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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任职排查报告精选(九篇)

高管任职排查报告

第1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我院根据卫生局下发关于“医疗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通知精神,根据要求对医院各个方面的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改活动。现将我院医疗安全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存在的问题:

1、医疗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1)部分医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不能够对一些常见急救设备进行熟练地掌握和应用,对一些基本急救技术掌握不够熟练。各科室之间配合不够紧密,科室人员之间协作不够。

(2)医疗文书书写不够规范。处方书写不够规范,要素不全,剂量用法不详,抗生素应用不够规范,存在不合理用药情况。门诊留观病历内容过于简单。住院病例质量管理不到位,部分医务人员病例书写不规范、不及时。各种记录不规范,急危重病人谈话记录、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人讨论记录等书写不规范,书写要求远未达到医疗文书书写质量规范要求。各种门诊日志记录登记不全、不连续、不全面。部分医疗制度及核心制度建立不全、不完善。有待与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核心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

(3) 护理工作中存在互相推诿情况。护理人力资源管理不建全。定期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不及时,流于形式。护理文书书写不规范,书写质量不高。各种登记不全,如消毒记录、留观记录,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护理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高,未能体现人性化服务。提供的基础护理和分级护理措施不到位,对住院病人的护理停留在原始阶段。部分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佳,患者时有反映。部分护士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够,“三查七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医疗隐患。护理差错报告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患者的观察不到位,护士不能够主动报告一些护理不良事件。

(4)无菌技术观念不强,操作仍需进一步提高 。

(5)药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有隐患。药品管理工作不到位,药品养护差等情况仍存在。对相关药品调剂知识了解不够,处方调配时把关不严,时有不合格处方调剂发生。部分调剂人员责任心不强,时有调剂错药品情况发生。服务态度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态度不好,未能建立起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服务模式。对患者服务言语生冷,态度差,存在和病人吵架情况,患者时有反应。

(6)医患沟通存在缺陷,对病人的提问,回答的不够娴熟,不能洞察病人就诊及家属陪诊的心态。个别医生对疾病康复过程中,需要患者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的事项以及饮食起居和日常锻炼的知识掌握的不丰富。

(7)各科室针对自己的科室工作需娴熟掌握的核心制度仍有欠缺。

2、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患者时有反应,服务态度、服务意识、服务质量较差,医疗服务当中存在冷、碰、硬、顶等问题,服务态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改进。

3、工作作风、精神面貌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医务工作者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需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部分医务人员精神面貌差,工作期间不穿工作服、不佩戴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不能够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

4、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桌面物品乱堆、乱放等现象存在,影响医疗卫生单位形象。

5、消防安全隐患 :

    (1)、院内重要科室均配有灭火器,但职工对其使用方法不能够做到熟练掌握。

(2)、院内存在使用大功率热水器致使用电设备增加,耗电功率加大,导致供电线路负荷过重,部分科室下班时间出现不关电脑的现象,医院用电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安全教育领导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全院职工学习上级相关

安全教育文件,并吸取近期发生”医疗安全事故”的教训,制定了相关安全工作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2、加强对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通过晨会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全员树立安全意识,增强了各科室及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4、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建章建制,狠抓落实,杜绝医疗事故发生。(1)建立医疗卫生工作整改制度的长效机制。建立定期组织人员对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监察制度,每周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存在的问题登记在医疗卫生督察表,即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情况检查。(2)建立健全相关医疗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局要求,建立健全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核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效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3)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督导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质量分析评议会议制度,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解到科室和各人,形成医疗安全人人身上有责任、有指标。在本院建立定期专题研究医疗质量与安全的会议制度,深入讨论、

分析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存在的问题与个人考核相挂钩。

5、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院医疗工作的提高是与全员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实力不开的,所以加强医务工作者各方面的综合素质的培训和提高是前提,为此,我院将加强职工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为突破口。今年计划选送 4 名医务人员到上级不同级别医院进行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学习。通过培训,掌握临床常见技能的操作,为患者提供合理、简便、满意的医疗服务。为防止学习流于形式,结合医院绩效奖惩制度将学习效果及在临床中的应用情况纳入绩效工资考核,真正体现公平竞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绩效考核制度。6、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1)进一步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医务工作者道德规范,利用每周星期一政治学习和每天晨会时间加强医务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修养。(2)针对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期间存在不穿工作服、不佩带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等问题。采取强力措施,规范医务人员工作行为,确保工作人员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去。(3)在服务态度整治中,要针医疗服务当中存在的冷、碰、硬、顶等问题,抓“典型”、搞评议、重处理,狠刹不良风气,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新风正气。(4)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开展文明礼仪培训,从动作、语言、神态、表情等各个细微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将礼仪培训成绩作为职工竞聘上岗的先决条

件,严格考试考核,在医务人员当中扎实开展“微笑”服务,“四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教育,把其作为医务人员思想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学习和受教育面要达 100%以上。努力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树立白衣天使的形象。(5)加强医院管理,解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敷衍了事、抓工作浅尝辄止、工作作风漂浮的问题和工作得过且过、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使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和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使群众对医院的工作作风满意度明显提高。(6)重点改变部分科室负责人思想观念陈旧、因循守旧、四平八稳、不思进取、组织管理能力弱的问题。解决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无目标、无上进心,干工作“丢三拉四”,敷衍了事,背后搬弄是非,不利于同志之间团结,败坏良好的医院工作氛围。(7)加强管理提高各人素质修养,进一步强化人与人、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协调,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发挥团队精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弘扬敢闯敢干风气,以良好的作风带院风、促医风、树新风,形成良好的医院医疗氛围。

