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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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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资产评估

第1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论文摘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进行统计估算,以便为政府部门决策、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为施工单位工作设计提供依据。以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为例,对其进行相应探讨。

1、地质环境条件

(1)评估区概况

拟建工程项目为一般性民用建筑,工程拟建楼2栋,层数为6层,属一般建设项目。

评估区位于黑山县八道壕镇商住用地。地理座标: 东经 121°59′28″~ 121°59′30″,北纬 41°48′32″~ 41°48′35″。地形平缓地段,占地3729.20m2(5.5938亩)。地貌类型为冲积平原。西北较高,东南较低,地势较平坦,海拔标高82~87m,地貌类型简单,地形条件简单。(见照片)

评估区地貌

(2)评估区地层

评估区地层为白垩系阜新组(K1f),被第四系(Q)所覆盖。

a、白垩系阜新组(K1f)

分布全区,分为上、下两段。

下段:有两部分组成,下部为细砂岩、泥岩、砾岩互层。砂岩灰白色成分以凝灰质为主,含少量石英及其他碎屑。泥岩为黑色块状。砾岩为灰白色,砾石成分为安山岩、石英岩、花岗岩砾。上部以灰色、灰黑色泥岩为主夹细砂岩、粉砂岩具缓波状层理,水平层理,见有黄铁矿结核、钙质结核和钙质鲕粒,裂隙内含油迹,油斑及沥青质。本次评估的建设项目评估区在此层段上。

上段:分为三部分。下部为含砾粗砂岩~粉砂岩夹砂质泥岩,风化后呈黄色以石英为主,成分以石英为主,含火成岩碎屑及安山岩砾石,砂岩含钙质或泥质,胶结坚硬。中部含煤段岩性为灰白色砾岩,砂砾岩,粗~粉砂岩;灰色、灰黑色砂质泥岩,黑色泥岩及煤层组成。自上而下含有八个煤组,三、八煤组局部可采。上部灰绿色粗~细砂岩、砂砾岩及薄层砾岩,夹薄层砂质泥岩。地层产状:走向近南北,倾向西,倾角8~15°。

b、第四系残坡积物(Q3el—dl)

第四系冲洪积物(Q4al—pl),广泛分布在八道壕镇。成因类型复杂,岩性为上部亚砂土、亚粘土,下部砂砾石亚粘土互层,结构松散,厚度为2~10m。

评估区地层岩性条件较简单。

2、地质构造与地震

(1)、构造:评估区地层为南北走向,倾向西,倾角为8~15°的单斜构造。无断裂、褶皱,构造较简单,稳定性好。

(2)、地震: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1/400万《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6—2001)划分确定黑山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属于轻微地震破坏区。

3、水文及工程地质情况

评估区内含水层有第四系孔隙潜水与基岩风化裂隙潜水。

(1)、第四系孔隙潜水:

冲洪积物(Q4al—pl),成因类型复杂,岩性为上部亚砂土、亚粘土,下部砂砾石亚粘土互层,结构松散,厚度为2~10m。地下水类型为上层滞水,水位埋深在1.4~3.5m,富水性差。单井出水量一般小于100m3/d。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为大气降水。排泄方式主要有地面蒸发、人工开采和地下径流。

(2)、基岩风化裂隙水:含水层为细砂岩、泥岩、砾岩互层构造裂隙不发育,浅部风化裂隙发育,接受降雨入渗补给。富水性较弱,且不均匀。

(3)、工程地质情况

砂岩、粉砂岩、页岩抗压强度>80 MPa, 适宜各类工程。

较硬亚粘土夹砂砾石,松散状,抗压强度0.18—0.25MPa(承载力),有条件适宜各类工程。

评估区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4、建设用地矿权设置情况

评估区建设用地附近有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黑山县八道壕振兴井、黑山县水泉露天煤矿,矿业权设置情况见评估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及矿产图及剖面图:

5、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

该项目选址范围为黑山县八道壕镇商住用地。拟建设项目区内尚未发现较重要及其它矿产资源分布,且无探矿和采矿权设置。

6、结论

拟建工程位于黑山县八道壕镇商住用地

评估区不压覆任何周边矿产

该项目用地范围无任何新的矿业权设置

参考文献

[1]《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第2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矿产权;评估;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 作为矿业权市场巾的社会中介组织一一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陔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完成一项矿业权评估工作, 大致需要经过以下4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评估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接洽、洽谈评估收费及制定评估计划等, 这些需要项目负责人逐一落实。作为一名具体的评估人员, 主要应明确两点:一是评估目的,二是评估对象和范围。

1.1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与评估委托人密切相关。要弄清评估目的,首先要分清出让和转让问题。

(1) 出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只有一个, 即矿业权管理机关。

(2)转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人之间的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出售,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委托方也就是原来的矿业权人。

