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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常规护理措施精选(九篇)

产后常规护理措施

第1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1 对工厂的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并直接管理工厂的安全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3 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4 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5 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发生;

6 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 质检部安全职责

1 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2 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3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

4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 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工厂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 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 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 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 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6 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7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8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 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 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3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五 后勤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在工厂主管领导下,负责全厂的保卫工作;

2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

3 负责厂内消防、有毒物品、爆炸物品、灼伤、触电等的急救措施,及时准确的进行抢救、报警;

4 负责厂内宿舍、饭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厂区的防盗工作,确保24小时有人巡查值班。

六 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1 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 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3 在生产中发现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做出详细记录报告分送厂安全部门;

4 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带负荷运行;

5 在安排生产的产量和品种时,负责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6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七 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 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在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1)

2 对新员工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

3 对车间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4 严格执行劳保用品及防护器材的管理,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教育员工妥善保管;

5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保护现场,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工厂安全部门执行。

八 班组长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工厂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 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 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清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 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 对新员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并保证培训合格方上岗作业;

6 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九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2 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要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3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果断正确处理事故,并及时性如实汇报,保护好现场;

4 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确保生产安全;

5 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

6 按规定着装上岗作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2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 瘢痕子宫妊娠;再次剖宫产;整体护理;母婴结局

DOI:10.14163/ki.11-5547/r.2016.23.192

整体护理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护理模式, 现阶段在妇产科疾病护理工作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且发挥着良好的临床效果[1, 2]。为此, 本研究以2014年1月~2015年1月行瘢痕子宫妊娠再次剖宫产治疗的52例孕妇作为观察对象, 主要探究了整体护理的应用价值, 具体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1月~2015年1月在本院行瘢痕子宫妊娠再次剖宫产治疗的52例孕妇, 按护理措施不同分为对照组和研究组, 各26例。对照组年龄22~37岁, 平均年龄(27.13±3.29)岁;孕周34~41周, 平均孕周(37.26±2.03)周。研究组年龄22~38岁, 平均年龄(27.23±3.59)岁;孕周34~42周, 平均孕周(37.34±1.56)周。两组孕妇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护理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措施, 包括详细记录孕妇病情、向孕妇实施基础健康知识教育、环境护理等内容。研究组在规护理基础上实施整体护理措施, 主要内容如下。

1. 2. 1 术前护理措施 ①加强健康教育。由护理人员向孕妇介绍院内环境, 如基础设施、医生等, 以此消除其陌生感。采取专题知识讲座、发放小卡片等方式让孕妇了解孕期的保健知识以及做好产前检查的重要性。同时, 通过上述方式让孕妇明白剖宫产与自然分娩的缺点及优点, 以此帮助孕妇选择正确的分娩措施。对于选择剖宫产分娩的孕妇, 护理人员应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 使其做到心里有数。②增进护患沟通。护理人员与孕妇沟通过程中, 需对其心理状态进行详细了解及评价, 以便予以个性化的心理措施。例如孕妇担心生命危险等, 此时可向其讲解手术方法及目的, 以及通过以往手术成功的案例引导孕妇建立治疗信心, 进而缓解其不良情绪。另外, 护理人员可组织孕妇之间进行交流, 使其互相鼓励, 同时鼓励孕妇大胆说出内心的不安, 继而进一步降低孕妇的不良情绪成分。③强化术前检查工作。对孕妇的产程进行详细观察, 并嘱咐孕妇保持外阴干净。术前24 h做好皮肤清洁工作以及术前禁食等, 以此确保手术的顺利实施。

1. 2. 2 术后护理措施 ①严格检查孕妇病情。术后, 使孕妇半卧于病床上, 保持其舒服的, 同时密切观察及记录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 包括腹部切口有无渗血及渗液、心率、血压、呼吸等是否出现异常现象等。另一方面, 遵循医嘱及时换药, 确保外阴区域的干净以及认真检查孕妇的导尿管, 查看其是否出现堵塞、弯曲等现象。②饮食护理。依据孕妇的情况制定科学的饮食方案, 主要以高维生素、易消化等食物为主, 排气后可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合理增加营养, 以此提高孕妇的身体免疫能力, 促进乳汁分泌。

1. 3 观察指标 统计比较两组孕妇的住院时间、术中出血量、新生儿Apgar评分等内容, 同时比较两组的产后发热情况。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住院时间、术中出血量、新生儿Apgar评分比较 研究组住院时间、术中出血量、新生儿Apgar评分分别为(5.59±1.13)d、(221.36±25.69)ml、(6.58±0.67)分, 优于对照组的(7.90±2.01)d、(352.23±26.08)ml、(9.02±1.06)分,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2.68、6.94、3.17, P

2. 2 两组产后发热发生率比较 护理后, 研究组发生1例产后发热, 发生率为3.85%;对照组发生6例产后发热, 发生率为23.08%。研究组产后发热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13, P

3 讨论

由于瘢痕子宫妊娠再次剖宫产孕妇的疾病认知度不高, 往往伴有不同程度的焦虑、紧张不安等不良情绪, 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 很有可能影响母婴结局[3]。因此, 予以该类孕妇整体护理措施尤为重要。整体护理是一种新型的护理措施, 针对孕妇的状况制定科学有效的护理措施, 本研究主要围绕术前、术后展开了护理措施, 一方面可以增强孕妇的治疗信心, 缓解其心理压力, 另一方面则能确保孕妇术后的身体健康, 从而积极改善母婴结局。结果显示, 研究组住院时间、术中出血量、新生儿Apgar评分分别为(5.59±1.13)d、(221.36±25.69)ml、(6.58±0.67)分, 优于对照组的(7.90±2.01)d、

(352.23±26.08)ml、(9.02±1.06)分,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总之, 瘢痕子宫妊娠再次剖宫产实施整体护理可有效改善母婴结局, 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护理措施, 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 安建华.对65例瘢痕子宫在此妊娠阴道分娩产程护理分析.中国实用医药, 2013, 8(3):195.

[2] 赵长杰.瘢痕子宫妊娠阴道试产的临床观察及护理.中国医药指南, 2015, 13(14):258-259.

