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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1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职责调整

(一)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拟订全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城乡规划监察及拟订城乡规划具体政策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全城镇体系规划、乡镇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职责划入规划局。

(三)将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设计等职责划入规划局。

(四)将国土资源局承担测绘(勘察)行业管理职责划入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勘察)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研究制定全城乡规划、测绘管理、工程管理的具体政策、技术标准、规程、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乡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编制城乡发展规划、域城镇体系规划、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协调编制各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负责指导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会同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选址;负责核发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审定规划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工作。

(四)负责城规划区内和域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检查;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案件;负责监督检查域规划执行情况。

(五)负责全城乡规划、勘察、测绘等行业管理及勘察、测绘项目的登记管理;负责勘察、测绘产品审查验收;负责全勘察、测绘场、测量标志等管理。

(六)负责全规划设计和测绘(勘察)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负责全城乡各类规划、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七)承办政府和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规划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信息、文字综合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会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二)财务科

负责拟订局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专项资金使用及预算审核工作;配合各部门筹措、筹集各专项资金。

(三)规划编制管理科

组织编制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审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指导编制镇、乡及村庄的规划及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公告、公布及组织听证、评审等工作;负责拟订城规划区内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等工作;负责出具城规划区内土地出让条件等工作。

(四)建筑规划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项目选址,审查建筑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负责城规划区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城规划区内建筑立面、色彩、围墙、大门等内容的规划管理及审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工程审批;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五)政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规划区内各种道路桥梁、电讯、给水、供暖、油气、有线电视及油田井场、油气管线等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方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站牌的审批工作;负责政交通及管线等临时用地、临时工程的审批工作;组织政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

第2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2009年工作完成情况

㈠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村镇规划编制

1.大力度宣传《城乡规划法》。二零零八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加强了《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一是在1月底组织全市各乡镇长参加《城乡规划法》培训;二是全市书写大幅宣传标语100余幅;三是利用乡镇当场天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资料15000余份。

2.加大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一是抓好建制镇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制镇的规划,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省级试点镇白沙镇现已委托重庆大学规划设计院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原来没有完成规划的沙滩镇、河口镇、草坝镇也已委托达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该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现三个镇已完成场镇的地形图测绘,场镇建设用地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现由设计单位正在编制规划;二是加快了乡场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已完成井溪乡、庙子乡、石窝乡场镇建设规划的规划评审工作,现正报市政府审批。茶垭乡已完成场镇地形图测绘工作,现正委托达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场镇建设规划;三是委托达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官渡镇玛瑙溪村、白沙郑家坝村、罗文严家坝村的村庄规划。

㈡加大村镇建设力度,推动场镇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村镇房屋建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放线、核发“一书两证”。共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3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4件,用地面积28171.15平方米,其中单位7件,用地面积18861.33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7件,建筑面积75518.36平方米,其中单位57件,建筑面积51003.6平方米。全市完成村镇建设投资1.65亿元。

2.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和村镇建设秩序规范化工程。一是场镇基础设施速度明显加快,硬化场镇街道6200m,硬化面积4.34万㎡,铺设人行道彩砖1800m,面积1.09万㎡,新建下水道8000m,安装路灯80盏。二是正在修建停车场1个(庙子乡),占地面积3000余㎡。三是210国道、302省道、万源至旧院公路沿线的乡镇的街道基本实现了绿化、亮化、彩化和硬化工程。

㈢加大执法力度,重抓安全管理

1.村镇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认真执行规划,今年共查处违章假设14起,发出停工8起,责令整改通知5起发出处罚决定书1起。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章建设进行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

2.强化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为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一是对小规模工程和私人建房,选用通用设计图,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聘请有资格的个体工匠施工;二是对规模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严格按程序报建,要求有正规的设计图纸,与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合同,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受监制度;三是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建设手续的“三无”工程;四是加强施工管理,要求施工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五是落实巡查制度和定期监察制度,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加强村镇燃气经营管理。对村镇燃气经营户严格要求有证经营,安全制度上墙。健全台帐,仓库与经营门市分离,门市上实瓶不能超过3瓶,全年查处无证经营户3户,发出责令整改通知5份,发出停止经营通知3份。从而规范村镇燃气经营秩序,保证用气安全,全年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㈣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配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21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制定建设规划;二是为新农村建设联系村白羊乡梨树坪村送水泥20吨,通用图集2套,免费培训个体工匠5名;三是为茶垭乡邱家坪村、竹峪镇营盘梁村民居美化工程建设和连户路建设进行规划设计;四是完成了白沙镇郑家坝村、罗文镇严家坝村省级人居环境治理示范村的村庄规划和规划评审工作。五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指导新农村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六是为村民建房提供《四川省新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图集》150份。

㈤落实优惠政策,抓好灾后重建

今年我市受“1.25”雪灾和“5.12”汶川大地震的影响,不少乡镇的供水设施收到严重破坏,造成部份公共建筑和村民的住房形成危房。灾情发生后,我局积极帮助受灾乡镇恢复灾后重建工作,简化办事程序,特事特办。一是“5.12”地震发生后,由设计院、质监站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5支技术队伍,分赴各乡镇对中小学校舍医院等公共建筑进行安全排查;二是由建管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房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向各乡镇发放“四川省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建过度房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100份。四是对中小学的危房改建工程实行特事特办,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5份,建筑面积27126.78平方米。

㈥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学习

1.加强村镇建设干部职工队伍业务学习,十月份组织五名建设助理员到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培训中心参加业务培训。

2.加强行风建设,转变行业作风,坚持一人为本,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办人情事,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二、存在的问题

1.少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村镇建设工作认识不足,规划意识淡薄,不能积极组织编制本乡镇的规划。

2.村镇建筑工程存在着很多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不少村镇房屋建筑工程没有设计图纸,有的施工队伍没有资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场镇乡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一些小城镇建设的优惠政策不能兑现,影响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4.村镇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5.村镇建设执法力度有待加强,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二零零九年工作思路

1.提高认识,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的宣传力度,使村镇建设能够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2.加大村镇规划建设力度,为村镇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绘制蓝图,提供法律依据。

3.加快场镇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变村容镇貌,改善村镇居民生活环境。

4.加大村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建筑质量安全,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第3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镇,应当制定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镇是否制定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主城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但是,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管控区的镇的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镇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规划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规划。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镇的性质,镇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镇区开发边界,城乡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第十六条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依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乡规模等要求,内容包括:乡域村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人口和集中建设用地规模及布局,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等。

