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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监理职责精选(九篇)

爆破安全监理职责

第1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监总培训[2006]92号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进一步发挥农民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分工方案,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工作部署

(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依法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有计划地开展专项调研工作,了解不同经济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等规章、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将农民工有关问题列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规及标准。

(二)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抓好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教育中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内容。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继续推进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利用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康杯"竞赛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大型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和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学习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三)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为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创造条件。在农民工较多行业,要开展以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煤矿井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依托技术检测机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通过检查,发现典型,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加强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监察水平。

(四)严厉查处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要完善事故公告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特大以上事故的处理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监督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定期与有关部门组织对已结案的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纳入专项监察的内容。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加快对农民工较为集中、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并探索在这些行业建立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2006年重点工作

(一)强化煤矿等高危行业全员安全培训

1、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的贯彻落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和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安全培训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特种作业范围》,以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3、在推广江苏"海安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指导,继续配合工会系统推广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活动。结合一年一度的全国"安康杯"竞赛和"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学习活动。

4、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检查。开展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培训专项监察,重点监督检查煤矿 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安全培训情况。

5、积极配合劳动、农业等部门,在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增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法制建设

1、抓紧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现场检查。

2、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3、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办法》起草调研工作。

4、根据《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第3季度对部分地区、部分煤炭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5、为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水平,计划年内举办两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专业培训班。

6、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与卫生管理部门和工会等方面联合表彰获得2005年度全国职业卫生示范企业。

(三)加强安全监察、事故调查以及工伤保险等工作

1、加大安全监察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加快农民工较为集中、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

3、6月份与全国总工会共同举办“农民工安全生产与保护”论坛,推动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抓好农民工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也是农民工就业后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和工作到位。建立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结合实际作出具体部署。要把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做好农民工相关工作作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由孙华山同志任组长,人事培训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等有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农民工工作进行督办和调度,农民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与安全生产紧密相关。要采取措施,促进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和安全生产,要首先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企业做起,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要把加强煤矿等高危企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农民工工作的重点。要注重实效,出台的措施和政策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要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措施,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着眼长远,探索创新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安全生产的发展和工作的不断深入,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的农民工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总理二六年五月十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生产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和雷管编码规则,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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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章储存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2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1 爆破施工依据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现代水利水电工程爆破》11085304

《新编爆破工程实施技术大全》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爆破施工。

3 一般规定

3.1 管理制度和职责范围

3.1.1各施工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隶属于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负责人;成员由主管爆破施工技术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人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组成;

(1)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主要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2)爆破员及民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人员担任;

(3)爆破员应是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工作的、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

(4)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爆破安全施工的安全员。

3.1.3 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

(1)爆破施工主要负责人职责;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3)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4)爆破员的职责;

(5)民爆物品管理人员的职责;

以上爆破作业人员的职责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3.2 爆破统一规定时间

根据爆破安全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统一规定爆破时间段,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特殊情况下可递交紧急爆破申请单(内容与爆破申请单基本相同),爆破时间经协调后做统一安排。

3.3 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在爆破施工前,应当设置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通告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告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警戒(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警戒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定警戒区的边界是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安全距离的计算或查表结果,取其最大值,一般以飞石危险边界为最大;必须结合地形地物条件来调整警戒范围,此范围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危险边界;在边界上设置的标志,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如红旗、带彩带的栏杆或用警戒牌标明"爆破危险区,严禁入内"字样;

(3)每次进行爆破施工的单位都应提前向监管部门报送爆破申请单,申请单中应说明爆破时间、部位、总装药量、单响装药量、警戒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得到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进行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爆破设计方案作为爆破施工作业申请的资料一同报送监管部门;

(5)施工单位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制定爆破施工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6)民爆物品拉运至爆破现场,应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靠近道路及作业机械附近,并应有专人看管。

3.4 爆破警戒工作规定

3.4.1爆破警戒器材

使用爆破警戒器材统一发出爆破信号,爆破警戒器材由专人负责,到规定的爆破时间时(如需要进行爆破施工),由负责爆破警戒器材人员拉响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

3.4.2爆破警戒信号

爆破前必须统一由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在爆破前30min拉响,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及机械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警戒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预警信号所示:长声30s(停5s)、长声30s(停5s)、长声30s。

(2)准备信号。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

准备信号所示:在预告信号结束后20min发出,间隔鸣一长、一短重复三次,时间为长声20s、短声10s(停5s,重复三次)。

(3)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起爆信号所示:在准备信号结束后10min发出,连续三短声,时间为10s(停5s,连续三次);

(4)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解除警戒信号所示:一长声(60s)。

3.4.3爆破警戒范围

爆破警戒预告信号发出后,爆破施工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各路段的警戒工作,根据爆破安全相关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来确定警戒范围;

3.5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3.5.1爆破后的安全检查

(1)爆破后经过5——15min(根据钻孔、装药情况而定)后才允许有经验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点;

(2)爆破员进入作业地点应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查内容:

①边坡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的危险;

②有无盲炮;

②爆破的作业面是否稳定;

③已支护好的边坡是否被破坏。

(3)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面安全后,经爆破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准重新开始作业。

3.5.2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处理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直接拉出未起爆的民爆物品(雷管、炸药卷等);

(4)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破作业面,收集残余的民爆物品(收集的残余民爆物品可直接销毁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6)未判明爆破作业面有无残留的民爆物品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7)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

