是监管对象流动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生产作业都是以项目部为基本单位来开展。作业现场随着项目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就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总是在不同的地点流动,其计划生育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很难加以判断。如果有个别员工有意加以瞒报,就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监管不到位。

2 强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针对现阶段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配置低、资源少、监管难等不足,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做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生工作,就必须以“法、理、爱、利”为工作切入点,大力强化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上、意识上给予计生工作更大的支持和支撑。

2.1 “法”是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依据和前提

法律法规,是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各级政府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国内的所有公民来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只有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保证自己有效的行使法律法规保障的权利。

就计划生育而言,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以上述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的各类地方性计划生育政策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对当地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有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石。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同样具有约束力,是正常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据和前提。因此,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要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依托,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以规范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维护计划生育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奠定法理依据。其次,要不断强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只有确保企业职工对相关约束性规范有足够的了解,让他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才能保证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三是要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所有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坚持同样的标准,杜绝因关系亲疏或领导压力之类原因而区别对待,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方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2.2 “理”是开启群众心灵的钥匙

示之以法,仅仅是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对计划生育宣传对象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并不一定能促使他们自觉地履行义务。相反的,如果一味地强调“硬邦邦”的法律法规,还可能带来计划生育宣传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做起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来事倍功半。因此,在示之以法的同时,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工作,还要对计划生育宣传对象晓之以理,既要让他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界定认识,也要结合国家和企业发展,耐心的解释不履行义务的有害之处以及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具体来说,一是要摆正身份,不能对计划生育宣传对象示之以执法者的威严,寄望通过法律的恫吓和简单的说教去保证计划生育宣传对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放下架子、沉下身子,以同样是计划生育义务履行者的身份,摆事实、讲道理,通过法理相结合来打动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对于一些一时转不过弯来的计划生育宣传对象,还要拥有足够的耐心,不要一直纠缠在具体的计划生育事项上,而是要以与其交朋友等迂回方式,拉近与其的心理距离,在时机成熟时再进一步做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对于自觉自愿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要积极树立为典型加以宣传,通过榜样的力量引导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对于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则要坚决予以处理和曝光,通过反面教材的后果鞭策计划生育宣传对象。三是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计划生育宣传对象诚信档案,对于能够掌握有效信息的比较诚信的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在办理相关证明的时候,可以给予一定的便利和优质的服务,对于一些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迹象或动机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则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在提供了真实证件和材料的基础上才予以服务。

2.3 “爱”是教育帮助群众的感情基础

做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除了要示之以法、晓之以理之外,还要动之以情,通过真爱打动计划生育宣传对象。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都有爱的需要,发自内心的关爱则是人际关系的有效剂,对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还要让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切实感受到来自企业的关爱。

对于如何展示来自企业的关爱,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将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困扶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经常性深入职工家庭,了解企业职工家庭状况,通过力所能及的帮助增强职工的归属感、自豪感,在提供物质、精神帮助的过程中,为他们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宣传,从而提高职工对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二是要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和母亲节等假日,结合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职工、特别是女性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让职工在活动中体验企业关怀的同时,了解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和理论知识。三是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妇联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服务渠道,共享服务资源,全力为企业职工争取“两癌筛查”等免费服务,通过当地妇联和计生主管部门等保障职工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4 “利”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催化剂

第6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价值

1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价值体现

1.1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不仅在于解决好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遇到的困难,为育龄妇女提供结扎,上取环,手术后遗症等技术服务,更主要在于满足人民群众围绕生育、不育、节育所产生的个人身心问题、家庭和睦和幸福生活问题。优质的服务体现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随着中国经济不断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于计划生育服务也有了新的需求。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只有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才能满足人民对计划生育服务的需求。计划生育这种公共服务需求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自我完善,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也是中国综合国力增强,社会公共服务保障得到提高的表现。