第十七条 村规划应当依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编制。

村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内容包括村域资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集中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农房风貌控制等。村规划应当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范围,并在适宜集中建设的范围内编制村建设规划。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上报审批时,应当将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九条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主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特殊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综合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协调交通及管线设施建设与其他建设、地面建设与地下管线综合利用的关系,对重大交通设施、重大公用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或者空间布局的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其中,市域及主城区的专业规划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及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县(自治县)域及区县(自治县)城、镇的专业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县(自治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改涉及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铁路、高速路、高等级公路、重要管线的线型等内容,应当经相应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未编制专业规划或者未经规划综合平衡的,在城乡规划中不予空间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应当制定保护规划。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及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原则,将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实施原址、原貌保护,并统筹安排周边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镇体系,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和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等。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开发边界,重大生产、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整体景观风貌,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减灾防灾等。

乡规划、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园绿地面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涉及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相关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进行修改。

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首先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不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让。主城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加强空间发展战略、城市设计、城乡风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和批准城乡规划前,应当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承接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园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旧城区的整治应当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导居住人员,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建设宜居环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注重综合配套。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因实施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制定分区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

主城区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第四十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

主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体现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区应当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规划的隔离带。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

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绿地、江河湖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机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重大公用设施控制区域,以及因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综合考虑本市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市的规划技术规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规划技术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总体规划评估报告编制年度实施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届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的报告,经同意后,组织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

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

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燃气、输油、电力、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选线说明书及图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下管线、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

(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

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

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

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五十一条 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

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

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

(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

(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八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四)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

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条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

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

第六十二条 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六十四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

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第六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受法律保护。

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七条 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

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

第六十九条 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

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

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

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工作,接受监督。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涉及用地规模、用地平衡、重大功能布局、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等重大修改;以及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控制,总体空间形态塑造等重要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和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市政)施工图内容进行建设。

测绘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本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技术标准进行测量和设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而逾期未拆除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七十四条 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

第七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时,涉及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审计监督内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察、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干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

第八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四)同意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其附图、附件的;

(七)超越职权核发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

(八)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移交、查处的。

第八十二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业规划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八)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新建房屋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九)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予以不动产登记,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十)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未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

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第八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严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四)进入规划许可程序,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建筑质量符合规定,且拆除该违法建设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的。

第八十六条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4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这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主题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全国和全省两会精神,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关于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总结城市规划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任务。今年的规划会在东营召开,主要是近年来东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在完善规划体系、打造黄河水城、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规划建设方面成效显著,通过科学规划、精心建设、依法管理,东营的城市面貌和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湿地之城、生态宜居的城市名片越来越响亮。下午大家还要现场参观,相信会有更多的收获和体会。刚才几个市规划局、执法局作了典型发言,各参会单位都形成了交流材料,请大家相互学习借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全省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全省城市规划行业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中央和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规划管理,科学指导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区域统筹、城乡统筹规划研究取得新成果。经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批复同意,启动了《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结合国家和省内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黄河三角洲城镇体系规划》和《鲁南城镇带规划》进行了深化完善,编制完成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编制进一步推开,继莱芜之后,淄博、东营、泰安、威海、日照等16个市县编制了城乡统筹规划。

(二)城乡规划全覆盖继续推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加强督导,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全省已有71个市县的城市总体规划获省、市政府审批。未审批的37个市县中,3个已上报国务院待批,22个在省国土资源厅等待会签,还有12个正在组织上报。各地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和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专业规划258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稳步提高。全省各市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同比提高5%,济南、青岛、潍坊、威海、泰安、莱芜、菏泽等40个市县实现了规划建成区控规全覆盖,25个市县控规覆盖率超过80%。生态景观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大,济宁、泰安、蓬莱市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威海市编制了市区山体和海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枣庄、滕州、文登3市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各地以规划为依据建成了一批精品项目,如济南东荷西柳奥体场馆、大明湖新景区、园博园和潍坊白浪绿洲湿地公园等,成为新的城市亮点。

(三)为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提供了及时高效的规划服务。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了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划部门据此研究提出了一批对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民生质量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城建项目,精心组织规划设计,并在审批过程中实行主动上门、专人负责、跟踪服务,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去年我省成功举办了第十一届全运会,各市比赛场馆和相关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得到了中央和省领导及各省来宾的高度评价,其中规划部门也功不可没。济南市围绕奥体文博、泉城特色标志区、腊山西客站、小清河整治等重点工程,编制完成了100多项规划,完成了38个集中连片棚户区和43个零星片区的规划策划,城市面貌大为提升;青岛市通过实行规划在一线对接、工作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作风在一线转变的服务模式,全力推进项目开工建设;潍坊市通过规划策划招商,引导和促进拟开发区域的熟化,力促项目落地。

(四)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全省各级规划、监察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完善有关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深入开展了项目清理、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实施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各市也完善制度,建立了集体会审、专家审查、公示听证、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政府审批的办理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违规操作和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去年全省共核查房地产开发项目5133项,其中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582项;清理出违法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96项,用地面积352公顷,都依法进行了严肃查处。全省在专项治理中已收缴有关规费、罚款31617万余元,数名违法违纪人员受到处理。这项工作,增强了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和广大群众的规划法制意识、依法行政意识、维权意识。

(五)城市规划法规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各级规划部门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研究起草了一批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厅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起草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初稿,去年底征求了各市的意见,正在修改完善。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和规范了管理环节。日照市制定了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城乡规划公示制度、配套设施竣工规划验收办法等规定。枣庄市分管市长亲自兼任规划 局长,上收山亭区、峄城区规划管理权,强化了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

(六)规划执法工作力度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各市规划执法主管部门积极创新和规范监督管理措施,动态巡查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街办的协作配合,调动基层政府组织查违积极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青岛市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明确执法工作程序,坚持现场实测,拆除各类违法建筑41.76万平方米。聊城市积极推行网格管理和绩效考核城管执法模式,将城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把119项执法职能落实到网格内,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七)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雕塑工作不断加强。在全国优秀规划设计评选中,我省获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5项,创历史最好成绩。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组织评选了建国60周年全省城市规划设计成就奖,开展了全省城市雕塑成就奖评选及论文竞赛,配合全国城雕委在滨州举办了全国城市雕塑展。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各市业务骨干到外省考察学习了规划全覆盖和雕塑管理工作。菏泽市在北京市长培训中心举办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培训班,对市、县、镇(办事处)三级54名领导干部进行了培训。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区域性、战略性规划的实施机制还不健全,事权划分、协调机制和管理法规有待完善;二是有些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特别是控规全覆盖工作不到位,造成管理无据、自由裁量空间大;三是对县级市、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还需加强;四是规划设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规划的科学性、适用性以及城市文化、特色塑造等还需深入研究。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正确把握规划工作的战略方向