3.6 爆破施工后的总结

(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施工日记);

(2)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①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②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③经验和教训。

4 其它规定

第3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一)负责参与编制本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的有关规划与计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招投标核准及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县企业发展局

(一)负责本县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县教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订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县公安局

(一)负责本县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县车辆注册登记、年审和驾驶员年审换证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县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主管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监察工作,负责本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县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颁发行政许可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对本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县建委

(一)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贯彻执行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县市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县城市环卫、园林绿化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县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本县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县公路局、县交通执法大队、县运输管理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监督与违章经营处罚;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地方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县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城市水务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负责提灌作业的质量监督;制定机电提灌建设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指导全县机电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负责研究提出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县畜牧局

(一)负责主管全县动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足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兽医医政、兽药(渔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县农业局

(一)负责本县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县贸易局

(一)负责结合国内贸易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三、县卫生局

(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县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县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县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食品消费环节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县环保局

(一)负责组织起草本县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县工商局

(一)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和县卫生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运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六、县林业局

(一)负责制订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县质监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各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和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一)负责本县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九、县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县安监局

(一)依法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订本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县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在全县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县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管理;指导全县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县属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4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废石、废渣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5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述职报告是指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为业务部门陈述以主要业绩业务为主,少有职能和管理部门陈述。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监理工作个人总结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一、工程概况

六盘水市职业技术学院1#综合楼工程为六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7500平方米;采用钢筋混凝土人工挖孔桩基础,主体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钢筋砼无梁楼盖技术,外墙二至六层采用真石漆.一层采用天兰色方砖,内墙为瓷粉墙面;地面面层为水磨石地面,学术报告厅及门厅采用花岗岩板材;窗为白塑钢窗,配天蓝色玻璃;屋面采用刚性及柔性防水层,保温隔热层为水泥膨胀珍珠岩,

二、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

自双方签订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后,确定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监理总目标。成立项目建立组织,即六盘水市职业技术学院1#综合楼工程项目监理部。确定以谈若名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李正桥为公司总负责人,以张荣.祁玉奎为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分解监理目标,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使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我公司自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根据该工程情况,给予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项目建设监理组织六盘水市职业技术学院1#综合楼工程项目监理部。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制度》、《施工管理监理规定》、《监理工作三控制计划》及《监理工作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监理合同分解监理目标。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职责,严格按公司ISO9001-20____贯标体系把监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业主要求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其它施工合同约定目标及时收集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信息,每月向业主提供一份详细的监理月报,使业主自始至终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本工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达到合同要求,项目监理部已全面履行了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义务、责任,圆满完成了本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

四、监理工作手段

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以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为依据,根据本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严格监督管理。在该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中,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过程,其中以事前控制(预控)为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及管理体系。查各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核验施工单位的测量定位放线。

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并提出了诸多合理化建议。实行了严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制度,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要求必须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准用证等,重要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后由现场监理人员见证取样送检,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报监理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准用在工程上,从原材料上进行事前控制杜绝了质量隐患的发生。重要、关键的分部分项施工,坚决要求施工单位拿出相关施工方案,将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情况编写成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部审核,累计共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经审核确定后,要求施工方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避免了莽撞施工。砼、砂浆施工前必须出具并报验配合比,砼施工前必须填报砼浇筑申请单等事前控制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实行巡视检查和旁站监理及平行检查多种手段。对砼施工的分项工程实行24小时旁站监理,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发送承包单位并督促落实。对每完成一个分项、分部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先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附《检验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报监理部签认,按所报项目、现场进行详细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施工中实行停检点验收制度,重点对于定位放线、基槽验收、基础钢筋、主体结构钢筋绑扎、屋面防水、管道试压、绝缘电阻测试、动力系统调试等有关重要部位,均请相关单位共同验收。经过上述有效措施及严格规范管理,基础分部、主体分部验收都达到合格标准。督促承包单位质量保证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及时完善工程资料。工程达到交验条件时,及时协调组织由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方参加的预验收,针对工程的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整理出预验收会议纪要。

进度控制:从工程一开始我们便督促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编写《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进度网络图》,及《每月进度计划》等。在施工过程中向承包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加快了工程进度。制定例会制度,每周一召开现场工程例会,,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计划完成情况;当发现工程严重偏离计划时,我们及时组织承包单位分析原因、研究措施,适时纠偏;严格督促承包单位的人员、材料、施工机具及时到位,为合同约定目标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投资控制:我们严格执行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程序,认真审核承包单位的月工程量完成报表及月付款报审表,并根据业主核定的数额签发支付凭证。对于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经济签证都进行了严格审查控制,确保业主的投资计划目标。

五、监理工作成效

1、工程进度:人工孔工程主体结构与进度计划基本相符,后期装饰、安装阶段由于受到装饰方案选定、设计选型等客观因素,以及增加连廊影响工期使总进度滞后,工期延误约7个月。

目前除外墙真石漆外,已完成合同内和设计文件内的工程量并进行了预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投资:通过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月完成工程量等措施,本工程投资控制基本上达到计划预控目标,符合业主确定的投资计划。

3、工程质量:个施工过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均能做到精心组织、精心施工,无重大质量事故,无质量安全隐患。

施工质量达到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同的履行情况:本工程按照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完成了设计文件内的工程量。

工程交工资料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书面整洁、内容基本齐全,本单位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报验要求,监理方同意竣工验收。

