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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精选(九篇)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第1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第2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一)提高审计质量是前提

当前审计结果利用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我们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质量和形式与审计成果利用难或低下是成正相关的,审计结果报告质量不高、与组织纪检部门监督管理干部没有找到十分恰当的结合点,也是造成审计成果利用低下的直接原因。因此,我们审计部门练好“内功”,深化和拓展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全面客观准确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结果,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使审计结果可用、好用、管用是提高审计成果利用的前提条件和当务之急。

(一)围绕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重点是4个字,即“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的内容都必须围绕这4个字。转变就账审账的经济责任审计理念和思路,必须适应审计对象职责的变化情况,贴近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不断拓展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做到与时俱进。要按照两办《规定》的要求,在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特别是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关注领导干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情况;关注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等。同时,要根据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不同要求,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和重点事项,提高审计的针对性。

(二)围绕审计结果适用要求,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履职评价。按照两办《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横向涵盖党委、政府、司法、企事业单位各类领导干部,纵向涉及从乡镇至省部的各级领导干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在审计工作中,我们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深入分析各类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差异,健全完善科学的审计评价体系。一是要把握评价原则。要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分析审计查证的各种情况,避免以偏概全,尤其是不能用单个事实或几项指标去评价履行经济责任的整体情况。要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尽可能进行量化评价。二是要把握评价重点。要依法作出评价,严格做到依法应该审计什么就审计什么,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审计到什么程度就评价到什么程度。要突出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的评价,突出对履行经济责任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的评价,突出对重大决策过程和效果的评价,突出对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事项的评价。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原因等界限,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四)围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着力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机关必须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审计的质量和水平。一是要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适应性,做到审计结果可用。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但要摸家底、找问题、揭隐患,还要更多地关注领导干部贯彻法规、执行政策、科学决策情况;不仅要看过去,更要看现在,还要看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是打下了基础、留下了潜力,还是留下了包袱;不仅要准确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还要反映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提供审计结果时,做到有数字和事实、有成效和问题、有历史和现状,切实为干部考核提供客观和可用的依据。二是要努力提高审计报告的实用性,做到审计结果好用。审计报告要让干部管理部门看得懂、用得上。因此,我们提供的审计报告不能简单地堆砌一些枯燥的数据,要尽可能地用直白、写实的手法来表述审计的结论和意见,给有关部门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和依据。三是要切实提高审计分析的建设性,做到审计结果管用。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作出评价、指出问题,更要防止和避免问题再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努力提高审计分析能力和水平,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反映干部经济责任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注重从管根本、管长远的角度出发想对策、提建议,提供高层次的审计结果,推动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和创新。

(二)多形式多渠道报送审计成果是途径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决定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并采取召开单位职工大会等形式通报审计结果情况,让大家知晓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认真研究整改落实措施,并向审计机关报告,起到预防、规范、整改和提高的作用。只有这样,审计结果的利用在这个单位、在微观上才算发挥作用。

二是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分送、抄送组织、纪检、财政等部门。让纪检监察机关了解被审计人员遵纪守法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有关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让组织部门掌握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利用审计成果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让财政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以便加强财政管理与监督。并要求组织、纪检、财政等部门对报告的采用情况进行及时反馈。

三是报送审计结果专报。针对审计报告文书篇幅长、专业性强、不便于领导阅读的不足,每个审计项目在出具审计法律文书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提炼、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再加工后,形成一份内容精炼、重点突出、分析透彻、建议可行、通俗易懂的审计结果报告,及时呈报政府领导及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主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被审计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是及时编撰审计要情。针对审计所接触的大量微观经济活动信息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及时编撰审计要情上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以便为决策提供参考和完善制度、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是汇总、开发、深度加工审计成果。定期不定期地对一些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规律性的事项,剖析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策。通过综合报告、信息、宣传稿件来综合反映面上的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体制机制方面的建议,开发审计成果深层次的价值,实现审计成果的不断增值、增效。

(三)建立健全审计成果利用相关制度是保障

一是建立审计情况通报制度。以政府或联席会议的名义下发审计通报,将年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单位和个人、审计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责任的追究、整改建议及整改措施等汇总情况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和启示的作用。

