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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看法精选(九篇)

对环境保护的看法

第1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环境刑法是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的法律,环境刑法学则是以研究保护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与立法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分支学科。在环境刑法学中,环境刑法法益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是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课题。

一、环境刑法法益之争及其评析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究犯罪本质的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利益。但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环境保护制度说该学说认为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来看,该类犯罪的客体或者法益应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该学说表明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是为了配合环境法惩罚侵害环境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并不恰当,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更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

(二)公共安全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该学说体现了强势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看到了环境犯罪与人身、财产法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笔者认为,该学说将环境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妥当的。

(三)双重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和为环境犯罪所间接侵害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虽然此种理论遭到了批判,但是笔者认为此学说看到了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两个方面,一是环境法益,或说环境生态法益;二是传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四)环境利益说或环境法益说该学说认为现代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确立为“环境利益”,即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笔者也赞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或法益,但环境法益应当是以人为主体,并不是以环境为主体。

(五)环境权说该学说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就是环境权。环境权的内涵一般是指法律赋予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但直至目前,环境权仅为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环境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即环境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至于这种传统法益的种类,又有不同的表述,如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是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笔者认为,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虽然传统法益是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但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不应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种观点将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混同,因为环境犯罪更多地是通过环境对人们所享有的利益的一种侵害,而不是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另外,将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不恰当的,国家设置制度还有深层的保护法益存在,例如,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等,这才是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至少国家的行政管理权而非管理制度是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第二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法益是环境权或环境法益。环境权的含义还没有统一明确。环境法益则是指环境刑法所保护的环境利益。笔者认为,环境权虽然被学界普遍认可,但是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学界对此认识不一,故将环境权直接作为环境刑法法益有欠妥当。而环境法益,应当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但学者对环境法益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益包括了传统法益的内容。环境法益的内涵需要得到进一步明确。第三类观点认为,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传统法益,也包括环境法益。笔者认为,此类观点看到了环境刑法法益的两个方面,并且此类观点中的环境法益没有包括传统法益,而是与传统法益共同构成环境刑法法益的新型法益。

二、对环境刑法法益内涵产生争议的原因

(一)价值取向存在分歧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是指研究环境刑法法益所依据的价值观的选择。对环境刑法法益的概念所作的不同界定,反映了不同的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根据各学者对环境刑法法益所作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以下三种价值取向:第一,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这主要体现在坚持环境刑法法益是传统法益的观点中;第二,坚持“生态中心主义”,例如,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环境为主体的“环境法益”。第三,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结合是对其比较好的阐述,并且这种价值取向已经越来越受关注。但是总的来说,对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分歧,这可谓是环境刑法理论发展的一道屏障。

(二)对环境刑法法益特别是环境法益认识不一致近年来,环境利益或环境法益慢慢地成为了讨论环境刑法法益时的重点话题,但是各学者对环境利益或环境法益的认识仍有较大差异。学者对环境法益的认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甚至在内容上是坚持以人为主体还是以环境为主体都存在分歧。

三、环境刑法法益之抉择

(一)认识环境刑法法益的价值取向选择要正确认识事物,就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人类中心主义”在我国坚持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理念的大环境下,已经受到了挑战。而“生态中心主义”仅仅是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并且“生态中心主义”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笔者认为,应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因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理念则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们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尊重和保护自然,实现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倡社会经济发展、人类利益保护与自然利益保护相结合,其应有之义就是要坚持兼顾对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的保护。此种发展观体现了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兼顾“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据此,界定环境刑法法益应以此种价值取向为指导。

(二)环境刑法法益及环境法益的重构1.确定环境法益的内涵环境法益的保护及确立是人们对利益的关注从人与人之间拓展到了人与自然之间,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发展的结果。环境法益不包括传统法益的内容,环境法益也并不等于生态法益,还应包括其它方面的法益。正如学者杜万平的观点,“环境法益是环境法律所保护的人们对于环境所享有的利益,是指对人们具有一定意义的公共环境利益,属于超个人法益,其实质是环境生态利益。环境法益的内容包括环境生态法益与其他环境法益(如环境美学、教育、历史和科研等方面的价值所体现的利益)。”2.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对于环境刑法法益的大部分观点都或多或少存在某些偏差。笔者认为,无论从环境犯罪的危害类型来看还是从实践来看,环境刑法法益都应当由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两部分组成。第一,从环境犯罪的危害类型来看,环境刑法法益包括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两部分。环境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生态危害性的双重属性。社会危害性会对人身、财产权利、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危害,导致传统法益的损害;同时生态危害性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们的环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从而导致环境法益的损害。基于环境刑法是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环境犯罪危害类型也就决定了环境刑法应当保护的法益范围。据此,环境刑法法益由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组成。第二,从实践来看,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是环境刑法法益的内容。从国际上来看,在2世纪,各国环境刑法法益保护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从传统法益到生态法益”的立法变迁过程,正如学者蒋兰香观点:“囿于对环境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各国立法制定环境犯罪时,其目的有的是为了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和资源权益,有的则是为了保护生态权益”。在我国实践中,环境刑法虽然是以保护传统法益为主,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删去“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刑法已经慢慢接受了环境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思想,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都成为了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范畴。据此,将环境刑法法益划分为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是比较合理的。

第2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1.使学生知道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2.教育学生自觉保护环境,并做到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3.培养学生从小养成保护环境的好习惯。

4.使学生知道污染没有国界。

[学情分析]

根据平时的观察及对学生的调查,可以发现,本班学生在保护环境问题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学生居住在高楼大厦中,家家大门紧闭,很多学生对周围居住环境的好坏视而不见,个别学生甚至不在乎周围居住环境的好坏。