采矿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换证,对于从没有交过采矿权价款的,实质上就是出让,目的是为企业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 国家矿产管理部门为完善采矿权价款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矿山企业扩大范围,对于扩界部分来说也就是出让;企业破产主体灭失,委托人可以是事实上的经营者,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转让。

1.2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即采矿权、或探矿权。对于评估范围,采矿权除给出一个拐点坐标外, 还要明确开采标高、深度。探矿权评估范围一般用极值坐标表示,但在明确勘查区具体工作量时, 往往要把极值坐标换算成直角坐标。

2 现场勘查及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以及评估对象和范围后, 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资料收集, 不同的矿业权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也不同。采矿权评估要根据已开采和尚未开采情况进行收集,探矿权评估要在明确评估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应注意所收集的资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编写评估报告阶段

3.1 评估报告格式

不同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报告的格式也不同。如采矿权评估中, 收益法与贴现现金流量法,在“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一表中应根据财务指标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及各参数之间的关系来设计表格格式。再比如“矿业权评估价值汇总表”, 要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设计格式,应与其他资产评估表格格式有所区别。

3.2 评估报告内容

不同矿种,其评估报告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个好的评估报告应前后呼应,而且要避免重复描述。现就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某个具体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如下, 以便在实际编写报告中加以对比。

(1)在出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方; 而在转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矿山简介, 这是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第一个不同之处。采矿权受让方应简单描述, 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而被评估矿山简介是对已开采矿山的描述, 主要侧重点在历史沿革上,要区别于矿山建设与生产情况的描述。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在选择评估基准日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不远于委托评估行为成立前两个月,另外还要考虑评估确认申请日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六个月,要避免评估基准日远离委托行为, 特别是现场勘查阶段结束之后, 更不能在报告提交之后, 因为评估利用的数据是现时数据,用现时数据代替未来有背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意义。

(3)评估原则。《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的12条原则,有些适用于探矿权评估, 有些适用于采矿权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也不同。

(4) 评估依据。矿业权评估除共同依据外, 其他依据应与评估报告的附件相适应。

(5)采矿权评估应侧重描述的是矿区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矿床(赋存情况)、矿体、矿石(质量、有益组分、有害组分)、测试、采矿实验等方面,而探矿权评估主要陈述的是区域及勘查区地质、矿产资源条件以及勘查区内找矿前景及预测结果。

(6)在评估方法及有关参数选取之前, 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 即采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矿山建设及生产情况, 探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地质勘查工作及成果。

(7)评估方法。目前主要采用五种方法。采矿权评估中贴现现金流量法用的比较多, 大部分出让项目以及转让中的改扩建项目都要用这种方法; 收益法一般适用正常生产矿山, 多年老企业、财务资料稳定时用此方法。

(8)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主要涉及采矿权评估)。

A.评估基准日利用储量。主要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批准的是地质报告中的储量,一般无变动;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认定的是截止至某一日期的储量,储量认定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之间有时会有储量变动。另外, 对于333和334储量类型, 要考虑可信度取值在0.5~0.8之间。

B,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选取除考虑与储量规模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外, 还要考虑与其他参数的选取相适应。

C.矿山服务年限。注意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时的区别。

D.采矿及产品方案。要描述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 采用哪种采矿方法, 最终产品是原矿还是精矿。

E.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注意项目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期贷款一利息一流动资金(这里的流动资金不同于评估中测算的流动资金)。

备费用。

F.回收固定资产的残(余)值。某项固定资产在完成一定的服务年限后,会保留余值或残值,两者不能同时描述。

G.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注意几个资金率的选择。

H.销售收入。包括两个重要指标, 一个是产量,另一个是价格。价格应与产品方案相匹配。要注意收集当地的市场销售价格。

I.所得税。应注意考虑地方优惠政策。

4 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 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时, 应保持实事求是、诚信的态度,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应认真思考,在合理的情况下对报告加以修改,最终出具高质量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第3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 建设项目;矿产资源;经济效益;时效性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1-0078-02

0 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项目建设规划发展前,必须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通过对项目建设区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和已有资料的综合研究,查明建设区矿产资源种类及其分布情况,资源储备审批情况等内容,并结合项目选址,尽可能地减小对资源开发的影响,为项目建设的征地和决策提供依据。笔者就近年来参与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基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对建设项目选址提供一定参考意义。

1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涉及调查区范围、矿业权设置、储量计算以及评估时效性等问题。

1.1 关于调查区范围 由于工程类别不同,工程的安全范围不一,因此建设项目用地周界之外一定安全距离(宽度)的安全保护范围较难确定[1]。目前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过程中,主要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征地界线为基准进行外推。云南省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主要根据云国资[2010]399号文件[2],一般取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外延50~100m,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调查区范围;对建设用地临近区矿产资源的分布规律,矿体的产出形态与岩层的产出形态密切相关,根据相关规范进行外推确定调查区范围,不能满足矿产资源的保护要求,同时若压覆矿产资源,不利于矿产资源安全开采要求。

