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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建议精选(九篇)

对环境保护的建议

第1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保护;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09302

1引言

在20世纪60年代左右,我国农村的水环境还没有被污染,村民的饮用水大多是河道水添加明矾等药剂后,进行沉淀后直接饮用。在炎热的夏季,村民可以在河道中进行游泳等活动,并且能够在水体中从事养殖、捕鱼,也可引河水灌溉农田等。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村民开始对河道进行开发并在周围建设工厂等,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农村水体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甚至一部分水体已经出现黑臭的现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农村生活用水污染现状

2.1农村生活污水增长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使得生活污水也在不断增加。村民的生活用水不仅包括生活洗漱以及洗涤污水等,还包括水产养殖和家禽养殖等污水,如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都会造成大量的污水。

2.2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难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占地面积较大,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村民会选择到城市里工作,这也导致了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比例减少,且分布不均匀,使得我国的农村污水范围较广,且污染程度不一,从而导致的收集比较困难的问题[1]。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问题

3.1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地面积较大,人口众多,每天都会有源源不断的污水产生,因此,对农村水资源进行处理应着重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而污水治理设备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加起来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这无疑是较大的经济负担。虽然,我国财政方面每年都会对农村环保建设拨出大量资金,但是仍不能够满足我国农村的污水治理建设。就我国一些比较偏远的山村而言,需要资金的投入较大,这也是我国农村地区污水很y治理的原因[2]。

3.2统一治理的难度较大

我国农村某些地区没有对污水处理进行推广,这也导致了我国村民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较差。我国农村污水系统治理普遍不完善,这也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以及人们的思想比较落后所导致的。污水会通过明沟或者暗渠的形式直接排放到江河中,有可能会深入到地下形成地下水。排放到江河中的水,会对农村的水体资源直接造成污染,深入到地下的水会对人们饮用水造成影响,最终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无论是通过哪种形式排放掉的污水,收集起来都比较困难,这也使得农村的生活用水无法集中处理。

3.3治理意识没有深入人心

我国对农村污水处理相较于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人们对污水处理认识不够。通常情况下,政府只会对村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污水处理。目前我国正处于探索以及学习、借鉴的阶段,大部分村民对污水处理也没有足够的信心,村民认为对污水处理并没有必要,现有的用水并没有对生活造成影响,甚至一些村民认为对污水进行处理是浪费资金,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对污水处理率比较低[3]。

3.4环保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我国村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导致了村民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大部分村民没有意识到污水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同时,政府的宣传工作也没有做到位也是导致村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的主要因素,在政府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村民不配合的情况,都使得我国农村污水处理难以进行。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策

农村水体污染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在水体刚被污染的时候,并不容易被发现,一旦人们发现水体污染时,水体污染实际已经很严重了。同时,水体污染也都会对农村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危害,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其自净能力会大幅下降,有的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够完成修复,因此,必须要对农村污水进行处理,防止生态系统遭到进一步破坏。

4.1畜禽废水处理

据相关报道,畜禽养殖造成的废水占农村污水的一半,因此,在对农村水体资源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这就需要对农村养殖场进行严格管理,合理的规划农村养殖场,对畜禽的粪便进行统一处理,经污水厂处理并检验合格后,还可以当做肥料再回收对庄稼进行施肥,使废弃物得到重新利用。也可以利用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建立沼气池,从而使养殖场的污水排放问题得到解决。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加大对粪便的研究力度,使粪便能够变成供人们使用的有机肥料,从而使畜禽粪便能够得到综合利用。还可以通过三大工程,实现秸秆还田工程,通过实施农业部丰收计划以及秸秆项目等,对农业种植的结构进行调整,减少通过焚烧等对秸秆进行处理的方式,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从而使环境得到保护[4]。

4.2合理疏浚沟湖,减少内污染源

我国农村中河沟淤泥沉积比较厚,沟小且较浅,同时,坝头坝埂也容易造成堵塞,这也造成了臭水沟,干枯河等,不利于水体的资源的处理。在对农村水体资源处理的过程中,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首先要确定疏浚的标准和土方的数量,然后在进行施工,逐渐把沟河进行疏通,使其与沟河能够相同,减少臭水沟的数量,不仅能够使农村的水体资源得到优化,同时,也能够使生态环境保持稳定,增强抗自然灾害能力[5]。

4.3防治工业污染,保护沟河环境

政府在对农村水体治理的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农村周围的工厂进行集中处理,确保工业的污染能够集中处理,从而提高水资源的治理效果。并将“环保第一审批”的制度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对于农村周边新建的项目,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关停重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并对其进行整改,防止农村的环境继续污染。在进行水体资源治理的过程中,应鼓励无污染以及少污染的行业建厂,对于无污染的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4.4投建基础设施,解决生活污染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村民生活污染的问题,就需要将村民进行集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村民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稳定的垃圾收集机制,使村民的生活垃圾都能够按照标准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垃圾填埋场,在道路的两旁多设置一些垃圾箱,同时需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村民的生活用水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理,在污水处理系统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村民自觉维护,降低污水处理的成本,亩提高农村水体资源的处理效果。

4.5治理污染源,发展生态农业

我国农村对题资源具有污染面积大的特点,这为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水体资源治理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污染源进行处理,加大对农业管理的力度,对农药等一系列化学药剂进行严格控制,并积极推广绿色农业,做好无公害的农产品的知识讲座,使村民能够自觉发展生态农业,降低农药对水体资源的污染,从而提高治疗效果[6]。

2017年6月绿色科技第12期

杨燕萍:农村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的思考与建议

环境与安全

5结语

我国农村的人口在不断增长,水体资源严重污染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对水体资源进行治理。在治理的过程中,可以从畜禽、生活污水以及工业用水等方面进行处理,从而提高我国农村水体资源的治理效果。虽然,现阶段我国对农村水体资源的治理还不够完善,但相信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在农村水体资源治理的中一定会越来越完善,村民也会生活得越来越健康。

参考文献:

[1]

曹海林.农村水环境保护:监管困境及新行动策略建构[J].社会科学研究,2013,15(6):113~118.