2.不少学生不愿意参加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认为小学生没有能力参加环保。有些学生想参加环保,但不知该怎么办。因此,应教育学生自觉保护环境,不做污染环境的事。

3.大多数学生缺乏保护环境的意识,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比较模糊,不懂得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应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教学重点]

让学生弄清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知道污染没有国界,并指导学生在行动上有所表现。

[教学难点]

理解“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小学生也应如此。

[教学方法]探究式教学法、活动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辩论教学法。

[教学过程]

环节一:媒体演示引出课题

课件呈现:指导学生观看周笔畅MTV《汗》中有关环境破坏(水资源破坏、土地资源破坏、森林资源破坏、大气资源破坏、生物资源破坏)和环境保护实例片段。(通过短片,创设情境,引起学生兴趣,把学生迅速地带到了特定的情境中,让学生初步感受到了破坏环境的可怕后果。)

教师:观看短片时,你看到了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在观看短片的过程中,你想到了什么?你的心情怎样?为什么会有片中那些场景出现?

学生回答:……

教师小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如何保护地球,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当今人类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主题之一。可见,好的生存环境对我们多么重要,因此,制止污染、停止破坏、保护环境、势在必行!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第四课“共同的责任---保护环境”。

教师板书课题:保护环境

环节二:探究问题体验感悟

教师:请同学们看书第八课《保护环境》再结合刚才观看的短片,四人一组交流讨论你们小组能提出哪些问题?

学生小组交流讨论:……

教师:地球是我们共有的家园,根据书中内容再结合刚才观看的短片,你们小组能提出哪些问题?(学生回答)

教师: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非常棒,下面老师把同学们提出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四个问题:

1、什么是环境?

2、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如何?

3、为什么保护环境?

4、我们应该怎样保护环境?

环节三:联系实际懂得道理

教师:请同学们再次走进课文,把课前收集到的环保资料拿出加工整理再结合刚才观看的短片四人一组解决这四个问题。

学生:四人一组讨论解决问题。

教师:汇报讨论结果。

学生回答:……

教师小结:所谓环境就是人们日常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从事生产的外界环境,它是由空气、水、土地和生物等组成的自然环境。

教师:环境与人类的关系如何?

学生回答:……

教师小结:从刚才的短片中可以看到被污染的环境正在威胁着我们人类,而环境也同时被我们人类无情的破坏。因此我们说“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教师:我们为什么要保护环境呢?

学生回答:……

教师:既然环境保护这么重要,我们应该怎样保护环境呢?

学生回答:……

教师总结:地球是人类的母亲,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人为的破坏环境,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生态灾难,人类也必然会受到自然环境无情的报复和惩罚;只有自觉地保护环境,才能让自然环境更好地造福于人类。

环节四:行为辨析提升认识

教师:环境需要我们来保护,作为小学生应不应该参与环境保护呢?

学生回答:……

教师:我们小学生有能力参与环境保护吗?那位同学能热心帮助别人是对的,应该给予充分肯定,而他迟到却是不对的,不过他的迟到与一般不遵守纪律有着明显的区别,无论批评者和受批评者都要正确对待。

课件呈现:

甲:小学生有能力参加环境保护,我们可以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做起。

乙:小学生没有能力参加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大人的事,与我们无关。

教师:赞成甲方观点的同学请举手,赞成乙方观点的同学请举手,好!下面甲乙双方各派一名代表陈述你方的观点。

学生回答:……(辩论开始。辩析在思想品德中能起到既明理又导行的作用,通过讨论、辨析,使学生在争议辩析中学生懂得判断、评议一个人、一件事,要注意全面地分析,而后才作出结论。那位同学随手拣起一片碎纸是对的,应该给予充分肯定。而他随地吐痰却是不对的。小学生应从小树立环保意识,都应该自觉保护环境。)

教师:真的,就象刚才同学们提出的那些问题,我们小学生无法阻止大人破坏环境的事情太多,但我们能做到保护环境的事也不少:象“白色垃圾”,我们可以跟妈妈宣传避免或者不用白色塑料袋,提起菜篮子上市场买菜;废电池的回收等等。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从日常生活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做起。

环节五:关注社会延伸课堂

教师:下面请同学们每人设计一句环保公益广告词,写在各种颜色、各种形状的纸上。

学生设计环保公益广告词。(师放音乐《地球的孩子》,学生在音乐声中设计,写好的同学把自己设计的广告词贴在黑板右侧)

教师:同学们设计的环保公益广告词非常精彩,请同学们看黑板读出自己设计的环保公益广告词。指名读自己的广告词。

学生读广告词。

教师:除了设计环保公益广告词,我们还可以为环保做些什么呢?2008奥运正一步步向我们走近了,我们提出了“绿色奥运”,为了让我们生活中少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多一些美丽温暖的色彩,面对一些不讲文明的人,你们有什么好的建议吗?可以把它写下来,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向全社会倡议: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第3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公众参与 环境保护 法律问题

1.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实状况

环境问题一直都是我国乃至世界所面临的永恒性的话题,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们一直坚持将环境保护问题作为我国一项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基本国策。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与战略任务相同的层面上,是我们始终要贯彻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国最早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始于1973年,当时起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写到:“要对环境进行合理布局、依靠群众、全面规划、大家动手、化害为利、保护环境”等多项措施方案,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公众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有明显提高,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明显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逐步得到改善,而生活垃圾也在日渐增多,在2009年,政府决定在广州建立大型的垃圾焚烧厂,但是生活在附近的居民就发现,垃圾焚烧的废弃物中有严重的致癌成分,所以大力对这一举措进行投诉与对抗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政府也听到了百姓的呼声而暂停这项规划。从这一事件中,我们能够看到政府与市民从对抗到对话的完美结果,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效果,也充分阐释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基本形势。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公众本身对环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渐渐使自己改掉不良的习惯来符合环境保护的建设需求。公众有参加环境保护计划,了解环境保护对未来发展趋势信息的基本权利,并且能提高对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力度。