1.2 关于矿业权设置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分别向省、州(市)、县(区、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项目区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以及矿业权设置情况。

1.2.1 未压覆矿业权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未与矿业权范围重叠时,不做压覆矿产资源处理,由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由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证明即可。

1.2.2 压覆矿业权 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权设置较密集,项目建设规划征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情况较普遍。按照有关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若与矿业权范围发生重叠,项目建设需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并不动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及相关补偿内容。对部分勘查工作程度底、征地范围内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不详的矿业权,特别是征地范围较大的建设项目,如公路、水库等,矿业权人对是否放弃该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压覆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及补偿内容,存在一定的顾虑;对已形成地质勘查成果的矿业权,涉及资料保密性和真实性等因素,矿业权人不愿意或不能为评估单位提供可靠真实的地质勘查资料。

1.2.3 压覆国家规划区 拟建工程建设项目若压覆国家规划区,即国家划定的关于区域矿产资源保护的整装勘查区,对于国家规划的整装勘查区,大部分地区地质勘查程度较低,项目用地范围内是否分布或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尚不清楚。根据建设项目压覆评估相关规定,需建设单位出具关于压覆国家规划区的相关承诺,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矿产资源应及时上报国土部门,并对压覆的矿产资源按市价进行赔偿。整装勘查区一般具有面积大、矿产资源分布不详等特征,例如滇东南地区最大的国家规划区广南—丘北—砚山地区铝土矿整装勘查区,跨越广南、丘北、砚山等多个县域,面积1.316万km2,滇东南地区大部分建设项目均与国家规划区重叠。建设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建设大型工程项目时,征地面积较大,征地范围内压覆矿产资源情况不详,同时建设单位对矿产资源分布规律不了解,对压覆矿产资源勘查程度较低地区,承诺发现矿产资源上报国土部门以及按市价进行赔偿等情况存在顾虑情绪。

1.3 关于储量计算 拟建项目若与采矿权范围或已形成成果的探矿权范围重叠,评估单位需确定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是否压覆矿体并进行矿体资源储量计算。目的是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进行估算,以便为政府部门决策、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等级及施工工作设计提供依据[3]。压覆矿产资源的范围确定一般采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占用土地面积的拐点坐标,投影到资源储量分布图上进行圈定,该方法仅对近地表及浅部的矿产资源使用较为合理,对深部倾斜延伸到建设用地范围内下方的矿体作为压覆矿产资源处理值得探讨[4]。对于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计算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结论,因此明确拟建征地范围内,压覆矿产资源量对拟建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具有决定性作用。

1.4 关于评估时效性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5],拟建项目自立项到项目开始实施,甚至到项目正常运营,中途经历的环节较多,压覆矿产资源评估为其中的某一环节,若拟建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时,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量及矿业权设置情况均在不断变化中。项目评估过程中,若评估区与矿业权设置范围重叠,建设单位需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过程是影响评估工作时限的主要因素;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用地调查区国家探明矿产地、矿业权压覆情况查询结果有效期仅为三个月。评估过程常因协商时间延误相关评估资料提交时间,导致查询过程的重复工作,影响了项目建设规划的审批。

2 解决方案

①矿产资源的分布于岩层的产出形态密切相关,同时拟建工程建设项目荷载影响范围以及开采资源开发开采的影响范围有限,因此拟建项目建设规划前期进行矿产压覆评估过程中应根据岩体的产出形态及构筑物的荷载影响深度等确定调查评估区范围,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②国土监管部门应加强矿业权设置程序审批,不断加强加深对管辖区地质勘查工作;强化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过程中,建设单位、评估单位以及矿业权人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及评估单位应切实做好关于矿业权人提交有关地质勘查资料的保密工作,制定严格的资料保密制度。③在保护矿产资源利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对地质勘探程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建设单位积极引导措施,特别是对压覆矿产资源条件下规划建设项目,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反馈措施。④关于评估时效性问题,工程评估过程中应尽与矿权有效期以及工程项目的运营周期相互对应;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过程中应加强与矿业权单位相互沟通,尽可能缩短评估工作时间,加快建设项目审批进程,使项目建设按计划进行,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士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方法探讨[J].资源环境与工程,2012.06,26(3):278-280.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2010]39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S].2010-12-22.

[3]孙鹏等.煤矿矿区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有关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0):48.

