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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账务处理精选(九篇)

调整账务处理

第1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税务审计;账务调整;调账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023-02

税务审计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而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会导致新的错误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审计后的账务调整工作,使错账得以真正纠正。

一、调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错账调整根据具体情况虽可采用不同的方法,但不论采取何种调账方法都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调账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正确性。

首先,账务调整应与现行法律规范相一致。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凡是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的核算,只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才能纠正其错误的核算,反映企业的真实的财务状况,才能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

其次,账务调整应与会计核算原则相符合。会计核算方法是一个严密的、科学的方法体系,运用科目、编制分录都有具体规则,不仅日常的核算要按照其基本原理进行,而且在纠正错误,作出新的账务处理时也必须符合会计核算原理。只有这样,才使账户之间的勾稽关系得到正确反映,保持上下期之间核算的连续性、完整性,才能保证调账的科学性、正确性。

第三,账务调整要力求简化。调账所采用的方法既要能纠正差错,又要简便易行。调账不是将原错账连同正确的会计分录全部冲销后再重新记账,应尽量采用综合调账法,在纠正错账的同时一并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对需要调整的相同性质的多笔经济业务,调整时应尽量合并为一笔会计业务。对记录经济活动过程的有差错的会计业务,在检查时该项经济过程已经完成的,调账时应只对其结果作出反映,反映经济活动过程的过渡性会计科目应省略。

二、调账的内容

调账内容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错漏账项应调整的会计科目。对错账的调整,应根据错账事项的所属时期、问题性质以及会计科目处理的要求进行确定。现行会计制度对有关企业日后调账所运用的会计科目作了规定,在税务稽查后调账应依据执行。但是税务审计调账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应灵活掌握。

(一)本期审计的本期纳税差错调账内容的确定

本期审计的本期的纳税差错,应按照会计核算程序的基本要求,调整本期相关账户。

(二)本期审计的以前年度的纳税差错,调账内容的确定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的损益的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予以调整,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对审计查出的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审计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审计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科目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如下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并大于或等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账项,但未按税收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的调账内容的确定

根据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规定,对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但未按税法规定调整有关项目而少纳的税款,只作补提税金的账务处理,不调整其他会计账项。

三、调账的基本方法

(一)冲销更正法

冲销更正法,是指对企业原错误的会计分录,先用“红字”编制一套相同内容的分录,或作内容相同方向相反的分录予以冲销,再通过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以反映账务真实情况的一种调账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原错账所反映的会计科目对应关系不正确或重复记账的经济事项的账务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如需要调整的错误会计分录的账户是多栏式明细账只能用红字冲销更正法。

(二)补充更正法

补充更正法,是指通过作补充会计分录直接进行更正的一种调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原错账涉及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数额有误或分录有遗漏,或发生的经济事项未作账务处理,不需冲销原分录,而用补充分录直接予以更正的一种账务调整方法。

(三)综合更正法

综合更正法,是指将冲销更正法和补充更正法两种方法结合并用进行调账的一种方法。它适用于查出的同一笔错账只是借贷一方科目错误,或者错误问题较多,涉及错误分录较复杂的账务调整。

例如,某工业企业销售产品一批按售价计10000元,成本价为8000元,价税合计11700元,收入存入银行。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产成品11700

审计人员审计发现后如果属于本年度事项应作如下调账处理:

借:产品销售成本8000

借:产成品3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如果属于以前年度事项应作如下调账处理:

借:产成品3700

贷:以前年度损溢调整2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

补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6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

第2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一、案例简介

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所得税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 33万元

贷:所得税 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万元

贷:本年利润

33万元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④未做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万元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有关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非日后事项两种情况。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必须具体分析。

(一)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则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记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⑤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二)非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将非日后事项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也就是说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视同日后事项处理,处理方法同日后事项。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③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利润分配中进行。

如案例二,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作如下处理: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本年利润

30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或审计人员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中进行。此时会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如案例一,该国有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累计折旧

1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万元(100-33)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万元

贷:盈余公积

10万元(67×15%)

三、案例点评

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

1、“本年利润”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

2、企业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损益的同时未作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与当期利润一并纳税;调整损益的同时作了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以避免重复纳税。

第3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有涉及损益和不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原则是,如果涉及损益,企业因报告年度的所得税尚未清缴,故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所得税费用;如果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企业则只需调整相关科目。通过账务调整处理后,企业同时还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笔者重点探析涉及损益的日后调整事项。