[2]林龙.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水环境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思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6):19~25.

[3]张明珠,高强,叶瑞兴,等.广州市农村地区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政策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37(6):203~204.

[4]段雪梅,陆海明,赵海涛,等.苏北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方式及对周边水环境认知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3,18(11):173~179.

第2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1. 加强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污染形势,环境保护涉及城建规划、财政税收、产业升级等各个方面的系统性和污染所呈现出的新特征,都要求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一是增强环境保护规划的系统性。改变孤立看待环境保护的思维,主动将其融入到国家的整体规划,城建、财税、产业升级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划要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从规划源头上增强环境保护的系统性。二是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主体功能区是国土开发的基础,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划,发挥其引导各地功能定位的作用。在生态脆弱的主体功能区建设中,要处理好贫困与环境的关系,严禁对资源、生态进行掠夺性开发,通过加大扶持力度和科学规划建设,实现环境和脱贫的双赢。三是推动绿色发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尤其要体现时效性和科学性,增强对绿色发展的指导作用。大力推进能源改革,逐步建立高效、低碳、环保的能源体系,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比重。四是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进水、土壤、大气等污染的综合防治和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地方之间的合作机制,调动地方在跨行政区域污染治理上的积极性,促进横向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 明确中央、地方环境保护事权。环境保护的职责在中央,更在地方,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中央、地方事权。第一,建立科学的事权划分机制。对各类环境进行详细的责任主体划分,跨行政区域的由中央负责统筹、地方参与共同治理,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的环保机构,属地方事务的强化地方的主体责任。实行环保监测监督执法垂直管理,建立统一的监测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大数据支持。第二,加大环境保护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综合考评体系,提升环境保护考核在中央对地方考评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评价干部科学施政能力的重要依据,与干部选拔使用直接挂钩。第三,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针对权责倒挂的现状,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在中央统筹的条件下做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要根据当地实际,体现差异性和激励作用,环境治理好的,加大奖励性转移支付; 环境治理不力的,从中央对该地区的其他转移支付中按照一定比例转移到环境保护支出中; 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共赢。

3. 明晰政府、市场的环境保护职责。在环境保护中,政府主要负责环境的规划、标准、监测、科研等方面,提升对环境的综合管理能力。要结合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强对污染总量的控制规划,完善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设,以科学的标准体系引导规范市场主体降低污染排放。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监督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财政支出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基础预防和科技研发等方面,注重发展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加大对环境监测体系、生态保护修复、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履行好为市场失灵进行补缺的职责,科学引导市场行为。明晰市场职责,尤其对排污企业,要按照损害担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结合污染的总量和危害性,足额收取排污费,从源头上遏制、降低污染,改变政府为排污企业买单的状况,使排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排污企业通过更新设备、改造升级、加强管理等措施降低污染。

4. 建立制度性增长机制,逐步扩大支出规模。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欠账过多,污染形势严峻,同时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建立起稳定的支出增长机制,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第一,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实力的稳步增强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要做实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科目,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要把环境保护支出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倾斜性重点支出项目,研究制定新增财政收入优先用于环境保护的规则制度,增长率应高于财政总支出增长率,不低于其他各项支出平均增长率。第二,扩宽融资渠道。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调动企业、个人、公益组织投资环保领域的积极性,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第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对社会资金的拉动作用。环境保护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对投资巨大的环保产业项目,单纯依靠财政支出是不现实的,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指导作用,通过贷款、BOT、TOT、PPP 等模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第四,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完善统一的环境保护资金统计体系,严格界定投资的标准,探索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自主负责的统计体系,保障环境保护投资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提高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绩效。财政支出的绩效对环境保护的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一,提升污染预判能力。加强对环境污染趋势的分析研究,对有扩大污染范围、危害性大的污染物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预防,对污染严重的地区,有针对性地调拨资金进行及时治理。第二,加强资金使用规章制度建设。明确资金使用的对象、程序、方法、资金使用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使资金的使用过程受到全方位的监督。第三,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理念融入资金使用全过程,构建预算编制、预算监控、预算评价等指标体系,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管理。第四,完善资金补助机制。改变当前补助资金与立项挂钩的机制,探索建立补助资金与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效果挂钩的机制,达到治理效果的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并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治理效果的,补助资金收回并限期整改,所需资金由受助方承担,改变重建设轻效果的局面。

第3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20xx世界环境日是六月五日1972年6月5日~16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研究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13个国家,共1300多名代表。会议讨论了当代世界的环境问题,制定了对策和措施。这次会议提出了响彻世界的环境保护口号:只有一个地球!会议最后形成并公布了著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简称《人类环境宣言》),以及包含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