第3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技术成为社会规范的现象日益普遍。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技术作为社会规范发挥效用较之法律具有更为直接、准确、经济、高效的优势。但技术作为社会规范也有局限性,过分依赖技术来实施法律容易损害法律本身的尊严,而对技术的运用不加限制则会改变法律所追求的权利分配格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数字版权政策的重要执行工具,既应当受到反技术规避规则的保护,也应当受到它的限制。美国和欧盟过于严厉的规则在给版权人提供强大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不仅失之模糊,而且某些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关 键 词]社会规范 技术 法律 技术保护 反技术规避 [正 文] 一、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 技术是对人类生活影响极其广泛和深远的社会现实。相对于科学而言,技术对人们行为和实际生活世界的影响更为直接。① 就技术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技术作为经济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其进步直接推动着财富的增长,从而也推动着各种“权”的总量增长,并导致权利、权力分配原则和规则的变化。因而,作为现实的生产力,技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决定着法这种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的社会规范的内容。② 恩格斯认为,作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这种技术……也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被奴役的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等等。”③ 在版权法的发展进程中,印刷技术的成熟催生了版权法;复制和传播领域的技术进步又不断地打破版权法所维持的利益平衡,促使版权法不断地变革。 技术也以社会规范的面目出现在实际生活世界,直接、强制地规定和控制人们的行为。社会规范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有道德、习惯、纪律、法律等。技术作为行为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现象在传统社会较为少见,但在现代社会已日益普遍,并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早在上世纪中期,美欧学者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并进行了热烈讨论,甚至有人提出所谓的“技术统治论”、“技术统治模式”。④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这个意义上的技术。 作为社会规范,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调整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这种意义上的技术,既需要法律承认、支持,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技术还常常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保障。例如,法律要求司机开车时系安全带,技术即可使得汽车在司机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无法启动。相对于法律,技术作为社会规范拥有很多优势。法律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公共强制力,必须耗费相当数量的公共资源,并只在国家强制力可以到达的范围内有效。而技术作为社会规范可更为直接、准确、高效、经济地发挥作用,因为它不仅可以树立人们行为的准则,还可以使得人们不得不根据该准则行事,从而直接实现规范内容。例如,具有防复制功能的CD即可使某些有侵权企图的消费者无法制作非法复制件,从而不得不遵守法律关于版权人拥有排他复制权的规定。因此,在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情况下,人们对技术规范的需求会超过法律规范。而且,技术规范发生作用不受国界限制,这一点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人尤具吸引力。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学者指出,网络政策中最显著的变化恐怕要算技术在其中的角色转变:技术即法律。⑤ 二、版权关系中的技术保护和反技术规避:美欧的经验教训 技术保护措施与反技术规避规则是数字环境下版权关系中调整有关各方行为的两种重要工具,它们的关系集中体现了版权领域中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版权法赋予自己的排他权,对于中外版权人来说都不陌生。在模拟环境中,版权人多通过特殊的印刷方式和技术,使得盗版无法达到与正品一样的质量来防止被侵权。如果说在模拟环境中以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版权侵权的现象尚不多见,在信息时代则日渐普遍。在数字环境下,一方面,版权侵权变得如此简便、廉价,几乎任何人都有能力实施,且往往给版权人造成要比在模拟环境中大得多的损失;另一方面,传统司法救济对于保护版权人,特别是网络环境中版权人的利益却显得力不从心。技术保护措施使得版权人可以大量地减少和防止版权侵权,而不必承受版权诉讼带来的昂贵的律师费用、漫长的审理过程、不确定的审理结果和对判决的执行。因此,版权人越来越多地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来规范公众的版权作品消费行为,维护自己的权 益。 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使大多数人事实上遵守其设定的消费其版权作品的规则,但对那些不愿意遵守且有能力对该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人却无能为力。因此,版权人希望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其技术保护措施加以保障。反技术规避规则,即禁止避免、绕开、清除、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法律规范,应运而生。版权法上最早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可以追溯到美国1984年对生产、传播窃听电缆通讯设备的禁令。⑥ 此后不久,美国国会又通过禁止生产和传播对卫星通讯进行解密的设备和方式的法律,⑦ 并于1992年颁布《家庭音像录制法》,将关于禁止损坏数字录音录像设备复制控制机制的条款纳入其中。⑧ 进入数字时代后,为了回应版权人大量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并获得法律承认的要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⑨ 均制定了反技术规避规则,要求签约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制止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⑩ 之后,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例如美国于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1) 和欧盟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数字社会中统一版权和邻接权某些方面的指令》(12) 的反技术规避规则。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和反规避设备条款。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禁止实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行为,使得从事规避行为本身即可招致法律责任,不论其是否导致版权侵权。(13) 反规避设备条款则禁止生产、传播和提供帮助实施技术规避的任何设备和服务。(14) 为了避免反技术规避规则给予版权人过于强大的保护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均对技术规避禁止设立例外条款,允许消费者在十分严格的条件下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15) 作为版权政策的执行工具,技术保护措施极大地补充和强化了版权法,成为版权人在数字时代实现其版权权利的重要手段。技术保护措施在美欧的运用已经十分普及,尤其是一些版权产业中的大厂商,几乎在其生产的每一项新版权作品上都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例如在音像制品中广泛采用的防止CD被复制的技术。(16) 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正版版权作品的销售额,减少了大规模的版权侵权现象,改善了版权工业的生存环境。据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美国音乐视频内容(DVD和VHS)较去年的销量增加了51%,达到3200万件,收入为6.07亿美元。(17) 反技术规避规则则从法律上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例如,美国自《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以来,已发生多起根据反技术规避条款提起的诉讼。(18) 技术保护措施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贯彻版权人意志的版权消费行为规范,不断地影响着版权人和消费者及公众之间的权利分配。例如,运用地理标记,(19) 版权人可以使得在某一市场投放的版权作品只能用在同一市场出售的播放设备读取,从而将其特定版权作品的消费限制在一个特定区域。随着技术保护措施水平的提高和法律对其保护的加强,版权人可以精确控制对其版权作品的访问和使用。数字版权作品的消费规则,从而版权人、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权益划分,在某种程度上由版权人通过技术决定和改写。不少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扩张自己的权利,例如,限制消费者对其版权作品的消费性合理使用。合理使用(20) 可以划分为“转化性”(transformative)和“消费性”(consumptive)的合理使用。转化性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对原始作品加入他们自己的创造,例如对一个版权作品所作的新闻报道、评论、批判或者模仿。消费性合理使用则是授予版权材料购买者的特权。私人复制即是一种典型的消费性合理使用。对于合理使用、特别是消费性合理使用的性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主张合理使用是一项权利(right),消费者在其合理使用受到妨碍时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强制保障其实施该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一项优惠(privilege),消费者能否实施完全取决于版权人是否对其进行限制;(21) 还有学者提出,消费性合理使用是市场失灵的产物。(22) 与理论界意见纷纭不同,合理使用、包括消费性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区别只在于,有的国家对于版权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而有些则不补偿,(23) 因为版权人事实上无法阻止合理使用的发生。而现在技术保护措施的进步和实施,使得版权人可以将以前无法控制的消费性合理使用行为纳入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24) 因此,技术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 版权人和消费者及公众之间的权利分配。 技术保护措施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并间接地影响到公众利益。美欧严厉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数字化封锁。一些生产厂商利用反技术规避规则禁止他人生产与其拥有版权的设备相兼容的零配件和其他设备,从而筑起一道数字化竞争壁垒。(25) 例如,某种数字化文件格式的版权人可以在其作品上实施技术保护措施,使得以该格式储存的文件只能在特定的播放设备上运行。(26) 由于技术规避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如果想生产可以读取该格式文件的播放设备,则必须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合同。版权人因此可以控制该种播放设备甚至其零部件市场。同时,由于各种播放设备和文件格式相互之间不兼容,大多数消费者又无力购买多种播放设备,因此,消费者一旦选定某种播放设备后,往往就不得不成为该种文件格式的忠实用户。这样,版权人就可以锁定其用户群,将竞争者拒之门外。 当然,版权人在社会规范的意义上运用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作为法治社会具有最高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必须对同样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进行审查、规制,以确保它所确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得以贯彻。虽然反技术规避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给技术保护措施提供保障,但绝不是不加分辨地全部认同,而是既要保证版权法的有效实施,又要维护版权人、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规则必须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限制。无论是美国数字版权法还是欧盟版权指令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都制定了针对技术规避禁止的例外。这些例外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保障正当的反向工程、加密技术研究和安全测试的例外,(27) 二是保障有利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合理使用的例外。(28) 对于技术保护措施被版权人当作实现非法利益的工具,例如收集消费者的私人信息等,法律更要严加防范和制止。(29) 技术还会改变人们维护自身权利/权力的方式。例如,在模拟环境中,版权的实现主要依赖法律的威慑力来保障,版权人总是在遭到版权侵权后才能寻求司法救济,版权人处于被攻击的弱势地位。通过技术保护措施,版权人可以直接、强制地实现其法定权益;相反,消费者由于技术和资金上的劣势地位,在合法的版权消费权利受到侵犯时常常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在协调技术和法律的关系当中,美欧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从总体来看是成功的。无论是从体系还是具体的立法技巧上,美欧的规则都有很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其规则明确而完备,具有极强的可执行性和确定性。反技术规避规则还是一个较新的法律制度,人们对它的认识和研究还不够深入,还没有积累足够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经验,因此制订完备、细致的规定显然更为重要。 美欧的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完全任由版权人利用技术保护措施随心所欲地对其版权作品实施控制,而是针对计算机科学研究和有利于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合理使用分别制定了数个例外。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当防止反技术规避规则对科研和学术自由的限制。同时,中国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还不富裕,很多消费者购买版权作品的能力还较低,法律应当要求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不得妨碍为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特别是为促进社会文化和教育而设置的合理使用。 但是,美欧反技术规避规则给予技术保护措施过高的保护,导致版权人过度依赖这一私力救济,不仅损害版权关系中的消费者和公共利益,也威胁到版权法本身。数字化封锁损害市场竞争,扼杀有创造性的中小企业,是在国际版权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中国尤其需要避免的。 三、中国反技术规避制度的局限性 在中国,版权人也越来越多地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版权法所赋予的权利并改变人们消费其作品的规则。版权人在实施技术保护措施中的违法现象也偶有发生。保障版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技术保护措施在实践中的运用,也是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诞生的原因和目的。 1998年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诉张李荪、重庆电脑报侵权案是中国第一起进入司法程序的技术规避侵权案。(30) 在该案中,被告之一张某对原告拥有版权的软件所附带的钥匙盘进行解密研究,开发出专门用于解开该软件钥匙盘的软件,并在另一被告重庆市电脑报社的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该解密工具。尽管张某开发及销售解密软件的行为发生之时中国尚无任何禁止技术规避的法律法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宣布张某的反技术规避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其后不久,为了适应软件盗版的肆虐,软件作品版权人开始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特别是 经常采用加密软件来防止盗版的情况,中国的第一个反技术规避规则以规章条款的形式出现——电子工业部1998年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禁止生产盗版软件和解密软件以及主要功能是解密技术保护措施的软件”。(31) 这个反技术解密条款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首先,《暂行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它的行政管理规范的性质决定其主要调整对软件产品的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当事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并未提供救济。其次,《暂行办法》第30条只对“任何单位”违反关于解密软件生产的禁令所应受到的处罚作了规定,使得该技术规避规则对于打击个人从事技术规避行为十分不利。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该反解密软件条款只禁止生产解密软件,并没有禁止生产、提供其他规避设备,远远不足以打击数字环境下形式多样的技术规避行为。 