1.2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助于中国梦的实现

计划生育服务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在社会公共服务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优质服务,是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的体现。通过优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以及与之相关的个人需求和家庭需求,这有助于中国梦的实现。中国梦的实现归根到底是人民生活富足,各种需求得到满足,并且集中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实现优生优育对家庭和睦和个人幸福有直接影响,生育问题在家庭中是一个关键问题,通过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化解家庭中因为计划生育而产生的矛盾,这有助于人民实现幸福,实现个人以及家庭的中国梦想。

1.3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提高国民普遍素质的保障

开展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实现优生优育,扩大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范围,提供全面具体的公共卫生协助,有助于全面提高国民素质。通过计划生育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普遍的医疗干预,帮助适龄妇女提高计划生育方面的大众知识,做好婚前检查,促进生殖健康,对孕妇进行,孕前教育指导、孕期综合保健、产后护理和母婴健康指导等服务使每个家庭都能生育出健康的孩子,全面提高中国的人口素质。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可以实现对群体性的儿童疾病进行干预,还可以针对具体家庭的遗传病史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科学的对治方案,提高新生儿的整体素质。通过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控制人口数量,把更多的家庭资源和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可以使新生儿的健康成长得到最大化的物质保障。

2 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价值的主要环节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开展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在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给予重视和支持的基础下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计划生育服务价值的提升应该稳步、全面、长久的开展,可以着重从以下五个环节着手:

2.1 加深优质服务进程

近几年,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普遍加深了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价值的认识,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加深工作思路创新、促进工作方法科学化进程,才能从根本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价值。加深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进程既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又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将优质服务建设活动作为主要目标,深化优质服务建设进程,切实的做到转变传统服务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情况不同,对于一些优秀建设单位的方法和思路只能借鉴,而不能照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再进行部署。

2.2 规范计划生育服务

计划生育各级领导和从事服务的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正规化、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目前一些服务站依然存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服务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就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群众的需求。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工作,可以采取考核评估制度检验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否真正做到工作流程规范化。

2.3 吸收高素质人才

就目前情况看,我国计划生育管理队伍和技术服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整体素质偏低,不能满足高品质服务的需求。领导干部不仅是管理“人”更要管理“技术”,因此必须具备必要的相关医学知识才能胜任。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服务整体质量的提高必须吸收综合素质高的人才,将掌握专业知识、懂管理、了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高质量人才吸收进计划生育系统。改革人事制度,为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提供更多机会,采取人才聘用与培养促进计划生育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2.4 提高现有服务人员素质

以高素质人才作为榜样,全面提高计划生育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如何提高现有服务人员素质呢?通过正规的理论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可以定期考核。理论知识的培训可以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主,技术培训要具有针对性,主要内容为相关临床检验操作、上取环操作等为主。

2.5 提升整体服务意识

计划生育服务既然被称之为“服务”就要具有与之相应的服务意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价值在诸多方面得到体现,因此作为一名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必须时刻意识到,服务质量体现的不只是个人的工作态度,还有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意识。优质服务指的并不只是提供专业技术,而是全过程的高品质服务,最终目的是满足育龄群众的需求,因此计划生育工作者开展工作时要做到以人为本。

3小结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助于集中家庭和社会资源,实现优生优育,扩大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范围,提供全面具体的公共卫生协助,提高全体国民的综合素质。在社会公共服务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优质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在计生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也是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的体现。

参考文献

[1] 齐玉玲.浅析开展以人为本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1999(11).

[2] 李欣欣,石人炳.略论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J].人口与经济,2010(05).

[3] 王博识.关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几点思考[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06).

第7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机构整合;避孕药具;发放;服务;总结;探讨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以往是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重要手段,但随着人口流动加大,广大群众对使用高新质优药具期望值的增加,药具服务需求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1]。2017 年12 月在我县卫生计生机构改革要求下,县妇幼保健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了资源优化整合。因此作为一名药具发放服务人员,不仅要具有责任心、有职业道德、更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时俱进,不断地学习、调查研究。下面就当前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总结如下:

首先,要高度重视药具管理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药具是国家依法免费提供,是用于广大群众避孕节育的药具。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作为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为满足广大群众的避孕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目前来看,免费避孕药具仍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药具管理和发放服务工作是卫生计生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2]。在理顺基层卫生计生管理服务体制上,明确药具管理服务职责,稳定药具管理服务队伍,夯实药具管理服务基础,改进药具管理和发放服务工作。

二,药具管理服务工作内容

1 、领导重视,保障到位: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工作之中,切实做到了“五个同步”即:同部署、同考核、同规划、同推进、同监督。真正做到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药具股室经常抓的管理格局,切实解决了药具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抓好避孕药具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3]。

2 、阵地建设,投入到位:机构合并,市财政延续往年专项经费制度,保证村、社区专兼职药管员的工资报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专设药具库房,面积达标,药库设施齐全;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均配备了药具展示柜、展牌、药具箱等,实现了镇村两级药具室双渠道标准。

3 、介绍相关的避孕知识。一是育龄群众在选择前先介绍现有避孕方法的禁忌证、适应症。二是提供正确的避孕方法。为了避免服务对象因错误地使用避孕药具而损害健康,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人员要向服务对象详细地介绍避孕知识。三是加强与服务对象信息交流[4]。服务对象通过与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可以使服务对象对药具的副作用有所认识并予以正确对待,对药具不良反应有所关注,一旦发生时会及时向药具服务人员反馈,以寻求最佳解决途径。

4 、提供足够的避孕方法。根据群众对药具产品的实际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避孕方法,满足不同人群、不同避孕目的的需要。根据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和婚育阶段,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服务,尽量让服务对象能从几种适合自己的方法中进行选择,指导服务对象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5 、完善制度、 强化管理:机构虽合并,为使药具工作开展有章可循,仍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及时下达分配计划。以镇级为发放点,科学编制年度需求计划;切实做到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合理、报送及时;药具库存合理,堆码整齐,账物相符,实行批号管理,严格执行计划;加强药具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药具入库验收、调拨及时。目前,避孕药具管理已达到了“六个统一”的要求,即:规章制度统一;需求计划编制统一;村(居)药具档案统一;基层药管员应知应会内容统一;帐、表、卡、册、簿设置统一;业务操作规程统一。确保避孕药具工作科学规范化实施[5]。

6 、责任落实、严把质量关。与各村签订药具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定期组织督查考核,确保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对调入、调出的计生药具全部实行批号跟踪管理,定期检查辖区内各药店等医疗服务机构,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出售、严禁截留、严禁挪作他用。各村科学编制药具需求计划,合理分配、按需供应;药具库房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严把质检、规范存储、按计划发放,保证发放的药具安全有效。

三,药具管理服务工作实施

1 、健全网络、扩宽渠道。积极推行药具发放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提高药具发放的覆盖面和易得性,设置20 多个发放点,并在发放点安装免费药具发放机、悬挂药具宣传展示牌、药具展示柜等,加强了县、镇、村三级发放网络。

2 、明确管理,强化服务。与各网点签订“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惠民发放协议书”、“药具免费发放委托书”,填写免费药具发放表,统一制作、悬挂“国家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标识牌[6]。确保网点内国家免费药具发放的对象和重点人群,享有国家发放的优质药具服务。 充分利用卫生院开展医疗保健指导服务的优势,随时随地帮助育龄群众掌握避孕节育知识,指导他们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药具,并建立避孕药具发放花名册、使用花名册和随访记录。极大地满足了育龄群众“易得、快捷、方便”获得免费计生药具的需求,提高了避孕药具的及时率和覆盖面。

3 、做好宣传、提升服务效果。联合社区、疾控防疫、各大医院开展生殖健康、避孕药具宣传服务活动,以上街集中面对面交流为主,详细介绍各种避孕药具的避孕原理、优缺点、适应症、禁忌症、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现场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宣传资料,,使每位群众尽力了解到多类避孕节育知识,引导群众提高避孕意识,维护好自己及家人的身心健康[7]。

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们应不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探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使我县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服务工作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1 】吴锦屏.浅谈基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与供应体制的改革[J].现代养生B,2014,(3):276.