7、加强医院卫生环境整治,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进一步改变医院卫生环境,各科室和人划分卫生区域,采取日清扫、周大扫、月评比并通报等检查形式,对卫生死角等存在的情况,利用业余时间搞好医院、科室卫生死角的清理,

使医院的环境面貌有很大的改变。8、进行消防应急演练,对在岗每位职工都进行灭火器使用培训,加强消防安全。在供电部门的指导下,进行院内线路改造,改各科室电热水为专人负责烧水,提高用电安全,增加工作效益。用电安全,各科室排查用电设备的性能,并要求休息、下班期间拔掉电源插头,关灯、仪器设备供电设施。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建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习惯。

9、继续严格要求科室人员对核心制度的认识,做到娴熟理解、精通,并在临床工作中加以应用。

10、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建立领导安全巡视制度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医院职工发现医疗安全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责任首问制,医院领导将在第一时间处置并内向上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下一步工作安排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是对医院安全管理的一次促进和提高,是遏制事故、减少伤害的一种有效手段。今后我院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

1、加大监管力度。医院的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不容掉以轻心,要加大对各科室监管的力度,强化日常检查和跟踪督促,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切实的监控手段,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认真做好医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2、保持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各有关科室及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监察。有效地防范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由于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我院医疗安全工作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认真分析和勇于正视医疗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我们将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搞好医疗安全工作。

通过此次医疗卫生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我院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认真完善医疗卫生各方面工作,全面促进和提升医疗服务卫生,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发生,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环境。力争通过卫生局验收,树立医疗行业新风气。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制订此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 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会员限时特惠最后一天,文档免下载券特权立即送 定隐患整改措施、定隐患整改责任人、定隐患整改时间、定隐患整改质量要求、定整改验收部门。五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准推到班组; 凡本班能整改的不准推到下班;凡班组能整改的不准推到车间(或分厂);凡车间(分厂)能整改的不准推到公司;凡立即能整改的不准延迟时间。

2、各级各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 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3、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基层有条件整改的项目,要立即下达安全 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5、建立隐患整改督办验收制度。安全员要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书,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并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整改到位后,由安全员负责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对车间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车间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全员审查同 意后整改。

7、凡本部门无力制定整改措施计划的,应报安全科,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8、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 期、延期。

9、各 专 业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和 验 收 人 对 安 全 隐患 的 整 除 结 果 承 担 验 收 责 任。

10、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列入下步整改计划。

11、物资供应部门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及 时 供 应 和 产 品 质量负责,严禁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12、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3、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要按指令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由公司安全科组织协调整改到位后, 书面申请下达整改指令的部门组织验收。

三、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       1、设立“两本台帐”即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填写、 上报和存档备案工作。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人员,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3、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主管负责人接报告后应根据隐患等级作出立即整改决定或报告请示主要负责人。

4、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治理台帐上记录并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申请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验收销号。

5、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销号。

6、局面复查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类别,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投入整改资金,整改到位情况以及整改责任人。

7、对排查出的隐患以及隐患整改消除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总报告,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四、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隐患排查责任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状重要内容,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目标。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3、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做好记录及时上报。

4、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到位,重大隐患立即上报主管负责人。

5、主管负责人日常安全巡查,对专(兼)职安全员上报或巡查时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验收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上报主要负责人。

6、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复查隐患整改情况,兑现奖惩,对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签字把关,并负责组织人员对上级有关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对挂牌督办的隐患,负责分解落实整改责任,按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7、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隐患治理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三项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而避免事故发生、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评价,实现对查处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第2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汛期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期,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汛期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充分认识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建立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提前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组织,健全值守制度

各企业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值班岗位职责要求,严肃应急值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严禁出现缺岗、脱岗、顶岗现象。各企业环境安全汛期值班分管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各企业务必在5月30日前将汛期值班表(时间为6月初至9月底,包括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上报我局。

三、加大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各企业要加强对自身污染治理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重点开展各类尾矿库和沉淀池产生或排放剧毒废物、废液的排查。在排查中,检查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还要对整个排污设施、排污管网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切实把汛期洪涝灾害可能损毁治污设施和排污管道作为环境安全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特别是对处在洪水地段的的排污管网,要认真细致检查,对已老化、松动或破损的,要立即更换、加固或修补,并将排查情况报送我局。

四、严格程序,科学规范信息报送

第3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条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第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保障师生安全。

(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

(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辖区内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加强与辖区内学校联防,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

(三)指导学校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议交通部门在临近学校的公路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编制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其主要责任是:

(一)安排和筹措中小学校舍安全维护及危房改造资金。

(二)确保预算安排的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督查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师生发生食物中毒。

(二)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食物中毒的师生进行及时救治,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原因进行调查。

(三)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控制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部门职能中涉及本地区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项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的责任同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郊)区和县(市、区)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师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有能力排除的安全隐患;学校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对师生的安全负责。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性庆祝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处理;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予以处罚,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接管。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一)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师生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无证、无照或无准驾资格人员驾驶的车、船,或乘坐货车、货船、“病”车、“病”船或超员车、船的。