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也是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一年,全省规划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两会,都把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作为今年工作的主线。全省规划工作者要注意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握方向,明确重点,贯彻落实好五大指导方针,切实增强规划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

一是要着力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规划对城镇化发展的引导调控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稳步推进城镇化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长久动力。去年11月初省委、省政府召开了高规格的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今年全国和省两会都专门对城镇化工作提出要求。3月初杨焕彩厅长陪同姜异康书记、姜大明省长到建设部拜会部领导时,姜伟新部长表示今年部里已把加大城镇化研究力度、着力解决城镇化关键性问题作为重点工作。姜异康书记最近还将亲自到有关市县进行城镇化调研。规划工作者必须深刻认识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意义,把握城镇化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更好地发挥规划对城镇化的引领作用。要通过超前研究、科学编制、有效实施各类城乡规划,不断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要统筹区域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强中心城市对区域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不断提高区域资源整合、设施共享和产业协作水平。要统筹城乡发展,综合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对农村地区适当倾斜,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良性互动、一体化发展。

二是要为转方式、调结构搞好规划服务,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去年以来中央、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扩内需、促增长的措施,已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回升向好,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复杂,经济回升内在动力仍然不足,尤其是经济增长高度依赖国际市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的根源。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刻不容缓。城乡规划作为合理调控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指导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建设的科学依据,对引导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科学选址、加快建设,限制高耗能和高耗水产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规划部门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在相关领域超前研究,统筹布局,科学规划,依法审批,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三是要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搞好规划服务,促进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去年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指示: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其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日益凸显,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这两大经济区的发展建设,将对完善我国沿海区域经济布局、提升我省区域经济地位发挥重大作用。目前《黄河三角洲城镇体系规划》和《鲁南城镇带规划》即将组织评审。有关市县规划部门要与省有关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在各类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中认真贯彻两大经济区的规划建设要求,为各级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充分发挥两大经济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要为改善民生做好规划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中,住房保障、人居环境质量、公共服务水平等都与规划建设工作直接相关,医疗、教育、生活服务、交通、防灾等建设都要通过规划落实到城乡空间布局中。当前我省许多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还不到位,城镇、工矿还存在大量棚户区、城中村,农村地区还有大量空心村、危旧房,与现代化城市的发展、与城乡统筹理念、与和谐社会的要求很不协调。规划不仅是工程技术, 更是社会科学,更是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维护公众利益,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责无旁贷。在各层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都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对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民生项目进行超前规划、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并加强监管,确保落实,改善城乡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让城乡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群众。

五是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搞好规划服务,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我省的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已经不允许再采取粗放扩张、过度消耗资源的发展模式。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我们在规划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可持续发展理念,把节约和珍惜各种资源、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作为城乡发展的重要前提,坚决扭转用地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外延扩张型城镇发展模式,加快向节约集约的内涵式城镇发展模式转变。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条件,科学确定城市规模及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各类基础设施,把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建设中。

三、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推动全省规划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全省规划工作总的思路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的总体要求,突出总体规划审批、控规全覆盖、法规制度建设、容积率专项治理四个重点,扎实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维护规划权威性,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全省规划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快各类规划的科学编制、依法审批,为各项建设提供法定依据

一是编制实施好城乡统筹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总理3月8日参加全国人大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山东在发展中要重视解决好几个问题,第一个就强调要搞好城乡统筹,指出要特别重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扎实推进城镇化。各市县要加快编制城乡统筹规划,争取年内半数以上编制完成,科学引导市县域城镇体系布局、设施建设和迁村并点,充分发挥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构建城乡一体互促共进的发展格局。要组织好《黄河三角洲城镇体系规划》和《鲁南城镇带规划》成果评审、报批、宣传等工作,编制新的《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山东省十二五城镇体系/!/建设规划》,为优化全省城镇布局、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依据,各市要积极配合。半岛8市、济南都市圈7市要继续深化落实《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济南都市圈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环境治理等方面加快一体化进程,实现发展共赢。要以生态保护和空间管制为重点,落实好《山东省海岸带规划》。沿海各市要编制、实施好海岸带分区规划和重点地段的控规,并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加强海岸带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是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前一阶段多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陷于停滞,主要是因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完成,影响了会签。省厅已经与国土资源厅做了进一步沟通协调,将尽快完成部门会签,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汇报争取。3月初姜异康书记、姜大明省长到建设部拜会时,提出请部里对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支持。姜伟新部长表示今年部里把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批进度列为工作重点,会全力帮助山东做工作。现在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正在加快进行,省政府已批准10个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个由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已上报国务院,加快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条件已经成熟。搞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促进审查报批,是城市政府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尚未审批的市县,当地政府应当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还未上报的12个市县要抓紧上报,已上报但两规划衔接不够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处理好。规划部门要向政府做好汇报,并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共同推进审查报批工作。力争年内由国务院审批的11个城市全部上报并部分获批,由省、市政府负责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全部完成批复。

三是加快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近年来各地围绕城乡规划全覆盖作了许多工作,但要完成省政府今年实现全覆盖的部署,任务还很艰巨。其中最困难的就是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到底,全省尚有43个市、县控规覆盖率低于80%,个别市、县甚至低于20%。《城乡规划法》规定,对拟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规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对拟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并审核其修建性详规或建筑方案是否符合控规要求。没有控规的地块,不能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违规审批要负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部分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的控规覆盖率不高,规划管理中无控规依据或违反控规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各级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控规的法律地位,以控规编制为重点,加快规划全覆盖步伐,做到责任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确保所有市县年内实现城市、镇规划建设区控规全覆盖。我们将加强对各地特别是县级市、县城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对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予以表彰,对工作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省政府进行督查。