第4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市场 制度

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组织建设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 、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二,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在专业性矿业权中介服务中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推动综合组织的建设等,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完善矿业权交易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参考标准;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交易信息、传输的标准与格式,以及安全和保密制度等。

第四,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急需废除不平等的资源开采主体制度和建立健全投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储量司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文件汇编[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

第5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

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二,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在专业性矿业权中介服务中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推动综合组织的建设等,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完善矿业权交易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参考标准;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交易信息、传输的标准与格式,以及安全和保密制度等。

第四,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急需废除不平等的资源开采主体制度和建立健全投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第6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采矿权处置的总体要求

企业改制资产进入新公司的基本标准是“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明确要求对“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及主要经营性房产取得和占有的情况”作出说明;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也要求对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作出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据此,矿山开采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要达到资产独立完整的要求,就必须拥有采矿权。采矿权应成为矿山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与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没有采矿权,矿山企业的其他资产将失去意义,矿山企业也不可能进行合法和持续的经营。可见,企业改制时采矿权与有形资产同时整体进入新公司,是公司资产独立完整的原则要求,即新公司取得和拥有采矿权必须是没有瑕疵的,不仅取得的过程合法,而且拥有的结果也要合法。

采矿权处置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规范企业改制中采矿权处置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些具体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因此,企业改制中对采矿权问题的处理,政策性非常强,应全面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使企业改制顺利进行。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

采矿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取得、无偿划拨取得、转让取得、作价出资取得、租赁取得以及直接变更取得等。

1.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特定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并由申请人交纳采矿权价款的行为。采矿权按出让方式一经取得之后,股份公司即可依法行使包括自行开采、抵押、转让、作价出资等处分权,且无须再交纳采矿权价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一般发生在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满足特定资格的情况下,往往很难与矿山企业的改制过程正好匹配,因而股份公司以采矿权出让方式从原企业获取采矿权的情况较少发生。

2.采矿权无偿划拨。因采矿权属国有资产范畴,如果经过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的共同审批同意,可以将采矿权价款经过评估后作为国有资本金无偿划拨给企业,企业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改制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新公司的股东全部是100%的国有企业,则新公司间接是100%国家所有,应该可以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待遇,直接将矿山企业改制前拥有的采矿权无偿划拨给新公司。这样的处理在企业改制中虽然有不少案例可循,但是并没有现成且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反,国家已经开始改变包括采矿权在内的矿业权的无偿划拨方式。比如钨的采矿权,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22号),2003年采矿证到期的钨矿开采企业,不再无偿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如果新公司并不不是100%的国有企业,而是股权多元化的拟上市公司,那么无偿划拨方式并不适用。即便在投资主体全部是国有企业情况下新公司先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了采矿权,当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比如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后新公司成为股份公司时,新公司也将面临着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问题。届时,如果属转让的,矿业权价款作为专项财政收入,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纳;如果属作价出资的,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管理。

3.采矿权转让。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采矿权转让须经审批,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新公司只须向转让人交付转让价款即可,不须再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通过无偿划拨取得的采矿权在转让时,应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4.采矿权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实际上也是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原企业取得相应的出资权益,采矿权则转移到改制后设立的新公司。通过无偿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在作价出资时,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以经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所形成的出资权益作为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由国有资产授权单位(可以是原持有采矿权的国有企业)持有,全部或部分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5.采矿权租赁。此方式从出租人角度即是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改制前企业)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新公司,并向新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本文所述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原企业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新公司按约支付采矿权租金但不直接拥有采矿权。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并处置。由于租赁方式也要适用转让的程序,因此租赁合同需经批准。

6.采矿权直接变更。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按此规定,采矿权变更实质是一种矿业权转让行为,变更采矿权主体是通过转让采矿权的方式实现的,即采矿权变更需要符合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果采矿许可证不经转让而是直接变更至新公司名下,这种直接变更的方式是存在瑕疵的,即结果可能合法,但是程序不合法,极有可能存在将来补交采矿权价款的风险。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及评估问题

采矿权的价值认定即采矿权价款,类似于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以采矿权评估作为依据,评估结果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无论股份公司通过改制以哪种方式获得采矿权,因采矿权的价值直接决定或影响股东的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及新公司的净资产和未来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各股东方及新公司自身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采矿权价款可分批分期缴纳。此外,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特定情况下可以减免采矿权价款,比如“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等等。因此,在企业改制中如果新公司不可避免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应充分争取这些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

关于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事宜,中国证监会曾于1999年11月10日致函国土资源部。在该函中,中国证监会强调,其在对矿业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进行合规性审核工作中,对采矿权及其转让评估等问题,要求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如实披露;同时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和律师意见书。由此可见,采矿权的评估和确认是拟将其资产装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处置采矿权时十分重要的一个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分别于1999年3月30日和2000年10月31日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评估应由依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且,采矿权的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规定。对于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确认。这些规定对于企业改制中采矿权的评估工作具有实质的指导作用。

第7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固体矿产资源;评价;概念分析

中图分类号:TD981 文献标识码:A

合理的规划和评估,会为采矿工作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金属矿资源评价能更好的为国家金属矿资源开采工作作出指导;但是我国对于固体矿产资源的评价方法以及理论,还处于发展性阶段,对此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基于我国科学技术快速的发展,对固体矿产资源评价的方法和理论会更加的完善和优化。