[例1]长江公司与宏远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约定长江公司在2010年10月份供应给宏远公司一批货物。由于长江公司未能按合同发货,致使宏远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宏远公司于2010年12月将长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长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201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长江公司按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200万元,并将该项赔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中,宏远公司未确认应收赔偿款。2011年3月16日,经法院判决长江公司应赔偿宏远公司240万元,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长江公司向宏远公司支付了赔偿款240万元。长江公司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1年4月12日完成(税法规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假设未来期间长江公司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长江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次年3月31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它分配。要求:为长江公司作出上述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

解析:长江公司在作出上述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前,应首先判断该交易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由题意可知,长江公司在资产负债日(2010年12月31日)有所估计(对该诉讼事项确认了预计的赔款200万元),但估计不足,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2011年3月16日法院的判决结果证实了长江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存在现时赔偿义务),因此,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判断标准,可以断定长江公司的上述交易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然后,作出账务调整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处理。

(1)长江公司报告年度账务调整处理的剖析。①长江公司已于资产负债表日(2010年12月31日)按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了预计的赔偿款200万元,借记了“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2000000”,贷记了“预计负债――宏远公司2000000”,(因当时不知法院何时终审判决,长江公司作为了一项非流动负债处理,挂在账上)。但2011年3月16日,法院最终判决长江公司应赔偿宏远公司240万元,因此,长江公司应在该日补记应支付上年度的赔偿款40万元;又因在判决当日长江公司就向宏远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故原挂在账上的非流动负债应转为流动负债处理,作出调整账务处理及支付赔款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增报告年度营业外支出 4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宏远公司 400000

借:预计负债――宏远公司 2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宏远公司 2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宏远公司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②长江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2010年12月31日)对该诉讼事项确认了一预计负债200万元。但税法规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200万元大于“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0(200-200),因此,长江公司在该日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长江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以,长江公司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00000(2000000×25%)”贷记了“所得税费用 500000”。然而,资产负债表日后(2011年3月16日)法院的判决结果证实了长江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存在着现时赔偿损失的义务,税法对该真实损失的发生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因此,需要将原作的会计记录予以冲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增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0

③长江公司该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11年4月12日完成汇算清缴),且该调整事项又涉及损益,因此,应将赔偿的全部损失调减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以及相应的所得税费用,作出调整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0000(240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减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600000

④计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总账科目的余额,并将其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作出结转账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总账科目余额=400000(借发)+500000(借发)-600000(贷发)=300000(借方余额),该余额表示调减报告年度净利润的数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⑤因调减了报告年度的净利润,故还应调减报告年度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本应作出与报告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账务处理的相反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科目,但因报告年度利润分配的其它各明细科目最终均已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故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的明细科目应是“未分配利润”。即: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0000(30000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

(2)长江公司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剖析。长江公司发生的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如何调整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该调整哪些项目。这取决于(1)中所编制的调整账务处理,需查看每笔调整会计分录中,哪些涉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哪些涉及利润表中的项目、哪些涉及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以及哪些涉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项目,然后分别调整有关财务报表。

由于(1)中调整分录中的“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均对应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因此,对资产负债表的调整是: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500000元;调增其他应付款项目2400000;调减预计负债项目2000000;调减应交税费项目600000元;调减盈余公积项目3000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项目270000(300000-30000)元。对于利润表的调整,必须是涉及损益类的项目,因此,必须寻找(1)中调整分录中的损益类科目,(1)中调整分录中只有一个损益类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但它的明细科目有两个,因此,对利润表的调整是:调增营业外支出项目4000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项目100000(600000-500000)。对于现金流量表,由于(1)中的调整分录中只有①的第三笔会计分录涉及“银行存款”科目,但该笔分录实际上是2011年3月16日所作的会计事项处理,所以,既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也不调整报告年度的现金流量表项目。

由(1)中调整分录的④、⑤两笔分录可知,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调整是:调减净利润项目300000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3000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减30000元。

除调整上述长江公司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外,还需调整长江公司2011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长江公司在编制2011年1月份、2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时,已按照调整前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在2011年3月份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以长江公司除调整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2011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2010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二、日后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

对于涉及损益的日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因报告年度的所得税已汇算清缴完毕,故不需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纳的所得税,但应调整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纳的所得税。这样,报告年度企业若是多交了所得税,则可以递延到以后会计年度进行抵交,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条件,则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实例剖析如下:

[例2]长江公司2010年11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宏达公司,取得收入2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长江公司发出商品后,按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160万元。2010年12月24日接宏达公司通知,宏达公司在验收商品时,发现该批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退货。长江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宏达公司协商解决办法。此笔货款到2010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长江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3.4万元。2011年3月12日,由于双方协商未成,本批商品被全部退回,长江公司同时收到宏达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设2010年度长江公司除应收宏达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长江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次年3月31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2010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1年2月25日完成,并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它分配。长江公司2011年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利润总额为1,8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它纳税调整事项,并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求:为长江公司作出上述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

解析:同“一”中所举实例一样,首先应判断该交易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由题意可知,长江公司于2010年11月销售给宏达公司的商品于2011年3月12日退回,所售商品发生质量问题虽已于2010年12月24日得到通知,且已知宏达公司要求退货,长江公司认为通过协商能够加以解决,因此,将该笔应收宏达公司的账款纳入了2010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并计提了坏账准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判断标准,可以断定长江公司的上述销售退回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且该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然后,作出账务调整与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处理。

(1)长江公司报告年度账务调整处理的剖析。①长江公司于2010年11月20日销售该批商品时,已按正常情况确认了销售收入,并结转了销售成本。作出了这样的账务处理:借记“应收账款――宏达公司23400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贷记“库存商品1600000”。然而,2011年3月12日,该批商品已被全部退回,并收到了宏达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长江公司应在该日作出如下冲回报告年度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减报告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贷:应收账款――宏达公司 2340000

借:库存商品 16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减报告年度主营业务

成本 1600000

②长江公司本希望通过与宏达公司协商解决该批商品的退货问题,但2010年12月31日,该笔销售货款尚未收到,因此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作出账务处理:借记“资产减值损失234000”,贷记“坏账准备234000”。然而,2011年3月12日该批商品既然已被全部退回,挂在账上的应收账款也已冲回,因此,长江公司在该日应作出如下冲回报告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

借:坏账准备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减报告年度资产减值损失 234000

③长江公司报告年度因销售宏达公司该批商品确认了已实现的商品销售利润40万元(200-160),增加了长江公司报告年度的利润总额,计入了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交了所得税额,而本批商品的全部退回(2011年3月12日)是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2011年2月25日)之后,因此,长江公司不能调减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纳的所得税,对于长江公司报告年度多交纳的所得税,可以递延到以后会计年度进行抵交,因而在报告年度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万元。由题设条件可知,长江公司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25%×40)。长江公司需作出如下调减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减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100000

④长江公司报告年度末对应收宏达公司的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23.4万元,减少了报告年度的利润总额,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导致“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10.6万元(234-23.4)小于“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234万元,因此,长江公司在报告年度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3.4万元,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85万元(25%×23.4),并作出了这样的账务处理: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58500”,贷记“所得税费用 58500”。然而,由于2011年3月12日该批销售商品已被全部退回,挂在账上的应收账款也予以了冲销,因此不存在计提的坏账准备,长江公司需作出如下冲回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增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 58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8500

⑤计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总账科目的余额,并将其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作出结转账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总账科目余额=2000000(借发)-1600000(贷发)-234000(贷发)-100000(贷发)+58500(借发)=124500(元),且为借方余额,该余额表示调减报告年度净利润的数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4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4500

⑥调减报告年度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分析同“一”所举实例(1)中的⑤]。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2450(124500×1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450

(2)长江公司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剖析。有关剖析见“一”所举实例中的(2),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可比照。

(3)长江公司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及相关账务处理。长江公司本年度(2011年)的财务报表中,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则:2011年长江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 18000000-(2000000-1600000)=17600000(元),2011年长江公司应交纳的所得税=17600000×25%=4400000(元)。同时,2011年度的财务报表中,长江公司在确认2011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将报告年度(2010年)财务报表中因日后事项发生的销售退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予以转回。则:2011年长江公司确认的所得税费用=4400000+100000=4500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4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4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综上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首先正确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之后,是涉及损益还是不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特别关注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然后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理清实务操作的思路,攻克会计处理中涉及所得税会计的账务调整处理。

[本文系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2011年立项资助项目“企业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湘财企指(2011)51号,项目编号:2011FJ6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4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应收账款 坏账分析 财税处理