(五)学校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发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本条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办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或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3-9人安全事故,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事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按隶属关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中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等急需救治的伤亡事故应首先报告有关部门抢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瞒报、拖延报告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安全事故,学校不立即上报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及时上报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事故迟报、瞒报,其主办单位和学校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对中小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重伤、重度中毒3-9人的安全事故以及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安全事故,市直属学校和县(市、区)以下学校分别

-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除国家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明确规定外,学校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4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X月X日县委常委会会议精神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维护全县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X号)和省市县有关领导关于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安排,坚持重点整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按照“稳步推进、全面排查、分类化解、妥善处置”的原则,着力完善监管措施,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化解,潜在风险苗头能够早发现、早处置;重点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宣传、推介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明显减少,公众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集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集资发案率切实降低,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坚持稳步推进。以风险防控为主,依法打击为辅。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防范预警、警示教育、期限清理、整顿规范等方式,大力化解存量风险,严控新增风险,稳妥处置已暴露的案件;注意风险隔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坚持疏堵结合。依法打击与合法保护相结合,对合法投融资和正规创新活动等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同时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展民间投融资渠道,挤压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四)坚持标本兼治。在积极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态势的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与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广告管理和宣传教育,全力加强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和处置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非法集资风险。

四、整治重点、范围

(一)重点排查群体:在我县登记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三外”公司(即外地企业、外地老板、外地项目)、曾从事或参与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的人员。

(二)重点整治行业领域: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资产管理、保险、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股权投资、产权经纪、电子商务、典当、租赁、房地产、高科技开发、交易场所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本地经营异常的高风险实体企业或经营主体;外地人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及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的分支机构。

(三)重点行为: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无固定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未进行资金存管,违规设立或使用账外账户;未经许可开展或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在网上、网下涉嫌宣传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尤其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报刊杂志、传单;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五、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清理整治工作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整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分配、调度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各主(监)管部门、单位开展全县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汇总、宣传报导、舆论引导;组织对重大案件办理的指导、协调和集体会商工作;负责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和推进情况,起草印发有关文件和督查通报,并向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小组报告。

(二)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本辖区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地毯式、全方位的集中排查和清理整治,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信息或苗头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金融办:负责对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合作社及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排查、监测监管及整改落实工作。

(四)县农业局、畜牧中心、县社:负责对全县以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交易平台等以“三农”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整治。(县农业局牵头,畜牧中心、县社配合)

(五)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县非融资担保、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对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和整治。

(六)县经信局、民营办、商务局:负责对全县实体企业、典当、商品现贷交易场所等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清理整治。(经信局牵头,民营办、商务局配合)

(七)住建局、房管局、建工局:负责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和清理整治。(县住建局牵头,房管局、建工局配合)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排查出的或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和核查,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依法进行打击,并做好案件的侦办和涉嫌资金追缴工作。

(九)县人民银行:负责做好金融稳定协调和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做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排查、防控和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县内金融机构配合协查涉嫌非法集资账户信息等工作。

(十)其他相关单位:县委宣传部要指导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期间,做好对全县涉及非法集资信访、维稳问题的指导协调工作;县法院要对专项整治活动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协调好重点案件的审理、判决、资产处置等工作;县检察院做好重点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养老机构及社会组织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民办院校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对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及网络是否存在传播非法集资广告进行风险排查和整治;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以林业有关项目及以林业开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和整治;县开发区负责对园区企业进行涉嫌非法集资的排查和整治。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X年X月X日前完成,同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成立领导机构文件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名单。

(二)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X年X月X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根据摸排结果进行汇总分类。初步分为:“暂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需要整顿”以及“涉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民间金融活动”三类。对属于“需要整顿”类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列明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根据情节轻重确定是否需要停业整顿;整改期间,要予以关注;整改期到,要及时验收。对拒绝整改的,要强制关停或取缔。对属于“涉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民间金融活动”类的,根据实际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交。重大案件、重大不稳定因素,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应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此项工作与摸底排查阶段可同时进行,边排查边整顿,于X年X月X日完成。

(四)督导检查。县整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此项工作贯穿于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全过程。

(五)评估总结。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对风险排查和整治、打击犯罪、宣传教育、广告清理、建章立制等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进行量化统计,留有工作迹象(照片、图片、宣传资料等),形成综合报告,并于X年X月X日前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X年X月X日前汇总全县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市处非办。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每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风险问题、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取得的工作成效。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非法集资专项整治工作。在X月X日的县委常委会议上,X专门安排开展此项专项整治活动,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作为,认真履职,按照活动方案提出的重点领域和内容,精心组织部署,稳步推进清理整治活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按照网格化管理和包片原则划定片区,抽调专人负责排查工作,分片区组建排查工作组,全面摸牌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加大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要求,认真排查,不留死角。按照职责分工,部门、单位排查对象与乡镇(街道)重叠的,双方可联合排查,但排查情况应分别上报。对在此项清理整治工作中推诿塞责、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瞒报漏报或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风险爆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县领导小组将综合相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可移交纪委、监察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5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基层一线民警常把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总结为四个要点:一是源头管理,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三是路面管控,四是宣传教育。要想立竿见影取得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成效,揪出“事故黑点”进行整治,是许多老民警屡试不爽的“招数”。但在一线工作中,笔者发现,揪出“事故黑点”后,却不一定能及时得到治理。

2015年,笔者所在的交警大队全年排查上报道路隐患8处,仅整治了2处,其中有一处还整治不到位,整治率不过25%。悬而不治的隐患不仅随时会诱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牵制了大量警力开展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其他交通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造成一定影响。既然隐患治理如此重要,为什么还不能及时得到治理?