四是做好各类专项规划编制,科学引导产业发展和民生建设。结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到2015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并编制近期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将重大项目落实到用地空间上。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景观风貌等规划,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要倡导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拓城市发展新领域。要抓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规划、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和具体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的编制,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五是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打造城市新亮点。提高水平、打造亮点不能拘泥于边边角角,搞分散建设,而应在统一规划下成片成区进行开发或改造,这样才能利于高起点规划和各项设施的配套,做到建设一片、成功一片。要准确把握地方特点,顺应和利用好自然条件,继承和发扬好地方文化,找准突出特色、打造亮点的方向和途径,然后精心规划设计好重点区域,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项目,集中力量做精做细。通过几年的连续努力,城市一定会有比较鲜明的特色和亮点。这方面济南的棚户区改造、潍坊的三河治理、临沂的新区建设、东营和聊城的水城建设等都给我们很好的启发。各地要以城市中心区、交通枢纽、重点地段、重要街道为重点,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引导详细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要鼓励和繁荣城市雕塑创作,加强雕塑研究和审批管理,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二)完善和规范规划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严格按 规定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修改工作。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修改的条件、程序、工作要求等做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客观地总结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为正确分析问题、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方法、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打好基础。城市总体规划一经审批,不能轻易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符合工作规则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二是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近年来投资建设程序日益规范,省、市规划部门受理的规划选址申请越来越多。但也出现了项目不按规划选址、规划初审把关不严的情况。省住建厅受理的申请中就有项目不符合规划用地布局甚至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而不予许可的情况。各地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时,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和使用性质,线性的区域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走向和相关专业规划或专项工程设计的选线,不符合的不得批准,不得报上级规划部门审查。

三是进一步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近几年违规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趋势有所抬头,少数城市包括个别大城市下放了开发区或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权。规划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是规划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实行规划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和城市新区,都要由所在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直属机构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收回。对拒不改正的,省住建厅将与监察厅联合进行查处。各设区城市要加强对各县(市)规划工作的指导,各县(市)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在乡镇设立规划管理办公室,加快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步伐。

四是提高对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水平。开发区作为产业集聚、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和建设的热点地区,其规划管理必须科学、高效、规范。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但要管住,更要管好。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区的规模、范围,并在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不能不顾实际、盲目扩张,更不能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圈定建设范围。要超前编制开发区控规,结合开发区的特点合理确定控制指标,不能等项目来了才匆忙应付。

(三)加大规划立法、监督和执法力度,维护规划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一是完善规划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精细管理提供依据。要继续修改完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讨论稿),争取尽快上报审查;修改完善《山东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等一批配套法规文件,尽快颁布实施,推进规划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各地有利于规划立法工作的好思路、好点子或典型问题,要及时沟通,共同促进规划法规体系的完善。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随意调整规划、变更容积率的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不仅严重损害规划的严肃性,侵害土地竞标者、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诚信、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并不是一概不能调整,关键看站在什么立场、按什么程序来办理。这方面规划部门自身一定要把握好,对于不合理的规划变更和容积率调整,一定要坚持原则,顶住压力,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于合理的规划变更和容积率调整,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并请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的部署,违规调整规划、变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将由2年延长到3年。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贯彻落实好《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不仅要纠正以前的错误,更重要的是规范今后的行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到位。我们和省监察厅将继续加强督导,对有投诉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跟踪督办。

三是积极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刚刚召开了全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专题会议,姜伟新部长、仇保兴副部长都作了重要讲话,会议确定将于1-2年内向所有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并要求各省尽快建立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向各省辖市、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派出规划督察员。我省将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尽快在全省推行规划督察员制度。各市要充分认识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支持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共同促进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依法实施。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各地主管部门要完善规划监管网络,发挥好街道、村居规划管理人员的作用,加强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降低查处难度,维护法律权威,避免更大损失。要完善规划、城管执法、房管、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规划处罚权由城管执法部分行使的城市,要合理划分部门职能,由规划部门把好违法建设性质认定关,确保及时准确严格执法。要充分运用好《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权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深化细化相关措施,对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建设。

(四)改进管理方式,加强行风和廉政建设,为规划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强对县城的规划指导和监督。与设区城市相比,大部分县城在规划人才队伍、机构设置、管理水平上还有很大差距,要满足科学引导各项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还需进一步充实力量,提高水平。我们将根据省管县的思路,首先在已确定的试点县范围内,由省里加强规划指导和监督,如县城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加强规划业务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等,待条件成熟后将好的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开。各设区城市也要加大对所辖县级市、县城的规划指导和监督。

二是进一步加强规划与土地管理的协调。在用地管理上,城乡规划侧重于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使用功能和开发强度,土地利用规划侧重于城乡土地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在可用于城乡建设的土地范围内,决定土地空间利用的是城乡规划,由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和用地功能布局。这方面规划部门要发挥好主导作用,向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工作,与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协调。要依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科学指导城市土地经营,引导土地储备和出让转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土地,保证重大项目、民生项目用地供给。

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开、民主、科学、高效的规划管理机制。规划公示、听证和民主决策制度已推行多年,但有的城市还存在实施不到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阳光规划制度、规划委员会制度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规范和完善工作程序,细化具体环节,使这些制度切实执行到位、发挥作用。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对重大项目主动跟踪服务,并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搞好协调,做到超前服务、高效审批。要积极推进规划信息化建设,做好规划统计等基础性工作,提高规划工作的科 技含量。

四是注重环境营造和学习培训,提高规划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要创新体制机制,营造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省将逐步推行山东省规划大师评定制度,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争取培养一批在全国规划界有影响的高级规划人才。规划工作人员要不断适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吸收学习国内外新的理论、方法、技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近年规划部门有些领导由外单位调任,带来了其他行业的先进经验,但规划工作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必须加强专业学习,尽快熟悉业务。省厅将积极组织规划培训、高层论坛和参观考察,提高行业水平。各市也要积极组织培训,今年滨州市与同济大学、菏泽市与清华大学都将联合举办城乡规划培训班。

第5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2008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推进**向大城市迈进的奋斗目标,树立科学的规划理念,精心编制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快数字**建设步伐,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热忱服务各项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8年主要工作做法

(一)开展规划法律宣传,提高市民规划意识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颁布施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证《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我局采取召开座谈会、报纸专版、电视专访、电台直播、设立咨询点、发放资料等形式大力开展规划测绘法律的宣传,增强市民规划意识。全年共设立咨询点6个、参加行风热线3期、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悬挂横幅10余条、刷写标语20余条、设立固定宣传牌 6块、出动流动宣传车5台、各类媒体宣传100余篇,全方位的宣传规划测绘法律和管理动态。我局围绕“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活动的开展,积极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到熊口、周矶等地宣讲、发放《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城市新区控管的宣传,我局与周矶办事处、周矶管理区联合对城市新区范围内的2119户居民下发《规划控管通知书》,让群众知晓城市新区确定范围、规划管理要求,增强遵守规划、维护规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我局利用数字**规划测绘网,将管理职能、法律法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审批结果、监督方式、服务承诺以及重大规划的用地范围、法律依据、性质、意见反映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进行全方位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精心编制各类规划,合理引导城乡建设