一、气象服务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常见误区

(一)销售部门的认识误区

气象服务企业多为小微企业,资金规模较小,管理者普遍认为,提供服务一定要先收款后开票,否则发票开出对方迟迟不予付款,企业将自己承担税款;如果最终还是不能收回,就会形成坏账而无法处理。因此,对待应收账款比较保守。

(二)财务部门的核算误区

财务部门认为应收账款属于往来账务,款项未收回应一直挂账,只有收款后才能注销。更不会考虑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由于存在以上误区,气象服务企业应收账款一般较少,一旦出现坏账就长期挂账。如果企业负责人、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出现变动,就彻底成了死账,无人问津。

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坏账损失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确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将企业资产损失分为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并明确了相应的确认依据。

1.实际坏账损失确认的依据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③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④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⑤属于债务人死亡的、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⑥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的说明;⑦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已经放弃债权申明。

2.法定坏账损失确认的依据

(1)账龄较长。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金额较小。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账款,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下,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为减值。

三、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程序

(一)会计处理

如果纳税申报年度企业应收账款符合上述坏账损失确认条件,首先应在会计上进行损失的账务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年度进行会计处理;法定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年度进行会计处理。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借方记“营业外支出-坏账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方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某气象服务企业2012年度发生应收账款10万元,截至2015年度账龄已超过三年,款项仍未收回,销售部门认为几乎没有收回的可能。企业财务部门提出应进行账务处理,经管理层研究决定,作为坏账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借方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方为备抵科目“坏账准备”。

(二)纳税申报

1. 汇算清缴报表填写

以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为例。

实务中,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申报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坏账损失属于专项申报项目,还需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三表之间的关系为,A105091表是A105090表的附表,A105090表是A105000表的附表。

(1)首先填写A105091表。在“货币资产损失”栏下填写应收账款的账载金额、计税基础、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如上例,应收账款的账载金额为0,计税基础为10万元,税收金额为1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等于账载金额减去税收金额即-10万元。

(2)A105090表。在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栏中货币资产损失栏按照A105091表填写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3)A105000表。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下资产损失栏填写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因纳税调整金额为负数,所以应在调减金额栏填写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汇算清缴报表主表(A100000)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填写资产减值损失栏,而小企业因为在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已填写,主表营业外支出栏为自动取数。

2.资料报送

企业应将纳税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包括坏账处理的会计凭证、应收账款发生的会计凭证、合同或协议、不能收回的证明材料、企业管理层的会议纪要、财务报表等。只有最终通过税务机关审批的坏账损失才可实际在税前扣除,否则仍需调增利润。

四、应收账款管理建议

(一)合理评估客户的信用标准

企业对新客户应首先了解其信誉、偿债能力、财务状况及客观经济环境等,再签订合同,以降低款项不能收回的风险。

(二)平衡坏账损失与催款的成本

催收账款需要费用,某些催款方式的费用还会很高。收账的花费越大,措施越有力,款项收回的可能性越大,坏账损失也越少。但如果收账费用超过坏账损失,企业没有利润,就没必要花过多的资金催款。因此,企业应平衡二者的利弊,做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三)加强销售、财务部门的沟通

第5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一 罚没损失的核算是否应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的问题

先看看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些教材,如1997年12月出版的某财务会计学教材,在介绍“利润分配的程序”时,第一点即为“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又简称“罚没损失”);在介绍“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时,第一点即为“罚没损失的核算:企业净利润首先应扣减被没收的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XXX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资产、负债的其他科目) XXX

当然不难推测,教材编者的根据是《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于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内容。所以至今仍有不少企业在日常发生这类罚没损失的经济业务时,仍视为收益的分配,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进行。

笔者认为:以上会计处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施行前的做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第七条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对于永久性差异企业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即对于税前会计利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确定纳税所得,再据以计算应缴所得税。而以上所述的罚没损失就是确定纳税所得的纳税调增项目之一。所以当罚没损失业务发生时,不需通过“利润分配”账户进行,而只需作如下分录即可:

借:营业外支出

XXX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资产负债的其他科目)

XXX

待后计算纳税所得和应交所得税时,按应付税款法调整,就能达到对罚没损失的“已影响了利润总额,但不能扣减纳税所得,应交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 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问题

纵观多数财务会计学教材,在介绍企业的财务成果核算时,都是以绝大篇幅详细阐述利润的形成和分配,而待到介绍经营性亏损弥补问题时,都很简略,缺乏举例和说明,以致不少读者未能真正理解和掌握,实务工作者不便操作或处理失当,或造成隐性漏税,被处以罚款。因此切实弄清经营性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理是一个不容轻视的问题。