但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数据分析,我们能明显看到我国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上的多项漏洞与缺位。比如我国政府部门在处理一些环境问题中,固执已见,一味的追求最终目的而忽略了民众的意识。导致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与条款都不了解,公众的权利受到损害。最终导致公众无法及时、正常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组织中来。影响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法律意识。

2.我国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时的法律问题

2.1环境知情权没有落实到实处

我国公众均享有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知情权,这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权利,知情权不仅包括环境保护方面,也涵盖了我国生产发展中所有的信息。是我国公众正常生活与工作的基本立足点。环境知情权对公众来说是认识环境相关信息与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公众对环境保护信息了解的深浅度是决定我国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环境知情权不仅有利于公众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与制约,更能帮助我们对环境污染后进行处理与帮助。对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划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将环境保护的信息积极全面的向公众进行介绍与传播,确保环境知情权落实到实处,政府有义务向公众提供环境保护的信息与法律问题。这样才能真正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2.2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缺位

在现有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保障条文,规定中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任何破坏与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控诉的权利。”但是多半的法律法规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条文中明确的公众参与的活动范围与举报流程,这样的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够人性化。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对现实操作的经验、在各种条条框框的原则下,我国公众要想真正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重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

2.2.1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不够清楚。在我国目前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公众”这个词做出明确的解释与界定,这样在现实的生活应用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首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居民、单位、团体、个人、公众等都有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利以义务,这样一来,对公众这个词的解释就不够明确,与其他意思想混淆,未来颁布的律法条文也都可以对公众这样的词进行自定义,如此以往,是对法律的神圣性的侵犯与践踏。我国对“公众”一词的解释过于模糊,这就不符合我国对制定相关环境保护主体的律法规定,最终致使政府单位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上认识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等。这些问题都将对公众参与度的实践产生影响。

2.2.2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在我国众多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几乎都没有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公众的权利无法落实到实处,大部分的法律法规中侧重点都是对环境保护的概念上进行分析与强调,而对于环境保护的主体,各种相关权利的解释都没有到位。比如知情权、公众环境权、监督权等。这些律法都着重在于义务而非权利。虽然我国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有对公众参与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条文仍然都是脱离实际的存在,并没有真正体现公众应该得到的保护机制。这种本末倒置的法律规范严重侵害了法律本身的神圣性与权威性。

3.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建议

3.1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信息制度

将环境保护的信息全面系统的向所有大众进行公开的展示与推广,大力传播公众对环境保护机制的监督与审查。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保证公众参与的首要条件。政府与企业要与时俱进,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大众公布环境的及时信息,让公众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环境的变化,并有兴趣参与其中。

3.2推动环境规划部门的立法工作

在我国有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也有关于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律。这两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制约,最终导致政府部门都没有全面达到应该履行的义务标准。因此,要大力推广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环境法律法规,确立政府是信息公开最主要的义务者。确保公众能及时的得知国家发生的环境变化,加强对我国立法部门的监督工作,为发展可持续的绿色健康环境提高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加强公众对社会环境的监督力度

公众在参与对环境保护的活动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提高政府对环境保护符合人性化的标准。政府机构要重视公众的想法,结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进行疏通指导,并且对有关环境处理的措施及时的进行公开,加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法规政策的监督。对群众的想法要采用集思广益的做法。来更好的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效应。

参考文献:

第4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低碳经济已成为全世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迅猛增长的国际贸易给中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十分严峻的挑战。如何在低碳背景下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关注的话题。

一、环境保护现状

广义地说,环境保护的现状就是指目前环境保护的状态和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国际化也可以说是目前环境保护的现状。

(一)环境保护的单边主义问题

单边主义行为通常是指一个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凭借自己的势力与资源,不顾其他国家的利益,采取的给其他国家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单边主义行为大致有几种形式:.一是孤立主义,即不参加国家保护公约、条约以及多边协定,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不承担或严格限制其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二是单方面推出国际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单边终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协定;四是单边扩大管辖范围;五是单边制定环境标准、实施环境补贴、征收环境税;六是采取单边制裁措施等。

在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下,单边保护主义行为仍然存在甚至流行的主要根源是对国家环境权的滥用和各国在环境利益上的不一致。国际环境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也为单边主义的盛行创造了条件。由于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环境立法机构,更没有有效实施国际环境法的执法机构,为了本国的环境利益,单边主义国家可以通过其对本国的环境权来实施各种单边主义政策。同时,GATT/WTO规则中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也为单边主义提供了一定合法性。在环境保护的国际化背景下,单边保护主义盛行也是环境保护所面临的一种无奈。

(二)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己经成为了全球发展的两大趋势和热点。从历史上看,环境保护和贸易产生和发展曾经是平行的、互相独立的。但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又决定了两者必然会在一定情况下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后协调融合为一体。现在,终于引起各国对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为问题的高度重视,并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

理论上看,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其实就是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从环境污染的根源上看,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人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的各种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对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导致环境问题的出现。一直以来贸易是各国发展经济和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在贸易自由化的带动下,贸易将更加成为各个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形式。与此同时,在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引领下,全世界范围内的环保呼声正在不断高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风险预防机制的完善,经济发展要为环境让步的环保观念开始成为环境保护主义的新口号。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今环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二、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

产出的增加会导致自然资源的消耗,国际贸易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出口贸易中资源的过度开采,进口贸易中危险废物的进口和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都给中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挑战。具体来说,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转移掩护下的“污染转移”