以上评定意见是否妥当或不足之处,敬请各位参验领导、各位专家提出宝贵意见,谢谢各位!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2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角美开发区福龙工业园内,福龙工业园区13#(N28-N29)道路、排水工程从N28以东32米的喇叭口切点起至N29以东4.5米止,路线长263.5米,道路横断面宽度为19米,其中:机动车道2×4.5米、人行道为2×5米。机动车道采用水泥稳定层路基、水泥砼刚性路面,人行道设置路缘石后回填土方,道路埋设雨水、污水管道、雨污水过路管道等单位工程,工程质量由龙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

本工程于20____年__月__日开工,20____年__月__日已达到基本竣工验收条件;20____年月日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

二、工程建设各方的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福建龙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厦门中沈建筑设计院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漳州市光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何惠龙

施工单位:福建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质量监督单位:龙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项目监督人:曾宝祥

三、监理工作内容及方法

1、督促和检查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2、复核现场定位轴线和高程标桩,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复测成果。

3、审查承包商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的品质、规格和质量,并按规定见证取样,100%见证送检,复检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4、督促承包商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现行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验收等手段全面控制工程质量。

5、对各工序质量进度检查控制,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6、监理人员现场驻点,对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同时接受市质监站监督人员的不定期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四、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1、在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中,贯彻以预控为主、纠编为辅及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的指导思想,重点对各个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严格控制各工序质量。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部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监理。

3、严格执行砼浇筑审批制,砼浇筑前,钢筋、模板、水、电各施工班组长先自检合格,质检员检验合格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方浇捣砼。

4、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定期召开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部门质量负责人参加,重点解决本阶段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协调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配合问题,并提出下一阶段的质量要求。

5、在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加强质量跟踪监控,主要通过旁站观察、现场检查、测量、试验等控制手段,对施工工艺过程的质量严格控制。

6、业主代表不定期到现场检查,指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业主指定部分材料和品牌,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已得到业主检查。

7、龙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专业监督员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1) 教学楼---20____年__月__日桩基础验收,20____年__月__日地

基与基础验收,20____年__月__日主体结构验收;

(2) 图书馆---20____年__月__日桩基础验收,20____年__月__日地

基与基础验收,20____年__月__日主体结构验收;

(3) 宿舍楼---20____年__月__日桩基础验收,20____年__月__日地

基与基础验收,20____年__月__日主体结构验收。

(4) 以上验收均为合格等级标准。

8、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于20____年__月__日对竣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初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资料基本齐全,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业主的要求具备验收条件,监理单位于20____年__月10出具了教学楼、图书馆的质量评估报告,于20____年__月__日出具了宿舍楼质量评估报告,同意施工单位报请预验收。

9、漳州市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对本工程进行预验收,提出以下主要问题:

(1) 伸缩缝防水处理不当,有渗水现象;

(2) 疏散楼梯宽度不够,楼梯扶手高度不够;

(3) 塑钢窗密封胶漏打,未设置防撞垫;

(4) 无障碍通道两侧未设置栏杆扶手;

(5) 屋面女儿墙未设置分格缝。

10、建设单位组织市质监站、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于20____年__月__日对教学楼、图书馆工程进行正式验收,于20____年__月__日对宿舍楼工程进行正式验收,验收组听取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报告,查看现场,检查外观质量,有关各方一致同意本工程通过正式验收,至此,本工程全部竣工,现场的监理工作结束。

五、工程进度的控制情况

按合同要求,本工程应于20____年__月__日竣工,由于业主修改部分装修内容,以及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交叉作业,多工种相互影响,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

六、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按合同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业主增加的项目或设计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及费用由业主自行控制。

七、本工程在建设单位大力支持下、各有关单位的配合,监理单位按照监理

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义务,完成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3____年1月份,我通过应聘签到了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这是个专长于施工监理,又擅长于设计监理,即可进行项目咨询工作,又可进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的公司。签约后我被公司派遣到了洛阳市新安县万基职业教育中心监理部担任监理员的职务。

在这次实习中,给我收获最大的是我觉得很多工作需要我去摸索和探讨,要不怕吃苦,勇于激流勇进,有的工作虽然单挑又重复,但这是磨练意志最有效的方法,我告诫自己要认真完成,对每项工作都要他看成是公司对自己的一次考核,做到每一件事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一定要争取不抛弃,不放弃,坚持“战斗”,只要希望还在,胜利一定属于我们。

作为学生,我们更多的是课本的知识的理解,理论的优势是我们的特色,但是怎样将理论结合实际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作为一名刚步入社会参加工作的我,我深深体会到工作的艰辛和现实生活的来之不易,我很珍惜现在的生活,也很热爱这份工作。通过三个月的努力学习和亲临施工现场的工作,在总监和同事们的关怀和指导下,我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学习了不少相关专业方面的知识,重要的是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学习,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感谢公司给我提供这次机会以及发展的平台,我体会到:监理对于我来说是很锻炼人,但是做一个合格的、具备过硬专业知识和现场管理能力的监理人员却不容易。

回首过去三个月的工作,静下心来,总结自己的工作成绩和收获,从而找出不足,以利于今后更好的工作。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诚恳希望领导对总结不当之处给予提示,对我来说是莫大的帮助。在公司、项目监理部领导的悉心关怀和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能够较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为总结经验,反思自身不足,提高自己的监理业务水平,成为公司更好更快发展过程中的一员做好充分准备。