二是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计划有步骤的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采取制发审计结果公告书或在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告等形式,将被审单位和个人经济责任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告,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既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监督,又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存在问题的曝光,在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产生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会对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促进被审单位的及时整改,从而达到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要求。

三是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由经济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结果情况书面告知相关人员,并向被审计对象原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时针对审计结果报告列举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组织、审计、纪检部门,存入《干部监督跟踪档案》。在此基础上,组织、纪检、审计部门联合对整改结果进行督查,汇总督查整改情况,并向人大、政府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经政府领导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告整改情况。

四是建立经济责任的问责制。审计机关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定结果分别移送组织、纪检等部门,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组织、纪检部门重点对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分别作出党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进行责任追究和问责。达到既“问效”又“问责”,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进程。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转化机制是基础

一是建立经责联席会成员单位间的协作机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之间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形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的工作目标,尤其是计划安排、项目组织实施和成果运用应该在制度层面作出统一的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党内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有机结合。定期召开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共性的问题和在审计报告中没有反映的事项应进行通报。

二是建立经济责任动态数据库,对领导干部进行动态管理。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审计数据库,掌握任免管理动态和审计结果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报告放入领导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干部管理的参考依据。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廉政档案,把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3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内部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反映。审计外勤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师应该签发审计报告,与相关方面沟通审计结果,以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在整个内部审计工作中,撰写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志之一。审计工作成果的大小,质量的高低,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奠定了报告的内容导向,直接关系报告的成败。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属于语言的形式。语言的形式对于语言的内容的重要性早已为语言学家论述过了。毫无疑问,合理选择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注意审计报告的风格,对审计双方的沟通将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于内部审计报告基调选择问题的理论观点综述

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观点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问题导向说。我国著名会计审计学家王光远认为,内部审计报告本身是问题导向的,挑被审计对象的毛病,将问题披露于众,审计报告本身无法也不能大谈被审计对象的业绩,是披露问题,而不是展现成绩。第二类是客观基调说。内部审计师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现存在的负面问题,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必然对审计业务客户(被审计单位)不利;如果内部审计师就被审计事项得出的结论既有肯定的,也有否定的,就应该将两种结论都包括在审计报告中。,iia的《实务公告》中指出,“若实际情况与标准吻合,在报告中肯定出色业绩是恰当的”。也就是说,内部审计报告基调的选择是客观、公正。第三类是被审计对象合意基调说。该说法强调内部审计报告要迎合被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意思,作被审计对象欣赏的审计报告。这一说法要求审计报告以展现成绩为主。坚持这种说法的人大多是来自行政的领导干部。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可能是基于营销内部审计的理论。这一说法的要害是把内部审计报告与宣传工作混为一谈。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客观监督和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

委托-关系中,委托方要了解受托方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但由于自身时间、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亲自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求助于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对审计的需求。王光远等认为,内部审计的本质在于受托责任,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控制机制。杨时展认为,受托责任是一切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审计的形式不外乎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既是公司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确认者。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部分外包,但完全外包内部审计的模式的结果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内部审计无论从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还是审计报告都有别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与形式都可以有所不同。

国外,内部审计的目标是“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即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能动式”双轨报告。国内的内部审计要落后一些。被认为是国内最先进的内部审计法律规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提到,内部审计目标是监督、评价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內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这相当于严晖所说面向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反应式”双轨报告。在这种“反应式”双轨报告阶段,治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管理层希望内部审计监督其下属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无论是治理层,还是管理层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都希望通过内部审计了解公司各层次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评价內部控制,以了解公司运营的真实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基于这种合理的假设,内部审计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

三、内部审计报告的基调应该是客观性

第4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6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评价体系; 因子分析

一、引言

内部控制是企业为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及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与执行的政策及程序。内部控制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