《人类环境宣言》提出7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规定了人类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会议建议将大会开幕日这天作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27届联大确立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世界环境日的首次提出1972 年6月5日~16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全世界范围内研究保护人类环境的会议,标志着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3] 。出席会议的国家有113个,共1300多名代表。除了政府代表团外,还有民间的科学家、学者参加。会议讨论了当代世界的环境问题,制定了对策和措施。会前,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秘书长莫里斯·夫·斯特朗委托58个国家的152位科学界和知识界的知名人士组成了一个大型委员会,由雷内·杜博斯博士任专家顾问小组的组长,为大会起草了一份非正式报告——《只有一个地球》。这次会议提出了响遍世界的环境保护口号:只有一个地球!会议经过12天的讨论交流后,形成并公布了著名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Declarationof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Human Environment),简称《人类环境宣言》)和具有109条建议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呼吁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造福子孙后代共同努力。

《人类环境宣言》提出7个共同观点和26项共同原则,引导和鼓励全世界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人类环境宣言》规定了人类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呼吁“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而保护和改善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全体人民和后代而努力”。会议提出建议将这次大会的开幕日这一天作为“世界环境日”。

1972 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规定每年的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让世界各国人民永远纪念它。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要在每年的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20xx 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许多国家、团体和人民群众在“世界环境日”这一天开展各种活动来宣传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同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表世界环境状况年度报告书,并采取实际步骤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世界环境日,象征着全世界人类环境向更美好的阶段发展,标志着世界各国政府积极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做出的贡献。它正确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1973年1月,联合国大会根据人类环境会议的决议,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设立环境规划理事会(GCEP)和环境基金。环境规划署是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务,并作为国际环境活动中心,促进和协调联合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世界环境日的意义设立世界环境日,就是要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它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表达了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和追求。世界环境日也是联合国提高全球环境意识、敦促各国政府对环境问题采取行动的主要媒介之一。

1973年1月,联合国大会根据人类环境会议的决议,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负责处理联合国在环境方面的日常事务,促进和协调联合国内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4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1990—1999年)

随着《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先后颁布实施,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全面建立。与此相适应,环境行政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救济也得到了较快发展。1989年,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其关于行政救济的规定比之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具体,救济途径也从单一的诉讼扩展到复议与诉讼并立。这标志着环境行政复议这一环境救济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时,环保总局也制定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建立或强化具备行政复议功能的法制机构。至1997年,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已有25个设立了法制机构,全国环保系统有法制机构350多个。至1990年前后,大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开始受理行政复议案例。此后,案例逐渐增多。比如,1991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受理了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华北石油管理局拒报排污申报登记纠纷案,并作出“驳回申请,维护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这一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初步确立。虽然这个制度与、诉讼等制度相比,具有经济、便利、快捷、彻底的比较优势,但由于国人的传统观念,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寥寥无几,2004年以前,环境保护部行政复议案件平均每年1—3件,2005年数量逐渐增加。但有些省份直到最近几年才出现第一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年至今)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该法的颁布,不仅使当代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升格”,而且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3](P354)。为了该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7年5月29日颁布了配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案件中的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8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对2006年《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做了重大调整。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近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急剧增加趋势。2009年,环境保护部前10个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3件,是2007年以前案件数的总和。除数量增加外,群体性的复议案件增多,复议的请求也在向多样化转变,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增多,调解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困境

(一)当前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的范围不能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何为利害关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界定,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对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参与复议的方式、受保护的限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体现的是申请人利益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联度问题。不同的主体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联。根据传统行政复议理论,行政相对人是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只有以第三人的身份才能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但如果行政相对人并未提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具备单独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且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在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限于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例如,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已经建立起许可证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和建设项目、排污设计和经营活动,须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获得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政府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首要路径。许可证是否颁发以及许可的事项范围必将给环境带来影响,如果赋予申请人不适当的权益范围而对环境生态带来损害,此时,行政相对人在正常情况下绝对不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收回或修改许可事项,那么环境生态的保护又该置于何处?故法律应当允许权益直接受到损害的特定主体(比如化工厂周围的居民等)提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除了侵害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外,也对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环境本身带来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侵害了一般公众的环境利益,此时是否允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复议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全社会的环境生态利益?2009年7月金沙江水电事件后,NGO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下称重庆绿联)首次提请环境公益行政复议。这是国内民间社团首次提起维护环境公益的行政复议案件。重庆绿联在申请的行政复议中,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撤销规定水电工程实行两步环评的“红头”文件,纠正利用前期工程“倒逼”主体工程上马的水电建设惯例。2010年10月29日,重庆绿联再次向环境保护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在申请书中,重庆绿联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了三项行政复议请求,其中包括,撤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重新调查取证,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2010年12月31日,重庆绿联收到环保部的回复:“福建省环保厅对紫金矿业紫金山金铜矿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庆绿联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重庆绿联与该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故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环境保护部的回复代表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害关系人以外的一般公众或社会团体的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否认立场。虽然环境保护部的拒绝受理于法有据,但是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被忽视或轻视以及对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不当却因此而无从纠正。现行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下的申请主体的相关规定难以承担环境生态保护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双重使命,完善此项制度是环境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是因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它涉及人人都生活于其中的生态环境。如何在环境行政复议救济制度设计上体现环境的公益性,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环境立法的滞后或缺失是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维权的障碍