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有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数字,大搞形象工程,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主动降低环境标准,对外资企业放宽要求,于是许多国外企业把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中国,把碳排放到中国,如:全球的石化、钢铁、汽车、煤炭等产业,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我国资源的严重流失

通常情况下,环保标准较高的发达国家会从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而且发达国家出于战略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鼓励并引导本国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以保持本国的自然资源不被破坏、维护本国的环境质量。间接的资源掠夺加速了我国生态资源与能源矿产的高消耗和不合理开发,造成了新的环境压力和生态退化。

(三)危险废物的进口危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

随着经济的全球一体化发展,发达国家越来越看好中国这个市场给他们带来的丰厚利润,在加强了国际合作的同时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披着“投资兴业”的外衣,将一些有害废物通过各种途经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现阶段由于环境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环保标准较低,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费用较低。因此,一些发达国家以兜售“资源再生性”废物为名,通过贸易把洋垃圾转移到我国,有些甚至是发达国家淘汰的废弃产品或明令禁止流通的有害废物,这将直接影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甚至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

三、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策略

针对上述贸易与环境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

(一)积极参与环保国际合作,努力达到国际标准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环保条约的制定,加强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中应有的优惠待遇,提高我国在环保与贸易领域的协调能力以及在国际环境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同时,应采取适当的环境贸易措施严禁国外污染产业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向我国转移。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有些人认为外贸属于流通领域,环保是环保部门与生产部门的事,对国外环保方面的许多规定,对国际标准和中国的相应对策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导致违反环保法规的事时有发生,使得进口中出现了国外向我国倾销垃圾的现象。

(三)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

第5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一、公众总体的环保意识水平

 

公众对其周围人的环境保护意识评价偏低,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公众整体环保意识水平的低下。调查表明,69.6%的人认为其周围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偏低,其中,认为“较弱”的为45.4%、“非常弱”的为17.6%或“几乎没有”的为6.6%。只有29.2%的人认为“较强”,1.1%的人认为“很强”。交叉分析表明,农村居民中,68%的人认为其周围的人环保意识“较弱”、“非常弱”或“几乎没有”;城镇居民中,这一比例达到70.8%。从文化程度的高低看,受过高等教育(大专以上)的人,对其周围人的环保意识评价最低,77.6%的人认为“较弱”、“非常弱”或“几乎没有只有22.4%的人认为“较强”或“很强”。此外,83.4%的人认为自己的环境保护知识“非常少”(16.5%)或“较少”(66.9%);16.1%的人认为“较多”;只有0.5%的人认为自己有很多的环保知识。

 

为考察公众环保意识的强弱,我们设计了这样一道题:“在一个没有垃圾箱的公共场所,您认为周围大部分人将如何处理他们的食品袋、果皮等废弃物?”可供选择的做法有四种,“随手扔掉”,“趁人不注意时扔掉”、“扔到街角不显眼的地方”和“其它方式”。从调查结果看,64.7%的人认为其周围大部分人将“随手扔掉”;10.4%的人认为将选择第二种做法;19.3%的人认为将“扔到不显眼的地方”。仅有5.6%的人认为会采取其它方式,如“包装好带走,到有垃圾箱的地方再扔掉”等。当问及被访者本人在同样情形下将如何做时,选择一、二、三、四种做法的比例分别为31.0%.7.3%,36.7%和25.0%。根据个案及典型调查材料,许多被访者认为,人们(自己)之所以选择前三种做法.是出于“随大流”、“满大街都是脏,你一个人保护也没用”、“别人都扔了,你带着垃圾走,有点犯傻”等考虑。实质上,许多人都对他人的环保意识缺乏信心,并且自己也缺乏“正人先正己”的勇气,结果每个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环境,没有负疚感。终止这种心理上的恶性相互刺激,一方面应充分强调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法制,控制、减少日常生活中这类破坏环境的从众行为。

 

二、环境资源观

 

为了考察公众的环境资源观,我们设计了三个层次的三种说法,一是“我国各种资源很丰富,不必担心短缺”,考察公众对我国资源状况的认识;二是“人是最重要的,自然界是为人类服务的”,考察公众对人与环境关系的看法,看是否片面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利用乃至掠夺;三是“下一代人肯定会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所以我们现在不必为环境问题过分操心”,考察公众对代际平等、可持续发展的态度.是否注意到下一代人与这一代人有平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

 

从调査结果看,只有14.6%的人对第一种说法表示“同意”或“较同意”;85.4%的人则表示“不太同意”(12.4%)或“不同意”(73%)。对第二种说法,61.7%的人表示“同意”(51.6%)或“较同意”(10.1%);只有38.3%的人表示“不太同意”(14.5%)或“不同意”(23.8%)。对第三种说法,14.3%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85.7%的人表示“不太同意”(9.6%)或“不同意”(76.1%)。可见,大多数公众对我国资源状况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并不像有些人所说,中国公众都以为中国“地大物博”而随意浪费资源。同时,大多数公众对下一代人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他们反对把环境问题推给下一代,实际上意味着每一代人都应该对环境问题负责,上一代人有责任留给下一代一个美好的生存空间。但是,与此同时,超过六成的人仍有片面强调人类对自然之征服和利用的倾向,忽视了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和应当谋求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基本事实,这是环保意识较弱的一种表现,不利于保护环境。

 