2010年4月,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文献综述

除政府出台了相关规范文件指引内部控制评价的发展外,我国学者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王立勇(2005)用定量评价的方法,探讨了如何运用可靠性理论提高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评价的效果。陈汉文,张宜霞(2008)指出对企业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主要采用详细评价法和风险基础法两种方法。戴彦(2006)通过对A省电网公司的研究,依据层次分析法等设计权重指标实施评价,重点提出在企业庞大的体系运作下,要找准切入点进行评价。于增彪、王竞达,瞿卫菁(2007)以亚新科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为案例,采用实地研究的方法,建立流程图与指标体系详细说明了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评价。吴水澎(2000)运用COSO报告的标准与评价方法,对亚细亚集团内部控制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亚细亚集团在内部控制的五个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并指出我国内部控制的改进应由权威部门制定统一的标准,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作出强制性安排。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笔者按照中国证监会(CSRC)行业分类的标准,选取了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在上交所、深交所公开发行A股的以F为行业代码的7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即交通运输、仓储业。笔者收集了这75家上市公司2010年的年度报表,对其财务数据和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在实证分析中所需用的数据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锐思数据库、巨潮资讯网和新浪财经网,研究采用的统计工具是统计分析软件SPSS。

(二)研究方法

1.指标选择。根据1992年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内部控制可以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部分。

控制环境选取了A1—A7七个研究指标,风险评估选取了A8、A9两个研究指标,控制活动选取了A10、A11、A12三个研究指标,信息与沟通选取了A13、A14、A15三个研究指标,内部监督选取了A16、A17、A18三个研究指标,具体见表1。

2.评价标准。根据上述75家上市公司2010年的财务报告,得出以上选取的18个指标的信息。这18个指标的评价标准及得分情况见表1。

四、内部控制因子分析

(一)内部控制主因子提取

先在SPSS软件中输入各指标的原始值进行相应的设置;然后直接输出,结果见表2。从表2可以看到KMO值为0.562,说明可以使用因子分析进行分析,并且巴特莱特球形度检验也可以通过。由于系统默认只提取特征值大于1的主因子,所以系统提取的6个主因子的累积方差贡献率只有64.356%,而一般要求累积方差贡献率达到70%以上才比较好。对SPSS的输出进行重新设置,得到新的输出结果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提取的7个主因子的方差累计贡献率能达到70.297%,能够满足因子分析的要求。

(二)因子载荷矩阵与旋转载荷矩阵

为了说明表3取的7个主因子的经济含义,运用SPSS软件输出因子载荷矩阵见表4。

从表4的因子载荷矩阵中可以看到,因子载荷的含义比较模糊,无法准确描述各主因子所说明的经济意义,因此按极大方差旋转法对因子载荷矩阵进行旋转后可以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出经过旋转后因子载荷向0、1两级分化,各因子代表了明显的经济意义:因子F1中绝对值大的有A14、A1、A13,A13、A14两个变量属于信息与沟通方面,变量A1也从一定程度上属于信息与沟通方面,因此可以把F1因子称为信息沟通因子;因子F2中绝对值大的有A11、A3、A7,变量A11属于控制活动,A3、A7两个变量则属于控制环境,因此可以把F2因子称为控制因子;因子F3中绝对值大的有A6、A15,变量A6、A15属于利益相关者方面,因此把F3因子称为利益相关者因子;因子F4中绝对值大的有A2、A4,变量A2、A4反映了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因此把F4因子称为股东持股因子;因子F5中绝对值大的有A18、A8,变量A18属于监督方面,变量A8属于风险评估方面,因此把F5因子称为风险评估与监督因子;因子F6中绝对值大的有A9、A10,A9、A10反映了董事会履责情况,因此可以把F6因子称为董事会履责因子;因子F7中绝对值大的是A5,A5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因此把F7因子称为董事长兼职因子。

为了得出因子得分函数,需要根据回归法得出相应的因子得分矩阵见表6,从而可以得到对应的函数。

根据表6的因子得分矩阵可以直接写出F1主因子的函数表达式:F1 = 0.469A1+0.107A2-0.014A3

+ 0.061A4 + 0.009A5 - 0.067A6

+ 0.030A7 - 0.088A8 + 0.043A9

+ 0.040A10-0.010A11 + 0.286A13

+0.437A14-0.134A15-0.131A18

F2—F7可以类似的方法得出,本文不一一赘述。

因子得分函数中的数据是原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以后的值。根据因子得分函数可以计算各公司主因子的得分,并且根据公式:

F = (12.587F1 + 11.887F2 + 10.939F3 + 9.938F4

+9.074F5+8.713F6+7.159F7)/70.297可以求出各公司的综合得分。

五、分析与评价

以上内部控制因子分析得出的结果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1)从F1(信息沟通因子)方面来看,北车股份、南方航空、芜湖港、东方航空、白云机场分别占据着行业的前五位,招商局运输、天津港、中海船务、厦门航空、北京巴士分别位于倒数五位,行业前五位与后五位之间的差距很大。F1因子综合了整个指标体系12.587%的信息,由此可见交通运输、仓储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沟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这也与现实的情况很相似。只有良好的沟通才有助于企业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弥补,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从而有助于企业业绩的提高。

