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精选(九篇)

对环境保护的理解

第1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建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的手段,通过法制宣传、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将环境保护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有效减少和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各市(区)成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区)重大、疑难环境保护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对本市(区)环境保护调解情况进行调研,对本市(区)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管理。

(二)在环境保护纠纷易发、多发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室。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提升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市(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5月中下旬我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市(区)进行一次调研活动,重申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了解近年来各地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情况,听取各市(区)对建设该机制的想法及目前开展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积极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形成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推进本系统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6月份,我局将聘请有关专家及领导对我市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进行进一步指导。

(三)建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各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环境保护纠纷易发、多发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设立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室。2013年7月我局将组织进行一次调解机制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重点了解组织网络建设情况,包括文件、调解工作机构、人员、场所等情况。检查分听取汇报、现场视察和材料审核三种方式。

(四)建立及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各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要制定人民调解流程图,公开调解员姓名、调解守则、调解范围和调解电话等事项,努力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8月份,我局将对各地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设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查预防工作制度、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制度、重大纠纷案件联动处理机制的建设。届时提供相关材料。

(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各地应定期对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开展调解观摩、调解经验交流、业务研讨、特邀陪审、旁听陪审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依法处理环境保护纠纷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愿调解、会调解、善调解”的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员队伍。9月份我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及领导对我市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员进行全面培训。

第2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高中物理 环境教育 渗透

环境教育就是通过教育的方式普及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以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教育使更多的人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们了解破坏自然环境对人类自身的危害。二是通过环境教育培养出更多专业人才,为治理环境污染、整顿环境提供服务。在高中地理教育中涵盖着许多环境内容,通过在地理教育中渗透环境教育可以更好地将环境保护的观念传递下去。

一、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育中的渗透方法

(一)教学理念的渗透

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育理念中的渗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类活动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在新课程标准改革之后,地理教学中新增加了人文环境这节内容,在这部分内容中学生可以了解到人文环境和大自然的关系。人文环境的发展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在古代人们收到洪水的威胁后创造了水利工程。同样,现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会有相应的活动与之相适应,如人受到沙尘暴的侵袭后意识到了植树造林的重要性,人类的活动永远受到大自然的影响,同样人的活动会反影响到大自然。人类要想在大自然中永久地生存下去就要和大自然和平相处,要去适应大自然,努力保护大自然,不能企图去改造大自然,否则会受到大自然惩罚。二是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当今社会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土地沙漠化、空气污染、噪声污染以及水资源污染等,在地理教学中逐渐渗透环境教育,就是让人们明白人类活动对大自然造成的破坏有多严重,这些破坏最终会反作用于人类自身,通过渗透环境教育让人们逐步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二)教学资料的渗透

新课改以后,在原来的高中地理的教科书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人文和环境保护这册教科书,这本教科书就是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教学资料渗透。这本教科书主要是向学生指出现代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这些问题与人类活动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措施,还有国家以及国际上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最后环境污染给人来带来的警示以及人类的发展方向。通过以教科书的形式进行环境教育的渗透,可以使学生明白我们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有多么严峻,深刻反省人类的所作所为,让学生更加明白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来自己,引导学生按照教科书中所提供的方法去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增强人们保护环境的能力。

(三)教学方法的渗透

高中地理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每一种教学方法中都可以向学生渗透环境保护。例如,可以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方法将现环境污染的场面直接明了的展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明白了人类的哪些行为做成了环境的破坏,使学生清晰地看到环境污染对人类造成的威胁,也可以更加清楚地知道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激起学生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自发地投身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利用野外观察法,带领学生通过亲身经历,到野外观察那些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状,滥排污水、向河水中倾倒垃圾、冒着黑烟的烟囱等,通过这些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学生才能在地理课堂上真正地接受环境教育,从而改变学生的意识和行为,将环境教育的渗透落到实处。

二、高中物理教学中环境教育渗透的影响

高中地理的教学内容可以在环境教育的渗透过程中得到丰富。新课改以后,高中物理教学的内容新增加了环境问题这一重要内容,环境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地理教学中新增的内容对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途径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将环境教育的内容渗透到高中地理中不仅可以起到宣传保护环境的作用,学生还能通过地理的学习将保护环境的方法付诸实践,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环境问题,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环境教育本身就是高中地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通过高中地理教育渗透环境教育是新课程标准的最新要求。环境教育的目标是解决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向人们传授保护环境所需的技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做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环境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去实现,而利用高中地理教学渗透拓宽了环境教育的传授途径。

学生利用高中地理的学习方式可以将环境教育的的学习途径从三个方面增加。一是通过将环境教育的内容分割成许多小部分,然后将这些小部分进行归纳分类,根据各部分特点将其融入不同的学科之中,使学生在学习各科时对环境教育的内容都能得到相应的知识点,同时对于一个环境问题可以调用各个学科的内容进行解决。二是通过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可以让学生更加清楚地了解环境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让学生清醒的意识到保护环境的意义和紧迫性,舍主要是对学生环保意识的培养。三是培养学生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在环境教育过程中可以让学生成系统地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总结和分类,根据它们的特点,对其中重要的难解决的问题进行着重研究。

环境的内容是高中地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中教学中逐渐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教育学生保护环境是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同时环境污染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从各个方面也逐渐渗透出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课程中的渗透是全方位地渗透,包括高中地理课堂教学理念的改变,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多样化。高中的学生在地理学习之中渗透环境教育对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解决的地理能源、重要施工项目、可持续发展项目等方面的问题时都有深远的影响,这很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治理工作的展开。

参考文献:

[1]李青.环境教育在高中地理教学中的渗透 [D].辽宁师范大学,2008.