以海洋环境污染为例,由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上的法律缺失,康菲石油公司漏油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迄今为止只能依据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漏油事件责任方进行处罚,污染海洋环境的最高处罚仅为20万元。可是除去对海洋水质的破坏以外,漏油事件本身还会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构成持续性的影响。环境损害程度与罚款金额的严重失衡,使相关企业并没有通过罚款而承担适当的责任。河北省乐亭县渔民向农业部、海洋局提起行政复议,并要求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一个月内设立赔偿基金,并且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在对农业部的《行政复议书》中,安进龙等请求农业部依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进一步的调查论证,对申请人海参养殖场所处滨海、近海养殖区是否遭受蓬莱19-3油田原油污染,对养殖海参的死亡原因作出正确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11年11月底,国家海洋局对乐亭渔民提起的行政复议作出回应,称复议请求中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范围。农业部态度更为积极,已通过河北省水产局与渔民沟通,做了解释工作;同时答应帮助落实污染损失鉴定,所以渔民决定撤回对农业部的复议申请[4]。引发此起尴尬的行政复议事件的起因,一是国家海洋局虽然合法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的罚款决定,二是海洋重大污染损害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缺失。国家海洋局所作的20万元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虽然不合理,但是国家海洋局是否有权并有义务同时作出要求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公司建立赔偿基金的决定呢?综观中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在依法行政的今天,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或违法,所以乐亭渔民的行政复议就成了无稽之谈。这就是法律规定滞后和欠缺造成的严重后果及危害。

(三)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的缺失

据2011年9月22日《中国环境报》报道,用严密的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沧州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多年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没有行政复议、诉讼发生,是否就意味着天下太平,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公众对于环保部门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心悦诚服?其实平静的背后也许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环境行政复议公信力的缺失就是阻碍有关主体拿起行政复议武器来救济权利的羁绊。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来源于健全的法律规定、秉公执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和公开透明的复议程序。首先,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的非独立设立及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使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对于求助于行政复议救济心存顾虑。其次,环境行政纠纷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具体、专业,,环境行政复议客观上要求复议人员熟悉和了解多方面的知识,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不仅要依据环境法律规范,而且要符合环境科学的客观规律。但现实中环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这无疑会给公众造成不信任的顾虑。再者,环境行政部门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力寻租,导致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等各种不正常现象。这些异常现象在某些环节已然成为常态,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赖度降低。

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

(一)贯彻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生态化

环境行政救济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法律制度,应该体现环境立法的基本指导方针和价值理念,贯彻可持续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首先,在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主体问题上,在当前不可能完全取消申请主体资格限制的情况下,承认并鼓励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与行政复议,体现与维护环境公益性,这对于环境权益的维护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该树立协调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并应当突出环境保护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公平合理对待各利益方的环境权益诉求。

(二)查漏补缺,尽快完善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依据。

康菲漏油事件的处理及其引发的行政复议事件凸显了中国在处理海洋污染事故上的法律漏洞和滞后,因此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及时查漏补缺,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提供依据,也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第5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职责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的通知,结合我场实际,在全场各四个村和有关部门中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一)完善环境保护例会制度场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场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1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场党委、政府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环境保护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二)完善环境保护学习调研制度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在集体学习中安排环境保护内容。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保护专题调研,督促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三)完善环境保护检查和党政干部联系工作制度场党委、政府要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带队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场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年对村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环境保护综合检查,督促完成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场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办事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1次到所联系的重点企业、重点办事处(单位)检查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四)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形势发展和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五)完善环境保护通报和约谈工作制度场环境保护委员会每季度向场党委、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形势,分析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制定工作改进落实措施和方案。对环境治理不力和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可能影响全镇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或者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办事处、部门和企业,由场党委、政府对该村、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六)完善环境保护督办工作制度场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环境保护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或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对全场乃至全县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事项及时跟踪和挂牌督办。

二、严格落实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将环境保护工作列为场党委目标考核项目,制定和完善考核目标办法。场政府与镇各办事处、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签订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工作由场党委组织,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场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对各村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全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场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职责分工方案》文件精神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制度。

第6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保护环境建议书作文300字

亲爱的同学们:

地球是我们的家园,我们生活在这个蔚蓝的星球上,有明净的天空,湛蓝的海洋,温暖的阳光,洁净的淡水,肥沃的土地......但是,如果我们只顾肆意地享受地球给予的一切而不保护地球的话,地球母亲就会变得面目全非,支离破碎。

保护环境,善待万物,是人类共同的责任,为了人类的家园,我们都要行动起来,我们人人都要做一件重要的事保护环境。

1、不乱丢弃废电池,如果我们乱扔,就会污染大量土地和地下水。要是我们把它们收集起来送进回收站去,就能做到既环保,也循环利用。

2、节约每一滴水,水龙头关好,防止浪费。

3、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

4、保护自然环境,爱护珍惜动物、植物。

5、再外吃饭时,少用一次性物品,节约纸巾。

让我们一起参与环保,爱护我们的家园,使我们这个晶莹的星球变得更加可爱美丽吧!

建议人:

日期:

保护环境建议书作文

xx市全体人民们:

你们好!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人不注意环保这个问题,如果再不重视这一方面,地球就会面临巨大的灾难,到时候,人类也会灭亡。首先,让我们来找一找问题的原因出在哪里。如果你走在大街上,就可以看到许多人手里提着白色塑料袋;走进饭店,一目了然,大家全都在用一次性的筷子;清早起来,到中心广场看一看,有许许多多的废纸在广场上飘荡,还能看到许多人在不停地吐痰...... 所以,我向大家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1、不使用白色塑料袋,尽量使用自制的布袋子。

2、用一次性物品,尤其是饭店中的筷子。你可知道,你在用一双筷子的时候,就 等于你在使用一棵树的四分之一。

3、废纸,不随地吐痰。

4、踏草坪,不破环花草树木。

5、号召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一起来保护地球。

如果大家都像这样做的话,我相信,我们的家园明天会更好!