(2)从F2(控制因子)方面来看,山东高速、东方航空、广深铁路、南方航空、天津港优势比较明显,飞马国际、深圳高速、天津海运、四川运业、赤湾石油较差。F2综合了整个指标体系11.887%的信息,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重视外部信息使用者、充分披露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股还是非国有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关联单位领薪酬,才能有效地抓好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这两大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

(3)从F3(利益相关者因子)方面来看,广东高速、海南高速、湖南投资、盐田港、东莞发展对利益相关者相当重视,福建高速、大连港、海南航空、江苏物流、深圳高速对利益相关者不够重视。F3综合了整个指标体系10.9397%的信息,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影响比较大。企业的投资者和持有本企业股份的高管人员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充分披露高管人员持有的本企业股份,对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4)从F4(股东持股因子)方面来看,三特索道、锦州港、丽江旅游、华北高速、中铁物流股东持股情况较好,白云机场、宁波港、深圳盐田港、飞马国际、深圳机场股东持股情况较差。第一大股东、第二到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体现了一个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股权越集中,越容易出现一些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做法,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虚设,降低内部控制水平。相反,股权越分散,内部控制制度越容易得到遵守,内部控制水平则越高。

(5)从F5(风险评估与监督因子)方面来看,赤湾港、赤湾石油、海南航空、中海运输、中国航空风险评估较好、监督有力,福建高速、北海港、中信海洋、吉林高速、海南高速风险评估较差、监督不力。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很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才能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评估出来的风险,从而使得企业远离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谴责。

(6)从F6(董事会履责因子)方面来看,华北高速、成渝高速、海南航运、东莞发展、珠海仓储董事会履责情况较好,天津海运、上海机场、张家港、上海亚通、上海锦江董事会履责情况较差。关于内部控制活动的日常安排和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是董事会的责任,只有董事会做好关于内部控制活动的日常安排,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得内部控制水平得到提高。

(7)从F7(董事长兼职因子)方面来看,重庆路桥、江西长运、三特索道、河南高速、中储发展有董事长兼职情况,成渝高速、上海锦江、四川运业、上海亚通、山东高速无董事长兼职情况。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可以更好地落实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活动的日常安排,有助于董事会履行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责任,从而可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8)从F(综合评价指标)方面来看,东方航空、南方航空、中储发展、三特索道、华北高速分别位于行业的前五位,说明这几家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综合水平比较好;北海港、上海亚通、福建高速、飞马国际、天津海运分别位于行业的后五位,说明这几家公司的内部控制综合水平比较差。

(9)由评价结果可知,信息传递与沟通、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是影响内部控制综合水平的两个重要因素;其次是对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股东持股情况、风险评估与监督情况、董事会履责情况和董事长兼职情况。

(10)由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各主成分的得分排名与总得分排名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表明企业的内部控制综合水平取决于七个主成分的综合影响,同时这种排名也说明我国交通运输、仓储业上市公司在这七个方面发展普遍不均衡。如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东方航空,其对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风险评估与监督情况和董事会履责情况排名就比较靠后,提高对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风险评估与监督情况和董事会履责情况是其一步提升内部控制综合水平的有效途径。

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优化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提高我国交通运输、仓储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综合水平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信息的传递与沟通

要适当加大独立董事比例、增加董事会会议次数、提高独立董事参加会议的人数比例。良好的沟通有助于企业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弥补。只有加强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才能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从而有助于企业业绩的提高。

(二)抓好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

企业要努力建立好外部信息使用者管理制度、充分披露第一大股东是国有股还是非国有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关联单位领薪酬。控制环境和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的两个重要环节,只有抓好这两大环节,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

(三)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充分披露高管人员持有的本企业股份,对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可能的前提下减少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

股权越集中,越容易出现一些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做法,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虚设,降低内部控制水平。相反,股权越分散,内部控制制度越容易得到遵守,内部控制水平则越高。

(五)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接受证监会或交易所的监督

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很重要的一部分,只有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工作,才能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评估出来的风险,从而使得企业远离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谴责。

(六)董事会要严格履行职责

关于内部控制活动的日常安排和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是董事会的责任,只有董事会做好关于内部控制活动的日常安排,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得内部控制水平得到提高。

(七)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尽可能兼任总经理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可以更好地落实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活动的日常安排,有助于董事会履行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或社会责任的报告,从而可以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立勇.内部控制系统评价定量分析的数学模型[J].审计研究,2004(4).