[2]刘娜娜.高中地理教学中环境教育的渗透与整合策略[D].东北师范大学,2011.

第3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制度创新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长期致力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立法和制度性设置多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农村环境管理存在着立法空白和制度性欠缺,导致现行立法和制度难以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相关部门面对不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往往力不从心。怎样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的建设水平,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现状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凸显,相应立法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予以保护和防范。目前,新疆生态环境退化得到了初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防治和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新疆已初步建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在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方面,新疆致力于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环境保护法治事业,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正在形成一个比较完善且符合地方需求的法治体系。新疆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80-90年代的创建期;1990年至2000年的发展期;2000年至今的提高期。从立法水平来看,新疆地方环境立法从最初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立法,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方位立法;从重视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到城乡环境一体化立法;从照搬国家法律,到结合地方实际提出针对性立法,甚至是进行先行性立法的尝试。新疆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中国地方环境保护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新疆已初步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为指导,以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新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法规。该条例明确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新疆环境保护理念,确定了“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新疆环境保护的发展方针,标志着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治化管理阶段。截至2013年,新疆共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自治区级法规22件,较大市级地方法规5件。新疆生态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水事、矿产资源、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土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新疆农村环境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已有相应法规予以规范

新疆环境保护法发展初期,城市环境作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和模型,得到了有效和及时的保护。但是,相对于与城市有很大区别的农村环境状况,已有的法律制度很难进行针对性的适用,有关农村环境、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很少涉及。由此,就造成了今天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堪忧,生态破坏严重的重要法律原因之一。近年来,在新疆立法、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环境法学者的努力下,新疆陆续出台了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重大修订,其中一大亮点就在于将农村的环境问题纳入统一规定之中。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该条例明确要求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层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此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等。自治区党委、政府也积极推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分别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36号),两份文件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

(三)新疆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特色明显

新疆环境保护立法的地方化,表现在立法的主体方面。自治州、县结合区域特点,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生态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地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各自治州、县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6件,其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件、昌吉回族自治州3件、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3件、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1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件、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2件、木垒哈萨克自治县1件。地方化表现在结合新疆环境资源条件和特有的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立法。还表现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切实保护新疆环境,开始制定先行性立法。例如,2005年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又为全长1321公里的塔里木河立法并修订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流域管理的《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加强了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2012年,在国家没有湿地保护上位法的情况下,新疆先行性地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该条例预示着新疆湿地保护将迈向新阶段。希望以上立法尝试能为其他省区制定相关法规提供借鉴作用。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保护倾向仍然存在

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并纳入总体布局,拓展为“五位一体”。这表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从认识到实践都达到了新的水平。随后,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法新的立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同时,该法较为全面地规范了农村环境保护内容,新增相关农村环境保护法条第33、49、50、51条,从防治农业污染、畜禽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农村水源保护到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等。由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修订时间早于《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该条例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缺乏,不够全面;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弱。整体而言,该条例体现出以城市环境保护为主,农村环境保护为辅的倾向,这不利于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实施。

(二)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相对不足

1.新疆缺乏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

目前,从国家层面到新疆地方层面还没有一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或“农村环境保护”篇章,无法起到综合保护农村环境的作用。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严重缺失,综合性的农村环境立法仅见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

2.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污染防治立法缺失

目前国家污染防治法针对保护要素的不同,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截至2013年,新疆制定环境保护的相关地方法规43件,其中涉及污染防治的法规只有3件,且只是针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法规针对的区域有限,仅限定在乌鲁木齐市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由此可见,新疆污染防治立法数量远远没有达到实际需要。新疆迄今为止,针对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相应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这样容易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新疆地方配套法规缺失,体现了新疆地方法规与上层法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如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都分别增加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到目前为止新疆都没有在相关立法中增加和修订农村固体废物、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内容。

3.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领域空白

针对一些领域,如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污染、生物安全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同时,在荒漠化治理,退耕还林政策的法治化、矿产资源的生态建设、内陆河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仍然缺乏立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使之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

(三)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通过查证现有的单行法规,笔者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往往都过于抽象,在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时存在“一刀切”,不能与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以致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时无从下手或难以执行的情况较为多见。

三、完善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立法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应当明确其宪法地位。只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能从根本上重建环境法体系。新疆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确立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核心思想。但是,针对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保护的不足,应当尽快依照2014年修订《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修订新疆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立法明确农村与城市环境保护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而全面立法规范新疆农村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特点和环境监督管理特点,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较为全面的新疆农村环境立法体系,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规划,统筹治理。

(二)加大力度修订新疆农村环境立法

1.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针对全国农村环境立法的缺失现状,新疆应当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制定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以此弥补国家立法空白,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新疆农村环境立法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选择: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或在《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增补一章“农村环境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单独制订《新疆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路,但还不全面、不具体,如果在此条例中增加一章内容,势必要再次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只能针对农村环境,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问题可能由于时间等因素无法及时发现或提出。这种修改会造成法实施效力的下降;其次,单独制订农村的环保条例,可以避免将农村环境保护条款纳入现行城市中心主义色彩的环境基本法后出现的体系不协调后果;最后,可以降低立法成本并凸显农村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确保法律规制的有效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导新疆农村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要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当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相冲突时,坚定不移地保证环境保护优先地位。其条例主体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针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破坏制定相关规定,其中农村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农村饮用水污染防治、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的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草原、水源等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立法方式上,新疆应当加大补充立法和特殊性立法的数量。新疆有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国家的统一环境立法势必不能涵盖新疆的特殊情况。新疆气候干旱缺水,节水和植被保护是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因此就需要对森林、草原、水等资源进行详细的立法保护。新疆也应当在《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和特殊性立法,以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2.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抓紧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疆是全国三大牧区之一,广阔的草原不仅为新疆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祖国西部边陲筑起了一道绿色生态屏障。其次,要继续推进自治区“13211”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我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最后,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要严肃查处。