随着市场上技术保护措施的日渐盛行,它们的种类越来越丰富,运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这些技术保护措施或者通过控制对作品的访问,或者通过控制对作品的某项权利的行使,防止对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反解密条款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保护数字环境下版权人利益的需要。中国虽然尚未签署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但在国际贸易日趋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将该公约包括反技术规避规则在内的主要条款转化为国内法只是迟早的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引入了反技术规避规则。(32)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第47条第6项中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作为《著作权法》特殊法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其中包括相同的反技术规避规则。(33) 《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大大拓展了保护的范围:保护对象从软件作品版权人扩大到一切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也从加密软件延及版权人和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一切技术保护措施。这些反技术规避规则有助于版权人在数字环境下保护自身权益、打击盗版。例如,在近几年的打击非法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行动中,其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即是反技术规避规则。由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联合于2009年12月颁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将那些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等外挂行为定性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2009年发生的“007-传奇3智能外挂”一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即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反技术规避条款等规定对两个提供非法外挂的网站进行了行政处罚。(34) 但是,迄今为止,依据新的反技术规避规则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并不多。笔者遍查各种文献,访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上海等法院网站,并走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只发现一例反技术规避诉讼。在该案中,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在自己的杂志中公布了针对版权软件Ultra Edit 32的注册代码生成器,致使购买该杂志的读者均可非法使用该软件。该软件的权利人美国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及其中国商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遂以软件世界杂志社违反了技术规避规则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由于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技术规避规则在该案中并没有得到适用。(35) 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诉讼数量如此之少,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技术规避行为形成鲜明对照。除了人们认识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恐怕是反技术规避规则本身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给具体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具体而言,反技术规避规则过于简单而模糊,致使它在某些地方削弱了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法律实现工具的作用,在某些地方又容易诱使版权人企图借助技术超越法律。 首先,新的规则对各种技术规避行为不加区分地一概禁止不利于计算机科学研究。因为并不是所有技术规避行为都是必须禁止的,规避行为并不必然给版权人带来损害,它的目的也并不一定是版权侵权,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某些重要的合法利益所必需的。与大多数版权作品不同,计算机程序的价值更多地存在于运行而不是表达当中。(36) 绝大多数计算机程序只出售机读版,其后隐含的原理并不为消费者所知。因此,很多正当的研究和学术活动必须涉及规避行为。例如,为了研究一个计算机程序如何执行特定的功能, 计算机专家必须将目标代码还原为源代码,即从事反向工程;并常常必须对源程序进行解密、反汇编等技术规避行为;从事计算机安全测试的人员也只有对计算机程序尝试攻击才能发现该程序中是否存在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弥补。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反向工程。中国版权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可以从《计算机保护条例》第17条推导出来:“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解密研究和安全测试无法归入其中,因为它们的目的不在于“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这样的规定势必阻碍解密研究和安全测试的正常进行,并妨碍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 其次,该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给技术保护措施下定义,容易给版权人寻求权利扩张甚至非法利益以可乘之机。早在1997年的KV300L++案中,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就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论。(37) 为了打击对其杀毒软件KV300L++的大量盗版行为,江民新技术公司向所有KV300L++免费提供在线升级,但在升级版中埋藏了所谓的“逻辑锁”。该逻辑锁可以在升级后的盗版KV300L++运行时锁住电脑的硬盘,不仅使得该盗版KV300L++无法再运行,也封锁了电脑中的其他信息。由于当时没有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人们对江民公司逻辑锁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支持者认为逻辑锁有利于打击版权侵权,是正当的技术保护措施。反对者则认为该逻辑锁的功能已经超出行使版权权利的范围:一方面,它使得江民公司在自己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扮演了法官的角色,对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有罪做出裁决并执行惩罚;另一方面,锁定他人的电脑硬盘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北京市公安局撇开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判定该逻辑锁非法,因为其含有有害信息,危害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版权人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从而维护版权人对其版权作品所拥有的排他权。如果对于保护对象尚且认识不清,反技术规避规则所提供的保护怎能得到落实?因此,新的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对合法的技术保护措施进行界定,没有统一人们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认识,令人感到十分遗憾。 再者,这些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禁止提供规避设备或者服务,大大削弱了技术保护措施帮助版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作用,不能不说是一个大漏洞。规避工具特别是那些可以在网上提供的,可以使得数目庞大的普通消费者有能力实施技术规避行为的规避工具,使得版权人面临的被侵权风险成几何级数增加。因此,反规避设备条款对于加强数字环境下对版权人的保护至关重要。综观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反设备条款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千禧年数字版权法》(38) 和欧盟版权指令(39) 都禁止生产、销售、推广帮助技术规避的任何设备和服务。有部分专家认为,可以将提供规避设备或者服务视为教唆和帮助侵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追究提供者的共同侵权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因而没有必要另行制定反技术规避条款。(40)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由于提供规避设备或服务与一般的共同侵权行为存在诸多不同,共同侵权责任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的行为,因此不足以打击网络环境下愈演愈烈的技术规避行为。首先,在一般的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的教唆和帮助侵权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共同侵权人与主侵权人认识并有直接接触;而规避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者却常常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必与直接侵权行为人有任何接触,却同样可以帮助——甚至帮助更多人——完成侵权行为。例如,将针对某个特定技术保护措施的解码程序公之于众。其次,追究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以主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而反规避设备条款的适用并不以版权侵权的发生为条件。只要提供了规避设备,不论该设备是否事实上被用于规避行为,行为人都必须根据反设备条款承担责任,因为反设备条款更重要的目的不在于事后惩治版权侵权人及其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而是防止大规模的版权侵权行为发生。美国的Univ 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Reimerdes(41) 案件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本案原告在其生产的DVD中运用了一种名为CSS(Content Scramble System)的加密系统,使得其DVD只能在安装了获得原告授权的解密和播放技术的播放装置上播放。本案被告Eric Corley将挪威人Jon Johansen所写的一个可以规避该技术的程序DeCSS刊登于他的季刊并上载到他的网站。虽然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有人通过DeCSS程序对其生产的DVD进行解密,法庭还是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提供规避设备,要求其清除与DeCSS有关的内容及链接。 最后,这些反技术规避规则没有涉及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问题,不利于规范版权人和消费者以及公众之间权利的分配。版权从来就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它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除了法律保护期限的限制,对版权最重要的限制来自于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中所包含的使用方式本来已经构成了版权侵权,只是立法者为了保障公众对版权材料的获取而对其加以豁免。因此,合理使用原则对给予版权人有限度的垄断权和保障公众对作品的获取之间达到平衡至关重要。中国《著作权法》也在第四章“权利的限制”中规定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版权作品。但是,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常常会与合理使用制度发生冲突,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局限性表露无疑。同样的版权作品使用行为可能由于实施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技术只能分辨具体的行为,却不能洞察行为人的目的、身份以及其他情况。因此,技术保护措施常常在防止对版权作品非法使用的同时,也阻碍了消费者合理使用。由于人们对于合理使用的究竟是一项权利、一个优惠还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尚未形成一致看法,人们对反技术规避规则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部分即是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的例外和限制,很多国家发生的与反技术规避规则有关的不少案件也都与此牵连。中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回避了这个问题,使得合理使用在中国能否成为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抗辩成为一个疑问。 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修改。(42)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以新增加的第7条取代了原来关于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责任的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第(6)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个司法解释对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进行规范,填补了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中的空白,其用意应当肯定。但值得推敲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此举是否超越了司法解释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但将法律没有禁止的提供规避设备行为宣布为非法,是否已经超出解释的范畴而构成对法律的修正?第二个值得怀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网络服务商提供规避设备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合理。尽管在网上提供规避设备是最为便捷的一种传播规避设备的方式,对版权人利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对网络服务商实行歧视性规定,而让其他从事同样性质行为的人免受处罚。在上文所提到的IDM计算机解决公司、北京瑞泽思特信息服务中心诉被告软件世界杂志社案中,被告擅自公布了针对原告软件注册代码生成器,显然是一种提供技术规避设备的行为。但由于该案被告不是网络服务者,因此,既无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修改前的第4条有关共同侵权的规定,也无法适用修改后新增加的第7条关于禁止提供规避设备和服务的条款,这显然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打击版权侵权行为的意图。另外,这个反技术规避规则也没有对规避设备进行定义,没有指出符合哪些条件的技术可以被认定为规避设备。这种法律规范的缺位势必造成人们认识上的差异;而这些不同认识又十分可能导致法庭在审判中执行不同的标准,造成有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 四、完善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空间 法律虽然受到国家疆界的限制,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却有着超越国界的普遍性。这一点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而在反技术规避规则这一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美国和欧盟在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立法和司法方面起步较早,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教训。对他们的反技术规避规则进行借鉴,有助于完善中国的相应立法,使得反技术规避规则一方面能够为 技术保护措施提供足够的保障,另一方面能够防止版权人借助技术实现超越法律的利益。 如前所述,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存在种种缺陷,亟待修改,特别是应当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区分技术规避行为,增加反设备条款,界定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由于技术规避行为并不属于版权侵权行为,且反技术规避规则内容较多,笔者认为应当改变目前中国《著作权法》将其归入第47条的版权侵权行为的现状,单独设立一条反技术规避条款。具体来说,中国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可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 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包含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这个定义可以表述为: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那些版权人为了保护其对自己拥有版权或者邻接权的材料行使《著作权法》授予的权利所采取的有效的技术、设备及其零部件。 反技术规避规则所指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为维护其根据版权法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技术、设备及其零部件的总称。