一是《**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完成。为科学谋划**发展蓝图,我市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了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为切实提高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座谈、资料收集,编制完成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于3月5日通过专家评审。在总体规划编制期间,始终坚持了“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我局与设计单位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汇报,广泛听取对总体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市城市总体规划》于6月26通过了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评审,6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9月12日获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是城镇总体规划有序推进。为引导城镇健康发展,我局按照确定的城镇总体规划编制计划,认真组织测绘和规划编制,完成了张金、熊口、**、老新等镇36平方公里的现状测绘,编制完成了张金、渔洋、运粮湖等镇的总体规划。

三是园区规划日趋完善。为合理引导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我局积极服务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精心组织开展园区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了**盐化工业园15.54平方公里、杨市工业园20.8平方公里、张金经济开发区14.46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园林经济开发区9.89平方公里、**高新技术产业园20.32平方公里总体规划完成了方案汇报。**经济开发21.61平方公里总体规划已完成初步方案设计。“三区三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委托相关设计部门承担,**盐化工业园、杨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完成。城市新区13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4平方公里核心区的城市设计初步方案已完成。

四是专项规划稳步推进。为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了园林经济开发区、杨市工业园内所有道路规划以及兴盛路、紫光路、广泽大道、东环大道、七喜大道等排水工程规划和道路施工设计,完成了**市公共交通规划、**市旅游发展规划。为科学指导市场建设,完成了园林城区停车场、洗车场、农贸市场、木材市场等4个专项规划。为突出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编制完成了潜阳大道长汽至麻纺厂段、城南河南段1.5公里、百里长渠南段1.5公里、章华苑48.69公顷的景观设计。为改善城市面貌,提升人居环境,编制完成了湖滨领地、锦绣潜城、棉原教师新村、雅乐居等一批居住小区规划,完成了阳光北苑经济适用房和陈家巷廉租房规划。

五是村庄规划进展顺利。为合理引导村(居)建设,今年我局将村庄规划的重点放在城市规划区内,确定了53个行政村作为规划编制对象,认真开展规划选址定点,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用科学的规划引导新农村建设。

(三)强化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

一是开展规划管理调研。为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我市组织相关部门到**保定和我市周边城市进行学习,借鉴各地成功经验,积极探索规划管理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为进一步加大“城中村”控管力度,有效遏制“城中村”的蔓延,我局与市委政策研究室、建委、国土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区村居范围内开展了专项调研工作,调研我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安置及出路,拆迁补偿标准、形式和主体,探索和引导“城中村” 配套改造。起草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划定了禁建区、严管区、引导区范围,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规划建设行为。

二是坚持集中审查制。为做好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批,做到“阳光规划”,我局实行集体鉴审制,每周定期召开一次业务鉴审会,组织规划鉴审领导小组成员对规划编制项目进行集中审查。在规划编制审批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实地踏勘,征求利益相关人意见、召开听证会、现场公示和网上公示等方式,增强公众对规划的知晓度、参与度。为确保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快捷高效,进一步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认真开展报建资料、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一书两证”及时发放,为各类项目顺利建设提供保障。全年共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4个,总面积221万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0个,总面积76万平方,选址意见书27份,送市长审批方案58个。

三是加大规划控管力度。按照分片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范围和职责。按照定人定项目的方法,落实专人负责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施工放线、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一条龙服务,及时发现管理与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在日常管理中,认真落实领导包所制、重点控管制、巡查登记制、假日值班制、规划月检制,对所有在建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做到巡查全天后,监督全过程,管理全方位,规划管理质量明显提升。

四是严肃查处违法建设。我局认真执行规划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占压道路红线、高压走廊、公共绿地以及不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共立案查处57起,组织强拆28起,有效震慑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我局管理人员树立文明执法,依法管理的执法理念,面对违法者的百搬阻扰,甚至拔粪、打骂等过激行为,仍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拆除违法建设,保障了城乡规划顺利实施。

(四)加快数字**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一是数字**项目建设完成预验收。我局严格按照数字**项目设计书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合理调度,扎实开展数字**建设。完成了城市规划区320平方公里的航摄;完成了城市规划区320平方公里的基础控制和像控;完成了城市规划区300平方公里1:2000和80平方公里1:500比例尺的数据采集、调绘和编辑工作;完成了80平方公里的数据建库和10平方公里的三维建模等工作。同时按照边建设、边应用的指导思想,大力推广数字成果在国土、工商、国税、地税、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的示范应用,取得了明显成效。11月27日,数字**项目建设通过了省测绘局组织的专家组预验收。

二是积极作好测绘服务保障。我局围绕城镇规划、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工程做好测绘保障工作,完成了老新镇8平方公里、张金镇10平方公里、熊口镇10平方公里的现状测绘,为三镇启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测绘成果。完成了2平方公里的地籍调查任务。完成了园林工业园、杨市工业园、广泽大道、东环大道、318国道复线等项目的现状测绘和放线工作,为园区建设和道路建设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全年共完成各类测绘67项,项目放线50项,地质勘察30余项,总进尺14149.50米。

(五)强化提议案和信访办理,促进规划工作落实

一是高质量办理提议案。为提高办理质量,促进规划工作落实,我局在收到提议案后,迅速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提高办理工作的组织程度,确保办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提出科学合理的办理措施,采取分析梳理问题、与代表委员座谈交流、实地踏勘现场、科学分析论证,深入开展调研,认真拟定回复意见。为确保提议案办理取得明显成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对提议案中的意见和建议能够落实的,迅速启动相关程序,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主动办理,重点落实,对暂时不能办理落实的积极做好说明解释。全年共办理提议案13件,做到了回复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100%,得到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充分肯定。

二是强化信访维稳工作。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市民的城乡规划意识的不断提高,市民的信访量也不断上升。为了切实规范信访工作行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局先后拟制了全国“两会”、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信访维稳预案、以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开门大接访、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化解活动的实施方案,实施局领导班子周值班制、从4月份开始的每月一次开门大接访、领导包案制、每季度信访督办通报制、信息排查报送制、调研活动制、24小时值班制。截止11月底,共受理来信来访46件,已办结42件,4件正在办理之中。