(三)遵循法治建设科学性原则

1.加大新疆地方立法规划的实施,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规划是立法工作的前置程序,是关于立法的前瞻性计划。地方立法规划的科学合理可以保障地方立法生效后的科学合理实现。在制定地方立法规划时,要注意科学原则与民主原则的统一。对已经完成的立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查。

2.重视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创新

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体制度创新。新疆应当完善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体系,应当将农村环境保护实施主体从单一化的政府监管转变为多元化的政府与非政府共同监管,构建共生互补,协调配套的多元化监管机制。笔者提出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多元双层次保护的设想。即以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保护为主导的第一层保护,由村委会、农民和社会环保组织形成的农村环境保护自治的第二层保护。立法明确各主体地位,统一环境监管的职责权限,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责任等。农村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现有的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而设计,不能满足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甚至一些制度无法在农村适用。所以,需要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制度、生态保护制度中的部分制度进行研究设计,使之合法有效保护新疆农村环境,其中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许可制度、排污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区制度。农村环境管理经济制度创新。在新疆农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首先,树立“循环经济”的观念;其次,构建完善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最后,还有如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农村环境立法的公共参与制度。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并制定细则以保障此种权利的实现;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

(四)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建议

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日益恶化,新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乡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的监管,通过立法赋予以上主体职权和职责。为了解决新疆农村环境监管主体缺位现状和新疆广大农村污染现状,笔者建议新疆各乡镇设立环保所。职责拟为:监督本辖区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管和治理本辖区内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和排污企业;办理本辖区内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和监督“三同时”执行情况;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的、投诉、纠纷等案件;整治和恢复本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乡镇;向本辖区内居民和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农村环保的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做好排污的预警工作,扫除监管盲区。结合新疆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作为设计基础,不能有效贴合新疆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新疆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村环境保护考核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体系,实施绿色GDP核算和考评标准体系,并在法律中明确加以规定。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时,应足够重视农村的环境保护,在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区可以将城市环境保护与农村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编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监管、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化。应该针对农村的环境规划、政策、制度开展战略环评。提高农村环境影响评价中农牧民参与的程度,实现信息公开。建立新疆农村排污登记制度。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内容。将农村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污染类型以及公众参与等原则规定其中,等等。

(五)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充分考虑新疆区域特点,学习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区的经验,探索与建立适合新疆地域与经济发展的农村环境纠纷解决多元机制。笔者提出了构建新疆农村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笔者认为结合新疆农村环境纠纷的特点、农村环境纠纷解决现状与救济的现有条件,构建多元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其重点应当放在非诉讼救济的制度完善与机构改革方面。新疆应当健全村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民间环保委员会的调解功能;强化农村环境纠纷解决过程中乡政府功能;完善新疆农村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等。其次,完善诉讼救济制度。诉讼救济应当充分考虑诉讼成本与诉讼技术的难度,在诉讼制度完善中考虑保证农民便于诉讼,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因素,同时转变法院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定位,在诉讼救济中也要重视调解。建议在新疆推行环保法庭的构建;统一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环境案件审判标准;引导推行新疆各级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新疆农村环境案件管辖争议的解决对策;农牧民诉讼费用减免标准等。最后,完善非诉讼救济体系内部的协调,以及构建非诉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之间的衔接制度。

作者:刘晶 李君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29-30.

[2]乔世民.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高晓璐.论农牧区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9,(2).

第4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地理教学;环境教育;环境意识

一、地理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的作用

1.地理教学为“关于环境的教育”提供大量的环境知识

在高中地理教材中,选修6是一本专门讲解环境教育知识的教材,通过五个单元来讲解环境保护。第一单元是环境与环境问题,第二单元是环境污染与防治,第三单元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第四单元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单元是环境管理与公众参与。提出许多的问题与保护的措施对学生进行教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依据这些地理知识进行环境教育。

2.地理教学是环境教育实现“在环境中的教育”的有效途径

在高中地理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和案例来教学达到最终的目标。“在环境中的教育”要求学生多去了解环保知识,以自身环境为切入点学习环境知识,能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学习环保知识,做到环保与教育同步进行,培养其环境忧患意识。我们可以把身边的环境问题纳到日常的教学中,在地理教学中渗透环境教育,通过一些案例的学习,让学生体会到环保的重要性。通过环境知识的不断渗透和教育,让学生在自身环境中得到亲身体验,感受各种环境问题,从而提升解决问题的实际技能,培养环境忧患意识。

3.地理学能够帮助“为了环境的教育”的实现

人们物质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人口素质的提升,高中生的素质较高,环境保护的意识也较强,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保护环境,注重自身的素质及影响,再加上学校的严格要求,教师对学生环境教育的意识教育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渗透以及高中生对环境保护有了一定的基础。因此,在平常的环境教育中,地理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实现环境的教育。由此可见,环境教育不仅是环境知识的教育,也是环境意识的教育。在地理教学中,通过对地理知识和环境问题的阐释,让学生明白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资源意识和人地协调意识,同时培养其正确的生存观和持续发展观。