建议人:

日期:

保护环境建议书300字

xx市环保局:

如今科技十分发达,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但是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而且大多都是人为制照出来的:大肆砍伐树木,建立化工厂,乱排放有害液体有份资料表明:对人类威胁较大的气体每年排放6亿多吨估记到下个世纪中期,地球面三分之一的土地面临沙漠化的危险。

我家乡的木兰溪,以前是一条清澈见底的河流,现在是一条鱼虾绝迹的污河,这不是给人类重重地敲响警钟吗?

由此,我郑重地向仍未觉悟的人们建议:

1.以节水为荣,及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尽量少用一次性用品,如不用一次性餐盒。减少白色污染。

3.植树造林,爱护我们身边的每一寸绿地,每一株花草,每一棵树木。

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倡导同学们提高环保意识,也建议叔叔阿姨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为了保护环境,造福我们的后代贡献自己的力量。因为保护环境刻不容缓!

希望你们采纳我的建议。

第7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会议精神传达和贯彻意见

同志们:

下面,我简要传达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精神,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一、会议基本情况

2005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于1月25日-26日上午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厅)主要负责同志;全军环保绿化办公室负责人;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机关各司、局、办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副局长祝光耀、王玉庆、汪纪戎、潘岳、张力军和原副局长王心芳、原纪检组长曾晓东出席会议。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4年环保工作进展,研究部署2005年环保工作。1月25日上午,解振华局长作了题为《强化环境监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报告,汪纪戎副局长宣布了“表彰全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下午,江苏、广东、山东、贵阳、新疆、吉林环保局分别从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规划指导,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经济市,抓生态保护工作,整治环境污染等不同侧面介绍了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26日上午,会议进行分组讨论。下午,祝光耀副局长作了题为《开拓创新 上下联动 努力完成“十五”环保各项任务》的会议总结报告。全国环保工作会议结束后,接着召开了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会,潘岳副局长作了题为《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努力推进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报告。

二、会议主要精神和特点

这次会议内容丰富、要求明确、重点突出、安排紧凑。会议主要精神和特点有以下几点:

主题鲜明

简单说就是:抓好落实,抓住机遇,强化监管。解振华局长作了题为《强化环境监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讲话,从十个方面总结了2004年的工作,从十二个方面对2005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当前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从六个方面阐述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当前全国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不适应状况。报告实事求是、也非常全面。解局长的报告我们已印发给大家,这里我重点传达他特别强调的几个问题。尤其在“六个不适应”方面,解局长除了指出墨守成规、体制不完善、能力不足、没有充分重视社会监督等几个问题外,对不能敏锐把握机遇、执法不到位等情况进行了批评。他指出,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环境保护将显现更加重要的地位,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也越来越重视环保工作,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显著增强,可以说环境保护面临极好发展机遇,但仍有些同志思想准备不足,不敢正视挑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难有起色;在执法不到位上,除外部环境外,自身缺乏敢于碰硬的精神,自己腰杆不硬,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解局长在2005年的工作中从整体和具体措施上作了部署。即在今年和今后五年的工作中,我们必须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努力谋划好环保工作的发展大局。

(二)要求明确

2005年是实现“十五”环保目标、筹划“十一五”环保大计的关键一年。今年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保护取得新突破,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巩固和提高,强化环境法制和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努力完成“十五”各项环保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2005年环保工作重点是:

一是要筹备好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二是要认真编制“十一五”环保规划,将转变发展方式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和目标;三是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四是要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五是要深化生态保护工作;六是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七是要严格规划和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八是要继续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九是要健全法规、标准和政策;十是要推进国家环境合作;十一是加强能力建设;十二是加强精神文明和队伍建设。从第七到第十二个部分,解局长用很大篇幅提出对付“六个不适应”的对策,如:

——加大环评改革力度,通过环评参与综合决策;

——严格执法,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v菇ㄉ瑁?婪ùψ#?br> ——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的要求,联合监察部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予以重点查处;

——完善分级审批制度,将按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程度调整和上收一级审批权;

——加大社会公开力度;

——严格环评队伍监管,推行职业资格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配合立法机关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就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等进行修改;

——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将环保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试点工作;

——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这项活动作为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系统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增强执政能力的一个极好机遇,解决突出问题;要以贯彻“六项禁令”为重点,加强行风建设,结合行风评议对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和部门开展调查,提出整改办法;

——继续开展政务公开,要对重点案件查处、重大项目审批、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反腐和廉政工作;

——加强环境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等。

会议要求在2005年的工作中:①突出一个主题。就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五个统筹”中找准环保工作的地位和奋斗方向,齐心协力起草好中央将要的环境保护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环保目标提供组织、制度保障。②集中力量编制好两个规划。即全国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全国环保系统能力建设规划。③三大领域即污染防治工作、生态保护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有新进展。④重点推进四项工作。即继续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快环境立法进程,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⑤切实加强六大能力建设。即监测、信息、宣教、科技标准、队伍和国际合作六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三)精神文明建设内涵新意明显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代表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了题为《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努力推进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工作报告。潘岳同志在报告中回顾了2004年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他指出,2004年环保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弘扬态文明、宣传环境文化为主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绿色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保队伍素质,取得了明显进展。大力宣传环境文化,弘扬生态文明,形成了一批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成果,环保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积极推动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推进环保公众参与;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了太湖水污染防治、“六·五”世界环境日、淮河水污染防治以及循环经济试点四大战役性新闻宣传,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主动做好未成年人生态环境道德教育工作;文明行业创建成果喜人等成果都作为环保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扩大了系统精神文明创建的内涵,给人以新的启发。