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的原因

领导重视不足。尽管公安交管部门一向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事故预防工作的重点,并建立了长效机制,但隐患被排查出来后,隐患治理却不能及时跟进。笔者所在大队辖区2015年排查上报的隐患多数不能及时得到治理,大队领导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汇报工作、反映问题,督促尽快落实隐患治理,但得到的答复却是经费紧张。

部门职责定位不清。一是隐患排查主体定位不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公路管理机构是交通主管部门的二级机构,也就是说,交通主管部门不仅要负责或安排二级机构负责公路巡查,还要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治理。虽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并非隐患排查的主角。

隐患治理主体定位不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是当地人民政府,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又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又变成“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这些提法,以及公路法里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等不同的部门及概念,看似严谨的条文表述背后,是一线工作中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清晰。责任不厘清,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

排查工作不够专业。一是排查的内容不专业。从上文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并不鼓励交管部门包办所有的道路隐患排查工作,而对交管部门排查作出一定的限定。但现实中,交管部门的隐患排查往往无所不包,不能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影响了排查效率,也降低了排查结论的说服力。二是排查的方式不专业。隐患排查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交管部门来说,排查工作要突出“安全性”的特点,要能说明该隐患“非治不可”的程度,以区别与其他部门或个人开展的隐患排查,这就要用数字说话。但现实中,一些地方的隐患排查往往随意、武断、缺乏数据支撑。

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隐患排查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业人才。各地在推进道路隐患排查工作中也要求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开展排查工作,但并不是每个基层交警队都有熟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警员。一些大队不仅缺乏专业人才,警力也疲于应付各种任务,隐患排查工作干脆就交给一两个警务辅助人员兼职负责,其效果可想而知。

责任追究不到位。不管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对隐患排查不落实或隐患治理不落实的责任追究进行规定,这样就造成一种局面,似乎很多部门都有责任,但又说不清是谁的责任,就算是有责任也没人来追究,这就易造成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解决隐患治理不及时问题的对策

厘清部门职责。职责不清,主体责任不明,是一切推诿扯皮的根源。上级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不同法律条文的表述,压缩扯皮空间。

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培训。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是哪些,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排查的方法方式有哪些,排查治理的流程怎样,怎样撰写排查报告文书,这些都要通过培训统一要求。二是加强督导。基层交警大队要建立隐患排查督导机制,及时发现隐患排查工作中的问题,确保隐患排查岗能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完成工作任务。上级交管部门要改进考核方式。长期以来,在考察交管部门隐患排查工作时,往往只考核“整治率”,但整治率并不是交管部门能决定的,建议主要考核排查质量和覆盖率,突出专业化。三是建立隐患排查评先评优机制。落实激励措施,形成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引导基层警员认真学习隐患排查治理知识,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第6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201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乡实现零事故目标,力争全乡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率100%;高危行业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和省市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全面系统的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把文件精神贯彻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是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八行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覆盖面达到100%;二是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率达100%;三是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四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到100%;五是非法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三)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意识。指导乡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工作,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提高各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法定”的法制意识。

(四)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形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

(五)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工矿商贸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我站在岗人数3人(其中1人兼内勤),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我站从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确定为3×90%=2.7人。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645天)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全年天数-全年法定假日)×执法人员数量=(365-126)×2.7=645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的确定(212天)

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举报查处工作日+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工作日+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日=20+24+40+20+32+20+20+24+12=212天。

(1)实施行政许可(20天)

工作日=延期企业5家×2人×2天=20天。

(2)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日的确定:上年度事故为“0”。

(3)举报查处工作日的确定(24天)

工作日=查处举报案件数×参与调查处理人数×调查处理天数=6×2×2=24天。

(4)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行动工作日的确定(40天)

工作日=参与执法行动次数×执法人员人数×每次所需天数=10×2×2=40天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工作日的确定(20天)

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次数×排查报告参与人数×每次完成报告所需天数=5×2×2=20天

(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日确定(32天)

工作日=报告、制度、安全措施数量×每次所需天数×执法人员人数=4×4×2=32天

(7)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的确定(10天)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工作日的3%安排,需用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规定比例=645×3%=20,开展机动执法工作日为20天。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日的确定(20天)

工作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次数×所需工作日×执法人员数=2×5×2=20天

(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工作任务工作日的确定(24天)

工作日=安排任务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6×2×2=24天

(10)生产经营单位网上申报隐患审核工作日的确定(12天)

工作日=审核天数×审核人员数=12×1=12天。

3、非执法工作日的确定(325天)

非执法工作日=机关值班天数+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病事假和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参加党群活动天数=108+115+12+50+40=325天

(1)机关值班天数的确定(108天)

工作日=值班天数×值班次数×值班人数=3×12×3=108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天数的确定(115天)

学习16天,培训30天,考核9天,会议60天。

(3)病、事假(12天)