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必须运用于版权材料之上,以防止版权侵权为目的。因为技术保护措施作为版权法的执行工具,应当服务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利益,而版权法也只对版权人实现其版权利益提供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43) 和欧盟版权指令(44) 均明确规定只保护那些作者用来保护其版权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法律实现工具只能保护版权人根据法律所拥有的权益,不得攻击他人、哪怕是版权侵权人,更不得帮助版权人获取非法利益。依据这个标准,我们再对前述KV300L++逻辑锁进行分析,即可发现,该逻辑锁既没有起到保护版权材料的作用(它只有在版权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即盗版软件运行时才能发挥作用),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锁住了运行盗版软件的电脑硬盘,使得消费者无法读取硬盘中的其他合法材料),因此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反技术规避规则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还应当是有效的。对无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给予法律保护显然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无论是美国数字版权法还是欧盟版权指令,都只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法律保护,并对其有效性作了定义。对于技术保护措施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采取了一种最低标准方案,规定只要消费者没有版权人的许可不能访问该作品或者行使某项版权,该项技术保护措施即被认定为有效。(45) 该方法值得中国仿效。世界上没有绝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否则,反技术规避规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不论技术保护措施能够如何高效地保护版权人利益,它们仍是法律的执行工具。能够给予版权人最后救济的是法律而不是技术。所以,尽管版权人运用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防范版权侵权,但法律不能以该目标是否得到实现作为评判一项技术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的标准。技术保护措施是针对普通消费者而实施的,因此,只要一项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阻止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普通消费者访问和使用版权材料,该技术保护措施就应当看作是有效的。 (二)区分合法与非法技术规避行为 技术规避行为目的多样,形成的后果也不同。因此,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对技术规避行为加以区分,给予不同的技术规避行为以不同的法律地位: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 如果一项技术规避行为是为了达到一个合法目的所必需的,且没有对版权人造成损害,则前款规定不适用。 科研工作者只为研究目的可以从事技术规避行为,但不得将其在该研究中所获得的信息用于学术交流以外的目的。 首先,反技术规避规则中应当设立一个豁免技术规避行为的一般目的条款,即为了什么样目的的规避行为可以不受反技术规避规则的追究。这将使法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项技术规避行为是否合法。在数字时代,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发展十分迅速。法律如果只对合法的技术规避行为进行封闭性列举,难免挂一漏万,或者很快为技术发展所淘汰。另外,由于数字环境中出现了,并且以后可能还会出现一些在模拟环境中所没有或者不突出的问题,需要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情形也多种多样。例如,一项技术保护措施可能会出现技术故障而无法正常运行,从而妨碍消费者对实施该技术的作品、甚至对其他作品的合法 使用。即使是对于运行良好的技术,消费者有时也会有规避的需要。例如,当前技术更新换代极为迅速,一项技术很容易过时,消费者为了读取一种以过时格式保存的作品而不得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对技术的规避理应得到法律支持。正因为此,不论是美国数字版权法还是欧盟版权指令,都授权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对反技术规避规则的效应进行检讨,并根据情况调整应当受到豁免的技术规避行为。(46) 在中国,制定一个有关合法技术规避行为的一般目的条款将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制作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时有章可循,使得反技术规避规则更加灵活和公正。笔者以为,这个一般目的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技术规避行为是为了达到一个合法目的。第二,技术规避行为是为了达到该目的所必需的。不论行为人主观目的如何,技术规避行为都从客观上增加了版权人的被侵权风险。法律只豁免为达到合法目的所必需的技术规避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技术规避行为,防止版权侵权。第三,该技术规避行为没有对版权人造成损害。既然反技术规避规则旨在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就应当只处罚那些给版权人造成损害的规避行为。美国和欧盟的实践也证明,对技术规避行为本身的禁止会禁锢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及压制市场竞争。(47) 而对那些以版权侵权为目的的规避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视为侵权预备行为而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科研工作者只为研究目的而从事的规避行为应当被明确排除在反技术规避规则的禁令之外。并且,法律还应当准许科研工作者在实施该类规避行为时制作并向与之从事同一行为的人提供规避设备,允许他们交流在规避行为中所获得的信息。当然,如果他们以此为基础实施版权侵权行为,或者为其他人从事版权侵权行为创造便利,也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和提供规避设备的责任。 (三)增加反设备条款 反规避设备条款对于加强数字环境下版权人保护十分重要,因此,中国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应当将其涵括在内。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的反规避设备条款,合法性因超越权限而值得怀疑,条文本身也模糊,还具有歧视性,不宜直接移植于《著作权法》。笔者建议将反设备条款规定为:任何人不得生产、传播、进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除了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不能用于其他实质性的非侵权使用的方法、设备、零部件和服务及其组成部分。 法律应当禁止所有人,而不仅仅是网络服务商生产、提供规避设备。技术是中性的,既可用来获取非法利益,也可用来达到合法目的。设备本身不能区分侵权使用和非侵权使用。因此,禁止所有人生产和传播规避设备,将更有利于保护版权人利益,也更为可行。那些为了合法的目的而需要使用的规避设备,如实施反向工程,则可以通过例外规定来解决。 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明确规避设备的内涵。这里的“设备”一词是泛指,既包括有形的机器及其零部件,也包括无形的服务、技术。笔者以为,借鉴美欧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完整的、能够独立完成规避行为的机器/服务,还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都应被涵括在内。(48) 反技术规避规则还应当确立判断规避设备的标准,也就是说,究竟具备什么功能的设备应当被认定为规避设备。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都将标准定得十分低。不仅那些从主观上是为规避某项特定技术保护措施而设计、生产或者推销的设备,而且,那些在客观上除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之外只有有限的商业意义的设备也为反设备条款所禁止。(49) 笔者以为,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中的规避设备判断标准值得商榷。首先,以一项技术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之外只具有有限的商业意义为由而对其加以禁止,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从而禁锢技术发展的后果。因为那些拥有有限的商业意义的设备可能会被用于非商业、但却合法的目的。其次,以生产者/销售者的规避意图来决定一项技术的命运也不合理。一项设备是否最终被用于侵权行为,取决于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的意图。我们不能因为某个生产者或经销商为规避某项技术而生产或者推销某项技术,就否定该技术本身,正如即使第一个生产录音录像设备的人意在非法复制音像制品,也不能因此禁止录音录像设备本身。而且,为了一个目的而生产的设备,在实践中却另有他用的情况并不罕见。最后,美国和欧盟此前对规避设备的判定一直实行较为严格的尺度,效果良好。根据美国最高法院此前在索尼一案(50) 中所确定的“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标准,一项可以被用于技术规避的设备,只要还拥有实质性的非侵权使用,例如为合理使用制作复印件,则受到禁止的是利用该设备从事规避行为,而不是该设 备本身。而在欧盟版权指令中,只有那些“唯一目的”在于帮助技术规避的设备才为法律所排除。(51) 笔者以为,法律要打击的不是某一项技术,而是利用该技术实施的非法行为,因此,中国宜采用实质性的非侵权使用标准来对规避设备进行判定。 (四)界定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由于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与消费者的合理使用常常发生冲突,因此,反技术规避规则必须明确何者在何种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笔者建议对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作下述说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或者向其提供不加技术保护措施的作品复印件,或者向其提供技术规避的工具和方法。 原则上,反技术规避规则没必要对技术保护措施对消费性合理使用的限制进行干预。转化性的合理使用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现代民主社会至关重要,应当在数字时代继续保留。转化性的使用并没有因为技术保护措施而受到损害,尽管可能没有数字技术所允许的那么方便。然而,与满足消费者用最便捷的方式实施合理使用的愿望相比,版权人防止数字环境下大规模侵权行为的需求显然更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对于消费性合理使用的性质,笔者赞同市场失灵说。由于技术的限制,法律在实现其正义过程中常常受到限制。在消费性合理使用这一问题上即是如此。原则上,版权人有权从对其作品的任何使用中获得补偿。但之前的技术无法在不侵犯私人隐私、不耗费巨大财力和警力的前提下精确地阻止、惩罚私人复制,因此,只有牺牲版权法的正义以换取民主社会制度的稳定这一更大的正义。而当前的技术保护措施已经可以克服该市场失灵,使得社会利益、财产、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更为合理,拓宽了法律实现其所追求的正义的深度和广度。因此,法律也应当相应地调整目标,没有必要再特别保障消费性的合理使用。这种观点在欧洲也得到理论界(52) 和司法实践(53) 的支持。所以,相对于消费性合理使用,反技术规避规则应当拥有优先权。也就是说,消费者能否行使消费性合理使用,应当取决于版权人是否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对其加以阻止。 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合理使用不应受技术保护措施的影响。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代表的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相对于版权应当拥有优先权。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机构等是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推动科学和文化进步的重要保障。它们是模拟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受益者,也应当在数字环境下继续享有该优先权,因为它们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本身就是版权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因此,为了避免重蹈美国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的覆辙,防止法律所追求的某些公共利益由于技术保护措施的阻碍而事实上落空,法律应当准许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机构等为了公益性合理使用而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 结语 法律是形式上主观但包含着客观内容的社会规范,技术是形式和内容都具客观性但可以被人们加以主观运用的社会规范。特定的技术总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掌握特定技术的人总有可能将它的谋利效用推向极至,从而损害那些不占有或不掌握特定技术的人的正当权利。法律要体现正义的要求,让每个人得到他/她应当得到的东西,既不允许一个人的所得多于其所应得,也不应让其所得少于其所应得,所以,法律必须基于实现正义的需要遏止对技术优势的滥用。法治国家要优先体现法律的统治。在包括道德、法律、技术在内的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作为社会最高规范的地位不可动摇,技术作为规范必须受法律的限制。否则,法治国家就要让位于技术统治的国家了。这在可以预见的时代里显然是不可能也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注释: ①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②参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③《恩格斯致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31页。 ④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与技术》,李黎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96、123页。 ⑤Lawrence Lessig, The Code Is the Law, http: //www. lessig. org/content/standard/0,1902, 4165, 00. html. ⑥47 U. S. C. § 553( a) . ⑦47 U. S. C. § 605( e) ( 4) . ⑧17 U. S. C. § 1002(c)。 The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AHRA)已于1994年并入美国版权法。 ⑨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缩写为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缩写为WPPT)。 ⑩See Art. 11 WCT and Art. 18 WPPT. (11)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of Act of 1998( DMCA) , Pub. L. No. 105—304, 112 Stat. 2860( Oct. 28, 1998) . (12)Directive 2001/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 May 2001 on the harmonis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L. 167/10( EUCD) . (13)§ 1201( a) ( 1) DMCA and Art. 6( 1) EUCD. (14)See §§ 1201, 1202 DMCA and Art. 6 EUCD. (15)See §§ 1201( d) -( j) DMCA and Art. 6( 4) EUCD. (16)如SunnComm公司提供的MediaMax TMCD3, http: //www. sunncomm. com/index_flash. html; Macrovision先前提供的SafeAudio TM技术以及后来提供的CDS技术,http: //www. macrovision. com. (17)《拯救了唱片行业后,苹果接下来做什么》,http: //info. av. hc360. com/Html/001/001/008/40371. htm. (18)例如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v. Reimerdes, 111 F. Supp. 2d 294( 2000 U. S. Dist. ) ; Chamberlain Group, Inc. v. Skylink Techs. , 292 F. Supp. 2d 1040, 1046( N. D. Ⅲ。 2003) , Lexmark Int‘ l 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253 F. Supp. 2d 943( E. D. Ky. 2003) 等。 (19)即Regional Coding Enhancement. 关于该项技术可参见http: //www. dvdtalk. com/rce. html. (20)“合理使用”(fair use)实际上是美国版权法中的术语,指不经版权人许可即可使用版权材料的情况。该原则在英国称为“合理处理”(fair dealing)。大陆法系与之相仿的制度则是版权的例外和限制。这些制度内容相似,但也存在一些差别。中国《著作权法》将其称为“权利的限制”,但合理使用这一术语在中国版权法学界流传甚广。本文为行文方便,以“合理使用”这一术语指代所有这些制度。 (21)关于合理使用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特权的争论,参见P. Bernt Hugenholtz(ed. ), The Future of Copyright in a Digital Environmen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 (22)See, e. g. , Tom W. Bell, Fair Use Vs. Fared Use: The Impact of Automated Rights Management on