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我们设计了相关的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问被访者对“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是经济发展过快的后果”这一说法是否同意?以考察公众对目前环境问题的原因及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看法。第二列举了两种观点:“(A)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这样生活水平提高快些;(B)保护环境是主要的,宁可让经济发展迟缓些,生活水平提高慢些,也不能破坏环境”,以考察在这种二难抉择下被访者的倾向性。第三则设置了一种情境:“假设在您这个地区,有一个经.济效益很好的造纸厂,地区居民的主要的经济收入也来源于这个造纸厂,但是这个工厂的废水排入了附近的河流中,污染了下游地区的水源,造成下游地区环境质量的下降,现在国家要关闭这家工厂”,问被访者是否赞成?以了解当环境保护确实损及公众经济利益时公众的态度,考察公众是否具有整体环境观(即认为各地域的环境问题是相关联的,保护环境要有全局观念。

 

调査表明,对第一个问题,多数人表示“不太同意”或“不同意”,占60.7%,有39.3%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这表明公众基本上不认为快速发展经济与环境问题加剧之间有必然联系,造成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第二个问题,多数人赞成“B”观点,占64.1%,只有35.9%的人赞成“A”观点,大致可以认为,在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与环境保护之间出现明显矛盾时,多数人还是能够优先考虑保护环境,作出暂时牺牲的。交叉分析表明,农村人中赞成“A”(42.7%)观点的比例高于城市人中的比例(30.9%);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或“很高”的人中,赞成“A”观点的比例(分别为46.2%和47.2%)明显高于认为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只属“较高”、“不高”或“较低”的人中的比例(分别为36.4%,35.3%和34.1%)。这表明,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压力较大;同时,那些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或很高的地区,也几乎面临着同样的经济发展压力:前者为了摆脱贫困而先发展经济,后者在比较效益的诱导下更加倾向优先发展经济。对第三个问题,多数人是赞成关闭造纸厂的,占58.7%。这再次表明,多数人能够顾全大局,为保护整体环境,作出必要的经济牺牲。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到群众中去,向群众说清楚,群众是可以逐渐理解环保工作的。

 

四、环境保护中个人的作用

 

调査表明,94%的人不同意或不太同意“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事,与我个人无关”这一说法,其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人占84.6%。这说明,大多数人能意识到环境保护是大家的事,每个人都有责任。但是,大多数人对个人的努力信心不足。63.3%的人对“单靠个人的努力,无助于解决环境问题”这一说法表示“较同意”或“同意”,其中,表示“同意”的人占51.3%,21.8%的人表示“不同意”。当问及“您认为目前改善环境问题最主要的是靠什么”时,只有9.0%的人选择“每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努力”;5.8%的人选择“公民自发的保护环境运动”;36%的人则认为靠加强环境法规建设。如果碰到有人(单位)在做破坏环境的事情时,大多数公众认为社会上一般人不会去过问,这一比例占64.9%。只有35.1%的人认为可能会去过问,但也只是过去说说而已,很少有人采取进一步有效的行动。“不会过问”的主要原因是“不关自己的事不必管”(39.7%),“管也没用”(44.3%),“应由有关环保部门去管”(9.8%)。

 

上述数据说明,虽然大多数公众认为环境保护与每个人都有关系,但是,总的看来,公众对其自身努力和民间自下而上的环保运动的成效没有信心。面对破坏环境的各种行为,大多数人不愿过问,主要是因为“管也没用”。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传统观念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由于环境是关系到大家的事,一般人以为终究会有人出面管,自己不必冒冒失失地带头。第二,在政府与公众个人之间缺乏各类民间环保组织这一桥梁。在某种程度上,这类组织自身的发展仍受到抑制,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和影响力,因而公众对其缺乏信心。但是,目前破坏环境最为严重的是某些企业、单位和部门,它们都是正式组织。因此必须扶植、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并使其正规化、法制化,避免其某些消极后果。第三,在制度上,一方面,公众个人的保护环境行为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没有受到充分的激励,从而抑制了其积极性;另一方面,现有的环保政策法规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导致一些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出现,在公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公众积极自觉地参与环保。

 

五、环境保护费用

 

对于“是否愿意为环境保护交纳一定的费用?”这一问题,被调查者中有74.8%的人表示“愿意”交纳,只有25.2%的人不愿意。交叉分析表明,农村居民中有71.4%的人表示“愿意”交,城镇居民中则有77.3%的人表示“愿意”;在文盲当中,有62.4%的人表示“愿意”,而在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教育的人当中,则有79.9%的人表示“愿意”,相差近18个百分点。

 

但是,在表示“愿意”交纳环保费用的人当中,很多人也表示了许多顾虑。如果将征收“环保费”付诸实际政策,必须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我国普通民众的总体生活水平还不高,既要合理测算征收的数量,还要坚决把征收“环保费”与“乱收费”区分开来;第二,在现阶段,仍应强调“谁破坏环境谁付费”的原则,让那些破坏环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应由专门机构征收、管理环保费,并有相应的制度约束;第四,应建立民间环保团体和公众个人参与监督环保费使用情况的正常机制;第五,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公众了解环保费使用在某些环保项目上的意义。征收环保费后,没办成的事必须让公众知道,而且办成的有意义的“实事”更应让广大公众了解。

 

交叉分析还表明,公众期望社会上的高收入层更多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对“社会上的有钱人应该对环境保护负更大责任”这一说法,69%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其中,明确表示“同意”的人占57.5%;只有31%的人表示“不太同意”或“不同意”。对另外一种说法,S卩“买汽车的人应该付空气污染费”,则有90.9%的人表示“同意”或“较同意”,其中,明确表示“同意”的人占81.7%;只有9.1%的人表示“不太同意”或“不同意”。收入越高的人对“社会上的有钱人应该对环境保护负更大责任”这种说法越倾向于表示不同意。其中,城镇居民中这一情形更明显。在家庭人均月收入150元以下的分组中,对此说法表示“同意”或“较同意”的人占了71.3%;而在家庭人均月收入801元以上的分组中,这一比例只有51.1%。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高收入阶层与普通公众在环保付费问题上的态度分歧。