1 矿产资源评价概念分析

1.1 矿产资源评价的定义。通过对于地质规律的分析之后,合理的利用成矿理论和先进地质勘探、成矿技术,对地质潜力进行有效的评估,评估出将来可能会被发现的矿床以及金属矿资源;此外还要对于其存在的资源量以及等级,还有这些金属矿存在价值,以及未来的发展地位等全面分析。

1.2 金属矿矿产资源评价的理论。对于矿产资源评价,主要是指对于矿产资源地质的评价、矿产资源经济评价、矿产资源环境评价以及矿产资源综合的评价;其中矿产资源地质的评价论理论,主要在于地壳矿产资源富有度、类比、模型、综合地质变量及分解、地质解释理论。其中矿产资源经济评价的理论,主要是利用矿产资源开采从头到尾的成本和利益比较,从而确定其利益价值。其中环境的评价理论,主要是指金属矿的开采对于环境的影响。其中综合的评价理论,主要是利用前几项因素,以及社会等因素,以及的多种指标,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1.3 金属矿矿产资源评价的方法。其中矿产资源地质的评价,主要是指对于地质潜力的评价,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地质方法和数理方法,像GIS方法是一种比较全面,综合性、技术性强的评价工具。其中矿产资源经济评价的方法,因为其自身的复杂性,所以主要是对于资源资产的评价。矿产资源环境评价方法,主要是指资源开采对于动植物、水资源、土壤资源、空气等方面的影响,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列表清单、图示以及指数等方法。其中矿产资源综合的评价,是对于其竞争力、联合以及可持续发展角度的评价方法;其中联合评价是指,将被评价对象的自然、物质、经济以及社会属性进行综合统一,从而更好的推动矿产资源评价技术的发展。

2 固体矿产资源评价常见的问题

2.1 评价结果。随着国际矿产资源评价理论、方法等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对于矿产资源评价的弊端也逐渐的显露;同时我国对于金属矿资源的评价结果,要想被国际所接受和认可,就必须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价方法、理论等;对此在对于金属矿资源的评价工作中,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发展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2.2 评价模型。矿床模型不仅仅是各种信息和工作综合的展现,同时也是获取有利参数,有效进行综合评价的数据平台,对此所有的评价理论都是以矿床模型为基础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以及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数据模型也会逐渐更新,从而更好的符合国家现代化的发展。再利用的数据模型的同时,受到地质中矿产资源类型不同的影响,从而给数据模型的应用和评价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难度。

2.3 综合信息的应用。对于综合信息的应用,是基于地质构造分析之上的;结合的内容,主要有多种途径对于地质构造的解释推断;其过程主要包括综合分析、取其精华以及保证其真实的过程;从而获得更多、更全面的地质勘探技术应用所获的地质构造推理信息。但是综合信息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其结果、意义不合理等现象。

2.4 资源量的估测。对于资源量的估算,目前常用到的方法包括预测沉积矿产采用的是体积法、磁性固矿采用的是三维反演法、地质经济模型法以及面金属量法。这些方法的提出,是以资源量预测的有效性,以及我国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自身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对此加强此方面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3 固体矿产资源评价提升的对策

3.1 理论方面。首先应当有效的利用国际认可的评价理论和方法,像三步式等通行的评价方法,并综合利用成矿有关的矿产资源评价方法、理论以及信息资料等,从而更好的推动资源评价技术的调整和改革。第二,然后根据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在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对于矿产资源综合的评价,不仅要符合目前找矿工作的需求,还要满足战略部署的相关的需求;对此可以采用先进的评价技术,综合考虑到地质和信息评价,从而准确的估算出金属矿资源量,以及开发价值和利益。第三,同时对于矿产资源的评价,也要有计划规范的开展评价工作,针对于国家级、矿集区以及矿床级层次,有效的开展工作。第四,最后在对于不同层次的矿产资源进行研究时,合理的借鉴相关资料,从而准确的建立数据库,使其评价的结果更具有说服力。

3.2 技术方面。对于不同性质,以及战略部署的资源评价标准的不同,采用的评价技术也不尽相同;像国际战略性的资源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理论等都是需要一致的,而对于固体矿产资源的评价,则是利用矿床模型,资源信息综合类比预测的评价方法,其主要的理论是成矿、多元信息评价以及资源量评价理论;采用的方法是成矿建模、圈定范围以及资源量预测的方法;主要的结果包括有利地段、矿床数量以及金属矿资源量。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于固体矿产资源评价常见问题研究,了解到对于金属矿资源评价,不仅有利于成矿技术的发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也起着积极促进的作用;对此我国对于其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以及结果等才会不断的完善和优化,从而更好的推动资源评价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作为华联锌铟溢价最高的资产,铜曼矿权评估值短短1年时间暴增30.14亿元。

在此背后,《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发现,本次收购中披露的铜曼矿权金属品位、储量都显著高于以前的评估结果,锡业股份控股股东存在虚估资产价格、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嫌。同时,在行业景气度不断下滑的情况下,华联锌铟的盈利能力却大幅提升,也显得颇为蹊跷。