作为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的这次专业实习,无疑是给了我们对土木工程专业的清晰认识,当然实习中还有着更多的感触,包括学习,生活,工作各个方面。

就学习而言,专业实习它更偏重于应用,更加细致,要求也更加严格。作为应届毕业生的我们要想适合自己的工作,在实际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必需不断的增加自己的能力,做事情更加专注。

就生活而言,专业学习展示给我们看各个不同的行业的人们的生活,不同行业的人们将自己的行业融入自己的生活,这样大的人群的生活展示给我们未来的生活远景,选择什么样的生活也是我们现在的最重要的抉择。一旦下定决心,也就要开始为自己的生活做准备,胜利是属于有准备的人的。现在的我就要为自己的生活做准备,不断的充实自己。就工作而言,我发现监理每天的工作量也是比较大的,事无巨细,只要是属于职责范围的,都要认真去对待,并且要直接对甲方负责。监理员除了午休和整理文档,其余大部分时间都在工地第一线,也是非常辛苦的,比如要浇筑混凝土的时候,旁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时通过监理们的言传身教,我被他们认真负责的态度所感动。他们高超的专业素质,火眼金睛,很多问题,我怎么看都没发现问题,监理们凭借敏锐的职业嗅觉都一一发现,并且不厌其烦的要求施工方整改,这种敬业的态度让我很是感动。

在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知识,并作了许多实习记录,对一些新的施工工艺进行了了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旁站,使我近距离的观察了整个房屋的建造过程,学到了不少很适用的具体的施工知识,这些知识往往是我在学校很少接触,很少注意的,但又是十分重要基础的知识。我的实习岗位是土建专业监理员,在对基本的施工工艺有所了解后,还必须了解施工质量的规范,怎样的水平才算合格,哪些情况是不合格的,都要熟记。

经过一个月的学习和锻炼自己在建筑行业资料整理及工地管理上取得一定的进步,利用项目部学习建筑工程监理规范和业主组织学习资料管理办法,细心学习他人长处,改掉自己不足,并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在不断学习和探索中使自己在资料整理上有所提高。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这段时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握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公司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公司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通过这次实习,越来越觉得人际交往的重要性,学会了如何去尊重工人,当工人们的劳动成果出现偏差时,我们并不是直接去指责,而是反映问题,善意提醒,这样有利于缓和矛盾,不挫伤工人劳动积极性,对于稳定施工质量很有帮助。

这次实习我不但学到了很多施工技术,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还学到了监理专业的一些常识,并且经常深入工地,在第一线进行学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短短一个月内,个人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并且在工作中得到了师傅们和总监的认可,总监也对我的工作给与了比较高的评价。我在工作中,学会了融入团队中来,依靠团队的力量,解决困难的问题。热情对待工作,对待周围的人。一个月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学习、工作上懒惰、马虎,和监理员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还要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在政治理论和专业技术上加强学习和钻研,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以实际行动为建筑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坚信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对我终身受益,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

上面的认识都是正面的,也是自己受益的主要部分,但就个人而言,本次的专业实习更多的是让自己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作为一个即将毕业的应届生,通过此次的实习,更多的是对大学四年的回顾和反省。进入了社会,和学校的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只有在刚进入公司的一个月里,大家还把你当作新人,时间久了公司的领导就把你与其它同事相比较。

总的来说,这一次实习是比较成功的,我学习到了很多在校园、在课堂上、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了解和懂得了很多做人的道理,特别是体会到生活中的艰辛和工作的不容易。

感谢这次实习,感谢这次实习的指导老师,感谢为我们争取了这次实习机会的领导。这次实习,一定会让我的人生路走的更远、更长。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4一、信息管理

①不一样单位的来往文函分别统一编号,登记,然后填写收文处理签,呈总监阅批,按照指示意见交于文件阅处人。并及时催促按期处理完毕。

②为方便编写会议纪要,每次会议都按时出席,并做好记录。正因纪要是会议资料的精辟阐述和高度概括,高于会议纪录。这中间涉及至口头用语向专业术语的转化问题,凡是不懂的我都会用心向同事们请教,争取将工作做得趋于完善。

③监理月报的大部分数据是来源于施工月报。在做月报之前,需要认真的研究施工月报,其中的细节务必得吃透,只有这样才能决定出某些状况是否属实。

二、对工程施工建设的质量控制

①在事前控制中所做的工作在收到工程施工图纸后,我就先进行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明了施工过程的主要工艺流程,工程特点,对施工图纸上所存在的异议之处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在图纸会审会议上提出,由设计进行明确。

②在事中控制中所做的工作针对所有进场材料,半成品等,我除做好对照标准和设计要求核查由施工方提交的相关报验资料进行核查外,还做好对材料进场时进行必需的其外观质量目测检查,对有在外观质量上不贴合要求杜绝用入工程中。针对在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时,做到提前到达旁站位置,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并旁站施工全过程,及时,完全真实地作好书面的旁站记录;对一般施工的各道工序作业,做好日常的巡视,巡检,检查工作。对各施工过程中的巡视,巡检,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时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汇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及进行再次的复核检查。尽自己最大发奋做好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控制质量的事前与事中的控制,尽职尽责地做好我就应做的工作。