二、如何在地理教W中实施环境教育

1.树立环境教育观念

学校是进行环境教育的主战场,学校的教学活动是进行环境教育最切实有效的途径。环境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关心我们周围的环境以及它们的变化,行动起来,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许多学校没有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在教学过程中遇到有关环境知识时,也只是知识的罗列,使学生的环境意识得不到根本提高。这就要求学校必须转变教学观念,在教材中遇到有关环境知识时,不仅要传授环境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学生正确认识及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形成一种主动的环境保护行为。

2.结合地理教材进行环境教育

笔者所在的学校是高中,在高中的地理教材中,有许多的关于环境教育的知识,必修1中大气环境、海洋环境等知识,选修6专门讲解环境保护。作为一名地理教师,我们可以把环境教育知识始终贯穿在整个高中的地理教学中,这样不仅有助于成熟的环境教育模式形成,也有助于地理教育本身价值的实现,为高中地理教育赋予了新的活力。

3.结合国情教育进行环境教育

我国当前主要是人口与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不仅要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还要大力发展经济。加上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相对环境保护的知识较少,还需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所以,在教学中把环保法规渗透到相关内容里,使学生懂得环境法制的重要性。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能让学生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国情教育是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4.结合乡土地理进行环境教育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结合区域环境问题,加强对学生的环境教育,我们可以把地方的环境问题渗透到教学中。最好就是校本课程中能够把乡土地理渗透进去,教育学生认识到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在校本课程中通过学生的探究、归纳、资料的整理,增强学生对家乡环境的认识,能够更加关心自己家乡的环境、保护环境。这样既提高了他们的环境意识,也发展了他们的观察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第5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美丽中国”的价值解读

 

作为我们党的新理念,解读“美丽中国”的关键是厘清其本质和价值。根据十八大报告的内容,可将“美丽中国”所追求的价值作出三种划分。

 

—是经济价值。“美丽中国”理念的提出存在—个基本前提,即“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既然是实现发展,那么经济的发展必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经济价值的追求也必然是题中之意。这清楚的表明经济发展是“美丽中国”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只是发展的模式、路径“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_的原则”开展。换言之,“美丽中国”并不是排斥经济发展,而是要通过发展模式的转变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二是环境价值。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报告还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出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也就是说,“美丽中国”其中的突出内容在于对环境价值的追求一将环境保护、自然恢复置于突出地位。十八大报告中专门对环境价值追求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足见环境价值对于“美丽中国”的重要意义。

 

三是美学价值。从对“美丽中国”的字面解读不难看出“美丽”二字的特殊意义。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要促进“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这些表述无不彰显着“美丽中国”对美学价值的追求,不仅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恢复,更要将所追求的价值水平提升到美学这样一个更高的层次。这既是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判断、新思考、新要求,也是执政理念的重大发展。

 

通过从价值层面对“美丽中国”的解读不难看出,这是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更高的价值追求。该理念整合了对于已有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的追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美学价值的追求。同时,这三种价值之间不是互相矛盾的关系,而是统一于生态文明建设之中。

 

二、“美丽中国”与环境保护的契合

 

中国发展进程中一直伴随着环境问题。“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建设执政理念的新发展,环境保护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驱动力,必然要与时俱进地适应执政理念的发展。因此,研究“美丽中国”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而根据“美丽中国”之要求重新解读环境保护,十分必要。

 

(一)以“美丽中国”引领环境保护

 

其一,“美丽中国”是环境保护的新目标。环境保护通常被认为是对环境要素和功能的恢复、改善和维持,是对环境的“医治”。“美丽中国”理念的提出不仅要求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还增加了“美化”环境的目标,这是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其二,“美丽中国”是环境保护的新标准。“美丽中国”意味着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正确的解读“美丽中国”,将其转换成可操作性的标准,进而引领环境保护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是其应有之义。环境保护各项体制机制均需按照“美丽中国”的标准进行梳理、整合、重构,以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的和谐。

 

其三“美丽中国”带动多元价值的整合。经济价值、环境价值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性价值。“美丽中国”创造性地实现了经济价值、环境价值等基础性价值与高层次美学价值之间的完美整合,并且在整合的过程中提升了基础性价值的“品味”,促进了环境保护与其他诸价值的融合以及对更层次价值的追求。

 

(二)以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

 

其一,彰显美学价值。“美丽中国”理念对于价值的追求没有仅停留在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上,它还关注了更高层次的美学价值。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环境的美学价值一舒适感对人类的影响重大。正如世界银行对美学价值的重要性的表述:洁净的风景点或清静的居民区会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怡好印证了“美丽中国”的相关表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其二,共同推动发展模式转型。“美丽中国”理念的提出,其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模式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而环境保护的目标,或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对人类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与重构。二者都是对传统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这一模式的批判,力图探索或重构新的发展模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型。

 

其三,促进多元价值整合。要实现“美丽中国”对经济、环境、美学价值的共同追求,环境保护必须改变单纯追求环境价值的传统理念,以追求环境价值为基础,以整合环境、经济、美学价值为手段,以实现三种价值共赢为目标的新理念,以环境保护促进多元价值的整合。

 

三、“美丽中国”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新审视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扭曲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中有明确的阐述。我国法律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确定为“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这种定位是基于以往的实践与认知,即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因为只有矛盾双方才是对立统_、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与“美丽中国”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是统_而非对立的关系判断存在认知上的差异。

 

在“美丽中国”理念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以且应当共同实现的。从本质上讲美丽中国”所要实现的生态文明是生态环境与文明和谐双赢的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就是通过对传统工业文明弊端的反思,转变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增进社会福祉的同时,化解文明与自然的冲突。目前,环保产业的发展不仅解决了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问题,同时还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也在结合旅游、房地产等项目进行综合开发和运作。

 