此外,锡业股份收购的动机似乎也并不单纯,帮助定增机构投资者解套的目的昭然若揭。

37亿矿权评估迷局

锡业股份8月4日晚间公告称,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华联锌铟2.12亿股股份,占华联锌铟总股本的75.74%。

其中,向云锡集团的控股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云锡控股”)购买1.18亿股,占比42%;向云锡集团购买5600万股,占比20%;向博信优质(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博信天津”)购买3847.2万股,占比13.74%。

本次交易完成后,锡业股份将持有华联锌铟75.74%的股份,而云锡集团持有锡业股份39.77%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云锡控股持有云锡集团77.78%股权,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华联锌铟的主营业务为锡矿、锌矿的勘探、开采、选矿业务,主要产品有锌精矿、锡精矿、铜精矿等。

根据预评估结果,华联锌铟75.74%股份的预估价值约为37.49亿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华联锌铟75.74%股份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值约为12.68亿元,75.74%股份对应的2013年净利润为21754.8万元,收购PB、PE分别为2.96倍、17.2倍,收购对价并不便宜。

收购预案称,华联锌铟评估值较其账面净资产有较大比例的增值,主要来源于矿业权的评估增值。

其中,铜曼矿权预评估值为37.55亿元,占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华联锌铟预评估值的75.86%。

根据云南华联矿产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云南华联”)以2014年5月31日为截止日出具的《云南省马关县都龙矿区铜街-曼家寨矿段锌锡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4年),铜曼矿区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工业矿保有资源储量(111b+122b+331+332+333)矿石量7863.99万吨,其中锌金属量315.48万吨,平均品位4.28%;锡金属量27.85万吨,平均品位0.57%;铜金属量2.91万吨,平均品位1.11%;铟金属量6946.74吨(没有披露平均品位)。

铜曼采矿权原属文山州都龙锡矿所有,华联锌铟于2004年12月重新办理了新的采矿许可证。

2012年5月,华联锌铟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铜曼矿区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于2012年9月22日获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云南省有关规定,华联锌铟需对该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为此,华联锌铟特意委托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下称“北京海地人”)对上述采矿权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在国土资源部官网查到了北京海地人出具的评估报告(http:///zwgk/zzrz/dk/kygs/201302/t20130221_1182383.htm),但发现了诸多蹊跷之处。

根据北京海地人出具的评估报告,铜曼矿区2012年6月30日(储量核实基准日)划定矿区范围内工业矿石资源储量(111b+122b+331+332+333)矿石量8110.40万吨,其中锌324.5万吨、品位4.00%;锡29.28万吨、品位0.36%;铜3.05万吨、品位0.04%;铟5812.73吨,品位0.0078%。

如表1所示,通过前后对比可以发现,华联锌铟收购预案中披露的金属品位要大幅高于北京海地人评估的结果。

从金属储量上来看,前后两者披露的锌、锡、铜金属储量基本一致,但金属铟的储量却相差巨大,锡业股份收购预案中披露的储量要比北京海地人评估的结果高出1134.01吨。

“对于同一采矿权,为何会评估出不同的品位,尤其金属铜会相差高达36倍呢?还有金属铟的储量为何也相差这么大呢?”有投资者质疑。

对此,《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多次联系锡业股份投资者关系部,不过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公司的回复。

“夸大矿产品位、储量,可以提升评估价值,从而卖个好价钱。”有投资人士分析称。

根据北京海地人2012年末出具的评估报告,铜曼矿权的评估价值仅有7.41亿元,而本次收购预案的评估值却高达37.55亿元。

在本次交易中,云锡控股、云锡集团无疑是最大的受益方,两者合计持有华联锌铟62%的股权,短短1年时间这部分股权的价值暴增18.69亿元。

“云锡控股、云锡集团分别是锡业股份的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存在虚估资产价格、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嫌疑。”上述投资人士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华联锌铟因扩大铜曼矿区范围而应支付的绝大部分价款尚未交纳,未来仍需要上市公司锡业股份来支付。

2013年5月,华联锌铟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签订《云南省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华联锌铟因扩大铜曼矿区范围而应缴纳采矿价款5.7亿元,约定分五期缴纳。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华联锌铟正在办理铜曼矿区扩大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的变更手续。在为审议本次交易而召开的第二次董事会前,若华联锌铟无法完成铜曼矿区扩大矿区范围及生产规模变更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扩大矿区及采矿规模后的采矿证,本次交易将面临终止的风险。

不止于此,本次收购对华联锌铟整体股权的评估值,与最近三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2012-2013年,博信天津先后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华联锌铟15%的股权,根据收购预案,博信天津受让华联锌铟股权的交易价格从每股10.71元至16.47元不等。而依据本次预评估值,华联锌铟每股评估值约为17.68元,显著高于前者对价。

2011年4月1日,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北京亚超评字〔2011〕02065号”评估报告,华联锌铟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纳入评估范围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账面值5.09亿元,评估值为34.67亿元,而本次华联锌铟100%股权预评估值却高达49.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2-2013年有色金属行业景气度不断下滑,但为何华联锌铟评估值却能屡屡创出新高呢?