三、对安全礼貌施工控制方面的工作

透过对学习及在工作过程中我得到一些体会树立以安全预防为主的观点,就是工作做在前,正因事故是能够预防的,但是是不可预测的,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监理在施工现场对于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我除了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监督和管理(相关资料记录存档整理)工作外,坚持做好对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检查(包括安全台帐及书面资料)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状况全方位,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存档。针对公司领导对工程安全控制所提出的要求,加深了监督管理的深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督促整改,及时进行再检查,对于工程施工建设过程监理中的质量控制尤其是对安全礼貌生产控制的具体工作做法,我的体会是就应也务必做到四勤制:眼勤(要能提前发现问题);脚勤(多在现场转,巡,查);嘴勤(对发现问题要多讲);手勤(及时做好相关记录下过书面通知);加强巡视工作,加强过程中的控制,才能更好地,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年的工作既繁忙又充实,为履行监理职责,用心工作,任劳任怨,服从领导安排,从不推脱,全心为工程着想。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5我单位有幸于参与贵安新区湖磊路一标道路路基石方开挖爆破工程的爆破作业监理工作。现特对参加该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总结。

该项目为中铁五局集团承建的贵安新区湖磊路道路工程一标段,爆破施工单位为安顺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评估单位为贵州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监理单位为我单位承担(贵州天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时间(工期)20____年8月6日至20____年2月6日。

自20____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以来,我单位依照施工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66号令、《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____)、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意见书及批复、爆破施工企业编制的爆破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我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标准、爆破监理合同,对项目爆破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过程严格监理。

我单位进场后主动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并告知建设单位及主体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协助爆破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爆破审批手续,审查了爆破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爆破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与资格进行了审查,并检查了爆破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爆破作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生专项(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并结合施工现场试验(如施暴试验),组织对进场爆破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交底,同时认真做好有关交底会议纪要。

在审查和协助其他方面的同时,并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重点介绍安全监理目标、工作要求及安全监理人员等。

我单位现场监理机构(何元方同志)对爆破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以及现场搭建的安全设施,包括空压机、爆破炮钎、炸药和雷的管库房等,经现场监理检查合格后,才进场投入使用,对每天领取的炸药、雷的管的数量及编号认真进行核对,对未用完的炸药、雷的管一律进行还处理,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进行严格监督,一人未到场一律不准领取民爆物品及爆破作业。本周所领取的雷的管数量是30发,炸药数量是18公斤,协助爆破施工单位进行爆破过程中的应急处理,如盲炮、丢失雷的管等等,严格要求爆破施工单位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的设备设施的落实。

我单位的爆破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爆破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会及时向爆破施工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并同步提交报告业主及土建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巡视检查和旁站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事故隐患,及时指令解决,是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各类专职安全、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到岗,并有效展开工作。督促爆破施工单位从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督促爆破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爆破施工从开工施工至今,未发现爆破施工单位违规作业、违规领药、违规使用机械设备及库房管理的违规现象发生。

第6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落实“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镇级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县安监局、经信委>

二、继续完善非煤矿山企业档案库,建立非煤矿山信息管理平台

将各相关部门涉及非煤矿山企业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完善非煤矿山企业信息,建立非煤矿山管理资源共享平台,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人社局>

三、坚持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在联席会议上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更好更快的推进工作。会后及时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方便成员单位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人社局,相关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1、继续推进和完善矿山企业信息化建设。对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发现一次限期整改,视频监控超过一周不运行的停产整改,直至修复后方可复工。<责任单位:县经信委>

2、按照制定的《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严格按照县安委会批准的执法计划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全年执法工作任务。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三项监管”工作。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及政府互联网+、权力清单的要求,依法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3、进一步推动已批整合项目建设。加快省国土厅已批的县桥头铜矿和县冲口铁矿整合项目,县马蹄山铜矿和县陵铜铜矿整合项目及三里佰金矿业、新世纪铜矿和金龙铜矿与自身探矿权的整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时申领新的采矿许可证。<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经信委>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加强职工安全教育等方面按有关文件规定全部执行到位;执行公示制度。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企业职工名单、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情况,并设立劳动维权举报电话。对企业漏报瞒报录用职工情况,一经查实,立即纠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5、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对全县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进行安全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对全县的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装电子巡更系统;对各涉爆单位在民爆物品的领用和清退制度上进行检查,深入爆破作业地点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巡查;将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的GPS监控系统与110报警系统联网;对已老化或损坏的民爆物品储存库库房的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更换。<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6、落实非煤矿山的企业环境污染主体责任,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等政策宣传。非煤矿山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加大对投产矿山执法力度和频次,确保非煤矿山环保手续合法、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非法排污行为,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排污行为进行严惩。<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7、探索各部门联合审批或者并联审批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县非煤矿山(尾矿库)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人社局>

8、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统筹推进集中区建设。按照《市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试点方案》要求,我县将设置4-6个矿山开采集中区,矿山企业集中度达到75%左右。下步,一是加速推进姚家岭矿的各项建设任务,力争早日投入生产。二是积极帮助县铜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矿权整合工作,积极推进桂花冲铜金矿权的新设工作和戴腰山-凤形山矿区、小工山-金子圩矿区的整合工作。<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国土局,工山镇人民政府>

9、继续实行并完善聘用专家参与检查指导制度。发挥安全技术专家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上档升级。<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安监局,相关镇人民政府>