(4)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天数的确定(50天)

(5)参加党群活动天数的确定(40天)

4、执法检查工作日的确定(10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45-(212+325)=108天

(一)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11家

(二)一般监管行业企业4家

(三)重点监管非煤矿山企业5家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阶段患排查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生产内务资料台帐;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1、我站对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八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安排:

今年执法检点放在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行业分布情况如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0家;非煤矿山生产企业5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家;八行业4家;共计20家企业。

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基本情况,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次数:违章违规作业的;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的。

(三)拟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时间安排、工作日(共108天)(详见附表1)

①10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4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10×4×0.5×3=60个工作日。

②5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4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5×4×0.5×3=30个工作日。

③1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4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1×4×0.5×3=6个工作日。

④4家八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每家检查2次,每家次0.5个工作日,每次3人,安排4×2×0.5×3=12个工作日。

(四)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事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情况下,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可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6、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企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负责人、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演练、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站直管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同时通过检查综合监督消防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并向消防主管部门通报)。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科学合理地具体设计并严格规范现场执法环节、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文书正确。

(二)规范自由裁量行为。要严格依据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行行政处罚。

(三)规范记录与完善案卷。要严格执法程序,切实规范监督检查记录,充分完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

(四)本计划实施中,如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并符合《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检查行为,确保工作质量:

(一)检查工作实行责任负责制,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

现场检查计划,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第7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2021年中小学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1

 

为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综合防控工作职责,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做实做细各项工作措施,扎实有效防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工作的统一指导,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加强对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疫病,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原则

 

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控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成立港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现源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覃善通同志、李嘉龙同志统筹全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负责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并处理日常事务。

 

四、防控措施

 

(一)提高意识,落实责任

 

各股室、站要进一步提高意识,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好排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二)积极宣传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物业股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小区防控工作。

 

一是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疫情防控。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加强与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防疫机构等联动,配合街道社区对湖北车辆的登记、排查、监督,对住宅小区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等防控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在岗值班制度,做好防疫护具、消毒药品等采购和储备。发现疫情地区人员和车辆要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二是加强物业服务区域防控信息宣传。

 

各物业企业要密切关注政府权威部门的.相关信息,及时通过小区宣传栏、电子屏、楼宇电视、业主微信群、企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疫情预防等知识,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三是强化物业服务企业防控手段。

 

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卫生保洁、病媒消杀工作,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对电梯按键、门把手、门禁开关等高频次接触设备要重点清洁和定期消毒,强化人员流动密集公共区域通风消毒杀菌,确保空气流通。物业从业人员要加强自身防控,正确佩戴防护口罩,勤洗手,接触生活垃圾的清洁人员应戴橡胶手套等,以身示范做好疫病防范工作。

 

质监站职责:指导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做好巡查管控。

 

一是在疫情警报解除前,我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需复工的,须将复工申请、复工防控准备(口罩数量和使用培训、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控执行情况等报我局同意后,方可复工。

 

二是实施工地人员精细管理。指导和督促各施工项目对疫情发生以来建筑工地人员的摸排,统计出人员流动信息,特别是在本地、回乡及年后即将返工的湖北疫情地区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劝导其及家人减少人员流动。

 

三是严格管控人员出入项目工地,建立人员进出档案制度,切实保障值守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及时掌握建筑工人的动态信息,做好排查和登记,关注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各企业要对湖北等疫区返__人员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疾病防控各项措施。四是开展项目工地消毒防疫。按照防疫要求,落实防疫消毒措施,及时清除工地和宿舍区域的卫生死角,做好垃圾清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以及除“四害”工作,做到无垃圾成堆、无污水横流、无杂物乱堆放,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五是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要求各项目工地均设专项宣传栏,提高防护意识。

 

引导建筑工人外出时做好防控工作,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六是建筑工地要认真制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责任制,使防治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各企业及在建项目要按照建筑行业疫情排查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发现有感染病人时,施工现场应暂停施工,到当地指定医院隔离检查,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严格组织对工地进行消毒,待确认无传染风险再开工。

 

办公室职责: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疫情防控的文件。

 

(四)强化应急值守与应急保障

 

要切实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接听和处置疫情举报的信息,确保信息畅通,有效应对,规范处置。

 

五、工作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要切实提高警惕,严加防范,发现有疫情需立即向区政府、区卫健局汇报情况,扎实做好防控工作,务必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021年中小学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

 

一、科学制定开学方案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要求,逐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继续落实“错时、错峰”返校原则基础上,按照“一校一案”的要求,科学制定秋季开学方案,周密安排学生返校报到,安全有序推进秋季开学工作。要提前做好消毒剂、口罩、手套、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储备。严格防范境外疫情输入,目前尚在境外的外籍师生,未接到学校通知一律不返校、新生不报到。

 

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

 

各地各校要督促指导教职员工和学生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开学前14天和开学后14天每日连续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健康状况和活动轨迹,并如实上报学校,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教职员工和学生入校时严格进行体温检测,查看行程码、健康码,确保入校人员身体状况健康。各地各校要精准做好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赣州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健康管理服务,返校前须向学校出示7天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返校时要在学校所在地进行7天(从入赣开始计算)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者方可入校工作学习;对无法提供上述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人员,到达赣州后立即开展核酸检测,等候期间实施相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为学校所在地居家医学隔离观察14天(从入赣开始计算),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者,方可入校工作学习。