盈利能力蹊跷大升

根据收购预案,2012-2013年,华联锌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04亿元、14.09亿元,2013年收入相比2012年增长17%。

华联锌铟主要为锌精矿、锡精矿、铜精矿销售收入及锌锭及铟锭贸易收入,因贸易业务毛利率较低,因此利润贡献主要来自于锌精矿、锡精矿、铜精矿的销售。

如表2所示,剔除锌锭及铟锭贸易收入部分,华联锌铟的生产性收入实际上仅小幅增长4.13%,2012-2013年分别为9.6亿元、10.04亿元。

然而,在生产性收入仅实现小幅增长的情况下,华联锌铟的营业利润却实现大幅增长。

根据收购预案,华联锌铟2012-2013年的营业利润分别为1.8亿元、3.5亿元,2013年营业利润相比2012年增长84.79%。

照此计算,华联锌铟2012-2013年的营业利润率分别为15.55%、24.56%。如果考虑到2013年贸易业务大幅增长对营业利润率拉低的效应,2013年生产性业务的营业利润率要比2012年高出来更多。

2013年,有色金属行业整体表现都比较低迷,华联锌铟何以能够实现盈利能力的大幅提升呢?

有财务人士称,对于有色金属行业而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支出均较少,占收入的比例也比较低,对盈利能力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价格走势。

锡业股份收购预案称,华联锌铟的主要产品有锌精矿、锡精矿、铜精矿等,而精矿价格与金属价格存在较大的相关性。

根据Wind资讯,据《证券市场周刊》记者统计,2012年,长江有色市场的“铜1#、锌1#、锡1#”市场平均价格分别为5.72万元/吨、1.5万元/吨、15.71万元/吨,2013年分别为5.3万元/吨、1.49万元/吨、14.77万元/吨。

对比发现,“铜1#、锌1#、锡1#”这三种金属2013年的平均价格,较2012年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下滑幅度分别为7.34%、0.67%、5.98%。

上市公司中,铜陵有色(000630.SZ)、罗平锌电(002114.SZ)、锡业股份的主营产品分别为铜、锌、锡,这三家公司2013年的净利润分别同比下降38.03%、344.73%、2405.4%,其中罗平锌电、锡业股份分别发生亏损0.51亿元、13.41亿元。

在主营产品价格下滑、同行业上市公司业绩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为什么华联锌铟能够逆势实现盈利能力和净利润的大幅提升呢?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注意到,锡业股份与华联锌铟之间存在大额的关联交易。

根据收购预案,2011-2013年,锡业股份向华联锌铟采购锡精矿和铜精矿的金额分别为842.35万元、43694.26万元和51624.89万元,2012-2013年关联交易额占华联锌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29%、36.64%。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最惯用的方式,中国的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经过资产剥离、分拆后发行上市的,与母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系,这就为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润操纵提供了基础条件。”有财务人士分析称。

收购背后的阳谋

锡业股份8月5日宣布收购华联锌铟并复牌后,在二级市场受到市场高度追捧,连续四个交易日封在涨停板上,期间累计涨幅最高达54.26%。

对于此次收购的目的,公告解释称,“本次交易符合锡业股份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矿业资源储备,提升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有助于消除锡业股份与华联锌铟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事实恐怕并非如此。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注意到,2014年5月20日,锡业股份有2.45亿股限售股解禁,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1.26%。

此次上市股份类型为定向增发机构配售股份,根据公告,锡业股份于2013年5月20日完成了40亿元的非公开发行计划,定增价格为16.66元/股,共发行2.447亿股,合计募集资金高达40.767亿元。

此次增发共有7家机构参与认购,其中有5家为基金公司,分别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两家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低迷,有色金属及贵金属价格持续下滑,产品毛利率持续下跌,公司遇到前所未有的经营困难,2013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发生亏损13.41亿元。

受此影响,锡业股份自定增完成后,股价一路下跌,并于2014年1月10日创下近年来的新低9.5元,之后虽有所回升,但仍远低于定增底价16.66元。

按照锡业股份5月5日宣布停牌前的收盘价12.44元计算,上述7家机构合计浮亏高达10.33亿元。

有投资人士分析称,参与定向增发的机构大都是上市公司最核心的融资资源,上市公司如果希望继续进行资本运作,当然就不想得罪这些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往往会在解禁前后采用资产注入、高配送、大股东增持、大订单、业绩释放等方式,帮助这些机构解套。

在收购大股东资产的同时,锡业股份还公告称将目前亏损且处于停产状态的下属铅业分公司资产以1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云锡控股。