1.教材的一般介绍和留下疑窦。不少教材阐述经营性亏损弥补的原则时,都仅直接引用《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以及摘录第三十二条中的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也可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而在介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核算”时,也仅简叙“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期初余额反映的,期末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后,就直接抵销了以前年度亏损额,不必进行帐务处理。而用盈余公积补亏,则作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的会计分录。”

笔者感到,这些陈述过于简略,使人看似简单,而实际上隐含了有些问题未明确、未解决,如:<1>上述的“年度亏损”是指账面亏损还是指纳税亏损?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弥补亏损似指弥补账面亏损,而从税法角度理解,年度亏损既然可抵减以后五年内的纳税所得,那就应指纳税亏损。教材仅照搬《企业财务通则》条款未明确年度亏损究竟指账面亏损还是纳税亏损,会导致会计实务中的混乱。而若指纳税亏损,又该如何去弥补?<2>以上介绍的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核算方法是说,只要将补亏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可,那么问题是,企业用税前利润补亏和用税后利润补亏的会计处理是否都完全一样?有无区别呢?

2.笔者的认识、建议及举例说明。首先,要认识到,当企业盈利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要按税法规定调整,才不会影响纳税所得的计算和所得税的缴纳;同理,当企业亏损时,也应进行调整,将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损失等从年度的亏损总额中分离出来,以免违规的亏损也在税前得到弥补(即避免隐性漏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亏损”。以后年度用于弥补的所得也应是“纳税所得”。有些企业本身对会计亏损额不进行调整,而当税务部门审核调整后的亏损额小于企业申报的亏损额时,就会按征管法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因此,建议企业本身进行纳税调整核算。当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账户下再设置“弥补平亏”和“弥补超亏”两个三级明细账户,其中“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核算补亏期限内用税前利润抵补的“合理亏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核算账面亏损大于纳税亏损的差异和需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及可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补亏期间,这两个三级明细账户的发生额之和,余额之和与其所属的二级明细账户的发生额、余额对应相等,当企业经营由盈变亏,或扭亏为盈时,“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相对接。以下就经营性亏损弥补的几种情况的具体操作试举例说明。

[例1]甲企业1993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有贷方余额20000元,“盈余公积”账户有贷方余额80000元。1994年度发生亏损总额220000元,但按纳税规定需作调整的项目有:<1>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14000元;<2>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20500元;<3>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及相应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共23500元。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如上所述,甲企业1994年末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下开两个三级明细账户,将二级明细账户的贷方余额20000元,直接过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贷方。计算1994年度的超规亏损额为30,000元(20500+23500-14000),“合理亏损”额为190000元(220000-30000),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19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30000

    贷:本年利润

2200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90000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0000元(因被原贷方金额抵补亏损20000元)。

[例2]承例1.甲企业1995年度继续发生亏损,假设其亏损总额与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与1994年度相同。则1995年末将该年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下的两个三级明细账户的会计分录与1994年度所作相同。转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380000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40000元。

[例3]承例2.甲企业1996年度因技术改造成功,实现利润总额250000元,而仍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与以前相同。则1996年年末以实现利润补亏的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2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280000

(附注:此复合分录中包含了调整,转帐。也可分作两组简单分录)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00000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为70000元。

[例4]承例3.甲企业1997年度继续扭亏为盈,即实现税前利润250000元,而原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未变。则1997年年末的有关账务处理为:

因在延续弥补的期限内,故弥补以前年度的合理亏损100000元,可作为计算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即调减项目):

内税所得=250000+20500+23500-14000-100000=180000

应交所得税=180000*33%=59400(元)

借:所得税

5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

同时作:

借:本年利润

250000

    贷:所得税

59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906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结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有贷方余额20600元(贷方90600元与借方70000元相抵之余),也即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贷方余额。若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还进行利润分配,在编制分录(从略)后,则还需将本年已分配的净利润从“利润分配”账户统驭的其他二级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以结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的年终余额。

[例5]不承例4,也承例3.假设甲企业1997年度、1998年度和1999年度发生的亏损与盈利正好相抵(其资料与处理从略)而至1999年末时有关账户的余额仍恰与1996年末相同。而2000年实现税前利润250000元和需作调整的三个项目的金额未变(即资料与例4相同),则2000年年末的有关账务处理为:

由于税法规定延续弥补期是从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延续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延续弥补年数计算。甲企业已连续五年未弥补足亏损,从第六年(2000年)起补亏则需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弥补,即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不能作为计算纳税所得的扣除项目,故:

纳税所得=250000+20500+23500-14000=280000(元)

应交所得税=280000*33%=92400(元)

借:所得税

92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00

由于甲企业2000年末进行补亏前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的借方余额100000元已超过补亏期限,其性质已变成了不可用税前利润抵补,只能用税后利润抵补的亏损,所以在计交所得税后作分录:

借:本年利润

                         250000

    贷:所得税

  924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

1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576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平亏”三级明细账户结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还有借方余额12400元(借方70000元与贷方57600元相抵之余,即未弥补亏损),亦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二级明细账户借方余额。

[例6]承例5.假设甲企业在2000年末在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对不足弥补的亏损部分决定用以前盈利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弥补,则作: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124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12400

再结转: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金补亏

12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 12400

登帐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弥补超亏”三级明细账户也已结平,无余额。

三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问题

有些1998年出版的教材,如某《财务会计》教材,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仍完全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中进行,其所举例题和分录为:

“某企业上年度报表报出后,发现多列产品销售成本50000元,企业予以调整。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产成品

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

对调增的利润数补交所得税,税率33%

50000*33%=16500(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有些会计实务操作者,也是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的。但笔者认为,以上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揭示只是1994年以前会计制度开始试行时所规定的做法。但1994年财政部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并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计入当年损益。并规定在原损益表中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取消原“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所以,从1994年1月1日起,就应按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上述经济业务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期末将调整净额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本年利润

50000

由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又有新的规定,因此,上例中的企业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编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成品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因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而相应增加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500

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500

以上可见,无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自1994年1月1日后,都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继后在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先后颁布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也涉及到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说明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沿用,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内涵。所以,如上经济业务作如上的账户处理,是符合规定、规范的。愿我们从事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同仁都能及时按新规定来规范会计核算,以保持其一致性,避免引起混乱。

[

江水华。财务会计学。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462-4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107-112

第6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流转税; 查补; 企业所得税; 追溯重述法

一、查补本年流转税

(一)一般原则

查补本年流转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首先应确认应交税金(应交流转税)的增加;(2)对于查补漏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从相应的收入中冲减;对于多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调增相关费用或资产成本;对于查补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应计入当期营业税金及附加;(3)对于与此相关的资产折旧、摊销(含成本结转,下同)等,亦应同时调整。

(二)查补本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国税发[1998]44号通知印发)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本文中专指查补,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1)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2)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则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本账户贷方余额,应按本账户的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贷记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以下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调增资产成本应补提折旧,举例演示查补本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1:W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上执行新准则。20×8年12月31日,其主管税务机关某国税局对该公司增值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本年10月的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1)出售原材料,取得收入175 500元,入账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175 50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175 500元。经认定,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25 500元(175 500

÷1.17×0.17)。(2)购买办公用电子设备一套,支付价款(含税)70 2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 200元),入账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60 000元,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10 200元,贷记“银行存款”科目70 200元。经认定,其进项税额应计入资产成本,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另该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净残值为0;查补税时,W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15 000元。视作相关账务调整(见表1)。

(三)查补本年其他流转税

查补本年其他流转税,应按查补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二、查补以前年度流转税

(一)涉及账务调整方法重要性的确定

查补以前年度的流转税的账务处理,会计上属于前期差错更正,新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应按差错的重要性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1)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视同当期差错处理;(2)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即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金额(年初数、上年数);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应调整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前期差错的重要性如何确定,这是会计及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重点。新准则规定,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否则就是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现在仍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配套施行的《指南》,规定将重大会计差错量化为某项交易或事项的差错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这一规范对于新准则下界定重要与非重要的前期差错很有参考意义。

(二)关于查补流转税涉及所得税退还的处理

关于查补流转税导致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减少,而使纳税人原缴企业所得税超过调整后应纳税额的部分是否应该退还,似乎存有争议。笔者认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要求,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当立即连同多缴税款的本金和利息一并退还。因此,本文中涉及查补流转税导致退还所得税的,均按“立即退还”原则处理。

(三)涉及当期账务和财务报表年初数、上年数的调整

作为非重要的前期差错的查补流转税,视同本期差错处理,只调整当年账务,无须专门调整财务报表。但是如果查补以前年度的流转税数额较大,已界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则应同时对发现当期的账务和当期财务报表的年初数、上年数进行调整。具体规范为:

1.调整查补当年的账务:(1)凡调增流转税而增加资产成本的,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等科目;调增流转税面减少以前年度(以下简称前期)利润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2)增值税调整完毕,应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转出,借记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3)因调增流转税而应补提前期资产折旧、摊销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原材料”等科目;(4)因调增流转税而减少企业前期利润应退还前期所得税的,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5)涉及前期损益的科目调整完毕,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清,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6)因净利润减少而应冲回前期是盈余公积的,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上述调账分录应编制记账凭证,与调账当期的日常分录一并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2.调整当期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即“年初余额”,下同):(1)调增前期流转税而增加资产成本的,借记有关资产项目,贷记“应交税费”项目;调增流转税而减少前期利润的,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应交税费”项目;(2)因调增资产成本而补提前期折旧、摊销的,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固定资产”等资产项目;(3)因调增流转税导致前期利润减少而应退还前期所得税的,借记“应交税费”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4)因前期净利润减少而应冲回前期已提盈余公积的,借记“盈余公积”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

3.调整当期年报利润表的上年数(即“上期金额”,下同):(1)因调增流转税而减少上年(不含上年以前,下同)利润的,借记有关收入项目或“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贷记“净利润”项目(单独调整利润表时,调表分录的“净利润”项目借方发生额表示增加,贷方发生额表示减少,作者注);(2)因调增资产成本而应补提上年折旧、摊销的,借记“管理费用”、“营业成本”等项目,贷记“净利润”项目;(3)因上年利润减少而应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借记“净利润”项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项目。

以上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的调表分录,可以采用调表工作底稿(审计上称为试算平衡表),分别在其底稿上进行调整并结出“调整后金额”,且从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当月起,作为该表的年初数;利润表则作为年报的上年数。财务报表调整工作底稿格式见表2。

从理论上讲,税务稽查有查补也必然有查退,流转税查退及其对所得税的影响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发生的几率较小和本文篇幅所限,此处不另讨论。若有发生,同行们可参考以上规范,以“反向思维”处理之。

三、例题

例2:承例1,假定国税局稽查时间在2×09年6月,其他数据、时间不变,W公司2×08年5月的对上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为2 8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2×08年已按净利润10%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试作涉及查补税的账务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调整。

(一)相关计算:(1)应补提电子设备折旧=70 200÷3÷12×8=15 600(万元,下同),其中应计入2×08年度损益=70 200÷3÷12×2=3 900,应计入2×09年损益=70 200÷3÷12×6

=11 700;(2)查补调整导致20×8年度应税所得减少=25 500+3 900=29 400;应退还所得税=29400×25%=7350;净利润减少=29400-7350=22050;(3)应冲回法定盈余公积=22050×10%=2205。

(二)调账账务(见表3)

以上调账分录应与W公司2×09年6月日常分录一并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三)调整2×09年6月资产负债表年初数(见表4)

上述调表分录可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调整,以工作底稿的“调整后金额”,作为W公司2×09年6月以后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四)调整2×09年度利润表上年数(见表5)

上述调表分录亦可在工作底稿上进行调整,并以工作底稿的“调整后金额”,作为W公司2×09年年报利润表的上年数。

【参考文献】

第7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关键词] 所得税税金 汇算清缴 处理技巧

目前,对所得税汇算会计处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纳税调整事项,关于所得税汇算税金本身的会计处理,相关的研究比较少,一般也只局限于理论的解释。而实际上,理论方法在现实中往往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和实地经验就所得税汇算税金处理总结出几种可行方法,与大家探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简称新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4个月内,企业依法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预缴所得税,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汇算清缴所得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往往与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不一致,这就涉及所得税的账务调整。由于汇算清缴位于次年的1月~4月,此时,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巳结账轧平无余额,故企业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损益账户调整。再者,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CAS18),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此差异只能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金进行处理,这给规模层次不一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增添了更多的困惑。具体应如何做,下面针对不同企业总结三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企业应在结账前早做筹划

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其业务相对简单且多重复,会计人员对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了然于胸,无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因此,可以在结账之前直接调整应缴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另外,CAS18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力争在不久的时间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顾名思义,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中小企业可以继续简化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例如:甲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10万元,全年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为70万元,税前可扣除职工薪酬50万元;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及罚款1万元;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企业前三季度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企业根据以上资料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10+(70-50)+1-5=126万元,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26×33%=41.58万元。假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减去已缴所得税30万元,12月份结账前作分录:

借:所得税115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5800

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假定,能够保证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包括所得税费用)均在本期账簿中反映,使得账簿和报表保持一致,增加本期账簿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并且,省去了下年度调账的繁琐工作,使得账务处理更容易阅读。实务中有许多小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来核算所得税汇算事项。但是,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简单,或者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较少的企业,并且需要会计人员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够驾驭本企业的涉税会计工作。

另外,如果汇算清缴发生在新年度建账和年报报出之前,也可以采用该方法。这种情况下汇算清缴发生纳税调整而调增或调减所得税,应视同报告年度当年发生的,调整当年业务的会计事项处理:调整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应接在报告年度总账和明细账上登记,然后按照调整后的总账和明细账的余额或发生额,编制或重新编制报告年度的决算报表。

二、中型企业的简化核算

由于企业规模较大,税收与会计差异较多,一般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鉴于某些中型企业会计报表无需对外公开,使用面非常窄,仅供经营管理和报税使用。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少缴或多缴的所得税,可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没有在结账前完成所得税调整,但其也没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例:乙公司本年会计利润520万元,12月份已按会计利润预缴完所得税。其中职工薪酬超计税标准15万元,管理费用中领导以个人名义报销电话费3万元,另外某10万元已计入会计利润的事项与税务机关对就所得税优惠问题产生争议,2月底上级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此事项中6万元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2月底进行汇算清缴:

应补缴所得税额=(15+3-4)×33%=4.62(万元)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 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 200

这种简化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是重要性原则,期末补缴或多缴的所得税不会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照样能反映所缴所得税的全貌,其会计信息依旧能满足需要,并且能够保持年终账表一致。实务中,尽管这种处理方法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但税务检查和报表审计过程中一般也不要求作为差错调整,因此,有许多小企业采用该方法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三、上市公司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的执行,会计与税法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进一步加大,年终所得税汇算工作量加大,耗费时间长,对于规模大业务繁多的上市公司,无法在12月份报表报出之前完成所得税汇算,本年度最终应交所得税与预缴所得税往往不一致。由于本年账务已结,新年度建账后,无法将其差额计入本年度,只有在下期账簿中反映。为了将其与下期的所得税费用相区分,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来反映。这种处理方法的理论基础是将纳税调整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来处理,它属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反映的所得税及应交所得税数据已不再可靠,应依据新的证据对其进行调整。

例如:2006年某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980万元,其中投资分回利润600万元(投资被投资公司税率相同),本公司共有职工1000人,前半年发放计入费用的职工薪酬600万元,后半年发放900万元,按新计税工资标准1600元计算。由于计提资产减值300万元,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差300万元,假定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6年度1月~12月已预缴所得税960万元。该公司2007年3月5日完成对200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工作,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2007年3月5日,经计算,上半年工资费用超税前扣除标准120万元,下半年未超标,需调整事项还有投资收益600万元,资产减值300万元。

按CAS18规定,上市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2006年度应交所得税额:=(2980+120+300-600)x33%=924(万元)

2006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00×33%=99(万元)

2006年度的所得税费用:924-99=825(万元)

2006年度多确认的所得税费用:825-960=135(万元)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36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99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000

由于2006年账簿已结,不能再调整该年账簿。该分录记入下年度3月份账簿,如果年报未报出,根据上述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对2006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作相应的调整,并调整3月份报表期初数;如果年报已经报出,调整下期相关项目期初数额,并调整3月份报表期初数。这种处理方法以所得税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作为依据,基本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它也有其不足之处,由于只调整报告年度的报表而不能调整报告年度的凭证与账簿,导致账表不一致,违背了会计核算程序即根据账簿和凭证编制报表的原理,导致无法进行账表核对。

上述不同企业和处理方法之间只是大体相适应,并不是严格地一一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的繁简,信息的需求,以及政策的具体规定等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2006

[2]郭晓杨丹华:谈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的核算,财会月刊(会计),2006

第8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规定: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由此可见,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75]

[案情说明]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2年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本年度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应收账款余额300万元。

[要求解答]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300-200)×5‰=0.5(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5-3=2(万元)

第9篇:调整账务处理范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规定: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由此可见,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75]

[案情说明]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2002年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2002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本年度提取坏账准备2万元),应收账款余额300万元。

[要求解答]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300-200)×5‰=0.5(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5-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