(二)环境保护中美学价值体现不足

 

“美丽中国”中“美丽”二字是彰显美学价值的—个印证。环境除能给人类带来环境价值之外(如清洁的空气和水),更能带来“舒适感”(如青山碧水给人带来的舒适,这种“舒适感”即美学价值的体现。尽管我国环境保护中也有保护美学价值的考虑,但从总体上来说体现仍不充分,特别是没有将对美学价值的追求置于重要位置。

 

然而,对环境价值的追求并不必然同时实现对美学价值的追求。美学价值是建立在环境保护和改善基础之上的。从本质上说,人应该追求生活经历的深层次和丰富性,以目标的多样性和精神世界的高度充实为生活意义,实现物质的和精神的综合生活质量和幸福价值。美学价值作为_种“舒适感”正是对精神生活质量和幸福价值的体现,我国正在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也对人们的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是基于此,“美丽中国”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环境保护也不能单纯停留在污染治理和改善环境的水平上,美学价值也应成为环境保护中重要的内涵和目标予以体现。

 

(三)价值整合能力不足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美学价值尽管能够整合,但三者如何整合,以及在整合中环境保护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值得思考。显然,仅以目前常用的处罚、许可、收费等单纯着眼于“医治”环境的体制机制无法实现价值整合;仅以目前单纯的环境修复、污染治理工程无法实现价值整合;仅以单纯的“禁止性”保护亦无法实现价值的整合。唯有反思环境保护自身的定位与价值,进行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环境保护整合多元价值,实现多元价值的共赢,才能真正契合“美丽中国”对环境保护提出的新目标、新标准。

 

四、“美丽中国”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思考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尚不足以完全适应“美丽中国”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新要求、新判断。“美丽中国”的提出必将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和转折点。以此新理念的提出为契机,我国必须对环境保护价值进行重新定位,以此作为新起点,使环境保护更好地为建设“美丽中国”服务。

 

(一)环境保护的重新定位

 

解读“美丽中国”不难看出,环境价值必须与人类追求的其他价值统_、整合,才能实现“美丽中国”对多元价值的追求。经济强大但环境污染不是“美丽中国”,单纯保护环境不发展经济也不能实现“美丽中国山清水秀”却贫穷落后也不是“美丽中国”。经济、环境、美学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将这三种价值统一起来进行综合决策和考量才能实现“美丽中国”。

 

需要说明的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这是否意味着“保护优先”是将环境保护置于各类目标和价值的优先地位?笔者认为这需要结合报告的具体语境进行分析:“保护优先”提出的目的在于“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在环境价值减损这样_个我国基本现状判断下,要实现经济、环境和美学价值的共赢和统_显然需要优先考虑和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保护优先不意味着对经济价值的拋弃,而是在对三种价值共同追求的前提下,为扭转我国目前环境恶化、环境价值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应对现实的价值取向判断,是实现“美丽中国”对三种价值共同追求在现阶段的手段,而非最终的目的和结果。

 

(二)环境保护价值的转化

 

环境问题究其本质是发展模式、经济结构和消费模式问题。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在利用资源、影响环境,单独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推行节约环保,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环境问题,必须根据自然环境承载力规划经济社会发展,把节约环保的要求全面体现到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和每个环节。[6]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全方位地审视和应对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和挑战。

 

从环境保护融入经济发展作用来看,环境保护应当作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将环境与人口、科技、资本等同样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核心要素来经营,即“经营环境”。也就是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方式、模式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7]

 

(三)美学价值的实现

 

“美丽中国”最大创新之处在于其对于美学价值的追求,要在环境保护中实现美学价值。首先,要通过环境立法、环境政策等环境保护规范对美学价值的追求进行宣示,将其落实为一项相应的程序。其次,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变过去单纯的“医治”环境的理念和做法,将环境“美化”置于环境保护和管理中的突出位置。再次,研发实现和体现环境美学价值的科学技术。尤其是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技术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美学价值的体验和实现问题,不仅要研究将污染治理好、生态修复好的问题,更要将如何使环境进—步“变美”纳入科学研究的范畴。最后,建立美学价值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指标考核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将美学价值通过量化的形式加以表现,通过一定的量化标准对美学价值的水平进行衡量。通过量化指标反映的情况,来评价环境保护诸领域的实践对美学价值实现的程度。

 

注释:

 

[1]孙秀艳、贺勇等:《美丽中国:执政理念新发展》,《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2日。

 

[2]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9页。

 

[3]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页。

 

[4]吴明红、严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研究一以黑龙江省为例》,《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6期。

 

[5]罗勇:《低碳创新——我国可持续城市化的新契机》,《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

 

[6]周生贤:《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求是》,2012第19期。

 

[7]周生贤:《构建共同参与大格局》,《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5日。

 

*本文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重点招标项目(HBZC-2012-0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创新课题(2012B050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佳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水事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3。

第6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 战略位置 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 污染治理 生态保护

环境、资源、健康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可持续发展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这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导方针。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我国防治污染、保护生态、实现环境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一、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势在必行

(一)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十五”环境保护计划指标没有全部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学需氧量仅减少2.1%,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简称“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治理任务只完成计划目标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全国水力侵蚀面积161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许多河流的水生态功能严重失调;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一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退化。 农村 环境问题突出,土壤污染日趋严重。危险废物、汽车尾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持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发达国家上百年 工业 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显现。我国已进入污染事故多发期和矛盾凸显期。

(二)当前我国环境管理工作严重滞后

环境形势严峻,保护环境紧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 历史 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督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三)加强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当前必须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一是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二是要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三是要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水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要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重点,加强海洋环保工作。五是要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二)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一是要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二是要加强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三是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 企业 。四是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地区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五是要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六是要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三)以防治污染为重点,加强城乡环境保护