第4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综合护理服务;剖宫产初产妇;产后出血;睡眠质量

剖宫产产妇产后出血是危害最大的并发症之一,如果产妇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救治,将会威胁到产妇的生命安全[1]。并且产妇产后睡眠质量的不佳,也会严重降低产妇的生活质量。本文研究综合护理对剖宫产初产妇产后出血及睡眠质量的作用,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采用随机抽样法,选取在2015年1月~2016年5月,我院妇产科收治的92例初产妇,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所有初产妇均为单胎妊娠,怀孕周期在36~42 w,剖宫产均征得产妇及家属的同意,排除患有任何妊娠综合症、心脑血管的疾病、睡眠障碍以及传染病的产妇。采用随机分配法,将92例患者随机平均分成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6例。其中,观察组初产妇的年龄在20~33岁,平均年龄为(24.21±5.59)岁,怀孕周期在36~41 w,平均怀孕周期为(37.6±1.4);对照组的年龄在22~31岁,平均年龄为(24.74±4.38)岁,怀孕周期在37~42 w,平均怀孕周期为(38.3±0.9);两组产妇在年龄、怀孕周期等一般资料方面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护理干预 对照组产妇仅进行常规的护理措施进行干预,具体包括为日常生活指导、常规的健康知识宣讲以及康复指导等[2]。观察组患者则在常规护理干预措施的基础上,采用综合的护理措施进行干预,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心理护理:护理人员要积极主动的和产妇进行沟通交流,建立t患之间的信任。为产妇详细讲解生产的相关知识以及产前、产中以及产后的注意事项,减少产妇担忧、紧张、害怕等负面情绪。指导产妇进行生产模拟,减少产妇临时上阵的恐慌,减少产妇产后的并发症发生。密切注意产妇的心理状况,及时的安抚疏导产妇的情绪,提高产妇的睡眠质量。②病房护理:确保产妇的病房安静舒适,温度和湿度适宜,光线柔和,同时减少家属探望的次数,避免打扰产妇休息。医护人员产妇时,动作要轻,为产妇设立适宜睡眠的环境。③并发症护理:产前加强产检,减少剖宫产次数是预防产后出血最重要的措施。增加母乳喂养率,能够刺激产妇脑垂体分泌宫缩素,促进产妇宫缩。

1.3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产妇的产后2 h、产后24 h出血量、产后出现概率以及睡眠质量。睡眠质量的调查采用作者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并对产妇的睡眠质量进行评价,分为优、良、差三个评价标准。

1.4统计学意义 本次研究采用SPSS 19.0进行数据的分析处理,计数资料采用“%”表示,采用χ2值进行组间检验,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采用t值进行组间检验,P

2 结果

2.1两组产妇产后出血情况的对比 观察组产妇产后2 h出血量平均为(15.74±8.58),对照组产妇产后2 h出血量平均为(64.21±10.98),观察组产妇产后2 h出血量显著少于对照组产妇(P

2.2 两组产妇产后睡眠质量的对比 对照组产妇的睡眠质量显著优于对照组产妇(P

3 结论

对产妇加强心理护理,环境护理和产后并发症的监控,使产妇缓解产前紧张的负面情绪,增加产妇的生产质量,并能减少产妇产后的并发症发生概率,对产妇产后的睡眠质量也有很大程度的帮助[4]。本次研究结果表明,采用综合护理措施对产妇进行干预,产妇产后2 h、24 h出血量明显少于对照组产妇(P

综上所述,采用综合护理措施对剖宫产初产妇进行干预,能够显著提高初产妇的睡眠质量,有效的减少初产妇产后24b出血量以及产后出血的概率,有临床上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 周春花.护理干预对剖宫产初产妇产后出血及睡眠质量的影响[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4,(8):110-112.

[2] 殷天.护理干预对剖宫产初产妇产后出血及睡眠质量的分析[J].医学信息,2015,(16):93-93,94.

第5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方法:选取我院2012年1月~2012年12期间妇产科和普外科患者进行腰硬联合麻醉术患者1800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措施,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再行整体护理。观察两组护理满意度及护理质量比较分析。

结果:观察组满意程度和护理质量明显优胜对照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结论:腰硬联合麻醉术患者进行手术室护理过程中,采用整体护理措施,能够提高患者护理满意度,更胜常规护理措施,在手术室临床护理工作中实施具有一定影响作用。

关键词:腰硬 麻醉术 手术室护理 整体护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0-0371-01

腰硬联合麻醉术是利用腰麻及硬膜外麻醉的方法,使麻醉得到改善,手术室有效护理是为了更好的配合麻醉师对患者手术更好的进行并提升患者的满意度。目前腰硬麻醉已经在临床上广泛应用,特别是普外科和妇产科手术患者经常采用此方法。临床上大量实践显示,任何麻醉方法都有一定风险,特别是利用两种麻醉方法的联合手术,临床上会增加麻醉手术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无形中给手术医师以及手术室护理人员的配合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研究通过选取我院普外科和妇产科1800例患者实施腰硬联合麻醉手术室护理措施,观察两组护理措施效果,结果显示,手术室给予患者施行整体护理措施,有助于患者护理满意度的提高以及护理效果的提升,对于临床上此类患者的护理具有指导作用,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收集我院2012年1月~2012年6月期间普外科和妇产科手术患者1800例作为本次研究对象。对所有患者均进行术前思想指导,以便患者了解即将进行的手术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确保实验伦理学的合理性。另外为保证本次研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对于具有下列症状的患者如慢性肾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糖尿病、血液病、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严重心肺功能患者以及过敏体质患者,均予以排除。将入选的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90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既往史、年龄及其他方面均没有明显差异,存在可比性。观察组患者900例即行整体护理措施,其中妇产科患者400例,普外科手术患者500例,男性424例,女性476例,年龄在23~44岁;对照组患者900例即行常规护理措施,其中妇产科患者440例,普外科手术患者460例,男性450例,女性450例,年龄在24~48岁。

1.2 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措施,即按照手术室的相关护理规定,对患者给予药物以及麻醉护理。观察组采用整体护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所示:

1.2.1 术前:对患者术前宣教,及时解答患者担心的问题,减轻患者对手术的恐惧心理;深入病房,了解患者真实想法,并在关键时刻给予疏导;对患者的饮食以及休息情况进行了解,尽可能使患者以更为良好的状态进行手术治疗。