(六)深入开展效能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一是开展效能建设暨“两项活动”和行风建设。我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两项活动”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自查评议、整改提高等环节的各项工作,确保提高政府执行力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取得明显成效。通过活动的开展,全局干部职工思想素质明显提升,业务素质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办事效率效率明显提高,执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端正,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是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活动。今年5月,我局以“情系民生、勤政廉政”为主题,在全局开展征集廉政警句、廉政书法比赛,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和《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题讲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引导干部职工讲党性、重品性、作表率。以建局20周年纪念日为契机,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庆奥运、贺建局、爱规划”系列活动,通过开展篮球比赛、有奖征文、拍摄专题片、制作纪念册、召开庆祝大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回顾了规划20年成长历程,展示了规划人风采,展望了未来发展蓝图,促进我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续写规划事业新篇章。

三是优质服务各项建设。为保障各项建设顺利实施,我局在勘测生产、规划编制、执法管理中认真践行“三个服务”的理念,不断创新规划设计理念、规划管理思路、规划服务方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开展服务保障工作,积极为全市各项建设活动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优质服务。认真落实重点工程项目负责制,选派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服务项目建设,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力地支持了我市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改善人才结构,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我局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招聘了规划设计、道路工程等专业的5名优秀大学毕业生,为规划测绘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另外,我局还扎实做好了驻浩口红场村、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一年来,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规划测绘工作,国家测绘局副局长闵宜仁、省测绘局局长张建仁以及市政府领导朱汉桥、罗茂文、魏友元先后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测绘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调研,多次听取了我局规划测绘工作的情况汇报。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我局在规划编制、测绘保障、规划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为我局做好规划测绘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任务、指明方向。

二、2008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08年我局在规划编制与管理、测绘生产与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深入。主要表现为宣传形式单一、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等问题。二是违法建设时有发生,疏导和控管私房建设缺乏有效措施,规划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2009年工作思路

(一)加大规划编制力度,科学引导城乡建设

1、近期建设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2、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熊口镇和熊口管理区、老新镇、高石碑镇、**镇、积玉口镇、西大垸管理区6个城镇总体规划。

3、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开发区和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完成10平方公里老城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南起保驾路,北至殷台路,东起东环大道,西至东荆河;编制完成火车场站及周边地区3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东起城**,西至东环大道,南起紫月路,北至兴盛路。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引导”的原则,编制完成城市居住小区规划,科学指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全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规划工作的要求,及时编制完成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引导项目建设。

4、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园林城区给排水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经济开发区给排水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城市新区“两横两纵”道路、给排水规划和施工设计。编制完成**经济开发区与园林城区间的生态防护林带规划;编制完成引汉江水入园林城区规划。

5、村庄规划。围绕城市新区建设和老城区“城中村”改造,编制农民公寓规划;编制完成全市剩余的所有行政村的村庄规划。

6、城市新区道路放线定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新区控规,对城市新区的道路进行精确放线定位,并建立固定的标识。

(二)加强测绘管理,大力推数字**成果应用

1、加强测绘市场管理。严格落实测绘法律规定,加强测绘任务登记和地图市场的管理,测绘产品质量和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测绘行为,保障测绘市场规范有序,完成全市《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注册。

2、推进数字**成果的应用。为进一步推广数字**项目成果在各部门、各领域的应用,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快捷的服务,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的需求。2009年争取纳入全国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推广应用试点城市,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投入960万元,在规划、国土、公安、城管、房产等28个部门开展数字**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争取国家测绘局支持,对市级城市规划区621.45平方公里进行航摄,推行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加快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步伐。

3、积极提供测绘服务保障。根据全市城镇规划、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需要,认真组织测绘生产,提供及时、准确的测绘成果,满足各项规划和建设的需要。

(三)狠抓规划实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1、强化规划测绘法律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测绘法》的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同时,认真落实规划公示制度,大力宣传规划测绘成果,使广大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测绘法》。

2、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制定与《城乡规划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起草《**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力争早日出台。进一步完善调整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规划报建管理程序、规划执法管理程序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法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3、加大规划的控管力度。在严格执行划片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提高规划管理的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强化日常巡查,批前、批中、批后的跟踪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规范规划管理人员的行为。认真执行规划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月检情况实行处罚。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4、多举措遏制“城中村”问题。严格落实台帐式管理,对不符合宅基地用地申请的坚持原则不开口子;以规划为引导,积极促进城市建设,做到先搬迁、后建设的科学运行模式;制定多部门合作管理模式和政策,加大“城中村”控管力度。

5、切实加强队伍建设。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规划测绘队伍的良好形象;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的力度,提高优质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突出性和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6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推进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中心村聚集,实现资源节约、降低建设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要保证。科学编制乡镇规划,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防止乡镇无序建设的迫切需要;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指导农村房屋建设。

二、明确乡镇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

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意见》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全县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是:

完成县域乡镇体系规划的报批工作、6个乡镇的总体规划、22个中心村和22个一般村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至每年完成6个乡镇总体规划修编,从年开始,各乡镇每年完成两个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县政府将采取与乡镇政府工作绩效挂钩、签订规划编制责任状等办法,加快乡镇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三、准确把握乡镇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各乡镇政府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发挥规划设计专家的特长,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科学制定乡镇规划。搞好科学论证,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二做到节约利用土地,推进集聚发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撤并整合分散的自然村落,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居住。

三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进入城镇。对乡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当地乡镇规划要求,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四与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乡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协调城乡居民点与区域内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乡镇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考虑地形地貌,兼顾民风习俗。村庄规模要合理,集聚要适度,利于公共服务开展,重视并保护村庄特色。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落实规划编制资金,切实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意见》要求,今后县政府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规划审批前的公告和审查制度。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同时,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做好乡镇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及时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送审批的规划后,应抓紧时间做好规划的审批工作,防止规划审批时即已失去指导建设作用的现象发生。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不得作为乡镇建设管理的依据。经批准的乡镇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建设必须依照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根据建设需要确需修改规划的,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依法做好乡镇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新农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项目必须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二要严格查处违反规划行为。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要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队伍。各乡镇要加强对规划所人员的管理,积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落实规划所人员经费,配备相应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第7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加强规划指导。各县、区和各乡、镇要切实做好年度规划工作计划,把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年度公共财政计划,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修编规划。要建立正常的规划修编和调整制度,适时进行规划修编和调整。城镇主要街区、交叉口、出入口、公园等重点地段周边要实行街景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双控”。近期,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的所有乡镇必须完成一个商业街区详细规划,以引导农民入镇归市,进镇兴业。同时要完成一个城镇多层公寓式住宅小区规划,禁止自拆自建,严格限制独院式民宅建设。在城镇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现状与要求,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科学制定年度城镇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保证城镇建设的有序推进。