一是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二是要在建设中注重保护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三是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四是要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五是要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六是要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

(四)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

一是要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二是要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三是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约型社会。四是要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 旅游 开发的环境监管。五是要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五)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辐射环境安全

一是要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二是要科学制订核电发展规划,核电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三是要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四是要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 科学 发展 观的重要举措,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 经济 ,完善监督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一)健全环境保护 法律 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一是要抓紧制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改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做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二是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 自然 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 旅游 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三是要加大对各类 工业 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四是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国家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中央政府协调解决跨省界环境问题的能力,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二是要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监督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落实情况,查处重点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三是要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四是要强化环境管理,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防范范围由建设项目扩展到宏观经济发展的源头,由投资领域扩展到消费和对外贸易领域,构建全方位的环境防范体系,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实现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和全程控制转变的目标要求。

(三)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增加环保资金投入

一是要加大政府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二是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 企业 、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和运营,支持有条件,具备专业化经营管理的环保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也可以借助 体育 、福利等融资方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四)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

一是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二是要按照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按照谁开发准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一是要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对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重点组织对饮水安全、污水深度处理、资源循环利用、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汽车尾气净化处理等重大环保技术的科研开发和产业化示范,加快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二是要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要求县级以上要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人员,将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明确执法地位,严格岗位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六)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效应

一是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认真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并抓出成效。二是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是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五是要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而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参考 文献 :

[1]赵永新.我国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n].人民日报,2005-12-02(6).

[2]编写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05:112-123,137-144.

[3]解振华.为什么要强调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n].经济日报,2004-12-14(5).

[4]农业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研究课题组.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n].经济日报,2005-11-17(12).

[5]新华社.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n].2006-02-15(8).

第7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律保护;政府责任

    【正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乡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与之相伴而生的却是农村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严重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的稳定与安全。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导性优势,强化政府法律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农村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一、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环境关系也是一种利益关系,政府、工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构成农村环境利益结构中的利益主体,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保护农村环境,必须要明确界定三者的环保角色,合理配置三者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建立起能够协调各种矛盾的利益平衡机制。

    (一)政府在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中的主导地位

    1.工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保护环境的局限性。工农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作为理性经济人,以在环境利用中降低成本、获得最大利润为最终目标,环境保护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规制乡镇企业防治环境污染行为规范,新《公司法》第5条也规定了公司企业要履行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但是工农业经济组织仍然是“能污尽污”,知法犯法。另外,由于环境资源所具有的特殊公益性质,工农业经济组织缺乏主动保护的动力。农村居民作为生活在农村的人民群众,是农村生态环境的主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未显现出来,并且农民还处于既是农村环境的享有者和利用者,又是农村环境的破坏者和受害者尴尬境地。

    2.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主导地位的确立。与工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不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享有者,拥有有效配置资源的权力,并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资源,它在环境保护领域所拥有的优势是其他二者无法比拟的。政府具有的普遍性的影响力和特有的强制力为政府环境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保障。从行政管理学角度而言,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环境保护作为公共服务领域一项重要的社会事务,理应由政府来承担。由于环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利益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应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职责。从法学角度而言,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则具体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项环保职责,从而使环境保护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其中第16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其他各个单行环境资源法律中也都相应地确立了政府环保的基本职能。这些规定为政府主导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政府主导”涵义的再认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政府主导色彩,主要体现在:(1)政府,特别是政府的一些高级领导人是环境保护的发起者。这一点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在他们那里,政府是迫于舆论压力而设置环保机构,开展环保工作的。(2)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促进者。(3)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监督者。尽管早期的环保方针提出要依靠群众,但是在很长时期内,只是政府的环保部门在监督环境保护。(4)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仲裁者。[1]可见,早期我国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是政府大包大揽式的全权管理模式,即应为的要为之,不应为的还要为之,造成的结果便是应为的做不好,不应为的更是无成效。这种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暴露出相当多的体制弊端,导致现实中环境保护的不足。

    这里的“政府主导”, 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全面介入、以命令—控制为主的环境管制模式的再现,也并不意味着政府高高在上的绝对权威、包揽一切环境事务的独裁者身份。而是根据我国农村环境现状,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所确立的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应发挥的最主要作用和应承担的义不容辞的法律职责,是要求其扮演好决策者、监督者、协调者、服务者等多种角色,以有效组织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创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种手段并举实施的农村环境保护良好制度氛围。

    二、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中的政府职能分析

    我国现行政府环境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政府解决环境问题的有限性,促使政府必须调整其角色、改革其职能。

    (一)环境决策职能

    政府决策是国家立宪性决策在行政领域的延伸。在环境领域,国家立宪性决策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上述环境立宪性决策,要求政府必须作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2]在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非常突出,二者的协调统一有赖于政府作出科学、民主、有效的政策法规加以规范、调整。政府的环境决策职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农村环境规划。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方针,做好农村环境规划。通过农村环境规划,可以协调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强化农村环境的宏观控制和管理,解决好工农业经济组织生产活动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防止城镇污染向农村蔓延、转移,保障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实现农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2.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环保政策。我国农村对于城市化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包括资金投入、科学技术、法律制度等在内的各项环境政策都偏向于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农村环境成了被遗忘的角落,这是对农村社会的极大不公平。当前,我国已到了城市支持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关键时期,政府应建立城市对农村帮扶、工业对农业支持的农村环境保护新政策。