此次剥离的亏损资产为2011年建成投产的10万吨/年铅冶炼系统,公司方面表示,剥离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铅冶炼原料自给率低,同时在市场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方面偏弱,加之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导致近三年以来亏损严重”。

第9篇:矿产资源资产评估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矿产品需求量始终保持较高的水平,因此,近几年许多国内矿山企业,包括笔者所在的矿山,经过几十年的开采,矿山资源都已逐渐枯竭,为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都纷纷走出去,积极在国内外寻求有投资价值的接替矿产资源做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矿山企业对外投资收购过程中的主要步骤

首先,目标寻找阶段。主要根据企业制定的战略投资发展规划和矿业投资标准为依据,来寻找符合条件的矿山项目、确定考察目标、制定考察程序等。其次,收购调查阶段。主要对目标矿山进行前期调研和尽职调查:包括项目立项、对目标矿产资源的取样、分析和储量核实、核实矿产权证的合法性、当地投资环境和政策、目标矿山的股权结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生产经营状况、装备情况、财务状况、法务状况、产品销售市场、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等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第三,收购执行阶段。主要是进行资产评估和对矿业项目估值、确定收购价格、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协议条款、投资决策的获批、收购合约的签订、收购资金的筹集和支付、获得政府批文和工商、权证方面的变更,完成目标矿山的接收工作。第四,投后管理和收购整合阶段。主要是对收购后的目标矿山进行经营定位、确定战略目标、组织架构、运营机制、以及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人事、文化等方面的整合。

二、对外投资收购过程中财务人员的作用分析

1.目标矿山寻找阶段过程中财务人员的作用

在确定寻找矿业项目的前期,财务人员应根据自身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财务状况,测算出可行的对外投资的财务预算和筹资能力,并以此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出企业整个对外投资标准:如重点关注的矿种、投资方向、目标矿山的储量标准、已处的阶段;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在对外投资标准中确定对目标矿山回报率和回报期的要求、对目标矿山运营成本的要求、对目标矿山投资形式的要求及财务退出安排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因过度投资而产生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可在寻找阶段前期即根据对外投资标准对应目标矿山的基本情况,筛选掉大多数不符合投资标准的投资信息,减少不必要的考察费用支出并能节省大量的时间。

2.在收购调查过程中的财务人员的作用

企业在收购调查过程中一般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或尽职调查工作,这是进行并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该环节中的参与者涉及到企业的矿业专业部门、人事部门、法务部门及财务部门等多部门协同。前期调研数据是后期收购的参照与依据,调研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顺利与否。在该环节中,财务人员需要将关注点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是目标矿山的财务状况,重点了解其资产负债的组成、注册资本金来源、内部财务核算情况、生产运营和成本效益情况。第二,分析和挖掘目标矿山可能存在的潜在的财务风险,如内部经营风险、外部税务风险、担保风险、诉讼风险、融资风险等,只有了解到目标矿山潜在的财务风险,企业才能实现安全、平稳的收购。第三、做好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工作,包括SWOT分析,在调研或尽职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搜集相关财务数据,与其他部门人员对储量、品位、扩产计划、投资估算、生产能力、销售价格预测、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回收率、尾矿处理成本等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以保证可行性分析的准确性。

3.在收购执行阶段的财务人员的作用

在进行前期调研或尽调后,需要财务人员做好对目标矿山的资产评估时的财务工作。资产评估是企业进行项目估值和谈判与收购的依据,在投资收购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可以考虑聘请中介机构,由其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做出矿业权评估和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时,需要选择合适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好评估范围,对拟收购的资产和矿权都要纳入评估体系中,最后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式,目前通行的价值评估方式主要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采用不同评估方式产生的估值价格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充分了解自己公司的收购需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并运用好NPV、IRR等财务工具,逐步形成完善的价值评估管理体系,以对拟收购的目标矿山进行比较准确的估值,为后续的商务谈判提供财务依据。

4.确定最佳的收购和支付方式

在对资产完成评估之后,进入双方的商务谈判阶段时,财务人员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第一,设计好收购方式。是采用增资入股收购、还是股权收购或仅收购矿业权和设备,这也关系到后续收购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以及税负结构的设计;第二,做好资金的筹集和支付方式的设计。财务人员要尽可能的低成本融资,确定最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资金筹集方案和支付方式,在保证自身企业平稳发展的前提下促进收购资金的顺利支付。

5.积极在收购整合阶段发挥好财务人员的作用

在企业完成收购后需要对目标矿山进行一定的财务规范整合。此阶段财务人员要发挥好以下作用,首先,做好财务管理目标的整合,只有在统一财务目标的管理与引导下,借助内部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将企业的财务目标传输给目标矿山。其次,做好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整合,通过整合能保证收购的矿山能有效运行、规避各种财务风险。第三,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人员机构的整合,这是对被收购矿山进行监控的重要保证。最后,要做好资产和资金流量的整合,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一体化的资金运作。通过有效的整合,来实现企业目标的统一,企业发展方向的协同,为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