10、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县非煤办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县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以非煤矿山企业为依托组建基本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矿山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要指导企业开展透水、炮烟中毒、尾矿库溃坝、边坡坍塌等专项应急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各非煤矿山每年组织演练不得少于1次。<责任单位:县安监局、经信委,相关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1、全面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及选矿厂安全标准化工作。积极宣传上级关于矿山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精神,督促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企业按期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技改矿山企业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认真开展选矿厂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2、加大前置许可的审查。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许可内容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相符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加大复工企业的审查。所有复工企业必须经属地监管所对营业执照、企业年报等情况认真核实。<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狠抓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文件精神,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县安监局、经信委,相关镇人民政府>

4、强制落实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非爆破方式二次破碎、专业爆破公司爆破等要求,严格按照分层分台阶要求,自上而下开采,严禁掏采。加强边坡管理,防止坍塌事故发生。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管理,特别是对技改矿山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县经信委核定的工程施工计划实施,并按核定的工程量供应火工品,拒绝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杜绝技改矿山企业边技改边施工现象。<责任单位:县安监局、经信委、公安局,相关镇人民政府>

5、从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落实尾矿库县级负责人负责制和防洪责任单位责任制,开展尾矿库防汛应急预案及防汛物资储备专项检查,认真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积极推进尾矿库重大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安监局、经信委,相关镇人民政府>

6、继续推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生产、持过期证照生产、整合期间非法生产、探矿阶段非法开采以及非法、违规建设等行为;强化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督查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人社局,相关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对非煤矿山技改企业的工程监管

第7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兴宁“8·7”矿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市、镇两级执法督查组,对全市露天采石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检查及隐患整治,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作了专题报告。佟星书记为此专门作出批示:“到期的要关闭。不利于环境整治的也要借此机会停下来,我市要逐步淘汰采石场,即使暂不能停的,必须严格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暂不关闭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采石行业切实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镇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兴宁“8·7”矿难的沉痛教训,在所属辖区内认真传达、贯彻省安监局下发的《关于撤消不合条件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紧急通知》(粤安监明电〔2005〕23号)精神,要求所有采石场对前一阶段市、镇开展安全检查所指出的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重、特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坚决遏制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采石场的注册安全主任在每天开工前,必须对员工所配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及石场现状、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后员工才能入场。同时,做好每天的工作记录,并如实填写市安监局统一印发的《东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记录本》和《东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表》,工作记录应包括:员工是否按要求配备了各类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及场内机动车刹车系统是否完好、石口采掘面的安全状况、破碎机及潜控钻周围是否采取洒水防尘措施、爆破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监部门检查发现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内容。要求采石场的电工、焊工、爆破工、挖掘机操作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等所有特种工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对《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采石场,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坡面角小于75度的原则开采,确保安全,绝不允许因赶时间而超量、超负荷开采的现象发生。对市国土资源局要求限期关闭的石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严防停止爆破后在碎石和复绿整治期内发生事故;上述石场如发现强行爆破等违法现象,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坚决采取强制手段立即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老板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对《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的采石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务必收回该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务必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公安局负责务必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断绝其炸药来源;市供电部门要及时切断其生产线的供电;市工商管理局则要适时注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而又拒不关闭的采石场,国土、安监、公安、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和强硬措施,确保其立即停产关闭。

第8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今天,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全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切实加强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涉爆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县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较多,每年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和公路建设等方面的爆炸物品种类繁多,使用数量较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也是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下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我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全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越来越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我县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又是以人为本的基础,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一大突破,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强调按“六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这是安全生产实现理论创新、实践突破的一次指导思想的飞跃。随着社会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测、监控、预警、救援等发生了许多变化,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方法、手段也需要随之变化。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论创新必将产生新的飞跃。总书记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专门强调,在总结五年的工作时指出:安全生产和其他一些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在部署社会建设任务时,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这些都表明了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期望。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精神,就是要自觉地把我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科学发展观精神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持续努力、埋头苦干,更加扎实有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向前推进。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做到警钟长鸣、严格管理、责任到位,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各项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有效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高度重视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过硬措施、超常规手段,确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不出问题。

安全生产,关注民生。民爆物品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加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是促进突破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从我县民爆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看,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乡镇、各涉爆企业按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一手抓经济发展不放松,一手抓安全防范不动摇,站在讲政治、讲发展、讲稳定的高度,对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县经济社会突破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县在民爆物品管理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是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防范;

二是管理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杂乱无章。有的企业对民爆物品的存放不设专用库房,购买、领取不实行专人管理,欺上瞒下;有的企业管理台帐混乱,底子不清,情况不明;

三是监管不到位。对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情况,深入一线调查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数量及用途心中无数,情况吃得不透。上述问题的存在,既给民爆物品日常管理增加了难度,又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若不引起高度重视,尽快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势必给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涉爆企业、乡镇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等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高度重视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着眼于防范在先、控制在前,坚决克服“安全管理年年搞,年年都是老一套”的消极思想,提高警惕,严阵以待,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切实增强搞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同安全生产的观念同步进行,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高度负责地做好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工作

加强民爆物品集中管理和使用,一方面要着力抓好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监管服务队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设立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监管服务队伍(派出所),是加强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规范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安全监管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要着力抓好各涉爆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的建设,确保各矿山企业管理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凡涉爆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办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爆物品专人领物、剩余归库、日清月结、安全防范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资格制度,规范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程序合法、管理规范、安全便捷。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安部门对签发的每一批次的民爆物品必须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发现有领取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相符的情况,该归库的归库,不归库的予以没收,坚决不准民爆物品流散、流失,造成安全隐患,一经发现,要重处重罚。对于乡镇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公安部门要与乡镇负责人制定严格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没有专用民爆物品使用库房及相关手续不完备的,坚决不予审批,相关部门不准发放有关证照。凡符合民爆物品使用条件的,县公安局、各乡镇要与民爆物品使用单位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民爆物品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为了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更好,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民爆安全监管全面责任。要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各个岗位,并明确谁来落实、出了问题追究谁、如何追究等具体要求,确保各项民爆安全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疏于监管,导致涉爆非法活动,或发生重大爆炸案件和事故的地方,不仅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实行倒查制、追究监管责任。