    3.制定各种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措施、行政保护手段以及社会调节机制。如实施对工农业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环境保险等政策;创建行政生态补偿办法;明确经济部门的环境责任,形成环保部门对其的权力约束机制;维护、确立农民的环境权,保障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主体地位;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农村环保的途径、程序等保障机制。

    (二)环境管理职能

    环境资源所具有的特殊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外部性”的存在,为政府介入环境领域奠定了基础,并使环境管理职能成为政府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鉴于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形势不断加剧,农村环境问题成为环境领域的重灾区,加之农村环境问题刚刚引起各界的重视,农村环境治理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工农业经济组织的环境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农民的环保意识还相当薄弱,整个社会自觉履行环境法律法规要求、保护环境的状况尚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仍是不能懈怠的,传统的这种命令-控制的强制管理方式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复杂,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越来越丰富,并且农村环境资源具有更基础性的价值和巨大的辐射性,这对政府的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环境管理责任应进一步健全,加快由原先的消极干预转变为积极干预的步伐,研究建立更加综合、更加有预防性和更加富有社会参与性的管理新机制和新模式,以期能够在经济、社会、技术和文化等各个层面产生影响作用,最终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3]

    (三)环境监督职能

    政府环保部门对各类工农业经济组织以及村民负有环境监督的职能。对工农业经济组织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事前监督,主要是在工农业经济组织成立前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作出是否批准设立决定、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三同时”制度等进行监督,这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事中监督,是指在工农业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水、废气、污水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等进行日常或定期的检查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工农业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环境污染事故后所实施的环境治理措施,包括限期治理、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一旦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本将大大提高,因此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强事前监督职能,防患于未然,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

    (四)环境协调职能

    在环境保护领域,协调工作尤为重要,而且这个协调是多方位的,包括利益协调、区域协调、政策协调、行业协调、行动协调等。在农村的环境法律保护中,政府的环境协调职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协调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矛盾。环境问题是人们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追逐各种利益过程中产生的,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内容不同,自然会产生矛盾,最突出的矛盾即表现为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矛盾。矛盾的解决只能依赖于政府的协调,因为由于工农业经济组织与农民地位的不平等,很难达成公平满意的博弈结果。二是协调政府环保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治理环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协同工作。为避免在环境治理中的冲突、内耗,政府应发挥协调作用,减少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管理摩擦阻力。如对于污染源的控制就必须由地方政府牵头,政府领导人挂帅,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4]三是协调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参与活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四是协调环境纠纷。环境纠纷分为两类:一是民事纠纷,即环境污染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纠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职能部门有权依法处理此种纠纷;二是行政纠纷,即环境管理行政部门与受处罚的污染制造者之间的纠纷。同级地方政府有权受理环境行政纠纷中被制裁主体提出的行政复议。此外,农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可能跨越数个村镇,甚至跨越县、市、省界,这种跨区域的环境纠纷只有政府这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才能有效解决。

第8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 中职化学 案例分析 研究学习

环境保护教育不仅仅是针对某个层面人群的教育,它应该是针对全体社会人群的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也成为全球化的问题,我们应提升每个群体人员的环保素质,为环境保护做贡献。中职教育是现阶段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社会输送基础工作人才的关键部分。中职学生大多会成为一线的生产者、经营者、技术工人,结合现阶段的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生产现状,提升中职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合理控制和改善环境破坏现状的关键措施,对于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结合教材研究性学习

影响环境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我们能直接感受到环境破坏的影响,如全球变暖、土地沙漠化、气候恶劣、淡水资源减少等。中职学生要想了解化学对环境的作用,首先肯定是通过教材知识了解相关化学与环保的内容。但是书本知识又未免具有局限性,这就需要化学教师在提升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过程中,将教材中的化学知识进行扩展和延伸,注入生活中的实际例子来进行讲解和分析。比如,在学习酸雨的危害时,举出实际生活中取消燃煤锅炉的例子;在学习氮磷化合物时,举出现实生活中提倡无磷洗衣粉的例子;在学习金属铅的相关知识时,举出国家提倡使用无铅汽油的例子等。这些都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生活实例,将生活中的实际举措与教材知识相关联,可以更好地促使学生了解生活、了解化学、了解环境保护。

在中职化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一些化学实验向学生讲解化学试剂用量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在检验硫酸根离子存在的实验中,加入BaCl2的量不是越多越好,易溶于水的BaCl2是钡化合物中毒性最大的物质,过量的BaCl2排入到水体系统中会产生土壤或者水质污染,水体中含钡最高允许浓度不超过1.0 mg/l。在制取氯气的实验过程中,也应该控制各物质的用量。对化学仪器的清洗以及回收也应该特别注意。所以,在化学教学和实验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知识的研究性学习应该特别关注其与实际生活的联系,让学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让每个人都能为环保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

化学是影响环境的主要参与者,在中职化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环境保护专题讲座,让学生对化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产生足够的重视。专题讲座的内容可以是收集环境破坏的现状及其危害性。比如,当前世界上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药品有十万多种,仅仅美国一个国家的工业生产一年就能排放近30亿吨的化学废弃物。这些废弃物有60%进入了大气,有10%进入了表面水系,剩下的30%进入了土壤。环境是全球化的循环体系,不管化学是对哪个生态系统进行了破坏,最后都会归结到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中去,这就是化学对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影响。有针对性地举行专题讲座可以举出一些实际危害很大的例子。比如,著名的“洛杉矶烟雾”事件,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还有我国20年代初的化学药品泄露,2000年后的沱江被污染、松花江大面积污染以及太湖大面积出现蓝藻等,这些都是化学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实例。这些实例让学生们认识到化学和科学研究进步的同时,对环境破坏的防治也是迫在眉睫的。