 

六、环境保护与法律

 

当问及“您认为目前改善环境问题主要的是靠什么?”时,前四位的回答分别是:环境法规建设(36.0%);环境保护宣传(21.0%);国家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12.8%);每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努力(9.0%)。由此可见,公众非常强调“环境法规建设”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表明公众有一定的依法保护环境的心理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公众的法律知识又非常缺乏。大部分公众对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缺乏了解,认为自己“很了解”或“了解一些”的人只占31.8%,其中“很了解”的人仅占0.65%;认为自己“只是听说过”的占42%;根本没有听说过的占26.2%。在农村,只有16%的人表示“很了解”或“了解一些”有关环保政策法规;39.1%的人表示“只是听说过”;44.9%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在城市,上述比例分别为43.6%、44.1%和12.3%。从年龄上看,青年组的情况比中年组及老年组的情况要好一些,但同样难以让人满意。

 

在青年组(18〜29岁)中,表示对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很了解”和“了解一些”的人占33.3%,“只是听说过”的人占47%,另有19.7%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什么环保政策法规。在中年组(30〜49岁)中,上述比例分别为31.4%,40.5%和28.1%,而在老年组(50岁以上)中,上述比例则分别为30.4%、38.1%和315%。随着年龄的增大,对环保政策法规的了解程度越来越低。从文化程度的高低看,受过高等教育(大专以上)的人中,超过半数的人认为自己对有关环保政策法规“很了解”或“了解一些”,在文盲中,73.9%的人没有听说过任何环保政策法规。

第6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公众参与是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环境问题比较严重,而国家的财力物力和环保专业队伍力量有限,这就要求广大公众作为政府力量的补充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

一、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及意义

公众参与制度,有的学者称之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制度”,有的学者称之为“环境保护民主制度”,也有的学者称之为“环境民主制度”。公众的环境参与权就在公众参与制度中得到体现。在环境法律中,公众参与权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公民享有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环境立法,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和听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具体内容从纵向看,包括预案参与(公众在经济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指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末端参与(指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行为参与(指公众自觉保护环境的参与);从横向看,包括公众参与的实体机制,即知情机制、表达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总体以及公众参与的诉讼机制和环境结社权。

公众中蕴藏着保护、治理环境的巨大潜能和无穷的创造性,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一是有利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享用清洁、优美、安静的环境的权利,但现实中不断出现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现象,侵犯了公民的环境权。而公众中蕴藏着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这些潜力,动员全社会加入到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行列中去,是保护好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且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利于保障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二是有利于吸收群众参加环境管理。环境保护事业具有群众性和公益性,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管理,必须依靠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公众参与。吸收人民群众参加环境管理,既是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也是充分发扬民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条重要途径。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来,可以集思广益,充分用好环境资源。同时在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中,既可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又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环境保护参与的热情,从而逐步实现使环保运动成为全社会共同事业的目标。

二、我国公众参与权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公众参与权的立法现状

环境参与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国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公众参与权的保护。迄今为止,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0部资源法律和34项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部门了90余项环境保护规章,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1020余件,制定了427项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6条规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第8条规定:“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规定:“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的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等,这几部法律也规定了公众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有进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都是公众参与权最直接的体现和法律基础,也可以说,这些规定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精神。

(二)立法中公众参与权的缺陷

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许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为公众保护环境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对照国外的相关立法。就会发现我国的立法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7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对策。

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有关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组织体系和制度。它具体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以及相互关系,核心部分是关于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的职权分配以及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等问题。一些西方学者在对环境管理体制问题进行讨论时,往往会把公众参与的问题考虑进去。他们认为,在环境管理体制的结构关系中,除政府的行为之外,还有社会利益团体和管理行为人,它们都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事业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企业和公众在环境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较长时间以来,我们所说的环境管理体制仅指政府内部机构的设置,而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则被视为是外部作用机制,一般不纳入进来。

一、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为差异。

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把保护环境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由地区间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都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该地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该地区而是邻近的其他地区,这样就使得一些地区忽视环境保护而片面地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发展与环境的目标选择上,地方的目标函数与中央存在差异。中央政府强调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明显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讨价还价”和“对抗”的倾向。地方政府在落实环境管理的具体政策时,会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地方政府则会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2]。所以,在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为差异。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纵向管理上来看,我国是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在环境保护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缺乏应有的制约力,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3]。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也不相同,因此,在资金投入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投入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而有些地区则投入较少。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地区之间环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原来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看齐,减少资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远见的官员真的下大力气治理本地区的环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全面衡量其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仍挂靠在城市建设系统上,仅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这种现象给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城市建设往往引发一定的环境问题,而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内的机构自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管难免会流于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也都难以保障。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而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机构的设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进行强化,不能侧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护任务非常繁重的资源或农业大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但力量薄弱。在一些县和农村,环境和自然保护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则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甚至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没有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区划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4]。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5]。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1]胡双发,王国平。政府环境管理模式与农村环境保护的不兼容性分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8,(5):91-96.

[2]邓志强,罗新星。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管理探索,2007,(5):19-21.

[3]游霞。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58-59.

[4]孙志燕,高世楫。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与调整思路[N].学习时报,2007,(11).