[2] 陈汉文,张宜霞.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评价方法[J].审计研究,2008(3).

第7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一、央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评价系统的整体设计构想

(一)“三个覆盖”的功能要求。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实现三个“全覆盖”的功能。一是实现会计核算风险范围的全覆盖。风险监测应涵盖到会计业务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各类风险信息通过系统汇总到事后监督中心,形成完整的风险视图,以便向管理层正确评估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二是实现会计核算流程的全覆盖。风险监测应贯穿会计核算业务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每个流程、每个环节做到无缝链接。三是实现会计核算风险管理参与人全覆盖。行领导、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各网点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都是风险评价的参与者,应全部包含到风险评价系统中来。

(二)“三个评价”的管理指向。一是对基层会计制度建设的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操作规程、风险点控制措施是否能适应会计业务的变化;基层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方面等引起风险变化的因素。二是对操作风险的评价。基于央行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性,操作风险要远高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包括操作失误,不认真执行口令保密制度和操作规程,人为进行违规、越权操作等因素。三是对央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的整体评价。不同部门检查、管理侧重点不尽相同,通过整合有关风险信息,可以消除风险监测中的空白和盲点,有利于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全行整体风险状况。

(三)“三个层次”的实现路径。一是构建平台。以风险事件的识别为重点、以风险事件的管理为主线、以管理系统为平台,以促进流程改进为目的,建设基于操作风险导向的会计核算评价系统,实现风险管理的电子化、系统化、模块化,满足全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二是完善体系。建立网点主管事中核查、监督中心实时核查以及各风险管理部门事后重点核查的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与智能整合,通过识别、评价、检查三种主要方式,达到“监测有效果、检查有方向、履职有重点”的目标。三是强化评估。强化对会计核算的评价分析,通过对全辖(机构或网点)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计算、汇总核算网点各类信息数据,形成会计核算风险评价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决策服务。

二、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的模型设计

(一)整体构架。采集会计核算部门(含岗位,下同)日常检查监测信息、会计主管评价信息以及会计主管、行领导履职检查信息,形成风险差错信息数据库。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核算部门风险状况进行定量评价,并反馈至核算部门、会计核算管理部门及各级领导。各部门管理人员再依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对高风险核算部门及核算环节进行重点监测、评价和履职检查,形成动态的、良性的风险监控系统(如图一)。

(二)指标体系的设计。在充分考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管理特殊性的基础上,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关注5个层面的指标来构建评价指标体系,5个一级指标为制度建设、制度执行、人员风险、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指标的选取具有全面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见表一)。

1、制度建设。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现有制度及规定是否能涵盖各类业务全过程,现有的制度能否及时更新以适合新系统的上线,是否存在制度盲区,操作上是否有可行性等。

2、制度执行。指会计核算不能按照规范化制度的要求执行而形成的风险。含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强制休假制度、授权管理、会计主管履职检查、行领导履职检查、离岗审计、离任审计等方面。

3、人员风险。指人员道德风险和素质低等因素不胜任工作的风险。包括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证上岗,学历水平、年龄结构、要害岗位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等指标。

4、系统风险。系统维护是否合规、系统操作是否准确,ABS、TCBS等业务系统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功能不完善而引发的风险,由于硬件、软件、网络等原因导致的不可预测风险等。

5、操作风险。会计核算是否正确。主要包括会计凭证、帐户管理、帐务处理、重大会计事项、参数设置、账务核对、计息处理等。操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口令保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现象,制度执行和检查不到位等(如图二)。

(三)模型的建立

1、风险评价的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定性评价是由会计主管、事监中心、会计、内审、监察、人事等其他相关部门主管人员根据核算部门制度建设执行、人员结构、日常核算、实地业务检查等情况定期对核算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定量评价是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风险评价指标、风险等级、风险度值等,根据核算部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类问题自动计算各核算部门、责任人总风险度值。