在专题讲座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讲解化学污染的危险性,同时也应该让学生了解到化学研究可以转向保护环境的一面。比如,“无氟空调”就是可以减小对臭氧层的破坏的产品。同时,可以研制或使用一系列的环境友好型物品,最大限度地利用无毒害的原材料,节约化学能源,开发新型无公害能源,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能保护环境。对中职学生进行化学环境保护专题研究性讲座,可以促使学生更多地认识到化学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学生的素质,起到“从我做起,广泛宣传”的作用。

三、课外活动研究性学习

通过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加深对环境保护的研究和理解。社会是研究环境影响的主场地,只有走出学校、走向社会才能真正地感受到理论研究的真实性。课外研究活动是对课内化学知识以及课外讲座的补充和实例证明。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对当地主要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并让学生们给出自己的解决意见,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对比,并分析相互之间处理方法的不同之处,对不足之处加以点评。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空气可见度、污染物浓度、汽车尾气排放、当地水质、雨水酸碱度等的检测,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净水实验、废弃物收集、废旧电池收集等。通过一系列的环境保护课外活动,让学生亲身了解环境破坏的危害性,并通过参与活动,让学生提出一些可行的保护环境的建议或者意见。在学校内,召开关于环境保护的主题班会,对实践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根据学生们的建议采取相关力所能及的措施。在学校内举办相关宣传专栏以及环境保护展览等,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展览,让学生都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总之,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在中职化学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引导,并促使学生从自身做起,关注环境保护,关注化学发展方向以及自身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环境保护问题,为环境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1]谌巧阁.中职化学与环境教育[J].广西轻工业,2011(9).

第9篇:对环境保护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政府 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7-0265-01

一、概述

从我国政府管理模式来看,我国属于全能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政府承担着全部的社会管理责任,群众对政府治理有着严重的依赖心理。当前的国内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在目前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受到更多的重视与更加切实的推广及应用。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1、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公众行为将民意切实的传达给政府,这些公众行为中反馈出的信息可以有效为政府的决策过程提供合理正确的意见参考,有助于政府政策实施实现正确性与公正性。公众在相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号召下实现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减少相应的冲突与摩擦,在真正意义上防止了“行政不作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许可和执法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2、促使政府和市场发挥环境保护正面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环境问题上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们自然应当从政府运作和市场运行的内在结构中去探索和构建制约“两种失灵”的机制。但是也不能忽视公众参与这一外部制约力量的重要地位。从世界上一些国家治理环境的成功经验来看,公众参与是克服两种“失灵’的有效机制。

3、降低环境管理的成本

由于我国仍旧处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国家财力与城市建设上难免存在一些资金上的不足,我在环境保护上投入的资金力度只相当于发达国家投入资金的3%。根据有关数据可以直观地了解到政府资金的投入与管理,成本的数额成为当下影响我国环境保护情况的重要因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首先,促进公众参与使政府的环境政策更加符合民意,减少了政策运行过程中的阻碍,有效降低了政策实施成本;其次,公众的积极参与是一种零投资却能产生巨大效果的公众行为;再次,公众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分担了压力,减少了有关职能的运作压力。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我国相应的出台了多项针对环境问题进行有效保护与改善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政策仍旧无法有效改善当下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民众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更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公众的环保意识较低,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欠缺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程度上存在很大区别。学历高、文化层次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城市居民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比较强烈。而学历低、文化程度低(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居民所呈现的则是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过度依赖政府。由此可知,我国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往往存在缺乏公众参与的情况,在实际的环境保护过程中无法形成全国性的民众号召响应,政策在贯彻的过程中往往无法有效落实,无法进行合理切实的政策宣传与环境保护的宣传。

2、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致使公众面临不同的现实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公众更多关心的是增加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等迫切问题,因而环境问题较难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由此就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程度。在防止“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中往往还会出现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负面参与。例如:公众为了个人的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支持当地政府作出的明显有害于环境的决策或者纵容和支持企业领导为降低生产成本而采取的明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公众的“负面参与”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中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

3、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遇到制度

在宪法层面上,环境权利缺失,宪法中未赋予公民环境权,各项单行法则无法据以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可行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的其他单行法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相关污染的权利。而这类规定也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并不是公众参与的首选。对于公众如何实施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四、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1、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培育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立足学校阵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保教育,通过培育在校学生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影响到家庭成员形成环境保护意识。在高校学生中深入传播环境保护知识,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和重要性。其次,立足社区平台开展经常性的环保宣传教育。街道及社区是公众经常聚集的平台,也是宣传践行环境保护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发挥基层环保干部及环保爱好者的作用,摆脱公众在环境保护上的“政府依赖性”。再次,立足现代多媒体信息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经常性长期性的宣传教育。另外,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环境保护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各职能部门网站的宣传功能,也要充分发挥微博平台的作用。

2、通过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

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参与环保活动的自我保护,也是使公民的环境权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手段。而且在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中,可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不再把环境问题完全推给政府。当公众的参与产生明显的效果,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切实保护的时,就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环境保护参与的热情,从而逐步实现使环保运动成为全社会共同事业的目标。

3、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一般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过于原则化的情况,这就给我国环境保护造成了一定阻碍,也给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必须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立法,为我国公民参与各项政策活动提供有效的保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为公民参与进行完善化的管制与保护,进一步维护公民在参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将法律法规进行实体化建设,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的具体规定通过合理的方式普及到每一位群众身上,让民众了解到这些法律法规的效用及重要性,从而形成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琳,张云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义分析》[J],《学理论》,2015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