第二、要积极开展民爆物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民爆物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经,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个企业要实际行动起来,制定本企业民爆物品各个使用环节的安全质量标准,以提高员工的安全质量意识,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为重点,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三、要搞好企业民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员工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资格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民爆专职人员,必须接受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进入企业的新人员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也必须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民爆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四、要加强民爆物品监控力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各涉爆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监测监控工作,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要进行登记建档,领进了多少民爆物品,使用了多少民爆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数,绝不能马虎了事。要建立民爆物品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对民爆物品的动态、有效监控。要及早预防,针对民爆物品存在的涉险问题制定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强化预案的宣传和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让每个员工都知道民爆物品涉险时的应急处置方法,掌握应急救援知识,遇到紧急和突况,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减少事态扩大和人员财产损失。

若发生爆炸事故,在查处事故时,坚决做到“五个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从严查处直接责任者和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不放过。要通过对爆炸案件、事故的严厉查处,发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基础台账,促进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我县严格认真地进行了民爆安全监管工作,涉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多数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较好,安全周期延长,依靠安全促进了生产,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民爆物品有其特殊性,在对民爆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也有一些薄弱环节,为此要认真抓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涉爆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保持对涉爆单位的严管态势,要按照国务院“三项行动”的要求,积极开展民爆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并按照隐患排查“六落实”的要求,全面实施整治,要重点检查企业定员定量的核定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的整改情况、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进行整改。

(二)加大对涉爆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依照《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实施民爆单位的安全生产。既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又要形成民爆器材安全生产工作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或取消,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隐患严重的民爆企业,发证部门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违法违规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深化民爆行业的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民爆主管部门,制定民爆器材安全整治方案,重点是督促涉爆企业开展反违章、反事故活动,健全完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包括民爆产品的储存、运输、使用、二次中转等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隐患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相关资质,实行强制整顿。同时,经销、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国家已经淘汰的民爆产品。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企业要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切实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班组、岗位。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严格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强化社会监督”的思路,加强和完善对涉爆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要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水平。能否有效遏制事故,企业的安全基础工作是关键。安全基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五)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和演练。民爆器材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事故风险概率高,尤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工作,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推动我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加强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各部门、各乡(镇)、各企业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以安全生产的实际行动来推动我县经济突破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乡镇、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负责人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向一级交账,确保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责任,分口把关,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不出问题。

二要开展检查,消除隐患。各乡镇、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本企业的民爆物品安全开展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坚守岗位。对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的乡镇民爆物品使用服务队和矿山企业又不限期整改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坚决杜绝安全漏洞,严防事故发生。

三要严明纪律,严格奖惩。要进一步严明民爆物品管理使用工作纪律,对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和管理、疏于监督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特别是对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和企业,坚决停供民爆物品;对检查中发现有非法购买、使用、转借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七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第9篇:爆破安全监理职责范文

一、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在市局的组织领导下,综合协调处、烟花处、打非办、登记办的同志们与机关各处室和各区县、各行业单位精诚合作,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年

度任务目标,为今年突破性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取得了六个显著成效。

(一)制定了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两个责任主体”,既重年终结果,更重过程措施,从机制上保证了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我们的工作用什么东西来推动措施的落实?用什么东西来保证明确的任务目标的实现?靠的就是考核评价机制。这既是导向又是动力。根据“强化基层基础”和“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建立了安委会成员参与的、既重事故指标、更重基础工作,既重年终结果考核、更重过程落实督查的比较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通过“阳光分解指标”、过程跟踪督察、年终共同算帐的考核操作,有效地引导和促进了基层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自觉地完善机构队伍装备和投入等基础工作,时刻严把规范操作和隐患查处等重要环节,高度重视标准化建设和事前预防性执法处罚等关键措施。2009年考核评价的结果,是各级、各部门明确了抓好工作的方向、重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了一个台阶,客观实际地反映了各单位的成绩。

(二)实施标准化建设提升了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09年实现了26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5家经营企业和84家危化品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完成了全市计划任务,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都得到了较大提高,从本质上提升了企业安全水平。

(四)启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拓展了安监领域,保护了百姓权益。已有1000多个生产经营企业申报备案,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稳步启动。开展了尘毒防治专项行动、石英砂企业摸底调查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监管等各项工作,及时受理处置了群众的投诉举报,较好地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做好安委办日常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工作落实提供了基础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了“百日督查”、“重拳2009”、“三大行动”和“五一”、“十一”重要时段等专项工作方案,协调各方合力推动工作,及时收集、整理信息,为决策落实提供依据;建立9个行业部门牵头的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配合各行业部门、各区县建立了企业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

二、2012年工作安排

综合协调、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打非”工作、危化品登记管理和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各项工作在2012年要有所作为、基层基础要取得突破性成效。要按照奇帆市长、学普副市长和健康局长关于“落实、深化、创新”的工作要求,深入研究、认真谋划,一定要抓住监管重点、创新工作方法、落实关键措施,主要抓好以下六个重点。