他同时指出,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仍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领导同志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系统内工作机构没有理顺、农村绿色创建明显滞后等。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全民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广大环保工作者必须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推动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潘岳强调,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有效机制。各级领导同志要花时间研究精神文明工作,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机构建设,形成主要领导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协调联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运行机制。

潘岳同志在报告中对2005年全国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2005年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行风建设。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二要大力宣传环境文化,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大张旗鼓宣传环境文化和环境伦理,引导绿色生产与消费方向,使环境保护理念真正成为协调社会关系的新杠杆,成为我国生产力布局与资源配置的调节器。三要深入开展绿色创建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要加强对绿色学校等绿色创建活动的引导和推广,让更多学校和社区加入创建序列。四要大力推进环保公众参与。要转变思想观念。要明确认识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群众的权利。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改进信息公开的形式,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要加强与不同环保组织的联系,搭建政府公众对话平台,与民间环保组织一道传播生态文明的火种。

三、结合实际,开创性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我在这里仅提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1、要抓住机遇。

今年年初省委全委会上指出:“我们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对得当,就能在挑战中抓住机遇;应对失当,有机遇也抓不住。小平曾经说过,‘我就担心丧失机会,不抓呀,看到的机会就丢掉了,时间一晃就过去了’。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机遇易失不易得,能否抓住机遇,用好机遇,是对我们各级领导的严峻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广大群众高度重视科学发展观、重视生态环境、重视循环经济的建立等大好形势下,我们要怎样工作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

2、怎样解决我们队伍中“六个不适应”的问题?

第8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文、图/ 本刊编辑部

2015年3月5日,《世界环境》可持续发展与低碳创新理事会第七次政策对话会在环保部宣教中心召开,会议邀请了环境保护部万本太总工程师做专题讲座。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领导、专家,加拿大埃尔拉多黄金公司、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及正谷(北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世界环境》理事成员代表参加了此次理事会。

此次政策对话会由环保部宣教中心贾峰主任主持。环保部万本太总工程师以“回顾十一五以来中国环保进展,展望十三五中国环保机遇与挑战”为题,回顾中国环保工作4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总结十一五以来的环保工作进展,展望未来环保工作存在的机遇与挑战,为大家带来了一场丰富精彩的知识盛宴。

在专题讲座中,万本太总工对我国环保工作40多年来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回顾,对此划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1年到1978年,为环保觉醒起步阶段。此阶段标志性事件是1971年发生的“官厅水库死鱼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各方领导的极大关注,开启了环境保护研究之门。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曲格平代表我国政府参加了此次会议,带回国外环保经验,意识到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污染,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1973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办公室,同年召开我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和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

第二阶段从1978年到1992年,从强化监督手段角度上保护环境阶段,属于就环保论环保阶段。1978年颁布的宪法中,第一次把保护环境的任务规定在总纲中,在条款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标志着中国的环境保护走入正规化和法制化阶段。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此阶段强调环保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1983年,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提出“三同步、三统一”战略方针,万本太总工认为,这种指导方针至今仍被受用。

第三阶段,从1992年到2006年。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标志着可持续发展理念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接受,中国派代表团参加会议,与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也带入我国。此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科学发展观概念在我国也相继提出。此阶段另一个亮点,开展了大规模的环境治理活动,注重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

第四阶段,从2006年至今。从文明转型角度上进行环境保护。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生态文明理念作为一种价值导向,是通往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根本方向。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万本太总工总结了十一五以来环保工作的进展。十一五以来,国家层面上对环保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再到生态文明的提出,为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有以下亮点:(1)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竭泽而渔、离开环保谈发展经济不行,缘木求鱼、离开经济发展讲环保也不行,需要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2)环保机构得到加强。(3)资金的投入增多。(4)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得以加强,监测站能力得以提升。

(5)国家污染恶化趋势得到了缓解。(6)从源头预防方面力度加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得到提倡。(7)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上开辟了新领域。(8)生态功能区划分保护,生态县市、生态省的建设,以及生态红线概念的提出。(9)执法力度、处罚力度加大。(10)绿色环境政策的作用发挥得更大,尤其是绿色信贷,绿色融资的发展推进。(11)环境立法标准加强。(12)公众舆论监督大大强化、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大。

在“十三五的展望”部分,万本太总工讲授了其中并存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以下几条机遇:(1)生态文明理念的树立,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为环保指明了方向,从文化价值观念层面转变人们生存方式,对于解决环境发展问题是一个最近的道路,是一个好的机遇。(2)经济发展渐渐进入新常态,注重效益型、质量型,不是只看GDP,整个全社会注重调整结构转变方式,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即生态化的过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3)提出“四个全面”,其中,全面深化改革,对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设,对于环境保护也是一个良好的机遇,对于强化和理顺环境保护的职能大有好处。(4)依法治国的提出,使严格执法进入新常态,追责惩治力度加大,对于排污者、环境破坏者具有极大震慑力。(5)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的提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变化,使各级环境保护工作者,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提高,必然带来对环境保护投资的加大和治理力度的加强。(6)公众环境意识增加和舆论监督加大,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极大的机遇。