 

要督促教职员工和学生做好返校途中的个人健康管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交流,避免聚集,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如返校途中身体出现发热、干咳、鼻塞、流涕、咽痛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排查。要重点做好毕业年级学生健康管理的对接工作,毕业年级学生录取前由原所在学校负责监管,录取后由对应的录取学校负责监管,确保所有学生健康管理无盲区、全覆盖。

 

三、强化健康宣传教育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赣州市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科学普及健康知识,将新冠肺炎及传染病防控知识与技能等纳入开学第一课内容,持续组织开展“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师生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要重点关注学生视力、心理等问题,为师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四、开展校园卫生整治

 

各地各校要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校园内教室、食堂、宿舍等学生重要聚集场所和洗手间、洗漱间的保洁和消毒,室内保持通风换气,对校园内使用的空调系统和公共区域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要开展校园环境卫生大扫除,彻底清除积存杂物、废弃物、卫生死角。落实《赣州市学校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生活垃圾清理、分类和投放,保持校园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地各校要加强食材采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重点排查食堂储存的进口食品和冷链食品,在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阴性且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作、食用以上食品,食堂在采购、加工食品原料时原则上尽量减少进口及国内有疫情地区的冷冻肉类及海水产品等冷链食品。要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健康管理、个人防护等工作。

 

六、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秋季开学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各校开学准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疫情防控和学校开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效整改;对在校园疫情防控和秋季开学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查处并问责。

 

各地各校开学后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严格属地管理原则,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既要避免麻痹大意,又要防止过度防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2021年中小学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3

 

为扎实做好我校新型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指示要求,制定方案如下。

 

一、开学时间安排

 

初定X月X日,具体开学时间,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教育局部署安排,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一)人员组成

 

组长:XXX

 

副组长:XX

 

成员:XXX、XXX、XX、XXX、XX

 

(二)主要职责

 

1.细化领导小组下设机构的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机制,制定各班级详细预案,做好长期应对准备;

 

2.贯彻落实市教育局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开学工作要求,做好20xx年秋季开学准备工作,保障开学后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3.认真做好开学前全校师生疫情情况统计和开学后师生的疫情监控和日常检查,务必统计出来自有确认病例小区(街道、乡镇)的师生;

 

4.提前储备好疫情防控所需消毒物品、红外体温测量仪或手持式测温仪、医用防护服装、洗涤用品、口罩等物资,做好开学前校园清洁卫生、全面消毒等工作;

 

5.收集汇总学生报到时和开学后学校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信息,根据安全预案做好紧急应对策略、措施;

 

6.开展校园隐患排查,实现供水、供电、消防安全的全覆盖、无遗漏、无盲区;

 

7.把握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新闻宣传,做好相关舆情宣传引导工作,掌握师生中的舆情动态。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开学前准备工作

 

1.加强师生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学校官方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班级家长微信群等多种渠道普及防疫知识,引导师生家长增强敏感性和辨别力,不信谣不传谣,坚定战胜疫情信心;提醒广大师生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规定,服从当地社区(街道、乡镇)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依法接受疾病防控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测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提前告知具体开学时间。正式开学前,利用官方微信公众号、班级微信群、电话等方式就延迟开学具体时间(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后另行通知),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并告知学生家长提前三天做好自查症状、自测体温,出现相关症状、体温高于37.3℃的,要暂缓返校。

 

3.认真落实“日报告”制度。教务处组织班主任每日了解学生健康状况、生活轨迹、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要求学生家长必须坚持日报告制度,没有异常的可以不报,如有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各班级要严格按要求,不得漏报、迟报、瞒报、错报。

 

4.做好假期疫情信息统计。准确了解和掌握师生假期动向,在确定开学日期前三日内,通知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填报师生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最近14天内,是否赴重点疫区参加活动、探访亲友,是否接待和接触过从重点疫区回来的相关人员,是否近距离接触过有发热、咳嗽症状患者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管理台账。

 

5.抓好重点师生摸排工作。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疫情动态,对来自有确认病例小区(街道、乡镇)的师生开展摸排工作,做好详细的信息统计,每天跟踪询问核查相关师生身体心理及情绪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学校防控领导小组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根据摸排了解掌握的情况,按照医学观察要求,对仍然需要在家留置观察学生,通知其暂缓返校。

 

6.准备好应急物资与场所。教务处根据需要,提前储备好疫情防控所需喷雾器、手持喷壶、消毒液、口罩等物品备用,负责在医务室附近安排设立一间发热隔离观察室。

 

7.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在市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按照消毒操作规范,对教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集中清洁消毒,确保卫生达标、不留死角。

 

8.严密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后勤部门联系有资质机构对饮用水、电气设备、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确保安全,为师生返校做好准备。

 

2021年中小学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4

 

1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__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__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某某市教育系统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情况制定开学前后疫情防控准备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开学前准备工作 一、审查、完善本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体系,结合本次新冠疫情,增强防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消毒隔离工作制度 规定消毒隔离用品采购流程,开学前对消毒药品、器械以及口罩等防护用品配备齐全、充足,保障防护用品质量,制定存储和使用管理规定,设计本校统一规范的消毒记录表,明确污染物处置流程。

 