严格规划审批。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村镇各项用地和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服从规划,按规划审批。乡镇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禁止零星住宅建设,变无效财富积累为有效财富积累。

规范规划管理。推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提高村镇规划的透明度,实现“农民建房三年早知道”。强化村镇规划的批后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对放线、验线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城镇长效管理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乡镇、居(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城镇管理法规体系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主体和依据,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主体清晰,程序合法。

二、大力改进建设方式,全面推进综合开发

(一)突出建设重点,实施分类指导。

突出“一区两轴”的培育。“一区”即指城市规划区为依托的城镇发展核心区,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及其城镇;“两轴”即城镇发展轴和徐淮盐城镇发展轴。充分发挥“一区两轴”的交通信息便利与基础产业优势,集聚人口、产业、技术和资金等要素,逐步调整城镇布局,加快城镇发展,把城镇核心区建设成为徐州都市圈的重要节点和区域性的商贸与物流中心,把两轴发展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现代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产业带。

突出省、市重点镇的建设。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社会公益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的支撑体系,增强重点镇对周边乡镇的带动力和对市、县域中心城市的支撑力,从而提高市域城镇的整体竞争力。

突出商业街区的培育和城镇住宅小区的建设。要结合实际,科学决策,合理定位,创造特色品牌,积极培育以地方优势产品、特色传统工艺制作、特色食品和餐饮等为主导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商业街区。按照住宅建设与城镇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乡镇探索建设多形式、多层次的城镇居住小区,包括多层公寓式居住小区、适合个体加工经营的作坊式居住小区、与市场相结合的商住楼等。各类商业街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禁低水平扩张和无序竞争。

突出生态小城镇建设。从城镇绿化、水环境治理和道路、给排水、燃气、污水处理等方面着手,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引用,积极探索“秸秆制气”、“集中太阳能”、区域集中供水和污水处理等设施与技术的推广普及,加快建设生态型小城镇。

(二)积极培育主体,加快产业发展。

构建园区带动产业。抓住国际资本与产业跨区域转移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大力推进园区建设。积极倡导“数镇一园”模式,鼓励工业经济基础较差、工业园区规模较小的乡镇到相邻重点镇集中建设工业园区;采取“谁引进、谁受益”,合理分配利税的办法,迅速扩大园区规模。

壮大市场驱动产业。结合实际,科学决策,合理定位,借助外力,积极创造特色品牌,大力培育以资源优势为依托的产区市场、以优势产业为服务对象的销区市场和服务于专业园区的产业发展。

(三)完善配套建设,推行综合开发。

近期,以省市重点中心镇和市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共53个小城镇为先行试点,注重功能建设,实施综合开发,并在3-4年内对全市小城镇建设全面推行综合开发。小城镇综合开发要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坚持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小区建设与市场建设、城镇发展与群众安居乐业三结合,在进行住宅和商业开发的同时,注重城镇公园、文化中心及中小学和幼儿园等社会公益设施的配套建设。各乡镇应根据本地情况,积极探索与城镇居民、进镇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及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综合开发方式,包括以实施用地综合配套为主的单相土地开发、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开发企业为主体的经济适用房开发等。

小城镇的综合开发要在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下,按照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由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实施,市、县、区建设部门要积极扶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村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培育建设队伍,强化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村镇个体工匠的组织培训,把一些技术和设备条件较好的个体工匠组织起来,建立村镇施工队伍,在资质等级规定的从业范围内承担不同规模的村镇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施工。市、县、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施工队伍培育计划,迅速壮大村镇建设市场主体,杜绝散兵游勇式无组织建设。力争在3―5年内健全全市村镇施工队伍体系,使村镇施工队伍成为村镇工程建设施工的主导力量。

村镇各类房屋建筑和各类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在村镇范围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范围进行施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三高、三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对所辖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实行强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健全运作机制

(一)加大组织力度,强化目标考核。

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建立由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积极指导服务的运作体制,并把村镇各项规划编制、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列入县、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的年度主要考核目标,严格检查考核。对各类违法、违规审批,给城镇规划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和办事人员,市县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强化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广泛招商引资,加大建设力度。

各乡镇要在各项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招商方案,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大力加强工业项目招商的同时,也要对城镇文化、旅游、公园、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等项目进行包装,强化地方资源的利用引导,努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建设。以创建省新型示范小城镇、国家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等为抓手,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城镇特色品牌,努力建设一批轻工食品型、木材加工型、物流贸易型、文化旅游型等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三)深化制度改革,落实优惠政策。

加大综合开发和住宅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小城镇申报村镇房地产开发资质,国土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乡镇综合开发用地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省级以上规定的审批手续和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和审批环节。小城镇住宅小区建设允许在全县实行耕地占补平衡,集体土地拆迁后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的折抵指标。小城镇住宅小区建设经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城、进镇定居农民原承包的土地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收回,并可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积极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强化人口集聚。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政发〔〕78号),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放开县以下地区户口迁移政策。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土地流转、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政发〔〕90号文件精神办理,农民进入城镇后在就业、医疗、子女入托入学、办理各类证照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与该城镇原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完善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制度,推动村镇房地产市场建设。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和房产证发放工作,建立村镇房地产有形市场,引导和规范村镇房地产交易。进镇和进入中心村农民的原有房屋,在保证一户不占有两块宅基地,且不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上市进行房地产交易。建立和完善村镇拆迁管理制度,推动村镇房地产综合开发。

创新土地管理机制,搞好城镇经营。全市非农建设用地计划,要安排一定数量,保证重点中心镇建设启动;中心村建设用地与复垦开发新增耕地挂钩的指标,在按规划实施中心村建设后的剩余部分,重点用于重点中心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和建设村民住宅小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兴办乡镇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地价进行出让;经营性用地转让,可以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中,依据区位和项目情况灵活掌握。