1.2.2 术中:积极配合手术医生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密切关注患者在手术过程中的面部表情、麻醉情况以及手术综合进展情况,患者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理干预;对于妇产科患者来说,当婴儿娩出后,及时告诉产妇婴儿的情况,以便让产妇放心,但是对于婴儿的性别最好有所保留,以免产妇由于对婴儿的性别不满意而产生较大的情绪波动。

1.2.3 术后:对患者的术后并发症及时关注并采取干预措施,普外科手术的患者,要督促其必要的康复锻炼,以期患者能够早日恢复健康。

1.3 评价结果:两组患者护理结束后,对护理指标进行分析。数据来源是由患者填写的满意度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包括4个等级,分别是不满意、一般满意、比较满意和满意;另外,自制量表,对任职护士的护理质量进行百分制的评分。两组患者进行比较分析。

1.4 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本研究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计量资料间的比较用t检验,计数资料的数据采用X2检验,P

2 结果

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的比较,见表1。

经统计学分析得出,观察组患者满意度远远胜与对照组;观察组护理质量平均分为(98.0)分,对照组为(84.0)分,经分析,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T=5.488,P

3 讨论

实践证明,腰硬麻醉作为一种新型的两种麻醉联合手术方法,目前在很多手术患者中得到了应用,特别是普外科和妇产科已经广泛应用。罗艾伦教授认为,腰硬麻醉不能简单认为是“腰麻基础上的硬腰外阻滞”,因为两种麻醉方法的联合,会对麻醉技术有更高的要求,并且为麻醉管理增加了复杂性困难性以及风险性[1],所以,对于使用腰硬麻醉的患者来说,更要关注其在手术过程中的护理措施以及和医生的配合程度。大量的临床研究表明,妇产科或普外科进行腰硬联合麻醉术的患者在术后易出现并发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手术的疗效以及患者术后的恢复状况因此,手术中更为有效的护理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2]。

近年来,随着医学以及人文关怀学科的发展,人们对于护理的质量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和要求,这就要求护理人员不但要关注患者的生理指标的变化,还要对患者心理上的变化予以关怀,我们临床护理人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态度,还要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仪表及言行举止,提高护理人员对患者敏锐的观察力,在实践中海量听取患者建议,不断改进护理方法,确保手术中护理措施落实到位[3]。本次研究通过对1800例腰硬麻醉手术患者的护理措施的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在术前后给予患者整体护理措施,能够提高患者对于护理人员满意度,且有助于患者术后快速恢复,此次研究证明,对于此类患者的手术室护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存明.咪唑安定辅助区域麻合适深度及用量的探讨[J].临床麻醉学杂志,2005(21):20-22

第6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产科护理工作;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防范措施

1产科护理工作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1.1护理管理制度不完善 护理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①不健全的护理规章制度,护理工作科学的操作规范就是护理规章制度,只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够对护理质量有所保障。因此,所有的医院一定要根据国家的护理法规,进行本院护理操作规程的制定,这一规程必须符合本院的实际。但是,当前,我国大多数的医院都是对国家的护理制度进行照抄照搬,在使用时,不加变通,一旦遇到了紧急情况,就会发生无计可施的情况,从而致使患者治疗延误,最后导致产生医疗事故。②缺少风险管理以及应急管理机制。针对医疗事故的发生,一个有效的措施就是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然而,在我国,很多医院都缺少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若不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和改正,那么在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医院的员工会出现手忙脚乱的现象,医疗事故不断扩大,医院却没有任何措施来减轻医疗事故的后果。

1.2专科操作技术问题 产科护理的工作具有极强的专科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极高的医疗技术。特别是助产士和护士,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观察能力对母婴的健康情况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在接产前,对胎儿的大小和产程进展的能力进行估算,接产手法、产后对新生儿产伤的护理、在产后新生儿窒息或是母体的产伤和出血等意外情况的治理措施,若是护理人员对这些专业技术不熟练,那么就很容易造成母婴的意外创伤。

1.3硬件设施不安全问题 出去技术不安全因素之外,还存在着医院病房配置不合理造成的孕婴意外创伤产生。例如,病房的地面过滑,会造成孕妇滑到,若地面杂物太多,会造成孕妇被绊倒,而热水瓶等物体放置的位置不佳,容易造成孕妇的烫伤等情况发生。除此之外,若医疗仪器出现老化或者故障,则很容易导致各种医疗事故的产生。

1.4孕产妇以及家属管理方面的因素 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安全,一定要对孕妇进行定期的检查,而且,在住院期间有一定的注意事项。但是,有些家属和孕妇却对这些注意事项不够重视,经常会出现离远的情况,而在离院的时候可能会产生胎膜早破以及胎心异常的情况。孕妇不进行及时的检查就会导致不安全因素。

2针对不安全因素的防范措施

2.1完善管理制度 医院一定要根据国家的护理法规,并结合本院产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交接制度、安全规范措施以及应急护理措施等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一定要坚决执行这些规章制度。除此之外,产科还应该对工作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进而进行护理应急预案程序的建立,让护理质控小组进行实施。防止患者跌倒、自杀、擅自离远以及停电、火灾等都因该包含在常见的应急预案管理程序当中。

2.2加强护理人员培训工作 对护理过程中的差错事故的防范工作的保证,是护理人员在多年工作中对经验教训总结之后建立的各类查对制度,因此,在进行护理工作过程中,护理人员一定要对这些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在此基础上,医院应该对护士和助产士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例如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操作以及专科理论、专科知识和专科操作的培训。不仅如此,还要培训他们熟练的掌握常用的药物的药理与使用方法。从而,避免产生因为理论知识的不熟悉而产生的医疗事故。与此同时,还要对婴儿淋浴、胎心监护、接产技术以及新生儿的复苏操作进行培训,让他们对这些技术进行熟练的掌握,从而能在工作的过程中自如的运用。

2.3加强设施检查,保证孕妇安全 因为孕妇的行动不是很方便,因此,医院对院内设施设备等的安置要保证其安全性,从而避免产生意外事故。例如,在走廊中要保证过道内没有多余的杂物,地面要保持干爽,没有油迹和水迹等,而且要确保有玩好的照明设施。并且对病区内的监护仪器、插座、电线以及热水瓶和家具等进行定期的检查。

2.4检测硬件设备 对硬件设备的安全检测主要是为了保证新生儿的安全。婴儿出生之后一般会对其进行淋浴,因此一定要保证淋浴设备的安全,最主要的是对水温进行检测,避免水温过高而产生烫伤或是水温过低而产生受凉,水温一定要保持在38℃~40℃,而室温则保持在28℃~30℃。而新生儿在出生后的居住场所就是暖箱,因此一定要对暖箱进行定期的检查,例如产看暖箱的玻璃门的情况、循环系统运转情况、温度表准确与否等等。

3结论

总而言之,产科护理工作十分复杂,任何环节的疏漏都有可能造成产妇和婴儿的安全问题。因此,产科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不安全因素进行管理,找到应对不安全因素的应对措施,从而提高产科的护理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张秀平,郭瑞红.母婴护理中心不安全因素的调查及防范措施[J].济宁医学院学报,2010,(01).

第7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 产妇睡眠质量; 人性化护理干预; 效果分析

孕产妇生理、心理均较常人有着较大的差异,常会有紧张焦虑等负性情绪出现,心理负担重,睡眠质量差,增加产后并发症发生率,影响产后康复[1]。因此,实施有效的人性化护理干预对改善孕产妇睡眠质量,加快产后恢复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收集2010年1~6月于笔者所在科住院生产的孕产妇700例的临床资料,其中部分行人性化护理干预,以期改善产妇睡眠质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于笔者所在科住院生产的孕产妇700例的临床资料,平均年龄(26.9±4.3)岁(20.2~34.8岁),平均孕周(38.5±2.7)周,孕次≥2次者282例(40.3%),单胎695例(99.3%),顺产452例(64.6%),剖宫产248例(35.4%)。

1.2 方法 700例孕产妇随机分成两组:对照组和观察组,观察组400例,对照组300例,两组产妇在年龄、身高、孕周、怀孕次数及健康状况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入选孕妇均填写“睡眠障碍状况调查表”。对照组仅给予常规护理,而观察组在常规护理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的人性化护理干预措施。

1.3 观察组人性化护理干预措施 (1)心理疏导:详细耐心地向孕产妇说明良好的睡眠对于孕产妇、胎儿健康、产程顺利进行以及降低产后并发症发生率的重要性,指导其缓解焦虑、紧张情绪;(2)环境方面:为孕产妇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并保持病房温度、湿度适中,光线尽量柔和;减少探访次数和时间,避免孕产期间过于频繁的干扰;医护人员巡视病房时尽量放轻脚步,减少对孕产妇的影响;(3)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过程中应强调产妇睡眠质量的重要性,指导产妇母乳喂养、适应与婴儿同步休息、降低因过度充盈并发乳腺炎的可能;指导产妇掌握自我护理知识及技能,充分发挥自身能力;(4)婴儿护理知识的学习:教会产妇掌握基本的婴儿喂养,臀部、脐部洗浴护理知识,增强母子情感并增强产妇育婴能力,以避免产妇出院后手足无措,无法顺利地护理婴儿,加重其精神包袱,影响睡眠。