(负责部门后勤部、物业,负责人 ) 2.每日晨检、午检及登记制度 安排晨检、午检责任人,制定晨检、午检工作记录表,确保检查时登记不缺项、信息完整和登记准确,规定审核和汇总晨检、午检信息的责任人、时间和内容。

 

(负责部门德育部、保健中心、各学部,负责人 ) 3.幼儿和学生因病缺勤信息的汇总、报告、病因追踪制度 设置专人负责机制,安排专门负责人统管全校相关事务,以班级为单位设置晨检、午检责任人。强化晨检、午检责任人在开展晨检、午检工作中及时发现学生是否因病缺勤的信息,并汇总、报告至学校、幼儿园设置的专门负责人。专门负责人负责因病缺勤信息的汇总、联系家长和病因追踪。

 

(负责部门德育部、幼儿园、各学部,负责人 ) 4.师生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教职员工、学生和幼儿健康档案,对教职员工、学生或幼儿是否在曲、返曲时间、是否健康、是否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例、是否牵涉重点疫情地区或发生疫情的小区以及治疗康复、医学观察、自我隔离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掌握的信息,提前确定开学后需要进行主动监测和健康巡查的学生或幼儿以及监测管理、健康巡查工作要求,明确依法保护学生、幼儿的个人信息的工作要求。

 

(负责部门德育部、幼儿园、各学部、保健中心,负责人 ) 5.传染病信息上报制度 明确并落实信息报告人,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新冠疫情、传染病信息报告流程,并在学校、幼儿园显著位置张贴报告流程,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教体局的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学校各项工作的进展和处置情况,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教体局体卫艺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采取隔离治疗及消毒等防疫措施。

 

(负责部门德育部、党政办、幼儿园、保健中心,负责人 ) 6.家长信息通报制度 完善学生、幼儿及家长信息数据库,登记并检查监护人或照料人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和有效,设置紧急联系人,便于发现学生或儿童未按要求正常到校到园、非正常缺勤、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时,确保能够及时告知其家长。

 

(负责部门德育部、幼儿园、各学部,负责人 ) 7.错峰上下学制度 制定适合本校情况的人流错峰管理方案,规定不同年级入校、放学的不同时间,提前划定不同班级的家长接送地点,实现开学后教师、学生错峰上下班、上下学,分散人流。

 

(负责部门教学部、德育部、幼儿园,负责人 ) 8.新冠疫情及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制度 开学前组织老师开展有针对性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线上培训,制定针对师生的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新冠肺炎宣传教育方案,使师生能够正确掌握新冠肺炎及其他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方法、主要症状和疫情报告标准、报告流程。

 

(负责部门保健中心,负责人 ) 9.疫情防控宿舍管理制度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增强宿舍防控疫情要求,减少住宿人员,做好宿舍防护,强化宿管员责任,制定卫生清洁、消毒、通风工作方案,设置巡查负责人和巡查职责,明确应急情况处理方案,规定宿管员与班主任老师信息通报机制。

 

(负责部门德育部、后勤部、宿舍管理中心,负责人 ) 10.合法用工及内部人员矛盾排查调处制度 制定内部人员联系及矛盾的发现、调处方案,及时增加因新冠疫情特殊情况的用工及请销假制度,调整财务相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因患病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作报酬及合法权益。

 

(负责部门财务、工会办,负责人 ) 二、完善新冠疫情等传染病防控机制,责任到人,将校内疫情防控作为第一要务 1.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疫情防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承担校内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实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落实各项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检查,及时审核、报告疫情信息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2.建立健全应对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校长、副校长分工负责,并将责任分解到学校各部门、各班级,责任到人。

 

3.按规定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传染病的预防,遇疑似新冠肺炎或其他传染病、疑难病症及时隔离送医救治。

 

三、制定本校的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并在开学时组织一次演练 结合演练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开学后发现疫情疑似或确诊病例、其他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四、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消毒及整治力度 提前按疫情防控要求对校园教室、图书馆、运动场馆、食堂、宿舍、办公室、洗手间、楼道、门岗等活动区域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师生高频接触的设施设备进行卫生清洗、消毒、通风,配合卫生部门的检查、排查与确认。

 

五、统计、排查教职员工、学生或幼儿疫情防控信息 这项工作,学校、幼儿园已在春节后开始并每日都在持续统计、排查,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并按规定报备。

 

第8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意识,重点抓好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和薄弱环节的整改,做到固化责任,铁腕整治,强化机制,不断推进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较大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发生率,全力维护全市学校安全稳定,创建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

二、总体目标

在巩固*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促学校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不断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事故惩治力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做到发现后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并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落实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天天巡查,一周一报,月月通报,不留死角,不存侥幸,切实保障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活动内容

(一)全面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府办《关于吸取南山区“2•27”火灾事故教训强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的精神,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和整改本单位在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认真落实设施安全合格验收制度和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落实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学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1.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按照市安委办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校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加大对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排查与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各学校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落实从校长到每个教职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

3.各学校要依法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隐患整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4.各学校对排查出来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和监控,校长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校长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5.各学校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3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详见附件)立即上报,并报市、区教育局和市、区安委办备案。