第8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审计;现状;对策

环境审计是出现于上个世界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的一个新型概念。首先出现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中,后来在上个世界八十年代,环境审计慢慢的扩展得到欧洲,之后环境审计作为一个新兴课题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审计日趋成熟。但是环境审计在我国出现较晚,直到上个世界末,环境审计才正式出现于我国,并且由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背景,环境审计在我国一直发展较为缓慢,目前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其无论是理论水平还是实践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距离我国提出的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

对于环境审计目前在我国的发展遇到的问题较多,主要是有以下几点:

(1)社会各界尤其是人民群众对环境审计的认识普遍不足。目前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较晚并且环境审计相对于发达国家出现较晚,民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我们的环境审计发展速度缓慢,宣传力度较小,社会各界对环境审计的认识匮乏,甚至于审计人员本身都不能理解环境审计这一措施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以及环境审计本身较大的发展前景。在面对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时,企业或者民众更多的是选择牺牲环境来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

(2)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主体与内容都过于单一。目前我国的环境审计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组织的环境审计来进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审查。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审查内容完善,监管力度较大,目前我国进行的环境审计一般是指合规性审计,也就是主要对于企业是否执行已经施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方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规定。但是对于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专用资金的审计监督以及对于我国在国际环境保护约定中的履行情况、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施行中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被忽视。并且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体主要是依靠政府部门的施行,缺少民间审计的介入。这样不可避免的因为政府因素降低环境审计的质量,难以保证环境审计的公平、公正。

(3)环境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不足。随着环境审计的发展,我国对然颁布了一些专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有六部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十三部跟环境保护有关联的资源保护的法律,还有395项相关的环境标准,基本上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可以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监察体系,但是事实上仍然缺乏必要的具体的实施指导,

(4)缺乏相关的理论指导。目前随着我国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大家开始对环境保护有了新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环境审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环境审计在我国发展较晚并且一直以来得到的重视较少,相关的理论体系并不成熟。目前与环境审计有关的论文很少,并且目前与环境审计有关的实施原则以及评价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进行环境审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难以准确的对该环境问题进行计量。缺乏必要的环境审计的理论支持也是目前我国环境审计工作难以大力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5)我国的经济力量过于薄弱并且缺乏技术力量的支持。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环境审计发展快速的国家一般都是经济力量比较雄厚并且科技力量发展较快。并且西方发达国家根据研究已经正式,在环境保护方面如果能够投入相当于整个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1.5%,就能够很好的控制住由于经济增长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从而使环境问题得到明显的改善。但是回顾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透支了过多的环境与资源,从而造成环境资源负债较多,治理起来不及难度较大并且花费过高。另外,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激励体制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对于一些排污严重的企业,处罚力度过低,使得一些企业宁肯被罚款也不愿治理。

(6)我国目前环境审计人员缺乏必备的环境相关专业的理论基础以及培养机制。对于环境审计工作来讲,最主要的工作还是要依靠环境审计人员的个人素质进行判别。环境审计人员的能力对于环境审计工作的影响是很大的,也是决定环境审计工作成果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人员大部分还是之前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人员,大部分审计人员缺少与环境有关的专业的环境理论基础的学习,掌握的环境保护的知识技能较少,并且对于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不够熟悉。大部分的审计人员在进行环境审计的过程中还是参考过去财务审计的经验,审计目光主要聚集在财务问题上,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的眼光,难以看到环境保护的长期利益。

(7)企业对于环境审计体系的执行力。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可持续发展一直是发展的风向标,而环境保护体系在这其中占据的分量也越来越高。虽然国内相关企业都有在执行环境审计体系,但大多数是形式大于执行。对于环境审计体系所执行的标准根本就没有实施在企业日常运营的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向环保部门每年交一笔环境处理费就算完结,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为我已经交钱了,环境保护与处理就是政府部门的事了。

随着目前全球变暖趋势的日趋严重国际社会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环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明显加大,环境审计的发展也就成为目前一个重要的研究目标。针对我国环境审计工作存在的众多问题,下面谈一下解决的对策。

(1)吸取发达国家既有的成功经验。相对于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开始起步较晚,并且发展过程较慢。西方发达国家经历几十年的发展,目前他们的环境审计工作已经日趋成熟。我们应该尽量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进环境审计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取其精华,减少走弯路,尽快发展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但是在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过程中,要注意联系我国的实际国情,将其经验综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应用,走出一条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环境审计的道路,大力推动我国环境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另外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环境审计工作推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经济的飞速发展产生矛盾,如何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减少对于环境问题的损坏,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大力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环境审计的差距,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向发达国家学习环境审计的成功经验。

(2)加强环境审计工作的宣传。鉴于我国环境审计工作开始较晚,地方政府与社会群众的关注不够,因为在大力推进环境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对于环境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引起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群众的更多关注,从而为环境审计工作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环境,减少在推行环境审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来自社会群众以及地方政府的阻力。

(3)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培养社会大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一个良好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让人民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知道破坏环境会对我们以及子孙后代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同时大力举办环境保护知识论坛讲座,通过实际的案例宣传环境保护与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

(4)环境保护从教育抓起。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教育大国,五千年的历史传承无时不刻在展示着泱泱大国的魅力。然而,当我们不断在要求科技进步与强大的时候,GDP增长的时候却忽视了孕育我们的地球的健康。科技的日新月异固然带给了我们很多非凡的生活体验,但是仔细想想这些有很多都是用无止境的破坏与开发换来的。想想我们的子孙后代在看到“舟行碧波上,人在画中游”、“水光潋艳晴方好,山色空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等这些美好的诗句时,我们该如何向他们解释这一切?所以保护环境应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走进学校,走进社会,走进大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环境保护意识有了群众基础,环境审计才能得到更多的人去重视与执行。

(5)环境管理系统写入企业标准去执行。大约一年前,我做内审员的时候,看见某企业的产品标准。这家企业大概有十几种产品,每一种产品都有自己独立的产品标准,在标准的最后我都看到了环境保护项目,里面的内容写的是产品从研发、原材料采购、组装、包装以及批量生产这整个过程中有哪些会造成环境污染,同时也提出了解决方案,预计对环境产生污染的过程也给出了详细的规避方案。其实我们已经有些企业自发的把环境保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联系到了一起,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在源头把关,把环境管理系统写入企业标准呢。