2 结果

干预前后两组睡眠质量的比较见表1。由“睡眠障碍状况调查表”结果可见,实施人性化护理干预后,人性化护理组产妇睡眠潜伏时间显著缩短,而睡眠时间显著延长(P<0.05),睡眠质量明显提高;同时,护理后人性化护理组产妇睡眠质量显著优于常规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睡眠是人类非常重要的生理现象,其质量也是判定健康与否的一项重要参考,产妇作为特殊人群,妊娠分娩虽然是自然生理过程,但伴随着孕期心理、社会等诸多因素变化,孕妇会受到更大影响,因此,产妇更应获得高质量的睡眠[2]。在精通理论知识及掌握产科实践技能的同时,产科护理人员还应具备与产妇沟通的技巧。除了提供相关的医学生理知识外,还应在分娩前、中、后为孕产妇提供诸多的心理及其它护理干预,以降低焦虑、紧张等不良心理反应,并缓解由负性心理情绪导致的睡眠质量下降,防止恶性循环的形成。本组调查发现,与对照组比较,通过给予针对性的人性化护理干预措施,产妇睡眠潜伏时间明显缩短,而睡眠时间显著延长(P<0.05),提高了睡眠质量。因此,产前、产后给予适当的人性化护理干预措施,可缓解产妇心理压力,从而有效改善产妇睡眠质量,加快产后的恢复。

参考文献

[1] 张洪,廖少玲,邱锡坚,等.护理干预对妊高征住院患者睡眠质量及血压的影响.护理学杂志:外科版,2009,23(8):45-47.

[2] 何穗贞,周小玲.产后出血的防治与护理.中国妇幼保健,2005,20(17):2191-2192.

第8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 产后出血; 预防; 护理

产后出血即胎儿娩出后24 h内出血量超过500 ml者,是分娩期严重并发症,居我国目前孕产妇死亡原因的首位[1]。近年来,随着临床对产后出血症状的进一步认识和现代护理学的不断发展,有效的护理干预措施也被认为是此类疾病的有效治疗手段,有文献报道指出,系统的综合护理措施对于降低产后出血发生率有着积极意义[2]。本研究对本院收治的产妇进行了系统性的护理干预措施,取得满意疗效,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1年1月~2012年1月在本院分娩的产妇80例为研究对象,患者年龄21~34岁,平均(25.62±4.32)岁,孕龄37~42周,均为单胎、头位、无严重妊娠并发症,将80例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两组产妇年龄、孕次、妊娠周数、临床表现等方面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和指导,即在分娩前后接受健康教育,助产士按常规观察及护理,出现异常报告医生。对照组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护理干预。

1.2.1 产前预防和护理 孕妇入院后进行产前检查时,护理人员要评估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凡高危评分5分以上及有1项危险因素的孕妇列入专案管理[3]、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预防产后出血。对有凝血功能障碍的原发性血液系统疾病以及并发妊娠高血压、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疾病的患者,也要做到早诊断、早治疗。同时给予产前心理护理,告知其疼痛是必然的也是暂时的,一般都能忍受,现代医疗手段日益发达,不必担心异常情况得不到及时发现、处理的情况,从而保证产妇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及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信任。

1.2.2 产时预防和护理 第1产程时密切观察产妇的一般状况和产程进展情况,尽量保证产妇休息,避免产妇衰竭状态,及时排空大小便,用产程图监测产程进展,及时发现和处理产程延缓和停滞。第2产程要注意胎心变化,注意保护会,阴道检查的各种操作应动作轻柔规范;指导产妇适时、正确使用腹压,避免胎儿过快娩出,防止软产道损伤;同时充分给予产妇精神上的安慰和鼓励,告知胎儿和产妇一切正常;对存在产后出血高危因素的产妇,宫口开全后常规采用套管针建立静脉通路,并做好急救准备。第3产程时密切观察胎盘剥离征象,避免过早牵拉脐带,胎儿娩出后可等待15 min;若有流血,应立即查明原因,若胎盘未娩出而阴道出血超过200 ml或30 min胎盘未下,应行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娩出后,仔细检查胎盘、胎膜、软产道有无缺损;不断地按摩子宫,促使子宫收缩,子宫收缩乏力者立即应用宫缩剂;第3产程期间产妇情绪容易激动而影响子宫收缩,导致宫缩乏力而大出血[4],因此应对产妇进行安慰,嘱其不要过分激动,预防产后出血的发生。

1.2.3 产后预防和护理 产后督促产妇及时排空膀胱,继续在产房观察2 h,因产后出血约80%发生在产后2 h内,因而这2 h也被称为第四产程而被视为护理的关键时刻[5]。每30分钟定时观察产妇的一般情况、生命体征、子宫收缩、阴道出血等情况,尤其对经产妇,要预防延迟性产后出血的可能,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送产妇回病房时向产妇交待注意事项,并警惕持续、中小量出血。

1.3 观察指标 应用容积法和称重法观察产后2 h、产后24 h出血量及产后出血发生率[6]。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资料均采用SPSS 17.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进行 字2检验,P

2 结果

3 护理体会

产力、产道、胎儿及精神心理因素是影响产程的主要因素,任何相关因素发生异常都会使分娩受到阻碍,导致子宫收缩减弱、产程延长,从而使产后出血发生率增加[7]。这就要求医护人员认真仔细做好围产期各项护理工作,减少产后出血的发生。

本院在常规护理基础上对40例产妇进行综合护理干预措施,对入院孕妇进行产后出血高危因素的评估,高度重视高危因素者,做好产前、产时、产后的监测,正确处理各产程,加强产后子宫收缩的观察和出血量的监测,及时采取预防、治疗措施,通过给予这样的综合预防、护理措施,观察组产后2 h出血量、产后24 h出血量显著少于对照组,产后出血明显低于对照组,且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 江秀敏,罗丹丹,张玲玲,等.实施临床干预降低阴道分娩产后出血率[J].中华护理杂志,2008,43(2):146-147.

[2] 周赞华,黄丽丽,金卓杏.产后出血的高危因素研究[J].浙江预防医学,2005,13(3):9.

[3] 胡静.产后大出血伴休克急性抢救中的护理配合[J].现代护理,2007,4(18):87.

[4] 潘燕英.205例产妇产时心理状态与护理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10,7(4):85-86.

[5] 陈晓菲,张小芬,虞慧君.护理干预对助产质量及产后出血的影响[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9,25(27):40-41.

[6] 左海英.护理干预预防初产妇产后出血的效果观察[J].临床合理用药,2012,25(2A):110-111.

第9篇:产后常规护理措施范文

关键词:采煤工作面 顶板管理技术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是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工作,为了搞好顶板管理,增强采煤工人顶板管理安全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本文拟提出以下几种做法及要求。

一、增强采煤工顶板管理意识,提出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各道工序做法、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在“支护完整、安全可靠”的条件下作业,严禁空顶作业。

(一)工作面上、下班时,班长必须负责进行现场交接班,把本班工作面的顶邦情况、生产任务、质量、安全、设备等情况以及上个班作业过程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个班组的人员交代清楚。严禁炮后交接班,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交接班时,须将工作面相关情况写在班长留言牌上,以告知下个班组。

(二)进入采煤工作面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支护情况先作检查并安排处理好存在的问题。采煤工作面支柱应在放炮前加固,工作面的打眼、装药、放炮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严格执行工作面敲邦问顶工作,发现存在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排除,待隐患排除清楚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足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和齐全的支护、处理顶板工具;采煤工作面作业前,必须认真遵循《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法,自上往下进行回采工作,施工小眼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的小眼断面尺寸打眼放炮,严禁乱采乱掘、吃肥丢瘦或以掘代采现象,人为造成顶板管理困难。

(四)钻眼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的循环进度进行操作,作业过程中,领钎工必须经常观察顶板来压等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的作业人员及机具,待隐患排除清楚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放炮通风结束后重新进入工作面时,班长应负责由外往里对支架进行认真检查加固,并严格执行敲邦问顶工作,检查工作面前后安全质量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六)出煤时,班长应指挥支护工,做好边出煤边支护工作,禁止任何人进入未支护的工作面,保证支护符合要求,严禁空邦空顶作业。

(七)支护工在上班时必须掌握上一个班的支护质量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整个工作面的支护情况,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进行支护,支护前必须做好检查工作面和敲邦问顶工作。对工作面的三角带、安全上下出口、开口处等认真观察,一旦发现断梁折柱,必须及时加强支护,了防止工作面煤壁片邦,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八)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并确保支主柱质量,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支在浮煤和浮矸上。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严禁在控顶支护区内提前撤柱,严禁使用失效、损坏等残缺不全的支护材料。

(九)工作面达初次放顶步距时,班队长必须及时上报值班调度报请矿领导及生产、安监、调度等部门领导,一同到现场指挥,及时进行放顶工作。放顶工作前,必须适当增加支柱密度,并沿切顶线每隔10m打一个木垛,工作面出口处必须有木垛加固。