(一)以“打造两支队伍、建立三项制度,构筑四大体系”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既是我们安监工作领域的拓展,更是我们安监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去年已着手启动,今年要全面推进监管工作。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在今年可能是一大亮点。这项工作,请大家不要以为又是多了一项负担。

第一,打造两支队伍。即是监管执法队伍、企业职工监督员队伍。队伍建设是开展一切工作的人力条件。各区县安监局要尽快接管职能,关于职能划转、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职责权利等相关问题,市局还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区县机构调整、“三定”方案的落实过程中,要给予充分协助。今年各区县局必须建立职业健康监管科室、组建监管执法队伍;同时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组建企业职工健康监督员队伍,明确职权、制定监督员激励办法。

第二,建立三项制度。即申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许可证制度。要建立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全面推进企业申报工作。对不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的企业和不作职业危险“三同时”评价备案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深入开展日常监管和事前检查。要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把

好企业技术规范、设施装备和安全防护关。

第四,构筑四大体系。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信息装备体系。要在建立机构、队伍的前提下,下决心、按规定逐步配备装备,全面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要建立并协调组织好各部门参与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监管合力。

(二)以深化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抓手,力求企业安全基础突破性发展、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标准化建设是企业本质安全的核心所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是安全监管的根本所在。所以我认为,我们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是治本、专项整治和依法处罚是治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治根。我们走的是一条“标本兼

治、力求强根”的安监之路。

今年烟花爆竹企业和危化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特别是烟花爆竹企业今年要全部实现达标验收,凡是不达标的或达标后退化而不整改,或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的,一律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关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是该行业当前建设发展的一个规范衡量的目标。它的前提是落实“五化”措施,最终实现企业安全标准化。一是设施工厂化。由作坊式生产、非规范工房设施,向科学设计、按安全标准建设的工房设施转变。二是工人专业化。由农民工、普通外行员工,通过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悉熟操作技能,转变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产业工人。三是设备机械化。由土法上马、因陋就简、地洞窝棚、脚跑手抓,通过添制、改造设备,转变为机械化生产、员工数理化操作,而不是凭气力蛮干。四是厂长经理资格化。由包工头、小老板或者徒弟变师傅,通过培训学习或者出资人与经理人分离等办法,使厂长经理转变为生产指挥的内行、经营管理的能人、关爱员工的善人,这样的人实际上就是企业家。五是监督管理规范化。就是要深入落实政府、企业两个责任主体的职能、责任,规范细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和“立体式、全方位、地毯式”的监管办法,从而使各方明确职责、尽职尽责;特别要研究我们开展隐患排查、执法检查的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做到安全监管在运动中有规范、在规范中有运动,既能尽职、又能尽责,同时也能免责。

今年的烟花爆竹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在落实“五化”措施中,烟花处的同志们一定要在“厂长经理资格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上下功夫。抓好这两条,可能又是今年安全管理的一大亮点。

(三)以专项整治为手段,促进企业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以事前执法处罚为支点,提升事故预防能力。企业是经常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排查治理隐患也是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规范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市局烟花爆竹管理处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要配合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和职业安全健康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促进企业的经常性工作。要加强烟花爆竹和职业健康的事前监督检查和事前执法处罚。事前处罚力度要达到40%以上,以此为支点,提升企业事故预防能力。以烟花爆竹、职业健康为例,专项整治促企业经常性排查、实现“运动中有规范”;事前处罚提高预防能力,变事后应急为事前预防。可能又是今年的一大亮点。

(四)扎实推进“关小”工作,提高产业整体素质。之所以“小”,一是资源缺乏限制,二是发展不足所困。因此,“小”也就意味着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所以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实施高危行业“关小“工作。烟花爆竹企业按全市“关小”要求,今年要再关9个,这个任务要按原定计划落实,限期完成。

(五)抓好“打非”和危化品登记工作,提升监管保障。实践告诉我们,烟花爆竹行业要实现安全目标,途径就是两条。一是合法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监督管理的规范化落实;二是非法生产经营的查禁打击。近几年的事故说明,非法生产是惹祸的根苗。因此,各级管理部门一定要重视,落实“打非”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其它职能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市局和安委会今年将加重“打非”工作的考核比重。

(六)强化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安委办是政府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着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察、考核职能。安监局头枕政府、背靠安委会、肩上担着担子、手拿指挥棒子,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监管、依法查处的职能作用,研究完善监管方法,发挥大安全牵头的职能作用,做到科学监管。

三、坚定信心,研究方法,推动安全发展。

全市安监人肩负着安全监管的职责,实现安全发展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安全发展没有捷径,只有依靠安监人和全社会的“努力、职守、奉献”。因此就工作方法问题我建议三点与同志们一起讨论。

(一)营造氛围,形成合力。安全发展没有运气,没有神仙皇帝。我们有必要继续大力宣传“四性”,营造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合力推动安全措施的落实。一是宣传非法生产的违法性,促使各部门更大力度地查处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宣传违规操作的危险性,督促员工和企业主加强学习培训、自觉约束行为、杜绝“三超、三违”,从过程上控制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宣传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强制落实企业建设标准化、隐患整治经常化、安保落实全面化。四是宣传尽职问责的重要性,引导企业为“票子”而努力、干部为“帽子”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