展望“十三五”的挑战和压力,万本太总工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仍处于高污染水平的压力。会面临来自群众压力、舆论压力、国际社会各方的压力,短期内解决高污染水平仍不现实。(2)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水污染的事故发生不容乐观。随着对环保事故处罚力度、追责力度的加大,会给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带来很大压力。(3)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摆上日程,会带来相继一系列问题。随后万本太总工对未来环境仍处于高污染水平压力进行了进一步分析,认为目前“污染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污染物浓度峰值有所降低,但污染面扩大”,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极大关注。《世界环境》理事会单位代表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关系和公共事务总监何育萍女士提问到,“您提到中国空气污染治理问题还需30到50年的时间,但是对比2008年奥运会的蓝天,2014年的APEC蓝,再加上今年新实施的新环保法,似乎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万本太总工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部法律是根本不够的,根本问题是中国的发展阶段,我们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需要发展。“急于求成,不是不想干,而是欲速则不达”,严格的法律,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一个好的前提,但人们生存方式的改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随后,参会人员还就环境法治、未来环保工作等问题与万本太总工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参会人员在会后表示,政策对话会为企业和政府搭建了一个交流平台,有助于企业深入了解国家环保政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企业与政府对话,是一种很好的交流方式。

第9篇:对环境保护的建议范文

内容论文摘要:论文分析了中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阐明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指出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认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论述了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分析了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坚持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对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进一步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环境资源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即对于拟议中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或环境后果包括对各种环境因素或环境介质的影响、对动植物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有时还涉及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机制。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环境法的科技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当代决策方法的重大发展,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之一,是综合决策的根据和前提。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顺利推广和有效开展,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况 自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来,经历了一个从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EIA)──规划计划层次──政策法律层次──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1.外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到1996年初,有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除工业发达国家外,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通过环境立法采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已得到广泛应用,环境影响评价已构成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例如,瑞典《自然资源管理法》(1987年第12号法律)第5章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发设施或措施的许可申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第5章第1条)、开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2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做到对开发计划的整体评价”(第3条)。根据瑞典环境法的规定,一切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为人,均要申请许可,并在申请许可时,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自1991年起);政府部门在审查许可证时,不但要考虑到资源的利用,更重要的是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当一般的开发建设项目与敏感的生态环境保护或珍稀物种保护矛盾时,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珍稀物种处于优先地位。赞比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1990年)规定,不仅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和政策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议会可以“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项目类型、计划和政策”。泰国的《国家环境质量法》(1992年)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和审议程序,包括负责审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机构,审议和批准的最后期限及申诉程序;还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列出了政府批准的有资格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咨询者。《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88年)、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年)、荷兰的《 环境保护法总则》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德国于1990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做了详细规定,统一了过去各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调查、描述、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便政府决定是否许可该工程的进行。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共有8章61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制作前的程序(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方法书的制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的制作、内容和提交,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制作与修改,修改建设项目内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公布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的特例(包括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对象项目,港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程序),以及细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法》(1993年6月制定,1997年3月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 第13条(有关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统计)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书的编制应根据科学的事实,符合客观性、逻辑性原则,并应在编制过程中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科学等。” 加拿大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CEAA)》(1992年3月通过,1995年修改),《综合研究名录条例》(1994年),《排除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境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96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要求中有关联邦机构协调的条例》(1997年)、《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条例》(1994年,1998年修改)等。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阿尔及利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0年)、捷克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法》(1992年)、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印度尼西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1993年)和《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纳米比亚的《环境影响评价政策》(1994年)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均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 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一个逐步形成、完善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的颁布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颁布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试验、探索阶段。《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之后,包括《关于基建项目、技措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的通知》(1980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内的许多法规性、政策性文件都强调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从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至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阶段 。1986年3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之后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大都规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措施和要求。例如,《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第1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国家环境保护局“三定”方案》(1994年2月)提到,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规定:“在制订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自1996年8月13日起,“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新建项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这已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规章,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提交讨论的法律草案看,该草案已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有关规划、计划草案等宏观性的、战略性行为,将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这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颁布和施行,必然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第三个阶段。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和发展趋势 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 为了说明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要领,现将美国法典第五章(即《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节第4332条的规定引述如下:联邦政府的一切机关,“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详细说明:(1)拟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对环境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不利影响;(3)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4)地方上对人类环境的短期使用与维持和增强其长期生产能力(productivity)之间的关系;(5)拟议行为付诸实施可能产生的无法恢复和无法补救的资源损失。……”。分析上述规定可知: 第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首创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其精髓是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实践证明,“环保靠政府”,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政策、规划等其他重大联 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制,特别是公众参与机制、替代方案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效用的关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书必须“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联邦政府机关“对各州、县、市、机关团体与个人提供关于有益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与资讯”。这是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区是否成功地涉入。目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通过鼓励公众提起司法诉讼(主要是行政诉讼)来推动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重视对替代项目方案的分析、评价和筛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必须有“拟议行为的各种替代方案”,目的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对环境不利影响最少的方案。为了建立健全内部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在制作环境影响评价详细说明书之前,“联邦负责官员应当与依法享有管辖权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对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该评价说明应当与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所相应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所做的评价和意见书一起提交总统与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五章第552条的规定向公众公开。这些文件应当与提案一道依现行机构审查办法的规定审查通过”(第4332条);总统府设立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按照所规定的政策“对联邦政府的各种规划和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这些规划和活动有助于该政策贯彻执行的程度,并就此向总统提出建议”(第4344条)。由总统和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评价,为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证。 2.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完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诚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③]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早在1969年就规定对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不承认其先进性、预见性。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 ,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一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 第三,强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一体化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手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与机构项目活动中心的官员佩吉?