(十)工作面进行回柱工作前,不得进行与回柱工作无关的工作,必须把无关人员撤离工作面。准备回柱前,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要求,对工作面先行支护,设置必要的丛柱及密集等特殊支护,同时,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人员退路后,确保无误后,方可开始进行回柱工作。

(十一)回柱放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自下而上、由里往外”的原则,撤净支护的工作面,人员不得进入,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没有可能发生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情况的安全地点工作,作业过程中,工作面应留设砍口后的信号柱,必须指定有经验的老工人专门观察顶板。

(十二)如发生回柱后顶板仍不冒落的现象,工作面悬顶距超过《规程》规定距离时,必须及时报告矿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放顶或留设煤柱等有效措施。工作面发生大面积冒落时,首先控制好冒顶区上下两端,然后由外向里恢复支架,并随时确保退路畅通,处理冒顶区时队长、技术员、安监员、管理员要蹲点现场、指挥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十三)所有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工种操作规程》制定的各项规定在确保“支护完整,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二、加强构造带的特殊支护,提出在已经清楚构造带的情况下,特殊支护措施如何清楚交代并落实到班组作业人员,确保采面得到有效支护不发生片邦、冒顶等事件。

对已清楚构造带的情况下,生产股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到每个作业人员,由安监员现场跟班督促落实,队长必须亲自在现场指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规定的支护质量要求、服从班长、队长的正确指挥,做好本班次辅助工作的材料准备、送料,采用加大柱径、架棚支护或加打丛柱、密柱及木垛等有效的支护措施进行加固,顶邦必须过实背紧,有条件时,必须优先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严禁空邦空顶作业。作业过程中,除做好个人保安工作外,必须时刻注意整个工作面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立即报告班长、队长进行处理。对违章行为,安监员应给予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强顶板观测,做好采面顶板压力预测预报。

(一)提出顶板矿山压力显现(直接顶初次垮落、老顶初次来压、老顶周期)时如何观测顶板压力,要观测哪些内容?由谁观测?

1.矿压观测内容包括:日常支柱(支架)支护质量动态监测、巷道变形离层监测、顶板活动规律分析等内容。采煤工作面要认真执行“地质预测制”,要重点提出防止顶板事故的针对性措施。

2.矿成立矿压观测办公室,由矿领导牵头,以生产股、安监站、采掘队等相关人员为构成,配备必要的矿压观测仪,对井下采掘工作面进行日常矿压观测,做好矿压预测预报工作,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在进行采矿工程设计时,要按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合理布置巷道,遵循采面矿压规律,避免邻面同时开展采掘活动,合理安排工作面接续,不能人为造成压力集中及冲击地压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二)遇构造带(包括向背斜、断层、皱曲、破碎带(或火成岩带)、煤层结构变化、顶底板岩性变化等)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积极采取特殊支护。

1.工作面过破碎带或过断层时首先必须加强敲邦问顶制度,及时加强工作面的特殊支护。根据工作面破碎带裂隙方向,选择抗山棚(顺山棚)或“鸭嘴”棚支护,支护时,顶必须填实、填牢,必要时可铺设金属网,以防掉顶伤人。

2.工作面遇构造带围岩较为破碎,普通的支护难于满足安全需要时,支护工必须及时采取加强支护力度的措施,同时,及时报告队长、矿调度室或生产办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取相应补充措施,保证支护强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于大面积的冒顶或较为危险地段的支护工作,除必须做好相应的保安措施外,保持作业人员退路畅通,并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观察顶、邦动态,发现险情时,及时撤离所有的作业人员至安全地段,支护工可以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四、加强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小眼断面、采面支柱的排柱距、柱径等达到作业规程的要求

(一)班长、支护工必须对本工作面支护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支护质量合格,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支护时必须选择合格的材料,柱子材质、材径、柱帽规格、背邦板皮、架棚材料规格符合《规程》要求,特殊支护的材料如木垛、丛柱、密集及抗山棚等必须严格按《规程》要求布设,严格按《规程》规定的支护规格进行支护。

(二)支护时必须确保支护的质量、支护形式的选择如贴邦柱、带帽点柱支护、掘进棚支护、一梁三柱鸭嘴棚支护、特殊支护(木垛、丛柱、密集及抗山棚等);支柱的质量如排柱距、棚距、柱子的成排成形、柱帽、柱鞋、柱窝、迎山角、背邦、填顶、横撑、加固件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煤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碰倒或损坏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工作面遇到断层、旧巷、顶板破碎、冒落等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指派专人提前处理。

(三)支护工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及时支护,必须保证出煤与支护两工序的平行交叉作业,控制好时间各空间的错开,确保支护在时间上的及时,在空间上的安全性;同时,严禁[空邦空顶作业,对于放炮后崩倒的柱子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及时补上,以防掉顶片邦等事故的发生。

(四)技术员、安监员及管理员应经常深入井下采掘一线,做好工作面支护质量、排柱距、成排成行、柱径等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安排现场整改。

(五)工作面的伪顶应及时处理干净。伞檐应及时处理,撬不下的应及时打上支柱。严禁在伪顶和伞檐下冒险作业。掘进巷道时,不经许可不得挑顶。回采工作面采高一般不得超过2m,在允许的采高范围内,一次采全高的煤层要见底见顶,不得丢顶底煤。同时必须根据工作面的采高正确选择支柱的高度,在采高变化时及时更换支柱。

(六)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员工进入工作面。员工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发现险情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险情由班组长指挥、安监员监督。险情未排除前,班组长和安监员不得离开现场。敲帮问顶人员要站在有支架的安全地点由外向里、先顶后帮进行工作,并确保退路畅通。

五、矿压显现与构造带特殊支护。

(一)如何确定合理和特殊支护的密度、强度,提出确定的依据。

采用类比法,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经验和做法,或通过经验公式计算确定我矿工作面的支护强度。

1.工作面合理的支护强度,采用经验公式计算如下:Pt=9.81hrk.式中Pt为合理的支护强度,KN/m3;h为采高,m;r为顶板岩石容重,KN/m3;k为工作面支柱应该支护的上覆岩层厚度与采高之比,一般为4-8,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取。开采煤层较薄、顶板条件较好、周期来压不明显、应选用低倍数;反之就选用高倍数。

2.工作面合理的支柱密度,可采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n=Pt/Rt.式中n为支柱密度,根/m2;Rt为支柱的实际支撑能力,KN/根。根据合理的支柱密度确定我矿的排柱距为1m*1m。

3.工作面合理的控顶距的选择: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面实际条件选择控顶距坚硬顶板控顶距可适当增大,如我矿的C8煤层,可采用“见六回二”的管理方式;松软、缓慢下沉顶板可适当缩小如我矿的C9煤层;一般应采用“见五回一”的管理方式。

4.加强采面支护质量,特别是工作面来压时,要提高工作面支护强度,缩小工作面的排柱距,采用柱径更大的坑木或丛柱、木垛等特殊支护进行加固。用用单排或双排密集(密集与木垛、丛柱等结合)。如采用双排密柱切顶时,其中一排为预备密集;工作面采用密柱切顶,密集长度5-8 米,预备密集排数2 排,密集间隔0.3米,安全门宽度0.5米。木垛与丛柱的设置地点一般在采面的上下出口及应力集中区,必须加强木垛的设置管理。密集、丛柱、木垛的架设必须保持采空侧直线,木垛最好用方木架设,如用圆木接触点必须削平。

(二)特殊支护的质量如何得到确保,提出确保特殊支护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面上下出两个安全出口必须有专人维护,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经常检查出口的支护情况,确保退路畅通。

2.上下安全出口必须架设抬棚加强支护(反眼见煤点处应架棚支护),下出口必须有供人员上、下的梯子,所有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三角带、上下出口及工作面切顶线和构造带等应力集中区必须采用密柱、丛柱、木垛等特殊支护,班长和支柱工是第一责任人,矿各职能部门要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监督及指导生产单位的顶板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各队队长、班长及顶板管理工做好各自工作地点特殊支护的顶板维护工作,跟班队干每班做好顶板情况记录,顶板管理领导小组要每天检查记录情况,以便及时跟踪顶板管理情况,加强监督顶板管理工作。

4.矿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组组长及组员要认真检查作业点的顶板安全情况。安监、生产、通风及施工单位等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一线,检查顶板安全情况,特别是重点检查特殊支护情况是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存在的顶板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必须填写处理措施及复查情况。在报表上写明检查时间、复查时间及复查人员,对检查出来的顶板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必须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矿将按相关规定对该作业点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加强采面顶板管理的其它做法。

(一)回采工作面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实行顶板管理奖惩制度,建立采面生产重大顶板安全隐患汇报奖励制度,经确认情况属实的给予汇报人奖励100元/次。对顶板管理标准化未达到要求的作业点,矿按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顶板安全事故时。矿将及时对相关责任人按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立顶板管理技能培训制度,通过安全活动日宣传党的“安全第一”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顶板管理意识。

(四)矿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会议,由生产副矿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检查责任制、规程、规定的执行情况,对顶板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及计划。各队每月由队长主持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总结本队在顶板管理上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地质情况变化时采取的预防措施。。

(五)对矿各采煤作业点发生的一般顶板安全事故,生产副矿长必须及时组织安全、生产、通风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针对事故进行深刻分析、总结,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和教育工作,并提出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再次发生。