(三)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8年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各区教育局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抓好落实。对履行责任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结合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首先从自身查起,认真查找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一岗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2.加强对学校管理工作的检查。各区教育局要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的通知》(深教党[2008]12号)的学校安全检查制度建设、校园消防安全、建筑设施安全、饮食卫生、校车与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等6项内容,突出重点,定期对所属学校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天天巡查,一周一报,月月通报”。

3.严格落实各项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学校,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坚决落实各级教育部门的监管责任。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学校,要同时追究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重点追查组织领导是否得力,防范和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监管人员是否履职等。对,无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坚决给予党纪、政纪甚至刑事处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4.进一步提高学校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设,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大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的投入,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四)加大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一是督促学校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二是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三是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暂时无法整改的学校,由教育部门责令停办;四是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学校,实行领导约谈、黄牌警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对各级教育部门因检查督促不力而导致学校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今年内全面建立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本辖区所属每所学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的情况;相关部门对学校检查的情况;学校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以及整改销号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对于学校周边存在的事故隐患,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档案,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改。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区教育局、学校要以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总结经验,建章立制,推动全市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报告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重大隐患情况必须依时、准确逐级上报。二是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三是公开制度。各区教育局要及时通过媒体公布学校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给学生及其家长以知情权和避险权。四是举报制度。发动学校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六)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各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有效性。要按照《*市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开齐开足安全教育课,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自救自护演练。通过校报(刊)、板报、横幅、警示牌、班会等,对广大学生进行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家长座谈会、家访等形式,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交流,有效发挥家庭在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各学校以“珍惜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组织观看《火海逃生》等安全教育影视片,举办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广告语征集评选活动,进一步强化学生安全意识。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至5月15日)。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学校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意义,发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参与“学校安全隐患治理年”各项活动;全面清理*年尚未整改完成的重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吸取南山区“2•27”火灾事故教训强力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在5月10日前制定本辖区学校安全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学校安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16日至10月31日)。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将学校或本单位自查、教育部门检查和落实整改措施三项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对已整改的事故隐患开展“回头看”,积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5日)。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总结,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巩固“学校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成果。

市教育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学校隐患治理年活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提高对“学校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力戒形式主义,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积极靠前指挥,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内容,分解任务,严格分工,落实职责,并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责任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坚决实行问责制度。

第9篇:高管任职排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 __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定义和分级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隐患整治,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建立本辖区内重大隐患档案,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治,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职责规定,协同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相关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

第七条 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__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并予以落实。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 隐患排查

(一)安全隐患日常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其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劳动纪律、实施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间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日志制度,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二)安全隐患定期排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的建立落实情况;

2.应急(救援)机构人员配备、预案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况;

3.设施、设备、装置、工具的状况和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4.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5.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身体、精神状况;

7.从业人员接受安

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情况;8.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

(三)安全隐患专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1.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4.相关方进入、撤出;

5.发生事故;

6.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7.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报告直接负责人并及时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二条 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治理。

对一般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安全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对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安全隐患的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

第十三条 监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监控保障措施。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必要时应当派人员值守。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治理结果确认工作机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或评估(评价);对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检查或督办牵头单位和县安办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隐患信息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责任人;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条 隐患信息报送

隐患执行分级层层筛选报送,实行挂牌督办。将安全隐患按照企业自改隐患、镇级重大隐患、县级重大隐患进行定级,特别重大的隐患上报省、市确定为省级、市级重大隐患。隐患定级采取“一把手”审核制度,需上报为上一级别的隐患,必须由下一级政府(或企业)“一把手”签字确认上报,每月28日上报。县级部门需申报为县级重大隐患的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定。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隐患可申报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列为县级重大隐患:

(一)由县委县政府及县领导转办或督办的隐患;

(二)需要提升到县委县政府层面才能治理的隐患;

(三)三年以上未消除的隐患;

(四)镇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列为县级重大隐患的其它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简称“系统”),并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直接在“系统”内生成)和企业无法自改的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7日前向县安办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报表和本级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凡在全县行业系统内能协调解决的隐患,不再通过各级政府上报。相关重大火灾隐患直接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各镇安办要牵头组织好各镇重点隐患的收集、汇总、筛选、上报工作,定期将隐患整治任务分解下达到镇属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督促落实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隐患督办和整治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并督促落实整改,各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分解落实情况及时互相抄告。县经开区企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企业的隐患分别由县经开区管委会和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办,并及时抄告相关镇予以配合(分解表见__安委〔__〕21号文件附件二)。县安办督促各镇与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重点隐患落实整改,并按时上报市级重点隐患督办整改进展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 相关方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的,应对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治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奖惩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安全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整改不落实而导致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对所在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和__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183906,对查实的举报,按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中列支,并专款专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各镇财政所年初要安排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级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移送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频次、方式、重点行业(单位)和重点内容,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信息台账并存档。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做好移送记录备查。

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核实安全隐患或接受其他单位移送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报告镇安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一条 重大安全隐患核查。

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并按规定每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月度统计分析报表。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督办计划的实施。

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安全隐患治理。

各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治理项目完成后,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行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改正或者整改指令。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在隐患整改期满前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和调整后的治理计划。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同意延期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泸州医药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参与监督管理,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隐患治理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在企业内醒目场所公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镇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上主流媒体每季度按县政府安办提供的名单曝光一批领导不重视、隐患排查走过场、整改不落实等情况,逐步形成安全生产高压态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安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未 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