威尔逊等人认为:“进一步采纳、执行和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是各国国家环境立法的最重要的一个趋势,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 良好迹象”,“全世界都普遍把环境影响评价看作是将环境与发展纳入政府决策的主要手段,因而有助于各国进行可持续发展”。 第四,强调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例如美国、韩国等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非常重视“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的方法”。 第五,不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证明,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决于三个基本机制:公众参与,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和对可选方案的考虑。通过这些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在发展政策和计划上可逐渐起到综合性的预防作用。例如,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并对评价项目发表评论,公众参与已成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特点。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管理创造条件,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了解、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以及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讨论权、建议权等具体权利。德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做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具体化。各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向公众公开或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说明书,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意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听取并如实记录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允许公众提出质询和异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审议意见中应有公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尼泊尔的《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指南》(1993年)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草稿必须公布,得到公众的审议和评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草稿的审议、评论情况应该得到项目提议者、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公众的审议。尼日利亚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和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清单,还就审议小组、听取公众意见等问题作了规定。在韩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3月7日修改)第9条(听取居民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令》(总统令)第4条(评价书草案的提出及公告、公览)、第6条(说明会的召开等)、第7条(听证会的召开等)、第8条(评价书的内容等)和第10条(听取意见的专家等)等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细则》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关于检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对公众参与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书编制的规定》(韩国环境部告示1997年10月25日)第12条(评价书的组成)明确规定,评价书的正文应有“听取居民意见”的内容;第16条(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事项)明确规定应为居民举办展览、说明会和听证会,听取居民意见,有关“听取居民意见的结果,应分为评价书草案展览(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及说明会的举办)和听证会的举办,按不同的评价项目分别编制,但要包括提出者的人事档案(姓名、职业、住址)、意见要旨及意见反映的内容(未反映时其理由)。”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1997年6月)第16条、17条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 三、对改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正确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发展过程,不但目前我国正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即使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后,也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在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和范围方面,应该坚持从具体项目评价到宏观活动评价(如区域开发性活动评价、政策法律评价、规划计划评价)、从具体行政行为评价到抽象行政行为评价的转变的方向。 第二,在环境监督管理思想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应该逐步实现从末端控制到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从综合利用“三废”到清洁生产、从适应计划经济的监督管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督管理的转变。 第三,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监督管理手段方面,应该实现从着重行政手段到全面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等手段的转变,加强公众参与管理和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惩罚。 第四,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管理机构方面,坚持政府审批监督管理与专家审查相结合、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专门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④]相结合的改革方向。 2.对制定和进一步改进《环境影响评论法》的建议 为了建立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制度,必须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由于该法的制定涉及到国家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部门职责、公民权利和传统习惯等方方面面,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仅就该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应该包括:预防原则(prevention);防备原则(precaution,又译为风险防范原则);综合(一体化)原则;多学科方法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民主原则);责任原则(即谁从事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活动谁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责任并对其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负责)。目前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原则主要有预防原则,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科学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将风险防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决策原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则。例如,目前各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和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同时提到预防和防备原则,其中预防(prevention)是一个比较老的概念,而防备(precautionary)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该原则具有不同于预防原则的含义。原则不仅对于具体行动具有指导、诱导作用,还可以弥补具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或缺陷。吸收各国立法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的规定,可以使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更加全面、完整和先进。 第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对象”应该包括:法规(这里的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草案(简称法规政策草案);规划草案和计划草案(简称规划计划草案);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和具体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行为和其他活动。立法中的评价对象可以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例如《俄罗斯联邦生态鉴定法》就列举了12项应该进行评价的对象;在有条件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周到,甚至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清单。笔者主张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扩大到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其理由如下:其一,与 具体建设项目相比,宏观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一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其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有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 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其三,对宏观活动或战略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我们在30年后还不能对上述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先进性。在中国加入WTO后,应该更加重视通过立法制定政策,而不是仍然像计划经济时期、闭关锁国时期那样主要依靠大量的低级别的政策文件或内部文件;外商重视、关注的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政策。如果将政策仅仅局限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法适应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近年来不少国家(例如俄罗斯、乌克兰等)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从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的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这一立场出发,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第三,应该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和程序,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组织保障、程序保障。建议国家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织领导工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对中央政府各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和实施审查;制定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文件;为进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提供信息、资金方面的保障;采取措施保障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执行统一的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处理地方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和争论;与外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构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合作。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下应该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中央各政府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所拟议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相矛盾或相抵触;实施该拟议的活动将会引起的生态后果或环境问题。 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步:先由有关活动主体向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从专家委员会中任命一专家为审查组长,组成一专家审查小组;由专家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具体审查;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该附上;专家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经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确认和批准后,成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的正式审查意见。 关于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可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其他综合性的机构内)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小组的组成及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程序、规则和费用等问题,应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成立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所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进一步改进、完善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对于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如果与国外先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值得改进的地方。笔者建议,在新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应该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应该通过立法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查意见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必须作出 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结论,以此作为该项目是否上马(建设)的决策依据。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有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且容易产生行政审批权过大而造成的腐败问题。只有建立审(由专家小组审查)、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小组的审查意见批复)分离制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顺利进行。其二,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替代方案和多种选择。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如果没有可以选择的替代方案,只对一个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很容易流于形式。其三,应该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公众的知情权、信息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和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当为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条件和服务”:“公众参与的座谈会、咨询会、辩论会等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公众参与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提前15天在相当级别的官方报纸上公布”:“应该将公众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对公众的意见所作处理的说明,不仅要报送环评审查组织,还应向公众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以保障公众参与不流于形式。 注释: [①] 本文是初稿,后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建议》为题发表在《上海环境科学》(中文核心期刊)第21期(创刊20周年特刊,2002年增刊)。 [②] 蔡守秋,湖南大学、福州大学、武汉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 [③] 同上,第288页。 [④] 笔者注:在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时,不少专家提议成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或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