2、指标数据的采集。数据主要来源三个方面,一是各核算部门定期采集本部门的会计制度建设情况、会计人员年龄结构、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以、上岗资格及培训学习等基本信息;按时采集核算部门业务自查、会计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在各类会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等核算差错信息(图三)。二是事后监督中心采集各核算核算部门的会计、国库、发行业务量等基本信息;采集会计资料再监督、实地业务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等核算差错信息。三是会计、内审、纪检监察等会计监督管理部门部门采集本部门对中支和县(市)支行会计、国库网点实地业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差错和风险隐患,同时定期对辖内各核算网点进行风险评估打分。

(四)评估模型的设计。模型的设计分为底层、中间层和顶层设计三个层级。

1、低层设计。指风险事件的收集和相对应的风险分值转化过程。将采集到的各类风险事件按照相应的风险度大小转化为对应的风险分值,此为数据来源的定量部分,主管对风险事件的判断不同所打的风险分值,此为数据来源的定性部分,两部分共同组成模型的基础数据库。

2、中间层设计。是对报告期问题责任人和核算部门进行风险分值的计算过程。考虑到风险事件如果是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给予50%的风险权重,若是风险事件由他人检查发现,则给予100%的风险权重。具体计算为:

报告期问题责任人风险评估分值=∑责任人会计自查问题风险分值*50%+∑对该责任人实地检查问题风险分值+∑事后监督对该责任人检查风险分值+∑责任人其他风险分值;

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评估分值=∑该核算部门会计自查问题风险分值*50%+∑对该核算部门实地检查问题风险分值+∑事后监督对该该核算部门检查风险分值+∑该核算部门的其他风险分值。

3、顶层设计。即对该核算部门进行综合评价的风险计算,可通过系统综合各核算部门由系统定量分析累加结果与各核算会计主管定性分析累加,分别给予风险权重50%。定期可得出参加考评的核算部门和考核中支的风险度值。最后再根据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综合评价分值得出该核算部门风险等级。具体计算为:

报告期该核算部门风险综合评价分值=∑系统风险分值*50%+∑会计主管综合定性评价加权*50%。

(五)评估结果的运用

1、生成风险管理报表。系统根据采集的核算部门信息,生成可供核算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层查询的各类统计报表。各地市核算人员及相关领导根据相关权限查阅。具体类型有分中支、分核算部门、分会计核算人员差错明细统计表、分核算部门制度建设、制度执行情况查询、问责情况查询,分中支、核算部门、核算人员差错率情况、风险度情况、风险等级查询等等。以便各单位领导及会计主管统计分析风险的大小,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相应的风险,并结合风险评价情况、业务量大小、人员情况,实际、科学的设计业务处理流程和管理办法(如图四)。

2、不定期发出风险预警。当核算部门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风险隐患或出现屡查屡犯、重复出现同样的差错问题时,系统按照约定条件向核算部门自动发出工作提示或风险提示。

3、定期生成风险评价报告。事后监督中心根据系统汇总各部门风险信息定期向行领导提供辖内会计核算风险评估报告、行领导需要掌握的相关报表信息,为管理层提供金融风险信息的管理决策服务。

三、对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的评价和建议

央行会计核算风险管理的质量依赖于风险管理的全面性与精细化,也就是风险排查的全面覆盖与监督过程的渗透细化。通过构建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不仅可以真实的反映各业务处理部门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风险防控情况,为业务处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还可以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及时向业务部门提示和预警风险,共同努力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从而提高风险管理的实效。但在实践中运用央行会计核算风险评价系统时仍须考虑以下几点:

(一)系统指标体系科学性论证。风险因素的识别关键依赖于一个有效的监测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具有显著的系统性和严谨性,并且能够充分体现预警的内涵与形式,指标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开放、高效的信息收集机制来容纳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错误形式和对风险的深层次分析,既要全面性,又要有系统性、针对性。因此指标体系科学性是量化分析的过程,需要多方实践和论证,并且指标体系的设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会随着风险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第8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关键词: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2]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9篇: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肥城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领导高度重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提出了“真评实估、评真估实、评出成效”的要求。为切实加强领导,市里成立了由分工副市长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人社等7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统筹兼顾,靠上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了评估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同时,市财政拨付专项经费,配备了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是宣传发动到位。2013年7月25日,召开了由24个政府工作部门和22个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工作进行动员和发动,并对2013年的评估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同时,在肥城机构编制网上开通了“评估工作专栏”,通过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评估的意义、工作动态等,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工作措施到位。一方面,按照上级关于政府届期内工作部门评估一遍的要求,制定了评估工作推进时间表,将评估对象扩展到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确定2013年评估对象12个,其中,政府工作部门6个、直属事业单位6个。其他部门单位的评估工作将于2016年全部完成。另一方面,健全完善了评估工作机制。市编办作为职能部门,组建了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工作人员在评估期间全程盯靠,不再参与原单位的工作,实行人员、时间、精力“三集中”,确保了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把握四个重点,力求评估科学合理

一是科学制定《实施意见》。组织人员到评估试点地区进行学习取经。同时,深入部分部门单位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肥城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期间,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向泰安市编办汇报请示,多次反复讨论,几易其稿。

二是合理设定评估指标。本着“抓住关键指标、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原则,设计了《肥城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体系解释,将评估内容分解为职能精细化管理、内部工作机制运行、对外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和运行、履行职责及成效评估、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履职评议和社会评议以及其他评估指标等七大项31个小项,总分值为100分。其中,职责落实和履行占45分,机构编制管理占40分,社会评议占15分。履职绩效和机构编制管理占总分值的85%,突出了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特点。

三是指导部门搞好自评。为提高单位自评质量,制定了《关于做好自评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对评估工作的相关问题作了统一明确,并对各部门单位业务人员进行了一次培训,使部门单位对工作要求和程序一目了然,开展自查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深入到各部门单位加强督促协调,指导帮助他们搞好自检自查,当场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提高了自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是严格程序真评实估。到部门单位评估前,及时发放评估日程安排表;到部门单位实地评估,严格遵循召开会议、问卷调查、个别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的程序进行,确保该走的程序一个不少,该把握的环节一个不漏,该查阅的资料一样不缺,全面了解掌握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作出评价。

三、坚持四措并举,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一是五位一体问卷调查。围绕了解清掌握实相关情况,按照市分管领导、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部门等五个层面,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调查问卷。采取市分管领导点评、编办主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职能部门参评、监管部门鉴评“五位一体”工作法,共发出调查问卷1291张,广泛了解各个层面对被评估部门单位的评价。

二是分层别类个别访谈。按照市分管领导、单位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几个层面,先后与261名对象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全面深入了解相关情况以及对被评估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高新区评估时,通过个别访谈了解到高新区管理体制调整后,与所在的王瓜店街道在农村建设、水利、环保等基层社会事务上存在职责交叉、关系不理顺的问题,为下一步规范高新区与驻地管理体制提供了依据。

三是查阅档案实地检查。按照部门提供的资料与自查报告相对照、与访谈情况相对照、与编办掌握情况相对照,履行职责与“三定”规定相符、与岗位职责相符、与工作绩效相符的要求,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的形式,评估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机构编制管理执行等方面的情况。有下属事业单位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一并检查评估。通过实地检查,对发现的挂牌不规范、自设内设机构等问题,当即提出整改意见,规范了机构编制管理。

四是汇总分析形成报告。评估工作组通过汇总、梳理和分析调查问卷、个别访谈、实地检查等情况,以打分的形式确定评估等次,并形成评估报告。在征求被评估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市编委会研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并送达被评估部门单位。评估结果及时通过肥城机构编制网进行公告。

四、做到三个结合,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一是将评估结果与研究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相结合。根据评估掌握的情况,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内,优化整合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如,针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时没有内设科室的实际,根据评估掌握的情况,结合其承担的职能,对其内设科室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为其更好地发挥职能有序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针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承担任务较重、单位空编较多的实际,今年为其批复了1名安置干部编制使用计划,补充了工作力量。

二是将评估结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将评估结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如通过评估发现,虽然在职能界定时,立足实际将煤矿、石膏矿安全监管职责交由市煤炭局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交由市安监局承担。但在实际运行中,市煤炭局和市安监局都对石膏矿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存在重复监管执法问题。为此,重新明确了相关职责划分,进一步理顺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