加大小城镇基础设施改革力度,推进市场化运作。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政策,变单纯由政府投资为社会共建,扭转小城镇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局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参与小城镇给水、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公园等设施建设。市政府将根据财力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资金支持重点中心镇的建设。各县、区对统筹的乡镇建设资金要根据乡镇当年的小城镇建设投资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实行激励机制,对于项目科学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好的,给予重点倾斜。

积极改革城镇投融资体制,扩大投资主体。注重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作用,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吸引和引导外资与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建设,变一方投资为多方聚资,变政府包建为全民共建,实现城建投资多元化。乡镇土地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改制企业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外)除应交税费外,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在乡镇所属企业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公用事业附加税的80%以上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侧重支持重点镇建设;小城镇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份,50%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8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街道办事处的,前述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并作为本级政府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补贴。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

第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条 县(市)所辖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控制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深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需要更正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错误内容进行核实,更正后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实施需要,进行局部深化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深化方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经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后,报原审批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除上述情形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旧城改造、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城市、镇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应当优先更新、改造。

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

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第二十六条 沿规划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同时按照规划要求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并拆除该土地上与规划不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铺设、架设的市政管线、杆线设施,建设时序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区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所报送技术图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

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布许可证件的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网站公布期限不少于二年。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属于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房屋预(销)售时,在房屋预(销)售场所公示。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保持完好。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三十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拟选位置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示意图;

(四)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环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需要修改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选址论证报告。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选址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踏勘现场。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其他项目核发选址意见函。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

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建设项目,可以独立选址。

因节约土地和功能需要等原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安排小型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依法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有关机关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无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但处置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询规划情况。

在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权属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可以持自有土地的使用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规划条件前,实施改造的主导部门应当持房屋征收计划或城中村改造计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依据规划要点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

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和限制性内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确需变更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三十八条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前,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征集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节能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复前,应组织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和其它涉密工程除外。

第四十三条 涉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除满足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限制距离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用地许可阶段未提供的核准、备案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居住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物业用房核定证明文件。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办理市政类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或已完成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除外);

(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

(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道路建设工程还应提交各专业管线单位配合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的意见;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合法的证明材料;对城市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筑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内的产业建设项目,不妨碍他人权益、不违背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以不再单独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项目内部综合管网建设,可以只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分期建设的,应当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第四十八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整体建设项目、位于独立地块内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尚未实施建设、不违背规划条件、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条件申请书;

(二)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预审意见;

(五)占用土地所在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第五十一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或在自己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新申请的宅基地用地红线图作为乡村建设许可证附件。

第六节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水电服务。

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线和槽底定位,并在建筑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顶层封顶、外立面装修、室外工程及景观环境设施建设环节,以及市政工程的基槽开挖、地下工程覆土前和覆土后接受规划核验。经核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改正。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

(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图等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符合规划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证明。未经规划核实或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乡村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步核实。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个人住宅的,无需申请规划核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责令改正或直接纠正。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包括考评、问责、信息共享等在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有关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职责负责建设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的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和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国土、建设、城管、住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涉及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影响市容、物业管理区内部违反物业使用和维护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五)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征求意见、批前公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劝阻并及时上报,配合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诚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不守诚信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行政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做出许可以及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不履行配合查处职责的;

(五)未及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致使违法建设扩大的;

(六)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擅自改变规划核定用途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房屋登记,或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的;

(七)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违反有关规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土地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六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拒不提供违法建设单位或参与违法建设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一并进行处罚。

对发生在公共用地上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违法建筑,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在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网站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移位,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轨道交通设施、文物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擅自移位、加高、加宽、加长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性内容的。

第六十三条 因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实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以上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停工通知停止对违法建设的水电气服务。建设单位和个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在停止违法建设决定期满后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停工和强制拆除,公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相应服务。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违法建设的开发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其停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可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

对拒不停工的施工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二年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资质管理机关或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a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权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公示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告。

第七十条 在规划审批、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受理相应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件二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资质管理机关或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未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方案,或违反规划条件、有关技术规定出具设计方案的;

(二)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违反城乡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设计成果的。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井陉矿区的城乡规划管理适用本条例对市辖县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都市区,是指石家庄市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全部行政区域范围,不包括井陉矿区。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的单体。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主体及权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2、设区的市所辖区级规划治理机构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3、城市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设立的规划治理机构均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4、县规划部门对设区的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该县管辖的区域不具备规划许可权

第9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县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不断加大村镇规划建设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乡镇和村违规建设、乱占耕地现象较为突出。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严格落实村镇建设规划,推动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整治农村建房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个时期以来,农村中乱占耕地、不按规划建房现象较为突出,违法建设逐步蔓延扩散,造成土地资源流失和浪费,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有序健康发展。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整治农村建房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果断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农村各项建设行为,从严整治无序建房、乱占耕地现象,确保各项建设规划有效实施,扭转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被动局面。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规划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乡镇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审批工作(需占用农用地建房除外);组织编报各项建设规划;制定本乡镇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违法追究等制度,确保镇、乡、村各项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三、完善集镇总体规划,促进集镇经济发展

各乡镇要在今年内完成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修编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4月份为规划修编论证、合同签订阶段。各乡镇要召开群众代表会议、专家评议会议,充分论证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参加,签订规划修编合同。

2、5—6月份为基础资料收集阶段。认真收集本乡镇人口、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基础资料,依据全县集镇体系规划,确定本乡镇在城市体系中的位置、规模、性质,合理预测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3、7—10月份为规划修编阶段。委托有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规划,规划方案要在公共场所公示,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形成高质量的建设规划文本。

4、11—12月份为规划评审审批阶段。各乡镇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申请县规划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有条件的乡镇在重大项目申报前要编制详细规划,县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完成好的乡镇给予支持。今后,无集镇建设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严格行政许可,确保新农村规划区内建设发证工作全覆盖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畅通农民建房申报途径,对合法的农民建房给予批准发证,确保新农村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发证工作全覆盖。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县城市规划区及*镇、*镇等两个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还应当向县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上述书证的办理,均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按程序上报审批。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政府审查颁发,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其它书证的办理,均由乡镇政府报县建设局核发。

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程序报县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按上述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凡未申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件和土地使用权利证明的,房产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五、进一步加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力度,整治农村建房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的主体,针对当前农村建房秩序混乱的实际情况,近期要开展一次维护农村建房秩序的专项治理行动,对本辖区各类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在2007年确定的267个中心村和1160个居民点以外建房,一律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控制违法建设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在规划区外建设或在规划区内不遵循规划建设的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联动沟通,全力协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把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纪检、监察、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规划效能检查组,定期对各乡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