(6)环境管理系统的执行。任何一个完好的体系也是需要有好的执行者才能体现出价值。执行,也就是做,怎么做的好才是关键。在国内很多企业做调研的时候发现,虽然大部分企业都有环境保护体系以及质量体系。但是执行度却是差强人意,总是“人治大于法治”,五千年的历史积累让我们很难做出改变。首都雾霾、河北、甘肃、山西、黄浦江,当我们看到日益渐多的黄土和灰蒙蒙的天空时,难道还不能给我们敲响警钟吗?还不值得我们去为之做出改变吗?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把环境审计体系落实到实处,严格按照体系执行,并且建立考核机制把控企业运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涉及到的环境污染。建立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做到及时预防、处理、整治。

(7)国家政府扶持环保科技企业。当下,科技正在不断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废气处理、金属污染等一直都是困扰我们生活的话题,科技改变生产力,科学的垃圾分解处理技术能更有效率的处理这些。国家政策是体现政府决心最好的方式,通过这些政策让更多的人投入到环保事业中。同时让更多的人明白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做环境审计的必要性。

环境审计是审核企业环境管理系统是否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环境审计工作开展是否完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环境。北京雾霾一直都是首都人民心中的一个痛,央视著名主持人辞职做雾霾危害讲座、19岁的英国少年看到海洋白色污染毅然而然的投身到了保护海洋的环保事业。为什么首都每次有国际型的活动都是蓝空碧丽,这些牺牲周边企业利益而换回来的晴空万里,不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吗?“谁污染,谁治理”,这句口号喊了也有好些年,然而真正做到的又有哪些呢?

第9篇:对环境保护的看法范文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由地方政府通过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来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关系。这一体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级管理”、“四级机构”的组织体系。这种管理体制对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自然资源相对较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也比较晚,正处在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管理手段较为薄弱、环境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转轨时期,因此该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部门分散、地方分割、条块分离的现象比较严重,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大体上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结构,即中央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数量较多、规模较大、人员充足、技术设备好,对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比较强;相对中央管理机构来说,各地方设置的环境管理机构,越往下数量越少、规模越小、人员越缺乏、技术设备越差,环境监管的执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国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来说,它的技术人员编制较少,但实际工作人员的数量却严重超编,大多数人员没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在机构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环境保护部门,同时又没有较好的方法对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设备配置也比较落后,缺乏基本的监测手段,不能有效地对排污总量和违法排污现象进行监测,有些甚至还需要将监测项目送到市一级部门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认识和已有的工作经验,这样及时取证就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一旦发生违法排污现象很难及时到达现场,从而做出快速应急反应[1]。我国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为差异。

中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把保护环境上升到了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由地区间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所带来的外溢效应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都意味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就比较复杂,因为环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该地区对环境问题加大投入进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该地区而是邻近的其他地区,这样就使得一些地区忽视环境保护而片面地只追求经济效益。在发展与环境的目标选择上,地方的目标函数与中央存在差异。中央政府强调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标则明显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讨价还价”和“对抗”的倾向。地方政府在落实环境管理的具体政策时,会与中央政府的要求产生一些矛盾与冲突,而地方政府则会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2]。所以,在环境管理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为差异。有学者认为,从环境保护的纵向管理上来看,我国是以地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在环境保护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之间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上级对下级缺乏应有的制约力,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3]。由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认识也不相同,因此,在资金投入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有些地区投入了较多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而有些地区则投入较少。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地区之间环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导致一些原来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看齐,减少资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远见的官员真的下大力气治理本地区的环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我们也很难全面衡量其治理环境的业绩,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流于形式。

(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在设置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目前全国有不少环境保护部门,特别是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仍挂靠在城市建设系统上,仅属于城市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这种现象给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城市建设往往引发一定的环境问题,而作为城市建设系统内的机构自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管难免会流于形式。因为没有独立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问题也都难以保障。有些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内的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而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机构的设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都应该进行强化,不能侧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护任务非常繁重的资源或农业大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有的省有自然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但力量薄弱。在一些县和农村,环境和自然保护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则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甚至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没有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的情况。

(三)行政区划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协调。

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和区域性,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可能会影响到周边其他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等问题,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的特点。针对这一现象,设置相应的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同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流域环境保护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够。虽然在几个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资源保护委员会,但从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来看,该类机构并非强有力的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境保护局隶属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求经济的发展而不惜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畅,跨区域执法难度比较大[4]。

(四)中央政府监督乏力,难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

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但相关法律既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如何履行其责任,如何保证其履行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履行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5]。在经济增长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考核干部实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在对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仍然是重要的内容,尤其是GDP的增长,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而对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与党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硬性要求。这种考核体制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促使一些地方将完成经济指标作为本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顾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盲目上项目,搞投资,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领导从个人和本地区的短期经济利益出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紧迫感,甚至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错误认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就会阻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政绩目标的实现,甚至出现干扰环境执法行为,明目张胆地保护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支持下,一些企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环境执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义务,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实现地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科学发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部门职能。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对于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的处理权限都应该集中到中央,将局部性的环境问题,如噪声、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问题的处理权限放到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其处理权限应该放到中央,而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则可以放到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导或指导的作用。

(二)加强人员和机构方面的建设。

精简机构主要针对的是非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门职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简,反而要不断加强。从整个国家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在对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精简的情况下,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因为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只注重发展经济,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环境污染欠账较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但环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现有的生态环境可能还会进一步不断恶化,在将来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可能仍然不会有明显好转,所以,从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不断加强环境保护。

(三)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