【2 】徐文萍.怎样做好新时期乡镇计生服务站对避孕药具的管理及服务工作[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3,12(7):64-65.

【3 】李淑红,时会娟.青铜峡市妇幼计生机构整合后避孕药具工作情况[J].母婴世界,2017,(5):241.

【4 】李凤岐.全力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服务全覆盖[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2,20(1):5-7.

[5]常海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及管理工作分析[J].特别健康,2019,(28):261-262.

第8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9篇:家具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改革中的—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

——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精神和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评估方案》,扎实稳步推进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步伐,强力提升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水平,加快实现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职能法制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信息化、队伍职业化的目标要求,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到位

——市人口计生委始终坚持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纳入全市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切实做到了“五个同步”、“五个纳入”,即同步部署,纳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中;同步考核,纳入各级人口计生业务综合目标管理;同步规划,纳入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的总体规划;同步推进,纳入优质服务创建工程;同步监督,纳入计生部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廉洁自律的监督机制。市人口计生委成立了由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建华同志任组长,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利任副组长,委办公室、财药科、科技科、药管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强化了药具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和药具部门经常抓。为加强药具经费保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巴州区人口计生委今年上半年到位药具工作经费2.5万元,保证药具库房建设规范化;平昌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将药管站原为二级预算单位调整为一级预算单位,药具经费纳入了同级财政预算;南江县人口计生委主动与编委协调,将原定为自收自支的县药具站机构性质更定为全额财政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通江县人口计生委安排专项药具经费,为乡镇、社区配备了统一的药具免费发放专柜;市经济开发区计生办挤出计划生育事业经费2.5万元,用于社区、村专兼职发药员的工资报酬。同时,市级财政加大了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支持力度,年初预算时,一次性增加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专项经费3万元。据统计,全市各级财政和计生部门今年共计安排拨付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项目经费近20万元。保障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序顺利开展。

二、配套措施有力,扎实稳步推进

三、规章制度完善,业务管理规范

为使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重新完善和制定了《——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基本制度》、《市药具管理站职责》、《县药管站职责》、《乡级药具管理职责》、《药具队伍建设及廉政建设制度》、《药具计划管理制度》、《药具统计报表制度》、《药具仓储管理制度》、《药具调拨管理制度》、《药具财务管理制度》、《药具宣传培训制度》、《药具批号管理制度》、《药具质量管理制度》、《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药具发放随访制度》等15个规范化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计划、统计、仓储、调拨、核算、信息系统等管理工作,全市基本建立起了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升了全市药具工作管理质量和水平。

四、机构队伍健全,培训全面加强

五、统一工作要求,做到“六个统一”

全市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及时下达了年度分配计划,并以乡镇级为起点,科学编制年度需求计划,切实做到了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合理、条理清晰、报送及时;药具库

存量合理,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实行批号管理,严格执行计划、调拨及时。与此同时,认真加强了药具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准确,药具入库验收及时。目前,全市市、县、乡、村四级业务管理已达到了“六个统一”的要求,即:规章制度统一;需求计划编制统一;基层药管员应知应会内容统一;帐、表、卡、册、簿设置统一;业务操作规程统一;发放药具标准统一。

六、严格药具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市、县两级药具站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了药具质量管理的规范和要求,配备了专兼职质检员,并做到了持证上岗,仓储面积达标,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市药管站今年已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将计划生育药具分成三个库房管理,为一号库,避孕药为二号库,节育环为三号库,统一实行“三色”、“五区”色标管理,做到了标识醒目,美观整洁。同时,严格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质检,做好质检记录,每天定时两次监测库房湿、温度,做好调控记录,确保无过期、变质、积压、浪费药具。

七、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优质服务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化管理

市站配备了专用微机,并有办公用微机、打印机、传真机、设备配备符合工作要求,国家、省、市三级计算机联网,工作运转正常。县区计算机未联网的,正在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加紧做好联网的准备工作。将在2008年1月1日全市三县两区统一启动,实施四级联网工作。

九、强化工作创新,抓紧筹划药具产业发展和社会营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